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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塑料

时间:2023-05-29 17:50: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买卖塑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买卖塑料

第1篇

: 在曾教授的倡导下,今年的3月18日至4月28日期间的双休日,我在顺德杏坛镇新荣五金塑料厂进行了实习工作。在实习中,我在公司指导员的热心指导下,积极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相关工作。简短的实习生活,既紧张,又新奇,收获也很多。通过实习,使我对日常管理工作有了深层次的认识,深深的体味到曾老师课堂上用心良苦的一句一句教导“要锻炼,到小型企业去!”。“做管理,三分理论,七分经验。”

我所实习的顺德杏坛新荣五金塑料厂,是我亲戚开的一间小型企业,主要经营塑料买卖塑料加工等五金塑料行业,另外还承办一些运输业务。开办已十年多了,规模越来越大。这短短的十几年,不仅是企业不断壮大的十几年,更是一段传奇而艰苦的创业经历。特别是近几年,公司的业务网络延伸至香港、澳门,以及星加波等地区,取得相当大的成绩,正向中型企业转变。公司现有正式职工三百多人,拥有先进的工程技术设备;拥有五幢办公楼和两个加工厂房和3个共两千多平方米的仓库,和一支由7辆货车组成的车队。

很幸运,实习单位让我业务部经理助理的工作,分担业务部秘书工作任务。期间我所负责的工作是:出入货物的清点;排班与工作通报;会议准备,接待客户;整理客户文件资料等。

短期的实习,让我学到了不少东西,除了浅层次地学习了有关工商管理专业的技能外,我还感受和体会到了很多技能之外的东西。首先是公司里同事的敬业和那种生机蓬勃的工作氛围。走进这样的一个集体中,你的心会不由自主地年轻起来,你的脚(由126)步会不由自主地跟着大家快起来,而你的工作态度更会变得努力、认真,再认真一些,再努力一点。但当你深入了解后,才发觉,他们大多都只是高中毕业,没有大学文凭。现在他们的能力,完全源于公司的培训和自强不息的学习。也许,这就是一个集体的凝聚力,这就是一个企业写在书面之外的“特殊文化”!也是这段传奇而艰苦的创业成功的法宝之一。

实习期间,因为工作的需要,我走访过财务部、生产部和运输部,其中印象最深刻的就是运输部了。一间普通的塑料加工公司下,为何又下设运输部门呢?我就问老总,他也毫不吝啬的道出了创业的经历。老总原先是一位货车司机,年轻时把所有的积蓄投资到两量二手的大型货车上,就此赚到了资本,且车队也由2辆发展到7辆,他就雄心勃勃地想向物流业发展,但是,由于家人的建议,他同时也经营起塑料买卖,结果塑料买卖就越做越火,直到现在。

而关于公司,生产经营概况

1、公司主要的盈利业务是塑料买卖加工业务,因此,仓库管理密切关系到公司业务。但是,我了解到:公司没有一个仓库物流管理系统,仓库管理完全依靠于招聘有经验的仓管(仓库管理员),而且货物在仓库间的互相调配很不灵活;仓库里的货物摆放不齐整,没有分区摆放易燃塑料(过去十年曾经发生过三起塑料自燃火灾事件,由于买了保险,才没有导致重大损失);另外,业务部门反映仓库有限阻碍了业务增长(年中一两个月)。

2、公司欠缺人力资源部门。随着业务的增长,近几年公司不断扩大员工数目,现有员工三百多人,但依然还实行以往的管理方法,公司员工的职工工资由财会人员进行,培训由各自部门自行进行,员工福利等由懂事会负责。懂事会的解释是鉴于公司现在的规模与员工数目还处于发展阶段,人力资源部门的设立是必然的,但不是现在。

第2篇

被告人:马文林,男,33岁,青海省互助县人,个体工商经营户,捕前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滋泥泉子乡碱泉村。1993年12月29日被逮捕。

1993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建军去其已故的叔叔王志家看门,在翻找东西时,发现一个塑料袋里装有一支“五四”式手枪(系王志生前私藏),次日又翻找到19发子弹。11月25日,被告人王建军携带这支手枪和19发子弹去阜康市白杨河水泥厂找朋友打着玩。当晚将枪、弹放在朋友李某家。被告人马文林得知王建军有手枪和子弹,便提出要买。王建军同意。两被告人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商定王建军以500元的价格将“五四”式手枪和2发子弹(其余子弹被王建军及其朋友打了)卖给马文林,当场成交。案发后,两被告人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军、马文林目无国法,为谋私利,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4年3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建军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马文林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2发、赃款500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王建军、马文林对判决均不服,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建军诉称,出卖枪支弹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属青少年犯罪,原判量刑偏重。马文林诉称,原判认定事实有出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量刑过重。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建军、马文林明知枪支、弹药不经国家允许不能私自买卖,却非法出卖、购买,其行为均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王建军犯罪时已满18岁,不属未成年人犯罪,不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王建军出卖枪支、弹药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审量刑时已作了考虑。原审对马文林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没有出入,对马文林关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诉理由已经作了考虑,本院不再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5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处理本案涉及两个疑惑问题,需要进行分析。

一是被告人王建国所出卖的枪支、弹药,是他从已故的叔叔王志家找到的,出卖这种枪支、弹药是否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在主观方面出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就构成了本罪。至于该枪支、弹药是捡到的或是别人送给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众所周知,枪支、弹药是杀伤力极强的危险物,流到社会上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国家对它严格加以控制,禁止武器、弹药进入流通领域。因此,1981年4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除国家指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枪支、弹药”。可见,任何个人私自买卖枪支、弹药,即使该枪支、弹药是出卖人捡到的或别人送给他的,也属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本案被告人王建军的行为,当然也应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第3篇

潍坊奎文区 幸福街小学 徐小雨

九月十六日下午,我在富华游乐园参加了一个别开生面的儿童交易会,仅半天的时间,我了解了父母的辛苦,也让我过了一把当小老板的滋味,更让我凭自己的辛苦向智障儿童献出了我的一片爱心。

老师说交易会在两点半钟开始,迫不及待的我们在一点半就到了富华游乐园的门口。有谁想得到,门口早就排起了长长的拥挤的队伍:孩子们提着大包小袋,有家长陪着的小孩子,有自己来的小学生,熙熙攘攘,吵吵闹闹,嘻嘻哈哈地陆续拥进富华的大门。

我与几个好朋友,拿着早已准备好的物品,随着拥挤的人群,潮水似的流进富华。一进门,就看见王老师早已在给我们划定的位置等着我们了。我与冯晓晴、马慧敏、张帅选中一块地盘,铺上一块塑料布,摆上了我们带来的物品,等着顾客上门。

不少人从我的地摊前经过,却只是看看,就笑着走开了。过了好久都无人问津。我心里有些失落和焦急。看看身边的同学:有的已经卖出了一两样东西,手里已经拿到了钱,而我还空空如一,没有开张,急于做成买卖的心情更是一落千丈。

这时,我突然想起临来时妈妈的话:微笑服务,主动介绍自己的物品。

我顿时来了精神:“叔叔,过来看看,我这里有您需要的东西。”

“阿姨,还有那个小妹妹,你喜欢这个手镯吗?”

这一招真的管用:一个叔叔走过来,经过讨价还价,买走了我的一支圆珠笔;一个小同学买走了一个响铃。虽然没有卖上高价钱,但我也知足了。毕竟我也作成了几个买卖呀!

做买卖要动脑子,有一个笑话讲给您听:一对贝壳手镯是我去年在蓬莱旅游时花三元钱买的,那天我也把它带去了。手镯一粉一紫,可漂亮了。我把它标价为三元钱,可就是无人问津。不知那根神经发生了作用,我突然想起了“买椟还珠”这个成语。突有灵犀的我,发现我旁边的王越同学地摊上有一个漂亮的小盒子,我花五毛钱买了过来,把我的贝壳手镯放了进去。

还没等张开口吆喝,就有一个阿姨走了过来:“小同学,这对手镯多少钱?”

“加上盒子六元钱!”我有点儿不自信的怯怯地说。

“五元吧,五元我就买了!”

“五元就五元!”

阿姨买走了手镯,我高兴得手舞足蹈。

“凡事要动脑子想想,就会有办法。”这是妈妈和老师们经常挂在嘴边的告诫,今天得到了验证。

第4篇

作为民事法律性质的订单农业合同,无疑与合同法律制度联系最为紧密。如果认真考察法理和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订单农业的现实表现形式,我们就会发现通常所谓的订单农业合同仅仅是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认识,不仅是不全面的,甚至是一种误区。本文运用法律分析的方法,结合我国订单农业的实际,对订单农业合同在一般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归属以及在我国合同法律规范中的归属进行了研究。

一、一般归属

一般归属是指在合同法律规范中虽未明确提出,但在民事法律理论中经常依此进行研究,有时也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援用的分类。

1、订单农业合同大多属于无名合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了一定的名称,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5类合同。无名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依其内容构成可分为三类:纯粹的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准混合合同(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订单农业的合同中,有的是简单的远期农副产品购销,但与现货即时市场交易以及对已经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而又不即时交割的购销又不相同,这些都属于有名买卖合同。

订单农业的大多数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且属于混合合同或准混合合同。因为大多数合同中或者在一个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如技术合同)事项,或者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而且对于一个主要的有名合同的权利而言,却依赖另一个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的义务来实现。如农户出卖其农副产品,应收取货款,这是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要权利,但通常农户的货款并不全额收取,而是以买受人企业提供的生产资料的价款来折抵,这类订单农业合同即属于两个买卖合同的混合合同。

2、订单农业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其特点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都是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彼此之间具有牵连性关系。与双务合同相对的是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订单农业的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都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不仅单纯的远期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如此,而且比较复杂的订单农业合同更是如此。一方交付农副产品产品是义务,另一方接收产品便是权利;一方按合同约定接受价款是权利,另一方按合同约定给付价款便是义务。

3、订单农业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在订单农业中,无偿合同是不存在的,否则订单农业不仅不能产生,更无法发展。法律上规定有偿合同首先旨在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另外在当事人注意义务的内容上、在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上、在合同成立和生效上、在法律适用上等方面与无偿合同的规定都不尽相同。

4、订单农业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与之相对的是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由于绝大多数合同都从双方形成合意时成立,因此诺成合同是一般合同形式;而实践合同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可见实践合同是特殊合同。很显然,订单农业的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交付合同的标的物即能成立合同,交付合同标的物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

5、订单农业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

根据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为不要式合同。

在当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订单农业的合同必须采取特定形式,或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才能成立或生效,故我国订单农业的合同均属于不要式合同。有人在论述订单农业时常提及,合同没有经过公证或鉴证就没有法律效力,这是对订单农业属于不要式合同的误解。当然,如果当事人对形式要件有特别约定,比如要经过公证或鉴证或其他形式合同才能成立或生效,则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要式合同。

二、在合同法规范中的归属

前已述及订单农业的大多数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且属于混合合同或准混合合同,且混合合同是主要的,仅有少数可以对应与我国合同法规范中的有名合同。现我们结合我国合同法规定来分析订单农业的合同归属。

1、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有名合同,市场交易的有偿合同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要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它的基本规则贯穿于合同法的脉络之中。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按照标的物与价款的交付时间划分买卖合同可以分为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即时买卖是在买卖合同成立设计即刻给付并支付价款的买卖,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非即时买卖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不立刻给付,而是在合同成立后一段时间才为给付的买卖。订单农业的合同不是即时买卖,而是非即时买卖。在订单农业的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交付货物,而是在一个生产周期内收获后的一个特定时间交付,同时合同的标的物也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而是双方商定的准备生产的产品。买卖合同是订单农业的基本形式,这也是现在很多文献仍然称订单农业的合同为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缘故。

2、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为:须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承揽的标的具有特殊性,一般不能通过市场购买;承揽人以自己的人力、设备和技术力量等条件独立完成工作。订单农业的承揽合同只有在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民自己组织的生产基地中产生,因为只有这些合同主体才能具有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加工承揽能力,自己按照企业的要求独立地完成工作,其交付的产品也是市场上不能购到的特定物。就产品种类而言,普通大宗产品的订单农业合同通常是买卖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只有特殊产品才需要定制、定作或定产,因而其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3、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在一个主要的买卖合同中包括有另外一个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二个买卖合同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有的订单农业的合同中,不仅有主要的农副产品生产、交付条款,而且包含有与所生产的农副产品相关的其他物的买卖条款。例如:农副产品的种子(种苗)的买卖、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等的买卖、生产设备设施的买卖等等。在两个买卖合同中,农副产品的买卖合同是主要的,但其当事人各方权利的享有或义务的履行并不严格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通常在企业提供其他物的合同条款中会约定,其他物的价款在农户所交产品货款中抵扣。此类合同适用买卖合同法律规则。与此相关的还有“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即作为合同一方的企业可以向承揽合同的种植大户、养殖大户或农民组织的基地出售相关生产资料或设施设备,此类合同适用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4、买卖合同+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订单农业通常包含技术上的创新,作为拥有技术或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一方,为了使所确定的产品有质量及数量保障,符合自己特定的原材料要求,常常把自己拥有或合法占有的技术转让给农户或农民,或者就生产合同产品进行技术咨询、指导或其他服务。这当然也包括作为合同第三方的技术部门(如乡镇农业技术指导站)或科研院所(比如农科所、高等院校等)与农户、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条款。无论是作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或是作为附件或是另外订立的技术合同都属于此类。此类合同中,作为产品买受人企业提供技术并不按技术合同法律规定收取报酬,而经常将此考虑在产品定价上。此类合同适用买卖合同与技术合同的法律规则。

5、买卖合同+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担保合同是指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物或保证人作为该项贷款的担保,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时,由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或通过对担保物的变卖实现债务清偿的合同。订单农业中的农户或农民,通常缺乏资金的支撑而无法购买生产必须的生产资料或生产设备设施,无法向土地投资以改善土地质量,从而无法生产出企业订单所要求的产品,这在企业没有提供生产资料的订单农业中尤其严重。同时在目前我国法律与政策环境(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直接借款与农民)以及农民自身资信和资产的弱势性的条件下,农民直接以自身资信与资产作为担保进行借款的可能性很小。于是,在有些订单农业中,企业会以担保人的身份与金融机构、农民订立借款担保合同,以解决农户或农民的资金制肘的困难。此时,该种合同分别适用买卖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

6、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原物的合同。有的订单农业所需的生产设备价值非常大,能重复使用且为非消耗物,或者生产设施不宜移动或迁移成本非常高,则通常使用租赁方式,由农户进行承租,在生产期间内进行使用、收益并按一定的方式交付租金,在生产周期过后或合同履行完毕以后予以归还。但该租金的交付并不严格按有名的租赁合同执行,而是通常以产品的价款抵扣,且并不一定立即交付或以现金交付。此类合同即属于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混合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与前述第4、5以及这一类混合合同相类似的是订单农业的承揽合同中,也可能有与技术合同、借款担保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混合,形成所谓的承揽合同+技术合同、承揽合同+借款担保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的混合合同。同时这些混合合同中也不是唯一的,也可能是多种有名合同的混合,如买卖合同与技术合同、借款担保合同、租赁合同的同时混合,即在一些订单农业模式中,既有技术服务或转让条款,也有资金融通担保合同,同时有设备设施租赁内容,有的还包含有其他生产资料的买卖。

7、特殊的订单农业合同形式:行纪合同+买卖合同

之所以是特殊的订单农业合同形式,是因为这类订单农业中的两个合同是不同的合同主体分别签订的,与前述各类混合合同不同,可以称之为“结合合同”。前述各类合同是相同主体在一个主要有名合同中规定有其他有名合同的条款内容。这类订单农业合同形式的特点是,一方先与行纪人签订行纪合同,行纪人再与另一方签订买卖合同,至少有三方主体,不仅主体不同,而且两个合同的签订时间一般也是有间隔的。两个合同一般也是独立履行,各自承担其所签合同的合同责任。具体而言,此类订单农业的运作模式是农民或其合作经济组织先行委托批发市场销售将来欲生产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再以自己的名义与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但货款全部归委托的农民或其合作经济组织,自己仅收取报酬。相反的操作是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先委托批发市场代购将来需要的产品,批发市场再从生产者手中购买其产品,货物归企业所有,批发市场收取报酬(与前相同,一般是委托人支付)。与此相类似的是委托合同模式和居间合同模式,即买卖合同+委托合同、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只不过在委托模式中,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而居间模式,是通过居间中介组织或经纪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农户或其合作经济组织与企业直接签订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第5篇

外面飘着漫天的雪花,这是今冬以来下的第一场雪。她这是要出去赏雪吗?可是,雪刚飘下来,就都融化了,还没有积起来呢。妻子摇摇头,说,昨天我和人家约好了,要买她的盆景,差点忘记了,刚刚想起来。

我拉住她,外面下着大雪,买什么盆景?等天好了再买也不迟啊。

妻子却坚持马上去。她解释说,昨天中午吃过饭后,我在单位附近溜达,在桥头,看到一个骑着三轮车卖盆景的老太太,有剑兰、文竹、金菊,还有水仙球。我想买几颗水仙球,赶到春节的时候,正好能开花。老太太却告诉我,这几颗水仙球都是卖剩下来的,芽发的迟,估计要到春节后才能开花。她说,我要是真想买的话,她明天再带几颗好的球株来,确保能在春节期间开花。真是一个善良的老太太。于是,我和她约好,第二天中午这个时候,还在这个地方,我等她。

我探头看看窗外,雪下得更紧了。我对妻子说,外面下着这么大的雪,谁还会出门啊。再说了,那种路边的买卖,本来就是随口说说而已,你还当真了。

妻子执意要去。

我推出自行车,那就我替你跑一趟吧。

妻子的单位,离家大约三四公里,顶着风雪,向前骑去。我心里嘀咕着,肯定是白跑一趟,权当是体验一下雪中骑车的滋味吧。

赶到妻子单位附近,四处张望,风雪中除了偶尔几个顶着伞的路人,路上显得空空荡荡。果然被我言中了,也难怪,大雪天,谁还出门没事找事啊。

路滑,推着车往回走。拐弯的时候,忽然看见路边的墙角蹲着一个老大爷,面前摆着两只箩筐,都是水仙球株。没想到,这个天,还真有人坚持做生意,小本买卖,不容易啊。

问好价钱,我买了五个水仙球株。我是这样打算的:回去跟妻子撒个谎,就说找到那个和她约好的老太太了,水仙都是从她那儿买来的,免得她有失落感。

老大爷细心地用塑料袋帮我将水仙球株一个个装好。他的毡帽上,飘落了好几片雪花,竟然没有融化。一看,落在地上的雪,也已经开始积聚了。这说明,气温在下降。

我劝老大爷,天冷,又下雪,不会再有什么生意了,赶紧回家吧。

老大爷双手凑到嘴巴前,一边哈着热气,一边点着头。

我推着车,慢慢往前走去。

身后,隐约听到老大爷在自言自语:“人家也许不会来了,真的不会来了。这个鬼天气,谁还会出门啊。老太太,太冷了,我得回家了,你可别怪我,我可已经足足等了一个多时辰喽。”

原来……我霎时明白了。

我转回身。我要紧紧握着老大爷的手,我要大声告诉他,您没有白等啊。

第6篇

老师经常教诲我们要做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德”字当先,可见是何等重要。意大利诗人但丁说过:“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很难用知识去弥补。”道德是人们分辨善恶的标准,是人们为人处世的准则与行为规范,崇尚道德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当然,道德的内涵非常广泛,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等。对于我们小学生来说,爱护公物、勤劳善良、尊老爱幼、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破坏公物、乱扔杂物、欺负弱小、满口粗话、打架斗殴就是一个不道德的人。

不讲道德的人和事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记得有一次坐公交车,中途上来两个打扮得很另类、嘴里还斜叼着香烟的小青年。司机叔叔善意提醒他俩车内不能吸烟,他俩非但不听劝,还满口粗话:“老子抽烟关你屁事,开你的车少废话,把老子惹火了有你好看的……”这时后座的一位老爷爷正义凛然地告诫他们:“这是公共场合,吸烟污染空气,有害他人健康,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任何人都应该站出来谴责,大家说是不是啊!”在所有乘客的正气声中,那两个小青年自知理亏,熄灭了烟。

放学后经常随妈妈去商业城买菜。卖鱼、虾的摊主都会用一些厚重的大塑料袋装好鱼、虾秤好卖给我们,如果要求他们用薄塑料袋,他们宁愿不卖。我很是不解,妈妈告诉我,他们就是要赚这些袋子的重量钱啊。我觉得他们的做法也是缺乏道德的,买卖要公平嘛!俗话说:“老百姓心中有杆秤。”或者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杆“秤”和“群众的眼睛”就是衡量道德的标准。

当然,有道德的人占多数,比如说“志愿者协会、大学生三下乡、扶贫结对、春风行动”等等。所以我认为只要我们怀着一颗感恩的心,从现在做起,从生活中的点滴做起:给劳累了一天的爸爸妈妈端上一杯热茶、公交车上主动给老弱病残让座、帮助有困难的同学、弯腰捡起废纸屑……从中养成良好习惯,相信我们一定会成为一个有道德的好学生,因为道德在细微处呈现。

六年级:快乐crystal

第7篇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环境与经济“双赢”为根本出发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区成立“清理整治私设垃圾场及小塑料加工点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区副区长)

副组长:*(团结镇镇长)

*(*环保局副局长)

*(*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成员: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太平供电局、东郊农电处、区工商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办公地点设在团结镇政府。

三、工作分工及要求

(一)坚决取缔私设垃圾场。对私设垃圾场的处理问题,由团结镇负责,区城管局、区行政执法局配合,各司其职,镇政府要关闭百菜村的垃圾场和黄家崴子垃圾场,由镇政府管理规范,坚决杜绝垃圾分拣、买卖,切断饲养垃圾猪的食物来源,切断小塑料加工厂的以生活垃圾袋为原料的来源。行政执法局要开展路检和巡检,对偷运私卸垃圾的车辆严管严罚,坚决堵住外来垃圾车辆在此倾倒,防止污染的扩散。

(二)综合整治清理小塑料加工点。对小塑料厂的处理问题,由区环保局负责,区公安分局、区行政执法局、区电业局、区工商分局配合,对11家以生活垃圾袋为原料的企业坚决关闭取缔,设备要拆除出场,工商部门要吊销执照,电业部门要不与供电,公安部门要保证取缔过程的顺利安全,对阻挠抗法者要依法处理。对以硬质塑料为加工原料的32家企业实行规范管理,上大压小,污染物要达标排放,把对环境的污染减少到最小程度。

(三)巩固成果,做好长效管理,为防止反弹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层层签订责任状(区政府与镇政府、镇政府与村委会)。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8月30日前完成),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制定方案。由区政府召集团结镇、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电业局、区工商分局、区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细化工作,明确部门职责,按《方案》要求做好整治取缔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9月5日前完成),开展全面整治取缔行动。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整治行动,11家小塑料加工点及应关闭的垃圾场要全部处理到位,不留死角。

第8篇

关键词:拆封许可合同;软件;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F4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110-03

拆封许可合同(即英文中的“Shrink-wrap License”)的称谓,在英美国家,源自于它们最初被置于软件包装盒外的热缩塑料包(shrink-wrap)之下[1],用户一旦打开软件封装,即可获得对相应软件的有条件使用权;而在我国,学者们基于该类合同的订立与购买者的拆封行为的紧密关联,即合同订立的承诺以“打开软件封装”这一特定行为完成,便形象地称其为拆封许可合同。

拆封许可合同虽已成为软件交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到底什么时候被首先采用,并不清楚[2]。已经明确的是,它是采用合同形式实现软件收益这种古老的形式的特殊表现,因为,甚至在软件获得版权保护之前,软件著作权人就已经运用合同保护他们的成果。到20世纪80年代,拆封许可合同就已经成为了软件市场的明显特征。

一、拆封许可合同的概念和作用

何为拆封许可合同,学者们的定义并不一致[3],且这些定义局限于现象描述,故不免烦琐或片面,无法反应这类合同的本质属性。 笔者以为,采用常用的“属加种差”方法,考虑到拆封许可合同的属概念为合同,它与其他合同的不同在于当事人一方为软件著作权人、合同的内容围绕著作权许可使用而确定以及其条款为格式条款等方面,因此,拆封许可合同是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软件的格式合同。

拆封许可合同的作用主要在于:一方面通过控制最终用户对软件的使用方式,保障软件著作权人对软件的专有权利;另一方面,延伸了软件知识产权人对软件信息的控制,满足了其要求寻求充分甚至不当保护软件的愿望。因为,只要用户启封包装,即宣告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特定软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得以确定,加之合同系格式合同,故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轻易的控制用户对软件的使用,从而保障其专有权利。同时,由于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用户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等,因此,对方(并非总是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轻易地获得他认为充分和必要的保护。同时,现行的与软件权利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如著作权法、商业秘密法、专利法等难以对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①也是软件著作权人广泛采用拆封许可合同的主要动力。通过授予软件购买者使用软件的许可而不是将软件“彻底”卖出去,软件著作权人能够保留和控制他们的产品。这种控制包括了所有权保留、用户使用限制、反向工程禁止、拒绝担保义务的声明、责任免除和法律适用选择。而且大多数拆封许可协议都是非排他性的,这就意味着软件商可以将软件以同样的方式再次许可他人使用。

二、拆封许可合同的性质

界定拆封许可合同的法律性质对拆封许可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双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学者多以格式合同作为其效力认定的基础,个别学者就交易本身的性质进行了研究[4]。笔者以为,拆封许可合同在本质上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格式合同的条件。易言之,拆封许可合同是格式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首先,从订立过程看,拆封许可合同是软件著作权人为节约交易费用,在生产和包装软件过程中预先确定合同条款,购买者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与卖方进行磋商,当用户拆启包装软件时,即视其接受该授权之全部条款。因此,拆封许可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

其次,从软件销售过程看,用户取得软件的所有权仅依赖于买卖合同,通常与拆封许可合同无关。在计算机及软件发展的早期,拆封许可合同往往与软件买卖合同糅合在一起而成为一份合同,它们在订立时间和方式上是完全相同的,买卖软件的之时也是软件使用范围确定之际。但随着软件通用化时代的到来,软件销售与使用许可开始分离。从用户在商店中买到一套软件到其最终决定使用软件,事实上存在两份合同――即软件买卖合同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它们在成立时间上通常有着明显的先后之分(买卖合同通常在用户完成价款支付和取得软件时成立,而拆封许可合同则在用户打开软件包装时成立);在成立方式上也有明显的不同(前者通过协商一致的明示方式达成,后者则以做出特定行为表明合同成立);在权利义务关系及合同主体上也不一致(前者通常在软件生产商或其人与最终用户之间达成、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软件,而后者只能在软件著作权人(它与软件生产商并不总是一致)与用户之间达成、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软件使用行为)。对此,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 UCITA,该法于1999年7月获得通过,2000年,2002年修订,作为示范法建议各州采纳)持同样的观点。该法对计算机程序、计算机信息及计算机信息交易进行了分别定义,第102条第(11)项规定,计算机信息交易是指创设、变更、转让或许可计算机信息或计算机信息中的信息权利的协议或行为。第(12)项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直接或间接用于计算机上以产生某种特定结果的一套语句或指令,该术语不包括分别识别的信息内容[5]。据此在合同法上区分了传递于计算机的操作指令和传达于人的信息内容;在著作权法上,此区分事关财产权和侵权问题,而在该法中,该区分事关合同法上的风险负担和义务履行问题。该法第209条立法理由更是明白无误地指出许多规模化市场交易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份合同,并在第613条对生产商、销售商和最终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结果是,立法者认为,若最终用户(被许可人)同意许可条款,则可能会对销售商和出版商(the publisher)这两个不同的主体产生依赖[6]。

根据合同权利相对性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37条之规定,①用户通过买卖合同取得了软件载体的所有权,并未取得软件的著作权。同时依据前述买卖合同与拆封许可合同三个方面的不同,不能认为拆封许可合同就是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认为拆封许可合同是一个独立的买卖合同,它只能被认定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权利的享有依赖于三方主体(当软件著作权人与软件销售商为一人时为两方主体)之间的两份合同。

三、拆封许可合同的效力认定

鉴于拆封许可合同的前述法律性质,其效力应分别从合同法和著作权法上加以分析。

(一)拆封许可合同的效力受制于合同法的一般原理

1.对拆封许可合同订立过程的不同认定影响其效力

对拆封许可合同订立过程的不同认定,决定着拆封许可合同是否成立。对此,美国判例法曾持不同的态度。在第七巡回法院审理ProCD案之前,Step-Saver案、Arizona Retail案以及地区法院审理ProCD案时,均将买主看做要约人(因为正是买主通过向软件卖主打电话开出了订单),软件卖主看做要约的承诺人。因为买主是要约人,要约当然不会包括拆封许可协议的条款。相反,与Step-Saver 和Arizona案的审理法院不同,第七巡回法院认为卖主是要约人,买主是承诺人。而且,第七巡回法院视软件卖主的要约是一个附条件的要约,受到拆封许可合同条款的约束,在合同被视为成立之前,其条款应当被买主单独承诺。根据ProCD案的事实,价款、数量和货物在被告Zeidenberg选定它希望购买的套装软件(标的物)、从货架上取下所需要的个数(数量)、走向商店柜台支付价款(价格)时合同的价格、数量和标的物都已特定。ProCD案也成为了美国法院首个承认拆封许可合同效力的判例[7]。显然,该认定符合了现如今绝大多数软件买卖的客观实际,也就是说,从软件买卖的实际过程看,要约人应是软件商,而最终用户则为承诺人。

2.软件生产商应当为最终用户提供适当、可行的选择机会

拆封许可合同以特定行为完成承诺。虽然在各国法上,承诺可以行为方式做出,但并非所有行为均可成立有效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在拆封许可合同的订立上,只有在特定的行为系要约所认可或要求、要约本身符合要约的一般要件且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已经充分知悉要约内容的情形下,合同才能成立,否则,就自始不能认定合同的存在。这要求软件生产商应当在最终用户为特定行为之前为其提供充分的、必要的知悉拆封许可条款的机会和可行的选择机会,包括向用户明确提示许可条款的存在、提供可行的阅读方式、拒绝订立合同且取得已支付价款方式等[8],否则,均会因其对契约自由精神的妨害而影响合同的成立,从而导致拆封许可合同无效。Tony Brower v. Gateway 2000, Inc. (1st Dept. N.Y., August 13,1998)案中的情形即为适例。在该案中,引起争议的原因是其争议解决条款规定“就本项软件交易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国际商会的仲裁机构仲裁”,而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规定争议金额小于5万美元的案件,原告应预先缴纳4 000美元的仲裁费,其中2 000美元即使最后的裁决对消费者有利也是不可返还的。法院认定这一条款是显失公平的,依据《统一商法典》第2-302条是无效的。因为,“将上述仲裁规则适用于争议数额不大的软件交易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4]

3.拆封许可合同不应不当妨害软件买卖合同目的的实现

在软件及其使用权的取得过程中,同时存在买卖合同和拆封许可合同。依前者,用户取得了软件载体的所有权,据后者,用户取得了软件著作权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最终用户对软件载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软件商不应不当限制。如多数最终用户购买软件的目的首先是使用该软件以实现预期结果,若拆封许可合同限制了用户的该目的,就等于用户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可能实现,这势必引起买卖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紧张,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此外,拆封许可合同中的不当免责事由,也可能会不利于买卖合同目的的实现;拆封许可合同不应对买卖合同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除非最终用户明确表示同意。

4.拆封许可合同不应排除软件买卖合同中担保义务的承担

拆封许可合同的应用,增加了软件用户的注意义务,也给软件商否认合同法规定的一些合同默示担保义务提供了可能。此外,拆封许可合同还给买卖合同强加了许多限制性内容,如软件使用方式的限制、责任免除、法律适用选择等。依据契约自由和公平原则的要求,拆封许可合同中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负担或不当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如未以适当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则该类条款无效,同时,当此类条款的存在妨碍软件买卖合同订立的根本目的时,应当认定拆封许可合同无效。

(二)拆封许可合同的效力受制于著作权的限制制度

1.拆封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长于软件的保护期限且软件著作权尚未届满

软件是适格的著作权客体,这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著作权保护的期限性保障了著作权法促进文化传播及繁荣目的的实现,符合宪法目标和著作权保护的宗旨。保护期限届满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因而,作为著作权许可使用方式的拆封许可合同,其有效条件之一便是所许可使用的著作权仍然有效,倘若拆封许可合同的期限长于作品的保护期限,而仍然使之有效,则等于合同权利优先于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制度的价值名存实亡,从而破坏著作权法业已建立的利益平衡机制。因此,拆封许可合同的期限长于所许可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或者被许可软件著作权业已届满者,应为无效。

2.拆封许可合同不得妨碍合理使用制度

发端于英国、成就于美国判例法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历数百年而魅力不减,已得到各国著作权法的广泛认同,它对于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至关重要。从各国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看,大多保障了公众在文化、教育、信息传播和人道主义方面的非营利性自由使用。由于对拆封许可合同性质的不当理解,利用拆封许可合同限制合理使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不分青红皂白,要求已经取得的软件的使用均需付费的情况以及与此相类似的其他技术保护措施的采用,便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公众对已发表作品合理使用权,甚至是彻底关闭了合理使用的大门。基于合理使用的强行法性质,在个案审查中,对于妨碍合理使用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毕竟,著作权保护从未给予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所有可能的使用方式的完全控制[9] 。

3.拆封许可合同不得避开首次销售原则

自190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obbs Merrill Co.v.Straus案之后,著作权的首次销售原则被确立下来,并体现在了1909年《著作权法》第41条中。美国学者Patterson讲出了合理首次销售原则的内涵,他认为,著作权是控制作品首次销售的权利,而未包括作品的二次销售的权利。或说是,法律允许著作权人控制对著作权的使用,但这种控制并未延及对作品本身的使用。其目的在于消除著作权的专有性对著作权有形物质载体商品化流通的消极影响、化解著作权和物权在表达与载体合一情形下的冲突以及防止著作权人就同一表达重复获利。基于软件作品和视听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殊性,首次销售原则已经进行了相应的修正,但应当明确,在不妨害软件出租权、出借权的前提下,软件商采用拆封许可合同限制最终用户再次转让软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作为著作权许可使用,所许可软件应当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倘若被许可软件本身不享有著作权,则拆封许可合同当然无效;若许可人并非软件著作权人,则应按无权处分处理。

参考文献:

[1] David G. Post. SHRINKWRAP LICENSES AND LICENSING ON THE INTERNET. docs.law. gwu. edu /facweb/dnun

ziato/shrinkwrap.htm.

[2] Aunya Singsangob, A Validity of Shrinkwrap and Clickwrap License Agreements in the USA : Should we follow UCITA? legalaid.bu.ac.th/files/articles/A_VALID_OF_SWL.pdf.

[3] 于宏伟.试析拆封授权合同[J].法学论坛,2003,(1);楚静.从ProCD公司诉博登泽格一案探讨拆封授权合同的效力及规制[J].中国水运,2007,(7).

[4] 林在志,钟奇.网络时代的格式合同――论拆封合同与点击合同[J].民商法学,2001,(5):63.

[5] 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 (Amended 2000, 2002). law. uh.edu/ucc2b/UCITA_final_02.pdf.

[6] 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 (Amended 2000, 2002). law.uh.edu/ucc2b/UCITA_final_02.pdf.

[7] David L. Hayes. The Enforceability of Shrinkwrap License Agreements On-Line and Off-Line . 省略/docstore/Publications/IP/IP_Articles/Shrinkwrap.pdf.

[8] Thomas J. Smedinghoff. Online Transactions: The Rules for Ensuring Enforceability in a Global Environment. 省略/ecommerce/7-etran-req.pdf.

[9] 464 U.S. 417, 432 (1984).

An Analysis on Shrink-wrap License

JIA Xiao-lo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of Lan Zho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Lanzhou 730050,China)

第9篇

阴雨蒙蒙的天气冷飕飕的,通海菜市场里依旧是人头攒动,买卖声此起彼伏,热闹非凡!

市场外,一家连着一家撑开雨篷,摆着让人垂涎欲滴的烤鸡、藕饼、春卷……数数有十几种呢!

市场内,光线不太好,摊位上开着灯,发出温暖的桔黄色的亮光。人们来回徘徊,挑选自己满意的菜。肉摊上五花肉、里脊肉、排骨摊满案板随你“挑肥拣瘦”。水产摊上,螃蟹挥动着大钳子想剪开塑料网袋,却是一场徒劳,气得口吐白沫。长得像蛇的鳝鱼纠缠在一起。乌黑发亮的黑鱼沉在水底闭目养神。鲫鱼在活蹦乱跳,游来游去的。我不小心碰到虾,它们立刻惊慌失措四处窜开。蔬菜摊犹如一幅色彩斑斓的水彩画。淡黄的韭黄,浅绿的包菜,碧绿的黄瓜,橙色的胡萝卜,红通通的西红柿,紫色的茄子……我最喜欢吃香菇。它戴着褐色的帽子,像一把精致的小伞,而且味道也不错哦!还没到水果区,我就闻到一股水果混合的清香。草莓像个俊俏的小公主,穿着大红的裙子,上面星星点点嵌着黑色的珠粒。甜甜的味道让人迫不及待要尝一尝。

不管是谁,只要来到通海菜市场,都不会空手而归。因为那各种各样色香味俱全的食品,总会让你情不自禁地买一些。

第10篇

孩子进入中班快半年了,比起刚升入中班时,孩子的种种表现都有了较大的进步,让我们老师再一次感到对孩子的付出是值得的,也再一次感到孩子聪明、可爱。在这个月我们带领孩子一起逛过超市、市场,同时,经历了从顾客、老板、营业员,让孩子们亲自体验了一下买卖的过程。

回顾这个月的主题活动《好忙的市场》,给我和孩子们留下丰富多彩的印象……和孩子们逛一逛忙忙碌碌的市场,买一买好吃好玩的东西,打开了幼儿的眼界,丰富了幼儿的生活经验,并且让幼儿从小知道节能减排,在儿歌中知道不用泡沫盒,不用塑料袋,初步树立环保意识。

一、 保育工作:

通过我们三个老师的共同合作,在一日常规方面,幼儿有了明显进步。经过长时间不断的训练和引导,我们班的常规训练和养成明显改善。孩子能在老师的指令下迅速的排好队,能在老师规定的范围开心玩耍。比如玩游戏,孩子能按照老师的游戏规则文明玩耍,没有出现故意推、拉、挤、压的现象。开心游戏,文明玩耍。

在保育方面我们也做到细致、耐心,及时提醒孩子入厕,并帮助孩子拉好裤子,把小肚皮遮住,以免着凉。孩子力所能及的事,我们觉得“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比如互相帮忙解围兜、穿鞋子等等方面,在集体活动时教会孩子基本方法,掌握窍门,就这样孩子的自理能力一天一天提高了,小手越来越灵巧了,我们看在眼里喜在心里,孩子在我们一步步引导下,自我服务意识加强,自信心提高了。

二、 教育工作:

自从进入主题活动《好忙的市场》,首先,我们把区域布置成各种小的玩具店、宠物店、菜市场、水果店等等。让孩子们在玩中学,在学中玩。在这次的教育活动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小朋友原有的经验水平,现在的孩子,都是家里的宝贝,一般都没有去过菜市场,知道的蔬菜也是少之又少,发现这种情况之后,我们就把孩子带到离幼儿园最近的菜市场,让他们在里面观察菜摊上都有哪些蔬菜,以及老板和顾客之间是怎样交流的,小朋友到了菜市场以后,都很遵守秩序,也很有礼貌,都站在摊位前仔细观察买卖的过程。

在星期六、星期日还通过家校通让家长带领孩子去逛超市,在逛的过程中,充分让孩子扮演重要的角色,自己挑东西,自己跟营业员讨论产品的用处以及价钱。还要让幼儿懂得勤俭节约,不随便买一些无用东西,在买东西之前,还要征求爸爸妈妈的意见。来到幼儿园以后要把跟爸爸妈妈一起逛超市的情景画出来,给其他小朋友和老师一起欣赏。

在《好忙的市场》这个主题活动中,还告诉孩子们吃蔬菜的一些好处,比如,儿歌《卖青菜》,就是说一个小朋友脸色看起来怪怪,为什么怪?因为太少吃青菜。我觉得这个儿歌非常适合我们班的孩子。他们有时吃饭,也不怎么喜欢吃蔬菜,家长们感觉都很头疼,在幼儿园还好一点,小朋友多,一个看一个,老师再提醒吃蔬菜的好处,都能够吃下去。在家就不行了,想怎么样就怎么样,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就继续加强这方面的教育,让他们一定要吃蔬菜,也举了一些正、反两个方面的例子,来激发他们吃蔬菜的兴趣。

第11篇

潍坊市小荷写作培训中心 马慧敏

“啦啦啦!啦啦啦,今天由我来当家,真高兴呀,哈哈哈!”今天我们要到富华游乐园参加安利公司举办的“聪明小当家,爱心小天使”儿童交易活动。我高兴地心里乐开了花。

你瞧,我们拿着大包的,提着小袋子的,包里装的,袋子里盛的是小当家的家当,是小天使的爱心。

随着潮水般的人群,顶着火辣辣的太阳,我们挤进富华游乐园。哇!今天的富华哪里是个游乐园啊,简直就是个接踵磨肩、熙熙攘攘的大集。

本以为是要把东西摆放到摊床上、或者桌子上进行交易的,哪里知道竟然是要把我们带来的物品摆放到地上。顾不了这么多,我在地上铺了一张报纸,就把我带来的货物摆到地上了。

我把包里的东西一样一样的拿出来:一束在手工坊亲手制作的丝网花、妈妈从北京带回来的一套福娃、一个很漂亮的小熊维尼图案的本子……东西不贵,却都是我的宝贝。

东西摆放好,我找了一个塑料袋子铺在地上,一屁股坐下来,等待着第一个顾客的到来。

没想到,我竟然来了个开门红:一个叔叔看中了那束丝网花:“请问,你的这束花多少钱?”

“叔叔,这束花卖给您十元钱,卖给别人十二元钱,您买吧,这是我亲手做的。”

“这么小,倒挺会做买卖,好!我买了!”

叔叔拿着花走了,我开心地笑了:因为那束花的成本价是八元八,我卖了十元。还行,我是个聪明的小当家。

本来,那套福娃是想一整套卖的,可是有的小朋友只喜欢其中的一个,我只好拆开来卖。想不到,一个一个的卖,竟然卖得更快。每个两元,一共卖了十元。我卖的时候是六元,嗨!我赚了!

接下来,生意就不太好做了:因为只剩下一些笔和文具了,问的人不多,我只好忍痛割爱贱卖了。

夕阳西下,红彤彤的太阳挂在富华游乐园的摩天轮上,给参加儿童交易的孩子们披上了一道金灿灿的霞光。

我带来的东西全卖完了。数数手中的钱,竟然有三十多元呢!拿着我的劳动所得,看着满脸是笑的家长,随着自豪的小当家们,我把今天我自己赚来的三十多元钱全部投进了捐款箱。我投进的不仅是三十多元钱,我投进的是我这聪明小当家的自豪;我投进的是爱心小天使的爱心。

第12篇

匈牙利央行近日宣布,将基准利率下调20个基点至3.8%,再创历史新低。这是匈牙利央行自去年8月份以来连续第13次下调基准利率。前12次下调基准利率的幅度均为25个基点。

美国:拟退出量化宽松

鉴于多方数据显示美国经济持续温和增长,就业市场出现相对稳定的改善,近期外界对美联储在近期开始缩减量化宽松规模的预期进一步增强。过去数月来,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的外溢影响已使金融市场的波动有所加剧,巴西、印度、南非、印尼等新兴市场国家遭遇了外资撤出、货币贬值并累及经济稳定增长。

葡萄牙:高院裁定政府部分紧缩措施违宪

葡萄牙裁定政府解雇不接受再培训的公务员违反宪法。上述措施是葡萄牙政府财政紧缩政策中的关键性措施,葡萄牙的违宪裁决,使780亿欧元救助葡萄牙项目再次蒙上阴影。

巴西:雷亚尔疯狂贬值

今年上半年,巴西雷亚尔自由落体,折射出巴西这个南美金砖国家的褪色。但对于世界杯球迷来说,这可是一笔很好的买卖,由于目前雷亚尔兑美元市价较国际足联(FIFA)的指定汇率更便宜,意味着球迷可以用更少的钱换来一张世界杯入场券。

印度:央行新行长上任即改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首席经济学家拉古拉姆·拉詹9月初正式出任印度央行第23任行长。在上任第一天,拉詹就公布了一揽子举措,意在放开银行业管制、在印度普及金融服务,为印度各银行“松绑”。

英国:央行计划发行塑料货币

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计划在2016年发行塑料货币,目前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并开展各种推介活动。如果一切顺利,央行将于12月正式宣布发行塑料货币,并计划在2016年首先发行印有丘吉尔头像的5英镑塑料货币,之后发行10英镑塑料货币。塑料货币将比现在的纸币小一些,更方便携带。

日本:央行议息“按兵不动”

日本央行在9月5日的议息会议后宣布维持货币政策不变,继续承诺以每年60万亿至70万亿日元的规模扩大基础货币。维持基准利率在0~0.1%不变。2014年基础货币目标设定为270万亿日元,均符合预期。日本央行预计日本经济将继续温和复苏,上调了经济评估,但认为经济仍面临高度不确定性。

南非:“罢工季”或日损七亿兰特

南非汽车正在建筑、纺织、交通和金矿领域蔓延。经济学人智库(EIU)报告称,单是汽车工人罢工预计就给整个产业带来每天7亿兰特(约合7000万美元)的损失。作为金砖国家的后起之秀,非洲经济火车头南非目前遭遇的产业困境表面上看是由于劳资纠纷导致,背后则是政府部门在经济持续放缓之下陷入的两难——大幅加薪将持续增加调控通胀的压力,但任由僵局持续,则不利于该国吸引外资的环境。

泰国:消费者信心创9个月新低

泰国商会大学公布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由于受到投资者忧虑环球经济复苏缓慢、泰国政局前景不明朗等因素影响,泰国8月份消费信心进一步下滑,由7月的80.3跌至79.3,为连续5个月下跌,并刷新9个月新低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