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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基本养老保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是审计机关通过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制度,有助于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流失;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管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法》,维护财政预算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一、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审计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运转过程分为筹集、使用、管理等主要环节。与此相适应,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渠道有:企业在所得税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交纳给养老保险机构;劳动者个人从工资收入中缴纳一部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财政在基金收不抵支的情况下给予的补贴;此外还有企业为职工进行的补充养老保险。审计应对各种来源进行审核,看其是否及时足额解交。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计算、交纳都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因此,基金筹集的审计重点是工资总额的计算是否正确。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的规定》,为审计提供了依据,凡企业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均在企业工资总额之中。
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审计的内容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根据国家的要求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节。资金结余额,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得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其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为:
1.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自行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等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账簿、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
4.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审计内容
近年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这已是形势发展所然。个人账户的广泛实施不仅改变了基金的征集、计发方法,而且对基金的管理和核算产生了重大影响;个人账户不仅牵涉到参加保险的职工利益,也涉及到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而必然对基金的审计工作带来影响。由于个人账户的改革才刚刚开始,还有许多政策和技术措施需要衔接和完善,因此必须把对个人账户的审计放在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的突出地位。个人账户审计重点在:一是看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是否及时计入个入账户;二是看企业划转的比例、基数、金额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划入个人账户;三是看应计的利息是否按规定的利率和时间及时足额地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加上多年来我国的劳资政策一直处于变化、完善之中,要搞好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发放的审计,审计人员必须熟悉劳资、人事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并借助于有关专业人员的力量,审计人员还要熟悉并能运用计算机。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基金征管手段的现代化,计算机在基金征管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不熟悉计算机知识,不能运用计算机,就无法搞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
四、基金征集和发放的审计内容
目前审计机关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偏重于基金的管理使用。由于时间、人力和技术的原因,对基金的征收、发放环节的审计力度不够,而这两个环节对基金的正常运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因而必须加强审计。
基金征收审计着重于企业是否按规定的工资总额及时足额地提取、缴纳;基金发放的审计主要看养老保险机构是否及时足额地拨付。由于目前不少地方养老保险基金仍采用“差额结算”,离退休费由企业发放给职工,因而对企业是否按规定将退休费及时足额地发放给职工也要进行审查。
问: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应如何处理?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有何规定?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66号)执行。
问:职工离境、丧失国籍的养老保险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问:个人账户中的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条《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成建制农转非居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整体转为居民委员会所属的农转非居民。
第三条《暂行办法》第五条所列参保单位是指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农村股份制合作社和村民小组等独立核算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会指“村改居”单位,其他城镇居民委员会不纳入参保范围。“村改居”单位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其18周岁以上在册人员除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征服兵役人员、在校学生外,必须全员进行参保。
“五保户”、“低保户”人员暂缓参保,仍按原渠道享受待遇。
第五条参保单位须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18周岁以上在册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参保单位应在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并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次年缴费基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第一年的月缴费基数按500元或300元申报,以后如市政府调整缴费基数,按新缴费基数选择申报。
社会保险年度指从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七条《暂行办法》实施时选择按500元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之后每年只能按高缴费基数标准申报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不得改变。
《暂行办法》实施时选择按300元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之后如要求按高缴费基数标准申报缴费的,必须补缴历年缴费差额。已退养人员要求补缴的,在补缴缴费差额的次月起按高缴费基数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调节金,之前养老待遇差额不补发。
第八条参保单位统一按缴费基数的16%逐月缴纳全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收代缴。
镇(区)财政核拨的农村养老保险补贴,限于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正常按月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不含被保险人一次性缴费月份以及欠缴期间的月份。
第九条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基数的8%建立。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本人养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帐户计帐利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统一规定及调整。
第十条参保单位申请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时,在册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到退养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必须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办法为:按缴费基数16%的标准,其中:参保单位负担8%,被保险人负担8%;一次性补缴按退养年龄计算不足缴费年限减去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农村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既参加过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达到退养年龄时,可采取折算的办法累计计算为同一种缴费年限,折算办法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对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当年养老待遇计发基数,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之按比例折算后累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对应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养老待遇计发基数,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申报缴费工资与之按比例折算后累加。
累加后的缴费年限按整月计算。
第十二条属于*年7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为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档案,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因被保险人户口迁移、出境定居或死亡等原因需增减参保人数的,须提供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死亡证明。
参保单位新增18周岁以上人员(包括本单位新成长劳动力和户口迁移至本单位的人员)、应征服兵役或上学后重新回到参保单位所在地定居的人员,必须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须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或回到本单位定居次月将新增被保险人的有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属毕业或复员、退伍后回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可一次性补缴18周岁后读书或服兵役期间的农村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新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属户口迁移至本单位的人员,申报参保时如到退养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农村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瞒报、漏报应参保人员的,重新申报参保时,瞒报、漏报人员须从办法实施时或年满18周岁或户口迁移至本单位次月起补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
延伸缴费限于户口迁移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户口迁移原因在达到退养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要求延伸缴费的,需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继续缴费满15年后的次月起享受退养待遇。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达到退养年龄时,由所在参保单位提前两个月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以保证达到退养年龄次月起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应于每年6月底前,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当年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第十六条养老金根据缴费基数的调整调升。当缴费基数发生调整时,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增长率同步调整。
调节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不调整。
第十七条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由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则,委托银行将养老金直接发给被保险人。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城镇单位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须在当月申报缴费期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暂停缴纳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本市农业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回到农村的,所在农村参保单位须在30天内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为其申报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如不及时申报的,重新申报缴费时,须从中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次月起补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没有能力如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经检查核实后,办理缓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对申请缓缴单位的核查工作。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单位必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一条欠缴养老保险费是指参保单位(含所属被保险人)未经批准逾期未缴纳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或瞒报应参保人数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并限定欠缴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根据欠缴单位和被保险人实际缴纳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审核新增退养人员,如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得享受按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是指不具备或者已经丧失《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不分其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的性质及所在地,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能够提供外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经参保的证明或其派出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按规定无须参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外国籍人员,不参加《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由征收机关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实发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经征收机关核定,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按实发工资总额征缴,并逐步过渡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具体过渡期限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总额,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缴费有困难的,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5年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9年为70%,2010年为80%,2011年为90%,2012年为95%,2013年为100%。
第六条下列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后,在海口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一)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单位,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军队所属单位;
(二)驻本省其他地区,经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省属用人单位;
(三)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国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单位。
洋浦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后,在洋浦开发区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后,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后,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第七条已经参加两份或两份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低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并入缴费基数高的个人账户。
已经领取两份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后重新核定其养老金。多领取的部分应予追回。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制为企业的,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不变。其中200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转制后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不变,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不变。其他已退休的人员转制后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低于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金调整标准的,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差额部分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制前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编制且工资由财政全额安排的人员,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差额部分由本级财政负担,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二)其他人员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差额部分由该转制单位负担,同级财政按用人单位财政供养方式予以补助,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制为企业的,转制后退休的人员,按《条例》规定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
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统一账户,分账管理。
第十条《条例》第十七条所指的“同期社会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上年度所在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每年增长5%确定。
第十一条1992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从业人员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次性记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原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以原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时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为准。1998年1月1日以前已参加行业统筹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自1998年1月1日起建立。
原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纳入地方管理前,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合计不足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11%的,按合计实际缴费比例为其从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企业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1991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中的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工指标招录的原合同制工人,招录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1984年1月1日至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之外的其他临时工(含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农民工、家属工等)1989年1月1日至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期间,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或办理转移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从事特殊工种的折算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军队退出现役的军人(不含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军队服役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原固定工、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及其他临时工、原合同制工人,是指从业人员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确定的劳动用工身份。
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是指在当时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常年性临时工。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或代缴《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经征收机关依法批准的,不得缓缴或延迟缴纳;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而未缴纳的,由征收机关依照国家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因用人单位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从业人员退休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一次性补偿计算至75周岁。用人单位拒不承担责任的,从业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在同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内的不同单位间流动,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征收机关申报人员增减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征收机关应当及时核对、调整有关人员的参保缴费记录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参保人员在本省内不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间流动时,应当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调入本省时,应当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
前款规定的人员调出本省时,按下列办法转移:
(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二)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存储额(含1992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11%记入的累计本息和*年1月后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8%记入的累计本息)。
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时,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转移凭证。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时,对年中调转的从业人员当年的个人账户记账额,调出地只转本金记账额不转利息,由调入地按国家规定对调入人员调转当年记账额一并计息。
第十八条机关工勤类从业人员、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调入本省时,调出地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调出地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从调入本省的下个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前款人员调出本省时,按下列办法转移:
(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二)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存储额(含1994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11%记入的累计本息和*年1月1日后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8%记入的累计本息)。
第十九条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离开本省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可以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条例》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经本人申请,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也可以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继承人。
原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迁离本省、退休、死亡或出国(境)定居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从省外调入人员原工龄或工作年限是否视同缴费年限时,本人人事档案中无本省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其他部门出具的正式人事调动手续的,参加《条例》规定养老保险以前的原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
在本省范围内不同统筹地区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当视同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有关人员原工龄或工作年限是否视同缴费年限时,应当审核本人人事档案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从事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时,除海口市、三亚市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地区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从业人员退休,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产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周岁,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退休前从事企业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年满50周岁,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确认企业女职工岗位以其退休前最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缴费年限,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参加《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被劳动教养或受开除处分的人员,劳动教养、服刑期间或未再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计息;被处罚、处分之前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上列人员参加《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消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
从业人员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不补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实际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服刑、劳动教养期间不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被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流动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参保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扣除其个人账户建立之日至2000年10月31日之前的机关工作年限的补贴。
第二十八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1995年2月29日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增发养老金的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且退休时仍保留该荣誉称号的,增发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执行,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1995年3月1日以后被授予各类荣誉称号的,不增发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效退休审批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料、人事档案等。
对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金。对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金。
第三十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计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使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从每年的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建立前实际缴费年限)×1.4%。
(四)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均视同1.0。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ā=(X1/C1+X2/C2+X3/C3+……+Xn/Cn)÷N
式中ā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1、X2、X3……、Xn为参保人退休前1年、2年、3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
C1、C2、C3……、Cn为参保人退休前1年、2年、3年……n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参保人退休当年不计算指数,但缴费月数计入缴费年限。
提前退休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减发2%养老金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年1月1日后退休的从业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实行六年过渡。在过渡期内,按照《条例》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7年12月31日前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应当予以补齐。按《条例》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2007年12月31日前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20%,2009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35%,2010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50%,2011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65%,2012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80%,2013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90%。
在过渡期内,按照《条例》修订实施前的规定计算养老金,应当使用2007年所在市、县、自治县的社会平均工资。
第三十三条从*年1月1日起,从业人员中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办理退休时,按照《条例》规定的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条例》规定的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按《条例》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国家规定的同类退休人员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的,其差额部分按以下办法予以补足: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编制且工资由财政全额安排的人员,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其他人员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同级财政按用人单位财政供养方式予以补助,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其养老金按企业办法进行调整,低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补足办法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2007年12月31日前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原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调整办法不变,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不变。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人员退休时,每月分别加发本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作为计划生育奖励金。
2007年12月31日前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规定应享受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前款规定核定计划生育奖励金,从*年1月1日起发放。
1999年9月30日前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不再重新核定,仍按已核定的标准发放。
第三十五条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金在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从两个账户中列支。
执行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时,资金列支渠道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从业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丧葬费和抚恤金、救济费,按照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离退休人员自身或其他当事人承担丧葬、抚恤或救济责任的,不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救济费。
第三十八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当月本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死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供养直系亲属支付抚恤金或救济费;无供养直系亲属的,向其继承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借破产、撤销、解散、变更、转制、合并、分立、被兼并、转让等事由,逃、废未清偿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原用人单位未清偿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继承其债权债务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清偿。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为单位支付给从业人员的所有劳动报酬;具体统计口径依据国家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税、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征收利息税;个人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本省农垦系统的基本养老保险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管理,待农垦体制改革完成后再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三条*年1月1日《条例》修订施行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条例》修订施行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负担系数;养老金支付安全系数;替代率
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河南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总体上情况很好,从制度的制定、执行等环节对比全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状况,对河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一、河南省人口老龄化程度
自2003年以来,河南省的人口老龄化现象加重,并明显高于全国的的比重(见表1)。
二、职工负担系数
职工负担系数是指参保离退休退职人数与参保在岗职工人数之比。
在岗职工负担系数越大,在岗职工人数负担的退休人数越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压力也就越大。 随着河南省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增加速度明显高于在岗职工的增加速度,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增加速度明显高于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的增加速度,致使在岗职工的负担系数不断增大,给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带来巨大压力,见表2。
表2中的数据表明,2001年的职工负担系数是0.24,即1个职工负担0.24个离退休和退职人员;2006年的职工负担系数为0.32,即1个职工要负担0.32个离退休和退职人员。伴随着河南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增大,河南省职工负担系数开始呈现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现象,这将给河南省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带来巨大挑战。如表3、表4所示。
降低职工负担系数,可以从具体措施如下:第一,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第二,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格职工退休审批手续,凡虚报、瞒报、漏报、更改编造职工档案的做法均属无效,并追查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以此控制退休人员队伍的非正常增长;第三,提高法定退休年龄。
三、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
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是指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与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见表6。
养老金替代率的高低不仅反映了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还在客观上体现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与在职职工工资待遇的对比关系,反映了两个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历史经验表明,养老金替代率应适度,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替代率规定得过高,不仅会使国家财政紧张,而且会减少劳动力供给、鼓励人们提前退休;而替代率规定得过低,又有可能会形成辛勤工作一生的职工老无所养的局面。
表7表明,河南省基本养老金2001-2005高于全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2006-2008年的替代率基本与全国保持一致,略微高于全国的水平,随着2009年河南省政府对对养老保险的投入,使替代率达到53.09%,比全国高出0.12个百分点。
以国际经验来说,如果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现有的生活水平,如果达到60%-70%,即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为提高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弥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不足,要大力发展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与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四、河南省基本养老金支付安全系数
支付安全系数等于滚存结余的可支付年限。
通过表8、表9可以看出,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安全系数在2003-2006年高于全国的安全系数,从2007年安全系数低于全国的1.24,到2010年,二者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五、养老保险支付增长率
这些年,在改革开放背景下,河南省经济发展情况良好,GDP的增速连续劲10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2.5,,财政收入随之逐年增加平均增长率达到22.8。经济的发展与财政收入的增加为养老金的调整或提高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基础,见表10。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试点方案》规定,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控制在30%左右;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1997年统一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是对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这一原则更多地强调社会公平,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指养老金相当于在职时工资收入的比例)较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替代率则相对较低。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获得更高的养老收入。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体现个体之间的差别,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强调养老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都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即要求参保人员只有履行规定的义务,才能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这些义务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养老保险缴费为条件,并与缴费的时间长短和数额多少直接相关。
(四)管理服务社会化。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政府委托或设立社会机构管理养老保险事务和基金。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对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依托社区开展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在社会消费水平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可能相对下降。因此,有必要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使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以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答: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问: 什么人不需要缴费即可直接领取待遇?
答: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在县级行政地区试点时,如果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并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问: 不参保、不缴费,年老时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新农保和城居保已经结束试点工作,当时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的城乡参保人员都领到了养老金,即不必缴费即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老年人都领取了待遇。此后,如果城乡居民不参保、不缴费,到60周岁就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问: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补贴吗?
答:政府对参保人给予多项补贴。一是政府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政府对100~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对900~2000元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二是政府对城乡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代缴保险费100元,对城乡低保对象代缴保险费50元。三是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出资建立,2016年广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即为每个月领取的养老金。
问: 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个人账户资金怎么处理?
【关键词】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统筹
一、农村人口的年龄结构及趋势分析
中国的人口结构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转型,根据2009年初全国人口数据资料,在全国13.28亿人口中,农村人口为7.21亿人,占总人口的54.32%,结合各年龄阶段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推算出我国农村总人口中各个年龄阶段的人口数,其中,0-14岁的人口约为1.249378亿人,占总人口的17.32%;15-64岁的人口约为5.275233亿人,占总农村人口的73.13%;65岁及以上的人口约为6881.68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9.54%(见表1)。根据表1分析可知,再过20年左右,农村的老龄人口将达到历史高峰,这一趋势在图1中反映的更加明显。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城市65岁以上的老人占城市总人口的6.30%,而农村的同一指标却是7.35%,已突破了国际社会通行的7%这一老龄化标准。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急速外流,使农村人口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断层局面,加剧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可见,农村人口的老龄化逐渐加重了对养老的需求。
有关资料表明,目前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具有老年人口规模巨大、老龄化发展迅速、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倒置显著、女性老年人口数量多于男性、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等六个主要特征。目前,城镇参保人数稳中有升,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21890万人,比2007年年底增加1753万人,加上机关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其参保人数总城镇总人口的50%以上。而农村参保人数近几年则徘徊不前,截止至2006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与2005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5442万人相比下降了1.25%,这一个数字,仅占农村总人口的7.28%。
从我国农村人口人分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可知,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是目前农村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新形势下,如何应对老龄化挑战,如何抓紧时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服务模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命题。
二、农村养老保险资金需求与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分析
为了达到分析的目的,可以做如下的几个假设:
第一,不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利率的影响以及地区差异等因素。
第二,中国人口的寿命没有发生很大大的变化,保持目前的寿命水平72岁(当然,由于经济、医疗等方面的原因,农村人口的平均寿命可能低于国家的总水平)。
第三,投保年龄男女没有差别,从20岁开始,退休年龄男女也相同,都为60岁。
1.农村基本养老待遇标准的目标模式分析
根据上述假设,我们来分析目前农村人口从20岁开始到60岁退养直至去世(注:假设按目前中国人口平均寿命72岁计算)各年龄段养老的总需求金额。
根据表2,可以看出在以后的40年的时间里,目前的农村人口从20岁到老各年龄段的养老费用在假定每人每月为60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等情况下,其需支付的总金额分别为44506.03亿元、59341.37亿元、74176.71亿元、10817.44亿元、148353.42亿元和222530.13亿元左右(平均支付年限如表所示),每年需积累的养老基金分别为1112.65亿元、1483.53亿元、1854.42亿元、2781.63亿元、3708.84亿元、5563.25亿元,即使以本表中最高额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金,与08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300670亿元相比,占比为1.85%,以1.85%的国内生产总值解决占比我国人口54.32%的农村人口养老问题,是非常划算的。
2.现实的养老需求分析
表2是在假设农村人口的平均寿命为72岁的情况下,20岁至74岁农村人口未来总的基本养老基金需求总额。但目前农村养老保障面临的最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是农村60岁以上人口的基本养老问题。表3为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分布情况,目前农村60岁以上总人口达10019.55万人左右,约占农村总人口的13.89%,这部分农村老年人口形成了农村养老保障现实的养老需求,他们基本上丧失或将要丧失劳动能力,国家对他们能否提供养老帮助关系到他们能否平安的度过晚年生活,以及享受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根据假设,如果这部分人口按照每人每月60元或100元的标准国家给与养老补助,则近几年将需要大约721.41亿元或1202.35亿元的资金需求。这部分人口可以说基本上都没有参加任何的养老保险,其养老基金的来源是当前面临的、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3.农村人口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分析
如何确定适当的农村人口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可以说关系到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健康发展,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人口收入水平、农民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水平以及地区差异等都是农村人口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的基本影响因素,养老金发放过多可能国家的财力跟不上,发放过少又可能影响老百姓参保的积极性。
结合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农村人口的基数比较大,目前如果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是对于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的现实养老问题,由于这部分人口基本上没有形成过任何的养老基金,他们的养老支出可能都得由国家负担,这样,每年形成的财政支出将达到3606亿元左右,如果与我国08年财政收入6万亿元的水平相比,约占其的比重为6.01%,这样财政的负担将会比较大。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现阶段我国农村人口都承包有一定的土地,每年在土地上也有一定的收入(年老时子女可代为耕种等),粮食问题基本可以自给自足,农村的物价也比较偏低等现实情况,因此养老金的标准以每月60~200元为宜,解决农村老年人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当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整体发展,农村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也可逐步有所提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提高到300元左右或者更高。
三、分年龄、分类型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资模式分析
(一)缴费年龄的确定直接影响养老基金的筹集,关系到农村养老制度建设的成败
缴费年龄直接决定着养老基金的归集,关系到农村基本养老制度的健康发展。目前各地区缴费年限的规定各不相同,以江苏省徐州地区为例,根据《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其参保范围和对象是: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生除外,下同)的务农农民,以及暂不具备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其他各类人员。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约为72岁,而农村人口由于生活、卫生以及医疗水平等条件的限制,其平均寿命与我国总体人口的寿命相比,还可能有所偏低。假设我国的农村人口的缴费年龄从20岁开始,按照每组的组中值平均年龄测算,到退休60岁为止,具体人口分组资料数据及各年龄段的平均缴费年限如下表所示。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我国农村人口的年龄结构分布很不均衡,中年以上的人口占有较大的比重,逐渐呈现老龄化的趋势,因此在确定其缴费标准时,可分年龄、分类型,再根据其对养老的不同需求实施不同的缴费标准。
(二)充分考虑农村社会的基本情况和财政的支付能力,分年龄、分类型确定农民的缴费标准与政府分担责任的大小
还是以江苏省徐州地区为例,根据《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务农农民缴费,原则上以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人为基数、缴费比例为15%,其中个人负担12%,县级财政负担3%。当然,徐州地区上述的缴费标准没有考虑农村人口的年龄和类型。根据上述标准,以2009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例(表5),每个农民每年需要缴纳430.4元,每月缴纳35.87元,以一个4口人家庭计算,每年每个农村家庭的保险费支出将接近1720元,这一数字虽然从相对数上来看并不是很大,但从绝对数看,对于大部分农村家庭来说是负担不起的,特别是对西部地区的农村家庭来说更是如此,而且我国农村地区人口的收入并不是很高(表5为近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年平均纯收入),因此在确定缴费水平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农村的基本情况来确定农民缴费的多少和政府分担责任的大小。
如果按照农村人口每人每月交纳10元钱费用,不考虑年龄和类型,缴费年龄从年龄20岁开始,以我国现阶段人口的平均寿命72岁计算,按照年金终值的计算方法,则四十年后的养老基金总值如下表所示。下表分别为按照月利率0.3%、0.4%、0.5%而计算得到的年金终值。
以上养老基金的计算是按照年金终值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到的,按照目前的资本收益率,这些资金如运用得当,年收益率保守估计达到4.8%左右,应该没有多大问题,根据这样的收益率计算得到的年金终值约为2.25万亿元左右,如果在农村人口达到退养的时候以每人每月按6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总体上资金缺口仍有18600亿元左右的缺口。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与地方政府如果对每个农村人口合计配套10~15元/月,则可以在目前的生活水平下,基本解决农村人口的基本养老问题。如果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农村人口每人每月各配套15元,则如果按照中间年收益率4.8%计算,40年后的基金总额可达到9万多亿元,这是比较保守的数字。假设农村人口的养老基金按照最低标准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将收支接衡;如果按最低标准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则将近有1万亿元的缺口,平均到每一年资金缺口为250亿元左右,以我国2008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300670亿元计算,只占其0.083%,可见,这一数字对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应该没有多大问题。
当然,考虑到具体情况,可根据农村人口不同的年龄和不同的阶层类型,按照其对养老的具体需求不同分别设计不同的养老费计收标准,来建立与完善农村的基本养老制度。
四、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为有效防止和杜绝社保基金被占用、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与国际社保基金立法现状相接轨,我国应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同时,尽快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和社保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通过制度化和法制化措施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并通过“增强政府职能,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与农村的扶贫制度、农业生产补贴结合起来,以养代扶,以养代补
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数千年来一直交纳的农业税,这对于我国的农业生产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解放,不仅如此,近年来,国家每年还拿出一定的财力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对农村的贫困人口进行扶贫。以2008年为例,2008年国家用于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总额达1028.6亿元,而且2009年对农村的补贴还将在2008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5955.5亿元的基础上,增长37.9%。但从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这部分的农业生产补贴其中很大一部分并不是很必要,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人口特别是壮年农村劳动力来说,这样平均到每个人头上的100多元钱,对于他们在壮年时期的生产和生活来说,影响与意义并不是很大;但如果将其转化成养老基金,存在其个人的养老账户上则意义巨大,一方面直接为其将来的养老奠定了基础,解决了其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可解决养老基金不足的问题。以壮养老、以养代扶、以养代补其实可行。
当然,如果农村人口生产生活中遇到了问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也可利用这部分资金对其进行融资、低息抵押贷款,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个系统工程,应与医疗保险制度结合起来,相互提供支持
农村养老制度建设应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没有医疗保障制度支持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非常脆弱的,否则仍有可能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的发生,达不到真正养老的目的。目前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在国家的大部分地区有效地建立起来,下一步应继续巩固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来保障农村基本养老制度建立与发展,使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彻底解决农村的养老与医疗问题。
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应及早进行,这样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能够让我国社会大部分人口的农村群众享受到社会进步的实惠。
(四)多渠道、多元化筹集农村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强化资金来源,使农村养老制度健康发展
除了上述所说的将部分农业生产补贴、农村扶贫款转化养老基金以外,还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确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有条件的地方集体可以补助,具体的缴费标准可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加以确定。
2.社会福利彩票等形式筹集资金。
3.社会捐款。国家可建立适当的农村养老基金专用账户,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以此来补充养老基金的不足。
4.可尽快征收遗产税,利用遗产税来促进我国养老制度建设,将遗产税转变为养老基金,达到以老养老的目的,增加社会的福利。
(五)对于农村现阶段的养老保险问题,应分别按照年龄分类别实施,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大多数农民不具有完全的缴费能力,集体力量也很有限,这意味着政府要在制度建立初期乃至更长的时间内承担更多的财政养老责任。对于55岁以上的老年农村人口,其养老问题可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政府负责;这部分责任包括为60岁以上无积累的老人提供保障的责任,为贫困人口,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贫困人口提供减免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金的责任等。
对于20~55岁农村人来说,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加大中央财政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农村养老保险涉及8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养老保险应充分考虑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本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最终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保障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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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9年国家财政政策[OL]..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口老龄化社会;缺口
1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现状分析
1.1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现状
随着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年轻劳动力人口急剧下降,同时生活水平与医疗水平的提高,使我国提早进入老龄化社会。这样随着退休人数的大幅度增加,与此同时,缴纳养老金费用的青壮年人数增加幅度赶不上退休人口增加幅度,这样就导致养老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间距越来越大。也使得我国养老金缺口正在逐步扩大,这将严重影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常有效的运行,必然产生诸多社会矛盾,影响我国社会的安定与和谐。(1)提前步入老龄化社会:我国人口基数大决定了我国青壮年人口在逐渐增加。通过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网站年度数据,关于“人口年龄结构”项目下15-64岁人口数量在2013年达到顶峰,随后青壮年人口数量开始急速下降,进入逐年减少的趋势。同时,国内外医术的频繁的交流使得我国的医疗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再加上生活质量水平的提升,使得我国人均寿命也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在上述因素的共同影响下,我国人口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青年人口数量所占比重呈现逐步下滑的趋势;老年人口占比却在逐步上升,使得我国提前步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22亿,占比为16.1%;预测至2025年,我国60岁以上老人将达到3亿,占比为21%,65岁以上老年人比例也将达到13.7%,接近深度老龄化社会。(2)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增大趋势:通过国家统计局关于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的统计数据相比较,可以看出在2010年到2014年这四年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要小于总收入,而且城镇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口数量显现的是逐年增加的趋势。但是在事实上,基本养老保险收入的增长额要明显小于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的增长额,这也都在不同的程度上说明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的越来越大的资金缺口。(见图1)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最主要原因,是制度上的不完善。目前,我国养老金取得的收入都被存入政府的账户,地方政府时常以其账户资金来弥补养老金支付的不足,“空账”由1997年出现了140亿元左右资金缺口,到2013年上升至26000亿元,并且截止到2016年“空账“超过了35000亿元,可见“空账”问题也变得日趋严重;但是,为了实现“老有所养,保障民生,稳定社会秩序”等社会目标,政府采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弥补,也是一种无奈的举措,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再加上收支体系的不完善让制度缺陷变得更加显而易见。
1.2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
(1)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险费率提高:人口老龄化一方面使得青壮年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比例在逐渐减少,这也使得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人数在逐年减少;而另一方面老年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比例在逐年增加,则青壮年为长辈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在逐渐增加,在一定程度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险费率提高的趋势。这样的结果,进一步增加缴纳保费的青壮年负担,在这种压力的驱使下,则必然出现拖缴、欠缴,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保费收入在逐渐减少。(2)面临日趋严重的支付压力:一方面,老年人人口增长数量呈现的趋势是逐年增加的,这也就意味着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需求人数在逐年上升,领取养老保险基金的队伍在渐渐扩大,则养老保险基金公司的资金支付必然存在压力。在2011年-2015年养老保险基金保费收入增加的幅度不足以支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增长幅度,也表明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着“收不抵支”的不良局面(见表1);而另一方面,人们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又在逐年的增加中,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在进一步的扩大当中。(3)劳动者的退休年龄的调整:随着老年人人口呈现逐年增加,但是对于劳动者的退休年龄的规定却没有出现相应的调整,这两者之间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矛盾。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增大,促使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在逐步的放大,伴随退休人数的增加,这些问题会进一步的恶化,导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持续延长,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良的影响。
2美日应对养老基金缺口的制度设置
2.1谨慎人规则和数量限制规则
谨慎人规则源自西方英美法系的国家,它更注重于受托人的行为过程。所谓的行为过程则是指受托人对于委托人委托的养老基金资产考虑的应该是最优的组合投资,而不是考虑如何进行投机的行为,相当于受托人是在处理自身所拥有的资产一样;而数量限制规则则是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它关注的焦点在于受托人的行为结果,对受托人投资项目的种类以及数量进行监管制度上面的限制,有效的保障委托人委托的养老保险基金资产。
2.2分权式的投资制度与监管机制设置
对于社会养老保障基金而言实行的是分权式的投资制度,使得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相分离、资产管理与负债管理相分离、社会养老保险账户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相分离。对其监管也采用了分权式的监管机制,即根据每个不同的监管权力而设立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分权监管,这样每个部门就根据自身的监管范围进行监管活动,可以使得监管力度达到最优状态,使得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活动更加的具有透明性、公开性和安全性的特点,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3制度的设置要基于本国国情
发达国家在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管理体制都比较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也趋于完善,拥有较好的自我监管能力,在监管原则选择上可以更好的适应谨慎人规则,而相比之下的发展中国家,由于金融市场不够成熟,也缺乏相对有效的机构监管体制,投资者的投机行为过于偏激等原因,监管原则中的谨慎人的规则显然就不适合于有这些缺陷的发展中国家。
3弥补养老基金缺口的建议
3.1从个人层面入手
(1)推出弹性的退休制度:对于现行的退休人员年龄的政策规定,在短时间内不会有太大的变动,这也意味着随着退休人员预期寿命的增加,将会使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在不断加大,面对一定时期不会改变的退休制度,会使得剩余的养老保险基金逐年减少,这样的结果将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在逐渐加大。所以对于退休制度的规定应该采用浮动或者有弹性的退休制度,这样可以使得在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同时还可以适当的减少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减轻了国家财政的经济负担。(2)结合退休者个人意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医疗水平也有了明显的提高,退休工作者中有些人即使到了老年人年龄的界限,但是身体状况依旧硬朗,应当给予这些老年人一定的选择权,即当退休者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采取询问征求意见的方式,选择继续工作或者退休,这样的举措可以让依然喜欢参与工作的退休者一次继续工作的机会,也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
3.2从政策层面入手
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依法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使养老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不再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农村养老保险缴费额可退还本人,也可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时建立个人账户。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积累总额÷[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比率(单位和个人)]折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最长不能超过五年,且不能超过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折算的年限只能计算为折算时之前的参保年限,而不能替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的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金额=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11%×折算年限
二、外地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外地参保人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市区的,应当在市区有工作单位或在**市区拥有住房落户的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并距法定退休年龄八年以上,转入后应当连续缴费满八年以上。
外省转入的参保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其在原地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低于本市相应年份的最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人员,应在转入时一并补缴其差额。
三、中断参保人员的处理。允许中断参加基本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将中断年限按补缴时当年的基数和比例全部补缴。中断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的当年应当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因病退休(退职)条件,办理退休(退职)的,应当是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到企业后的个人账户的处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到企业后,其个人账户按企业个人账户的规模转移,即96年、97年按个人缴费标准,98年以后按缴费基数的11%转移,其在1997年底前按规定未实行个人缴费的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152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从个人按规定缴费之日起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或外地调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未建个人账户的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
五、从军队转业、退伍军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账户的处理。从军队转业退伍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建个人账户的,其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军龄视作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152计算。今后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办理。
【关键词】 基本养老保险 全国统筹 博弈
1 概念界定和研究背景
1.1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以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规定、统一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为主线,实现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协调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全国统筹、基本养老保险技术全国统筹等层面。本文中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核心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统筹使用,其覆盖人群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者。 但全国统筹并不意味着所有省市都按照相同的标准缴费和计发,而是在全国统筹的条件下,在职职工仍按照实际工资水平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以参照当地社会职工工资的平均水平缴费,基础养老金仍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个人指数化工资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计发。
1.2 博弈论
博弈论是指研究个人或者组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和约束规则下,根据自己掌握的最大信息量,通过一定的竞争行为来使得自己的收益最大的过程博弈论是指某个人或组织,面对一定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从各自的行为或策略进行选择。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在当前实现全国统筹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各相关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过程。每个利益主体都会从自己的受益角度出发,为了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或者保持自己当前相对有利的地位,可能会做出一些行为,而这些行为肯定会在一定的程度上推动或者阻碍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在全国范围内的顺利实施,本文将主要从阻碍的角度来分析某些利益群体可能会阻碍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顺利实施,这些博弈行为包括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以及企业与政府的博弈。
1.3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在未来的20年,老年人口将成倍增长,这无疑会为国家财政带来相应的压力。面对这巨大的压力,我国进行了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并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尽管如此,但是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方面,仍在存在层次太低的问题,大部分地区只是省级统筹,甚至有些地区只是市级统筹,这无疑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地区不平衡发展。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根据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开始准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并且在2014年2月,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行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 我国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利益群体博弈
2.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渐成为了相对独立的利益体,中央政府放权给地方政府,给予他们更多的自,以调动地方政府自我建设的积极性,也会在需要的时候对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和补贴。中央政府追求的是全国福利效用最大化,地方政府追求的则是当地福利效用最大化。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方面一直处于动态的博弈过程,它是建立在地方政府利益双重性的基础上的,这一双重性将地方政府推进了两种境地,一是当中央政府在实现全国统筹作出的决策能使本地区总体收入效用增加时,地方政府会主动支持中央政府的决策;二是当中央在实现全国统筹作出的决策能使本地区总体收入效用或暂时受到损失时,地方政府会抵制中央政府所作出的决策。
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其中最关键的是全国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即由中央政府下的社会保障机构直接掌握基金的征收和支出,社保机构依照全国的基金使用情况将资金从养老负担轻的地区调剂部分基金到养老负担重的地区。很显然,这种行为会导致基金调出地区政府的不满意。此时,基金的调出不仅让他们感觉到自由裁量权的减少,也会减少当地的资金收入和使用。这时便有可能会出现政策执行过程中表面敷衍、漏报、假报基金数额的现象,这将会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的彻底执行带来一定的阻碍。
2.2 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改革开放后的经济体制改革,虽然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当地经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同时也使得各个地方政府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作为地方经济利益的代表,不同区域的地方政府的竞争意识逐渐增强,为了追求本地区的利益最大化,经常利用能制定地方政策的权利,构筑各种制度壁垒,出台保护本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数据可以发现,有些省份之间的养老保险基金差异额较大,发达地区的基金结余量远远高于欠发达地区。
从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数据中关于养老保险基金剩余情况中,可以看出发达地区剩余较多的养老基金,通过这些富足的资金,发达地区不仅可以提高当地劳动人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可以利用剩余的养老金支持其他的经济项目,拉动当地的经济增长。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上升就意味着要将基金在全国范围内调配,将资金由积累较多的地区调剂到资金缺乏的地区,同时也意味着富裕地区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下降,甚至可能会出现部分人群的养老金下降的现象,富足地区出于对本地区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必然阻扰这项政策的实施。
2.3 企业和个人的博弈
虽然大多数的企业都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处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之中,当前地方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偏低,企业缴费率偏高。由此产生企业负担往往较重,因此企业一般都按照最低工资的标准进行缴费,有些民营企业甚至会漏缴,以减轻企业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后,全国城市就业劳动者都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缴费率,这对某些企业来说可能导致其生产成本上升,生产利润降低,有些外企可能会减少投资,这对当地政府来说也是一种利润的损失,这种情况下,也可能会影响全国统筹政策实施的效果。
同时,个人也有自身的策略行为,由于人是无法准确的预测到自己的未来,而且大多情况下也不愿意将自己的利益让给别人。因此在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上会出现一些短视行为,如:对于发达地区或收入高的的个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能认为,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后,是用自己的钱养活别人,甚至有可能会导致自己的养老金的金额大打折扣,领取到的养老金大大低于以前的金额;大部分个人主要是依附于所在企业缴费,容易和企业产生合谋行为,向社会转嫁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责任,出现提前退休和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能性,减少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负担。
3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顺利实施的建议
3.1 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
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责任不仅有利于明确历史债务,发展可持续性新制度;而且也有利于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分明、财力平衡,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减少地方政府过于依赖中央政府养老金拨款的现象。因此,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责任的划分,实质上是要解决对基本养老保险历史债务责任认定落实、地方政府的财务依赖等问题,若中央与地方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划分不清将会严重阻碍全国统筹的实现。
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行政的方式,向地方政府下发合理的社会保险工作指标,因地制宜的对各个地方政府制定养老保险缴费指标和还款指标,但一定需要把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的标准分开;也可以通过与薪资或者职位挂钩的方式,来鼓励地方政府明确自己的债务,及时的解决养老保险旧债、烂债的问题。合理的划分职责,才可以有效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施。
3.2 建立垂直的养老保险机构管理体制
建立全国垂直管理的养老保险机构管理体制主要是因为,当地的社保机构往往会受到当地政府的影响,由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竞争,会使全国统筹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建立一个垂直的养老保险机构管理体制不仅可以减少地方政府的漏报、少报养老金的行为,也方便全国统筹方面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可以按照行政区域来划分建立全国统筹的养老保险垂直管理体系,做好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参保人的信息衔接,保证养老金的发放。
3.3 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基金监管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必然会出现一定的资金缺口,预算内的资金缺口可以由中央政府进行补贴,预算外的资金缺口则应该由地方政府自主解决。为了确保全国各个地区的养老金的足额按时发放,应该完善多渠道的筹资机制,可以通过增加基金投资渠道等多种方法弥补资金缺口。同时,也要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按时足额缴费,对企业的养老金缴费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审查,减少并杜绝企业的漏报、少报的行为。
4 结语
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关系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运行的重大问题,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已经有了一部分的政策支持,这对于其在全国的顺利实施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只有实现了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才会更加有利于劳动力在不同地区的流动,有利于减少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更加有利于我国全面、稳定的发展。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选择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这四个利益群体,并简单的分析他们会对该政策的执行可能会产生哪些阻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总之,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仍需要国家、政府和个人的努力和配合,彻底的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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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乡镇企业(含民营企业)及其从业的农业户籍人员;乡镇、村办企业及其从事人员;男年满18至45周岁,女年满18至40周岁,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待遇计发标准
鉴于我市乡镇企业(含民营企业)的发展状况及其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本着“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征缴,采取统帐结合方式。
1、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
总费率为28%,其中:参保企业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个人按8%缴纳个人帐户基金。
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的原则
参保企业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市社平工资的50%,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个人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市社平工资的50%,按8%的比例缴纳个人帐户基金。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市社平工资150%。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1、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按本办法参保并按规定正常缴费15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2、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上年本市社平工资×50%×20%,月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1/120。
参保人员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市社平工资0.3%的基础养老保险金。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满15年时停止缴费的,退休时按停缴前一年的市社平工资计算基本养老金。
3、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因病或因公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的,在计发退休金时,按每提前一年退休,减发2%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计发基础养老保险金。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也不再重新计发待遇。
4、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参保人个人帐户的全部本息。退休后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也可一次性领取其个人帐户余额的本息。
5、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按本市上年社平工资一个半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三、基金的征缴与管理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乡镇企业(含民营企业)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按照国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和个人进行登记、申报、缴费和建立个人帐户。
(二)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乡镇企业(含民营企业)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保证这项基金的安全。各级审计部门将此项基金纳入审计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三)参保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按银行一年期储蓄利率分段复利计息,本息计入参保人的个人帐户。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及时存入指定的国营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养老保险积累金只能购买国债,所得利息并入基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企业及个人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档案,为参保人建立个人帐户,按有关规定按时对企业进行年检,公布参保人个人帐户记录情况。
(六)无特殊情况,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持养老保险手册、身体证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其个人帐户本息方可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出国定居,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2、户口迁出本市的,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3、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本人不愿补缴的(补缴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
4、没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
(七)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衔接
1、参保人在本市内乡镇企业(含民营企业)间工作调动的,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转移个人帐户本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人在原单位缴费的实际年限同续保以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如参保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间断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人意见,暂时封存保留个人帐户,或一次退还个人帐户本息。
2、参保人户口迁出本市,新的户籍所在地能够接收其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其个人帐户本息转入接收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参保人员因户籍发生变化,应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转移个人帐户本息。其原缴费年限折半计算。经折算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退休时才能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5、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的审批,社保经办机构负责退休人员档案的管理。
四、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