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7:48: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档案查询,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外受理查询。
二、参加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公共资源转让、经营性土地出让、医疗器械采购等各个领域招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三、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将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招标条件之一,未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四、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向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五、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内容为:
(一)个人行贿犯罪和介绍贿赂罪档案的录入事项包括:犯罪人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所、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二)单位行犯贿罪以及因单位行贿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犯罪档案的录入事项包括除按照第(一)项规定的有关内容录入外,还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机关、企业、事业、团体、所有制类别)、注册地和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六、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
单位或个人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需提供介绍信、查询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申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七、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查询申请应当及时处置。收到单位或个人提出查询申请后,立即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报主管检察长审批,进行查询,并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原因。
八、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
(一)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二)人民法院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三)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九、对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查询结果,应当复核。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在三日内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予以回复。
十、检察院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的查询结果反馈给招标人后,招标人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检察院。
十一、对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储存、提供查询和查询结果的归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操作统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
(二)保证录入的档案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拖延、遗漏、伪造;
(三)严格遵守工作规定,不得擅自受理查询申请或者超范围提供查询内容。
(四)严格遵守检察人员守则,不得利用查询工作,谋取单位或者个人的私利。
十二、下列内容不纳入查询范围对外提供,但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或单位、个人确因工作需要了解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对外提供。
(一)对单位或者个人与他人共同实施行贿犯罪的,涉及的其他共同行贿犯罪人的信息;
(二)受贿方的信息;
关键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贿行为;廉洁准入
近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作为检察机关运用信息技术预防贿赂犯罪的重要创举得到迅速发展,已经在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诚信和市场准入管理,推动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极大认可,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品牌业务。在这种形势下,我们有必要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和把握,采取得力措施把这项工作不断完善起来。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实施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6年开始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面向社会受理查询,经过三年的探索,在2009年取消了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原来的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2011年7月,高检院正式成立行贿档案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11月实行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全国联网,查询的权限也由市一级院下放到基层院,查询数量呈几何级数上升。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向社会提供查询68万余次。2012年截止到10月份,黄埔区检察院共接受查询申请1523次,发现行贿犯罪记录2人次。今年查询总数是去年查询总数的49倍,其中广东火电物资供应公司、区水务局等单位在黄埔区检察院预防部门的推广及建议下,在工程建设及采购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进行廉洁准入管理,向黄埔区检察院提交批量查询申请,占2012年度查询总量的93%。
目前,所使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里面的数据仍以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构成行贿罪的录入为主,在2012年初,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做好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录入的通知,要求将1997年以来的行贿犯罪、受贿犯罪、受贿行为、行贿行为信息录入系统,目前各基层院正着手补录。但由于人手有限,各基层院补录进度并不理想,一定影响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运用。该系统还有利用自身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功能,但基层院目前可用数据只局限于本级院,数据的实用性和代表性并不强,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功能的利用率并不高。
二、运作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一)行贿犯罪档案录入阶段
1、可供录入信息资料不全
(1)行贿受贿行为信息不全。目前,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的是以法院判决内容为主的信息。构成行贿受贿犯罪信息收集录入较为方便、齐全。而行贿受贿行为档案的信息录入,除了检察机关作撤案或不处理的,还有一部分行贿行为是在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受贿犯罪对应的行贿行为。而在判决书中,对这类行贿行为人多数会以“另案处理”一带而过,难以全面掌握,如果要录入相关信息,将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去翻看案卷。
(2)法律文书的信息与查询系统录入内容有差距。不管是行贿犯罪还是行贿行为的信息录入,相关法律文书上关于行贿人、行贿单位的基本情况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及工作规定所要求录入的如机构代码、注册地等内容仍有缺漏,难以全面发挥系统查询及管理功能。
2、各信息系统平台不兼容,重复录入导致资源浪费
(1)检察机关内部系统不兼容。检察机关内部使用的检察机关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每个业务部门只能查看各自的数据,无法共享其他业务部门的数据。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数据库也无法实现共享。就预防部门而言,尽管各系统所依赖的基础数据均为职务犯罪,但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数据也无法实现共享。
(2)检察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信息资源无法联网共享。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黄埔区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对生效裁决文书公布情况看,几乎没有职务犯罪裁决文书的公布,因此,检察机关即无法通过查阅网上公开的信息来进行便捷录入,也无法与法院共享职务犯罪信息平台。
因此,各系统均需单独人工录入,对法院判决的简单重复录入,一定程度上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
3、信息录入的滞后性。检察机关应在贿赂犯罪生效判决作出后及时录入系统。目前一般都是由公诉部门收到法院送达的生效判决书后再交由预防部门,基层预防部门难以实时掌握案件的裁决情况。因此,在案件录入上广泛存在延时情形。行贿受贿案件从立案侦查到生效判决短则几个月,长则一两年,到判决生效后才录入信息,明显缺乏时效性。因此有可能出现行贿人已经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因法院尚未裁决故查不到行贿记录,其得以继续参与相关招标活动①。
(二)查询申请的受理和审核、查询阶段
1、申请主体资格界定不明确
(1)申请查询者的资格问题。工作规定只规范了申请需提交的申请书和身份材料,对于前来查询的个人和单位的资格,并未予以明确规定,难免出现检察机关随意审批或材料审核不严的情况,因此有些地方出现了部分单位个人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谋取利益等现象。
(2)受理查询检察机关的不确定性。虽然目前查询系统已实行全国联网,对于查询单位的注册地或个人户籍地是否在查询检察机关所在地,各地也有不一样的做法,要不就是因为地域的限制而给查询单位或个人带来不便,要不就是同一个招标项目,同一个项目负责人在全国各地都有查询记录,导致查询数据的统计有重复部分、精确度不高。
2、查询范围选项规范不明
(1)查询所属行业领域的选择规范不明。由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单一、行业隶属定性标准主观性强等原因,如果是异地查询的话,录入信息地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行业领域或单位性质的判断与查询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判断,难免会出现差异,容易给行贿者漏网机会。
(2)查询判决时间范围的选择规范不明。现有机制对投标人“自证清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资料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段规范,因此,有些查询单位要求查询近5年内的档案记录,有些更是从申请单位注册工商执照的年月开始查询。由于缺乏行贿犯罪档案的“退出机制”,有些申请单位或个人为了避开不良记录,有意避开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判决时间年月。
3、对外提供查询的内容有限。尽管目前查询系统正在丰富数据量,但对外提供的查询范围仅限法院作出终审裁判认定为行贿犯罪的案件,查询系统也录入了部分行贿受贿行为信息,由于这部分信息比较敏感、复杂,仅接受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上级检察机关的查询,还不能全面公开接受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查询,或者只用于检察机关调研分析、领导决策等事宜。
4、告知函内容不规范。目前很多企业都是按照招标方的要求,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自身无行贿犯罪记录。因此在现有“查询结果告知函”模板中,抬头收文单位和正文内容的被查询单位均为同一个。但企业通常需将“告知函”随标书提交至招标单位,在招标单位未明确要求提交“告知函”原件或无法审核确定查询用途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告知函”被复印后重复使用甚至做假,不利于保证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另外,“告知函” 目前只是单纯的查询结果告知,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预警提示,降低了查询机制的威慑效应和限制准入资格的功能。
5、查询的形式比较单一。目前的形式就是当面接受查询申请,然后当面送达查询结果。这种单一的形式容易受制于工作安排的冲突。按照基层院的实际情况,预防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兼职从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因此在外从事其他工作时,往往会让上门申请查询的单位或个人无法递交申请,给申请人带来不便。
(三)查询结果处置、运用阶段
1、告知函的刚性不足。目前检察机关只是提供行贿犯罪的查询业务,不干预、不参与对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具体处置。也就是说处不处置,如何处置,检察机关只具有建议权而不具备命令权,告知函没有刚力,只能作为一种评判参考,不能直接引发任何资格罚的后果。这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对提供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视而不见的情况,使其价值无法实现。
2、查询结果处置缺乏法律依据,标准不统一。虽然目前《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竞标企业资质查询做出了要求,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明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法律地位,目前主要由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规范,不同地方的处置标准也不一,有的废标,有的扣分,一定程度影响了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
(四)需要探讨的其它问题
1、被查询者的规避行为。现实中很多因行贿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公司或个人,为规避查询系统,使用“金蝉脱壳”的方法,如成立一家新公司,用新公司开展业务,旧公司不注销也名存实亡;或利用亲戚朋友出面,自己做幕后老板。如何防止已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个人规避原罪,成为完善行贿犯罪查询制度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2、对归正者的保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是对行贿人有效的规制,目前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实行的仍是档案终身制,即一旦“入档”,就永远背上行贿者的黑名,即使已经弃恶从善,整改完善,合法经营,也可能被永远清除出相应的行业。这显然违背了预防和挽救的原则,也违背了对行贿归正者应有的生存期的保护。
3、查询机制的运用范围。虽然最高检已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和查询范围,但从各地检察机关受理申请查询的情况看,这些公司企业都是因为要参加相关的招投标程序需要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而且主要集中在政府采购与建设工程领域,而在其他领域未能发挥作用。
4、查询机制的执行。由于缺乏配套的行政机制和相关法律规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目前尚未从真正意义上成为进入市场准入的必经程序,主动查询的较少,即使有些地方的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达成共识、制定相关工作规定,但相关部门显示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三、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思考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自身的完善
1、行贿档案查询系统技术层面的完善,增强实用性。首先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半开放式的检察机关案件信息系统数据库,根据业务需要向相关人员授权使用查阅、下载等权限,减少部门内部及各部门间的重复劳动。其次是整合检察机关、法院、公安、纪委等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完善职务犯罪及行为的综合性数据库,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完成与查询系统相对应的信息收集与录入。
2、完善信息的录入
(1)扩大录入范围并实行分类管理。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在现有录入数据基础上,还可增加向非国家人员行贿档案的录入,从行贿犯罪档案逐渐转变为贿赂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如有针对性地提供不同类档案的查询、设立不同的预警等级。对有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等严重行贿行为的个人和单位,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有关国有单位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进行信息披露和预警提示。
(2)调整信息录入时间。从立案侦查到法院判决生效这一时间段,对贿赂(嫌疑人)人分阶段录入其诉讼程序的信息,如“立案侦查”、“审查”等,但不录入犯罪事实、犯罪数额等实体信息,待到司法认定后再补充相关信息,如果与最后司法认定的有出入,如行贿人的变化,也应及时更新或删除相关记录。
(3)补强潜在规避行为的信息录入。为防治规避行为,加强与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可在行贿行为或犯罪事实得到司法认定后,根据工商部门或公安机关提供的行贿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其近亲属名单或由其注册的新公司名单,将其补录进查询系统,设置一定的观察期,使原行贿单位或个人承担应有的风险。
3、规范查询过程中各选项认定。在高检院完善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之前,建议上级检察机关直接规范基层院在查询执行过程中的几个可选选项:如行业领域选择全部领域,判决查询时间根据档案保存年限予以限定。各基层检察院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4、合理设置“告知函”模版。对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告知函”的模版设计上除了按照工作规定显示内容外,针对不同的查询对象,可增加不同的预警提示。如是社会单位或个人的个别查询,可作诚信资格风险提示,若是行政部门或单位的批量查询申请,可以用简化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申请单位对有行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规范查询流程
1、严格申请主体资格,规范申请手续
申请行贿查询主体应限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公司、企业请求出具本单位及本单位人员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即“自证清白”;二是招标方请求出具其组织的竞标者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三是委托第三方查询事宜。申请手续应当齐全,包括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招标公告等;如委托第三方查询,则需有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查询主体的理想选择。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后意味着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是受理查询的主体,但从经济成本及工作效率来分析,由招标方统一向同辖区的或具体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检察机关提交批量查询申请较为理想。既为竞标者提供更大的便利,为招标单位保证查询程序及查询结果的真实性和统一性,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审核,保证查询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且最低程度保证统计数据的精确度。
3、人性设置查询方式。在现有的技术层面上,可尝试电话查询,主要是满足一般民众对贿赂犯罪情况的了解需求,对于查询结果进行电话答复。而对于需要书面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单位及个人,可开设查询业务的电话或网上预约,让检察机关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便于查询单位和个人及时拿到查询结果。
(三)查询系统与廉洁准入制度的有效衔接
1、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强制力。积极推动立法,确定查询制度的法律地位,提高查询机制的刚性约束力。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协助,协助其建立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将查询制度融入行政审批环节,有条件地对一些标的较大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等重大工程实行强制查询,并逐渐延伸为所有政府采购等行政行为的必要前置程序。对不主动查询的单位,预防部门可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予以纠正。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制定配套的措施,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设置科学、统一、人性化的处置标准,如仅仅是行贿行为的可以相应扣减评标分;构成犯罪的取消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登记或吊销资质证书②。
2、建立档案退出机制。目前,高检院并未对档案保存年限做出规定,但从公司法的规定看,高管人员如有贪污、贿赂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满5年就会解除从业限制。央行的征信系统规定满7年就可以将其不良记录从黑名单抹去。地方上也做出了有益探索。如台州市检察院与建设、发改委联合发文规定从2010年五月份开始在全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查询行贿犯罪记录由资格预审申请书提交截至之日或投标文件提交之日上溯3年③。高检院或各省级检察院,可以借鉴上述规则,对查询系统设立一定的禁业期限。一旦达到“出档”期限,即可不纳入对外查询范围,只供内部掌握。
3、扩大查询系统的应用范围。检察机关应加大推广力度,推动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查询系统,在数据库不断充实的条件下,将该系统查询服务应用至组织人事、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诚信管理等领域。同时,应尽快实现查询系统同省份甚至全国数据的联网,强化统计分析功能,深入分析贿赂犯罪(行为)的特点、原因、趋势、规律做出分析,为行业或部门预防提出建议。
注释:
[1]熊发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预防商业贿赂的局限性及改进设想》,载于《法制与社会》2010年8月(下),第106页。
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企业登记工商档案查询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查询下列企业的工商档案:(填写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
二、甲方应当保证被查询企业经工商登记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如因甲方提供的企业名称有误导致不能查询,乙方所收律师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三、甲方应提供查询原因(如资信调查、民事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及相关的材料
四、甲方应当承担下列费用:
1.甲方向乙方支付查询费用人民币xx元整(该费用仅限于律师服务费用)
2.上述费用于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支付到乙方的下列银行卡内:
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
户主:
3、复印费、交通费、邮寄费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指派本所xxxx律师作为甲方的人,具体负责查询上述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并取得盖有工商查询章的查询结果文本。
六、乙方应当本着勤勉、诚信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查询过程中涉及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如取得查询结果文本,则乙方应当在取得该文本后12个小时内,将查询结果、费和查询费发票一并送交或邮寄给甲方;甲方若未收到该文本与发票,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收到。
八、本合同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查询费时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先由乙方通过电子邮件给甲方,甲方签字或盖章后邮寄给乙方一份。乙方在查询完毕后将盖章的合同与查询资料同时邮寄给甲方。两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xx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xx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虚假证件
中图分类号:DF6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6.11
自检察机关开通行贿犯罪查询系统以来,对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全面推进廉洁准入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笔者近来发现,在行贿犯罪档案过程中投标人使用虚假证件的问题比较严重,应该引起各级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2010年5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应上级要求开通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截至2011年12月为止,共查询行贿犯罪档案2700份。在查询过程中,先后发现40余家公司持有和使用虚假证书49份。其中,虚假建造师证书34份,虚假专业技术职称证书5份,虚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份,虚假身份证3份,虚假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1份。2011年6月1日,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过程中,发现后移送公安机关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案件一起,该案被告人已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尽管如此,投标人使用虚假证件的问题,仍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虽然行贿档案查询制度的出台,使建设领域的监督制度有了新的尝试和突破,但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少数不法投标人制造和使用虚假证件的问题仍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阻碍了工程建设领域健康发展。因此,如何在行贿档案查询中有效识别虚假证件,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实践中虚假证件存在的形式 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践,可以将招标项目主要分为两大类:工程建设招标和政府采购招标。在两者中,工程建设招标是项目规模较大且资金使用最为集中的。而工程建设招标,又可分为工程施工招标和工程监理招标。与此相对应的是,投标人也可以分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这些企业和人员使用的证件,因颁证部门不同,证件种类也各异,而其中证件使用频率最高的,当属工程施工企业的证件。
施工企业的证件,又有“五大证、五小证”之分,以及建造师证书。公司的“五大证”,即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公司的“五小证”(俗称“五大员”证书),即资料员、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测量员证书。在上述证件中,公司“五大证”,因为法律或法规允许一家公司或企业可以同时拥有多份副本,只要申请即可获得,所以投标人伪造的频率较低,虚假证件相对较少;与此相反,公司“五小证”,以及建造师证书,因法律规定持证人只能拥有一本证书,虚假证件较多。在这些证件中,虚假的建造师证书尤为多见。下面,笔者就以建造师证书为例,来谈谈行贿档案查询中,如何识别虚假证件。
我国建造师的等级,可以分为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 和 Associate Constructor。 只有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通过注册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可以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6个专业。
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取得相对较难,对于报考者的学历、工作经历、技术职称,都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因而,在施工类企业员工之中,真正能通过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为数不多,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相对更少。而招标人为了工程质量的考虑,往往在报名时对建造师资格作出许多硬性的要求。在面对招投标市场巨大利润诱惑,一些不法投标人就不惜铤而走险,采用伪造证件的方式参与投标。实践中,虚假建造师证书不外乎以下三种形式:
1.克隆本人证件
克隆本人的证件,是目前工程建设领域招标市场上最为常见的情形,约占虚假证件的60%左右。所谓“克隆”, 顾名思义,就是指投标人伪造的不仅是本公司注册建造师的信息,而且伪造的信息也客观存在。姓名、照片、注册编号、证书编号等信息,是完全套用真实建造师的。一句话说白了,其实就是真实建造师证书的翻版。这些信息,如果到建设部门的网站上去查询,是完全可以查到的。所以在实践中,常常有一些投标人敢于拍着胸脯,理直气壮地跟叫板“我们的建造师证书绝对是真的,不信你可以到建设部网站上去查”。但一旦被揭开其中的破绽,他们马上会像泄了气的皮球软下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郭宏杰: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虚假证件的识别2.模仿他人证件
此类情形仅次于“克隆证件”,也是出现频率较高的虚假证件存在形式之一。造假者往往采用套用真实建造师的姓名、注册编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的形式,制造虚假证件,但唯独照片是使用自己的。由于建设部和建设厅网站上的注册建造师信息只显示姓名、注册编号、证书编号和单位等,唯独不显示证件持有者的照片。所以,也往往会被造假者因此钻了空子。
3.制造虚假证件
在行贿档案查询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占有比率相对来说较低。这种情况下,造假者制造出来的的证件信息,纯粹系子虚乌有,造假者模仿的只是真实证件的格式而已,制造出来的证件信息,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
二、虚假证件产生的背后原因 每一个社会现象背后,都有着其存在的复杂背景。招投标市场也不例外,出现大量的虚假证件,背后必然会有深层次的原因。
(一)公司业务不断扩张需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工程建设领域各种公司或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许多工程建设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为了生存,公司就必须不断地去承揽业务和进行规模扩张。公司通过租借资质、接受挂靠,收取被挂靠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以及中标后数目不菲的管理费用。此外,由于工程建设项目往往需要公司至少派遣一名建造师到场,而公司建造师人数往往有限,一般只有几名到几十名。而且法律和法规又规定,注册建造师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作。制作和使用虚假证件行为,自然也就有了其滋生的土壤。
(二)分公司受经济利益驱动
目前,很多规模较大的公司为了业务需要,在全国各地开办有分公司或者办事处。这些分公司或者办事处往往和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每年需要完成公司下达的经济目标,并向公司交纳数额不菲的承包费用。倘若完不成公司下达任务的话,则要受到一定的责任追究或经济处罚,甚至还有可能丧失担任分公司负责人的资格。如此一来,许多分公司或办事处负责人,就拼命地去抢地盘、拉生意,甚至会不择手段,采用伪造证件的方式去挣钱,而公司对此也常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个体户承揽工程的需求
近年来,尽管国家对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管理在不断加强,通过审查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技术人员配备以及生产业绩等来实行准入制度,划分资质等级,从而限定其承揽工程的能力。然而面对经济利益的诱惑,一些不具备施工资质,即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甚至是“三无”个体户,想方设法来租借使用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相关证件去承揽工程。而一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也乐于有偿地将自己的资质、证照等提供给那些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或企业来承揽工程,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四)处罚手段缺乏可操作性
《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企业挂靠、转包分包、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条款较少,且过于原则,处罚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据此在实践中进行违法认定和处罚执法。相对于较高的利润,却是较低的违法成本,投标人因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不大。
三、虚假证件带来的社会危害 制造和使用虚假证件的行为,扰乱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作秩序,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将会给国家、社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具体来讲,可以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一般来讲,建设工程对于投标企业的资质、技术装备、从业水平等,都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而在现实生活程中,一些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标准和等级要求,在专业技术、机械装备、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等方面难以满足工程需求,却采取挂靠、借用资质,或者使用虚假证件的方式取得中标资格。在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给工程质量安全留下诸多安全隐患。与此同时,出借资质的的企业除了收取“管理费”外,对于挂靠单位如何经营、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工程质量要求等不闻不问,更谈不上实施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管。很多不具备主体资格和从业实力的中标人,中标后又往往将工程层层转包出去。而置身于最底层的分包商只有靠偷工减料或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进行“谋利”,极易导致“豆腐渣工程”的产生,造成严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
(二)违法责任难以追究
工程建设项目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者往往为个人,自身不具备行业准入资格条件,甚至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仅是一个零散的个体经营者或临时合伙,缺乏法人责任意识和企业信誉,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在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时,往往一逃了之,给事故责任认定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还容易出现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安定的因素。
(三)市场秩序受到扰乱
招投标程序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排除垄断或限制,给投标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而使用虚假证件进行投标,却损害了其他正当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正当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也容易因此造成恶意竞争行为。这违反了招标投标工作所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违背了招标投标工作的目的,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运行秩序,也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四)腐败现象容易滋生
采用虚假证件投标,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和阻碍行业健康发展。一些违规经营者依靠自身的条件,难以取得交易信用和经济利益。因此,为了获取中标结果或经济利益,采取借用或者造假的方式进行投标。他们为了不被看出破绽,并且能够承揽到工程,最大限度争取建设单位的信任,想方设法拉关系走后门,大搞权钱交易,由此助长了腐败现象在建筑市场的蔓延,腐蚀了行业的职业道德,成为滋生腐败的源头和土壤。
四、识别虚假证件的方法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自开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以来,在实践中通过认真研究、比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摸索出一套识别虚假证件的方法,先后发现多起伪造证件的案件。下面,笔者就将识别虚假证件的方法做一介绍。
(一)分公司证件应重点鉴别
笔者通过对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开通以来的观察发现,在行贿查询过程中,各类建设公司的驻外地分公司或办事处,是虚假证件使用频率最高的重灾区。尤其是省外各类公司在豫开办的所谓分公司,证件几乎全套为假。这是因为,省外驻豫分公司,一般是规模较大、资质较全,在社会上享有一定声望的大公司或企业,在市场上很受欢迎。但恰恰也正是这些公司,由于自身业务需求量较大,根本就不可能将公司的真实证件交由驻外分公司使用,顶多只是在有需要时,将证件交分公司临时使用一下而已。而分公司由于业务的需要,证件不够使用,所以只好采用克隆证件等方式制造虚假证件,以供自己投标时使用。
(二)识别虚假居民身份证件
笔者在查询过程中,要求所有申请查询个人行贿犯罪档案者,必须提供被查询个人的身份证。这样做有三点益处:一是有利于保护被查询单位或个人的隐私,保证被查询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不被非法获取;二是提高查询工作的精度,保证查询工作准确无误;三是可以杜绝和发现虚假证件,因为在查询中证件造假难度最高的是居民身份证,尤其是二代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具备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并采用两种防伪措施:证件芯片采用数字防伪措施,可在对证件机读时完成认证;表面采用防伪膜和印刷防伪技术。整套制作二代身份证的仪器价值上千万元。这些新的防伪措施,有些用肉眼即可观察到:(1)在性别项目的位置,有定向光变色的“长城”图案,用左眼看可能是黄色,右眼看可能是绿色,两眼一起看就表现为蓝色;白天、夜晚所显现的是不同的光泽;(2)在相片下有光变存储的“中国CHINA”字样;(3)用放大镜人们可以看到,在彩虹印刷的底纹中有缩微字符串“JMSFZ”;(4)如果将证件正面放在紫外灯光下,可以发现荧光印刷的“长城”图案。通过肉眼仔细观察,很容易辨出真伪。如果感觉一时难以研判的话,还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身份证阅读器进行机读,便可轻而易举的识别出证件的真伪。
(三)通过证件印章进行识别
公司的各类证件,由于颁证单位不同,印章也各异,所以对其真伪的识别存在一定难度。但如果通过仔细观察,还是能发现有一定规律可以遵循。发证部门的印章大小、形状、字体、字号,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固定的。通过了解发证的时间、有效日期,对其加以琢磨、比对,就会对其有直观的感受。一般来讲,真实印章线条比较均匀,色彩柔和,色差不太明显;相反,虚假印章制作粗糙,色差较为严重。尤其是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的钢印,真实的钢印凸凹明显、层次分明、立体感较强;而虚假的钢印,则字迹模糊、立体感较差等。以建造师证书为例: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四)利用防伪条码予以识别
随着科学技术的逐渐发展,各颁证部门对于所颁发的各类执业证件,也逐渐加上防伪技术。例如添加防伪识别码等,内容和形式各异,方便于鉴别真伪。以建设部颁发的建造师证书为例,在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左下角,有一片红色的防伪码,如同人民币上的水印,用手触摸的话,可以感到明显的凸凹感。
(五)运用逻辑推理进行识别
除了上述方法之外,还可以利用一定的逻辑知识,还可以进行有效辨别。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为例:一般来讲,初级职称的评审,由县区一级的评审委员会通过;而中级职称的评审,是由地市以上的评审委员会通过;高级职称的评审,则由省级以上组织的评审委员会予以通过。笔者在受理查询的过程中,就曾发现一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持证人技术职称为中级,但通过的评审组织落款却为一家县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笔者当场对其提出质疑,持证人顿时被驳斥得面红耳赤、哑口无言。
五、遏制虚假证件的对策 (一)加大行贿查询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行贿档案查询工作,扩大公众对行贿档案查询的内容、意义和范围的知晓程度,取得建设单位和社会各界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人们逐渐认识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与相关主管部门紧密协作、联手预防贿赂犯罪的成功实践,其创新价值在于运用信息论指导和计算机技术,构筑客观、稳定、长效防控职务犯罪的屏障,实现专业预防与综合治理的结合、技术预防与制度预防的结合、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结合以及事后惩治与事前防控的结合。同时,要教育投标人要加强自律,严守招投标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并积极检举制贩、买卖假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人人参与、共同抵制、自觉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完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由于起步时间比较晚,且查询工作规定过于原则,使得查询工作在全国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我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和省院文件精神,执行《安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行贿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规范了行贿档案查询工作程序。对于提出申请查询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其必须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书面查询申请书,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必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并根据性质的不同,针对施工和采购查询申请,做出不同的查询要求。对于施工和监理类的查询,要求携带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资质证书、法人身份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建造师资质证及身份证(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证及身份证(监理单位)等。对于设备及材料采购的查询,要求携带: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有企业公章或个人签章的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留存备档。对于证件或材料不齐的查询申请,不予受理。通过规范查询程序,严肃了查询工作纪律,防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走形式、搞过场,有效遏制了虚假证件的出现。
(三)有效惩治伪造证件犯罪
对于在行贿档案查询过程中,对故意制造或使用虚假证件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假行为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通过对相关案件的查处,防止了使用虚假证件骗取中标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并有力震慑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维护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
(四)建立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在查询工作中,还要加强与建设主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完善招投标市场监督体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4条的规定,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除中标无效,承担赔偿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投标人制造或使用虚假证件,限制其从业资格的处罚,相比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来讲,处罚措施更为严厉,而效果也更为明显。在实践中,对于伪造、使用证件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可以采用通过向建设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的做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的从业资格,让使用和制造虚假证件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五)中标结果应予及时公示
据了解,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协助下,目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发展迅速,得到广泛运用。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查询63万次,被处置单位533家、个人887人。目前,来自各个部门及个人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需求越来越多,社会申请查询数量持续攀升,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受理查询数量增幅巨大。此外,越来越多的投标单位和个人从被动查询档案信息转变为主动到检察机关进行查询,以“自证清白”,从而推动了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机制制度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行贿犯罪档案实施全国联网工作的开展。
行贿犯罪档案的特点与管理模式
1.行贿犯罪档案的基本内涵
行贿犯罪档案是指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能和档案的属性,在开展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机制制度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活动中,围绕着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信息查询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把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信息和单位、个人背景信息,以及一些行贿行为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信息集中、整合起来,直接形成了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行贿犯罪档案,以此作为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基础。目前,行贿犯罪档案库含有工程建设、金融、医疗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领域档案。行贿犯罪档案中也录入了一部分行贿行为信息,即客观上实施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行为信息,主要包括法院裁决认定的相对应的行贿行为事实和检察机关不决定中认定的行贿行为事实;由于这部分档案信息更加敏感、复杂,涉及更多方面的问题,仅接受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查询,还不能全面公开接受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查询,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在做试点工作,待时机成熟之时才可具体运用。
2.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并没有对申请查询者的条件作明确限制,社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申请查询。如果要查询档案信息,需提交查询申请,明确查询事由和查询内容,并提交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以及被查询单位的准确名称,被查询个人的姓名等材料,才能顺利进行查询。查询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到人民检察院查询。二是电话预约,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查询,人民检察院受理电话预约查询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查询。人民检察院所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均为免费服务。
3.行贿犯罪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按规定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内,例如招投标、贷款和政府采购等关键环节,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向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监管工作的必经程序之一,并将处置的结果反馈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主动对应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进行监督、督促。如果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发现某单位和个人有行贿犯罪记录,行政监察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业主单位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置。检察机关只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处置,也不作干预。对被查询单位行贿犯罪档案的利用,最早主要根据单位名称,现在逐渐推行单位查询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准、以单位名称为辅的方式,不再完全根据单位名称来查询,以保证被查询单位的唯一性,便于进行甄别,只要公司没有注销,就无法通过改名的方式逃避查询。现实中也确有一些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公司,采取重新注册的方式来掩盖自己的行贿史实。为此,人民检察院除了采取上述方式外,还将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系和配合,及时了解企业或个人的背景信息,关注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公司、公司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等情况,防止其借机规避查询,“洗白”犯罪记录。
行贿犯罪档案全国联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全国联网运行,其查考和利用价值正逐步显现出来,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施全国联网工作处于刚起步建设阶段,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待今后的健全与完善。首先,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中资料缺乏。目前,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的是以法院判决内容为主的信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行贿档案录入的范围局限于经法院判决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行贿犯罪案件等档案,虽然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合法性”,避免了矛盾,但也使得该机制落入了对法院判决的简单重复,没有充分发挥检察院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资源优势,影响了查询功效的发挥,从而导致行贿犯罪档案库中的资料少。其次,有的法律专家认为,虽然目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对竞标企业资质查询做出了要求,但对招标部门将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必须环节,仅见于一些地区的规章制度中,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此,相关法律专家呼吁应尽快立法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列为中标的必要条件。
优化行贿犯罪档案网站建设的思考
行贿犯罪档案实施全国联网服务,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有广泛影响的服务,肩负着社会民众期盼的重任。如何切实有效地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服务民生出发,优化网站建设,值得我们加以思考。
1.建设贴近大众的特色资源
行贿犯罪档案所拥有的资源具有鲜明的独特性,正是这种鲜明的独特性,成了行贿犯罪档案网站建设的重要依托和基础。因此,网站建设应立足于行贿犯罪档案的特色,体现本网站建设的价值,建设贴近普通大众的特色资源,整合一批紧扣民生与当前社会时弊的基础信息资源库。诸如中央关于打击和预防行贿犯罪的有关政策、文件,行贿犯罪案例教育,通报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特别是反对职务犯罪、商业贿赂方面的信息数据库群。与此同时,行贿犯罪档案网站还要做到两个及时:一是及时对政府、检察机关有关这方面文件进行全文扫描,尤其是公众很难接触到的“红头文件”,供公民在网上免费查阅;二是加大行贿犯罪档案的开放力度,及时解密、降密重要档案,公开非保密的行贿犯罪档案,让普通百姓全面了解党和政府、检察机关的政策方针及反对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进展情况,从中受到教育,更加拥护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
2.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管理法规标准
目前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不具有强制性,不需要获得法律授权,功能上更接近于检察建议。因而检察机关对外披露行贿信息,只能采用被动的形式,只有在相关单位或个人主动提出查询要求的时候才能查询,也不能自行处置,否则就有违法、越权之嫌。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有效实施,靠全社会、全体职能部门的共同配合,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金融、医疗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领域的经济活动应提高查询的约束力,实行有条件强制查询制度。建立起全国联网的行贿犯罪档案体系后,也应尽快出台一部统一完整的行贿犯罪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为行贿犯罪档案的全国联网管理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除了有法律保障依据外,还要建立和健全行贿犯罪档案管理的标准体系,统一档案的格式,规范档案的记载内容,使行贿犯罪档案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要制定出案卷质量标准、分类标准、著录标准等立卷标准,制定出档案保管、交接、利用等规定。将行贿犯罪档案管理标准贯穿于整个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全过程,达到行贿犯罪档案从形成到最后销毁等一系列工作都有章可循。
3.构建行贿犯罪档案网站群
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网站为龙头,分层次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建立档案门户网站,实现中央、各省、市、网站网页的有效链接,提高网站信息水平,为用户实现便利的跨索创造条件。也就是说,利用者不论身在何处,都能方便地找到所需要的档案信息。
4.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一要广泛互联各种相关信息。对于和行贿犯罪档案资源相关的信息,网站也应提供相关的链接,使网站更贴近用户的需求。如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境、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携带公款外逃人员等日益突出,这就要求注重与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在这方面的联系合作,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沟通和情报共享机制,研究商业贿赂新动向,建立舆情信息互相收集制度共享反贿赂经验,及时通报反贿赂情况,充实行贿犯罪档案信息。二要充分利用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形成的主体信用档案,有效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摘要】本文从婚姻档案查询中的困惑入手,继而提出关于完善婚姻档案查询的几点建议,希望能为维护婚姻档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困惑
对婚姻档案查询工作不满意的群众,不是因为我们的服务态度不好、工作不认真、不尽责,而是因为普通群众对婚姻档案查询工作的非正确认识。婚姻档案虽然没有被国家机关认定为秘密文件,但也不是完全开放的文档,不是任何人或者机关可以随意查询的,这点是婚姻档案与其他普通文书、科技档案相区别的地方,也是大多数婚姻档案查询群众不满意我们工作的根本原因。
一、婚姻档案查询中的困惑
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档案查询利用方面的内容。但是各民政部门对于该法律文件的理解和贯彻不同,造成了不同地方标准不同,给查询者造成了不好的印象。在多年的实践工作中,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笔者,本文就下面几个方面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
(一)婚姻当事人授权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婚姻档案。在日常生活中,婚姻当事人因故或者嫌麻烦,本人不亲自去民政机关查询婚姻档案,常常授权委托他人代为查询。这种情况下,被委托人通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持婚姻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到民政机关查询或者利用婚姻档案。这几年的接待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只要被委托人是律师,且他们持律师证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他们就认为民政机关就理所应当地为他们提供婚姻档案的查询或服务。通常情况下,他们的授权委托书都是没有经过公证的,但是查询的权利意识很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对于这种情况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特别授权。但是根据该部法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本文认为,婚姻当事人给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只要是未经过公证机关公证,那么其就是无效的委托。
(二)案件尚未立案,婚姻当事人一方作为被告,原告方律师要求查阅被告方婚姻档案。根据《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公权力机关,因案件需要,须确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到民政部门查询婚姻档案;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等案件诉讼人持相关法院的证明材料及其本人相关有效证件可到民政部门查询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故案件尚未立案,无相关法院的证明材料且未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方律师持起诉书和律师证查询被告方婚姻档案的,民政部门不提供查询服务。
(三)婚姻当事人一方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委托律师查询婚姻档案。这种情况下,原告方委托的律师通常持起诉状、原告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律师证、身份证,要求民政部门提供婚姻档案查询服务。此时,如果原告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是经过公证的,那么民政部门应该提供查询服务。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则按照《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不提供相关查询工作。如律师能够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再加上其他必备证件和委托书,我们在实践中可以间接认定该份委托的真实性,为该律师提供婚姻档案的查询服务。
(四)婚姻当事人要求民政部门提供特定时间段的婚姻状况证明。在给当事人进行财产继承、财产确认公证时,公证机关通常需要当事人提供特定时间段内的婚姻状况的证明。本文认为,此种情况下,不应提供该证明。因为,有些婚姻档案资料因为历史原因,收集不完整,并未全部归档。有的群众,即使结婚了,也没有建立婚姻档案。不能因为没有婚姻档案的存档,就简单认为当事人没有结婚。
二、完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的建议
由于大家对《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理解有差异,部分地区的民政部门对于上文提及的几种情况提供了查询服务或者相关证明。当遇到不给这些群众提供相关服务时,就会发生冲突。为保护婚姻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文认为,相关领导机关应对如何贯彻执行好《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认真研究,制定一个在全市内可操作的、统一的实施办法。这样民政部门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一)统一《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各民政部门统一《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对于被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没有经过公证但其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情形,明确其是否可以是婚姻档案查询的合法手续。
关键词 档案;计算机检索;检索系统
中图分类号:G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11-0000-00
随着时代的进步企业管理逐步走向信息化,从而要求档案管理不断向规范化、信息化发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找到一种方便、快捷的检索途径,更好地发挥档案资料在科研工作中的效用。
1 档案计算机检索系统的定义
档案检索是把用著录和标引处理过的整理好的文档,按照一定序列输入进数据库。用计算机来存储的档案叫做电子档案,电子档案是将档案信息以二进制代码形式记录在磁盘,磁带或光盘等载体上,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存取档案并且可以在网络中传输档案文件。电子档案有利于文档的更改、复制、输出和远距离传输文件。往往这样的电子档案可以将图片信息、文字信息、音频信息、视频信息等等不同形式的信息汇集到一份文件当中,达到声情并茂的效果。
2 档案计算机检索系统的构成和用途
2.1 档案计算机检索系统的构成
档案计算机检索系统的构成是指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等硬件和用来控制整个检索过程的一套可以随时增加修改的程序以及用来存放档案数据的数据库。另外,还要有操作计算机的人员,编写程序的程序员和专门检索档案的计算机专门人才,手动录入、检索信息转化成通过计算机进行检索档案信息的一系列工作,都是档案计算机检索系统的组成部分。
2.1.1 硬件部分
首先,要必备的有一定性能的计算机,在运行Windows2000以上系统的操作系统环境下,硬盘需要含有超大容量;再者,要必备的外部设备有:通用的Usb接口、键盘、鼠标、扫描仪、以及语音或图像等输入设备,显示器、打印机等输出设备;然后要必备的就是数据处理设备以及传输设备。
2.1.2 软件部分
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为了能够搭建强大功能的服务器系统从而实现检索的网络信息化,软件平台应采用windows2000以上的服务器版本的操作系统。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保证系统的运行可靠和安全,以防系统意外死机、或者因停电而造成的数据丢失情况。平时使用的管理软件也还是要具备的,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使系统保持在良好的运行环境下运行。
2.1.3 数据库部分
目前面向对象的数据库系统是数据库应用的一个潮流。它给了用户一个号的使用体验感受,而且这个系统不仅具有传统数据库所有功用,还为用户提供了更为高级的一些用途,这其中就含有查询的优化、管理模式的优化和多种对象的管理等。这个系统使用了存储结构、存取方法和继承等实现方法,在档案信息中用户可以自己定义数据的类型和方法,这样更加方便用户的操作和处理。
2.2 档案计算机检索系统的用途
计算机检索档案的系统有很多的用途,它可以对数据进行编辑、存储、整理、排序等多种操作,它还为我们提供了多种途径的查找方法,还可以把打印查找的结果用多种形式表示出来,它还可以为用户提供将数据转化并录入。
3 档案计算机检索系统的优点
3.1 快速的查询能力
手动录入查找档案,需要一张一张的逐一查找,非常繁琐费时,而计算机又快又强的逻辑判断能力,计算机处理一个检索问题只需要在几秒内就可以解决,这样的速度是手工查找没有办法企及的。
3.2 多样的查询方法
计算机的检索功能是非常强大的,可以满足不同的用户各种不同的查找要求来进行检索,面对不同的查询检索要求,计算机自动的调整处理方法,使得各个查找条件之间实现灵活的组合搭配,实现动态修改调整查找条件,为用户提供满意的查找结果。这体现了计算机的检索功能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的深度广度来进行所需档案的查询。
3.3 查询的网络信息化
随着网络技术越来越普及,计算机检索也要进入网络大军中,跟随着大的潮流向前发展。有了网络,我们便可以实现远程的用户进行查询信息和对档案信息 的资源共享。要实现网络化,我们在程序设计的时候要非常谨慎严谨严密,保证不会出现不符合用户查询的结果。而且还要能够提供较快的查询速度,这是对用户使用体验的保证,加强对系统检索相应速度的提高。
3.4 信息存储的高密度性
计算机中电子档案的存储密度远远高过其他的信息介质,存储的信息具有高密度性可以减少电子档案的存储空间,这样也给电子档案的管理和调阅提出了新的问题,怎么才能更好、更快的提高管理和调阅档案信息的速度等等都成为我们要考虑的问题,只有有了疑问,我们才能更好的前进。
3.5 系统的依赖性
在没有计算机检索系统的时候我们的档案信息基本上都是依靠人工来完成管理、查询等活动,而如今我们要进行档案信息的查询、管理工作都必须借助计算机来完成。因为要借助计算机,所以我们的检索需要专门的软件来支持,我们可以购买他人制作的或者自主开发研究这些查询软件来使用。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正常的运行是保证查询软件正常运行的条件,也是能够保证更好的查询的基础。
3.6 多种查询信息媒体的集成
由于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可以处理的不同形式的信息媒体也在不断的增加。比如图文信息、音频、视频、等等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媒体丰富了我们的文档,使得我们的档案信息更加的吸引人。
4 总结
档案的查询系统也就是计算机检索系统,它相对于传统的查询,更大地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建立一个高效而完善的档案检索系统,不仅能够为用户提供更为方便快捷、及时的查询档案信息,还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充分挖掘档案检索系统的的潜在的作用。我们要谋求档案信息网络信息化发展的道路,才可以更好的为用户的需求服务并且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周爱.应用计算机管理提高档案的检索率[J].2007(4).
一、户籍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途径
1.建立为群众服务平台。户籍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要着眼于为群众服务,为群众建立查询平台,以满足群众对户籍档案资料的利用需求。户籍档案管理部门要转变档案工作观念,通过信息化管理提高档案信息的利用效率,为群众提供网上查询服务,构建完善的档案利用体系。尤其当群众面临升学、结婚、就业、财产继承等问题时,户籍档案管理部门要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户籍查询服务,使户籍档案工作真正服务于民生,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此外,还应当实现户籍档案信息化与警务实战的对接,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的档案信息,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健全安全保障体系。户籍档案信息化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确保档案数据信息安全、完整、真实、有效。户籍档案管理部门的内部局域网要与外网进行物理隔离,同时实施密钥管理,对系统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认证,从而确保户籍档案资料在查阅、网络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针对户籍档案信息保密性等级的不同,实施不同的信息化管理。对于一般档案资料而言,可进行网上全文查询;对于密级档案资料而言,要进行上网授权查询。此外,在档案查询中应充分利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先进的身份认证技术,以此保证户籍档案的真实性和原始性。
二、户籍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践成效
1.大幅度提高了户籍档案管理效率。随着户籍等各类档案资料的逐年增加,派出所的档案用房和设施已经难以满足其存储、管理需求。而通过信息化建设,对纸质档案进行的数字化加工,并将纸质档案统一集中保管于户籍档案室,不仅能够减轻保管纸质档案的压力,减少档案管理人员工作量,而且还能够降低户籍档案管理成本,在保证档案安全性的基础上提高管理效率。
2.提升了户籍档案查询的便捷性。户籍档案实现信息化管理后,档案查阅可以在档案管理系统中进行操作,只需输入检索关键字进行搜索,便可以在几秒钟内找到相关档案信息,并在计算机屏幕上直观显示。信息化建设转变了档案人员传统查阅档案的方式,使其不必再根据档案索引目录到库房大量档案中翻找,提升了户籍档案查询的便捷性、准确性、及时性。
3.实现了电子与纸质同步管理。在户籍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之前,户籍档案资料以纸质的形式进行管理,在长期查阅和利用过程中,极容易造成纸质档案的毁损,难以保证其完整性。而在实施户籍档案管理信息化之后,户籍档案资料可以实现电子与纸质的同步管理,既有利于保证纸质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又有利于提高电子档案的利用效率,从而为群众提供高效的服务。
新形势下,户籍管理部门必须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户籍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保障户籍档案资料的安全使用。户籍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及时进行档案归档,保证录入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实现户籍档案标准化管理。同时,户籍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要以服务民众为最终目标,提高档案信息的利用效率,为民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从而促进户籍档案管理事业的稳步发展。
作者:陈明敏单位:青海油田保卫部消防支队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查询工作中,我们不断收到已经被司法机关两审终结,被各级部门处理、复查、复核完毕的,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的以及早已有定论的积案。这时它们又变换了形式,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查询方式出现。
1.政府信息涵义。2008年5月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开宗明义指出:“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政府档案涵义。《档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具有政府档案属性。建设部令第101号《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3条指出:“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第25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以上说明,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具有政府档案属性。
4.政府信息与政府档案二者区别。一是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作为政府档案的一部分,虽然在获取状态下具备政府信息特征,但关键的区别在于其已经完成了从政府信息到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主要因为,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虽说,政府信息和档案不过是同一事物在不同运动阶段上价值形态变化的体现,从政府信息到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要经过数十年时间,需要经过归档、确定密级、保管期限、从业务部门移交机关档案室、移交档案馆等过程,但是,一旦完成了政府信息向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就意味着政府信息不再是《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而是《档案法》意义上的政府档案。二是尽管政府信息的内容还是原来的内容,形式还是原来的形式,可在法律规定上就不再是原来的政府信息,而是档案。无论是存放在机关档案室,还是档案馆,都只能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来进行查阅。在法律上,应受《档案法》关于档案的查阅利用等相关规定的约束和调整。于是,有了《条例》第17条:“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说法。
5.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与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查询的区别。《条例》第13条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众和查询范围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以上不难看出,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申请人只要对政府信息有需求,就可以提出申请,这里所指的政府信息实际是比较宽泛且带有不确定性的相对具有公共属性的信息;而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是单纯的具有排他性的登记资料,而不是公众信息。基于保障房地产登记资料权利人的需要,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是个人隐私材料,非权利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取得。只有特定的权利人、受委托人、公检法等机关才有查阅利用的资格。
现行《档案法》规定了统一的对国有档案、集体档案和私有档案的利用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查询方面,我国早已建立起一整套成熟的查询、利用制度。政府信息依法移交至档案馆后,由于不再属于政府信息,其公开问题应当适用档案法律、法规。同理,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包括:私房改造、献产等,因其时间已超过30年以上,属完全形式下的档案资料。
建设部2007年颁布实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因为《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还并不是公共档案,《条例》所规制的只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作为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则是另一回事了,因为,一旦超过较长时间,尤其是历史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完全可以排除在政府信息属性之外。进一步讲,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不应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畴。
6.如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履行职责的负面效应。尤其作为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信息,它完全具备政府档案的属性,《条例》颁布之前,我市已建立了土地登记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资料查询制度,这些并不因为《条例》的出台而合并或撤销,而实际情况是两种机制并行不悖。一方面我局多年来一直在公开的办事办件窗口,承担和履行着对社会公众开放土地登记资料和房屋产权权属登记资料查阅利用的行政职责。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因为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窗口而终止了此项查询业务。政府信息查询与业务档案资料查询并不矛盾也不冲突。另一方面,个别人在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查询层面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拟通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满足查询需求同样是行不通的。否则的话,将要出现《条例》所列条款,即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
综上,毋庸置疑,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属于“档案”范畴,归属于《档案法》调整的范围,不受《条例》相关规则约束。虽然《条例》中并无“不属于政府信息”作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理由的直接依据,但《条例》第21条各类答复的前提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实际上指向适用范围问题,在其第23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内容向具有同一行政职能的上下级机关提出申请问题
1.原文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36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三)项、《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市政府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第3款都作出了:“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的规定。
2.工作实际。实践工作中,我们还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即,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事项分别向具有同样行政职能的上下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在申请人查询土地征用信息时,向区国土分局提出查询申请的同时,又向市局提出查询申请。
3.探索尝试。在市、区两级局行政机关都掌握同一政府信息且同样拥有依职责向申请人提供告知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意见》或《规定》精神,对申请人提出的查询申请,在上下级做好情况沟通的前提下,其中一方可以不予受理(即,选择一方受理即可)。这主要基于《意见》和《规定》中提到的“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与工作中遇到的,“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具有同一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上下级提出申请”的精神并不相悖。
4.论据分析。以上情况其主要内涵都是固定的申请人、固定的申请事项及两次以上的提出,只不过区别在于,第一个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第二个是向两个行政机关提出(但前提必须是,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如:市国土资源局与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之间;市房屋管理局与区、县房屋管理局之间就属这种状况。这样做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和重复操作;也避免了同一申请事项多个部门重复答复,因为沟通协调不畅,容易带来的答复告知内容不统一,从而带来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
三、把握政策,适当灵活,辩证运用“一事一申请”原则
1.原文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2010]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一事一申请”原则,具体表述如下,“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2.工作实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确实经常遇到一些申请人一张申请表中要求公开多个政府信息事项,甚至出现一群人集体分别提出多个政府信息事项要求公开的情形。
关键词:测绘科技档案;管理系统;设计;实现
中图分类号: P20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1-155-2
0 引言
测绘档案资料与其他的档案资料不同,测绘档案资料不仅能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建设提供重要的参考资料,同时还关乎我国领土安全的保密性[1]。在信息化、数据化不断发展的今天,相关部门在国土资源调查、道路交通建设、城市规划、政策落实等方面都对测绘档案资料有着较广泛的应用。因此,针对测绘档案资料的管理具有非常高的要求,对于信息的查询和管理也有着较高的要求。在传统的测绘档案资料管理过程中,基本上是以手工档案管理为主,工作起来不仅费时、费力,且效率非常低,难以满足目前社会各个领域中对测绘档案资料的利用需求。而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测绘档案资料的管理也不断朝着信息化、数据化的方向发展。建立起测绘档案系统管理能有效提高测绘档案的管理效率,进而有效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
1 系统结构及目标
测绘档案综合管理与服务系统的设计目标,就是通过建立起一个安全可靠的管理系统来对测绘档案进行自动化管理,实现测绘资料档案馆内各个部门之间的业务传输能够自动化、网络化和共享化,以促进各个部门之间的资料共享[2]。此外,建立起测绘档案综合管理与服务系统将能进一步提高档案信息的服务功能,及时有效地位社会各界快速、准确地提供相应的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更新。而这一系统的设计目标,就是能够将测绘档案及测绘档案管理于信息化时代相结合,跟上时展的主流,使得测绘档案的信息管理能够有所创新与发展。
2 系统功能涉及
2.1 档案检测系统设计
档案检测系统主要是检测的是档案资料的纸质情况,包括其酸性及老化程度、抗张强度等,此外还可根据霉菌滋生情况事实动态的检测,以便于及时掌握纸张的指标的变化情况,便于其长期保存[3]。而系统的酸性检测还能有利于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进行补救及管理,提高测绘档案管理的效率。
2.2 档案保护子系统设计
档案保护子系统的设计主要目的就是实现档案的保护。档案保护子系统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环节,一是通过自动控制消毒柜来对档案资料定期进行消毒,确保档案中的有害微生物能及时清楚;二是采取无线胶装机来装订档案资料,实现无金属装订;三是集体采用文件碎纸机来对秘密档案资料进行集中销毁,避免资料的外流,加强对档案资料的保护。
2.3 档案业务管理子系统设计
档案业务管理子系统主要是对测绘档案进行综合管理的服务系统,而档案业务管理子系统主要基于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进行运行[4]。一般情况下,档案资料经过整理汇编后录进到计算机内,通过服务软件来进行管理。因此,该子系统主要包括数据的录入、维护、信息的查询检索、制表的打印、文件的浏览等功能。当业务人员在通过客户端进入到系统后,业务人员可通过高档图形工作站来实现对系统的操作,以实现对数据的著录、检索、统计等功能,实现档案的一体化管理。
2.4 项目文件上传入库功能
所谓的项目文件上传入库,管理人员能够通过项目文件入库来进行信息的更新,以便于形成电子文档信息,便于用户查询项目信息。一般情况下,操作人员通过制作电子文档或者使用扫描来完成数据成果,该系统会对导入的原始数据进行严格、有效的检测,通过对信息的检测来确保导入数据的一致性及准确性。同时,在系统的引导下,能够给不同的任务进行标号命名,存放在不同的项目中,明确对不同的图层位置进行定位,便于用户的查询。
2.5 文件下载及在线浏览功能
测绘档案综合管理与服务系统与传统档案管理的本质区别在于测绘档案综合管理与服务系统能够实现在线浏览资料或者下载资料,而无须查找纸质版的目标成果文件,在该子系统中,设置了“项目资料在线浏览和文件下载”功能,用户可以选择在线浏览或者直接下载*.dwg 格式的电子文件来进行查阅,而数据在下载过程中还可通过SSL协议来保数据的安全。其中该子系统通过可视化系统显示的左侧为勘察测绘项目文件列表,右边则是文件夹下的详细信息。此外,该系统中还有“任务查询类别”,用户在点击“任务查询类别”中可选择“任务查询任意条件”和“按母项名称查询”两个按钮,进而通过输入条件来获得自己所需的数据。此外,作为该系统还能与管理系统进行联合互动,将用户下载的情况及用户信息自动记录到下载日志表单里面,便于管理人员对信息进行管理。
3 系统的实现
通过对系统功能的分析可知,测绘档案综合管理与服务系统能有效提高测绘档案的管理,也适用于各种不同环境条件的查询中[5]。为有效探究该系统在现实中的使用情况,本文以辽宁省某测绘档案管理局为例,探究其功能实现情况。由于该测绘档案管理局中,档案的类型比较复杂繁多,因此,根据实际条件,该档案管理局建立的数据库有两个,一是测绘元数据库,其主要功能用于存储档案数据,便于形成数据化的信息管理模式,方便用户对档案数据的采集与录入;而是档案管理数据库,该数据库主要用于档案管中借阅、归还等记录、清单的储存。在该系统的应用中,首先选择Microsoft SQL Serve数据库来建立相应的档案数据表和业务管理表。然后在下编程实现系统需要的各种功能。在测绘档案综合管理与服务系统中,该测绘档案管理局实现了自动化的信息查询和管理,有效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确保了数据信息保存的永久性。用户通过该系统的信息查询功能,或在线浏览,或下载文档,有效获取到了准确的数据信息。而通过该系统进行管理,还能有效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共享率,是辽宁省测绘档案信息管理部门的典范。
4 结语
在科技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为有效应对社会各界对于测绘档案的查询、统计及利用,相关的政府部门对于测绘档案的管理也不断提高了要求。为此,相关的部门开始不断实现测绘档案综合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功能,以期能不断提高测绘档案管理的质量,确保能及时。准确地位需求者提供服务。而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测绘资料档案馆还需要不断加大系统建设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系统的建设,以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来为测绘档案的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进而有效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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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曦,鞠建荣,武小军,刘广霞.基于Flex的数字测绘档案业务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城市勘测,2010,S1:63-65+73.
一、城建档案的民生服务功能
对城建档案进行查询和利用是基于城建档案馆馆藏资源的储备门类和储备量。以辽宁地区较有代表性的某城建档案馆为例,呈现馆藏分布情况。
以下为该馆的存档类别、名称、档案卷数以及所占百分比情况:A城市勘测测绘类,2398卷,所占比例为0.73%;B城市建设基础档案类,1771卷,所占比例为0.54%;C城市规划档案,2252卷,所占比例为0.68%;D城市建设管理档案122282卷,所占比例为37.17%;E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档案,3720卷,所占比例为1.13%;F公用设施档案5349卷,所占比例为1.63%;G交通运输工程档案2066卷,所占比例为0.63%;H工业建筑档案,11476卷,所占比例为3.49%;I民用建筑工程档案,172770卷,所占比例为52.52%。
该馆馆内档案以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和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为主,所占比例分别为37.17%和52.52%。其中,民用建筑工程档案的比例最大,是馆藏档案的核心部分。
城建档案各类别中利用率最高的也是I类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利用目的主要有查阅核实、面积测算、房屋改造、管道维修、办房产证、资质审核、司法取证等。为百姓提供服务,是城建档案部门服务的最高宗旨。城建档案馆是接收和管理档案的部门,百姓是真正需要档案帮助的群体。所以,城建档案馆架起了档案保管与利用的桥梁,只有秉承着崇高的服务意识,才能使城建档案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用,进而实现其服务民生的功能。
二、存在的问题
(一)民生服务意识淡薄
城建档案馆有的隶属于城乡规划建设局,有的是公用事业局或是规划局的二级单位,更多的沾染了行政的色彩,以管理者的形象出现在社会中,为党政工作服务。事实上,百姓应该是城建档案利用的受益主体,但是由于档案管理部门的民生服务意识淡薄,致使档案资料的得不到高效的利用,功能失落。
(二)被动服务不利于民生服务体系构建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提供服务时是被动的,通常坐等用户前来查询。用户对城建档案馆馆藏范围和内容不甚了解,以致丰富的档案资源却无人问津。另外,查询手续繁复,也不利于利用服务。
(三)查询方式有待完善
常见的查阅方式有电话查档和来馆查档。电话查档是用户通过拨打档案利用咨询电话,告知工作人员要查询的工程名称,请馆内工作人员代为查询。所要查询的档案确定存于该馆之内,需要馆内出具相关证明和提供复印制品,可以选择现场查档。这时需要用户要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等相关手续,方可到馆进行现场查询。这两种查阅方式在时效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三、对策研究
第一,强化城建档案工作的民生服务意识。树立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将“有限职责无限服务”的思想贯穿于城建档案管理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对查档人员要有热心、贴心的服务,以解决生活中实际困难为侧重点,以方便百姓利用为己任,以服务民生为工作的最高宗旨,强化城建档案服务民生的基本作用。要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耐心的服务吸引更多的查档者,只有在服务理念和服务思路上有所突破,才能真正实现城建档案的民生服务功能。
第二,变革服务手段,构建新型城建档案民生服务体系。在提供利用时,城建档案馆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让百姓了解馆藏情况,以备有所需时可以主动前来咨询。另外,印发实用手册,传播城建信息,公开业务指南,明示查档程序,尽最大努力向百姓主动提供服务。在服务手段上,要设立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咨询电话,并在信息网以及报纸上公开电话号码,让前来查档的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事前咨询,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办事流程和所需材料,减少查档人员重复往返的麻烦,逐步实现城建档案工作从管理型向开发利用服务型的转变。
关键词:社会信息化;档案管理;背景
随着网络应用人群的逐步增加及通过网络获得信息的便捷,人们渴望通过快捷的方式获得所需要档案资料的意愿也逐步增强,如何更有效、更便捷、更安全的为人们提供与之生活相密切的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功能成为目前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如何使档案信息更有效、更广泛的为人民群众服务,更为便利的、系统的为社会发展提供便利,在这一过程中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抛弃传统的档案实体管理模式,发展传统档案管理与信息化档案管理相结合的档案管理模式,在发展信息化档案管理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各系统档案资料的整合,通过以各级综合档案馆为主,各类内部档案管理机构为辅,使档案资料覆盖文化、教育、历史、科技等不同系统、不同行业。本文主要围绕在信息化社会背景下深入研究档案信息化管理改革的内涵,探明社会信息化档案管理的改革的根源,明确信息化背景下档案管理改的路线及策略,促进我国档案管理工作及档案事业的发展,从而提高档案管理部门为公众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效率及服务质量。
一、社会信息化背景下传统档案管理改革的含义
1、档案管理信息化改革第一步就需要档案信息资源整合,传统的档案信息管理是档案归属于当地所在档案馆或相关档案管理机构内,各档案馆之间信息流通较少,造成了档案信息的蔽塞,不利于发挥档案信息服务社会的作用,另外也很难为群众服务。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国县级以上的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只接收所属一级机构的档案和有代表性的二、三级机构的档案,这就造成很多的二级、三级档案无法进馆,从而这些档案很难被群众所检索到,更难被利用到。信息化背景下的档案管理是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以数字化的传播手段,结合档案馆、系统内、企业、社会等多方的档案信息资源,以数字档案馆为信息平台,使该平台成为档案信息的汇集,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便捷的档案信息服务。
2、档案的信息化管理不仅仅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存储器等软硬件设备构成的数理化档案管理实现档案信息的高效管理与利用,而忽视传统的实物档案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管理职能,信息化背景下的档案管理改革,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在履行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便利的互联网技术,搭建信息平台、信息交流平台,丰富网络档案信息的查询手段,建立不同类别的档案信息数据库,拓宽服务渠道,满足公众对档案信息的需求,同时要注意确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安全性。
二、信息化背景下传统档案管理工作改革的原因
(一)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求
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大力建设网络及通信等基础设施,目前我国网络普及率达到50.3%,过半数中国人已经接入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逐渐完善,移动网络的速度也在提高,截至2015年12月,手机网民中通过手机无线上网的比例高达90%。因此公众通过网络所获得信息的方式将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
(二)扩大档案信息利用范围的需要
传统的档案信息查询只能是查询者到档案所在的档案馆或相关资料管理部门查询,在实际的应用中档案的需求者可能与档案所在馆距离非常远,因此不能给档案需求者提供便利的查询、利用条件,档案利用范围非常有限。信息化背景下档案管理改革就是要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实现档案信息的便利化、数字化,同时档案资料在进行数字化、信息化的过程中,同样要遵守档案资料保存的保密制度,在数字信息平台所公布的档案信息一定是在保证档案信息资料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通过网络传输技术将分散在各个档案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档案信息汇集到专门的档案信息查询平台上,便于公众查询、使用。
(三)便于档案资料信息的整合
如何将分散在各地、各部门的档案信息整合到一起,各档案部门首先要进行的就是档案信息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在档案信息数字化建设的过程中首先就是要保证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同时规范档案资料的分类、效益等。在进行档案资料数字化、信息化的过程中不能一味的追求速度,应在保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的前提下逐步将档案资料信息化、数字化。传统的档案信息在档案室保管阶段档案的信息是按照问题集中,移交档案馆后按照全卷宗整理,不同部门、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按照自己的管理方式进行档案管理,从而造成各个部门之间的档案信息的不流通性。信息化档案管理模式要求各级、各档案管理部门在符合保密和开放的前提下,根据社会及公众的需要采用以数字化、网络化等形式对各级、各部门的内部档案管理机构的档案信息进行整合,做到对档案信息的相对集中管理、查询,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的档案信息查询工作。
三、社会信息化背景下传统档案档案管理改革的原则
(一)信息技术应用与档案资料资源整合相协调
在信息技术背景下,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将各个档案馆的档案资料进行信息整合,这样不仅有利于各类信息的分类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加强各档案馆及管理机构之间的联系,建立相关的查询平台,便于公众查询。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间传递的速度越来越快、传递时间越来越短,在此背景下国家档案馆、省档案馆或相关档案管理部门应首先对目前各自的档案保管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相互交流,并对如何构建合理的资源平台进行探讨,对各自的档案信息化平台进行统一的规划建设,并使各系统平台之间能够顺畅的进行信息交流,最终达到以点带面,逐渐形成一个档案馆群,形成一个互利共赢的公众服务机构。
(二)择优分类与循序渐进并重
在对档案信息信息化、数字化的分类过程中,档案信息的分类应按照保密程度、公众需求程度、社会反响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对于公众与社会需求较大的档案信息资料,应优先对这部分资料进行信息化、数字化分类,便于公众查询利用。另外,在进行数字化信息化分类的过程中,档案管理部门也应该对所有档案资料进行预测,对将来一段时间可能需求量较大的档案信息进行优先分类。在档案资料信息化的过程中要明确纸质档案的信息类型,由于档案都是原始数据或信息的最真实凭证,在提供利用时要保障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区分缓急与先易后难兼顾
档案数字化最大的优点之一就是查询电子版的档案资料信息可以有效保护原版档案资料,通过查阅电子档案减少对原版资料的查阅次数,从而减少人为的对档案原件的损害。因此在进行数字化档案的初期,就应该先对珍贵的资料进行数字化。对于原来就是数字化的档案资料,在经过前期的整理、归档鉴定、保管等步骤后,符合保密制度便于向公众开放的数字化信息资料可通过网络上传到相应的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使用。而对于纸质、胶片、声像等档案就需要先进性数字化转换。在转换的过程中就需要各级根据档案信息转换的难易程度分别进行上传,对于较为容易上传的资料,应优先上传。对于不同类别的档案资料要根据其类别逐步实现数字化、信息化。
四、信息化背景下传统档案管理改革策略
(一)正确运用与档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有效地促进各档案管理部门间的协调发展
就目前来看,各级部门、各系统内的档案管理部门分别属于不同的系统、部门,对档案资料的管理有着不同的管理方式及特点,在工作中正确、灵活地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有效的协调各部门、系统间的档案交流工作,并可以及时调节他们之间的矛盾。不断健全与完善法律、法规是信息化背景下档案管理改革的的重要保障。
(二)制定统一的档案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制度及执行标准
在档案资料数字化、信息化的发展初期,难免会出现诸多的问题,究其根源就是大家在数字化、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据相关数据统计,目前已经建成使用的档案网站中竟然有将近30%的网站无链接。因此,制定统一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是目前档案信息化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就档案管理也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执行标准,但制定的各类制度与标准都是其系统内自己的标准,就执行标准来看,各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标准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矛盾,如果这种情况还继续存在,档案数字化信息的统一管理就无从谈起了。因此,制定统一的、规范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标准不仅有利于档案资料的管理,更有利于促进各部门、单位间档案资料的有效共享利用,从而最终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三)逐步构建数字档案信息服务平台
数字档案信息服务平台包含高速的网络传输功能、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先进的软硬件设施等,利用各网络站点的信息互联技术将各个站点的档案信息资料进行汇总,以国家档案馆和地方综合为整合主体将各部门、单位内的档案资料进行汇总,用户即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信息查询、信息浏览、信息下载等。
(四)提升档案工作者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档案管理工作者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他们不但要熟练掌握传统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外,还要熟练掌握一定的电脑操作技术、信息管理技术等相关信息化知识。如在对电子文件进行资料管理的过程中就需要档案管理工作者掌握数据库及网络知识等,在进行信息化档案管理的工作中需要档案管理工作者不断地提升自身的信息应用技术技能,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档案管理水平。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档案作为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门,必然要融入到数字化新媒体当中,档案目前也以多种载体形式呈现在大众的面前,无线传输技术、快速扫描技术对档案网络管理也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因此,档案工作者在工作的过程中要不断地加强学习,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信息化素质,在工作中要敢于创新,敢于尝试新鲜事物,敢于突破自己,只有这样,档案管理工作者才能更好地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从而更好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信息化背景下的档案管理改革势必会经历一个漫长发展的完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与帮助,也需要档案管理部门自身在改革与发展中充分认识信息化档案管理改革的必要性,积极推动档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作者:许长春 单位:山东省体育训练结算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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