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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

时间:2023-05-29 17:58: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消费者权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消费者权益

第1篇

国际消费者权益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这一国际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随着现代工业化生产的迅速发展和生产技术的日新月异,消费品的结构日趋精密复杂,使用难度增大,商品流通加快,竞争加剧,消费事故也大量发生。尤其是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在世界市场上泛滥成灾,已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社会公害。这迫使消费者组织起来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这一组织现在更名为国际消费者协会,拥有来自115个国家和地区的250多个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了这一非盈利性的国际组织。

  国际消费者协会自成立以来一直为全世界的消费者奔走,它的宗旨是支持各成员组织的活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促进制定各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政策法规。该协会总结的消费者8条基本权利已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准则。这8条基本权利是: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呼吁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以及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为使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有一致的目标,1985年的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确定了保护消费者的目标和一般原则,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各国政府的责任,规定了消费领域方方面面的行为准则。

    近年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也在不断发展。各国普遍采用加强立法、新闻、检验、标准化等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定了有关食品卫生、消费品安全、质量和计量、工业标准化以及禁止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法规,并采取了诸如设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和加大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措施。

第2篇

(一)组织开展了教育、医药、房地产等行业价格收费检查。针对群众反响强烈的教育、医药收费乱问题,我们组织开展了教育收费、医药价格专项检查。为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检查效果,我委直接组织了跨省交叉检查,公开曝光了8起教育乱收费典型案件和8起医药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对价格违法行为形成了威慑效应,得到广大群众一致认可和高度评价。全国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后,我们立即部署开展房地产交易价格秩序专项治理工作。我们还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人事、劳动系统收费专项检查。

(二)组织开展了查处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和保护消费者的价格权益,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制止价格欺诈为突破口,开展了查处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了商业促销领域9类和通信行业6类价格欺诈行为,提高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力地规范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强化了市场监管。

(三)组织开展了化肥等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为保持化肥、农用柴油等农资价格稳定,制止涉农乱收费,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保护广大农民的价格权益,我们组织开展了相关专项检查。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查出化肥乱涨价、涉农乱收费案件7250件,实施经济制裁9378万元,退还农民6926万元。

(四)组织开展了节假日市场价格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注重加强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密切关注粮、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以及煤炭、液化气、成品油、药品、交通运输、旅游景点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组织开展市场价格巡查,严厉打击乘机哄抬价格的行为,维护了节日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20*年春运期间,我司还直接组织力量,对北京、上海等客流量较大的火车站的铁路客票价格和收费进行了检查,通过采取组织督导组、明查暗访、倒查票源、召开票价政策提醒会等多种方式,维护了春运铁路客票价格秩序。

(五)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20*年,全国各级价格部门大力开展以价格服务进农户、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医院、进商场、进景区等为主要内容的“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向消费者提供保障价格知情权、参与权、投诉权的服务,向经营者提供价格信息和增强价格诚信意识等方面的服务。

二、20*年价格主管部门维护消费者价格权益的工作安排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肩负着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价格权益的重任,必须关注民生价格、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与工商等执法部门的合作,努力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做好维护消费者价格权益工作。

今年,价格主管部门在维护消费者价格权益方面的工作重点是:

(一)组织开展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价格收费检查。组织开展教育收费、医药价格、房地产价格、律师服务收费和法院收费等检查,重点查处中小学以改制为名乱收费、高级中学违反规定收取择校费、高等学校违反规定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费用,查处政府定价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服务方面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整治房地产开发和交易以及物业管理中的价格收费问题,查处不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收费的行为,保持对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缓解人民群众“上学贵、看病贵、住房贵、打官司贵”等矛盾。

(二)组织开展涉农价费和涉企收费检查。重点查处化肥、农业用水、农业用电、农用柴油等乱涨价、乱加价行为,查处农村建房、殡葬、教育、医疗、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乱收费行为,查处一些涉企收费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的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

(三)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围绕群众关注的价格欺诈问题,继续深入查处价格欺诈行为,保护群众价格权益;积极开展对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工作;抓住黄金旅游周及客运高峰期等重点时段,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市场价格监管,制止商业促销等方面的价格欺诈;做好价格应急工作,健全价格应急机制和预案,加强市场价格监测与预警,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粮油、副食品、液化气等价格市场价格异动,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第3篇

欧洲债务危机持续恶化,美国国债信用评级下降,经济复苏乏力,引发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安,主要新兴市场国家增速普遍回落,全球经济萎靡不振。再加上欧美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升级,加剧了对我国市场的冲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虽然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增长速度之快、持续时间之长世所罕见,但通胀形势依然严峻,国内经济发展中不协调、不平衡的现象仍然存在,外需疲软,出口和投资形势不容乐观,经济发展方式难以改变,经济升温困难,致使居民的消费信心走弱。针对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今年的两会提出:在新的一年里我国经济将呈现稳定增长、注重质量和效益的态势。消费、投资和出口协调拉动模式将在今年初步显现,消费近10年来首次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拉动力。

二、扩大内需的必要性

经济驱动力在演化,消费将成为主流。从国际经验看,经济每增长10个百分点中消费要占到6至7个百分点,只有消费率达到50%以上,才能长期维持经济的稳定健康增长,所以扩大消费无疑是经济稳中求进的法宝,但我国从1978年到2010年,消费率由62.1%降到47.4%,居民消费率由 47.98%降到33.8%,去年仍在降低,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消费率是一个综合指标,既反映了居民实际收入增长、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进程,也反映产业结构、城乡结构调整等进程。与GDP和人均GDP增长率等指标相比,更能够体现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消费率的降低传出这样一个信号:我国需要将消费率作为政府工作的硬指标,要进一步扩大内需,使经济增长更快地实现由投资、出口拉动向消费、投资和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三、提高消费所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近年来我国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日益严重,已成为当前社会公平问题的一个主要矛盾,而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普遍偏低、税负偏高,又是这组矛盾的主要方面,这些问题都亟待着手纠偏。

(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保障制度,全社会也缺乏保障意识,社会救济、社会优扶、社会福利仍然缺失,各种费用居高不下,社会保障监管体制管理分散,无法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继而无法刺激消费。

(三)在人们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之后,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消费观:一种是持币徘徊,不愿或不知怎样消费,致使消费低迷;另一种是买东西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还有不少人出于虚荣,为了张扬个性,盲目追逐潮流,从而负债累累,最终成为“负翁”。

(四)眼下,民间借贷市场走在“异化”的边缘,民间资本就像奔腾的江河水时常泛滥,保险业和银行业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消费信贷投入渠道和投入力度还不完善;信用卡市场收费有陷阱,刷卡安全存在隐忧导致了信用卡市场“乱象丛生”,消费者的账户信息不能受到严密保护,“信息真空”扩大使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网络团购白热化,因各种制度缺失导致恶性竞争、欺诈消费者、霸王条款、利益驱动下的消费误导不断涌现,诚信难觅、守规难寻,消费安全问题暴露无遗,因此带来的投诉问题层出不穷。据全国各级消协组织统计汇总,2011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607263件;另外制约国内消费潜力释放的体制远未破除,监管不力又折射出市场秩序的紊乱,改革在消费主导经济转型中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

四、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消费与收入分配

笔者认为:收入分配改革没有实质性进展的话,无论是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消费预期和消费环境,恐怕都难以有一个大的突破。因此通过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有效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这是解决收入分配领域问题的关键所在。1.增加中低阶层收入比重,提高整个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使国民收入增加,实现“民富”,促使其消费。2.有效实行结构性减税,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改变个人所得税以工薪阶层承担为主的局面,切实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3.提高劳动者报酬,实现全体劳动者同工同酬,落实规范居民收入同经济同步增长,职工工资同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的分配机制。

(二)消费与社会保障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最终惠及民生,只有居民的生活改善了,才能改变其消费观念,促进消费。经济发展应以均衡发展为基础,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强化公众参与社会保障监督意识。1.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要做到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政事分开,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以达到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与目标的实现,确保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效益。2.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只有实行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受益,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3.采取多种方式筹集和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围绕居民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基础教育等重点领域加大社会救济力度,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决定保障基金的发放权重,保障居民基本生存权和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4.以依法治国为目标,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有效发挥其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消费观念

在这个不充分就业的社会,合理消费无疑是一种“美德”,它助力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如何才能树立“可持续消费”的观念呢?1.培养科学与文明的消费观,形成简约生活、适度消费,坚决摒弃挥霍浪费、盲目攀比、畸形消费的习惯,正确对待实用消费和时尚消费、节约消费和享受消费之间的关系。2.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素质,普及以强调“合理与适度”消费、提倡“量入为出”有计划地消费等为主要内容的“消费道德”知识,使消费者能自觉地、主动地、合理地消费。3.在全社会实行以保持人和自然和谐的、以保护消费者健康,节约资源及保护环境的绿色消费。提倡广大消费者做环保选购,分类回收、循环再生,物用其用的绿色消费者。

(四)消费金融和消费监管、消费服务和消费安全

1.消费信贷只是助力的工具,而消费行为才是服务的对象。政府和银行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更多以往不能或很难进入的行业领域,适度放松金融管制,降低消费主体进入金融市场的门槛。另外,银行应该进一步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与消费信贷支持力度,使消费者有钱消费、敢于消费。目前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消费金融已经成了撬动消费的有力杠杆,消费金融创新显然存在利好,时至今日,我国信用卡累计发放量已经超过了2.68亿张,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银行应该植根于实体经济,面向市场和客户,不能盲目追求发卡量,而忽视了质量和安全,对客户的授信和账户信息更要严格把关,有效控制还贷风险和信息泄露的风险。

2.这是一个剧烈转型的时代,入市10年,中国已成为全球化的“优等生”。鼠标轻轻一点,你想要的商品不久就会被送回家,便宜、方便、快捷的网购、团购的特点吸引了中国数以亿计的消费者。2011年我国团购网站有3000多家,团购用户达到6000多万人,销售总量达110亿元。面对遍地开花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及五花八门的网上产品,消费安全始终是家庭消费的头等大事。但是多数消费者一旦发现问题,往往不清楚到底谁该为自己的损失买单。另外,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监管体制也不健全,据调查,41.5%的受访者认为各类消费质量监管力度一般,这是法的难堪,更是权的尴尬。

管理者应做到:牢固树立为消费者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思想,把提高和改善服务质量放在首位,通过诚信经营和宣传让消费者买到货真价实的放心商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要在经营观念上不断进行调整,保障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通过举办一些新产品知识的介绍会,开展售后跟踪服务,构建一种和谐的消费环境;在这个信息为王的时代,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商业机会越来越少,消费者对某种产品的感受可以迅速的传达到世界上任何角落。其结果是,传统的营销理论的效果处于快速消退中,因此解决好销售模式创新和国内营销渠道的培养,调整产品的设计、式样、花色等,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以适应国内消费者的需求至关重要。

监管部门、保障部门和中消协应做到:引导和团结消费者制定保护金融消费者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法律法规并规范行业自律体系,以风控为核心,加强市场检查工作和事后救济制度,对不合理的收费不仅要取消,而且要补偿消费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真正做到取信于民、服务于民;要意识到精细化是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的法宝。搭建多层次的消费投诉处理平台,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鼓励消费者受害要投诉,知情要举报,维权要依法,通过综合运用社会曝光,严厉打击售假的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诚信安全建设,重点整构网络经营和网络维权,督促其守法经营,及时受理和解决各种消费者的投诉,努力净化和保护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 王永红.关于我国消费率偏低的相关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10(4).

[2] 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青年课题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百度文库2012年1月.

[3] 黄晓芳.五大实招扩内需[N].经济日报,2012年3月7日.

[4]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编辑.加强诚信安全建设,网络维权在行动来源[N].金融时报, 2012年3月26日.

第4篇

选择3月15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下面小编整理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口号大全,欢迎阅读!

1、 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2、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4、 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5、 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6、 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7、 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8、 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9、 宣传贯彻好《消费与责任》年主题。

10、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11、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12、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13、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4、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15.企业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

16、 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17、 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18、 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 宣传贯彻好《消费与责任》年主题。

20、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21、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22、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23、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4、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25. 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26. 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27.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28. 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29.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0. 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31. 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32. 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33. 宣传消费政策 提振消费信心 促进消费需求

34. 推动消费维权 提振消费信心 促进经济发展

35. 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36. 优化消费环境 促进经济增长

37. 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8. 优化农村市场环境 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39. 科学文明健康消费 政府标语

40.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41、 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42、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3、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44、 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45. 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6. 公平正义,消费和谐

47.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8.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5篇

一、青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和海东地区由当地人民银行牵头分别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果洛中支和玉树中支暂未开展此项工作。

(一)组织机构逐步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下设相应“信息咨询、投诉举报、监督处理”三个中心,部分县支行相应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中心”,部分金融机构成立相应“工作站”。保护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分中心”、“工作站”的工作,各“分中心”、“工作站”负责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初步形成了“分中心”与“工作站”、“三个中心”的互联机制,同时将工商局及消费者协会纳入金融消费者领导小组成员,最终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主导、金融机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协作、媒体舆论监督“四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措施明确。主要包括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方案》、举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揭牌仪式、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召开工作会议和对外公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信息。在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对外公布了金融消费者投诉方式、联系方式等。

(三)责任落实到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执行首问负责制、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内强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责任,对外畅通工作渠道,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提升金融消费者对投诉的满意度。同时,将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体系范围,进一步加强了对该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形成了“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一体化工作局面。

二、近年受理投诉情况

自保护中心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底全省共受理8起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办结7起。现分类梳理如下:(一)投诉方式:有上门投诉和电话投诉,各4起;(二)投诉人类型:均为个人:(三)投诉对象:均为银行业机构;(四)涉及金融消费者权利种类;(五)投诉处置方式:保护中心投诉通过指导劝说办理6件,转交金融机构办理2件。

案例A:投诉人赵某称其在海西农行某网点办理的储蓄存折余额与其存取款情况不符,并称其储蓄存折未挂卡,余额应为1万元,而办理取现业务时,储蓄存折余额显示为零,且储蓄存折上无实时打印记录。经该行调查赵某储蓄存折办理了借记卡业务,且由其儿子取款并签字确认,故投诉人赵某储蓄存折上无实时打印记录。农行海西分行向投诉人出具了证明材料,并做了解释工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无异议。

A案例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在接待金融消费者时,只简单告知其存款已经全部提取,但存在未全面履行调查、解释并告知金融消费者出现状况的原因,导致投诉的发生,涉及知情权,因其投诉指向为其财产无故遭损失(后调查为误会),但在金融消费者向保护中心投诉之前,金融机构在处理过程中存在未全面履行调查、解释并告知金融消费者财产遭损失原因及过程等情况,故产生了投诉。

案例B:投诉人王某凭取款通知单前往海西邮储银行某支行取款,但窗口工作人员以系统限制无法取款为由未办理汇款兑付业务,告知投诉人如果当日此窗口未发生一笔汇款业务或汇款的额度低于取款的额度。则当日无法凭取款通知单取款,需等待另一个窗口人员上岗后进行办理。后经等待发生业务量大的窗口人员上岗,才办理了该业务。投诉人认为邮储银行业务办理制度不健全,推诿服务,后投诉至保护中心。

B案例主要表现在个别一线人员业务不熟练,操作不规范,告知义务履行不全面,涉及知情权和选择权,因其投诉指向为其财产无法正当得到,且金融机构告知义务履行不全面,存在误导金融消费者情况,金融消费者无法自主选择服务窗口(地点)。

案例C:部分金融机构网点出于减少前台压力的考虑,积极引导小额业务通过自助设备办理,但自助设备的提示服务都是汉字,少数民族群众通过自助设备办理业务时存在语言障碍。6人次投诉等待时间长、人员插队较频繁。

C案例主要表现在多语言ATM、叫号机等金融服务设备投入不足,导致消费者办理业务时等候时间过长等发生,涉及公平交易权。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进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依据、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层面

一是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统一协调地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虽然近期根据中央编办《关于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的批复》,人民银行组建了金融消费保护局,但仍然与“三会”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清晰。基层央行在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时,出现受理范围较小、受理后无法进行处理等尴尬局面。

二是人民银行未制定出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操作规程,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此项工作上尚处于探索推进阶段,不利于基层央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基层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亟需上级出台相关制度给予依法规范和大力推进。

三是基层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专业人才缺乏。金融消费者侵权领域复杂多变,跨行业、跨区域侵权的投诉日益增多,加之基层央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由法律事务部门履行,其挂靠在办公室,本身存在人员短缺、法律人员缺乏现象,对于新增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尚处于摸索学习状态。

(二)处置手段、约束机制、结果运用等方面

一是基层央行解决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置手段单一。基层人民银行解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措施有限,解决渠道单一,一般情况下,在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后以转办、移交为主,缺乏强制手段落实解决。

二是基层央行对金融机构在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方面缺乏约束机制。以海西州实际,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银行转办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后,均较为重视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办理。分析原因在于两起投诉涉及内容较简单,未涉及不合理收费等敏感权内容,一旦牵扯金融机构利益投诉,难免会造成久拖未决的现象,最终导致人民银行“出力不讨好”的尴尬局面。

三是基层央行缺乏金融消费权益结果运用手段。以海西州为例,人民银行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了人行对金融机构的年度综合评价体系中,以日常工作情况作为基础评价依据,无科学的量化指标,对金融机构的约束性较弱。

(三)金融消费者自身方面原因

一是金融消费者普遍存在维权意识较西方发达国家弱化的现象。金融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通常以现场对峙甚至发生冲突来解决,也不采取正当的渠道来解决,其维权意识与能力不强。

二是金融消费者缺乏权益保护专业知识。目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各方面的宣传力度、培训力度仍显不够,各金融消费者甚至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未曾意识到。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差、缺乏专业维权知识使金融机构操作随意性风险增加,加剧了金融机构侵权事件的发生。

三是金融消费者缺乏对解决金融消费侵权纠纷的信心。结合自身及周围人群实际,公众普遍存在嫌投诉程序复杂、解决周期长的心理,且对解决纠纷存有怀疑。

四、构建青海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框架

(一)建议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

基层央行在法律规定下,可积极探索与银监局、政府间的联系机制,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导、其他部门配合的维权体系,扩大受理范围,既提高解决纠纷的成功率,也提高人民银行的权威性。

(二)建议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建设

在人行总行已组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的情况下,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规范维权操作规程,降低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为基层央行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1 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规则是解决金融市场上交易双方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途径。任何消费者在众多金融产品中做出最优选择时始终需要依赖于充分和良好的信息披露。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要强化对信息披露监管与执法力度,对金融机构课加信息披露义务,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以满足消费者对信息的需求,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2 内部专设纠纷解决部门。在金融消费者投诉程序设置方面,可参照美国的做法,遵循先内部解决,不能达到满意结果时才诉诸外部程序处理的原则。在金融行业协会内部设立专门的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会员的机构,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的制度建设,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规则,明确处理投诉的部门及其职责,优化投诉处理的资源配置,明确投诉处理的时效性要求,保证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信息的公开透明,注意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保密工作。

(三)设立金融消费者长效协调监管组织机构

结合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改革以及“一行三局”的职责分工,针对青海省的实际情况,应当对人民银行基层行进行再定位,并对金融协调机制进行重新设计。以现有的“一行三局”联席会议机制为基础,逐层设立专门的青海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涵盖银行、证券、保险、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正规金融机构,并由该机构专门负责对当地金融机构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调查和监督。

(四)设立金融服务预警机制和联动处理机制

对消费者的各类服务投诉,各行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要准确记录,通过信息收集与交流,建立消费者投诉信息数据库,根据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次数和涉及金额进行调查和分析,统一汇总、编制各类数据和报表,通过定期的监测、梳理和化解金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识别潜在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为金融业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翔实数据和参考依据。

(五)加强银行业自律,积极开展金融教育服务

第6篇

[关键词] 互联网消费 侵害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互联网消费在我国持续快速发展,到2005年12月,我国网民数量已经突破1亿,达到1.11亿人。相关的互联网产业进入了黄金时期,收费邮箱、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消费方式相继出现。如果说,2005年以前互联网消费还是一个新事物,那么现在,已经有数以亿计网民享受到了互联网消费的便利。然而,互联网消费的迅猛发展也伴随着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其表现就是互联网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也在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

一、互联网消费概念

所谓互联网消费,广义上说,是指直接或间接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买卖商品或劳务的行为,是包括互联网教育、在线影视、网络游戏等在内的所有消费形式的总和。狭义上说,互联网消费仅仅是指通过相关的网站,在互联网上购买有形商品的形式。本文从狭义的角度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中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之处。

二、互联网消费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特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互联网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只是两者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式不同。因此,在互联网消费中产生纠纷,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样可以援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但是互联网交易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互联网交易是非面对面交易,消费者不能看货订购,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既没有直接感官认识,更没有机会验货。在经营者没有充分公开信息时,往往导致消费者误解,甚至受欺诈。互联网交易也是一种非即时清结的交易,通常先由消费者通过网上银行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经营者收到款后才交货。不法经营者利用这一点,以虚假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劣质商品,或收款后拖延发货,甚至进行诈骗。由于互联网消费的特殊性,使得互联网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其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三、互联网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

1.对“知情权”的侵害。知情权被侵害在互联网消费中常有发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即“消费者有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种“知情权”是与传统消费方式的看货、试用等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简单的说即消费者进行消费时必须明明白白,并且有权知道有关商品的相关信息。通常在互联网消费中这种“知情权”的实施是以虚拟方式进行的,消费者在接触不到商家和商品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商家在网上的广告与宣传来了解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然而,互联网广告也存在其缺陷,很多互联网商家乘机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误导和欺诈消费者,从而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2.对“公平交易权”的侵害。公平交易指消费者在消费时以合理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有保障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有权拒绝商家的强制交易行为。互联网消费者不可能像传统的消费者一样,与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进行讨价还价。互联网消费使用鼠标键盘进行简单操作完成,消费者无法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这使互联网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实现变得困难。例如,格式合同的使用。互联网消费大多为格式合同,多数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都是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消费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绝。而且很多格式合同包含免责条款,对消费者极不公平。消费者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没有协商余地。也就是说消费者要想与其交易就必须接受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条款,这种变相的强制交易实质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3.对“安全权”的侵害。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首要权利,对消费者来说,安全权具体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与传统消费方式相比,互联网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并没有发生什么本质的变化,但对于财产和隐私安全而言,则缺乏有力保障。网上支付是消费者履行支付义务的主要方式,但互联网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造成网上支付信息泄露,从而使消费者信息被冒用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另外,互联网消费时消费者必须填写个人信息,而这些个人信息,或被商家利用,或被不法分子盗用,从而造成对互联网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

第7篇

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将维护消费者权益年主题活动确定为“消费与发展”。我区各级工商、卫生、农牧、质监、药监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这一主题活动,从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消费入手,致力于改善消费市场环境,提高消费信心和消费能力,指导消费者特别是农牧区消费者科学文明合理消费,扩大内需,为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

一是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工商、卫生、农牧、质监、药监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始终把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置于服从和服务于全区当前稳定和发展的大局中谋划思考。通过切实加强食品市场监管执法和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等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引导科学合理消费,增强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努力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场环境。

二是加强农牧区市场监管。

加强农牧区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农牧区市场秩序、促进农牧业稳定发展、服务农牧区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着力解决我区农牧区市场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牧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不合格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假使假等各类违法行为,强化对违法线索的梳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加强社会监督,改善消费环境,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工商和宣传舆论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全社会参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使企业、商家履行社会责任,真正成为诚实守信、自觉承担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合法经营者。推进投诉和调解机制建设,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消费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好务。

同志们,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关乎市场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大力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8篇

摘要:消费几乎是每个普通百姓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调整消费者消费的一部法律,与群众联系的密切程度不言而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实施,自实施以来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解决消费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以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一些方面已不能再适应现实中产生的一系列消费权益纠纷。因此,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完善

谈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不得不先说消费者。消费者一词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但很少有人能够肯定地对它做出界定。一般来说,消费者有广狭之分,从广义上来说,消费者是指从事一切消费活动的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所指消费不仅包括生活消费者也包括生产消费。而从狭义上来说,消费者仅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这也是法学意义上对于消费者的界定。

消费者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方重要主体,它的消费权益是否得到维护关系着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另一方面,消费者作为普通群众的一员,是国家的主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多数消费者知道自己有合法的消费权益,但具体不知道消费者有何种权益,而且对此知之甚少,因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无从谈起。知晓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维权的前提。所谓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以下几个:知情权、安全权、自主选择权、依法求偿权、公平交易权、获得教育权、监督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结社权。

当前消费现状有如下几个问题:一、消费者在自己与经营者之间处于弱势地位。经营者销售商品,对于商品的各种性能、质量相当清楚,而且对于市场的宏观行情十分了解,并经常运用一些销售手段,抓住消费者的心理。消费者相对就处于劣势地位,对于商品的了解程度不够,一味地被商家忽悠,迷失了自我。二、现行法律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范围较窄。国家针对消费者在消费活动的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对消费者给予了相对特殊的保护性规定,制定了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然而,现实中凸显的商家处于利润的诱惑,过分地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愈演愈烈。三、经营者虽在消费活动中占据一定的优势,但有时其合法权益依然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在众多消费者中,不乏品行道德败坏之类,以此超市商品被盗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此类现象商家也十分苦恼,于是制定了“偷一罚十”的处罚措施,但这种措施在学界仍有争议,多数人对其持否定态度。因此,对于商家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到位。四、一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很多,如与经营者协商进行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予以调解、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讼等。然而真的起到实际作用的十分有限,消费者经常是无功而返,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针对上述提到的消费活动中的问题与漏洞,提出了以下几条建议与措施:

一、加快推进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在完善消费者权利上,对于已有的九项基本权利予以肯定与完善,尤其是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等。另一方面,应将对于消费者的隐私权、尊严权的保护写入法律,给予明确的法律认可,做到有法可依。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与法律意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援助服务站点,通过发放宣传册等方式使消费者了解消法的基本内容,自己的消费权益以及出现消费纠纷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以明确形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援助机构及制度。针对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弱势性,设立该援助机构,当遇到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有心维护权益,但由于经济因素等影响其诉讼能力时,可求助于该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相关部门加大对于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不法经营者及时作出处理,以维护市场的健康良好的运行,从源头上遏制消费纠纷的发生。(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第9篇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标语【1】

1、 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2、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3、 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4、 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5、 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6、 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7、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8、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9、 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0、 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11、 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12、 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13、 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4、 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15、 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16、 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17、 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18、 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9、 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20、 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标语【2】

1、 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2、 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 安全消费,和谐消费

4、 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5、 营造安全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6、 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7、 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8、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9、 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10、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1、 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2、 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13、 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14、 科学合理安全文明消费。

15、 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16、 宣传贯彻好《消费与安全》年主题。

17、 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

18、 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19、 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 扩大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21、 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22、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23、 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24、 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25、 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6、 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27、 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28、 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10篇

为隆重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消费与服务”年主题,落实企业、政府、消费者、新闻媒体在消费中的不同责任,提高全社会在消费维权中的责任意识,,共创和谐社会,西安市工商雁塔分局开展了隆重的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我西安邮电学院新老校区志愿者也义务帮助其做好宣传工作。

15日早上7:30,我新校区青年志愿者协会派出代表和老校区志愿者一起赶到工商雁塔分局,参与宣传部署。先是了解了相关内容,以便能更好的讲解,于后,在纬二街搭建场地,进行宣传活动。部门有关人员现场讲解一些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知识,并当场展出一些假物品(酒、烟等等),进行防伪讲解,提醒广大市民谨防受骗。青年志愿者们带着志愿者帽,发着宣传单,面带微笑,给过往的行人简短的进行讲解。志愿者们都很认真的做好自己的工作,树立着良好的志愿者形象,尽心的做好公益事业。工商局人员和志愿者们相互配合,很好的完成了任务,活动到11点结束。事后,工商局致意诚挚的谢意,对我们给予很高的评价,希望下次还能跟我们合作。此次活动有着一定的影响力,让群众们对消费权益的保护重视起来,让其了解一些消费权益的常识,以至于人们在消费中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对于志愿者们,他们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弘扬了志愿精神,为社会做出了自己的一份贡献。

本次宣传活动的目的是让人们更深刻地理解“消费与环境之一主题的含义: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节约资源;促进市场秩序额规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减少消费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们志愿者为消费者讲解宣传资料,资料的内容都十分实际和有用,能让人们都了解到关于消费权益的知识,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此次“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系列宣传活动中,我们青年志愿者不仅参与了社会实践,促进了对理论知识的更深刻的理解,同时,激发了同学们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热情。当志愿者们没面带微笑的讲解时,跟映射了此次活动的深远的意。当然活动也有所不足,许多方面还欠考虑。但总的来说,这次活动还是比较成功的,我们志愿者会再接再厉,争取把工作越做越好。

第11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近年来,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金融危机以来,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在当前全球经济大背景下,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是一种趋势。我们应当从制度设定、法律规范、组织架构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理论依据,建立有效的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司法过程,更好地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一、金融消费者概述

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

金融消费者为消费者的一种,自然具有消费者的一切特征,享有消费者的一切权利。具体来讲,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2、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例如,要及时将国家法定利率标准和利息税税率等告知储户或贷户;金融单位不得擅自隐瞒或降低、提高存贷款利率;金融单位有主动提供信息咨询的义务。

3、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此类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

4、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是平等主体,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应遵循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得减轻自身义务或加重金融消费者的义务。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不足。目前金融消费者并不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之内,因为该法所保护的对象仅限于“生活消费”,并未将“金融消费”纳入其中。由于立法理念的局限性导致相应的民事救济制度十分薄弱,如果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产生纠纷被诉至法院,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有关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原则作为权利主张的依据,金融消费者诸多应有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尽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都将“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和“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并列写入,但没有强调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2.缺乏专门金融维权机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没有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部门,加之地(市)、县以下没有证券、保险等分业监管机构,尽管人民银行基层行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及时办理与履行人民银行职能有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纠份案件,但对于证券、保险行业有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纠份案件,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还没有强制手段落实解决,这样既降低了案件解决效率,更容易让广大金融消费者产生误解,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3.金融消费者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索赔权,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真正落实仍取决于诉讼制度,尤其是民事诉讼制度。由于国内还没有建立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单个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维权成本相对较高,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而且金融消费维权成功率相对较低,因此,大多数金融消费者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也会自动放弃维权,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机制:

1.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通过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管市场是市场经济下政府调控的常规手段,这也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在证券市场出现问题后首先修正既有的法律或颁布新法的重要原因。美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条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诚实信贷法》及《诚实储蓄法》要求银行必须诚实守信,银行广告不得误导或不准确,也不得虚假陈述存款合同,同时必须向客户充分披露账户信息。我国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应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权益类型、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金融权益保护范围、救济途径、保护程序、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监管措施等,为我国强化对“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建议在我国现有的“一行三会”基础之上,建立专门的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成立由专业金融知识和金融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技术人才组成专门的金融保护机构,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法律监管角度,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监管机构,加强其操作的透明度,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在阳光下运行;从行业自律角度,重视并加强行业协会的职能,对金融领域相关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分析并以风险指引或者警告等方式告知金融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3.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建立便捷投诉机制。目前,强制性信息披露未成为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定义务,致使强制性信息披露无法成为金融消费者直接援引或据以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要求金融机构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以满足金融消费者的信息需求。对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争议,要通过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信息数据库,根据投诉次数、涉及金额进行分类、调查、核实和调解,并通过定期的信息分析,识别潜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规章政策的制订提供参考,使金融消费者的意见被重视和采纳。银行等行业协会应积极协调处理金融消费领域的各类纠纷,促进形成公平合理的金融消费环境。立足消费者的弱势诉讼地位,建立消费者诉讼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诉讼救济制度。

4.完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拓展纠纷解决渠道。在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方面,应该多途径、多方位、多渠道地为消费者提供救济,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和补偿机制。首先,建立非诉的解决机制,在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民间组织加以解决,比如建立金融调解中心,专门受理金融纠纷调解案件;其次,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消费者投诉程序;再次,建立金融仲裁机制,对涉及金融消费者的纠纷通过仲裁机构加以解决。最后,作为司法解决手段,应该考虑建立专门的金融法庭,根据金融纠纷的特点,明确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参考文献】

第12篇

乙:展开想象的翅膀,放飞美丽的梦想

甲:今天是 三 月十四日星期五,xx县第五小学红领巾小广播又如期和大家见面了!我是王思懿

乙:我是王雨涵

甲:冷暖在天地,关怀送身边

乙:关注天气预报,享受幸福人生,《温馨气象站》现在为您播送天气预报

甲:我县明天星期六12 —5 ℃,阴转小雨;星期天8—5℃,阴转小雨;下周星期一15—6℃,阴转小雨。

乙:红领巾小广播提醒同学们要关注天气变化,注意增减衣服,预防感冒,同时加强体育锻炼,注意补充营养,保证充足的睡眠和休息,以增强抵抗力。

甲:今天我们红领巾小广播的主题是《缤纷三月》,我们将向大家介绍三月份的有关节日及3.15——消费者权益日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乙:王思懿,说起三月,我倒要考考你,你知道三月都有些什么节日吗?

乙:哇!三月份的节日真多啊,怪不得要称它为“缤纷三月”呢。

甲:明天是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就让红领巾小广播带着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这个特殊却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节日吧!

乙:3.15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是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5国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的,当时总部设在荷兰的海牙,现已迁移至英国的伦敦。

甲:这是一个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世界消费者组织。其宗旨是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促进对各种产品的国际合作。

乙:为了更好地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年到这一天,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组织大规模的活动,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力量的强大。其中包括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为保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做了哪些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节目进行宣传,组织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演说,以提高消费者的认识。

甲: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乙:时间如过隙之驹,转眼间又要依依不舍地和大家说再见了,愿我们的节目能带走你所有的烦恼,为你带去无尽的欢乐;能给你留下美好的回忆,伴随你度过金色的童年。

甲:本次播音到此结束,我们下周同一时间不见不散。

乙: 不见不散。

篇二:消费者权益日广播稿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工作人员告诉人们,消费者如果在购买时能多长个心眼就不会上当。他深有感触地说,要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普及消费维权知识十分重要。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厂商、经销商严格自律,同时也需要消费者掌握相关的知识与技能。针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等问题,消费者如何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呢?有关方面特为消费者支招。

一、怎样识别

欺诈消费者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却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志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货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