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7:48: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优惠政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完善产业结构优化和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OECD国家普遍实行了征收环境税的政策,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方面的征收。建国以来。我国GDP增长了10多倍,而每增加1亿元GDP所需投资则高达5亿元。根据我国首次的绿色GDP核算结果,2004年全国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我国第三产业占GNP比重较低。不到40%,而发达国家是60%~70%。现代化后进国家赶超领先国家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采用“部门不平衡发展战略”,需要有潜力的主导产业,通过以创新为基础的主导部门与其他部门复杂的关联互动产生扩散效应来推动产业结构转换,从而加速经济增长。
(一)生态税制上。完善现行环保税制,研究开征环保税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根据矿藏的品质来确定资源税税率。在减免税项目中包括对能源矿藏的勘探开发费用的抵扣。对企业为防止开采而破坏环境的支出予以抵扣,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支出的抵扣等。提高单位计税额,实行弹性差别税率,使资源的价值和稀缺性在税收补偿中得到体现,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和节约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输出地的财力。支持西部大开发。对技术含量高、资源回收或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对清洁生产继续给予税收鼓励。在合理划分资源等级的基础上,对重点矿山和品目的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据此对税额进行相应调整。对利用资源科技,以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率作为确定税率的重要参考指标,根据资源产品在不同时期的价格适当调节税率,为资源开采企业发展提供缓冲的空间。对铁、煤、石油等非再生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对“绿色产业”如风能、太阳能、地热、潮汐和水能资源等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产品实行零税率。对符合一定生态标准的生产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给以适当比例的车辆购置税减征优惠。消费税扩围,应考虑将多套住房、高档家具、高档服装、主要大气污染源、高级高能耗娱乐消费、电池、煤炭、一次性产品以及一些限制类的建筑材料等纳入其中,并提高税率。在我国能源含税价和价格含税率均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情况下,逐步提高成品油等能源税价,在能源制约的大环境下出台燃油税。对一些关键性的、价格高性能优、环保节能经济和社会效益异常显著的重大设备和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加速折旧和所得税税收抵免及某些增值税减免优惠。为保证征收链条的完整,增值税扩围可先将循环经济产业链企业、环保产业调整、产品更新、调整产品结构、工艺设备改造、通信设备、计算机、信息传输等作为转型试点,营业税其他项目短期内可保留,相应发生的投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给予所得税抵免。对从事生态节能技术开发、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税基与增值税相协调。
(二)调整产业布局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可设置累进税率来促进地区产业的合理分布,为保护西部环境。在鼓励企业环保生产行为的同时,更要突出预防和惩罚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实行差别税率,对东、中、西部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的收入实行低税率,对从事限制类产业的收入实行高税率,这样就促使一些不利于东部而利于西部地区发展的产业向中西部转移。而逐步退出的是那些在各地区都不利的产业。通过加大税收留成比例来促使资金投入到中西部地区的基础建设中,并且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可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国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对适合集约化发展的产业和一些制造业。应实行累退税率,促使资源向大型企业集中。使产业向重工业和采矿业集中的中西部、东北地区转移。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使制造业成为技术创新最为活跃的行业,并且促进产业在区域间的合理布局。
(三)关税政策
综合顺差过大问题。降低原材料、初级产品、半成品资源、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取消资源型产品或投资过热的煤炭、磷矿、电解铜、原油、柴油、钢铁、水泥及一些矿产品等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高科技产品、具有知识产权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环境监测仪器、环境无害化技术、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技术资料等,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涉外税收优惠
应尽量减少对直接减免税优惠措施的使用,重视对间接优惠等不受国际税法因素制约形式的采用,使跨国纳税人直接受益。
二、完善促进技术进步、高科技和新经济发晨的税收政策
要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就要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环境,保证获得由其带来的超额利润。鼓励科技投入,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加强中介服务,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税收支持力度。
(一)尽快推动增值税转型
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企业税负,不利于国内投资环境的改善,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降低认定“门槛”,将一些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并降低税负。消除增值税对技术进步的副作用,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中试产品免税。对高新技术产品减免或先征后返。免除高新技术企业机器设备进口环节的关税与增值税,并对其产品出口退税。
(二)所得税改革
要多用间接措施,税收优惠方式要多样化,并要指向具体科研开发活动及其项目。改革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比照软件开发企业。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的工资支出在税前全额扣除。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平均第7年才能产生盈利的长期性特点,增加亏损弥补年限至企业真正赢利年度,允许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扩大投资抵免,再根据国际通常做法,对创投业这类投资工具属中介性组织,其收益为中间所得,其投资分红已分配利润如股息红利等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克服经济性重复征税,并可规避WTO规则的限制。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获得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所得税。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可规定将发生的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作为费用直接扣除。不必作为计提折旧的资本支出。对拥有大型科研机构的企业可允许加大研发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三)营业税的改革
营业税对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要免征。税基与增值税相协调。
(四)要根据“弥补风险”的原则。对上述优惠政策及时调整。以免僵化
如对一般技术含量不高的进口设备,可考虑不再免征增值税,这样既有利于增加对国内机器设备的需求,也有利于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
三、促进教育与人力资本发展的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模式显露弊端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的法律级次较低。
一是立法层次较低。大部分优惠政策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仅有极少数优惠政策散落在税收法律条文中。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实现其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目标,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之外,施以更多的税收优惠,越权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至于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甚至同一所有制企业适用完全不同的税收政策,不但造成不同程度的税收歧视,而且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二是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大部分优惠政策表现为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出现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中,在政策内涵和总体规划上缺乏统一性和长远性。
2.税收优惠没有充分体现产业政策的要求。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普遍优惠的特点,没有充分体现产业政策的要求,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内资企业所得税除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少量优惠外,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优惠内容较少;外资企业所得税由于实行全面的身份赋予型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客观上诱导了外商投资于周期短、高回报率的项目,借助税收优惠待遇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收益。因此,我国外资企业主要集中于一般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而迫切需要发展的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比重较少。
3.税收优惠的调控方式单一。
其一,现行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而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再加上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促进作用十分有限。
其二,现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单一。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包括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两大类。直接优惠的具体方式主要是免税、减税、退税。其特点是简单明了、具有确定性。间接优惠的具体方式主要是税收扣除、加速折旧等,其特点是具有弹性。一般情况下,直接优惠对纳税义务人争取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大,间接优惠对纳税义务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的激励作用大。因此,在选择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时,主要应当运用间接优惠,尽可能少用直接优惠。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按照优惠的项目计算,95以上的项目属于直接优惠,间接优惠项目所占的比重不足5。这种方式是针对企业利润进行调整,主要适应于盈利企业,而对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获利小、见效慢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鼓励作用不大。
4.税收优惠的设置事前缺乏可行性论证,事后缺乏实施效能分析评估。
目前由于对税收优惠效应的不适当夸大,以及对各种优惠政策的事前可行性论证分析制度尚未建立,造成政府在设置税收优惠项目时,较少考虑税收优惠的有效性及效应大小。其结果,一些税收优惠很可能在实践中没有任何收益,甚至造成税收优惠范围失控,效用低下。
5.税收优惠的管理缺乏宏观预算控制。
对税收优惠的宏观管理,就是对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数额及其鼓励方向通过编制预算实行计划管理,同时跟踪监控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对税收优惠实行预算管理,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公众对税收优惠的监督作用与控制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税收支出预算制度,能够对支出的规模和支出方向进行预算、平衡和控制,并对税收支出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分析和考核。税收支出的预算控制,在西方许多国家都已经采用,但我国现阶段的税收优惠没有实行预算管理。公众不知道税收优惠的规模与结构,也无法对税收优惠进行有效控制,政府本身也对实行新的税收优惠的支出规模、财政承受能力无法准确估计。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1.加快税收优惠政策法制化进程。
为切实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与稳定性,加快税收优惠政策法制化进程已成为当务之急。主要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要尽快提升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二是清理整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归集整合,由国务院单独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法规,对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范围、内容、方法、审批程序、审批办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三是规范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应确立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采取中央授权的方式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权限。
2.科学界定税收优惠的范围。
应该在不改变公平与效率平衡的基础上,将税收优惠的范围限定在社会公共需要领域。在现阶段,我国税收优惠的范围应当是:在经济领域,保留农业、原材料工业、能源工业、交通运输业的税收优惠,保留中西部落后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优惠,保留投资、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保留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在社会领域,保留 生活必需品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的税收优惠,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均应以不同方式予以取消。
3.明确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
首先,确立产业政策为主,区域、外资政策为辅,并有机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原则。对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农业、林业、牧业,能源、交通、通信、水利等基础产业,国家的优势产业、幼稚产业、环保产业,某些第三产业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层次和形式的税收优惠。其次,适当调整和缩小区域优惠范围。将优惠重点由原来的经济特区、开发区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转移。
4.优化税收优惠的调控方式。
从税收要素看,在税基、税率、税额、纳税时间四个要素中,由税率和纳税时间构成的税收优惠属于间接税收优惠,由税率、税额构成的税收优惠属于直接税收优惠。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看,间接税收优惠的优点均大于直接优惠。因此,我国要进一步优化税收优惠的调控方式,将直接减免为主转为间接优惠为主。在直接减免上,主要体现在符合新办企业条件,并符合国家鼓励性投资的产业,应不再分内外资,也不分区域,均可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的优惠。在间接优惠上,也应不分内外资企业、新老企业,只要符合产业政策条件均可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
5.建立税收优惠的可行性论证和分析评估制度。
对拟的新的税收优惠项目,要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决定其取舍;对已经存在的税收优惠,要进行实施效果的分析评估,对各类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惩,对保留下来的税收优惠项目加强执行监督。
6.建立税收优惠的预算制度。
关键词: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概念;研发费用问题;措施
冶金企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的运营成本中占据了不小的比例,而正确利用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少成本压力。相关的冶金企业内部负责人可以明确在原料、材料费用、冶金企业的工人薪资、冶金企业设备成本、冶金企业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图纸资料费、其他相关各方面费用上的问题,享受政策优惠。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概念
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其含义具体是指,若是企业长期运营阶段所产生的耗费中某些部分可以纳入研发费用的范畴,则能够加成百分之五十研发费的比例,以此当作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由此产生的税收优惠,就被称为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很多企业在进行纳税时,总是尽最大努力希望减少企业所支付的税收额,从而能帮助企业更好的创新和发展,也因此,企业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展开更具体地探索。
二、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问题
(一)企业研发费用的内容
在现代社会,科技高速发展,科技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占据市场制高点的重要武器,因此用于科技研发的研发费用在企业中占据一大地位。研发费用,即企业在长期运营中在研发新的产品、技术、工艺过程中耗费的成本资金。其中涉及到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研究工作者的薪资、研究设施的折旧、新成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等。
(二)企业研发费用的范围
就企业在日常的运行阶段,对其中涉及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其针对核算的范围也不一样。其中有一部分,单从费用项目来看,是不属于直接研发费用的,而其用作用则可能和研发费用间接有联系——为研究工作提供帮助。把这些类似的费用归纳到研发费用的范围,可以提高研发费用的全面性,从而扩宽了核算范围。不过,做加计扣除核算时则要另当别论,计算加计扣除额的标准不是某个企业自行设定或随意设置的,而是参考已经由国家法定的税务机关制定的数据为准。
(三)冶金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工作
冶金企业作为工业企业的一种,在开展研发费加计扣除工作时,需要严格参考企业的运营、研发具体情况。冶金工作要求较高的技术水平、所需要的资金庞大,因此,对于那些可以先行向其上级企业集中提取技术研发费的,比如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冶金项目,如果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相关税务机关已经批准的,就可以实行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用。
三、冶金企业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一)在原料、材料费用方面
在冶金企业的长期经营发展中,需要大量的原料、材料来帮助完成工作,包括在研发过程中直接耗费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这些在研究开发阶段带来的全部资金耗费,都可以当做是研究开发阶段的的直接成本,是可以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中加以考虑的。
(二)冶金企业的工人薪资方面
这些人的薪资,包括需要对那些处于任职期间、且直接参与冶金企业的研究开发工作的工作者,支付相关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这些以薪资为主的支付费用,也可以纳入总体研发成本范围。
(三)冶金企业设备成本方面
在冶金企业的长期工作开展中,往往需要完成许多高难度的冶金工作,其中涉及到许多大型的设备投入。在冶金工作中,专业的研究开发器械、设备需要折旧费或者租赁费。这些由设备带来的费用,可以在企业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给予考虑。
(四)冶金企业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图纸资料费方面
冶金企业的科技进步,是一大常见的问题,包括需要时刻促进新产品开发、新工艺规程设定组织研究活动等工作,因此,在工作开展中难免需要涉及到大量的图文资料,并产生一系列成本,如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等。此类与研发工作直接相关的花费,应该进入税务核算程序之内。
(五)其他相关各方面费用
另外,工艺装备的开发及制造,用于产品试制的模具和中间试验等的费用,用于勘探开发工作的现场试验费,还有研发活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软件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以及用于研发成果的评审,论证,验收等产生的一系列费用;以及在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研发费用等。凡是在冶金企业内外部展开的一系列与研发费用紧密相关的、满足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条件的,都可以在纳税过程中按照加计扣除原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冶金企业如何利用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概念要明确给相关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还要把握企业的研发费用的内容和范围,在此基础上,探讨冶金企业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参考文献:
[1]杨建英.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探析[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9)
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公主岭市的落实情况
截至20*年10月末,公主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发放《再就业优惠证》3,746个,工商局共办理再就业手续696个,地税局共办理再就业免税手续681户(企业3户),取消124户,实际享受的557户,月免税17万元,有581人实现了再就业。我市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有三个特点:一是自管户办理户数多,有266户,占48%,其中饮食业160户,占29%;二是企业办理户数少,仅有3户;三是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人数少,仅占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数的15.5%。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中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
(一)政策制定的三个缺陷限制实现再就业人数的增加
1、行业范围上的缺陷。分布较广、企业数量较多、安置能力较强的加工制造、修理修配、建筑等行业被排除在外,既影响了这些行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又不利于公平行业间的税负。
2、税种减免上的缺陷。一是现行政策只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包括覆盖面大的增值税。从实际情况看,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渠道是缴纳增值税的商品批发、货物销售、加工和修理修配等企业,这些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利润水平较低,其主要负担的增值税不减免,使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大大降低。二是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不减免,根据国税发〔20*〕119号文件之规定,这两类企业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三是限定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仍执行原有的政策,即吸纳人数超过一定比例才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没有实行按照吸纳人数定额减免的办法。(财税字〔20*〕192号文件规定,劳动就业服务型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定额扣减企业所得税优惠。)这种按安置人员比例确定减免税额度的方式,使这些企业能够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额很小,不利于鼓励规模较大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也限制了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的增长,造成了大企业安置绝对人数多而享受税收减免少或未享受、小企业安置绝对人数少而享受税收减免多的局面,使不同规模的企业得到不同的优惠。
3、享受政策的主体范围不够广。同是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而集体和其他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却不能享受此政策。原有身份的不同,使再就业人员所面临的就业机会不平等。
(二)政策制定的缺陷使税收征管面临三个新的问题
1、税务机关对租证借证经营问题基本上是束手无策。一是原有业户翻牌经营骗取减免税。受利益驱动,原有的一些业户,采取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等手段,将原来的营业执照废掉,持《再就业优惠证》以下岗职工的名义重新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申请税收减免。依据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见证必办”。即:只要申请人证件和资料齐全,必须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从而使不应享受政策的钻了空子。这一现象在我市饮食业表现得比较突出。我市市区饮食业495户,已办理减免税160户,有一部分是通过各种手段翻牌而获得税收优惠的,实际上原来的业主仍在经营,但是工商机关均已为其办理了新开业登记。二是新开业户直接以下岗失业人员的名义骗取减免税。一些新开业户,虽然业主本人不是下岗失业人员,却直接以下岗职工的名义办理开业手续和免税手续,从而逃避纳税。究其原因,主要是减免税的前置条件掌握在劳动保障和工商部门手中,税务机关的审批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而且对借证租证经营的调查取证特别困难,从而导致单纯依靠税务部门的力量难以有力限制和打击借证租证经营行为。
2、转让、串借或倒卖发票造成税款流失。现行政策规定,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再就业人员免税供应发票。在实际工作中,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饮食业户由于没有纳税的顾虑,申报的收入额往往较高,而税务部门对再就业业户的管理偏松、典调不详、分析不深,使核定的发票供应量较大,从而出现了再就业人员转让、串借或倒卖发票的问题,既造成了税款流失,又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3、日常检查难以开展。一是“证在人不在”问题比较突出。实际经营者与《再就业优惠证》持有人或减免税申请人不一致,实质是借证或租证经营。日常检查时,经营者以老板雇人管理、不在店内为由搪塞检查。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检查人员明知是假,也无办法。据不完全统计,我市681户再就业业户中有近100户经常“证在人不在”。二是从业人员人数难以核实。政策规定,个体经营雇工不超7人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为了享受优惠,经营者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把人数控制在7人以下,等有关证件审批后再增加人数,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后,再把人数控制在7人以下,然后再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税务部门却没有政策依据不予审批。就这样反反复复,形成了控制人数申请、超过人数取消、控制人数再申请的恶性循环,税务部门很无奈。
三、对完善和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三点建议
(一)调整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范围
1、将增值税纳入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考虑到增值税的特点,可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减免形式,对下岗失业人员本人从事商品零售开办的小卖店、小百货、小修理部等个体经营,可采取直接免征的办法。
2、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各类企业。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业、修理修配等企业,取消有关吸纳比例的限制,比照商贸零售企业(含加工型劳动服务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小型加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2,000元,解决企业规模不同而享受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适当减免个人所得税,消除对这两类企业的不公正待遇。
3、打破享受主体的身份界限。无论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还是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都一视同仁,允许其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强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1、以监控“人”和“证”为重点加强检查。一是要出台便于日常检查的政策。要求持证人或申请人上岗经营,而且要有实际工作岗位。要求业户在经营过程中亮证经营,将再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等基本情况在生产经营场所公示,便于税务机关实施“人”“证”比对。要求业户在从业人员人数等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申报(15日之内)。二是要加强日常检查,防止和克服撒手不管的现象。对于已经审批的业户,如果存在“证在人不在”的现象,可责令其在限期内(1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对于从业人员人数等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一经检查发现,立即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取消其再次申请减免税的权利,以示惩戒。三是对经调查确属借证租证经营的,严加惩处,追缴所骗取的税款,实施行政处罚,并开展“以案说法”活动,增强再就业人员依法享受政策的意识,扩大社会影响。
2、实行税收减免公示和举报奖励制度。分别在再就业人员所在的社区、办税中心和管理分局公开享受政策的业户名称、业主姓名、行业和税额等基本情况,实行“阳光作业”。对举报骗取减免税的,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强化社会监督。
3、严密发票领购手续。由税务部门在业户领购发票时加盖该业户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对再就业业户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防止串借、转让、倒卖发票行为。
关键词:福利企业 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
一、引言
自2007年7月1日开始,我国开始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以及残疾人职工的比例计算等方面都有了较为规范的规定。这给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了根本的保障。同时,采用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进行定额减税的办法一方面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更加科学与合理,同时也简化了福利企业的认定程序,利于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但是,福利企业在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还存在着若干的问题,下面将主要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以期对福利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过程所遇到的若干问题
(一)福利企业所享受的增值税退税标准封顶
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应该按照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职工的实际人数实行每人每年3.5万元的退税进行封顶”。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福利企业的稳定与发展。其一,这导致了福利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削弱,以江苏省为例,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江苏省的退税总额为62亿元,而在调整之后退税总额仅31亿元,其减幅达到了50%之多;其二,由于残疾职工的工资逐年开始上调,同时每年的上调比例及额度还在持续的增加,这间接的导致福利企业的成本负担增加;其三,部分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较高,但是退税额的不足使得福利企业被迫降低残疾职工的安置比例,导致残疾人员难以就业;其四,随着原材料、土地以及水电等生产成本方面的投入成本不断上涨,安置残疾职工生产所需的成本开始逐年上涨,这进一步的压缩了福利企业的利润空间,导致福利企业的动力遭到要为严重的削弱。
(二)福利企业享受的退税部分依然需要征收所得税
在2008年,也就是在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第二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将福利企业也列到税务征收企业之中,在既定的3.5万元的额度的基础之上还要征收25%的所得税。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除了需要支付正常的残疾职工劳动报酬之外,福利企业的利润空间进一步受到压缩。虽然在相关的呼吁下,相关部门也有所反应,但依然存在不稳定的因素。
由于福利企业这方面不稳定因素的存在,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大幅度的降低,这严重的影响到了福利企业的发展。导致福利企业数量持续减少、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的人数不断减少、福利企业的整体实力受到削弱等现象出现。尤其是在福利企业实力方面来看,福利企业的产业结构受到政策的影响而被迫做出相应的调整,甚至相当一部分技术含量、自动化程度高的科技型福利企业被迫退出,导致福利企业的集约化程度降低,劳动密集型企业成为了福利企业的主体。
三、提高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的相关策略
税收优惠关系到福利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福利企业的生命线。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福利企业被迫需要在一定的场合与普通企业进行正面的竞争,这对于实力较弱的福利企业而言需要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来形成自己的优势,突破在与普通企业进行竞争中所面临的困境。
(一)争取相关部门对税费退税额进行一定的规定
这方面主要是若干福利企业应该联合起来的行动,为了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福利企业可以采取一定的策略,诸如媒体的宣传等来表达自己的呼声,要求相关部门对福利企业予以一定的照顾,充分发挥出福利企业在国家福利措施中的作用。要求相关部门取消“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的规定,而可以改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来执行。同时还应该建立起一套可行的福利性生产退税额的自然增长机制,这样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残疾职工人均免税过高的问题,同时还能适当的增强福利企业的实力,调动福利性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增强福利企业的竞争实力,保证其在促进残疾就业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多安置残疾职工,即适当增加残疾职工的人头数
福利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残疾职工的人头数目,这样所增加的人工成本及四金费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利润的总额,减少企业的所得税,同时还能有效的增加流转税的退税额度。这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同时还增加了福利企业对于社会的贡献力度,营造了一个个人、企业及社会三方都得利的和谐局面,这对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福利企业给残疾职工建立工资储蓄张户
福利企业可为各个残疾职工建立一个专门的工资账户,并将卡折发到各个残疾职工手中。同时要求企业对残疾职工,尤其是四残职工的一切工资都通过账户来进行支付,并将银行相关的付讫单进行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查验,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不必要的麻烦。
四、结语
福利企业在经营及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的利用好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方面,企业可以用足政策,为福利企业自身的壮大创造条件;同时,企业还应该贯彻落实好、领会好政策,做好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在提高企业自身利润的同时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二是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三是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商务部
降低禽流感对餐饮业影响
针对禽流感对中国的经济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并开始波及餐饮业的情况,商务部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的管理和指导,积极调整经营策略,把禽流感对商业服务业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商务部规定餐饮企业一律不得从疫区购进活禽和禽类产品,对从非疫区购进的活禽和禽类产品,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等市场准入制度;所有活禽和禽类产品入库前,要严格验收,登记造册,建立购进和销售的可追溯制度。餐饮企业要对现有活禽和禽类产品库存进行清理,查验检疫票证,发现问题要及时封存,并请有关检疫部门重新检疫后及时妥善处理。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的民主和公正,国土资源部今天出台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提出,今后各地拟订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国土资源管理行为必须依法组织听证。对于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如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从今年5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听证制度。
国资委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及交易的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这个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限制。
银监会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2004年1号令,正式《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并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衍生产品的定义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经过广泛的讨论与征求意见,办法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的做法,对衍生产品采用最原则的定义,即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北京工商局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4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关键词:税收优惠;就业;建议
保障就业是保障民生的基础。每天大量的高校毕业生进入社会,沿海开放地区农民工回乡以及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增加等因素,使当前的就业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式。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税务部门当前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现状
目前,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在促进就业、保证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满足当前各类市场主体的需求。
1.税收优惠政策设置管理缺乏科学性,覆盖面不大。目前,大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服务、零售等第三产业,而对农业生产、装备制造等一、二产业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大。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无法获得而无法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优惠税种不多。同时,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而在营业税、增值税等其它税种方面的税收减免力度不是很大,并且一些新办的中小微企业很难符合税收减免的要求,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性不高。程序复杂。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手续繁琐、程序复杂等问题,很多从业者难以掌握有关政策。
2.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对支持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发展制订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服务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政策的系统性、整体不强,执行效果与制定政策时的初衷存在差距并且不易管理,难以全面发挥作用;二是公平性和效益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大型企业比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受到重视,广大中小企业及微型企业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就业岗位的积极性没有充分地调动起来;三是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支持力度还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税收优惠的政策还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
3.税收政策在执行管理方面存在缺陷。一是目前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但是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行文的口径、范围、时间以及执行等方面的不同,以及宣传的力度和范围还不够大,相关政策的解读也不够彻底,不仅使纳税人对税收优惠的有关政策不了解、不明白,而且一些税务主管部门也不清楚,劳动保障部门更是一头雾水,使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没有得到实现。二是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管理不到位,影响了政策实施的效果。现在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相应配套的政策、条文以及法律法规没有及时的到位,没有充分地发挥出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
二、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1.合理扩展就业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的分析,逐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将更多类型的事业人员和企业纳入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范围,在缓解就业压力的同时,为企业减轻经营负担。
2.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税务服务能力,切实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开立绿色通道为企业办理涉税事务,为促进企业发展、增加税源打下基础。
3.减轻中小企业经营负担。目前,全面深化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规范政府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减少向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确保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减少各种行政性收费,深化税费改革,规范税务管理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4.加强税务机关建设。规范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切实履行好服务职能和运用工作权限,确保做到“首问负责制”、一处办结、一站式服务等服务内涵的延伸。一是丰富公开内容。凡是税务机关办理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要把影响税收工作的“难点”,涉及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切身利益、普遍关注的“热点”和影响执法公正的“关键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二是完善公开形式。要按照“简便、实用、快捷”的原则,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公开,提高公开效果。三是规范公开程序。要严格按照公开步骤实施公开。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并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变更、撤消或终止公开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四是健全公开机制。要健全组织、强化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党组对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要各负其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要加强制度建设;要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纳税人和干部职工的意见或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要积极从政务公开中发现问题,加强检查考核,将政务公开工作与目标管理考核和干部考核挂钩,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5.加快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税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网络信息平台,对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进行同步监控,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管。同时,各级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对涉税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地公开,便于纳税人掌握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提高纳税意识,增加税源。
论文关键词:企业年金,EET,TEE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于政府而言,企业年金可以减轻政府在筹资、管理和支付养老金等方面的负担,缓解社会养老保险的压力。对于企业而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人才;企业还可以根据员工贡献设计差异性年金,从而形成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
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推动力,也是企业和个人合理节税以获得更大经济收益的手段。如果缺乏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人都无利可图,那么非强制性的企业年金计划必然发展不起来。国外企业年金计划的迅速发展与税收优惠政策密切相关,例如美国企业年金制度是在二战期间取得了巨大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战争期间企业年金的免税政策与公司利润的高税率形成鲜明的对比,极大地激励了雇主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一、国外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主要在以下三个环节:(1)缴费筹资环节:是否允许企业雇主将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在所得税前列支,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否允许职工个人将缴纳的企业年金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2)投资收益环节:是否对企业年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3)养老金领取环节:是否对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中领取的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应各个环节税收待遇又可以简单地区分为征税(taxing,T)和免税(exempting,E)两种,由此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可以用EET、TTE、TET、ETT、EEE、TEE、ETE和TTT八种模式表示。国外企业年金的征税模式实行情况如表1。
表1国外企业年金征税模式
征税模式
实行国家
EET
英国、比利时、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荷兰、奥地利、葡萄牙、芬兰、加拿大、瑞士、德国、美国、日本、韩国、墨西哥、斯洛伐克、毛里求斯
TTE
新西兰、卢森堡、德国
TET
捷克
ETT
丹麦、意大利、瑞典、澳大利亚
EEE
瑞士、波兰、土耳其
一、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已经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同时,国防工业管理体制和装备采购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以军工企业为主体的装备承制部门已成为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全军装备采购信息网正式上线运营,竞争性采购规模、范围逐步扩大,装备采购方式日趋多样化,军品行业界限正逐步被打破,武器装备生产的市场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一些非军工高技术企业逐步进入军品研制生产领域,军品市场竞争性不断增强。但也要看到,随着装备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军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弊端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优惠税种及形式单一,税收优惠调控作用不明显。目前我国涉及到军工产业税收优惠的税种虽然很多,但是税收优惠主要还是依靠流转税,流转税中,主要是依靠增值税,而所得税类在税收优惠中所占比例甚微。从税收优惠形式本身来看,我国在军品生产中的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以减免税这一种形式为主,而传统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国一般都是采用减税、免税、退税、税式支出、投资抵免、税前还贷、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刺激或鼓励本国军工产业的发展。
(二)政策缺乏公平性,民营企业较难享受军品税收优惠。随着国防装备发展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武器系统日益复杂,国防装备的研制与生产呈现出高科技化、复杂化、信息化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军品生产领域打破军民分割、自成体系的传统模式,实现国防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推动国防经济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相互兼顾,良性互动。目前,尽管大量民营企业作为军品配套件的供应商参与到军品的生产研制中,但是很难得到相应的军品税收优惠。民营企业生产的军工配套产品不管重要程度如何,都要按照规定上缴增值税,想要获得相关税收优惠,从法规依据或者程序上来说都是非常困难的。在参与军品配套产品的竞争性采购中,民营企业由于没有税收政策的优惠,其报价往往难以和军工企业的报价相竞争,造成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相关产品竞标的积极性不高。
(三)减免税优惠方法设计不合理,可操作性不强。依据财税字[1994]01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但是在实际中,军用生产受到保密级别高、技术要求高、投入经费大等因素的制约,一般生产企业很难完成军品总装成品的生产,只能依靠生产相应军品配套产品进入军品生产领域,而针对配套产品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却极度缺乏,相关法规不完善,制度体系不健全,往往导致某些生产企业选择放弃免税权,压缩企业生产利润,用利润换市场,以此在军品生产领域中占领一席之地。
(四)减免税政策优惠覆盖范围窄,目录更新不及时。当前科学技术水平迅速发展,武器装备更新换代逐步加快,相关军品目录存在更新不够及时,界定不够准确,范围不够全面的问题。特别是随着武器装备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软件”对装备的贡献率比重越来越大,但由于现行的政策规定,软件不算作“装备”,也很难将软件制作过程中的智力劳动成本化,军品减免税政策的效力有待提高。
(五)军工企业缺乏寻求减免税的动力。尽管1996年颁布的《军品价格管理办法》目前已经明令废除,但在新办法出台前,军品定价相关工作主要仍旧沿用旧办法。以往固定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使得成本越高,利润越大,军工企业中的总装厂及配套厂商缺乏相应的动力寻求减免税,偏离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初衷。另外,由于武器装备可能未充分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将造成有限的武器装备科研购置经费使用效益降低,损害武器装备科研购置经费的购买力。
二、改进方向
(一)统一优惠政策,突出公平原则。针对目前民营企业生产军品的税收优惠只限定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而未考虑大量民营企业承担军品配套件生产任务的实际情况。建议由发改委、财政部、国防税务总局,工信部国防科工局等部门牵头,从政策制度上着手,对生产军品的总装企业,以及生产军品配套件的企业,一律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民营企业享有与军工企业平等的税收优惠地位。从而将优惠主体范围由仅限于军工企业内部扩大到整个军品生产行业,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保证国防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顺利实施。
(二)扩大优惠范围,完善优惠形式。针对军品税收优惠目录涵盖范围有限等现状,可以适当扩大军品税收优惠涵盖的范围,及时更新目录,适时将军品内嵌或者配套使用的软件、模拟训练系统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内;对于目前军品税收优惠税种主要局限于流转税中的增值税的问题,建议修订税收优惠政策时明确优惠主体税种,在现有制度下深化增值税退税改革,扩大对增值税的优惠力度,同时增加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注重发挥所得税在促进军工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三)改革减免税方案,规范减免税程序。由于军品减免税程序复杂、范围狭窄、渠道不畅等原因,实际可以享有减免税优惠的民营企业数量很少,导致生产军品放弃税收减免权的民营企业普遍存在。针对这种现状,应在加快民营企业生产军品及军品配套产品所需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速度的基础上,通过减少军品税收优惠审核环节,精简办理手续来简化和规范军品税收优惠程序。目前,军品生产成本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减免,造成企业在生产军品时可能重复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增值税的优惠改革应重点对进项增值税额进行减免。借鉴出口退税思想,可采取统一退税的优惠办法,按照企业的性质选择不同的优惠方案,对民营企业生产的军品,采取“免、抵、退”税方案;对军工企业生产的军品,采用“先征后退”的方案。
三、结束语
通过调整改革军品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税收优惠方案,促进军品生产领域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一方面助力军品市场健康长远发展,另一方面进一步吸引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加大对军品生产的投资力度,加速企业结构改革和推动企业创新,使国防装备的科技含量增加,装备战技性能和战斗力得以提高,同时减轻军品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生产领域的热情和信心,加快军民融合发展方式的转变,发挥市场机制对军品生产领域的调节作用,提高军费的使用效益,推进军品生产领域和装备事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就业再就业优惠证,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1102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14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64万人,分别为全年目标的103%、164%[1]。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降低了自主创业的成本,也实现了下岗失业人员与企业的双赢局面,又盘活了国有企业闲置的辅业资产,加快了经营机制转换,增强了竞争力。同时还也充分发挥了税收在配置经济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调控作用。但取得成效的同时在落实监控优惠政策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促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监控中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纳税人利用政策骗取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复杂多变致使管理漏洞多,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借用“优惠证”骗取免税。《再就业优惠证》本来是国家为了促进再就业而按照一定的标准颁发给下岗失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但由于受利益驱动,《再就业优惠证》却成了一些人进行弄虚作假、偷税骗税的“通行证”,严重偏离了扶持就业的初衷。一是“真证假用”的问题突出。一些本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营者通过向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买证、租证、借证,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如有人利用亲戚、朋友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借用无力从事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付给一点“好处费”。二是有些个体经营者为了达到减免税款的目的,采取一证多用、重复使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有的借用《再就业优惠证》,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变成新经营户,以骗取免税。四是对于持证异地经营的,税务机关难辨真伪。一些人利用信息共享上的薄弱之处,跨地区从事个体经营,重复享受优惠。甚至有些跨区域经营的通过使用伪造的非本地《再就业优惠证》骗取优惠。为了减少过失,一些地区对持外省再就业证的纳税人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一概不予受理审批,这又把一些持有真证件的再就业人员拒之税收优惠的门外,如何从征管上解决这一难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利用下岗失业人员骗取免税。有些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用证不用人”,只给一点补贴,将减免优惠占为企业所有;还有一些企业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提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获取税收减免,如某物业公司申报职工总数6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岗人员有3人,而实际雇佣保洁、保安等20余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借此减免税收。
第三,卖发票图利。有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免税优惠后,向税务部门多领发票,因为不建账册,现金交易,就为他人代开发票,甚至将发票出借或卖给其他经营者非法图利。
(二)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政策存在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受地方政府影响,特别是在一些地方财政较紧张的地方,执行打折扣、缺乏积极性,怕落实政策影响收入任务;二是一些地方政策宣传不够,享受税收优惠证的企业、个体户与有关部门统计的下岗失业人数、已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人数相比有较大差距。三是不了解企业情况,没有主动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和及时取消优惠资格。
(三)有关部门在落实政策上配合不够
目前的再就业税收政策主要是按项目进行优惠,政策多、内容雷同,资格认定分散,政策落实涉及几个部门,申请审批程序都很复杂。如申请享受优惠就需要劳动、民政、财政、国资委、工商、国税、地税等多个部门审批。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和工作协调机制。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而目前在实际工作中,上述相关的审批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沟通联系制度,难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无法建立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综合服务平台,致使税收激励政策难以落实,也无法形成监督控管的工作合力。
健全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政策跟踪问效
第一,建立严密规范的审批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民委员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审核、返回居住地公示的程序办理,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对安置下岗人员的企业要认真核对花名册、合同书及有关部门的认定。并定期对领证人员、享受免税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错误。对于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借用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就业优惠证》获得减免税的人员,除了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费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外,劳保部门还应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记录在案,情况恶劣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并对社会公开公布。第二,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业户的管理。基层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源调查摸底,全面建立和规范减免税台账,收集和掌握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帮助纳税人主动申请、及时享受政策优惠,同时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对不符合条件或骗取政策优惠的纳税人及时依法处理。同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企业吸纳时,必须将优惠证原件交由税务机关保管,防止一证多用、借证使用等现象。
(二)优化政策管理服务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不仅要广泛宣传再就业税收政策,而且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集中的企业和厂矿、社区进行重点宣传。建立税收优惠减免公示制,优惠政策、优惠对象、减免税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纳税人、下岗失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发挥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的作用,保证监督渠道畅通。第二,优化税收服务,为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一窗式”、多层次的优质服务,完善开通再就业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和审批程序。第三,明确执法责任,将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规定领导干部和一般执法人员的相应职责,严格监督考核。第四,优惠税款采用“先分散征收后集中支配”的方式。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将优惠税款先依法征收,作为就业扶持基金,由财政、税务、劳动部门共同决定使用,由财政部门管理。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基金用途主要为:为优惠对象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自主创业的优惠对象定期发放定额补助;在优惠对象失业后定期发给其生活补助;经批准补充自主创业优惠对象的经营资金;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优惠对象账户上的余款上缴国库。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这种方法使就业与再就业优惠政策具备了较强的可操作性。首先,优惠的税款都将直接计入优惠对象的个人账户上,从而杜绝借证、买证、租证、假证经营等现象;其次,由于税款的征收与非优惠对象没有区别,因而也避免了管理机关不放手的问题。
(三)注重相关部门配合
再就业是系统工程,涉及部门较多,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非常重要。可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信息交流制度,加快信息化软件建设的步伐,尽早实现信息共享,保证再就业税收激励政策落到实处。第一,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劳动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并逐步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减免税档案,以加强跟踪管理。第二,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上增设栏目,分别反映开业时间、变更时间,便于相关部门在落实再就业税收激励政策时准确掌握业户的实际存续状况。同时把工商部门作为一个宣传优惠政策的窗口,让纳税人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就能及时了解优惠政策。第三,加强与民政部门的联系,了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的情况。第四,注意加强与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联系,了解下岗失业人员生产经营变化的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0年1月22日召开的2009年度四季度新闻会。
关键词:低碳经济;流转税;所得税
一、我国目前关于“低碳”创新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低碳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意义
1、什么是低碳经济
低碳,英文为low carbon。意指较低(更低)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为主)排放。随着世界工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剧增、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无节制,世界气候面临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地球臭氧层正遭受前所未有的危机,全球灾难性气候变化屡屡出现,已经严重危害到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健康安全。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2、发展低碳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意义
在中国,发展低碳经济是不仅可以给我围未来的发展提供持续可靠的安全能源供给,同时还具有丰厚的经济收益和重要的社会意义。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低碳创新技术的突破和发展,其中,税收政策优惠的实施,对于低碳创新技术的逐步推广,以及促进低碳经济的全面发展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当今关于低碳技术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上还未提出关于“低碳”的任何表述,但是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种,已对节能减耗、研究开发新技术等项目,体现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亦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国外各国政府采取的低碳税收政策激励措施
行业的发展一定程度需要国家政府的扶持,经济激励政策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政策,包括税收、补贴、价格和贷款政策等等,低碳经济在一些发达国家所取得的成效离不开政府的这些激励措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其中一项非常有效的激励措施。
美国为鼓励消费者使用节能设备和购买节能建筑,对新建节能建筑实施减税政策,奥巴马政府选择以发展新能源作为化“危”为“机”、振兴美国经济的主要政策手段,提出了新能源政策,实施“总量控制和碳排放交易”计划,设立国家建筑物节能目标以实现“碳中和”或“零碳排放”。凡在IECC标准基础上技能30%以上的新建建筑,可以减免税1000美元,节能50%以上的新建筑,可以减免税2000美元。①
三、低碳税收政策设想
本文上述内容提到,当今我国的税收优惠还没有对“低碳经济”或“低碳技术”的发展有实质性的扶持,为了实现经济转型,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就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税收体制,并出台一系列有利于低碳技术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完善现行流转税制度
增加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第三产业中,文化产业将是未来国民消费的主要内容,其流转税征收项目主要是营业税,对这些行业实行减免税,使他们发展壮大不仅有利于增加消费规模,而且有利于当今我国经济的转型与升级。
(二)加强对所得税的进一步减免
在所得税上,应着重研究并尽快制定有利于防治污染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税式支出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还应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对我国境内环保事业的捐赠允许在一定限额内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通过所得税对资源再利用给予充分的鼓励,即对资源再利用的产品和产业给予减免或免税政策,例如对废水、废气、废渣及垃圾的再处理、再利用等给予鼓励或嘉奖,使其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对那些改进技术和工艺,改善环境所发生的费用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不仅可以让其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加以扣除,以体现对资源充分利用的鼓励和补偿。
1、企业所得税方面。
建议将该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居民企业的“低碳”税收优惠,扩大到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甚至可以考虑给予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与低碳有关的事业所取得的收入税收优惠。
2、个人所得税方面。现行规定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与“低碳”技术相关业务的收入或依靠“低碳”项目取得的收入,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议对上述收入,对从事“低碳”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依靠经营“低碳”项目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对其采购的专业的设备,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具体设备名单参照并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配套文件同步。
(三)建立完备的资源税立法机制
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收范围过窄。资源税的开征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应起到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税收作用。
首先要在相关的资源税立法中确定以保护自然资源,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为主要宗旨。
其次,应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在当前最紧迫的是把水这一重要资源纳入资源税的范围,按照水资源的全部成本价格理顺水资源的价格体系。同时,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改为按资源开采或生产的数量计税, 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国家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综上所述,气候变化不仅仅是环境问题,更是发展问题。发达国家已纷纷采取各种行动向低碳经济转型,以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危机,寻求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低碳行业迅猛发展,然而现行的低碳技术地方税收优惠的力度不足,相信采取上述各项完善税制改革的办法能够创造更好的税收环境,增加更多关于低碳技术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政策成为低碳技术有力的支撑,并为低碳技术发展提供更宽阔的空间。(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任奔,凌芳,国际低碳经济发展经验与启示,上海节能,2009年第4期。
[2]黄海,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政策的导向及启示,Environmental Economy2009.11。
[3]文宗瑜,支持经济转型及产业升级的财税政策――着眼于低碳经济等视角,地方财政研究,2010.01 第1期。
[4]赵晓光,许振成,王俊能,胡习邦,张修玉等,中国财政政策扶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及方向分析。
[5]郭代模,杨舜娥,张安宁等,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基本思路和财税政策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 58期 (总第 2258期 )。
[6]杨全社,付强,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低碳经济财税政策支撑体系:演变、协整与创新,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11。
[7]胡华梅,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8]《深圳特区报》,中国城市低碳经济网
[9]人民网(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