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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

时间:2023-05-29 17:51: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固定资产贷款,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固定资产贷款

第1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贷款;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1.08.0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8-59-02

固定资产贷款通常是指企业为解决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向银行借取的贷款,该类贷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中长期本外币贷款。在《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构建的贷款法律基本制度下,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则主要由《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两个规章所具体调整。本文以此为基点对固定资产贷款法律制度进行初步探索。

一、固定资产贷款的法律属性

银行业具有“借短贷长”财务杠杆经营的特点[3],其对外贷款的成败与银行本身利益有着直接利害关系,贷款本息的按时足额收回能够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确保银行利润的实现和自身经营的稳健与安全。在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中,交易主体的多样性和信息相对封闭性以及行业地位、地域差异造成了商业银行缺乏对借款人真实状况和交易潜在风险的全面认知,客观上加大了商业银行调查的成本,延长了贷款发放的周期,降低了金融市场资金配置的效率。同时,作为在信贷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主导资金流向的市场地位,加之其对盈利的追求和同业竞争的需要,共同造成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调查、审核的标准各异且主观臆断性较强,最终造成贷款质量的参差不齐,不良贷款比例增高,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而削弱了其抵御市场风险冲击的免疫力。因此银行业监管机关为提高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防控信用风险的发生,依托国家强制力制定统一、明确的贷款审核规则,规范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调查和审核的行为,以便确保监管目标有效达成。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不同层面主体的矛盾日益激化的情况下,要求通过法律引入国家权力进行宏观调控来维护市场有效竞争,增强市场进行资源配置能力,平衡协调社会主体利益得到公平的保障,进而实现权责效率的有机统一,实现社会利益本位的价值目标[4],故该等法律关系有别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固定资产贷款的法律特征与法律适用

现行银行贷款用途类型主要有搭桥贷款、个人贷款、流动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因固定资产投资本身额度巨大,多为中长期贷款,并可形成固定资产用于保障银行债权,具有收益稳定、安全系数高等优点,同时又是政府集中金融资源推进城市、产业发展的有效助力,使得固定资产贷款成为商业银行乐于选择贷款的方向和政府监管机构积极推广的信贷方式,在信贷总量中占有非常高的比重。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据此可以判断,固定资产贷款的基本法律特征主要为借款人主体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国家许可的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人,贷款用途限于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融资性活动,贷款的币种包括本币和外币。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三条则规定: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在此处项目融资贷款的法律特征为:借款人是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贷款用途为: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行为,其还款来源单一,主要为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

两个规定相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规定贷款用途的限定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但其规定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限定的贷款用途狭窄,同时其借款人主体仅为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其他组织”,且企事业单位限于: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不包括前述主体的股东或其它关联方,并且贷款的还款来源具有单一性。从法律适用冲突角度进行分析,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公布施行的日期晚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且两者均适用资产融资事项属于固定资产贷款领域,所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属于“新的”特殊法,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对于项目贷款融资事项,《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应优先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适用。

三、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监管的制度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确定了固定资产贷款审查的基本法律框架和规则,具体包括借款人、贷款用途、项目各项审核、担保信用结构、贷后管理等5个方面。其中借款人、贷款用途、担保信用结构、贷后管理设置的目的更倾向于体现确保贷款本息的安全和不良贷款总量控制、充分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而项目立项、用地、环保等各项审核更倾向于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这两个方面可以说是固定贷款审查的价值取向与目标,它们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如果没有贷款本息的安全,出现挪用贷款或借款人破产的情况,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将很难得以实现;而没有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贷款过分集中于某几个行业,将引发产能过剩所带来的经济萧条,从而破坏贷款安全的基础。通过固定资产贷款法律制度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固定资产贷款审查法律制度构建起一个与即时的措施互动的网络,随着不同环节措施的变动而调整,使之始终具备新生的张力。

借款人的条件主要为具备从事相关业务主体资格和生产经营资质、具备从事相关项目生产的实际能力、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固定资产贷款限于贷款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其相关事项,不能用于贷款合同约定外的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和企业流动贷款或者其他与约定用途无关的事项,商业银行基于对借款人投资的固定资产或项目的获得盈利预期,以及借款人所在行业风险状况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并以此作为确保贷款足额偿还的根本基础。

商业银行贷款安全和盈利的基础是对贷款对象现金流、盈利能力的判断。这种判断更偏向于财务和市场判断,但是贷款投向和资金流动方式是受到法律和政策严格控制的,因此贷款对象的监管不仅仅要求商业银行关注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固定资产投资后的市场回报,更要求贷款对象及投资符合国家的各项政策,确保贷款投向合法。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处于的不同阶段的风险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设定信用担保结构,一个贷款项目所采用的担保方式通常不只一种,可能同时存在多种担保方式的复杂担保结构。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出台的一个重要的创新是着重加强贷后管理体系的建立,其要求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四、结束语

我国地域经济的不平衡造成社会经济分工的复杂化和精细化不断加深,造成相同规模但处于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在不同地域的借款人在企业形态、资产状况和适用的市场准入规则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区别,因此在借款人处于持续盈利或具备良好的市场预期的前提下,保证在固定资产项目在变幻莫测的市场中所面临的各项风险可以得到有效防范和控制。 (责任编辑:方涵)

注释:

①2009年第2号.

② 银监发〔2009〕71号.

第2篇

摘 要 山西是中国资源型经济的典型代表,政府主导的投资是资源型经济的重要发展特征,而金融业作为资金流通的桥梁,在政府投资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以时间序列建模技术,研究了近六年来山西省金融机构贷款与固定资产投资之间的长期均衡和短期调整关系,测算了山西省金融机构贷款与固定资产投资之间的长期均衡弹性和短期调整系数。结果表明金融机构贷款与固定资产投资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且长期弹性为正,即金融机构贷款在长期对固定资产投资具有正向放大效应。而误差修正模型显示,在短期内,金融机构贷款对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弹性为负,这可能是由于从贷款发放到投资项目之间的政策时滞造成的。这些结果可以为相应的政策制订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关键词 贷款 投资 协整与误差修正

一、引言

山西省是中国资源型经济的典型代表,近五年来,第二产业在经济中的占比一直在55%上下,高于全国水平10个百分点左右。政府主导的投资是资源型经济的重要发展特征,近年来,金融机构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发凸显。究竟金融机构贷款与投资之前存在着怎样的关系,本文将以山西省为例做一探究,以期获得山西省金融机构贷款与固定资产投资之间的长期均衡弹性和短期调整系数。

二、研究方法及内容

本文以山西省金融机构贷款与固定资产投资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内容。为了考察金融机构贷款与固定资产投资之间是否存在着长期均衡的关系,笔者选取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作为被解释变量,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作为解释变量,建立协整与误差修正模型(ECM)。数据采用2006~2011年间的季度数据,共24个样本。采用季度数据的理由是,季度数据扩充了样本容量。本文中,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用变量名loans表示,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用inv表示。数据来源于2006~2011年山西省金融运行报告。

三、山西省金融机构贷款与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实证研究

首先,为增加数据的平滑性,需要对数据进行取对数处理。再对取对数之后的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这里采用的方法是ADF检验(Augment Dickey-Fuller Test),检验结果如下表:

检验结果表明inv、loans的单整阶数相同,都是一阶单整过程。对变量进行差分,得出的数据即为两个变量的增长率,公式如下:

然后,对变量进行协整检验,这里采用JOHANSEN协整检验方法,该方法由Johansen和Juselius提出,因此也成为JJ(Johansen-Juselius)检验,适用于两个或多个变量之间的协整检验。

检验结果表明,在5%的显著水平下,迹检验和最大特征值检验都拒绝了不存在协整关系的零假设,而接受了具有一个协整关系的假设。这表明,两个变量之间存在着1个协整向量,存在着统计学意义上的长期均衡关系。

接下来,对这两个变量进行最小二乘回归(OLS),可以得到协整方程如下:

括号中为t统计量, =0.2474,D.W统计量为2.2918,从t统计量上来看,贷款的系数是显著的。

误差与修正模型反映了长期均衡过程中的短期调整过程,传统的经济模型通常表述的是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而实际的经济过程却是由“非均衡过程”生成的,因此误差修正模型表述了数据由动态非均衡过程逼近均衡过程的过程。误差修正模型具有许多优点,一方面,一阶误差项的使用消除了变量可能存在的趋势因素,避免了虚假回归。另一方面,误差修正项的引入保证了变量水平值的信息没有被忽略。在本文中,误差修正项的形式为:

在式(2.3)的长期均衡方程中,贷款的系数为1.8966,表示每当贷款增加1%,投资增加近2%。在式(2.6)的误差修正模型中,差分项反映了短期波动的影响。固定资产投资的短期波动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资产投资偏离长期均衡的影响,修正项 的系数大小(-1.2090)反映了对偏离长期均衡的调整,意为当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 将以(-1.2090)的调整力度将非均衡状态拉回到均衡状态;另一部分是贷款的短期波动的影响,投资波动与贷款的短期波动的弹性系数为负(-23.1016),这可能是由于从贷款发放到投资项目之间的政策时滞造成的。

四、结论总结

1、金融机构贷款与固定资产投资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且长期弹性为正(1.8966),即金融机构贷款在长期对固定资产投资具有正向放大效应,每当贷款增加1%,投资增加1.8966%,金融对于投资的促进作用在长期是显著的。

2、误差修正模型显示,在短期内,金融机构贷款对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弹性为负,这可能是由于从贷款发放到投资项目之间的政策时滞造成的,这说明在投放贷款中,需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的滞后性,缩短政策时滞。

参考文献:

[1]Goldsmith R.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New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

第3篇

政府财政缺口大,融资需求欲望强烈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得中国经济增幅放缓,中国中央政府制定了高达4万亿元投资的刺激计划,许多地方政府也都制定了一系列刺激政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其中就包括政府投资和为大型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由此导致地方赤字扩大,为满足建设需求,政府债务规模迅速扩大。

从财政收入看,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渐增大,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渐缩小,而从财政支出看,中央财政支占比逐渐缩小,而地方财政支出占比增大,收支不均使得地方政府的赤字财政日益加剧。

2009年地方政府赤字高达28442亿元,为地方财政收入的87.24%,政府在2009年提出的经济刺激计划使得地方的赤字压力日益增加。

从地方财政的支出看,主要集中在教育、公共服务、社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等方便,均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是地方政府必要要建设和投资的方向。

在收支不平衡的压力下,地方政府融资需求强烈,地方政府的融资来源主要为银行贷款、发行城投债。城投债称“准市政债”,它以地方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是为配合地方政府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而发行的企业债券,其最终信用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贷款绝大部分为中长期贷款,据数据统计54%的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从贷款期限来看,2011年到2013年将是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集中到期时间。

最新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指出“平台贷款在人民币各项贷款中占比不超过30%”,按照2010年末人民币贷款余额为47.92万亿元来算,截至2010年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接近14.376万亿元。

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占比快速提升,而对应的却是财政收入占比的逐步压缩,收支不平衡带来地方财政赤字快速扩大,且地方财政的主要支出为民生建设的刚性需求,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政策指导下,支出难以压缩,收支矛盾带来地方政府强烈的融资需求,在地方政府不允许发债券的限制下,银行贷款是地方融资的主要来源。据《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截止2010年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接近14.37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日趋重要。

监管层密切关注地方债务风险

据媒体及相关数据计算,地方政府的债务率为97.8%,部分城市平台公司贷款债务率超过200%。高额地方贷款的数额占银行贷款比例已高达30%,地方政府贷款风险的也引起来监管部门的关注。

自2010年1月起,监管部门多次下文整顿地方政府债务,防控风险。

政府严格控制地方政府贷款的态度是非常坚决的,梳理地方政府贷款,防控风险是政府、银行监控风险的必然要求。

地方债务清理对固定资产投资影响情景分析

若监管层如期进行地方债务清理,将2―3万亿地方债务归为不良贷款,将使得地方政府的信用受到质疑,投资者心中的地方政府的信用评级将会下调。

作为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在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对政策贷款项目审批将更为严格,且可能提高贷款风险,地方政府发行的城投债的利率在风险增加时亦可能提高,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加重,投资资金受限,相应的地方政府的固定资产投资减少,作为“三驾马车”之一的投资减少会延伸至影响国家的GDP。

在所有的固定资产投资中,地方项目投资仍为投资主体,2009 年至2011 年4 月,地方项目的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91.48%,因此地方政府的投资对固定资产投资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为应对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政府先后出台多项政策刺激经济复苏,特别是4万亿投资刺激政策带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迅速扩大,2009、2010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速达30.5%、24.5%。

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率是固定资产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的简称,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本增量在全部经济增长(通常用GDP的增长)的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固定资产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本的增量成为贡献额,贡献额占GDP总增加额的比重为贡献率。

固定资产投资并不等于固定资本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中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都形成了固定资本,只有形成了固定资产的部分才能算固定资本形成,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由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商品房销售增值、矿藏资源勘探形成的固定资本等调整而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本为形成资本的主要组成部分,2000―2010年固定资产投资资本形成额占资本形成额的比例约为95%。

固定资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资本形成额,固定资产投资资本形成额/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在2000―2010年间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2005―2010年这一比例的均值为0.87。

2009年地方财政赤字为28442亿元,2008年为20599亿元,若地方政府的债务在今年6―9月如期清理2―3万亿,则我们预测地方政府2011年的贷款会受限。

我们分析地方贷款缩减额在1000―10000亿元的影响,同时假设这部分缩减的贷款政府原本均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这部分固定资产投资的资本形成比例为0.87,我们做一下情景分析。

固定资产投资的资本形成额为支出法计算的GDP中投资部分,因此固定资产投资减少将直接下降GDP数值。分析表明,若2011年地方贷款额由于地方债务清理的压力被动减少1000亿元,则资本形成额会减少873亿元,减少额占2010年GDP的0.22%;若被动减少5000亿元,则资本形成额减少436亿元,为2010年GDP的1.1%;若被动减少8000亿元,则资本形成额减少6985亿元,为2010年GDP的1.76%;若被动减少10000亿元,则资本形成额减少8732亿元,为2010年GDP的2.19%。

地方政府债务清理将导致地方政府信用评级降低,商业银行贷款审批将更为严格,贷款利率及城投债利率将更高,地方政府融资额受限,政府将降低固定资产投资,由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本额亦会出现下降,直接影响GDP绝对值。

固定资产投资中,地方项目占比达91%,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资本形成额的比例为0.87,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本占总资本形成额的95%,资本形成额对GDP的贡献率高达51%,我们测算地方固定资产投资对GDP的贡献率在42%左右。

我们测算政府在贷款受限的情景下,地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1000亿元、5000亿元、10000亿元时所造成的GDP的减少额占2010年GDP总额的0.22%、1.1%、2.19%。

地方政府债务清理对银行业影响情景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指出“平台贷款在人民币各项贷款中占比不超过30%”,按照2010年末人民币贷款余额为47.92万亿元来算,截至2010年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不到14.376万亿元,因此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对银行业的业务影响较大。

按照媒体报道地方政府贷款清理额为2―3万亿(3080亿―4630亿美元之间),我们测算在在20000亿元、25000亿元、30000亿元,其中80%为银行贷款情景下,对银行的影响。

2010年上市银行的净利润为6842.74亿元,若假设2011年的增速为20%,则2011年的净利润为8211亿元,截止2010年,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额为4336亿元,拨备覆盖率为217.7%,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9438亿元,若将地方政府清理出来的贷款评定为不良贷款,银行对于不良贷款计提拨备至少为150%,分析中假定银行对不良贷款计提的比例为150%。

我们分析地方整理清理的贷款中银行承担损失的比例为2%、3%、4%、5%……20%的情境下,银行将这部分不良贷款在1年、2年、3年内确认的情景时的影响。

当地方政府贷款清理额为30095亿元时,则银行贷款额为24076亿元,若政府承担2%,则承担的债务额为480亿元,计提的拨备为722亿元,若银行在1年内计提,则计提拨备额占银行2011年利润总的6.80%;若在2年内确认,则计提拨备额占银行2011年利润总的3.40%;若在3年内确认,计提拨备额占银行2011年利润总的2.27%。

若政府承担10%,则承担的债务额为2408亿元,计提的拨备为3611亿元,若银行在1年内计提,则计提拨备额占银行2011年利润总的34%;若在2年内确认,则计提拨备额占银行2011年利润总的17%;若在3年内确认,计提拨备额占银行2011年利润总的11.33%。

第4篇

【关键词】民营经济 融资结构 沈阳市

一、引言

融资问题是困扰和制约中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2012年,沈阳市本外币贷款余额8070.7亿元,比年初增加1030.7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含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3240.3亿元,比年初增加329.7亿元,占全市的40.2%,占新增的32%。但是,从企业层面反馈的情况并不乐观。据沈阳市对国家统计局确定的283户规模以下样本工业企业调查显示,其中,资金缺乏的企业为47.1%,近7成的企业认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条件过于苛刻,近6成的企业认为银行缺乏专门针对小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近4成的企业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难以适应银行信贷要求。在辽宁省沈阳市,中小微企业主要以民营经济的形式存在,本文从民营经济企业出发,从企业角度分析其融资结构和规模。

二、民营经济发展状况概述

根据《辽宁省民营经济及乡镇企业统计资料汇编》显示,2011年,沈阳市民营经济企业346428个,与2010年相比,增长了11.53%;从业人员数2323150,与2010年相比,减少了5.79%;总产值14171.3亿元,与2010年相比,增长了23.83%;营业收入13317.5亿元,与2010年相比,增长了22.01%;利润总额764.73亿元,与2010年相比,增长了23.12%;劳动者报酬477.22亿元,与2010年相比,增长了30.05%,取得了显著的发展。

其中,规模以下的中小微企业342387个,从业人员数1785732,总产值6453.13亿元,营业收入5759.07亿元,利润总额359.73亿元,劳动者报酬334.75亿元。企业平均利润105065.3元,劳动者人均报酬18745.8元,与之相对应,规模以上企业的平均利润为9997531.4元,劳动者人均报酬为26708.9元。另外,私营经济和个体商户是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的重要表现形式。2011年,私营企业68400家,从业人员数715746,总产值4119.47亿元,营业收入4132.42亿元,利润总额204.58亿元,劳动者报酬119.21亿元;个体工商户244546家,从业人员数826413,总产值2852.40亿元,营业收入2797.98亿元,利润总额165.67亿元,劳动者报酬135.16亿元。

可见,民营经济企业是沈阳市创造价值和财富的重要来源,是提供就业岗位的重要部门,但是规模以下中小微企业的平均利润和劳动者人均报酬均低于规模以上企业,说明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和承受高资金成本能力均较弱。

三、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分析

与流动性融资相比,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固定资产融资更加困难,固定资产融资资金成为阻碍中小微企业成长和壮大的资金瓶颈。

根据《辽宁省民营经济及乡镇企业统计资料汇编》显示,2011年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总额2740.80亿元,其中,金融机构贷款326.45亿元,占资金来源总额的11.91%;国家及有关部门扶持资金25.93亿元,占资金来源总额的0.95%;引进资金378.18亿元,占资金来源总额的13.80%;自有资金1853.34亿元,占资金来源总额的67.62%;其他资金156.90亿元,占资金来源总额的5.72%。可见,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固定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说依靠内源融资仍是沈阳市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金融机构的支持资金仍然较少;民营企业几乎无法获得国家及其相关部门扶持资金的支持。

第一,企业获得外源融资的规模与固定资产投资是否由资质等级建筑企业承建相关。2011年,资质等级建筑企业承建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总额1056.38亿元,金融机构贷款136.14亿元,国家扶持资金18.13亿元,引进资金177.31亿元,其他资金100.4亿元,外源融资占比40.93%,均高于非资质等级建筑企业承建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外源融资比例,但是,其利用自有资金的内源融资比例仍然较高,达到59.17%。

第二,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主要依靠内源融资。2011年,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总额1314.31亿元,其中,金融机构贷款160.49亿元,国家扶持资金0.34亿元,引进资金182.73亿元,自有资金931.70亿元,其他资金34.82亿元。可见,利用自有资金的内源融资占比70.89%,不仅高于平均值67.62%,也高于个体私营经济的66.52%。

第三,金融机构贷款是个体私营经济的第二融资来源。2011年个体私营经济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总额为639.32亿元,其中,金融机构贷款为146.48亿元,占比22.91%;国家扶持资金0.0096亿元,占比0.00%;引进资金33.78亿元,占比5.28%;自有资金425.27亿元,占比66.52%;其他资金33.78亿元,占比5.28%。可见,对于个体私营经济企业而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依靠自身积累,但是,随着沈阳市金融机构扶持中小微企业作用的逐步显现,金融机构贷款已经成为其固定资产投资的第二大资金来源。

第四,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存在差异。2011年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总额分别为1588.52亿元、256.47亿元和713.19亿元。从金融机构贷款看,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比例最高,达到13.40%,扩建次之;从国家扶持资金看,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比例最高,但也仅有1.28%;从引进资金看,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比例最高,达到16.28%,扩建次之;从自有资金看,改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比例最高,达到81.85%,扩建次之,达到74.65%,新建最低,达到61.85%;从其他资金看,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占比分别为7.23%、6.84%和1.83%。

四、结论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沈阳市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中,以自有资金为表现形式的内源融资是其绝对主要的融资来源,均超过50%,在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中,自有资金的比例甚至达到80%以上。另外,金融机构贷款在其固定资产投资中发挥了一定作用,特别是对于个体私营经济的作用较为明显,但是,对数据进行综合考量,仍有提高的空间。

参考文献

[1]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辽宁省民营经济及乡镇企业统计资料汇编》(2011年).2012年5月.

[2]朱孟楠,邓文轩.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新路径——刍议商业银行主导整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江西社会科学》,2013(4):222—225.

第5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银行资产分类 流动性需求 理论分析

2007年1月1日,我国实行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最重要的影响在于对其经营及风险的管理上,在关于资产分类方面,新会计准则有了新的规定。传统会计制度按照其流动性质对企业资产和负责进行分类,但是在新的会计准则中,是按照金融性质对企业的资产和负责分类的,之后有会对企业金融资产和负责进行有动机分类,可以分为四类——资产分交易类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应收款项和可同出售金融资产四类。

一、新会计准则中对四类资产的简单介绍

我们都知道,不同类别的资产都会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而对于银行来说,决定市场价值变化对盈利水平和银行权益影响的关键在于分类的不同。新会计准则中,对可同出售金融资产的规定是在对其进行出售前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持有至到期投资这一类别,则需要在资产到期出售时才对银行的损益产生影响,且必须把原账面价值相较于调整后的预计净残值差额来说较高的部分通过资产减值损失来计入在当期损益中。

二、在新准则下,银行资产会计处理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

(一)变化之定义

在新会计准则中,否定了旧准则中的“单位价值较高”这种说法,然后引入了“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相关理论,同时,在对固定资产范围进行确认的时候也做出了相应变化,也就是说在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基础上,企业能够依照相关标准来自行完成变化的有效确定。针对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来说,企业需调整固定资产的具体预计净残值,及时反映实现该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对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在新准则下,银行的固定资产被定义在“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的相关范围中,也就是为银行的正常运营、在实际经营运行中所拥有的,且具体的使用寿命未超出一个会计年度。

(二)变化之初始计量

参照新会计准则针对债务重组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等的具体规定,通过对这些方式的有效借助来实现固定资产成本的合理获取,对此需进行确定;针对经过分期付款形式来购进的固定资产,在新会计准则中进行了规定,即把限值作为是固定资产的实际入账价值,目的在于实现固定价值准确性的合理提高;就银行的特殊性质来说,其的所特定的固定资产,均须将预计弃置费用因素纳入银行资产成本范围内。应该要关注的问题是,在充分符合相关持有待售条件的基础上,该项固定资产的原有账面价值需始终高于其的预计净残值。

三、新会计准则下银行资产出售的会计处理

(一)要点分析

银行的管理层应该经过一定筹划行为,将各款项的实际汇总时间适当推迟,充分实现针对货币时间价值所实施的有效运用。与此同时,将各款项的汇总时间合理进行延期与款项绝对额的减少是不可以等同的,相对而言,可以为银行带了巨大的利息赢利,具体的处理方法可体现为,实现对对会计核算方式的恰当选择与使用,譬如说,依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可以知道,针对银行内部的固定资产来选择加速折旧形式以及运用先出后进所实施的存货计价方法,其都是在进行前期成本增加的情况下来实现前期少支出与少流动、后期收益的增多,最终达到货币时间价值的有效获取的相应目的。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银行在贷款个人诶纳税人的时候,当纳税人遭遇利息缴纳困难的时候,能够采取申请延期还款等等措施来实现问题解决。我国针对贷款所给出的规定旨在为纳税人提供帮助,使其能够更高地来进行困难企业的有效经营,其指出若是企业遭遇经营或者财务困难的时候,特别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存在所造成纳税人没有及时完成贷款以及贷款利息的缴纳的时候,相关企业能够像县级以上的相关部门提出贷款以及利息延期缴纳的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为三个月。可见,当企业在遭遇以上情形的时候,需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运营起来,适时地提交贷款与利息的延期缴纳申请,保障企业免受由于贷款延期而导致的经济惩罚。

(二)新会计准则下银行对银行的资产出售的相关科目处理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银行也属于一类企业,其作为具有一定特色行业特性的企业在进行自身固定资产的合理报废以及损毁、出售的时候,需及时实施转入清理行为,同时依照要清理的固定资产的具体净价值,在借方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同时参照已经计提完成的折旧,在借方计入累计折旧这一科目,根据计提完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借方计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同时依据固定资产的原有减值,将固定资产这一科目计入到贷方中。

当存在有清理费用的时候,则需把清理固定资产进程中所产生的清理费用计入到相应的固定资产清理的科目中,与此同时,根据实际所产生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与需要缴纳的税金,将固定资产清理这一科目计入借方中,将银行存款以及应交税金这些科目计入贷方中。针对已经出售的收入以及残料等等实施有效处理的时候,要注意银行在针对报废固定资产材料价值以及出售固定资产价款、变价收入进行回收的时候,需就此针对清理支出展开冲减处理,参照实际中所会受到的残料变价收入跟出售价款等等信息,把原材料以及银行存款这两项科目计入到借方,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计入到贷方中。

四、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制度的合理对比

新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及银行的旧会计制度相比较,资产负债表发生了变化,主要是填列方法和内容主上的两个变化:第一,改变了部分项目的填列方法;第二十适当增加了部分项目。下面分别介绍两方面的变化:

(一)改变了部分项目的填列方法

主要表现为部分项目以其账面价值填列,而不是以其账面余额填列。例如,“存货”、“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在建项目”、“无阻资产”和“其他应收款”等项目,都是以其账面余额扣除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固定资产”项目,应分别“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金额”、“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净额”等项目进行填列。而对于“长期应付款”找一个项目老说,“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是对其进行填列的根据。

(二)适当增加了部分项目

主要表现为适当增加了“预计负债”和“已归还投资”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预计负债的期末余额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资产负债表是企业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反映企业一定日期财务状况的静态报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应的指南中,给出了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项目的判定标准,并将该表的资产部分划分为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两部分;将负债部分划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两部分。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依据包括会计报告期末的总账账户余额、有关明细分类账户记录和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过程就是通过对账户资料的有关数据进行归类、整理和汇总,加工成报表项目数据的过程。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填制方法,包括“年初余额””的填列和“期末余额”的填列。

“年初余额”栏内的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与上年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个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入资产负债表的“年初余额”栏内。“期末余额”的填列方法有直接填列法和分析计算填列法两种具体数据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取得:根据总账账户余额直接填列;根据总账账户余额计算填列;根据明细账户余额计算填列;根据总账账户和明细账户余额分析计算填列;根据总账账户余额减去其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填列。

在当前新会计准则下银行资产分类会计选择主要是以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计选择,通过比较,能清楚的看到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在银行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方面有不同的地方。在理论方,新会计准则主要是对银行的资产负责管理进行了修正和规定,我们主要是针对银行资产负责管理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并简单的了解了新会计准则中的四个金融资金分类对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之间的联系。为了实现银行资金和各项资产能有有效盈利,并达到安全部行业流动相平衡的目标,进行了资金和各项资产的集中管理,而且资金的分配方法上也做到了三性平衡,也就是新会计准则在资金转换方面得到了渗透。银行资产分类会计选择要有线性规划,上世界七十年代后,大部分的银行已经逐步开始实行线性规划来管理银行的资产与资金,这样就会有效的解决资产配置问题。首先就是建立目标函数,这一步的目的在于将银行的利润实现最大化。其次是为目标函数建立约束条件,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得流动性约束与安全性约束与政策法规进行很好的有机结合。最后,要对各项资产与资金的确切数值找到解。这个方法的最大优势在于保障了银行确定具体盈利目标,其管理更加科学可行。

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处于风险中性的银行要权衡的方面比较多,例如流动性需求、权益稳定和资产收益等几个方面。站在会计学的立场上来看,账面的投资者价值在最大化,除此之外,对会计报表上损益和权益的稳定性,银行也要纳入考虑范围内。对于总资产的配置,不仅要满足资产流动性需求,更要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会计处理后的银行权益波动,与此同时,选择一定项目质量的借款企业群体,要通过气总资产在债券和贷款两者直接的配置如何,这样才有利于银行投资者达到其要求的回报目标。站在金融资产分类的角度来看,投资者末期价值只是与金融资产在贷款和债券直接分类多少有关。

参考文献

[1]张维、高雅琴、张晓涛,新会计准则下银行资产分类会计选择的理论建模,会计研究[J],2008(01).

[2]展小军,现行新会计准则下商业银行资产分类会计选择的分析,财会月刊:综合版[J],2009(05).

[3]毕记满,杨成文,新准则下存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探析,商业会计[J],2006(22).

第6篇

关键词:农业投资;农民收入;实证研究;湖北

中图分类号: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0-0256-02

1湖北农业投资的动态分析

一般而言,农业投资主体包括:政府、集体合作组织、农户、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和外商。对经济欠发达的湖北而言,政府的投入主要是财政农业支出;集体合作组织的投入主要是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农户的投入包括农户固定资产投资和农户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简单再生产投入);金融机构对农业的信贷投入,主要是指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农业的贷款。

1.1政府财政投入的变化

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总额在不断增加,但所占比重却呈下降趋势(见表1)。从总量上看,1991-2005年间,财政对农业的支出以平均每年大约14%的速度递增,大多数年份在绝对数上都有所增加,其中仅有1992年的财政支农支出为负增长。而且财政支农资金年度间增长幅度差不多,从1994-2002年间财政支农支出的比重连年下降,从2003年开始又有所回升,看来从2003年开始政府又开始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更加关注农民问题。

总体而言,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不够且不稳定,还应该进一步加大投入,以增加农民收入。

1.2农村集体和农户投入的变化

(1)从农村固定资产的投入变化看(见表2),1991-2000年间,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总体在逐年增加,2003-2005年间一直下降,其中2005年降到了26.55亿元,比2004年下降了59.52%。农户固定资产投资在逐年增加,1991年为24.47亿元,2005年达到了135.95亿元。看来,各年的农户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基本均高于当年农村集体的固定资产投资,其中1991、1992、1995、2000和2005年农户固定资产投资分别是当年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的2.2、2.6、1.3、1.1和5.1倍,说明农户是农村固定资产主要投资主体。

(2)从农户简单再生产投入情况看(见表2),1991-1996年湖北农户简单再生产投入是逐年增加的,保持着较高的增长率,年均增长率为18.5%,1997-2000年呈逐年减少趋势,2001年后又开始逐年的增加。而从1991-2005年这15年间,农户简单再生产投入的年均增长率为10%,说明2001年以后,虽然投资总量的整体趋势在增加,但增速却比较缓慢。这说明农户对家庭经营投资的兴趣下降,农户的资金投向多元化。

1.3从农业比较投资率的角度来分析其变化趋势

农业比较投资率,是指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与农业总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之比率。由主要年份农民收入情况以及表3可以看出,2001-2004年间,农业比较投资率均在0.5以下,而且还有下降的趋势,这与世界农业的一般规律(在工业化中期,农业比较投资率的值应接近或超过1)的差距很大,说明湖北农业投资相当不足。

2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与GDP增长的对比分析

由表4可知,在未扣除物价因素情况下,“七五”、“九五”及“十五”时期,各个时期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率均低于GDP的年均增长率,1981-2005年20多年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率低于GDP年均增长率约4个百分点。这说明了农民收入的增长一直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

3农业投资与农民收入间的相关性分析

3.1农业投资与农民收入间的变动关系

由表5可知,湖北农业投资总体呈上升趋势,由1990的189.03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1114.07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3.5%;而同期农民人均纯收入也从539.16上升到2499.33元,年均增长率为11.6%。这说明了随着农业投资的增加,农民人均纯收入也随之增加。但收入的增长速度却低于投资的增速,这一点可以由图1看出,收入曲线比投资曲线显得更为平缓。

通过运用统计分析软件SPSS13.0对农民人均收入与财政农业投资、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农户固定资产投资、农户简单再生产投入和农业贷款间进行相关分析,结果显示:农户人均纯收入与上述投资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728,0.677,0.979,0.858和0.893,经统计检验均达到0.0l的显著水平。这表明农民人均纯收入与财政农业支出、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农户投资和农业贷款均有极大的关联性。下面再对其进行回归模型的设定,以确定各投资主体的农业投资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具体影响大小。

3.2回归模型分析

根据可获得的数据,运用E-views3.1计量经济分析软件,对1991-2005年湖北省农业投资与农民人均收入的关系运用C-D生产函数进行回归分析。

Y=Axα1xβ2xγο3x4

其中:Y为人均纯收入(元);x1为财政农业支出;x2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x3为农户对农业的总投资;x4为农业贷款额。YCX1X2X3X4

回归结果如下表6。

YCX1X2X3X4

表6农民收入增长影响因素回归分析结果

解释变量系数t-Statistic值

常数项30.6691.264

财政农业支出(x1)55.1874.492

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x2)7.5752.889

农户总投资(x3)13.7104.593

农业贷款(x4)3.6282.764

调整后的R^20.987

F-statistic193.020

从以上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该模型调整后的拟合优度为98.7%,通过99%显著水平的F检验,且各投入项的回归系数分别通过了95%的T检验,表明其模型整体的拟合优度较好。分析表明:农业投资的各主体财政支农、农村集体和农户投资及农业贷款,对农民人均收入的弹性系数均为正值,说明农民人均收入随着这四项投资的增加而增加。具体而言,每增加1%的财政支农资金,农民人均收入将增加55.19%;每增加1%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投资,农民人均收入将会增加7.57%;每增加1%的农户的投资,农民人均收入将会增加13.71%;每增加1%农业贷款的投资,农民人均收入将会增加3.63%。同时可以看出,在农业投资的各个主体中,农户投入的增加对农民人均收入的贡献最大,其次为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投资和财政资金投资;农业贷款的投资对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的贡献位居最后。由此可见,要增加农业的总产值,就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尤其是鼓励农户和农村集体对农业生产的投资,同时要稳定财政对农业的投资。

第7篇

固定资产购建业务包括购进、接受捐赠、实物投资、自制、改扩建和安装等,具体如何核算应结合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而定,目前购建飞机、船舶、动车等大型设备利息是否资本化,各企业会计处理并不相同,即使签订的协议相同均为采购合同,各企业也各有自己的习惯做法。例如:航空行业通常作法为,飞机到货交付前,首付款所需承担的贷款利息支出计入飞机的固定资产成本;铁路运输企业习惯做法为,机客车、动车及大型养路机械到货交付前,贷款利息全部资本化。购建大型设备贷款金额巨大,交付时间往往晚于合同签订时间,而且,设备交付可以每架、每艘、每辆(组/列)进行,与合同按批、按次签订不同,利息资本化停止的时间是合同全部履行的时间还是合同部分交付的时间,这些对确认、计量利息费用都将产生影响。特别是在会计主体这一期间发生变化时,情况将变得更加复杂。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从合同性质入手,结合会计主体的背景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处理策略。

一、非会计主体转换下购建大型设备贷款利息会计处理

采购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采购方与销售方在确认收入与采购成本时,应结合合同进行,如果签订的是建造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则销售方(建造承包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收入进行会计处理,采购方即产品的需求方变成甲方,按出包方式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如果签订的是采购合同(买卖合同),销售方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采购方即产品的需求方应按外购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如商品房买卖,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开发商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购买方按外购商品房处理,例如,房价款为1200万元,购买方按揭本息共支付1500万元,商品房入账价值应为1200万元(即1500万元的现值),300万元利息支出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分期摊销转入财务费用。下面从分别从建造和购买两种不同取得方式来详细研究其利息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建造合同 采用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采购企业与工业制造企业签订建造合同,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与工业制造企业签订的建造合同和与建筑安装企业签订的建造合同相比,两者均为不可撤销合同,且成本归集的时间均为合同签订日至合同标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但前者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一般为合同协议中明确的销售价格及安装费用,若有变动以修订后的合同、结算价款等凭证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后者建安支出可能与合同价格相差较大,需要进行审价与审计确定。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对与工业制造企业签订建造合同的产品需求方而言,待摊支出一般包括采购中介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等。由此可见,与工业制造企业签订建造合同购置大型设备,设备到货交付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计入设备购置成本。预付款对应的贷款利息可以资本化,如果贷款为专门借款,资本化金额为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如果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二)采购合同 外购固定资产,采购企业与工业制造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由于合同签订时,合同标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成本归集的时间不能为合同签订日至合同标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应为销售方交货日至合同标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也就是说预付款对应的贷款利息不能计入采购设备的成本。比如某企业预付100万元采购1000台电视机,价款500万元,交货后正常信用期内支付余款,不考虑相关税金、安装费则这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500万元。一般而言,采购大型设备与采购一般设备一样,入账价值与采购资金的借款费用无关,贷款利息不能资本化计入设备购置成本。

二、会计主体转换下购建大型设备贷款利息会计处理

(一)会计主体可以实现转换的情况 众所周知,在实际会计处理中绝大部分都会涉及会计主体转换的情况。例如:生产大型设备的工业制造企业是采购方的下属独立核算的车间、分公司,采购方与销售方两个内部核算单位可以合并,即核算生产大型设备的会计主体(建)与核算大型设备采购的会计主体(购)可以合并,这样企业之间购与建的活动合一成为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上述采购合同实质上成为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成本归集的时间就可以前移至合同签订日。如果生产大型设备的工业制造企业是采购方的控股子公司,从合并报表层面看,购建活动同样可以合并。当采购方与销售方工业制造企业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时,采购方可以控制销售方,合同如何签订一般由采购方决定,而且采购方可以决定是否将贷款进行分配下转给所属制造企业(销售方),这种情况下贷款利息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主体,笔认为可以转换,即会计主体转换。如果不考虑税金,采购方将贷款进行分配下转给所属大型设备制造企业,利息资本化后进入制造企业的产品成本,最后形成大型设备的采购成本,与采购方贷款不下转给建造企业,利息资本化进设备成本结果一样。

(二)会计主体转换下购建大型设备贷款利息会计处理思考 包括:(1)在会计主体转换下,利息资本化的范围确定。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可以视为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工程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由建造承包商制造企业核算,通过合同转移到采购方的账上;借款费用由建造方核算或采购方核算均可,但资本化原则相同。在这样的情况下,按照国家相关准则及制度规定,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指每一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下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这部分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然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而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2)在会计主体转换下,利息资本化的期间确定。在大型设备分别完工交货时,利息资本化的期间是建造每架、每艘、每辆(组/列)大型设备的时间,而不是合同全部履行的时间。而如果建造每架、每艘、每辆(组/列)大型设备的合理时间超过1年(含1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相当长时间‘应当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规定,购建的大型设备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贷款利息可以资本化。就现目前的情况而言,由于国内厂家生产技术逐步提高,建造每架、每艘、每辆(组/列)大型设备的合理时间逐渐减少,如时速200-250公里速度级8辆编组座车动车组采购,2007年以前建造时间长,至2010年每辆(组/列)的动车购建时间(签约至交货时间)一般为3个月左右,均不超过1年,根据上述规定,购建的这些大型设备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即如果建造每架、每艘、每辆(组/列)大型设备的合理时间不超过1年,相关贷款利息不应资本化。

根据本文的论述,可得出以下结论:(1)应区分购建大型设备签订的合同是否为建造合同,如果是,可以资本化;如果不是,为采购合同,则应区分是国内采购还是国外采购,如果是国外采购会计主体不能合并,则大型设备采购相关贷款利息不应资本化。(2)国内采购区分应区分购建合一还是购建分离,如果购与建的会计主体能够转换,则购建合理时间(基本等于设备建造时间)超过1年的国内采购相关贷款利息可以资本化,其他应结转确认为财务费用。 (编辑 余俊娟)

第8篇

1、定期存单抵押贷款:创业融资遇到问题时,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小额抵押贷款可解难。该贷款额度最高可贷10万元,贷款期限不能超过存单到期日。

2、实物抵押典当贷款:借款人只要将有较高价值的物品质押在典当行,凭借个人资产来获取一定额度的贷款。典当费率尽管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对于急需筹资的人来说,不失为一个比较方便的筹资渠道。

3、保单质押贷款:保单抵押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保单的保费积累的70%,贷款利率按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满2年以上,可凭保险单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质押贷款。

4、固定资产抵押贷款:若有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可用固定资产做抵押向银行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每笔综合消费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50%,单笔最高限额为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模板一

借款方:

贷款方: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万元,用于___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借据,在_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的贷款要加收_%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三、借款期限定为__年__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__,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

四、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五、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以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__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六、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七、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3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份,报送___有关单位各留存1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保证方:(公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模板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 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大写)。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_________(批准单位)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_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_______个月(_________年)。

第五条 起息日与到期日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帐户之日。如借款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利率与计息结算

1.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_________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贷款方通知为准。

2.计息结算: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_________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款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款方帐户,则贷款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 费用

1.手续费: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将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_________%;贷款手续费借款方应于第_________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2.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_________;承诺费起算日为_________,并在_________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___%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第八条 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_________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_________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款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款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贷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借款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_________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贷款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贷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借款方_________在_________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帐户内。借款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贷款方。

借款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_________书面通知贷款方外,借款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_________天,贷款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借款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贷款方,经贷款方同意后生效,否则贷款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借款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贷款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贷款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

借款方须按时向贷款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贷款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贷款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借款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借款方有义务向贷款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借款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贷款方同意。

第十二条 还款

1.借款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_________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款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款方并获得贷款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款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向借款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_________%的承担费。

3.借款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款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款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三条 保证

1.借款方保证向贷款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款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款方保证按时向贷款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款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款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款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款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款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款方应向贷款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款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款方随时有向借款方或借款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款方提供贷款。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2.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3.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贷款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2)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4)借款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5)借款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4.凡借款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借款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借款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借款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五条 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_____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方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方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声明及保证

(一)借款方:

1.借款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借款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借款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借款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借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贷款方:

1.贷款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贷款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贷款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贷款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贷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模板三

借款单位:贷款银行:

地址:地址:

立合同单位: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进行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依据 ,特向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规定用于 。

二、借款期约定为年个月,即从 至 。乙方保证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借款用途用款,预计分年用款计划为:

年 月万元 年月万元

年 月万元 年月万元

年 月万元 年月万元

三、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实际支出数按年(月)息 %()计算,按年(季、月)结息。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分年(次)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作为逾期处理,加收利息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国家利率调整,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四、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分年(次)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月 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的投资或存款账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如发现借款被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向甲方加收罚息 %。乙方不能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及时供应甲方资金需要,在未达时间内按未达资金数额,向甲方支付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八、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九、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 贷款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10篇

1、坏账准备。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检查,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在备抵法下,估计坏账准备时,可以采用账龄法、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和销售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实际发生坏账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如果发生的坏账又收回,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例如,某企业2003年估计坏账损失为10000元,应计提坏账准备10000元。

计提坏账准备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10000

贷:坏账准备

10000

实际发生坏账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1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

坏账又收回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0000

贷:坏账准备

10000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

2、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应当在期末根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按单项或分类对存货价值进行确定。如果期末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仍按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如果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必须在当期确认存货跌价损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会计期末,比较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出应计提的跌价准备,如果应提数大于存货跌价准备的已提数,应予补提;反之,应冲销部分已提数。提取和补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冲回或转销存货跌价损失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但是,当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的价值以后得以恢复,其冲减的跌价准备金额,应以“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减记至零为限。

例如,某企业2000年末存货的账面成本为150000元,可变现净值为140000元,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000元。

计提跌价准备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1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000

如果2001年末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135000元,应补提跌价准备5000(140000-135000)元。

补提跌价准备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5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5000

如果2002年末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所恢复,为147000元,则应冲减跌价准备12000(147000-135000)元。

冲减跌价准备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存货跌价准备

12000

贷: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12000

如果2003年末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进一步恢复,为155000元,则应冲减跌价准备3000(150000-147000)元(以以前已入账的减少数为限)。

冲减跌价准备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存货跌价准备

3000

贷: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3000

3、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包括短期股票投资和短期债券投资)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发生减值,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计提时,可以按单项投资计提,也可以按投资类别或者投资总体计提。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时,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如果短期投资的期末价值有所回升,应在原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作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记“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

例如,某企业对外进行短期股票投资,期末实际可收回价值低于账面价值30000元,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计提跌价准备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300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票

30000

下一期末,该短期股票投资的实际可收回价值又回升了15000元,这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票

15000

贷: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5000

4、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单个项目进行检查,如果所持有的长期投资已经发生减值(包括暂时性减值和永久性减值),应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将减值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如果长期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原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如,A以银行存款450000元购入B公司普通股票75000股,并按权益法核算。同年7月,B公司遭遇洪水,企业被冲毁,部分资产已损失,并难以恢复,其股票市价下跌到每股2元。这时,A企业应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300000(450000-2×75000)元。

计提减值准备时,应作分录:

借: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300000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B公司

300000

假如B公司股价日后又回升到每股3元,应将已恢复的金额,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冲回。这时应冲回减值准备75000[300000-(450000-3×75000)]元。

冲回减值准备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减值准备—B公司

75000

贷: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75000

5、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仍然将委托贷款视为投资,但在具体核算时有别于短期和长期债权投资。期末,企业应检查委托贷款本金的可收回性,如果委托贷款本金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本金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委托贷款的减值准备并没有独立的总账科目,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时,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至于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委托贷款—利息”科目核算,不需计提坏账准备。

例如,甲公司2002年7月1日委托银行贷款给乙公司300万元,2002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乙公司财务状况预计其贷款本金的可收回金额为200万元。这时,甲公司应计提减值准备100(300-200)万元。

计提减值准备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减值

1000000

贷: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1000000

6、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这种情况称为固定资产价值减值。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并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计提。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 “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在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范围内予以转回,此时,应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如,某企业拥有一台F机床,年终账面价值300万元,但根据年终市场行情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为250万元。此时应计提减值准备50(300-250)万元。

计提减值准备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F机床

500000

第二年末,该机床账面价值200万元(全年已提折旧50万元),同时根据市场行情估计该机床可收回金额为280万元。此时,该机床年末升值80(280-200)万元,但只能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冲回减值准备50万元。

冲回减值准备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F机床

500000

贷: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0000

7、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单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期末,企业所持有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该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此时,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如,某企业持有一项G专利权,2002年末其账面价值为25万元,如果立即转让该项专利权,市场最高出价只有20万元。此时,应计提5(25-20)万元的减值准备。

计提减值准备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5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G专利权

50000

如果该项专利权价值以后得以回升,可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处理进行相应处理。

8、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的期末价值进行估计。如果在建工程发生减值,应按单项在建工程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如果在建工程的价值以后又得以回升,应在原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予以转回。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以后价值得以回升时,借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如,某企业新建一幢厂房,年末尚未竣工,累计已发生支出1500万元,但年末市场行情表明,建造同样的厂房,以同样的完工程度计算,只需1200万元。此时,应计提减值准备300(1500-1200)万元。

计提减值准备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3000000

贷: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厂房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固定资产,核算方法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政府收支类财政改革和高校资金筹措的多元化发展,1998年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简称“旧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为此2009年财政部进行了全面修订,拟定了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简称“新制度”),新制度改动幅度较大,涉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这是我国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一、高校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界定不严格。由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在收付实现制下,会计信息缺乏足够的客观性、可比性和全面性,因此导致固定资产的界定不严格的问题。

(二)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在目前的会计核算方式下,高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科目只核算原值,反映在会计核算上只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会计科目,固定资产入帐后在其清理报废前帐面价值直保持不变,报表中反映的始终是入账时的账面价值,从而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严重背离其实际价值,导致资产虚增。实际情况是,许多事业单位(如高校、科研、医院等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种类多、规模大,特别像多媒体、计算机等技术含量高、更新换代快的设施设备,无形损耗更加突出,为如实反映这种价值减少的情况,就应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三)现行基建会计核算方法的不合理。现行高校会计制度有两个会计主体:一个是高校教育事业会计核算主体,一个是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主体。在事业会计核算中未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基建业务的核算,而是游离于本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之外单独设置基建核算账目,基本建设项目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支出,只有在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时才增加到事业会计中的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这种核算方法既不利于高校综合预算的管理,又不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因为自筹基建资金从事业会计核算系统转到基建会计核算系统时直接列支,造成了支出虚列,而基本建设项目周期较长,结转的自筹基建资金从转出至固定资产移交前,事业会计报表无法反映在建工程项目的资产价值,导致高校账面资产不实。

二、改进高校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措施

(一)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帐基础,对固定资产从取得、使用到报废的整个过程进行合理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例如,高校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就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尽管固定资产在本期尚未毁损,不必更新,但其部分价值已在本期消耗,因此要将这部分价值以折旧的形式提取出来,计入本期费用。

(二)建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制度。可采用分类折旧,按年限平均法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文物文化资产除外),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在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通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合理地计算分摊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期内各期应承担的费用,能够客观地反映高校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及固定资产的占用情况,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制度下,取消“固定基金’账户,增设“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购建固定资产时,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设置“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时,借记“事业支出一折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下,增设“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项目,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净值,科学地核算高校拥有的固定资产所占用的资金以及高校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益。

(三)统一会计核算体系,将基建会计并入事业会计核算。鉴于基建会计与事业会计分别核算的弊端,建议将基建会计核算体系并入事业会计核算体系,同时在事业会计核算体系中增设“在建工程”科目,专门用来核算末完工或已完工但尚末移交的工程项目,基建项目在购建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移交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对于利用贷款建造的固定资产项目,能分清具体项目的,直接将该项目的贷款利息计入该项目的固定成本。取得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借入款项”科目;支付利息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工程款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参考文献1 魏春红,改进高校固定资产核算的几点认识,财会月刊,2010,12

2 姚利华,高校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探讨,财会通讯,2011,1

3 彭华,高校固定资产核算会计制度之变化,财会月刊,2010,4

4 张志娟,浅谈高校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现代商业,2011,2

第12篇

(一)我国中央银行财务工作准则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预算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遵循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原则。中国人民银行的所有者权益全部由国家所有,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变动。各项资产中再贷款、再贴现应根据国家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操作和发放,外汇储备的经营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各项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各项财务收入的确认按人民银行收到各项收入后计入相应账户。所有支出全部纳入财务支出核算,财务支出一律按规定的核算内容据实列支,不得预提虚列。中国人民银行利润等于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利润按财政部批准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净利润由总行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净亏损首先由历年提取的总准备金弥补,不足弥补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拨补。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决算报告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上报上级行和财政部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会计事务接受国务院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二)我国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准则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原则。收入和费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核算;有价证券按照历史成本计价,不采用重估价值;固定资产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待每年固定资产清理核实时,按其实际价值计价;再贷款按照历史成本计价,不采用重估价值,其应收未收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三)我国中央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情况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而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只是定期在互联网上公布货币供应量、金融机构存贷款比例、外汇储备等部分数据,还不能真正公开中央银行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

(四)我国中央银行资产管理现状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中央银行的资产主要是再贷款、外汇储备资产、专项贷款、固定资产等,各类资产实行不同的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即中国人民银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总量。再贷款限额不规定期限,可跨年度周转使用,但必须用于指定的用途。发放再贷款的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应以放款单位建立再贷款台账,以便明细管理;下级行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逾期的再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固定资产的产权属于总行,总行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规定,汇总全行的固定资产情况。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特殊情况,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不在表内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

二、我国中央银行会计标准评价

(一)会计核算层次较低,会计信息披露机制不够健全

根据目前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我国中央银行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历史成本法作为各项财产的会计计量属性,不对各类资产计提跌价与减值准备,对于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也不予确认。现有的中央银行会计制度侧重于会计核算管理和会计实务的操作,会计层次相对较低,会计核算标准和会计信息披露机制不够健全,如对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如何把握,资产负债如何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如何处理,会计报表如何合并,或有事项如何披露等的会计反映和监督能力远不能适应公开会计信息的要求,不利于中央银行会计工作的开展。

(二)会计计量标准单一,资产计量方法难以反映中央银行真实资产规模

首先,对外汇储备和公开市场操作等方式持有的大量有价证券、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这些主要资产一律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会计期末不计提减值准备,也不确认资产溢价。其实这三类资产的前两类都具有较高的市场敏感性,随市价变动较大,若不按市场波动进行调整,其账面价值无法反映真实资产状况。其次,再贷款虽按贷款性质和用途设置流动性贷款、金融稳定贷款、专项政策性贷款进行分类管理,但相应的损失准备并未按期计提,如果以可回收程度评估,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再贷款绝大部分都已成不良资产。这些问题使中央银行资产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会计信息丧失了决策相关性[1]。第三,固定资产只按实际取得成本记账,不计提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实际规模无法通过表内科目体现。

(三)收付实现制无法实现当期收入与支出配比,无法满足中央银行绩效考核的要求

首先,收付实现制以当期实际发生的收支金额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不进行费用的摊销与资本化处理,当费用发生期与受益期不在同一会计期间时,容易产生收人与费用、成本的背离,会计报表不能正确反映当期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成本耗费。其次,中央银行拥有大量的计息资产与负债,当计息期跨越多个会计期间时,收付实现制无法反映中央银行资产负债的完整信息。第三,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报表与国际社会公认的会计核算基础存在差异,使得我国与其它主要国家中央银行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不利于国际间中央银行绩效管理的比较。

三、我国中央银行会计政策选择的渐进式模式设计

会计基础是一种计量标准,它不可能脱离会计体系整体而发挥作用。应计制的应用只有在有效的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下才有实际意义。鉴于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范围界限尚未确定,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也不宜在短期内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因此,宜实行以收付实现制为主,辅之以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的双基础模式。

(一)实行“两套制度,分别核算”

1.实施内容。在具体实施上,一套制度就是延续现行的会计核算基础,以预算监督为主要目标,以相关监管和决策部门作为会计报告的使用人;另一套制度就是在延续现行会计核算基础的同时,单独以改进后的会计核算基础编制一套新的会计报告。该报告要求以社会公众为主要使用者,体现人民银行的公众受托责任,如实反映中央银行的社会资产管理绩效。新会计报告里需要对中央银行业务给予区分,对于货币发行、公开市场等 行政性业务,采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储备资产管理、再贷款、固定资产核算等经营性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核算。适当引入公允价值,对资产进行表内计提折旧,对明显的资产贬值计提减值准备,对发生损失可能性较大的事项在表内确认或有负债[2]。

2.实施措施。在过渡期内实行两套制度并存,一方面可以对新会计核算基础进行测试与改进,避免由于新制度不成熟就盲目执行所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为改革目前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环境争取时间,为新会计核算制度的全面实行创造条件。在过渡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应加快现有的会计环境改革,具体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完善政策,对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进行修订,参照国际会计标准颁布新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标准;第二,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完善会计信息的披露机制,规范会计报告披露格式与内容,打造“透明央行”,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打造一支专业的会计储备人才,在引入会计专业人才的同时,对现有会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注重会计人员职业素质的培养与系统操作能力的提升,降低业务执行中的操作风险。

(二)预算收支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个别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部分项目采用“双基础制”

1.基本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对于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平时必须按收付实现制加以全面核算,以全面客观地反映和监督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为政府及政府单位的决策提供现金收支的全面、完整信息。

2.个别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双基础制。对于期末发生的应收未收、应支未支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以反映未了事项的责任。部分项目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双基础制”。对于资本性支出项目,一方面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为预算支出;另一方面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产权、债权或固定资产增加。对于出售长期资产取得收入的项目,一方面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为收入支出;另一方面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产权、债权的减少。对于借入或归还外债的项目,应当按收付实现制确认为债务收入或债务支出,并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应付债务的增加或减少,以全面、完整地提供政府债务的形成、使用和偿付信息。

3.对未实现利得与损失的确认。中央银行持有大量敞口承担的风险或取得的溢价,而仅仅基于实现制原则不能保证中央银行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中央银行应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未实现利得和损失同样向市场传递着中央银行履行职责的信息。中央银行必须避免提前分配未实现利得而导致被动增加流动性的风险,同时,中央银行会计政策选择要兼顾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以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即必须克服传统会计观念下不确认未实现利得和损失的弊端。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确认并吸收未实现的损失,应确认但不分配未实现的利得,所以宜选择以下两种未实现利得和损失的会计政策:一是将未实现利得和损失直接计人资产负债表权益项下,作为准备账户或缓冲账户;二是采取更审慎的作法,将未实现的利得计人权益项下,待实现时再转入损益,同时将未实现的损失直接计人损益,用当期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

(三)逐步采用全面的应计制会计政策选择模式

1.完善公允价值会计操作框架。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假设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可收到或转让一项负债应支付的价格。金融危机的爆发给公允价值会计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建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公允价值会计准则,进一步推广公允价值会计的运用范围。

2.加强中央银行资产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资产管理上应实行谨慎性原则,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合理的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保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再贷款要提取贷款损失准备,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对长期的逾期再贷款要制定核销标准。此外,还应加快电子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折旧额计入当期费用,从而确保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润更加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