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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制度

时间:2023-05-29 17: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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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制度

第1篇

关键词:合作社;盈余;盈余分配;分配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5-0220-03

在合作社的几项核心制度(产权制度、分配制度、内部治理制度、审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债务责任制度)中,分配制度是核心构件, 分配制度构建是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关键所在, 因为分配制度是合作社产权、内部治理机制等的体现和折射, 同时又是合作社发展经济绩效的直接反映。从宏观上讲,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应包括外部分配制度和内部分配制度。外部分配制度涉及合作社与国家、社区及其他合作组织之间的关系, 内部分配制度涉及社员与合作社、社员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蕴涵着国家、集体、社员以及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文中笔者仅就内部分配层面对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进行探讨分析。

一、合作社盈余的来源和性质

(一)盈余来源

透过合作社的法律属性和业务运作来看,其盈余大部分产生于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是参与交易的社员在与合作社的交易中所创造的。社员具有双重身份,是合作社主要的“惠顾者”,这与营利性公司的利润主要由顾客创造却由股东坐享其成是有本质区别的。“消费者合作社的盈余,乃社员的‘多付’价款,也是合作社的‘多收’;生产者合作社的盈余,乃社员的‘少收’的款项,也是合作社的‘少付’”[1],精辟地解释了合作社盈余产生的原因。具体解释分析来看,消费类合作社销售商品给社员时,原则上应按成本销售,货物价格多少的决定,应为进货成本加分摊到各个商品上的各项费用,但由于一些费用(如水电、人事费用等)大多到年终决算时才能正确计算与分摊,所以一般估算的售价比成本要高,那么实质上社员“多付”给了合作社价款;生产类合作社在产品销售后本应将扣除成本后的价款全部付给社员,但各项成本费用准确的扣除额需年度终了决算时才能确定,往往预扣额会偏高,这样形成社员所收货款比其应收额少的现象,即合作社“少付”给了社员。当然,合作社的盈余也有少部分来自与非社员的交易,只不过这种交易一般会受到严格限制。

(二)盈余性质

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的收益减去成本后会有一定的剩余,这部分剩余在营利性企业中称为“利润”,而在合作社这里称为“盈余”。合作社之所以不采“利润”的概念,是因为合作社不同于私人企业,其目标是保证社员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佳的服务,而不是寻求盈余最大化;如果寻求盈余,它将增大社员与合作社交易的成本,从而降低了合作社向社员提供服务的质量。“从根本上讲,合作社没有盈余,因为它不是营利性企业,合作社的盈余不是利润,而是在为社员服务的过程中,向社员多收取了费用(价款)或少支付了款项,以便保证合作社运行的一个安全空间。因此,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应当按照其产生的来源、途径进行分配,即将在合作社经营过程中多收取社员的再按照收取的比例(交易额)分摊给社员。”[2]尽管如上文所述,合作社小部分盈余来自与非社员的交易,但该部分盈余不会占据主流地位,改变不了合作社盈余的性质。

二、盈余分配的原则

上述对盈余来源和性质的分析中,我们看到盈余的性质决定了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基础思路:即应按照其产生的来源、途径进行分配,将在经营过程中多收取社员的或少付给社员的再按照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社员。但是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为了更好地吸引资金投入,需要对资金投入者给予一定的盈余分配。所以在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中需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遵循一定的分配原则。笔者认为,以下两个原则是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中须遵守的最重要的原则。

(一)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原则

合作社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合作社应将盈余分配给社员,而盈余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又决定了应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将盈余返还给社员,这就是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

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原则可以追溯到1844年的“罗虚戴尔先锋合作社”,其确定的盈余分配方法是“按购买额分配”。自“罗虚戴尔原则”以来,按交易量(额)进行分配的原则成为合作社的一个经典原则。该原则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也在内涵上发生了一些变化:1921年第十届代表会上,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第一个统一的合作社原则中规定“盈余按社员交易额的比例分配”;1937年修改的合作社原则中规定“按交易额比例分配盈余”、“股本利息应受限制”;1966年修正的“合作原则”中规定“资本报酬适度,股金如果支付股息,其利率应当严格加以限制”、“盈余分配按下列顺序由社员决定:事业发展、举办公共事业,按交易额比例分配给社员”[3]。从这些变化中可以看出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原则始终不变的基础地位。

按交易量(额)返还盈余,意味着合作社盈余分配主要服从于合作社的使用者,而不是服从于投资者,表明合作社真正代表着社员的利益。有学者认为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简直成为合作社的,甚至于可以说不但对于合作社的发展发生了决定作用,就是与经济分配的全部也有密切的关联。合作社的盈余,是取之于社员,又还之于社员,对于社员的忠诚程度也是一个精确的测验表”[4]。

(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

在现代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合作社为取得有利的竞争地位不得不吸收足够的资本投入来壮大规模。而合作社非营利性的特点和按交易额返还盈余的第一分配原则使其没有太多的积累用于发展,这使得合作社对资金投入的需求越来越旺。在这种情况下,为解决合作社发展筹集资本问题,西方国家把股份制引入了合作社, 出现了股份合作社。而股份合作社的外部投资者入社,不是为了使用合作社,也不是为使用者的利益而奉献其资金,其加入合作社的唯一目的是获取投资报酬。因此,在分配制度上,必然会重视资本报酬的分配方式。

但是在合作社的投资报酬分配中必须坚持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因为合作社的目的在于以合理优惠的价格为社员提供服务,合作社的资本只是实现合作目的的手段,社员是利用资本进行劳动而不是为资本所有者工作。合作社的盈余由劳动者在劳动中创造并直接产生于与合作社的交易,故应由劳动者享有。

三、盈余分配的方式

有学者认为一个完整的合作社分配制度体系包括利润返还、股金分红、股息,以及预留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救济基金、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等公共积累[5]。笔者认为,这样的概括有不妥之处:首先,如前文盈余的性质中所述,合作社的剩余叫盈余而不是利润,所以分配方式为盈余返还而非利润返还;其次,股金分红的提法不准确,正如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的详细说明中所指出的“股金在合作社中是仆人,而不是主人”,股金只有权获得利息,不能于此之外再获取利润,所以对于股金按照支付利息的方式计入成本来处理,分配中不涉及股金分红的问题;另外,股息的支付应当计入成本,不属于分配的范畴。我们应借鉴台湾合作社的具体做法“依合作社法的规定,就是有盈余也要先弥补损失及付息”[1];最后,随着合作社发展壮大对资金的高度需求,出现了新型的股份合作社,单纯以获取投资报酬的投资者加入了合作社的运行中,对于这部分报酬应该列入合作社的分配体系中;此外,分配顺序上存在混乱。

所以笔者认为,综合传统合作社和新型合作社的分配需求,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主要体现为提取公共积累、盈余返还、投资报酬三个方面,其中投资报酬只针对股份合作社而言,并且在分配顺序上应该按照以下顺序来进行。

(一)提取公共积累

公共积累包括公积金、公益金、救济基金、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等等,对于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的作用。就目前来看,合作社公共积累的提取主要体现在公积金和公益金两个方面。公积金是指合作社从税后盈余中提取的一部分累计资金,保证合作社的偿债能力,为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打下物质基础;公益金是从盈余中提取并用于合作社集体福利的款项,主要用于合作社社员的集体福利,如进行教育、培训等方面。然而,对于救济基金、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等的提取,实践中往往被忽略。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对公共积累的要求也在提高,需要不断丰富公共积累的提取。

(二)盈余返还

1.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提供服务,社员组建或加入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合作社服务,而这种服务主要体现为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一种交易服务,即社员通过与合作社交易,从而实现与第三者进行交易的目的,所以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是盈余返还的主要分配方式。最早的“罗虚戴尔先锋合作社”的“按购买额分配”具体做法是:社员都有一个“购货本”,平时售货时由售货员登记,一定时间届满时,按照每个社员从合作社购买货物的总额进行分配,计算公式为某社员应得红利=(盈余-必要扣留)÷售货总额×某社员购买额[3]。目前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具体操作为为每一个成员设置单独的成员账户,记录其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最后按照其交易量(额)所占合作社总交易量(额)的比例来对盈余进行分配。

2.其他方式。主要为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或者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分配方式,对于这些特殊的分配方式可以将权利赋予合作社章程,由合作社自主决定做出灵活处理,因为这些方面不会太多的关涉到合作社的分配大局问题。

(三)投资报酬

正如前面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中所述,股份合作社中投资者向合作社投入资本的唯一目的就是获取投资报酬,那么,对于这部分报酬应该以什么方式来进行分配呢?实践中有三种做法:支付利息、投资分红、支付利息和投资分红相结合。如果单独采取支付利息的方式,投资者会对利息的要求比较高,变相地对合作社用来支付外部投资的资金要求会变高,间接影响到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分配需求;如果单独采取投资分红的方式,一是可能会不利于吸引资金,因为合作社是非营利性企业,不像公司等具有高额的剩余,二是这样的分配方式监管不好可能会影响到合作社的属性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应该采取支付利息和投资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并且支付利息和投资分红所占的比例应该有一个限制,具体应该根据不同的合作社情况进行不同的实际操作。

(四)分配比例问题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如何在这三者间确定合适的分配比例,使之既能保证合作社的发展资金积累,又能保障合作社为社员拥有和利用的性质,还能破解合作社发展的资金瓶颈,这是笔者在这部分要重点探讨的问题。当然,这里仅仅是站在理论层面的应然状态来分析的。

根据学者对西方合作社的研究,公共积累的提取比例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社员维护其所在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程度;二,合作社对其所需资金的供给状况。目前实践中的做法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统一的比例要求。笔者认为,公积金10%左右(股份合作社达15%) ,法定公益金10%左右(股份合作社最高达20%),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和救济基金25%左右(股份合作社达20%)的比例相对而言是比较符合目前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的。

对于新型的股份制合作社来说,解决好盈余返还和投资报酬的比例至关重要,这其实就是在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实际操作中如何做到“资本报酬有限”、限在多少合适的问题。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按交易量(额)返还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先不论立法者规定这样的比例是否科学合理,但至少可以给我们提供一定的借鉴思路:首先合作社的属性和盈余的性质决定了盈余返还的比例要高于投资报酬的比例;其次,60%既可以保证合作社以盈余返还为主的分配方式,同时有利于为合作社吸引资金。笔者认为,无论未来合作社立法中盈余返还和投资报酬的比例是一个固定比例还是浮动比例,都不应背离合作社非营利性、由社员拥有、为社员利用、满足社员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要的根本属性。

四、余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分配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作为目前中国合作社立法领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一部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盈余分配的规定还是比较符合合作社基本属性和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需要的。但是与理想的合作社分配制度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许多不足,需要不断思考和完善,从而为整个合作社的分配制度构建提供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 公共积累的提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是否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及如何确定提取比例的权利都赋予了合作社章程,由合作社自主决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于公共积累的这样灵活规定给予了合作社充分的自,但是过分的充分也带来了许多弊端,现实中对于公共积累的提取就很混乱。笔者认为,公共积累对于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虽然没有像营利性企业那样至关重要,但也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应该规定必须提取。至于提取比例也应该规定一个范围,具体的应由合作社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由章程作出规定。

(二) 股金分红的规定

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其实就是通常所说的股金,正如前文所述,按照国际做法股金只有权获得利息,不能于此之外再获取利润,所以该规定有待修改以符合国际要求。

(三)单纯投资报酬的规定

如前所述,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只为获得投资报酬的投资者加入了合作社的运行中。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中没有对这种情形的分配作出任何规定,其分配制度其实还是对于传统意义上只有社员参与的合作社分配制度的规定,无法满足新型合作社的分配制度需求,所以应对单纯的投资报酬作出相应的规定。

通过分析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分配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可以为我们研究合作社一般分配制度提供新的思路,综合前文所述合作社盈余的来源和性质、分配原则和方式的内容,来构建整个合作社的分配制度。

参考文献:

[1] 李锡勋.合作社法论(增第4版)[M].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2.

[2] 苑鹏.现代合作社理论研究发展评述[J].农村经营管理,2005,(4):15-19.

[3] 马跃进.合作社的法律属性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4] 杜吟棠.合作社 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164.

[5] 冯开生.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分析[J].学海,2006,(5):22.

[6] 陈婉玲.民国《合作社法》的孕育与影响[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7] 马跃进.合作社的法律属性[J].法学研究,2007,(7).

[8] 米新丽.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兼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J].北京政法大学学报,2008,(6).

[9] 马跃进.台湾地区《合作社法》借鉴[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

第2篇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记账机构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计价;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加上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受托代销商品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委托代销商品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的确定,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八)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九)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十)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

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大会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成员大会的决策意见。

合作社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合作社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十三)合作社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合作社其他农业资产,可比照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的计价原则处理。

(十四)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十五)合作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十六)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七)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除外。

合作社当月或当季度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不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计提折旧;当月或当季度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照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八)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十九)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合作社的无形资产是指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一)每年年度终了,合作社应当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3.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4.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5.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6.毁损和报废的在建工程;7.注销和无效的无形资产。

(二十二)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与资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三)合作社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等。

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二十四)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五)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

(二十六)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合作社收到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应按双方确认的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入股金,双方确认的价值与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二十七)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十八)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合作社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九)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因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

管理费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支出。

(三十)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三十一)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真实完整地登记成员个人账户。

三、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附注:合作社在经营中涉及使用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的,可增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科目编号109);合作社在经营中大量使用包装物,需要单独对其进行核算的,可增设“包装物”科目(科目编号122);合作社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以外的其他农业资产,需要单独对其进行核算的,可增设“其他农业资产”科目(科目编号149),参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进行核算;合作社需要分年摊销相关长期费用的,可增设“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科目编号171)。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库存现金。

二、合作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合作社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13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项,包括因销售产品物资、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取得用暂付款购得的产品物资、劳务时,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

114成员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往来业务。

二、合作社与其成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按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而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收到成员给付的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款项和服务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收到成员交来的产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合作社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下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成员欠合作社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欠成员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款项”反映。

121产品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库存的各种产品和物资。

二、合作社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合作社生产完工以及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

四、产品物资销售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销售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产品物资领用时,借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合作社的产品物资应当定期清查盘点。盘亏和毁损产品物资,经审核批准后,按照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等科目,按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盘亏和毁损产品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产品物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库存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

124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

按合作社支付该项委托加工的全部费用(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125委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销售的商品时,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款”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应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代销商品或委托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但尚未收到代销商品款的商品的实际成本。

127受托代购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为采购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受托代购商品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三、合作社受托采购商品时,按采购商品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将受托代购商品交付给委托方时,按代购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受托代购商品收取手续费,按应收取的手续费,借记“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收到手续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受托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受托采购尚未交付商品的实际成本。

128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委托代销商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三、合作社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贷记本科目,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

四、合作社给付委托方代销商品款时,借记“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委托代销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售出的受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131对外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各种对外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合作社兴办企业等投资。

二、合作社以现金或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价值与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获得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五、投资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发生损失对外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对外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对外投资的实际成本。

141牲畜(禽)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牲畜(禽)资产分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幼畜及育肥畜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发生的饲养费用,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幼畜成龄转作产役畜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产役畜),贷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四、产役畜的饲养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五、产役畜的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期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产役畜)。

六、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销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销售牲畜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牲畜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八、牲畜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牲畜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九、本科目应设置“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级科目,按牲畜(禽)的种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

142林木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成本。林木资产分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经济林木投产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经济林木投产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四、经济林木投产后,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济林木)。

五、合作社购入非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非经济林木在郁闭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六、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七、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林木采伐出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出售林木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以林木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林木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九、林木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林木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十、本科目应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级科目,按林木的种类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林木的账面余额。

15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原值。

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相关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拥有以合作社注册资本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收到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如果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则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由合作社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收到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

(五)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投资各方确认或协议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七)捐赠转出固定资产时,按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也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捐赠项目完成后,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三、合作社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2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3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进行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建造等发生的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加上运输、保险、采购、安装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三、建造固定资产和兴建农业基本建设设施购买专用物资以及发生工程费用,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

发包工程建设,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按实际预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拨付材料抵作工程款的,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该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自营的工程,领用物资或产品时,应按领用物资或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工程应负担的员工工资等人员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成员往来”等科目。

四、购建和安装工程完成并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

154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合作社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161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合作社按下列原则确定取得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登记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无所附单据的,按经过批准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拥有的以合作社注册资本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等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无形资产从使用之日起,按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或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摊余价值。

20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归还短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11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付以及暂收款项,包括因购买产品物资和接受劳务、服务等应付的款项以及应付的赔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发生以上应付以及暂收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偿还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确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发生应付款的非成员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应付但尚未付给非成员的应付及暂收款项。

212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应按劳动工资制度规定,编制“工资表”,计算各种工资。再由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将“工资表”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

三、提取工资时,根据人员岗位进行工资分配,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实际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五、合作社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管理人员和固定员工的姓名、类别以及应付工资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资额。

221应付盈余返还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盈余,返还给成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合作社根据章程规定的盈余分配方案,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提取返还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的盈余返还。

222应付剩余盈余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

二、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盈余后,根据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定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剩余盈余。

231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长期借款利息应按期计提,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

四、合作社偿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支付长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应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235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

二、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补助的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按照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用途,取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时,按实际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用于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国家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使用和结转的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数额。

301股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出资、投资入股、公积金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

二、合作社收到成员以货币资金投入的股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合作社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非货币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产品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或成员退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并在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股金发生的变动情况。

五、成员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在成员账户和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记录受让方。

六、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股金数额。

311专项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

二、合作社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取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时,按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实际收到他人捐赠的货币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作社收到他人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时,按照所附发票记载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无所附发票的,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专项基金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专项基金数额。

321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形成的资本公积。

二、成员入社投入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和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按其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时,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投出实物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用资本公积转增股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资本公积数额。

322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合作社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用盈余公积转增股金或弥补亏损等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盈余分配”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盈余公积数额。

331本年盈余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盈余。

二、会计期末结转盈余时,应将“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净损失,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盈余,转入“盈余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32盈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两个二级科目。

二、合作社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

三、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盈余公积”等科目。

四、按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盈余返还”科目。

五、以合作社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剩余盈余”科目。

六、年终,合作社应将全年实现的盈余总额,自“本年盈余”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贷记本科目(各项分配)。年度终了,本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盈余,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七、本科目应按盈余的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余额为合作社历年积存的未分配盈余(或未弥补亏损)。

401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

二、合作社发生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时,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会计期间终了,合作社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实际成本,借记“产品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提供劳务服务实现销售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生产完成的各项在产品和尚未完成的劳务服务成本。

501经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以及为成员代购代销、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合作社实现经营收入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2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除经营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二、合作社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1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合作社取得投资收益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账面余额,贷记“对外投资”科目,按实际取得价款和原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如为净损失,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1经营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以及为成员代购代销,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合作社发生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生产成本”、“应付工资”、“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2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二、合作社发生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管理费用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9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支出、损失、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亏、损失、罚款支出、利息支出、捐赠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等。

二、合作社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累计折旧”、“应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是反映合作社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书面报告。合作社应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向登记机关、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并按时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二)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

合作社应按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报送的合作社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同时附送财务状况说明书,按规定时间报农业部。

(三)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如下,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进行规定。

资产负债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并加以书面说明。

3.本表“年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库存现金、银行结算账户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2)“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和“成员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3)“存货”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价值,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包装物、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本项目应根据“产品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科目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4)“对外投资”项目,反映合作社的各种投资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对外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5)“牲畜(禽)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牲畜(禽)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6)“林木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7)“固定资产原值”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合作社各种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8)“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合作社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9)“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合作社各项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0)“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持有的各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1)“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2)“应付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科目年末余额和“成员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13)“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人员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4)“应付盈余返还”项目,反映合作社按交易量(额)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可分配盈余返还。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盈余返还”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5)“应付剩余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剩余盈余。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剩余盈余”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6)“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7)“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实际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而尚未使用和结转的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8)“股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实际收到成员投入的股金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股金”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9)“专项基金”项目,反映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基金”科目年末余额填列。

(20)“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资本公积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21)“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盈余公积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22)“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尚未分配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本年盈余”科目和“盈余分配”科目的年末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数字以“-”号表示。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格式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盈余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

2.本表主要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经营收入”项目,反映合作社进行生产、销售、服务、劳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合作社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3)“经营支出”项目,反映合作社进行生产、销售、服务、劳务等活动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管理费用”项目,反映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收入”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合作社除从事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以外而取得的收入和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本年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本年实现的盈余总额。如为亏损总额,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7)“年初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上年度未分配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上年度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盈余”数额填列。

(8)“其他转入”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转入的公积金数额填列。

(9)“可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可供分配的盈余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本年盈余”项目、“年初未分配盈余”项目和“其他转入”项目的合计数填列。

(10)“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填列。

(11)“盈余返还”项目,反映按交易量(额)应返还给成员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剩余盈余分配”项目,反映按规定应分配给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年末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累计未分配的盈余。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可分配盈余”项目扣除各项分配数额的差额填列。

成员权益变动表格式

成员账户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额。

(2)年初将上年各项公积金数额转入,本年发生公积金份额变化时,按实际发生变化数填列调整。“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在年度终了,或合作社进行剩余盈余分配时,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或变化情况计算填列调整。

(3)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交易量(额)”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4)年度终了,以“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合计数汇总成员应享有的合作社公积金份额,以“盈余返还金额”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合计数汇总成员全年盈余返还总额。

(四)财务状况说明书。

财务状况说明书是对合作社一定会计期间生产经营、提供劳务服务以及财务、成本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书面文字报告。合作社应于年末编制财务状况说明书,对年度内财务状况做出书面分析报告,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说明。财务状况说明书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内容至少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合作社的股金总额、成员总数、农民成员数及所占的比例、主要服务对象、主要经营项目等情况。

2.成员权益结构

(1)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变动情况;

(2)各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各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入社和退社情况;

(3)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个数及所占的比例;

(4)成员权益变动情况。

3.其他重要事项

(1)变更主要经营项目;

(2)从事的进出口贸易;

(3)重大财产处理、大额举债、对外投资和担保;

(4)接受捐赠;

(5)国家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

(6)与成员的交易量(额)和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量(额);

(7)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

(8)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9)未决诉讼、仲裁。

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文件,是记账的依据。合作社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记账凭证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并须由填制和审核人员签名盖章。

(二)所有会计凭证都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送会计人员审核处理。填制有误和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应要求修正和重填。无效、不合法和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不能作为收付款项、办理财务手续和记账的依据。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账簿。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一定时期终了,应将已经登记过账簿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分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三)会计账簿是记录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合作社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订本账。总分类账按照总账科目设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总括分类登记;明细分类账按明细科目设置,对有关经济业务进行明细分类登记。总分类账可用订本账或活页账;明细分类账可用活页账或卡片账。

对于不能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记录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合作社必须另设备查账簿进行账外登记。

(四)合作社所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等规定。

(五)账簿登记要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各种账簿的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六)启用新账,必须填写账簿启用表,并编制目录。旧账结清后,要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3篇

(一)盈利返还合作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济组织,是区别于普通企业的经济组织。在盈余分配的决策和处理上,遵循的法律法规也不相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最优化为财务管理目标,立足本社社员、服务本社社员,通过合作社将拥有共同目标的农民组织起来,完成单个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合算”的事情。盈余分配是处理成员与组织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盈余分配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量化给每个社员,计入社员个人账户。

(2)可分配盈余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

(3)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财务会计制度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活动与普通企业一样,就是经济组织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其实质就是合作社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财务关系。与普通企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筹集、组织机构、盈余分配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其财务会计制度区别于普通企业的会计准则。例如:合作社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对成员提供服务,对外开拓市场提高业务量。因此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价优惠于合作社对外的交易价格,这就要求合作社在会计账务处理上要分开进行核算,不能混为一谈,这样会导致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合作社法披露的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对内对外的销售情况,也会影响成员账户的记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内容

(一)筹资引起的财务活动

筹集资金活动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起点,是合作社的基础财务活动。合作社的主要筹资渠道是对外筹资和对内筹资。这些都表现为合作社资金的流入。在各种资金的筹集过程中,需要偿还到期贷款,支付借款利息和其他一些筹资费用,是筹资引起的资金流出。

(二)投资引起的财务活动

合作社进行了资金筹集活动,资金一旦到位,即可开始进行投资活动。合作社首先将资金投资于内部建设,用来建造生产场地,购买生产设备和原料等,这些都是合作社的对内投资。待合作社资金充裕拓展外部业务的时候,可以考虑进行对外投资。这些投资活动引起的资金活动是合作社重要的财务管理环节。目前,海南合作社由于其自身发展的特点和局限,大部分还没有对外的投资活动。不管是对内投资还是对外投资,都会引起合作社资金流出,而投资获得的收益同样会引起资金流入。

(三)利润分配引起的财务活动

合作社与企业一样,期末要进行会计利润的核算。利润分配是合作社与社员发生的另外一个重要的财务活动。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产生利润要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并且提取公积金,提取一定的比例向社员分配利润。提取公积金分配到社员各个账户,增加社员账户积累,提高社员投资的信心。这些是合作社产生利润后发生的资金流出。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国家和各个地区的政府高度重视合作社财务管理,为了让合作社规范的发展,2007年国家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对合作社会计业务核算、财务会计制度等都做了明文规定。同年,国家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颁布并实施了与合作社相关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有法可依,合作社正朝着健康和规范的方向发展起来。2013年8月,为了响应和执行党的“十”和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发展,提升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和国际旅游岛的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条例,海南省农业厅出台了《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说明海南省相关政府部门重视合作社的管理和发展,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一)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主要有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自有资金,主要包括社员缴纳的股金和留存盈余;另外一部分是外部资金,主要有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民间借贷以及政府扶持资金。内部筹资可以提高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尤其是在我国信贷紧缩的大环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能够从内部获得资金的话,将缓解其所面临的外部融资压力。

(二)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决策机构设置情况

合作社社务公开是最基本的民主管理制度。按照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中应当设有社员大会,作为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作为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作为合作社的监督机构。根据调查问卷情况整理出以下(表1)合作社财务决策机构的设置情况。

(三)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方法有三种:一是按社员交易量(额)返还利润;二是按股金分红;三是成员享受股息。第一和第二种分红方式容易理解,第三种分红方式是指合作社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对内投资新项目时,如果社员投资该项建设,那么这些建设资金就形成投资股。这些投资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参与股金分红,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按高于银行利率支付利息给社员。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区别于公司制企业的收益分配。通过对屯昌县100家合作社的调查发现,有小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收入分配制度,分与不分由理事长说了算。提取公积金的只占35%,大部分社员只是享受到购买生产原料、出售农产品等方面的优惠价格,合作社与社员实行内部优惠交易,社员很少参与剩余收益的分配。就算有分配,也只是象征性地拿出小部分收益按交易额进行分配。有些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不经过社员大会批准,存在少数人决定多数人的收益分配现象。

(四)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海南农民专业合作社总的来讲是“起步较晚、发展较快、问题也较多”。目前,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松散的财务运行模式导致合作社管理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以下(表2)为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调查表,该表体现了合作社日常基本的财务管理工作执行是否到位。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并没有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需要。而合作社的相关培训、监管和扶持等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做到足的重视。

五、建议

第4篇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之后,在各地、各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扶持下,亿万农民的合作热情日益高涨。合作社在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高新实用农业技术的应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差距很大,不仅省区之间不平衡,同一省区内部也不平衡。合作社类型、组织形式、发展目标也呈现多样化,有的注重服务,有的注重盈利,其运作方式也有一定的差异。但是,一些基本制度必须要坚持,同时把握好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保证合作社真正“民办、民管、民受益”,才能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坚持的基本制度

1.合法的成员资格制度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都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上述多种类型的合作社。但为了保证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2.民主的决策制度

“三会”、章程、社务公开是合作社最基本的民主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健全合作社“三会”即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规范合作社治理机构,明确“三会”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离形成制衡。实行社务公开,保证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经营项目的选择、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能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及时向社员公开。完善章程,重大事项及原则应载入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办事,关于合作社财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及处理原则更是章程的主要内容之一。经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的章程一旦盖章签字生效,即是本社的行为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提出的是关于“附加表决权”的规定:“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3.以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制度

一个好的分配制度是合作社的灵魂,既是社员努力工作的激励手段,也是合作社吸引非社员加入的关键制度所在。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和成功合作社的案例调研结果看,比较科学的、合乎当前法律规定的收益分配制度的模式是:合作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从当年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金(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一般由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通过),专款专用,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以丰补歉,提高抗风险能力。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后的当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目前大多数合作社实行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讲就是: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应当以交易量(额)为依据按比较返还给成员,其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为基础按比例分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1.增强经营服务功能,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合作社作为新型的经济主体,必须要逐步借鉴企业或公司的发展模式。更多的合作社已经注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购置加工、贮藏、运销设施、设备,建立信息网络等,增强合作社的综合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合作社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这就要充分发挥其组织功能,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根据生产经营和成员的需求,为成员开展经营信息、技术培训、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等统一服务。积极开展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统一品牌包装和市场销售,努力提高产品品牌档次和统一销售成员产品的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这样的合作社才能在市场中占领一席之地,才能更好地带领农民社员增收。

2.培育主导和特色产业,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合作社要想长期生存,就要以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为依托,建立生产基地,通过组织内部的资金、技术、生产、加工、销售、信息等多种要素的开发整合,延伸产业链,做大做强各自产业,带动周边农户积极参与产业发展,使得组织实力不断增强,产业化经营规模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最终带动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1]。

3.立足土地入股办社,提高土地收益率

有一种典型的土地流转合作社正在蓬勃发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入股、入社等方式,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农业用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土地流转在村内成员内部进行,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性质、不变更土地权属、不影响土地用途、不导致土地利用对耕地的破坏,村民既可务工获酬,凭股分红,还可以参与专业合作社的管理[2]。这类合作社在我国部分农村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发展前景广阔,具有可复制性和推广性。要想把这类合作社办好,需要坚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坚持民主管理。虽然是村委会牵头,但是不能搞强迫,要尊重农民自己的意愿,不隶属于村委会,财务独立核算。二是要科学管理。要想把全村的大部分土地管理好,对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是个挑战,获得更多的土地收益,给每个社员满意的分红额度,是合作社发展的最大目标。三要合理分配。制订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是合作社能够坚持走下去的条件之一。这类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为社员服务。除了小部分作为公共积累以外,全部用于社员分红。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规范;示范合作社;财务管理

1引言

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28.88万户,同比增长31.18%;出资总额达到2.73万亿元,同比增长44.15%;入社农户约9400万户,占农户总数超过35%。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的蓬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大部分农民收入。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仍处在发展初期,依然属于弱势群体创造财富的产业,因此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财务会计规范就是其中的问题之一。

2样本说明及数据来源

通过设计调查问卷以及书面访谈,采用统计抽样的方法,从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抽取300家进行问卷调查,样本量覆盖了福建省各市区省级及以上的示范合作社和省级以下及非示范合作社。本研究调查样本的资料收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项目组的成员实地前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和合作社的财务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获得数据信息;另一种是通过当地农业局经管站的帮助将被抽样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人员集中起来统一填写调查问卷或者将电子版调查问卷发给农经管理站人员,请其将调查问卷发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寄回调查问卷。

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规范存在的主问题

3.1财务制度不完善

目前,各级合作社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制定的内部财务制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和漏洞。比如:合作社现金管理混乱,非示范合作社甚至出现库存现金超标的情况。在本次调查中,省级示范合作社对现金进行专人不定期清点的比例为42.11%,市级示范合作社比例为35.29%,县级示范合作社比例仅为26.09%,可见各级合作社甚至示范社在对现金管理方面依然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也暴露出合作社管理层对现金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在走访的合作社中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的比例高达46.71%,权责发生制仅占30.26%,甚至存在小比例的合作社采用会计核算制和会计科目制。不可否认,收付实现制对合作社财务人员的要求较低,操作方便,但使用收付实现制容易影响到期末盈余和收益的计算,同时加大财务人员编制财务报表的难度。在固定资产的购入成本核算中,各级示范合作社都有将买价和运杂费计入其中,但是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则只有不到半数的示范合作社将其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导致报表中低估固定资产的成本,虚增了利润,影响合作社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同时从收集到的数据了解到,平均76.16%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合作社有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在县级示范合作社以及非示范合作社中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比例仅达56.52%,导致成本核算失真。合作社申办时大多利用政府的扶持资金购置房屋和工具,若对此类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后期将加剧合作社的清算工作。68.92%合作社制定的借款管理制度、销售业务管理制度、采购及存货管理制度不健全。在没有制定借款管理制度的合作社中,示范合作社的比例也高达48%,同时10.39%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存在着不规范的借款管理制度。由此可以看出,示范合作社没有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并且暴露出评选示范合作社的条件不够严格。14.57%的合作社购入材料按入库时的市场价格入账,各级别的示范合作社都普遍存在“购入材料按入库时的市场价格入账”的不规范情况,并且比例分布较为均匀,基本都在10%~20%之间。在调查样本中,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合作社对存货出库的审批大多是由主管负责人审批,但是非示范合作社超过半数是由保管员进行审批。笔者就这些问题与理事长们进行交谈,了解到在合作社实际运行管理中,财务专业人才的缺失是合作社财务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人才的缺失同时制约了合作社财务制度的运行和完善。据笔者收集的数据统计:从事合作社会计工作年限小于5年的财务人员中,有94%的人对出纳所负责的具体工作了解不多,3%的国家级示范合作社都存在出纳人员对业务了解不清导致工作不规范的情况。农民合作社财务人员多为兼职,而这些兼职人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有些是从地方企业退下来的老会计,对合作社财务会计不熟悉,又缺乏学习和必要的培训,导致会计核算不全面,出现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的纰漏;有些是当地企业在职的会计人员,他们在为合作社做账时为了简便,完全使用企业会计科目以及会计账簿核算,影响了合作社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有些则是理事长的亲戚或者好友,专业素养较低,记账就只是单纯的记录“现金流水账”,有的甚至无证上岗。而造成合作社财务人员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合作社的经费预算紧张,理事长不愿聘请长期会计。尤其理事长个人对财务管理意识淡薄,财务分析能力差以至于对聘请专业会计人员的意愿不大。二是由于合作社目前处在发展初期,体制尚未健全,实力较为弱小,难以吸引专业财会人员就职。

3.2会计核算不规范

合作社要根据财会制度设立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账簿,而在笔者走访的合作社中,非示范合作社依然存在不设置会计账簿、只单纯记载“现金流水账”的现象,部分示范合作社虽设有账簿,但账簿设置不够完整,部分合作社缺少成员账户。各级合作社在明细账的开设上较为完备,均占到调查数的90%以上。但是在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开设上,调查样本中,国家级的示范合作社设立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比例较高,省、市、县级示范合作社开设比例较低,其中县级示范合作社只有不到20%比例的合作社设立银行存款日记账,这非常不利于合作社实际资金的把控和运作。另外各级合作社设立备查账簿的比例也较低,对于部分业务备查的缺失可能导致业务数据不清,资金去向不明。由于政府对处在发展初期的弱势群体产业———合作社产业管理较为松懈,导致部分合作社为了应对政府临时抽查,做虚假的账簿报表凑数,该现象在笔者走访的非示范合作社中尤为严重。填制记账凭证时,非示范合作社较少将记账凭证后所附由填制和审核人员签名盖章的原始凭证张数附上,不规范程度较高。县级示范合作社对于经济业务摘要和会计科目金额填写较为不规范。80%以上示范合作社的原始凭证采用正式发票、统一收据、自制规范凭证等形式,且用白条顶库的情况较少,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但是58.93%非示范合作社中存在白条顶库的情况,而且非示范合作社使用收款收据较多,正式发票使用率较低。

3.3盈余分配不规范

地方政府对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的政策,这隐形的造成了很多合作社在申请办理时就存在虚报注册资金以及成员出资额等问题,特别是工商部门没有对实物参股进行价值评估,这对后期盈余的分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财务人员对盈余返还比例认定不清也影响了盈余分配。合作社财务制度规定财务人员在确定盈余分配比例时,要保证按交易量(额)比例向成员返还的盈余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而在笔者走访的300家合作社中仅有45.03%的合作社当年实现盈余扣除提取公积金后盈余的不低于60%,这也暴露出超过半数的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方面存在较大的不规范。随后笔者通过与合作社理事长以及财务人员的交谈了解到目前大多数合作社是自己随意设定返还比例,虽然在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合作社当中,存在57.89%的合作社当年实现盈余扣除提取公积金后不低于盈余的60%,比总体情况略好,但也不容乐观,县市级合作社在这方面做得很不规范,比例只有44.12%和26.09%。

3.4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

问卷调查的合作社约有56.36%合作社的会计档案没有包含经济合同协议、会计人员交接清单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会计档案中若没有包含经济合同或协议,则较难追溯会计凭证上的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若没有包含会计人员交接清单,则一旦发生会计资料遗失缺漏,较难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没有包含销毁清单,则较难发现合作社的会计资料是否完整。合作社社员以及财务人员普遍对档案保管问题不够重视,甚至存在部分合作社将档案随意的放在仓库里,与商品堆积在一起,没有设置专人专库进行会计档案保管。

3.5财务软件不统一

合作社当前使用的财务软件针对性不强,在笔者走访的合作社中所采用的财务软件大不相同,会计科目设置的种类五花八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合作社设置的会计科目有37个,其中“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是合作社专用会计科目。而笔者走访的73%合作社的财务软件是直接由企业财务软件改造的,就合作社的财务人员使用方面来看,大大加深了其编制财务报表以及成员盈余分配表的难度。合作社依法享有国家的税收减免优惠,但同时也造成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不够的漏洞。在笔者走访的合作社中,曾有财务人员向笔者反映合作社在税务申报时遇到的问题:财务人员为了进行财务报表申报需要去税务部门拿正式发票,但是税务部门目前并没有针对合作社专用的报税软件。税务部门的软件和系统主要针对企业,所以软件里的会计科目的设置并不适合农民合作社,这就导致合作社财务人员无法通过软件完成税务申报。

4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的建议

4.1政府层面

4.1.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目前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的股金和国家的扶持项目基金,但是地方申办合作社门槛低,使得政府所提供的扶持资金过于分散,达不到应有的扶持效果。因此我国合作社普遍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提供贷款给合作社亦加剧合作社融资的难度。针对融资困难,政府应该逐步加大对合作社项目资金的扶持力度,尽快出台适用于合作社的贷款以及税收方面的政策条例。政府对国家的扶持资金的使用应趋于公开化透明化,通过开展基层干部走访合作社活动落实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4.1.2提高评定各级示范合作社的质量标准。政府在评选各级示范合作社时,应将合作社的财务情况作为重要考察指标,不应只注重合作社数量和规模,而应多注重合作社的质量比如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于优秀的示范合作社建立相关激励机制对其进行表彰,同时鼓励非示范合作社向示范合作社学习。4.1.3完善合作社监督机制。政府对于合作社使用的财务软件要给予一定程度的重视,尽快指定相关单位设计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软件和税务软件供合作社使用,提高合作社财务的电算化和规范化程度,减轻合作社税务申报的难度。各部门加强责任意识,财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正确划分各自的工作责任,遇事不相互推诿,加强落实财务监管和审计工作。加强对合作社财务核算进行监督和审计,对于提供不实财务账簿以及财务报表的合作社,加强查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要坚决撤销。4.1.4引进高校优秀财务人才。在合作社人才引进方面,政府可通过“大学生村官”的平台将高校优秀的财务专业大学生引进合作社。这一举措既有利于减轻大学生就业难的压力,又有利于缓解合作社财务专业人员的缺失。

4.2合作社层面

4.2.1营造合作社高质量财务规范氛围。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财务人员以及社员的财务知识培训与教育,理事长要积极争取财务人员的培训费纳入政府扶持预算,利用互联网、高校名师讲座等形式提高财务人员的规范意识。加强对社员财务知识的培训有利于完善合作社内部监督。合作社管理层应主动参加政府部门牵线搭桥举办的高校财务规范相关内容的讲座,加强对财务规范的重视程度。4.2.2完善合作社内部财务制度。合作社要建立健全财务体系,应该实行财务单独核算,明确社员的权限和责任,注重集体决策。加强对合作社资金的监督管理以及票据的管理,对于白条和自制凭证不予以报销入账。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设置专人专库进行保管。按照财会制度制定社内盈余分配方案,规范盈余分配制度,为成员建立统一的成员账户,及时记录权益的变动,建立盈余支付机制。4.2.3示范合作社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问卷调查统计数据显示,示范合作社等级越高则其规范程度越高,并且规范程度普遍高于非示范合作社。因此示范合作社更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推动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引导并推动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4.3会计人员层面

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应自觉提高自身的财务素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水平并努力争取持证上岗;主动学习使用财务软件以及报税软件,提高合作社电算化程度;认真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按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和账簿;使用权责发生制记账,在登记记账凭证的时候,应尽量附上正式发票或者自制原始凭证,坚决不许白条顶库;加强对现金的清点和管理,库存现金做到日结,不在社内存放超标数额的现金;计算固定资产的成本时将买价、运杂费、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完善合作社借款管理制度、销售业务管理制度、采购及存货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以及核算要求设置完整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账簿,不记载“流水账”,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完善会计报表的编制,注意报表间的勾稽关系。做好盈余分配工作,比例按制度规定———当年实现盈余扣除提取公积金后盈余的不低于60%,盈余的规范分配增加社员的收入,同时稳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合作社内部凝聚力和发展后劲。

[参考文献]

[1]王克忠.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急需解决的问题[J].中国农业会计,2013(10):28-30.

[2]师高康、黎阳.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关键要抓好财务管理[J].农村财务会计,2011(07):7-10.

[3]刘媛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制约因素分析与思考[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06):18-19.

第6篇

关键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原则;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课题项目:2009年廊坊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课题编号:2009079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一、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变迁

合作社制度是指包括体现合作社性质、宗旨、目的、价值的合作社原则以及合作社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内的规则体系。研究农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应以研究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变迁为切入点。

(一)合作社的历史发展。合作社在各国的发展进程虽不尽相同,但就世界范围内,以合作社原则发展及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等因素为主线,可分为五个阶段:

史前期:1844年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诞生前。该阶段的合作社从今天所研究的合作社制度内涵角度讲都不具有典型性,可称为史前期。

初创期:从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产生至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创建。该阶段合作社大量涌现,消费、生产、信用、农业合作社在这一时期均已形成。各国有关合作社的最初立法基本完成。

发展期:从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立加强了各国合作社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各国政府也开始更为积极地扶持合作社发展。合作社立法大多从综合性合作社法转向了各类专业合作社法。

成熟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七十年代。这一阶段,几乎所有发展

(四)利益分配机制。(1)分配方式。收益分配方式主要有:按经过组织销售的产品数量分配、按经由组织销售的产品价值分配、按提供给组织的资金分配、不分配利润(其收入全部用于组织的开支);(2)分配项目。盈余分配项目包括: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二次返利和按股分红。能够提取公共积累的组织占一半稍多(各组织提取的比例不等)。二次返利的标准主要有按成员的交易量、交易额、股金等。二次返利的分配范围主要有:在所有与合作组织发生交易的会员和非会员中分配、在全体成员中分配、在持股成员中分配等。

上述运行状况表明,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国际合作社的发展相比,一方面需要加强规范;另一方面需要在入社条件、资金来源、利益分配等方面结合我国实际,推进制度创新,促进组织发展。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

任何组织的制度安排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因此适时的制度调整和创新不可避免。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原则。原则是对客观规律的总结和反映,研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原则,对于指导创新,实现其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现实问题原则。矛盾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矛盾就是问题,就是差距。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哪些方面取得创新突破,首先取决于它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什么。

2、发展趋势原则。从问题出发是立足当前,创新更要立足长远。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必须研究社会经济、农业经济、整理

第7篇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通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挂点帮扶活动,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明显增强。实现挂点帮扶的合作社,农产品统一采购和统一销售率达到80%,商标注册率达到90%,超市销售份额占总销售份额的50%,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户高30%以上,比非挂点帮扶合作社成员收入高20%以上。经过挂点帮扶工作,使一批合作社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引导和带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帮扶内容

1、规范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开展挂点帮扶,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基础设备建设,实现挂点帮扶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环境要干净、整洁,办公各项设备齐全。并达到以下十项规范要求:(1)办公场所大门前应挂“××专业合作社”牌子;(2)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应悬挂在办公室醒目的地方;(3)室内张贴合作社章程;(4)室内张贴本合作社组织机构设置示意图;(5)室内张贴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6)室内张贴本合作社基本情况及发展规划(文字、表式、图式均可);(7)墙上挂本合作社全体成员基本情况花名册,包括姓名、地址、生产经营项目、入社时间、入社股金、出社时间、出社事由等;(8)墙上挂本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薄;(9)墙上挂本合作社成员产品交易明细薄。(10)墙上挂本合作社社成员公积金积累、股金分红、盈余返还明细薄。

2、依法健全合作社内部规章制度。依法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三会一章九项制度”和“两个机制”。即:(1)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充分保障全体成员对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宗旨。(2)按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好本社章程,贯彻执行好章程的各项约定,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章办事。(3)建立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生产销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培训教育制度、档案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4)引导合作社建立良好的民主管理和利益分配机制。要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切实提高成员民主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活力。

3、指导合作社进行标准化生产建设。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制标”的原则,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成员广泛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相关技术规程的培训,加强生产信息监管,提高成员的标准化生产意识,全面提升合作社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

4、指导合作社进行品牌化建设。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鼓励、支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产品直接进入城市大型超市、在城市建立连锁店、直销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逐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

三、措施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农业厅赣农经发[2012]3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全省农业系统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把挂点帮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抓手,主动上门对接,为挂点帮扶的合作社出谋划策。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具体帮扶人员和职责,结合合作社的发展实际,制订详细的帮扶计划。总体上,规范合作社基础设备建设和健全合作社内部规章制度,要在今年6月份之前完成;指导合作社进行标准化生产建设和品牌化建设,要在今年11月份之前取得明显成效,达到省厅规定的标准要求,并在今年工作中不断完善。

第8篇

关键词:农业; 合作社; 治理; 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综合国力得到稳步提升。与此同时各方面的问题也不断的凸显出来。城乡差距不断拉大,乡村也来越凋敝,就是其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为了缩小不断拉大的城乡差距,激发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活力,国家对农村的投入和扶持近年来不断加大,把农业的发展摆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一项举措,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

与此同时,学界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博弈论、交易成本理论、理论、产权理论等均被运用到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分析中。可以说农业专业合作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二、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当前湖南省的合作社主要停留在粮食、蔬菜等初级农产品上。产业结构比较单一,深加工明显不够。从总体上看,模式比较单一,农产品深加工基本没有涉及,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也不大。参加农户本身也不是特别积极,害怕风险。很多农业合作社只是空架子,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运转。

虽然湖南省的合作社的发展还不充分,但是地方政府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却很大。无论是政府投入的资金,还是给予的政策优惠都为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可以说只要能有效的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湖南省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就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治理结构有待完善

从治理结构上来看,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总体上问题比较突出。很多农业专业合作社都没有明确进行产权划分。产权的不明晰,导致了责任主体的不明晰。这样很多合作社的参与者由于没有认识到自己明晰的责任与义务,就使的再合作社的运转中往往表现的十分消极。合作社社员往往是遇见有利益就蜂拥而上,都想多捞点好处,当需要进行投入或是面临风险时,社员们又畏首不前都不愿意付出与投入,这就使得合作社很难得到长远利益和长足发展。

内部剥夺现象,在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中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目前湖南省多数的合作社是“农户+合作社+公司”和“农户+协会+公司”的模式,两种模式都是各有长处,但是由于农民和公司在投入上不同,导致某些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经常有可能出现公司剥夺农民利益的倾向。从我们调查中,我们发现公司往往处于强势的地位,而农户由于自身的组织性差,单个力量有十分薄弱,往往处于被剥削状态。农民获利较少,严重影响这他们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十分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这也与我国大力扶持三农的政策意愿相违背。

一些合作社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很多合作社就算有完整的规章制度也大都流于形式,没有得到有力的施行。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个组织的运作机制,是组织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强有力保证。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组织结构就容易混乱,组织的运行过程就会十分紊乱,这样组织目标就很难达成。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形式需要一整天完善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合作社总体目标的实现,从而为合作社各个利益主体谋求更大的福利。

合作社信息透明度不够,财务制度审计缺乏严肃性也是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在我们的调查中,虽然很多合作社都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监督和管理机构,但是很多都是流于形式,很难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往往一般社员对社务都是知之不多,财务审计也不是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的。很多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怀疑合作社中存在着多拿多占得现象,对本社的财务支出基本不了解。

2、社员自身素质存在问题

随经济发展今人口不集中,农村交通、信息沟通等都较之前有所改善,但还是不免存在合作社社员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摆脱不了小农意识,不习惯长远打算仅着眼于眼前利益。并且农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不够了解,这种低认知程度也使得成为制约农户合作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经调研,合作组织中目前成员现状可以概括为几点:成员年龄偏大,成员文化水平偏低,成员科学技术知识少,高质素带头人少,成员合作意识差。合作社成员的素质水平对于一个合作社的现今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向是很大程度上起决定性作用的,所以这样的合作社成员素质水平是阻碍合作社平稳快速发展的,需要尽快解决,不能使之成为一块诟病。

三、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建议

(一)注重内在,规范章程,调动农民积极性

经调查,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注重形式,有些章程甚至形同虚设,并没有把农民的积极性真正调动起来。对此,我们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的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明晰具体职责,合理分配权、责、利,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不再流于形式,真正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二)创新产权制度,确保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的核心,只有建立明晰且富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才能确保经济组织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建立利益目标整合机制,实现利益最大化

传统合作组织具有双重利益目标:既要对外追求组织盈利又要对内开展服务。这一目标限制了合作组织的盈利水平,资金缺乏成为合作组织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

(四)公平合理设立内部职位,保证明主,提高效率

就目前情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个别出现合作社的大权被垄断导致决策和制度一边倒或高层职位形同虚设导致决策效率低下等问题,对此,我们应将社内结构改革,剔除不必要的组织和机构,将权利分散,保证内部管理秩序和社员权利。并设立监督机制,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不会出现败坏现象。

参考文献

1、黄胜忠《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分析》,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

第9篇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务管理 问题及对策

一、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分散的农户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组织成立的从事专业生产的利益共同体。这一合作形式是在我国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是促进农业发展的一种重要经营形式,对于引导分散的农户进入市场、农业产业化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常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果蔬种植及销售、合作养殖、茶叶等农副产品生产销售、农机互助、农资专业合作社等。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作为一种股份合作的经营共同体,财务的管理在规范合作社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规范的财务管理是确保合作社成员利益的基础和保障。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是为了合作共赢,例如,农民成立茶叶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合作社打造品牌,取得更好的销售收入,共同获取更高的利润。因此,明确合作社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以及财产关系,就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其次,合理规范的财务管理能够准确和及时地记录合作社的盈利情况,为合理分配利益提供依据。再次,国家在农村改革和新农村发展过程中给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多种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信贷、保险等方面。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对各种扶持资金更加落到实处,便于监督和管理,为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财务组织机构不健全。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本身尚未健全,尤其是财务组织机构不规范和不健全问题十分普遍。我国农村农民合作社一般规模不大,且以能人带动为主,合作社的成立大都是为了满足合作社成员追求经济利益的需求。因此,合作社目前的发展往往对市场比较关注,而对合作社本身的财务管理有所忽视。尤其是考虑到节省成本,目前诸多合作社没有专门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甚至有些农民合作社尚未形成规范的账簿,财务的核算和会计等业务也往往是由理事长或合作社核心成员来承担,财务管理不规范现象十分常见。

(2)内部控制制度有待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要求合作社应实行社务公开,要定期向合作社社员公布财务状况。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往往掌握财务管理权力,合作社资金的使用均由理事长或少数骨干成员决定,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内部控制措施。其次,为了节省成本,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出纳、保管等职务都由同一人兼任,在财务管理方面难以进行相互制约和内部控制。再次,由于近年来我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较大,一些合作社的成立仅仅是为了获得政府各种优惠政策,而并非以合作经营为目的来进行经营管理,因此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更是十分缺乏。

(3)分配机制不完善。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当中的相关规定,合作社应该按交易量或交易额比例返还盈余,盈余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按此比例返还以后的部分,以合作社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补助和捐赠财产平均量化到合作社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但在现实中,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社员的利益分配难以保障。很多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时比较随意,由理事长或主要骨干制定分配规则,因此缺乏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往往会影响一般社员的积极性,阻碍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

(4)融资难度较大。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来看,目前主要的融资渠道包括:合作社成员入股、国家专项财政补助、银行贷款、发展基金和风险金、合作社盈余累积、社会捐赠的公益金等。尽管来源渠道开始多元化,但是主要的资金来源仍然是合作社成员的股金和国家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在合作社成立初期,成员入股金额一般较少,有的甚至是实物或劳动力折价,合作社实际能够使用的资金量较少。例如,茶叶合作社成员常常以劳动力作为入股资金,就会造成实际现金资本较少,需要进一步融资的现状。而且由于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周期,支出的成本往往在短时期内难以收回,因此前期有大量的投资需要,但现有资金量难以支撑,就会出现合作社大量的融资需求。但在现实中,由于缺乏一定的抵押和担保,大量的合作社在融资时面临着种种困难,难以获得有效资金。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改进对策

(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的基础就是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合作社应该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并且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建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不仅能够使财务人员做好合作社内部的会计核算,还能发挥一定的会计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合作社经营问题和财务问题,为合作社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制度是管理的基础,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提升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水平。具体而言,应建立货币资金、经费开支审批、会计档案保管、内部控制、固定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此外,合作社应该按照《会计法》《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农民合作社的岗位责任制,实行钱、账、物的分管,完善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3)推动产品成本核算规范化。我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以生产型的合作组织为主,例如种植、养殖等,其产品主要为农产品。对于这些合作社而言,规范产品成本核算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主要有土地成本(土地承包经营费用等)、资金成本(购买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购买或租赁等)、人工成本(雇工费用等)、设备折旧等。合作社应该合理计算各类费用,规范成本的核算。

(4)建立盈余分配制度。合理的盈余分配制度可以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收益。合作社分配盈余主要包括:一是提取一定比例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或者弥补合作社亏损。二是在盈利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分配方式对合作社社员进行盈余返还。三是按照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情况对其进行股金分红。合作社应该建立完善的盈余分配制度,把握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合作社成员大会制定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切实保证社员利益。

(5)加强金融支持。缺乏抵押和担保使贷款难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一个普遍问题,一般现有的资金来源难以满足合作社发展实际需求。因此,政府可以为合作社提供一定的银行贷款担保服务,使合作社有更多机会获得专项资金和银行贷款,解决合作社发展初期融资难的问题。

四、结论

财务问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合作社发展尚未到成熟期,合作社财务管理中仍然存在很多管理不合理和不规范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逐步重视和完善财务管理工作,从财务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成本核算、盈余分配、融资等多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第10篇

2015年宁夏高校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在COSO框架下宁夏有机枸杞企业的财务风险控制研究,项目编号:NGY2015177;2015年区级物流管理重点专业群建设子项目

摘要:

随着中阿合作的进一步推进,给宁夏的企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在这个充满挑战和竞争的时代,风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农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的新兴元素,其风险也越来越大,尤其是财务风险。因此,本文在阐述财务风险涵义的基础上,结合宁夏的实际情况,浅析宁夏农业合作社的财务风险治理存在哪些问题,又是如何规避和控制的,以期能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推动财务风险治理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农业合作社;财务风险;控制

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推动下,农业合作社所面临的经营环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这样的变化下,对农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要求就越来越高。因此,通过本文的研究,对促进农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合理化与科学化起到现实的意义,从而使宁夏农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更上一层楼。

一、财务风险的涵义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财务风险的关注日益加大,将其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方向之一。在理论界,很多学者对财务风险从不同的角度给了解释,有的从运营的角度、有的是从环境的角度等给财务风险下了定义。但是,从更广泛和全面的角度,我认为财务风险是指在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财务活动,由于受内外部环境及各种难以预计的因素影响,企业一定时期内财务活动未来实际结果偏离预期结果的程度。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企业为了实现自己的财务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就会根据历史信息,进行财务预算管理,最后制定出财务决策。在这个从预算管理到财务决策的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完全获得,必然使得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具有不确定性,最终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企业的财务风险是必然客观存在的,这就迫使我们每个人要认真、客观的认识风险和对待风险,仔细寻找原因,提出合理的治理措施。

二、宁夏农业合作社财务风险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1.宁夏农业合作社内部财务风险治理制度不健全

宁夏的农业合作社同其他农业企业相比,经济实力相对弱小和发展速度相对缓慢,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财务风险治理制度,因而造成企业财务风险的产生。目前,宁夏的农业合作社在财务风险治理制度上存在着诸多问题,尚未形成成熟有效的管理系统。如筹资管理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投资核算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存货盘库管理制度和材料验收入库管理制度等都比较缺失。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使宁夏的农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不能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来操作,内部管理混乱,监督不力,造成资产的浪费。

2.宁夏农业合作社财务活动的控制缺乏规范性

从筹资活动看,由于宁夏农业合作社规模小、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的能力弱、银行对其扶植较少,因此,宁夏农业合作社便设法挂靠“集体”,然后以集体财产做担保向银行、信用社贷款。在挂靠及贷款的过程中往往靠金钱铺路,钻政策、法规管理的空子,以打开借款大门,带有很大的腐蚀性。从投资活动看,宁夏农业合作社的投资主要指新建项目和固定资产两方面的投资,具体的常见的问题有:一是投资决策通常由一二个家族高层领导负责,完全不存在有章可循的程序。即“领导拍板”决定是否投资,投资什么项目,这样一来,缺乏可行性分析的决策自然缺乏科学性。二是投资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目光短浅,只考虑眼前利益,很少做长期的发展规划,必然导致很难承受住市场风险,市场的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现金流量,使企业易发生财务危机。三是企业的财务策略处于高风险状态。宁夏农业合作社的资金大多为债务资金,而且多为一年内的短期借款,然而这些资金大多使用在固定资产的投资上,这就使得筹投资结构处于高风险的状态,很可能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从营运活动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现金管理和使用较为混乱。有些农业合作社的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安排,过量购置不动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陷入财务困境。二是应收账款周转速度较低,造成资金回收困难。主要是赊销政策没有建立,赊销管理混乱,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应收账款不能按时兑现或形成呆账。三是存货控制制度缺失,存货管理随意性大,造成资金呆滞。有的农业合作社月末存货占用资金往往超过其营业额的2倍以上,造成严重的资金呆滞,使得流动资金周转失灵。从分配活动看,主要表现在收益分配政策缺乏制度化,随意性较大。如果农业合作社不进行合理、科学的收益分配,必将引起财务结构的失衡,最后间接的引发财务风险,给农业合作社带来危机。

3.宁夏农业合作社的战略规划不到位

宁夏农业合作社在做规划的时候主要关注的是短期经营和短期利润,从来不考虑企业长期的价值最大化。以这样的财务管理目标进行长期的经营决策,必然导致农业合作社经济活动的短期性,只看重眼前的利益,不考虑农业合作社的长期发展和市场的认可。最终导致农业合作社的寿命普遍较短,规模始终原地踏步。

4.宁夏农业合作社财务风险治理意识欠缺

宁夏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是家族经营和集体经营,不管是哪一种经营,经营者的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都不是很高,大多数是高中文化程度,缺乏必要的管理知识和经验,因此,对财务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也不够,不能做很好有效的预测,忽视对资金的控制和资产的管理,不能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进行客观的分析,不能对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容易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危机,阻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5.宁夏农业合作社员工的总体素质偏低

农业合作社由于历史和地域的限制,基本都产生在农村或者郊区,普遍存在风险管理机构设置不当、人员配置不合理、整体素质偏低等问题。一是地缘和亲缘严重影响人员的安排。在人员准入中,考虑地缘和亲缘多一些,员工的学历、教育背景、专业培训考虑的少一些。二是员工的学历层次普遍偏低,本科生的比例达不到10%,基本上都是以初中和高中毕业生为主。这样的知识层次,很难尽快接受新知识,做到原有基础上的创新和发展。三是年龄结构不合理。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财务人员,都基本年龄偏大。年龄偏大的管理人员缺乏系统的、最新的财务风险管理知识,对全新的现代财务管理的总体认识不够,互联网的作用发挥不足,很难实现农业合作社的财务风险管理电子化、技术化。四是农业合作社中的财务管理人员唯管理者是从,真正的职业责任难以付诸实践。财务风险管理人员素质低,导致农业合作社财务风险管理水平落后。五是农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人员甚至没有执业资格。未通过执业教育和培训的人员,做农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者。那么在会计实务中,就会造成严重的会计管理问题,注重资本运作和会计结构,分析轻视会计数据处理和经济活动,削弱了财务管理在农业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参谋决策作用。由于缺乏财务管理知识,很难确定农业合作社生产的盈亏平衡点,在相对成本控制的经验和措施缺乏,没有建设性的建议。

三、宁夏农业合作社财务风险控制对策

1.完善宁夏农业合作社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

宁夏的农业合作社总体来讲规模比较小,一般是根据当地的特殊资源所成立的小型营利组织。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一些必须的制度还是必须要有的。一是制定风险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风险管理,在合作社内独立运作,制定财务风险防范与管理办法,实施风险防范与监督管理;主要强调农业合作社管理层要将监督的权利适当授权,主要授权的对象是相关的审计部门,同时,做好审计规划和审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财务审查。通过审查,及时发现各个环节有可能存在的纰漏和隐患,从而对相关的制度和管理办法进行及时的修改和更正。二是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理清财务关系,分清监管职责,实施分级负责制,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强化制度约束力,完善财务风险预警及监控机制,进行全面预算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人为原因产生的财务风险;宁夏农业合作社财务控制体系总体划分为相对独立但又相互联系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事前控制,在整个农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过程当中加入了彼此牵制、但又彼此联系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想建立以防为主的科学管理防线;第二层是事中控制,对于农业合作社运营过程中的各项事宜,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审核。第三层是事后监督,主要是针对各个部门和岗位,对所做的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复核,这是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必须要“堵”住。三是将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化。编制会计报表,完善核算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报销审批制度、往来管理制度等,加强对农业合作社收入、支出、现金、往来和存货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以管理和控制成本、质量、投资和财务等为核心,全面降低农业合作社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四是完善运营管理制度。有的农业合作社虽然已经制定了筹资管理制度投资核算管理制度、存货盘库管理制度和材料验收入库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运营管理制度,但是都不够完善和细致。因此,要通过专业的机构和人员重新修订这些制度,使制度真正能为农业合作社的顺利发展服务。

2.规范宁夏农业合作社的财务活动

财务活动是农业合作社财务风险治理的主要内容,每一项活动都必须治理好,否则都会造成严重的财务风险。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拓宽筹资渠道。资金的来源除了信贷资金之外,尽量加入投入资金和风投资金,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风险,还可以给农业合作社带来更多的信息,减少更多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二是投资决策科学化和程序化。运用预算管理的方法,多面经营,分散投资风险,做出科学的投资决策,做好财务风险的预警防范。总之,投资决策不是一个人的一时意气,一定是经过科学的分析和讨论以后,农业合作社论证以后共同的决定。三是提高营运效率。(1)运用专业的资金管理知识,灵活营运现金,充分发挥现金的作用。(2)建立合理的收账政策,既不能影响销售,也不能出现坏账。对于农业合作社而言,由于资金量较小,不太适合消极的收账政策,因此,积极的收账政策既能快速的回笼资金,又不会对销售产生太大的影响。(3)建立存货管理制度。应用有效的存货管理技术(最佳进货批量模型、ABC成本法等),使农业合作社的存货达到最佳持有量。如果存货持有量过大,就会占有农业合作社的大量流动资金,影响资金的流通。四是收益分配的科学化和组织化。根据农业合作社的需要,合理确定投资者和农业合作社之间收益的分配比例,尽量达到农业合作社的资本结构最佳,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3.建立宁夏农业合作社的战略规划的科学性

宁夏农业合作社的战略规划不能仅凭一两个人的主观认识来制定,要符合规模扩大化、权利分散化、知识专业化的要求。所以,要遵循科学的决策过程和稳健的战略安排,才能真正实现战略规划的科学化。一般可以用到的方法有CSF(关键成功因素法)、SST(战略集合转化法)、BSP(企业系统计划法)、CSB(前面三种方法的综合)。

4.提高宁夏农业合作社财务风险治理意识

提高宁夏农业合作社财务风险治理意识,一是增强财务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实现科学管理,对关键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如营运资金、资金筹措、资产损失、债务清偿和存货资金等,做到及时分析和准确评价,有效地控制财务风险;二是增强风险意识,企业通过对财务风险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将风险控制提前预防,及时发现财务风险的苗头,及时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三是建立财务风险管理的文化机制。让企业员工都有财务风险的意识,时刻注意财务风险的防范,强化财务风险控制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全局性。尽量避免财务风险带来的损失,保证宁夏农业合作社的财务目标的顺利实现。

5.提高宁夏农业合作社员工的整体素质

农业合作社要发展的更快更好,不是不仅仅是解决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教育培训,还要做好农业合作社全体员工的教育培训。一是要保证管理者懂得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具备领导才能。二是要保证财务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与时俱进的工作方式,非常熟悉现代化的办公技术,比如各种系统软件,从而有效提高其工作效率。三是要注重培训员工的道德素质,员工的职业道德直接决定着个人的发展和企业目标的实现,现在社会的诱惑和压力很大,财务管理者面临的诱惑和压力将更大,所以必须树立坚定职业道德信念,坚守自己的职业情操,不因一时之利造成一生之悔。因此,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考核,定期举行职业道德教育的讲座等。四是改变用人观念,完善用人机制。进行薪酬体系的改革,增加收入的灵活性,以能力确定待遇,通过高收入吸引高水平人才到财务管理岗位,大胆的创新管理,达到更好的控制财务风险的目的。五是强调个人的职业发展规划,实现个人的成长和企业发展相统一。积极引导员工,尤其是财务管理人员积极参与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只要全员参与财务风险管理,企业的风险一定能控制的更好。

四、结论

农业合作社的财务风险治理近几年来成为一个全新的研究方向,希望通过本文可以使农业合作社的管理者对财务风险治理有更深的认识和理解,尤其是对农业合作社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提供一定的帮助。

作者:白宁 单位: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参考文献:

[1]刘飞.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1(30).108.

[2]高岷,黄重庆.企业财务管理和财务管理风险控制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108.

[3]葛婧,王淑芹.佳木斯农业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研究[J].现代化农业,2015(4).43-45.

第11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原副总理回良玉曾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领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整体素质、推进现在农业建设的有效组织形式"。[1]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的实施以来,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法律地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辅助支持政策,使得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到2010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35多万家。但是,由于我国农业发展滞后,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人民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了解不深,导致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

1、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历来,我国政府对农业的扶持力度相比其他产业有一定的差距,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之初,地方政府不管在政策还是资金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视程度都不够,这就导致一些地方有条件发展合作社,却因资金缺乏或者政府政策不支持而滞后。

2、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健全。存在为数不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注重建立却轻视管理,内部经营管理和运行机制不规范。很多合作社有规章制度,有办公场所,但是只是一种形式,形同虚设;还存在一部分只是为了实现政府的组建指标而仓促建立的。很多地方政府不同部门针对同一个方面的制度存在明显差异,制度混乱,使得农民不知该听从哪个。

3、专业人员的缺乏。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存在着人才的"三少",即合作社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少之又少;政府相关指导部门中懂法律、懂政策、会监管的指导人员少;理论深厚、善于把国际先进经验和我国特殊国情融会贯通、善于理论联系实际的科研人员少。

4、合作内容层面低。与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向着农产品加工领域延伸,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纵向一体化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向比较,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层次还很低,仍停留在初级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主要起中介和联结作用,其本身并没有设计农产品的加工、延长农业产业的链条和实现农产品价值的增加。[2]

5、金融机构服务滞后。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面临的问题非常严峻,合作社资金主要来自合作社成员的资金。目前农村的金融现状如下:一是支持农村经济方面的金融力度不够。农业银行主要负责粮棉的收购贷款,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的方面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徽;二是金融机构"嫌贫爱富"。大部分农民贷款金额较小,这就导致银行交易成本相对较高,而且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的还贷能力存在一定的质疑。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时期的发展思路

虽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专业社在农业发展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发展合作社是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选择和必然要求。因此,为了新时期合作社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并结合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宣传。加强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农民充分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合作社实施的意义以及将会带来的好处,以此来增强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同感和入社的积极性。

2、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出台,但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则性的,与现有的法律也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社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出了国家层面的立法,还要建立健全与合作社有关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风险调节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农民合作社的建立、发展和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3]

3、加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合作社资金支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农业、农村。国家非常重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从2003年开始,中央就拨出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2003-2007年累计投入5.15亿元,2008年达到了3.3亿元。大多数的省(区、市)都在预算中安排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04-2008年,各省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达到了13亿元。接下来,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持续化、制度化,并对资金的数额加以明确规定,制定完善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应该用的地方。

4、加强人才培养和吸纳专业人才。各地应该制定相关的制度法规,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合作社有关的理论和相关政策,以便减少他们在经营管理决策方面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使农民更好的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政府部门要制定一系列鼓励政策,鼓励大中院校学生和农业技术人员到合作社中任职,提高合作社的文化素质水平。

第12篇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合作社发展呈现异质性、多样性的特点,水平参差不齐。如何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遵循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从几个方面加以重视。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底蕴来自于合作社的理念、价值观和人文精神的培育。世界各国合作运动的实践证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但其健康可持续发展绝不仅仅取决于经济因素,它和农民民主意识的觉醒、人文精神的发育有着密切关系。合作社内含的民主机制和人文基础是合作社保持生命力的根本所在。民主控制原则就是要培育社员的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重要的是决策的过程,通过观点的碰撞,最后达成共识、形成决策,这就是合作社文化的建设。没有这个建设,合作社即使发展起来,也会走形、变味,甚至中途夭折。中国农民组建或加入合作社,在很大程度上不是追求某种理念,而是因为合作社可以满足社员需求,保障和增进他们的经济利益。但这种具有浓重功利主义色彩的合作社的盛行必然影响合作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国合作社能否可持续发展,取决于农民社员民主意识的发育、人文精神的觉醒及对合作社理念的执著追求。在很大程度上,也与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密切相关。只有在我国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不断发展壮大的制度环境下,合作社才能真正健康发展,而不是发展为异化的、充满实用主义的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可持续发展需要理论创新、法律修订和合作社企业家的涌现。回顾现代国际合作运动一百多年来的发展历史,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处在不断地发展、修订与完善之中。中国合作社的理论工作者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对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技术细则作出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理论创新及诠释。尽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对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成员构成、组织机构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但该法还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一部法律,它应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合作社的发展而不断修改和完善,为合作社制度安排上的探索提供法律依据。合作社的创立与发展既需要具有奉献精神和崇高理念的先驱者、思想家,也需要善于经营的合作社企业家。如要推动合作事业的发展,就需要一批富于献身精神、长于市场竞争的合作运动的实践者。没有优秀的合作社企业家,就不可能有成功的可持续发展的合作社。

充分保障农民社员利益的产权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是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社员合作理念的形成及民主意识的养成,与他们和合作社资产及经济活动之间的关联度有直接关系。近年来,一些合作社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如黑龙江省克山县仁发农机合作社实行以土地分配为主,国家投资收益平均量化及公积金记在个人账户等同投资,建立了清晰的产权制度,保障了社员利益,促进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合作社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合作社的集体积累中,不可分割的资产比例越大,脱离社员控制和监督的财产就越多,合作社和社员之间的距离就越远,最终结果是社员不再关心合作社发展。从现实来看,合作社允许社员自由退出,如果认可退社社员对合作社发展壮大所作的贡献应获相应的回报或补偿,就应使所有的合作社资产都有主;同时,合作社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会不断有新社员加入,如果有一部分产权模糊的资产,这就意味着新老社员对合作社的资产净值享有同等的权利,而这种人人有份、人人又没份的权利不利于进一步调动老社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新社员的创业。

正确处理政府扶持与合作社内生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合作社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实践表明,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农民作为所有者主体的合作社很难发展起来。政府要作为第一推动力,使合作社度过艰难的起步阶段。但政府的过度扶持又会损害合作社自身发展的主动性。实践中,地方政府在鼓励和倡导创立合作社时,往往给合作社提供许多优惠条件。其结果是,合作社的创办者往往不是从最初的理念出发,不再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之类的目标,而是将合作社视为获取政府拨款和优惠政策的名目。治本之策是使合作社提高自立的程度,合作社摆脱依赖性、获取内生发展动力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合作社的财政独立。合作社必须努力使越来越大比重的财政资源由合作社内部产生,使政府扶持的比重持续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