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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病假规定

时间:2023-05-29 17: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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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病假规定

第1篇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请假休假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严格执行假期期间的工资和奖金待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国家、省、地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请假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临时交办的工作,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按以下程序请假:

一、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副职和科级实职人员需向县党政正职领导请假;人大、政协处级副职和科级实职人员还需向人大、政协正职领导请假。

二、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和副科级实职人员需向县级分管战线的党政副职领导请假;人大、政协科级、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和副科级实职人员还需向人大、政协分管副职领导请假。

三、一般工作人员需向本单位正职领导请假。各单位人员请假一个月以上的,需由县级分管战线的党政副职领导或人大、政协分管副职领导批准。

四、请假人员要事先填写请(续)假审批表,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休假。如果假期到期且另有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回岗工作的,本人在县外的,需向领导口头续假,返回后应及时补办续假手续,本人在县内的,需再次填写请(续)假审批表,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续假。特殊情况事前未来得及填写请(续)假审批表,又必须外出的,除向领导口头请假外,返回后应在两日内补填请(续)假审批表。所有请假人员返回后都应在两日内向领导口头销假。

第三章事假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除特殊规定外,其他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不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奖金)。

第四条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至3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天数扣发奖金(日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总额/261天,下同)。

第五条因个人原因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不享受奖金,从第2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80%工资,满10年以上的,发给90%工资;事假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当年不进行考核,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满10年以上的,发给80%工资;事假超过一年的,停发工资,连续两年不进行考核的,予以辞退。

第六条事假期间按照执行的工资标准核减工资,其中:国家公务员核减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核减岗位工资和技等工资;机关普通工人核减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核减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发现一次扣发日工资(日工资=全年工资总额/261天)和日奖金(同上)一次,全年累计三次以上者(不含三次),扣发全年50%奖金并取消评选先优模资格,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迟到(超过规定的作息时间15分钟后到工作岗位为迟到)或早退(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提前15分钟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

二、工作期间未经允许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去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并且超过2个小时以上。

三、工作时间上网打游戏,与网友聊天,购买股票和基金,或未经允许从事其它娱乐活动的。

第八条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请假后,假期已满应该返回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回的或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并取消评选先优模资格,全年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不含3个工作日)以上至1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照旷工天数扣发日工资和日奖金,全年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11个工作日以上至15个工作日以内不享受奖金。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累计矿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予以辞退。

第四章病假

第九条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在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县医院出具诊断书,不扣奖金。

第十条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5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至6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照天数扣发奖金,病假超过60个工作日(不含6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奖金。

第十一条根据国发[1981]52号和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规定

一、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半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80%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照执行的工资标准核减工资,其中:国家公务员核减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核减岗位工资和技等工资;机关普通工人核减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核减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三、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四、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五、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致残的,以县鉴委会鉴定结果享受待遇,县鉴委会鉴定之前工资照发。工作人员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休病假的,需报县鉴委会审批。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如有医疗机构证明,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五章探亲假

第十二条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

一、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四、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五、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七、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八、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六章婚丧假

第十三条根据[80]劳总薪字29号和[80]财企字41号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十四条根据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增加婚假15天,假期工资照发。

第七章产假

第十五条根据[55]国人常字第12号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

二、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三、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黑发[1983]10号规定:

一、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人工流产休息14天;

2、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环休息16天;

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4、妊娠中期引产休息30天;

5、妊娠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51天;

6、产后结扎输卵管,休息按产假加21天。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息时,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奖金。

二、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妊娠、产褥期一切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不享受产假待遇。

第十七条根据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根据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一、职工晚育(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手续是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80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至10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

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15至40天;

4、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第八章年休假

第十九条根据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我局干部职工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请假、上下班及全局性会议考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请假考勤

第四条全局工作人员请销假均须填写《请假审批单》,根据人员管理权限报批。办公室对请销假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或事后补假。确需延长假期的,须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须及时销假。

第五条因公出差

1.审批权限: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凭会议通知等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并送办公室登记备案。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差,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经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局上班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须提前1天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其他人员须提前1天向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3.工作人员无故延期回局上班的,视同旷工。当事人事后须书面向所在科室和办公室说明事由。

第六条病假

1.审批权限:因病请假须凭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请假单及病假证明送办公室登记备案。请假3天(含3天)以内: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局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均由局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2.因病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同旷工。

第七条事假

1.审批权限:请假1天以内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含2天)以上: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经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请假参加自学考试、各类函授、在职兼读学历、脱产学习复习的,视同事假。

3.请事假可按“先用假期,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一次事假超过7天的,超过的天数抵算当年休假时间;当年已休年休假的,抵算下一年度休假时间。

4.全年事假除可抵算年休假外,累计不超过10天。

第八条婚假、丧假

1.审批权限: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婚假、丧假由分管局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办公室核准,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符合法定婚龄的,给予婚假3天;符合江苏省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依法登记的初婚夫妻,另增加婚假7天。

3.工作人员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予丧假3天。

4.工作人员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或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情适当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5.婚、丧假超出规定期限的,超过的天数抵算当年休假时间,当年已休假的,抵算下一年度休假时间。

第九条产假

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期间可以享受生育假,即产假。

1.审批权限: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假由分管局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办公室核准,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符合晚育(年满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晚育假30天。难产(含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怀孕3个月内流产,产假20-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产假90天。

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因上班确有困难,经批准产前休假30天(含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4.符合晚婚晚育的夫妻,在女方产假期间内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男方享受护理假的当年,仍可按规定享受年休假。

第十条探亲假

工作满1年的在职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不包括六县<市>),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

1.审批权限: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探亲假由分管局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办公室核准,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配偶在外地的,每年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20天,两年合并使用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20天。

3.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国标工资额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负担。

4.上述假期之外,可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

5.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十一条年休假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按工龄口径计算)满1年的,按规定每年可享受一定的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审批权限:各科室(单位)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分批实施。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年休假由分管局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办公室核准,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2.休假期限: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假期须当年一次性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能一次性使用的,可于当年分两次使用。当年休假一般当年休完,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当年休假期可与下一年度年休假期合并使用。

3.休假制: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未按法定退休时间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而跨年度(经组织批准除外)的工作人员,不享受休假假期。

5.上半年调入人员,可享受当年休假的二分之一,下半年调入的,不享受当年休假。

三、上下班考勤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上下班考勤采取局长室抽查等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在每天(含上、下午)上下班时,办公室负责考勤,不得请人代考勤。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在上下班考勤时段已去外单位办事、开会不能参与考勤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先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其他人员事先向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说明,并确保通讯畅通。

四、全局会议考勤

第十五条参加全局会议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签到入场。确因窗口值班、重要公务(含集体活动)、在外出差学习、生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至少提前半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详细报告请假事由。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其请假单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科室(单位)其他人员请假,其请假单由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请假单交办公室备案。局领导缺会时,会议主持人要向会议说明其缺会事由。

第十六条会议期间不得无故脱会,如遇紧急事件确需外出的,向办公室说明事由。会议期间不得无故长时间在会场外逗留。

第十七条办公室扎口负责全局性会议的考勤管理工作,对每次会议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整理,于会后3日内公示。

五、请假待遇与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事假、婚丧假及国家规定假期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及当年累计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病假期间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享受休假,并从第3个月起按月扣发考核奖(即“40%单位考核发放部分津贴补贴”,下同)。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国标工资+“60%财政统发部分津贴补贴”,下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月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原基本工资照发。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不同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另行补充制定。

3.其他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条件的,病假期间按规定待遇执行。

第二十条违规处理

1.按月在财政网通报工作人员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的人员。

2.一旦发现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炒股、玩电脑游戏、网上聊天及看电影(电视剧)等,扣发其1个月的单位考核津补贴。

3.工作人员1年内两次因无故迟到、早退在财政公布或受到扣发单位考核津补贴的,个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4.科室(单位)1年内工作人员迟到、早退较多或被扣发单位考核津补贴的,取消科室(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休假限制

1.工作人员旷工3天以上或被行政拘留5天以上的,当年不享受休假。

第3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

企业职工休年休假, 一般由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应统一安排,不能因年休假而影响生产成本或工作任务的完成。职工的年休假一t应在本年度享用。

休年休假申请书格式:

申请

尊敬的(科长、处长、主任):

根据国家和单位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x年 x月x日至x年 x月x日休假 天。请给予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休假期间工资不变《条例》规定了职工年休假天数(见右表),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不休年假可获3倍工资补偿《条例》指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读不让休假又不补偿,单位要受罚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工作1年以上就可享受年休假劳动者平等享有。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一年请20天事假不许休年假目前,我国职工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4篇

陷阱一:临时雇工没有年休假?

【案例】农民工小赵系一家个体铝合金门窗安装企业雇工,专门负责制作、上门安装铝合金门窗。每月基本工资为2200元,外加效益提成。2015年5月初,小赵工作满3年后,与老板协商解除合同时,小赵提出应适当补给3年来未休年休假工资,老板以个体企业临时雇工没有年休假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该老板的说法与法律规定完全相违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可见,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已经涵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所有用工单位。无论是临时工、编外工、雇员,均有权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益。

陷阱二:解除合同后

没有年休假?

【案例】王燕是一化工公司职工。近日,王燕经过应聘考核,被一家电信公司录用。在与化工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王燕因今年未休年休假,提出应给付补偿。可公司劳资部门解释说:你今年没有干满一年,不应享有年休假权,也就没有补偿。该解释对吗?

【分析】对方的解释并无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陷阱三:旷工后,不能再休年休假?

【案例】青工小崔系某阳光能源公司员工,上个月初的一个双休日与学生旅游时,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这期间,又因未向公司(报告)请假,事后,公司以小崔连续旷工超过5天为由,按公司制度规定将小崔辞退。小崔提出今年未休年休假,应给予适当补偿,公司以旷工天数已经超过年休假天数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旷工可以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不能成为剥夺职工年休假的理由。

陷阱四:请过事假,不能享有年休假?

[案例]张女士是一家电大学校职工。今年年初,张女士因为儿子筹备婚事,请事假20天。近日,因家里还有其他事情,张女士打算休年休假。可单位说张女士请过事假就不再享有年休假了。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分析]这关键要看你休事假20天时,单位是否扣除了你这20天的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单位扣除了张女士20天假期的工资,那么张女士依然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否则没有。

陷阱五:休过探亲假,

当然不能再休年休假?

【案例】朱小姐在一家信息公司工作18年了。年初,朱小姐因乡下的祖父病故,休了探亲假。最近,因某种原因,朱小姐打算休年休假。可公司管理部门说,公司制度有规定,凡当年休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就没有年休假。公司的规定对吗?

【分析】朱小姐公司此项制度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当属无效情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 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陷阱六: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年休假报酬?

【案例】刘小姐于2013年6月入职某小食品加工公司,因该公司几次拖欠职工月工资,刘小姐于2014年8月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同时要求公司给付自己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该公司认为刘小姐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

【分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该条法规表明:“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非单指“由用人单位主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而应该理解为“凡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都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折算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样的理解既符合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休息和工资权益,更符合带薪年休假制度以工作期间和时间经过为计算依据的立法本意。

陷阱七:年休假以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第5篇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职工工作纪律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病事假管理办法如下:

一、病假的审批及待遇:

1、教职工因患病需请假的,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和住院证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1天内由处室负责人审批(不需医院证明),3天内由校长审批,3天以上报教科体局审批。

2、病假全年累计未超过60天,工资、绩效及目标考核奖全发;病假累计超过60天或两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工资、绩效全发,目标考核奖按超天数扣减;重大疾病、严重精神病、无行动能力、两年内退休人员病假工资绩效及目标考核奖全发。

二、事假的审批及待遇:

1、教职工事假1天内处室负责人审批,3天内的校长审批,3天以上报教科体局审批。

2、每期累计事假在10天以内的,工资、绩效及目标考核奖全发。全年累计事假20天以上, 工资、绩效全发,目标考核奖按超天数扣减;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以上,工资、绩效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有关待遇的通知》相关条款执行,目标考核奖超天数扣减;两年内退休人员事假工资、绩效及目标考核奖全发。

3、法定假期不计入事假天数。

三、关于旷工的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请假期满等未到岗和提前离岗视为旷工。

2、旷工按天数扣减工资、绩效、目标考核奖,全年旷工15个工作日以内者年度考核及年度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5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工作日者,学校停发工资绩效并报县教育、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辞退。

四、考勤办法:

1、考勤采用人脸识别智能系统,上下午分上下班各扫脸一次,系统自动考勤,实行校级领导行政值周制,每周末核对汇总到岗情况并校内公示,纪检组长每周不定时抽查一次考勤情况。

2、因公因病因事事先到行政办公室填写派遣单或请假单,审批后送行政办公室存档。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临时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全年全勤教师奖励500元(因公出差和办事视为出勤)。

第6篇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7篇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国家教委(原)、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见附件一)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试行)》(见附件二);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

二、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学校的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凡在规定标准内的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每四年一次。享受探望配偶假和父母假的条件以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为准。

(二)出国出境探亲假

1、学校教职工中凡属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或港澳台眷属、驻港澳地区工作人员家属、驻外援外人员的配偶,在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享受探亲待遇,其假期及待遇均按*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执行。

2、出国教师的配偶出境探亲。出国教师任教为两学年以上,如教师在任期期满一学年、或满两学年后尚未回国休假的,其配偶经本单位批准后,可享受公费补贴出国探亲一次,探亲期限一般为3个月。如聘方在我国教师任期内向其提供回国休假旅费的,其配偶不得出国探亲。出国教师任教期限为两学年以内的和其他短期出国讲学的,其配偶一般不得出国探亲。出国教师所带的教学辅助人员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研究生,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的,其在国内的配偶,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假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其所在单位视情况而定。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国探亲,按因私出国出境处理。

(三)婚假

凡本单位正式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婚假。

教职工结婚时双方同在一地的,婚假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符合晚婚年龄并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给。外出的路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四)生育假(产假)

凡单位正式教职工(女性),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假。

1、女教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如果是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后初婚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且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3、女教职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三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4、女教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

5、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人(1992)8号文件精神,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生育假的待遇: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女教职工休60天产前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的80%发给。

3、工作人员因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又怀孕作人流、引产的;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五)病假

1、教职工因病离岗治疗和休养,必须提交指定医院(急诊除外)的诊断证明、病假条和本人病历,经所在单位组织批准。

2、病假期间的待遇及有关规定

(1)教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的,需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并要安排三个月的试工期。如患病并未痊愈,试工期间病又复发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按规定减发工资。试工期间因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规定,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计算工作年限,也不能作为计发教(护)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3、病假期间的工资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其中,教职工曾获得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满一年、领取病假工资的教师,从第十三个月起,暂时停放教龄津贴。

(4)工资计发基数: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职岗津贴(含中小学教师的教龄津贴、护士的护龄津贴)。在病假期间,教职工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活工资)按低于以上规定的比例数计发,具体发放时,由所在单位在规定比例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方案。

(5)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病假工资,以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及职岗津贴为基数,分别按以上规定执行。病假期间不计算见习期(含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

(6)经医生证明,因病需要半工半休的教职工,一般不宜采取扣发工资的办法。

(7)教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六)丧假

教职工的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丧假。丧假假期一般为三天,工作人员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在外地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本人自理。

(七)因私事出国出境的假期及待遇

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探亲假以外,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出境的假期。

1、教职工确因私事需要短期出国出境的,应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假期由所在单位按事假并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审批。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必须按期返回。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因故确需续假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教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在规定的假期内的工资待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旅费、境外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

3、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期(包括续假)超过规定假期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规定假期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事假及待遇

1、教职工应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本职任务,尤其要保证上课时间。确有特殊情况教职工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的,必须经单位领导书面批准,否则,将作旷工处理。

2、请假手续:请假者须事先提交请假报告,经所在单位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安排好课务和工作后方可离岗。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岗位并销假。确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期限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事假假期。

3、事假批准权限:事假假期一般不超过5天。市属学校(单位)的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由学校(单位)批准;学校(单位)正、副职领导,请假2天以内的,由学校(单位)研究批准,其中正职领导报市教育局备案;学校(单位)正、副职领导请假3天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报市局批准。

区(县)属学校教职工事假的批准权限,由区(县)教育局确定。

4、事假期间待遇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教职工所在学校(单位)按内部管理及内部分配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明确政策,严肃纪律,完善奖惩办法

1、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教职工与用人单位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的签订、终止、解除以及对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的处理,均按宁教人(2001)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中小学教师流动(调动或辞职),必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由学校签发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证明书,报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它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算起。对离开原单位时未按规定办理流动手续的,经教育拒不改正的,3年内不予办理流动手续。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公派留学人员应按照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国服务。需要延期者,应提前提出申请,报原派出单位审批。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

4、中小学教职工不实行停薪留职(除出国留学按有关文件执行外)。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未在单位规定期限返回或拒不回单位的,以及回单位后不服从安排的,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或限期办理辞职、调动手续,或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作辞退处理。

5、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职工原则上实行坐班制(个别因年老体弱等原因经学校批准的可以例外)。

各学校在将教职工出勤情况同内部分配挂钩的同时,还要将出勤情况同评优、考核结合起来。对出满勤、且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绩效优良的教职工,学校可给予奖励。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或按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学校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即酌情扣发工资;超过三个月即按自动离职处理。对于擅自离职的,离职后即停发工资,如在离职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但应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适当的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8篇

一、《探亲规定》第二条所称的父母,应是职工的生身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原则上是指职工在十六周岁以前的大部分抚养时间)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职工的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季节工、临时工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各企事业单位仍继续使用的长期临时工(指一九七二年临时工改制后办理了缓辞手续的),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四、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的固定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五、原符合探亲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带工资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电视大学学习或进修、代培期间,仍符合《探亲规定》的条件的,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要利用学校放假期间进行探亲;原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学习、进修等失去探亲条件的,其学习、进修期间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原不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学习、进修而符合探亲条件的,在学习、进修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六、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因病、伤回家休养等其他原因,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已婚的超过三十天、未婚的超过二十天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期,单位可按《探亲规定》发给探亲期间的工资(停发病、伤工资)和报销一次住返路费。

七、符合探亲条件的哺乳期离职休假的女职工,可利用休假期探亲,因此,不另给探亲假,单位可按《探亲规定》发给探亲期间的工资(停发离职休假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八、《探亲规定》中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九、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十、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单位可按《探亲规定》发给探亲期间的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十一、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十二、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十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问题的通知》办理,即(一)军官一方已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标准工资照发,探亲路费自理。(二)军官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回家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探亲待遇。(三)在同一年内,如职工一方已享受探亲待遇,而军官一方又利用年休假进行探亲时,职工一方原领的路费,原则上应退回。

十四、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坏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五、职工在探亲期间,因患急病不能及时返回工作、生产岗位的,有当地卫生部门出具的当地急诊诊断证明,经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其超假的时间,可按病假处理;到农村探亲的,要有公社卫生院的诊断证明,到城镇探亲的,要有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十六、探亲假期不得分期使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务求不要防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七、各单位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八、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9篇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二、具体制度

本制度主要包括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值班制度及处罚措施。

(一)考勤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30。

    2.全体干部职工上下班实行签到制。上班时间每天签到四次。干部职工出差、下乡实行审批制,如因在外开会、出差、下乡等原因不能签到的,凭出差、下乡审批单,做为出勤登记。

3.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严禁聚众聊天、串岗、看电影、打游戏、上网聊天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迟到超过30分钟按旷工登记。干部职工每月迟到、早退达6次的,记旷工1天;未按要求参加局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或加班的记旷工1天;每月迟到、早退3次以上6次以下(不含)的,在干部职工大会上做书面检讨。严禁以下乡为由上半天班,下乡的工作处理完毕后要返回单位上班。

机关干部职工的电话应保持24小时畅通。如不畅通严重耽误工作者,每一次按旷工1天做相应的处理。

4.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或遇中心工作、突发事件、上级临时安排的紧急任务需要加班的,以局办公室通知为准,全体干部职工要无条件服从调遣和安排。

5.实行上班期间查岗制度。局机关成立督查组,负责干部职工的出勤登记、检查、公示等工作,每周对干部职工在岗情况进行一次以上不定期抽查,并对在岗情况进行通报和公示。查岗时不在岗又不能说明原因的,一律按旷工论处,并要求在职工大会上作书面检讨。

(二)请销假制度

1.机关干部职工非工作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自觉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擅离职守,自行其是。

2.干部职工请假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条,按规定逐级报批。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股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含4天)的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股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含)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报局长审批,并严格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越级请假的一律不予审批。确属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在事后一天之内补假,并按逐级审批程序说明原因,否则以旷工论处。假满后须及时向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否则以超假论处。所有人员请假离开本地到外地须报局办公室备案。

3.公休假、产假等法定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但请公休假、探亲假的必须提前报主要领导审批。原则上,同一部门不能有两人同时请公休假。

4.机关作风督查组负责建立干部职工请销假登记薄,严格详实记载职工请假情况,每周一通报、每月一汇总,作为年终干部职工考评和处罚的依据。

5、一年当中,事假(除公休外)累计在15个工作日内,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照市财政局有关的文件要求处理。病假,要有医院相关证明,无证明,视同为事假,所以干部职工务必注意请假天数。

6、关于值班天数抵消事假天数相关事宜。由于工作原因星期六、日进行加班的,可以向股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以此为证明,加班天数可以抵消事假天数。

(三)值班制度

1.为确保节假日、汛期及特殊时段机关安全和信息畅通,及时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局机关实行节假日、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每个值班周期由1名科级领导带班,最少1名机关工作人员和1名驾驶员值班。值班期间,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按正常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值班,下班时间必保证通讯畅通,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值班顺序并进行公示。

2.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在值班过程中,局领导要不定期地对其值班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因失职、渎职造成的工作失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处。

3.值班期间,凡接到外来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反映的情况,都要全面、准确地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凡涉及交通系统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以及其他重要的紧急情况,值班人员都要认真、准确地记录,及时报告值班领导。一般日常业务事项,由值班领导协调处理,重要事项、重大事故、社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局长报告,并按照领导要求做好上情下达和协调处理,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4.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值班期间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未处理完需继续处理的必须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四)为了保持政令畅通,严肃工作纪律,对下列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1.上下班、开会、学习等迟到、早退一次罚50元,在开会期间讲话、打手机等违反会议纪律的罚100元,开会、学习缺席一次罚200元。

2.全局职工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对在值班期间有工作安排而联系不上的罚100元。不参加单位集体活动一次罚200元,累计超过3次(含3次)者,取消当年所有年终奖。

3.旷工一天罚200元,病、事假以书面请假条为准(他人代请无效),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相关文件规定天数的,报组织人事及纪检部门处理。

4.当月请事假、病假(有相关证明除外)超过5天(含5天)以上的,每天扣100元;当月内事假、病假天数累计超过7天(含7天)以上的,每天扣200元。工伤、因病住院治疗以医院证明为准,不予处罚。慢性病及传染性疾病等病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县委、政府及局领导安排的公务活动,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

6.公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7.按月扣取的处罚金额在次月5日前进行公示,同时,被处罚人员将被处罚金额交到局工会,所收取的处罚金额用于工会开支。

第10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员)

一、甲方每学期须保障对每位学员授课、辅导、自习,总学时不少于_________学时,全学年不少于_________学时。上机课保障人手一机。教师精讲多练,多辅导,耐心细致提高教学质量,使学员学习顺应社会需求。

二、乙方须身体健康、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完成全日制_________年的学业取得至少_________学分;并取得相关工作所需的证书

1.国家信息产业部职业资格认证证书;

2.国家劳动部osta认证证书;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认证证书;

4.国家信息产业部ceac认证证书

甲方应为其安排推荐工作。

三、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学习情况、特长及爱好,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为乙方安排推荐首次工作。工作的去向是:_________市城区各企业事业单位、网络公司、电脑公司等单位;工作类型是与所学知识密切相关的各种计算机应用方面的工作;如经理助理、办公室文秘、专业录入、平面设计、排版设计、广告设计、网络管理、网站设计制作等。

四、乙方学习优秀,甲方可优先为其安排推荐工作。甲方为乙方首次安排推荐工作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如公司倒闭、转产、人员精减等),乙方不能继续工作,_________年内(不含试用期)甲方继续为乙方安排推荐工作至其它单位,_________年后甲方仍可有偿就安排工作事宜继续为乙方服务。

五、甲方为乙方安排推荐的工作符合所学专业,且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视为甲方已为乙方安排推荐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安排工作

(1)因乙方自身的特殊原因(如有遗传病史、传染病等)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_____个月之内不能递交医院所出示健康证明的

(2)乙方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

(3)乙方一学期旷课超过_________学时(旷课_________天,按实际上课时间计,事假需出具事假条,并经老师批准;病假需有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者。

六、乙方学习_____年结业时,如未能按照学校的要求取得规定的证书, 甲方暂缓为其安排推荐工作,甲方继续安排乙方学习______至_________个月,其间乙方取得所缺证书后,甲方仍可给乙方安排推荐工作。否则,甲方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七、乙方学习完成并已取得规定的证书,甲方未能按以上条款为乙方安排工作,则退还乙方所缴学费的_________%给乙方。

八、如因校方原因(除不可抗拒的力量),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甲方除扣除乙方已发教材资料费及所上课时费,应退还剩余学杂费

九、甲方为乙方安排推荐的工作,其待遇初期每月应_________元左右(试用期除外);乙方工作能力强,公司条件好,待遇将高。

十、乙方如不服从甲方第一次安排推荐的工作,甲方可为乙方进行第二次安排推荐,若乙方仍不服从,则视为违约,甲方不为其再安排。

十一、全学年学杂费交齐后本协议开始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第11篇

关键词:国办学校;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争议

一、国办学校订立劳动合同的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据此,国办学校作为一种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法和学校的教职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在我国国办学校,一般又称为公立学校,多为为事业单位,具有社会服务功能,其办学、办公经费大部分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或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这就要求国办学校在草拟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制定条款时应该全面考虑合同内容,使之成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的保证。国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既对国办学校具有约束力,也是对教职员工有约束力,将国办学校与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后,一旦双方之间任何一方出现违法、违约行为时,对方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相关的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和国家法治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办学校的劳动合同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体到国办学校的劳动合同就是,国办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平、合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法律原则,和学校在职的广大教职员工签订的,规定合同期限、员工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正常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员工工作报酬,国办学校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为教职员工提供的劳动保护方案,并且应积极进行职业危害防护等为内容,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然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制度、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国办学校与广大教职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生效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积极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国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法律适用

(一)明确学校和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合同,具有签订一般合同的要求,需要明确合格的合同主体,依法保证双方的权利,通过签订合同,确立广大教职员工按照多劳多得、同工同酬的法律精神获得劳动报酬,教职员工付出多少劳动,国办学校就根据合同及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多少工资,国办学校履行此项合同义务,就能够促进广大教职员工勤于工作、勇于奉献,更能有利于我们的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办学校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规定教职员工的休息、休假方式和内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教职员工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努力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和场地,规定了全国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标准。具体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等,这些规定放在国办学校的劳动合同中,能大大减轻学校的管理难度,帮助学校正确安排管理工作,维护国办学校的最大利益。国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依法保障教职员工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国办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全面并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广大教职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制度,为广大教职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断对在职人员进行各种培训,以此来防止教学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学校广大教职员工的自身利益,促进他们工作的激情和动力。

(二)明确专项培训及保密制度

国办学校为提供教育教学质量,必然要对员工进行培训,这样就要产生培训费用,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办学校可以为教职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提供教职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通过劳动合同来约定此种培训费用的分担方式,让受培训员工为国办学校好好的服务,明确受培训员工的服务期限,这样为员工离岗赔偿提供了依据。国办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会有许多秘密信息,会产生很多知识产权的利益,这些对国办学校管理非常重要,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明确保密制度,以此来规范教职员工的行为,防止学校的重要信息外泄有着重要法律及实际意义。

(三)明确纠纷解决方式

广大教职员工依劳动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劳动争议,例如,工资、奖金不合理,劳动保护条件不能达到国家标准、休息休假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在双方协商或第三方调解不能解决时,教职员工启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诉书,请求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依法评断。仲裁裁决一旦生效,对学校和提请仲裁的教职员工都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执行,这样一来就能很好的解决双方的争议,使得双方得到应有的法律责任依据,保证了双方的权利,促进了学校的和谐发展。

四、结束语

国办学校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妥善签订劳动合同,全面、及时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合理合法安排教职员工的工作,保证教职员工的权利,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伟大中国梦贡献和谐之花。

参考文献:

[1]姜颖著.劳动合同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

[2]何兵著.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M].法律出版社,2003

第12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员)

一、甲方每学期须保障对每位学员授课、辅导、自习,总学时不少于_________学时,全学年不少于_________学时。上机课保障人手一机。教师精讲多练,多辅导,耐心细致提高教学质量,使学员学习顺应社会需求。

二、乙方须身体健康、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完成全日制_________年的学业取得至少_________学分;并取得相关工作所需的证书

1.国家信息产业部职业资格认证证书;

2.国家劳动部OSTA认证证书;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认证证书;

4.国家信息产业部CEAC认证证书

甲方应为其安排推荐工作。

三、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学习情况、特长及爱好,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为乙方安排推荐首次工作。工作的去向是:_________市城区各企业事业单位、网络公司、电脑公司等单位;工作类型是与所学知识密切相关的各种计算机应用方面的工作;如经理助理、办公室文秘、专业录入、平面设计、排版设计、广告设计、网络管理、网站设计制作等。

四、乙方学习优秀,甲方可优先为其安排推荐工作。甲方为乙方首次安排推荐工作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如公司倒闭、转产、人员精减等),乙方不能继续工作,_________年内(不含试用期)甲方继续为乙方安排推荐工作至其它单位,_________年后甲方仍可有偿就安排工作事宜继续为乙方服务。

五、甲方为乙方安排推荐的工作符合所学专业,且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视为甲方已为乙方安排推荐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安排工作

(1)因乙方自身的特殊原因(如有遗传病史、传染病等)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_____个月之内不能递交医院所出示健康证明的

(2)乙方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

(3)乙方一学期旷课超过_________学时(旷课_________天,按实际上课时间计,事假需出具事假条,并经老师批准;病假需有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者。

六、乙方学习_____年结业时,如未能按照学校的要求取得规定的证书,甲方暂缓为其安排推荐工作,甲方继续安排乙方学习______至_________个月,其间乙方取得所缺证书后,甲方仍可给乙方安排推荐工作。否则,甲方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七、乙方学习完成并已取得规定的证书,甲方未能按以上条款为乙方安排工作,则退还乙方所缴学费的_________%给乙方。

八、如因校方原因(除不可抗拒的力量),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甲方除扣除乙方已发教材资料费及所上课时费,应退还剩余学杂费

九、甲方为乙方安排推荐的工作,其待遇初期每月应_________元左右(试用期除外);乙方工作能力强,公司条件好,待遇将高。

十、乙方如不服从甲方第一次安排推荐的工作,甲方可为乙方进行第二次安排推荐,若乙方仍不服从,则视为违约,甲方不为其再安排。

十一、全学年学杂费交齐后本协议开始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为做好学生就业推荐工作,保障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解决学生就业问题,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及完善的教学设施;

2.按国家相关专业课程设置要求安排课程,并配置相关专业教师授课;

3.在乙方毕业前三个月或毕业后三个月,负责将毕业生推荐到_________相关单位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完本专业规定全部课程,全部科目考试合格,道德操行评分合格;

3.服从学校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待遇及费用

1.学校保证所推荐的单位试用期间每月总收入不少于_________元;

2.学生在前五个学期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在学校前十名者,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者,优先推荐就业并免交就业推荐费,其余学生在最后一学期需另交纳就业推荐费_________元;

3.面试期间学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给予补贴;

4.无须学校推荐就业的学生,可退还就业推荐费。

四、违约及责任

1.乙方符合推荐就业的各项条件并同时需要学校推荐的,而甲方不能给予推荐就业,甲方退回乙方所交学费;

2.乙方在校就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甲方不予推荐就业,由乙方自谋职业:

(1)未能通过甲方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

(2)有打架、斗殴或其它严重违纪行为、影响恶劣;

(3)受记过或以上处分(被撤消处分除外);

(4)未按甲方规定交清学、杂费,就业推荐费或其他所欠费用者,或中途退学、转学。

3.乙方有下列情形者,学校不再安排就业:

(1)不服从学校安排或学校通知面试而不到达三次者;

(2)学校安排成功,学生已同意就业而不上班者;

(3)就业后无正当理由自己辞职或因主观原因被单位辞退者。

五、其它约定

1.学生一经报名交费,如因学生本身原因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校一律不退费。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