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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及其构成要素

时间:2023-05-29 17:51: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市场及其构成要素,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市场及其构成要素

第1篇

【关键词】 石油项目 融资环境 评价方法 评价分析

1 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石油企业由于发展需要,进行项目融资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资金筹集方式,特别是对海外资金的利用,为企业解决石油项目资金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方法,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而项目融资环境是项目能否顺利进行的一个关键因素,客观、全面的分析石油项目的融资环境是进行融资决策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对因石油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勘探程度差异、政治、经济以及制度的变化引起的融资环境进行有效的评价,以形成合理的项目融资结构,这将对石油产业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1]。

2 石油项目融资环境及成因

从广义的角度看石油项目融资(Petroleum Project Financing),是通过用石油项目的资金、预期未来收益或权益作为抵押而获得的有限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融资或筹资模式,其实质是到期归还贷款的资金来自于石油项目自身[2]。由于石油项目融资本身具有的风险隔离、风险分担、融资杠杆、税收减免政策等优势,因此在大型的石油企业被广泛应用,是企业扩大规模、扩大生产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1 石油项目融资环境的构成要素

项目融资环境则是指影响或制约融资动机、融资决策行为、效益和融资活动整个过程的各种外部境况和条件的总称[3][4]。项目融资环境一般由与融资活动相关的政治、经济、制度、金融等方面的因素构成。

2.1.1 制度因素

项目融资的制度环境由以下几方面构成[5]:

(1)非正规制度。非正规制度主要指随历史沉淀下来的对人们的思想影响深远的思想观念等,一般会成为项目融资方向选择的参考。

(2)经济体制。经济体制影响到国家对哪些重点项目进行政策支持,从而影响项目融资的方向性和资金幅度。

(3)法律及法规制度。法律及法规制度由于本身具有强制性,对于稳定金融市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具有积极作用。

(4)银行的企业制度。银行是公司获取债务性资金的主要来源机构,其公司内部制定的企业规则也将影响项目融资。

2.1.2 市场因素

金融市场环境是融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业务范围、市场的开放程度及其自由化程度,金融工具的种类,金融体制的稳定性。金融市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起着金融中介、调整资金短缺的作用。从总体上看,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更有利于筹资方面的竞争,提高资金的使用价值。

2.1.3 政治因素

政治因素主要指国家的政治稳定性,以及政策因素对石油项目融资过程所产生的外部影响。在石油项目融资中最主要的政治因素有政治体制、政治稳定性、政策的连续性、政府信用等级以及外交政策等。

2.1.4 经济因素

经济发展环境因素是项目融资的主要因素。它是指进行融资活动所处于的经济环境状况。经济环境主要包括经济波动周期、国家经济政策、汇率变动、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2.2 石油项目融资环境现状

目前从我国所面临的融资环境来看,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融资资金供求关系紧张,石油融资面临资金短缺。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各国对原油的需求量日益巨增,出现了求大于供的趋势,世界性资金短缺危机正在渐渐地显现出来。

(2)国际银行业对资产负债结构进行调整,使通过获取国际银行贷款进行项目融资困难加剧。

(3)世界经济区域化趋势改变了资金的流向。以海外石油项目融资的区域为例,目前正在逐步形成以东南亚、非洲、美洲、中东为中心的四大融资战略区域[6]。

3 石油项目融资环境的评价分析

良好的融资环境是吸引融资的关键,为了更好的对海外石油项目融资环境进行评价,企业在吸引融资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做出合理决策,对融资环境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和分析是确认海外石油项目融资环境的基础。

按照融资主体的不同动机和关注点的差异,在进行行业决策和融资环境评价时将这一因素的权重予以适当调整,采用多因素评价法进行评价。评价可取分数也可采用等级制。即>90, >80, >70, >60,

石油项目融资环境评价公式如下:

式中 N 表示融资环境总得分;Wi 表示第i类要素权重;ui 表示第i类要素评分;

式中j表示i 类要素下的子要素;Wj 表示i类要素下子要素的权重;分别表示子要素各等级的比例。

评价时先对各类要素的子要素作出评价,计算出ui后,再计算出融资环境总分N。通过评价结果可以看出,对石油项目融资影响最大的是政治因素,政治稳定性程度是衡量政治因素最重要的指标,对项目融资的顺利完成起着关键性作用;其次,是经济因素,它决定了该国对融资运用的程度和融资方式的多元化。然后是金融市场因素和制度因素,对石油项目融资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4 适应融资环境的建议

为使石油项目融资顺利进行,融资环境的保证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对于石油企业而言,项目融资总是受到地理条件制约、融资金额、政治经济敏感度、融资利润回收期等因素影响,融资风险也较为复杂。基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应采取一些有效措施保证项目融资的成功:

(1)建立适当的融资保障机制,包括制订有效的石油项目融资保障机制,建立政策支持体系等;

(2)提高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为减小石油项目融资风险提供保障;

(3)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构建完善的金融支持系统;

(4)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项目融资的监控和管理。

5 结语

本文讨论了石油项目融资环境的影响因素,分析了目前石油项目融资环境的现状,采用多因素建模方法对石油项目融资环境进行分析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合理建议,该方法客观反映了融资环境的真实情况,对提出有效的改善建议,促进石油项目融资的环境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姚璐.项目融资发展综述[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7(4):139-140.

[2]王晓锦.论国际项目融资风险法律控制[D].中国人民大学,2008.

[3]王振坤.BOT 项目融资的风险管理研究[J].厦门大学,2009,(11):96-97.

[4]张刚.项目融资模式研究文献综述[J].现代商贸工业,2009,(13):118-119.

第2篇

企业从事财务管理工作所面临的局势、氛围和条件,就是财务管理环境。换言之,财务管理环境是非财务事件制约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客观条件。也可以这样说,企业财务管理环境就是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财务主体的财务机制运行的各种外部条件和因素的总和。不难理解,由于影响企业财务主体的财务机制运行的外部条件和因素很多且错综复杂,因此,财务管理环境本身就构成了一个复杂多变的系统。

如何对这样一个复杂多变的系统进行分类?已有的论述多是从企业整体作为一个财务主体来对财务管理环境进行划分,因而一般把财务管理环境区分为宏观财务管理环境和微观财务管理环境,或者称之为企业外部财务管理环境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环境。但由于企业的财务主体是多方面的,因此,财务管理环境必然是多层次、多方位的。单纯以企业为界划分内部财务管理环境和外部财务管理环境或微观财务管理环境和宏观财务管理环境的做法,已经难以满足企业中的各个财务主体进行财务管理的需要。从经营者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经营者是财务主体,其他利益相关者则构成财务管理环境的一部分;从出资者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出资者成为财务主体,除出资者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则构成财务环境的组成部分。显然,对不同的财务主体而言,其财务管理环境构成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

因此,现在我们一般把财务管理环境按其对财务主体财务机制运行的影响不同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企业治理契约或公司治理结构,这是对企业财务主体的财务机制运行有直接影响的各种外部条件和因素,因此将其称为具体财务管理环境;另一部分是企业治理契约或公司治理结构以外的其他方面的环境因素,由于其对财务主体财务决策的影响是间接的,因而将其称为一般财务管理环境。一般财务管理环境对所有企业的财务都可能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往往是间接的,并通过具体财务管理环境体现出来。

一、财务管理一般环境

这里的一般财务管理环境就是指企业治理契约或公司治理结构以外的其他影响财务主体财务机制运行的外部条件和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科技教育环境等等。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政治环境、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

(一)政治环境

一个国家的政治环境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决策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和平稳定的政治环境有利于企业的中、长期财务规划和资金安排。政治环境主要包括:社会安定程度、政府制定的各种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及政府机构的管理水平、办事效率等。

(二)法律环境

财务管理的法律环境是指企业发生经济关系时所应遵守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管理企业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三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手段逐步减少,而经济手段,特别是法律手段日益增多,把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组织法规;2.税收法规;3.财务法规等,这些法规是影响财务主体的财务机制运行的重要约束条件。

(三)经济环境

经济环境是指企业在进行财务活动时所面临的宏观经济状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发展状况。

2.政府的经济政策。

3.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

4.金融市场。

5.产品市场。

6.经理和劳动力市场等。其中,金融市场的影响最为显著。

金融市场可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也称短期资金借贷市场,主要是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资金借贷市场。资本市场又称长期资金融通市场,主要是指长期债券和股票市场。

金融市场与企业财务管理具有十分紧密的关系,金融市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市场是企业筹资和投资的场所。企业需要资金时,可以到金融市场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方式筹资,如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发行股票和债券。企业有了剩余资金,也可以灵活选择投资方式,为其资金寻找出路,如银行存款、投资国债和购买股票。

(2)企业可以通过金融市场使长短期资金互相转化。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在规定的持有期到期后在证券市场上卖出;持有的可上市流通债券可以随时转手变现,成为短期资金;远期票据可以通过贴现,变为现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也可以在金融市场卖出,成为短期资金。与此相反,短期资金也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转变为股票、债券等长期资产。

(3)金融市场可以为企业财务管理提供有意义的信息。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反映了资金的供求状况;有价证券的市价波动反映了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的客观评价。因此它们是企业经营和投资、筹资的重要依据。

二、具体财务管理环境

具体财务管理环境是指对财务主体的财务机制运行有直接影响的那部分外部条件

和因素。具体财务管理环境的主要内容可以用企业治理契约或公司治理结构来概括。当以所有者和经营者作为财务主体进行分析时,具体财务管理环境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债权人

债权人是企业资金的重要提供者,他们的利益要求决定了企业筹集和使用资金成本的高低。除此而外,债权人还对企业的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有直接影响。他们可通过与企业签订具有保护性条款的契约的方式对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财务决策施加影响,以促使企业保持较强的偿债能力、变现能力。在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还可取得对企业的财务控制权以及对企业财产的法律上的求偿权。

(二)供应商和顾客

供应商包括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提供者,顾客则是购买本企业产品的主体。良好的与供应商和顾客的关系是企业增加价值获取收益的重要源泉,其对企业降低成本、赢得竞争优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不同类型的与供应商和顾客的关系所导致的成本、利润、存货、应收账款、现金流量等有显著的差异。因此,供应商和顾客是企业营运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利润管理及战略财务管理等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环境因素。一般地说,产品市场、通货膨胀及经济周期等一般财务管理环境的作用主要通过该具体财务管理环境因素得以体现。

(三)政府

政府对企业财务机制运行的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社会管理者所制定的政策法规、管理制度,直接限定了企业作为财务主体开展财务活动的范围;二是作为征税者的政府运用税收手段直接参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取得税收收入。作为征税者的政府与投资者、供应商、顾客等一样,其对企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足额征收企业应交的税金,满足作为征税者的政府自身的利益。从这一意义上说,作为征税者的政府也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一,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是企业具体财务环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税收环境等一般财务管理环境的作用主要通过该要素得以体现。

(四)职工

第3篇

关键词:碳金融;市场制度;比较分析

Abstract:In the view of market institutions,there i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Chinese and foreign market,indicating that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e market is the type of market promotion,which realizes derivative transition of market institution,and Chinese market is the type of government promotion,which needs compulsive transition of market institution. At last,suggestions on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market are supplied.

Key Words:carbon finance,market institutions,comparative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5-0015-05

一、引言

碳金融(Carbon Finance)是伴随着低碳经济的兴起而出现的一个全新的金融概念,是旨在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各种交易活动和金融制度的安排。碳金融理论源于二十世纪90年代人们对环境金融的认识。在这方面,国外已经进行了初步研究和大量实践。国外学者Jose Salazar(1998)从保护自然环境的角度,提出应当探求金融创新,以适应环境变化的需求。Eric Cowan(1999)为了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探索性地提出了支持低碳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融通途径。Marcel Jeucken(2001,2004)探讨了银行业在可持续发展中的角色,指出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扮演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Sonia Labatt和Rodney R. White(2002,2007)针对环境风险等相关问题,提出金融业应如何进行评价的方法。国内学者任卫峰(2008)从环境金融的角度,总结了国外碳金融市场实践和创新经验,并提出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策略。郑爽(2008)通过分析欧盟排放贸易体系和CDM市场及其交易特征,指出中国处于国际碳市场价值链低端位置,并就提高我国竞争力提出建议。曾刚、万志宏(2009)比较系统地介绍了国际碳金融市场体系,指出短期内各国家间的争执难免,但不足以改变全球合作的趋势,国际碳金融交易将很快进入新的发展。王颖、管清友(2009)和蔡博峰、刘兰翠(2010)等从国际碳金融市场现状出发,指出碳信用具有国际货币的特性。吴玉宇(2009)在分析中国碳金融市场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碳金融机制创新的策略。邹亚生(2010)指出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较为缓慢,但在CDM市场上潜力巨大,建议中国要积极构建碳金融体系。王留之、宋阳(2009)提出八种碳金融创新模式以改变中国碳交易的被动局面。王增武、袁增霆(2009)总结分析了国内外碳金融的创新产品,并对中国碳金融发展提出了建议。初昌雄(2010)从低碳项目投融资和碳交易两个方面,总结了国内外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并提出中国碳金融的发展策略。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碳金融的研究,多数是对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机制和世界各层级市场运作流程及现状等内容做了不同程度的介绍和分析,缺少对国内碳金融市场制度的专题研究,对碳市场发展趋势和需求的阐释不够,对其发展规划和市场运作等实际问题的探讨不足。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方法,从制度角度揭示中外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特征,并提出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对策。

二、国外制度的诱致性变迁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制度是在不断变迁之中的。林毅夫在《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中,将制度变迁分为两种类型: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可分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安排。在正式的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或修改需要得到受它管束的一群(个)人的准许。也就是说,无异议是一个自发的、正式的制度安排的前提条件。因此,正式的制度变迁需要创新者花时间、花精力去组织、谈判并得到这群(个)人的一致性意见。相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是指: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和修改完全由个人完成,它用不着也不可能由群体行动完成。最初,个别创新者将被其他人认为是违反了现行规则。只有当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放弃了原来的制度安排并接受新制度安排时,制度安排才发生变换。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市场本身对于利益均衡的选择结果。当制度变迁的成本小于预期收益时,制度变迁就可能发生。《斯特恩回顾:气候变化经济学》(以下简称《报告》)是第一本从经济学角度做出的关于气候变化的重量级报告,《报告》指出:到本世纪中期,仅是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成本就可能达到全球每年GDP的0.5%―1%。在国家层面上,气候变化将会减少税收、增加开支,使公共财政情况恶化。在考虑到突发的大规模气候变化风险后,估计温度上升5℃―6℃将造成相当于全球GDP5%―10%的损失,而穷国遭受的损失成本将会超过GDP的10%。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气候变化对环境、人类健康的直接影响,以及甲烷排放和碳吸存速度不断减弱的因素,到二十一世纪末,全球气温可能会升高2℃―3℃以上,这将会造成全球经济的GDP下挫20%左右。如果气候变暖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引发全球范围内的严重经济衰退,所耗费的成本将超过两次世界大战的战争费用总和。《报告》还指出:到2050年前以每年全球GDP的1%用于温室气体减排就可以避免每年全球GDP的5%―20%的损失。相反,推迟行动的成本很高。尽管《报告》在方法论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其关键结论――“各国应迅速采取切实可行的行动,尽早向低碳经济转型”得到了各国政府、学术界、企业界及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广泛赞同。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市场自发的制度变迁。碳金融市场内生于排污权市场,后来随着对影响气候变劣因素认识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开发出碳排放权市场。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碳市场超出传统排污权商品交易市场的范围,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专业金融市场。在碳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中,市场制度或规则是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的是强制性的,如《京都协定书》成为控制CO2排放的一个全球性正式的制度安排;有的则是自愿性的,由一些区域、企业或者个人自愿发起的,成为控制CO2排放的一个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碳金融制度产生的源头可追溯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以下简称《议定书》)。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的《公约》是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世界第一份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全球公约,设定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议定书》作为《公约》的补充条款,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它设定了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第一承诺期间(2008―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和加拿大削减6%。

《议定书》为了降低各国成本和实现减排目标,规定了三种补充性的市场机制,即联合实施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其中JI规定,《公约》附录1中所列国家之间可以进行交易和转让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IET规定,附录1中国家可以针对配额排放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 AAUs)进行相互之间的交易。各国依国际合约分配到既定的AAUs指标,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买卖该指标,以确保达到排放标准,完成减排目标;CDM规定,附录1国家和非附录1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交易,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投资或直接购买的方式,来获得核证减排单位(Certificat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这三种市场交易机制使温室气体排放量成为可以买卖的无形商品,为促进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议定书》颁布后,世界上一些国家积极参与碳金融市场的建设,包括加拿大的GERT计划、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新西兰的排放交易体系、英国的排放交易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此外,还有一些企业内部交易体系,如英国石油公司和壳牌石油公司等的内部交易体系。

2005年1月1日欧盟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与CDM的对接,2008年1月1日起与JI对接。在EU ETS体系下,欧盟各成员国政府通过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cation Plan,NAP) 将温室气体减排量配额分配给体系管制下的企业。大约95%的配额是由各国政府免费发放的,另外5%的配额可以拍卖给业主,核定的配额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在EU ETS下的交易对象被称为欧盟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EU ETS与《议定书》所约束的对象不同,前者是工业企业,交易主要是私人企业,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让;后者则是国家。EU ETS的正式运行和《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的生效,标志着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式形成。尽管目前美国政府尚未加入《议定书》,可是由美国东北部和中大西洋各州于2008年签订的区域温室气体行动(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已运作实施,该行动采用了“限额―交易”(Cap and Trade) 机制,制定了相应的减排目标。此外,《议定书》中的IET也于2008年正式实施。所有这些都推动了国际碳金融市场体系的迅速发展。

三、中国需要制度的强制性变迁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主导,并通过法令引起的变迁。当市场自己能够找到克服自己缺点的途径时,这时产生的是诱致性变迁;当市场自己不能找到克服自己缺点的途径,需要依靠政府的强制力来创新,这时会产生强制性变迁。将制度安排列为制度变迁的内生变量,而将规范准则列为外生变量。

(一)内生变量

一是市场制度安排。目前国内关于碳金融市场的政策法规和市场规则很少,主要有: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此项政策仅涉及到绿色信贷方面,对于碳金融市场的综合协调发展缺少具体的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熊猫标准”。2009年9月23日北京环境交易所与法国巴黎Bluenext交易所宣布,双方将共同启动的中国第一个自愿碳减排标准。这一标准的开发与实施,对推动中国自愿减排市场建设、改变全球碳金融市场秩序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按照《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被纳入强制减排计划中,中国碳金融市场只能进行CDM项目的开发,包括CDM项目的投融资、CERS的交易以及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2008年成立的以北京、上海和天津交易所为主体的碳交易市场,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化的交易合约,仍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与欧美的碳金融市场相比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现存市场制度安排的不足,成为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

(二)外生变量

一是对制度变化的需求。就当前中国碳金融的情况来说,市场规模的扩大成为了制度变化的外生需求因素。中国在CDM项目及CERS供应量方面居世界第一,成为全球CDM项目最大的供应商。据世界银行(2010)的统计,2005―2008年中国CDM项目产生的CERS交易量占世界总交易量的比例分别为73%、61%、73%和84%,远远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全球碳市场发展的速度趋缓,全球CDM一级市场成交量为2.11亿吨CO2当量,同比下降48%;交易额26.78亿美元,同比下降59%,但中国仍然继续保持CDM项目世界第一供应商的位置。在中国之后,巴西和印度分列第二、三名,市场份额分别为3%和2%(见图1)。截至2011年2月26日,中国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的CDM计划项目1236个,占全球43.17%,第二位是印度,注册624个,占全球21.8%;中国预计减排CO2达到3.02亿吨,占全球54.66%,第二位是印度,预计减排CO20.92亿吨,占全球16.32%。目前,中国温室气体排放占整个发展中国家排放总量的50%,占全球排放总量的15%。国际能源机构估测,到2025年前后中国CO2排放总量很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市场的扩大,意味着对碳金融市场新型服务的需求增加了,这为中国碳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

二是对制度变化的供给。如果一个国家政府的能力很弱,那么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不会发生的。政府的能力包括财力和控制力等。中国当前财政收入逐年增长,2010年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8.3万亿元,比上年增加1.5万亿元,增长21.3%,紧随美国之后成为全球第二大财政收入经济体。另据新华社报道,到2010年底,全部122家中央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4.3万亿元,净资产9.5万亿元,净利润8489.8亿元,上交税金1.4万亿元,超过全国税收的1/6。中央企业目前超过80%的资产集中在石油石化、电力、国防和通信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以及运输、矿业、冶金和机械等支柱行业。中央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为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关键作用。

三是意识的转变。意识的转变与否常常决定制度变迁能否为公众所接受。现在,世人已经普遍认识到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在于人类活动产生的CO2过高。目前中国是CO2排放第二大国,面临着国际社会要求减排的巨大压力。与此同时,中国处于加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之中,存在着“高碳”路径依赖,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正面临着严重的能源安全、资源问题和环境容量的制约。为此,中国政府在“十一五”期间确立了节能减排的硬约束指标,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中国《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2007)明确提出,中国要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2007年6月,中国正式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年12月,标志着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一座新里程碑――“巴厘岛路线图”孕育出台,中国为绘成“巴厘岛路线图”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此后,中国在各种国际气候会议上多次表示坚持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在2010年12月墨西哥坎昆全球气候大会上,中国再次表示将本着对本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一如既往地推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 以欧美国家为主的国际碳金融市场主要是市场驱动型,已经初步建成完善的碳金融市场体系,实现了诱致性的制度变迁。

碳金融市场内生于排污权市场,后来随着对影响气候变劣因素不断深入的认识,金融机构开发出碳排放权市场,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碳市场超出传统排污权商品交易市场的范围,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专业金融市场。《议定书》中规定了三种市场机制,即联合实施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并产生出碳期货、碳期权等碳金融衍生品市场。

2. 中国碳金融市场主要是政府推动型,以北京、上海和天津交易所为主体的碳金融市场初现雏形,需要强制性的制度变迁。

在政府推动下,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于2008年建立之后,各省市的能源交易所也相继成立。商业银行、中介投资机构和企业也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交易中来。2008年,兴业银行成为采纳《赤道原则》的唯一一家中国商业银行。北京银行、上海浦东银行等也与国际金融公司(IFC)签署了合作协议。此外,各种有政府背景的碳基金、中介机构也纷纷成立。

(二)建议

1. 以政府为主导,加强制度建设,确保中国碳金融的良性发展。支持碳金融的发展,政府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金融机构对开展碳金融业务重要性的认识,并通过相关政策,如降低办理碳金融相关业务的税率等,调动金融机构办理碳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另外,政府应积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使人民币成为碳交易计价的主要结算货币,以增加中国对国际货币体系的发言权。

政府应制定有关的规则,规范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了便于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可在中国环保总局与国际金融公司2008年联合制定的“绿色信贷环保指南”基础上,制定碳金融业务的具体指导目录、项目风险评级标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审查等规则要求,使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做到有章可循。其次,政府依照联合国《金融机构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和世行《赤道原则》,监督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中对环境和社会问题应尽的审核调查义务以及履行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再次,政府监管当局要吸取国际金融监管的先进经验,分析碳金融业务具体的风险因素,出台相关的风险控制标准,指导金融机构合理地开展碳金融业务。

2. 加大资金投入,建设交易平台,实现碳金融市场化。一是政府依据国家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增加投入,起到引导作用。二是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法规,引导金融机构和其它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增加市场流动性,推动碳金融发展,充分发挥出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

要实现碳排放权真实的价值,必须要有一个信息公开透明、交易活跃的市场。目前,中国的碳交易还处于起步阶段,碳交易市场的建设相对滞后。现有的几个交易所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交易清淡,导致碳交易偶然性很大,价格低、数量少,这是中国作为一个碳资源供应大国,却处在碳交易产业链中低端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中国要加快建立一个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将更多碳交易项目从场外吸纳到场内交易所平台上,实现碳金融市场化。

3. 培育专业人才,创新碳金融产品。欧美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市场形成了以碳排放权为核心,包括直接投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货期权、碳交易货币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而中国市场还停留在项目层面上,碳金融发展的落后及其相关产品的缺失,使得中国在全球碳金融市场上定价权旁落,造成相关企业利润流失,并承受着巨大的市场风险。

加强碳金融研究,创新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关键在于人才。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碳金融的发展和竞争优势取决于人力资源的优势,人才的培养是重中之重。一是立足本土人才的培养。通过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培育本土人才。二是合作培养。通过与国外技术合作,在合作中培育本土人才。三是人才引进。通过海外人才引进的辐射作用,培养出更多的本土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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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Jose Salazar. Environmental Finance:Linking Two World[R].Presented at a Workshop on Financial Innovations for Biodiversity Bratislava, Slovakia 1998.

第4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完善 思考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和服务水平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和优化还存在不足,农村金融发展相对滞后,这些都导致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从某种程度上讲,“三农”(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解决同农村金融的发展息息相关。本文在对我国农村经济现实深刻理解和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完善面临的初始条件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可以为推进农村金融深化、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客观的理论性背景材料,进而为制定有关三农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如何解决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实际上是多方面的,它包括储蓄、贷款、汇兑、理财、保险等方面的需求,由于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行为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生产条件的优化、收入的提高以及福利的改善等均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加上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困难现象的普遍存在,因此,国内外学者在如何解决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理论界有各种观点。这些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一些类别,通过这些观点可以剖析和思考一些问题。

(一)开放农村金融市场

如何广文(2005)认为,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和金融的特点及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优化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路径在于金融机构的多样化。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多样化的途径在于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的农村金融业组织结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才能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二)增加农村金融机构

如曾建中(2006)研究认为,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是向着使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商业化方向推进的,其结果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明显趋于减弱,农村金融主体供给不足。贺晖(2006)提出构建适应农村经济需求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具体措施:调整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利用政策手段诱导其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调节资金流向,使农村邮政储蓄资金有效回流农村金融市场;尽快建立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民间金融合法化。

(三)改革现有农村金融机构

如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6)认为,目前农村金融机构设置滞后,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经济发展不适应,农村金融网点少,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地方经济的资金需求不适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调整和撤并后,业务重心转移到了大中城市,保留的机构信贷审批权限上收或变小,加大了地方经济发展中资金供求矛盾;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金融运行机制不适应,有必要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整合。

朱锋和肖东平(2007)认为,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是:在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较少,覆盖程度比较低,大部分农村地区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网点,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甚至存在金融服务空白;当前政府对银行业的管制较多,通过加上利率管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造成了农村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现有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低,手段落后,历史包袱沉重,无法满足农民和农村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四)发展农村民间金融

如王芳(2007)认为,从宏观层面上来看,由于农村金融组织存在结构性缺陷,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与效率。虽然农村金融组织有着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及民间金融等多种金融形式,但却缺乏多元性、复合性和有效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应该通过一定的措施和办法,鼓励正常范围的民间金融活动,同时适度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实行金融机构多元化;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改造现有的金融机构布局,改革或创立中小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对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此外,随着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项目的发展及其在世界其他国家的推广,国外学者以研究扶贫助困的小额信贷为契机,对于贫困地区小额信贷农户融资行为有较为充分的研究。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呈现的特征

一是研究视角只停留在农村金融服务的某一个方面,更多的人似乎都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就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的全部,农村信用社问题解决了,金融支农问题也就解决了。

二是研究的层次不够深入。尽管一些学者也提出要通盘考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议和完善,应该一揽子规划农村金融体制构建,并且也有了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金融制度安排的综合考虑,但是并没有见到从宏观角度对农村金融体制构建的深入探讨;更多的研究仅是就事论事,就农村信用社谈农村信用社、就农业银行谈农业银行、就农业发展银行谈农业发展银行,没有考虑各种农村金融供给机制的协调和整合。

三是在对农村金融的研究方面还没有能够深入到整个经济金融领域。在近年的农村金融研究中,尽管很多学者也提出了要处理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要从需求出发探讨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的构建,但是将农村金融置于宏观经济背景,从经济系统论角度展开的研究还不多见。

四是没能从整体和全局角度提出适应经济国际化发展要求且有利于促进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改善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

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

一个组织体系是否有效率,一要看其是否是建立在市场需求基础之上的;二要看其是否能够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三要处理好经济增长与金融增长的关系。因此,要构建新型的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也要立足于这些方面。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研究目标应更广泛

在对我国农村经济现实及其农村金融需求特征的深刻理解,和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和完善面临的初始条件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和制度变迁的路径要进行深入的研究,这样才能从理论上提出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政策性选择及可操作性措施。

(二)当前“三农”金融服务研究关注的目标

第5篇

Abstract: As the financial crisis and the government crisis burst, the importance of fiscal transparency is clear. This paper reviews critically the previous research at home and aboard from the definition of fiscal transparency, fiscal transparency indices and measurement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fiscal transparency, then points out its contribution and research deficiency. Meanwhile,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urther research.

关键词: 财政透明度;信息公开;研究综述

Key words: fiscal transparency;information publicity;critical review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0-0175-03

0 引言

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一体化,世界各国在享受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成果同时,也逐渐意识到世界经济链中其他国家的经济状况将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国的经济发展,开始关注他国的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财政透明度的呼声也日益高涨。透明度的缺失被认为是导致危机频繁爆发的重要因素[1-5]。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2008年5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然而与IMF推出的《财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相比,我国财政透明度仍有一定的差距。据国际预算合作组织(IBP)公布的2008年预算透明度的调查结果,在所调查的世界85个国家里中国排在63位,也未达到预算透明度所要求的基本标准。因此,迫切需要提升我国财政透明度。鉴于此,本文对国内外财政透明度的研究进行梳理总结,指出其尚待研究的方向。期望对丰富我国财政透明度相关理论有所裨益。

1 财政透明度的界定

财政透明度是一个非常抽象而复杂的概念,难以全面、清晰的加以界定,目前比较权威的定义是Kopits和Craig给出的,即财政透明度主要是指政府向公众最大限度的公开政府的结构和职能、财政政策的意向、公共部门账户和财政预算等信息。这些政府活动信息具有可靠性、全面性、及时性、易懂性以及国际比较性,以便于选民和金融市场准确地估计政府的财政地位和政府现在、未来的经济及社会活动的真实成本和收益。并从制度透明度、会计透明度、指标与预测的透明度等三个方面对财政透明度的含义进行详细说明[1]。这是迄今为止对财政透明度最全面的定义,被广大国内外学者所引用,IMF制订的《财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也是以此定义为基础的。

国内学者对于财政透明度的界定基本上引用Kopits和Craig的定义,或者与其本质相同。但Kopits和Craig给出的财政透明度定义只是从范围上指出实现透明的要求而对于信息披露的对象、方式、时效等因素未涉及,更重要是缺乏对“度”的界定,这是未来研究的主要方向。

2 财政透明度的构成要素及测量

财政透明度是财政制度的一种表征现象,透过它的涵义也可知其涉及的范围很广泛,对其进行测量具有一定的难度。尽管透明度的研究得到了广泛关注,但关于财政透明度的构成要素的实证研究非常有限。

Von Hagen 和Ian J. Harden(1995)[2]根据预算过程中财政部长的职责、议会程序的限定、预算的透明程度、预算执行中灵活性等特点,以财政表现的政府支出、政府赤字、政府债务等三个的变量为基础对12个欧洲国家的财政透明度进行分析。

1998年IMF制订的《财政透明度的最佳做法标准》中,财政透明度的描述指标体系包括作用和责任的澄清;公众获得信息的难易程度;预算编制、执行和报告的公开;真实性的保证等四个维度共37个要素指标。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更全面的处理资源收入透明度问题和税收征管透明的问题,2007年修订的《财政透明度的最佳做法标准》在保持1998年版本的四个维度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资产与负债管理的做法、定期公布长期公共财务报告、公有资产的买卖应公开并且大型交易应单独列出等8个要素指标。

第6篇

社区银行是美国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日本开展得非常成功。它们都服务于经济体中的弱势群体,自身都不存在规模优势,但是由于其准确的市场定位和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以及一系列法律和制度配套体系的支撑,在大银行林立的高度竞争环境下,积累生存能力,扩大生存空间。学习、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对于引导、规范河北民间金融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民间金融;社区银行;农村合作金融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0006801

1 民间金融的国际比较

1.1 美国社区银行运作及分析

社区银行界定的标准一般为资产规模,即总资产低于10亿美元的所有银行都划归为社区银行。从资产规模上看,虽然所有社区银行只占美国银行总资产10%的比例,但却为当地小企业和农场提供了40%的小额贷款,成为其主要资金来源。美联储的研究表明,社区银行是美国经济的基石,在创造就业和贫穷社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社区银行作为一种金融中介,它生存的比较优势突出反映在其所从事的关系型贷款上,而此种业务的基本构成要素是难以被量化、被查证和传递的“软信息”。其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独特的经营定位。

社区银行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其所在社区的居民和中小企业,其股东和董事也全部是由当地居民组成,且股本结构高度集中;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即社区普通居民和小企业,这种依托社区并在社区中发展的策略,导致社区银行对该地区的客户更加熟悉,更容易获得客户的信用状况等各种信息,从而有效解决其他银行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

由于社区银行是建立在一定的血缘、地域范围上的组织,所以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个人信用都比较了解,信息获取成本低,与远离贷款人的大商业银行相比,风险识别能力较强,这使社区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贷款中获得比大银行更大的安全赢利空间。

(3)灵活的抵押安排。

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中的无效抵押,例如宅基地、耕地等等,在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上,都可以成为有效抵押品。此外,在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上还有天然的风险防控机制,由于借贷双方处于同一个社会关系中,这种社会关系可以形成一种无形的抵押机制,使得贷款人在经济制裁之外增加了别的制裁方式,从而增加了违约成本,对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约束。

(4)健全的政府监管体系。

为了保护社区银行存款人的利益,增强对银行的信心,美国首创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了为居民存款提供安全保证的政府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该机构的存在使社区银行的资产相对安全,导致当储户认为存在经济危机时,会把存款从超级大银行向该银行转移。

此外,在民间金融的监管上,还制定了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为社区银行的生存提供了法律保障。比如《社区再投资法》、《小企业法》、《反托拉斯法》等,使民间金融的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随着美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以及电子化交易系统的技术进步,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将发生巨大变化。但是,只要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本身的基本特征不变,处理软信息开展个性化服务的竞争优势就存在,这样即使即便在更具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社区银行仍然可以找到其生存的空间。

1.2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运作及分析

日本农村的合作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协同组合”(简称为农协),其金融功能的实现主要是通过依附于农协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根本目标是维护经济中的弱势群体——农民的利益,开展的业务主要有存款、贷款、结算及其他附带业务。依靠预设的市场定位,较好地满足了农村中的资金需求,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成功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需求追随”发展模式。

“需求追随型”的发展战略,即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服务的发展先于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并且随着需求的发展变化而进行变革。农村合作金融是作为农户自己的金融组织,只要在农村合作金融存款,便自动成为会员,可享受优惠待遇。首先在资金来源与利用上都会员享有优先权;其次,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根据会员的资金需求特点,对金融服务进行创新,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产品,极大保护了会员的资金利益,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居于主要地位。

(2)完备的风险防范制度。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系统设立了一套完备的风险防范制度,以保障广大储户的利益,具体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相互援助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只对农协的存款者保险,当农协金融系统出现经营问题,停止兑付存款时,保险机构直接向储户支付保险金,保证储户利益;相互援助制度,是为强化信用业务而自主设立的一种制度,与存款保险制度互为补充,目的是提高农协的流动性,保证储户的利益;信用保证制度是农村信用过程中综合性最强、规模最大的制度,主要是保证对农协经营损失和债务进行补偿,降低风险。

(3)政府的大力支持。

任何一个国家的合作金融组织都是经济处于弱势者的联合,与处于垄断地位的金融机构相比,农村合作金融的风

险很大,且成本高昂,想生存下去离不开政府的保护和扶持。日本政府对农协的扶持包括政府投资,派理事、监事进行管理;以及在财政和税收上采取的特殊优惠政策。此外,政府还通过立法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的运行环境,包括《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临时利率调整法》等法律法规,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为农村合作金融的稳健持续运营提供了法律保证。

2 启示

民间金融是解决中小企业以及微型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是解决其贷款难的治本性措施,也是改善金融生态和宏观调控的必要措施。借鉴美国“社区银行”和日本农村合作信用金融的成功经验,从现实情况出发,引导和支持民间金融发展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1 准确定位,提供个性化服务

河北金融市场中既有与美国社区银行类似的城市商业银行,也有与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类似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必然会加剧银行业竞争。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必须准确定位,利用区位优势和信息优势,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比如银行辐射范围内的某小区居民想创立小型企业,可以去找该银行进行融资、贷款。即便没有成功的商业计划书,但是如果通过调查不存在很高风险,甚至可以商业计划书,以便满足客户需求。

2.2 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成长

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从法律上赋予民间金融合法的地位,并通过法律对民间金融的组织活动进行监管,对其权利、义务予以保护,以保证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引导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同时还应在法律中规定相应条款,要求民间金融组织和贷款人签订规范的借贷契约并到相关管理部门登记。这样做,既把民间融资纳入管理部门的视野,又能准确把握交易的规模和发展动向,以便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借贷纠纷,有利于建立正常的民间金融秩序。

2.3 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外部监管

民间金融要想规范化发展,需要有强有力的外部金融监管作为保障,否则容易在制度变迁中产生更大的金融风险。河北省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民间融资信息的监测统计网络体系,定期对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情况进行调查访谈,并对调研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民间投融资的总体情况,强化民间金融风险管理,为加强民间融资监管和相关政策措施出台提供相应的参考。

比较国外民间金融的成功做法,虽然不同国家间存在经济和制度方面的差异,但学习借鉴它们先进的组织形式、运作方式和健全的法律体系等,对于解决民间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引导、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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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词:金融仲裁机制;发展;专业性;高效性;完善

JEL分类号:K4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9-0099-05

一、金融仲裁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本文认为所谓金融仲裁是指金融机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等金融主体,根据金融仲裁协议或有关规定,将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发生的民商事金融法律关系纠纷,提交约定或者规定的“非司法性质”第三者,由其对金融争议所涉权利义务作出裁决的一种金融纠纷解决法律制度。

我国金融仲裁实践最早萌生于证券领域。1990年代初期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试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仲裁实施细则》及《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仲裁规则》等行业规则,为证券仲裁的实施提供了初步依据。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则正式确立了证券仲裁的法律地位。而1995年《仲裁法》颁布,为仲裁进一步在金融领域的运用提供了最为权威也是最基础的法律依据。在银行方面,较早的《银行结算办法》及较近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实体规则均对仲裁作了规定。保险方面,1999年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重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保险行业协会也纷纷与仲裁机构合作设立保险仲裁中心。以上是我国金融仲裁发展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相关金融法律规范尚不健全,金融仲裁实践十分不统一,也缺乏明晰的法律定位。

2003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通过了《CIETAC金融仲裁规则》,并制定了专门的金融仲裁员名册。该规则的创设标志着我国第一部专门金融仲裁规则的诞生及金融仲裁机制的实质性确立。随后,《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的,则为金融仲裁深化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动力。当前,我国金融仲裁机制方兴未艾,并呈现以下纵深发展态势:

1、专门金融仲裁机构的广泛设立。在金融纠纷解决专业化要求和CIETAC的示范作用下,郑州、大连、上海、武汉、长沙、重庆、珠海、海口、杭州、广州、太原、南昌等各地仲裁委员会纷纷设立了专门的金融仲裁机构。这些专门金融仲裁机构的设立,为金融仲裁机制实施提供了最为重要的硬件基础,并为金融仲裁机制的进一步独立增加了形式助力。此外,以上海金融仲裁院为代表的较为独立的金融仲裁机构也为以后的金融仲裁发展提供了借鉴模范。

2、金融仲裁规则独立化。在CIETAC《金融仲裁规则》之后,我国金融仲裁规则逐步从一般商事仲裁规则中分立出来。如广州、天津、上海、武汉等地的金融仲裁机构先后制定了独立的金融仲裁规则。如将金融仲裁机构比作“硬件”的话,这些独立的金融仲裁规则则是维护“硬件”正常运转的“软件”。其不仅在形式上与一般商事仲裁规则相独立,在内容上更异于一般仲裁规则,这些新内容主要体现在高效性、专业性及国际化等方面。

3、仲裁程序更契合金融纠纷解决要求。首先,更高效的程序机制。时间上,当前各金融仲裁规则设定的整体程序期限,较之一般商事仲裁最少缩短三分之二;在经济上,金融仲裁机构分级调低了收费标准,甚至可以“视案件难易程度可以减少收取仲裁费”(《肇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补充规则》第七条规定)。其次,更专业的仲裁员设置。各个金融仲裁机构通过创设金融仲裁员名册,聘任金融行业的法律专家以及资深从业人员担任金融仲裁员等措施,来提升金融纠纷解决的专业性。此外,我国有些金融仲裁规则还引入了仲裁员确认制度(赵健,2003)以及临时仲裁员制度(《天津仲裁委员会金融纠纷仲裁暂行规则》(2010版)第七条规定),以保障金融仲裁程序的专业和公正。最后,国际化程度提高。当前各金融仲裁规则或详或略地规定了涉外金融仲裁。如《上海金融仲裁规则》就专设“涉外金融仲裁”一章应对国际金融纠纷解决。此外,金融仲裁机构的金融仲裁员名单中也广泛吸纳了外籍仲裁员。

上述专门金融仲裁机构的设立以及独立金融规则的制定实施,促使金融仲裁最终与一般商事仲裁分离;金融仲裁也从相互隔离的金融藩篱中走出,形成涵盖整体金融领域的统一机制。然而,当前我国金融仲裁机制仍存在种种不足,特别是在支撑其成为独特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性与高效性上仍待加强,下文将具体分析这些不足并提出相应完善之策。

二、我国金融仲裁机制的专业性与高效性仍显不足

当前我国金融仲裁机制已获各方初步认可。但因尚处早期发展阶段,加之我国仲裁制度内在缺陷的影响,其在专业性与高效性方面仍显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缺乏专业性与高效性基本原则作指导

高效性与专业性是将金融仲裁与一般商事仲裁区别开来的最为实质的要素,这两方面内容决定了金融仲裁的特性,也是金融仲裁回应金融纠纷在数量与质量上挑战的核心内容,更是判断金融仲裁机制成败与否的关键。虽然我国金融仲裁机制在程序设计上已加强这两个方面,但却未将高效性与专业性定为基本指向。

此外,因金融仲裁隶属仲裁范畴,在基本原则上,其多与一般商事仲裁相同质,这种同质妨害了金融仲裁具体制度安排的科学性;而专业性与高效性原则的缺失,更使其丧失了作为专业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所拥有的核心竞争力,不利于金融仲裁机制整体价值目标的实现。

(二)金融仲裁专业性仍需加强

首先,实现专业性途径过于单一。金融仲裁的专业性,是其专司金融纠纷解决的内在要求,也是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越所在。当前,我国金融仲裁机制的专业性主要通过专业仲裁员名册制度来实现。作为仲裁主导者的仲裁员,其专业水平自然对提升金融仲裁的专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仅仅依赖仲裁员要素而形成的专业性尚不充足,也不能充分展现金融仲裁的专业化特色。

其次,由于金融领域涵盖范围十分广泛,行业间跨度鸿然。当前笼统而设的金融仲裁员名册,并未对金融行业分类的客观情况作出充分回应,也未能满足现实中金融纠纷解决更为细化的专业要求。此外,也缺乏针对具体金融领域的相应金融仲裁规则。因此,现有金融仲裁机制仍待通过扩展和加强仲裁员设置以及其他方面,来提升其整体的专业水平。

再次,金融仲裁制度的运行未能有效借助金融行业力量。虽然不属于行业仲裁范畴,但作为专司金融

纠纷解决的专业仲裁机制,金融仲裁的发展仍可借重金融行业力量。一方面可以将金融仲裁制度与金融行业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借用金融行业中坚实的人力资源、物资支持提升金融仲裁的质量;此外,其还可以借用金融行业力量以使金融仲裁裁决得到更好的执行。然而,当前金融仲裁制度无论在上述三个方面的哪一面,均未形成相应的调整规范,也未自发形成良好传统。这对以专业性为核心要素之一的金融仲裁来说,不啻是一种短腿性缺憾。

(三)金融仲裁高效性有待提升

金融仲裁高效性内容依然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现行金融仲裁程序一般通过缩短各个环节的期限要求来实现高效性的提升。然而,依托于金融活动特性的金融纠纷解决,有着时间高效及经济高效的双重要求。时间的缩短仅仅实现了效率提高的一个方面,甚至只是实现高效性的简单做法,并不是提高效率的根本方法和最优方法。

其次,虽然我国金融仲裁在积极通过完善收费标准、创设简易程序等方法,来缩减金融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经济性。然而实践中,法院系统的诉讼退费制度(见《诉讼费预收、退费须知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对金融仲裁的经济性提出了严重挑战。比如,鉴于金融借款案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金融机构基本胜诉的特性,其在法院办理案件基本无诉讼费的支出,而选择仲裁则无此实惠。在金融机构严格核算成本的前提下,有些银行认为采用仲裁会增大成本,增加相关业务费用支出,在业绩考核中受到影响,因此不愿选择仲裁。诉讼退费制度已经成为仲裁委员会开展金融仲裁工作的很大困扰(汪兴裕,2010)。金融仲裁自身的程序设计也有待继续优化,从而为当事人节省经济成本开支。

最后,仍存在临时金融仲裁的缺憾。世界上主要经济体均采用了临时仲裁机制,而作为我国仲裁事业新发展的金融仲裁,仍未引入这种“量体裁衣”(Christian Buhring-Uhle,2006)的仲裁形式,无疑仍是一种跛脚机制。这种缺失于金融仲裁高效性的提升严重不利,也产生对内对外承认临时仲裁采用双重标准的不公情况,从而挫伤国际金融活动当事方采用金融仲裁解决纠纷的积极性。

总之,虽然我国金融仲裁在专业性与效率上较之一般商事仲裁已有不小提升,但仍需进一步提高其在程序设计、制度安排上的专业性及时间和经济效率。以充分展现金融仲裁优势的真正内涵。

三、提升金融仲裁机制专业性与高效性的初步探索

(一)将专业、高效确定为金融仲裁的基本原则

作为一般商事仲裁制度的延伸,金融仲裁制度基于金融纠纷解决的专业需求和效率需求而创设。我国当前各金融仲裁规则设计也均以专业性、高效性作为区别于一般商事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因此,应将专业、高效原则作为我国金融仲裁制度的独特基本原则之一,规定在各个金融仲裁规则之中。以指导金融仲裁活动各个环节进行。这在突出金融仲裁自身特性的同时,也可以昭示金融仲裁制度程序的价值追求。

仲裁的专业性主要包括仲裁机构的专业化和仲裁员组成、知识结构的专业化两方面内容。前者指仲裁机构自身业务的专业化,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仲裁机构。在我国,如果金融仲裁依托金融行业来实现,其专业性自然易被认可;如果依靠综合性常设仲裁机构来实施,则可以通过内部精细的专业化分工,专辟金融仲裁服务,达到拓宽金融仲裁业务专业化道路的目的。在仲裁员专业化方面,要针对金融仲裁的特色,拓宽金融仲裁员的选任范围、加强对仲裁员的业务培训、培养仲裁员的道德修养,打造专业金融仲裁员这一金融仲裁制度名片。

高效本就是我国金融仲裁制度创设的根本动因之一,是金融仲裁机制解决金融纠纷的基本目标。其包含时间和经济上的高效,是金融本身内在性质的要求(Frederic S.Mishkin,2004),是金融仲裁制度区别于一般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内容。如果排除较之一般商事仲裁制度的高效性,金融仲裁必然无法满足金融交易对时间及经济效率的要求,也丧失了存在的基本优势支撑。不论是通过各种程序流程简化设计,还是各种期限的要求,抑或是各种案件仲裁费用的分类处理,金融仲裁都应更加积极地将高效性作为其基本指导原则。

(二)类型化金融纠纷并设立相应的金融仲裁细则和特殊程序

金融市场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构成,按照交易对象的不同,其可分为资金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曹龙骐,2010)。而在这些市场中,产生金融纠纷的金融交易行为,在行为主体、交易内容以及实现方式等诸多构成要素上存在明显差异,加之相应规范体系不同,形成了交易当事者各具特色的权利义务内容。在金融纠纷解决实践中,金融审判也将金融纠纷进行类型化划分。如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了存款和贷款、支付结算、保险、金融租赁、外汇、黄金交易、证券交易、信托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典当纠纷等多种类型的金融纠纷。因此,在总结学界和金融纠纷解决实践对金融纠纷认识的基础上,将金融纠纷进行恰当的类型化,不仅可以帮助金融仲裁机构了解金融纠纷的整体分布状况,也有助于仲裁庭掌握某一类金融纠纷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从而更为高效快捷地解决金融纠纷。

在类型化金融纠纷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金融纠纷解决诉求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金融仲裁细则或者特殊程序,可以为更专业、更高效地解决金融纠纷提供规则依据和程序支持,使金融仲裁更为准确、具体地满足某类纠纷解决的特殊要求,提供更为专业的仲裁服务。这方面美国仲裁协会的实践是一个典范,其在设定主干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同时设有商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for Commercial Financial Disputes)、保险仲裁规则(Insurance Arbitration Rules)、证券仲裁补充规则(Securlties Arbitration Supplementary Procedures)等等。而英国的城市争议小组(City Disputes Panel,简称CDP)则提供包括快速审理程序(A Rapid Decision ProcedUre)、缩减程序(A Truncated Procedure)、紧急情况下的即时审理决定(A Near Instant Determination)等针对不同案件情况的程序供当事人申请使用(Stefano E.Cirielli,2003)。我国金融仲裁机构亦可采用同样办法,将金融纠纷合理类型为银行、保险、证券等基本类别,分别设置更加细化、更具针对性的金融仲裁规则,以及分类更为精准的仲裁员名单,以更高效、专业地解决金融纠纷。

(三)合并相关金融仲裁程序流程

金融仲裁的高效率不仅可以通过缩短相关期限要求来实现,更应该通过程序的统筹安排来实现。在

这方面,香港证券仲裁的做法非常值得借鉴。《香港证券仲裁规则》把仲裁员的选任方式、仲裁员名单等内容单独列出,通过金融仲裁宣传等方式发放给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在网站上开设关于仲裁员选定、仲裁员名单的阅读或下载文档,规定当事人在提出金融仲裁申请或者被申请人进行答辩时就可选定仲裁员等一系列关于文书送达往复流程的合并设计,缩减当事人的时间耗费,避免了诸如选任仲裁员不能参加或者不合规定等问题(《香港证券仲裁规则》第3条)。而针对我国现行金融仲裁程序只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仲裁通知一定期限内提出反请求的规定,也可以借鉴香港证券仲裁制度的做法,通过设置答辩状的标准格式,并设置有关反请求的栏目规定当事人在答辩中一并提出反请求(《香港证券仲裁规则》第18条)。这种合并答辩和反请求的做法,亦可以避免两个程序的繁杂,切实提高效率。

(四)将金融仲裁和网上仲裁相结合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达和电子商务在交易中的广泛运用,各个仲裁机构也顺势创建了高效的网上仲裁制度。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2009年修订并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这是全球范围内继《美国仲裁协会网上仲裁规则》之后的第二个网上仲裁规则。该规则以在线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解决经济贸易纠纷为本意,并扩展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以及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

根据该规则,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都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是由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电子证据:开庭采用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在网上进行。以网上仲裁为原则,现场开庭为例外,能在网上进行的仲裁活动就不再现场开庭。

由于网上仲裁收费低于常规仲裁,且省略了差旅费等开支,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时间、经济成本。这对日益信息化、数字化的金融市场来说俨然是利好消息。金融市场价格瞬息万变,金融交易产生的纠纷解决得越快越好。因此,将网上仲裁优势运用到金融仲裁机制中,实现优势叠加,将金融仲裁机制的程序价值发挥到最大,不仅有必要而且是切实可行的。因为网上仲裁本质上是一种仲裁程序形式的变化,金融仲裁可以完全借鉴、结合网上仲裁的网络程序实现形式,通过节省送达时间、避开空间障碍,实现金融仲裁制度程序高效性的飞跃。

(五)尝试引入临时金融仲裁

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又称“特别仲裁”,作为现代仲裁制度的鼻祖(Gary B.Born,2009),其与随后发展形成的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一道,构成了仲裁的两种基本形式,在希腊,葡萄牙等少数国家,临时仲裁甚至成了主要的仲裁形式(LawrenceW.Newman,Ben H.Sheppard,2010)。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活动参与者数量的增加以及金融创新速度的加快,我国金融纠纷也呈现出数量激增、专业化、复杂化的特征:加之金融活动“时间就是金钱”的运行特性,市场形成了对高效的金融纠纷解决制度的强烈需求。虽然现有金融仲裁机制已取得较好的社会评价(姜瑜,2010),但在仲裁形式方面,其依然实行常设仲裁,具体的制度设计没有摆脱“仲裁诉讼化”的“仲裁惰性”(青山善充,1991)。固定的期限、期间、送达制度缺乏灵活性,阻碍了当事人快速解决金融纠纷的诉求。此外,以案件标的额为依据的收费规则也缺乏科学性,不能满足金融活动参与者对纠纷解决经济性的需求。这与金融仲裁“高效、专业解决金融纠纷”的目标相偏离,必然会影响金融仲裁的推广适用。

临时仲裁与金融仲裁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恰好一致,且补缺了现有常设金融仲裁的“短板”:当事人利益博弈的本质可以确保仲裁员专业性的实现;制度本身最大限度的灵活性实现了当事人对高效、经济性的追求:而其即时裁决对于解决那些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当事人希望迅速解决的常见金融纠纷而言,更是“量身定做”的制度设计。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在金融仲裁机制中引入临时仲裁形式来进一步提升其高效性。同时,通过金融仲裁的“试验田”,也可以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全面运用打下基础。

第8篇

一、当代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由于经济活动的网络化、虚拟化,信息的传播、处理和反馈速度将会大大加快,倘若企业内部和外部对信息的披露不充分、不及时,或者企业当局不能及时有效地选择利用内部和外部信息,会加大企业的决策风险;

(二)由于知识积累和革新的速度加快,倘若企业及其员工不能及时作出反应,那就不能适应环境的发展变化,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的风险;

(三)高新技术的发展,使产品寿命周期不断缩短,这不仅加大了存贷风险,而且加大了产品设计、开发风险;

(四)由于“媒体空间”的无限扩展以及“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运用,使得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加快,由此使货币风险进一步加剧;

(五)在追求高收益驱动下,企业将大量资金投放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无形资产上,使投资风险进一步加大。因此,如何有效防范、抵御各种风险及危机,使企业更好追求创新与发展已是财务管理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六)现有的财务管理理论与内容已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投资决策需要

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将成为企业最主要、最重要的投资对象。但现今财务管理的理论与内容对无形资产涉及较少,在现实财务管理活动中,许多企业往往低估无形资产价值,不善于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营。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财务管理理论与内容已不适应知识经济时资决策的需要。

(七)现有的财务机构设置与财务人员素质严重妨碍着信息化、知识化理财

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应是管理层次及中间管理人员少,并具有灵敏、高效、快速的特征,我国现有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大多数是金字塔型,中间层次多、效率低下,缺乏创新和灵活性;财务管理人员的理财观念滞后、理财知识欠缺、理财方法落后,缺乏掌握知识的主动性,缺乏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这一切与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相去甚远,严重妨碍了信息化、知识化理财的进程。

二、知识经济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创新

(一)财务管理目标的创新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这一目标的确立总是随经济形态的转化和社会进步而不断深化。世界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化,企业知识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知识的不断增加、更新、扩散和应用加速,深刻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使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向高层次演化。原有追求企业自身利益和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将转向“知识最大化”的综合管理目标。

(二)融资管理的创新

企业融资决策的重点是低成本、低风险筹措各种形式的金融资本。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推进融资管理创新,把融资重点由金融资本转向知识资本,这是由以下趋势决定的:知识资本逐渐取代传统金融资本成为知识经济中企业发展的核心资本,加快了知识资产证券化的步伐,为企业融通知识资本提供可操作的工具。此外,企业边界的扩大,拓宽了融通知识资本的空间。

(三)资本结构的优化创新

一是确立传统金融资本与知识资本的比例关系;二是确立传统金融资本内部的比例关系、形式、层次;三是确立知识资产证券化的种类和期限结构,非证券化知识资产的权益形式和债务形式以及知识资本中人力资本的产权形式等。优化创新资本结构的原则是通过融资和投资管理,使企业各类资本形式动态组合达到收益、风险的相互配比,实现企业知识占有和使用量最大化。

(四)风险管理方法的创新

企业资本经营呈现出高风险性和风险表现形式多样化的特征:一是知识产品价格中物质材料成本的比重很小,而研究开发的固定成本急剧上升,使经营风险多倍扩大;二是因金融市场和内部财务结构的变化使财务风险更为复杂和多样化;三是开发知识资产的不确定性水平提高,扩大了投资风险;四是作为知识资本重要构成要素的企业信誉、经营关系等变化使企业名誉风险突出。

(五)财务分析内容的创新

财务分析是评价企业过去的经营业绩、诊断企业现在财务状况、预测企业未来发展趋势的有效手段。随着企业知识资本的增加,对知识资本的分析也因此构成财务分析的重要内容。设立知识资本与物质资本匹配指标和综合指标。

(六)财务成果分配方式的创新

财务分配方式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立知识资本在企业财务成果分配中的地位,使知识资源及利用知识的能力在总体上分享更多的企业财富;建立因人付薪、以个人所创造价值的合理比例为基础的分配机制,如股票期权、知识付酬、职工持股、职业投资信托等。

三、实现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的对策

(一)转变企业理财观念

一是要认识知识资本,即了解知识资本的来源、特征、构成要素和表现形式;二是要承认知识资本,即认可知识资本是企业总资本的一部分,认可知识资本与企业市场价值和企业发展的密切关系以及知识资本应分享的企业财富;三是要重视和利用知识资本,企业既要为知识创造及其商品化提供相应的经营资产以发展知识资本,又要充分利用知识资本为企业提供持续的利润增长。

(二)加强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9篇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本文在科技金融的基础上提出了农业科技金融概念,并从农业科技金融的本质、主体、功能、结构、目标和内容等方面构建其理论框架。农业科技金融理论框架的构建拓展了科技金融的研究范畴,开辟了农业科技金融这一新的研究领域,对于实现科技创新战略、“四化”同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科技金融 农业 理论框架 逻辑起点

引言

农业科技金融是在科技金融理论的基础上,根据农业自身的特征,将科技金融的研究范畴限定在农业领域,实现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目标。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其研究范畴、研究对象以及本质等重要概念都需要进行科学的界定。本文首先依据历史的逻辑对农业科技金融的发展演进进行回顾,进而对农业科技金融的一些重要概念进行解释,最后构建农业科技金融理论框架。农业科技金融理论框架的构建是科技金融理论研究的拓展,对未来科技金融在农业领域的发展也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农业科技金融的发展历程

从历史的研究逻辑上来看,农业科技金融的发展历程可分为农业科技金融导入阶段、农业科技金融的铺垫阶段和农业科技金融正式登上历史舞台阶段等。

农业科技金融导入阶段是指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以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农业科技与金融的结合阶段,即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阶段。在农业科技金融发展的初期,国家政策主要是推动科技和金融的融合、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在这一时期,科技贷款、风险投资等形式也开始起步,但金融资源的配置并没有体现市场的特点,更多的是将金融元素“有计划”的引入科技领域,以实现资金对科技的支持。

农业科技金融发展的铺垫阶段是指国家开始从政策层面重视农业科技与资金的结合,这其中又分为农业科技金融雏形期以及农业科技金融形式不断创新的阶段,即20世纪90年代至2009年这一阶段。这一时期,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农业科技园区、农业风险投资等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同时科技金融的其他形式更加的丰富,并且风险投资、创业基金等形式日益成熟。

农业科技金融概念的提出源于2010年7月首届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举行。这次大赛开创了农业科技企业和金融资本对接的新模式,创新了农业科技领域科技管理体制,延伸了科技金融的研究范畴,也为农业科技金融的研究发展提供了鲜活的实证材料。

上述对农业科技金融发展历程的回顾表明,农业科技金融的提出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而不断演进的。

农业科技金融理论体系的构建

(一)农业科技金融的研究方法和逻辑起点

鉴于国内对科技金融的研究还刚刚起步,相关的理论体系还很不成熟,本研究借鉴目前农业科技金融工作的实践,总结农业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经验并加以提炼,进而构建农业科技金融理论,这一过程遵循归纳式理论构建模式,属于理论构建研究。

本质是学科理论体系中最基本、最抽象、最简单的一个理论要素。本文采用本质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农业科技金融的本质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是认识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起点,从本质出发,可以把农业科技金融理论结构中各要素有机统一起来,且有利于农业科技金融各项工作更好地运行。

(二)农业科技金融理论框架构建路径

本文借鉴了其他学科理论的构建过程,以本质为起点来构建农业科技金融理论框架,如图1所示。

(三)农业科技金融理论体系构成要素

农业科技金融理论的构成要素包括:农业科技金融的本质、主体、功能、结构、目标和内容。

1.农业科技金融的本质。农业科技金融可以理解为一个产业概念,即支持农业发展的科技金融就可称之为农业科技金融。具体而言,农业科技金融的完整概念应该是:在一定制度背景下,汇集政府和市场的力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实现农业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本在农业领域的有机结合,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农业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的系统安排。该定义需要进一步说明:

政府和市场的结合。由于农业的弱质性、较低的资本产出比和较高的风险等特性,使其很难吸引市场化的金融资本进入该领域,再加上我国农业科技具有公共性、基础性和社会性等特点,所以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投入以财政性的资金为主。但是完全的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在资源配置上又有一定的缺陷。这就需要在农业科技投入的方式上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大胆的创新。

农业科技金融是一种创新活动。农业科技金融是农业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结合。农业科技创新对金融创新有需求,农业科技创新要求金融工具或是金融服务形式以更加灵活的方式来满足包括融资、分散风险、监管在内的各种需求。

农业科技金融是全社会投入性活动。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具有长期性和系统性的特点,需要政府、银行、科技企业自身、担保机构、各种中介机构等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进行资金投入的一体化组织构架和机制。

2.农业科技金融的主体。一是农业科技金融需求方。根据前面对农业科技金融定义的阐述,农业科技金融需求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融资需求、农业科技金融服务需求。其需求主体包括:农业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政府和农民等。其中农业科技企业是农业科技金融的主要需求方。

二是农业科技金融供给方。与农业科技金融需求相对应,农业科技金融供给包括:资金供给、农业科技金融服务供给。供给主体包括: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政府和个人等。其中,投资机构是农业科技金融最有潜力的供给主体,在提供资本的同时,还能提供人力资本、企业管理方法及社会资源等附加服务。

三是农业科技金融中介机构。农业科技金融中介机构是连接农业科技金融需求方和农业科技金融供给方的桥梁。中介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科技中介机构;另一类是金融中介机构。

科技中介机构。科技中介机构是指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和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机构,属于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中介机构包括:科技评估中心、科技担保公司、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等。

金融中介机构。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是指科技创新主体的融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功能性机构。包括:信用评级公司、资产评估公司、咨询公司、以及各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

农业科技金融需求方、供给方和农业科技金融中介机构及其活动构成了农业科技金融市场。

3.农业科技金融的功能。满足科技资源的融资需求。解决农业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是农业科技金融的核心。农业科技企业在起步阶段无足够的固定资产,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和专利类的“软”资产很难变现和估价,导致传统的金融机构不愿意对其融资。再加之在科技创新的整个过程中,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予以支持。现阶段无论是大力发展风险投资、探索科技银行、建立政府引导基金,还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都是为了解决农业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为科技工作提供包括融资、担保、评价、监管在内的一系列的服务。在融资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融资前的农业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价,融资过程中的融资担保,融资后的监管等诸多问题。因此,农业科技金融不是简单的投融资体系,而是包括投融资体系、服务体系、监管体系、政策法律体系等的一个完整的综合体系,其作用是为了满足融资以及为融资提供相关的服务。

4.农业科技金融结构生物学视角剖析。和DNA的双螺旋结构相似,农业科技金融也呈现出双螺旋结构。农业科技金融的双螺旋结构的原理和特点可以概括为:

第一,农业科技金融的双螺旋结构中,农业科技和金融分别是两条主链,这两条主链也呈现反向平行的方式。农业科技金融实际上是农业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结合,是从结合到高度融合的演进过程。当农业科技与金融达到高度融合,农业科技金融也就达到了稳定的结构。第二,科技活动分为不同的阶段,每一个阶段会有不同金融的工具根据每个阶段的特点,来配置金融资源。这就实现了农业科技与金融的“配对”。第三,碱基对不同的排列顺序构成了DNA分子的多样性。在农业科技金融当中,由于金融资源与农业科技活动结合方式的不同导致了农业科技金融形式的多样性。第四,在农业科技金融当中充当“氢键”的是一系列的运行机制,包括:农业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信息共享、财政投入、金融支持、风险管理以及创业风险投资等一系列的运行机制。第五,DNA处于一定的环境当中,不同环境会对基因的表达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样,农业科技金融也有一定的外部环境,即政府一系列的政策以及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5.农业科技金融的目标。当农业科技金融双螺旋结构稳定后,就会实现农业科技金融的目标。具体而言,农业科技金融的目标可以分为初级目标和终极目标。

初级目标是帮助农业科技资源解决融资问题。农业科技创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根本出路,但是在科技创新的初级阶段对金融资本有着巨大的需求,而该需求是农业科技企业自身难以提供的。农业科技金融能够用金融资本来孵化、支持和推进农业科技创新解决农业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

最终目标则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四化”同步。农业科技创新是引领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驱动力量,但其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将农业科技与金融结合,就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为农业科技注入大规模的资金,不仅可以解决农业科技的资金问题,而且提高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推动农业科技创新的浪潮。

6.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内容剖析。农业科技金融的体系分为农业科技金融的投融资体系、农业科技金融的支撑服务体系、农业科技金融的政策法律体系三部分。

农业科技金融融资体系是为了满足农业科技企业融资,按照金融制度的一系列规则,而建立的资金融通系统。农业科技金融融资体系的主要功能是将金融资源进行聚集,然后再进行相应的配置。在借鉴国内外融资体系建设,并结合目前我国融资体系现状的基础上,农业科技企业融资体系应呈现出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主,银行间接融资体系和政府支持体系为辅的结构。

第10篇

记得1978年秋我跨入大学校门攻读金融专业时,在《货币银行学》课本里还没有货币政策方面的内容。所以,直到大学毕业,我对“货币政策”这个概念都十分陌生。也难怪,当时我国实行严厉的金融计划管制,也没有形成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分设的二级银行制度,货币政策根本没有发挥作用的体制土壤。课本里没有货币政策方面的内容似乎也无可厚非。

今天,货币政策已经成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货币政策的走向、工具的运用以及政策调控力度的改变,都受到经济界和公众的高度关注。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进步的表现,自然值得人们欣喜。

然而,欣喜之余我们注意到,我国始终没有一个成形的金融政策。金融政策长期缺失与货币政策的活跃形成了强大的反差。而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们常常把金融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同起来,混为一谈。

所谓金融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金融业发展目标而制定的有关金融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结构安排、产业技术手段提高的政策。金融政策和货币政策虽然都属于政府的宏观政策范畴,但其作用范围、功能以及调节手段存在明显的差别:

货币政策:只对形成货币需求的那部分金融活动发挥作用。其调节手段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来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数量调节,另一类是运用利率、汇率等政策工具的变动去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价格调节。

金融政策:影响所有金融行业和金融资源的配置方式,同时也影响一国金融开放程度和金融业的整体发展进程。除了间接调控以外,金融政策还包括行政调节和法律规制。

为什么要制定金融政策?

制定金融政策的意义,择其要者主要有三:

第一, 制定金融政策可以使金融发展具有明确的目标约束。

社会公众是直接的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与社会公众的联系愈来愈广泛的情况下,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供给程度,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福利水平。特别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公众手中的证券资产已达到相当规模后,金融发展水平制约下的资本市场结构的深化程度和市场稳定程度,更是与公众切身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

但是金融政策的长期缺失,使金融发展没有一个明晰的总体发展目标,处于一种懵里懵懂和放任自流的状态,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即使对某些改革和发展路径已经十分明确的重大金融问题,推进步伐也很缓慢甚至迟迟不能破题。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就是一例。年复一年,这一事关金融发展全局的改革至今仍停留在无休止的讨论和各种实施方案的比较上,在实际操作层面却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

如果有了金融政策,金融发展就有了明确的政策目标约束。尽管这种约束不具有指令性作用,但其无疑会使金融发展具有明晰的方向感和目标感,从而增强金融发展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加快金融发展的进程。

第二, 制定金融政策可以降低金融发展的成本,增加金融发展的收益。

成本-收益关系是经济生活中一对基本的比例关系,而金融发展也有一个成本和收益的对比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金融政策,政府主管部门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金融发展缺乏整体感和层次感:

一些曾被推崇并且付诸实施的金融发展措施,一段时间后又成了“改革”的对象;

一些金融机构在设立时由于市场定位模糊,发展方向不明,业务开展起来后多有“违规”之嫌,政府还要支付整顿监管成本;

对某些势在必行、迫在眉睫的带有攻坚性质的改革与发展举措,或是由于相关利益部门的干扰和博弈,或是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考虑,政府举棋难定,踌躇不决,无法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

凡此种种,都极大地增加了金融发展的时间成本。

第三, 制定金融政策可以给社会公众相对稳定的政策预期。

政策信息对金融稳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这在股市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政策信息是通过影响公众的心理预期和交易行为来影响股市的,而这种影响的程度大小,又与政策信息的确定性直接相关。

模糊的政策信息使公众难以形成稳定的心理预期。例如,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一直没有一个明晰的市场发展政策,以至于政策上左右摇摆:忽而决定公司新股发行时按市价减持国有股以补充社保基金缺口,忽而又决定停止减持。可以说,国有股减持已经成为引致股市动荡的最大利空因素,是悬在投资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政府对此事久拖不决,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热情,也影响了股市的稳定。

事实证明,市场最怕的是不确定性,它比单纯的利空因素对市场的杀伤力更大。

对货币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厚此薄彼”,与其说是政府在政策生成机制上的一种“政策歧视”,倒不如说是政府在政策设计和政策安排方面的一种缺陷更为准确。

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金融业虽然有别于一般的公共产业,但就其与社会公共利益联系的紧密程度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看,丝毫不比其它社会公共问题逊色。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政策,引领金融发展步入快车道,于国于民,善莫大焉。

金融政策的基本点

金融政策的内容如下:

金融产业政策目标

金融各行业与金融市场各子市场的发展规划

金融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金融产业技术进步

金融产业对外开放

金融产业监管

金融产业政策手段等

其中,产业政策目标和产业发展规划是金融政策的核心内容,其它内容都是为实现产业政策目标和产业发展规划服务的。

金融政策的构成要素包括:

金融产业组织政策

金融产业结构政策、金融产业布局政策

其中,产业组织政策和结构政策是金融政策的基本点。由于我国金融业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竞争不足而非竞争过度,因此,产业组织政策的重心应放在鼓励竞争、限制垄断方面。通过各种制度规则的建立与实施,改革金融行政审批制度,降低市场进入壁垒,着力为金融主体造就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以保障公平竞争,推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金融产业结构政策的实质,在于政府通过相关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进而推进金融发展。

产业结构政策在中国金融政策中占有核心地位。

第11篇

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一直是10多年来我国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金融扮演着资金动员的重要角色,在新的普惠发展理念框架下探究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作用,准确定位农村金融,对构建普惠金融体系及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许多国内学者在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1]基础上对农村金融发展、结构、功能、效率、制度体系及其与农民收入、农村经济的关系等方面展开探讨。姚耀军、严太华、曹小春、陈文俊等多数学者基于中国农村地区金融数据,假设不同影响因子选取金融和经济指标,通过VAR、Pagano、VEC等经济计量模型,对面板数据进行关联分析法、Granger检验、协整分析、回归分析等,定性和定量研究了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因果关系及因果方向[2-6],得出中国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作用不明显;也有研究得出,西部地区农村金融发展各项指标和农村经济之间没有格兰杰因果关系,东部地区金融效率和经济的增长有因果关系,农村经济增长却对农村金融影响显著,且存在区域差异性[7-8]。

河南是我国的农业大省、人口大省,“三农”问题非常突出,农村金融发展和农村经济增长问题在全国具有一定代表性。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基础上,以河南省为研究对象,基于一定假设,来探究河南省农村经济增长中农村金融的影响作用。

二、理论模型和变量指标选取

(一)相关假设

为了探究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本文根据已有研究做出以下假设。

假设一:农村经济增长中农村金融是关键影响因素。

假设二:农村金融发展的构成要素有规模、效率和结构。

河南省农村金融资产主要由流通货币、农业上保险保费的收入、乡镇公司债和乡镇企业的公司股票市值构成,其农村资本市场作用很不明显,信贷规模很小,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缓慢,故而本文以正规金融中介为主要研究对象,将非正规力量微弱化。

假设三:财政支农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且财政支出构成了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的最主要部分。

(二)相关变量指标的选取

1.农村经济发展指标。人均GDP和GDP增长率是衡量经济增长的两种主要度量方法,参照此方法并根据河南省农村实际情况,采用“(第一产业增加值+乡镇企业增加值)÷农村人口”来衡量,一方面在于农村GDP数据繁杂难取,而“(第一产业增加值+乡镇企业增加值+农村生产部门创造的非物质增加值)*90%=农村GDP”,另一方面,这是河南省农村经济发展的真实概况,且与农民收入具有高度相关性,并且可以有效避免农村总的GDP在计算时会存在的变量叠加或漏选问题。

2.农村金融发展指标。第一,农村金融发展规模指标。金融资产规模是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本文根据河南省的实际情况,选取农村存贷款余额之和与农村GDP的比值来度量农村金融发展规模,介于农村金融数据的难获得性,本文用农业贷款与乡镇企业贷款之和来作为农村贷款余额,用农户储蓄存款与农业存款的加和作为农村存款余额,这里农户储蓄存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所吸收的农户储蓄存款。第二,农村金融发展效率指标。金融发展效率指的是金融中介将存款转化为贷款来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效率,衡量金融效率高低的指标主要有:储蓄率、投资效率和储蓄投资转化率,为避免单一指标的选取对结果产生较大影响,本文采取综合量化的指标体系来衡量农村金融效率:

此处参照王莹[6]的《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中这三部分权重比,储蓄率:投资效率:储蓄投资转化率=0.09:0.45:0.45=1:5:5,折算出河南农村金融效率水平。第三,农村金融发展结构指标。农村经济结构主要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产业(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属于农村的主要企业,也是乡村经济活动主体,可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因此,用“乡镇企业贷款/农村贷款余额”来度量农村金融发展结构。

3.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农村固定资产的投资主要来源于财政支出,极少部分来源于农村银行支持,从广义金融角度来看,财政支出是财政性金融的分支,是基于支持“三农”问题给予的专项补贴,故而本文将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加入模型考虑,用“财政支出数据”作为参考指标。

(三)理论模型的建立

本文基于柯布道格拉斯函数取对数处理,并引入金融要素变量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做控制变量,建立能够代表金融发展状况和农村经济增长关系的VAR模型如下:

在这里,用q代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NX1表示农村金融规模,NX2表示金融效率,NX3表示金融结构,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用NTZ表示;其中,μ0是常数项,γ是残差项,μ1、2、μ3、μ4作为回归系数。

三、相关实证分析和检验

(一)数据的来源说明

本文共收集河南省1985~2014年间29组时间序列数据来进行分析,《河南统计年鉴》、《中国农业统计资料》、《中国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年鉴》、《河南农村统计年鉴》、《河南省统计网》是数据的主要来源,本文所利用的数据均进行了取对数处理,主要目的在于增强数据的稳定性和降低所选变量异方差性,最后用Eviews7.2处理相关数据。

(二)实证分析与检验

1.单位根检验。为避免出现“伪回归”,首先要检验序列数据平稳性,基于减少偏差原则,本文将选用ADF检验来探究选取的指标数据是否平稳。根据T统计量分析可知道,对数序列数据都不平稳,一阶差分后,Dlnq、DlnNX1、DlnNTZ在5%水平上显著平稳,DlnNX2、DlnNX3在10%水平上平稳,符合ADF检验,序列可以看做是一阶单整,即I(1);由此验证了本文选择的数据是符合标准,存在经济意义的,接下来探究变量之间的均衡关系。

2.协整检验。用Johansen检验来进行协整检验,首先用AIC和SC准则来确定最优滞后期,得出最好的自回归阶数,以确保协整关系的可信性统计。

因为对变量数据进行了对数处理,模型系数反应的是半弹性影响。农村金融发展规模每增加1个单位,q会有0.3153个单位的提高,金融发展结构每优化1个单位,q有0.4030个单位的提高,而农村固定资产贡献率是30.36%。

3.Granger因果分析。由以上协整检验知,变量间存在长期稳定协整关系,那么变量在时间上的先导滞后关系以及关系是单向还是或双向?我们用Granger检验进行分析可知,农村金融规模和金融结构的P值为0.0186、0.0466,拒绝原假,是农村经济增长的格兰杰原因;其他P值均大于0.05,都在5%置信水平下接受无格兰杰因果关系的原假设。

4.方差分解。一个变量对另一个变量的动态影响路径可以用脉冲函数捕捉,我们用来分析农村金融要素对农村经济增长能带来怎样的影响,并通过方差分解将每个扰动项对VAR模型内因变量的相对影响程度计算出来,了解各个变量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冲击作用。NX1对q有正向冲击效应,第2期达到峰值,前4期波动大,呈倒U型,之后基本趋于平稳,说明河南当前阶段农村金融规模对农村经济影响稍明显,有约25%的贡献率。进一步由方差分解数据知,在长期关系里,除q的自身变动影响外,NX1、NX3、NTZ起到较重要的影响作用,最后分别占30.4195%、9.7379%、9.7157%。而NX2只能解释3.7065%的基础货币波动。

(三)实证结果分析

第一,农村金融发展规模对经济增长作用显著,原因在于为经济增长提供金融资源基础性条件的同时,增强了用货币作媒介的经济交易范围,加速了货币的流转,使经济交易更容易实现。

第二,农村金融发展效率对经济增长影响微弱,说明河南农村金融市场还处于靠量的带动来发展,也间接说明河南省农村金融效率不高,从长期来看,不能适应河南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短期来看,农村经济增长却能促进金融效率的提高,但金融效率却不是农村经济增长的原因,也就是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增长,两者存在“需求遵从”的关系。再从图1可知,河南省农村资金有外流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金融与经济增长间的相互促进作用。

第三,优化金融结构对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作用,原因是乡镇企业项目资金的引入可以带动农民就业,带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繁荣活跃农村经济。

第四,农村固定资产即财政支出的增加,短期内对经济增长有显著促进作用;从长期来看,作用趋于稳定不明显,农村投资环境差,农民眼界局限,投资方式效率低,不能高效转化为经济增长动力,仅靠政府财政资金给予支持从根本上是解不了问题的。

第12篇

“一行三会”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已定,如何实现国际标准框架下金融通用信息共享,是目前比较现实的问题。本文拟从中国金融体系与IMF金融部门分类比较着手,分析中国金融统计与GDDS间的差异,对今后中国金融统计发展方向作一试探性思考。

一、中国金融统计与国际统计标准的比较

2002年4月中国加入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GDDS,从金融体系设置看,中国与肌1F金融机构分布基本一致:但从金融统计看,中国与国际公认的统计标准仍然存在着不小差距。关于金融统计,且在F是这样阐述的F金融统计是指涵盖经济生活中所有金融存量和流量数据。GDDS主要分四个部分:①统计数据的范围、频率和及时性;②公布数据的质量;③公布数据的完整性;④公众的获取。下面就中国金融统计与GDDS差异逐一比较分析。

1.中国目前金融统计范围:①货币当局(中国人民银行);②存款货币银行;③特定存款机构等。具体讲,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社)、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邮政储汇局等。IMF统计框架主要包括存款公司和金融公司两大概览。存款公司概览是由中央银行和其他存款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加总合并而成,是宏观经济研究分析的核心数据。金融公司概览是在存款公司概览基础上再合并其他金融公司的数据,是分析经济部门与非常住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扩展数据。中国目\前还没有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方法编制出完整的金融概览,公布的货币供应量,没有涵盖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外资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居民的外汇交易活动等。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资金活动分别由证券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统计,这种资金跨市场运行与市场统计不适应,也与金融统计这一概念不相符。中国中央银行金融统计反映的低是货币当局和存款货币银行统计数据合并的银行概览,而不是金融概览。在编制频率和及时性方面,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集编制银行数据,频率符合月度要求,及时性高于GbDS要求,约为月后20日内。

2.公布数据质量差异GODS从两个方面来评估公布的统计数据质量:提供统计数据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统计数据的交叉检验。GDDS选定两条规则作为评估统计数据质量的标准:一是提供数据编制方法和依据资料来源;二是提供统计项目的构成要素及其相关的统计数据的核对方法,并提供构成要素与综合统计框架的比较和核对方法。中国金融统计过多地注重微观上具体操作细节,很少涉及金融统计规则、金融核算形式、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的应用等问题,统计方法具有明显的拼盘式组合特点。统计组织架构设置不清晰,数出多门,难以统一?后续检查考核薄弱;数据信息分散,难以有效集成,造成资源浪费或统计H盲区;会计科目和统计项目调整频繁,数据核对难度大,可比性较差。尽管目前分析框架、概念、定义和分类是按IMP的《货币统计手册》执行的,但在数据质量上还很难达到GDDS标准,也没有对公众公开。

3.公布数据的完整性为了监督统计数据的完整性,GDDS规定了四条检查规则1一是必须公布编制统计数据的条件和有关规定:二是关于数据公布前政府从内部获取数据的说明:三是政府部门在数据公布时的评述:四是必须提供数据修正方面的信息,并提前通知统计方法的重大修改。对这一标准,中国金融统计还存在很大差距,除第二条金融统计数据公布的同时,附有统计部门数据说明外,其他三条都没有对外公布。尽管《统计法》对收集数据的法律权限、数据保密等有所规定,但对数据源的真实性、信息泄密法律追究等没有明文规定,无法对公众公布。关于数据公布前,可获取数据的政府部门及人员有具体规定,但没有对公众公开说明。至于第四条,中国金融统计指标修订较为频繁,但公众几乎无从知晓。对于统计方法的重大修改,偶尔能在专业性刊物上见到一些概念性修订说明,公布的深度和广度远没有到位。

4.公众的获取对于这一点,GDDS提出的建议是:一是提前公布日程:二是向所有有关方同时发送。或许是长期习惯性使然,中国的金融数据主要是银行信贷收支系列,载体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季报》、《中国人民银行年报》和血哑的《国际金融统计》,很难见诸于国内大型综合性报刊。公众获取数据范围、时间有限,至于提前公布数据日程,即使是金融系统内部媒体也难得一见。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法律框架下,缩小与GDDS间的差距应是中国金融统计发展的方向。

二、中国金融统计发展方向的三点4思考

1.金融统计法制建设的完善。依法统计显得日益重要,但中国统计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绕计法》颁布实施已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2月实施,2000年最后一次修订,这与中国2002年4月加入GDDS不相适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z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以法律形式赋予了中央银行负责金融统计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这两部法律对中央银行及银监会统计范围进行了概念性界定。建议对统计对象、统计内容、统计方法及统计人员泄密及渎职行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等进→步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