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7:51: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 基础设施
一、引言
房地产行业、房价问题、高铁的建设,这些经济关注焦点都与一个议题有关――建设项目。当然,无论是房地产项目还是路桥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都离不开投资方和施工方。实际中人们更多的关注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行为而没有深入关注施工方,更多的关注于房地产行业的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而非施工主体行为。本文从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角度对已有文献进行回顾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的可能和意义。
目前,我国对基础设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关注基础设施对经济增长的研究,目前,我国对基础设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关注基础设施对经济增长的研究,包括马树才等2001;范前进等2004;娄洪2004;踪家峰等2006;王任飞等2007等。或者是针对具体的行业,例如魏后凯2001和张光南等2010研究了基础设施对制造业的影响,董晓霞等2006研究了基础设施和种植业的关系。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基础设施的影响因素研究,张军等2009,张光南等2009。张光南等2010还研究了基础设施和就业之间的关系。在投融资和评价问题方面的研究回顾如下:
二、政府投资投融资方式及模式研究
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近年来,我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众多的学者都认为我国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模式有很多弊端。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于2004年7月16日正式批准,明确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郑边江2007、邵琦2008、赵淳怡2007等都对传统管理模式及其弊端进行了分析,揭示了其原因在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产权虚化和泛化、政府失灵,以及传统管理模式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内部人控制问题。虽然以上学者对代建制都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但是鲜见通过实证分析对其进行验证的。邓晓梅等2010借助理性预期理论,得到政府代建制模式优于市场代建模式,而两者又都优于传统模式的结论,从而对代建制进行了验证性研究。
除了在代建制方面的研究,还有很多学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模式进行了研究。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有的投融资模式主要包括:BOT、城市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ABS、PPP、PFI、捆绑式投资方式,王洋华2008。
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评价
近年来,我国许多的学者对有关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效率进行了研究。首先,在项目评价理论方面,研究者使用不同的研究方法用于项目评价,王建军2003应用层次分析法于可持续发展评论;刘玲2007应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对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率进行研究;卢和宇2007使用向量自回归模型等方法对江西省的固定资产投资效率进行实证分析;黄德春2003结合人工神经网络理论和模糊优选理论进行研究。其次,陈明理2001和郭超2007对投资效率进行研究,认为我国不存在投资过度或资本过度积累,应该不断提高投资效率。申展2007、成竹2001和马良2000对投资效率的改进进行了研究。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方面,毛继苓2006针对高速公路,王萍2006针对水利项目,建立了相应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张新云2010结合理论研究了政府投资公路项目投资效率评价问题。李小林2006和刘小庆2008分析了投资效率的影响因素。基础设施的投资决策方面有唐建新2003的研究。黄晓广2005和杨黎明2007具体研究了公共产品的投资。
四、总结和未来的研究机会
以上的文献综述围绕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及模式和评价等方面。在已有的文献中,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和研究对象都各不相同。学者普遍认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较优,但是究竟私人投资与政府投资项目有何不同领域很少有人涉足,更没有人以实证的手段从施工方的成本角度来研究投资主体的不同对一个项目的建设是否有显著的不同影响。除了从成本角度对这一议题进行研究,在研究的过程中应该考虑项目评价问题即项目投资效率问题。这都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了思路。该议题也为以后政策的选择提供实证依据。
参考文献
[1]郑边江.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比较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08.
[2]邵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7.
[3]赵淳怡.我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研究.上海同济大学,2008.
[4]邓晓梅等.基于理性决策模型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建设模式比较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10 .
[5]王建军.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理论研究.长安大学.2003.
[6]刘玲.基于DEA原理的住宅小区投资效率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2007.
[7]卢和宇.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效率研究.内蒙古大学,2007.
[8]黄德春.投资项目后评价理论、方法及应用研究.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9]张新云.政府投资公路项目投资效率评价研究.长沙理工大学,2010.
[10]李小林.国有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效率影响因素分析.河海大学,2006.
[11]刘小庆.房地产项目投资效率优化研究.南京理工大学,2008.
[12]唐建新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2003.
[13]王红岩.公共项目经济评价体系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07.
[14]黄晓广.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研究.山东大学,200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我省投融资体制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民间投资的总量不断增长,领域不断拓宽。发展民间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就业,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的投融资体制新格局;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的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体制优势,现就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投资领域,实行更加开放的投资准入政策(一)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市场,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已向外资开放的领域,要同时向民间资本开放;已打破行业垄断的领域,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预期有回报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对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的28个领域的526种产品、技术、基础设施和服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外,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二)打破行业垄断,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水利、交通、能源、城建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打破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公益性项目在体现政府投资主导作用的同时,在现阶段要加快吸收民间投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领域,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建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经营政府投资项目。对经营性项目,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成立项目公司。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联营、并购等方式进入投资公司或项目公司。(三)创新投资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公益性项目,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和经营。在政府发挥规划、政策、资金引导作用的同时,要广泛吸纳民间资本投入,按观代企业制度运作和管理。对新建的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可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积极探索国际通行的投资或经营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四)支持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产权依法转让。对给排水和污水管网、配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公路网等基础设施网络,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作用的同时,可吸收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和经营。对一些有收费来源、独立经营的水库、电厂、水厂等基础设施项目实体,积极实行多元化投资和经营,逐步推行经营权或产权转让。对城市公文,可按“有限放开、国有控股”的原则逐步放开。对没有收费来源的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等,鼓励其通过招投标方式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协议、委托管理合同、服务承包合同等方式确定项目经营权。
二、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和完善对民间投资主体的金融服务(五)推广多样化信贷支持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实行信贷方式创新,积极开展票据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保全仓库业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保付业务等.以适应民间投资主体的间接融资需求。对项目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民间投资项目,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贷款总额在25亿元以上的,可优先安排政策性贷款。并提倡以银团贷款形式解决其项目融资。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的机构,健全全省担保体系,探索贷款信用保险,推行各种工程保险和经营保险,分散银行风险。(六)积极探索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9〕17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运作。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市供水、供热、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以及公交、水利等基础设施领域,允许以建设项目的收益权、收费权及受让后获得的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有关登记制度,确保贷款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七)支持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对资本金到位、资金来源明确、运作规范的新建项目企业,允许发行债券,促进企业债券流通,鼓励民营企业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资产重组。支持预期建成后有稳定收益的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组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筹集资金。积极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同时,要推行新型融资方式,积极组建各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推广融资租赁,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为投资者建立退出机制、并为银行抵押资产变现提供便利。(八)进一步发展区域性金融机构。以现有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各地城市商业银行、坡市信用社为基础,联合其他有较大实力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通过股权转换、增资扩股、资产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增大民营资本股份,探索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鼓励各地方性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区金融业务,构筑适应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地方金融体系。
三、实施公平合理的配套政策,为民间投资营造宽松的环境(九)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根据项目性质和内容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在安排国债资金、财政贴息资金时一视同仁。对民间资本投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需政府支持的,鼓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参股。对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为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财政资金定额或定项补贴。(十)实行统一的税费政策。要规范对民间投资者的税费征收、坚决制止对民间投资主体的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负担。对民间资本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经批准允许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用不限比例税前按实列支、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十一)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对不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应由企业自主定价,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民间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一视同仁。在实际操作中、对民间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在投产初期可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十二)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用地统一纳入各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对经营性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原则,通过招投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的收取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项目集约用地。(十三)实行同等的保障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制定有关政策,使民间投资者在职称评定、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的待遇。
四、注重扶伏扶强,促进民间投安上规模上水平(十四)推动民间投资集聚发展。要充分发挥各类园区的带动和辐射功能,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走产业集聚、规模发展的路子。把民间投资与园区建设、优势产业升级和城市化推进紧密结合起来,促进资源共享、集约经营,进一步壮大民间投资的规模和实力。(十五)提高民间投资科技含量。鼓励民间投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大技术改造和创新力度。各地要重点扶持若干有潜力的民间投资主体,尽快形成一批生产技术先进、产品优势明显、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大力发展科技型民营企业,鼓励民间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创办企业,按照约定适当扩大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各级政府要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对民间风险、创业投资企业特别是科技型民营企业予以有力的支持,促进科技型民营企业向“专、精、特、优、新”的方向发展。
五、强化服务引导,推动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十六)把发展民间投资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充分认识扩大民间投资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积极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发展。要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统一标准优选民间投资项目。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制度,及时向民间投资者公布投资政策信息和项目信息;统计部门要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十七)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对民间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主要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筹资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均由民间投资主体自主决策,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登记备案。所有与民间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审批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加透明度,简化办事手续,实行项目审批公示制和承诺制。各地要创造条件,实施民间投资项目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中办理,提供“一站式”服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行网上并联审批。(十八)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一步规范和发展观有的投资咨询、评估、会计、律师、设计、监理、招投标等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以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信用担保、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同时,将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统一纳入全省企业信用查询、和评价系统。(十九)依法规范民间投资,促进其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管理行为,严格行政执法,切实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引导民间投资者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参与公平竞争,倡导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诚信风尚,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二十)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二OO三年一月七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意见主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键词:EPB投资模式;关联项目;有效投资组合;市场化定价机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Research on EPB Portfolio Optimization Mode of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Project
CUI Hongwei WANG Wei ZENG Ying
(1. College of Economics Mathematics,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Chengdu 611130;2. Chengdu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Chengdu 610023)
Abstract: The problems of difficulties in implementing investment funds and spillover of investment benefits coexist in the traditional mode of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vestment. A fair benefit sharing mechanism was designed to avoid overly dependence on financial capital and to increase the financial burden. According to the new idea of modern development, the related project of planned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vestment was mined. Master planned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associated projects are combined effectively by EPB investment mode, making it become a portfolio projects with investment value through optimizing choice. The object and amount of investment were determined by means of mercerization. The overall planning and integration of resources are determined by the government, which construct the competition and set up the market competition platform. In that case, the market will play a critical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ail transit projects investment. The spillover effect of plans on invest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constrained by EPB investment mode, which also increases the economic feasibi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Rail transit projects as well as promotes the rapid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project.
Keywords: EPB investment mode; related project; effective portfolio; market-oriented pricing mechanism.
1 引言
基础设施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投入力度。近年来,中国基础设施的现代化程度显著提高,推动了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新时期,有关在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建设和管理方面,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何更大程度让市场定价,降低投资准入门槛,使社会投资者广泛参与,引发理论与实践界的普遍关注。轨道交通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具有运能大、节能、省地、污染小等特点,可满足乘客安全、便捷、舒适出行需求,是现代城乡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类建设项目具有自然垄断性、建设周期长、耗资大、收益低等特点,主要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城际铁路等交通服务方式。轨道交通所提供的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项目投资具有政府主体性、主导性的特点,负财务净现值形成公共财政不断输血的直接投资机制,尤其是当前地方政府负债率超高的情况下,更是制约着轨道交通快速、可持续发展。然而,由纳税人出资建设轨道交通,受区位的自然垄断性的影响,建设项目对其他非投资主体创造了资源或资产增值的机会,存在着极其明显的投资效益外溢现象。仅建设项目原因所溢出的效益,由非关联主体独自、无偿享用,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存在一定程度的显失公平,更有甚者因存在无偿外溢效益,还可能滋生腐败。传统的轨道交通投资模式存在着投资资金落实困难与投资效益外溢并存的问题,究其原因是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必要针对轨道交通建设的特点充分发挥市场公允定价作用,设计一种效益公平分享的投资市场化模式。
轨道交通的建设是一个世界性关注问题。一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居民出行频繁,使各大城市普遍存在道路拥挤、车辆堵塞、交通秩序混乱的现象,低运量的交通工具已远远不能满足城乡居民的出行需要。而城际轨道交通虽然可以较好地解决交通拥堵问题,但造价高昂。东欧各国地面有轨电车起步早、服务可靠,至今仍在延续上百年的基础设施系统,通过高税负、高福利的财税制度安排,交通基础设施建、管、运主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主体作用。另一方面,融资模式受制于投资模式,陈明莉[9]认为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资模式,不仅政府财政负担重,且筹集资金面临诸多限制。香港充分发挥投资公共交通的市场化机制,由市场化的投资主体建设基础设施,营运票价也通过市场定价。王俊豪[10]从改革政府管理体制角度,提高轨道交通供给能力的途径,解决中国的轨道交通产业长期以来处于紧运行状态这一“瓶颈”问题。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王延中[11]认为国家放松对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管制,可有效促进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王建邦[12]提出跨国公司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须加强合作策略研究。刘新梅[13]从交易费用、产业需求变动、技术创新及产业融合的角度,对基础设施产业的经济属性进行了重新定位,提出了基础设施“有限竞争”的产业特性,指出基础设施产业应建立以间接规制和经济性规制相结合的规制结构。主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积极作用,促进包括轨道交通在内的基础设施快速发展。于水[14]研究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决策机制,建立起科学合理、符合农民真正需求的供给决策机制。
组合投资理论是研究在不确定环境下对资产进行有效配置,Markowitz[1]提出均值方差投资组合模型,在证券市场得到广泛应用。融入期权的投资组合模型更容易解决一般的多资产组合投资问题[2]。一些学者用模糊数学方法拓展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提出证券收益率为模糊变量的模糊投资组合模型[3-4]。利用计算机智能优化算法求解投资组合问题拓展组合投资模型的应用范围[5-8]。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效益波及范围广,可否将这些关联项目进行优化组合,应用组合投资理论和方法,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以及关联项目进行费用效益识别,用“有无”对比分析方法,研究轨道交通项目的有效投资组合问题,以此解决我国轨道交通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
2 轨道交通项目EPB投资模式概述
2.1 几个概念
定义1. 公益性项目
对于特定的投资项目 ,任意的投资者 ,总有 ,称投资项目 为公益性项目。其中:
: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 的经济收益
比如,被各地轨道交通建设营运实践反复证明轨道交通项目 为典型的公益性项目,这类项目是以谋求社会效益为目的,在经济效益方面是非赢利性,具有投资大,受益面宽,服务年限长,影响深远等特点。
定义2. 项目外溢效益
由特定投资者 出资 建设项目 ,其他利益主体 且 享有项目 的无投资收益 , 且 。称 且 为建设项目 的外溢效益。
比如,在其他条件均未变的情况下,规划建设城市地铁站周边的土地及房价会增值,此种增值收益即为地铁建设项目的外溢效益。
定义3.有效投资组合
对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多个投资项目 所组成的项目集合 ,对于第i个投资者,若 ,且 ( ),称项目组合P对于第i个投资者为有效投资组合。
其中:
:关联项目集
:项目组合P对第i个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表示投资者i投资项目集的一揽子总风险(当然与投资者i的投资比例是有关的)
:第i个投资者对投资第s个项目 的投资风险
:项目组合P对第i个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第i个投资者投资第s个项目 的投资回报
一般地,项目组合集的总风险是非线性的,而不是线性的[1],同时与投资者i投资在项目 上的投资比例有关,与其他投资合作主体投资能力和合作关系顺畅程度也有关。
对于给定的被评价项目,其关联项目是指按照评价者认可的关联规则所挖掘出的项目集。关联项目的挖掘过程是一个创新过程。比如对于轨道交通建设项目 ,与其配套的营运项目 ,按照P+R(停车换乘)建设思路[15]规划建设的枢纽站项目 ,按照TOD(交通引导城市发展)[16]城市建设模式建设的商业项目 ,以及与项目 及其所有关联项目所派生的广告媒体公共资源项目 等,均为轨道交通项目 的关联项目集 的子项目。
定义4. 投资者报价空间
对于有效投资组合 ,当 时, 表示为对第i投资者而言项目组合P的投资收益剩余,称 为投资者 报价空间。
比如,香港地铁的投资组合 , , , , }对于港铁基金而言,存在报价空间(下文将进行详细论述)。
2.2 轨道交通典型投资模式的投资行为分析
(1)以政府为主承担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投资模式
政府设立特别交通税种[17],专项用于城市交通轨道交通的建设、维修以及支付有关的融资成本。比如,巴黎、东京、北京地铁投资模式。此投资模式实际是将轨道交通建设项目 和营运项目 进行组合,而两个项目的投资收益 与 均为负值。对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项目组合 ={ , }模式,其特点具有集中财政依赖性,轨道交通项目所产生的波及效益被沉没,且外溢无主体指向。
(2)政府以定额补贴的方式由平台公司为主体的投资模式
政府给予轨道交通投资平台公司定额补贴或匹配资源,平台公司通过商业化运作方式,比如:BT(建设移交,承包方垫资建设)、BOT(建设-经营-移交,在一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EPC(工程总承包)等工程建设模式,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如,上海地铁投资模式。此投资模式实际是将轨道交通建设项目 和营运项目 与其他项目 (可能是关联项目,也可能是非关联项目)进行组合,对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项目组合 ={ , , }模式,其特点具有政府资源的依赖性。当前,国土资源部明令禁止以土地换项目,此类投资模式受到极大制约。
(3)政府以配套关联资源的方式由轨道交通专营公司为主体的投资模式
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及经营均由轨道交通专营公司承担,政府在审批轨道交通项目规划时,将项目所涉及的配套关联项目均交轨道交通专营公司建设。比如,香港地铁属于此类投资模式。
此投资模式对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项目组合 ={ , , , , }模式(这里 , , 分别指按照停车换乘P+R建设思路,建设与 配套的含商业停车楼项目 ;按照交通引导城市发展TOD城市建设模式,在轨道交通项目 的过境站点,建设轨道交通站务管理及商住项目 ;与项目 关联的 , ,及 等项目,所派生的广告媒体公共资源项目 ,收拢了轨道交通项目所产生的波及效益,是轨道交通建设的较为先进的投资模式。
2.3 比较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三种典型的轨道交通投资模式,其项目投资效益列表分析如下(如表1)。相比之下,香港地铁的投资模式收拢了主项目的关联效益,增加了主项目投资者的综合投资效益。
用“有无”对比法,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进行效益评价。项目 与 互为存在的前提,但是,“有无”主项目 是针对关联项目而言的,主项目 总是要建设的,但对关联项目 , , 的价值却存在有根本变化。通常情况下,政府对拟建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匹配资源存在有三种价格。以土地资源为例,不妨假设政府获取土地资源的成本为100万元,当“无”主项目 时,受道路等轨道交通条件的制约,每亩商住性质的建设用地的出让价为300万元。当“有”主项目 时,轨道交通的人气可以带动商气,该宗商住性质的建设用地将增值[18],不妨假设土地出让价增值到500万元。200万元(500-300)即为主项目 的直接外溢效益。
按“有无”对比法,若不考虑主项目 对关联项目的贡献,将有直接外溢效益 、 、 、 (如表2)。这里 、 分别指“有”主项目 与“无”主项目 时各关联项目的收益或价值。
“投资模式三”收拢了轨道交通项目 所产生的波及效益,是学界普遍认为有经济价值的投资模式。站在政府的角度,对于指定投资主体的投资模式(如表2所示),配套土地资源按300万元/亩计价,未考虑因主项目 导致的增值(500-300)=200万元/亩以及关联项目开发增值 。主项目 的各关联项目以评审定价机制的计价缺乏竞争性,也缺乏效率和公平性,均存在有报价空间 。
3 轨道交通项目EPB投资创新模式设计
3.1 研究思路
“基于定性分析、凭借经验、依靠行政措施、以项目审批方式实施”是传统轨道交通投资模式的共同特点。那么,如何基于科学的理论、运用先进城市发展理念,从投资制度、管理模式上进行改革,发挥创新商业模式的关联项目挖掘价值作用,以拟建基础设施项目为主项目,集成多学科、展开定量分析,研究设计有效项目组合,发挥顶层设计对关联效益的聚合作用,同时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思路如图1。
图1 轨道交通投资模式的研究思路图
3.2 投资组合标的确定
给定轨道交通建设项目 ,营运项目 为必然的关联项目。挖掘所有可能的m个关联项目组合 。m个关联项目与 可形成 种投资组合。比如, 种指 ; 种指 ;以此类推, 种指 。
在以上被挖掘出所有可能的m个关联项目中,若存在其中的t个关联项目与项目 的组合 ,使得对于任意的 ,均有 且 ;对于任意的不属于投资组合 的项目 ,均有 且 。投资组合 为最优投资组合。
当“无”项目 和 (即不考虑主项目的波及效益)时,投资组合
的收益为 。
这里的“无”项目 和 是一种假设状态,此时关联项目 的投资价值仅为 ,投资组合 实际是不存在的,测度投资组合 的投资收益或价值 仅为一种状态值。
当“有”项目 和 时,投资组合 的收益为 。若 为最优投资组合,则有:
(1) (3-1)
事实上,项目组合 为 种投资组合中的一种,组合投资 称其为最优组合投资, ,则有 。式(3-1)中, 即为项目 的外溢效益。最优组合投资 ,最优地收拢了项目 的外溢效益。
挖掘关联投资项目,通过优化组合投资项目可收拢轨道交通项目外溢效益,缓解对财政集中依赖度。与此同时,站在政府角度,组合投资的风险也将增加,即 ,需要规范运作程序,搭建竞争平台加以防范和规避。
(2) (3-2)
事实上, ,对于轨道交通项目主项目自身 ,有 , 。由表2得,对于任意的 ,项目 对 都有波及影响,即有 ,故有 ,即 。
为投资组合P的报价空间。对于指定了投资主体后,所匹配的资源本身的增值和开发价值存在有报价空间,评审定价机制缺乏竞争性,缺乏效率和公平性。应通过建立竞争机制进行利益分享,而非由指定投资者独享。
3.3 投资主体及投资额的确定
假设:主项目 ,投资者k估算的投资成本为 和营运成本 ,其关联项目 ,不妨以面积为L的关联土地项目开发为例。投资者k投资项目 的条件是对投资项目组合 整体投资。
投资者k的投资项目组合收益为 ,见式(3-3)。
(3-3)
式(3-3)中:
:土地成本,土地面积L及报价单价
:投资者k投资土地项目 净收益,开发成本 不含土地成本
设计选择土地L为投资项目组合 的招标标的,投资者k土地报价 可由式(3-4)计算得到。
(3-4)
其中: 为投资者k的投资期望收益
投资者k投资项目 ,其商业运作的赢利点在于开发建设关联项目 ,为此,投资者的投资报价 需考虑以下三项报价因素:一是对关联项目 进行效益费用测算,二是对主项目 及配套项目 的投资额及营运成本测算,三是预设投资者的回报标准 。
若招标者预设的土地L拦标单价 ,投资者k获取土地成本申报单价应满足
市场的非排他性决定有多个投资者k 参与竞标
按照“价高者得”的竞标规则,土地L的中标价为 ,见式(3-5)。
(3-5)
当拦标价设定过高, 时,组合项目 流标,难以避免以政府主导方式投资项目 。
3.4 招标流程
招标人(主项目的建设发起人)优选含主投资项目的投资组合,确定招标标的,根据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实施项目组合的招标,招标流程如图2。
图2 招标流程
4 结论及启示
本文设计了一种效益公平分享的市场定价机制,以解决传统的轨道交通投资模式存在着投资资金落实困难与投资效益外溢并存的问题,主要结论和启示如下:
(1)EPB投资建设模式是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的有效模式。指定投资主体仅对公益项目进行直接投资建设的方式,财政依赖性强,且投资效率低;对拟建公益项目进行项目关联度挖掘,政府把关联资源或项目匹配给指定投资主体,可适当减轻财政负担,但因缺乏竞争性,投资效率低则不可避免;通过市场化方式选定投资主体仅对公益项目进行直接投资建设,这种简单的市场竞争方式,存在拟建项目外溢效益,财政依赖性强等特点;EPB投资建设模式,通过关联项目挖掘,收拢外溢效益,同时,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让民间资本广泛参与,在利益分享机制的作用下,可加快市政公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主项目的建设、营运应建立利益保障机制。根据轨道交通行业特点,实行附加部分关联资源或项目的拍卖,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推进社会资本的广泛参与,是城市建设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然而,社会资本的本质属性是追逐投资回报,主项目的公益属性不能依赖于社会资本的“自觉施舍”,需从两方面着力解决:一是在关联项目挖掘时注重建立利益捆绑机制,即被挖掘出的关联项目其效益要依赖于主项目的成功建设和成功营运。二是在市场化选择投资主体时需预设主项目建设、营运的保障条件和措施。
(3)EPB投资模式的关键环节在于关联项目挖掘。轨道交通项目的效益费用识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关联项目多、其建设的制约因素复杂。关联项目设计属于创新理论范畴。实践中,需要集系统科学、评价学、投资学、行政管理、创新理论等学科和技术,用多学科研究理论和方法加以系统解决。
(4)关联项目的优化组合及项目建设的有效控制等问题直接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采取EPB投资模式建设轨道交通项目需要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方面,轨道交通项目关联项目多,效益外溢严重,需要对主项目及各关联项目的直接效益、费用进行测度,还需要对其间接效益、费用测度,以此动态测度主项目的波及影响。另一方面,要根据主项目及关联项目的不同组合,选择有效组合并逐步优化,以此整体设计招标标的,有效促进轨道交通的发展。最后,项目建设的有效控制问题,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涉及利益调整分配问题,在依法合规条件下,需要提前谋划,有序推进,考虑信息与建设进度的时序问题。配合项目规划,尽可能提前整理并储备关联项目(尤其是关联的土地资源、旅游资源、商业资源),使轨道项目投资与关联项目的开发捆绑,聚拢主项目外溢效益,是解决主项目投资资金的有效办法,有利于加快轨道交通的建设。
(5)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合理消化交易费用。组合项目的投资招标,涉及有关税、费等问题,需要提前模拟测算,在招标条件时予以公布,发挥市场的自动调节作用,以实现公允交易。
(6)EPB投资模式具有广泛的应用推广价值。可推广应用于一些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比如:综合交通枢纽站的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的建设、非收费公路项目的建设等等,政府进行整体规划和搭建市场竞争平台,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按照EPB投资模式建设,可有效地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1] Markowitz HM.Portfolio selection[J].Journal of Finance,1952 (7): 77-91.
[2] Pei-wang Gao.Options strategies with the risk adjustment[J].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2009 (192): 975-980.
[3] Vercher E, Bermudz J D, Segura J V. Fuzzy Portfolio optimization under downside risk measures[J]. Fuzzy Sets and Systems,2007,158(7): 769-782.
[4] Li X,Qin Z,Kar S.Mean Cvariance- skewness model for Portfolio selection with fuzzy returns [J].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 2010,202 (1): 239-247.
[5] Hasuike T,Katagiri H, Ishii H. Portfolio selection problems with random fuzzy variable returns[J]. Fuzzy Sets and Systems, 2009,160(18):2579-2596
[6] Oriakhi M W. Heuristic algorithms for the cardinality constrained efficient frontier[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2011,213(3):538-550.
[7] Deng G F,Lin W T,Lo C C. Markowitz-based portfolio selection with cardinality constraints[J]. Expert Systems with Application, 2012,39(4): 4558-4566.
[8] Dastkhan H,Gharneh N S,Golmakani H R.A linguistic-based portfolio selection model using weighted max-min operator and hybrid genetic algorithm[J].Expert Systems with Application,2011,38(9):11735-11743.
[9] 陈明莉.国铁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探讨[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0,32 (8): 61-64.
[10] 王俊豪.中国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以英国政府管制体质改革为鉴.[J].经济研究,1997(10): 36-42.
[11] 王延中,张湛彬.基础设施建设与西部大开发[J].经济研究参考,2002(13): 38-48.
[12] 王建邦.跨国公司全球战略与西部企业国际经济合作[J].社会科学研究,2000(5): 33-37.
[13] 刘新梅,万威武.对基础设施产业经济属性的再认识[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0(1): 15-19.
[14] 于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管理研究---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决策机制考察[J].江苏社会科学,2010(2): 115-121.
[15] 范文博.新加坡停车换乘系统的发展经验及其借鉴[J].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3(8): 10-13.
[16] 丁川,王耀武,林姚宇.公交都市战略与TOD模式关系探析---基于低碳出行的视角[J]. 城市规划,2013,37(11): 54-61.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宏观管理,统筹安排区政府建设财力,规范政府投融资行为,控制政府债务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区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产生的投资、融资、还贷、贴息行为。
政府建设财力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区财政预算内拨款、预算外土地出让收益、区属投资公司代表政府进行的债务融资。
第三条统筹建设财力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分结合,以统为主。围绕全区建设项目统筹建设财力,统一安排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协调筹资、统一调度还债,构建区政府主导的财力循环体系。
(二)适度集中,确保重点。适度集中区级建设财力,确保对重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社会事业的投资。
(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加强对政府投资、融资、还贷、贴息的全程监管,规范投资项目运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四条区计委履行综合平衡和统筹管理全区政府建设财力的工作职责,主要职能是:统筹、安排、使用建设财力资金;编制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融资计划、还贷计划、贴息计划;全程监管投资项目;融资协调与创新;控制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区属投资公司涉及建设财力统筹的领域。
第二章建设财力资金管理
第五条区计委统筹、安排、使用区建设财力专户资金和区属投资公司政府性融资资金。
区建设财力专户设在区财政局,预算内拨款、预算外土地出让收益纳入建设财力部分要按时足额划入。区属投资公司要根据建设财力资金安排计划,及时融通建设资金。
第六条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区计委制订年度建设财力资金安排计划,列明用于项目直接投资、贴息、投资公司还本付息、补充完善投资公司资本金的份额,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区计委按照下达的建设财力资金安排计划,适时开具资金拨付通知单,区财政局、区属投资公司见单足额拨付。
第八条区计委会同区财政局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建设财力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各部门根据规划,按轻重缓急上报年度建设项目和储备项目,区计委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含储备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可根据实际每半年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续建、新开工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区投资额、区级投资主体。
第十一条区统筹建设财力原则上负责本级的基础设施、公益社会事业项目投资建设。为加快重点地区的发展,区建设财力将优先实施相关的道路、环保、医院等项目设施。区计委将会同具体职能部门另行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审批、管理和监督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南府办[]95号)执行。
第四章融资管理
第十三条区土地储备中心和城乡建设开发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城司)作为区政府主要融资平台,负责建设财力的对外筹集。必要时区计委可统筹协调其他区直属公司进行项目融资;可安排区属公司和专业公司实施“代建制”。
第十四条根据资金需求决定融资规模,降低资金闲置成本。区计委综合平衡项目和资金后,编制年度建设财力项目融资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必要时可根据资金供求状况,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提前融资,然后进行项目综合平衡。
第十五条以向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借贷为主要融资方式,积极与有关银行建立战略协作关系。探索创新融资品种,降低融资成本。
第五章还贷管理
第十六条为控制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严格控制政府负债规模。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将政府负债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第十七条区计委每年编制政府债务偿还计划和补充完善投资公司资本金计划,有序开展债务偿还。
第十八条对各投资主体出现的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区计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短期周转资金,或协调各公司进行内部调剂。
第六章贴息管理
第十九条原则上对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列入区重点工程的非经营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贴息。年初由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贴息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贴息资金由区计委在建设财力中统筹安排使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操作,结余可滚存下年使用。
第七章其它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大对区属投资公司的培育扶持力度,完善股本结构,增强其自身融资能力。明晰土地储备中心和城司代表政府的重点融资平台职能,明确国资公司代表政府对开发区和政府控股国有企业进行股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财力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投资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管。
第八章附则
【关键词】 BT 内涵 定义 探讨
一、引言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一种新型的、利用非政府资本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与建设的方式,BT模式在我国获得较快发展,一些省市政府也有越来越多的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采用BT方式进行融资建设。比如:重庆市朝天门长江大桥、上海轨道交通13号线世博过江段、上海铁路客运站、深圳地铁5号线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因采用BT融资方式成功建设。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建设方式,BT模式一方面使得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资金来源多元化的要求得到了进一步满足,有效缓解了政府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投资需求紧张与政府资金短缺之间的矛盾,对我国改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另一方面,由于BT模式在我国应用的时间比较短,在操作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对其相关理论和应用研究也不充分,整个行业对BT模式的认识以及相关立法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没有专门的法律对BT模式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对BT模式的具体实践造成了困惑。本文拟从BT模式的具体内涵入手,探索BT模式的定义,以期为广大业内人士正确认识BT模式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进而共同促进我国BT模式的规范化发展。
二、国外BT立法现状
1、菲律宾BOT法及其基于安全和战略的BT方式
1990年,菲律宾国会颁布了亚洲第一个BOT法,即共和国法律,当时只定义了BOT、BT两种方式。1994年菲律宾国会重新颁布了BOT法,定义了BOT、BT、BOO、BLT、BTO、CAO、DOT、ROT、ROO共9种方式。该法第1条[c]款定义:“建设―转让――一种契约性安排,项目建议人据此承担授予的基础设施或发展设施的融资和建设,并在建成后将它转让给政府机关或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后者按商定的分期付款时间表,支付建议人在项目上花费的总投资,加上合理比例的利润。这种安排可应用于建设任何基础设施或发展项目,包括关键设施,由于安全或战略的原因,这些设施必须由政府直接经营。”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BT的法律定义。菲律宾BOT法规定,采用民间主动建议、公开招标、直接谈判三种方式选择建议人。BT合同授予报价现值最低且合乎设计指标和规范的投标人。公开招标的各个阶段,如果只剩下一个投标人,例如只有一个人报名投标、只有一份投标书合格等,则改用直接谈判方式。
2、韩国PPI法及其基于租赁的BTL方式
1994年8月,韩国国会颁布了《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社会间接资本设施投资法》。该法定义了BTO、BOT、BOO三种方式,并将基础设施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公路、铁路、地铁、港口、机场、供水、通讯等重要设施,规定必须采用BTO方式;第二类为发电、煤气、汽车站、旅游区、综合体育场等比较不重要和比较商业化的设施,可采用BOT或BOO方式。1998年12月韩国国会全面修订了上述法律,更名为《基础设施民间投资法》,2005年1月,韩国修订了上述法律,更名为《民间参与基础设施法》,俗称“PPI法”。该法增加了BTL(建设―转让―租赁)方式:项目建成后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政府,在特许期内,特许权人将项目出租给政府使用,租期满后政府完全取得项目。韩国正大力推广这种BTL方式,并用于兴建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租期为10―30年,视项目寿命期而定,以减轻政府财政赤字。
韩国的BTL与菲律宾的BT性质雷同,两者都是“公有公营”,“建设―转让”后由政府使用和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
3、越南的无偿性BT方式
1996年,越南国会重新颁布了《越南外国投资法》,除了“三资企业”方式外,增加了BOT、BTO、BT三种方式。2000年,越南国会修订了该法律。该法第1章第2条第13款定义:“建设―转让合同是指获得授权的越南国家机关与外国投资者为建设基础设施而签署的书面文件;建设完成后,外国投资者将该设施转让给越南当局,而越南政府创造条件给该外国投资者去实施其它投资项目,以偿还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见,越南的BT项目是无偿性的,投资人只能以其他项目的收益来抵偿BT项目的投资。
4、“交钥匙”(Turnkey)承包方式
美国的“建设―转让”称为“交钥匙”,政府通过招标,“订购”(Ordering)一项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工期的总承包合同,承包商负责设计、融资、建造,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
综上所述,国外“建设―转让”(BT)有如下类型:一是政策性BT。基于国家安全或战略,有些基础设施必须由政府直接经营,因而将BOT变换为BT。二是租赁性BT。项目建成后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政府,政府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以租金形式还款。三是无偿性BT。政府提供优惠条件给投资人实施其商业项目,并要求其无偿建设一些公共基础设施。四是采购性BT。“建设―转让”后,政府以财政预算资金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承包商的合同价款。
基于管理战略的原因,有些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项目只能采用BT或BTL方式。例如,地铁系统必须统一运营,因此,新发展一条地铁支线应采用BT方式,而不能采用BOT方式,单独创立一家地铁支线公司。如政府的地铁公司以股权方式收购该地铁支线,则属于PPP(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方式。此外,由于BT、BTL是BOT的变换形式,有关项目必须合乎BOT项目的特征。例如,BT项目可以是一个水厂,但不能是水厂的一个水池,后者只是一个施工项目,而不是一个投资项目。
三、国内BT立法现状
1、国内BT立法现状
建设部2003年2月建市〔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款提出:“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首次在国家正式公布的政策性文件中引入了BT方式,但未阐述其定义。此后,BT方式如火如荼地在全国蔓延。
一般来说,国内目前大家都认同“BT”(Build―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转让)是由项目融资BOT模式(建设―经营―转让)发展而来,是BOT模式的一种衍生形式。但由于迄今为止我国还缺乏专门法规或权威性的解释,对BT模式的具体含义和运作方式加以规定,因而人们对于BT模式的内涵界定难免见仁见智,至今尚未统一。在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中,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对于BT投资人的确定方式及其资质要求以及BT适用范围缺乏一致性。有代表性的如:《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0〕23号)规定:BT投资人的确定方式公开招标方式;BT投资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和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BT适用范围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10〕235号)规定:BT投资人的确定方式为招标或竞争性谈判;BT投资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相应的融资能力,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联合体(优先鼓励央企、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融资建设);BT适用范围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2、国内BT立法现状总结
从国内BT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关BT的立法体系与保障BT模式顺利实施还有一些缺陷,与实践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难以指导项目的顺利实施。首先,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明确了BT的合法地位,但没有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无法正确指导BT模式的实施。其次,个别省市虽然率先出台了专门的BT地方性规范文件,但具有地方特点受区域局限,只能参考执行而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适用。再次,与之相关的特许权法律制度,没有明确对BT模式进行针对性的规定,除具有参考价值外不具有适用性。
同时,BT模式涉及的现有法律管制文件中,有些规定与BT模式的特点发生冲突,给项目的实施造成法律障碍。主要体现在:BT模式中项目法人身份与责任的转移的特点与目前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建设责任制在管理上有冲突;BT模式合同中项目发起人对项目回购的保证或承诺与《担保法》中关于“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产生冲突;项目投资人在实践中法律身份多为施工企业的特点与建设部等四部委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中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设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之规定在政策理解上误认为BT模式被禁产生障碍;关于BT特许权项目的“资产所有权”在特许期间的归属问题现有立法对此规定互相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家特许的项目”属于强制招标范围之规定,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以招标的竞争方式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等”的规定与1995年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招商引资的方式存在冲突。
因此,为更好地引导BT投融资建设模式在我国的有效实施,有必要先对BT的具体内涵,如BT的适用范围、BT投资人的选择对象、BT投资人的确定方式等做统一的界定。
四、BT内涵及定义的界定
1、BT的适用范围
从BT在国内外的实践来看,BT适用范围一般为必须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虽然国务院〔2004〕20号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但由于目前各级地方政府仍然承担了大量经营性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投资,故BT适用范围既要包括非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也应涵盖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直至政府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中完全退出。
2、BT投资人的选择对象
一般来说,BT投资人的选择对象主要为五类:一是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优势:施工阶段管理与服务能力强,资金实力雄厚;劣势:设计阶段技术和管理能力不强。二是项目管理公司。优势: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可以承接监理业务;劣势:没有建设能力,需要二次招标选择施工承包商。三是投资公司。优势:融资能力较强、资金运作管理较强;劣势:可能没有建设管理经验,需要二次招标选择施工承包商。四是大型工程设计企业。优势:综合技术和管理能力强、有资金实力、有的还可以承接监理业务;劣势:施工阶段工程管理能力较弱。五是房地产企业。优势: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劣势:没有建设能力,需要二次招标选择施工承包商。鉴于单一的项目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大型工程设计企业、房地产企业及投融资能力不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均难以独自承担BT项目的融资及建设任务,需要进行二次招标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必然加大BT项目的投资。因此,各地一般都规定BT投资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和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可以是企业法人或企业联合体。
3、BT投资人的确定方式
从各地实践来看,BT投资人的确定方式主要为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是否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并无强制性规定。因此,有人认为,BT项目可以不适用招投标法,或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以BT的名义来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范畴。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BT项目都是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是项目的真正业主,项目建成后,政府最终要用国有资金将其购回,因此,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招标发包。其次,BT是由BOT演变而来,而BOT通常采用国际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商,BT也应该采用这种国际惯例。因此,借BT之名规避招标的行为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从根本上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4、BT定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BT应这样定义:“BT”是Build Transfer(建设―转让)的英文缩写即建设―转让模式,指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一般为BT建设模式项目发起人),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法定程序选择拟建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需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的投资人(BT投资人),并由投资人在工程建设期内组建BT建设模式项目公司进行投资、融资和建设,在工程竣工后按约定进行工程移交并从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收回投资。BT投资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和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等条件,可以是企业法人或企业联合体。设计、监理由BT项目发起人委托。
【参考文献】
[1] 王雄信: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招标管理探讨[J].科技信息,2010(20).
本文仅就农村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对象进行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审计对象概述
审计对象是审计行为的客体,即审计监督的目的物。
理论界对审计对象内涵的认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指被审计单位;二是指被审计的具体事物;三是指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具体事物。其中第二种观点,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具体事物,又可细分为三种不同解释:①审计对象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这种观点主要反映了传统财务审计的实践要求,随着审计领域的不断扩大,其局限性十分明显;②审计对象是通过一定载体反映的,涉及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和资源财产的经济活动,这种观点将审计范围大大扩展,但内容不够具体、明确,与实际工作的感性认识存在一定的距离;③审计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所体现出的经济信息。这种观点将审计处理对象―经济信息与审计监督及控制对象―经济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既满足了审计领域扩大对审计对象表述的要求,同时又符合审计人员的感性认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综合上述观点,本文认为审计对象一般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以及作为提供这些经济活动信息载体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审计对象是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内容、范围所作的理论概括,审计对象的外延表现为审计实体(即被审计单位是谁),审计对象的内涵表现为审计内容或审计内容在范围上的限定(即审计什么)。
根据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国家审计对象的实体(即被审计单位)是指所有作为会计单位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等;国家审计对象的主要内容包括上述部门的财政预算、信贷、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和决算,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二、农村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对象
绩效审计对象是绩效审计行为的客体。上述有关我国国家审计对象的法律条文是按照财务审计的思路确定的,从审计对象概念的外延(审计实体)角度看,该法律规定,既适用于财务审计,也适用于绩效审计,但相对于财务审计,绩效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可以是单个,也可以是多个;从审计对象概念的内涵(审计内容、范围)角度看,绩效审计较之则要丰富的多,包括各项方针政策、各项活动、各个项目,不局限于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等资金方面。
农村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对象是农村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客体,即农村公共投资项目所体现的经济活动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信息。农村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对象是对农村公共投资项目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内容、范围所作的理论概括。
(一)农村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被审计单位
由于绩效审计不仅要关注被审计单位内部的绩效,还要关注被审计单位绩效的外部性问题,加之农村公共投资项目通常会涉及资金分配、再分配、管理、使用、监督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单位,农村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对象通常会超过一个单位,即从审计对象概念的外延而言,农村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常常涉及多个。
(二)农村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内容、范围
1.从农村公共投资概念的外延角度认识农村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内容、范围
农村公共投资是政府等公共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对农村经济活动中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资源和要素进行的投资。由于农村公共物品所包括的内容极为广泛,涉及到农民生活、农业生产乃至农村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对农村公共投资的分类标准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根据农村公共物品在消费过程中的性质不同,农村公共投资可以分为纯公共物品投资及准公共物品投资;根据公共物品的最终用途(功能)不同,农村公共投资可以分为生产服务性投资及生活服务性投资。上述分类都有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及实际意义,本文采纳从我国农村公共物品投资实践出发考察农村公共投资分类,在具体调查研究中,不对完整意义上的全部农村公共投资进行一个详细列表或具体分类,而是选择一些农民感受相对较深、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大、公共财政支出较多的农村公共投资进行研究。以此为依据,本文将农村公共投资界定为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农村教育投资、农村公用事业投资和其他公共投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是指具有满足农民公共需要特征的、服务于农村社会生产流通和农民生活的各种硬件建设和服务的总称;农村教育投资是指一定时期内农村教育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农村公用事业投资是指一定时期为满足农村公用事业发展需要所进行的各类投资;其他公共投资,是指除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农村教育投资、农村公用事业投资之外的一切农村公共投资。
综合上述观点,农村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内容包含了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审计、农村教育投资审计、农村公用事业投资审计及农村其他公共投资审计等,这是从农村公共投资概念的外延来认识农村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对象(审计的内容、范围)。
2.从农村公共投资项目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基本环节角度认识农村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内容、范围
农村公共投资项目实施、运行涉及多个单位、多个环节,根据绩效审计的特点及要求,农村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包括投资项目前期决策绩效审计、项目过程管理绩效审计及项目投资综合效益审计。项目前期决策绩效审计包括投资项目立项决策程序审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审计、设计概算审计、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审计等;项目过程管理绩效审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制审查、项目招投标审计、征地拆迁补偿审计、施工过程审计、工程监理审计等;项目投资综合效益审计包括投资项目经济效益评价、投资项目社会效益评价及投资项目环境效益评价等。
[关键词]政府投资 城市基础设施 投资效率
2011年我国财政预算赤字为9000亿元,比上一年减少1500亿元,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由10年的2.5%下降到2%左右。上述预算显示,11年财政预算总支出达100220亿元,比10年增加了10644亿元。表面上看,类似金融危机4万亿元的基础设施投资在减少,但实际上地方政府的投资总额并未缩减。比如,“十二五”期间的水利建设投资,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投资预算加起来超过4万亿元,另外还有高铁建设、公路建设等项目,预算支出还在扩大。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传递出来的另一个政府投资信号,是民生方面的投资大规模增长,与“十一五”时期相比,未来几年政府对民生方面的投资将大大增加,甚至翻倍。面对未来大规模的政府投资,要想压缩财政赤字,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大的投资失误。下面以城市基础设施为例来研究我国政府投资效率问题。
一、城市基础设施需要政府投资
任何社会投资都可以分为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与政府投资相比,非政府投资的特点是:(1)投资是为追求可以利润最大化;(2)在投资过程中难以顾及非经济的社会效应。对于一些非经营性项目如城市路网及河道治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外部效应大,直接经济效应却难以计算,此时必须有政府来投资建设。政府投资还可以弥补场失灵,协调全社会的重大投资比例关系,进而推动经济发展和投资结构优化。政府投资的主要是经济收益较少或者无经济收益,但是涉及公众普遍长远利益的公共产品领域和外部效益明显的领域。
二、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效率低下的表现
1.资源浪费严重
一个城市的资源既包括其境内的土地、能源等自然资源,还有资金、人力、丰富的历史文化等人文资源,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不少城市开始大兴土木,盲目求新。更有甚者,政府为了追求速度,“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重违反建设的基本程序,造成了大量半截子工程、烂尾楼。由于缺少长期的规划,造成大量的不合理建设和重复建设项目,资源浪费现象极其严重。
2.项目建设周期过长
建设周期过长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普遍存在,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赶进度做政绩,往往在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规划还未完成的情况下,就急于上项目。这样经常会发生,在项目进行到一半时预算就花光,此时不得不将项目闲置等待下次拨款,有的甚至留至下届政府建设。而另一些政府纯粹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对街道等城市基础设施大肆重修扩建,以造成建设繁荣的假象,这种不顾后果的人为拉长建设战线和周期的行为,不仅损坏了城市的整体形象,给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方便,造成政府信用缺失;同时资金的低效率周转也严重影响了其他建设项目的开展。
3.部分项目功能缺失
在城市基础建设中,项目功能缺失问题突出,许多地方政府没有充分了解和重视市民对生活环境的真正需求,同时也缺乏对居民的行为活动规律进行认真研究,加之不能很好把握基础设施提高的速度和节奏,造成基础设施提供过度现代化、豪华化。“大广场”、“宽马路”、“音乐喷泉”等大而不当的设施泛滥。或者假借“树立城市形象,打造品牌城市”之名,在公共物品经营战略选择上,脱离居民生活实际,修建一些耗资巨大却功能甚微的工程。
4.隐性的效率低下
城市基础设施构建的不合理也是整体建设效率低下的表现之一。以地铁和立交桥为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汽车数量在迅速增加,很多城市的交通拥挤严重,原有道路不能满足现有城市交通的需要,不少城市如大连选择建地铁,而武汉选择建立交桥来缓解交通拥堵,结果是大连的地质不适合建地铁,武汉的立交桥影响了城市街道空间完整性,都带来了新的城市交通的环境脆弱性等问题。再如城市夜间照明问题。许多城市在如今电力能源紧张的情况下,大上夜景亮化工程,自然会引发大量的质疑。
三、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效率低下的原因分析
1.政府单一投资,缺乏竞争机制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由于其投资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等特点,致使其普遍有政府财政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经营,民间资本很少进入,这种长期的政府单一投资,造成行业垄断现象严重,缺乏竞争机制,投资效率低下。
2.政府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效率不高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既担当了管理者又担当了经营者,双重的身份常常使职责不明,分工不清。在机构设置方面,存在机构庞杂和职能划分不清的状况,工程建设中的投资主体虚位、权力滥用现象经常可见。在我国现行的投资管理体制中,有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决策,建设部来负责实施,而实际中往往在各个环节都会受到地方领导的干预,不能做到对立行政,而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又加剧了这种现象。
3.浮化风、腐败风盛行
由于我国的官员选拔制度影响,许多官员为了个人前途,在项目选择时会选择能够突显个人功绩的项目,而如教育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关系到人民长期利益的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其效果需要较长时期才能显示出来,而不会得到重视。地方官员为了在任期能做大政绩,会热衷于大力建设“形象工程”,大搞“政绩项目”,以牺牲公众的利益作为自己晋升的阶梯。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的投资管理机制下,基础设施的投资决策由政府一手决定,而且缺乏监督机制,这样在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诱惑下,极易滋生官员的腐败行为。
4.整体规划效率低下
首先,表现为城市整体规划过程中的“政府失灵”,即政府的无效干预(包括干预行为的低效率)和过度干预,其结果是造成一些编制得不错的规划因不符合领导的意志而成为废纸一张。其次,表现在规划师的素质不够齐备。经验和人才的缺乏是设计规划失败的主要原因,手段手法的贫乏、设计人员和决策者指导思想的偏差都会造成规划设计的不成熟。
四、关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政府投资效率的建议
1.由全能政府逐步走向有限政府
政府的基本职责在于纠正市场失灵,发挥资源配置的职能。当前,各级政府运行仍然秉持“全能政府”的理念,大规模投资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竞争性行业,对于最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公共产品领域,却往往“分身乏术”。这样既限制了该领域企业的发展,又未履行好自身职责。因此,由全能政府逐步走向有限政府,做到“术业有专攻”,将提高政府投资于公共产品的效率。
2.建设项目整体规划,公众监督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事业,一个合理的长期整体规划,能够有效地防范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现象的产生,提高投资的整体效率。同时,城市总体规划编修要转变单一由部门编制的方式,实现公共决策从封闭和半封闭向公开透明的转变。从我国实际情况看,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比较合适。即先广泛听取城市居民意见,通过投票或召开听证会的形式了解民意,并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方式。
3.政府投资要和私人投资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在经济处于低谷、民间投资不足时,政府投资可发挥引导作用刺激整个经济的回暖,但也要注意政府投资范围和职能的界定,政府投资应该主要投向公共工程领域。在宏观经济形势好时,政府可适量减少投资,以防止社会总投资过热、需求过度和通货膨胀。从长远来看,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两者不可或缺,二者相辅相成。
4.建立集中高效的资金管理体制
政府性资金要实现逐步整合和集中,通过集中资金使用权和投资决策权来统筹安排,可以发挥有限政府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减少决策成本和提高决策效率。对于建设实施阶段的资金管理应实行建设费
用报账制。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财政集中支付机制。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进度、合同、结算结果及资金情况,与施工单位直接结算,将款项支付给施工单位。
5.加强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一个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如何,它对公众产生的效用有多大,其对环境是否造成了某些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能否寻找到更好的方式来解决建设前后及过程中发现的诸多问题……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项目完成后的评估过程和结果。因此,建立一个良好而真实的项目后评估工作体系模型,构建科学的效率评价指标体系,使之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的绩效,有助于政府随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而有效地促进和改善新型项目的投资、规划、开发、管理建设条件和效率,提高项目的决策科学化水平。
参考文献:
[1]王立国.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决策问题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08年第12期
[2]王烨,马忠明.浅析如何提高政府投资效率.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10期
[3]张宏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要性分析.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11月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 委托代建 回购
近年来,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投融资领域的改革,探索新的投融资机制,借鉴国外的融资经验和模式,涌现了很多新型的融资模式,为加快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同时,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采取各项措施加强了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
委托代建制(以下简称代建制)与回购(以下简称BT)模式就是在这样的技术背景和政策环境下应运而生的,但二者有一定的区别。
1、代建制
1.1 代建制产生依据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弊端,以及由此导致的各方行为主体责任不明确、过程无法有效控制等问题,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进代建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已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试点,各级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推进代建制,北京、深圳、宁波等地纷纷出台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1.2 代建制的概念
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投资人或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1.3 代建制的实施对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例如:政府的办公用房、环境保护、市政工程、水利设施、科教文卫体。社会福利及其他公用事业等项目。
1.4 代建制的运作模式及特点
1.4.1 代建制的运作模式
目前,代建制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
(1)“委托代建合同”模式。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由代建人代行项目业主的职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自主选择工程服务商和承包商。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的验收。
(2) 以常设性事业单位为主,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即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使用单位。如深圳市借鉴香港做法,成立工务局,作为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和其他重要公共工程建设专门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驶业主职能。
1.4.2 代建制的特点
(1) 业主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小,但合同管理难度较大。
(2) 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
(3) 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
(4) 对代建商而言,责任重、工作量大,不仅需要外部环境协调,还需要做好项目参与单位之间的协调,因此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5) 由于代建模式中采取的是成本加酬金合同,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建设中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代建商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因此,这种模式的最大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代建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建设成本。
1.5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1) 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2) 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3) 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4) 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5) 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6) 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1.6 代建制的作用
(1) 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代建制界定了出资者、建设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了三者之间的约束机制,即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2) 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代建制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实现了项目管理队伍的专业化,从而有效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有效控制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3) 克服“三超”现象。代建制改变了政府工程原有的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用建设模式,实现了建设管理者与使用者的责任和利益的分离,避免使用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钓鱼”方式争项目,克服了过去普遍存在的建设项目“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的“三超”现象。
(4) 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代建制建立了投资者、建设管理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相互监督约束机制,使得工程建设中的许多重要环节,诸于设计、施工、招标、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制止了违规行为,也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2、BT模式
2.1 BT模式的概念
BT(Build-Transfer,建设-移交)模式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融资模式的一种演变。BT是指项目所在地方政府或所属机构(简称业主)与投资人和经营者或其组成的项目公司(即项目投资建设方,简称BT方)签订特许协议(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权),将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交由投资人成立的项目公司融资建设。特许期满后,按照特许协议的约定,BT方将BT项目移交给业主方,业主方以股权回购的方式分期分批支付投资人的投资额及合理收益。
2.2 BT模式的主体
BT模式中有三个主体:
(1) 项目业主。是指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定的机构或公司,也称项目发起人,负责项目建设特许权的招标。在项目融资建设期间,业主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的支持,在项目建设完成和移交后,才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2) BT投资建设方。BT方通过投标方式从项目所在地政府获得项目建设的特许权,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技术,安排融资和组织项目的建设,并承担相应的项目风险。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原材料供应商等。
(3) 贷款银行或其他相关单位。融资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项目的融资渠道一般是投资方自有资产、银团贷款、政府政策性贷款等。而贷款的条件一般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资金状况,以及政府为项目投资方提供的优惠政策。
2.3 BT模式的运作方式及特点
2.3.1 BT模式的运作方式
BT模式没有固定的运作方式,由项目的特点、所在地的投资环境、各参与主体的实际情况所决定。根据已实施的BT项目的实际运作特征,主要划分为四种方式。
(1) 施工二次招标型BT模式。政府通过法定程序选定仅承担投资职能的投资人(联合体),由投资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BT项目进行融资、建设组织和管理。项目公司自行融资、办理工程建设有关审批手续、通过公开的招投标程序选择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
(2) 直接施工型BT模式。政府通过法定程序选定能够承担项目主体部分施工的投资人(联合体),投资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对BT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和管理。
(3) 施工同体型BT模式。政府通过法定程序选定同时直接承担投资、建设管理和施工职能的项目投资人(联合体),投资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BT项目进行建设管理。
(4) 垫资施工型BT模式。政府通过法定程序选定同时承担投资和施工职能的项目投资方(联合体),投资人直接承担项目融资和施工职能,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由政府承担。
2.3.2 BT模式的特点
由于BT模式的项目的特许权不具有获得特定经济效益的能力,BT方的投资成本和回报来源于项目收益以外、超出了项目本身的现金流的范围,不具有有限追索特点。其投资回报来源于政府部门的分期偿还,构成了业主实质上的债务,而BT方由于投资而获得债权。BT模式的风险实行有限分担,BT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承担了融资、投资、支付、管理等建设风险,而其他的项目决策风险,建设期后的其他风险将由业主方来承担。
2.4 BT模式的融资过程
合作银团与BT方签订BT项目合作意向书。该意向书包括:BT方聘请合作银团为财务顾问,而银行对该BT项目提供全面的财务支持;银行承诺对BT方的流动资金提供补充贷款,在BT方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贷款以补充因BT项目而造成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流动资金的需求;银团承诺对BT方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为业主的全额付款保证。签订BT投资建设合同,业主对BT方出具全额付款保证。BT方与银团签订财务顾问协议。银团以业主的全额付款保证为担保与BT方签订贷款协议。
2.5 BT模式的作用
BT模式的作用主要有如下五个方面。
(1) 通过BT,使未来的财政性收入即期化,扩大内需,拉动地方经济增长;而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引导了民间资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资本利用效率。
(2) 有利于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转变政府职能。BT模式可将大量非政府资金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效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使政府规划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尽早实施,提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达到规模效益。
(3) 为企业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政府强大的资信能力,为投资者、金融机构、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收益预期。BT模式使众多企业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为剩余资本找到投资途径,改变其投资渠道单一的局面;企业降低了投资的盲目性,减小了风险,保证其资本的增值。
(4) 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分散风险,BT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引入社会资本,多方共同承担风险,获取收益。
(5)改善了基础设施硬件环境,有利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BT模式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引入基础设施建设中,保证了项目的质量和效率,能够优化和改善城市整体环境。BT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政府和企业信用的考验,通过实施BT模式,有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平台。
3、代建制与BT模式的区别
分别从代建制和BT模式的概念、实施对象及主体、运作模式、特点及作用等可以看出代建制与BT模式有如下区别:
(1) 项目产权归属不同
对于代建制而言,代建单位始终没有项目的拥有权,而仅仅从该项目得到与项目总投资成正比例关系的代建管理费(一般为总投资的2-5%)。对于BT模式而言,在项目的建设期BT方拥有对项目的所有权;在完全正式移交项目前,按照政府支付的回购款比例BT方与政府共同拥有项目的产权。
(2) 资本金出资方式不同
代建制一般来说资本金出资是由业主(地方政府)承担,银行融资可由业主(地方政府)或建设单位负责。对于BT模式,资本金和银行融资一般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3) 关系复杂程度不同
对于代建制而言,关系相对较简单,主要是业主和代建单位之间的关系,靠代建合同约束对方,责权利关系明晰。另外部分地市政府已就“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正式出文,个别发达城市更是针对具体类型项目制定了专门的代建管理办法或代建监管实施细则。
BT模式涉及的关系复杂,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BT 模式项目涉及投资、融资、工程建设(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移交付款等一系列的安排和众多的参与当事人。各参与当事人在项目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需通过一系列合同确定,所以BT模式是多个合同的组合,涉及纷繁复杂的多重法律关系。
(4) 风险程度不同
代建制有较多的法律条文约束,使得实施起来风险较小,且国内已有较多成功案例。
BT模式缺乏相应的统一法律规范,风险大,风险分担复杂,而且BT模式项目大多投资额巨大、技术复杂且建设和资金回收时间长,相关风险较大;由于BT模式运行涉及主办方、投资方、项目公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众多主体,因此其风险分担也非常复杂,风险边界大。
(5) 融资主体不同
项目采用代建制时,业主方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在我国业主方往往指的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政府相对来说信誉较好,融资渠道多。
BT项目则是由项目公司和BT方共同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尽管投资人组建BT项目公司后仅以BT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融资和建设,但由于投资方必须对BT项目公司筹集建设资金提供担保且向业主承担建成BT项目的最终责任,因此实际上BT项目公司和投资方必须共同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责任。
(6) 作用不同
代建制突破了旧有的管理方式,使现行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模式。实现了项目管理的社会化、职业化、商业化,具有突破性的变革。能够起到克服“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的“三超”现象。竭制违规违法行为。BT模式主要是有利于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开辟企业新的投资渠道。BT模式主要是有利于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开辟企业新的投资渠道。
参考文献:
[1] 赵文义. 委托代建制运营特征及其法律关系分析.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1):55-62.
[2] 兰定筠,李世蓉,何万钟. 业主工程项目采购模式与代建制制度创新的研究. 土木工程学报.2008,41(7):82-86.
[3] 陈关聚,张鹏. 扩大内需项目实施代建制委托模式研究. 科技管理研究.2010,4:167-169.
[4] 邓曦,刘幸. 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模式下的委托分析.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29(4):148-151.
[5] 张泽颖.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人法律地位探讨. 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9,35(6):322-324.
[6] 毛云婷,李汉华.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中的委托风险与防范.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8,5:28-63.
[7] 黄喜兵,苏文乾. 基于委托的代建风险规避研究. 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27(19):44-47.
[8] 席敏, 张婉君.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BT 模式研究.经济纵横,2005,11:20-22.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关键字:初步设计概算;其他费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在作初步设计概算时,最难把握的是如何准确确定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其他费用。虽然这一部分的工作量较小,远远不能和工程直接费的计算过程相比较,但是要准确地弄清楚针对某个项目,到底哪些费税需要交而且必须交,哪些费用可以不交,哪些可以先交等工程完工的时候由收费部门酌情退回,哪些费用以前要交现在又已经停止征收的,都需要根据项目本身的特点,依据相关法规加以仔细考虑。
一、主题
根据本人长期从事初步设计概算的经验,我发现要准确把握其他费用中的各项费用组成,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虑:该项费用的部门;该项费用的适用范围;该项费用的有效期。
下面我们就从这三个方面着手对一些常见的费用进行分析: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两项费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是为居住小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这项费用是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制定并颁布的收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指的是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这两项本来是独立的两项费用,政府为了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将这两项费用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共同征收。城市基础设施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本条规定是从2002年9月开始实行,至今有效。
(二)市政费用
市政费用是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燃气、电信、宽带、有线电视、中水、绿化等工程发生的费用。这项费用包含的内容较多,费用的数额需要由项目建设方与国家各个职能部门进行协商确定。对于在规划市区内,如果地价款中已包含“市政费”的土地有偿出让项目,则不另行征收“市政费”。对于规划市区内的其他项目,按投资额的15%计征,但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和学校、医院等免征“市政费”,规划市区外的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参照执行。从目前情况来看,这项费用仍然有效。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和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具附加费、劳保支出、差旅费、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技术资料费、合同公证费、完工清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和其他管理费用性质的开支。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计取的。该费用的适用范围是:政府投资项目要遵照执行,非国有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有效期是从2004年起到新的相关规定出台前。与此项费用相关的费用还有项目代建费,下面对项目代建费进行阐述。
(四)项目代建费
首先大家应该明白一点,项目代建费是由于国家目前大力推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代建制所产生的一项费用。也就是说如果该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自己来进行建设管理,仍然对项目记取建设单位管理费。只有在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时才会发生项目代建费。项目代建费和项目管理费指的是相同作用的费用。只是在不同的前提条件下的费用名称不同。应当注意进行概算时这两项费用不会同时存在于一个项目中。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该项费用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由各个城市的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所在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收费办法,自2005年6月20起开始试行。本项费用的适用范围包括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详细内容包括许多方面,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这几项设备的检测费用在初步设计概算中经常会遇到,尤其是电梯检测。其他几项属于其他行业就不再一一列举了。如果大家想详细了解该项费用的情况及费率,可以查找当地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文件。
(六)环境影响评估费
不是每个项目都会发生环境影响评估费,应该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来确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指出: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方应当委托有一定资质等级的项目影响评价单位对项目可能会造成的重大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方,也应当委托有一定资质等级的项目影响评价单位对项目可能会造成的轻度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而对于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则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只需在相关部门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就行了。
上述介绍的费用都是在初步设计概算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的,除此之外还有许多费用也要计取的,如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工程招投标服务费、竣工图编制费、初步设计审查费等,这些费用在初步设计概算中比较常见,不易忘记或混淆,所以我就不再一一介绍了。
另外有一些费用是过去某个阶段曾经征收过,但后来由于某种原因国家又下令停止征收的,如由库尔勒市规划局收取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和“测绘仪器检测费”和“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费”、由库尔勒市建设局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散装水泥使用保证金”等一些费用,在初步设计概算中这些费用应当停止计取。
关键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改革建议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basically all the people's livelihood is related to the big project, but in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the cost of the management work but always not satisfactory. Mainly expounds the current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in the cost of the defects in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some proposals for reform.
Key words: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Cost control; Reform proposal
中图分类号: TU7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数量逐年大幅度增长,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一些政府投资的公益项目、基础设施的建设,大大改善了我国的投资环境,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超概算的现象层出不穷。造成项目建设超概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合理因素,也有不合理因素。这些都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特点
1.1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大多数集中在为社会发展服务,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
这是由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所决定的,这种性质就是非经营性。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般经济组织的投资活动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除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以外的投资都会追求高收益的回报,而对非盈利、难以盈利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不会涉足,但这些非盈利、难以盈利或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又往往是国家或区域发展经济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到改善投资环境、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安全的设施,所以国家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必须集中投资在这些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上。正是由于这个特点,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基本设施短缺,所以政府投资项目所占比例相对发达国家较大。
1.2超大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比一般项目投资大、风险大、影响面大
这是由政府在国家公共利益中肩负重任的性质决定的。有些投资大、风险大的超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如果没有政府资金的介入,任何其他投资都不可能承受如此巨大的投资和风险。政府投资项目风险巨大。如果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其劳动生产率将成千成百倍的提高,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的应用将给项目带来巨大的附加价值;如果项目决策合理、方案先进可行,将不仅仅是取得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还将为公众创造方便和安逸的生活环境。但是如果项目决策不科学,事先没有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失败,那么带给国家或地区的将不是巨大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效益,而将是沉重的财政负担、资源环境的破坏污染,甚至是整个生态系统的严重失衡、人类生存环境的毁灭。所以,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全过程的决策风险管理。
1.3政府投资项目具有比一般项目更严格的管理程序
各国政府处于在纳税人中树立廉洁、高效的形象,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一般采取了更严格的管理程序。这主要表现在: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财政部门要执行项目评审程序,以保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办法。
1.4政府投资项目更容易受到社会各界舆论的关注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涉及社会公众文化或生活的各个方面,又是花国家或地方财政的资金,从根本上说的纳税人的钱,所以设计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因此,政府投资项目也要注重公共关系工作,要设立专门公共关系部门或人员负责与媒体的联络或直接与公众对话,向社会直接、间接地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意志、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建成后的对公众生活质量改善的具体情况。争取舆论是支持,自觉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是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
2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现状
现阶段由于体制上和各种原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造成这样一种状况,即:没有做到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难以找出一个部门对一个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程建设备阶段和各环节的造价确定和控制脱节,缺乏有机的联系,分了工不协作的局面长期存在;各阶段和各环节的造价管理缺乏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技术等能动影响的作用,仅满足于按设计图纸、预算定额计算造价的简单确定;只注意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而忽视建设前期,特别是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放弃了影响投资最大的确定与控制,而把精力成在影响投资充其量只有20%以下的实施阶段;“三超”现象一直无法杜绝,而且愈来愈严重,各部门争管工程预结算审计和审定愈演愈烈,管理体制不顺,多头管理是造成工造价监管薄弱甚至失控的主要原因。上述的现状除了如同“执法监察通知”指出的原因外,政府的管理不力也是重要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投资计划的随意性
项目立项审批前,没有科学合理的概算,靠粗略的估计数代替,或投资概算缺乏科学依据,为了项目易审批,人为压低概算。但是,目前也存在重点建设、非上不可项目为了避免“重蹈复辙”,人为扩大投资概算,给自己预留宽松的资金使用环境的现象。
2.2基础资料不全不准,设计工作深度不够
由于地貌与设计图纸不符,或由于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是工程造价增加的一个很主要的原因。在勘察设计阶段缺少深入细致的调查、设计缺少全局观念、工作中敷衍了事以及设计水平低下造成设计工作深度不够,导致项目实施过程变更频繁,漏项补充,因而增加额外投资。
2.3招投标过程埋下隐患
这主要体现在一个基建项目是由多个单项工程组成,单项工程又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又是由多个专业工程组成,工程招投标时,有些建设单位只取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招投标,其他部分仍采用议标,留下讨价还价的余地,形成造价不确定因素。其次,由于承包商采用巧妙的投标策略如不平衡报价,承包商投标报价时,在不影响总价的情况下将工程预计会增加的项目的单价提高,以求在工程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造价,这就给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形成了突破口。
2.4随着更改施工图,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
有些建设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求设计部门提高设计标准,在工程实施阶段又随意添加一些与工程无关的项目,设计部门为了本部门利益,往往轻易的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导致投资超计划。
关键词:基础建设园区项目管理现状
某工业园区位于某市的经济开发区,总规划面积为11.7平方公里,启动区规划面积3平方公里。自2001年建区以来,该工业园区本着“规划高起点、建设高标准、发展高速度”的原则,全力推进软、硬环境建设,积极开展招商引资,使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经过了五年的艰苦历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粗放式管理到先进管理方法逐步应用,管理体制逐步理顺,管理手段逐步完善,管理能力逐步加强,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全面开发建设打下良好基础。从2002到2007年先后完成两个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但是,客观来看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工作不够理顺,管理方法和手段也比较初级,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可行的项目管理模式。面对园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要求,面对日益扩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任务,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和质量不仅关乎园区整体形象,而且直接影响招商引资。因此,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至关重要。
1、我国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简述
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同,有些开发区实际上就是新城区的建设。因此,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的演变和发展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而且有些先进项目管理方式方珐就是在开发区最先引进并实施的,可以说开发区是基建项目管理改革的先导区和实验区。
总体而言,按投资主体来区分,目前国内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和市场化模式两种。
(1)政府主导模式。即由政府统一建设管理,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为政府财政资金和以土地开发收益抵押获取的银行贷款。如北京经济开发区、南京河西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就是政府主导模式的典范。
(2)市场化模式。主要依靠社会投资来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政府职能则主要体现在制定新区整体规划、项目运作及社会投资人的选择和后续监管上,常见的运作方式有BOT、PPP、BT(或工程总承包)以及委托管理等。浙江省慈溪经济开发区是市场化运作比较成功的案例。
两种模式的基本比较
政府主导模式的突出特点是,在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基础设施的建设能迅速见效,并百分之百地体现既定的新区发展政策;其缺点也同样明显,就是政府或计划经济的色彩过于浓重,原体制的所有弊病完全继承,与目前建立市场经济的大方向不吻合。
市场化模式的突出优势有:(1)解决政府建设资源不足的问题。(2)借用社会投资人的决策机制,避免政府决策的盲目性。其主要问题表现为:(1)如果新建园区的基本面(主要指发展前景、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实力等)差,则市场化运作无社会投资人捧场;(2)项目的运作周期长,成本高。前面重点介绍的国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基本模式,以及国内现行主要基建项目管理模式,都代表了当前基建项目管理发展的一些先进趋势,应该是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方向。
2、工业园区基建项目管理模式现状
2.1 管理体制
(1)决策机构
工业园区最高决策机构为园区管理委员会,它代表区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
(2)日常管理
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称管委会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代表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工业园的开发、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管委会办公室内设机构为:招商部、企监服务部、综合事务部、资本运营部、工程建设部及创业中心。
为保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成立了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和实施。
2.2 管理方式
(1)项网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项目建设与经营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我国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全过程中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措施。目前,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进行运作。
2.3 工程监理制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制,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以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目前,园区所有在建项目均实行工程监理制。
2.4 招投标制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有组织的特殊商品交易行为,是竞争最为充分的采购方式,是实施项目建设的一种有效手段。招标投标的任务是为招标人择优选定中标人。它是应用技术经济评价方法和市场竞争机制,有组织地通过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投标竞争,从众多的投标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合同,以达到节省投资,同时获得高质量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目的。目前,园区基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重要设备与材料都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服务单位和供货商。
2.5 工业园区基建项目管理存在问题与成因分析
2.5.1 存在问题
(1)项目管理模式落后
现行管理模式属一般社会业主管理模式,即按传统的建设管理模式进行。即管委会成立建设指挥部,成立综合、工程等内设机构,从政府抽调干部兼任负责人。所有承包商、材料供应商等都由业主确定,协调任务重、效率不高、施工进度不快。人员整体水平不高,达不到专业化管理,项目管理水平低。
(2)项目管理效率较低
质量、进度、成本是项目管理的金三角,是项目管理的基本目标。这三项目标的实现,要有相应的技术方法给予保证,而园区在这方面却存在一定管理缺陷,建设单位完全依靠经验,而非用科学管理方法进行项目管理,使这三方面的控制失调,进而导致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存在一定问题。
(3)项目管理体系不健全
园区基建项目管理处于粗放状态,缺少先进的项目管理理念,缺少先进的项目管理方式、方法,在项目决策、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诸多环节都缺乏一套科学可行的运作程序。此外,项目管理的监督、评审等工作也没有达到实际效果,导致项目实施无法实现既定目标。
2.5.2 成因分析
(1)政企不分,政府主导弊端多
虽然成立建设公司,但和管委会属一套人马,其经营管理也在政府的直接干预下进行,造成政企不分。在融资和贷款上多以政府财政为担保,没有形成市场化的管理模式,最终是政府兜底,承担建设风险,实际上没能发挥建设公司的作用,企业经营、市场化运作成问号。
(2)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
管委会职权过大,造成条块分割,管理不畅,效率低下。虽成立了法人机构,但基本上仍以行政指挥为主,工程指挥部和项目法人并存,关系不清,职责不明,项目法人无法独立履行职责。
(3)没有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
一方面项目前期准备方面工作不到位,问题较多。如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实地勘测不细,设计质量差、实施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等,这为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等埋下了祸根。另一方面项目的竣工验收走过场,缺乏项目后评价,没有发挥实际作用。
3、工业园区基建项目管理模式的保障措施
3.1 实行项目投资全过程控制
工程项目投资控制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投资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阶段)采取有效措旋,把工程项目建设发生的全部费用控制在批准的限额内,并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和竣工决算等管理目标的实现,达到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获得最大投资效益的目的。基于工程项目投资运动的特点和运动差噬,工程项目投资的控制涉及到方方面面,其基本控制原理为: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不同投资主体的控制;合理设置控制目标;以主动控制为主、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控制。
工程项目投资控制最首要的一点是全过程控制原则。这种全过程具体体现在投资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决算等阶段,而且每一阶段都是缺一不可的。以往在工程实践中往往只是片面地强调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但事实证明,施工阶段对项目投资进行控制的影响程度在全过程控制中仅占很少的一部分,只有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的控制才是关键。
3.2 规范和完善园区建设项目决策机制
(1)制定科学严密的基础设旋建设投资计划
要根据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制定相应的基础设施长期建设计划,对一定时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要制定近期执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采用科学投资评估方法,对项目的选择、评估以及项目的实施计划进行统一安排。
(2)完善基础设施投资的决策过程
逐步建立一个参与广泛而又协调的基础设施决策机制,综合考虑政府、专家、用户和有关利益群体四方面的意见;科学设立合理的决策程序,可采用专家听证会、公众听证会、设立基础设施委员会、书面意见书等不同方式;尽快建立投资决策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设施投资信息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加投资项目决策的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使投资决策程序化、公开化、规范化。
(3)加快建立投资决策咨询制度和建设责任制度,实现市场化和竞争机制对于达到一定数额的建设项目,要通过竞争形式引入社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参与。建设全过程应该推行招投标制度,各种购买行为应该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投资建设各阶段和终结应该建立信息制度,真正实现投资和建设的公开化、透明化和责任约束。
(4)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审计遵循的原则是在确保园区基建目标实现的前提下,使投资资金的使用做到成本低、效益高。严格实行投资基建项目的预算、期中、决算全过程跟踪审计,保障建设资金的合法使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5)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通过建立项目后评价等手段建立建设项目决策问责制度,对于因主观原因造成决策失误的,应追究主要决策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另外,还要对相关技术、经济、设计方案的选择评估过程,建立责任到评估咨询机构、到责任人的跟踪评估反馈体系。造成投资项目决策失误和损失的咨询机构和个人,给予罚款、取消资格等相应的处罚,以促进其提高咨询评估的水平和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