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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的格式

时间:2023-05-29 17:48: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复函的格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复函的格式

第1篇

辽宁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月7日请示收悉。经与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联系,目前有些省民政厅规定,台湾居民回大陆与大陆公民登记结婚,统一由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为此,对《公证书格式(试行)》第三十五式结婚公证书格式(之一)作如下修改: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登记结婚。”如当事人要求在公证书中写明居住地址,可在括号中出生日期之后,分别加上现住址。

    由市、县民政局办理的婚姻登记,在办理结婚公证时,结婚登记地点仍应写明“××省××市(或县、区)”。

    涉外结婚公证书的证词,也按上述意见修改。

第2篇

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函作为公文中惟一的一种平行文种,其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在行文方向上,不仅可以在平行机关之间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其中包括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文。在适用的内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向上级机关询问具体事项,还可以用于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询问或请求批准事项,以及上级机关催办下级机关有关事宜,如要求下级机关函报报表、材料、统计数字等。此外,函有时还可用于上级机关对某件原发文件作较小的补充或更正。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二、函的特点

(一)沟通性。函对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起着沟通作用,充分显示平行文种的功能,这是其他公文所不具备的特点。

(二)灵活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文关系灵活。函是平行公文,但是它除了平行行文外,还可以向上行文或向下行文,没有其他文种那样严格的特殊行文关系的限制。二是格式灵活,除了国家高级机关的主要函必须按照公文的格式、行文要求行文外,其他一般函,比较灵活自便,也可以按照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要求办。可以有文头版,也可以没有文头版,不编发文字号,甚至可以不拟标题。

(三)单一性。函的主体内容应该具备单一性的特点,一份函只宜写一件事项。

三、函的分类。

函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

(一)按性质分,可以分为公函和便函两种。公函用于机关单位正式的公务活动往来;便函则用于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处理。便函不属于正式公文,没有公文格式要求,甚至可以不要标题,不用发文字号,只需要在尾部署上机关单位名称、成文时间并加盖公章即可。

(二)按发文目的分。函可以分为发函和复函两种。发函即主动提出了公事事项所发出的函。复函则是为回复对方所发出的函。

(三)另外,从内容和用途上,还可以分为洽事宜函,通知事宜函,催办事宜函,邀请函、请示答复事宜函,转办函,催办函,报送材料函等等。

四、函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由于函的类别较多,从制作格式到内容表述均有一定灵活机动性。主要介绍规范性公函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

(一)首部。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公函的标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主送机关。即受文并办理来函事项的机关单位,于文首顶格写明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其后用冒号。

(二)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

1、开头。主要说明发函的缘由。一般要求概括交函的目的、根据、原因等内容,然后用“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或“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等过渡语转入下文。复函的缘由部分,一般首先引叙来文的标题、发文字号,然后再交代根据,以说明发文的缘由。

2、主体。这是函的核心内容部分,主要说明致函事项。函的事项部分内容单一,一函一事,行文要直陈其事。无论是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还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等,都要用简洁得体的语言把需要告诉对方的问题、意见叙写清楚。如果属于复函,还要注意答复事项的针对性和明确性。

(三)结尾。一般用礼貌性语言向对方提出希望。或请对方协助解决某一问题,或请对方及时复函,或请对方提出意见或请主管部门批准等。

(四)结语。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如“特此函询()”、“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结束语,如属便函,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样,使用“此致”、“敬礼”。

(五)结尾落款。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

署名机关单位名称,写明成文时间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五、撰写函件应注意的问题

函的写作,首先要注意行文简洁明确,用语把握分寸。无论是平行机关或者是不相隶属的行文,都要注意语气平和有礼,不要倚势压人或强人所难,也不必逢迎恭维、曲意客套。至于复函,则要注意行文的针对性,答复的明确性。

其次,函也有时效性的问题,特别是复函更应该迅速、及时。像对待其他公文一样,及时处理函件,以保证公务等活动的正常进行。

例文一洽事宜函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关于

建立全面协作关系的函

*大学:

近年来,我所与你校双方在一些科学研究项目上互相支持,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建立了良好的协作基础。为了巩固成果,建议我们双方今后能进一步在学术思想、科学研究、人员培训、仪器设备等方面建立全面的交流协作关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定期举行所、校之间学术讨论与学术交流。(略)

二、根据所、校各自的科研发展方向和特点,对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进行协作。(略)

三、根据所、校各自人员配备情况,校方在可能的条件下对所方研究生、科研人员的培训予以帮助。(略)

四、双方科研教学所需要高、精、尖仪器设备,在可能的条件下,予对方提供利用。(略)

五、加强图书资料和情报的交流。

以上各项,如蒙同意,建议互派科研主管人员就有关内容进一步磋,达成协议,以利工作。特此函达,务希研究见复。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盖章)

一九九五年×月×日

例文二通知事宜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羊毛产销和质量等问题的函

国办函[1993]2号

国家计委、经贸办、农业部、业部、经贸部、纺织部、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发展我国羊毛生产,搞活羊毛流通,提高羊毛质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 志的批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抓紧抓好草场改造和羊种改良工作。(略)

二、技术监督局要加强羊毛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略)

三、要尽快组织直接进入国际羊毛拍卖市场。(略)

四、为了促进国内养羊业的发展,支持纺织工业生产和扩大出口创汇。(略)

上述有关政策,请有关部门、各地区特别是羊毛生产区认真研究落实,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家计委和经贸办协调,并督促落实。

第3篇

一、行文简洁明确,用语把握分寸。无论是平行机关或者是不相隶属的行文,都要注意语气平和有礼,不要倚势压人或强人所难,也不必逢迎恭维、曲意客套。

二、至于复函,则要注意行文的针对性,答复的明确性。 函也有时效性的问题,特别是复函更应该迅速、及时。 “函”的写法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严格按照公文的格式写“函”。

2、“函”的内容必须专一、集中。 一般来说,一个函件以讲清一个问题或一件事情为宜。

3、“函”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4、“函”的写法以陈述为主,只要把商洽的工作,询问和答复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事宜写清楚就行。

5、发“函”都是有求于对方的,或商洽工作,或询问题,或请求批准。因此,要求“函”的语言要求朴实,语气要恳切,态度要谦逊。

6、“函”的结尾,一般常用“即请函复”、“特此函达”、“此复”等惯用语,有时也不用。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1、首先要学会写公函。其基本格式可以在应用文版块上看到,其实去书店买一本应用文(公文)的书是不错的选择。函的标题直接可以写回复函、函等;涉及其他的可以写邀请函告知函。至于拒绝减免租金,可以写在正文里面。把对方函的内容点一下,表明你的拒绝理由或态度即可。

2、形式是比较严肃的,正规的。你可以讲述你自己的理由和困难;也许对方也是经营困难,才要求减免租金的;这个具体要看你们签订的租赁合同。这个看你们之间的交情、合作时间的长短、你的期望值等。如果一定不想减租金的,就根据合同来;语言组织需要委婉,根据你自己的情况。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1.概述

函,即信函,或称书信。公函,即处理公务所用的书信。公函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间商洽和联系工作时使用的一种文体。

公函的使用范围很广,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间联系工作时可以使用公函,上下级机关之间联系、询问、答复工作时,也可以使用公函。

公函根据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很多种类,如:用于商洽的商洽函、用于询问的询问函、用于答复的复函、用于委托的委托函等。另外,还有用于慰问的慰问信、用于祝贺的贺信、公开发表的公开信等,实际上只要它们使用于公务活动中,也应划入广义的公函范围。不过,从狭义的范围来讲,函和信也有一定区别,函的使用比信的范围窄,但比较庄重、严肃。

2.写作要点:

公函在结构上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

跟一般的信函不同,公函的标题通常要包括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函)。有时可省写发文机关,但事由和文种类别不能省略。另外,标题的右上方要有编号。

(2)正文

正文的开头顶格写受文单位,然后另起一段写发函的原因、联系的事项,最后一般要用请研复、请协助等字样提出具体要求,结束正文。

(3)落款

法定作者、日期,并加盖公章。

公函的写作要求是:一事一函,语言规范、明了,语气合乎内容要求。

3.范文 范文一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铁路压煤改线站建立交桥的函

委员会:

铁路压煤改线工业站,位于我市县镇。由于该站的建设,原有的站西侧的平交道口按设计要求将要封闭。这样就阻断了沟通南北三乡一镇的交通要道,给乡镇企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困难。另外,铁路以南五个村的大面积耕地在路北,由于铁路所阻,给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很难克服的困难。工业站在设计在xxx+893处虽有一座净高2.5米,宽6米,长220米的单孔立交兼排水涵洞,但因纵深太长,宽度较窄,高度很低,农机车辆不能通行,农忙秋收人畜难以通过。为此,请贵委员会给予照顾,在xxx+430处(原站西侧的平交道口处)建立交桥一座,以适应当地生产和需要。可否盼复。

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范文二

关于商洽代培统计人员的函

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得悉贵院将于3月份举办统计人员讲习班,系统培训统计工作人员。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下达后,我厂曾打算集训现职统计工作人员,但由于力量不足,未能实现。现在贵院决定办讲习班,我厂拟派15名统计人员随班学习,请你们代培。如同意,将是对我厂统计工作的有力支持。代培所需费用由我厂如数拨付。盼于复函。

此致

敬礼

第6篇

长期以来,由于对保险条款法律性质的认识未能取得一致,导致保险界、司法界以及舆论界均存在误区,由此导致了司法审判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偏差,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保险条款的性质

根据《保险法》第10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条款分两类,一类是必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另一类是必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前者包括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除此之外的保险险种均属于后者。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险种(保险条款)均有国家监管机关介入,这与普通商业企业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国家监管机关的介入,一方面体现国家的意志,另一方面代表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普通商业的格式合同并无国家监管机关介入,主要体现其自觉遵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否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制定程序是,首先由保险公司研究起草保险条款,经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审核签字后,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审查备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后,认为不妥当或侵犯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或有失公平的,提出意见,保险公司必须修改,再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如果仍不符合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或不予备案。

因此,保险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1)依法定程序制订的保险条款具有或部分具有规章的属性。从制订主体看,保险条款不同程度地体现着国家意志。从形式上看,有些保险条款直接以规章的面目出现。保监会在制定的一些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中直接嵌入“规章”一词,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而在保监会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农九师一六九团与农九师保险分公司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适用规章的复函》(保监法[2000]6号)中,标题中所称的“规章”明确指明系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从适用范围来看,具有广泛性。《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境内各保险机构经营财产保险主要险种必须使用中国保监会制订的基本条款和费率。”从法律效力上看,具有强制性。一方面,严禁各公司使用未经监管部门制订或者审批、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另一方面,对于使用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私自更改。《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保险机构不得变更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第十五条规定:“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如需作任何修改,原申报单位应按照原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2)基于不同的制订程序,保险条款的规章性有强有弱。判断保险条款规章性的强弱,应以其中凝结的国家意志的多寡为依据。其中,由保险监管机构直接制订的,排斥了保险人的介入,体现的是国家单一的、完全的意志,规章性最强,可以称之为“规章保险条款”。由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保险条款,除了体现保险公司的意志,也要反映国家意志,可以称之为“准规章保险条款”;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查备案的保险条款,国家实际上也参与了制订,条款中也凝结了国家意志,但由于国家审查的严格程度低于准规章保险条款,可以称之为“具有一定规章性的保险条款”。

(3)保险条款仍然具有一定的格式条款性。将保险条款视作普通格式条款是片面的,但不应当完全否认保险条款所具有的格式条款性。因为现行立法是把保险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来规制的。而且,除保险监管机构直接制订的保险条款外,其他保险条款的制订都是由保险公司起草的,无疑在起草时会更多的关注自身利益,忽视潜在投保人利益,存在着利益失衡的可能性。赋予其一定的格式条款性,有助于促使保险公司起草条款时关注投保人利益。

(4)不履行法定制订程序的保险条款不具备规章性,属于普通格式条款。尽管立法明确规定保险条款的制订须履行法定程序,实践中仍不排除有些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将来不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即予使用的可能性,案件审理中也发现个别保险公司在投保单特别约定栏内预先设定规章保险条款之外的免除自身责任条款的做法,对此,保险监管机构自然可以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保险公司予以严厉惩处。但根据保监会《关于保险条款备案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2002]106号)第二条规定,“保险条款是否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不影响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这类未经备案和私自添加的保险条款,纯属保险公司自身行为,完全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应按照格式条款来对待。这是保险条款性质的例外。

二、保险条款司法上的解释规则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审判,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对保险条款属性的认识。

由于审判机关和大多数审判人员对保险业和具体的保险业务不甚了解,加上受理论界和舆论的误导,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偏差。典型的表现就是,错误界定保险条款的性质,司法尺度把握不当。

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审判人员均将保险条款视为纯粹的格式条款,因而在保险条款解释和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方面,对保险公司持较为严苛的司法立场。甚至有认为,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等目的,将投保单及正式保单等保险合同格式化,这种格式化合同在符合现代社会规模交易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弊端。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在缔约自由的合法外衣内,掩藏着保险人利用自身强势“压榨”处于劣势的投保人,导致合同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中,对一般合同与格式合同的内容的注意程度及肯定标准是不一样的。对于保险合同这样的格式合同,应当主动介入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认定。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对于保险条款的认识和把握,应当掌握如下几点:

1、保险条款因国家监管机关介入的程度不同,也不同程度地带有规章的性质。具体地说,对于由保险监管机关直接制定的保险条款(实践中不能绝对排除这种可能性,有些条款例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就应当由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直接制定为宜),应当更多地以规章对待,对这种保险条款的解释,不宜以“反作者规则”(或称“疑义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处理;对于由保险监管机关审批的保险条款,可在坚持合同解释规则的前提下,有限度地适用“反作者规则”;对与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保险条款,可以较多地适用“反作者规则”,以强化保险公司的责任意识。

2、应当认识到保险条款与普通的商业格式条款在制定程序上和国家参与程度上的不同,在司法上适用“反作者规则”时,也应当体现出不同程度的区别,不宜对保险公司给予不适当的严苛。

第7篇

一、拍摄电子相片

按照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的要求,凡参加我省自学考试的考生都必须提交规定格式的电子相片,才能进行报名和报考。请持有广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准备参加2012年7月全国部分统考课程考试、又尚未拍摄电子相片的考生,在5月18日前到我市符合标准的电子相片数据采集处理点拍摄电子相片。使用的准考证在往次报考中已经拍摄电子相片的考生无须再拍摄。

二、报考方式和报考安排

1、互联网报考:报考日期:2012年5月10-20日

2、报考点现场报考(集体和个人报考均可)报考日期:2012年5月18-19日

(注意:考生每期考试只可在同一网站或同一个报考点一次性完成报考。)

三、报考范围:凡持有广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的考生均可报考,不接受新生报考。

(注意:请检查准考证是否超过有效期,若过期请在报考点现场报考期间同时办理准考证更换手续,考生不能凭已过期的准考证参加考试。)

四、收费标准:

1、考试费每科37元。

2、因丢失、损坏和过期更换等原因需要补办准考证的考生,按省物价局《关于列补高教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275号)规定,收取每证15元。

五、考试时间:2012年7月7-8日。

六、考试课程安排:见附表1。

七、报考点地址和联系电话:见附表2。

第8篇

部分全国统考课程考试安排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1月和7月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考试安排的通知》(粤考办〔2012〕33号)的精神,我市在2013年1月安排部分全国统考课程考试。现就本次考试报考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的要求,凡参加我省自学考试的考生都必须提交规定格式的电子相片,才能进行报名和报考。请持有广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准备参加2013年1月全国部分统考课程考试、又尚未拍摄电子相片的考生,在11月18日前到我市符合标准的电子相片数据采集处理点拍摄电子相片。本次报考使用的准考证在广东省自学考试系统中已有电子相片的考生无须再拍摄。

二、报考方式和报考安排

(一)互联网报考(gzzk.cn )报考日期:2012年11月10-20日

(二)报考点现场报考(集体和个人报考均可)报考日期:2012年11月18-19日

(注意:考生每期考试只可在同一网站或同一个报考点一次性完成报考。)

三、报考范围:凡持有广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的考生均可报考,不接受新生报考。

(注意:请检查准考证是否超过有效期,若过期请在报考点现场报考期间同时办理准考证更换手续,考生不能凭已过期的准考证参加考试。)

四、收费标准:

(一)考试费每科37元。

(二)对首次申领自学考试准考证的考生免收工本费,对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领准考证的考生,仍按省物价局《关于列补高教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275号)规定,收取每证15元。

五、考试时间:2013年1月12-13日。

六、考试课程安排:见附表1。

七、报考点地址和联系电话:见附表2。

第9篇

[关键词] 机动车挂靠被挂靠单位赔偿责任

机动车挂靠经营是指个人将其出资取得的机动车挂靠在运输企业名下,并以运输企业的名义办理车辆行驶证件及营运证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在挂靠关系中,一般约定挂靠方是车辆的真正所有权人,由其自负盈亏并向运输企业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我们在此将运输企业称为被挂靠单位。本文仅就被挂靠单位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进行论述。

一、我国关于被挂靠单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

关于被挂靠单位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可惜的是该复函所用的词语含义比较模糊,对何谓“适当的民事责任”,各地法院理解不一,并因此造成适用上的差别。各省市司法实践中分别有承担连带责任、单独承担责任、收取管理费者承担责任而不收管理费的不承担责任等多种做法。部分省市关于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规定如下:1.重庆市、广东省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2.山东省明确规定挂靠车辆发生运输生产事故,运输企业先进行赔偿。3.天津市规定收取管理费者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收管理费的不承担责任。各省市在被挂靠单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分配上的差异,我国法律有必要对此做出统一的、明确的规定。

二、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

为合理确定被挂靠单位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我们首先应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综合来看,世界各国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所有者承担责任。《德国交通法》第 7 条规定,由车辆所有人就所生损害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第二种是驾驶者及所有者或共有者承担责任。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曾经以驾驶者及所有者为责任主体。第三种是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获得者承担责任。这是日本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中的相关思想。这一思想在我国得到了较大程度的认可。该法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危险责任思想是指对无不避免的现实危害,惟有危害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可得预防和减少,因此所生侵害自然应由危险物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经营者承担。报偿责任则源于“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的法谚,体现了经济理性原理,系指由追求自己利益之人同时负担其损失。把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予以具体化,就是要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评价来考量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所谓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应作为责任主体;所谓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应作为责任主体。这使得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超出了车辆所有人的固定范畴而更加合理了。

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理论逐渐认可了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获得者承担责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0年《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和1999年《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三个司法文件也都认可了这一原则。遗憾的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明确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本文作者认为我国未来应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归属者承担责任的原则,因为这一原则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司法实践基础并得到了理论上的广泛认可。

三、被挂靠单位对交通事故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是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挂靠关系应自愿建立,在此基础上被挂靠单位应当与挂靠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不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虽然被挂靠单位对每一辆车收取的管理费相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而言显得很少,但由于不是每一辆车在一年内都会出事故,这就像保险公司收取小额保险费而支付大额赔偿金一样不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被挂靠单位可以通过成本和风险核算科学地计算管理费的数额,从而来规避风险,赚取利润。另外,让疏于管理的被挂靠单位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也能督促其加强管理、避免事故。挂靠关系中的机动车实际上处于所有者和运营者双重支配之下,被挂靠单位作为运输市场主体对车辆的运营进行总体支配和管理,所有者对车辆运营进行具体的支配。二者都参与了运营并获得了利益,基于运行支配和利益归属原则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被挂靠单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有限连带责任。所谓有限连带责任是指,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天津市等地方实行有限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看似严密,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法等法律均规定企业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作为被挂靠单位的运输企业不应仅以挂靠收取的管理费和取得的经济利益对外承担责任。总之,我国未来立法应明确规定,有管理职责并分享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对交通事故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当然,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对内仍有权依据挂靠合同的约定向挂靠人追偿损失。

参考文献:

[1]杨光清:《论车辆连环买卖的责任承担》,发表于《人民司法》2002年第6期,第56页

第10篇

关键词:定式公证书格式 加注 公证风险 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0-066-02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书。在我国,公证文书的规范化一直受到充分的重视,《公证法》第3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可见公证书格式历来是作为公证证明方式的具体承载而在我国公证制度的构建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具体体现便是书写格式的规范化。目前,我国公证活动中使用的公证书格式分为定式公证书格式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定式公证书格式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二者的区别不同主要在公证证词部分,定式公证书格式固定化,使用时主要对涉及的当事人名称、时间、地点等进行填充,其他证词内容基本不做变化;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则针对公证事项的不同法律特性规定了其公证证词应包含的各项必备要素与选择要素,具体内容则需公证员根据办证的实际情况充分撰写,能够比较充分地满足对复杂公证事项的证明需求。

司法部1981年制定的24式、1992年制定的56式、2011年制定的35式公证书格式都属于定式公证书格式。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中加“注”是普遍方式,本文所谈的公证文书加注,是特指35式公证书格式的加“注”。

一、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的发展过程

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早见于上世纪90年代,司法部《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司发(1990)015号)中载明:“由于亲属关系公证书既可用于探亲,又可用于继承在台遗产,为防止遗漏法定继承人,对凡用于赴台探亲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的证词中增加使用目的的内容”,即后来《涉台亲属关系公证书》中在定式公证词后附加上的“本证书用于赴台探亲、本证书用于赴台继承”等等内容的“注”。

2003年,司法部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中载明:申办此类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上述申办用途的材料。在公证书证词中,应当明确限定公证书只用于该项公证申办事由,用于其他事由无效。即在定式格式证词后另起一行加注“本公证书仅限用于XX,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2011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司法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定式公证书格式中载明: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XXX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可见,“注”从原来特别规定的定式单项证词中才能加特定的“注”,已发展到在新35式定式格式公证书中根据需要可在任何一种定式证词中使用,加注从特定格式使用到这次新定式中越来越广泛的使用,说明了灵活使用加“注”的重要性,原有定式格式的简单、零散在发展时代的实践中越来越凸现出公证书在使用中的不足和实用上的缺陷,而加“注”正可以弥补其不足和缺陷。

二、定式公证书格式灵活使用加“注”的重要意义

所谓公证文书格式中的“注”,是对格式中相关内容的说明或者解释,是对格式内容的必要补充,是需要贯彻执行的内容。正确领会“注”的内容,是对正确适用格式,解决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具有指导意义(见司法部律师公主工作指导司编《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

在公证工作个人实践中,感觉灵活使用加“注”,对拓宽定式公证书格式的使用、方便当事人以及保护公证员自己等具有重大的意义。例如有一哈尔滨人在福建XX工作,东北老家一处不动产要转让,本人无法回去,欲委托家里人代办,而到公证处申办委托公证。在此份委托书公证中,公证处对委托书中涉及的“婚姻事实、不动产产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产权共有关系”等的审查有二种方式:一是形式审查,公证员通过审核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产权证影印件来证实“婚姻事实、不动产产权人等”,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出证;二是实质审查,即按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做审查,对其婚姻关系和不动产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此类审查,要么是公证员外调,远赴千里到实地耗时耗力的核实,要么是由公证处发函后,漫长的等待同行复函,二种途径的核查都会大大增加当事人的办证费用和等待的时间。考虑到办理此类公证要求的“快捷、方便”、使用的“及时性”等因素,为此,公证处就建议按照第34式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方式,对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内容做形式审查,按签名类予以公证。征得当事人同意,公证处当天就可办结该项公证发给当事人使用。这个例子说明,灵活使用定式公证书格式中的加注,能解决许多实际问题:一是解决了因公证调查难度大,导致出证时间长;二是相当减轻了公证员承担的风险责任;三是避免了因调查取证导致的公证成本提高,从而达到公证机构、当事人、证书使用单位三方共赢的局面。

三、如何灵活使用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

如何灵活使用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需要公证员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加以运用。作者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总结出加“注”的几个原则,以供参考。

第11篇

    自从《合同法》明确规定格式条款以来,保险条款就被认定为典型的格式条款,甚至被称为“霸王条款”而遭到口诛笔伐,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声誉。正确认识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的关系,廓清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的区别和联系,澄清人们对保险条款的模糊认识,不仅是一个不容忽视和急需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而且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在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关系上,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下面分述之。

    一、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联系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从二者的特征看,二者具有的共同特征:(1)单方事先确定性。二者都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制定方往往为提供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公共事业或企业。(2)不可变更性。二者都是为了重复适用而拟定的,在缔约时,一般是机械地适用该条款,不因相对人的不同而发生改变。(3)不特定的相对人。二者的对方当事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4)承诺的无奈性。二者是一方当事人单方拟定的,对方当事人如欲订立合同,只能予以接受,没有协商余地。(5)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提供条款的一方往往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可能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 从二者的产生看,从历史的角度看,保险条款产生在前,格式条款产生在后。从逻辑的角度看,格式条款本身就是在包括保险条款、电信条款、供用电条款等在内的基础上概括、提炼和抽象出来的,如果没有保险条款、电信条款、供用电条款等这一类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条款,就不会有格式条款的概念。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体现了逻辑和历史的统一。

    第三, 从二者的位阶看,二者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不能等量齐观。由于格式条款是在保险条款的基础上抽象出来的,格式条款是上位概念,保险条款是下位概念,在某种意义上,格式条款对保险条款具有指导、规范和评价作用。

    第四, 从二者的制订目的看,在一般情况下,二者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由一方单独制定的,是适应简化缔约程序愿望,节约缔约成本的需要而生。但简化缔约程序,重复使用不是二者的本质特征,。

    第五,从二者的解释看, 在对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与非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出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的一方,即有利于相对人一方的利益。目的在于保护弱势一方。

    第六,从二者的适用看,格式条款的一般性规定,对于保险条款可以补充适用。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是作为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体例的国家,商法优先适用于民法,在商法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从二者立法意旨看,二者都体现了对弱势一方的保护。由于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保险条款往往损害弱势一方的利益。为了矫正这种不平等,国家不得不介入到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对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加以限制,从而实现利益的平衡。

    第八,从二者适用的领域看,二者关涉社会普通大众的利益,主要适用与公用事业或垄断程度相对较高的领域。

    二、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区别

    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 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于历史传统等原因,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了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不同的体例。保险条款适用商法中的保险法,格式条款则主要由民法中的合同法调整。

    第二,二者的性质不同。格式条款的性质,认识不一,分歧较大。在理论界有命令行为说,法规说、自治规章说、习惯法说、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说、合同说等各种不同的主张,民法学者多认为合同说为通说。尽管格式合同在形式、内容、缔约方式和过程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合同理论,但它仍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只不过它是一种新型合同形式。作者认为格式条款本身并不是合同,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有以格式条款为内容的格式合同,才属于合同。

    由于我国特有的国情和不同于国外特别是西方的立法体系,我国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作者认为,我国保险条款具有不同的性质,呈现出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为规章类保险条款,二为非规章类保险条款。 (一)保险条款的规章性质。我国具有不同于国外的法的表现形式和立法体系。根据宪法第90条和《立法法》第71条及有关职能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具有规章的权力。判断保险条款是否属于规章的标准不在于它由谁拟订,而要看是否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只要是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即使实际拟订者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不失为规章。(二)保险条款的非规章性质。除了规章类的保险条款外,实际上绝大部分保险条款都是非规章类的保险条款。因为只有那些基本的、重要的保险条款,那些关涉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才会制定规章。非规章类的保险条款不是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制定和,而是保险公司自己单方拟订或制定。在我国经过审批和备案的这些保险条款,只能属于保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和单方法律行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对投保人不具有拘束力。

    第三,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主要有: 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况。《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种类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具有《合同法》中无效免责条款的情形。《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合同法中免责无效的情况:(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保险条款则不同,《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就产生效力。

    第四,审批备案对二者的影响不同。《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审批备案对格式条款的影响,《保险法》第107条对保险条款则有明确的规定。根据2004年7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保监会关于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保险法〉〉第107条中的审批和备案为行政许可项目。由于审批备案是监管机关的行政许可,未经审批备案的保险条款不具有合法性。

    第五,对二者的解释原则不完全相同。《合同法》第41条确立了格式条款合同中的解释原则:(1)通常理解的解释原则。当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则。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3)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解释原则。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都存在且不—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意思一致的产物,采用非格式条款更有利于相对一方。《保险法》第30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释准则,“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此原则,被称为“疑义利益的解释原则”。在西方各发达国和我国司法实践被广泛采用。

    第六,制定原则不同。《合向法》第39条规定了格式合向订立的基本准则: 1.遵循公平原则。采用格式条款的订立合同时,应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坚持和贯彻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既要注意相对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又要注意相对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合理提示原则。制订格式条款时,应采取一种合理提示的方法提醒另一方当事人注意。3.解释说明原则。相对人要求解释对制订格式条款免责或限制免责的条款的,制订格式方应加以详细解绎和说明。《保险法》只是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这里虽然规定的是审批的原则,但对于保险条款的制定同样适用。

    第七,二者对合同的效力影响不同。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无效,以格式条款为内容的格式合同也会罹于无效。但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与否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保监会《关于保险条款备案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2002]106号)第二条规定,“保险条款是否经金融监督管理门备案,并不影响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八,二者的效力审查不同。格式条款效力的审查,主要依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但保险条款不同,如果保险双方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一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规章类保险条款和非规章类保险条款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是规章类条款,即使规章类条款存在问题,法院或仲裁机构也不能对之进行审查。因为我国法院没有司法审查的权力。经过审批备案的非规章类保险条款。由于保险条款经过审批备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出发,进行审批。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保险合同的效力,对保险条款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且适用被动审查,一般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如果是没有经过审批备案的非规章类保险条款,由于保险条款未经过审批备案,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保险合同的效力,对保险条款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而应依职权主动审查。

    三、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关系

    在学界和保险界流行的观点认为保险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是格式条款的一种。也就是说,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是种属关系。概念间的关系是指概念外延方面的关系。

    概念的外延之间的关系

    有如下四种:一为同一关系。如甲、乙两个概念,如果它们的外延全部重合,则二者间的关系即为同一关系。具有全同关系的两个概念,外延重合而内涵不尽相同。二为真包含于关系和真包含关系 .传统逻辑中,真包含关系与真包含于关系统称属种关系.其中,外延较大的概念叫属概念,外延较小的概念叫种概念。如甲、乙两个概念,如果甲概念的全部外延包含于乙概念的外延之中,并且甲概念的全部外延仅仅是乙概念外延的一部分,则甲概念就真包含于乙概念。甲概念对于乙概念的这种关系即真包含于关系。反之则为真包含关系 .三、交叉关系。设甲、乙两个概念,如果甲概念的外延与乙概念的外延相互只有一部分相重合,则二者间的关系即交叉关系。

    四、全异关系设甲、乙两个概念,如果甲概念的全部外延与乙概念的全部外延没有任何部分相重合,则二者间的关系即全异关系。

    作者认为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并非种属关系,保险条款并非都是格式条款,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既有“交集”的部分,也有不同的部分。“交集”的部分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非“交集”的部分保险条款不是格式条款。这是由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的性质决定的。如上所述,保险条款分为规章类保险条款和非规章类保险条款。规章类保险条款,是我国立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法的表现形式。尽管规章类保险条款外观上具有格式条款的特征,即以保险条款文本的形式出现,但它已不只是当事人意志的产物,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对保险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通过特约排除其适用。非规章类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都只是当事人一方单方法律行为,在订立合同前,不具有任何约束力。作者认为,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是交叉关系,并非种属关系。

第12篇

关键词:应用文写作 理论知识 系统导练 立体模拟 升华能力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就业结构的变革,对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机制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作为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应用文写作,更显示其重要性。学生应用文写作能力成为市场就业的重要砝码。但是当前应用文写作的教学仍是传统的“讲授型”和“单一型”模式,学生对学习应用文感到枯燥乏味,写作能力很低,如何走出走出这一困境,笔者就此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研究。

一、学好理论,夯实基础

应用文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同文艺作品相比,既无形象性,又少趣味性。再加上学生初次接受很难一下便把应用文纳入原有的语文知识结构中,在文种上也不易变通。因此,如何化难为易,让学生轻松的掌握这门课程的理论知识,从而为写作打下牢固基础是教学的一个重要任务。

1、选择突破口,当好设计师,化解难点

应用文每一章节涉及的内容都较为广泛。教师在备课时就应反复理解教材内容;其次根据情况,灵活应用,做到经纬分明,重点突出。在一节课的有限时间内既要做到重点突出,又要顾及到面的知识,因而教师成了至关重要的设计师,必须把每一章节的内容做一个科学的安排,让学生在主次分明中获得知识。

2、运用比较法,提高学生学习能力

应用文课堂教学中,学生常常出现基本格式含糊、写作要素残缺或错位的问题,甚至“一读就懂,一写就乱”。解决办法就是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运用“比较法”,让他们在“同中求异”或“异中求同”中掌握一些文体的特点和写法。如请示和报告,很容易混淆,通过引导学生进行比较,就会发现二者的相同点是均属上行文,不同有四点:写作动机不同、写作侧重点不同、写作时间不同、处理方法不同。再通过让学生列表整理其相同点和不同点,学生对请示和报告的区别就一目了然,想再混淆都难。这样自然会加深印象,也就能准确的掌握各自的特点。

3、运用渗透法,掌握文种知识

应用文的文种虽多,但不是孤立的,利用文种之间的相互关系,促成文种与文种的知识渗透。有的文种之间是对应关系,如请示与批复、函与复函、计划与总结、状与答辩状等,这一类的应用文体,可以成对的进行讲解和训练,先让学生写了前一种文体,然后让同学之间互相对应写作,这种“就地取材”的训练方法,既让学生练习了写作格式和技巧,同时让学生变换角色,用心体会不同角色的心态和需要对写作内容和语言的影响,也增加了学生的写作兴趣。比如给学生材料,让学生写出一份“请示”,让学生体会上行文的写作特点,然后把写好的“请示”随意的发给学生,针对拿到的“请示”写一份“批复”,再体会下行文的语气和写作特点,然后结合学生作文中出现的问题加以讲解。在整个过程中,学生很兴奋,觉得有意思,甚至“好玩儿”,寓教于乐,可以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打破传统,学科互动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对应用文写作提出了内容实用的广泛性和文体多样性的要求。应用文写作内容涉及面极广,所以要写好应用文不仅要掌握牢固的理论知识,更需要方方面面的知识。 应用写作的格式只是一个“壳”,是一种形式,不能单独存在,是为所要表达的内容服务的。在应用写作的教学中,如果只是脱离内容讲写作,对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无异于隔靴搔痒,当学生遇到实际情况时仍会困惑、茫然,“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就要求学生具备多种素养。针对现实要求,教学中教师要始终贯穿一种素养意识,即在传播应用文写作知识的同时,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个写作者应具备的理论素养、业务素养、心理素养等。

三、立体模拟,系统导练

在以往的应用文写作课上主张学生多练,认为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岂不知题目越多越好的“题海战术”,那样会使学生感到“苦海无边”而产生“弃学是岸”的念头。练,要有导有引,导是主导,引是引趣。这就给教学提出新的要求:既要有理论性又要有趣味性,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

1、引导启迪,使教学主客体之间统一起来

应用文写作的学习应该是一个交流合作的互动过程,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该扮演组织者、指导者、参与者和研究者,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要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帮助和促进学生的知识建构。

每个学生的发展水平、个人生活背景和兴趣爱好不同,对同一事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角度不同,写作教学过程应该是学生主动学习的过程,学生的学习方式除了听老师讲授,更重要的是自己去思考、体验和建构,还有学生之间的互相影响、引导、启迪。在教师的策划和组织下,学生在一起讨论和交流,通过这样的合作学习环境,群体的思维与智慧可以被整个群体共享,彼此取长补短,互相启发,共同完成对新知识的意义建构。讨论、交流的方式还为学生提供了宽松的学习环境,减轻了学生的心理压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和提高吸收知识的能力。

2、采用情境模拟法,缩短学校与社会的差距,让学生在充分展示自己中成长

在讲操作性强的应用文,如求职信、会议记录等文种时,让学生现场扮演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用文的办事员、秘书人员针对某一事务的处理和处置,或口头,或笔头在规定情境中完成写作;练习给上级写汇报材料,让同学们作现场口头汇报;领导作报告,同学们做现场记录等,使说写结合,丰富教学形式,以活跃课堂气氛。

除课内练习外,适当加强课外练笔,指导学生将所学文体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实际运用。

四、讲评相融,升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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