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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

时间:2023-05-29 17:49: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数字货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数字货币

第1篇

2009年,比特币(Bitcoin)横空出世,吸引了众多目光。比特币却以其去中心化、去信任等独一无二的特征,更新了人们对货币的概念,再次引发对货币问题的深层次思考。 数字货币概念

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定义,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ies)是非央行、信用机构、电子货币机构发行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货币替代物的价值的数字表现。与电子货币一样,虚拟货币也是无形的,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发行者的不同。

电子货币是法币的电子化,包括我们常见的银行卡、网银、电子现金等,还有近年来发展起来的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这些电子货币无论其形态如何、通过哪些机构流通,其最初的源头都是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币。

虚拟货币是非法币的电子化,其最初的发行者并不是央行,这些虚拟货币还主要是在特定的虚拟环境里流通;之后出现的比特币,通过区块链技术较好地解决了去中心化、去信任的问题,实现了全球流通,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受到追捧。为了讨论方便,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统称为数字货币(表1)。

由于发行者不同,虚拟货币的流转体系也与现有法币体系存在差异。虚拟货币体系主要包含如下关键要素:

一是发明者。他们开发相关技术,创造了虚拟货币。这些发明者制定了技术规则,有一些发明者还会继续维护和更新系统。

二是发行人。他们发行虚拟货币。按虚拟货币的发行管理方式可区分为集中发行和分散发行。集中发行由单个机构或者个人来发行货币,典型的例子有瑞波币。分散发行的典型例子是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产生比特币。矿工是自然人或一个群组,他们自愿进行计算机处理来验证一系列交易,并将其添加到公共账簿,从而获得比特币奖励。

三是钱包提供商。他们给使用者提供一个数字钱包。使用者也可以不使用供应商的钱包,自己建立、维护一个钱包。像比特币这样分布式虚拟货币的钱包,并不储存任何虚拟货币的货币单元,它保存的是使用者的所有比特币地址和私钥信息,从而提供了访问存储在区块链上账户的通道。在这样的虚拟货币体系中,货币单元的转移实际上是从一个账户扣除一定量加到另一个账户。发送方用私人秘钥和签名发送支付指令,可对联接的所有用户发起付款。

四是交易服务商。他们使货币单元在使用者之间转让。

各界对于比特币是否是货币,尚未达成共识。判断虚拟货币是否是货币,可以从货币的三个基本作用出发。一是交易媒介,二是价值储存手段,三是记账单位。

从交易媒介看,目前虚拟货币还没被广泛使用,比特币等只是在很小的范围内作为支付手段。从价值存储手段看,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价格波动性很大,也缺少现代货币的其他特点,比如不能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缺少像存款保险一样的保障机制;没有在贷款、信用卡等日常金融活动中被广泛接受和使用。从记账单位看,比特币的价格大幅波动阻碍了它作为记账单元。另一个障碍是比特币的价格太高,这给商品的标价带来了麻烦。总体看,现阶段的虚拟货币具备了一定的货币特征,但还不足以成为广泛接受的货币。 货币形态演变

货币形态的演变是供给与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从需求看,经济的发展对货币形态提出了要求。从供给来看,技术的发展使得货币形态的演变成为可能。

在人类社会早期,货币呈现商品货币形态,贝、龟、珠、玉、布帛等都曾被当作过货币。之后,世界各地的货币先后过渡到金属货币,包括铜币、银币、金币等。再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开始出现纸币。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支付方式进入经济生活,货币呈现为电子货币形态,近年来更是出现了虚拟货币(图1)。

(一)数字货币之前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人类活动的范围非常有限,货币只需要在非常小的地域范围内充当一般等价物。质量、数量相对稳定,携带、储存比较方便的商品,比如贝壳、布匹等,都有可能成为货币,这就是最原始的商品货币。

随着经济发展,人类活动范围逐渐扩大,形成了诸侯国、城邦,交易对象不再限于一个小村庄、一个城市。最终,能够在更广地域范围内保持价值稳定的金属货币从众多商品货币中脱颖而出,先后被不同区域的人类社会作为通用货币。这样的金属货币,无论是铜币、银币还是金币,都必须有相应的开采、冶炼、提纯、铸造等技术作为保证。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的区域范围越来越广,为了便利交易、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纸币出现了。与金属货币具有内在价值不同,纸币自诞生起,就具有信用的特征,其本身几乎没有什么内在价值,其价值在于其所代表的信用。纸币出现,特别是英格兰银行取消纸币和黄金兑换关系后,信用货币得以确立,英格兰银行逐步从原来的经营借贷的商业机构转变为中央银行,金融对经济的影响日益扩大。可以说现在我们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体系产生和运行与纸币及信用货币密切相关。

(二)数字货币

近几十年来,世界经济进一步呈现全球化趋势,各经济体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全球金融市场跨越了地域的限制,产品种类、交易频率、规模是以前所无法比拟的。纸币已经无法满足这样的需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货币出现了。但需要注意的是,电子货币仅仅是法币的电子化,它依托于法币存在,代表法币的价值。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游戏币这样的早期虚拟货币。2009年出现的比特币,以不同于以往虚拟货币的面貌,在全球范围内受到追捧。

从供给方面看,区块链、加密等技术的进步使得制约虚拟货币发展的安全问题、信任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比特币的拥有权由分布式账簿来记录,并由加密协议和挖矿社区来确认,具有分布式、去中心化、去信任化、不可篡改、加密安全性等特征,很好地解决了数字货币中的“双花” 和“拜占庭将军” 难题,使得交易双方无需相互信任就可以完成交易。

从需求看,首先,比特币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现实世界中或多或少存在的货币兑换限制和支付的寡头垄断,只要有能够联接互联网的机器,就可以在全球范围进行交易,而且成本很低,满足了公众低成本进行跨国界支付、交易的需求。其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一些央行采取大规模量化宽松政策,招致了滥发货币的质疑。比特币不由任何一个单一的机构发行,由矿工挖矿产生,产生的速度由技术规则预先设定,并有一个上限,消除了使用者对货币滥发的担心。此外,比特币的匿名特征,也迎合了对于信息时代一些人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需要。 货币基本问题

在纸币这种信用货币出现后,历史上关于货币出现了两种对立的观点,货币金属论(Metallism)和信用货币论(Chartalism),前者基于金属货币,后者基于信用货币。它们在关于货币的三个基本问题上都有不同的答案:一是货币是否有价值;二是谁来发行货币;三是货币数量如何调节。

货币金属论认为,货币的价值来自其内在价值,即商品的市场价格;货币是私人市场的产物,政府仅仅是确认了市场上所形成的货币;只要纸币是基于金属或某种具有内在价值的其他物品,那么纸币也可以作为货币流通;由于金属货币的供给量是固定的,因此任何人都难以创造出更多的货币并调节货币供应量。信用货币论认为,货币的前身是债务和信贷体系;货币本身并没有内在价值,是一种非商品的象征;权威机构发行纸币,国家通过用纸币征税、收罚款、收税创造出了对货币的巨大需求,并用立法规定法定货币;由于纸币的制造成本很低,发行者可以很容易地调节其供应量。

无论是金属货币体系,还是信用货币体系,稳健货币体系的关键是保证货币数量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从而保持整体物价的稳定。不同的是,金属货币体系下,更多出现的失衡是货币短缺,而在信用货币体系下,更多出现的失衡是货币泛滥。

虚拟货币的出现,使上述三个问题的讨论变得更多丰富。从比特币的设计看,它的发明者似乎更青睐金属货币,一定程度上以虚拟货币形式模拟了金属货币的特征。在比特币体系中,比特币产生的速度受到严格控制,还设定了比特币的数量上限。但它也是私人市场的产物,任何个人或机构都可以发行比特币,比特币数量难以调节。但同时,比特币也具有信用货币的特征,尽管它的价值与“矿工”所提供的服务有关,但它并非金银那样的实体,其价值依然要基于信任。尽管用户不需要信任交易中的另一方或任何中心化的媒介机构,但是需要信任虚拟货币背后区块链等技术协议下的软件系统。 中央银行挑战

虚拟货币与其背后的区块链技术,同时对政府机构和商业机构提出了挑战。

经过数百年的演变,中央银行成为发行的银行(发行货币)、银行的银行(提供清算、最后贷款人)、政府的银行(保存和管理政府的存款),但数字货币的发展使得“自由银行制度”的讨论再次回到人们的视野。商业银行可以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比如花旗银行就运用区块链分布账户技术研发自己的数字货币――“花旗币”。

中央银行的三种基本职能确实在数字货币情景下受到了挑战,但中央银行仍然具有不可动摇的优势。首先,中央银行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其发行货币的信誉一般而言高于本国的商业机构。其次,中央银行的无限货币创造能力使其能够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为其他商业银行提供支持,维护金融稳定。第三,从公平竞争的角度看,由中央银行来管理政府存款可以减少商业银行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已经开始积极探索货币当局在数字货币发展中应该扮演的角色,但各国态度存在差异。英格兰银行的态度比较积极,提出通过借助“分布式账簿”技术,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有可能向更多的金融机构开放,甚至向非金融机构、乃至家庭和个人开放。一些中央银行开始发行数字货币。2014年12月,厄瓜多尔政府为了提升金融包容性,同时也为了一定程度上摆脱美元影响,宣布建立自己的电子货币体系,“Sistema de Dinero Electrónico”,作为实体货币的补充。

在传统的货币发行中,流通中现金其实也是央行对公众的直接负债,只是由于技术限制和成本方面的考虑,央行通过商业银行来发行现金。随着技术的进步,央行通过数字货币形式直接将货币发行至个人和企业账户成为可能。

尽管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会给商业银行带来冲击,但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职能是期限转换,即借短放长。与之相联系的,是商业银行提供了信用风险甄别、定价、风险管理等服务,还有其他的各种金融服务。 特里芬难题待解

世界经济一体化要求有在国际交易中发挥一般等价物作用的货币。无论是英镑为主的体系,还是美元为主的体系,都存在特里芬难题。

这是美国耶鲁大学教授特里芬提出的一个观点:各国必须用美元作为结算与储备货币,导致流出美国的货币在海外不断沉淀,对美国来说就会发生长期贸易逆差;而美元作为国际货币核心的前提是必须保持美元币值稳定与坚挺,这又要求美国必须是一个长期贸易顺差国。这两个要求互相矛盾,因此是一个悖论。

第2篇

关键词:数字货币;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围绕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和监管,学界存在诸多争议,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和得出理性的结论。因此,关于数字货币立法方面的进展更是举步维艰。然而,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实务中又不得不对数字货币的定性、归属、纠纷等予以回应。数字货币的理论研究跟不上实践发展的需要,更何谈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相较于传统的支付手段和交易形式,数字货币有其独特的优势———较为明显的是使银行业的经营成本明显减少,助力共享金融的发展。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可以大大提升支付的便捷性,改变传统法律规则下执行效率低下的弊端。但同时需要注意,数字货币也存在诸多的隐患,比如:没有稳定的币值、价格容易受到波动,尤其是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更给金融监管机构增加了监管压力。

一、数字货币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数字货币(DigitalCurrency)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总体上对数字货币的本质内涵不明晰。本文试图通过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出数字货币最一般的共性与个性,以期对数字货币做一个清楚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数字货币、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概念容易使人产生混淆,使数字货币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安全监管陷入僵局。基于此,只有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界定清楚,方能为数字货币的立法和金融监管奠定理论基础。传统意义上,因为电子货币被大众广泛使用,学界对电子货币都有比较清楚明晰的了解。有学者将电子货币(E-lectronicCurrency)的定义解释得很明确,即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网络电子信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货币形式,是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储的信用货币。〔1〕电子货币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支付手段,是法定货币的一种。比如,常见的借记卡和信用卡,还有现如今常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都是电子货币的一种。〔2〕电子货币不具备可视性、可触摸性,不需要借助实物为载体。虚拟货币是以电磁符号形式存在、仅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私人货币,如Q币、U币等各类游戏币。〔3〕这种传统的虚拟货币仍然需要借助互联网等技术。而网络企业发行的法币预付充值型网络虚拟货币不是交易媒介,在性质上不是真正的货币,只是局部性单向支付工具。〔4〕它需要依托虚拟社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双向支付的工具。数字货币从本质意义上来说,也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但是区别于虚拟货币,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故而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存在诸多不同,具体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相较,区别还是明显而突出的。数字货币的优势在于较为安全稳定,付出的成本较低,更加契合市场的发展需求。因此,人们对数字货币的投资热情与日俱增,使得数字货币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投资“潮流”。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以网络信息技术的“形象”展现在大众面前。但数字货币也有其独有的特征,不仅交易成本较低,而且安全可靠,存在很大的市场空间。本质上,数字货币介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既有共性特征,也有其独特之处。然而,目前关于数字货币的界定还处于争议阶段,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数字货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发行主体包括国家和私人主体,技术支持上依赖区块链。因发行主体的不同,数字货币又被划分为法定货币和非法定货币。而狭义上的数字货币主要是指非法定货币,更加凸显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特征。笔者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依托区块链技术,兼具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并且不需借助物理载体的新型货币支付手段。

二、数字货币的现状和困境

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呈现去中心化、隐蔽性强、安全便捷的优势,但有利也有弊。数字货币因为缺少中心管理者,极易被市场所操纵。过度泛滥地推广使用的数字货币,容易引发普遍的刑事、民事责任风险,如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活动、逃税避税等。故而,金融监管部门既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也要发挥数字货币的优势———创新金融市场。总之,数字货币是一把“双刃剑”。

(一)数字货币缺少法律依据

数字货币需要进入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流通,解决其法理依据问题成为最关键的前提条件。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并不能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被具体明确。首先,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中,不包括数字货币。这意味着数字货币在我国市场上缺乏国家的支持。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只明确规定了硬币和纸币,没有对数字货币进行规定,导致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不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实践中就容易出现执法和司法方面使用的混乱。在科技创新不断驱动金融发展的今天,虽然金融立法相比于其他领域立法要显得更加“不稳定”,但是立法的更新变化不意味着立法的被动,我们应该使相关立法更具前瞻性与大局视野。〔5〕另一方面,关于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问题也有诸多的争论。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曾联合下发了一份文件,将比特币定义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归属于法定货币的范围,并且还禁止相关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利用比特币提供服务。虚拟商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现有《民法典》中只有虚拟财产的概念,因此上述五部门的文件是否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尚有疑问。而且就算官方文件将数字货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很多学者却对此并不赞同,更倾向于将其定性为货币。比如,有学者指出虚拟商品的定义并不能涵盖数字货币的真实情况。以特定的虚拟商品给比特币定性,并不是一个清晰的界定,反而是以一个模糊的概念去界定另一个模糊的概念。〔6〕从大众对比特币的使用情况来看,也不是完全将其作为虚拟商品。同时,上述认定也没有体现出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对应关系,而且违背国家赋予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的意旨。当下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正在不断兴起、发展,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有带动作用,所以不宜全盘否定数字货币的运用。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数字货币推广使用提供法律依据,进而导致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难以依法而行。

(二)数字货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

数字货币极大地冲击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因为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得以实现无中心管理者监管。当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数字货币的发行者时,若缺乏中心管理者,金融市场监管势必更加困难。在一般的监管法规中,监管机构的作用较为突显,主要就是对中心管理机构提出合规性要求,而中心机构依据合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7〕而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因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这导致传统的监管法规不能全面约束和规范数字货币。其次,在数字货币领域内,发行主体不是单一化的,既可能是处于数字货币网络节点的“矿工”,也可能是一些实体企业。〔8〕以比特币为例,它不像传统的货币种类,不需要借助一个中心管理者,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主体都可以自由发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利用数字货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逐渐增多,监管部门对这种新型货币进行实时监控的难度加大。而且,相比于传统货币,数字货币不需要依赖账户系统证明资产的归属,只需利用公开密钥技术以及能够随意生成的私钥的途径便可完成交易,〔9〕这更加便利了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另外,数字货币除了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强,不会轻易被察觉,这种特征也是一体两面的,既可以提高保护隐私的力度,也可能加大对其进行管控的难度。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之所以具有该特征,主要是借助区块链技术中的加密算法。借助区块链技术进行交易,身份信息不会像传统货币一样容易泄露,因此,数字货币的保密程度高。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10〕虽能保障交易双方隐私信息不被泄露,但是无疑也助长了金融犯罪活动的肆虐。而且监管部门还没有完全认识和了解数字货币这一新事物的情况下,实际上也难以开展监管调查。这种明显的漏洞,如果出现黑客攻击的情况下,由于交易信息的匿名性以及不可逆性,让很多受害者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损失。

(三)数字货币的广泛应用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

相较于传统的货币,发行数字货币不需要借助中心管理机构,这似乎打破了银行发行货币的“垄断权”、冲击了银行的专有职责。数字货币发行者可以随意决定发行的数量多少,会导致货币的供应量不稳定。最为严重和麻烦的是,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越过监管部门,因缺乏监测,就不能实时了解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这给政策制定者带来了困扰,同时削弱了政策传导和执行的有效性。〔11〕基于此,如果数字货币以后被广泛运用且被赋予货币的职能,那么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甚至冲击金融市场的秩序。而且,随着数字货币被广泛应用和推广,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建设也方兴未艾,但这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导致国内交易平台的标准和监管混乱。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交易平台开展的一系列衍生性金融业务已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随着业务量的增大,最终可能会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12〕如果不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规制,提高数字货币的准入门槛和完善数字货币的监管机制,将导致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普通的投机炒作商品。综上,以上的问题都需要立法者和监管者予以关注,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还需认真处理科技、法律、金融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三、对策与建议

数字货币虽然存在很多法律问题,也给金融监管造成一定的麻烦,但不可否认的是,数字货币具有不同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优势,一味地否认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甚至严禁商家运用数字货币的做法并不符合当下时展的趋势。在一定意义上来说,针对数字货币现有的问题,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等对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数字货币在不影响金融秩序的条件下发行、交易和推广。

(一)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

西方国家对待数字货币大都是采取比较开放的态度,同时也在不断加大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力度。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待数字货币态度也不大一样,但总体上是较为乐观的。美国在明确数字货币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完善数字货币监管法规,针对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恐怖融资、非法交易以及损害交易安全和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管部门会重点关注并打击。德国赋予了数字货币合法性地位,并专门对数字货币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同时也明确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即将其划归私人货币。日本对数字货币的态度非常积极,并打算利用数字货币作为重振国家经济的工具。面对数字货币本身存在的风险,日本也不断完善和创新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日本将数字货币的相关内容添加到《资金结算法》中,并详细规定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监管体制等。〔13〕综上所述,我国监管部门对私人数字货币的认识和态度没有西方国家积极、乐观。以比特币为例,以中央银行为主的监管部门没有赋予比特币合法性地位,甚至严禁相关运营商在交易中运用数字货币。正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对数字货币的法理依据进行明确,才导致在实践中数字货币运用的混乱。然而,在数字货币日益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我国作为其中一员,无法杜绝数字货币,相关部门应主动采取积极措施,将数字货币尽早纳入法治的轨道。笔者认为在全球金融背景的环境下,国家应不断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数字货币在发行和流通领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具体而言,国家应当修订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监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数字货币的运用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只有如此,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才能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构建数字货币的金融监管机制

如前所述,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程度高等特征,也会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数字货币本身来加强监管。首先,针对数字货币没有中心管理机构问题,最好的做法就是不断创新科技,推进科技监管。具体做法就是在底层区块链中将监管部门设置为“特权节点”,由分开化监管走向合作化监管。监管部门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区块链治理中的纠纷做出仲裁或者调解,以及对重要的程序实施进行公证。〔14〕其次,针对数字货币匿名性强的特征,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公开、公正、公平。最后,应该加强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货币的管理力度。笔者认为应建立由有关监管部门监管为主,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下的行业协会监管为辅的监督机制。只有在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监管的情况下,数字货币的运行和流通才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而且,因为数字货币本身就具有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机制,以及去中心化的设计理念这使得对其的监管只能是以引导为主、管制为辅。

(三)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广泛应用

数字货币的发行者通常都是不受监管的第三方,如果对数字货币不加以规范的话,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最终危及金融秩序。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完全是因为数字货币没有一个中心管理者,导致任何私人主体都可以成为货币的发行者。我国为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明确规定私人主体严禁利用数字货币投机炒作。基于此,笔者认为私人数字货币不被认可的前提下,应保证国家作为发行主体的法定数字货币更加规范化。中国人民银行要积极主动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比如,可以在一些地区对数字货币进行试点工作,加快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针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乱象,首先,要对现有交易平台的运营状况、资金状况进行全面筛查,严格提高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16〕加强监管部门与交易平台的沟通和对接,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实时共享。其次,为了避免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投机炒作的商品,要取消现有的交易平台的做空机制,暂停数字货币的一切交易。现有交易平台必须整改转型,向数字货币有偿存储平台和支付平台的方向转变。〔17〕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规范力度,改变现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不规范运作。最后,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各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建立完善的平台管理运营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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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阿尔文德·纳拉亚南.区块链:技术驱动金融〔M〕.林华,等,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6:38-39,229,183.

第3篇

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可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数字货币具有网络数据包的主要特征。这类数据包由数据码和标识码组成,数据码就是需要传送的内容。

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统称为数字货币。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定义,虚拟货币是非央行、信用机构、电子货币机构发行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货币替代物的价值的数字表现。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关键词:DCEP;第三方支付;数字货币;数字经济;金融

1引言

在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产业信息化持续深入发展的背景下,采用数字货币是大势所趋。克服监管障碍后,加密货币终将取代现金,并成为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我国人民银行早在2014年就已启动数字货币的专项研究,于2019年开始5个试点测试地区的内部试点工作……这绝不仅是一场货币形式的变革,更是一次大国间争夺构建数字金融体系主动权的博弈。2020年,我国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继续扩大,应用场景主要覆盖零售、餐饮服务、交通出行、工资发放等多个领域。数字人民币落地后毫无疑问将对现有行业造成严重冲击,首当其冲的便是第三方支付行业。由于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目前的定位是不付息、仅替代M0,而第三方支付工具早已取代了大部分现金支付,这一现象更是加剧了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在支付体验上的竞争。到底央行数字货币会不会取代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政府不干涉的情况下,有多少民众会放弃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而选择采用DCEP进行交易?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从理论基础、支付流程和存款流程三个方面对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进行比较。

2文献综述

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发展脉络。姚前(2018)提出数字货币思想由来是因早期密码学家思索手里的现金能不能像加密和签名的邮件一样,从一端转移至另一端而产生的[1]。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数字货币应运而生,以比特币、狗狗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摆脱了有形货币的形态,但发展至今,它们更像是一种数字化的证券资产。吴金旺(2021)从辩证角度提出非数字货币火热的背后,既是民众对现有纸币和第三方支付的高期待,又含有对中心化形式带来垄断局面的担忧[2]。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特征与运行机制,从特征上来看,季晓南、陈珊(2021)指出法定数字货币具有发行管理中心化与技术架构去中心化并存、可控性与匿名性有机结合、币值稳定等特性[3]。此外,刘川等(2021)也提出“以信用作为信用背书使得法定数字货币天然性地兼具便捷高效与币值稳定两个特征”[4]。从运行机制上来看,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体系是一国金融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5],理论上有两种架构模式:一是“中央银行—公众”的一元发行模式,公众直接在央行开立账户,央行不通过商业银行而直接面向公众发行数字货币并全权负责法定数字货币的运行;二是采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公众”的二元模式,中央银行面向商业银行进行货币发行和回笼,商业银行受央行委托向公众提供法定数字货币存取等服务,并与中央银行一起维护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体系的正常运行[6]。我国数字人民币采用的发行与流通机制便是二元模式,与传统的现钞发行流程基本一致,仍然保留了商业银行的基础设施,最大限度降低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对商业银行现有体系的冲击。此外,巴曙松等人(2020)还提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采用“一币、两库、三中心”架构,二是采用“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监管,三是通过智能合约聚焦传统货币政策失灵[7]。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弥补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不足及两者存在的差异。张筱晨(2019)提出“法定数字货币有利于提高清算效率”,目前互联网线上交易的完成涉及央行、商业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个主体,且各自都拥有独立的系统和数据库,一笔交易的背后涉及多层清算与结算,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基于点对点交易的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将中间环节省略[8]。穆杰(2020)认为,尽管第三方支付平台使互联网交易渐渐脱离了传统金融,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银行存款货币并以1∶1的比例与法定货币兑换会增加金融体系的风险以及货币体系的不稳定性,而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可以满足人们对支付安全、便捷的需求,还能减少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依赖[9]。此外,郭艳等(2020)提出,法定数字货币作为货币履行交易媒介的功能区别于现有第三方支付工具,它具有无限法偿和支付全场景覆盖[10]。吴婷婷、王俊鹏(2020)通过比较央行DCEP与支付宝、财付通在法律效力、安全性、结算模式、隐私保护、离线支付等方面的差异,得出法定数字货币对第三方支付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支付业务、销售业务、征信业务[11]的结论。

3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的比较分析

3.1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的理论基础比较

法定数字货币是人民币的数字化,仅替代流通中的现金,具有无限法偿性,属于M0的范畴。而第三方支付则是一种由信誉佳、实力强的独立机构担任中介,为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进交易正常进行的网络支付模式。公众因日常充值、提现、支付的需求而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被称为客户备付金,其本质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到的预收代付的货币资金,属于M1的范畴。随着第三方支付用户量和交易量的迅猛攀升,客户备付金存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形成了一笔数额巨大的沉淀资金,为缓解大规模沉淀资金带来的压力与风险,余额宝、零钱通等货币基金应运而生,该资金属于M2的范畴。因此第三方支付的货币属性归属于M1和M2级别。

3.2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的支付流程比较

支付是离现金最近的窗口。线下使用第三方支付时,用户间的交易只需通过扫描二维码来完成资金的调拨,平台的清算系统和财务系统会实时处理每一笔支付业务。这正是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平台经济的核心竞争力,而平台经济的网络外部性又在不断吸引新用户进入,以微信、支付宝为代表的现象级产品的出现更是掀起了移动支付的浪潮。2020年8月,建设银行针对试点地区的普通用户短暂开放了法定数字货币DCEP账户。开通账户需要从建行App的“数字货币”界面进入,提供姓名、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号等基本信息,成功后可以看见付款、收款、转账、扫码等基本功能。从中不难看出,数字人民币的支付业务与第三方支付存在重合,主要集中在零售端、小额度、高并发的应用场景,并且在安全性、便捷性、服务费用等方面较第三方支付存在比较优势。(1)非离线支付。在充当中介角色方面,法定数字货币侧重依赖商业银行数字货币系统,法定数字货币系统只负责二次校验、更改信息的兜底工作,这种有国家信用背书的二元支付体系更加安全、可靠。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整个支付流程更依赖于自身的资金处理平台、财务系统、支付清算系统、核算中心等。一方面,在这种平台模式下资金会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加剧平台本身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当信用中介为交易双方提供担保,却忽视了企业信用本身就存在安全性风险。(2)离线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离线支付是非离线支付的演变,它要求收款方必须在线,同时还需要借助其他设备,如智能手表、刷脸支付自助贩卖机等,前者在非离线支付流程添加了一个提前绑定设备的步骤,后者则是把流程中的出示付款码换成了识别人脸。不论是哪种形式都对交易场景有所限制,而法定数字货币则很好地规避了此类问题。首先,它支持收付款双方都处在离线状态下完成支付,付款方凭借个人密钥对交易信息进行加密,再通过NFC近场通信将加密信息传送给收款方,由于交易信息已经使用密钥签名,因此无需担心收款方虚报交易,只需等待收款方联网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对交易信息进行处理即可。其次,它不需要付款方提前准备并绑定离线支付时的额外设备或要求收款方更新收款方式,只需要交易双方的电子设备相互靠近即可完成交互。可见,法定数字货币丰富了支付场景,符合公众对支付安全、有效、匿名、便捷的期待。(3)双花预防。第三方支付作为唯一的中介机构会实时记录每一笔账款,并对数据进行中心化管理;法定数字货币在已公布的专利技术中并未说明解决方案,但很有可能会参考区块链的成熟技术,如UTXO模式(UnspentTransactionOutput)、时间戳等技术,或者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强金融监管来有效规避恶意操作。(4)余额支付限额。第三方支付是基于用户日常支付金额和支付场景自动计算额度,年累计支付限额最高达20万元;法定数字货币则将数字钱包分为四类,用户开通账户后即可获得30万的年累计支付限额,可根据个人需要去柜台办理一类钱包,提高额度上限能更好地满足用户个性化多元化的支付需求。

3.3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的存款流程比较

对于第三方支付而言,存款意味着提现,当支付指令发送给平台的清算系统后,平台会自动扣取提现金额的0.1%作为提现费用。提现费率一直以来都是公众争议的话题,为了缓和争议,支付宝和微信都推出了“支付换取积分,积分兑换免费提现额度”的活动。而数字人民币具有非盈利性,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最大化,央行会建立免费的数字人民币价值转移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不向发行层收取兑换流通服务费用,商业银行也不向个人客户收取数字人民币的兑出、兑回服务费[12]。在节约交易成本上,法定数字货币具有无可比拟的天然优势。从货币的最终去向来看,资金都流入了存款账户对应的商业银行。从资金划拨的性质来看,第三方支付的提现是通过网联、银联等银行接入方式把滞留在平台的资金转移至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是两个商业主体间的转移;法定数字货币的提现是个人数字货币钱包余额存入数字货币存款账户对应的商业银行,更类似于商业银行传统的存取款业务。从整体来看,法定数字货币的存款不需要授信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而是直接与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往来。在交易流程中绕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降低个人信息和消费偏好等隐私被盗用和窃取的可能。

4比较分析的结果

基于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在支付流程、存款流程等方面的比较,不难发现,法定数字货币在以下两个方面优于第三方支付:

4.1安全性

首先,法定数字货币基于国家信用,第三方支付依靠平台的商业信用。其次,虽然由于高并发性是目前区块链技术难以克服的难题,但法定数字货币在密钥保密、防范双花等方面的设计上会采用区块链的非对称加密算法、UTXO、时间戳等技术,确保用户数据信息仅由央行获取并不对外泄露。而第三方支付则依托于银行的账户体系,采取“账户紧耦合”和中央账本的模式,交易的匿名性差。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法律允许和用户授权下可以收集与使用用户数据,平台利用用户历史数据在其应用场景和“支付+行业生态圈”进行大数据杀熟的情形屡见不鲜。

4.2便捷性

从支付的应用场景来看,小额度、零售端、高并发的支付场景是移动支付的主要应用场景,涵盖了零售、餐饮、交通、医疗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也是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竞争的主要战场。首先,“双离线支付”功能、本位币的法偿性和个人客户无服务费使得法定数字货币在传统的线下交易场景中更具有优势。其次,第三方支付结算主要通过网联、银联等商业银行的接入方式进行,而法定数字货币的支付可以省略其中间环节,“支付即结算”,提高了支付效率。因此,基于上述结论可以预测:法定数字货币对第三方支付会产生替代和挤出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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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第一,从中央银行层面将法定数字货币确定为主权货币,由央行对法定数字货币做信用背书,有利于中央银行从整体上统筹纸质货币、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确保人民币计量单位和价值的唯一与币值稳定。

第二,整合?Y源、大幅节约成本。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法定数字货币代替纸质货币流通后,可实现永久循环,将大幅减少人民银行纸币生产、存储、发行、流通、回收及销毁环节和反假人民币的成本,商业银行纸币流转的相关成本也将大幅减少;二是法定数字货币与纸币、电子货币同为主权货币,相互之间的转换通过中央银行的系统实现,将节约纸币、电子货币、法定数字货币转换的交易成本。

第三,将法定数字货币纳入货币政策的统筹范围。将法定数字货币的需求总量、发行总量纳入一国货币发行总量进行统筹规划,对于保持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及传导机制的灵活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监管当局能够获取巨大的数据,对于监测洗钱、恐怖活动提供监管便利,为金融稳定提供预警参考。

二、法定数字货币与当前中国支付清算体系对接的框架设计

(一)实现对接需要确定几个基本条件

“发行人民币管理流通人民币、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的职能之一,并通过人民银行内设相关职能部门实现。将数字货币纳入人民银行的货币发行体系后,在中央银行层面实现与纸币发行、交易、清算和结算的对接,需要确定以下几个基本事项:

第一,数字货币的计量单位和价值与纸人民币相同。

第二,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纸币的性质一样,在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属于发行基金,即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银行每年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量和发行纸币的量加总等于货币供应增量。

第三,通过技术手段架设通道,不改变当前中国支付清算机制(或出于适用目的的微调),使法定数字货币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实现在流通环节的流转。区分纸质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当法定数字货币被人民银行发行之后,通过设置二级科目,将其从中央银行流转到商业银行、再从商业银行流转到单位和个人的通道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实现。

(二)对接的框架设计

(三)对接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时,在“610发行基金、330发行基金往来”科目下设置“法定数字货币”和“纸币”2个二级科目,分别用于核算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和纸币;新设“法定数字货币”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持有的数字货币数量。

二是数字货币投放时,借:发行基金往来―法定数字货币

贷:流通中货币―法定数字货币

三是数字货币回笼时,借:流通中货币―法定数字货币

贷:发行基金往来―法定数字货币

期末,流通中的货币科目下的法定数字货币贷方余额,反映中央银行向社会流通领域投放的数字货币量。

四是商业银行从人民银行提取数字货币的核算方法是:

借:数字货币(新设科目)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五是商业银行将法定数字货币存入人民银行的核算方法是:

第6篇

以下是该报告阐述的2017年第四季度和全年最重要的五大趋势:

1、比特币和数字加密货币创造历史记录

经历过“分叉”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后,比特币价格一路飙升,并创下多个里程碑。与此同时,比特币的主导优势也降至历史新低。截至2017年第四季度,全球加密数字货币市值突破6000亿美元,几乎相当于阿根廷的GDP。

2、ICO和VC创新高

截至2017年第四季度,ICO(首次代币发行)为32.3亿美元,而VC(风险投资)为2亿美元。相比之下,比特币分叉募集的资金是ICO的8倍多。TGE(代币生成事件)融资440亿美元,而ICO融资50亿美元。比特币期货的市场兴趣较高,但成交量不大。大型投资者卖空,小型投资者买进。

3、企业区块链市场将继续增长

CoinDesk预计,到2025年企业区块链年营收将从2016年的25亿美元增加到199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26.2%。

4、亚洲:更严格的监管可能即将来袭

第四季度市场充满恐慌,最终导致韩国强化对数字加密货币交易进行严格监管。韩国针对数字加密货币交易采取新的监管措施,以限制投机。

5、82%没有借贷购买数字加密货币

第7篇

1、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即“数字货币电子支付”(DC/EP,DigitalCurrencyElectronicPayment)。

2、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和应用,有利于高效地满足公众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对法定货币的需求,提高零售支付的便捷性、安全性和防伪水平,助推中国数字经济加快发展。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关键词: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交易模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5-0158-02

1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概念

对于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类似于又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标的。首先,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类似于传统合同标的,必须符合传统合同标的的“三性”标准:确定性、可能性与合法性。合同标的的确定性,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时对合同行为性质、当事人权利义务已明确或可以明确,若合同履行之时合同标的不能确定,则合同难以履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变得毫无意义;合同标的的可能性,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能够履行,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合同标的的合法性,是指合同的内容与目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或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则合同无效。

其次,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区别于传统合同标的。根据合同在线履行的交易特征,笔者认为,不能将合同在线履行标的归入传统合同标的的任何一个种类。首先,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不能属于“有形物”,根据合同在线履行的定义,合同标的是在互联网的背景下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的,而“有形物”是不可能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其次,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不能完全属于“行为”。“行为”可以囊括一部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种类,比如,在线提供服务,是通过合同一方实施一定行为来进行合同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的履行。但“行为”并不能包涵所有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如电子提单的在线转让,并不是行为本身努力所能达到的,而需要转让电子提单本身的所有权。最后,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也不完全属于“智力成果”。其中,数字化软件,如杀毒软件,是经过独立开发研制出来的,当然是属于智力成果的一部分。然而,对于一些在线服务,如证券咨询、网络教育等均不能视为智力成果的。

鉴于此,笔者认为,合同在线履行标的并不能简单归入为传统标的种类之一,应将其独立出来进行研究。根据以上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分析,笔者认为,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交付,能够以电子信息显示和以电子方式进行传输的数字化产品。

2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

鉴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学术界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归纳,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笔者在现存的网络技术条件下,结合实践中交易的最新情况,试图归纳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以便纳入合同在线履行制度的调整范围。

2.1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主要观点及其评价

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学术界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说法。有学者笼统地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归纳为计算机信息。此观点的形成主要参考了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在该法中,“计算机信息”是指从计算机获得的或可由计算机使用的电子形式的信息,或可以通过计算机处理的形式存在的信息,包括该信息的拷贝及与该拷贝有联系的任何文档包装(packaging)。这就将合同在线履行调整的交易标的“计算机信息”限于电子形式的、可从计算机获得、或可用计算机访问、或可由计算机使用的信息。笔者认为,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归纳为“计算机信息”,是可以囊括标的种类,但显得过于笼统。在合同交易的实践中,符合“计算机信息”特征的合同标的种类多样,并且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合同标的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别。若只是以“计算机信息”为参照物,构建合同在线履行规则,会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履行缺乏针对性。

有学者认为,从经济学角度可以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分为三种类型:(1)经由网络传输的以知识为基础的商品。(2)能在网上接受与传送的符号、记号与概念。(3)有关人与人之间交流、通讯及服务的数字化程序。分析上述三类合同标的的分类,不难发现它们将数字化商品与在线服务混在一起,对数字化商品与在线服务没有正确区分其内涵,因而对其分类显得混乱。

还有学者认为,就目前在线履行合同的作用来看,其标的大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数字化货币及其衍生物,电子商务界称之为“资金流”,其主要用途在于充当虚拟市场中的支付手段。(2)数字化的权利证书,诸如电子提单、数字证券,其功能在于替代传统的纸面证书,以利于权利价值在网络中高效率流通。(3)数字化应用软件,其具体用途更是多种多样,例如娱乐、学习等等。(4)具有财产价值的信息,如数据库。对于该种分类,笔者持支持态度,能从合同在线履行实施的不同客体进行细致的分类,相对于前两种分类,有较大的进步。然而,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也在不断更新,如在线服务也能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合同全部义务的履行。因此,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应根据客观的发展状况不断地补充规定。

2.2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界定

根据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并结合学术界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意见,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标的的种类界定为以下四种:

(1)数字化商品。

上文提到的“数字化产品”并不等于“数字化商品”,此原理与“产品”并不等于“商品”相同。马克思经济学认为,“产品”供自己使用而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而“商品”则是为了与他人交换而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两重性。人类迈入信息社会以来,计算机技术的发明为人们收集、加工、处理各种信息提供方便,同时使人类社会部分产品数字化。例如,传统需要将信息书写于或印刷于纸上,才能记载和表达出来(如书籍),而现在则可以记录为计算机代码(即数字化),并通过计算机识别或再现出来。互联网的诞生,使人类不再需要书籍、音像磁带、光盘等物理介质。采用合同在线履行模式的交易,在合同订立后,合同标的——数字化产品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输或转移,使之成为人们消费的“数字化商品”。

数字化商品交易是传统企业以互联网为基础新发展起来的业务领域,该类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销售其数字化商品来实现合同在线履行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可以将数字化商品进一步划分为工具类(如计算机软件等)和内容类(如金融信息、新闻、搜索、书刊、音乐影像等)两种,即凡是计算机能够处理和存储的电子信息(除在线服务类信息)都可以归类为数字化商品,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合同在线履行。

(2)数字化货币及其衍生物。

数字化货币的表现形式之一为“电子货币”,对于电子货币(Electronic Currency),目前还没有权威定义,但研究者们基本都认可,电子货币是法定货币的一种演化形式,电子货币必须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的现有价值为前提,并以电子信息方式为表现形式。电子货币流通主体通过电子化媒介或方式转移给接受主体,并以其代表相同金额的法定货币。鉴于电子货币能够通过互联网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并符合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和要求,因而以电子货币为合同履行内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同时,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网络游戏厂商为满足用户的需求推出了一种“新形态数字化货币”用以购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产品和网络服务。如果说,电子货币仍依托于现实中的存款或实物价值,只是实物货币的电子化形态,那么不以实物为依托,由网络服务商直接发行、在网络虚拟世界流通的货币形式则是以虚拟形态存在的,这种新形态数字化货币在学术界称之为“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虚拟货币从早期某一种虚拟货币只能购买其发行者服务项下的虚拟产品,发展到后来不仅能购买发行者自己提供的服务,而且可以购买其他服务商提供的虚拟产品与网络服务。而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虚拟货币运作的成熟,人们接受虚拟货币的普遍性提高,以及国家对虚拟货币的鼓励发展,虚拟货币将逐渐突破虚拟领域,成为合同在线履行交易的对象。

当然,网络世界中,除了产生了数字化货币以外,数字化货币的衍生物——“虚拟财产”也随之出现。虚拟财产,是指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RPG),以及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可见,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同时虚拟财产并不等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以购买其他虚拟财产,这是虚拟财产所不能具备的。然而,由于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也具有价值性,也可以在网络游戏中自由流通,符合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因而也可以成为其标的种类之一。

(3)在线服务。

在线服务是指合同一方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向合同另一方提供某种信息或其它服务。随互联网的产生,可以通过在线提供的新型服务业,也可以将传统服务业务通过信息网络开设网络服务窗口。目前常见的在线信息服务业务主要有:①按照消费者个性或要求提供的信息,如某类新闻或知识;②网上调查服务:接受委托专门收集某一方面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并将结果呈报委托人的服务,如市场调查;③网上理财服务:通过互联网对家庭或个人提供金融服务项目,如在线投资咨询;④在线证券交易服务;⑤网上法律咨询服务;⑥网上保健、医疗服务;⑦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⑧网上估价服务;⑨网上远程教育;⑩其他网上咨询业。

上述在线信息服务合同的履行离不开在线信息传递,也属于合同在线履行的方式之一。

(4)数字化权利凭证和单据。

权利凭证,又称为“物权凭证”,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15)条的规定,权利凭证包括提单、码头收货单、码头收据、仓单或书面交货提示;也包括任何在正常商业或金融业中足以证明凭证占有人有权利接收、持有或处置凭证所代表货物的其他凭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与应用,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应运而生(如电子提单)。对于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在CMI成立百周年的庆祝大会上,George F.Chandle教授用一个简单的方法来说明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具有可转让性。权利凭证仅是实际货物的象征(abstract representation),就像纸币是它所记载的货币的象征符号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纸张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它的价值仅在于它所记载的是一种信用,而这种信用可以被用来保证履行某种承诺。权利凭证——不管是纸制的还是电子信息,都仅仅是交易的媒介而已,在此基础上,只要交易双方同意,并且承认信息所包含的信用关系,即可以进行转让。因此,笔者认为,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可以作为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之一,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转让,权利凭证所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象征付”进行转移。简言之,有形物的所有权也可以通过合同在线履行进行转移的。

3 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发展,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应用越来越广,但总体而言,合同在线履行制度在法学领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合同在线履行制度的研究是一个发展过程中的动态问题,在学理讨论中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争论也较多。本文不能穷尽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作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新的合同交易模式,合同在线履行模式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普遍。正视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在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合理引导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的发展进程,探索总结合同在线履行制度标的的种类来推进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的发展是世界各国目前必须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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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网络银行在给中国的银行业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的同时,也对传统银行理论带来一定的冲击,如网络银行条件下的网络货币就将打破传统的货币理论。

(一)货币的演变及其意义

在商品经济中,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本质是不变的,但货币的形式却随着生产和交换的发展而不断地演变。翻开货币发展的历史,我们会看到:1.实物货币。是人类最早的货币形态。各种商品如米、布、木材、贝壳、家畜等,都曾在不同时期内扮演过货币的角色。2.金属货币。其形态有一个从称量货币到铸币的过程,在质地上有一个从贱金属到贵金属的转变过程。铸币的产生,是人类货币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打上官方烙印的金属才能成为货币,贵金属垄断了货币的地位。3.代用货币。是在贵金属货币流通的制度下,代替金属货币流通的货币符号——纸币,是货币形式的飞跃。4.信用货币。即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信用凭证。如商业票据、现钞和支票完全依靠政府信用和银行信用而流通。5.网络货币的出现。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电子商务的出现,电子支付手段应运而生。借助于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而产生的电子货币、数字货币统称为网络货币。网络货币将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及其在金融业和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广泛应用而不断发展,尤其是在网络银行出现后,网络货币将成为一种重要的货币形式而发挥其在商品经济活动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未来的网络时代中,网络银行将使货币变为一串我们永远不可以见到实物的数字。在货币的演变过程中,货币越来越轻,越来越虚化。

随着货币形式的进一步演变及网络货币的出现,货币的本质也越来越清楚地呈现出来。货币的本质纯价值体是在社会交换过程和流通过程中被提炼、净化出来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流通成了巨大的社会蒸馏器,一切东西抛到里面去,再出来时都成为货币的结晶。”马克思正确地意识到货币的本质是价值体,但是他还没有能够把它从金币的物质价值体中进一步提炼出来。这是历史的局限性所致。经过第二次和第三次技术革命,“社会蒸馏器”借助于电力推动和印刷技术的进步,终于将货币价值体从币材的物质价值体中分离出来,提炼到纸币的形式。就纸币来说,尽管它还有币材价值体,但人们已经清楚地看到这两个完全可以成为分离之物了。用最新信息技术装备起来的现代化“社会蒸馏器”,进一步蒸发提炼得到几乎完全透明的纯价值体——数字货币、电子货币。现在人们终于可以清楚地看到了货币的本质就是从一切商品价值体中提炼出来的纯价值体,人类同质量劳动的结晶体。

(二)网络银行条件下,网络货币对传统货币理论提出了挑战

伴随着货币发生的根本变化,一些与货币有关的诸如货币理论、货币政策以及诸如通货膨胀之类的传统经济概念都将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数字货币、电子货币使传统的货币理论体系受到了冲击。传统的货币理论体系将货币等同于商品或实物资产,所以货币应该有价格。其实,货币本身不能像其他商品那样具有惟一的价格,它的价格表现为与无穷种类的商品以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此传统理论认为货币金融体制严格受法律限制和政府管理,货币是法律的产物,但在网络货币时代,电子货币、数字货币不再具有商品或实物形态,不过它本身作为一种纯价值体,可和其他商品相交换,它的价格是它与无穷类商品之间的兑换比例,这因此又回到了物质直接交换时期,但这不是历史的单纯复归,而是货币的一种更高形态,而且或许是终结形态。另外,由于网络货币——电子货币、数字货币是一种纯价值体,它发挥的作用是完全自发的,而不像现行的纸币制度,货币的发行流通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

二是网络货币将促使货币结构和货币内涵有所改变。在金融电子化的推动下,货币出现了新的形态,如信用卡、电子货币等,这些都是新货币形态产生的前奏,这是一种依托全球和网络银行产生的虚拟的无货币实体的数字符号。网络货币是货币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存在形式。网络货币随着网络银行产生而产生,随着网络银行的发展而发展。将对传统的货币结构和货币内涵产生深远影响,甚至某种意义上改变其意义。其一,网络货币将部分替代流通中货币的作用使得传统的货币定义特别是基础货币的定义受到了挑战,基础货币通常是指创造存款货币作用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与流通在银行体系之外的通货这两者的总和。而网络货币的出现,使货币实物形态虚拟化,商业银行自己实现了部分货币发行,在实质上部分弱化了中央银行垄断发行货币的特权;其二,网络货币对流通中部分通货的替代作用,使得传统意义的基础货币的作用受到影响,商业银行作为直接货币供给,其进行创造存款货币的存贷活动,提供货币供给的数量,都建立在基础货币上,基础货币及其增减变化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准备金的增减,从而决定着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币的数量。而网络货币对流通中通货的替代作用使得这种能量减弱,再加上网络货币是商业银行自发地创造的,且具有快速的瞬息万变的特点和颇具信用风险,也使得网络货币创造货币能力与传统的存款货币能力不同。

三是网络货币对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产生重大影响。网络货币部分替代流通中的通货,部分通货以数字化、虚拟化形式出现,而中央银行发行的用于流通的通货是整个货币供给的一部分,因此对流通中通货的影响会直接影响到货币供给。影响最大的是狭义货币M1。M1=流通中的通货+活期存款。流通中的通货在M1中占比重较大,所以网络货币虚拟和替代部分通货,就较大程度上影响了狭义货币M1,其主要表现是:其一由于货币数字化、虚拟化,流通中的通货数量会减少而影响M1;其二是由于虚拟化、数字化、电子化的网络货币存在形式的不稳定性,对商业银行的存款也会带来不稳定性,从而会改变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数量,影响M1;其三是通过货币乘数对M1产生影响。作为货币供给之源的基础货币,可以引出数倍于自身的货币供给量把货币供给量与基础货币相比,其比值就是乘数。网络货币既影响基础货币也影响货币供给量,自然其比值关系也要受到影响,从而影响M1。

第10篇

加密货币是数字货币的一种,都是采用密码学原理来交易的货币。

比特币就是最有名的加密货币,以比特币为参考发行的其他数字货币还有,以太币,莱特币,狗狗币,夸克币,无限币,平民币等。加密货币基于去中心化的共识机制,与依赖中心化监管体系的银行金融系统相对。所以一般加密货币是去中心化的代表。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1篇

【关键词】数据类型 字符 时间 数值 货币

一、引言

数据类型是数据的一种属性,是数据所表示信息的类型。SQL Server 2000提供了比较多的数据类型供用户使用,包括字符型数据类型、数值型数据类型、货币型数据类型、日期/时间型数据类型等。

二、字符型数据类型

字符型数据类型是使用最多的数据类型。它可以用来存储各种字母、数字符号、特殊符号。在使用字符类型数据时,必须为其加上单引号。若将数值数据包括在单引号中,将被视为字符类型数据。一般来说,字符型数据类型有两种基本形式:

(一) CHAR定长字符型数据类型

CHAR 数据类型的定义形式为CHAR(n),n为长度,n的取值范围为1-8000,共占n个字节。若存储的字符串长度小于n,则系统自动使用空格填补剩余的位置。若存储的字符串长度大于n,那么在执行插入记录语句时将导致执行错误。

(二)VARCHAR变长字符型数据类型

VARCHAR数据类型的定义形式为VARCHAR(n),最大长度为n, n的取值范围为1-8000。VARCHAR数据类型的存储长度为实际字符串的长度,若存储的字符串长度小于n,系统不会使用空格填补剩余的位置。VARCHAR数据类型通常用于存放长度变化较大的字符串,这样可以节约大量的存储空间。但是使用varchar(n)数据类型的缺点是,这种变长的存储方法使得用户无法确切地估计存储数据所使用的空间大小。

三、数值型数据类型

数值型数据类型包括整型数据类型、数字数据类型和浮点数据类型三种。

(一) 整型数据类型

整型数据类型只存储整数。整型数据类型包括以下四种:

bigint数据类型

bigint数据类型占8个字节,共64位,能够存储-263~263-1之间的所有正负整数。在64位中,63位用来存储数值,1位用来存储数值的正负。

int数据类型

int数据类型占4个字节,共32位,能够存储-231~231-1之间的所有正负整数。在32位中,31位用来存储数值,1位用来存储数值的正负。

smallint数据类型

smallint数据类型占2个字节,共16位,能够存储-215~215-1之间的所有正负整数。在16位中,15位用来存储数值,1位用来存储数值的正负。

(二) 数字数据类型

数字数据类型包括decimal数据类型和numeric数据类型两种, numeric数据类型与decimal数据类型完全相同。decimal数据类型可以提供小数所需要的实际存储空间,decimal数据类型最多可存储38位数字。

decimal数据类型的定义形式为decimal(p, s)。

其中:

p:为指定精度或对象能够控制的数字个数。

s:为指定可放到小数点右边的小数位数或数字个数。

p和s必须遵守以下规则:0

(三) 浮点数据类型

浮点数据类型包括float数据类型和real数据类型,这两种数据类型被称为近似数据类型。

real数据类型

real数据类型占4个字节,共32位,能够存储-3.40E+38~3.40E+38之间所有的浮点数。

float数据类型

float数据类型占8个字节,共64位,能够存储-1.79E+308~1.79E+308之间所有的浮点数。float数据类型可精确到第15 位小数。float数据类型可以定义为float(n),n为数据的精度。若n 取1 到7 时,实际上是定义了一个real类型的数据,系统将分配4个字节的空间存储数据;若n 取8 到15 时,系统认为其是float类型,将分配 8 个字节的空间存储数据。

四、货币型数据类型

货币型数据类型用于存储货币值。在SQL Server 2000中提供两种货币型数据类型:money数据类型和 smallmoney数据类型。

(一)money数据类型

money数据类型使用8个字节存储数据,由两部分组成,前面4个字节表示货币值的整数部分,后面4个字节表示货币值的小数部分。

(二)smallmoney数据类型

smallmoney数据类型类似于money类型,使用4个字节存储数据,前面2个字节表示货币值的整数部分,后面2个字节表示货币值的小数部分。

五、日期/时间型数据类型

日期/时间型数据类型用于存储日期和时间的结合体。

(一)datetime数据类型

datetime数据类型可以存储从公元1753 年1 月1 日零时起到公元9999 年12 月31 日23 时59 分59 秒之间的所有日期和时间,其精确度可达三百分之一秒。datetime数据类型占用8个字节的存储空间。

(二)smalldatetime数据类型

smalldatetime数据类型与datetime数据类型相似,但其日期时间范围较小,可以存储从 1900 年1 月1 日到2079 年6 月6日,精度可以达到分钟。smalldatetime数据类型占用4个字节的存储空间。

参考文献:

[1]陈洛资,陈昭平.数据库系统及应用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2]李代平.SQL server 2000实用宝典[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1.

第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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