时间:2023-05-29 17:47: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同法与合同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常见的有:
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2、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3、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4、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而"无源之水"是不存的。
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元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迥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4、应当追究的动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5、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于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建筑公司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不程进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6、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二、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提出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本文试图从治本角度去解决问题,因此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
(一)历史根源
当今的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老的国有企业,大多数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都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在计划经济年代,建筑施工任务是上级下达的,是按地域分工承担施工任务的,是按照财政拨款(加点企业自筹资金)结算的。一切都在上级计划控制之内。建筑施工企业只管生产,无须讲经营,更不讲什么效益。发包方给任务只需一纸"委托书",双方根本不讲什么合同不合同,只要有"委托书"就行。同样总分包之间不讲什么合同。因此,长达三十多年的计划经济年代里,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没有合同这回事,因此也就不存在什么合同管理了。
八十年代初期,建筑业开放改革,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出现了市场竞争,施工任务的取得再也不由上级下达,而是通过招标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建筑业的广大从业人员开始接触合同,引入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但由于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当时的合同是很不规范的,也没有什么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和粗糙,甚至有漏洞,并由此引出了不少教训,交了不少学费。一项工程辛辛苦苦赢得的一丁点利润,到头来由于合同的漏洞,一场官司就输掉了,甚至赔上了老本。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深感合同的重要,深感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
对比八十年代初期,现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完善得多了,可以说基本到位。但三十多年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影响,至今在合同与合同管理上仍然存在类似本文所说的12个问题。
(二)认识根源
主要是建筑业不少从业人员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两对关系缺乏认识。
首先,是对市场与合同的关系缺乏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有三种形式: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这三种形式概括了市场全部交易行为方式。也就是说,市场是靠合同动作的,市场主体各方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权利义务的。另一方面,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没有市场谈不上什么合同。合同是市场的产物,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有些业内人士不了解市场与合同的必然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只顾到市场承揽任务,却不去签订合同或者草率签订,结果遇上纠纷就没有协商与调解的依据,或者依据不足。
其次,是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认识。这也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在这一阶段往往受到高度重视。一旦合同签订了,施工任务到手了,合同就束之高阁了,甚至忘记了,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过程,回复到计划经济的旧观念上去。因此,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但这并不是说前期阶段就没有问题。前期阶段所出现的问题,多数是由于急于签成合同而过于草率或者对发包人的迁就。正因如此,就产生了本文第一部分发的问题。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对市场来说,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体现企业的诚信,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使企业更牢固地立足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
对企业来说,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一方面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由此可见,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开展。成功的企业合同管理,是把合同的权利义务按职能分工分解到各部门,由各部门去履行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可以说,企业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子系统、分系统共同配合。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出来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部门之间的履约责任不明确、不沟通、不落实,造成失误。合同管理比其他管理更需要信息沟通和处理。
(三)法律根源
这里是指合同的法律根源。根源在于两个滞后:合同法律滞后和我们的合同法律意识滞后。
前期的计划经济年代,我国没有合同法,因为计划经济不需要合同,也就不需要合同法了。我国《经济合同法》迟至1981年12月才出台。到1985年3月出台《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出台《技术合同法》。但三本合同法都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不少新的合同问题在法律上是空白的。1993年修改了《经济合同法》,但这次修改只是临时性的,并没有消除合同法诸法并存和有关法规相互冲突的现象。直至1999年3月才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由此可见,我国的合同法律是滞后的。换言之,在近二十年的开放改革进程中,在十年的市场经济进程中,我们所处的合同法津环境是不完善的。
由于合同法律滞后,再加上上述的历史根源和认识根源,我们建筑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更为滞后,最明显的表现是不认识合同与合同法律的关系,订立和履行合同往往离开合同法律,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签就怎么签,缺乏依法订立和履行的意识,以致产生了本文第一部分的问题,造成不少失误和损失。我们说,合同法律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全过程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合同要依法订立。合同法律的作用,从宏观来说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微观来说是规范合同各方主体的行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任何离开合同法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四)制度根源
这里是指企业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未能体现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由于存在以上三个根源,因而也导致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滞后,跟不上合同管理的客观要求。建筑业改革开放初期,企业只有合同而没有合同管理。由于吃亏交了学费,于是开始建立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但很不完善。及至九十年代中后期才不断补充完善,由合同的洽谈、签订、履行、变更到中止或终止、解除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用制度规定下来。到目前为止,企业的合同管理,可以说基本上有章可循(不能说没有空白与死角)。但由于有以上三个根源,加上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有章不循的现象还不时出现。因此,也就产生了本文第一部分析暴露出来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制订制度固然重要,执行制度更为重要。无章可循不行,有章不循也不行。而且,随着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合同管理上也会不断产生新的问题,提出新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原有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解决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可从下述四方面着手:
1、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
2、组织好在职学习。可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布置学习任务,定期检查;进行短期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分析总结;听电视讲座,参加法律专业或经济管理专业的考试。同时必须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以上努力,使其在岗位成才。
3、选送有关院校深造。每个企业都应培养较出类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员,所以应选择热爱社会主义、工作出色、有发展前途的骨干进有关院校深造。企业要舍得花钱进行智力投资。
4、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企业领域和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通过以上途径,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包括他们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语文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主要是建立和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
组织网络,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包括专职机构和兼职机构),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一般地说,大中型的建筑施工企业,总部应当设合同管理专职部门,分公司设合同管理专职或兼职部门,项目经理部应设合同管理岗。如果设有法律工作部门的,那么这个部门应当配合合同管理部门,起到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履约监督和组织仲裁、诉讼的作用。
制度网络,一提指企业要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这些环节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二是指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总部要建立和健全总的合同管理制度,分公司则根据自身的需要补充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经理部也可以作一些必要的补充。
建立和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合同法》是建国以来,特别是开放改革以来,合同管理经验教训的总结,又是合同理论的实际运用。分则第十六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更有利于我们建筑施工企业规范自己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286条,历史上第一次赋予建筑施工企业,在该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折卖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的大多数法律条文都可以纳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之中。
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构成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体系的动作,必须通过定期的检查来保证。要检查合同管理组织和制度是否适应合同管理的需要和市场需要。对不适应部分进行必要的调整。一句话,对合同管理体系也应进行动态控制,及时调整,不断完善。
(三)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上述两项治理对策,都是企业内部战略措施,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则是一项外部措施,目的是借助外部措施,推动内部的合同管理。
"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开展起来的,目的是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
企业应主动、积极参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氛围。
是企业领导要主持制订开展活动的计划,明确当年的目标,指定合同管理部门,落实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且定期检查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使活动持续、健康地开展。
二是根据活动的六项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把这项活动与企业管理结合起来。这六项标准中最重要一项是: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双方同意解约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履约率必须达100%。因为履约要靠企业上下的努力,靠企业管理方方面面的配合,所以,必须同整个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其中合同管理首当其冲。100%的履约率,是对合同管理的最高要求,容不得我们半点马虎,否则,就不达标。这项活动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无疑是一个有力的促进和严厉的约束。
三是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因为履约率与合同的质量有很大关系。好的合同文本有利于履约。"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要求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关键词:建筑企业 合同管理 解决对策
建筑行业里的一个不慎的合同就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的境地。要增强合同管理的研究意识、加强对控制合同风险对策的研究,从而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1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1.1 对合同法律意识淡薄 据分析,我们发现施工企
业的经营运作还不规范,缺少敏锐的合同法律意识。建筑企业往往没有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就签署了巨额的合同。建筑企业往往将订立合同流于形式,对合同条款不仔细推敲,在签署合同时,一方面不根据工程项目和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来订立相应的合同条款,另一方面双方也不按照国家规范来执行。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等不作具体的约定,订立的合同过于粗糙。为以后的工程上的合同纠纷、合同损失和经济风险埋下了隐患。往来信件、工程签证缺乏必要的记录和保管,以致发生问题后互相推卸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管理工作同样不符合规矩。
1.2 合同文本存在众多缺陷 当前建筑企业签署的合同文本大多责任划分不明,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双方约定的应该履行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缺乏对合同事件各参与方相应权责的描述,比如说过多地强调承包方权利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较少,缺乏对违约的具体后果以及处理方式具体的描述,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清晰。保证施工合同履行的有力手段是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大多数施工合同文本中,施工企业对这一点往往却认识不足,缺少对工程保险责任、索赔计算原则的具体约定。建筑企业面对的问题是施工企业应如何有效的控制与规避风险,在竞争惨烈的建筑市场上,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充满着风险。
1.3 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低下 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工程施工、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但大多数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人员大多数是非专业出的,我国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建筑企业中,有很多都是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给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1.4 忽视合同管理职能工作 不少建筑企业的管理层自身就不重视合同管理职能。大多数中小型建筑企业未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工作程序,另一方面也未设立专职的合同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因此无法从整体上把握合同的具体状态及应该采取的相关措施。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缺乏有效的监控措施和控制风险的对策,目前对多年来积累的有关合同管理的经验教训,缺乏系统的整理和分析,具体的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经验决定着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执行的质量和深度,从而造成项目现场合同文件管理混乱。
2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是制度问题。对合同管理未能体现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要求,这里具体是指企业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会导致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滞后,跟不上合同管理的客观要求。二是法律问题。这里有两个滞后,最明显的表现是不认识合同与合同法律的关系,一个是合同法律滞后,另一个是我们的合同法律意识滞后,缺乏依法订立和履行的意识。从而造成不少失误和损失。三是认识问题。建筑行业不少从业人员只顾着到市场去承揽工程,却不去签订合同,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等两类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结果遇到纠纷就没有了协商与调解的依据。
提出问题往往是为了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深入挖掘问题产生的根源。
3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建立、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建筑企业项目
经理部应设合同管理岗位,分公司设合同管理专职或兼职部门,总部应当设合同管理专职部门,主要是指建立和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网络两点。如果设有法律工作部门的,该部门应配合合同管理部门,实现组织仲裁、诉讼、合同评审、履约监督、法律咨询等作用。
3.2 建立和完善合同文本体系、建立合同信息管理系统 合同管理工作有自身特色。为了简化和规范企业的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合同管理的效率,企业需要据自身特点,从工程类型、业主管理风格、项目管理方式等不同因素,不同建筑企业因为其管理资源状况、历史经验等因素,在信息发达的今天,合同管理应该建立在信息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合适本企业的合同标准文本体系,施工企业要推行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以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3.3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养
3.3.1 组织在职进修学习。必须同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参加法律专业或经济管理专业的考试;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总结;网络学习;布置学习任务、定检查;进行短期培训。企业根据市场的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
3.3.2 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筑企业对有贡献的企业领域和合同管理人员给予一定奖励,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
3.3.3 选择合适的合同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公开招考和竞争招聘等方式选拔人员,也可以在本企业选择优秀员工担任,企业管理者可依据合同管理人员该具备素质条件,始终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合适人员放到此岗位。
3.4 积极重合同参守信用活动 上述三点解决对策,都是企业内部战略措施,目的是借助外部措施,推动内部的合同管理。而外部措施是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为了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此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开展的,建筑企业自身要积极主动配合,创造好的氛围。
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会更加完善建筑企业合同管理。 法治时代必然实行“合同之治,契约之理”。
参考文献:
[1]何红锋等编.工程建设中的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年6月.
关键词:劳动合同 管理 企业 和谐 发展
一、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完善了我国法律制度的需要,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可以加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企业凝聚力,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保证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为集团公司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有效发展、和谐发展,夯实了基础。劳动合同管理应该作为目前劳动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证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合法的规定。
(二)依法办理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明确具体程序,规范劳动合同管理行为。
(三)管理好劳动合同文本,建立建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应认真执行劳动合同管理内容,切实加强组织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企业规章制度、违约金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范。因此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积极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首先应不断宣传劳动合同法,强化职工的合同意识,适时对职工进行政策宣传,使职工理解劳动合同制的真正含义,从根本扭转职工的意识观念,转变职工思想观念,提高职工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增强职工的维权意识,使职工自觉、自愿的签订劳动合同。
(二)加强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劳动合同的订立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企业责任的具体承诺,对企业权利的保护,能够避免和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单位应该建立起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规程,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防止出现职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职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订立劳动合同后及时将劳动合同文本返还本人一份。
(三)加强管理劳动合同的续订工作
劳动合同的期限关系到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关系到企业的稳定性。与职工续订合理的劳动合同期限,能够激励职工、提升职工凝聚力。续订劳动合同可续订固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续订劳动合同,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要对员工进行全面的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职工工作年限及订立固定期限劳动次数,续订劳动合同期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加强管理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工作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例如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也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申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已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因此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台帐,在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及时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妥善保管好解除劳动合同个人申请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书,避免与职工发生劳动纠纷。
(五)加强管理劳动合同档案
建立劳动合同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建立劳动合同档案编号,实行微机管理,方便劳动合同档案的查询,提高管理效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至少保留2年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合同文本,以便查询。
综上所述,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劳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只有扎扎实实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积极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制度,变更、解除、终止制度,存档管理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手续。建立建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微机管理。才能维护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劳动纠纷,为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合同;义务;权利
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它是我国建筑业发展和科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实现市场交易的重要方式和依据,是提高工程建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法律保障和重要工具。
一、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1)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任何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可以说,离开合同,就没有工程质量,也没有对进度与费用的管理,更谈不上采购、人力资源、沟通、范围、风险及综合管理。另一方面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没有市场谈不上合同。对市场来说,建设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实现建筑企业对市场的承诺,体现建筑企业的诚信,提升建筑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使企业更牢固地立足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对建筑企业来说,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一方面使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建筑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使建筑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由此可见,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2)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3)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与纠纷。而调解处理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二、国内建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滞后,合同观念淡薄。工程承包合同制在西方已经推行了100多年,在我国则是近20年的事。受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的法制意识与合同意识比较淡薄,从业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相对滞后,其主要表现在:(1)对合同与合同法律关系缺乏认识。订立和履行合同往往离开合同法律,缺乏依法订立和履行的意识,以致产生了不少问题,造成不少失误和损失。合同法律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全过程的法律依据,其作用从宏观来说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微观来说是规范合同各方主体的行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任何离开合同法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2)部分合同缺失公正。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定,大多强调对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买方市场培育了业主的“上帝”地位,客观的不平等地位,使业主方成为合同的主要违约方。(3)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条款不完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文字应当准确明晰,才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切忌不准确、笼统、含糊,这样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合同还必须全面完整,切忌有缺陷、有漏洞。(4)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项目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5)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和设计文件中固有的错、撞、碰、漏,工程设计变更在所难免。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更重要是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2.合同管理制度滞后。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未能体现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要求。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3.合同管理人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缺乏。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
4.合同管理信息化程度偏低。一些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三、解决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建设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可以从下述3方面着手:(1)人员选择。建设项目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部门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2)专业培训。可根据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进行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分析总结;听电视讲座,参加法律专业或经济管理专业的考试。(3)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以上途径,可全面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包括思想水平、法制水平、语文水平和业务能力。
2.建立和健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相关法规以及实际情况,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合同法》的大多数法律条文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制度中。随着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合同管理上也会不断产生新的问题,提出新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原有的合同管理制度。
3.严把建筑承包资质管理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4.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这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参考文献
[1]朱建元.工程招标投标案例评价及法律实务[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2]佘立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建筑企业; 建筑工程; 合同管理; 问题及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直接为项目总目标服务,保证项目总目标的实现。合同管理不仅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部分,而且又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具体地说,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目标包括两大方面: 第一,保证整个工程在预定的成本、预定的工期范围内高质量的完成。合同中包括了进度要求、质量标准、工程价格等,通过合同管理可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第二,合同管理可以有效保证在工程结束时双方都感到满意,合同争执较少,有利于双方都赢得了信誉,建立友好合作的关系。
一、目前我国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目前我国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建筑市场机制有待完善。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激烈,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从目前施工合同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履行。第二,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目前,许多建筑合同的文本还不够规范,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同时,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除此之外,还存在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的情况。第三,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而我国至今还有大部分企业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合同管理混乱,缺乏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追踪调查和控制。第五,专业人才缺乏。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工作,需要有高素质的人进行专门管理。而在我国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往往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
2.目前我国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2.1认识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企业方对市场与合同的关系缺乏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另一方面,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而现实中有些业内人士不了解市场与合同的相互依存关系,只顾承揽任务却不去签订合同,导致容易引起纠纷的发生。第二,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认识。合同管理是合同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一些单位一旦合同签订了,合同就束之高阁了,仅把它看成是生产过程。作为一个建筑企业,必须认识到完善的合同管理将使企业更牢固地立足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比其他管理更需要信息的沟通和处理。
2.2 历史原因
当今的建筑企业,大多数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不少企业人员的思想和管理方式都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在计划经济年代,建筑施工任务都在上级计划控制之内,双方根本不讲什么合同不合同。改革开放后,出现了市场竞争,施工任务是通过招标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时引入合同意识和管理。但由于起步较晚,使得合同是很不规范的,合同的内容也过于简单和粗糙,由此引出了不少教训。可以说,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影响到了当今在合同合同管理方面的认识和观念。
2.3法律方面的原因
计划经济年代不需要合同,也不需要合同法。改革开放后,先后出台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但三本合同法都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直至 1999 年才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可见,我国的合同法律是滞后的,至少说明改革开放后的很长时期内所处的合同法津环境是不完善的,这导致建筑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更为滞。
二、加强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对策
1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
随着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原有的工程项目管理方法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建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因此,建筑企业应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同时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以真正地保证施工合同全面的履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净化建筑市场。
2健全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2.1明确合同管理机构。大型的建筑企业合同管理需要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采取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形式。
2.2合同承办人员应分别履行自己的职责,制定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承担直接管理的有关业务工作、审查合同、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同时,制定合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主要包括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与签订、审查合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负责建立合同档案以及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仲裁和诉讼。除此之外,合同承办人员必须明确自身的主要职责是企业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变更、解除合同、检查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2.3健全企业各项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的审查制度、合同的公证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统计报表制度、合同归口档制度以及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对起草和审查的合同进行归档、培训合同业务人员等等。
3推行宣传,加强现代技术管理的应用
通过“重合同、守信用”的宣传,其目的是推动内部合同的规范管理。因此,第一,企业领导要主持制订开展活动的计划,使活动持续、健康地开展。第二,“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要求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这将有利于堵塞由于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水平而产生的漏洞,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同时,对于企业自行草拟的文本,应当在审查时注意对照示范文本,防止错漏产生,以提高合同文本的质量。计算机技术在现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应用计算机进行合同管理对提高工作效率有很大成效。因此,建筑企业要充分利用现代 OA 办公系统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合同 OA 管理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BSS 系统、工程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有利于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4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现代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建设要求等都在不断的升级。建筑工程项目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专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为之服务。因此,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作为建筑企业应该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得以加强:第一,选好人员; 第二,组织好在职学习; 第三,选送人员到有关院校深造; 第四,建立岗位责任制等。
参考文献:
[1]王华哲. 对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的研究分析[J]. 工程建设与设计,2012,11:174-177.
[2]徐伟豪. 浅析建筑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J]. 建筑设计管理,2012,11:25-27.
【关键词】施工企业 合同管理 现状
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2004年11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满3周年了,这意味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3年保护过渡期结束,2004年12月11日起建筑市场全面对外开放,中资、外资企业都将享受“国民待遇”。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逐步对我国国民经济主要支柱的建筑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给国内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冲击, 另外,市场经济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它的法律强制性,因此在建筑领域逐渐出台了《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法》等以合同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合同是联系各合同主体的纽带,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然要受法律的制裁,从建筑市场总体情况来看,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筑企业利润减少,合同的风险加大。只有重视合同,重视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增加企业利润。
2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
我国加入WTO后,施工企业与国际交往逐渐频繁,到国外承包的工程及在国内承包的国际投资项目也越来越多。严格的合同管理是这些国际工程的惯例,一般都严格使用FIDIC合同条件。
就目前国内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缺乏完全法制化的社会环境。建筑和合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条文不够严谨,有空子可钻。另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
(2)缺乏规范化的市场环境。业主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地位,提出苛刻的合同条件,施工单位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业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随意性太强,存在不按合同、不按规则和惯例办事的现象。
(3)施工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一般来说,施工企业管理层对投标、签约工作还比较重视,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统计、考核、奖惩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4)合同管理人才缺乏,对合同管理人才培养不够重视。我国的合同管理起步较晚,合同管理人才缺乏。另外,由于外部环境不规范的因素太多,企业内部还没有形成重合同的意识和重视合同管理人才培养的环境。
在建筑市场上,不慎签订的一个合同就有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甚至面临破产的窘境,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以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 加强合同管理的几点建议
3.1 树立合同观念,加强合同意识
企业要对管理人员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不但要学习《建筑法》,更要学习《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使他们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处处以合同为依据,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只有这样,才能按合同办事,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国际工程中,合同管理更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尤其对承包商来讲,可以说其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是否顺利,自身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
3.2 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培养合同管理人才
一个合理的合同管理机构,以及对合同管理部门的权责及与其它职能部门之间的界面的合理界定,是合同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合同管理人才,需要素质高、学习能力强、知识面广、责任心强,需进行在职培训,组织专题学习和讨论,学习的内容有《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建立有效交流渠道,以达到互相促进、互补不足的目的,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建立完善岗位竞争机制和奖惩机制,以机制促进人,
3.3 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制度没,这些环节应包括:介绍信的开具、信息的跟踪、合同的草拟、洽谈、评审、用印、交底、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索赔、违约、解除、终止等。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减少失误。
3.4 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是合同管理的窗口。为了能及时掌握合同的实施情况,合同文件、变更记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各方的来往函件等文件要及时传递给合同管理人员,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合同管理应建立在信息管理的基础上,施工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进行合同管理,可以建立局域网,信息网站等。
4 总结
合同管理是一项高智能的工作,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是项目管理的核心。面对我国建筑领域市场化的推进以及我国建筑业国际化的趋势,没有有效的合同管理,就不能实行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就不能顺利的完成工程预期目标,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合同意识,只有合同管理规范化,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金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企业的策略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5.
[2] 韩风光,中小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研究[J].中国科技论文在线.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识别与控制
一、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界定
企业合同管理本质上属于多环节、系统性的动态管理过程,该过程涵盖对交易相关方资信的核实、协商洽谈、文本拟定、内部审核审批、签署、履约及监督、合同归档和争议解决等环节。合同管理规范化操作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提升企业信誉、树立企业良好的品牌和形象,提高企业对市场的适应和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从合规业务角度上讲,可使企业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中规避法律风险,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研究所围绕的合同管理风险是指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因履约当事人具体行为或履行环境与条件发生变化所形成的其与合同管理事先预定实现目标发生不一致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包括对企业带来损失或者收益。在此基础之上,合同法律风险应当被界定为合同准备、成立生效、履行、变更、争议解决及救济过程中,企业因合同法律规范之规定或双方之约定所导致权益受损的可能性。
二、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范围与识别
(一) 合同管理风险的范围与识别
1.合同管理制度风险
合同管理制度本身是否合规、合法,是否有对应的流程相匹配,是关乎到一个企业的行为能否全面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决定性因素。企业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制定符合自身需要的合同管理制度以规范合同管理行为。该风险直接表现为未经充分论证及调研或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废止均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极易导致内容违法及制度冲突。
2.合同管理程序风险
程序事项是实现实体制度的基础,企业应当保证其规范性及可操作性,否则程序上的缺漏也极易导致合同管理上的法律风险。故确定具体承办人、分管领导审批、监督审查、登记备案等内容均应被纳入到程序性规范的事项中来。
(二)合同法律风险的范围与识别
1.合同订立法律风险
(1)合同主体
合同订立的相对方应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若与无法律意义上的对象签订合同即为无效,双方权利义务也就无法确定,这将会对企业构成严重的法律风险。企业要对合同相对方作如下重点考察:签约对方为自然人时,法律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要求其提供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当为法人时,应当考察对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若存在具体承办人,应当核实其是否获取委托人的授权;企业还需就对方的资信状况加以重点考察。
(2)合同条款
合同文本约定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直接根据,尽管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已按双方意思表示对相关条款做到基本的约定,但鉴于现实情况复杂多变或双方对条文理解不一、乃至对合同法律规范的把握不够等情况,均可导致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例如,违约责任约定过于简单,或者直接约定按合同法第107条以及其他规定处理,如此一来,本应属于双方争议解决重要依据的违约条款,但缺乏细致有效的约定(违约金的大小、违约责任具体情形等),将会导致对合同违约与损害的举证困难,部分违约责任难以确定、合同解除权难以行使等诸多风险。故企业应对合同各项条款逐一进行把握,强化对条款的法律审核,力求合同内容合法准确。
2.合同履行法律风险
(1)合同不履行(履行不适当)的法律风险
根据履约状态的分类,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履行不适当及合同不履行,合同不履行又可分为拒不履行及履行不能。首先,履行不能的原因是多样的,如受国家政策影响、标的物灭失等不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法律规制合同履行不能的途径有多种,可采用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等。其次,拒不履行为合同一方有履约能力但无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但这一概念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的违约(抗辩权的具体行使本质上也属于合同的不履行)。实践中存在部分法人或自然人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借故不履行合同,这就要求守约方对履约的情况具体分析判断。对于拒不履行的法律风险控制,可用催告、抗辩、解除合同及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再次,合同履行不适当的具体法律风险可类型化为合同的部分履行、提前履行、迟延履行、加害履行等。对于瑕疵履行的风险控制,采用的方式依旧首先考虑尽可能按约定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如需提前或延迟履行或仅履行部分,双方应就合同条款再行沟通,以合同变更的方式为之,否则守约方应按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加害履行,债务人的履行有瑕且因其瑕庇而致债权人受到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鉴于该违约行为的损害范围已经超出了双方约定本身,产生违约与侵权的请求权竞合的情况,其风险控制应重点考虑合同以外的间接损失,以实现合同法损害填补的基本目的。
(2)合同变更的法律风险
合同变更的具体因素有很多,一般而言,合同变更只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法律上若存在特殊规定则应优先适用。首先,合同主体变更意味着权利义务由第三人概括承受,而缺乏对第三人履约能力以及资质的考察,对己方而言存在未知的风险。特别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则,债权转让仅需通知债务人而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债权受让方对债务人来说就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其次,对于某些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因其他原因导致履约变化,合同文本中事项的草拟无法涵盖合同履行的全部可能性,鉴于履约的条件已有改变,再按原有合同约定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根据实际情况发生的合同变更,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往往意味着风险的产生。对合同变更风险的控制,需具体分析变更的事由和条件,在继续审查合同主体资质的基础上,对确需变更的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的各类文本(函件或通知书)等证据确定下来,有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合同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
三、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控制路径
(一)不断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本文认为,在企业现有的管理模式下,可以考虑成立合同相关人员(管理、法律、财务等)参与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该机构在企业中应发挥指导、协调、统筹解决法律风险重大问题的作用,统一决策法律风险重大事务,并制定及监督实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战略规划。同时,亦有必要完善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程序,该程序设计应主要把握三个阶段。阶段一的工作是对合同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并制定风险控制方案:阶段二应根据实际环境具体落实该法律风险控制方案;阶段三的工作即为事后评估方案的实际效果,以评估结果作为风险防控制度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实现对企业合同的事务性管理向战略性管理转变
由事务性、操作性的管理层面渐进至战略性、规划性管理层面是合同管理的发展趋势。合同风险的战略性管理目标应当是在明确合同经济价值的基础之上,根据合同的信息来提高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控制力。事务性管理的普遍操作方式是按独立的个体对合同进行管理,解决的是每个独立合同项下的法律问题。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载体,单一合同包括的信息是有限的,但一定期限内企业所有的合同所蕴含的如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信息、市场信息是海量的,战略性管理通过对所有合同有用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实现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战略决策的重要作用。
(三)推进对合同的信息化、标准化管理
合同管理的发展趋势应为信息化和标准化,这也是化解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对合同管理风险的所有数据以信息来固化,并通过技术的手段将管理方式、经验、流程在公司内部进行统一处理。其目标除在于要将大量的纸质资料电子化,以固化流程方式解决合同管理的问题,更在于对合同中的数据信息实施市场化信息统计分析,用合同管理标准化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一个客观评价合同管理的指引。
参考文献:
[1]范彦彦.合同管理与合同风险规避[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1.
关键词: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8-0071-02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2008年1月1日,我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施工企业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全员合同制的推行,为职工和企业的“双向选择”从制度上提供了保证,但在新旧用工制度交替时期,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站在不同的立场上,思想观念和认识程度上存在差距,客观环境与新制度之间衔接还有一定距离,如在固定用工制向合同制转换过程中,有少数人才想借机“跳槽”,有的企业则想将个别表现不佳的人员“合同”掉。因此,在推行合同制的情况下,如何稳定骨干队伍,留住人才,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管理主体缺位或离位
施工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要约方和劳动力使用者,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体。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只是将劳动合同管理当作一项事务性工作,而没有当作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一方面,有些施工企业没有落实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使得劳动合同管理主体处于缺位状态;另一方面,有些企业虽然安排了专人负责,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未认真管理,使得劳动合同管理处于离位状态。
(二)劳动合同管理的严肃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一是有的单位不能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及时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三是有些用人单位应该变更的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符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四是部分施工企业和职工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有的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甚至有意无意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少数职工无视劳动合同的约定,我行我素,擅自离职,损害企业利益等。
(三)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尚未形成
劳动合同管理不仅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应该是一个严密而规范的系统,应该形成一套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业务流程体系等在内的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建立这样一个完备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还需一个较长的过程。
上述劳动合同管理问题的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对劳动合同管理不重视,法律意识不强;二是劳动合同管理的法规政策尚不健全;三是一些施工企业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管理模式,习惯于行政命令、行政干预,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四是施工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不足;五是部分施工企业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确有一些困难。
二、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思路
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涉及企业外部和内部两个环境的四个方面的工作。从企业外部环境来讲有三个方面:第一,国家需制定相应的法律,2007 年6 月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正是顺应了这方面的需求;第二,须有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第三,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办法及其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给予的指导。就企业内部环境来说,即第四方面,企业自身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和办法。
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必备条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供了系统的法律依据,提高了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层次和效力。与此同时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进一步充实、完善本地区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明确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增强可操作性,以便于企业贯彻执行。
就施工企业来讲,应把工作重点和着眼点放在企业内部环境的治理和改善上。同时,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从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经常性工作出发,相应建立一套制度体系诸如劳动合同签订审核制度、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制度、解除或终止预通知制度、劳动合同情况定期统计制度、劳动合同档案制度等。根据劳动合同管理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可以自上而下地建立纵向、横向、总体、个体的管理网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层负责、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形成集团公司、二级单位、职工所在部门的三级管理组织体系。针对劳动合同管理基础工作薄弱的问题,从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入手,相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协商议定等一整套完备的劳动合同管理手续业务流程体系,将劳动合同管理的各环节落到实处。通过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起科学的劳动合同管理运行机制,从而使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三、关于改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开展劳动关系清查,摸清实际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构成比较复杂。企业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应该续签或终止而未履行续签或终止手续、不辞而别、擅自离岗、长期离岗等不规范劳动关系形态依然存在;长期或非因工负伤职工未及时进行劳动能鉴定或1995年以前部分因工致残(含职业病)职工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无法依据鉴定结果规范其劳动关系;在社会保障体系未完善的情况下,离退休职工暂时无法移交社区(社会)管理等问题长期悬而未决,极大地干扰了公司正常的人事管理。因此,公司应组织人员对这些情况进行一次较彻底的调查,摸清人员情况,妥善处理各类人员劳动关系,为保持企业稳定打下基础。
(二)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配套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该包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企业的劳动纪律、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以及员工的奖惩办法,还包括劳动合同实施的方案等。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制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重点清查、处理在册不在岗、挂名、挂靠、擅自离岗、变相停薪留职等人员。为避免在劳动合同关系处理中出现劳动纠纷,还应制定适合本公司实际并便于操作的终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必须遵循的原则。
(三)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并尽量细化、具体化,同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在工种约定上,如果公司招收的是技术安装工人,在岗位设置上注明安装工的同时,应增加“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同档次岗位”的约定。对于双方可协商约定的条款,在签订时也应注意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四)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强化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台账,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要有详细的记录,并利用现代先进的信息应用技术,建立公司电子档案查询室,进一步增加公司人事管理的透明度。
(五)完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在办理劳动用工的操作上,应注意程序上的法律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对适时解除劳动合同和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不同的情形,在具体操作上应注意条件的约定,对法律规定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就应支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注意法律条款的运用。
(六)注重用工资料的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因订立、变更、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医疗等发生的劳动争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负举证责任。因此,为维护公司的权益,公司对这些企业行为的作出所生成的资料应注意保全,而且至少保全5年以上或长期保存。
参考文献
[1]张咏刚.进一步探索完善劳动合同制度[J].人民论坛,2005,(12).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93-02
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所以,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利益和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等,进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手段。加强合同管理,对承包方和发包方有着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大规模建筑市场秩序整顿,表明了在我国实施合同管理的迫切性。从承包商的角度来看,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利润减少,合同的风险加大,条件更加苛刻。只有重视合同、重视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增加企业利润。
合同管理包括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我们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由于建筑市场的竞争激烈,建筑队伍和建设规模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中占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嫁到承包方身上,承包方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而这些行为不同程度的都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如果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在合同里没有加以约束,很容易带来矛盾和纠纷。同时由于建设项目施工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如果合同不能严格履行,就容易使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而要调节这些争执和纠纷,就必须依据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在合同中事先做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价款变更条款、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顺延工期条款,因此严格合同管理是规范建设施工行业行为的关键。
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现象,比如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者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限监督和控制。当出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时,就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约合同规定。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以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如何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首先要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建设。如果不重视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制度不执行,会对合同工作带来很多弊端。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合同法》是建国以来,特别是开放改革以来,合同管理经验教训的总结,又是合同理论的实际运用。分则对合同作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更有利于我们企业规范自己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的大多数法律条文都可以纳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之中。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其次是加强合同管理人员、合同承办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承办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承办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坚持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承办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承办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如果将合同管理视为简单的事务性工作,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甚至将合同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比如合同索赔就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要求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掌握合同的相关规定、条款,而且要熟悉工程图纸、施工工艺、建筑技术、建筑材料、还要会工程预结算。提高合同管理人员、承办人员素质建议做好以下几点:⑴ 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承办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⑵ 组织好在职学习。可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承办人员在职学习。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布置学习任务,定期检查;进行短期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分析总结;听电视讲座,参加法律专业或经济管理专业的考试。同时必须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以上努力,使其在岗位成才。⑶ 选送有关院校深造。每个企业都应培养较出类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员,所以应选择热爱社会主义、工作出色、有发展前途的骨干进有关院校深造。企业要舍得花钱进行智力投资。⑷ 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合同管理人员、承办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企业领域和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通过以上途径,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包括他们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语文水平和业务能力
再次是重视合同后评估。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工作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影响工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可分为可预见和不可预见因素,可预见不确定因素应作为普遍性问题,不可预见不确定因素作为可追溯事件加以标识,通过合同后评估加以鉴别,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四是合同索赔研究程序化。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合同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因为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合同管理涉及到政府、企业和一些专业机构,它是一项既复杂又不容忽视的工作,希望建筑行业能够严格合同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使建筑市场的发展能够健康而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建筑企业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9, (9): 77.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
依据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依靠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劳动合同是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是现行劳动法律所确定的核心法律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和依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实行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重视不够,使得劳动合同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不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等。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迫切需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一、坚持正确的原则
(一)不例外原则。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所有企业都应该实行,不能例外。不能认为只有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才可以实行这一制度,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就不能实行。事实上,越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涉及职_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越突出,遇到的劳动关系矛盾越尖锐,越需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化解矛盾,凝聚职工和经营者的力量,齐心协力搞好企业。当然,企业性质、规模和经营状况不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形式、范围和重点可以有所不同,适当灵活。在新建企业和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可以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平等协商原则。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围绕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广泛讨论、沟通协商的重要机制。平等协商的过程,就是劳动关系双方、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劳动关系的许多矛盾,就是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来解决的。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平等协商的水平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如果平等协商机制不健全,协商不充分,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集体合同。平等协商不仅是签订集体合同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处理发生的矛盾和遇到的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认识平等协商的重要性,在调整劳动关系的全过程中都要抓好平等协商。必须明确:集体合同的条款,不经过平等协商,企业和职工都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拒绝执行。
(三)重点突出原则。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实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这是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如果职工群众最关心的劳动关系问题,协商中没有提出,集体合同没有涉及,合同条款看起来很多,但大多无关痛痒,这种合同不会起到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企业和职工也不会满意。因此,必须把坚持劳动标准与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统一起来,立足企业的具体现实,把劳动关系中最重要、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工资收入问题、社保问题等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并在协商过程中努力加以解决,在集体合同条款中加以具体体现,不断增强这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深化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要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随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管理的内容明显增多。为此,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社区为基础、企业和工会为主体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在县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设立劳动管理科室,同时在乡镇及社区建立劳动管理站,形成各个层级相互维系的劳动管理体系。南其全面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同时,按照《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劳动管理部门应对从劳动者择业、企业用工、录用备案,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梳理,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运行。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及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确保劳动合同制度规范有序的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还应配合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录用备案:作,同时,还要发挥丰十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合同签订台账、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台账,并及时将每年劳动合同、录用资料装订归档。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来管理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和个人劳动合同数据库,及时将录用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情况输入数据库中,并要实现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关键词:企业管理;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预防与化解措施
自从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来,合同制经济的形式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因为对任何的企业来说其整个的运营过程会涉及到一系列的合同,这些合同可以保证企业正常的进行经济活动,从而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增长,企业用工数急剧增加,而相应的劳动合同数量也随之增加,各个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对于劳动合同管理越发重视。现今的企业合同管理模式存在着一些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问题,这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随着劳动合同的增加该问题显得越发严重所以对于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劳动合同管理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管理特点及法律风险
一个企业的运营过程需要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因此合同管理也相应的有很多种类,在这些合同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对于企业的运营发展有其自己独特的地位。因为劳动合同涉及到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企业有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保障,而人才又是一个企业能够顺利进行经营和各项活动的基础[1]。在企业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种类众多的合同需要进行管理,其中,劳动合同管理就是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劳动合同是联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个重要纽带,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避免在劳动过程中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是在纠纷产生后可以有一个明确的依据去判断要担负责任的一方,从而去更好地解决问题。在整个的企业管理过程中劳动合同管理隶属于劳动关系中的一部分,其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首先是劳动合同管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无需再言,所以企业在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时要学会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方式,给劳动者一个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使其认识到自身对于企业的价值,有一种强烈的归属感,进而实现企业的盈利和员工自身的价值体现;其次就是企业在进行劳动合同管理时要注重对各个环节的控制,每个细节都要注意到,不能笼统的管理,而且要有重点的把控容易出现问题的部分,否则就容易出现问题,使得员工与企业之间出现纠纷;最后就是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不能只看重眼前的蝇头小利,要把眼光放长远从总体大局进行把控,保证整个劳动合同管理的顺利稳定实施,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企业所希望达成的目标相违背的可能性,这通常是由人在执行具体工作时做出的某种不规范行为所引起的,所有的致使出现法律风险的行为都具有不规范性,但是所谓的法律风险并不是指违法风险。法律风险的起因有两种,具体可分为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一般是指由于企业的管理出现问题时所引起的法律风险,这些问题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避免的,所以控制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往往是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可能性的重中之重,其中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内部风险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一般是由企业以外的环境因素所引起的,这些问题往往不受企业自身的控制,所以很难去制约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是指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各个过程中签订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遵守合同所规定条款而给用工单位带来风险的可能性。
二、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订立合同时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四种形式:第一是企业未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者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期限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一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否则就会出现工资成本增加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风险;第二是企业没有按时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给劳动者或者当劳动者无理由拒签劳动合同时企业没有及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相应的用人单位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第三就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试用期和其在试用期的工资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如果拒绝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第四就是在具体的劳动合同签订中,劳动者与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合同中某些内容的理解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特别是如果对于一些重点内容的约束不到位就可能造成相应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若用人单位未及时或者未足额向员工支付酬劳时,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使得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另外用人单位不按照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对员工进行要求,强迫其进行加班,或者在加班后不给予加班费等类似情况都会是企业面临法律风险;最后是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的相应规定强迫员工进行高空、高温、有毒等高危环境作业,或者在其进行高危作业时未能给员工提供必需的保护措施等,这同样会使企业面临劳动合同履行风险。另外由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原因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的时候而未按程序进行变更,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这也会使得企业面临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风险,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也是十分巨大的。
企业在对劳动合同进行解除或终止时也要遵循相应法律章程所规定的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九种情形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六种情形,如果在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不符合这几种情形,企业就会面临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风险。在这个过程的具体操作中,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解除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就会承担支付赔偿金、负责举证等方面的法律义务。
在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的时候可以根据内容的不同进行相应的风险分类,例如,当员工在企业上班期间因工作出现人身伤亡时,企业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严格执行,否则就会面临法律风险;企业在进行裁员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的内容向被裁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企业拒不支付赔偿的话,就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首先应该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前期法律风险预防可以减少后期出现问题和纠纷的可能性,进而是企业将精力主要放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上,而预防主要有建立完善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企业自身应该引进相应的劳动法律人才建立自己的法律团队或者与相应的法律律师事务所合作聘请律师作为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专业顾问,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劳动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内部有自己专业的法律人才才能够切实的为企业解决劳动合同管理中所遇到的具体的法律问题,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类法律风险。让企业的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劳动合同的整个签订、履行和更改及终止过程,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和签订及后期程序中可能出现法律风险的方面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从而降低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企业内部建立严格的合同评审机制对于劳动合同风险的事先防范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是法律风险预防的重要制度保障。建立严格的合同评审机制,将责任具体分配给劳动合同管理相关的部门,切实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会签制度是合同评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在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整个企业的各部门负责人都必须对劳动合同进行仔细研读,然后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从而完善合同内容,然后再确定是否可以进行签订。劳动合同法律风险提前预防工作虽然使得企业前期的工作量变大,但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从而降低企业在后期出现法律纠纷时的损失,这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个投入,有时甚至可以使企业起死回生。
其次是要采用依法治企的原则,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员工防范劳动合同法律风险的能力。法律风险的预防,应该从企业的每个人做起。企业内的每个员工都是企业的“责任人”,在预防法律风险发生的方面来说,每个人都责无旁贷。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不仅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还要注意在后期时合同的履行。所以对企业相关员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进行提升很有必要,这可以很好地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再有就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员工要注意对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条款的证据,防止在产生纠纷时签订合同的另一方胡搅蛮缠,另外也要留存对方违约的证据,以作为后期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时的证供。另外在合同变更时,对于另一方加入或减少的条款要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并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重新签订。重新签订时一定要确保合同更改方的责任人有足够的权利,能够代表其所在企业。如若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重新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补充条款以书面的形式交由对方签字或盖上具有法律效力的章。在这个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办人一定要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很强的责任心,而且可以全权代表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部门,这可以很好地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预防,对相关文件进行保存可以保证在后期产生纠纷时不会败诉。
然后就是运用保险制度转嫁合同风险。现代企业一般都会入经济保险,保险业有资金融通、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三大功能,而企业可以利用其中的经济补偿功能来转嫁合同风险。现在国外的企业基本上都可以利用保险制度来转嫁合同风险,而我国的保险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但我国的保险业也在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所以说利用保险制度转嫁合同风险在我国还是一个基本全新未开发的处女地,如何利用好保险制度是企业在未来要继续研究的问题。
最后是运用法律手段来化解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当企业的预防措施失效时,就会出现相应的法律风险,这时候企业就应当及时、全面、优化地处理这些法律纠纷。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纠纷。对于有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企业应当作好相应的备案,以便防止其发生。而对于已经产生的法律纠纷,企业应该尽快的对纠纷进行评定以采取合适的方式来解决,对法律纠纷解决方法的评估,应当结合纠纷的原因、过错大小、风险大小、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决定,从而在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来确定是私下调节还是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来解决,保证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现代企业的经营过程总的来说就是一个签订合同并依照合同条款去履行的过程,劳动合同管理就是运用各种手段对合同执行过程的各个流程进行严格把控。防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自身或者其他因素所引起的法律风险,这对于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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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秀娟.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J].管理观察,2012(36):33-34.
1.1当前供电企业要对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合同文本不规范现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全面体现了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而现实中有些供电企业建设部门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为了省事、减少麻烦或其他原因,未采用标准合同文本,而是用自制的、不规范的合同进行签约。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事项不具体、内容有歧义,导致结算时存在较大的争议,发挥不了合同应有的约束作用。
1.2违规签订施工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而实际中有些建设单位并未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或是未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有的甚至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是一套合同、实际执行的是另一套合同。
1.3以补充协议替代中标合同。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定施工单位、签订中标合同后,又立刻签订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中明确的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价款调整方式进行重新约定,导致招标投标基本上只是选定施工单位,招标投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沦为一纸空文。
1.4签订补充协议以逃避招投标。
建设单位在前期招标投标中只将部分工程进行招投标,在后期实际施工过程中再将剩余工程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发包给原施工单位,如办公楼招投标时只招土建、后期的安装、装饰直接发包,原招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体现。
2供电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
在基层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中并不鲜见,分析其原因种类繁多,形式多样。
2.1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建设单位认为只要把供电企业交办的项目完成,至于建设程序、合同管理等只是一个形式,走走过场就行,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感,依法行政意识淡薄。
2.2合同管理知识欠缺。
建设单位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不懂得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合同法律意识差,认为合同管理制仅仅是招标投标选定施工方后签订一个施工合同就完事,未意识到合同管理实质上是贯穿了整个工程的施工全过程。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对造价、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控制;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谁都可以签变更;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等。
2.3合同管理人才缺乏。
建设施工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而在基层供电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机构中,很少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而是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交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2.4相关部门把关不严。
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审核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未能对招标文件的条款进行认真的审核,导致一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条款堂而皇之的出现在最后的招标文件之中,影响最终的施工合同;合同管理机构在审查备案合同时,往往只看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是否一致,而对合同内容、条款的审查很少,未能尽到监督责任。
3强化供电企业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建议
3.1要强化供电企业建设单位依法行政意识。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工程合同制管理,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3.2要强化建设单位合同管理意识。
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工程管理的各方面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来开展。因此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项目的管理活动中,从被动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预防合同纠纷,从而增强项目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工程造价。
3.3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素质。
项目建设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工程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他们的工程技术、法律法规和造价管理知识,让工程管理人员参与合同管理,从招标文件的起草、合同的签订、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现场管控、直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对项目进行预测、计划、分析、核算和控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管理人员在施工合同管理中的主观能动性。
4加强对供电企业合同管理的监督管理采取的步骤
4.1供电企业要强化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供电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从招投标、合同备案、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对因合同管理不力而导致供电企业投资浪费的行为予以追责;审计部门要加强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对审计中发现“阴阳合同”、虚假签证等问题,积极向相关部门移送,严厉打击合同管理方面的弄虚作假。
4.2供电企业要确定专门人员或部门签收文书,并及时将情况向公司法务部门或相关领导汇报,避免贻误时机对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4.3接收人员在文书上签字时应注意送达回证与文书上名称是否一致,若出现不一致情况,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签理由。
4.4合同人员签收时,除了写明情况外,还应注明签收日期。接收人员或部门在签收完送达回证时,应及时将相关文件转交公司领导或法务部门或直接与律师联系,在函件规定的日期里要有明确的回应。其次,针对合同条款,进行了逐条讲解,并明确每一条款需要注意的问题。
5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