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7:51: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水产品质量安全,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为基础,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切实加强水产投入品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加大市场执法监管力度,切实提高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年无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对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一步强化领导,配足人员,增添设备,建立我市“分工明确、措施有力、保障有效、运转协调”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二)加强对水产投入品监管。建立水产投入品备案制度,强化对投入品的监督抽查,坚决杜绝违禁药物的使用。重点查处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喹乙醇、环丙沙星、激素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对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查处率达到100%。
(三)强化对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建立水产养殖日志制度,全市主要养殖基地内养殖日志覆盖率达到100%;强化质量安全抽检工作,主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抽检率达到100%。
(四)建立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启动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检查验收、产地准出、市场自检、结果公示、产品退市、安全报告等配套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实现我市上市水产品安全标准的目标。
三、管理重点
(一)重点产品。突出对本地生产的小龙虾、斑点叉尾鮰等主要出口品种和四大家鱼、鲤鱼、鲫鱼、团头鲂、鳜鱼、鲟鱼等主要消费品种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查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喹乙醇、环丙沙星、激素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二)重点区域。突出抓好等四个渔业主要产区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对水产技术推广站、苗种繁殖场、水产苗种场、远大渔业公司、渔业有限公司等水产苗种场的苗种质量安全管理。
四、职责分工
(一)加强产地环境监测和投入品管理。
1、建立水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监测档案。在市内主要养殖基地设置监测点,监控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2、建立水产投入品备案制度。加强对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水产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督促投入品经营者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并保存其复印件。建立购销台账,载明投入品的名称、进货时间、来源、数量、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证号、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事项。杜绝禁用投入品的销售和使用,确保投入品的可追溯。(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二)全面推进健康养殖。
1、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的培训、示范和推广。大力推广安全用药技术和方法,指导水产养殖户科学防病、合理用药。指导、督促养殖户建立养殖日志。(责任单位: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2、加快精养鱼池标准化建设步伐,推进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与指导,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积极推进内检员制度,完善养殖场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水产局产业科)
3、强化水产苗种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苗种生产许可制度,督促苗种生产单位按要求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督促生产条件不合格、技术不规范的苗种生产单位加强整改。坚决杜绝苗种阶段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4、积极推行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制度。鼓励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养殖大户大力开展健康养殖,支持其申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创建我市水产名牌。(责任单位:市水产局产业科)
(三)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
1、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精神,逐步建立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配套完善我市水产品检查验收、产地准出、市场自检、结果公示、安全报告等相关制度,联合药监、卫生、工商等部门,共同抓好对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指导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2、强化对大宗水产品的质量抽检。以主要出口品种和市场消费的大宗品种为重点,以苗种生产和成鱼养殖过程中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喹乙醇、环丙沙星、激素等违禁药物为主要监测指标,加强产地水产品及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责任单位:市水产局产业科)
3、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强化养殖环节投入品监管,坚决制止使用禁用投入品的行为,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禁止未达到休药期的水产品上市。逐步建立渔业执业兽医和用药处方制度。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岗位责任制度、执法监管台帐制度、整改复查制度和查结案件公开制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做到“程序合理、处罚公正、高效利民”。(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四)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事故处置机制
1、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坚持重点监控与系统监控结合,加大对小龙虾、斑点叉尾鮰等主要出口品种和四大家鱼、鲤鱼、鲫鱼、团头鲂、鳜鱼、鲟鱼等主要消费品种的质量安全监测,对其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苗头性问题进行摸查,对可能暴发风险的危害程度,对产业和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提出预警和处置意见,提前作好应对准备,确保群众消费安全。(责任单位:市水产局产业科)
2、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精神,对可能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反应及时、依法处置、科学规范、措施得力”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程度,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局上下要充分认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农业部、省、市、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共同打造安全、合格的水产品。
1.1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广东省海丰县渔业生产从业者众多,由于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宣传力度不够,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法制和道德诚信教育缺乏,渔民和相关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仍然淡薄[1]。
1.1.1健康养殖理念宣传推广不够
由于政府部门宣传引导不够,一些渔民仍局限于传统养殖方法,缺乏科学、安全、健康的养殖理念。
1.1.2安全知识和法制教育缺失,质量安全意识淡泊
一是对水产品药物残留问题认识不够。由于渔业水域环境的外来污染,加上养殖自身污染,造成养殖水体重金属、石油类、挥发性酚和药物残留等指标严重超标,海洋赤潮频发,造成养殖病虫害多发。当病害发生时,为迅速控制疫情,养殖户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损失而滥施违禁药和使用不合格饲料,全然不考虑投入品是否安全、是否会造成药物残留,致使养殖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二是部分渔药和饲料生产商道德诚信缺失。由于利益驱动,部分渔药(饲料)厂家不能很好地执行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渔业投入品质量良莠不齐。有的滥用抗生素和添加剂,造成养殖水产品品质下降、养殖水体污染,通过养殖水产品的富集,进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并导致贸易摩擦、出口受阻。
1.2监管合力不强
由于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也不够完善,容易造成多头管理,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链条上,县渔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能狭窄,仅负责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渔药、饲料等投入物使用环节的监管,而整个安全环节中最重要的渔药(饲料)生产、销售环节则归口县农业(兽药管理)部门跨行业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客观上造成渔业投入品的管理和使用的混乱。一方面,渔药生产、销售仅靠兽药管理部门跨行业管理,普遍存在问题为人员少、力度薄弱等,因此实际操作中往往力不从心,造成渔药生产、销售秩序较为混乱,冒号生产、无证经营、生产出售禁用药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产品质量难以保证,而且直接或间接地误导了渔民群众的用药行为;另一方面,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多头管理,导致监管难以到位,管理效能低下。
1.3管理机构及执法条件落后
1.3.1机构及队伍建设滞后
海丰县水产品生产经营分散,涉及千家万户,监督检查点多面广。由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刚刚起步,目前,县一级渔业主管部门内部还没有专职的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日常的检查执法队伍都是临时抽调人员搭建,人员专业技术素质不高,监管队伍建设明显滞后,难以适应水产品安全执法监管的需要。
1.3.2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设施薄弱
由于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执法装备和检测设施比较匮乏。主要表现在海丰县在水产品安全方面的技术投入不足,造成检测手段落后,检测力量薄弱,日常监督检查只能对养殖池塘投入品进行现场检查,水生动物产品和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工作仍无法正常开展,为疫病防控和水产品安全监管带来一定困难[2,3]。
1.4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滞后
1.4.1渔业行政管理体系不完善
一是缺乏科学的养殖规划。部分地区养殖区域布局不合理,容量失控,池塘交叉感染,养殖自身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二是渔业基础管理工作落后。《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水产种苗许可管理、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建设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进展缓慢,全县水产养殖的基础管理数据库不全面,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难以普及到位。
1.4.2渔业标准化体系不完善
渔业水质环境质量、水产种苗、健康养殖生产及水产品加工等产业链条各个环节的标准化体系建设仍不够完善;地方适用标准制订及推广示范工作滞后;标准的宣传、执行力度不足,很多养殖生产者根本不重视标准生产,部分生产标准形同虚设。
1.4.3质量认证体系建设薄弱
广大渔业从业者对水产品品牌、包装、标识等现代质量管理意识淡薄,养殖企业原产地环境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仍处于空白。
1.4.4可追溯系统不完善
可追溯系统是指通过最终产品携带的信息来追溯产品的源头—水产养殖场或海上捕捞区域。
1.4.5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
进入市场或超市的水产品仍不能得到有效的检测。
2广东省加强海丰县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对策
要健全和深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尽快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促进渔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是当地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4]。
2.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水产品安全意识
政府要加强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借助报刊、网络等平台多渠道广泛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进一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和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渔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安全责任感,提高广大渔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对水产品药物残留危害性的认识,使抵制生产、经销和消费有质量安全隐患的水产品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2.2完善体制机制,增强水产品安全监管合力
2.2.1完善管理体制
明确渔业主管部门作为渔用药物、渔用饲料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使之切实担当起养殖投入物从生产、销售到投入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责任。
2.2.2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建议从政府层面,对目前分散在农业(兽药管理)、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进行全面梳理,理顺并完善渔药(饲料)生产经营、初级水产品生产、水产品加工及市场流通各环节监管的责任权限,做到各负其责、紧密配合,齐抓共管、抓出成效。搞好各个环节部门之间管理的衔接,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能力,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和责任空白区,增强监督管理效果。
2.2.3建立有效的举报投诉运行机制
建议设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系统,落实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互相监督,鼓励群众投诉举报,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水产品质量专项整治的工作氛围。
2.2.4整合基层监管资源,增强监管实效
探索建立有效的乡镇、村、基层水产技术推广站质量安全联络员机制,切实发挥基层监管作用。鼓励和支持建立水产专业协会和合作社,通过行业合作组织,推进行业自律。
2.3加强渔业部门队伍建设,提高水产品安全执法管理水平
政府要加大机构人员编制和财政预算的支持力度,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齐抓严打做好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测试机构、队伍的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执法监管水平[5]。另外,要加强基层检测监控点建设,可根据海丰县水产品生产的区域特点,在西片的小漠镇、东片的赤坑镇、北片的平东镇分别建立水产品安全检测监控点,配备水产品检测监控硬件系统,能对常见的水生动物寄生虫病、细菌性疾病进行初步诊断,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控能力。
2.4加强专项整治执法,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2.4.1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和渔用物资市场整治力度
强化海洋(渔业)生产环境监测与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药物的行为;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
2.4.2加强产地监督抽查
制定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抽检计划,以初级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及激素等禁用药物为主要监测指标,加强产地水产品及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保持对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建立和完善初级水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2.4.3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列入渔业主管部门日常工作日程,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对违法单位的查处,杜绝无证生产和非法使用违禁药物行为,严防违禁药物残留超标的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管台账、卷宗,落实违规行为整改结果验收制度。
2.4.4加强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管理,把好养殖产品源头质量关
水产品质量,首要环节在于苗种质量。对全县辖内的苗种生产单位开展地毯式执法检查,严格苗种生产许可制度和种苗出场检疫制度,对具备有生产条件、但还未领取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要限期领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按非法生产处理;对无证生产、违法用药和生产日志不全等行为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进一步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行为,把好质量安全源头关[6]。
2.4.5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疫体系和监管体系
以专项整治行动为重点,强化制度和网络建设,不断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疫体系和监管体系,坚持监管与服务同行,大力推行渔业标准化生产和水产健康养殖,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和品牌渔业建设步伐,努力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水产品。
2.5加强安全体系建设,提高水产品安全服务水平
2.5.1加强渔业管理体系建设
在对养殖容量开展广泛调查基础上,加强养殖的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养殖布局,实施“环境友好型养殖”,避免因高容量养殖而可能导致的对渔业环境的破坏,预防养殖品种大规模疾病的流行爆发及水产品质量的下降。依法加快《养殖使用证》等的发放进度,完善养殖基础管理。加强养殖设施的标准化改造,组织实施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行动计划,推进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加强养殖场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推进建立渔需物资的索票要票、生产活动记录、用药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等台账制度。
2.5.2加强渔业标准化体系建设
大力推广应用各类质量标准,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普及标准化知识,建立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渔业标准化体系。大力扶持渔业龙头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按照绿色、无公害水产品标准要求,加强对养殖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池塘的标准化改造。
2.5.3加强水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水产品质量认证,把认证范围由以往的水产加工行业逐步向水产加工和养殖并举的方向发展,使水产养殖企业实施产地环境和产品双认证。培育一批无公害基地、标准化生产基地、知名企业和品牌产品,使其做到有企业化经营、有注册品牌、环境检测达标、有标准或生产操作规程以及有完善的塘口档案。实现“按标生产、按标上市、按标流通”,使海丰县出产的水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明显提高。要规范认证行为,严格标识管理,完善名牌水产品的培育、认定和质量跟踪机制。
2.5.4加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特别规定》是在我国不断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的大环境下,继多部关于食品等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后,又一项进一步增强制度保障的有力措施。《特别规定》不但对生产经营者、销售者的经营和销售活动的安全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对管理者的责权和相互协调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其内容特点可以概括为: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加大处罚、保障安全。明月责任,提高了管理者和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从生产和监督环节提高了产品安全的责任意识;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确保产品安全管理过程的衔接和管理程序的完整;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可以有力地震慑违法生产和生产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加大处罚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安全,《特别规定》中增加了对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招回要求,重申了生产过程实用的原料、辅料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强调了发生产品安全事故后的应急处理等措施,都是为了最终确保进入市场的产品质量的安全。
2、《特别规定》将有效解决以往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产品对象内容更加丰富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的定义:“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等产品”,主要针对的是初级产品。而在《特别规定》中,对产品的规定,“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保障人体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扩大了水产品对象内容,原料为水产品且与人生命安全有关的各种产品。
2.2增强了对生产经营者的法拉第约束力
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健康养殖制度还没有完全落实,对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验行为,多为指导性为主,并且管理和处罚往往是针对已经生产的水产品,不能从生产源头上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特别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并加强了处罚力度,并将处罚延伸到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2.3明确了管理部门的权责
法律、法规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没有明确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职权,对滥用职权或其他渎职行为也没有进行具体的职责规定。《特别规定》对适用处罚的违法行为和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规定了不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责任和处理办法。这充分体现了权责的平衡,在增强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的同时,也增强了对管理部门自身执法行为的监管。
2.4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得以加强
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由于水产品生产、运输、销售各环节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各部门之间职责重叠,部门之间协调不足。《特别规定》专门就部门之间管理的衔接和管理程序的完善进行了规定,提高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能力,增强了监督管理效果。
3、《特别规定》对今后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义
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更加重视
《特别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全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职责明确,必将使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更加重视,促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专项管理办法,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也将随着管理办法的出台得以加强。
3.2对水产品质量的管理有了新的要求
《特别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规定了部门之间的协调,这都将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力度,同时要求逐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标准化体系制定、水产品质量市场准入体系建设、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地制定管理规定和有效的预警、监督、管理机制的形成将势在必行。
水产品质量的安全管理是《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随着《特别规定》的颁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能必将逐步加强,作为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应该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献一份力量,为人民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转贴于
参考文献:
[1] 黄家庆.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策[J]科学养鱼, 2003, (01) .
[2] 郭国防 ,王雄 ,朱天武. 积极应用HACCP体系 提升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J]科学养鱼, 2004, (08) .
[3] 刘新山,高媛媛,李响. 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问题[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9, (01) .
水产品在中国饮食当中具有很重要地位,主要包括鲜活品如鱼、虾、贝、藻和相关的加工品。但由于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大量使用药物,导致淡水域和海洋污染严重,有害物质通过水产品间接进入人的身体,从而对人的健康造成威胁。我国作为水产品生产和出口大国,不仅成为餐桌上的一道美食,大大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是由于水产养殖业大量使用化学药品,集约养殖程度较高,化水产品在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随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和养殖集约化程度的提高,从而导致水产品病害率增高,水产品质量降低,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逐渐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
一、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1)渔药残留。导致渔药残留的主要原因是不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和治疗疾病药物。由于渔业生产者对国家的规定要求不熟悉,安全意思不高,违规操作,超标使用药物或者使用禁用药物,如己烯雌酚、孔雀石绿、呋喃西林、呋喃唑酮、氯霉素、磺胺类,从而导致药物残留超标。今年来水产品禁用药物超标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对水产品和人们的身体健康都构成了威胁。主要的危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毒性作用。人类作为食物链的顶层,药物残留通过食物链,在人体体内聚集,最终损害人体机能。如氯霉素可会提高白血病产生的几率,还会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磺胺类会损害人体肝功能,引起血小板减少、粒细胞缺乏、引起溶血性贫血症等,还会损害肾脏,对过敏体质的人,会引发皮肤瘙痒症或者血管性水肿,甚至会导致死亡。第二,致癌、致畸作用。三苯甲烷俗称孔雀石绿,主要化学结构是,苯基亚、甲基和次甲基,受苯环的影响,三苯甲烷活性加高,容易生成三苯甲基,三苯甲基会诱发脂质和肿瘤过氧化,而且会抑制谷胱甘肽S转移酶的活性。于此同时,孔雀石绿导致软体动物的不同程度的发育畸形。因此,长期使用孔雀石绿含量药品会增加癌症、发育畸形的可能性。第三,耐药菌株。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大量使用抗生素会导致耐药菌株,从而在食物链中相互传递,导致生态系统中细菌、动物和人类的耐药性,从而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弥补的破坏,也严重危害了人类的健康。第四,过敏反应。呋喃类鱼药、四环素磺胺类和氯霉素等化学物质,对过敏体质的人,会造成过敏反应或者休克,严重时会导致死亡。(2)水产养殖业水域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随着水产养殖密度的加大,养殖业的生成效率也不断提高,但是养殖户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模式,造成养殖水环境日益恶化,由于养殖水池中残留药品、饵料、浮游生物、腐烂的水产生物等,使养殖水体中出现硫化氢、氨氮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造成水质恶化,大大降低了水产品质量,水产品质量令人担忧。(3)水产品流通环节的污染。在水产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工业碱双氧水、甲醛等违规药物,从而造成水产品的污染,使危害人体健康。(4)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法律机制也不健全,常用的法律有《渔业法》、《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由于市场监管力度不足,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有待提高。目前只有北京上海等少数城市建立了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二、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
(1)加强渔用饲料管理。合理使用规定药物,严格控制药品残留限量,禁止使用禁用药物,推广健康养殖模式。各级渔业水平管理部门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和药品使用监督工作。(2)完善水产品监督管理体系。第一,加强水产品幼苗检验工作,完善水产品抽检机制,各级主管部门应该加大管理力度,适当合理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对水产品产品质量、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完善水产品质量标准。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还不完善,加大水产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从而为水产品安全管理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保障相关工作的实行。第三,完善水产品质量监督制度。采取有效手段如召回制度、应急体系对水产品养殖渔业用药、水域环境的进行监督;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建立统一的水产品数据库,并定期收集检验数据;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主,建立疫病防治体系。第四,完善水产品相关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水产品监管工作的基础,只有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渔民和公民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食品安全的日益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人们不但对各类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的关注越来越多,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中国作为水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大国,只有积极探索水产品可持续发展路线,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才能提高我国水产品在世界中的竞争优势,才能使人们吃得放心,从而促进水产品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二朋.消费者食品安全风险认知与信任构建研究[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2(3)
[2]丁晓明.对水产健康养殖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渔业质量与标准.2011(3)
[3]孙建富,鹿丽.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探析[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4]孙震,钱和,陈峰.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J].食品科技.2007(2)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宣传教育、规范引导、执法监督、强化服务”的原则,以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养殖生产行为,增强企业责任意识,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环节的违法使用行为得到有效禁止,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水产苗种场持证率达到100%,“三项记录”和投入品索证索票实施率100%,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对象:全市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渔业标准化示范区、网箱出口鱼类养殖基地及水产苗种企业。
(二)重点品种:南美白对虾、鲈鱼、美国红鱼、海水养殖贝类等产量大或质量安全存在隐患的品种。
(三)整治指标: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
四、整治任务
(一)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大排查。
根据历年来初级水产品抽样检测结果以及环境检测报告、生产档案的记录、季节性病害等相关资料,认真排查从养殖前的准备到上市销售前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苗头性问题,对可能引发的风险和造成的影响危害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和处理意见。排查的重点对象为全市“三品一标”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渔业标准示范区、渔业精品园、规模养殖大户及水产种苗企业。
(二)加强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
进一步健全种苗生产单位数据库管理,摸清全市水产苗种场的基本情况。在繁育季节针对重点育苗单位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检查苗种场是否依法取得水产种苗许可证、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完备;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药情况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逐步建立苗种附证(生产许可)销售制度。继续配合市海洋与渔业局做好我市南美白对虾种苗的抽检工作。
(三)落实养殖单位责任意识。
积极推进产地准出和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力度,引导养殖单位主动落实相关制度和标准,建立生产动态数据库,按照风险隐患程度,建立生产单位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四)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继续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和监督抽检,今年完成220批次以上。实行检打联动、查检结合、对发现“三项记录”不全、使用违禁药物或抽检不合格单位依法查处。
(五)启动我市水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选择一家水产养殖企业作为市水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依托市无公害水产信息网,建立水产品可追溯公众服务平台,实现其生产的初级水产品质量可追溯、公众可网络查询。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我局统一部署,完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直接抓。要切实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实到实处。
(二)突出工作重点,提升整体水平。要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重点,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薄弱环节、突出问题,排查隐患,集中力量开展整治,从根本上、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问题,确保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任何不和谐的因素都可能成为阻碍我国改革与发展的绊脚石。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实现社会平稳持续快速发展,更是为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后者才是根本目的。换言之,人民生活是否幸福应是衡量和谐社会的最重要指标之一。幸福的定义没有统一标准,但毫无疑问,“吃安全的食物,喝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是人民获得幸福感的最起码条件。是人民获得幸福感的最起码条件。近年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频发生,从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开始,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着亿万国人的神经,仅2011年我国便发生包括瘦肉精、染色馒头、牛肉膏、毒豆芽、塑化剂风波、地沟油等令人闻之色变的数十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现阶段,防范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
一、制约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的主要原因
相比而言,尽管历史上也曾发生贝毒素中毒、氯霉素等药物残留事件等,但总体而言,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趋稳向好,尤其是在养殖环节上,近几年并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这既要归功于我国水产养殖业生产方式转变、产业素质整体提升,又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加强、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密不可分。然而,客观的讲,由于受渔业特殊的千家万户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基础条件限制,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集中表现在药物、重金属的残留,而制约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的一些深层次因素也并未消除。一是市场失灵。市场被认为是人类创造的最引人瞩目的制度之一:某种商品的需求增加或减少将导致该产品市场价格上升或下降,由此引起资本、劳动力等要素流入或流出该部门,产品供给增加或减少。资源正是在这种不断地流入或流出中实现了有效配置。然而,当存在外部性、垄断或信息不完全等情况时,市场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功能将出现失灵。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时,市场将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具体到渔业行业,生产者提供的高质量和低质量水产品同时在市场出售,而产品质量信息并未有效传导至消费者,消费者无法准确区分两者,在屡次花高价钱买到低质量产品后,消费者宁愿使用低价钱买低质量产品,导致高质量产品市场空间受到挤压,最终被赶出市场。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就要生产者和消费者公平、充分地博弈,即消费者要完全了解产品信息,从而做出选择。这就需要第三方(主要是政府)实施干预。二是生产方式落后。我国水产品生产至今仍然主要由一家一户的传统生产方式支撑,标准化、规模化水平较低。除了无法适应社会化分工要求及无法应对日益增加的市场风险外,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还在两方面直接影响到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一是无法适应不断提高渔业生产要素水平的客观要求。在苗种的改良、饲料和渔药品质的改善、大型渔用机械的购买和使用等方面,传统的小生产者都显得无能为力。二是不利于渔业科技进步。小生产者占有的资源和资本都是有限的,自身科技素质也较低,没有能力去运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而由于推广困难,新技术的进一步研发也受到限制,导致恶性循环。三是监管体系建设滞后。监管体系建设的滞后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主体不清,监管环节缺乏统筹与协调。在监管主体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分解在渔业、工商、质监、卫生、环保等部门,即多部门监管。这种监管方式虽然调动了不同部门的监管力量,但由于在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并未有具体区分产前、产中、产后因素,更未对具体的环境、投入品以及产品本身的职能管辖做详细区分,主体不清、职能不清经常导致“齐抓共管”变成“齐抓不管”。在监管环节上,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都可能产生质量问题,而这些阶段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由于部门之间信息不畅,缺乏统筹和协调,不可避免地出现执法漏洞。二是基层监管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基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技术、方式、方法、手段、条件等不足,对监管工作本身的监督不够等方面。四是科技支撑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水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落后。以渔药为例,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便是药物残留问题,包括使用禁用药物及滥用准用药物。禁用药物的使用反映了高效、低残留新型替代渔药的缺乏,滥用准用药物则反映了生产者病害防治技术水平的低下。二是水产品质量标准检测技术落后。检测技术是否准确、便捷、经济直接影响监管工作的成效。五是环境日益恶化。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工业三废、城市生活废弃物排放,以及生产者自身的非科学生产,造成水环境的日益恶化。在这种环境下生产出来的水产品很难“出淤泥而不染”。许多重金属残留问题即是由于水体遭到污染,而许多药物残留问题也是水环境恶化导致病害易发多发后过度用药导致。此外,日益频发的环境突然事件也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构成压力,去年渤海康菲溢油事故即是一例。
二、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安全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的”这句话毋庸置疑,然而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刚刚起步的时候,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完全寄托于生产者的诚信及行业自律未免异想天开。安全的农产品固然是生产出来的,但这个生产过程必须置于严密的监管之下,不仅如此,其加工环节、流通环节乃至进入饭店端上餐桌前都必须置于严密的监管之下。水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同样如此。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也正面临着新形势和新要求。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众要求越来越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国民众的食品安全消费意识越来越高。近几年,食品安全一直和房价、贫富差距、反腐倡廉等问题并列为两会热点,而据《中国食品安全报》调查,目前逾九成民众对食品安全不满。此外,随着我国水产品产量的进一步提高,民众对水产品的消费需求也越来越从“吃得起”向“吃得好、吃得安全”转变。二是外部市场要求越来越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至今未能解决,今年欧债危机又再次降低了各国对经济发展的预期。在此背景下,许多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就食品和农产品而言,质量安全问题成为设置技术壁垒的最有效手段。近几年,我国许多农产品对外贸易出现逆差,虽然水产品依然保持贸易顺差且有所增长,但部分品种的水产品出口并不容乐观。三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对质量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和媒介的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大大提升。以微博为例,微博的产生不仅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还改变了以往纸媒单向传播的传播方式,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这一方面有助于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传递,另一方面又使得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质量安全监管员”去发现质量安全事件。而质量安全事件一经曝光且迅速传播后,往往对整个行业和产业构成威胁,甚至带来灾难性和毁灭性的打击。
三、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应当说,一些制约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的深层次因素在短期内还难以一下子改变,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也可以说将伴随整个现代渔业发展的过程。要解决好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说,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关键是要转变渔业发展方式,严格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把水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发展现代渔业的一个重要基础,统筹好数量、质量和效益之间的关系。然而,这并非一朝一夕之功,生产者也不会去主动改变。那么如何推动这一进程呢?一靠市场经济的完善,即优胜劣汰;二靠行政手段,即深入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当前,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提高、改进空间:一是健全基层监管体系。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面广量大,任务艰巨而繁重。要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基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作用。而目前由于机构不全、队伍不齐、经费不足、手段不够,很多工作难以完全落实到位,出现了“上热下冷、上紧下松”和监管责任不落实的现象。因此要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健全基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形成有条件的基层有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没条件的地方有“有职能、有人员”的工作体系。针对流通环节出现的“糖干参”问题,山东省烟台市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监管联动机制,逐级设立水产品安全质量协管员,签订海参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实行网络化管理。要明确基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强化监管责任定期考核,同时不断提高基层监管机构的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湖北省大力开展目标责任状考核制,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监管责任,在年度目标考核、评先表彰和项目安排上,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以制度促监管。二是强化部门协作。现阶段我国分阶段、多部门监管的体制短期内难以有根本性改变。在此情况下,必须强化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及时消除各环节领域的风险隐患。通过综合协调整合分散的监管力量和资源,形成有效合力,尽可能实现全过程无缝监管。今年,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了《关于流通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明确将建立合作体制机制,在互通信息、联合执法、共同处理流通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实现检测资源共享,共同推进水产品标识和市场准入管理等方面进行广泛合作。这种做法值得鼓励和推广。三是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探索建立水产品可追溯系统。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制度,是快速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通过市场准入形成倒逼机制,增强水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生产、诚信经营。
目前全国十余个省市先后启动了水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但由于水产品生产的特殊性,涉及主体多元且关系复杂,技术支撑与管理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实施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现阶段推行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明确重点,逐步实施,从大中城市起步逐步扩大到中小城市,从水产品批发市场起步逐步扩大到加工企业、餐饮消费单位等,从主要水产品起步逐步扩大到一般水产品;要统一标准,加强检测,对现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予以整合,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国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以此为依据,加强监督抽查检测,同时加快认定推广快速检测方法和设备,强化检测技术支撑。严格监管、执法和处罚仍是市场准入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湖北省在推行市场准入制度时按照先大后小、循序渐进的要求,从中心城区的区域连锁大超市、批发市场的衔接抓起,明确市场主体责任,完善市场准入流程,采取派驻、自设的形式配备专业检测设备和人员,实行产品来源和检测信息公开。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实行例行监测和通报制度,对检测不合格的立案查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可追溯系统作为“食品生产、加工、贸易各个阶段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可以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快速有效地查出问题所在,实施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由此来提高产品质量。目前在我国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还面临着行为主体参与意识不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管理不完善、信息记录和服务能力不规范、市场信任度较低等问题,要通过责任主体划分、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记录和标识体系、完善可追溯平台建设等逐步加以探索推进。四是加强科技的支撑保障作用。主要加强以下两方面科技的研发与推广:水产品质量标准检测技术的研究,研制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规则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相关技术,开发准确、便捷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建立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体系、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相关的技术开发标准等;
水产品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包括研究无公害等水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研究产地环境控制技术,研究饲料、渔药等投入品,研究病害防治、养殖管理技术以及产后加工、包装、运输控制技术等。以上仅是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然而,我国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不足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政府自身特性和能力的局限,也有我国现实条件下制度的惯性依赖。一个科学合理的监管局面应该呈现五方面的力量,即政府、企业(行业)、媒体、NGO和消费者。然而我国现实情况是,媒体观点和行动不独立,NGO缺乏产生和发展的土壤,消费者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常常无法团结起来而陷入集体行动的悖论。目前,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还不具备形成一整套监管体系的能力,对质量安全事件更擅长质疑和批评。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忽视这方面诉求和潜在的力量。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结构分化、利益主体多元现象不可避免,起码在监管领域,传统的全能政府控制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进步和社会需求。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者、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各相关非政府组织,多元的利益主体要求一种开放、动态和多元参与的监管模式,以自主性取代过去那种强制公民接受由政府监管者所限定的整套服务体制。因此,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政府要在坚持监管的主导地位,完善自身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积极引导、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作用,实现各主体间的互促合作、相互监督,共同推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实现。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因地制宜、分类监管、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方针,坚持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水产健康标准化养殖,加强从水产品生产到上市销售的全方位监管,认真排查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监管、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针对存在的问题,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我县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突出整治青、草、鲢、鳙、鲤、鲫鱼等常规养殖和消费品种,严查各种违禁药物特别是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的违规违法使用。
(二)重点单位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单位、水产苗种生产单位以及有规模的水产养殖户,重点养殖户。
(三)重点品种
水产品、兽药、鱼药、饲料、鱼饲料、鱼饲料添加剂等。
(四)重点区域
水产品年产量10吨以上的渔业养殖乡镇,水产品年产量0.5吨以上的水产养殖户(重点是池塘、坝塘),一天销售量30公斤以上的水产经销户,对水产品加工企业、水产饲料加工企业,各类水产品销售户(含池塘、坝塘边销售),农贸市场水产品销售点,水产养殖户等进行整治。
(五)重点内容
对辖区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户)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水产养殖单位(户)是否办理水产养殖证,是否有水产品生产经营资格,水产品生产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水产品流通经营进、出货检查验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使用记录等,依法查处伪劣、劣质、有毒有害及其他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品生产经营秩序。
三、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使全县水产品及水产品安全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水产品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全县水产品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县城水产品市场、鱼饲料、鱼药经营销售商店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鱼药、饲料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
(三)严格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依法应领取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户)持证率达到90﹪以上。
(四)健康养殖示范、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单位(户)、水产苗种场等三类生产单位(户)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内控措施,监管率达到100﹪。
(五)在国家统一组织的水产品质量监管抽查中,产地药残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
(六)渔业部门内部“分工明确、措施有力、保障有效、运转协调”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自产水产品阳性样品查处率达到100﹪,省外入我县水产品阳性样品的追溯查处工作有重大突破。
(七)主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摸查工作有效推进,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增强。
(八)加强对全县水产养殖户,流通经营销售户的监管,水产品生产、经营销售单位(户),逐步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九)水产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水产品生产、经营销售建立质量档案和安全监管档案。
(十)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户养殖、经营销售建设工作。
四、主要工作和具体措施
(一)深化水产品安全目标责任制
各站所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站所、相关人员、水产养殖户,经营销售户,确保工作目标全面完成。
(二)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
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回访复查,督促指导水产养殖单位(户)完善和落实饲料、鱼药、添加剂索票索证、购销台帐、申报登记备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针对在水产养殖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继续对非食用物质、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整治,坚决依法打击在水产养殖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各站所要确实下移监管重心,加大水产品市场监管力度,强化水产品市场日常监管,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农村水产品市场专项整治。加强水产品的养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重点抓好农村水产品的养殖、集贸市场的监管。强化城乡集贸市场的质量安全及监督抽查,经检验不合格的水产品要公告和清出市场,并查清其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查溯源,一查到底。
(四)加强水产养殖环节安全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鱼药残留专项整治,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高毒高残留兽用鱼药、农药,普通兽用鱼药、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高残药品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药物行为;查处在饲料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文号、无产品标签的3无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用鱼药产品行为;严查水产养殖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推广使用抵残高效农药、兽用鱼药,规范养殖行为,积极推进无公害养殖。
(五)加强水产品流通环节安全专项整治
强化流通环节索证票索票和进货台帐两项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落实,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地区域、重点经营户、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水产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严把水产品质量安全关。加强农村水产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突出抓好水产品的养殖、销售环节的整治,严厉查处经营销售劣质、有毒有害水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重要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水产品安全专项整治
结合“春节”、“火把节”、“国庆”、“中秋”等重要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水产品消费特点和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认真开展水产品市场专项检查整治,依法查处假冒、劣质、有毒有害的水产品及其他的违法行为,净化节日食品市场,确保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七)加快推进水产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建设是保障水产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治本之策,也是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各站所要在认真总结20*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水产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水产养殖单位(户)、经营销售户建立质量档案和质量安全监管信用档案,不断强化水产养殖户、经营者的信用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建立起以法制和道德为基础的水产品安全信用体系。
(八)积极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户养殖、经营销售建设工作。
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引导水产养殖户、经营销售户建设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试点工作,加强农村水产品现代化流通监管责任及群众监督的建设,积极探索农村水产品安全监管的新方法、新机制和新措施,促进水产品安全责任体系和质量体系逐步完善,各项监管措施进一步落实,水产品的生产养殖、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五、整治任务
(一)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加强渔业科技下乡入户、技术推广与培训工作,大力推广安全用药技术、方法,指导水产养殖科学防病,合理用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积极推进建立渔业执业兽医和用药处方制度。推进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完善养殖场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加强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科学指导水生动物疫病防控。
(二)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全面摸清水产苗种生产基本情况,实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行为,加强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和执法监管,提高水产苗种质量。指导和督促苗种场建立健全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具备生产条件的苗种生产单位和养殖户要在这次整治中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按非法生产处理;对生产条件不合格、技术规范未建立的苗种生产单位、养殖户,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
(三)加强水产品质量监控检测。按照国家农业部的安排,配合省外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搞好水产品产地监督抽查和例行监测外,以孔雀石绿、绿霉素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为主要监测指标,重点乡(镇)要组织开展产地和市场的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四)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各站所要将水产品质量安全作为渔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内容,按照“规范、引导、监管、服务”的原则,以水产苗种生产合法性、养殖企业生产记录制度建立情况、投入品使用情况和阳性样品查处为重点,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杜绝无证生产和非法用药行为,督促生产单位加强整改,严防不合格水产品上市销售。
(五)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摸排。以青、草、鲢、鳙、鲤、鲫等常规养殖消费品种和罗非鱼为重点,对其养殖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摸排,对质量风险程度、危害情况以及产业、市场、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提出预警和处置意见,进行专项整治。
六、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5月1日—5月31日)为动员布置阶段。各站所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对2009年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周密的安排布置。
第二阶段(6月1日—11月3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各站所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县水利局水政办、水产站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为总结检查阶段。各站所要认真总结本年度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县水利局组织对以上工作进行考核,纳入年终考核评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站所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将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要按照权责明确、监督有效和保障有力的原则,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各站所长要对辖区内开展2009年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并逐级抓好考核。对工作不扎实、措施不力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各相关站所要树立大局观念,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围绕整治方案的目标和重点,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养殖户和重点区域,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严肃打击查处。对于跨部门、跨地区的大案要案,要搞好联合执法。各站所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同时要加强和相关行业组织、群众团体、新闻媒体之间的协作,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不断提高监管质量。
(三)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各站所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和国家、省、州、县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精神,通过采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和质量信息,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重质量、守信誉的典型,曝光典型食品案件等措施,正确引导消费,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打击伪劣、劣质、有毒有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典型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四)强化沟通,畅通信息
各站所要加强协调和信息沟通,及时报送有关整治信息,特别是整治期间发生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报告。县水利局要加强全县水产品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及时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按要求公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查验信息和警示信息,引导公众科学消费、安全消费。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养殖、经营销售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制度。开展水产养殖、经营销售示范活动,推动养殖单位(户)、经营销售单位(户)落实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信誉意识,进一步推动食品放心工程。
(六)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能力
加强食品风险监测预警,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落实预警监测措施,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和强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通过专项执法行动,引导和规范水产养殖生产秩序,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合格率保持在97.5%以上,水产品抽检药残超标案件查处率达100%,保障我区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检查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用药、生产和销售等“三项记录”的情况以及养殖生产过程的饲料投喂、渔药使用等的合法性;
(二)查处农业部、省级产地(苗种)监督抽检药残超标案件;
(三)配合农业部、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产地水产品(苗种)
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三、行动安排
区执法大队要根据本辖区的特点,在组织开展日常执法的基础上,结合水产养殖以及重大节假日,农业部、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产地水产品(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具体行动安排如下:
3月,第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参加省市县三级联合执法,重点对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药残超标单位进行查处。
4月,第二次联合执法行动,参加市局、市支队组织开展的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5月,配合省总队开展执法督察工作,开展药残超标生产单位查处工作。
6月,第三次联合执法行动,参加省市县三级联合执法,重点对农业部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药残超标单位进行查处。
7月,第四次联合执法行动,参加省市县三级联合执法,重点对农业部2014年第一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药残超标单位进行查处。
7月底,总结并通报上半年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情况。
8月,第五次联合执法行动,参加市局、市支队组织开展的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9月—10月,第六次联合执法行动,参加省市县三级联合执法,重点对农业部2014年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药残超标单位进行查处。
11月,配合省总队开展执法督察工作,开展药残超标生产单位查处工作。
12月,总结并通报全年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
今年,中央提出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食品安全,省政府也要求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率和责任追究率要达到100%,对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镇街海渔(水技)站、办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属地、行业监管责任意识,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明确责任部门、具体任务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有效解决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强化日常监管
各镇街海渔(水技)站、办属各单位要深入掌握辖区水产养殖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结合专项执法行动和监督抽检开展水产养殖单位的日常巡查,并认真做好执法台帐(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检查记录、整改和处罚情况等);执法检查要充分发挥配备有水产品药残快速检测设备的技术手段,重点对健康养殖场、无公害产地等企业进行抽检(具体检测计划见附件),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苗头性的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水产品 冷链质量 评估指标 构建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果,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水产品贸易额逐年递增,人们对水产品的消费需求也日益攀升。2011年,中国水产品的消费量达到了5636.91万吨,同比增长了3.98%(吴春丽,2012)。由于水产品品种繁多,水产品质量安全也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而冷链能够对水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薄弱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水产品质量上的新鲜度,避免出现较大的变质、腐败。
水产品冷链质量概述
水产品作为消费者需求量最大的食品之一,长期以来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水产品在流通过程中如何保障其质量安全、降低水产品的腐损率、加强质量控制,又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需要研究的课题。毋庸置疑,影响水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就是其易腐性,因此如果从水产品的捕捞、流通加工、储运,直至消费的各个环节都处于规定的低温状态之中,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水产品变质和污染,从而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目前,我国水产品冷链质量研究还属于初期阶段。在我国水产品进入冷链流通领域的比重只占全部水产品的23%左右,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低近70%。很多水产品由于在物流过程中没有或未完全进行冷冻冷藏处理甚至没有使用冷藏设备,不但损耗严重,而且造成水产品保鲜成本加大,进而增加了整体成本投入。进一步来讲,我国水产品冷链行业到现在为止未有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一些不合格、资质不达标的企业趁虚而入,进入到冷链行业当中,甚至有的企业为节约资金,采用简单、简易的方法储存水产品,造成水产品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致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只有从各个环节上对水产品进行冷链质量管理,才能整体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进而使消费者放心购买、食用水产品。
水产品冷链质量评估指标分析
(一)水产品冷链质量评估指标的建立
冷链作为保证水产品质量的有效方法和最先进的物流方式,能够解决食品特别是生鲜食品的质量问题,提供最好的品质保证。现今,我国越来越重视对冷链的发展,但由于我国冷链发展起步较晚,缺少规范、完善的冷链标准,冷链的应用推进不广泛,尤其是许多地方区域没有统一、科学、客观合理的水产品冷链质量评估体系,导致其在发展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水产品冷链质量的评估指标进行分析:
第一,从现有的评估指标当中提炼。我国在食品及农副产品领域中均制定了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评估体系,企业结合这些标准和体系制订了属于自身的评估指标。通过不断的实践修正、完善,各项评估指标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操作性,水产品冷链质量评估体系可参考借鉴。
第二,先整体再局部的角度出发。水产品冷链质量评估指标的考虑是一个综合性、整体性的问题,不是单纯的从水产品的评估出发,还需要从冷链质量管理角度进行补充性评估。通过整体考虑,再从局部入手,对水产品冷链质量的许多方面建立子评估体系,可以从侧面反映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体的冷链质量水平以及消费者接纳度,甚至能够反映出水产品冷链质量的发展走向和前景。
第三,评估指标选取必须科学。水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自身的鲜度决定它的质量品质。因此,水产品的冷链质量评估指标必须结合我国冷链标准,对水产品冷链有一个客观的反映及评估。指标的选取必须以科学为依据,不但内容充分,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准确反映实际情况,需有科学、规范的计算方法。
第四,可操作性原则。水产品冷链质量指标评估系统应力求达到层次清晰、指标精炼、方法简洁,使之具有实际应用与推广价值(赵英霞,2007)。为此,选取的指标要具有可操作性,指标应含义明确且易于被理解,指标量化所需资料收集方便,能够用现有方法和模型求解。
(二)水产品冷链质量评估指标的设置
低温是水产品保存的关键条件,特别是对低温要求更严格的深水鱼类、贝类等,其冷链要求更高。因此,评估指标的设置既要充分反映水产品冷链的特点,又应以指标的科学性、统一性、实用性为原则。选取的指标要符合水产品冷链质量的内涵、特征和基本要求。影响水产品质量的因素有诸多方面,本文基于综合考虑,选取从水产品整体性、特殊性的角度出发,即对水产品从捕捞环节开始即要进行低温冷藏处理,直到销售终端环节的全过程进行指标分析,如图1所示。
通过对图1已有参考文献的研究,进行实证分析后选取所用的评估指标。以水产品冷链质量为总目标,以一级评估指标中的捕捞指标、运输指标、加工指标、储运指标、销售指标为准则层,并对该五个指标进行分解,通过对每个指标综合分析,设置各指标下的重要子评估指标即二级评估指标,以及对二级指标的细化三级评估指标。以此总结归纳出一套以冷链质量评估为核心的水产品评估指标体系。它包括5个一级评估指标(捕捞指标、运输指标、加工指标、储运指标、销售指标)和9个二级评估指标。同时为使指标更细化,本文设置了三级评估指标55个。具体指标设置如表1所示。
水产品冷链质量评估指标的设置,能够反映出水产品企业在冷链方面的质量品质,与地方、企业自身的发展息息相关。同时,也提供了对地方、企业经营的检验标准和尺度,有利于提高水产品流通行业整体水平(胡求光,2009)。
水产品冷链质量评估体系构建分析
对于水产品的冷链质量评估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而我国对于水产品冷链质量评估方面的研究正处于初期阶段。因此,选择评估方法必须科学合理,考虑到水产品质量的特殊性、冷链的重要性,为使质量评估结果有效,本文所选取的评估指标较多,并且每级评估指标的因素互不相同,对此采用层次分析法(简称 AHP)和模糊评价法(简称FCE)对水产品冷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综合构建分析(刘琳等,2012)。
(一)评估指标U和评语集W
首先,确定评估指标集U即因素集,其中评估指标集U={U1,U2,…,Un}是评估因素Ui(i=1,2,…,n)所组成的集合,Ui是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层级来列入。Ui={ui1,ui2,…,uim},其中 uij(j=1,2,…,m)表示为第 i 级评估指标中的第 j 个评估指标。
其次,设定评语集W。为使评估结果便捷,在此采用优、良、中、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评估结果,分别用W1、W2、W3、W4表示。在综合考虑评估指标的各方面因素后,所构成的评语集为W={W1,W2,W3,W4}。
(二)采用AHP法确定评估指标的权重
首先,通过对指标建立判断矩阵。本文用A记为判断矩阵,分别对各层级建立判断矩阵。采用德尔菲法进行抽样获得的元素用aij表示,其中i=(1,2,…,n),j=(1,2,…,m),所构成的矩阵通式为:
然后,运用AHP法确定评估指标权重值。对判断矩阵每行的全部元素采用近似计算法求得几何平均值vi,其中,,i=(1,2,…,n),j=(1,2,…,m),求出v=(v1,v2,…,vn)T。
其次,对vi进行归一化计算(李峰平等,2006),即为所计算的权重vi,得出,i=(1,2,…,n),所求得的特征向量即权重向量v=(v1,v2,…,vn)T。在此设最大特征值为λmax,并对判断矩阵的λmax进行计算,其公式为:
最后,对判断矩阵一致性指标进行计算。首先进行一致性比率,,其中RI为同阶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CI为一致性指标。CI越小,表明判断矩阵A的一致性程度越高。一般来说,CR≤10%则表明可以接受,进而得出各个权重。本文假设评估指标集对水产品冷链总质量的权重为C=(c1,c2,…,c5),,ci≥0,各个评估指标的权重ci=(ci1,ci2,…,cij),cij表示 uij 在 Ui 中所占的比重,且∑cij=1,cij≥0。
(三)对模糊矩阵构建并计算
本文的主评估指标集即一级指标为Ui(i=1,2,3,4,5),对此构建模糊评估矩阵。所得到的模糊评估集用Di表示,i=1,2,3,4,5。对Ui(i=1,2,3,4,5)下的指标Uij进行考虑,判断隶属它的第x个评语 Wx(x=1,2,…,4)的程度为 Wijx,那么相对Ui的模糊矩阵Ri(i=1,2,3,4)就为:
其中,n为层级中分类评估指标数目,即二级指标,i=(1,2,3,4,5)为层级评估指标数目,也就是U1,U2,U3,U4,U5。由通过Di=ci·Ri得出评估指标层各指标的模糊综合评判集合,即Di=(di1,di2,…,di4),其中,。计算评估对象的模糊评价矩阵为:,其中,,对D作归一化计算处理。最后通过FCE分布法即可对水产品冷链质量作出评估。
综上所述,本文以水产品冷链质量的整体环节考虑为基础,对影响水产品冷链质量的主要因素进行提取分析,作为质量评估的参考指标,通过水产品冷链模型的建立,明确水产品冷链质量评估的内容。采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评价法相结合的方式,对水产品冷链质量评估指标进行评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为水产品企业实际应用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本文实际的数据需通过相关应用进行提取。鉴于我国现行的冷链质量标准,未明确规定水产品所使用的质量评估指标,因此本文评估指标的选取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在实际的应用中难免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使用过程中建立更科学、更标准的评估指标。
参考文献:
1.吴春丽.2012年中国水产业及远洋渔业市场供需分析[EB/OL].[2012-08-09] .
2.赵英霞.中国农产品物流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J].商业研究,2007(1)
3.欧盟委员会.欧盟海产品质量要求[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8)
4.肖静.基于供应链的食品安全保障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5.胡求光.基于供应链的水产品物流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章养殖管理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十二条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第十六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增殖管理
第十八条渔业增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生态、分级实施的原则,通过放流、底播、移植、投放人工鱼礁以及划定渔业增殖保护区等方式,涵养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水域特点,编制全省渔业增殖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渔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业增殖管理机构承担。
渔业增殖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渔业增殖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当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渔业增殖应当使用本地原种亲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
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和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第二十三条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
第二十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在渔业增殖水域设立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渔业增殖保护区从事捕捞生产。
第二十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渔业增殖生态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种质等造成不良影响。
因开发利用水域、滩涂造成渔业生态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补偿。
第四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水生动物的苗种培育、养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水生动物防疫条件。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必须强制补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渔用兽药、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应当根据疫情,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因预防、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采取捕杀、消毒、隔离或者销毁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水域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入海和入湖河流水质的检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入海和入湖河口的水环境质量。
第三十二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渔业水域生态状况以及水产品病害、养殖容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渔业生产发展需要,制定有关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销售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运输、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的水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捕和销售。
第三十四条水产品生产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体或者批次的水产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水产品标识;严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可以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召回其水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兽药使用和渔用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渔业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用药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渔用兽药或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渔用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渔用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渔用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或者成体投放到自然水域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采捕或者销售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水产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足科技创新 转变发展方式
加快湖北渔业强省建设
省农业厅副厅长 焦泰文(2012年1月5日)
同志们:
四是品牌创建影响之深前所未有。我省水产三艘品牌航母远航香港,抢滩北京、上海等地。在省内与十大超市、十大餐饮、十大宾馆成功对接,共48家超市、餐饮、酒店成为“三大品牌产品定点经营单位”,“楚江红”小龙虾、“梁子”牌梁子湖大河蟹、“洪湖渔家”生态鱼、鄂州武昌鱼、长阳清江鱼等5大品牌产品荣膺第九届中国农交会金奖。
五是行业信心提振之快前所未有。各级领导高度关注湖北水产业的发展,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批示和肯定水产业的发展成效。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渔业工作会议和池塘改造、生态修复、长江禁渔等会议上,湖北都作为典型在会上发言交流。11月上旬,农业部在我省隆重召开全国渔业灾后复产暨池塘改造现场会,高度肯定了我省的池塘改造工作。中央和省级各种媒体对湖北渔业的报道多达百余篇次。省局多年历史遗留问题得以解决,部分市县水产机构得到巩固和加强,行业面貌一新,信心大增。
2011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突出科学指导抗灾复产,全过程开展技术服务,不断加快渔业生产恢复进程。灾情发生后,省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省上下合力打响抗旱攻坚战,先后组织1000多名省、市、县水产技术人员深入受灾严重地区。科学应对灾情,在抗灾期间,组织开展“四保”,即:保鱼苗繁育、保主产阵地、保水生生态、保市场供给;在灾后复产阶段,组织“四抢”,即:抢补名优苗种、抢扩养殖面积、抢繁急需苗种、抢调省外苗种,旱灾期间共抢繁抢育鱼苗150亿尾,调剂补投名优苗种18亿尾,优化养殖结构面积36。5万亩,通过对渔民实施全过程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保证了水产生产在大旱之年,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突出加工增殖和品牌培育,促进产业化发展,不断提升湖北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洪湖、潜江两大水产品加工园区的龙头企业技改扩规、新产品研发步伐加快,园区内莱克、华山、德炎等公司成为行业领跑者,甲壳素衍生品等高端产品在欧美等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荆州大明、浠水神鹭、武汉高龙公司等水产加工企业异军突起,开发出系列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其产品分别占领东南亚等市场。全省水产品加工能力突破90万吨,加工转化率达到29%,出口创汇2。3亿美元(含转口)。其中,潜江莱克、潜江华山、宜都天峡等3家加工龙头企业产值突破5亿元大关。省内“渔悦”、天峡鲟等加工品牌和“鱼、虾、蟹”三大共享品牌,通过农超对接等系列活动集中宣传推介,社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扩大。(四)突出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强化水产品质量监管,不断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体系初步完善,已有17个市州、90个县市区成立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落实了分管领导、质安监管负责人和专职联络员,初步形成了“政府负责、属地监管、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格局。各级水产部门相继开展了鱼药、鱼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专项整治活动,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责任追究力度不断加大,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全年水产品抽查合格率达到98。4%。
临危大考,水产业能向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交出一份圆满的答卷,是省委、省政府和省农业厅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省各级水产部门坚持“保目标、保规划、保增产、保增收”不动摇,齐心协力,迎难而上的结果;是百万渔民坚忍不拔,辛勤劳作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农业厅党级和省水产局党委向全省水产战线的干部职工和渔民群众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二、理清思路,切实推进渔业发展方式转变
转变渔业发展方式,建设渔业强省,已经成为全省水产系统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尤其是近年,通过坚持“湖泊拆围、水库限养、鱼池改造、加工带动、品牌增值”的发展之路,取得了良好开局。但是,渔业强省建设任重道远,转变发展方式要做的工作很多,需要我们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用全新的视野和更加饱满的热情,持续有序的推进。(一)准确把握和充分利用我省独特的综合优势。一是渔业资源优势为渔业强省建设搭建了宽广舞台。湖泊、河流、池塘、水库及河沟等各类水域广阔,水生动植物十分丰富,历来是全国重要的淡水渔业基地。二是渔业科技优势为渔业强省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我省水产科技实力雄厚,水产科技研究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省内有中科院水生所、水利部中科院水生态工程研究所、水科院长江所、华农大水产学院等一大批国家级水产科研院所。三是产业发展优势为渔业强省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我省水产业是较早进入市场的产业,市场经济发育相对完善,这几年已发展成为一个由养殖、捕捞、加工、流通、休闲以及科研、技术推广相配套的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
【关键词】双壳贝类产品 水产品贸易 技术性贸易壁垒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以海洋水产业为主,集海珍品育苗业、海水增养殖业、水产品加工业、
国内外贸易、海上运输业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渔业企业。公司还被国家农业部批准为国家级虾夷扇贝良种基地,并在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台湾等30个国家和地区注册。现阶段公司出口的主要产品是双壳贝类冷冻加工品,主要销往澳洲和美洲。由于欧盟对我国双壳贝类水产品采取了禁入措施,致使公司的产品一直未能打入欧盟市场。
双壳贝类有非选择性滤食的习性,在海域生长过程中极易积累、富集环境中的有害物质――致病菌、贝毒、农兽药残、重金属等。若控制不当,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所以双壳贝类的质量与卫生安全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并制定了法律法规文件,对其安全加以控制。欧盟一直是我国海洋贝类产品的主要进口地区,但自20世纪90年代末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养殖双壳贝类产品禁止进口以来,欧盟市场一直未能对我国开放。它是目前国际上少数全面禁止中国贝类产品进口的国家和地区之一,严重制约了我国水产贝类的出口。近年来,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养殖贝类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的监控力度,养殖贝类的质量和卫生安全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同时,禁止中国贝类产品进入欧盟的2005/572/EC指令已经到期,这就为争取贝类产品恢复对欧盟的出口提供了良好机遇。
一、欧盟禁运事件回顾
1994年欧盟派出专家考察团来我国考察水产品生产加工现状。考察组经过实地考察,认为我国对双壳贝类生长海域的卫生控制是无效的。1996年,欧盟宣布:由于中国海洋环境不断恶化,出口到欧盟的贝类产品已经不能达到欧盟的卫生标准,并通过97/20/EC决议――决定从1997年7月1日停止从中国进口双壳贝类水产品。该禁令从1998年起至今尚未解除,仅此一项,我国水产企业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亿美元。
欧盟禁入的原因就是他们认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在养殖过程中对投入品监管记录不齐全,缺乏可追溯性,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对药物残留监控不力,检验检疫标准低。1999年,欧盟官员在我国政府的邀请下,对我国进行第三次实地考察,对我国渔药残留监控方面所作的努力给予了认可,才决定对我国水产品开放市场。但2001年,又因为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冻虾仁产品检出氯霉素,致使我国与欧盟水产品贸易再次受阻。这样的局面使严格控制贝类质量安全的欧盟对我国贝类产品的安全性产生了怀疑,因此欧盟各成员国对我国双壳贝类水产品一直禁运。究其主要原因是贝类产品源头和生产过程的污染以及监控力度不够,而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从源头抓起,选择合适的养殖场所,杜绝滥用渔药的行为,并采用企业与政府共同检验检疫的措施,保证出口贝类产品的高质量。
近几年,我国非常重视贝类产品的卫生安全问题。农业部派出考察团赴欧洲进行贝类质量管理学术访问,重点对贝类及水产品的管理、安全卫生的监控状况、监控检测技术的研究以及市场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考察和交流。在国内,国家相关部门先后进行了以提高贝类安全卫生水平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监控工作,督促相关水产企业尽快采取措施,保证贝类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水平,争取欧盟早日解禁。
二、采取积极措施,争取早日解禁
据初步统计,由于欧盟禁入,每年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虾夷扇贝出口的直接损失就高达数万美元。多年以来,公司非常重视产品质量安全,而且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欧盟双壳贝解禁的争取。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把产品质量、安全、健康作为企业不懈追求的目标,近年来更进一步明确了高品质、安全、健康的海珍品全球供应商的企业定位。在争取欧盟解禁的过程中,公司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更要承担保证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的责任――做好模范带头作用,这既体现了企业的管理水平,也体现了其核心价值观。
1、重视养殖海域的监测。公司每年投入500多万元用于海洋环境监测和改善。在具体工作中,公司主要采取三种相互结合的方式保持对海域环境的及时监控:一是公司内部自行实施的环境常规调查;二是对一些难度较大的检测项目,委托国家水产品质量检验检疫中心,辽宁省海洋渔业环境监督检测站,国家海洋局大连海洋环境检测中心,大连市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等部门完成;三是借助一些科研院所进行的海域环境专题调查。公司与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在獐子岛建立了国家海洋环境监测基站监测点,双方还商定共同建设国家级海洋技术重点实验室。公司在保持好以上三种方式所取得的数据的基础上,每一次都邀请大连水产学院和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对数据和现象进行分析处理,并尽可能的找出海域环境变化规律。经整理的综合材料会及时反馈到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单位,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了较为详细的第一手环境资料。同时,为提高监控水平,公司投资200余万元,建立了一个多功能、高标准的海洋生物实验室和一艘监控船。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可采取封闭海域等手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杜绝一切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通过制定严格的水质监测制度和生产规程,确保了养殖海域水质的可控制和可监测,獐子岛养殖海域水质始终保持国家清洁海域水质标准,并被国家海洋局确定为海珍品增殖国家级海岛保护与利用示范基地。2006年,獐子岛水产养殖区通过农业部验收审核,被授予“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区”称号。
2、实施育苗养殖全过程控制。苗种培育关键在于三个环节的控制:种质、环境、投入品。10年来,公司充分利用国内众多科研院所的力量,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虾夷扇贝种质改良、自然繁殖、加工技术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公司在育苗过程中严格实施用药管理,坚决杜绝使用禁用渔药,并将国家确定的31种禁用渔药制成看板,挂在育苗场醒目位置,做到警钟长鸣。公司还把农业部和大连市对渔药的使用规定编制成册,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并要求填好渔药从采购到使用的过程全记录。
根据国家《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欧盟《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公司制订了《獐子岛养殖水域活双壳贝类养殖捕捞生产区监督管理办法》,对养殖区、暂养区做了明确划分,投苗、起捕、收购、运输等也做了明确规定。产地出产的产品,每批都要提品标签,对产品捕捞日期、区域、数量、许可、捕捞人都一一标明,做到了责任落实到人,产品可追溯至源头。
3、公司坚持标准化生产并强化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近几年,公司先后建成了4个加工基地。每建一处加工工厂,公司都把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手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去考虑。现在新建的4个加工厂全部通过了英国摩迪公司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HACCP认证,对危害关键点实施监控,并按照SSOP的要求进行卫生监控和卫生控制记录。2005年投入使用的金贝广场,水循环系统是从德国引进的先进设备,包括水温调控、水质处理等多项功能,为进入加工间的原料产品和直接近入市场的鲜活产品质量筑起第一道防线。精深加工生产线是从日本引进的先进设备,从原料进入到产品落地,一次性完成。生产线的各个环节,都设有质量监控系统,保证产品质量。
4、抓好检验监测工作,实行全程监控检验。在注重产品质量过程控制的同时,公司非常清楚,单靠生产过程强化管理,稳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很难做到的,必须搭建规范的检验监测控制平台,从原料进厂到产品上市,确保每道环节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还有检验监测作技术参考。除了对养殖海域的监控检测外,凡是进厂的原料,都要提地证明,实行产品追溯制度,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将被堵在门外。另外,加工及上市的产品基本指标都要在公司下属实验室进行化验,依照标准对重金属、药残、贝类毒素等一些指标进行批批检验。公司实验室配备了视频转换显微镜、体视镜、YSI多功能水质仪、GPRS自动水温监测系统、亚力克自溶式海流仪、超净工作台等先进检验检测设备,提高了公司内检的水平。
5、树立公司品牌形象。现在獐子岛的品牌建设成功地实现了三步走。第一步,重视环境、重视食品安全保证了产品品质,这是獐子岛品牌建立的核心基础。多年来,獐子岛渔业始终倡导健康环保的生态底播增殖模式,全过程实施质量监控和管理,产品品质得到了客商和广大消费者的一致认可。第二步是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优质的产品要想通行天下,就要有权威的认证。公司鲍鱼、海参、虾夷扇贝等主打产品成为“中国原产地标记产品”和“中国名牌农产品”。 “獐子岛”商标更是国内水产品中最早的中国驰名商标。第三步就是通过上市来获得市场的认可。品牌认证是政府、协会的认可,而股票发行上市则是依靠市场的力量,是市场对獐子岛品牌的认可――市场认可的品牌才是真正的品牌。
在争取跨越欧盟壁垒的过程中,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如国家质检总局,带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在不断积极对外交涉,完善有关法规,加强对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企业的指导、监管,建立并实施了“中国出口动物与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监控计划”――我国对出口动物与动物源性食品的检验监控已经逐步与国际接轨,为促进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出口作出了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