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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制的资料

时间:2023-05-29 17:47: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关于法制的资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于法制的资料

第1篇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一方面,历代王朝均面临着十分复杂的民族问题,从而根据当时的民族构成及其特点,制定和形成一整套调整民族关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势在必然。民族法制的成败得失,对历代王朝的兴衰存亡,对当时社会的发展进步,对民族地区的安定,对民族之间的友好交往与和睦相处,起着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民族多元的格局,产生了一些少数民族政权或割据政权、少数民族地方政权或少数民族中一些族群势力集团,他们有的建立了自己独具一格的法律制度,有的日积月累、约定俗成了许多有本民族文化积淀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各具特色,是我国传统民族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民族法制源远流长,内容丰富,其内容大致体现在四个基本方面:一是夏、商、周以来历代主干王朝为民族统治和管理的需要对各少数民族制定和形成的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二是少数民族建立的割据政权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三是从属于中央政府的少数民族地方政权根据本地、本民族需要制定的地方法律规范;四是少数民族自己逐渐形成和普遍适用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这些民族立法基于中国特有的文化基础、民族构成、族际关系和民族特点而产生,它们共同构成了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古代民族法制,为今天的民族立法留下了无法替代的宝贵历史经验和制度财富,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借鉴价值。

以来,特别是近三十年,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已奠定了自己的学术地位。在民族法学研究体系中,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与民族法制的研究、民族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三足鼎立,已成为民族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史学中,少数民族法制史成为研究的热点和创新点而备受关注,原创性成果连绵不断,层出不穷,值得欣慰。

一、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主要研究业绩

以来,与民族法制史相关的研究内容多散见于民族学、民族历史学、民族政治学著述中,而法律史学界则重视对中央王朝立法的一般性研究,对民族法制和少数民族法律关注不足。以中国民族法律史为对象且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一批法学、历史学和民族学学者通过辛勤耕耘,在这个领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一)中国历代少数民族法制的研究

对中国历代少数民族法制的研究,可以将其研究成果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对民族法制相关历史文献资料的收集研究者或将汉文古籍中与民族法制相关的内容加以点校、汇编,或将少数民族语言记载的法律文献进行翻译、汇编,主要成果如下:

1、1994年史金波、聂鸿音、白滨的汉文译注本《西夏天盛律令》被编入“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五册,由中国科学出版社出版。译注者除进行翻译整理外,还刊布了由苏联刊本翻拍的西夏文原件。该书较好地整理和保存了《天盛律令》这一珍贵的法律文献,汉文译注使《天盛律令》的可读性有了进一步的增强,为进一步了解和研究西夏法典提供了前提条件,随后出现的一系列对西夏法律的研究成果都是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2000年《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汉译本,与《唐律疏议》、《宋刑统》、《大元通志条格》、《大明律》、《大清律例》被列入中华传世法典,由法律出版社同时出版,从而提高了《天盛律令》的法典地位,扩大了《天盛律令》的影响。

2、方慧主编的《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二十五史”有关少数民族法律史料辑要》。正史中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史料是可信的、主要的,但散见于浩瀚的史料之中,给引用者带来较大的麻烦。该书按照中国历史进程分为:先秦一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西夏、元明清五篇。每篇由概说、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的治理、少数民族法制状况等章节组成。此书所收的内容:一是历代中央王朝对民族地区的治理,包括武力镇压、怀柔和亲,涉及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统治,同时各代一些典型的治理思想也在其中;二是“二十五史”中所载当时各少数民族政权及族群的法制状况,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法律文化,也包括各少数民族的政权组成,各项政治、经济制度和一些颇具特色的社会规范。

3、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的《中国珍惜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上、下)。根据内容的不同,该书将民族法律文献资料分为法典法规篇、地方法规篇、乡规民约篇、习惯法篇、司法文书篇。许多散见于各种文献的珍贵的民族法制资料都被收罗于此,不失为学者们进行相关研究的不可多得的第一手材料。

除此之外,还有刀永明、刀建民、薛贤整理的《孟连宣抚司法规》,周润年与喜饶尼玛译注、索朗班觉校的《西藏古代法典选编》,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编的《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杨选第、金峰校注的《理藩院则例》,等等。民族法制资料整理工作志在先行,并初具规模。

少数民族法制史料的收集整理是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实践表明,凡是某一方面的材料收集整理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方,随之进行的研究也就生机盎然,成果累累;凡是某一方面的材料收集整理不足,这方面的研究就举步维艰,甚至半路夭折。

另一类则是针对民族法制史的专门研究。这类著述中,有通史性的研究,即对中国历代民族法制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总结民族法制发展、演变的一般性规律,在宏观把握、整体展现、描绘全貌的同时,凸现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地域少数民族法制的各自特色,如徐晓光的《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此书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详细阐述了历朝历代的民族法律制度。既重视国家制定法,同时也关注民族习惯法;突出民族法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标志性立法成果;并对许多学者的学术贡献作集中呈现。该著作复原了中国多民族国家各民族法制发展历史的原貌,使民族法制的内容从历史的暗淡中凸显出来。

而更多的著述则是针对某个朝代的民族法制、某个民族的民族法制或民族法制的专门问题进行研究,起到了别开生面、独树一帜、填补空白的作用。

1、邓奕琦的《北朝法制研究》。该著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北朝法制的源流、发展、成就和历史地位,探索了北朝法制从初建到完成的演变规律。作者注意学习并继承乾嘉学者注重实证的优良学风,一方面广泛吸取前人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在对南北朝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充分历史考察的基础上,对北朝法制中的若干方面形成了自己的初步看法。

2、吴海航的《元代法律文化研究》。该书从法文化的角度检视元朝法律现象,不仅不忽视其表现在实体范畴、程序范畴的诸多内容,而且还以其作为切入点,探讨这些表象背后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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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动因,解释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以全面凸显元朝法律自身的特性和积极意义。

3、刘广安的《清代民族立法研究》。清朝的民族立法是最丰富、最完备的民族立法,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体系,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该著作系统地阐述了清代民族立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深入地分析了清代民族立法的发展趋势和特殊作用,认真总结了清代民族立法与实施的经验,特别是在民族法规性质的认定,民族立法内地化等问题上,阐释了独到的见解。

除此以外,这方面的著作还有吴永章的《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胡兴东的《生存范式:理性与传统——元明清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变迁研究》,娄云生的《雪域高原的法律变迁》,杜文忠的《边疆的法律:对清代治边法制的历史考察》,等等。

这类研究以法典和各类史料的文本为基础,主要运用法学和历史学的方法,对相关文本进行考释,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和论述,着重阐释少数民族法制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的同时,揭示少数民族对中华法制文明的贡献。在各类考古发现和文献资料不断被发掘,各种少数民族文献不断被整理、编译,而民族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又不断更新的背景下,少数民族法律史研究的许多空白被填补。

(二)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中国民族法制的重要内容,它非由国家政权制定,而是产生于各民族的经验生活之中,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也非成文法典,而是口耳相传。习惯法是与国家法相对应的另一个范畴,对它的研究代表着对民族民间“自生自发”的规范和秩序的关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社会与文化迅疾变迁并呈现出多元化的倾向,与此同时,法学研究的视野也不断开阔,法学家在“眼睛向上”、“眼睛向外”的同时开始“眼睛向下”,从社会实际出发,在重视国家法研究的同时,非国家法的功能、地位也逐渐受到关注。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对于民族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深入理解少数民族的文化、社会与传统规范,应当是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开展民族立法、执法与司法工作的基础。同时,对于习惯法的重视和利用,也有利于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及社会的治理。

由于习惯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的特殊性,相关学者的研究方法和路径较为广泛,其研究成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其一为资料整理和田野调查报告类,此类成果多以规则汇编或案例汇编为表现形式,具有习惯法研究的基础性价值。

1、张济民主编的《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课题组从1988年到1993年,收集、整理、翻译了大量的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该书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青海范围内的法规资料;二是邻省区的对比资料;三是案例汇编;四是词语解释和相关法律文献资料。该书既有法规,又有案例,资料真实可信,涉及面广,全面反映了藏族习惯法丰富的内容和对现行法律多方面的影响。

2、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刘尧汉的《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该书研究突出如下特点:彝族学者调查彝族,贴切详实,没有语言障碍;宏观着眼,微观人手;从现实出发,追溯古代。凉山彝族的社会秩序是按照传统的习惯法维持,传统习惯法是一组成员统一的、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该书收集了“德古”经手的案例,上篇为原始习惯法案例,下篇为父系氏族奴隶制的习惯法案例,并在序篇对凉山彝族习惯法作了总体的介绍和初步的研究。

此类成果还有广西民族研究所编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辑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杨锡光、杨锡、吴志德整理译释的《侗款》,黄钰辑点的《瑶族石刻录》,周相卿主编的《融水苗族埋岩古规》,徐晓光主编的《法律多元视角下的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来自黔东南苗族地区的田野调查》,陈金全、巴且日伙主编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等等。

第二类研究成果是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述性研究,这类研究通常建立在对实地调查资料的分析之上,从总体上对中国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了全面介绍和法理分析,奠定了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理论基础。

1、范宏贵的《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该书是全面、系统研究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第一部专著。该书对少数民族的基本概念、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发展变化、少数民族习惯法涉及到的基本内容、少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等重要命题都有一定的论述,从而确立了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和涉及范围。

2、高其才的《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该著作秉承法律多元主义的理念,在分析了习惯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概念的基础上,探讨了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中华法系中的重要地位,分析了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意义;对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产生发展脉络、主要内容、特征、功能、现实表现等问题作较为全面的探讨,讨论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

此类研究还有徐中起、张锡盛、张晓辉主编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夏之乾的《神判》和《神意裁判》,钱宗范、梁颖的《广西各民族宗法制度研究》,等等。

更多的学者则以某个少数民族为单位开展研究,深入对这个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进行具体的剖析,以展示其独特的内容和风格。相关著述如邓敏文、吴浩的《没有国王的王国:侗款研究》,冉春桃、蓝寿荣的《土家族习惯法研究》,杨士宏的《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杨经德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马克林的《回族传统法文化的研究》,等等。

与上述成果相比,第三类研究则更偏重于理论建构,研究者试图通过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解析,探讨诸如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本质和作用,纠纷的解决方式,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等法理学命题。

1、王学辉的《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该书根据从民族地区实地调查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出发,参照对古籍文献资料的分析考证,以边疆少数民族习惯法为切入点,从理论与实证两方面系统论述了中国法的早期形态和起源、发展的轨迹。作者认为:民族禁忌是中国早期法起源的源头和种子;民族习惯法是原始社会的基本法,是现代法律的前身和萌芽。酋邦战争是推动中国法起源的重要途径。由于历史、地理、交通等原因,西南各民族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形成了各民族不同的法文化,并分别处于不同的法文化圈,这些不同的法文化圈,从一个侧面展示了活生生的法产生、发展演进的历史图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文化价值,以及民族习惯法与现行国家统一法制的冲突及消融等问题。

2、张冠梓的《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民族法律民族志的诠释》。该书运用西方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南方山地少数民族不同的社会发展形态的特殊背景及其具体条件的考察,对什么是法、法是如何演变的、法及其变迁的文化背景等一系列法学的基本问题作了具体的说明,以便探寻有关法的起源和演变的普遍性因素,将其从个案分析扩展到一般性结论:法的成长是一个文化上的命题,民族法文化不同,法的成长模式也就不同。该书对法律史和法理学研究都有拓展创新的价值和意义。

此类研究成果还有龚佩华的《景颇族山官制社会研究》,师蒂的《神话与法制——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杜宇的《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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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方慧主编的《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等等。

学者在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总结和研究的过程中,少数民族习惯法得到了很好的发掘、保存和传播。人们还从这些丰富的社会法律现象出发,对社会法律有了更具体的感受和更深刻的理解,以促进其对法制及其法理有更深入的思考。

二、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特点与经验

三十年来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具有自身突出的特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权威性的专门研究格局基本形成

许多学者在长期积累和长期关注中,对某些研究领域或某些专题形成了权威性成果,从而成为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领军人物。例如,于豪亮对秦代民族立法的研究,曾代伟对金律的研究,史金波对西夏法典的研究,张晓辉对南诏国与傣族法制的研究,张晋藩等对清入关以前法制的研究,王东平对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的研究,等等。在历史长河中,每一历史阶段的民族法制都有人做专门研究,学者们各有专攻,独树一帜,他人难以顶替,更难以超越,大有雄踞一方、彼此关联、遥相呼应之势,共同形成了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风云际会、有声有色的可喜局面。

(二)该研究领域学术质量和学术品位大幅度提高

博士论文、国家课题成为该领域的学术创新点,是该研究领域学术质量和学术品位大幅度提高的两大标志。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博士学位论文不断出现,质量上乘。如那仁朝格图的《蒙古法制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3),官波的《法律多元视野中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云南大学,2006),李剑的《论凉山彝族的纠纷解决》(中央民族大学,2010),等等。这些博士学位论文是优秀的科研成果,也是年轻学者成才的标志性作品。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国家课题逐年增加,出现了一批创新性成果的同时,也培养了一代学术新人。如兰州大学刘艺工的“西部大开发过程中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关系研究”(200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广西师范大学周世中的“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的使用研究”(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等。另外,关于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和正式出版的专著更是琳琅满目,美不胜收,让人开卷有益,百读不厌。

(三)民族地区的学者和少数民族学者积极参与

民族地区的学者和少数民族学者深受本民族和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熏陶,熟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历史地理、风土人情、宗教习俗,从而使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自然而然,合情合理,生动贴切,鞭辟入里,一语中的,受到少数民族的普遍接受和认同。如陈庆英的《藏族部落制度研究》、奇格的《古代蒙古法制史》、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的《<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论》、邓敏文的《神判论》。事实证明,如果没有民族地区的学者和少数民族学者参与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虽然不能说这种研究是不真实的,但至少可以说这种研究是不完美的,是不尽如人意的。

(四)跨学科各具特色的研究和综合性研究并重

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属于民族文化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学科交叉的性质,它与民族学、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法学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上述不同学科的学者都积极介入到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中来,大家在一起不分彼此,积极参与,共同研究,密切交流,互相切磋,取长补短,不断进步。近年来,各学科都有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成果问世,其研究角度、学术风格、表达方式又有所不同,从而繁荣、促进了这方面的研究,也使这方面的成果具有因研究者学术背景不同而造成的自身独特性和创造性,并预示着该领域研究潜力的深厚和长久。有的学者在自己的专业知识背景研究的同时,还运用其他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进行综合性研究,研究有了新的感受和新的收益。

(五)多种研究方法的大胆尝试

在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过程中,根据研究对象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力图揭示研究对象的内在本质。以下研究方法得到恰如其分的运用:

其一,历史叙述的方法。根据大量的历史文献资料,在甄别史料的真伪的基础上,对民族法制形成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要历史人物,重大历史事件,基本理论和决策,立法成果、司法实践的相关文献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全面展现中国民族法制演进的历程。并从民族法制产生的具体历史背景着手,仔细分析中国民族法制产生的因果关系,认真总结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阐述民族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为当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其二,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史料为依据,广泛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既可以将中国古代民族法制与近代、当代的中国民族法制作不同性质的比较研究,也可以将古代不同政权的民族法制作不同类型的比较研究,还可以将同一政权的民族法制在不同时期作不同现状的比较研究,又可以对不同民族的习惯法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作比较研究,从中找出差异、发现问题、总结规律,经具体分析后,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其三,田野调查的方法。到民族地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真实情况,收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并通过典型个案调查,准确把握民族法制运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形,得出近于正确的结论。

其四,注释分析的方法。对历代中央王朝针对少数民族的立法或少数民族建立的割据政权的立法,都要在全面收集整理有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条分缕析,客观评述,了解其真实含义及其社会影响。

其五,个案分析法。以典型案例为基础,以小见大,揭示其蕴含的丰富而重大的社会法律命题。

由于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内容的丰富和问题的复杂,决定了采取多种方法的研究才容易多途径认清研究对象的本来面目。

(六)探讨了一些学术难题

如习惯法是不是法的问题,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变化的问题,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念问题,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功能是什么的问题,国家统一法制如何在民族地区实施的问题,处于不同社会形态的各少数民族习惯法有何共性和差异的问题,如何消融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制冲突的问题,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文化价值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与民族地方自治的异同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明了和解决,为该领域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创造了有利条件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观三十年来的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总的趋势是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理论深度不断增强、研究方法不断更新、研究品位有所提高,各类研究越发强调“问题意识”,主张模糊学科界限,打破学科壁垒,广泛综合、借鉴多种理论和方法来分析问题。这些成就的取得,一方面说明学术研究要经世致用,要得到社会的承认,迎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说明学术研究自身要日积月累,永无止境,不断创新。

三、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不足与思考

三十年来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取得诸多成果,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这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研究布局不均衡。有的课题门庭若市,趋之如鹜;有的课题门可罗雀,无人问津。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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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较大反差,一边是重复性研究在所难免,有的课题却闲置一边,无人承担。如对西夏法典的研究,成果累累,仅学术专著(包括博士学位论文)就有近十部,相关论文更是纵横交错,数不胜数。但对卫拉特法典的研究则仅有一部专著,相关论文也不多见;对图们汗法典、阿勒坦汗法典几乎就没人做专门研究,这不能说不是一种缺陷。

2、原始材料的挖掘整理不够。目前研究少数民族制度史的主要资料,一是中国传统的传世法典,二是“二十五史”等正史的文献资料,而对民族地区司法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利用不够,对诸如《明实录》、《清实录》中大量的民族法制史料也挖掘整理不够。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所收集到的资料也十分有限,大家运用得最多的还是1956年至1964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历史情况调查时收集到的资料和特殊的风俗习惯并经过整理、编写后正式出版的资料,这批资料十分丰富、具体,但与保存在民族研究机构的原始资料相比仍有较大的距离。1982年以后民族地区编写地方志时收集整理的一批资料、本世纪初云南大学等组织的少数民族新田野调查收集整理的一批资料等,被用于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则不多见。资料的单一、陈旧和短缺,限制了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向纵深推进。如果缺少民族地区第一手材料,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就会装腔作势,空洞无味。

3、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存在某种隔膜。有的研究者对少数民族法制的了解比较肤浅或相关知识积累储备不够,研究只能泛泛而谈,面面俱到,浅尝辄止。按照自己的思维习惯进行客观叙述者居多,淡化研究者自身民族的主体意识和中心地位,深入分析、归纳总结、突出重点的研究者太少。特别是对少数民族的制度文化既缺乏一种理论上的升华,又缺少一种文化上的继承和弘扬。

这些不足的存在,说明我们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刚刚起步,要走的路还很远,要面对的困难和挑战还很多,必须脚踏实地,坚持不懈,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提高研究水平,使研究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多元一体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的格局,决定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在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做出过自己突出的贡献。我国的少数民族都有着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其法律文化也各有特色。如何全面了解、真实把握、继续弘扬各民族的法律文化,是长期困扰民族法学界、法律史学界的重大科研难题。虽然有的学者长期关注,用功甚勤,也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由于掌握的第一手材料极其有限,研究的方法与途径过于单一,研究的视野不太开阔,取得的进展与这一课题的重要性相比,极不相称。在我国大力加强民族立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需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准确把握少数民族法制和中华法系的关系

中华民族具有“多元一体”的格局。中华各族从来没有孤立地发展过其文化,在历史长河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交流与融合。各族作为中华民族这一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是由于所处的地域不同,民族共同体的不同,各自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和民族特色,才形成了绚丽多彩的中华文明。中华法系作为中华文化的一种,由各民族的法律意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点滴融会而成,自然和中华文化一样,是多民族法律文化密切相关、交融与共的具有文化多样性的统一体。博大精深的中华法系是各族人民共同开创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与法制建设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果,因而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和伸展性。因此,在中华法系的总体关照下,去深入研究作为多元因素的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解释其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价值和作用,是民族法学和法律史学研究的重大课题。因为,如果缺少了少数民族法制史,就不是一部完整的中华民族的法制史;但如果不弄清少数民族法制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价值、作用和历史贡献,既无法对少数民族法制进行准确的学术定位和客观评价,又无法把握中华法系的全貌和最具各民族特征的组成部分。

(二)理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一个社会的控制机制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机制,还包括习惯机制,国家机制只是从整体上进行把握,而习惯机制却是通过风俗的统治使人们服从于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中。习惯法作为实现习惯机制的手段有着巨大而深厚的力量,它被特定的群体所选择吸收,并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得以延续,从而具有了高度的稳定性和群体认同性,因而更容易得以贯彻实施,也更容易达到社会安定的目的。十分明显,习惯法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丰富和弥补了制定法的不足,成为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同方式,它独立于制定法之外,效力、范围、作用都自成体系,真正是一个具有自身独特地位和价值的法。国家法与习惯法,既存在时间距离的纵向关系,也存在空间距离的横向关系。从历史的纵向考察,制定法往往是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习惯法是制定法产生的法律渊源,是本土化的法律渊源。从地理的横向考察,国家立法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习惯法从特殊群体的局部利益考虑,突出法律因地制宜、缘俗而治的特性。二者比较而言,国家制定法占主导地位,习惯法是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同方式,可以在特定区域里、特定人群中、特定时间段丰富和弥补制定法控制机制的不足,因此,在国家制定法面前,习惯法切忌不可喧宾夺主,更不能越俎代庖。目前,我们应该着手的工作,不是要简单地归纳总结特殊群体在特定领域的习惯法,而是要让习惯法尽量靠近国家法,并使二者相互渗透,彼此关照,良性互动。

(三)强化对相邻地区不同民族共同法律生活的研究

有些少数民族长期共同居住在同一地区,彼此之间有一定的交往,他们的习惯法有哪些相同的因素?他们是运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民族问题,化解民族矛盾的?国家对相同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制定了哪些统一的法律法规,其统治效果是否一致?这些问题都需要作具体分析和解答。另外,还需要对不同民族相同习惯法规定作诠释和理解,如藏族、羌族、彝族等民族的“赔命价”制度,蒙古族、羌族、满族等民族的“收继婚”制度,羌族、土家族、苗族等民族的“舅权”制度,羌族、侗族、苗族等民族的“议话”制度,等等。挖掘其中的民族精神和法理涵义,以及给我们留下的文化启示。

(四)注重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和传承

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任务,在于科学总结历史上法制建立和实施的经验教训,弘扬包括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民族地区社会法律的一种本土性资源,应当得到珍惜和合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现行的基本法,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离不开具有民族性、区域性的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撑,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重要法源,也是民族地区村民自治制定乡规民约的可利用的制度规范。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有浓郁的保护意识和执行机制。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禁毒、戒毒方面,有积极地心理暗示、群体关怀和监督制约功能。特别是在多元解决纠纷机制中,少数民族习惯法有明显的优越性和独特之处:其程序灵活、费用低廉、节时省力、当事人意思自治,民间权威的参与与主持公道,有利于维护甚至促进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促进社会和谐。

(五)注重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与构建“法治”社会的联系

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并非就史论史,自娱自乐,而更应该关注现实“法治”的进程。在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过程中,记载、讲述法制的历史都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现实有启迪意义的。但是,不要只注重古代,认为年代愈久远的事物愈珍贵,而对相距今天较近的近代、当代民族法制的研究很少,甚至不去过问。其实,少数民族法制并非静止不变,而是常变常新的。应结合时展的需要,不断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研究一些对现实有影响的课题,使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立足现实,不断推陈出新。要特别关注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问题,研究者应站在法律多元的立场,检视国家法的实效,反思国家法的运行困境,思考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调适”等问题,既要促使国家法在民族地区强势推进,又要保证少数民族习惯法有限制地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六)关注世界各国民族法制的进程和经验教训

第2篇

法制进课堂手抄报的图片欣赏

法制进课堂手抄报图片1

法制进课堂手抄报图片2

法制进课堂手抄报图片3

法制进课堂手抄报图片4

法制进课堂手抄报图片5

法制进课堂手抄报的内容:法制名言

1)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2) 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战国)冠子《冠子·度一》

3)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马克思

4) 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荷)斯宾诺莎

5) 我不同意你说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6)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7)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美])L·亨金

8)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法)摩莱里

9)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

10)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法制进课堂手抄报的资料:青少年法律故事

故事1

李某,男,16岁,汉族,在校学生,住陕西省王光马岗乡。李某向同学佘某索要钱物未成,佘某就告诉无业人员远某等人,远某得知后警告李某不要再向佘某索要钱物,如果再要就用武力。李某为此要“教训”远某。2009年6月12日下午,李某要求社会上的另一帮无业人员张某去教训远某,张某又叫了宋某持钢管至太仓市某镇新华桥,对远某及远某的朋友沈某、房某进行殴打,致远某、沈某受轻微伤。

故事2

王某(男,20岁)、李某(男,21岁)社会青年,并有前科。结伙在校学生方某(男,18岁)、吕某(男,18岁)、吴某(女,18岁)于2009年4月一天下午,到某镇一游戏房玩。途中王某提出身上没有钱,李某说问学生敲,方某、吕某无反对,吴某说够刺激的,我要去看看。进入游戏房后发现有3个学生正在打游戏玩,王某叫吕某去将靠右面的学生叫出来,吕某没有动,方某为逞能,即上去把该学生拖拉出游戏房,拖至旁边一条弄堂内,其他2名学生随后也跟了出来,李某上去问被拖的学生要钱,遭拒绝,王某拔出事先携带的西瓜刀朝该学生背后肩膀部猛砍3刀,造成轻微伤。该学生即从裤袋内拿出50元,给了王某,其他2人怕吃亏也拿出106元给了吕某。赃款均被5人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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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法律的力量无疑是强大的,在利用法律的同时,也要严格去遵守法律,法律是无处不在的,你你不经意间的一个小动作,就有可能触到了法律的条例。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法制小故事,供大家参考。

法制小故事1孟子曾经说过: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治”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与人治、德治相对立的。如果许多人都不受法治控制,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那么世界该变得如何?法治让人讲究文明,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少些人们的纠纷,使人们和谐,社会安定。

法治,无声警察

一个未满18岁的青少年,他的父母由于身体不好,而没有时间管他,他便像一个流浪子一样,整天游着,游着。他慢慢地迷上了电脑游戏,为了去网吧打游戏,有时甚至还逃学。当他没有钱时,他第一想到的就是他的母亲,无论是谁说的话,他母亲都会信。他就以她母亲的这一弱点,来求得他的奢侈之心。他回了家,骗他母亲说学校要买资料,需要交15元钱,他的母亲毫不犹豫的把15元钱给了他。

他继续逃学,并得寸进尺地向他母亲要更多的钱。直到后来,学校老师知道了这件事,狠狠地批评了他,并告诉了被蒙在鼓里的父母,让他们认真监督他,不让孩子偷偷溜去网吧,然后让学生帮助他,让他知道原来世界上还有一种这么可贵的东西——情感!

法治,知心朋友

说到小学,我便想起了我的一位同桌,她。。。。

我每次出教室的时候,总感觉有一件不好的事要发生,当我回来的时候,发现我的一支笔不见了,反正是一支笔,我也没去探究了,但后来,这种情况出现很多回,我就发誓:这件事我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

有一次,我假装出去了(其实我在墙壁边谨慎地望着)。突然,我看到我的同桌,趁有些人不注意,悄悄地从我的位子里拿出一样东西来。我便跑去告诉老师,要老师为我做主。

老师把同桌叫去,同桌进教室时眼睛红肿着,后来,老师安排他一个人坐,并让她父母好好教育她,让她改正偷东西的行为。

法治,法治,就是这么厉害,你们的一举一动都会被它看在眼里。

法治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治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

法制小故事2什么是法?法就在于人们平时的一举一动,法制就是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你触犯了法律,法律就会毫不留情面的对待你!

你知道吗?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时时刻刻都在约束着我们。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俗话说“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的尊严,是一个现代公民成熟的标志。

在我身边就有这样的人:有一次,我和妈妈走在十字路口,看到前面是红灯,我就和妈妈说:“我们等一会吧,绿灯亮了再走吧!”我和妈妈在那儿静静的等待,但就在这时,一个骑着自行车的人,从我们身后飞速驶过。我非常不开心,心里气愤的不得了,差点没骂出来。这个人真是太没有道德了,没看见红灯吗?结果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就在他走到路中时,一辆飞驰而来的轿车和他亲密接触,一瞬间一切都没有了,这个人被汽车撞到了天上又“砰”的一声掉下来,鲜血染红的她的衣裳,看得我直心疼,现在我都不知道该同情他成了那样,还是该祝贺他的报应!至于那个汽车司机,也会得到相应的惩罚,骑自行车的人也少不了法律的制裁!

这样的事例在生活中比比皆是,像这个人一样不遵守法律的人满大街都是,而不守规矩的人,换来的就是法律的制裁。让我们携起手来:自觉守法尊法用法,为做一个成熟的公民而努力吧!

法制十分重要,请让“法律”这个名词一直存在于我们的心中吧!

法制小故事3法制如同温暖的阳光,如同润物的春雨,如同炎夏的清风,有它才得以让我们的社会和谐稳定,我们的生活井然有序,百姓安居乐业,幸福安康。

比如最普通的交通法规就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时时刻刻关系着我们的生命安全,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因此社会对交通安全方面严格要求,不容许发生任何意外事故。

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骑着自行车去离家不远处的超市,到了十字路口要过人行横道,一贯守法的妈妈下了车,并喊我也下车,一起推车前进。我还以为是妈妈担心我车技不稳,大声对妈妈说:“没关系的,我可以骑过去。”没想到她严肃的冲我喊道:“你有点交通法规小常识好不好。”我感到莫名其妙,不就是过马路嘛,“红灯停,绿灯行”,幼儿园时就知道了,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这时,来了一位老爷爷,他也骑着一辆单车,轻快地踏着脚登,嘴里还横着越剧小调儿,在绿灯的指挥下缓缓而行,一副没心没肺的样子。可他没有想到“灾祸”从天而降。他丝毫没有察觉站在马路中央的交警鹰一样的眼睛已经死死地盯住了他。交警叔叔叫住了老爷爷,礼貌性地敬礼后也开出了一张二十元的罚单。老爷爷极力申辩,脸孔涨的通红,但是法规就是法规,岂是儿戏。交警叔叔为了交通的安全,秩序的井然,铁面无私,执法如山。而此时的我觉得脸上火辣辣的。幸亏妈妈提醒了我。

回到家里,心里还有点不服气的我特意上网查了电脑,原来“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必须下车推行”。交通小法规真是无处不在呀,我暗暗提醒自己以后一定要多看些有关法制法规方面的书。心里也更加敬佩那些执法部门的叔叔。有了他们,我们的生活才会如此美好!

法制小故事4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对于一个国家,一个家庭、一个学校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于是法律就诞生了。我们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与我们紧紧相连,所以我们必须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只有我们懂了法律,才不会误入歧途。如果不守法,将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作为祖国未来的我们从小就应该知法,懂法,守法。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标准。前几日在电视上看这样一则报道,有一个18岁的青少年,小的时候看到别人好东西就会偷偷的拿回去据为己有,父母因为忙于工作也疏于管教,后来,这个孩子迷上的网络,整天不去学校,在网吧里打游戏,父母给钱用完了就到外面偷钱,然后继续在网吧,发展到后来,偷窃的钱不够他用了,就想起了绑架勒索,甚至抢劫的主意,最后受到了法律惩罚!一个18岁的孩子,眼看着快成为一个活泼开朗的小伙子了,却因一时之念,走向了歪路!当然这不仅仅是他的错,如果在他第一次偷窃的时候,父母就给他灌输法律的意识,那么他也不会走向这深渊。

法律是公平的,无论是老人还是小孩,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因有的惩罚。没有了法律,我们就不会公平的处理一些纠纷,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就没有了保障。为了我们的健康成长,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我们要认真学法,改掉不良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要被利益所驱动去尝试本来不可以做的事情。让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栋梁之才吧!

法制小故事5法制,顾名思义就是法律、法规、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和平,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而必须存在的一种制度形式。正是因为有了法制的存在,我们才有和谐、安定的生活。我们无法想象这个社会没有法制的存在,将会变成什么样子?从小就听妈妈讲要遵纪守法,那时候听不太懂,上了小学之后,老师给我们讲了许多法律法规的知识,才知道法制的重要性。

日常生活中,我们小学生经常接触的法律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有我们现在才能生活的自由和快乐,就是爸爸妈妈也不能随意的体罚我们,遇到坏人时,我们也能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我们。比如现实生活中,好多留守儿童受到成年人的伤害,就是因为她们害怕大人的责难,害怕坏人的报复,所以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平常,妈妈在接我上下学的时候,看到路边的小猫小狗被撞到路边,妈妈就经常狠狠地告诫我一番,说这些小动物就是不遵守交通法规,乱穿马路才被车撞的,我们过马路的时候可不要学习这些小动物,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过红绿灯的时候,要坚持“红灯停,绿灯行”,还有一次,爸爸在外面应酬喝了点酒,他坚持要开车回家,被妈妈狠狠地骂了一顿,从此爸爸再就“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遵守交通法规,是对自己、对家人和对他人的负责。

第4篇

关键词:美国;法制发展;种族歧视的消除

中图分类号:D971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3-0081-02

站在现代社会的总体发展进程而言,美国一直属于站在世界高起点上的文明发展较为快速的国家之一。对于该类文明发展飞快的国家而言,为配合其社会的高速发展,故而它的法制发展也相当迅速。美国的法律素来以标榜人权而著称,他们讲求以人权为发展基石,以求建造出全民平等自由的国家。[1]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美国法制飞速发展的今天,美国社会对于种族歧视的问题却依然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对于现在的美国社会而言,种族歧视所衍生的人权无法进一步发展的问题,在如今社会依然没有得到一个完整地解决,法治的发展与消除种族歧视问题至今也没有得到一个同步的解决办法,这是美国社会一直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一、 美国法的特征

在历史的进程中,美国的法律出现时间不是最早,但发展却无疑是最快的一个。从美国法律诞生时起,它就以英国法律作为自身的蓝本基础,择优而进行改化,同时,也尽量依据美国的国情而定,从本国的社会发展和各项需求入手,从而制定出最适合本国国情发展的法律规章。[2]故而,从美国法诞生时起至今,它就以飞速发展的速度行进,直到现在美国成为了世界上高度法治的国家之一。

美国法的渊源比较深远,虽然它从普通法、制定法和衡平法中都汲取了极大地营养。[3]但对于美国法而言,最深远的影响依然是判例法。在美国法中,法律的开展和解释等多项事宜也是自判例法开始,故而,它在美国法的发展过程中从始到终都占据着极高的主置。

英国与美国法律间的最大不同就是关于判例法的处理。在美国社会,当案件开始进行审理时,法官会首先判定案件的诉讼流程是否存在错误,这就集中体现了美国社会对诉讼程序的特殊重视。对于美国社会发展而言,这种对诉讼程序特殊的重视并不是由于传统的习惯而形成,而是因为法律的长期发展所形成的一种形式。对于法律结构而言,很多如信托法、契约法等相关部门,本质上都是一种独立的法律系统,而不是系统的大的综合分类。而且在美国法律中,法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划分也并不是很完善。对于美国社会而言,它往往是一些单独的法规和案例相融合的结果,而不是一个大方向上的法律范畴。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各州间的司法独立性都可谓极高,由于各州间都可以单独设定本州的法律,这也就使种族歧视的谬误因子得到了一个生存的空隙。

毫无疑问的,美国法律中不乏种族歧视的因子,在美国独立之前,其所颁布的各项法律中就有着极为明显的种族歧视,而在美国最为著名的1787年宪法中,种族歧视其实也是隐隐存在的。[4]1787年宪法中有一条法律规定国会在一年的时限内不可以对奴隶贸易做出任何相关干涉,在这部法律中,即便并没有完整的标注“奴隶”这一字样,但却也用“其他人口”这个词汇作为了奴隶的代替词,由此也可看出美国法律的歧视色彩。

二、 种族歧视色彩得以出现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对于美国社会的发展而言,种族歧视的色彩得以如此浓烈并非是没有一点原因的。现阶段,美国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的法治观念可以说是占据了世界的前列,但同时,这并不意味着种族歧视的色彩已经开始完全消弭,而这一歧视形成的原因,实际上也是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的。

在历史上,美国种族歧视最早根由其实是起源于种植园时代,或者说是种植园经济的出现为日后的奴隶买卖等一系列不平等现象的出现提供了滋生的温床。1492年,来自意大利的航海家首先发现了美洲这块还未经历文化变革的大陆。在当时,美洲大陆在原始印第安人的生活与统治下,尚未经历欧洲近代思想的开化,而欧洲殖民者的争相入侵也将欧洲近代文化带入到了美洲大陆。新进入美洲土地的殖民者对美洲大陆进行了瓜分和掠夺。同时,由于美洲大陆优沃的土地和地广人稀的境况,殖民者们开始掠夺印第安人作为奴役,让印第安人作为土地单纯的耕作者,而种植园经济也由此处而产生。彼时,种植园经济的拥有者多为以入侵殖民者为主的白人,他们注重自己的经济利益,大肆对印第安人进行奴役,在他们眼中,奴隶只是他们获得最终经济效益的一种工具。

在经济上种族歧视具有深远渊源的同时,美国的普通法对于种族歧视来讲,就是拥有着深厚的法律渊源。美国的法律并不是朝夕之间一蹴而就的,相反,它有着极为漫长的演变过程,也正是在过程的演变中,美国的法律才开始脱离英国法的影响,开始慢慢演化为具有独立特征的一类法律体系。[5]在这一阶段,美国法开始与英国法并称,慢慢形成了现在意义上的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就是判例法。而对于判例法而言,它最突出的特点就表现为对先例的追从。正是因为判例法的主要引导作用,所以,从美国法律开始形成的早期开始,美国人已经对因实践而证明的理论开始了狂热的追从。而遗憾的是,对于美国的历史进程而言,它的发展过程,其本质也就意味着以欧洲殖民者为首的奴隶主对黑人、印第安人和其他民族土著进行压榨,并一直获得胜利的果实。故而,对于欧洲的殖民者而言,如果他们依然打算从压榨和奴役中获得财富和利益,并且坚实地保证自己的统治者地位,就必须从法律上制定规章,以保证这种压迫所得来的利益得到最大的合法化。而法官为了维护这些殖民者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在案件的导向中也必然有所偏向,这种偏向也就使得这种种族歧视有了充分的先例基础。

可以说,从某种角度而言,美国种族歧视问题的出现其实是由于种族主义的问题,也就是说,它其实是种族主义发展的一种必然性的产生品。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实际上美国社会也开始意识到了种族主义的横行所造成的危害。在杜鲁门执政之后,美国政府就开始为保证黑人权利而进行立法,到了约翰逊执政之后,更是直接从法律上废除了种族主义的合法性。然而,法律上的取消并不意味着种族主义的消亡。今天的美国,即便法律上已经对种族主义进行了强烈的批判,但种族主义因为以往的制度化而产生的结果却并不会很快地消亡。即便在现代社会,很多白人依旧根深蒂固地认为:黑人本来就不应该与他们享有相同的地位,他们理所当然应该处于美国社会的底层。

而另一方面,很多黑人本身一些并不是很合理的做法也使得种族歧视的问题进一步加剧。

同时,一些政客为了自己党派的利益也是无所不用其极。为了争取部分民众的支持,他们把矛头对准了以黑人为主的有色人种,针对黑人颁布了一系列的歧视政策:如减免“精英群体”的纳税额度,取消黑人获得救济权等,而这一系列的政策,也使得美国国内的种族歧视现象成为了一种理所当然。

三、 消除歧视政策的基本观点

面对现代化进程的加剧,继续坚持种族歧视政策无疑已经是落后于时代的思想,而想要解除固有的种族歧视,其视角还应该从政府处下手。

首先,应该加大黑人教育普及,使其掌握生存的一门技术,对其进行培训训练,让其自力更生,增加民族总体的竞争力,以自身努力改变白人世界的看法。

其次,政府应通过传媒、学校等各类传播手段,扭转不良的社会风气,使白人社会对黑人加强了解,不再视他们为洪水猛兽,同时,将他们看成是社会的平等的一份子,给予其公正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四、结语

法律的存在代表着公平与正义,也就是说,任何因素都不应该对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做出干涉。在法律面前,做到基本的平等原则更是法律得以维护的基石,而无论如何,美国社会中存在着的种族歧视的问题对其社会法制的发展而言,无疑都是一种倒退。或许,只有当美国真正做到在法制上消除种族歧视的时候,这个国家才能真正地迈入平等的社会。

参考文献:

[1]毛国权.外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李世安.美国人权政策的历史考察[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

[3]朱景文.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第5篇

市场准入问题是世贸组织法律体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金融服务领域,有关外国金融机构准入法制冲突上的协调是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这在各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涉及外资银行的法律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问题上,结合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做了修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得到体现,而是由国务院通过并的《外资金融机构条例》(简称《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来规定。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始重构既有的市场准入制度,2002年2月1日新的《条例》实施,标志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开始逐渐走向进一步的规范化、透明化、国际化。在《条例》实施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27日颁发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取代了过去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7月18日起实施。新近出台的法律文件中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市场准入法制的完善应该遵循国民待遇原则

在法制创制的价值取向上,应该坚持遵循世贸组织的法律原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原则,避免对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上给予歧视,也不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

具体而言,应该协调中资与外资准入的具体规则。在完善现有《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则上,首先应该考虑对准入的程序性规则进行详细规定,尤其是在审查与批准的具体程序规则上应该补充,诸如审查与批准的时间、许可的拒绝、许可的公告、许可机构的记录、许可的撤销等都亟待完善;其次,对于一些新型的准入问题等。只有完善了这些制度,才能协调好合理区别对待中资和外资进入中国银行市场的具体待遇问题。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应该确保内部体系的协调

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体例上,应该构建合理和协调的体例。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两种体例来选择其一:一是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基本制度进行系统化后,直接纳入《商业银行法》中;二是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系统地规定在有外资银行或者外资金融机构的专门性法律文件中。

及时克服准入制度中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实体规则,仍然存在诸多缺陷,程序规则则是该领域制度建设中的相对薄弱的环节。

第一,对外资银行开业条件规则进行完善。在申请人的条件上,建议在《条例》或细则中进行如下补充规定:其一,明确何谓“金融机构”。其二,申请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明晰。

第二,规范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问题。从《条例》的规定来看,应该注意补充如下内容:其一,应该明确禁止从事非银行业务。其二,在具体业务范围的列举上应该考虑与国内商业银行法的协调,不应出现合资或外资银行比中资商业银行不仅没有更多的限制,反而有更多的优惠。

第三,健全许可费制度。针对现有的法制没有许可费方面的规则,《条例》或者实施细则应该补充如下内容:其一,许可费的征收机构;其二,许可费征收的数额要求;其三,许可费与注册登记费的区别;其四,缴纳许可费的具体程序。

第四,完善外资银行再投资与通过收购本地银行股份的规范。鉴于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实行分业体制,监管法规尤其应注意限制外资银行机构通过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进入非银行机构中的投资。

第五,补充外资通过并购获得准资格入的规则。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银行并购问题的法律文件,因此应该通过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制度的完善来补救。该问题上的规则应该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其一,允许外国金融机构通过收购中资银行股份的途径进入中国银行市场。其二,外国金融机构收购股份应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查与批准。其三,可以收购中资银行股份的外国金融机构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其四,收购中资银行的股份应该不存在以下问题:妨碍或者损害中国金融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应该坚持股权平等和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债权人或者公众利益等。其五,收购股权的持股比例的具体限制。从各国立法惯例来看,通常应该给与适当的比例限制,因为收购的进入与新设的进入毕竟有实质性区别。在条件成熟时,最好制定专门性的银行并购法。

外资银行准入的有关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较多,今后的完善应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关于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法律文件应该限定第11条的提供者为外国金融机构。

第6篇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发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鼓励企业创优品牌、创新服务。

(一)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尤其要加强诚信建设,强化责任感,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构建诚信、规范、透明、法制的房地产市场体系。要充分发挥房地产协会作用,切实履行保证商品房销售手续合法、广告真实合法、质量合格、买卖合同条款平等合法、按约定期限交房、依法处理商品房面积争议、按约定期限提供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有关资料、前期物业管理到位等承诺,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二)加快推进房地产现代化。鼓励开发企业出精品创品牌,鼓励开发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提高住宅建设的科技含量。要通过新产品应用、技术改造和“强强联合”等形式提高房地产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要淘汰一批整体素质不高、群众投诉多、开发能力低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净化房地产开发市场。

二、积极营造良好的房地产投资发展环境,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一)规范政府监管行为。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对房地产市场监管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企座谈会等方式,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对房地产市场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

(二)统一有关配套、收费。社区用房,包括警务室、医务室等统一按照党号文件和党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配套,交付时要明晰社区用房性质和用途,使用权归社区,产权属国有。各镇乡(街道)不得擅自提高社区用房的配置比例和强行摊派装修费、电脑、空调、办公桌椅、图书等相关费用,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提高到50万元,并根据公积金归集、贷款情况,对贷款最高限额作适当的动态调整

第7篇

社会法是法社会建设的前提条件,也是其重要的理论基石。因此,我们在研究社会法和法社会的过程中,必须从其基本概念入手,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研究价值,为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提供可靠保证。

董保华的《“社会法”与“法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6月)是法律教育理论研究的一个新起点。作者首先从基本概念入手,从我国法律理论研究与建设两个方面着手,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难能可贵的是,作者不仅直面问题的存在,而且还对于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该书不仅对我国法律理论在新时代的发展研究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而且还为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是该书对我国法律学术研究产生的第一个重要意义。

其次,该书的出版也为我国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与社会政策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尤其是其中对于法社会构建问题的详细阐述,更是为我国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标准和依据。而对社会法的论述,则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从另一个方面增强了我国政府的执法能力,突出了我国政府部门依法治国的根本理念和工作原则。

另外,在论述过程中,作者的很多观点都值得我们细细品味思考。例如在著作中一个重要的论点就是“第三法域”的概念。对这一法律概念的具体论述,该书主要借助了分层理念,即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应该详加区分。虽然其观点也引来了不可避免的诸多学术争议。但是对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对法律领域理论研究的重要作用是统一认可的。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这一论题最主要的意义在于将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加以区别,深化了社会法的特征与概念,使政府在立法过程中能够避免进入或偏公、或偏私的恶性循环之中,而选择社会法来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法制的改革创新,无疑是一种最好的维稳方式。在学术争鸣部分中,作者又总结思考了我国目前社会法研究领域的系列成果。例如:与冯彦君先生商榷的社会法研究中,有关“部门”与“理念”的关系,与郑尚元、谢增毅先生讨论的有关法律“广义”和“中义”的问题。这些不仅反映出了我国当前社会法研究的蓬勃发展,而且也对我国社会法研究思路的创新及发展具有很强的启迪意义。从整体上看,在该书上篇中,我们可以对当前我国关于法律领域的学术争鸣进行大体的了解,为中篇“法社会”的现实分析提供了理论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为了充实该书的实践素材,也顺应时代主题的发展要求,在对“法社会”的现实分析中从制度观察、案例分析两个角度进行了具体研究。在制度观察部分中,作者对我国劳动安全保障制度各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与探讨,这其实是将理论与实践相联系,通过对劳动安全保障法律法规的分析梳理,为作者的观点提供更多的佐证素材。通过阅读学习,我们会发现,作者选取的各类实例基本上都是近几年来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问题。通过对这些法律案例的分析,一方面我们可以从作者论述的角度引发对案件的再思考,甚至是对当前法律弊端的再次反思,从而重视法社会和社会法的建设与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从法律实践中来总结规律和信息点,表达自己个人的看法和建议。

再次,《“社会法”与“法社会”》对法律教育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在实际教学的过程中,这部学术著作确实可以当作法律教学的辅助参考资料。实践证明,很多教师和学生从这部著作中找到了法律理论与社会发展联系的启示与研究灵感。就教学实践而言,笔者认为教师在向学生阐述具体的法律理论的过程中,一定要将该书的脉络理顺清楚,首先阐述社会法的具体含义,其次要对当前法社会的建设问题进行详细阐述。这都是该书给予我们具体教学实践的启迪,也是我们在研究法律教育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的规律。不仅要激发学生的法律理论研究意识,更重要的是要与当前法社会的建设联系起来,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这是这部作品给予我们的最深刻的启发。

总体来说,从其研究思路上来看,董保华的这部《“社会法”与“法社会”》理论充实、案例丰富、逻辑思维极强,颇有一针见血之效;从其行文风格上来看,严谨却不失活泼生动之风格,对于相关专业著述写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启迪意义。可以说,《“社会法”与“法社会”》是诠释得最为经典的一部法律学术研究著作,它在推动我国法律教育理论的传播与实践的同时,也为学界提供了宝贵的研究资料。

(作者系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第8篇

关键词:《商君书》;刑赏;激励;融通

中图分类号:F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3-0283-04

引言

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在漫长的文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社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思想。法家的管理思想在中国古代管理思想中独树一帜,别具特色。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强调“外儒内法”,法家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商鞅是法家的前驱,是早期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商鞅的著作《商君书》中的“刑赏”激励管理是法家管理的一个典型。分析《商君书》中的“刑赏”激励管理,对于中国特色的管理思想的丰富,对于管理实践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激励管理。激励是指通过激发人的行为的心理,从而激发企业员工的工作动机,通过管理实践中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去调动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企业员工去努力完成组织上安排的任务,实现组织所赋予的既定目标。西方管理学家贝雷尔森和斯坦尼尔给激励下了这样的定义:“一切内心要争取的条件、希望、愿望、动力都构成了对人的激励――它是人类活动的一种内心状态。”[1] 激励作用的关键在于调动人的内心,激发人的内在潜能。激励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根本上说,则是调动人的积极性。中西方文化中的激励手段和方式有着共同点但也有着差异性。商鞅《商君书》中的“刑赏”激励方法是中国话语背景下特有的一种激励。

一、《商君书》中激励管理研究的价值

要谈《商君书》中的管理理念就必须要谈到商鞅。商鞅(约公元前395年至公元前338年),我国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卫国人,卫国后裔,姬姓公孙氏,故又称卫鞅、公孙鞅。后因在河西之战中立功获封商于十五邑,号为商君,故称之为商鞅[2]。作为中国传统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他一生专注于政治管理,强化依法行政,富国强兵,可称得上是一位管理实践家。大多数学者们对商鞅管理思想的研究,从商鞅变法中可窥其一二。由于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能够全面、系统的解读其管理思想的论著比较少。《商君书》是否为商鞅本人所著,虽然存在争议,但普遍认为可代表其管理思想。故本文中对商鞅管理思想的探析,也是以此书内容为主而展开的。

从商鞅变法的结果来看,商鞅的管理思想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商鞅的管理理念适应了时展的需要,具有一定实践意义,这一理念和《商君书》是中国先秦文化管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通过文献资料,我们认为了解《商君书》,对了解先秦文化有着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我们就管理思想的研究来读《商君书》,主要是针对商鞅管理思想的具体内容、《商君书》中的有关校释和《商君书》的成书等方面的涉猎。从商鞅变法的成功可以看出商鞅管理思想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从商鞅管理思想的理念来讲,任何的一种管理活动必定有特定的管理理论思想来支撑,而任何管理理论思想又必将有一定的管理思想哲学来制约[3]。因此通过对《商君书》的研读,我们认为,商鞅管理理念不但是某种管理思想哲学的实践,也是管理科学成功的案例,也是实践的哲学范本[4]。因此,对商鞅管理思想的研究,对于了解中国古代文化管理思想,不断探析现代管理思想理论并指导管理实践,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商君书》中的“刑赏”管理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一种激励管理。纵观中国古代史,从先秦至明清,合理的人性假设对其管理思想的演变,始终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5]。经过研究,我们认为商鞅的管理思想在工具理性特征上具有明显性[6]。目前,大部分学者对于商鞅管理思想和《商君书》的研究均围绕文献展开,通过结合文献和相关人物资料,进一步整理、分析并进行批判,研究方向集中在法治管理思想方面。本文旨在从管理科学的激励制度去看待商鞅的科学管理思想。

二、《商君书》基于人性和目标有机结合的激励管理

商鞅变法以“重法”和“刑赏”而著称。《商君书》中“刑赏篇”指出:一个国家、组织要做到奖赏的统一,刑罚的统一,教化的统一,这才是治理国家或组织的好方法。只有真正实施了奖赏的统一,国家的军队才会逐渐变得强大,才会逐渐形成强大的军事力量;只有真正实施了刑罚的统一,一个国家、一个组织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命令才能够得到有效实行;只有真正实施了教化的统一,人民群众才会严格的听从国家或组织的政令,才知道什么该做还不该做,国家的任何人、任何事之间也将没有特殊性,从而逐步减少特殊性。一个国家、一个组织需要公平公正的奖赏,实施公正奖赏的目的就是到了一定程度可以不再奖赏;一个国家、一个组织需要公正严明的刑罚,实施严明刑罚的目的就是到了一定的时期可以不再刑罚;一个国家、一个组织需要修明的教育,实施修明教育的目的就是到了一定时候可以不再教化[7]。以上解读实际上就是《商君书》中“刑赏”所表述的“奖赏统一、刑罚统一、教化统一”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任何人都不能通晓一切事物,我们只能探索事物发展的规律,掌握其核心价值理念。因此,我们治理国家时,需要抓住要领才能取得成绩,而这个“要领”就是实施奖励、刑法以及教化。事实上如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组织,道理大家都明白,可是知易行难。我们说,圣贤不用去称赞,平凡君主也不一定要废除;对于某一个人实行刑罚不是残暴,奖赏不是仁爱,所有的种种都是因为有着公正严明的国家法律。国家的君主凭战功、农功等取得的成绩授予每一个人官职,赐给每一个人爵位,正因为此,所有有功的、取得成绩的人不会担忧得不到认可。国家的君主由于公正严明的国家法律,从而不用去宽恕任何人犯错误,不用去赦免任何犯人的刑罚,因此那些所谓的恶将逐渐消失,从此不会再发生。综上所述,我们发现,人们需要治理好一个国家或组织,只需要考虑如何进行统一奖赏、统一刑罚和化,并且坚持执行就可以了。

商鞅管理的逻辑是将人性的好利恶害和激励管理有效的结合,并将人性好利恶害的特点有效的植入其管理的逻辑里,并成为其管理的基础。首先,商鞅阐释了为什么必须进行法治管理,他认为只有人性基础上的管理才能够很好地实现管理的目标;其次,商鞅设置了法规,利用法规的强制性约束人好利的本性;再次,商鞅在管理上将人性的好利恶害和管理目标有效的结合在一起,用科学的管理理念来进行功利驱动的有效控制,并且在激励管理中,根据人固有的好利恶害的本性进行了“赏刑”的激励管理设计,并大力推行功利驱动的激励管理,从而为富国称霸服务。

激励管理从本质上说就是有效地把人的动机引导到组织的目的上,将人的自身动机和社会动机形成合力,并成为一种激发的力量。人性理论认为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为此商鞅提出“因人性而进行利导,因法规而进行治理”。《商君书》中的“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8]就是告诉我们要因人性而进行利导,因此商鞅在大众管理中运用利益这一手段进行激励,“以利使民尽力,合乎法者赏,违法者罚”这就是商鞅的激励管理。商鞅用“刑赏”两种相反相成的手段推动变法的实施,以此实现国家富强的管理目标,保障利农利战的国策的实施,进而有效地将人民大众的自身的动机性引导到为国家、为组织的目标上来。商鞅的“刑赏”方式的实施,是将国家宏观组织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三、《商君书》激励管理的具体内容

《商君书》中“刑赏”作为一种激励的手段,因人性好利,故将利农利战设为赏,因人性厌恶害、厌恶重刑,而将害农害战设为刑。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讲,信赏必罚是商鞅变法中保障法律实施的前提,通过刑赏的激励方式,进而达到国家组织繁荣富强的管理效果。

(一)利农战为赏:人性因逐利而弃私

我们知道商鞅变法是为了达到国家组织繁荣富强的目的,商鞅管理的核心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以利农利战着手,将农战作为获取名利的基础,通过法律的条文,使人民大众知晓要满足个人追求名利的诉求就必须而且只能从这条途径上获取。从人好利的本性这一角度来说,人民大众肯为国家拼尽全力,国家应该给予奖赏和抚慰,因此国家、集团或者组织设立了各种各样的荣誉、奖章,以及明确的奖赏制度体系。《商君书》中提到:“夫民之从事死制也,以上之设荣名,置赏罚之明也。不用辩说私门而功立矣,故民之喜农而乐战也。见上之尊农战之士,而下辩说技艺之民,而贱游学之人也,故民壹务;其家必富,而身显于国。上开公利而塞私门,以致民力,私劳不显于国,私门不请于君。若此而功名劝,则上令行而荒草辟,民止而奸无萌。治国能抟民力而壹民务者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 [9]除此之外,商鞅认为要杜绝因私而赏,必须是为国家取得伟大功勋的大众才可以得到奖赏。而大众建立功勋也必须是建立在农战的基础之上,这就进一步指明了国家、集团或者各种组织应该并且必须通过法规的形式来限定刑和赏的范围和依据。鉴于此,商鞅提出了以“赏”为法这一管理制度,确立了只有在农战中取得了功勋的大众才能被颁发奖赏,给予肯定,这就是所谓的“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10]

(二)用重刑为主:人性因厌刑而去恶

商鞅把刑赏作为激励的方式融入到其管理目标上。其中,激励中的赏,即为农战之赏,所谓的刑,即是重刑。就商鞅的刑罚来看,首先是通过刑罚来强化社会稳定;其次便是引导人民为国家作战;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商鞅管理中的“重刑”既是兴农的必备条件,又是强兵之必要。在当时的环境下,对于刑的轻重而言,商鞅认为,制定刑的轻重与国家富强之间是一种很密切的关系:《商君书・去强》篇中有“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刑赏作为一种激励,其主要的目标是通过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法规的目的是为了“禁暴”。而关于禁暴,最适合的方式莫过于重刑,利用重刑去限制人们的暴力行动。《商君书・垦令》篇说:“重刑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狠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草必垦矣。”[11]

《商君书》中是从人性角度去看待刑罚的执行结果的,认为用刑的最终目的是去刑以及去恶。重刑使人们怕刑,畏刑使人们去恶。书中指出:“此其所谓不义者,将立民之所恶,而废其所乐也……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吾所谓刑者,义之本也;而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夫正民者:以其所恶,必终其所好;以其所好,必败其所恶。”[12]以上内容指出,如果我们能够明确大众喜欢什么、讨厌什么,然后通过采取被大众所厌恶的刑罚方法去治理国家,人们心中就会自然而然产生畏惧,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法规法则,将会被大众所接受,厌恶的事情也慢慢会减少发生的频率,从而达到天下大治。商鞅的管理理念认为重刑的目的是刑能去刑,“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13]这个意思是说,人民大众会因为畏惧刑,因此不去或者不敢犯小罪,更不敢去冒险去犯重罪,这样的话,就会达到“以重刑去刑”,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健康有序秩序的目的,所以“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13]

(三)信赏必罚:激励得以保障

《商君书》从法制内容的具体实施方面提出了“信赏必罚”的管理理念。变法作为一种社会规则,“信赏必罚”势必会关系到法制的运行及其产生的实质效果,包括国家政治体系的运行、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信赏必罚”在管理机制中,将起着管理目标能否得以具体实施的关键作用。商鞅在变法的过程中,由于史无前例,或者说是一种新鲜事物,肯定会遇到社会各层面的重重阻力。可以说“信赏必罚”这一观念,是使得大众信任商鞅、信任法制的关键。因此说,商鞅的信赏必罚在很大的意义上首先解决了大众对其法规条文的质疑,从而产生了信任。

“信”就是人们愿意相信、敢于托付的一种内心表现。在商鞅的激励管理机制中,他非常重视“信”的作用,并提出:“上壹则信,信则臣不敢为邪”、“上信而官不敢为邪,民懊而难变,则下不非上,中不苦官。”[7]信任构架问题和商鞅的法治能否得到具体落实有着直接的关系。商鞅把 “信”这一问题落实到执法过程中,提出了“信赏必罚”。

“信赏必罚”,从具体内容来看,是指按照法规条令,对于应该赏的,一定要奖赏,应该罚的,一定要处罚。实践中,一方面,商鞅将其法规条文,以成文法公布于众,使得大众都知道此法的存在。另一方面,通过“徙木立信”这一事件,去推行其法制理念。《史记・商君列传》:“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14]

最后,在法制的具体执行和实施这一问题上,商鞅力求做到刑无等级,太子犯法,鼻刑其师为罚。商鞅以信使民,以信行法,进而使得大众信任其法制,从而有效解决了信任构架这一重要问题,也逐步实现了“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的激励管理的信任问题。

关于商鞅“刑赏”这一管理激励机制,王安石曾评价:“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15]司马光对商鞅的这一机制,也有所评价:“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16]

总之,商鞅的激励管理立足于社会现实和人性特点,以国家富强为其管理之根本目标,这样既对人性的法治管理和约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又成为实现国家富强的一种有效路径。商鞅的管理目标,其本质的体现是一种实力的追求。在方法上,他是通过奖励农战来实施的。由于设定的管理目标本身具有一种现实功利性,所以说人性设置,并进行引导,从而实现其管理上的驱动。就商鞅的法治的实施来讲,重点在于赏和刑,商鞅又通过“信赏必罚”去运行法制的实施。单独就赏和刑来说,这是人性激励管理的一种结果,因此我们可以说,商鞅通过具体的法制实施,实现了其管理上的一种激励机制和效果。

四、西方激励理论在中国情境下的不足以及中西理论融合建议

商鞅的管理理念在当今社会发展中有重要的启迪作用。近年来,由于全球经济合作逐步加强,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进程逐渐减缓,中国、日本等东方国家,在东方管理思想的指导下却在慢慢的发展壮大。世界经济格局的逐步变化,使得人们的管理视野和重心逐步转向东方的“软管理”,开始注重东方管理中对人的因素以及人性的强调。

当今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要一种更为先进的、更加科学的管理理论为其指导思想,西方的管理思想过于强调科学的“理性”和经济的“效率”,在包容、人本、服务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变和提升。而东方传统管理正在逐步显示出其所独有的内涵和文化特色,可以说,对东方传统管理的探析研究是全球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东方管理理论强调的是“以人为本”,要求管理者在针对被管理者的利益时要进行换位思考,要多从被管理者的角度上进行分析和考虑问题,强调要重视多层次、全方位的人际关系,在日常的管理中,用自身的道德、威望、感召和示范作用,去无形的、积极地影响被管理者,从而使得管理中的人际关系处于一种最佳的状态,最终达到一种最佳的管理绩效。柔性管理时代的到来和影响,使得东方管理中的人际和谐思想,在未来必然会成为科学管理的重点和发展方向。

当今经济环境下,我们如何有效的进行科学管理,重点就在于对人力资源进行科学的利用,因此说,人力资源管理现在已是或者未来将成为摆在众多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难题。众所周知,商鞅的管理思想和管理理念的产生,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战国时期,秦国是通过商鞅管理思想的具体实施统一了中国。因此,商鞅的激励管理从现实上讲具有实践性和客观性,从哲学角度来讲具有合理性,从继承这一角度来讲,商鞅的大多数管理思想,在今天及未来,仍然值得继承、发扬。比如说,商鞅对于经济实力这一管理思想的重视和运用的理念,在今天对我们的经济建设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信赏必罚等众多管理观念对现今企业管理仍然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

经济的全球化、区域性经济的合作使得东西方管理思想进一步融合。随着全球化的深入,东西方文化之间的冲突、交流与合作,在现在和未来将成为全球化中永恒的主旋律。西方管理缺乏的是如何在管理操作过程中设置伦理价值观念和人际关系,而东方管理缺乏的则是对于如何在伦理价值上建立一种操作体系,从而去规范操作行为。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管理科学的发展,将会以东方管理文化为核心,汲取西方科学管理体系的精华和成果,从而形成东西方管理文化的大交汇、大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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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鞅[EB/OL].百度百科,http:///subview/2999/8938006.htm.

[3] 黎红雷.儒家管理哲学[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1.

[4] 熊俊松.商鞅管理思想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0.

[5] 吕力.“法家”的激励理论与管理思想[J].管理观察,2009,(15):4.

[6] 吕力.“法家”对管理技能的研究及其影响[J].商场现代化,2009,(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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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蒋礼鸿.商君书锥指・算地第六[M].北京:中华书局,1986:46.

[9] 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一言第八[M].北京:中华书局,1986:60.

[10] 蒋礼鸿.商君书锥指・算地第六[M].北京:中华书局,1986:49.

[12] 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开塞第七[M].北京:中华书局,1986:56.

[13] 蒋礼鸿.商君书锥指・画策第十八[M].北京:中华书局,1986:107-109.

[14] 山东大学《商子译著》编写组.商子译著[M].济南:齐鲁书社,1982:182.

[15] [宋]王安石.王文公集(73卷《商鞅》)[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70.

[16]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M].北京:中华书局,1956:48.

第9篇

切实了解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认真研究农村法制传播面临的问题,是实现农村法制建设以及确保涉农法制传播致效的前提和基础。据有关农村法制建设现状的实地调查显示,我国农村法制建设还相当薄弱,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任务在农村还很艰巨①。总体来看,目前我国传媒涉农法制传播,除了面临农村受众的法律意识一直非常淡薄的老问题之外,还面临不少亟须予以重视的新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给法制建设与宣传带来新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农民变换职业和转换身份创造了条件,使农村的社会阶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一是以承包土地为主的群体。这一阶层目前是农村社会最大最主要的群体。由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模式的高度分散,传统法制观念、法律文化的严重缺失等原因,他们对法制的认知处于较低的水平。二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阶层,一方面他们在农村依然承包一块土地,另一方面又在城市中从事建筑业、饮食业、修理业等劳动,他们是城市的弱势群体,其权益普遍得不到保障,更需要法制来保障他们的利益。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工业化进程加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一阶层的人数会越来越多。三是个体劳动和私营企业主群体阶层,他们一般具有某方面的技能,但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有限,对法律不怎么关心,只有在涉及切身利益时才想到法律。四是乡村管理者阶层,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成员以及村民小组成员。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比过去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着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不强的现象。五是农民雇工阶层,该阶层对其所经营管理的财产没有所有权,但人数较少。这些阶层由于经济政治地位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利益需要。②

“对于任何性质的新闻媒介,受众的接触与选择,都是其一切功能目标实现的首要前提”,“而占有市场,赢得受众的第一步就是新闻媒介及其设定栏目的准确定位”③。因此,传媒应深入了解当代农村社会阶层的变化、各阶层受众的利益诉求、收视习惯、信息需求等情况,有针对性地从法制上宣传、引导和整合农村社会各阶层,促进其融入整个新农村建设中去。这是目前我国新农村普法宣传中一个亟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当代传媒涉农法制传播所面临的新问题、新任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观念、手段及实践成为新农村法制传播的新课题。我国农村传统的经济体制正处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农业小生产经营方式向产业化、现代化经营方式转变的过程之中,农业与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管是农业的承包,还是农产品的加工、运输和销售,都迫使农民接受现代的契约观念。同时,由于现代市场活动是以经济组织互动和流通为主,而以家庭为主的传统简单的农业组织已经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农村经济组织日渐增加,而现代社会组织间的互动所体现的是以契约为基础的法律关系,或者从根本上说,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契约④,由此,农业组织法律规范化成为一种现实的要求。目前中国农村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倾向虽然已经成为农村社会发展中不可逆转的趋势,但目前农村市场的契约制度尚未建立,农民没有真正成为市场契约的主体。如何培养农民的契约观念,培养他们运用契约手段,积极进行契约实践,成为能否顺利实现农村经济现代化的关键环节,也成为传媒涉农法制传播必须注意的一个新内容。

农村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传媒舆论监督任务艰巨。目前,有关农村的法律虽然已具相当规模,但同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如有些急需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某些法律、法规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具有明显的义务本位特点,强调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对维护农民权益、对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授权性”、“服务性”规范体现不够;基层政府的行为没有纳入法制化轨道,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农民打官司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各种监督力量各自为战,相互间难以形成合力等。诸如此类的现象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化干群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大众传媒作为重要的舆论监督机构和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可谓任务艰巨。

树立人本法制理念,改进传播方式

农民问题是核心,定位要准确。涉农法制传播致效的前提和基础是准确定位,为此,传媒应深入农村,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新农村建设的主要问题是“三农”问题,而“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要想做好涉农法制宣传报道,必须真正了解我国当代新农村法制新闻传播面临的问题,必须深入了解当代农村社会阶层的变化及各阶层受众的利益诉求、收视习惯、信息需求等情况,通过有一定深度和系统性的宣传报道,潜移默化地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让他们真正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只是把节目做成一个表面化的涉法事件报道或者是法律知识性的介绍。

新闻服务生活,选题要贴近。当前传媒涉农法制报道在选题方面往往过多关注刑事案件而忽视民事案件,即便报道民事案件也大多反映村民之间的邻里纠纷,没有真正地反映出当前农村的现实问题,如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情况、农民减负政策的落实问题、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问题、贫困学生救济制度情况、扶贫工作的法律监督等。总之,涉农法制报道应真正立足于“贴近农村实际、贴近农村生活、贴近农民受众”去选题,切实满足农民对法律的真实诉求。

知其所以然是关键,注意系统策划和深度挖掘。采写涉农法制报道不能停留在对现成事实的处理表层,还要深入事件的表象,结合法律点,在阐释法理的同时,把视角拓展到案件背后,关注人的内心世界及其命运经历,揭示与法律事件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成因,这样才能升华主题,增强法制传播效果。为此,对选题要进行系统策划和深入挖掘,使涉农法律宣传有一定的体系和深度,这样才能培养农村受众较为全面深入的法律意识。比如《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出台,这里面就涉及了很多的法律问题,传媒可以通过提前策划,从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及拖欠问题到依法规范农民工的劳动管理、从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到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等角度,以深入系统的传播方式关注农民工的法律问题,其传播效果远大于孤立的表面化的报道。

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形式要灵活多样。法制宣传报道在形式上要多探索符合农民口味的报道风格和样式,注意拓宽题材范围,在形式上不断创新。除了增强目前观众喜爱的以案说法的故事性和服务性之外,还可以制作针对农村的法制信息报道,及时传递新法规以及农村法制建设的新动向;还可以增设论坛式的节目,针对农民关注的话题进行讨论;可以在报道中尝试性加入娱乐元素,如通过Flash、情景剧等方式,通过法律宣传与戏曲曲艺等形式相结合的方式,使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素养,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要增强报道的参与性,让农民在参与和互动中学习法律。

多渠道开展农村法制传播与服务工作

媒体合力。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各自宣传优势,形成合力,从而营造浓郁的农村法律氛围。各家媒体应紧密联系农村实际,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采取多方位、多渠道的方式广泛地宣传与普及法律,加大农村法制传播的力度。比如大连电视台《法制天地》栏目就设置了《每周断案》板块,每周推出一个依据真实案例演绎的法律事件或纠纷,让观众判断事件的主人公是否违法犯罪,违了什么法,犯了什么罪,观众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来参与,为广大观众提供了一个学法的平台,普法效果非常明显。

送法下乡。定期组织送法下乡活动,开展农村实地法律宣传教育。要结合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抓住农民最感兴趣的问题,围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咨询和服务。如针对农村村民居住分散,生产、生活活动“各自为阵”,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送法下乡活动应遵循“便民、近民、利民”的方针,编写适合农民生产生活的法制传播资料,登门到户宣讲,分发普法资料,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讲法律知识,增强宣传效果;定期开展村民法律座谈、法律讲座,让农民“眼里看得到、耳里听得到、脑里想得到”,切实提高农村受众的法律素质。

法律援助。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如在城市里帮助农民工成立自己的组织,鼓励农民工加入这样的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涉农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在农村设立法律咨询室,使农民遇到有关法律问题时能及时得到法律的帮助。

日新月异的中国新农村,将对传媒法制传播工作产生更多更高的需求。大众传媒对于新农村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巨大的作用。作为现代化进程推进器之一的大众传播媒体,如何调整自己以适应21世纪新农村的变化,如何促进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则是其责无旁贷的使命和责任了。

注 释:

①刘白明:《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南昌高专学报》,2006(5)。

②阮雪梅:《以法制保障新农村建设》,《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3)。

③李良荣:《新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第217页。

④齐心:《中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特点探讨》,《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4)。

第10篇

一、广泛宣传抓落实,扎实做好普法发动工作

为保证“四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在启动预备阶段,我乡就广泛地进行宣传发动,力求做到思想熟悉到位,动员部署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为加大宣传力度,20**年5月,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乡机关干部精心制作了10块展板、100幅宣传画在全乡各村屯和乡属中小学巡回展出,向全乡广大农民展示“三五”普法成果与“四五”普法目标任务和意义等;并结合“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将每年的12月份定为普法宣传月,在全乡开展了“四五”普法宣传月活动,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制讲座和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悬挂张贴标语,对“四五”普法的意义、目标和任务进行广泛宣传。在宣传过程中,乡政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把“四五”普法工作列入年度全乡乡村屯三级干部考核目标之中,确保“四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健全了组织网络。乡政府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办公室,负责普法日常工作。各村屯和乡属中小学也都成立了相应的“四五”普法领导小组,进一步健全了“四五”普法组织领导机构,全乡上下形成网络,实行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主抓、普法办公室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二是周密制定了规划。根据市县“四五”普法规划精神,结合全乡实际,制定了乡“四五”普法各年度规划,乡属中小学和各村屯也结合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规划。三是加强了队伍建设。全乡建立了学法讲法小分队、普法依法治乡联络员、法制宣传骨干队伍和法制副村长(校长)队伍,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四是加强普法骨干培训。从20**年起,乡政府共举办了全乡“四五”普法骨干培训班7期,共培训骨干800余人次。五是及时征订发放教材。先后征订发放全国“四五”普法干部读本450本和省编公民普法读本1350本,编印发放法制宣传手册及宣传单3.5万份。六是落实了普法经费。乡财政每年都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拨付普法经费,为开展“四五”普法工作创造了物质条件。

二、明确任务抓重点,实现工作整体推进

“四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全乡认真按照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要求,抓好重点对象,确定重点学习内容,实现整体推进。一是抓好各级干部学法。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和村屯干部是“四五”普法的重点对象。20**年5月,乡政府组织召开了全乡乡村屯干部学法动员大会,对全乡三级干部学法进行动员和部署。首先,开展了以乡领导班子中心组为龙头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用法讲课学习活动,每年乡中心组集中学习法律知识不少于4次。在学习过程中,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学习笔记、有心得体会,并按时参加了县统一组织的考试。其次,开展了乡村干部学法用法大练兵活动。做到一般干部学法每年达到40小时以上,有学法计划、有记录和学法笔记。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自身法律素质,促进了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工作失误。五年来,全乡未发生行政诉讼案件。第三,开展了“村官学法普法学习月”活动。根据农村实际,将每年的1月份定为“村官学法普法学习月”,司法所根据村官农村工作实际,下发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涉农法律学习材料及各种普法宣传单,并于每年活动月结束后,对村屯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结果纳入年终评优的重要一项。通过开展“村官学法普法学习月”活动,大大提高了村干部法律知识水平,提高了依法治村治理水平,使村级法治化治理上了新台阶。二是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五年来,全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开展了“送法进校园”活动,使在校的青少年学生都接受了法制教育。为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乡里还专门对各中小学生主管法制的副校长和政治教员进行了专题培训,作为法制辅导员,并进一步明确了职责。乡派出所和司法所积极开展警校共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和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在全乡中小学生中开展了“两法”知识竞赛、学法征文和法制宣传画创作活动,开拓普法教育新路子。

三、拓宽渠道抓提高,营造浓厚普法氛围

“四五”普法以来,全乡普法工作注重拓展新的阵地和形式。一是主动“送”。乡政府每年都组织有关执法站所利用大集和科普之冬等各种契机,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大型“法制宣传”活动,五年来,共发送学法资料10000余份,接待法律咨询者3000多人次。二是突出“新”。广泛宣传普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全乡共举办新颁布的《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各种培训班和讲座11期,共培训1500多人次,有力地促进了新法律法规实施。三是扩大“面”。乡里每年都坚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广播、墙面、板报等多种形式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普法覆盖面。

四、紧贴中心抓深化,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为使普法工作取得实效,我们紧紧围绕乡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化普法教育,坚持把普法工作与处理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为促进乡党委、乡政府各项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严打”整治斗争期间,全乡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编印下发“严打”法制宣传手册,举办了“严打”法律知识培训班和讲座,宣传“严打”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非凡是在全乡实施草原禁牧过程中,我们组织乡村屯干部深入农户家中,非凡是养殖户家中宣传《草原法》、《草原治理条例》,宣传草原禁牧的好处,并印发了5000多份宣传资料。通过宣传和入户讲解,消除了广大农户心中的疑虑,使禁牧工作变成了农户的自觉行为。

五、普治结合抓创新,进一步推进依法治乡工作的开展

第11篇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关于法制教育的心得,供大家参考。

关于法制教育的心得1孟子曾经说过: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治”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与人治、德治相对立的。如果许多人都不受法治控制,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那么世界该变得如何?法治让人讲究文明,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少些人们的纠纷,使人们和谐,社会安定。

法治,无声警察

一个未满18岁的青少年,他的父母由于身体不好,而没有时间管他,他便像一个流浪子一样,整天游着,游着。他慢慢地迷上了电脑游戏,为了去网吧打游戏,有时甚至还逃学。当他没有钱时,他第一想到的就是他的母亲,无论是谁说的话,他母亲都会信。他就以她母亲的这一弱点,来求得他的奢侈之心。他回了家,骗他母亲说学校要买资料,需要交15元钱,他的母亲毫不犹豫的把15元钱给了他。

他继续逃学,并得寸进尺地向他母亲要更多的钱。直到后来,学校老师知道了这件事,狠狠地批评了他,并告诉了被蒙在鼓里的父母,让他们认真监督他,不让孩子偷偷溜去网吧,然后让学生帮助他,让他知道原来世界上还有一种这么可贵的东西——情感!

法治,知心朋友

说到小学,我便想起了我的一位同桌,她。。。。

我每次出教室的时候,总感觉有一件不好的事要发生,当我回来的时候,发现我的一支笔不见了,反正是一支笔,我也没去探究了,但后来,这种情况出现很多回,我就发誓:这件事我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

有一次,我假装出去了(其实我在墙壁边谨慎地望着)。突然,我看到我的同桌,趁有些人不注意,悄悄地从我的位子里拿出一样东西来。我便跑去告诉老师,要老师为我做主。

老师把同桌叫去,同桌进教室时眼睛红肿着,后来,老师安排他一个人坐,并让她父母好好教育她,让她改正偷东西的行为。

法治,法治,就是这么厉害,你们的一举一动都会被它看在眼里。

法治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治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

关于法制教育的心得2法制如同温暖的阳光,如同润物的春雨,如同炎夏的清风,有它才得以让我们的社会和谐稳定,我们的生活井然有序,百姓安居乐业,幸福安康。

比如最普通的交通法规就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时时刻刻关系着我们的生命安全,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因此社会对交通安全方面严格要求,不容许发生任何意外事故。

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骑着自行车去离家不远处的超市,到了十字路口要过人行横道,一贯守法的妈妈下了车,并喊我也下车,一起推车前进。我还以为是妈妈担心我车技不稳,大声对妈妈说:“没关系的,我可以骑过去。”没想到她严肃的冲我喊道:“你有点交通法规小常识好不好。”我感到莫名其妙,不就是过马路嘛,“红灯停,绿灯行”,幼儿园时就知道了,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这时,来了一位老爷爷,他也骑着一辆单车,轻快地踏着脚登,嘴里还横着越剧小调儿,在绿灯的指挥下缓缓而行,一副没心没肺的样子。可他没有想到“灾祸”从天而降。他丝毫没有察觉站在马路中央的交警鹰一样的眼睛已经死死地盯住了他。交警叔叔叫住了老爷爷,礼貌性地敬礼后也开出了一张二十元的罚单。老爷爷极力申辩,脸孔涨的通红,但是法规就是法规,岂是儿戏。交警叔叔为了交通的安全,秩序的井然,铁面无私,执法如山。而此时的我觉得脸上火辣辣的。幸亏妈妈提醒了我。

回到家里,心里还有点不服气的我特意上网查了电脑,原来“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必须下车推行”。交通小法规真是无处不在呀,我暗暗提醒自己以后一定要多看些有关法制法规方面的书。心里也更加敬佩那些执法部门的叔叔。有了他们,我们的生活才会如此美好!

关于法制教育的心得3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倘若没有纪律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每一个公民必须要做到的,而对于公民来说,惟有能自觉地做到遵纪守法,才可能获得最大的生存自由。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人走在马路上行走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被车撞伤,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有的同学不遵守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忽视学校对学生仪容仪表、待人接物、行为言语等方方面面的要求,不爱护公物、乱扔垃圾、抽烟喝酒、沉迷网络、旷课、偷窃、为一点小事结伙打架等等……,积小恶成大恶,最终必然自食恶果。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王某,成绩优秀,还是班级里的班干部。有一次他考试考得特别好,爸爸就奖励了他10元零花钱,有同学提议他拿这10钱去打电子游戏机,没想到就这么一脚迈进,他就很快成为了游戏机的“俘虏”,成绩越来越糟糕,视力也在不断下降。父母给的零花钱根本就不够用了,怎么办呢?他决定铤而走险,干脆去偷。有一次,他去一家超市偷东西,没想到在超市出口处被一位老太太当场发现,为了不被抓住,他居然随手拿起啤酒瓶朝老太太的头部连击数下,致使老太太当场死亡。痴迷于电子游戏机使他丧失了人性,由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沦落成了一个杀人凶手,这是多么可怕啊。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权益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权益和义务是一致的,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起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关于法制教育的心得4每当我打开电视看法制节目的时候,我的心都不禁绷得紧紧的。每当看到一幕幕骇人听闻的悲剧在我眼前发生时,我都不禁簌簌落下眼泪。这时,我心中总要涌起一个问号——为什么?为什么每天都要发生这么多悲剧呢?我想,这可能是与个人的法律意识有着直接的关系吧。法律其实每天都在我们身旁。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到关乎国家命运的大事,都离不开法律。所以守法、爱法、遵法、用法成了我们每个人必要的原则。

走在大街上,随时都可以看见有不法车辆乱闯红灯或逆向行驶。有些司机明明知道“宁停三分,勿抢一秒”,可能他们认为这只是一些芝麻粒儿的小事,从而忽略了安全和法规的重要性。然而,正是这样的疏忽和大意时刻威胁着大家的生命安全;也正是这样的疏忽和大意,使他们一错再错,最终铸成大错。多少家庭支离破碎,使多少人承受痛苦!如果他们不违反交通规则,认真遵纪守法,那么,伴随大家的就是幸福美好的生活。

在我们的身旁,有很多因不学法不懂法而违法乱纪的的事发生,还有一些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在无形中就触犯了法律。有一次,我路过乐西小巷,突然看见前面有两个黑影在推推搡搡。走近一看,原来是一个初中生模样的男生手里拿着锋利的小刀对着一个小学生,要他把钱拿出来。那个小弟弟吓得面如土色,苦苦哀求着。初中生仍拿着刀不放,一而再再而三地威胁着那个年幼的小弟弟。在一旁的我清楚地明白,如果小弟弟拿不出钱来也许就会受到伤害,我也吓得心怦怦直跳。但是那个初中生表现出的却是丝毫没有商量的样子,还在继续威胁小弟弟给他钱。我首先让自己努力镇静下来,然后跑到报警亭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察叔叔及时地赶来了,那个初中生被警察叔叔带走了,小弟弟得救了!他向我投来感激的目光,我悬着的心也总算落地了。

我们学生的职责是读书学习,如果像那个初中生一样不好好读书,不遵纪守法,去干害人害己的事。我们的社会不就乱套了吗?我们学生学好《未成年人保护法》,遵守校内外纪律,就是对自己的保护和对他人的尊重!

“国不可无法,家不可无规,校不可无纪”,我们是小公民,是祖国的未来,随时随地都要遵纪守法。从我做起,从小做起,学习法律、懂得法律、运用法律。法律将伴随我们一生,让我们受益匪浅!只要我们学法、守法、遵法、用法。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关于法制教育的心得5法律,是社会上必不可少的东西,如果没有法律,那么人们的生活就将会是一片混乱的,社会上将是一场乌烟瘴气的场面:有的人在打架,有的人在说脏话,还有的人在伤害他人以博取自己的开心。但是,当有了法律的时候,这一切都将不会发生。

法律的作用就在于维护社会人民的和平与安全和权力,特别是妇女与儿童的,作为当代小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但是,我们应该思考,我们儿童应该如何与法同行呢?其实,我们可以先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

如果遭遇到不法分子的话,我们必须要沉着、冷静,努力思考最佳的摆脱方法,不要让自己显得惊慌失措,要让自己立刻冷静下来,否则,很容易让不法分子得手。如果在家中的话,要锁好家门,如果有陌生人敲门的话,不要盲目开门,要从观察镜中看清对方的容貌和性别,或者是隔着门问清楚对方是谁,才能开门,如果不认识,就可以不用开。

一个年仅14岁的男孩,因沉迷于网络游戏,家里因他一贫如洗,可是又因实在控制不住自己的欲望,竟起了抢劫的念头。那是一个下午,他像以往一样来到了那家他平时爱来的网吧,可因钱不够被人撵了出来。一时的贪念与怒火充满了心中,他看见街对面的妹妹手中拿着一百元钱,嘴角扬起了坏笑,他拿着刀,跟着妹妹来到一条偏僻的小巷,他四下看看,见周边无人,便逼迫妹妹交出钱,妹妹不肯,说那是妈妈给的过年钱,求哥哥放她走。一时的他失去了理智,伸出手要抢,可妹妹大声哭了起来,他不知所措,害怕有人看见报警,便举起明晃晃的刀子向妹妹胸口捅去,可不料正中要害,妹妹当场因流血过多死亡。如花的生命就这样离去,如果当时的他遵守了法律,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那就不会造就这样的惨剧!

第12篇

随着我们国家档案管理工作的目标的提高,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都开始重视档案的管理工作,并且将管理好水利单位的档案放进了重要的议事安排中。例如针对档案管理工作召开相应的会议;专题探讨研究档案的管理工作;分管相关责任负责人;为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人、物和财等方面的物质条件;将档案的管理工作列入单位未来的发展规划中等。值得高兴的是,几乎所有的努力都取得了比较乐观的成就,然而,我们国家的档案管理的体系还有待于健全,还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探索。职工的档案管理意识比较弱,进而导致水利单位的档案资料出现缺失,因此,将档案的收集以及整理工作放进单位的责任制的考核过程中是形势所趋。档案管理中,管理的力度以及调整的程度非常重要,所以,水利单位需要聘用年轻、专业、有能力、有责任心的人来担任档案的管理人员。为了能够激发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聘用的管理人员的福利和待遇应该与其他的科技人员一致。适当的组织干部群众学习、讨论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召开档案的专题会议,举办相关的展览,也可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于档案管理的意识,进而增强他们有关于档案法制的观念,使水利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通常情况下,我们应该将文件资料的生成、积累以及归档放进水利单位的管理标准中,并且将其纳入各个部门以及各个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内。水利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需要认真地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同时根据管理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比较合适水利单位进行档案管理的工作方法,进而发挥出作为一名管理人员的作用,确保各个类型的档案资料全部归档,保证了水利单位档案的准确、完整和系统。虽然说相对于传统的管理模式而言,现如今的水利单位已经加大了自身对于管理设施、管理设备以及管理条件的资金投入,并且购置了许多消毒柜、除湿机和防磁柜等用于保护档案的现代化设施,为水利单位的档案资料带来了比较好的储存条件,但是,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现在,在不断的操作以及探索中,我们还需要总结各方经验教训,获取更好的用于保管档案资料的方法。我们知道,水利单位的档案资料一般比较多,因此,如何将档案按照类别的不同进行科学的划分和保管成为了水利单位档案管理人员需要面临的重点问题。现如今,我们的档案业务建设工作还不太规范,为了确保案卷的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水利单位需要针对档案业务实施规范性操作。

水利单位的有关领导对于档案的管理工作需要进行高度重视,并且给予一定的物质以及精神支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识。在对档案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水利单位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管理设施。综合性的档案室建成以后,相关领导需要在人力、财力以及物力等各个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并且时常亲临该档案室进行管理指导,解决档案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大物质投资的数额,为建成的档案室购买档案柜、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以及防磁柜等设备。有关人员需要不断地加强水利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增加收集档案资料的力度,优化档案管理的质量以及档案资料的服务,深化档案管理中的各个环节,逐步将档案按照门类的不同进行数字化的转变,使其更加信息化和网络化。使用网络计算机以及高科技通信等技术,使档案管理工作更加信息化、服务化,这不仅是提高档案整体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也是未来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发展方面。为了确保现代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和现代化的工程管理实现步调上的一致性,水利单位还需要将信息化的管理目标放到整个管理工作的重点位置。由于水利单位的档案资料过于复杂和繁琐,一般不利于档案使用者的翻阅,因此,在进行档案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应该编制档案资料的分类目录、总目录和专题目录,这样不仅有利于实现档案的实际价值,还有利于档案使用者的查找和利用。为了能够更好的服务于档案的使用者,水利单位需要对档案的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思想道德以及业务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以便使得档案管理人员能够做到迅速的调卷、准确的查找、热情的服务等要求,进而使得档案的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专业化。对于档案的使用者来说,为了保护档案的安全,需要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在登记过程中,档案的使用者需要填写真实、可靠的个人信息。我们知道。只有认真地做好档案的编制以及研究工作,才能够较为充分地发挥出档案资料的实际价值,才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准确的资料信息,才能够为项目的设计、项目的施工以及项目的开展带来积极的作用,才能够为我们国家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

通过上面的叙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水利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对于整个水利工程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对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不断的研究和探讨,查找出工作中有可能出现的薄弱环节,制定更加有效的档案管理以及服务制度,在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才能保证综合性的档案室能够正常、安全的运转,才能够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持久的发展下去。

本文作者:卜芸芸工作单位: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