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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29 17:48: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第1篇

一、主要措施和作法

(一)加强培训,提高认识,增强业务技能

为了使每位干部职工理解《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税源管理制度》,我局从去年3月份起多次组织召开税收管理员培训班,参训人员达到420余人次,基本上每位税收管理员参加了三次培训,另外还特邀请了市局领导将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的填写以及纳税评估的操作方法面对面授课,同时还将《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源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员考核办法》、《纳税评估办法》印制成《税收管理员手册》200余册供大家学习,让每个干部职工真正地理解“两制度”的实质内涵,并注重“干与学”相结合,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工作技能及综合素质,为“两制度”的落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配套制度建设,规范管理行为,完善征管机制

根据“两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分别制定和完善了《咸安区地税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咸安区地税局税收管理员考核办法》、《纳税评估操作办法》、《税源管理办法》、《重点税源管理制度》以及税收管理员的“六项制度”,使税收管理员清楚地知道自己该做什么,怎样做,更明白自己的权利及义务,以达到外促征管内促廉的目的。另外,我们还建立了税收管理员的公开制度,将税收管理员的相片、姓名、工作职责、服务范围等在办税场所及服务大厅进行公开;以及个体税收税负核定制度;欠税公告制度;注销户、停歇业户、非正常户、个体税负调整户的公示制度。通过制定和完善各种制度,规范了税收管理行为,完善了征管机制。

(三)界定机构职能,明确工作职责

为了更一步明确税收征管岗位职责,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将基层分局内设机构进行了优化重组,明确基层分局以“综合管理、办税服务、税源管理、检查督办”四大类型设置办公室、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股、行政督办股。税源管理股按照行业划分为企业税收管理岗、个体税收管理岗、集贸市场管理岗、重点行业税收管理岗,并明确各个股室及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企业税收管理岗位及重点行业税收管理岗位,我们实行竞争上岗和定期轮岗制,实现了人员与岗位的最佳匹配。同时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明确为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申报管理、征收管理、税源管理、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纳税服务、征管资料管理等,做到分工明确,各行其事、各尽其责。

(四)以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税源管理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规范税收管理员行为的制度,是加强税源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的有较措施,我局是从以下几方面贯彻落实的。

1、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实施税源源泉控管

税务登记管理是税源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最难管的一个环节,在进行户籍登记时,我们要求各分局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全面摸底登记,使税收管理员清楚地知道辖区每户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税源动态情况,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注重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工商、国税、房产、土管、交通等部门的信息登记交换情况,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社会综合治税护税网络”,增强管理实效,实现了税源在源泉上得到了监控。今年我局通过各部门的信息共享,核查出漏征漏管户46户,补办税务登记证46套,补缴税款3900元。

2、实行巡查巡管,寻找税源漏洞

我局根据户籍巡查制度的规定,统一建立巡查日志,列出需要巡查监控的内容和项目,要求税收管理员每月有针对性地在辖区内进行巡查,巡查面不得低于85%,每月的巡查次数不低于两次,并且有详细的巡查记录,以巡查巡管及时地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停歇业、注销户、减免税户、末达到起征点户及新开业户的情况,实行税源动态监控。今年上半年通过巡查巡管,共巡查出假停歇业36户,假注销户6户,不符合减免税户13户,申报未达到起征点而实际达到的有42户,已开业而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有56户,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了处理。

3、开展纳税约谈,深化纳税评估

年初,我局为了弥补税收征管上的空白,要求各分局成立纳税评估专班,由分管业务的局长负责,从分局内部精选数名业务技能比较好、工作经验丰富、工作态度认真的税收管理员组成。并认真研究分析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各种税收稽查案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纳税评估操作办法》,并对电源水电公司、信用联社等45家企业开展约谈、进行纳税评估,共评估入库税款400多万元。我们根据企业的税负率、税负变化差异、税负变化幅度、销售变动率,销售额增长幅度与应纳税额增长幅度对比、零(负)申报次数、销售毛利率、成本毛利率、往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负债、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一一进行对比,确定相关指标,然后按照行业税负监控结果,采取综合评估,确保纳税评估质量。

另外,我们准备进一步拓展纳税评估体系,在资历上由老手带新手;在业务素质上以能手带差手;在技术上从手工操作发展到征管软件及计算机网络信息;在岗责体系上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强化评估考核;在评估范围上从企业行业深入到建安、个体、集贸市场等各个行业及各个税种。从而形成人人会开展、个个会评估的局面。通过纳税评估,有效地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状况进行及时、深入地控管,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纳税申报质量;更淡化征管矛盾,融洽征纳关系,有较地制止了纳税人被稽查处罚的风险。

4、加强税源分析,挖掘税收空档

税收管理员根据月初收集的税收基础信息及上月的巡查情况,对辖区内的固定税源、流动税源、潜在税源、预期和发展税源从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到税种管理环节,从行业变化到重点税源变化进行科学的评估分析,分析税收与经济总量之间关系、具体纳税人收入指标与相关财务指标之间关系、当前税收动态与上月税收情况等进行认真的分析,通过各项分析来确定税源的主流及挖掘隐藏的税源,并撰写出税源分析材料,从中找出征收重点,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完成每月的各项工作任务。

5、加强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管理

根据税源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重点税源、重点行业管理制度,借etax征管软件建立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按照税源的多少实行分级监控,凡是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税源户报省局监控;凡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税源户报市局监控;凡年纳税额在5万元的税源户由区局负责监控。在餐饮业、服务业、娱乐业、房地产税收一体化行业除了以票控税外,税收管理员每月不低于两次对其纳税户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进销货、成本、利润等进行科学的分析、预测、评估,通过重点监控管理来及时发现、纠正、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来促进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对纳税意识淡薄、纳税申报不及时、隐蔽性强、流动性比较大的纳税户进行重点管理,跟踪监控其经营、纳税情况,确保其税款及时足额地入库。

6、实行行业管理,责任到人。为了便于管理,我们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所有的税源分为企业组,个体组,市场组,建安组,车辆组,实行分行业管理。对税收管理员明确监控任务和工作标准,使税收管理员知道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同时各分局与各税收管理员签订了目标责任状,确定其任务和责任,按照制度的规定月月进行考核评估,并与当月的奖金挂钩,通过考核评估来调动税收管理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实现了税源管理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五)加强考核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工作成绩的好坏在评比和考核中得出结论。我们根据《咸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考核办法》及《咸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考核评分表》的要求,每月按照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填写的情况及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认真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的结果同税收管理员的经济利益、能级管理和评先评优挂钩,并且每个月及时地进行奖惩兑现,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使税收管理员制度做到“工作范围清、工作内容清、工作职责清、工作奖惩措施清”。到目前为止我局共有8人未按规定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受到惩罚,惩罚金额共计400元,6人能出众地完成税收管理员工作而得到300元的奖励。从根本上解决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

(六)强化事后监督,抓好检查督办

检查与督办的目的是更好地完成工作。为了更好地把税收管理员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分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考核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考核工作不兑现,工作落实步骤慢,不完善,不规范的分局进行通报批评,并且采取相应的处罚。各分局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情况每月书面报送给区局,区局将纳入个人档案,年终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二、取得的成效

(一)逐步解决了过去那种“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由于以前管理职能交叉,致使在收入任务分解落实上成难题,出问题,部门之间容易相互推诿。实行“两个制度”后,明确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质量标准,分户到人,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和整体评价有了直接的责任人,有效地解决了责、权归属问题,保证了征管责任的层层落实。另外,税收管理员的观念得到了根本改变,树立了“责任大、管理细、要求严”的日常税收征管思路,消灭了各部门管理区域之间“空白地带、交叉地带”,减少了工作中的扯皮现象,提高了工作效率,税收管理员工作责任感明显增强。税收收入稳步增长,今年我区税费1亿2仟万能够如期如数地过半,是我局贯彻落实“两制度”的最好体现。

(二)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推行“两个制度”后,由于责任到人,税收管理员下户巡查次数也逐步增加,能及时准确掌握纳税户和税源的增减变动情况,从而减少漏征漏管现象。另外,税收管理员在巡查时大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等税收知识,增强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自行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使税收征管“六率”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两制度”实施以来,我局的征管“六率”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8%-17%,征管“六率”分别为:登记率100%,申报率95%,入库率100%,滞纳金加收率65%,处罚率71%,欠税增减率-15%。另一方面促使税收管理员及时收集、整理、录入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各种征管资料,确保了征管资料的全面、完整、规范。目前我局的征管资料基本实现了电子化,能在征管etax系统中查找到每户纳税人的征管资料。

第2篇

论文摘要: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市场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相应地,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对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体制、纳税申报制度、税务制度、税务处罚制度、税务教育制度及纳税人服务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找出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的具体差异并进行总结,对于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而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管理是一国筹集财政收入的根本保证,由于其涉及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和管理学两大学科领域,各国政府以及学术界都非常重视如何改革和完善本国的税收管理制度。以往,在税收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我国的理论界主要将目光关注于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而对我国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台湾地区则关注有限。为此,笔者将对我国海峡两岸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行简要比较并进行总结,为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提供思路参考。

1税收管理体制的比较

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其实质上就是解决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限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关系。税收管理体制如果不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就难以完善。

从实践来看,我国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在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台湾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台湾省政府,而市、县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非常有限。这种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后来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主要于1951年、1967年和1992年进行),使得台湾省的市、县政府逐渐具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拥有一定税种的征管权和收入权,但是比较有限。目前,凡收入弹性大和征收范围广的税种,比如所得税、关税、货物税、矿区税和证券交易税等均为台湾省政府掌握,其取得的税收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六成,而市、县地方政府仅为四成。由于税收管理权限被台湾省政府较多掌握,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呼声一直存在。

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体制在建国初期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后来经过几次下放和集中,反复多次,但总体还是以集权为主要特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适应经济改革需要,中央开始较大幅度下放税收管理权(主要收入分享权),直至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虽然拥有了几个地方税种的征管权,但是主要税种的收入基本由中央分享。由于地方税种收入相对较少,难以满足大多数地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税外收费”的问题比较严重。可见,大陆地区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其结果使中央集中了大部分的税收财力,在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所以,目前乃至今后的一段时期,应该按照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体制。

由上可见,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就总体方向而言是一致的,都是逐步向基层政府“放权让利”,以不断完善“分税制”(其实这也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典型的做法)。不过,从改革的实践来看,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分税制改革还都不彻底,税收管理权限都过多集中于高层政府,基层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还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这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就成为今后海峡两岸税收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共性问题。

2纳税申报制度的比较

纳税申报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起始环节。我国台湾省的纳税申报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对所得税收实行“蓝色申报”制度。所得税收的征管比较复杂,难度相对较大,因此如何有效预防所得税收的偷逃税问题,也是现代税收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台湾省在所得税方面实行“蓝色申报”制度,通过将纳税人分类管理,较好地激励和约束了纳税人依法纳税。

台湾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规定,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当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个人所得税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等),凡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设置专门财务部门、人员,据实登记账簿、保留凭证等),并且能够依法申报纳税的,可以申请使用“蓝色申报表”。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可以享受很多便利和优惠。比如简化审核程序、允许延期申报、延长亏损抵补、提高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等。可见,使用蓝色报表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和优惠。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也可以减轻对这部分纳税人报税资料的审核与稽查压力,从而将稽查的主要精力转向使用其他报表的纳税人。可见,“蓝色申报”制度对于提高我国台湾地区的税收征管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我国大陆地区从2001年开始,借鉴台湾省等地的经验,开始对纳税人试行“A、B、C、D”评级和分类管理制度,就是将纳税人按照纳税信用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4个等级,A、B级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而C、D级纳税人将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这一税收管理制度对于预防偷逃税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不过,由于经验不足,现行的纳税人分类评级制度还难以做到像我国台湾地区那样完善,特别是对纳税人等级的评定工作,目前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进行,有的税务机关在评定时甚至存在“矮子中选高个子”的问题,这显然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基于此,可以借鉴台湾省的“蓝色申报”制度,将纳税人的信用评定工作进行科学量化和动态跟踪调整,并与具体重点税种(比如先从所得税开始)的征管相联系,从而让这一制度对纳税人真正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3税务制度的比较

税务是指税务人(税务师及其事务所)在法定范围内,受纳税人或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的总称。建立和健全税务制度对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以及维护征纳双方的合法税收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制度建立较早,至今已有40余年的历史。目前从业的税务人员有5万余人,遍及整个台湾地区,台湾地区税务人的主要任务有:接受委托,纳税申报事宜;建制建账,包括记账、撰写涉税文书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协助政府开展税务教育;接受税务咨询;进行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维护征纳双方合法权益的事宜。为保证税务制度的全面实施,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对税务人赋予了较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有的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需委托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由于制度较为完备再加上税务市场发育健全,台湾的税务已经成为税收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力量。我国大陆地区的税务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在征管领域对税务进行了有益探索。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税务初具规模,国家税务总局曾一度要把税务全面引入税收征管流程,后来由于“非中介”、“强制”等问题比较严重,使得税务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为此,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又进行了税务行业的清理整顿,要求税务机构彻底与隶属单位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改制为由注册税务师作为出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的税务师事务所,以还原其“独立中介”的市场地位。截止到2003年2月底,全国有税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2307个,其中有限责任所1909个,合伙所398个。从业人员近5万人,其中注册税务师有1.4万人。不难看出,相对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市场经济总量及发展态势,现有的税务规模明显偏弱。

2000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税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具体办法。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起来有困难的纳税事项,坚持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执行,提高纳税申报质量。但是,由于我国大陆地区的税务发展时间还不长,纳税人还没有“付费”委托税务师办理涉税事宜的习惯,再加上相关扶持制度不完善,使得税务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很多税务机构长期处于业务不足的尴尬境地。基于此,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制度经验,不断完备旨在促进税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逐步培育税务的需求市场,进而促使税务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效用最大化。

4税务处罚制度的比较

税务处罚是税收管理制度的事后惩戒措施,是税法刚性和尊严的最直接体现,也是震慑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不可缺少的重要保证。人们之所以惧怕税法的尊严,能够主动依法纳税,在相当程度上是源于税务处罚制度的存在。我国台湾省的税务处罚制度与大陆地区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①台湾省的税务处罚规定(以行政处罚为例)既包含在税收程序法(《捐税稽征法》)中,也分散规定于税收实体法中,如《所得税法》、《遗赠税法》、《证券交易法》等都包含税务处罚内容;我国大陆地区关于税务处罚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由程序法《税收征管法》界定,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由《刑法》界定,而一般性的税收实体法(如《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则不再进行具体界定。关于这一不同,很难界定二者谁更为科学,大陆地区的做法比较符合处罚统一原则,台湾省的规定则更为符合“因税制宜”的原则。②从税务处罚的严厉程度来看,台湾省对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大陆地区要轻一些。比如台湾省对税务违法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只是一种补充,很少使用。并且,就刑事处罚而言,税收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其最高刑期为5年,没有死刑的规定。大陆地区则大不一样,税务处罚不断向刑事处罚延伸。单从涉税刑罚规定来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都有涉及。严厉的涉税刑罚规定固然有震慑税收犯罪的积极作用,但是税收管理更应该重在“预防”,刑罚毕竟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一味依赖严厉的刑罚来震慑税收犯罪,久而久之,容易出现刑罚震慑效应递减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反而不利于震慑涉税犯罪行为。因此,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预防制度,逐步纠正税务处罚刑罚化的倾向,也是今后完善大陆地区税收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5税收教育及纳税人服务制度的比较

从以上探讨中可以看出,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应该主要体现在制度的“预防”效果上,而预防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既要有税务违法处罚的震慑和严密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也必须有完善的税收教育制度及纳税人服务制度。只有依法纳税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让纳税人从依法纳税的过程中切实享受到更好的服务,才可能对广大纳税人形成观念上的约束与激励,进而调动其依法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台湾省的税收教育工作由来已久,真正从“娃娃”抓起。台湾省的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税收知识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发动全民特别是学生参与。利用电视传媒对税收知识竞赛进行现场直播,决赛优胜者由台湾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亲自颁奖,获奖名单在主要报纸上公布。这一活动使全台湾省的公民特别是在校学生,普遍受到了直观的税收教育。另外,台湾的税务部门也经常性地向中小学生发放带有税收知识的漫画、书籍以及纪念品,使得中小学生在不经意问就逐步树立了诚信依法纳税的观念卜引。

相比较而言,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教育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长,一般都是在每年4月份即“税收宣传月”时集中在全国开展。经常性、有重点、有计划的税收教育制度还未能建立起来。这也需要今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第3篇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8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总体要求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主要内容是: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

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全国没有编制管理操作指南的我省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于全国或全省均未制定操作指南而在当地属较大行业的,由所在市地税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在行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前,各地可根据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对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等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办法。

2、分规模管理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对占本地税源80%以上的重点税源户,实行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对于税源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反映。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分征收方式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对企业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准确的,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相对准确,可以查帐征收,但个别收入或成本项目需要核定的,可实行查帐与核定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模式,或采取预计利润率方式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按照总局制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4、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的平台上,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省、市局分别组织跨市、县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审批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实行相关资料的备案及跟踪管理。各市单笔减免税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通过公文处理系统(ODPS)书面报省局备案。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5、非居民企业管理

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

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管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以及国际运输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管理。

(二)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创新服务理念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面广和申报要求高等特点,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不同特点,分别提供有针对性内容的贴近式、全过程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务重点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素质,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知识库,通过在线答疑、建立咨询库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加强税务部门网站建设,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政务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听取企业对有关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建议。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依法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降低纳税成本

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加强征管信息系统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

(三)核实税基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申报、审批、备案、评估、稽查等方式,采取综合比对等方法,加强收入管理、税前扣除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和企业清算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

1、税源基础管理

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正确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

明确纳税人备案管理事项。对纳税人下列涉税事项进行备案管理:

(1)纳税人实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

(2)纳税人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

(3)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比例。

(4)纳税人预提费用项目及预提标准。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以税收管理员为依托,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奠定基础。

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建立健全国际税源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机制,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加强管理,防范侵蚀我国税基和延迟纳税。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衔接机制,防范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偷逃税。

2、收入管理

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逐步减少手工开具发票,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

3、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投资抵免、加计扣除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保证扣除项目真实、合法、有效。特别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按规定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取得凭证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加强现金交易真实性的核查工作,有效控制大额现金交易。

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一律实行备案登记,加强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对大额财产损失要实地核查。各市财产损失审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需报省局备案。

加强不征税收入对应成本、费用的扣除管理,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4.关联交易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以及不同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加强对跨市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由省局牵头、上下联动的联合纳税评估和检查。

5、清算管理

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强化注销检查,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四)完善汇缴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规范预缴申报,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各市地税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汇算清缴的规范流程,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1、规范预缴申报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申报正常进行。对企业申请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根据省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好认定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预缴税款的催报催缴,依法处理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行为。

2、加强汇算清缴管理

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和宣传辅导工作。按照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全面推进年度申报管理软件,运用信息化手段处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

3、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加以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4、建立汇算清缴检查制度

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由税政部门统一组织,由各市稽查局统一实施,组织开展企业汇算清缴重点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强化评估

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建立省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研究按行业设立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通过比对各种数据信息科学选择评估对象。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分行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确定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充分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通过约谈认为需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实地调查核实。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完善评估工作制度

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实行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和国税与地税联合评估。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加强反避税与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拓宽反避税信息渠道,强化跟踪管理,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1、加强反避税调查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和广度。规范调查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和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形成重点突破,起到对其他避税企业的震慑作用。选择被调查企业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重点、可能存在的避税风险以及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反避税工作的重点。继续推进行业联查、企业集团联查等方法,统一行动,以点带面,充分形成辐射效应。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要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和协调。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全面获取企业关联交易的各项信息,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使反避税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企业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信息和资料,及时发现避税疑点。税政部门要积极向其他税收管理部门提出信息需求,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3、拓宽信息渠道

要充分发挥数据库在反避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宽信息资料来源,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国际情报交换信息、互联网信息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加强分析比对,深入有效地开展好反避税选案、调查和调整工作。增强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可比性。

4、强化跟踪管理

建立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监控已结案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继续进行税务调整,巩固反避税成果。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从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以此带动税收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要由所得税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联合牵头,法规、征管、计财、人事教育、信息中心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要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管理的关系,加强对各税种管理的工作整合,统筹安排,协调征管,实现各税种征管互相促进。

2、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分层级管理要求,各负其责。省局强化指导作用,细化和落实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省内跨区域联评联查和反避税等工作,组织高层次专门人才培训。市局要做好承上启下的各项工作,细化和落实总局和省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制度、办法、措施和要求,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加强管理。县局要负责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断加强税源、税基管理,切实做好定期预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着重提供优质服务。要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责考核体系,加强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3、加强协同管理

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和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协同的机制。利用企业所得税与各税费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互对应关系,加强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联动。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国税和地税之间、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协同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层地税机关要注意整合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的管理要求,统一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加强企业所得税稽查,各市每年可选择1至2个行业进行重点稽查,加大打击偷逃企业所得税力度。配合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在纳税人户籍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工作等方面相互沟通,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有关涉税信息共享。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专项应用功能建设

完善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所有环节的全省征管信息系统专项应用功能,增强现有征管软件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加强汇总纳税信息管理。

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职责,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和时限。各市局要按规定将所辖总分机构的所有信息上报省局,由省局上传总局,由税务总局清分到有关税务机关,实现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互通共享。

2.推进电子申报

加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基础信息的标准规范制定,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研究开发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鼓励纳税人电子申报,统一征管系统电子申报接口标准,规范税务端接受电子信息功能。加强申报数据采集应用管理,确保采集数据信息及时、准确。

(三)人才队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各级地税机关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跨国企业数量较多的市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反避税人员。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的非居民企业管理专业人员。

2、分层级多途径培养人才

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管理人才培养职责。省局重点抓好高层次专家队伍和领导干部队伍的培养,市局和县局主要负责抓好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队伍的培养,重点是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能力。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3、培养实用型的专业化人才

在培训与实践的结合中培养实用型人才,着力培养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又具有一定征管经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

坚持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培养列入各级各类人才培养规划。针对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制度,及时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

第4篇

一、充分运用税源联动平台构建企业税负监控网络

全力推进分类和层级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层级管理制度》和《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充分利用总局、省局的税源联动信息平台,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完善市(县)局、分局和税收管理员三级监控,构建多层次税负分析和严密的税负监控网络体系。

一是上下联动汇聚纵轴。坚持市(县)局、分局、税收管理员的层级管理,上下联动的共同管理。即以异常信息的处理为主线,市局异常信息,分局接受、分类、下达异常信息任务单,管理员核查、处理形成核查反馈单,由此反馈到分局再流向市局。形成由上而下的指导与监督,由下而上的执行与反馈。

二是税种联动相交横轴。根据各税种管理特点,在认真分析其税源税基相互关联性的基础上,将增值税、所得税联动管理、征退税衔接管理纳入税源联动管理范畴,充分发挥各自的管理优势,互为借鉴,互为验证,进一步提升各税种综合管理水平。

三是流程联动结成节点。将征管流程的各主要环节作为税负监控的网络节点,通过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做到税收分析监控指导评估,评估结论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评估反馈结果改进税收分析、监控工作。每个环节在发挥其作用时,既能得到其它环节的呼应和有力支持,又能使自身的作用成果与其它环节共享。

二、建立细化税收分析制度把握企业税负监控导向

充分依托CTAIS2.0征管系统、网络申报系统、防伪税控系统、一户式管理平台等,定期分析,严格巡查,将上级局联动信息平台上所获取的信息与日常的税源监控、税源分析、相关指标对比以及责任区巡查中所取得的信息相结合,进行综合评价,整合分析,并按月以《任务单》的形式向各评估小组下达任务,责任到组,限期完成。

一是定期分析制度。明确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各单位召开税负分析会,由税负分析小组成员将各自监控企业的税负情况在会上作交流,对疑点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深入企业调查核实,与企业相关人员面对面约谈,加以剖析,详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税负过低的具体原因,使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征管信息一致。

二是及时登记制度。即建立责任区管理员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登记台账制度。登记责任区内每户企业每个月的增值税税负数据,使管理员对所管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变化有动态、直观、可比的信息掌握。

三是严格巡查制度。市(县)局、分局明确规定,要求责任区责任人每季度必须对所有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巡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情况,摸清企业零、负申报的原因。对连续3个月以上零、负申报企业逐户进行剖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的企业,及时进行纳税评估,对少申报和不申报税款的企业,按规定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四是预警告知制度。即建立税负异常预警告知制度。各单位在分析数据的基础上,要求税收管理员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企业的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商品产品购销状况,查找税负异常变动原因,并且每月对连续3个月零、负申报和税负异常下降的企业发出预警告知书或电话预警告知,提高对纳税人预警的时效性。

五是完善后续管理制度。把零、负申报企业管理作为责任区责任人的考核重点,不断加强对零、负申报企业财务核算辅导和监管力度,严格审核零、负申报企业财务报表,密切注视企业在资金往来、存货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纳税申报审核关口前移,要求税负异常企业每月的纳税申报表必须经责任区责任人审核后方可申报,有效减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三、锁定低税负零申报企业强化分级分类管理

在强化行业税负率监控为主线,分级监控为手段的同时,加强对低税负行业的纳税人税负率的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的管理。

一是区分类别。把税负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按企业的季度应税销售额、应纳税额和税负率变动情况划分为A、B、C三类,并连续3个月跟踪其税负率变动情况,对在跟踪期内税负率没有明显变化的企业进行升级。同时,在日常发票审验、限额限量及其它涉税事项的审查审批上从严控管。

二是分类控管。对A级纳税人重点监控税负的变化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服务性调研,防范重大税收风险的发生;对B级纳税人重点进行动态监控,解决申报虚假不实问题,实行预警式评估、解剖式核查;对C级纳税人,重点监控产、供、销情况,开展日常管理性检查,实行高密度、贴近式、全方位监控。

三是打击重点。对于企业销售实现不申报,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虚列进项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达到移送稽查标准的及时移送,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的效果。

四、加强行业纳税评估监控提高行业实际税负水准

以税收分析为主线,积极推进税源联动管理工作目标,结合平时的工作实际,以一窗式信息系统为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信息,从中捕捉出有价值可利用的信息资源,通过数据比对、行业类比与分析等方法,确定基准税负,再经指标分析、相关人员约谈、纳税人举证、税务机关核实等步骤,有针对性地进行主动管理,确保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一是搞好典型调查,制订基准税负。由于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在经营类别、规模、能力和经营策略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各企业税负率不可能完全一致。同时,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申报的涉税信息往往与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不相符,根据这些信息测算出的行业税负指标也不尽合理,这样,现有的行业税负参照指标对税源监控的作用大大减弱。为此,兴化市国税局对辖区内的农副产品加工、精密制造、砖瓦等重点行业进行了调查,选择财务制度相对健全、纳税申报正常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测算用量比,掌握第一手资料,制定了行业基准税负。

二是抓指标深度分析,促行业自查。兴化市国税局通过对农副产品加工、精密制造、砖瓦等重点行业分类采集原始数据,计算出从原材料到产成品各过程所需物耗、能耗的各项指标,向纳税人公布,并督促其对照和整改,通过宣传发动,解剖实例,结合《征管法》教育,进一步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

第5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分类税制

中图分类号: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5-0288-02

1 背景分析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发(2006)162号)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这一规范与我国之前实施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制度有所不同,它在不改变分类所得税制(即:将收入划分为若干项目,分别就不同项目计税;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与之相配套的征管措施为代扣代缴制――在各类收入的支付环节,由收入支付人和扣缴义务人将应纳税款代扣下来,并代缴给税务机关)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应自行向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规定。这一办法的出台,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进入了在纳税标准规定上的“分类计税”和征管上的“综合申报”的“双轨制”的运行格局。

2007年4月2日,首次自行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落下了帷幕。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4月12日公布的全国申报结果显示,截至4月2日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1628706人,申报年所得总额5150亿元,已缴纳税额791亿元,补缴税额19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16227元,人均缴纳税额49733元。从人员构成看,主要使收入较高行业和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个人投资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文体工作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外籍人员等。从所得项目构成看,依次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既是一种创新,又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说这个制度是一个创新,那是相对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分类计税”而言的――世界上有不少的国家都实行的是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这本身并不是什么希奇的事情,但从税制的角度来说,自行申报往往是对应于“综合征税”而言的,所以我国在“分类计税”标准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自行申报制度就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创新。正因为如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改革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成功例子可以借鉴,我们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摸索,从而找出一条最适合我国发展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道路。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所存在问题及对其的对策建议。

2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分类计税”与“综合申报”矛盾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分类计税”对应的是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仍然由各类收入的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代为计算、代为扣缴。而另一方面,除非有无扣缴义务人的收入项目,否则纳税人按综合口径自行归集并申报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又不作为重新核定税款并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两个渠道的彼此脱节,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报表现为附加在纳税人身上的一种额外且无效的负担。因此,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根本就没有积极性,因为这样的申报在表明上看来纯粹只是浪费时间和精力而已。

2.2 收入的核定问题

在代扣代缴制度下,个人所得到的收入,不论是工薪收入、稿酬收入、股息利息红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都是属于税后收入。而我们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税前收入,换句话说,个人要在纳税申报表上填写的应该是各个项目的税前收入。而把税后收入换算程税前收入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且不说各个项目对应的计算公式不同,就算是同一个项目,对应的税率也是不相同的。一般的纳税人没有这么专业的能力来判断自己的这一项收入到底应该用什么的方式来换算成税前收入,比如说劳务报酬所得,在什么情况下是劳务报酬所得,而在什么情况下是工资薪金所得呢?50000元的税后劳务报酬所得,它适用的税率到底是20%,30%,40%抑或是其他呢?属于劳务报酬的哪一些是可以在税前扣除呢?在恢复税前所得的时候这一部分扣除额应该如何计算呢?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胜枚举。哪怕是专业的税务人员,在面临这么多项目的汇总统计的时候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更何况是仅仅只有一点点纳税知识的纳税人呢?很多个体工商业者甚至一点都不清楚自己到底应该缴纳哪些税,什么时候缴税呢。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就更难确认了。由于银行存款是按你存款的时间来计算的。我们能够查询的也许只是某一笔钱的在某几个月的利息,如果是交易频繁的活期存款账户,那么利息又该如何计算呢?银行目前还没有提供查询一年利息的服务。而且,很多纳税人还有很多个银行账户,不同账户的利息是该加总计税呢还是应该分别计税呢?还有,由于没有关于夫妻双方可以合并纳税的规定,家庭共有的财产收入及投资所得应该如何在夫妻之间进行划分并申报纳税呢?“分类计税”增加了“综合申报”的难度,很多纳税人都没有办法清晰、准确的核算自己的应税收入。而纳税申报表是需要纳税人填入“我相信,它是真是的、可靠的、完整的”字样,在纳税人都没有办法准确核定自己的收入时候,他应不应该为填写了这样一段话而承担“诚信风险”的责任呢?

2.3 处罚与奖励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缺乏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奖励及适当的减免措施的规定,而同时,它对不进行纳税申报或逃税的行为的处罚比较轻。长期以来,我们说强调的都是“纳税光荣”的理论。对税法的宣传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强调纳税义务人的义务方面,而很少告之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及相关的鼓励。以至于很多人对纳税有一定的仇视心理,或者应该说是不平衡的心里――纳税是我付出的,我为什么要付出,而我又从中得到了什么?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没有得到一定的奖励,相反的,他们所看到的往往是没有纳税或叫做逃税的人依然没有受到惩罚或者惩罚太轻,逃税的收益大于逃税的成本,那么很多原本是忠实的纳税人也有可能受到这一系列情绪的影响而选择拒绝进行纳税申报。

2.4 关于为纳税人保密的问题

中国人都有一种藏富的心里,按实际收入填写纳税申报表意味着他们必须要把他们的财产状况公诸于众,这是很多人都不愿意的事情,因为这样可能给他们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尽管税法中有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为纳税人保密,但个别的办税人员也许会出于某些特定的目的而泄密,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所得到的仅仅只是些行政处罚而已。如果没有办法为纳税人保密,那么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将会遇到很多人,尤其是富人的抵制,这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方向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素,也是我们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之一。

3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几点建议

3.1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综合所得税制

要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能够平稳发展,关键的问题是要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世界各国的通常情形是,要么分类所得税制配合以代扣代缴制,要么综合所得税制配合自行申报制。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与自行申报制度的一个结合,仅仅只是一个过渡时期的产品而已。随着时间的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然要向综合所得税制变更。“双轨”时期的种种不适应的症状,当我们的综合所得税制与我们的自行申报税制予以统一的时候将会逐渐消失。我们应该加快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轨的步伐:除一部分个人以个人存款利息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所得制之外,其余的收入统统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围。以此为基础与之相对应,前者继续实行代扣代缴制,后者则实行自行申报制。

3.2 帮助纳税人准确了解一年的收入

许多采取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国家都会以各种方式在申报期间告知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收入。而我们国家缺乏一个这样的机制。各个代扣代缴机构或是提供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单位,应该在纳税申报期间把包含纳税人的税前所得、应纳税额及税后所得的汇总单据以邮寄、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寄送到纳税人的手中,便于纳税人汇总申报自身的应纳税额。除此之外,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该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其在这一纳税年度的应税利息收入、应税股息收入等数据。这样的话,纳税人就不必因为其收入的零散性而不知所措。因为很多人都没有记录零散收入的习惯,而企业等为纳税人提供收入的单位本身就需要这样的数据进行企业的帐务处理,对他们而言,只是一个举手之劳的事。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收入的单位定期(一般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周期)向纳税人提供其应纳税额等的数据,有利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进一步开展。并且可以有效的预防偷漏税等行为。

3.3 完善奖励与处罚措施,增强纳税人意识

在未来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计过程中,应该要完善其奖励与处罚措施,对于按期纳税,不偷税、不漏税、不逃税及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时缴交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该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物质的及精神的。比如可以对在一定期限内表现优异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减免措施;而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应给予重惩,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不仅仅只是行政责任。此外,还要将强宣传,让纳税观念深入人心。

3.4 加强保密机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证券公司等部门联合起来,以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的入库,并对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同时,也应该给纳税人以足够的尊重,即要充分重视纳税人的隐私,为纳税人保密。只有纳税人充分信任税务机关,我们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才有可能进行的更为顺利。我们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才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4 总结

总之,我国的“分类计税”下的“自行申报”制度仅仅只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我们应该正视在这样一个特殊背景下的特殊制度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并逐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为建立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制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高培勇.个税改革:还是要加快向综合与分类结合制转轨[J].税务研究,2008,(1).

[2]赵书博.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的现实与选择[J].税务研究,2008,(1).

[3]徐晔.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几点建议[J].税务研究,2007,(6).

第6篇

为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实行专业化管理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税收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意义重大。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防止出现因非居民税收规模相对较小而不重视甚至忽视管理的现象,切实把非居民税收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并作为分类管理的一个类别,规范和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把握非居民税源流动规律,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专业人才,及时防范非居民税源流失风险。

二、突出重点,加大税收管理力度

*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建立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并明确了有关政策,各地应认真抓好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2009年是税务部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独立申报和汇算清缴制度的第一年。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且关系到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文件精神,规范日常管理,加强纳税服务,指导一线税收管理人员和辅导纳税人做好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进一步提高税款预缴率,防范欠税,不断提高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税务总局下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各地应抓好该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要在全面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以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突出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力争使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三)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帐和管理档案,追缴漏税。尤其是对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行为,应以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为抓手,以税务变更登记为控制点,防范税收流失。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要求,抓好对所管辖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源泉扣缴工作。

(四)做好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22号)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时把好税务证明出具关,控管非居民税收收入流失,同时要方便支付人付汇。

(五)抓好税收收入预测分析工作。各地应建立非居民税收收入预测分析机制,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见附件),分析收入增减原因,把握非居民税收收入变化规律。

(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各地应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源泉扣缴及汇算清缴工作,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及获取相关部门涉税信息等工作。

(七)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确保非居民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判定特别是常设机构确定上的一致性,联合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联合开展税务审计,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效率;各地应加强跨区域间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协调配合力度,共同做好汇总申报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强化异地追缴税款的协助意识和工作力度,防范非居民利用地域差异逃避纳税义务;加强与非居民税收管理有关的政府机关、相关部门的配合,拓宽非居民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主动寻找非居民税源。

(八)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2009年,税务总局把非居民企业纳入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抽调精干力量,抓好非居民企业税收检查,查处偷逃骗税行为。

三、加强调研,进一步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

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调研力度,注意掌握纳税人的反映和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把非居民税收管理中的成功经验、主要问题,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为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素材。

第7篇

关键词:税收、税源、税源监控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税源的监控工作,必须体现在税收的各个环节。具体来讲就是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税务登记,从登记环节予以监控

税务登记,是对税源监控的重要一环。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在法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纳税人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源和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加强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常都对纳税人通过登记进行管理理,但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税制不尽相同,登记的范围、办法及法律责任也不一样。在西方发达国家,所得税是主体税种,而其中又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要税种,几乎每个公民都要纳税,因而差不多每个公民都要按其姓名、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但一般来说,都是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渠道和居民登记机关、公司注册局等,自动进行的,在法律上纳税人没有义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而在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是主要是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并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对登记的范围、具体方法、时间、内容、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一)税务登记的范围。1、凡是在我国从事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科务登记表、经税务杨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境地外企业,以及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和其他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调试、修理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培训、管理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或提供其他劳务活动的,应当自签定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经营汪务活动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或无国籍人,应当自入境之日起15日内,向抽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办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展览会、交流会以及其他经营性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主办文艺演出、体育表演及其他文化艺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正式开始之前,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有的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客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众所周知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输地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输地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4、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于到达经营地之日,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另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2)住所、经营地点;(3)经济性质;(4)企业形式、核算方式;(5)生主经营范围、经营方式;(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9)其他有关事项。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纳税人在填报上述登记内容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1)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经营许可证和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2)工商登记后核发的营业执照;(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项目协议书副本;(4)注册资金(资本)和银行帐号证明;(5)特种行业的开业证明;(6)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7)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加强帐簿、凭证管理,在经营过程中对税源实施监控

帐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帐簿、凭证管理,不仅是保证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打击、查处偷漏税的有效途径。因而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设置帐簿,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一)设置帐簿凭证的范围和要求。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个体工商户外,所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应该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这里所指的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及其他辅帐簿。关于帐簿的设置有以下具体要求: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帐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总帐、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二)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机抵触时,就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三)帐薄、凭证的保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一般地说,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至少要保存15年;私营企业的会计凭证、帐簿的保存期为1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为5年;年度会计报表和税收年度决算报表要永久保存。

三、加强纳税申报,杜绝虚报、瞒报行为

纳税申报是纳税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项税收征管制度。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征人履行代征、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定手续,出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业务、核定应纳税额、填写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一)纳税申报的范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输地纳税申报。办理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实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5)合法的查帐报告;(6)工资和收入证明;(7)出口产品的证明文件;(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三)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一般来说,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5日申报缴纳税款;以1个月业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加强发票管理,坚决杜绝滥开、虚开发票行为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 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记载业务往业,证明款项付和资金转移的基本商事凭证,不仅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财务收支的法定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据以计征税款和进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发票管理不仅有利于控制税源,预防偷漏税,强化税收征客,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专门了《发票管理办法》,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在发票领购要严格把关。发票领购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的法定程序,对发票领购程序加以规范,不仅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也有利于减少发票流失和预防经济犯罪。依法力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科务登记斑点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领购发票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后,发给发票领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标方式,各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税纳税人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了提供《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为了确保发票按期缴销,避免流失,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特规定了保全措施。根据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其年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购发票的标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只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力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务机关规定。(二)、发票的开具和保管要规范。1、发展的开具。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代服和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真专用章。使用电子计自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愉,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改革;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逢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但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项目项填报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梵,没有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以及应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有下理情形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批准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一具时限和填开工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2、发票的保管。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不得擅自毁损。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后,应于丢失当日收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媒上公告声明作废。

未经批准,不得跨省、自辖市行政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下,是购货方据以低扣进项税额的法定依据,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规定妥善保管。否则,销货方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购买方不得低扣进项税额。

五、强化税款征收,杜绝税源的流失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近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收缴入库的行为。它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中心环切,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能否及时,足额入库。税款缴纳的要求是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应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0的滞纳金。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后,可按批准的期限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但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纳税人邮寄申报纳税的、应当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汇寄纳税款,税款寄出后,要及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内税人采取邮寄纳税的方法也应注意邮寄纳税日期。3、纳税人可以依法申请减税、免税。税务机关应依法定权限和条件审批关免税申请,并具体落实减免税事项。 六、加强税务检查,强化对纳税义务人的监督和审查活动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活动。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税务检查,对于加强依法治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税务检查,既有利于全面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纳税监督,查处偷漏税和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确保税收收入足额入库,也有利于帮助纳税人端正经营方向,促使其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查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情况。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所有纳税人有都必须遵照执行。因此,进行税务检查,首赞颂要审查纳税人是否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是否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有无隐瞒收入、乱摊成本、虚报费用、少计利润等行为;有无偷税、漏税、拖欠税款、挪用截留税款、骗税以及多缴、错缴等问题。在检查中,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或问题,应该立即纠正,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检查纳税人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情况。国家制定的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是纳纳税人进行经济活动和会计核算的行为准则,也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进行税务检查,就是考核纳税人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查其有无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经制度的行为。在检查中,如果发现有上述问题,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3、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况。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和经济核算的质量,不仅关系到纳税人经济效益搞低,而且还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因此,税务检查也应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得理和经济核算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了解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生产经营方向是否端正,产品结构是否合理,产、供、销各环节是否协调,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措施是否落实,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4、检查纳税人遵守和执行税收征管制度的情况,查其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制度的问题。在检查中,如果发现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设置保管帐簿和办理纳税申报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应予以处罚。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第8篇

我国的税务业经历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建立、行业的脱钩改制、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确认、涉税鉴证业务的逐步开展等发展阶段,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强化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已经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在目前还没有被社会广泛认知的情况下,税务作为现阶段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主要服务项目,纳税人要从众多的税务师事务所中选择出可信赖的事务所确实比较难。

200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的《“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把“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有较大提升”作为一项目标确定下来。在发展中提升税务的社会公信力,使纳税人对事务所的优劣有一个评判的客观标准,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可以鼓励税务师事务所依法规范执业的作用。

一、什么是公信力

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词Accountability,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公信力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而形成的,体现了其权威性、独立性、在社会中的信誉度以及在公众中的影响力等特征。

公信力的关键要素至少包括合法性、诚信力、规范化、专业性和约束力等,而且必须建立良好的保障机制如管理能力、治理结构、透明度、管理规范化与专业化程度,对项目的落实、组织的自我监督与审视制度以及受益人、公众、媒体等外部的反响。

我国法规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承担税务和税务稽查业务,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具有“鉴证功能”。注册税务师的这种“鉴证功能”与《注册会计法》所说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证明力”是同样的含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具有“公信力”。

二、影响税务公信力的因素分析

(一)税务尚未被社会广泛认可

1.纳税人接受度不够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个人年度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必须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但个税申报在开局之年便遭遇了尴尬的冷场,很多纳税人持观望态度,申报的少、观望的多。截止到1月15日,杭州市共有303人自行申报个税。尽管《办法》上规定:“可以委托有税务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但申报初期基本上没有通过税务来办理的现象出现,这与律师行业还相差很远。人们如果碰到法律诉讼,一般都会去找个律师或向律师咨询,而目前税务市场上还没有形成这种概念,说明税务还没有被社会广泛认可。

2.中介机构独立性不足

我国税务业务在1994年之前一直由各级税务部门代办,直到1999年才与税务机关脱钩。经过了几年的发展后,大多数税务师事务所已经实现了市场化运作,做到了自主经营,并且在社会上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是各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出现了很大的不平衡性,有的事务所还抱着改制前的业务,存在着“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少是从税务机关退下来的,或者和相关政府部门有各种各样的关系,让人觉得税务事务所与税务机关还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税务机关过分介入涉税事项的情况时有发生,受利益关系的驱动,少数税务机关会利用行政职权干预税务机构的日常业务,甚至利用职权垄断税务业务,严重影响了税务业务的独立开展。

(二)税务未能给纳税人带来真正的实效

1.税务业务过于简单,只会给纳税人带来成本的增加

目前,税务业务范围基本可归为三类:一是代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事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代领代开发票、申请减免税、纳税情况自查和代缴纳税款等;二是税收行政复议,代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三是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和税收咨询。从业务的开展情况来看,据抽样调查测算,目前全国委托税务的纳税人约占9%左右,其中:单项约占70%,全面约占30%;在项目上,纳税申报约占30%,纳税审查占25%,税务顾问占18%,税务登记等简单事项占13%;其他涉税事项占14%。由于税务筹划、税务咨询这些较高层次的业务对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要求较高,而我国现有的很大一部分人员普遍达不到这样的水平,所以我国现有业务大多局限于涉税服务项目,层次低、业务稳定性不够,企业可以选择,也可以选择不。据深圳零点公司的调查显示,很多企业认为请税务最重要的目的是降低纳税成本,一些上了规模的合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对于那些简单的涉税业务,更倾向于信任自己的办税部门。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税务师事务所的公信力未能达到使被人足够放心的程度,是目前税务处于尴尬地步的主要原因。

2.现有业务人员的能力无法满足纳税人高端业务的需求

税务是一项权威性、垄断性、高智商的业务,需要从业人员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和较高的职业道德,而且精通税法,业务娴熟,经验丰富。但从我国现有的税务力量来看,数量不足、年龄偏高以及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的现象比较突出。根据资料统计:从数量上看,目前实际客户大约只占纳税企业的2%-3%,人与税务干部的比例仅为0.0375∶1;从文化结构上看,人员中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只有18%,大专学历的占46%,中专以下学历的占36%;从年龄结构看,离退休老同志占大多数。这些都使税务难以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严重影响了税务市场的拓展。

(三)税务市场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税务行业发展过程中,虽然制定了相关的行业准则和职业守则,但仍存在不少不足,中介行业出现的行为不规范、失信、乱收费、无序竞争、恶性压价、损害客户利益等均与监管不力有关,行业多头管理或管理缺位是其主要原因。如,行政主管单位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却没有处理权,使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较难进行,监管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加之目前中介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不清,致使民事赔偿程序不畅,中介机构违规成本过低,难以树立起执业风险意识。监督机制的弱化不利于税务业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导致了中介机构公信力的低下。

三、提升我国税务公信力的几点措施

(一)以“独立、公正”为标准

税务作为一个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在从事税务业务时具有双重职责,一是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辅以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这种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中介地位,决定了税务必须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以税法为准绳,以服务为宗旨,既要为委托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服务,又要监督税务机关是否依法征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税务的独立性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在其权限内,独立行使权,其从事的具体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而是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准确地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法意志真正得到实现。同时,还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绝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报酬而偏袒或迁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独立、公正是税务机构生存、发展的灵魂,是社会认可其公信力的最本质的保障。(二)以“品牌建设”为目标

税务机构要树立自身品牌,必须要加强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建设,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1.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执业质量控制体系,切实履行三级复核的职责,形成执业质量预警机制;2.应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能上能下的晋升制度、能进能出的人才流动制度、考核评价制度等;3.应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4.应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形成“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的分配机制和薪酬机制,充分体现行业特点;5.应规范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章程、合伙协议。通过这些措施提高执业质量,创造真正的品牌,提升事务所的公信力。

(三)以“提高素质”为手段

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至少具备以下素质:1.具有独立、公正的中介职业道德;2.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方面的业务能力;3.通晓国家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具有广博、丰富的经济领域知识。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积极拓展业务内容,开展高层次的服务项目,为纳税人提供高水准、高质量的智能型服务。

(四)以“外部监督”为保障

为使机构尽快向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转化,以充分体现社会中介组织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必须加强对税务行业的管理。要做到这一点,一要靠行政管理;二要靠行业自律管理。

1.要健全税务的法律体系,为税务的推行提供更具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在当今世界,税务业发达的国家都建立了完备的相关法律体系。因为税务业务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因此税务对法制环境要求很高,一方面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业务;另一方面也需要依靠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务之急是要颁布更具法律效力的《税务法》,从法律上确定税收机构的法人地位,明确税收机构的性质、宗旨、职责、业务范围、权利和义务、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注册登记和违法惩处等事项,使我国税务业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另外,还要在《公司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税收业务也有所规范,以更加明确税务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和法律地位。

2.健全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制度,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确保质量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惩戒委员会(由行业内专业人士组成)经常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其按行业规范和收费标准执行业务,并出具报告。我国可以借鉴其做法,对参与不正当竞争等扰乱税务市场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违背会计师、税务师职业道德等行为严惩不贷,以促使全行业从业人员共同维护执业形象,提高执业质量。

3.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对税务师事务所树立良好品牌很有帮助

第9篇

(1)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加油站企业的税控IC卡申报和管理应设立专人专岗,负责申报时对企业上报的《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与加油IC卡和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数据进行核对,以及时对数据波动较大、税负较低等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加油站日销售台账,并负责通知企业对税控装置进行维护。

(2)加大税源监控力度。一是采取“驻站测算售量”法,派员实地核准加油站的实际销售规模,以测算数据作为参照系数,对其他加油站进行对比分析,以掌握加油站应达到的实际税负。二是加大对加油站的常规检查力度。当税控装置运行到一段时间后,加油站总是要想方设法做手脚逃漏税款。因此,加强对加油站的税务常规检查是一种传统但不会过时的手段。内容包括抄表和观察实际销售密度等,抄表后不给加油站留底,只交其负责人登记签名后带回,月终根据其申报的销售情况对照,弄虚作假者加以重罚。这种作法,可以减少加油站做手脚的机会,从而有效防止税款流失。三是严格台账登记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加油站必须按日严格记录销售情况,按月结存,在申报纳税的同时报送附列资料,经审核后,基层征收机关将相关加油信息录入加油站税控管理系统。

(3)实行“实耗法”抵扣税款。即按当月销项税额抵扣当月销售数量的进项税额计算。加油站作为一般纳税人享受进项税款抵扣,有的油站采用多进货少销售的方法,使当月甚至以后的好几个月都没法产生税款。为保证税款匀衡、足额入库,防止加油站突然停业或破产导致实际已产生的增值税款流失,建议每月按“实耗法”抵扣税款。

(4)强化加油站纳税评估。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可建立一套成品油零售单位的纳税评估办法,对在申报中发现的《加油站月份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与读取的加油IC卡和增值税申报表数据不符以及存在其他税收问题的加油站列为本月纳税评估对象,移交纳税评估岗实施纳税评估,对低于最低税负标准的实施税务稽查。

(5)健全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建议制定加油站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并下发统一的流转文书,明确规范的操作流程,包括税控加油机的安装与维修,税控装置的初始化,报税信息卡的数据读取与接收,纳税申报及附报资料的报送,自用油、代储油、倒灌油、检测用油的认定与扣除办法,征收方式的界定,纳税评估及税务稽查的实施,加油站的违章处理等,对行业管理责任人员虚假登记税源变化、虚假铅封或擅自启封加油机、虚假审批倒灌油和自测用油的行为,也要制定具体的考核追究办法。

(6)加强部门统一协调。加装税控装置基本上保证了反映加油站的销售量和销售额,然而,要想更准确地反映其经营情况,还须把住其油品进口关。把住进口关,可以准确地了解库存情况,刹住“帐外经营”或“借库经营”等偷逃税款的现象发生。当前各加油站受管理的部门较多(目前对加油站实行检查管理的有税务、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但由于各部门各自为政,致使国税部门无法完全控制进罐油品的数量及库存情况。为协调统一控制住油品进罐关口,管住油料的体外循环,笔者建议,各有关部门应成立一个联合机构,对加油站的油罐进行统一管理。

第10篇

关键词:涉税风险 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目标描述

(一)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理念与策略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容许的范围内,从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通过对相关经济事项所进行的一系列规划、设计等具体行为,使公司财富增值的进程更加稳健、更加快速。只有正确认识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掌握防范税务风险的基本方法,才能使税务成本最低化,目标利润最大化,最终实现纳税筹划的风险管理目标。

(二)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目标

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目标,是把握公司整体的纳税状况,识别和防范纳税风险,强化公司内部管理,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税务风险管控能力,实现依法纳税、准确纳税、合理纳税。

(三)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项目范围

纳税筹划风险管理项目范围涵盖企业的所有经济业务,具体包括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各税种税务风险的识别和防范、税务分析和纳税评估。

二、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内容

(一)纳税筹划相关的风险

主要有税收征管风险、税收政策风险和企业经营风险。

1、税收征管风险

税务登记风险,是指由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变更所带来的风险,如公司法人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办公地址因搬迁变更等,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存在税务罚款风险。

发票征管风险,是指纳税人未按税法规定印制发票、领购发票、开具发票、取得发票、保管发票,存在税务征管部门罚款的风险。

纳税申报风险,是指对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等税率、税金计提的正确、完整性和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调增而未调增的项目,导致税务部门罚款及缴纳滞纳金的风险。以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通过税务部门允许延期交纳税款,造成罚款及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纳税评估风险,是指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后,相关企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及时解决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没有及时规范财税处理而导致税务风险。

2、税收政策风险

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风险。由于纳税筹划人员专业知识存在局限性或对税收政策理解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与税收政策相冲突的偏差,引发纳税筹划的政策风险。

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风险。若纳税筹划方案跟不上最新的税收政策,则相关的筹划内容可能由合法变为不合法。税收政策具有时效性,如若把握不好税收调整的时机则会引发纳税筹划的政策风险。

税收政策模糊引起的风险。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某些税收行政规章缺乏明晰性,纳税筹划若以这些较模糊的行政规章为依据,则可能对税法精神理解错误而引发纳税筹划风险。

3、企业经营风险

投资决策引起的风险。税收政策的制定存在导向性差异。这种导向性差异也是纳税人制定具体筹划方案的切入点。如果在考虑分析相关因素时缺乏全面性,未能覆盖所有重要的因素,则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损失。

成本开支引起的风险。理论上很多纳税筹划方案都具有可行性,然而在实际执行中被各种因素所制约和影响,筹划的成本会明显增加。如果忽视这一成本,则可能会导致利益的流出。

方案实施风险。纳税筹划方案的科学统筹安排是必要的,同时,如何有效的实施既定方案也是直接关系到纳税筹划成功与否的关键性问题。纳税筹划方案虽然具有科学性与可行性,但如果在实施的过程中缺乏严格的执行规范和完善的操作手段,或缺乏合格称职的工作人员,都会引发筹划方案的实施风险。

(二)纳税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1、纳税筹划具有条件性

因一般企业财务人员编制普遍较少,税务管理人员身兼数岗,不能集中时间和精力对相关税务政策进行研究、分析和解读,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产生了不利影响。

2、纳税筹划具有主观性

纳税筹划涉及多个领域,筹划人员对税收政策法规的理解、认识和判断以及筹划人员自身的业务水平、知识面和理解能力等因素或多或少都会对纳税筹划方案产生直接影响。

3、征纳双方认定具有差异性

我国税法中的某些规定具有伸缩性,而纳税筹划方案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定。即使纳税筹划方案中的具体内容并未与税法发生抵触,但若不符合税法精神,税务机关仍会视其为非法行为。

(三)纳税筹划风险的控制方法

1、纳税筹划风险控制体系

组织控制体系:加强公司流程权责的控制

业务控制体系:区别业务类型及性质对税种准确性的核定

票务控制体系:严格票据的领用、受票、开票管理

会计控制体系:加强会计凭证的制证、复核、审批控制

资金控制体系: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和预算管控

2、纳税筹划风险控制体系具体说明

组织控制体系:成立税务风险控制小组,由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组织与协调日常税务风险控制工作。

业务控制体系:财务部门相关岗位人员与业务部门及有关往来供应商及时沟通交流,分析有关经济业务涉税情况以及业务模式与公司税负形成的关系。如施工工程承包业务,分析含材料设备发包还是部分发包对公司税负的影响,合同鉴定环节需要注意的合同要素,并及时反馈业务部门。

票务控制体系:严格各项发票的购领销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受票和开票,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的业务尽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款。除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外,其他业务尽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并制定相应成本管理办法,努力将税务风险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会计控制体系:一是会计核算规范,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标准化核算的要求,选择会计科目进行日常账务处理。二是完善制度建设,制定相关文件规范会计核算。三是税金的计提、申报与纳税的复核管理,对计提的税金在复核后,进行纳税申报工作,缴纳税款。月末税务工作人员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及部分往来科目,检查相关财务数据的一致性以及往来账项的性质,检查各项收入的来源及性质,判断各项收入计提税种的正确性,检查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等是否完整计提,有效控制纳税风险。在各项税金计提正确的情况下,进行纳税申报表的填制,经专门人员复核后,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资金控制体系:完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资金内控制度,检查内部牵制的有效性,业务审批流程的规范性,认真开展资金安全管理的自我检查与自我纠正,对检查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加强资金的预算管控,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监管,严格收支两条线,有效控制纳税风险。财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原始凭证复核支出内容、发票真实性、经济业务内容真实性,不随意列支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制证形成后由专职人员审核,最后汇总至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层层把关,将纳税风险控制在源头。

三、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评估与改进

根据税务风险制定下一步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积极实施,形成税务风险管理和制度管理的良性循环机制,最终实现税务风险的合理管控,达到准确纳税的目的。

订购税法数据库,及时获得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最新税法信息,或者聘请税务顾问及时解决税务管理人员的税收政策理解与难题。

建立一套科学、快捷、完备的税务筹划风险指标体系,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的估计,保证纳税的及时、准确、合理。

第11篇

【关键词】外贸企业 税务风险

一、外贸企业的主要税务风险因素

(一)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税收政策也处于不断的调整、完善之中,而作为调节进出口的主要手段,与外贸相关的税收政策调整更为频繁。如2007年以来,出口退税、关税政策数次调整且前后调节导向形成巨大反差。税收政策的调整,会给企业带来影响。如南通市某大型外资出口企业在增值税转型前开始筹建,其设备投资逾100亿元。增值税转型后,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了重大影响。与可行性论证的结果相比,在筹建及运营初期,该企业每年约多占用资金12亿元,累计多支付利息3.88亿元。

政策风险还包括制度财富流失风险。在任何时期,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都会体现出对有关涉税活动的鼓励、限制、禁止等政策导向。而鼓励政策中蕴藏着许多“制度财富”因素,企业如果忽视鼓励政策的研究并加以运用,就会形成“制度财富”的隐形流失。

(二)时效风险

与其他企业相比,外贸企业的涉税时效风险更为突出。这是因为在与外贸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中,涉及到时间的规定较多,而办理涉税事项一旦逾时,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如按照税法规定,外贸企业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退(免)税申报,或未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税额抵扣证明”的,既不得退税,也不予抵扣。现行税收政策中,有三类关于时限的规定与税务风险密切相关:第一类是关于办理涉税事项基本时限的规定。如以不同的起点时间起算,退(免)税认定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手续、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开具等须在30日之内办理;《出口货物证明》须在60日之内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手续须在90日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须在210天内提供。第二类是关于“宽容”时限的规定。税收政策在作出基本时限规定的同时,对一些特殊情形的时限作了灵活规定,未能在规定的基本时限内办理有关涉税手续的,可利用“宽容”时限补救。第三类是“缓冲”或“过渡”期限。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等因素,国家在调整部分税收政策时,会设置一定的“缓冲”或“过渡”期限。企业如果不能严格遵守上述有关时限的规定,就可能发生损失。

(三)单证风险

外贸企业涉税单证特别是涉及出口退(免)税的单证种类多、来源广、办理程序相对繁琐、使用要求严格,是引发税务风险的重要因素。

单证管理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5个方面:一是单证形式、内容不符合税法的要求;二是企业出于偷税、逃税、骗税等目的伪造单证;或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单证未能反映实际情况;三是单证缺失。外贸企业涉税单证来源“多、广”的特点加大了单证收集的难度,稍有不慎,即可能造成单证的缺失;四是办理程序疏漏。一些单证需要经过多道程序才能办结,如果相关程序具有偶发性,就有可能被疏忽而影响单证的效用;五是单证备案不合规范。根据规定,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箱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在企业进行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检查。由于备案登记在企业内部进行,一些企业往往重视不够,在备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等方面都不到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隐患。

(四)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税务经办人员在办理各种涉税事项时出现技术性失误而产生的风险。如税基确定不当、计算方法及计税标准错误、纳税申报错误、纳税申报或税款缴纳时间延误等。外贸企业一部分涉税数据的计算方法相对复杂,一些涉税计算方法具有特殊规定,这在客观上增加了涉税数据计算错误的可能性。

(五)违法风险

1.骗取出口退税。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将会受到被处以罚金、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半年至3年的经济处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也将比照既遂犯罪给予处罚。

2.纵容他人骗取出口退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将受到处罚。

3.违规申报出口退(免)税。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税发〔2006〕24号文件,规定了不得申报退(免)税的7种情形。企业具有7种情形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的,追回退税款,并处以骗取退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

4.偷逃进出口环节税收。通过人为压低完税价格,将应税货物作为非税货物或将高税率货物作为低税率货物申报等手法偷逃关税等税收。

(六)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税务风险程度,这是因为大量的会计事项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的纳税情况,税务申报的数据基本上源于会计数据。会计核算失实,会给企业直接带来税务风险。

(七)税收筹划风险

基于节税避税目的的税收筹划是一把“双刃剑”,在可能为企业节税避税的同时,也蕴藏着多方面的风险,如混淆偷、逃税与税收筹划的界限,将偷、逃税视作税收筹划;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变化较为频繁,税收筹划预期目标无法实现甚至出现相反结果;税收筹划存在严重的片面性,片面地考虑现时税收因素,导致企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受到影响。

二、防范外贸企业税务风险的若干措施

(一)大力倡导诚信纳税理念

企业的决策者、管理者首先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观念,不断强化税务风险意识,自觉维护和谐的征管关系。要通过宣传培训、案例警示、制度约束等多种手段将诚信纳税的理念和税务风险意识传导给企业的涉税部门、涉税人员乃至全体员工,使其成为企业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而为税务风险防范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强化税务风险的组织结构控制

1.合理选择税务管理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可设立税务管理部门或设立专职税务管理岗位;组织结构简单或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可视情况设立兼职或专职税务管理岗位;缺少税务管理人员或自行配备税务管理人员有悖于成本效益原则的小企业,可委托中介机构企业税务。

2.实行不相容职责的分离。设立税务管理部门的企业,应将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税款缴纳凭证的填报审批、发票购买、保管与财务印章保管等不相容职责分配给不同的税务岗位;在设立专、兼职税务管理的企业也应尽可能将上述职责相互分离;实行税务的企业应注意不相容职责在企业与机构之间的分离。

(三)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将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纳入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个涉税部门、各个涉税环节的管理制度,包括税务风险管理的领导体制、机构或岗位设置;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岗位)及涉税部门(人员)的职责,职责履行的考核办法及奖惩措施;涉税事项的业务处理流程;税务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制度;重要税务风险环节的日常控制措施;税务风险信息管理制度;税务风险的应对机制、措施等。

(四)准确把握税务风险环节

企业应对影响税务风险的各种重要因素,如本企业组织机构及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企业管理制度的制订与执行情况,企业管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员工的职业操守及业务素质状况,会计核算及财务状况,业务关联单位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等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识别和确定税务风险的主要环节,并对各环节的风险程度作出判断,形成风险等级排序,明确税务风险管理的重点,不断提升风险防范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

(五)合理规划涉税业务流程

涉税业务流程控制的重点是明确规定流程中每一环节的工作内容、要求、方法以及各流程环节之间的沟通、衔接。在具体工作中,可视情况采用编制程序手册或系统流程图等具体方式来实现业务流程的控制。

鉴于时效性与税务风险高度关联,企业在实施业务流程控制时,应特别关注时效问题。设立企业税务日历,可以提醒有关人员按时完成涉税业务,也简单可行,各类企业均可实行。

(六)规范会计核算

规范会计核算是防范税务风险最基础、最重要的措施。企业应当认真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和执行相关的会计准则及财务会计制度,努力规范会计基础工作,配备恪守职业道德、业务素质良好的财会人员,及时、完整、客观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七)注重对税收政策的学习、研究

企业应注重税收政策的学习、研究,全面、准确地把握与本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努力避免因对政策的“无知”或一知半解导致“制度财富”流失或纳税遵从风险。应注意研究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防止因忽视政策差异而给企业的税务管理决策、税款缴纳、税收筹划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八)完善企业税务管理信息工作

一是全面、及时收集涉税信息。包括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可能影响企业税收状况的其他政策信息,如海关、外管、外经贸业务、财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企业内部的相关信息,如生产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活动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企业涉税事项处理及税收情况的信息。

二要加强信息的加工处理、分析工作。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和分析,确定各种信息与企业税务风险的关联程度,及时发现和识别风险苗头。

三是及时传递信息。企业税务管理部门(人员)应根据信息与企业有关部门、人员的关联程度,及时向相关对象传递有关信息。

(九)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

税务机关具有全面掌握税收政策、获取税收政策信息及时、具有一定的执法裁量权等优势。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有助于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一是在开展税务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主动寻求税务机关的指导、帮助;二是通过税务机关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三是对有关税收政策把握不准时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四是发生非正常性涉税事项时,主动向税务机关通报;五是在制订重要的税收筹划方案时,听取税务机关的意见;六是在产生风险时应及时、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努力降低风险损失。

第12篇

【关键词】 税收流失; 税收征管乱象; 成因; 治理

一、我国税收征管现状

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税收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①,2011年我国税收收入达到89 720.31亿元,是1993年的20倍。一直以来,我国税款征收采取的是“任务型”的征收体制,以“基数+增长率”的方式逐层下达征税计划。这种任务型的征税体制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提供了可靠保障。但是,国家审计署2004年的审计公告(2004年第4号)显示,审计署对17个省(区、市)2002年至2003年9月的788户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管理相对较好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审计发现,2002年该788户企业合计少缴税款113.85亿元,2003年1至9月合计少缴税款118.94亿元。2011年审计署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结果》(2011年第34号公告)显示,受税收计划和地方政府干预的影响,地方人为调节税收收入进度,提前或延缓征收税款问题严重。2009年至2010年15个省区市有62家国税局通过违规批准企业缓税、少预征税款、多退税款等方式,少征税款263亿元,9个省区市有103家国税局通过违规提前征收、多预征税款等方式,跨年度提前征税33.57亿元;因涉税审批和纳税审核不严、增值税发票管理不严等征管问题造成税款流失合计76.38亿元。

综上,“基数+增长率”的征税体制导致税务部门受税收计划和地方财政预算刚性等因素影响,人为调节税收进度;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实,税务部门征管不力导致税收严重流失;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仍然存在等现行税制体系的诸多乱象已严重阻碍了税收法制化进程,完善税收法规,健全税收体制,真正实现“依法治税”迫在眉睫。

二、造成税收征管乱象的原因

(一)税制结构不合理,税负过重是中低收入者纳税主动性低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直接税和间接税的配置极不均衡,虽然历经多次税制改革,但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仍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根据财政部2012年2月14日公布的数据,我国2011年实现的税收收入中,直接税收入合计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41.60%,而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58.40%;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2008年政府财政统计年报》中的有关数据计算,2007年美国、法国、瑞典和澳大利亚4个发达国家的所得税、财产税收入合计占本国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8.4%、60.5%、64.3%、72.8%。相比之下,目前我国的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偏高,直接税收入占得比重偏低。间接税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税负转嫁特性,其税负特别是增值税、营业税等的税负将更多地由中低收入者承担,造成其税负偏重;同时,这也会导致一些企业税前利润偏低。在税负过重的情况下,纳税人将会在较低的偷漏税成本下冒险偷漏税款,而在税收征管能力还不足够强势的现阶段,必然会造成税收流失。同时,直接税所占比重过低,也不利于税收发挥其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

(二)税收征管手段欠完善,是我国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

税收征管包括税源管理、征收和税务稽查三个基本环节,而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的这三个环节仍处在相对落后的阶段。

1.税源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税源信息可用性较差

税源管理是整个税收征管的基础,是税收得以实现和税务稽查目标得以准确确定的保障。

目前,我国税源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大量的税源信息主要依靠纳税人自行报送的资料获取,其准确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均难以保障。虽然我国正在投入财力推进税务电子化进程,但目前而言对设备的使用更多的还处在以计算机代替手工的阶段,税务部门与海关、工商、银行等其他信息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几乎没有实现。因此,在纳税人甘冒风险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获取的税源信息往往是失真和无用的。

此外,由于税务人员职业素质不高,业务操作不熟练,基层税务机关不学习贯彻新的税源管理制度仍然采用过去的老办法,致使税务管理方法简单粗放,采集到虚假信息、无关信息或过时信息等很多质量很差的税源信息,对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极为不利。

2.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

我国目前推行的是“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重点,以计算机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但在执行中,已显现出严重缺陷:税源管理的缺陷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获取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加之现实操作中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活动和纳税人对税收的抵抗作用,极易出现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管理失控的现象。另外,我国税务稽查技术较落后,操作不规范,税务评估还停留在比较粗浅的层面上,缺乏应有的力度和深度。

(三)对税收执法人员缺乏相关的法律约束

我国现行税法赋予了税收执法人员诸多权力,却没有对税收执法人员违法征税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约束,致使税收执法人员权利滥用甚至权力寻租现象普遍存在,不仅违背依法治税精神,恶化征纳关系,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还严重扭曲了税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

三、税收征管乱象治理建议

(一)简化税制,完善税制结构,实现直接税和间接税合理化

继续加大流转税改革力度,扩大增值税税基,适当缩小营业税征收范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在保证促进经济适度增长的同时适度降低货物的税率尤其是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税率,以降低间接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例。同时,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借鉴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打破现行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格局,将个人在教育、履行家庭责任等必要负担纳入税前扣除范围,并实行与通货膨胀率相挂钩的税率制度,减少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以提高其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同时加强个人财产征税力度,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真正实现个人按能力负担税款的立法精神;进一步简化税制以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负担和税收执法人员权力寻租空间。

(二)建立实施严密规范的税收征管体制

1.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源管理体系

实行纳税人登记编码制度,建立全国性的并与工商、银行等系统通用的纳税人登记号码和纳税人基础信息,运用计算机网络严密的纳税人监控系统;同时,税务与财政、工商、审计、银行和海关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及时获取纳税人相关信息;降低经济交易的现金结算额度或事项等逐项措施为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

2.建立规范并便于纳税人使用的税款征收系统

建立严密的发票管理制度,除一般对纳税人向最后消费者销货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销售活动则都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使各购销单位之间可运用专用发票的各联相互交叉核对,起到相互牵制、减少偷漏税的作用;各税种使用便于纳税人填报的电子化纳税申报表,尽可能做到纳税人只需掌握基本的税法知识便能正确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3.推进我国税务稽查信息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首先,建设税务稽查计算机系统选案机制,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并确保选案的公平性。其次,建立税务稽查部门与工商、银行、财政、行业协会、海关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交换和共享网络,以保证稽查部门能及时获取必需的信息资源。最后,建立税务稽查的权力保障和约束机制。在现有法律保障外,应在《税收征管法》中增设其他所有单位和个人拒绝协查或提供伪协查的法律责任,同时提高处罚款额以提高违法成本,确保纳税人信息获取可以渠道畅通。

(三)完善双向维权的税收执法体系

一是按照“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要求,以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扼制税收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取消“基数+增长率”的税收硬计划、征收及处罚硬指标的层层考核,代之以依法征收和依法处罚。

二是加强税务行政救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税务救济制度,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规则,以解决目前税务赔偿争议无规则可循的问题。

三是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和法院(庭),健全税收法制保障体系。建立专业的税务警察机构和法院,对于处理税务案件过程中的取证、调查、侦查、制止和打击税收犯罪活动,强化税务执法刚性,维护税收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成立税务审判机构,进一步提高税务司法水平,有效保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量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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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平国.法国的税务审计[N].中国税务报,200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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