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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reach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长期以来,化学工业是欧盟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位居全球第一位,其产值约占世界的1/3,而且多属科技含量高、高附加值的产品。为此,欧盟及欧盟一些成员国制定众多不同的化学品管理法规,对欧盟内部贸易及化学品管理形成了障碍,阻碍了欧盟统一市场的建设。
为统一协调欧盟对化学品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及措施,维持欧盟化学品工业的竞争性和创造性,减少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和人类健康的损害,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2003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新的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政策建议, 经欧盟理事会和议会批准,该建议已经成为一项技术法规(英文REGULATION ON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S OFCHEMICALS, 简称欧盟REACH法规),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该法规是欧盟建立的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它将取代欧盟现有的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涉及面相当广。
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贸易及企业造成的影响
我国对欧盟进出口的总体情况是:出口产品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或资源型产品,附加值较低;且出口的产品中具有风险性的化学品量大、面广、种类繁多;出口产品以中低档为主,进口则以高档为主;出口企业对国内外标准、法规等规则重视不够、研究不足,应对技术性措施的手段落后,贸易容易受到影响。另外,国家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结果,绝大多数得不到发达国家的认可,使得出口企业在面对技术性措施时更加被动。
增加企业成本,降低我国出口产品的欧盟市场竞争力
REACH法规实际涉及的产品范围很广,它的实施不仅会对石油和化工行业产生影响,而且对下游相关产业如纺织、轻工、电子、汽车等行业的影响可能会更大。预计该法规实施后,不仅会使对欧盟出口产品的成本提高5%以上,还会使从欧盟进口产品的成本增加6%以上。
据估算,每个注册方的每种分阶段性化学物质的登记注册、试验费用大概需要8.5万欧元(不含长期的评估费用);每个注册方的每种非分阶段性化学物质的登记注册、试验费用大概需要25.5万欧元(不含长期的评估费用)。这部分费用必然导致中国境内产品出口的贸易成本增加,使其产品在欧盟市场丧失竞争力,尤其是国内生产的化学物质供应链的国内下游用户所生产的制品或物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将大大下降。同时,欧盟还对某些高关注物质采取目录式的授权管理,人为地制造垄断竞争性市场。
除了增加企业的注册、实验成本,该法规的实施将大幅度增加企业新产品开发的成本,严重制约发展中国家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化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鸿沟日益扩大,欧盟的技术垄断能力增强。
导致发达国家竞相效仿出台各自的化学品管理法规
欧盟在综合了40多部化学品管理法规后形成了REACH这一全面的、贯穿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化学品监管法规及其相关的检测、分析、评估方法,其先进的、超前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理念得到发达国家的认同和赞许。其他发达国家,由于国内经济已经发展到信息化、科技化时代,污染重、能耗高、劳动密集、过程危险的工业项目和产品已经面临着淘汰或转移,在研究完欧盟的REACH后,它们必然出于保护本国民众健康、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维护和改善国内的环境系统平衡而制定相应的、统一的、全面的化学品管理法规,甚至可能会比REACH法规的要求更加严格,对境外企业产品的入境条件更加苛刻。这将使化学品国际贸易环境恶化,并最终对整个国际贸易及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国内产品出口企业面临紧张而繁杂的登记注册工作
欧盟的REACH法规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法规体系。它监控着化学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涵盖了数万种化学品的生产、使用、销售。其正式法规的法规文件达850页,相应的配套技术指导文件近万页。这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无力单独应对和执行该法规的。而且,该法规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登记截止日期:
对于已列入《欧洲现有商业化学品目录》(EINECS)的化学物质(分阶段性物质),要求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预注册,否则不得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到欧盟境内;对于在欧盟境内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000吨的化学物质或年产、年进口超过1吨的致癌、致畸、和生殖毒性物质及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0吨的水生毒性物质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注册;对于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00吨物质或水生毒性物质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注册;对于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吨物质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注册。
对于未列入《欧洲现有商业化学品目录》(EINECS)的化学物质(非分阶段性物质),无预注册权利,无法享受过渡期继续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到欧盟境内的优惠待遇,应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注册。
由此可见,国内企业面临着时间紧、任务重的艰巨困难,如不采取可行的应对措施,将面临贸易中断等威胁。
积极应对REACH法规
根据海关统计,2005年中欧双边贸易额为2173.1亿美元,其中化工品贸易额167.58亿美元,涉及到32453家企业。其中出口79.76亿美元,进口87.82亿美元。2006年,中欧化工品贸易额达到198.71亿美元,其中出口97.53亿美元,进口101.18亿美元。所以,我国能够顺利应对欧盟的REACH法规对于保证中欧化学品贸易不受阻碍非常重要。
政府的指导性应对
面对化学行业关注健康,注重环境保护,控制化学品风险的大趋势,国家化学品管理政策也需要一定的调整,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多沟通,多协调,政策也需要协调统一。
根据了解,目前一些企业对REACH法规认知程度仍然低,我国企业要满足REACH法规的要求差距还很大,尤其是中小企业没有实力和精力单独应对REACH法规和办理注册手续,它们希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高度关注REACH法规的实施,帮助和指导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制定应对策略。
商务部从2003年以来,一直从多方面积极组织对欧盟REACH法规的应对工作,2007年已经连续组织了6期培训,今后还将采取以下的应对措施:
跟踪REACH法规的实施细则,以便全面评估REACH法规对中欧贸易和中国企业的实质性影响;争取欧盟的技术援助,办好中国的REACH法规咨询台;进行有针对性、分层次的培训工作,提高各相关方对REACH法规的认知程度;帮助企业作好注册准备方案,如哪些物质需要注册,哪些使用化学物质的产品需要注册,注册需要的数据和数据的获取方法,注册费用,注册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等;与欧盟合作,召开REACH法规研讨会,帮助行业更全面掌握和理解REACH法规的各项要求,以便于我国企业应对;组织编写《企业如何应对REACH指导手册》,发给各相关行业和企业,使它们在准备数据,准备技术卷宗、化学品安全报告、安全数据表和编制暴露场景描述等方面得到技术指导;尽快研究注册问题,研究行业中介组织企业在欧盟注册的可能性,其权力和义务都有哪些,目前正在向欧盟咨询阶段;本次REACH法规实施后针对的重点是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目前所知大约有150种,需要密切跟踪欧盟的动向,搞清这些产品的名称和范围以及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以便有重点地开展工作;由于REACH法规比较复杂,各项内容中理解也不一致,需要与欧盟REACH制定的主管机构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以获得权威的注解。
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
行业协会在应对过程中可以发挥很重要的桥梁作用,例如不断完善预警系统,规范贸易行为,创造健康协调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建立行业协调机制,加强国内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同行交流相同物质的数据,研究如何开展风险评价等。另外,多数企业还希望行业协会尽快在欧盟设立注册机构,为企业代办相关注册手续和为企业注册提供各类服务。
企业是应对主体
无论政府和行业协会提供何种服务,企业仍然是应对的主体,因为REACH法规要求每个单个企业都要注册,都要了解自己生产的化学品的安全特性。另外,欧盟新化学品法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更多的控制化学品风险的责任从管理部门转到了企业。如前所述,生产、经营、使用化学品的企业需要了解化学物质的安全特性,了解是否对人体和环境产生危害。而要了解化学物质的安全特性要有实验数据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要进入欧盟市场,没有数据就没有市场准入。数据的获得、按REACH法规相应地完成注册、评估和授权程序意味着生产和出口成本提高,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相应的挑战。
此外,在了解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安全特性的基础上,企业还应制定控制风险的有效措施,这对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挑战,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样没有市场准入。
对于下游用户来说,需要配合上游企业提供化学品用途的信息、暴露场景的信息,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信息在上下游链条上的流动传播,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所以,中国应对REACH的核心问题是企业必须成为应对REACH法规的主体。企业除了重视了解化学品的内在特性,以及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加强技术能力建设和改造,加大环保绿色产品研发力度,尽快开发绿色、安全的替代化学品等措施外,注册作为进入门槛的第一个环节最为关键。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年出口量大于1000吨的化工产品的出口金额占化工产品总出口额的60%。由此可见,虽然REACH法规规定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量每年小于1吨的化学物质免于登记,但考虑到国内出口大宗化学品的制造商较为集中,一般无法分散为1000多个制造商分别出口给欧盟境内1000多个不同的进口商,难以享受豁免权。
如企业所登记的产品产量很大,期望排斥国内别的化学品制造商的同一产品出口到欧洲市场,或具有享受自己所登记产品数据获利的愿望,可单独承担登记费用、单独进行登记;如企业产量和出口量均不太大,而又不忍放弃欧洲市场,可考虑联合该化学品的多个制造商或出口商联合登记,共同分摊登记费用,降低贸易成本,维持该产品在欧洲市场的竞争力。
按照REACH的规定,只有以下3类主体才具有登记资格:欧盟境内的制造商、欧盟境内的进口商、非欧盟制造商或出口商指定的欧盟境内的登记。由于国内企业无登记权利,国内企业可考虑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方式应对:
1、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
对于大型化工集团或大型化工出口贸易商可考虑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以“人”的身份在欧盟从事母公司出口到欧盟化学品的登记。该机构或子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将欧盟境内所有与母公司从事化学品贸易的公司作为其下游用户,并在欧盟境内长期接受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监管,配合长期的评估及可能的质量审查。
该应对措施有利于产品保密信息的控制,同时可以自我控制或运作测试数据,可获取13-16年的数据共享费;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可代表母公司控制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的整条供应链,具有一定的贸易优势;以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的名义返销给国内下游用户,该下游用户出口到欧盟的含有本品的制品或物品可免于登记。
但是,该应对措施会产生长周期的、高昂的专业人员培养成本。由于REACH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没有3-5年的学习无法熟练地进行注册登记,而登记所需要的《技术档案》、《化学品安全评估报告》、SDS等资料的编制也需要一个非常庞大的专业队伍;高额的办事机构运行费用;出于技术和数据的保密,其他国内企业一般难以放心地让该机构其产品在欧盟的登记。
2、创造免除申报的条件
对于一些间断性或非长期性向欧盟出口产品,而且年出口量在10吨以下的,可设法与欧盟境内多家进口公司进行贸易,以确保每一欧盟境内进口公司进口该产品的量在一年内不超过1吨,使之满足豁免条件。
该应对措施是应对REACH的最简便的积极措施(消极措施应为放弃欧盟市场),既可严格执行REACH法规的要求,又不会增加太高的贸易成本,可最大限度的维持自我产品的欧盟市场竞争力。但是,该应对措施只适用于间断性或非长期性向欧盟出口产品的国内企业,而且其年出口量不大;而且牵涉到多方的贸易谈判,可能会增加物流成本。
3、由贸易对方(欧盟境内的进口方)负责注册
对于某些常年向欧盟境内的固定客户出口大宗产品的国内企业可考虑由对方负责注册。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国内企业无需研究繁杂的REACH法规及其RIP文件。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贸易谈判中可能面临多项附加条件,在谈判中处于劣势;毫无保留地将自己产品的所有信息向贸易对方公开,导致核心技术、文件资料的泄密;对方贸易商相对固定,选择新的贸易商的难度较大,在随后的长期贸易过程中受对方牵制。
4、委托第三方注册
REACH规定,该委托方必须为欧盟境内法人。考虑到语言和文化的障碍,建议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办事机构的欧盟方或在欧盟具有办事机构的境内方。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机构均为第三方机构,具有严格的保密制度,而且与委托方无任何的同业竞争,可严守企业的一切机密;企业可及时、快速、准确、专业地对REACH做出响应,避免生产、贸易受到影响;专业地注册服务可避免不必要的注册反复,更容易获得ECHA的许可或授权,减少潜在的限制措施。
关键词:REACH法规;ECHA(欧盟化学品管理局);预注册
中图分类号: F125.3文献标识码:A
A Study on the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the
European Union’s REACH Regulations
Wang Chao Xu Jingzhen
(1.Beijing 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Commerce; 2.Hebei Polytechnic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European Union chemicals regulatory system " Registration,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 (REACH regulations) has come into effect in June 1, 2007. It will bring great impact on Chinese related products exports. Chinese enterprises should earnestly study and overall understand the main elements of REACH regulations, and then determine whether their products belong to the scope of REACH regulations management.
Key Words: REACH regulations; ECHA; Pre-registration
欧盟化学品监管体系《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简称REACH法规)已于2006年12月18日通过了欧盟理事会的最终投票表决,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REACH法规取代了欧盟现行的40项法规,成为一套统一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管理法规。它拥有一套完善的注册及评估体系,涉及约3万种化学物质,管辖的下游产品更是可能高达500-800万种。REACH被认为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最大的贸易壁垒,对化学品进入欧盟市场设立了更高的绿色环保标准。因为REACH法规的生效,不只是化工品,还有其下游的纺织、轻工、电子、汽车、玩具出口欧盟,都将遭到该法案的拦截,甚至被迫退出欧盟市场。中国企业可能将因为该法案每年增加5亿美元到10亿美元的出口成本。因此必须正视该法规的实施所带来的挑战与机遇。按照REACH的要求进行注册,无疑要求中国企业投入额外的人力和财力,加大了竞争的成本压力。
REACH法规程序复杂,涉及面广,在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面对REACH法规,我国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应对的步骤与对策:
一、豁免物质的确定
REACH法规中规定了部分化学物质能豁免或免除注册义务,所谓豁免就是指某些物质进入欧盟可以不受REACH法规的限制。首先,不受管辖的物质。相关出口企业应该明确自己产品的化学物质是否是豁免物质。具体豁免内容有EC标题II、V、VI、VII的物质:医药产品(726/2004/EC,2001/82/EC,2001/83/EC)、食品或饲料(178/2002/EC)等。REACH法规规定,以上产品不在管辖范围。其次,特殊豁免。部分在REACH中被免除注册义务的物质将不需进行注册:包括放射性物质,非可分离的中间体,废气,海关监管的物质,如果成员国政府选择的话,国防需要的物质等。欧盟在REACH中还有许多具体条款规定部分物质按以某种方式免除注册义务,例如根据67/548/EEC指令已经进行公示的物质可当作已经注册。
二、全面权衡搭“顺风车”的可行性
理论上讲有条件的下游企业可以尽量使用准备在欧盟注册或许可申请企业的产品作为原料,免去本企业的申
办程序。REACH规定,有些符合条件的化学物质的注册信息有些可以共享,但要向先注册的企业缴纳知识产权费用。而不能共享注册信息或新物质注册,一旦错过预注册期限,就会无法出口欧盟市场了。搭乘“顺风车”不见得便宜,也不一定可行,还要冒失去欧盟市场的风险。
三、分阶段物质的认定与预注册
REACH法规规定,2008年6月1日-2008年12月1日,分阶段物质预注册;新物质上市前必须注册,新物质的注册从2008年6月1日开始。
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应该对自己产品进行化学分析,对照EC名录查核,判断是分阶段物质和还是非分阶段物质。欧盟现有上市化学物质名录(EINECS)、欧洲新化学物质名录(ELINCS)和不被认为聚合物的名录(NLP)等三个名录,统称EC名录。凡被EC名录和NLP名录收录的产品都需要注册。其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分阶段物质:第一, 凡是列入EINECS和NLP名录的物质均是分阶段物质;第二,凡符合NLP名录规则,但未被列入该名录的物质;第三,在REACH法规生效前15年内,在欧共体国家或在2004年5月1日及在1995年1月1日之后进入欧盟的国家内,已经制造但仍未被投入市场的物质。
四、适当考虑“联合注册”以降低注册成本
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调研员赵艳霞曾指出, REACH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机电、玩具、家具等几百万种制成品全部纳入注册、评估、许可3个管理监控系统。据估计在REACH法规的第一个11年里会收到80000份申请档案。据欧盟估算,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2005年中欧化学品贸易额为167亿美元,涉及国内公司32453家,2006年贸易额已高达190多亿美元,涉及公司也更多。我国公司众多,如果每个企业就其化学品独自向ECHA注册,那么企业将面临巨额的检测费用。欧盟不可能提供所有必须注册的化学品目录,而是由企业决定是否需要生产某种化学品和生产数量,因此注册同一化学品的企业在正式注册前可以通过预注册来实现资料和数据共享,并商讨获取缺失信息的实验方案和支出分摊方案,有效降低成本。REACH法规规定,注册企业要“声明是否同意将其信息的摘要和主要研究摘要让后续注册人免费共享,这些信息指应用附件V到附件VIII中有关不涉及脊椎动物试验的内容而得到的信息”,这为知识产权保护费和拒绝顺风车现象打下伏笔。
国际贸易间摩擦一刻也没有停止过,REACH法规也仅仅是全球贸易争端的一个缩影。面对新的贸易壁垒,我国企业必须积极应对,通过制定和采取有效的对策与措施,从微观层面上有效地逾越相关的贸易壁垒。同时应加强多双边或多边的政府、行业组织之间的对话,加强沟通和理解,开展合作和交流,在维护我企业正当权益同时,实现共同发展。
作者单位:王超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徐静珍河北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均华.REACH法规实施浙江出口欧盟遭遇“绿考”[J].浙江化工,2007,6:67-68.
这场“战争”来势汹汹,史无前例地对中欧贸易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2004年开始,欧盟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化学品及其相关产品是主要的贸易商品之一。根据海关统计,2006年中欧的化学品贸易已经达到198.71亿美元。而按照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我国输欧化学品及其相关产品如果不能满足REACH法规的要求,我国每年对欧盟出口可能减少37亿欧元,中欧化工品进出口总额将下降10%,中国化工的总产值将下降0.4‰可能导致20万化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业。
中国的数万家企业将在这一场REACH“战争”中风雨飘摇。海关的数字显示,2005年中欧双边贸易额为2173.1亿美元,其中化学品贸易167.58亿美元,涉及到中国的32453家企业,这就意味着,一旦REAcH“战火”点燃,有可能引发中国企业大范围的“伤亡”,一些化工企业因为成本上升将可能转产或者破产。
同时,REACH法规是建立在欧盟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信息技术基础之上,它的实施将增加我国企业对欧盟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化学品的出口成本,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据专家估算,该法规的实施使对欧出口产品的成本提高5%以上,还会使欧盟进口产品的成本增加6%以上。
REACH体系将对欧盟市场的化工厂品和其下游纺织、轻工、机电等厂品种的化学品实施统一管理,将其分别纳入注册、评估、许可三个管理监控系统,因此拉开的“战线”之长、“阵地”之广十分惊人,所有带有化学品的商品都涵盖其中。预计将会涉及到三万多种化学品,以及300至500万种含有化学物质的商品,包括汽车、手机、玩具、机电产品、家具、建材、包装物、纺织品等,进而对我国化工及下游产业产生重大影响。
广东企业和商品在这场“战争”中首当其冲。广东是我国对欧盟出口的主要省份,2006年,广东对欧盟出口总额达420亿元,占全国对欧盟出口总额的25%。广东主要产品,如机电、纺织服装、塑料化纤等产品都含有化学成分,必须接受REACH法规的统一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产品将极可能丧失进入欧盟市场的机会。据初步估计,广东至少有上万种优势产品将受到波及。
一场消耗时间,精力和金钱的“对决”
REAcH法规的实施对企业意味着什么?可以说,这是一场时间的争夺战,这是一场让人疲于应付的消耗战,这同时也是一场需要金钱支撑的持久战。
按照欧盟的时间表,产量在10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必须在3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00至1000吨的化学物质,必须在6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至100吨的必须在11年内完成注册,分阶段(1981年9月之前上市的物质)必须于2008年6月开始实行预注册,否则不能享受应有的过渡期,未能按期纳入REACH管理系统的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企业在2008年6月1日之前必须准备好预注册所需要的一切数据和资料,还需要在2012年来临之际,完成所有相关化学产品的注册、登记和许可,时间十分紧迫。
而在这有限的时间内,企业需要完成大量的工作和烦琐的操作程序。
企业不仅需要获得现有或者生成化学物质的理化、毒理学数据,知道如何共享数据,了解数据的知识产权问题,了解法规对于脊椎动物试验的规定,还要掌握如何准备技术卷宗、准备化学安全报告,准备提供给下游用户的化学安全数据单、暴露场景描述等文件。
对于生产出口高度关注化学品的企业,不仅数据信息要求高,还要了解如何准备替代方案,如何进行社会经济影响评估等等。
此外,REACH法规实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企业需要专人跟踪了解实施细则的颁布,由此评估REAcH法规带来的实际影响。这些都对企业的精力、人才的配置、时间的延长提出更高的要求。
REACH法规遵循“没有数据、没有市场”的原则。化学物质的安全特性必须有实验数据的支持,企业必须通过数据来获得欧盟市场的准入。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欧盟REACH法规认可的国家级实验室,这就意味着出口企业必须在欧盟认可的国外监测检验机构进行化学物质的监测,数据才被认可。据欧盟方面估算,每一种现有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为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为57万欧元。
对于占中国企业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而言,有多少能轻松自如地负担起检测的成本,一位专门负责出口商品成分检测的佛山某部门人员告诉记者,佛山企业普遍对高昂的检测费用感到很大的压力,大多数企业已经开始考虑联合起来检测,共同分摊检测的成本。
一场以企业为主的联合“应战”
在2004年1月欧盟向世贸组织作REACH法规提案通报的那一刻,中国政府就已经敏锐地意识到一场“战争”即将上演。
坐以待毙不如全力迎战。随后,商务部牵头组织多部门成立应对欧盟REACH法规的工作小组,开展课题调研、企业问卷和实地调查、法规立法信息收集、商讨对策等工作,以求在有限的时间内组织应对。
目前,商务部在组织编写《企业如何应对REACH指导手册》,不久的将来会发放给行业和企业,使他们在准备数据、技术卷宗、化学品安全报告等方面得到技术指导。
另外,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已经初步建立了中国的REACH法规咨询平台(HELPDESK),网址为:http://省略,企业可以从上面了解许多REACH法规的信息。
今年6月8日,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还前往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所在地赫尔辛基,准备在当地设立注册机构,以帮助中国企业在欧盟注册化学品。
无论政府和行业协会提供何种服务,企业才是“应战”的主体,因为REACH法规要求每个企业都要注册,都要了解自己生产的化学品的安全特性。
生产企业除了需要获得数据,还需要在了解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安全特性的基础上-制定控制风险的有效措施。对于下游用户来说,需要配合上游企业提供化学品用途的信息、暴露场景的信息,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信息在上下游链条上的流动传播。以上的要求必然会带来化学行业以及上下游行业多方面的变化,包括产业的升级换代、生产研发、经营理念的改变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等。
一场需要企业步步为营的“备战”
第一,企业按照REACH法规和欧盟相关规定,确定生产或者进口的物质类别。首先可以从httD://ecb.jre.it/esis/index查询欧盟化学品分类和目录代码,然后了解化学品物质的标签分类,还要对REACH法规中对不同物质的定义有所了解。其中要注意的是与中国生产商密切相关的几种物质:分阶段
物质和通报的物质。
大部分分阶段物质需要预注册。预注册关系到数据注册权的归属,非常重要。企业首先需要收集相关的数据和资料,申请注册;然后到欧盟REACH法规指定的交换论坛交换数据,因为注册的费用高昂,企业之间共享数据可以分摊费用。
而通报的物质普遍存在于中国出口欧盟的商品中,例如出口的家具或者玩具释放出表面涂料等物质,这些释放的物质就必须通报。
第二,对于那些REACH法规中定义为分阶段注册物质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于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积极与欧盟进口商一起参与分阶段物质的预注册以及物质交换论坛;对于那些REACH法规中定义为非分阶段物质的化学品生产或出口企业:直接按照程序参加注册。
第三,积极与欧盟进口商联系,确认REACH法规规定的自己在整个供应链中的角色和相对应所需提交的有关化学品各项具体数据信息、实验报告等,便于化学品的顺利注册。
第四,确认哪些是豁免注册物质。例如企业一年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在一吨以下,或者配制品和物品中所含的化学物质在一吨以下,均可豁免注册。
第五,需要确认生产的化学物品是否需要评估、是否被授权、是否被限制,确认之后企业需相应地准备接受评估、授权和限制的过程。
第六,如果企业对评估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下属具体的委员会提请申诉,申诉无果可以向欧盟法院申请最后的仲裁。
一场需要权衡考量的“博弈”
战争就是一场博弈,企业进行化学品注册也是战争中的一场重要的战役,也需要有博奔的思维。
REACH法规规定,只有三类主体才有注册的资格,首先是欧盟生产商、欧盟进口商、非欧盟生产商和进口商指定的欧盟境内惟一人。中国企业没有注册权,只能通过以上三种主体进行注册,需要从各方面进行考量才能做出最佳的选择。
选择一:人为地创造免除注册的条件
如果企业针对一些相对数量较小,非长期向欧盟出口,化学品年出口量在十吨以下,与欧盟多家进口商进行贸易,每家欧盟进口商每年进口不满一吨,就可以满足豁免注册。对企业而言,这种选择积极简便,即可严格执行法规,又不会增加太高的贸易成本。
然而,中国企业必须确保每一家合作的欧盟进口商全年进口化学品总和不超过一吨(包括从其他生产商渠道进口量),因此过程比较复杂和烦琐。除此以外,这种豁免注册的选择只适用于小量向欧盟出口的企业,而且牵扯到对多方的贸易谈判,操作起来也比较麻烦。
选择二:在欧盟境内设置分支机构
大型的企业或者出口贸易商可以考虑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让其在欧盟从事母公司的化学品注册登记。
这种做法有利于企业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分支机构可以代表母公司控制其出口到欧盟产品的整个供应链条,具有一定的贸易优势,可以控制多达几十家的经销商。另外,企业如果将商品返销给国内的下游用户,该下游用户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可以免于注册登记。
这种做法运作起来周期较长,同时需要企业承担高昂的各方面专业人员培养成本。此外,因为欧洲的物价因素,分支机构的运行费用相对比较高。而且,出于竞争和数据保密的原因,其他国内的同行企业难以放心地委托该机构在欧盟境内的注册登记,分支机构以收取费来降低机构运行成本不太现实。
选择三:由欧盟进口商进行注册登记
常年向欧盟境内的固定客户大量出口产品,可考虑由欧盟进口商来进行注册登记,这样可以免除国内企业研读繁杂的法规和文件。
然而,企业在与欧盟进口商的谈判中可能面临较多的附加条件,在谈判中处于劣势。另外,企业将自己的产品信息全部向欧盟进口商公开,可导致商业秘密的泄漏。今后随着贸易的开展,可能会长期受制于对方。
选择四: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作为惟一的人在欧盟注册登记
REACH法规规定,该惟一的人必须是欧盟境内的法人、自然人或是欧盟境内的设有法人机构的第三国注册方。
方均为第三方机构,可以与企业签订商业机密保密协议,并提供专业人士为企业遇到的各种情况做出方案和解决问题,让企业避免受到贸易中的不良影响,维持原来的贸易渠道不变。
此外,企业可以从第三方机构中得到更多共享数据的机会,降低数据注册的成本。第三方机构同时多个企业的同类产品,信息量会大,数据量会很大,多家企业共享成本会降低。
选择五:经第三国转口豁免注册
当前,出口企业面临的不只是产品和市场结构单一的问题。在金融海啸的)中击下,企业正在挖空心思寻求突围的新路径,这时偏偏又迎来了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密集期。根据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简称REACH法规)的规定,拟出口到欧盟境内的企业,必须于2008年6月1日起至12月1日期间进行REACH预注册,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未注册或预注册的产品将分阶段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
按照REACH法规的规定,到2010年12月,对欧盟年出口量超过1000万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必须完成正式注册,否则就将被剥夺出口资格。但巨额的注册成本成了“拦路虎”。广州市攀达国际集团的张经理告诉记者,正式注册REACH法规仅行政费用一项就需要2至3万欧元,而安全数据检测的相关费用则无法估计。“为了遵守REACH法规,我们的产品成本将上升5%左右。”记者在第105届广交会现场采访发现,各企业互相观望的现象比较普遍,都在期待欧盟法律有回旋余地。
这项旨在维护欧盟境内居民健康安全的法规,是迄今为止让中国企业受损最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因为其覆盖面极广,涉及化学原料及制品、纺织、玩具、鞋类等10多个行业的数百万种产品。要将危机转化为商机,需要企业家们审时度势,想办法、巧应对。专家认为,目前“抱团应对REACH法规”是良策,可以分摊注册成本。比如出口涉及同样一个化学品的10个企业联合注册,单家企业费用就会少九成,参与的企业越多,成本就越低。
根据国际先进国家的操作经验,应对此类技术壁垒通常都由政府扶持一些民间的公司负责具体业务操作。目前,中国检验检疫局REAcH解决中心已经依托杭州瑞旭产品技术有限公司(国内第一家取得REACH法规注册号的企业),在爱尔兰建立了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的化学检查与规范服务有限公司,为国内企业提供REACH的相关服务。
EUP指令:以环保生产的理由设限
继正在实施的REAcH法规,欧盟的EUP指令也将于2010年1月推出多达五项的具体实施措施。
EUP指令覆盖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任何在设计和制造后投放到市场的耗能产品,包括所有依靠能源(电能、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运作的产品,生成、转换及计量这些能源的产品(不包括运输工具),以及用于装入耗能产品中并在市场上作为独立部件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部件,都可列入EUP指令影响的范畴,比如电子产品、热水器、电力发动机系统、住宅及第三产业的照明设备以及供热、通风和空调系统等产品。
除覆盖范围广泛以外,EUP指令还着眼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即产品从设计、生产、维护以及最终淘汰、回收和处理的所有阶段都要考虑环境因素,做到生态化设计。但是,现在国内企业在设计新产品时,仅考虑到外观、性能、包装、材料等常规因素,却很少考虑产品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对外界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
过去EUP指令还只是一个框架性指令,但是第一批细则已于前不久出台,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马上就会开始显现。按照欧盟新出台EUP指令细则,节能灯等产品在2010年之前不能达到欧盟能耗标准,将会全部被欧盟市场拒之门外。
国内企业应尽早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提高产品环保设计能力,改进相应的生产工艺,完善绿色供应链的管理,降低环保改造的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适应能力。
专家指出,对出口企业而言,如欲突破欧盟技术壁垒,必须要从认识上重视,行动上积极应对,积极调整策略,积极开展ISO9001质量体系、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确保产品在符合两个体系的环境下生产制造并取得CE认证。
欧美即将实行玩具认证新规
自2007年8月美泰玩具召回事件发生以来,欧美市场频频设限,先后出台严格甚至苛刻的检测法规。
关键词: 技术性贸易壁垒 REACH法规 策略
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长远考虑,同时也为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竞争力,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建立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欧盟经过长达6年的讨论,REACH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500多万种制成品全部纳入注册、评估、许可3个管理监控系统。欧盟自己生产的、用于出口的和从国外进口的所有化工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须进行注册并被许可后,才能在欧盟市场流通。根据专家预测,REACH法规的全面实施将使中国向欧盟出口产品的总成本上升5%,从欧盟进口的成本上升6%,中欧化工品进出口总额将下降10%,中国化工生产总值将下降0.4%,可能导致20万化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业。这是中国入世以来最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2007年9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了《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7)》。报告显示,2006年我国全年出口贸易因技术性壁垒造成直接损失359.20亿美元,占同期出口额的3.71%。
一、我国屡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
1.我国贸易的迅猛发展。国家统计局日前的数据显示,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快速增长,进出口贸易总额在世界排名不断提升,已经稳居第三位。2003年~2006年,我国货物进出口连续四年快速增长,年均增长29.8%,其中出口增长31.3%,进口增长28%,是历史上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货物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由2002年的4.7%上升到2006年的7.2%。我国贸易的迅速发展必然导致其他国家的不满和抵制。发达国家不断加大对我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力度和密度,以达到限制我国出口,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
2.技术性贸易壁垒是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近几年,由于世界经济的不景气,主要发达经济增长乏力,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开始蔓延。经过GATT/WTO的多轮贸易谈判,各国关税得到了大幅度的削减,非关税措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而WTO 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也称《TBT协议》)承认各成员以保护动植物和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的目的,可以采用自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采用必要措施实现其各自认为合适的保护水平等方面的权利。由于各成员对WTO协定理解的差异及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各国限制贸易的主要手段。
3.我国贸易方向集中在欧盟、美国、日本。欧盟、美国、日本是我国最大的三个贸易伙伴。截止到2007年8月商务部统计的数字,我国同三大贸易伙伴的贸易额分别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6.3%、14.2%,11%,其中出口贸易额比重分别为20%,19.4%,8.5%。而这三大贸易伙伴又是技术贸易壁垒的发源地。因为这些经济体比较发达。往往制定的标准也比较高,而这些标准通常又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而被WTO所接受。根据《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7)》,技术性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排在前三位的是欧盟、美国、日本,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43.59%、23.67%、19.07%。
4.认识不足。虽然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产生的影响日益扩大,但是对决策者和广大企业家来说,似乎还没有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还没有多少人去认真对待这个问题。我国农产品因有害物质超标、商品包装用木材因含有害病虫卵、产品没有经过指定机构认证等原因而被贸易对象国拒绝入境之类的事件,不能认为是对方故意设置技术壁垒。相反,应当看到并利用此类压力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积极意义,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加速企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
5.管理体制不顺。目前的管理体制不适应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要求,表现在政府部门仍习惯于传统体制下的管理模式,政府和市场、企业的关系没有真正理顺。相关的政府部门对出口企业都管,又都不全管,没有一个综合性的专职管理部门对企业的问题进行统筹解决。当出口产品出现问题时,常常是各个部门各自为战,无法形成合力,延误有关问题的解决。
6.标准化建设水平较低。目前,我国的标准化工作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标准总体水平低,企业标准普遍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在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低;标准化管理层次繁多,有些标准相互交叉、矛盾,给企业应用标准带来困难;标准的实施状况差。由于我国标准水平低,普遍低于国外先进标准,在出口时容易遭遇各种技术壁垒。 二、我国的应对策略
1.出口企业应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的出口产品在质量、规格、包装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综合竞争力,许多出口产品还是靠价格优势来占领市场。企业如果仅仅考虑经济效益而破坏了环境和社会效益,不仅会遭遇到更多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国内市场上也不能够长期生存下去。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企业跨越技术贸易壁垒的有力武器。当然,这需要政府的引导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约束。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拥有众多的企业会员,熟悉行业特点,同时又与政府保持着密切联系,可以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过程中承担许多必需但难以由政府和企业直接承担的事务,很好地发挥自身独特的作用。美国的行业协会在对外事务中就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值得我们借鉴。例如2001年,作为欧盟改革蓝图的《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公布后,美国商会以其欧盟分部为依托,借助其全球的分支机构在欧盟内外举办了十几场关于REACH草案的评论会和对话会,邀请各国代表及欧委会官员参会。该商会负责人称,从会议筹备到起草,美方官员发言稿都由商会负责,美政府派员赴各国主持会议,支持行业的游说工作。尽管未能阻止REACH法规出台,但在干预其制定过程、影响法规内容上取得突出成效,有效延缓了新法实施时间。
3.政府加大谈判力度。一方面要利用现有WTO机制,如果一些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政府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要求这些国家取消这些不合理的标准或者修订不合理的技术性限制措施;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建立严格、公平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约束发达国家越来越泛滥的技术性限制措施。
日前,福省纤检局制定的《针刺非织造纤维浸渍片材》、《针刺压缩弹性非织造布》、《纤网-纱线型缝编非织造布》3项非织造布的行业标准,已通过专家审定并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非织造布,又称无纺布或不织布,主要作为产业用纺织品,广泛用于医疗卫生、建筑交通、节能环保、安全防护、新能源等领域,已成为现代纺织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欧盟纤维名称指令升级为新法规5月生效
日前,从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欧盟委员会在其近日的官方公报中颁布了新的纤维名称法规1007/2011/EU,宣布从今年5月起新的法规将取代纤维名称以及纤维成分的有关指令(2008/121/EC、96/73/EC以及73/44/EEC)。纤维名称规定的法律地位由指令升级为法规,按照欧盟的规定,各成员国不再需要将其转换成国内法规,而是直接采用实施。
新法规中规定,对于来源于动物的任何非纺织材料,标签必须添加辅助说明。这一新要求无需分别鉴定产品材料或特定的物种来源等,而只需在标签上注明“含动物来源的非纺织材料”;“其他纤维”被限定为单组分含量不超过5%,各组分之和不超过15%。另外,未经允许使用的纤维名称,符合“其他纤维”规定要求的应归为其他纤维;标注语言必须为出售地区官方语言;产品标签必须安全牢固地附着在产品上(此前指令对于标签粘附方式没有明确要求);若制造商产地在欧盟地区或者进口商/经销商地点在欧盟地区,则他们有责任确保标签信息的准确性。新的纤维名称法规将于5月8日起正式生效。
新版生态纺织品标准增加两个检测新项目
2012版生态纺织品认证标准(Oeko-Tex standard 100)已于1月3日出台,与2011版相比,新版标准新增了有机溶剂残留量和表面活性剂残留两个检测项目,并提出了限量要求,证书持有人须在2013年4月1日前开始执行新标准。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企业,由于Oeko-Tex standard 100标准覆盖了欧洲、美国对纺织品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是世界上应用最广、影响力很大的纺织品检测标准。Oeko-Tex standard 100每年更新一次,广大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充分解读标准,及早适应新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环保纺织协会百种纺织品有害物质检验标准
Oeko-Tex®国际环保纺织协会如往年一样,在例行年会上了最新的Oeko-Tex®Standard 100种纺织品有害物质检验的测试标准和限量值要求,2012年1月1日开始生效。据了解,为了给企业充足的时间调整规范生产,允许生产企业有一段过渡调整期,确切的生效日期为2013年4月1日。
据介绍,测试参数的重新评估是基于目前市场和产品的发展,新发现的有毒物质和新法规的要求,同时也考虑了REACH法规的要求,包括在2011年已加入REACH高度关注物质列表的与纺织生产相关的有害物质。Oeko-Tex®测试项目具体更新为:根据现行版本的REACH候选物质清单和目前达成的共识,湿法纺丝纤维和涂层将检测N-甲基吡咯烷酮和二甲基乙酰胺项目两种化学物质被列入“溶剂残留物”的新项目下,限量值要求不超过总重量的0.1%。另外,相关样品需检测4种新纳入的增塑剂:邻苯二甲酸二C6-8支链烷基酯、邻苯二甲酸二C7-11支链烷基酯、邻苯二甲酸二己酯、邻苯二甲酸二甲氧乙酯。这些将并入已有的邻苯二甲酸盐项目下。总的限量值要求将维持不变,为总重量的0.1%。
墨西哥修改纺织品和服装标签标准
墨西哥经济部于2011年12月23日一项决议,修改墨西哥2006年纺织品和服装官方标签要求标准NOM-004-SCFI,这个标准确定纺织产品、服装、配件和家庭用品标签标准,2006年标准最初发表于2006年6月21日墨西哥联邦官方公报。新要求于2012年2月23日生效。
4月16日的外电报道,尽管没有欧洲厂商投诉华为和中兴,但欧盟贸易专员仍将支持欧盟各国调查这两家中国电信设备供应商。
作为欧盟的执行机构,欧盟委员会一直在搜集证据,准备对华为和中兴发讼,理由则是这两家公司通过政府补贴打压欧洲竞争对手。欧盟的贸易调查通常需要首先收到企业的投诉,但知情人士透露,由于担心失去中国的庞大市场,爱立信、阿尔卡特朗讯、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等欧洲厂商都拒绝与欧盟委员会合作。这也导致欧盟贸易专员德古赫特面临两种选择:要么不采取任何行动,要么主动发起调查。2012年的一份欧盟内部报告建议欧盟对中国电信运营商采取行动,原因是他们在移动网络领域的主导地位不断加强,将会威胁到欧盟的安全,而且有损欧洲企业的利益。
欧盟大幅提高对华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的反倾销税
4月24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76.8%。
涉案产品在欧盟合并关税编码ex84279000、ex84312000下。在本案中,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应诉。
2004年4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7月,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0年7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1年10月,欧盟作出终裁: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7.6%~46.7%。
印度延期对华木质纤维板反倾销调查
4月10日,印度商工部公告称,将对原产于中国、印尼、马来西亚和斯里兰卡的厚度6毫米以下树脂或其他有机物质粘合的木材或木质纤维板(除绝缘板、层压纤维板和由树脂或其他有机物质粘合的板)反倾销调查的最后期限延至2013年5月10日。
2011年11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印尼、马来西亚和斯里兰卡的厚度6毫米以下树脂或其他有机物质粘合的木材或木质纤维板(除绝缘板、层压纤维板和由树脂或其他有机物质粘合的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2年7月,印度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
美国cPSC对中国产低音扩音器实施召回
近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DefinitiveTechnology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SuperCube2000 Powered低音扩音器实施自愿性召回。
此次被召回的商品数量约为900台。召回原因为,该扩音器内部的电瓶输入信号塞孔有问题,有致使用者触电的危险。截至目前,Definitive Technology公司已收到两起消费者触电事故报告。
芬兰启动进口商REACH合规审查
4月5日,芬兰针对第三次REACH和CLP联合执法行动(REF3),监管计划,其目的是确保2012年向欧洲出口超过1000吨化学品的进口商已履行REACH法规下注册的义务。
此次监管行动,将由芬兰化学品安全管理局与海关当局联合展开,根据欧洲化学品法规的要求,对市场进行更紧密、更高效监测。
第三次联合执法重点围绕注册常规义务,OR合规性审查,海关联合执法,相较于第一、二次联合执法内容,除继续对REACH注册义务的相关审查外,突出了对OR合规性的审查和海关联合执法这两点。
企业在输欧贸易中,除做好REACH注册工作外,应在输送产品的同时准备好REACH注册吨位涵盖证明,以供海关审查。
韩国修订玩具安全标准
近日,韩国向WTO秘书处通报了修订属于自我监管安全确认的玩具安全标准(6/TBT/N/KOR/419)。
修订玩具中的细绳和弹性绳(第2项no.4.11),更改了对细绳长度的要求,以确保儿童安全;对于除实验套件以外的化学玩具套件(第7项),修改为切换到制造商建议准则中,并更改其他的打印错误和按次序的序列号;对于指画颜料(第8项)中的防腐剂,则规定了在生产产品时管理可用物质的混合限量。
该通报法规的拟批准日期为2013年3月或稍后,拟生效日期为2013年7月1日或稍后。
美国各州积极消除或减少消费品所含有毒化学物
Safer States是一个由多个关注环境及卫生问题的消费者团体组成的组织,最近发出新闻稿,特别阐述美国各州就禁止或更严格规管含有害化学物产品的立法工作。该组织称,美国至少有26个州计划今年推出法案,保护民众安全。今年以来,加州、康涅狄格州、缅因州、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密苏里州、新泽西州、纽约州、佛蒙特州以及华盛顿州已就有毒阻燃剂订立法例。组织预期,将会有更多州份于今年内进行类似立法工作。
比如:马里兰州将订立法案,禁止适用于三岁以下儿童的护理产品(包括婴儿用品、玩具、汽车座椅、育婴枕头、婴儿床床垫及婴儿手推车)使用TCEP。
瑞典拟限制消费品中的铅含量
近日,来自瑞典化学品管理局(Kemi)消息,瑞典提议限制消费品中的铅及其化合物。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邀请利益相关方就提案发表评议意见。
据悉,瑞典于2013年1月向ECHA提交了该提案。瑞典在提案中拟限制可被年幼儿童放入口中的物品中的铅含量,如服饰、鞋类、配件、家具、装饰品、运动及休闲用品等。
铅通常存在于合金、染料中,偶尔还在塑料中被用作稳定剂。铅暴露会损害神经系统,影响智力和行为发育。胎儿和年幼儿童特别容易受到铅的影响。其他的影响还包括高血压以及增加成人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美国CPSC对中国产电动车实施召回
4月4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Dynacraft BSC Inc.联合宣布对中国鹤山市创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HeshanCongtin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Co.Ltd.)产Urban Shredder RideOn电动车实施自愿性召回。
此次被召回的商品数量约为8900个。召回原因为,该电动车会意外加速,有致使用者失去控制而跌伤的危险。截至目前,Dynacraft BSC Inc.已收到7起该滑板车意外加速的报告,尚无人身伤害事故。
为此,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被召回的电动车,并与零售店联系退货及全额退款或获取等额购物券。中国基层法院可经授权对专利案件进行一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近日公布。这个司法解释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关键词:REACH法规;稠环芳烃;毒性学;生态学
0 前言
环烷基原油是世界各类原油中最宝贵的资源之一,储量占原油总储量很小。目前世界上只有美国、委内瑞拉和中国拥有环烷基原油。环烷基油独特优势在于低倾点、低残碳、溶解性优异、热稳定性好、析气性好,其特定的应用领域是变压器油、冷冻机油、工艺油、油墨、白油、光亮油,国外对于环烷基油的安全与健康问题研究较早并取得了一定进展,目前国内对环烷基油的安全与健康问题也日益管制并开展了一些相应工作。
1 国外油品公司对环烷基油生态学研究
评价环烷基油对环境的影响要进行环烷基油寿命周期分析。寿命周期分析主要是评价环烷基油从加工、运输、使用直至最终分解所有环节对环境的总影响。目前国内还没有对环烷基油进行寿命周期分析,尼纳斯公司[1]按照瑞典的EPS(产品设计中环境优先战略)系统进行过分析和评价,环境影响按ELU(环境负荷单位)计算。尼纳斯公司的环烷基油都经过加氢处理,考虑到生产排放以及生物降解等因素,最终计算得到的环境影响是0.0660ELU/kg。评价环烷基油对生态的影响主要是对环烷基油的生物降解和生物聚集能力进行评估。
环烷基油从分子结构上来说,主要包括链烷烃、环烷烃、芳香烃等。
不是所有的有机物质可在微生物作用下分解。通常来说,分子越简单,生物降解的越快。带双键的分子,芳环和杂原子降解的要慢得多。越复杂的分子越难分解。链烷烃和环烷烃,是最容易由细菌生物降解的烃类。链烷烃比环烷烃降解要容易,直链烷烃比带支链的要容易,只有几个环的环烷基比带很多环的要容易。细菌分解芳烃更为困难,芳环数越少,生物降解越快。苯是芳烃类中最易降解的,而稠环芳烃(PCA)很难降解。从环境和生态的角度来看,使用石蜡基和环烷基油品没有什么区别,应为它们都容易降解,而稠环芳烃对环境的影响最大,这些物质最稳定,很难降解。
某种物质在生物体内聚集的原因是其在生物脂肪中的溶解能力比在水中大得多,造成其在生物体内的浓度随时间的迁移而增大,逐渐在脂肪组织中聚集,而不是被血液吸收,并由肝脏和肾排出。我们熟悉的例子就是DDT和PCB。环烷基油生物聚集能力由环烷基油在辛醇和水的分配系数的对数来表示[2],该值若大于3说明油品可能在生物体内集聚。一般来说,油品烃类分子的大小决定了在生物体内集聚的情况,分子越小就越容易在人体内集聚。
2国外油品公司对环烷基油毒性学研究
环烷基油对人类健康的危害程度可以从高到完全无危险,这完全取决于所选的环烷基油的结构组成和应用过程。简而言之,环烷基油的精制程度决定是否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环烷基油毒性学研究主要包括环烷基油的短期作用和长期作用。
2.1环烷基油的短期作用
1984年尼纳斯公司委托英国的Hazleton试验室[2],针对不同类型的基础油在兔子身上进行了动物实验,考察环烷基油、石蜡基油以及不同油品黏度对皮肤试验的影响。试验符合OECD指南404,油品涂抹在兔子背上刮过的区域。当油品清洗后,经过1、24、48和72h后对皮肤进行研究,记录发炎和肿大现象。算出12只动物在24和72h后总的分数,除以6得出从0~16的刺激指数,根据刺激指数的大小划分为4档。刺激指数和分类见表1,测试结果。
从上表可以看出,石蜡基和环烷基油对皮肤的刺激效果基本相同,轻质油品也未表现出比重质油品有更大的刺激作用,40℃黏度为20mm2/s左右的油品刺激性偏大。
2.2环烷基油的长期作用
环烷基油对人引起的长期作用主要是进行环烷基油诱变和致癌能力评估,诱变和致癌都与损害人类基因有关。由于环烷基油包含多种化学物质,对诱变和致癌能力评估只能基于整个油品的试验,而不是对所包含的单个化学物质进行试验。
2.2. 1 环烷基油诱变能力评估
诱变能力是物质危害性的一个标准,它验证的是影响DNA分子的能力。诱变会导致基因代码的改变,并不是生物器官会发生突变。诱变能力测试明显的缺点是诱变性和致癌性等特性没有绝对联系。若环烷基油是诱变性的,并不意味着诱变会导致癌症,损害生殖能力或其他风险。优点是诱变能力测试只需要细菌,而不需试验动物,既快速又相对便宜。
诱变能力测试常用的方法是艾姆斯试验[2]。艾姆斯试验方法是当细菌接触诱变物质时,氨基酸依赖型的沙门氏菌变异回氨基酸非依赖型,并且菌群开始生长。将艾姆斯试验用于石油产品的是美孚公司,该公司发现艾姆斯试验与老鼠皮肤涂抹试验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环烷基油样品用环己烷稀释并用DMSO抽提,得到油品的芳烃组分,将其与仓鼠的肝脏匀浆、沙门氏菌(通常是T98菌株)加入到琼脂板中,48h后进行菌落计数,菌群数目与诱变性成正比,艾姆斯试验的示意图。
艾姆斯试验测试结果最简单的是使用剂量响应曲线的标准线性回归分析,斜率表示诱变指数(MI),也可以使用非线性回归分析方法以及计算诱变潜力指数(MPI)方法。诱变指数大于1可认为发生诱变,诱变潜力指数大于3同样也可认为发生诱变。下图展示了两条测定曲线结果,一条是未发生诱变,另一条是发生诱变。
尼纳斯公司进行了不同馏份油诱变指数与蒸馏点50%流出温度关联性研究,测定结果。
除了艾姆斯试验,另一个诱变性测试方法就是DNA加合物测试。DNA加合物是由稠环芳烃物质激发,在肿瘤起源的初始阶段有着重要作用。这个方法测试环烷基油中的哪些物质依附在DNA上,然后将依附在DNA上有诱变性的物质分离出来并进行测定。将来自于小牛皮上的DNA和DMSO抽提物以及肝匀浆互相接触,经过DNA萃取后,酶的水解作用开始,加合物形成并以32P的同位素作为标记,带有32P同位素标记的加合物通过高效液相色谱定量计算。这个方法存在的问题是DNA加合物测试与动物的皮肤涂抹实验没有发现相关性。
2.2.2 环烷基油致癌性能力评估
化学物质引发癌症的一般方式是使人类基因物质的特定部位产生突变,即所谓的致癌基因。在确环烷基油是否具有致癌性时,通常采用流行病学研究或动物试验。流行病学研究很昂贵且耗时,因为人们通常接触过致癌物质数十年之后才发展成癌症。但为了考查某种物质是否具有致癌性,最终的评价手段是进行动物试验。基于伦理角度考虑,应尽量减少动物试验,采用替代方法进行评估。目前的实验已经证实环烷基油中的稠环芳烃物质是致癌的主要因素。欧盟采用IP346[2]的方法进行油中稠环芳烃(PCA)含量测试,并对IP346方法与老鼠涂抹实验的结果进行关联性研究。
上图显示了不同PCA含量的油品与老鼠涂抹实验的关联性,图表由CONCAWE数据库提供,横坐标是环烷基和石蜡基油的稠环芳烃含量,纵坐标是基于老鼠皮肤涂抹试验结果。曲线清楚地表明无论是石蜡基还是环烷基油在稠环芳烃含量低于3%的情况下没有致癌性。皮肤肿瘤的百分比与通过IP346方法测得的稠环芳烃含量相关联,因此欧盟决定采用IP346作为标记方法。必须指出的是IP346方法是针对未使用过的油基础油以及不含沥青质的油,如再生油不适合此方法。中国石油油公司的环烷基高压加氢油的IP346值低于3%,符合环保要求。上图还表明,低精制程度的油品,如馏分油和芳烃抽出油,根据IP346具有高PAC含量,对老鼠有致癌性,必须用骷髅和交叉的骨头标记。
3 国外油品公司对环烷基油诱变性和致癌性评估方法之间的关联性
3.1不同稠环芳烃测试方法与诱变性和致癌性关联性
目前的研究已经证实环烷基油中的稠环芳烃物质是诱变性和致癌性的主要因素。稠环芳烃属芳香烃类以及相关的硫、氮化合物,含有三个或更多的闭合芳环,这些芳环上可带有短烷基或环烷基取代基。分析油品中稠环芳烃含量的方法有很多种,比如IP346方法、HPLC法以及GC-MS法等。目前IP346是被国际上认可的确定油品是否需要标记的方法。因为按IP346测定的PCA含量与致癌性有良好的关联性。然而另一方面IP346没有对PCA较好地定量表征,原因在于IP346并非直接测定PCA含量,而是测定DMSO抽出相中的物质含量。分析DMSO相就可发现除了稠环芳烃外,还包括了单环芳烃以及环烷基。也就是说,IP346方法测定的PCA含量要大于实际油品中的稠环芳烃含量。HPLC法测定的稠环芳烃基本符合环烷基油中的实际含量,然而通过HPLC法测定的PCA含量与老鼠皮肤涂抹实验并无关联性,也就不被国际上所认同做为标记方法。
对于稠环芳烃的定义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就是PAH,它的范围要小于PCA,因为PAH只是含有碳氢而没有杂原子的稠环芳烃物质。PAH的测定通常是实验室内部方法,通过使用GC-MS来测定。尼纳斯公司检测了两个不同馏程范围的减压馏份油,测试结果。
3.2艾姆斯试验与IP346方法关联性
艾姆斯试验的方法建立较早,由于存在一定争议,一直没能成为官方标准。下图是美国的Covance实验室做的诱变指数和油品IP346测试结果的关联性研究结果。
Covance实验室对8个不同类型的油样品(PCA含量从0到15)进行艾姆斯试验,试验结果以诱变指数和诱变潜力指数表示。从上图可以看出艾姆斯试验结果和通过IP346方法测定的PCA含量有很好的相关性。
3.3 DNA加合物测试和艾姆斯试验以及IP346方法相关性
从上图可以看出DNA加合物测试与艾姆斯试验和IP346测试结果有较低的相关性。对一种类型油品来说,我们知道艾姆斯试验和IP346两种方法与皮肤试验有相对好的相关性,因此DNA加合物测试与皮肤试验有较差的相关性。
4 中国石油油公司对环烷基油安全与健康问题研究
欧洲新化学指令《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既REACH法规[3]的实施促使国内油生产制造商日益关注环烷基油安全与健康问题。注册是REACH法规的主要要素,未经注册的化学物质将不能在欧盟市场上生产或进口。注册要提供的主要信息包括每种物质的固有特性(如物理化学特性、毒性学特性和生态学特性)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的评估。尤其是高度关注物质必须先获得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的生产或进口许可。申请者要证明所使用的化学物质的危险性可以得到有效地控制,并证明该化学物质的社会经济效益超过其危险性, 且没有适宜的可替代品。需要经过许可的物质[1]是CMRs、PBTs(持久的、生物累积的和有毒的物质)和vPvBs(非常持久、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
4.1 REACH法规预注册工作及可能含有的高关注度物质
预注册是REACH法规对分阶段物质提出的注册前的简单登记要求,包括英文名称、CAS号或者EC号等信息,REACH法规下物质的定义超出了可以用单一分子式表达的纯粹的化学物质的概念。由于油的组成非常复杂且加工工艺有所不同,因此不可能列出所有已知物质的CAS编号。而是根据不同的加工工艺对工艺流程进行编号,并且将其当作化学物质处理。每个工艺流程由一个CAS编号和一个EINECS编号确定。所有的环烷基油都可通过这两种产品目录之一查阅到。目前中国石油油公司已经完成了环烷基油注册工作。
4.2 环烷基油SGS检测
SGS通标公司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第三方检验公司的成员,是世界上最大的从事检验、实验和认证的公司。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中心符合CNAL/AC01:2003《检测和校准试验室认可准则》(等同于ISO/IEC:17025:1999《检测和校准试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并获中国实验室国家标准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根据使用环烷基油行业要求同时基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需要,特别是出口到欧盟国家,必须提供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多种分析检测报告,否则相关产品将会受到限制。中国石油油公司对其生产的环烷基油产品进行SGS检测,检测结果。
欧盟ROHS六项测试是基于2002/95/EC指令既电子电器设备限用特定有害物质指令,该指令要求均匀材质所含的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最高浓度不得超过重量的0.1 % ; 均匀材质物料所含的镉,最高浓度不得超过重量的0.01 %。中石油油公司的7个典型产品没有检测到上述各种有害物质。
PAHs(多环芳烃化合物)是由二个或多个苯环互相键结形成各类型的碳氢化合物,它是环境荷尔蒙的一种。2007年11月20日,依据德国设备安全法所制定的自愿性安全测试认证,AtAV委员会通过决议强制要求测试PAHs(16项)项目,测定方法ZEK01.1-08,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产品中PAHS的最大浓度限值见表10,中石油油公司的7个典型产品都符合最大浓度限值。
(2)若可能放入口中的材料的测试结果大于1类限值但不超过2类限值,需在依据DIN EN1186ff及§64LFGB80.30-1进行PAH的迁移性测试并根据相关食品法规进行判定。
邻苯二甲酸酯是增塑剂的一种,广泛用于高分子橡塑产品中,在橡塑原料加工时,添加可塑剂可以改变塑胶成形时的物理性质,使其物理性质变为较为柔软,易于加工。PVC材料中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塑化剂,加热后会释放有毒致癌物质、伤害生殖系统并降低智商。
下表是各国和地区执行的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的相关指令,由于橡胶填充油也属于增塑剂的一种必须进行检测,中国石油油公司的五种橡胶填充油产品没有检测到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符合下表相关指令。
PAHS(8项)测试基于2005/69/EC《关于限制稠环芳烃(PAHs)的指令》,该指令规定:直接投入市场的添加油或用于制造轮胎(客车轮胎、轻型和重型卡车轮胎、衣用车轮胎及摩托车胎)的添加油中8种PAHs的限量为:苯并(a)芘(BaP)低于1mg/kg,或8种PAHs总含量低于10mg/kg。中石油油公司的五种橡胶填充油产品符合2005/69/EC《关于限制稠环芳烃(PAHs)的指令》。
壬基苯酚是一种环境激素,它会打乱生物的内分泌功能,进而导致生物的生殖器官出现异常现象,它主要应用在油添加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领域。2003年,欧盟指令2003/53/EC正式颁布并要求所有成员国强制执行指令要求壬基苯酚作为成品或原料,其浓度等于或大于0.1%时,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使用。中石油油公司的五种橡胶填充油产品没有检测到壬基苯酚,符合上述指令。
REACH法规包括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等核心过程, 期间涉及很多化学物质性能的详实信息, 且需要由欧盟认可的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中石油油公司对其所属环烷基油产品的进行SGS检测项目还未能提供环烷基油生态学和毒性学资料的详实信息以及高关注度物质含量检测,还需进一步完善分析。
5结论
REACH法规需要涉及环烷基油生态学和毒性学资料的详实信息,且需要由欧盟认可的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4]。欧盟国家认可通过GLP(实验室良好行为规范原则)认证的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报告,由于我国的实验室未达到GLP标准而导致所出具的试验结果在欧盟不予认可,被要求重新提供通过GLP认证的实验室报告, 这将会大大增加环烷基油在欧盟登记的负担。因此, 我国应尽快组建符合GLP 标准的实验室, 开展GLP实验室认证工作, 并建立油毒性学和生态学测试方法。
参考文献:
[1] Nynas Naphthenics AB. Health and Safety Aspects of Naphthenic Oil. NYNAS NAPHTHENICS,2005
[2]BS 2000: Part 346: 1996, Determination of Polycyclic Aromatics in Unused Lubricating Base Oils and Asphaltum Free Petroleum Fractions-Dimethyl Sulphoixide Extraction Refractive Index Method[S] .
乙方:
鉴于:乙方是甲方的供应商,为确保甲方生产的产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 乙方承诺符合以下环保要求:
1.1 乙方供应到甲方的所有产品均达到欧盟xxxx指令和《xxxxxx》中“环境管理物质目录(a 版)”规定的标准要求;
1.2 当双方约定的产品需达到甲方的无卤或gp要求时,将提供《无卤/gp 产品清单》并确保与之对应的产品符合无卤或gp 要求;
1.3 乙方知晓《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简称 reach 法规),保证供应到甲方的所有产品符合xxx法规要求并且xxx物质含量不超过0.1%。
1.4 乙方按期向甲方提供环保测试报告、数据分析表等见证资料,并保证其内容真实有效;
2. 如因乙方不遵守第1项的承诺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外(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期利益的损失),并接受下列对应条款的处罚:
2.1 提供的环保测试报告和数据分析表格等资料内容错误或虚假,扣罚壹仟元/份.次;环保测试报告过期扣罚壹佰元/份.天。
2.2 甲方内部监督抽查发现乙方物料不符合第1项之承诺,扣罚壹万元/次;
2.3 甲方市场上抽查发现乙方物料不符合第1项之承诺,扣罚十万元/次;
3. 本保证书具备法律效力,自乙方签字盖章日期后生效。本保证书内容若与前期已签订保证书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保证书为准。
4.甲乙双方因本保证书内容发生纷争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xxxx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解决纷争。
签名:
[关键词] 机电产品 技术性贸易壁垒 形势 对策
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衰退带来严峻的、破坏性强的影响,为此各国政府采取了不同寻常的应对措施,在各国的应对政策中,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呈现增多之势。2009年上半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断增加,而以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对我出口产品提出不合格通报的情况也有增无减。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外有关技术措施的发展动态,加强应对,在避免损失的同时,还要利用好技术壁垒,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一、当前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通报涉及各行业,重点集中于机电产品、农产品及食品、化工产品等领域。中国机电产品出口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冲击已远远超出“反倾销”与“反补贴”案件诉讼的影响。欧盟打火机“CR”标准、欧盟电子电气设备相关指令(《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WEEE指令;以及《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美国对进口电子产品进口设置的《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和对汽车制定《空气净化法》和《防污染法》,以及日本制定的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都是与机电产品相关的限制。近日,欧盟更是通过效能法规,要求灯具制造过程中应融入生态化设计理念;日本也规定从2009年4月1日起,对向其出口的热水器、风扇等十五种产品执行新的安全检修和标示制度。这些技术性能标准和品质标准已经成为制约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第一大贸易壁垒。
具体来说,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不断增加
目前,虽然全球经济开始复苏,但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下的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和市场,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强度明显加大。尤其是美欧等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趋势明显,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加。海关统计显示,2009年上半年共有9个国家或地区了669个中国食品不合格通报,其中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的数量最多,占到了总量的94%。而在非食品消费品方面,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了109个涉及中国产品的召回通报,欧盟RAPEX系统了518个不合格中国产品通报,分别占到其各自通报总量的58.0%和60.9%。涉及机电产品14个,主要存在设计制造缺陷导致的触电、火灾等风险;其它8个涉及打火机、文具等轻工产品,问题同样也集中在化学物质超标、与安全标准不符等方面。
2.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难度加大
当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共同特点是:具有合法的外衣,内容更加广泛,结构更加系统性,方式更加隐蔽和灵活,实施更具不公平性。虽然国际上反对贸易保护的声音很高涨,但更隐蔽的贸易保护手段却不断增多,自2009年1月份起,阿根廷、美国、俄罗斯先后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发动机与差速器及轮胎之间的动力传输装置、非封闭内置弹簧部件、不锈钢焊接压力管等产品做出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裁定;同时,俄罗斯也通过增加进口汽车的检测项目以及提高进口关税等手段,阻碍国外汽车的进口。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将进一步加大中国机电产品的出口难度。
3.法规标准不断推新
当前法规标准不断出新,例如针对儿童用品的美国《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逐步实施,欧盟新玩具指令也正式公布,而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以及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新制定或修订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标准。另外,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逐步也是不断加强。欧盟的RoHS指令修正案、REACH法规首批需授权物质清单、以及有机锡化合物、富马酸二甲酯等的新限制法规纷纷出台或更新。同时,加拿大、乌克兰等国对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控制也不断扩大。这些层出不穷的措施严重影响到了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发展以及机电产品出口贸易的良好态势。
4.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产业伤害加大
欧盟REACH法规的实施,既影响化工产品的进出口,也波及到家电、纺织、服装、鞋业、玩具、轻工、电子、汽车、制药等众多行业的产品出口。欧盟2005年7月颁布《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简称EuP指令),随后出台的6项相关实施措施将于2010年1月起陆续实施,这将导致我省企业制造产品的检测、评估和认证费用大量增加。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将受到沉重打击。
二、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
在全球金融危机,以及对外贸易收缩的大环境下,各类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企业出口的影响更为严峻,作为出口企业和政府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有力应对。
1.企业提升竞争力,增强应对能力
(1)要积极追踪国外动态信息
企业应积极与检验检疫部门、行业协会、国外客户等开展信息互通,确保及时得到有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动态,为调整自身产品和生产争取更多的空间。
(2)加快技术进步
要明确自身生产技术水平所处的位置和存在的差距,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主动采用国际标准或世界著名企业的实物标准组织生产,适应技术标准的发展潮流,努力实现出口产品符合较高的技术和质量要求。
(3)积极开拓新兴国际市场
善于捕捉各种商机,不断开拓市场。着力发展名牌产品和新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
(4)要积极参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的评议
参与评议不仅能及时深入地了解国外有关措施的制修订和实施情况,同时对企业来说,它更是一次对国外新法规或标准中的不合理成分提出异议,并结合自身情况,给予合理的、尽可能对自身有利的修改意见的机会。
2.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产业引导
(1)引导企业积极应对
要及时、全面掌握金融危机对各类机电产品和不同国际市场出口的影响和变化,认真做好进出口监测预警跟踪,辅助企业搜集、研究各国技术限制法规和技术标准,了解最新贸易政策、技术壁垒等方面的信息,建立预警机制,完善信息平台,以便及时应对。
(2)积极扶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把“绿色产品”作为消费者的终极需求,把大力发展绿色环保产业作为调整优化我省出口产业结构的重点。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研发生产被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替代产品,引导企业建立绿色产业链条和绿色生产体系,全面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管理水平,提升国际竞争力。
(3)进一步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
加强对重点产业和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分行业组织重点企业赴重点国别开展市场推介活动。支持企业发展境外营销网络,开办售后服务网点。进一步完善支持大型成套项目的信贷、保险及结汇等鼓励政策和措施,支持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大型成套设备、高附加值及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
参考文献:
[1]肖寒霜: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与对策.中国集体经济,2008年第03期
关键词:环保法规;有害物质;物质管控;环保信息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工业迅速崛起,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有害化学物质也危害着人们的健康与生活。产品中有害物质被媒体频频曝光,极大地损害了企业和国家的声誉,比如苏丹红事件、塑化剂事件、毒跑道事件、重金属污染等。如今,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除了关注产品的基本功能之外,环保安全更是不可忽视的因素。越来越多的中国消费者舍近求远,放弃国内廉价的消费品,转投国外消费品的怀抱,火热的代购、海淘以及日本马桶盖等国人买遍全球的现象,都与国人对中国制造产品的安全、健康等品质的质疑有关。如何利用信息化手段打消人们的疑虑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环保信息化理念的引导下,建立符合企业现状和可预见未来发展需要的信息化系统至关重要。
1环保法规下企业的应对乏力
欧美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也曾面对严峻的环保问题,由此制定了系统的保护环境和有害物质管控的环保法规。比如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限量、召回、强制性追溯标签等作了要求;欧盟的《废旧电气电子电器指令》和《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以及《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条例》(REACH),规定了生产者责任,要求在电子电器产品中标注含有10种有害物质,即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以及4种邻苯二甲酸盐,并规定了这些物质含量的最高限值。为了促进国人对中国制造的信心,满足人们对于环保、健康、安全等高品质产品的需求,中国工信部会同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它规定了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的措施。
2环保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企业产品环保管理主要有以下3个阶段:①通过传统检测进行报告管理的初级阶段;②依据经验和数据库进行产品风险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风险后,通过针对性检测和信息收集进行管理的中级阶段;③对整个供应链进行原材料化学物质信息收集、核验和全面分析,判定产品是否满足合规性要求的高级阶段。企业进行环保信息化建设时,要制订适用于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整体解决方案。环保信息化必须建立在准确的信息基础之上,才能进行有效的分析管理,虚假信息将给分析管理带来灾难。为了应对这种风险,必须开发出信息准确性的核验方法,在该通道上科学、合理地设置关卡,防范虚假、错误和不合格信息的影响,修复信息不全可能带来的风险是环保信息化建设的保障。信息安全是企业的关注重点,特别是以研发为主的企业,信息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头等大事。进行产品环保信息化建设关乎企业产品信息的安全,关乎供应商信息的安全。当不能合理地处理信息安全和信息适度公开的矛盾时,信息化建设只能是空中楼阁。依照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规要求,供应链要进行信息传递,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将整个供应链的信息都放在同一个平台上。
3产品环保信息化建设之路
3.1降低风险
环保信息化系统收集、整理现有物质、用途、特性和材料风险等相关信息,并建立法规数据库。在生产之前进行产品合规管理和风险预测等,帮助企业改进工艺,降低产品中存在的风险,使系统拥有完备的追溯体系。
3.2有效降低成本
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可以进行产品合规分析,有针对性地出具产品物质分析报告,替代传统的产品检测报告,大大节省检测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3.3提高效率应用环保信息化系统后,有专业环保法规服务商为法规数据库更新,REACH约每半年会公布一批SVHC高度关注物质,目前已有168种,2020年将达到500种。通过系统管理,可规避不合格料的使用。WEEE、ErP,水足迹,碳足迹,塑料足迹等要求也将通过系统得到满足。
4展望
2004年提交TBT通报的WTO成员共有53个,仅占全部WTO成员的36%。通报数量居前10位成员的通报占全部通报的49%(见下表),说明TBT协定透明度的执行情况在WTO各成员中有一定差异,但这种差异并非体现在发达程度上。在53个成员中,赞比亚、肯尼亚、中非共和国、德国、和牙买加都是在今年第一次提交TBT通报,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正在积极在开始履行成员的义务。
通报中居前三位的产品类别与我国产品出口受阻程度最严重的产品类别基本吻合
由于TBT协定所涵盖的产品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所以TBT通报所涉及的产品范围也极其广泛。对一年来的TBT通报进行初步归类,主要类别的产品通报数量如下表:
食品是WTO各成员严格管理的产品,涉及食品的技术法规的制修订也是各WTO成员的重点工作。历年来食品类产品的通报的数量一直居于各类产品通报之首,2004年食品类通报共94项,补遗等13项,共计107项。这一类通报多为对具体产品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如酒精饮料、咖啡牛奶、发酵牛奶、草药茶、蜂蜜、植物油、瓶装饮用水等。特别值得指出的是,食品标签和包装的要求在这类通报中占有一定比例,虽然不是直接规定产品本身的质量要求,但如果不符合包装或标签的要求,一样被认为是不合格产品,不能进入其市场。近年来,食品标签已越来越成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一种常用手段,相关企业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轻工产品的通报中包含的产品种类非常多,但通报中涉及到的比较集中的产品有纺织服装、汽车轮胎、玩具和婴儿用品、打火机等。例如就玩具和婴儿用品而言,加拿大修订了关于婴儿床和摇篮的法规,以色列修订了儿童车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的标准,智利规定了在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等。轻工产品大多数技术含量并不很高,但往往会由于在设计上考虑不够周全,或在制造阶段使用了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或不恰当的材料,使得产品在使用中存在潜在的危险。在发达国家成员中,这类技术法规已比较完善,近年来的通报多为修订已有的法规,补充新的内容,而发展中国家的成员近年正加紧制定针对特定产品的具体要求,以达到保护人类健康安全的要求。
在机电产品的通报中,涉及的电气产品多于机械产品,在电气产品中以无线电通讯产品、家用电器产品和电工器件的为主。
据统计,在我国出口产品因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受到的损失中,食品土畜产品损失最为严重,其次是轻工产品,机电类产品的损失列第三位。通报中居前三位的产品类别与我国产品出口受阻程度最严重的产品类别基本吻合,这说明WTO各成员目前管理严格的产品仍然是制修订技术法规的热点问题。对出口企业而言,不但应了解出口目的国现行的产品要求,仍需密切关注法规的制修订的动向。
综合性法规出台:涉及多个行业和产品,影响深远
2004年1月21日欧盟发出的第52号通报,内容是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ACH)的法规议案。这一文件的是一部典型的综合性法规,它的出台将取代现行的40余部欧盟法规和指令,是欧盟对化学品管理的全新制度。实施这一制度后,估计约有3 万种化学物质需注册,约5000种化学物质需要进行评估,约1400种化学物质需要进入许可程序。这一制度不仅针对每一种化学物质,而是针对每种化学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以及每一种物质的每一种用途,且涉及到的不仅只是化学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而且包括这些化学物质的下游用户。
虽然这部法规只是一部规范欧盟内部各成员国化学品管理的法规,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这部法规的出台,将直接影响世界各国对欧盟的经济贸易和投资,一旦实施,将目前打破国际化学品贸易相对稳定的局面,引发化学品贸易市场的大转移。按照通报中所述,这一制度的批准时间不早于2005年底,并将于2006年生效。
我国在6月21日向欧盟正式提交了对REACH的评议意见,欧盟于10月28日正式回复了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WTO成员的评议意见的综合答复。
多国出台针对同一产品相关问题的法规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打火机出口国,出口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2年欧盟的打火机CR法规在我国曾一度闹得沸沸扬扬,在我国政府和业界的努力下,通过与欧盟交涉,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2004年来看,打火机行业前景并不乐观,一年中6个WTO成员专门就打火机制定了新的技术法规或对原有的法规进行了修订。
打火机作为日用品它所具有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各成员政府出于对安全的考虑制定关设计、生产、运输和销售方面的规定也是符合TBT协定原则的。1993年美国开始出台CR法规,随后两年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相继参照制定了自己的相关规定,在2004年的打火机通报中只有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和哥伦比亚拟出台的法规中有CR的内容。在上述通报的法规中更多的是对打火机引入了检测和认证要求。这一动向值得引起打火机生产厂家的注意。
能效问题也是近年来的热点问题,来自国际能源机构的资料表明,截至2000年,世界上已有37个国家实施了能效标识制度。通过认真、有效地执行能效标识方案,各国政府已经成功地减缓了家用电器、办公设备在消耗电能和天然气方面的增长势头,同时也减少了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排放。而且能效标识在鼓励技术开发、市场竞争、高效产品的销售以及市场转换等方面也非常有效。据统计,世界各国因实施能效标识计划每年带来的节能价值达8亿美元。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上大多数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是由政府节直接组织并且强制实施的。从下表的通报中也可以看出,7个WTO成员在2004年了有关能效的管理性法规或具体产品的能效分级的规定。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上一年在能效管理上迈了一大步,了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并相继制定了6种产品的能效限定值和分级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其他成员也在不断在扩充进行能效管理的产品范围。
区域性技术法规的出台使各国的政策趋于一致
欧盟作为一个区域组织,在立法上有其完整的体系,欧盟各成员各自的立法必须与欧盟的法律高度一致。欧盟的法规各成员必须执行,指令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化为成员国的法律。欧盟作为WTO的一个成员其TBT的通报量在2004年位居第6,但欧盟成员,特别是欧盟的老成员通报量都不多。一些欧盟的新成员,如捷克等,从前两年的TBT通报中可以看出,他们早已开始为加入欧盟做准备,将欧盟法律转化为本国法规。此外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立法上也有一致性。
多年来拉美地区开展了多种以贸易自由化为主要内容的一体化活动,而制定统一的中美洲技术法规,将有助于这一进程的发展。在上一年最后一个月,尼加拉瓜、洪都拉斯、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分别通报了他们将中美洲技术法规转化为本国法律的TBT通报,内容包括人用药品标签、人用药品的稳定剂、沥青规范、便携式液化石油气罐运载工具安全要求、优质汽油规范、汽油或柴油发动机油规范等。
这种趋势与TBT协定的原则是相吻合的。TBT协定鼓励各成员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积极考虑将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即使这些法规不同于自己的法规,只要它们确信这些法规足以实现与自己的法规相同的目标。出口企业应积极了解这样的区域性技术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