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7:47: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监事职责,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被吊销一般就是指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公司被吊销进入清算程序后监事可以担任清算组成员,监事的职责不再存在,应当有效地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并且公正、合理地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来源:文章屋网 )
就公司的分类而言,印度尼西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perseroan terbatas或PT)、股份两合公司(CV)和合股股份公司(Fa)。从法律性质和地位上来看,股份两合公司和合股股份公司相当于我国的合伙企业,只是被冠以“公司”的名称而已。
有限责任公司是印尼最为普遍、规范最健全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划分为股份,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印尼卢比(约合3.32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中的25%必须被发行并全部实缴,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最基本的要求。此外,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亿印尼卢比,且股东数达到300人以上时可以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或进行IPO成为上市公司(TBK.PT)。由此可见,TBK.PT公司为PT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类似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募集设立。
对比中国来看,印尼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结合体,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更相似。
印尼公司的治理架构
印尼《公司法》强制规定,印尼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必设机关,采用“管理—监督”的双板块公司治理架构。各治理机关的主要构成如下:
股东大会。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至少由两名股东发起设立,可以都是外国投资者。董事、监事及公司法特殊规定人员的选举、任免和解聘由股东大会决定,这是股东大会的专属权力。若公司章程未规定董事、监事的任期,也可由股东大会决定。在印尼,股东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需向当地法院申请,得到法院令后方可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印尼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1名董事,上市公司(TBK.PT)及从事信贷工具发行、基金流转的公司应有两名以上,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并任命。其中,上市公司(TBK.PT)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unaffiliated director)。
印尼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若超过两名则由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进行职责职能的划分,任何一名成员都有权代表公司,并任命其中一名为董事长,可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规定董事长的特殊权利,比如代表董事会,董事会一票否决权等。同样,在特定事项上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代表或公司职员办理相关事宜,但不免除董事会的责任。
为更好地履行董事会的职能职责,可以下设相应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法通篇未提及经理层或除董事会之外的执行机关,在印尼,董事会扮演着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复合角色,集决策与执行职责于一身。
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运营政策、运营整体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没有管理公司的权力,因此也没有命令董事会的权力。另外,可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规定监事会的特殊权力,比如规定在一定额度和时间内监事会可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印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一名监事,上市公司(TBK.PT)及从事信贷工具发行、基金流转的公司应有两名以上,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并任命,监事会每年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设立至少一名“独立监事”和一名“代表监事”。“独立监事”由股东大会任命,要有一定的独立性;“代表监事”类似于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任命,章程中必须列出“代表监事”的职责,不得违反监事会的职能职责,也不得干涉董事会管理的职能职责。上市公司(TBK.PT)必须设置独立监事,且独立监事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的三分之一。
为更好地履行监事会的职能职责,监事会可以下设委员会,有一名或多名监事会成员构成,并对监事会负责。印尼金融监督局上市条例就对上市公司(TBK.PT)另作规定,要求由监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协助监事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责任,由监事会归口管理,并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须由至少一名独立监事和至少两名其他上市公司(TBK.PT)的人员(外派监事)组成。
伊斯兰教监事会。在印尼,公司若基于伊斯兰教的原则开展商业活动,除了设置监事会,还要设置伊斯兰教监事会,至少包括一名由印尼乌里玛(穆斯林神职人员)理事会推荐、经股东大会聘任的伊斯兰教专家。该委员会的职能职责类似于监事会,本着不违背伊斯兰教的原则监督公司的运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
股东大会。印尼《公司法》并未以列举方式明确介绍股东大会的职权,但我们可以发现某些职权并不是专属于股东大会,除《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法定权限,某些特定的权限可在《公司章程》中意定,进一步细化、分配董监事会职权,使得两个机关相互有效地制衡。通过整理,股东大会享有以下权力:
专属性职权。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享有与我国公司股东大会类似的基本权利,如决定董事、监事及公司法特殊规定人员的任免和解聘及其任期,修订公司章程,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等。除此之外,股东大会还专享决定监事会成员及特殊规定人员的薪酬、对转让公司资产或者抵押贷款的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事项作出决议等权力。
选择性职权(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印尼《公司法》明确提出:“可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采取某些特定法律行为前需经股东大会或监事会批准。”除此之外,决定董事会成员薪酬和年度经营计划(包括年度预算)是股东大会与监事会的共享职权,对董事会成员进行职权划分是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共享职权。
由此可见,印尼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职权并未划分得泾渭分明,在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时,采用公司意定的方式分配各机关的相关职权,有一定的灵活性。
董事会。根据公司法整理,除了日常运营管理,董事会还有如下权力和义务:1.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2.若公司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存在错误、虚假,由董事会(包括监事会)共同承担任何一方蒙受的损失;3.制定并保存股东大会记录和董事会记录;4.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5.公司可进行中期股息分派,经监事会事先批准后由董事会决策;6.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制定年度预算,根据章程规定经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若经股东大会批准,需先经监事会批准;7.若因董事会或个别董事的履职过失或疏忽,导致公司破产,董事会全体成员(包括公司破产前5年内任职的董事)将共同承担除公司资产抵扣掉以外的负债。
监事会。在印尼,由于董事会集决策与执行于一身的特性,存在着一定的治理风险,因此作为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其权力相对于我国公司的监事会要大得多,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章程规定,董事会为履行特定法律行为要经监事会同意;在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下,可由监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并拥有与董事会同等的权力与义务;公司进行并购、合并、收购和分立的方案需要经各自监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决定董事会成员的薪酬等。
然而,《公司法》也对监事会作了一定的限制,监事会的权力不归属于单个监事的。此外,监事会还设置“独立监事”,以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更好地履行监事会的职能职责。
赴印尼设立公司的建议
印尼政府对外国投资始终持欢迎态度,实行开放政策。印尼的法律体系整体比较完整,但也有很多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且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随着外资企业不断在印尼投资设立公司,由于法律环境复杂,这些海外公司还多处于试探性阶段。因此,有必要对相关事项进行简单分析,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公司类型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公司必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PT)的形式设立,这是唯一允许外商投资的公司形式。
除此之外,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进入印尼市场的早期阶段选择设置代表处,主要为了市场研究或作为,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再申请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设置代表处受行业限制,以及需获得政府部门多重许可证的繁琐性等原因,大多数外国投资者更喜欢直接建立一个完整的外资公司。具体地说,代表处虽然无最低股份、董事、股东、股权架构等要求,但根据设置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可能需要从不同的政府部门获得多重的营业执照,从而增加了时间和成本的投入,并且代表处不得从事创收,需要聘请公司秘书,营业期限仅为两年。
印度尼西亚允许100%外资及与当地企业(自然人)合资(外方控股)的形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然而,除印尼《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外,印度尼西亚对外商投资的公司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若公司为100%外商投资,公司需聘请印尼当地居民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并且开展业务15年内需要出售该公司至少5%的股份给当地公司(自然人),这类公司营业期限为60年。若以合资形式设立公司,印尼当地股东持股比例应不低于5%,并且需要聘请公司秘书及印尼当地居民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这类公司营业期限为30年。
综上,建议以中国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共同出资的形式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100%外资),该类型公司股权架构清晰,股东权益较集中,易于管理和控制风险,并且公司注册后的操作流程较为简易。
治理机关的设置。
在公司成立初期,业务规模较小,可设置一名董事(执行董事),由母公司委派,对公司进行运营与管理;设监事一名,监督公司整体运营情况及董事会的履职情况。
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司立法之初,监事会制度就被明确地写入1993年《公司法》。经过了十多年的风雨,如今,这一制度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缘于其自身结构的设计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另一方面也由于引入我国不久的,并逐渐为人们认可的“独立董事”制度带来的冲击。
这两种制度的模式与作用,以及其相互之间关系究竟是重叠、相互削弱?还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中还存在着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大致归纳如下:
1.监事会形同虚设
实践中,我国监事会制度目前发挥作用的状况并不理想。那些存在上报虚假财务报表,进行不正常的关联交易,内部人侵吞国有资产情况的上市公司,形式上都设有监事会,但这些公司的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产生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以下现实问题造成的:
首先,监事会权利不明,《公司法》有关监事会职责规定不像董事会职责那样采用演绎法具体罗列,而是采用归纳法抽象规定,再加上股东大会议事事项都是董事会事项,属于监事会的除了监事会报告外,没有其他设置。因为没有具体明确的职责和没有强制性的程序要求,所以监事会空置就成为必然。
其次,监事素质不高,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企改制而成。改制过程中组成监事会的人员多是原工会、纪检,甚至是计划生育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对公司业务、相关财会、法律知识的匮乏,不具备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问题进行监督的能力。
再次,监事在治理结构中地位偏低,由于上市公司多由国企改制而成,原厂长等干部摇身一变成为董事长、总经理。使董事会、经理人员等在公司中居于主导地位,虽然形式上是现代公司治理模式,而实质上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根深蒂固。
2.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在我国,公司治理的结构为“三会一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对于大多数上市公司,国家作为大股东,应有专门的部门尽责地代替国家行使股东权利,但现实中往往政府各部门职责不清,这样就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进而,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董事会,经理人员各谋其利,职工等追求工资、福利等的最大化,最终置公司利益于不顾。
再者,监事会如前所述,在公司内部无法发挥良好的监督机能,甚至为谋求职工利益与董事会结成利益集团,共同谋取个人利益,其后果可想而知。
在这样的体制下,虽有三会,但实际上不构成相互制约,最终内部人控制现象愈演愈烈,对公司治理和公司利益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3.压制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问题严重
我国目前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问题上的立法和实践都不够完善,保护机制不完善导致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肆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成为司空见惯的情况。“大股东捞财,小股东掏钱”的现象相当普遍。
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即在于中小股东股权过于分散,对公司没有控制权。自身权利和能力的薄弱,监事会等部门又不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再加上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中小股东的命运只能随波逐流,任人宰割。
两种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并存有其合理性
在了解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后,笔者基于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认识,认为这两种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并存是十分有必要的。
1.职能定位不同,不可相互替代
如前所述,监事会基于其人员构成和职能定位,其监督更倾向于对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然而,独立董事基于其董事的定位,其监督更倾向于对合理性的判断,对是否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特别是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进行判断,这两种定位是存在差异的。
中国公司在实践中既存在公司和治理人员行为违法违规问题,又存在大股东利用控制权、治理人员利用管理权通过投资、关联交易等行为,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这两种问题是两种制度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单独解决的。
2.维护利益的群体不同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对于以国有控股公司为主的上市公司而言,保障公司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好劳资双方的关系显然应该是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保障这一点,仅仅有工会组织显然是不够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对于工会组织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工会组织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之外为维护职工权益进行工作的,其很难深入到公司的内部,通过对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等行为进行监督来维护职工的权益。在这点上,以职工代表作为其部分组成成员的监事会的作用,显然是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
是监事会发挥作用的不理想,使我们引入了独立董事。这句话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正确的,但决不应理解为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可以代替监事会。监事会制度一定程度失效是我国公司治理的缺憾,独立董事制度是从另一个角度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丰富和完善,二者角度定位都不同。
失效的监事会制度需要我们调整和完善,以期该制度在其角色定位上充分地发挥监督作用。而对独立董事,我们也不能片面地夸大其作用,认为其能完全支撑起公司治理结构,发挥全面监督的一片天。美国安然公司董事会中17名董事有15名都是独立董事,然而安然公司最终戏剧性地败亡,这不得不使我们意识到,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同时该制度也需要其他制度相配合、制约,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具体到我国,自独立董事制度引进,“两只猫同抓一只耗子”等声音便不绝于耳。诚然,二者在制度设计上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职能重叠现象,但我们的职责是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如何改善,使二者能达到各尽其职,各尽所能,切实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对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关系的协调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第一项就是检查公司财务。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则规定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并且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也是对公司财务的监督。这显然是一种职能重叠。
并且,在这种职能重叠之中,《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显然,独立董事的监督权更直接,更主动。在这样的情况下,监事会进行监督将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独立董事。一个权力,授予两个主体,会造成相互掣肘,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难免发生,最终是增加成本却达不到目的。
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去除重叠,明确权责,令二者并行不悖。
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首先是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议,其次利用自身在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为公司的发展战略、人员任免聘用、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业绩、薪酬等发表独立的意见,其本质仍主要是合理性的判断。其中《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独立董事审核薪酬和考核职能中,对象去除了监事会,避免了监督者反被监督的尴尬局面,是比较合理的。
另一方面,监事会的职能则应关注于财务的监督。当然,对于监事的个人在财会、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应做更严格的要求,对于监督手段应更明确和实用,这样才能实现监督的目的。另外对公司行为和董事、经理等人员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也应是监事会的重要职责。
完善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完善监事会制度的建议
总体来讲,监事会没能完成好对公司行为和治理人员行为的监督作用,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对监事会职责的规定不具体的问题,应利用行政法规将监事会职责具体化,并纳入股东会议事项;对监事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应规定监事人员的任职条件,明确资格管理,提高监事人员的专业素质;对监事人员地位低的问题,应明确公司股东、监事违法追究制度,提高违规成本,以使大股东重视监事人员,促使监事人员勤于职守。
监事会履行职责的基础、起点和核心是财务监督。因为以财务检查为切入点,可以尽快进入企业经营管理的中心环节,如可以直观了解到内控制度是否有效,项目研究开况如何,重大投融资情况,销状况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和关键环节。此外,外派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也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明确指出,监事会的职责有四项: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4条也规定监事会的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履行财务监督职能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做出说明;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
监事会制度几年实践充分证明,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是顺利、全面、公正履行监事会职责的基础和保证。但是,近几年来,外派监事会财务监督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结合外派监事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国有企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的财务监督工作:
1.进一步提高监督的时效性
目前外派监事会基本实行的是事后监督,即当年检查企业上年度情况。这样虽然可以进行全过程监督,但由于监督检查报告提交时间在下一年度,影响了外派监事会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督,防患于未然。这样的监督时效很难满足出资人希望通过外派监事会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真实情况的需要。2006年8月,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体现直接监督和现场监督的特点和优势,逐渐向当期监督转变,但如何实现及时、全面、准确的实时监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还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2.尽快建立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企业的指标体系
出资人运用什么样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才能客观真实地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和管理人员的能力和忠诚度等等?至今,这些问题仍未解决,外派监事会还未建立起一套监督检查企业的指标体系,仍处在外派监事会各办事处,依靠自身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各自为战的状态下。
3.尽快建立评价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指标体系
外派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虽然揭示出了不少问题,提出了不少建议,但从监督检查的深度和广度来看,还有进一步深入和提高的空间。目前尚缺乏一套出资人对外派监事会的工作质量和工作结果进行科学、有效的衡量和评价的体系,缺乏对外派监事会人员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这些都影响了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质量的提高。
4.扩大监事会财务监督覆盖面,减少财务监督风险
目前外派监事会对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范围还仅限于境内,重点是集团母公司和部分二级公司,由于政策法律、人力财力等限制,监事会对境外投资企业、上市公司及末级企业的财务监督,尚未涉及或涉及很少。在当前国有大企业日益国际化和整体上市的趋势下,监事会的财务监督显得缺乏广度和深度,长此以往会加大财务监督的风险,不利于监事会作用的发挥。
5.建立和完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长期以来,对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的追究,存在重“流失”轻“损失”的现象。对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一旦查实,即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基本无人过问。因此,监事会要加强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必须“两手抓”,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和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都要追究,因为经营决策不慎造成的损失往往比国有资产流失金额更大。
6.处理好外派监事会与企业、中介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关系
外派监事会的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与很多方面打交道,例如:企业方面的董事会、经营层及有关职能、业务部门;中介方面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政府部门的监管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如何处理好与这些单位或部门的关系,充分利用其已有成果来提供检查线索或验证检查结果等,是提高监事会财务监督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郭楠(1992—),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工商管理(战略与运营管理)。
张晓萌(1991—),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摘要: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都从事对公司的监督职责。我国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对此都有相关的规定,特别是2005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的规定。但笔者在对法律法规监督职能梳理时发现,不同法律法规监督职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同一法律法规监督职能存在重叠性。通过比较分析,现存的法规制度规定对公司治理的效果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监事会;独立董事;职能界定;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3)09—0136—03
一、引言
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通过以来,已历经3次修改,在2005年最新一次修订的《公司法》中再次关注了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由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天然存在的问题会带来一些冲突,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就必须对企业进行治理,由此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治理模式。监事会治理和独立董事治理就是两种不同的模式,监事会属于二元治理模式,而独立董事则是一元治理模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两种治理模式的职能可能发生重叠,为了使重叠达到最低,所以就要以《公司法》的形式分别对其职能进行界定。经过了三次修订的公司法对它们的界定是否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现实的公司治理过程中,很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并不作为,没有达到应有的监督效果,这主要源于监督的负激励模式,在中国很多人不愿意履行监督职责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这样就必须通过法律的明确界定让监事和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本文主要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别研究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功能和职能,然后比较分析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和相关,以及职能交叉所造成的不作为的危害。
二、监事会职能界定
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具有法定性,一方面,监事会的监督职权是法律所赋予的,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不能超越法定职权。目前,我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都分别对监事会的职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1.《公司法》对监事会职能的规定
(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对监事会职能的规定
(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监事会职能的规定
(1)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3)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4)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5)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可以看出,《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于监事会职能的规定虽然存在细微的差别,但大体上是一致的,都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监事会具有监督功能;第二,监事会具有保护功能。监事会职能就是通过监督来实现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三、独立董事职能界定
中国证监会2001年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了独立董事的内涵: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指导意见》(2001)分别对独立董事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只是做出了概述性的规定,并没有涉及独立董事的具体职能,所以笔者着重从《指导意见》的规定入手,对独立董事的职能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独立董事要帮助公司实现决策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应该有能力为公司决策提供意见,从知识、能力和经验几个方面帮助公司实现决策最优化。同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也可以保证独立董事对公司决策提出的参考意见更加具有客观性和合理性。第二,独立董事要帮助公司实现权力制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不但享有一般董事的权力,还享有包括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审核权在内的特殊职权,加之其所特有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特征,使得独立董事可以防止公司大股东及其人对公司进行绝对控制,从而实现权力制衡。第三,独立董事要帮助公司实现信息透明。在当今社会,投资者需要真实的信息帮助他们进行投资,监督者的监管同样也离不开信息的支持,独立董事直接参与董事会决策可以大大改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独立董事还可以通过审计委员会来掌握真实的信息,并要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准确、没有重大遗漏的,从而实现信息透明,维护公众及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四、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能差异分析
通过以上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职能的界定分析,不难发现,二者虽然都具有监督的职权,但却存在着差异。笔者将二者的差异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从监督权的依据来看,两者权利依据的层级不同。监事会的监督职权来源于《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公司法》并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监督职权的规定,只在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目前还没有对独立董事的监督职权制定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独立董事的监督职权仍应以《指导意见》中的规定为依据。这也使得独立董事的监督职权较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存在更大的灵活性。
(二)从监督发生的时间来看,监事会的监督主要是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具有事后检查和矫正的作用,而独立董事的监督主要是事前监督。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虽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不拥有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而且由于不是董事会的成员,监事往往对公司的决策无法享有与董事同样的知情权,对决策的内容也就很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表决权的缺失与知情权的受限就使监事会无法对董事会决策过程进行有效监督。而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依法享有表决权和对决策事项的知情权。独立董事可以依据知情权于事前获得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内容,并且依靠自己在专业方面拥有的优势,对一项决策是否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判断,一旦发现问题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阻止决策的形成。由此可见,根据制度的安排,独立董事的监督主要是事前监督。
(三)从监督的范围来看,监事会着重进行合法性监督,独立董事还可以就合理性问题进行监督。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这表明了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经理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以合法性为判断标准的。但是《公司法》对监事资格没有具体要求,有些监事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而独立董事在性质上首先是经理人,对其首要的素质要求应与内部董事一样,不是什么所谓的“独立性”,而在于其拥有足够的经营才能、时间和精力来投入企业剩余控制权的行使之中(谢德仁,2005),可以对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做出专业判断。
(四)从监督的效果来看,独立董事比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更直接。监事会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做出的监管行为,董事会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果董事会不接受,监事会只能依据《公司法》规定采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方式行使权力,间接地对董事会进行监督。而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较为直接地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
五、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能相关分析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都拥有监督职能,两种监督制度并存,引来颇多争议。二者同时具有监督权,那么二者之间存在着怎样的监督关系呢?根据《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中的有关规定,以独立董事为主体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首先,负责制定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其次,负责制定、审查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由此分析,既然监事的考核标准由独立董事制定并进行考核,监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由独立董事负责制定、审查,监事受制于独立董事,那么从逻辑上来说就是由独立董事来监督监事会。但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并且是董事会的下属机构,这样监事会作为与董事会平行的法定监督机关就由董事会的下属机构来监督,这是一个悖论。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既然《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监督董事,独立董事也是董事,理应受到监事会监督。
理清了二者的关系后,笔者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入手,进一步分析二者职能在法律层面上界定的异同。根据本文前面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职能的界定分析,笔者对我国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被赋予的监督职能进行总结(如表1所示)。
如表所述,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在监督方面的职能存在着交叉重合的现象。说明在制度设计上,我们并没有很好地使独立董事制度与现行的监
事会进行有效的对接,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并没有足够地涉及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不管是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交所颁布的《治理指引》还是深交所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都回避了这一问题。制度的移植要有适宜的环境和背景,好的制度要因地制宜地加以利用,而生硬的引入必然造成独立董事制度与固有的监事会之间的冲突(刘沣涛,2003)。我们应当认真寻求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现有制度框架内实现整合、兼容的途径,使二者既发挥各自的优长之处,又避免职能上的冲突所导致的名义上人人都有责、实际上却无人负责,造成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具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两个监督机构,却达不到更好的监督效果反而使监督效果大不如前的尴尬境地。
[参考文献]
[1]陶桂娟.论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兼论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2000(03).
[2]谢德仁.独立董事:问题之一部分[J].会计研究,2005(02).
[3]刘沣涛.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比较分析与制度协调[D].清华大学,2003.
【关键词】公司 监事制度 完善
一、监事会的概念
监事会,又称“监督机关”,指的是对犯人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的机关,以维护股东们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的资格基本上与董事资格相同,并必须经股东大会选出。监事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其专业组成类别应由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但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
二、监事会的特征
1.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
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公司的执行权与监督权是分离的,执行权由董事会及经理行使,监督权则由董事会行使。 现代 公司为适应市场 经济 的需要,普遍强化了董事会的权力,同时也加强了对董事会的监督。如不对董事会实行监督,就难以避免董事、经理滥用职权而损害了公司利益,从公司的权力结构上说,实际上是监事会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2.监事会为公司必要的常设机关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为公司的必设机关,常设机关。尽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但其也必须设立监事,同样的,这种公司也可不设董事会,但须设执行董事。因此,监事会并不是可由公司自己决定是否设立的任意机关。
3.监事会直接向股东负责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决定,有权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监事会的职权
各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并不一致。总的说来,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监督权、检查和调查权、纠正或停止董事或经理的违法、违章行为、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或应诉等。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权有以下几项:(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为保障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列席会议时不享有表决权。
四、完善监事会制度的 法律 建议
修改《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监事的条款,从法律上完善和健全公司监事制度增加监事的职责权限,强化监事监督的独立性,加大监事的监督力度,这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深化 企业 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1.规定监事人员的任职资格
监事会要发挥监督作用,这就要求对监督人员有一定的素质。首先应限定在一定的专业人员以内,侧重于高级财务人员、特定行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并具有法律等相关知识。同时完善监事会人员构成比例,监事会人员应包括职工代表、产权所有者外派监事。有独立性的职工代表处于公司的最基层,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组织、协调能力等有切身的体会,能够作出合理的评价。所有者监事可以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是否与股东利益一致,是否有违背企业利益行为发生。
2.应赋予监事会有一定的惩罚力的权力
首先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仅有提议权还不够,仅仅提议权无法保证其对公司的监督,因为其毫无执行力。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会的权力毫无顾忌时,怎么可能期待监事会能完成股东会赋予其得职能。
3.同时健全对监事和监事会的约束机制
对监事的选任、解任、辞退、执行业务应在《公司法》和相关法律中加以明确,对监事的失职、渎职造成损失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的其他相关法律责任也应当予以明确,加大监事的违规风险和成本,以强化监事监督。
4.建立监事的自律组织
监事监督,除了通过法律作出基本的制度安排外,设立自律的监事协会对于加强监事的培训和自律,从而发挥监事监督机制能起到促进作用。一方面,设立监事协会制定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弥补法律制度的不足,用道德力量规范监事的监督行为。另一方面,统一安排监事的专业职能培训,组织学习研讨,促进监事执业能力的提高。
参考 文献 :
**年,我县联社紧紧围绕“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设的制衡机制,以经营发展和改革为中心,以风险防范为主线,按照“监督不插手,规范不约束”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在与理事会、经营班子共同促进全县信用社防范风险、规范经营、稳健发展的同时,不断促进监事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在此,我代表翠屏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监事会,将**年监事会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敬请各位同志审议。
一、**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年来,我县联社监事会在*银监分局、*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在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的大力协助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通过全体监事会成员的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稽核检查力度,开展风险防范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加强对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的经营管理活动及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我县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
(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机制
为了进一步促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监督约束机制的的规范性,我县联社监事会一方面不断加强自身监督机制的建设,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
在全年的工作中,我县联社监事会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及《监事会工作制度》、《监事会会议规则》、《监事长工作职责》和《监事工作职责》,积极开展监督工作,并建立健全监事会运行机制。**年,监事会共召开监事会议*次、稽核工作例会*次,对稽核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稽核人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总结,建立了监事会的运行机制。
同时,监事会积极推进内控制度建设,规范监督约束机制。**年,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要求,监事会积极督促和协助联社业务部门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项,其中新制定*项,修订*项,为规范操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我县信用社内控管理制度已日趋完善,基本覆盖了所有业务品种和风险控制点。
(二)加大稽核检查力度,增强规范操作意识
稽核部门是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个主要平台。**年度,监事会通过加强稽核管理,组织领导稽核部门实施大量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确保农村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内控管理制度在我县信用社贯彻执行。一年来,我县信用社无安全责任性事故和经济刑事案件发生,信用社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干部职工的风险防范意识明显增强。
一是充实稽核队伍,加强稽核管理。为了强化稽核监督,今年3月,从基层社选拔了*名年轻的业务骨干充实稽核队伍,壮大稽核力量。并通过制订工作计划、分片管理、召开例会、听取工作汇报、指导稽核业务和把握工作重点等方式,加强了稽核管理。二是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结合,加大稽核处罚力度,规范信用社职工的操作行为,增强规范操作意识。**年度,稽核部门累计开展现场检查*社次,比去年增加*社次。其中,常规检查*社次,专项检查*项*社次。累计实施稽核处罚*人次,罚款*元。三是指导稽核部门探索新的监督方式。一年来,通过充分发挥稽核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创新工作思路,有效利用现有的计算机技术条件,开展非现场检查*项,较好地弥补了现场检查的不足,提高了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为进一步提升我县联社的稽核监督工作水平,开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三)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加强操作风险防范
开展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是本年度我县联社一项中心工作。
监事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银监会十三条工作意见;二是成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下设办公室,组织各项工作的实施,办公室设在稽核科。三是组织开展操作风险管理调研,对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进行调查和讨论,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事会积极开展此项工作。一是*月*日,组织*人对*个营业网点库存现金及往来资金进行突击检查。二是各基层信用社由信用社主任亲自带队,以网点交叉、人员交叉等方式全面开展自查。三是*月*日至*日,组织稽核部门和业务部门对全区信用社进行全面检查。四是把此项工作贯穿于全年工作中,如开展内控制度清理、存款真实性专项检查、安全检查等。
监事会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对各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仅在*月*日库存现金及往来资金突击检查中就处罚处理了*人,其中行政处分*人,稽核罚款*人,书面检查*人。
(四)监督经营管理活动,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我县联社监事会坚持做到“分工不分家,监督不旁观,参与不干预,互补不拆台”,积极参与理事会、经营班子的经营管理活动,并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进行监督,有效地促进了我县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坚持组织原则,维护理事会、经营班子、监事会相互团结。监事会根据政策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理事会、经营班子的经营方针和管理理念,积极主动完成监事会负责的各项工作,做到工作“到位不越位,分工不分家”。
二是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定期不定期向经营班子提交各种工作报告及意见书。监事会有效地利用稽核部门,对我县每个信用社、每个营业网点的经营活动,定期不定期进行了稽核检查,并提交各种工作报告及意见书。全年监事会向经营班子提交工作报告*份,工作意见书*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三是积极参加有关经营管理会议,并发表意见。对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在经营活动中有关重要事项、重大决策的会议,监事会积极参加,并发表意见,并做到参与不干预。全年监事会派员共列席理事会会议*次,贷款审批会会议*余次以及其他工作会议*次。
四是认真审查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12月初,监事会精心制定了《**年度会计决算真实性检查方案》,并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对各信用社年度决算报表进行了同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保证了会计决算报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五是妥善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做到互补不拆台。监事会一方面对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监督,对违规违纪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工作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信用社健康开展。
二、下年度工作打算
**年,我县联社监事会将紧紧围绕“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工作主线,认真履行监事会监督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学习,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二)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三)加大稽核检查力度,促进规范操作。
[关键词]公司治理;监事会;监督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2.02.006
[中图分类号]F279.21;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2)02-0011-06
公司治理改革是当今我国企业和学术界里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1994年我国将监事会制度列入《公司法》中,正式引进监事会制度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日本在2002年对其商法进行修改,允许企业自由选择放弃日本传统模式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治理结构模式。
日本公司治理改革这一重大举动,更引起人们对监事会作用的思考,中国是否也要放弃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当真就如同人们所描述的那样“形同虚设”吗?如果监事会确实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其存在的缺陷在何处?本文的研究分析,主要目的是揭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基本情况,具体了解上市公司监事会出现监督不力情况的原因。
1 文献回顾
公司治理与公司业绩的关系是近十几年来国内外学者进行实证研究讨论的焦点问题,学者们主要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等方面着手,分析其与公司业绩、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
何浚(1998)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做了实证研究,说明了中国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并且股权结构严重的不合理,对经理人员的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胡铭(2001)分析发现监事会全体成员的年度报酬总额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之间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监事会全体成员的持股数量在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与上市公司绩效之间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刘立国,杜莹(2003)选取因财务报告舞弊而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从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结构等方面,对公司治理和财务报告舞弊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孙敬水,孙金秀(2005)分析发现,监事会规模、监事会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监事会对公司绩效没有显著的影响。李维安(2005)分析发现监事会治理绩效对财务安全系数的正向影响,表明在我国经济转轨和公司治理复杂性日益增强的情况下,监事会仍应作为法定的公司监督机构发挥其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纵然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并不是监事会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在治理过程中出了问题,这说明进一步完善监事会治理机制的重要性。
2 实证分析
我国监事会到底有没有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发挥应有的作用呢?改进监事会的监督力度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呢?下面试图通过一系列的分析能够找到答案。
2.1 研究假设
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投资者难于判断公司前景,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时,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这样的公司我们称之为ST公司。ST公司的财务状况通常都不好,治理的低效率是财务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财务危机则是治理弱化的外在表现。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可以说ST公司在公司治理上是存在很大问题的。作为公司内部治理一部分的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管人员行为的监督作用很可能表现出低效率,成为公司治理失效的部分原因。
本文认为,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效果的因素主要体现在监事会规模、监事会年度会议次数、监事的独立性以及监事的激励机制等方面。
监事会规模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小型监事会更有利于内部协调,在处理问题上更灵活,也更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而大型监事会往往具有官僚作风,成员之间很难互相协调和达成一致意见。刘立国,杜莹(2003)通过实证研究提出监事会规模与财务舞弊呈现正相关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型监事会更有可能拥有具备专业知识的成员,可以更有效地实施监督活动。
因此,提出假设1:监事会规模与公司是否成为ST公司有一定关系,影响方向待定。
会议的召开次数通常作为董事会和监事会活跃程度的替代变量。谷祺,于东智(2001)年的实证分析证明了在公司业绩下降的情况下,董事会的会议次数会明显增加。而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会议是否也是在公司业绩下降的情况下才增加呢?
假设2:监事会会议次数与公司是否成为ST公司有一定关系,影响方向待定。
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专门监督机构,其成员也同样需要激励以提高监事监督的积极性。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其有效性已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同。我们预期监事持有公司股票有利于提升他们监督的动力,进而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因此,提出假设3。
假设3:监事会中持有股票的监事数量越多,其持有股票的比例越多,上市公司是ST公司的可能性越小。
上市公司中有一部分监事既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又不在公司领取津贴。由于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导致这部分监事缺少履行监督职能的动力,他们手中的投票权成为廉价的投票权。而我国上市公司这部分监事大多来自大股东单位和关联企业,将会影响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
假设4:监事会中不在公司领取报酬的监事数量越多,上市公司是ST公司的可能性越大。
2.2 研究设计
2.2.1 样本选择与数据选取
本文各选取58家在2006年、2007年被ST的上市公司作为测试样本,同时为每个测试样本选取一个非ST的上市公司作为控制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性分析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我们在选取控制样本时,考虑了上市公司的行业、规模的影响。首先确定每家测试公司所属的行业;其次寻找与测试公司同行业的并且资产规模接近的公司作为控制样本。
本文的样本数据来源于样本公司的2006年和2007年的年报,用人工整理的方法搜集。
2.2.2 变量的定义
本文用上市公司是否被ST来评判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即如果公司被ST,则说明公司治理状况不好,如公司没有被ST,则说明公司治理状况较好,从而对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特征对其监督效果是否有影响做定量分析。在确定影响因素时,除了考虑相关变量对本文关注的各种监事会制度特征进行衡量之外,还必须引入控制变量,控制可能对因变量产生影响的其他干扰因素。我们选用公司的股权特征作为干扰因素。对具体变量的定义见表1。
2.3 单变量分析
监事会制度的各个特征在测试样本和控制样本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呢?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接下来要对监事会制度的各个特征变量分别进行描述性统计,并且在测试样本和控制样本之间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和Wilcoxon符号秩检验。
2.3.1 监事会会议次数
表2列示了测试样本与控制样本监事会会议次数的差异检验结果。从检验结果来看,无论是对单个年度检验还是对全部样本检验,测试样本组与控制样本组在监事会会议的次数上存在显著差异。测试样本公司的监事会会议次数显著多于控制样本公司。这可能是由于我国ST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在公司出现较严重问题之后才会增加召开会议次数,调查情况、商量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渡过难关。较高频率的监事会会议次数可能就是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状况较差的反映。
2.3.2 监事会规模
表3列示了测试样本与控制样本监事会人数差异检验的结果。从检验结果来看,虽然2006年和2007年的差异检验都只通过0.1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仍然能够反映出ST公司的监事会规模与非ST公司监事会规模存在差异,并且ST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人数要多于非ST上市公司。从分析结果可以看出,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没有很好发挥,大规模的监事会可能只是一个摆设,再加上大规模监事会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这可能会导致监督的低效率。
2.3.3 持股监事的数量和比例
表4列示了测试样本与控制样本在持股监事人数、持股监事比例方面的差异检验。从检验结果来看,无论是对样本总体还是分年度样本的检验,均显示出测试样本的持股监事人数显著少于控制样本,持股监事比例也都低于控制样本。
表5则显示了测试样本公司监事会总体持有股份的比例要显著少于控制样本。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监事适度持股能够激励其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改善公司治理状况。公司持股监事人数较多,持股人数比例较高以及持有股份数量较多,其被ST的可能性就越小。
2.3.4 监事会独立性
表6列示了测试样本与控制样本不在公司领取报酬监事人数的均值和中位数差异检验。从检验结果可以看出,测试样本和控制样本在2006年度、2007年度样本以及在总样本中的差异都是显著的。测试样本公司中不在公司领取报酬的监事人数显著多于控制样本公司。
可以看出不在公司领取报酬的监事没有很强的动力去行使其监督的权力,他们或者代表大股东利益,或者只是一个摆设而已。因此,可以初步推断,不在公司领取报酬监事的人数越多,就越有可能会影响整个监事会的监督效果。
2.4 相关性分析
我们通过Pearson检验和Spearman检验,检验了各个单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并在表7中列示了检验结果。从相关性分析来看,无论是Pearson检验还是Spearman检验,监事会会议次数(x1)、监事会规模(x2)、持股监事的数量(x3)、持股监事比例(x4)、监事会总体持股比例(x5)以及监事会中不在公司领取报酬的监事人数(x6)都与因变量(Y)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具体分析各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可以看出,监事会会议次数(x1)、监事会规模(x2)、监事会中不领取报酬监事人数(x6)与Y值显著正相关,这些变量的取值越高,就越有可能被标记为ST公司。而监事会持股人数(x3)、持股监事的比例(x4)、监事会总体持股比例(x5)与Y值显著负相关,这些变量的取值越高,被标记为ST公司的可能性就越小。控制变量都和因变量(Y)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类似的政府部门时,被标记为ST的可能性也越大;而当上市公司存在相对控股股东时(股权比例大于30%),被ST的可能性会降低。
表的左下半部分是Pearson检验结果,右上半部分是Spearman检验结果。*表示相关系数在0.1的水平上显著,**表示相关系数在0.05的水平上显著,***表示相关系数在0.01的水平上显著,双尾检验。
另外,我们在对各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时发现,监事会规模(x2)与监事会持股人数(x3)以及不在公司领取报酬监事人数(x6)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监事会持股人数(x3)与持股监事比例(x4)、监事会持股比例(x5)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x4与x5之间也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监事会会议次数与其他自变量都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在此列举这些自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有助于在回归模型构建的过程中避免由于自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而对回归结果产生影响。
以上是我们对两个配对样本的统计性描述和相关性分析,其给出的结论只能提供描述性的证据,不能明确地解释各个影响因素和因变量之间的关系。因此,在下文中我们要通过构建回归模型进行回归分析,以找到更确切的答案。
3Logistic回归分析
为了能更准确地解释各种监事会制度特征与公司治理状况之间的关系,我们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的分析方法来达到目的。由于本文的研究样本是通过配对方法收集的,根据统计学原理,应该采用逻辑回归模型来进行回归分析。根据我们在上文中假设以及提到的各自变量之间存在的相关关系,我们构建3个逻辑回归模型。
P=“y=1时的概率”,P=E(y=1|x)
Ln(p/1-p)=β0+β1*x1+β4*x4+β7*UC+β8*MC+u(1)
Ln(p/1-p)=β0+β2*x2+β5*x5+β7*UC+β8*MC+u(2)
Ln(p/1-p)=β0+β3*x3+β6*x6+β7*UC+β8*MC+u(3)
表8(见下页)列示了逻辑回归的结果。
从模型1的回归结果来看,监事会会议次数(x1)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公司监事会会议次数越多,就越有可能是ST公司。年度内公司监事会会议次数每增加一次,其是ST公司的机会比率增加为原来的1.237倍。这一结论与描述性统计以及相关性分析的结果相一致。谷祺,于东智(2001)年的实证分析证明了在公司业绩下降的情况下,董事会的会议次数会明显增加。我们在此的分析也表明,监事会会议次数随着公司被ST而增加,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在公司内部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大,更多地扮演灭火者的角色,而不是一个预防装置,其在公司出现治理问题之后才开始采取行动,通过增加会议次数求得解决问题。我们在假设2中提到监事会会议次数与公司是否是ST公司存在一定相关关系,但没有确定影响的方向。我们发现分析结果是支持假设2的,并且确定了监事会次数的影响方向是正的。
模型2的回归结果显示公司监事会规模(x2)的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公司监事会规模越大,就越有可能是ST公司。年度内公司监事会每增加一个人,是ST公司的机会比率就变为原来的1.266倍。通过这个结论我们同样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并没有很好发挥。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通常都是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其监督职责,大型监事会则可能更难达成一致意见,使得监事会的监督效率下降。另外,上市公司设立大型监事会还有可能是一个幌子,为了掩盖其低效率的公司治理。刘立国,杜莹(2003)通过实证研究提出监事会规模与财务舞弊呈现正相关关系,监事会规模越大,上市公司越有可能出现财务舞弊现象。上市公司出现财务舞弊现象与其被标记为ST公司都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失败,所以我们的研究结果可以说与刘立国和杜莹的发现是相一致的。我们在前文提出假设1,但我们没有确定影响的方向,我们的研究结果可以支持假设1,并且确定了监事会规模的影响方向是正方向。
在模型(3)与模型(1)中,监事会持股人数(x3)和持股监事的人数比例(x4)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监事会持股的比例(x5)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了监事会持股人数越多,持股数量越多,上市公司是ST公司的可能性越小。具体来看,监事会中持股监事人数每增加一个人,上市公司是ST公司的机会比率减少为原来的0.701倍;监事会中持股监事的比例每提高1%,上市公司是ST公司的机会比率就减少为原来的1.4166倍;监事会总体持股比例每增加1‰,上市公司是ST公司的机会比率减少为原来的0.019倍。这可能是由于监事自身持股,使得监事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更相关,能够更好地激励监事履行监督职责。需要注意的是监事持股越多,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纵容管理层操纵公司利润。并且,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信息披露的完善,如果董事会和管理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都有可能被披露,这些信息的披露会给公司股价造成严重的影响,持股监事的增加也就更有利于监事监督和制止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各种违规行为。我们分析的结果与假设3的预期是一致的。
模型3的回归结果显示公司监事会中不领取报酬的监事数量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其机会比率为1.284。说明了监事会中不领取报酬的监事数量越多,上市公司越有可能是ST公司,每增加一个人,其机会比率就变为原来的1.284倍。从表面上看,他们不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更有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保持独立的关系。但是,实际上不在公司领取报酬的监事大多是在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者关联公司任职,其独立性是比较差的,再加上他们并不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缺少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他们手中的权力往往成为廉价的投票权。所以,不在公司领取报酬的监事数量越多,对公司监事会整体的监督效果会产生越多的负面影响。从我们的分析结果来看,假设4得以证实。
两个控制变量的系数在3个模型中回归结果都基本一致,UC的系数在模型(1)、(3)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在模型2中10%的水平上为正。说明了如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家机构时,上市公司是ST公司的可能性越大。我们认为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是国家机构时,股东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的积极性会降低,公司更有可能出现所有者缺位和陷入内部人控制。
MC的系数在3个模型中都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负,说明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大于30%时,其成为ST公司的可能性越小,这种可能性是其他公司的80%左右。我们认为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超过30%(即认为控股股东相对控股)时,上市公司的利益与控股股东的利益联系更紧密,控股股东有更高的积极性来监督上市公司。
4 结论
在上文中我们通过分析了监事会制度的一些特征,研究了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效果。我们发现监事会持股人数越多、比例越大,监事会持有股份比例越大,上市公司是ST公司的可能性越小;监事会规模越大、会议次数越多以及不在公司领取报酬的监事人数越多,上市公司是ST公司的可能性就越大。上述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监事会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一些作用。由于监事会一般都是作为一个整体发挥监督的作用,监事会规模过大容易造成监事会内部的搭便车行为,而且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这可能是较大规模监事会更容易出现公司治理失败的原因;监事会会议在较大程度上是在亡羊补牢,在公司治理出现问题之后才通过更多、更频繁的会议活动以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公司监事成员持股,可能更有利于对监事成员的激励,以调动监事会成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所以持股监事人数较多,持股数量较多的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更有效;而监事会中不领取报酬的监事是降低监事会独立性以及监督积极性的因素,因而他们的比例数量较多对监事会总体的监督效果产生了负面影响。
此外,我们在多元回归中还发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果是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国家机构时,公司是ST公司的可能性就越大,或者说公司存在治理问题的概率就越大;如果上市公司存在相对控股股东(即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公司出现公司治理问题的可能性就越小。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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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布莱尔.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所有权与控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3]李维安,张亚双.如何构造适合国情的公司治理监督机制——论我国监事会的功能定位[J].财经科学,2002(2).
一年来,__公司监事会依法履行了职责,认真进行了监督和检查。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列席了20__年历次董事会现场会议,对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履行诚信义务进行了监督。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经营班子勤勉尽责,认真执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经营中未发现违规操作行为。
(三)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20__年度,公司监事会召开了四次会议,具体情况为:
1、公司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__年*月__日通过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五名监事会成员全部参加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唐小文主持。经过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____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公司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__年*月__日在公司办会议室召开。公司五名监事会成员全部参加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__*同志来主持。经过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____*》及《____*》的议案。
3、公司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__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五名监事会成员全部参加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__*同志主持。经过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__年第一季度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的议案。
4、公司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__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五名监事会成员全部参加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__同志主持。经过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____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监事会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依法经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合理,其程序合法有效,为进一步规范运作,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开拓进取。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认真细致地检查和审核了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及财务资料,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20__年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是客观公正的。
(三)检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本公司认真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四)检查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本公司重大收购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向__*集团收购其拥有的____有限责任公司60%的股权及其拥有的仿膳饭庄、丰泽园饭店、四川饭店之100%国有产权,程序合法,没有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
(五)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绩,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六)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未发生有损股东利益的行为。20__年度,是公司上市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也是落实公司“五年发展规划”的初始之年。因此,监事会将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准。同时,监事会将继续加强落实监督职能,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从而更好地维护股东的权益。再次,监事会将通过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保持与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等方式,不断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防范经营风险,进一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所谓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的非执行董事(有时也称外部董事)。严格的说,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管理层,除了收取费用和少量持股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交易或关系,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董事。实际上是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简称。
我国的股份制和公司化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取得了蓬勃发展。但我国的证券市场尤其是上市公司近几年来经历的“信任危机”,公信力下降,以及证券市场监管中暴露出来的上市公司造假和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等违规现象比较严重。同时,由于我国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董事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严重失衡,少数人独揽大权、缺少监督、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的引入被寄予厚望,用以根治公司经营者和控股股东的违法行为,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我国公司治理由平行式“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演变为“二元制”加英美法系“一元制”的治理模式,从而形成了两种监管制度――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并存的局面。
二、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及评价
受立法传统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监事会与董事会分设的监管体制,监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行使监督权,监督董事会及经理的经营管理活动。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践中,监事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之所以被严重地弱化,其原因是多样的,但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即立法上的缺陷和体制上的弊端。
1、立法上的缺陷
《公司法》有关监事会制度的规定难以保证其监督地位的独立性。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任,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由此可知,我国在监事会制度的设计上没有考虑大股东控制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可能性和职工监事与董事会的隶属关系,造成监事会成员的选任过分依赖于大股东控制下的董事会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对于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我国《公司法》也仅在第124条、第128条作了规定,而且没有明确监事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导致我国以党组干部、工会代表、一般工人为主体的监事会成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缺乏行使独立监督权限的能力。其次,我国《公司法》虽然赋予了监事会各种职权,但对监事会行使职权中遇到的来自各方面的障碍未规定救济措施,对发生的监督费用未规定合理的负担办法,使得监事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缺乏法律保障和经济保障,进而影响其职权行使上的独立性。
2、体制上的弊端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情况较为严重。在此股权结构下,上市公司虽然都没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所组成的企业组织管理机构,但由于原有的企业人事任免制度仍在发挥作用,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往往出自同一股东单位,使他们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关系。另外,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多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董事长或总经理通常由原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直接担任,因此,董事长或总经理在事实上拥有很大的权力,他们要么提名组建监事会,要么不赋予监事会实质性的监督权,从而在无形中削弱了监事会的地位,增加了公司执行层的风险。
三、促进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有效结合,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监管模式
一元化体制下的独立董事与二元化体制下的监事会的并存,必然在职能上存在许多交又、交错的设置,两种制衡机制在运行中极易产生许多困扰和矛盾。因此,选择在两种体制兼容的框架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必须处理好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分工与权限分配,从而实现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有机融合。
1、对两种体制的具体构想
建议继续保持目前监事会的监督和审查职能,对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行为进行监督。而独立董事作为董事,其监督作用应主要体现在董事会职责范围内,即在聘任、报酬、审计、重大经营决策等问题上对管理层形成约束和监督,将其职能主要设定为对内部决策过程的监督,并使其发挥公正作用。
2、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具体发挥作用的机构
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决策、审计、薪酬和提名等专业委员会,并要求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寸;组成,以此增强董事会在人员结构和决策上的独立性,明确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处理好与监事会之间的分工协调。将独立董事的职权界定为:第一,为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向董事会提供专门化的支持,包括信息、经验、知识、技术等方面,并通过参与董事会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第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第三,在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董事的提名、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等问题上事受决定权,并有权检查、约束内部人的职权行为和评价其经营业绩。第四,就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和控制方面与监事会协作。
3、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建设
1)应保证监事会监督权的独立性,赋予监事会对公司事务的自主的直接监督权,而不应以股东大会为中介;同时,为保证其独立性,监事会人员除独立董事外由职工代表和中、小股东代表共同组成,其比例改由《上市规则》或《公司法》规定,不再由《公司章程》灵活规定。企业内部职工比例不宜过大,以解决目前监事会中的“内部人”问题。
2)提高监事的专业素质,强化其独立的监督能力。对监事的资格要求,除维持现行《公司法》第57条对监事资格的规定外,还应尽快明确对其积极资格的认定,即监事应当具有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当选后的监事给与其必要的专业培训,增强其履行职责的能力,特别强调在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行权能力。
3)监事会成员的职权。①赋予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调查权与质询权:②赋予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权;⑧赋予监事会设立职能委员会的权力;④赋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的代表权;⑤赋予监事会对公司交易争议的知情权,以及独立监事的批准权;⑥赋予监事会对董事的任免权,等等。
4、两种制度结合中必须注意解决的有关问题
1)压分治理机制设计和产权制度设计
股权制度是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完善无法代替产权制度的改革,若不设法改变股权结构,两者结合的再好也发挥不出其应有的效力。
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态下,股权结构不合理,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过大,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制衡。因此,在不影响资本市场稳定的前提下,降低国有股股权比例,使国有股逐步分期分批退出控股地位,优化股权结构,强化股权的监督职能。
2)建立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
关键词:上市公司;监事会;经营绩效
中图分类号:F12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11-0037-03
监事会是我国上市公司必设的监督机构,《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都赋予了监事会间接强制董事履行责任的权利,其目标是将监事会定位为代表股东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者经营行为的公司内部权力组织,最大程度地防范违规与舞弊行为。上市公司相关利益主体都希望通过强化公司监事会权力制衡机制,最大程度地防范违规和舞弊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公司价值和提高公司经营绩效,最终提升公司价值。本文基于这一背景,拟就监事会制度与公司经营绩效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检验上市公司现有监事会制度是否发挥了应有的监督效果。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的样本为2004年1月―2006年12月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120家上市公司。这120家样本公司的行业分布为:工业66家,农业34家,服务业20家,样本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本文相关数据来源于国泰君安数据库、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省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省略),巨潮资讯网等提供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对于个别变量的缺失值,仅在处理相应变量时剔除,不影响对同一家上市公司其他变量的分析。
二、指标选取与模型设计
(一)指标选取及其假设
1. 监事会规模(用监事会人数表示)。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随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纠正违反公司章程的越权行为,而监事会的规模代表着其监督的力量和能力。薛祖云、黄彤[1]认为,监事会规模较小是会计信息质量监督失力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对于监事会来说,较大规模的监事会能够拥有更广泛的知识和信息来源,成员有更广泛的代表性,能代表更多出资人的利益,对上市公司违规的监督更为有效。
因此,笔者提出第一个假设:监事会规模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正相关。
2. 监事持股比例。通常认为不持股的监事缺少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他们手中的权利会成为廉价投票权,不持股的监事越多,监事会就越可能没有监督作用。
因此,笔者提出第二个假设:监事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正相关。
3. 监事会的薪酬水平(以监事年薪表示)。我国上市公司对监事会成员的激励基本都是固定年薪制,很少以股票或股票期权作为报酬。众所周知,较高的报酬会给监事会更大的激励,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会抑制违规行为,提高公司的整体价值。Laffont的实证研究表明,避免管理层合谋的方法之一就是提高对监督者的激励;国内学者也证明了提高对监事的激励可以降低董事、经理们的违规概率和提高监督能力[2]。
因此,笔者提出第三个假设:监事年薪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正相关。
4. 监事会年内开会数及提出异议数。监事会的会议是监事会成员之间进行沟通的有效途径,监事会通过监事会会议的形式,形成决策和行使职权,以完成其内部监督的职责。监事会会议次数是考核监事会运行过程中履行工作职能状况的重要指标,必要的监事会会议将有利于外部监事与内部监事之间监督信息的交流,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3]。所以,可以认为,监事会的会议次数越多,表明其有更多的时间来关注包括盈余管理在内的各种问题,很少开会的监事会可能不会关注这些问题。因此从理论上讲,监事会召开会议的次数越多,应当对公司违规行为的抑制作用越大。监事会在会议上提出对董事会议项的否定意见能够最大限度地阻止董事会决策中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事项,如果董事会考虑并且认可了监事会的意见,就能够真正阻止违规事件的发生。
因此,笔者提出第四个假设:监事会会议及提出异议的次数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正相关。
(二)模型设计
1. 模型的建立。根据研究假设,构建如下基本的模型:
其中:P为公司的经营业绩;a0常变量;S分别代表公司的监事会人数规模、监事会成员持股比例、监事会成员的薪酬水平、年内开会数及提出异议数;L为上市公司的经营杠杆度;G为上市公司的资产增长率;T为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啄为随机扰动项。
2. 被解释变量。本文选取净资产收益率这一指标来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净资产收益率(ROE),是净利润与净资产的比值,反映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投资报酬率。该指标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
3. 解释变量。影响净资产收益率的因素有很多,基于本文的研究目标,选取与监事会制度有关的特征因素,主要有监事会人数规模、监事持股比例、监事会成员的薪酬水平、监事年内开会数及提出异议数;由于公司业绩除了可能受到监事会影响之外,还会受到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增加回归方程与样本观测值拟合的优度,综合考虑行业效应和产品市场竞争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本文分别在检验模型里加入以下几个控制变量:L,用于衡量经营风险的大小;G代表公司预期发展潜力;T,用来衡量财务风险的大小。这些变量的变化常常会成为公司违规与舞弊的借口。
三、实证结果分析
由表1中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方程整体拟合的较好,调整后的拟合优度为0.52,F统计量为31.03,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
(一)监事会人数与经营绩效的关系
由表1可知,S1监事会规模与经营绩效呈负相关关系,t统计量为-0.84,显著性较差,没有通过19%的显著性检验,这与我们的假设两者是正相关并不一致,分析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笔者认为监事会规模过大或者过小都会影响公司经营绩效,监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建立在监事会成员掌握财会、法律、经济管理等各方面专业知识的基础之上,人数过少会造成知识面狭窄,无法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同样人数过多会导致管理成本的增加和管理效益的下降。
(二)监事会持股比例与经营绩效的关系
由表1可知,S2监事会持股比例与经营绩效正相关,且t统计量13.35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这与笔者的假设是一致的。给予监事会成员以合理的股权激励对于监事会职能的充分发挥是必要的,Laffont的实证研究表明,避免管理层合谋的方法之一就是提高对监督者的激励,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监事会成员利益与公司利益挂钩,促使其主动对公司的财务报告的编制、重大事项的相关决策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监事会薪酬水平与经营绩效的关系
由表1可知,S3监事会薪酬水平与经营绩效正相关,但t统计量为1.47,未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正相关的关系不是很显著。这可能由于大部分上市公司其监事会成员是公司的内部职员,薪酬由公司支付,但实际上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多少都是公司的管理者决定的,所以也就无法保证监事会成员对决定自己收入、支付给自己工资的管理者进行客观的监督。
(四)监事会年内开会数及提出异议数
由表1可知,S4监事会年内开会数及提出异议数与经营绩效呈正相关关系,t统计量为0.51,未通过30%的显著性检验,正相关关系不是很显著。开会次数越多并不能说明其对经营绩效的影响是正相关的,这可能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为国有上市公司有关,国有股一股独大,很多公司设立监事会只是迎合《公司法》的要求,监事会会议只是一个形式,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四、研究结论
由实证研究结果可知,监事会规模与经营绩效负相关,监事会持股比例、监事会薪酬水平、监事会年内开会次数与经营绩效正相关。那么,如何通过强化监事会制度提高经营绩效最终实现公司整体价值提升呢?笔者认为,在稳定监事会规模的基础上,应提高监事会持股比例和监事会薪酬水平,增加监事会年内开会次数。
研究中发现监事会薪酬水平、监事会年内开会次数与经营绩效正相关关系不是特别显著,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尚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笔者建议,通过以下几项措施完善监事会制度。首先,修改现行《公司法》以扩大监事会权力,赋予监事会更多的财务监督权,可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可派懂财务的监事参与中介机构对公司定期报告的审计;其次,赋予监事会召集请求权,即监事会可在认为必要时请求召集董事会;再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明确监事的责任,明确规定监事的报酬与其工作业绩相挂钩,有重大业绩者予以奖励,业绩良好的监事经由股东推荐,可以优先获得下届监事或董事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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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of the
Listed Company and the Business Performance
Wang Yanshu, Wu Xia, Yu Jiaxin
(Accouting School, 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Shijiazhuang 050061, China)
关键词:国有企业 监事会 有效监督 思考
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发展历程看,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力图从体制、机制上促进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明确相互的权责利,保障公司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最大化。近年来,随着外部市场环境复杂化,国有企业在发展中形成资产总量越来越大,资产结构亦趋于复杂化,跨行业经营所面监的风险急骤增加,监事会如何应对企业复杂的经营业态,实施有效监督,这是一种全新的挑战。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能履行主要依据《公司法》实施,由于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责只是进行描述,没有相应地配套细则规定,这就导致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较为注重监督形式化和表面化,难以实质性地实现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有效制约,以至于在深化现代企业改革的今天,如何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1 国有企业监事会面临的监督困惑
《公司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了公司监事会监督的权力,原则性的法律条款未有配套相关实施细则,使得监事会在具体实施监督过程中时产生如下诸多困惑。
1.1 关于如何有效实施日常监督。国有企业监事会通常是上级主管部门外派监事加选举产生的职工及其它监事成员构成,监事会成员一般任监事外,还要担任具体一线职务,受制于时间和精力限制,大部分监事常感到难以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深入了解,即使履行监督权利,更多的是侧重于形式和程序上的到位,很难说其实质上起到了监督作用。
1.2 关于如何检查公司财务及发现高管的违法行为。《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在监事会的履职过程中,受制于监事的专业胜任能力,由监事会专门组织进行公司财务检查较少,更谈不上依靠监事会来发现高管违法行为进而提出罢免建议了。
1.3 关于如何保障监督的权威性。《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仅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但对于监事会在履职中发现和反映出的问题,没配套的有纠错、问责、追究机制,监督权威性缺乏配套的法律保障。
1.4 关于如何保障监督的独立性。监事会成员除外部监事有一定的独立性外,公司内部选出监事成员,一般人权、物权、财权与董事和高管均处于同级管理,至于职工监事,与董事、高管人员更是处于上下级关系,在监督的过程中常处于“不敢言”状态,直接影响其履职效果。
2 监事会监督方式改进的思考
针对监事会的监督困惑,国资委也在不断地进行监事会运行机制创新,如选择更多的外派监事,在监事的人选上恰当考虑其履职背景及专业胜任能力等,以提升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在监督方式上,笔者建议可作以下改进:
2.1 依托内部审计机构,有效实施日常监督。按我国公司治理方式,内部审计机构通常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监事会对于企业日常监督,仍可借助于内部审计机构予以实施。如监事会与内部审计机构行成联动机制,可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的风险点及内部控制的建立及实施情况,同时根据多渠道掌握信息,疏理监督的重点方向,提升监事会的日常监督效力。
2.2 依托外部审计机构,检查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由于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不足,因此对董事、高管的监督,最好是借助于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同时建议出台相关法规,就监事会的监督审计应与企业年报审计一样,列为常规性的工作惯例,以避免对董事高管的监督流于形式。
2.3 外派独立监事,强制性规定履职时间。外派独立监事由于其人事、考核保留在上级主管部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更利于监事会开展工作。为避免监督流于形式,应强制性规定外派独立监事在企业的工作时间,以保证监督的工作质量。职工监事虽然独立性不强,但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更有利于了解民意,可充当监事会的耳目。各监事可根据不同身份作不同分工,最终形成监督合力。
2.4 赋与监事会对董事的提名及考核权。公司法赋与监事会当发现董事、监事行为有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纠正的权利。由于缺乏其它的控制手段,当上述高管人员拒绝纠正,监事会的监督力度是大打折扣的。为保证监督力度,应扩大对监事会的权力赋与,将董事的提名及考核权赋与监事会,监督会更有效力。
3 结束语
探索改进监督方式,对提高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履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要使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还需法律上提供进一步保障。
参考文献:
[1]陈莹莹.浅议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法制与社会,2011.12(中).
[2]张欣.怎样发挥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中国商界,2010.03.
[3]童小娟.监事会职能实现的障碍及解决对策.龙岩学院学报,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