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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3-05-29 17:59: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户籍管理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户籍管理规定

第1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借鉴外省、市户籍改革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农业户口、暂住户口、小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户口性质,实行一元制户口管理模式,统称为郑州居民户口。各县(市)、区的户口可以相互迁移,在当地派出所随时办理。

二、凡在我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外省市公民,凭房屋产权证明即可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迁郑户口。

三、凡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上文凭的毕业生,到郑州市人才中心存档后,凭毕业证即可办理迁郑户口。

四、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统筹金的人员,可办理迁郑户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理。凡符合办理条件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居民需办理变更姓名、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时,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之日起实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郑州户籍制度改革提速居民多享实惠人进了城,可办个港澳通行证之类的证件还得回原籍,这是许多在外地工作者的心头痛。7月20日,郑州市全面启动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切实解除落户籍的各种限制,让各类居民同享政府公共服务。

据统计,20xx年郑州市常住人口956.9万人,比户籍人口多149.23万人,如何让这一群体和当地人一样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同享公共服务便利?今后郑州将积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全面放开县城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区落户条件,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同时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动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公共卫生等服务;同时,在居住地享有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等便利。

郑州网约车细则敲定 驾驶员须有郑州户籍或居住证驾驶员:需要具有郑州市户籍或居住证

第2篇

一、实证分析

1.指标选取。城市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变迁过程,诸多因素对这一过程产生影响。陈洋等(2007)认为城市化进程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并且两者的关系日益密切。而经济的开放、外商直接投资等,同样也促使了人口的集聚和经济体制的[1]改革,带动了农村城市化过程。现有文献中关于城市化影响因素研究较成熟,归纳起来这些因素主要有: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总量、产业结构、交通状况、经济对外开放度以及政府政策和公共产品供给等。

2.模型构建。根据影响城市化发展的主要因素及选取的量化指标,构建江苏省城市化计量模型。模型分析的时间跨度为1978年至2012年,数据来源为各年份的《江苏统计年鉴》。其中,Z取rat_cit和rat_tow,即城市人口比率和城镇人口i比率;c为各变量的系数;gdp为地区生产总值;peop是地区i总人口数变量;ter_stru反映产业结构变量,包含第三产业的产值结构ter_pro和就业结构ter_emp;open是经济的开发程度的衡量,包含贸易总额变量trad和使用外商投资总额fdi变量;comm反映的是区域内交通状况变量,以公路通车里程指标测度;gov是政府能动性变量,包含城市公共产品供给和户籍制度两方面。城市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由城市公交车辆数量bus变量、城市公交营运线路长度busline变量、城市实有道路长citroad变量共同衡量。江苏在1998年和2002年颁发《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因此使用虚拟变量d1和d2捕捉户籍制度对城市化进程的影响。为降低和消除变量的异方差性,对除城市人口比率、城镇人口比率以及产业结构和虚拟变量的其他宏观变量取自然对数。在回归前为防止伪回归,需检验变量的平稳性。表1是对各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的结果,显示各变量均在5%的置信水平上一阶单整,表明可建立线性回归方程。表2是计量方程的回归结果。以城市人口比率rat_cit为被解释变量,a1模型中包含所有解释变量,a2为剔除不显著或显著性不高变量后的模型。同理,以城镇人口比率rat_tow为解释变量,b1中包含所有解释变量,b2为剔除不显著或显著性不高变量后的模型。

二、主要结论及解释

1.模型结果表明,江苏第三产业发展水平、进出口贸易、地区交通状况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对城市人口比率起着促进作用,而总人口数量抑制城市化进程。该结论与陈洋等[1,2](2007)、Krugman(1991)等研究结论较为一致。第三产业发展、进出口贸易增长能带来就业的增加、收入水平的提高,同时也给生产经营和生活提供更多产品和服务,使得城市的吸引力变强,加大城市对农村人口转移的拉力效应,城市化水平提高。交通网络发达,能减小劳动力、原材料、中间投入产品的流动难度,降低运输和通勤成本,加快了要素和产品向城市集中。另外,城市道路、城市交通状况的改善,使得原本城郊边远地区成为可居住、可生产经营的地区,城市生活、经济活动的范围拓展,提高了城市可承载的人口数量。控制其他变量,总人口与城市化水平负相关,但影响不显著。人口总量越多,需转移的农村人口越多,实现高阶段的城市化需要的时间越长,城市人口比率提高越缓慢。

2.国民生产总值及FDI对城市化水平的反作用效应。一般研究表明随着人均GDP水平的增长,城市化率趋于上升[3](HollisCheneryandMoisesSyrquin,1975)。本文在引入产业结构、交通以及城市基础建设等变量后,江苏的国民经济规模与城市化率呈现负相关,其原因在于江苏的产业选择和收入分配格局。第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主导了江苏经济的发展,但相对于服务业,第二产业资本密集程度高,劳动力需求相对较少,第二产业在GDP中所占份额越大,服务业比重越小,就业扩张的限制就愈强。因此,依靠以资本密集型产业带动的经济增长,并不能推进城市化进程。另外,占经济相当比重的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在带来国民生产总值增加的同时,也抬升了房价,提高了城镇、城市的生活、生产经营成本,抑制了城镇、城市潜在迁入个人和企业,或将一部分主体挤出城镇、城市范围。国内大多数研究(陆铭等,2004)证明FDI对城市化有着[4]促进作用。但本文结果显示FDI对江苏城市化有抑制作用。相对于本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技术、资本要素的密集度高,劳动力需求相对较低,在市场份额一定条件下FDI增加势必挤出劳动要素。因此,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FDI在经济中所占的份额越大,相对降低劳动力需求作用就越明显,对城市化的抑制效应也就越显著。

3.户籍管理政策取向不同,对城市化进程的作用也不同。1998年江苏出台《江苏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提出“实际居住在城镇建成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生活来源的非城镇常住户口公民”在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下可以转为常住户口。该文件在给一部分人“放行”的同时,也对大多数的流动人口设立了进入门槛。加上当时的人口管理和城镇相关配套远未成熟,对人口迁移的促进作用不明显。2002年江苏省提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打破城乡分割户籍管理二元结构,下放户口审批权限,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体制。因此,在准迁范围和入户条件上有了显著的放宽,尤其在投资和人才引进上,给予了较大的优惠政策。对于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具体准入条件上,文件规定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一定程度上给地市级政府调控城市规模法律支持。模型也证实了这点,虚拟变量d2系数表明2002年户籍改革对城镇人口比率的提升效果高于城市人口比率。

4.城镇人口比率受政府因素影响较大,而城市人口比率受市场机制影响更明显模型b2中政府对公路网络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极大的促进了人口向城镇转移,而模型a2中决定城市人口比率的主导因素是经济规模、第三产业发展水平以及进出口贸易额。

三、启示

第3篇

2013年3月21日一大早,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王村100多位村民包了大巴车,从村里赶到江东法院,按他们的说法,当天审理的一起案子,让他们都很气愤。

这起案子原告有三个:陈廉功,60岁,上王村村民,在上王村拥有私宅;陈廉功的妻子赖晓熙,39岁,鄞州人;还有赖晓熙10岁的女儿陈潇潇。三人的是宁波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下简称“高新区公安局”)。三人为何状告公安局?村民们为何包车围观法官判案?事情要从陈廉功家一连串的离婚结婚说起。

原本是公媳转眼结夫妻

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王村,位于宁波市高新区和北仑区的交界处,比邻东部新城。这个上百年都没什么大变化的古老村庄,因为去年7月公布了土地征用公告,村民户口变得炙手可热起来。

面对拆迁可能带来的巨大财富。每个人都蠢蠢欲动。特别是去年年中,上王村召开了几次村民会议,公布了拆迁政策。60岁的陈廉功和家人有点闷闷不乐。上世纪70年代,陈廉功和前妻王原平“结婚”(因当时婚姻登记制度尚不完备,两人形成事实婚姻,未登记),后生下一个儿子陈小春。2003年,陈小春和赖晓熙结婚,生下女儿陈潇潇。陈廉功自己是上王村农民户口,但他妻子王原平却是知青下乡,在知青返乡时,将户口迁出,成了非农户口。当时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吃香,儿子陈小春也是城镇居民户口。只有儿媳妇赖晓熙是宁波农民户口,但她并不是上王村人。孙女陈潇潇的户口跟着母亲,也不是上王村人。只有一名本村农业户口的陈家,分得的拆迁款,显然要比同村大部分村民都少。

思虑了一阵,陈家做了一个决定。

2012年七八月间,儿子陈小春先和妻子赖晓熙办了离婚手续。同年9月17日,陈廉功也与老伴离婚。

4天后,2012年9月21日,陈廉功和赖晓熙,也就是原先的公公和儿媳妇,登记结婚。赖晓熙8岁的女儿陈潇潇,则由赖晓熙监护。

再婚的当天,陈廉功向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要以“夫妻投靠”的名义,办理儿媳赖晓熙和孙女陈潇潇的户籍迁移,将二人户口迁入上王村。

工作人员告诉他,要迁户口,还必须取得上王村村委会的同意,退回了他的材料。陈廉功于是向上王村村委会要求出证明,但村委会认为陈廉功、赖晓熙结婚目的特殊,拒绝了他的要求。村民们对陈家意见也很大。这份同意迁入户口的证明材料,上王村村委会不敢开。

公媳变夫妻引发小村“地震”

公媳突然变夫妻,陈家人的行为在上王村引起了不小震动,在村民看来,这是典型的假结婚。有村民说,在登记结婚后,陈廉功和赖晓熙都是和原来的配偶居住在一起。

村民说,赖晓熙母女的户口如果跟着陈廉功迁进上王村,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去年,上王村村民每人拿到村里分红4.8万元,以后可能还有增加,而且上王村以后要拆迁,一户人家突然多了两个人,能分到的补偿款自然会增加。

“村里上千村民都盯着呢。”上王村的村支书周永跃说,这个口子一开,整个村子就乱套了。

周永跃说,陈家一旦迁入两个农业户口,粗略估算,他们家的拆迁安置费就要多分100多万。

此外,拥有上王村的农业户口,意味着同时还是上王村的经济合作社社员,每年都有分红。

“去年是4.8万元,今年有6万元。只要经济合作社还在,分红就会年年持续下去。”

但蛋糕只有那么大,村里资产是固定的,陈家多分了,就意味着其他村民要少分。村里几乎没有村民同意这事,“何况,明眼人都看得出,他们是公公儿媳假结婚,太违背伦理了。如果开了这个口子,每户家庭都效仿,这不乱套了么?”周永跃说。

事情也的确如周永跃所料。陈廉功向高新区公安局分局申请迁户的消息在村里传开后,大家都死盯着陈家的风吹草动。到公安分局反映情况的村民也络绎不绝。“他们是假结婚,公公和婆婆还住在一起,儿子和媳妇也没有分开过,和离婚之前没有变化。”

反映的人多了,去年10月23日,陈廉功不得不到梅墟派出所做了一份调查笔录。笔录中有以下文字:

“我与赖晓熙结婚,按照国家政策,赖晓熙和我孙女陈潇潇的户口就可以随我迁入上王村”;

“我和赖晓熙结婚了,其实我也是没有办法”;

“是政策逼迫我这么做的”。

户口不给迁公媳联手状告公安

村里不肯开证明,公安机关没法落实赖晓熙和陈潇潇的户口。

几次协商无果后,2013年1月4日,陈廉功和赖晓熙、陈潇潇聘请律师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把高新区公安局到江东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高新区公安局不作为违法。

1月22日,江东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陈廉功方认为,他们申请户籍迁移符合法律规定,高新区公安局理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他们迟迟不给迁,属于行政不作为。

高新区公安局分局庭上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及《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一大条第三小点的规定,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陈廉功等3人在申请户籍迁移时,未出具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盖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全。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他们依法告知了3人需要补充材料,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所谓的行政不作为。

高新区公安局同时表示,陈廉功和赖晓熙的婚姻并不真实,两人原是公公与儿媳关系,情况特殊,登记结婚后,陈廉功仍与前妻在上王村生活,赖晓熙仍与前夫在鄞州古林生活,没有任何变化。两人利用假结婚的方式达到迁移赖晓熙和陈潇潇户籍的目的,这与婚姻的初衷完全相悖,是难以为社会大众接受的行为。如果这种情况下准许他们户籍迁移,就是默许和纵容这种行为,跟法律的宗旨不符,也是对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和公共利益的损害。

在庭上,高新区公安局还出示了一份此前对陈廉功做的调查笔录,从笔录看,陈廉功本人也承认,自己和原儿媳结婚另有原因。

“我与赖晓熙结婚,按照国家政策赖晓熙与我孙女陈潇潇的户口就可以随我迁入上王村,所以我和赖晓熙结婚了,其实我也是没有办法,是政策“逼迫”我这么做的”。

陈廉功方的律师则认为:“无论是登记结婚还是申请户口迁移,我的当事人没有做任何违法违规的事,现在高新区公安局以村委会不出证明为理由,不同意给赖晓熙母女迁户口,是在逃避职责,法律虽然规定村民迁户口要村委会出证明,但毕竟公安机关才是户籍管理机关,村委会不出证明,他们也可以直接去调查了解。”

法庭当庭没有作出判决,庭审后,法庭宣布休庭。

有人问及如何看待公媳变夫妻所涉及的道德伦理问题,律师表示:“道德问题见仁见智,我不做评论。”

也有人认为,这样两个人既然登记了,就是合法的夫妻,和正常人的夫妻关系没什么两样,那公安为什么不给迁户口呢?这种作法是否不作为呢?

法院判决公安“不给迁”不违法

3月21日是法院宣判的日子,陈廉功家人没有出庭,全权委托给了律师,高新区公安局也委托律师出庭。上王村100多位村民提前包好了大巴车赶来旁听。

一位80多岁的老奶奶说:“如果可以像他们这样做,那婆婆和女婿也好结婚了,这不就是嘛?村委会不给他们开证明是对的,我们村民没一个同意的,今天特地来看看法院怎么判,要是他们赢了,那说难听点,我们上王村、别的拆迁的村都好去模仿了,社会不是乱套了?”

一位村民则说:“如果公公和媳妇结婚后就能多分钱,那我也跟我老婆离!”

另一位村民说,“我们可不是原告亲友团,肯定不支持这样的做法!如果大家都像他们这么做,那岂不是要乱套了!”

村民们认为,作为媳妇的赖晓熙,愿意放下面子,与自己的公公结婚,实际上是冲着金钱而去的。

“如果法院判决下来,公公和媳妇这样的做法也能成的话,那接下去将会有更多的村民去效仿,整个村子就要乱套了。”上王村村主任张凯龙说,村民们都很在乎个人经济利益,但是大家还不至于想出这么雷人的方法来索要集体经济分红。

一些村民告诉记者,这件事情村民们意见很大,甚至有村民主动到公安机关做了笔录。“他们既然离婚了,公婆还住一起,儿媳也住一起,这算什么行为?”村民黄女士说。

上午9点,法官准时敲响法槌开庭进行了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高新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收到陈廉功方的申请后做了口头答复,要求其提供上王村村委会的同意户籍迁移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以及参考《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一“关于登记范围”第3点即“为群众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开具证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工作人员已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并告知其应取得村民委员会证明,程序上并无不当,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诉讼费50元由陈廉功方承担。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杨维松法官点评:

虚构婚姻事实以获取金钱利益的行为明显违公序良俗,如若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使得传统道德逐步沦丧。如本案原告陈廉功与赖晓熙原是公公与儿媳的关系,却因受利益的驱动,分别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因其不属于禁止婚姻登记或婚姻无效的情形,民政部门给其颁发了结婚登记。虽然其领到了合法的结婚登记证书,但该行为出于非法的目的,同时事实上仍保留着与原配偶的“事实婚姻”,应当说,原告的该种行为是对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肆意践踏,是一种不能容忍的行为。

陈廉功和赖晓熙结婚虽然看起来符合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但却可能构成诈骗罪从而被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虚构婚姻事实从而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等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4篇

精选员工宿舍安全责任书一

为加强员工宿舍的管理,维护安全、整洁、卫生、文明的生活环境,保证宿舍各项设施正常使用,员工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特制订员工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书如下:

一、 安全自控管理:

1.员工住宿需服从宿管员管理和监督,严禁私自换床位。

2.使用电视、收音机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室内外不得吵架、大声喧哗或影响他人休息。

3.辞退人员未经批准禁止入员工宿舍;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员或擅自在宿舍内接待异性。

4.贵重物品应自行保管,违反规定放入室内而致丢失者责任自负。

5.不得在墙壁、橱柜、门窗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挂物品。

6.废物、垃圾等应集中倾倒在指定场所。

7.房间清洁由员工轮流无责;出入房间随手关门,注意提防盗贼。

8.住宿人员应节约用水、用电,不许长明灯、长流水、做到人走灯灭,设施自然损坏要及时报修。

9.不得在宿舍内聚餐、喝酒、赌博、打麻将或从事其他不健康活动。

10.住宿人员轮流值班,负责公共地区的清洁,水、电、门窗等的安全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

11.住宿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暂住证。

12.员工宿舍合理使用及维护宿舍各项设施,不得损坏,因个人原因损失者按原价赔偿。

二、 消防安全管理:

1.住宿人员应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对人员密集场所做到整体防控;员工应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2.室内禁止明火烧煮、烹饪或私自配电线及装接电器。

3.宿舍内严禁吸烟;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违禁物品。

4.员工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插座。

5.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水壶及各种易燃器具、交流电器用具。

6.禁止在员工宿舍范围内燃放烟花鞭炮。

精选员工宿舍安全责任书二

为加强地下室房间的安全管理,特制定《员工宿舍安全使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地下室房间用于住宿使用,使用人为该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房间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房间安全管理责任人必须遵守《员工宿舍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所属管理处和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管理处有权直接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三、随时对房间内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毒、防事故的安全工作。节约用电,严禁启用明火、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电热棒等及功率大于500W的电器,不私接乱拉电源。

四、严禁外来人员在房间内逗留或留宿。

五、房间安全管理责任人要本着负责的态度,做好房间内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告之所属管理处。

第5篇

关键词:妇女权益;家庭暴力;征地补偿款;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8-0132-02

一、赤峰地区妇女权益受到的侵权和表现

(一)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人身权利

家庭暴力是我国从古至今沿袭下来的对妇女侵权的一种形式,在家庭生活中,一直以来的男子汉大丈夫的男权思想在中国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妇女在家庭只能听从丈夫的分配,没有话语权,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妇女亦要求提高家庭地位,这时家庭暴力会随之而来,如某女同志,因和丈夫有不同的意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六个月内,两次受到家暴,第一次造成耳膜穿孔,第二次被丈夫用菜刀砍伤左肩。而赤峰地区目前的家庭暴力,除受传统“男尊女卑”的夫权观念影响外,还有因婚外情,包二奶等,妻子不同意离婚等招致丈夫的暴力伤害。另有因“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妻子因生育女孩而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

(二)妇女征地补偿款得不到发放,受到侵权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即耕地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而随着国家政府各种建设的进行,存在着土地被征用的情况,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被征用后应给承包方相应的补偿,而赤峰地区土地补偿对妇女同志而言,存在着以下几种侵权:

1.出嫁之前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由于受旧观念的影响,“女儿是外姓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的水”,在农村,妇女在家庭处于依附地位,在赤峰某些地区,宅基地的取得按家庭成员中男孩来统计取得,同时其出嫁后在娘家不再享有相关的土地权益,婚前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补偿款更是无法获得。

2.丧偶妇女土地补偿款受到侵害

我国只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由于农村村民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受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妇女权益得不到较好的维护,当妇女丧偶后,丈夫的家人即把其视为外人,所有权益都不会更大给予丧偶妇女,耕地补偿款相比其他权益而言,妇女这一权益在赤峰地区受到侵害更为明显。

3.妇女离婚后,土地权利受到侵害

在赤峰部分农村,妇女离婚后往往会搬离丈夫家生活,这时其所承包的土地依然存在,当土地被征用后,发放土地补偿金时,离婚后的妇女因人不在本集体组织生活,征地补偿金得不到应有取得。

(三)离婚后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不断变化

随着人们对婚姻态度的变化,我国目前离婚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妇女作为弱势群体,离婚后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就赤峰地区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离婚后,妇女承包的土地被强制收回

如前所述,妇女在离婚后,往往会搬离丈夫家,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发包的耕地,离婚后妇女户口迁出,但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其原所承包的土地不得收回。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赤峰市妇联收到的投诉电话和接待的当事人中,有较多的妇女在离婚后,其所承包的土地被非法强制收回,从而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

2.妇女离婚再婚后,其对孩子的探视权、抚养权难以得到保障

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是一个较大的问题,在妇女地位较为低下的当今,婚姻法中对于婚前财产的规定导致离婚时,女方基本无任何财产,这时男女就会以女方无力抚养孩子作为前提,拿到对孩子的扶养、监护权,日后女方要探望孩子时,男方基本不会同意,而在女方离婚后,有些孩子在母亲离婚时归父亲扶养,几年之后,父亲不尽扶养义务时,孩子又会寻到母亲,这时继父很难接受继子,因妇女家庭地位低,这时母亲行使抚养权时会受到丈夫的阻挠,身心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3.离婚后妇女户口难以解决

在我国,妇女结婚后,户口都会迁入到丈夫家,离婚后,户口想迁出时,但会受到前夫家庭对户口本的控制的影响,不给予配合,这时妇女想迁出户口就很难实现,而公安机关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介入,所以这时妇女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二、赤峰地区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妇女权益在诸多方面受到侵害,分析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赤峰地区近几年城乡不断发展建设,赤峰自2000年以来,城市不断进行发展,新城区的建设,高速公路的修建,各种工业园区的投资建设导致耕地不断的被征收,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针对于农村村民而言是一种不菲的收益,由于受传统重男轻女观念、从夫居的社会习俗、还有违背法律的村规民约的深刻影响,农村妇女从中的很多应得权益被剥夺。

(二)婚姻法针对个人财产的规定,导致妇女离婚后无可享有的财产

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改后,针对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存续期的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在赤峰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妇女结婚往往以男方有房有车为前提,部分女同志结婚后便不再出去工作,以养育孩子和照顾家庭为主。而夫妻共有财产又以婚前男方财产为主,所以当离婚发生时,女同志能得到的财产微乎其微。这时,妇女因经济条件不好,很难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从而使抚养权受到侵害。

(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导致妇女权益受到侵害

离婚后,妇女需要把自己的户口迁出,然而户口的迁出需要拿户口本去办理,可因离婚,前夫与其矛盾不可调和,这时前夫根本不会配合,故意刁难或找各种借口,迟迟不愿把户口本交付给她,这时妇女的户口问题就很难得到解决,同时与户口相关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四)赤峰地区农村妇女受教育水平低,极大影响其在家庭中地位

由于传统思想和教育水平的影响,赤峰地区农村妇女大部分还存在“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在家庭中依附意识较强,往往在家庭中处于依附、从属地位,从而缺乏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导致农村妇女对自身认识、自身权益的维护、自己的经济状况,在与丈夫发生矛盾时,谈判能力不强,自身权益受到伤害不知道如何合理、合法的去争取和维护。

三、改善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措施

(一)妇联加大宣传力度

妇联组织是妇女同志的坚强后盾,在赤峰地区,赤峰市妇联虽然建立了妇女儿童权益维权工作室,组织了大批志愿者为妇女儿童维权,在日常工作中,妇联会组织部分专家、学者不定期到部分社区、街道进行妇女权益的维权宣传,宣讲相关法律知识,但覆盖面较小,广大农村地区基本上不组织此类活动。而实际中,赤峰地区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往往发生在农村,这就要求妇联在进行妇女权益保护宣传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大覆盖区域,不但在城市组织,更应该在农村组织,尤其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委会成员而言,更应组织他们进行系统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从而遏制或减少侵害妇女权益事件的发生。

(二)基层组织应该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文化知识、法律维权意识的培训,努力提高农村妇女的自身素质

基层组织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农村妇女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科学文化知识培训、学习,同时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提高妇女同志的文化修养,增强其独立自主意识,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家庭和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同时通过丰富其业余文化生活,如在村委会创建图书阅览室,创办法律大讲堂,组织文艺演出队等。基层组织应把妇女同志组织起来,参加有意义的文化活动,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增强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

(三)改变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目前户籍管理脱离不开户口本,许多妇女同志在离婚后因拿到户口本而无法迁出户口。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允许其凭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办理户口迁出事宜。

第6篇

关键词 “三证合一” 税源管理 漏征漏管

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2014年3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同时2015年10月起全国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不可否认,“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效堵塞了税收征管的漏洞,有利于强化户籍管理,同时打破了部门各自管理的界限,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前台压力、有利于征管工作的重心转向后台服务。与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在推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新增纳税户大量增加,营改增全面推进,“人少户多”的矛盾更加突出,税收管理风险不断增加,税源后续管理困难增多,税务机关如何适应变革带来的影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税源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税源质量降低

改革后新增登记户数虽快速增长,但很多新增登记户无实际经营场所,也未开展经营活动,基本是空壳企业;或有些登记户办理完“三证合一”证照后并未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基本属于“无效户”;或虽有生产经营,但往往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正常核算收入和成本,不能按期申报或长期零申报;新增登记户中非正常户和注销户数量也在增加,新增税源总体质量不高。

(二)税源监管难度加大

改革后“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一人多照”情况的涌现为税源监控带来难度。纳税人注册的随意性,经营地与注册地不符、联系方式不全等现象,导致税源管理部门在管户多、任务重,以及当前的“营改增”工作量大的情况下,难以进行调查核实,补录采集涉税信息。尤其对一些办证户地址不明或假地址而无法查找,只能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导致“非正常户”也随之增多。这些“非正常户”因欠税或发票虚开等行为发生后,往往一走了之,对发票管理和税款流失是一个很大隐患。

(三)漏征漏管户增多

新登记户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对其进行税种核定。一部分虽不需要领用发票但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正常户不履行按期申报的义务,成为漏征漏管户。

(四)发票管理问题严重

“三证合一”后,一是出现纳税人多头注册公司,利用小微企业的优惠条件虚开发票,逃避税款的新趋势;二是出现一些以申请项目、套取国家资金的空挂户、开票后不申报走逃户屡有发生,存在极大的税收管理风险;三是纳税人注册的随意性,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在经营地进行有效监管,对可能存在的违规套购发票现象监管难度增大。此外在申领发票、发票增量等环节都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办理,但是他们是无法核实企业真实的经营规模、购销情况,加剧了发票管理的风险。

(五)信息管税难度加大

一是基础登记信息不完善。工商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的范围与税务机关要求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工商部门对股东信息、投资比例、总机构信息等数据录入要求不高,信息不全,且出现基础登记信息失真、涉税信息不准、不全等问题,影响后续税源管理工作。二是二次采集涉税信息难度加大。由于纳税人在工商登记的基础信息不准或不实,税务人员很难找到企业法人,补充采集涉税信息都成了问题。三是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受信息化程度的影响,纳税人信息难以实时传递与共享,深化信息管税面临新的挑战。

三、加强对改革后税源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为了“让新登记企业活下来、活得好”,针对改革后带来税源管理方面的新变化,税务机关应积极应对,创新管理方式,强化信息管税,不断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减少税收流失。

(一)完善岗责体系,强化税法遵从

改革后税源管理工作重心由日常管理向实地巡查转移。这就需要完善后续管理规定。例如,调查巡查管理规定、后续涉税事项告知办法、登记事项变更管理规定、登记注销管理办法、非正常户认定及管理制度等,加强对新登记企业监管。一是定期清理户籍信息。将长期未申报、未经营、零申报企业筛选出来,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户制作《零申报户籍册》,并开展纳税辅导,对构成逃税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移交稽查处理,对虚开后走逃的企业、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及时认定为非正常户处理。二是完善调查、巡查制度,加强“无效户”管理。督促达到经营规模的正常经营户按时申报,及时办理涉税事项,减少漏征漏管户。三是建立办税事项事后核查制度。对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购票后未申报的新登记企业适时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降低执法风险。

(二)分类严查细管,加强发票管理

细化发票领购、使用、验旧各环节的管理,加强发票开具的后续管理,对开票金额与其经营情况、申报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切实对违法违章使用发票行为及时查处。一是针对多头户和小微企业,不定期地进行发票检查,抽查纳税人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发票。二是对于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经营人员的“三无”空壳公司进行动态监控和清查,防范虚开发票。三是细化发票风险管理。在领票环节,要求由领票人员到场办理;在申请临时发票增版增量环节,严格按文件规定把关;并加大对接收虚抵进项税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阻止虚开发票的不法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信息管税,切实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

第一,强化信息数据入口管理。首先加强登记入口基础信息的审核和比对,增强信息的准确性。例如,增加对身份、地址、通讯等真实性的信息监控。其次工商建立提醒机制,提醒办证后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及时补充信息,以提高信息补充的及时性,防止漏征漏管。

第二,强化登记信息后续审查。要加强与工商数据之间的比对,减少信息传递中的失误,对联系人、联系方式不准确、注册地址模糊及经营范围广的企业开展实地核查,补充基础信息,做好税种认定。

第三,完善数据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及时更新纳税人基础信息,做好相关信息的整合补充和修正。扩展信息共享范围,建议建立统一的“三证合一”登记信息补录联合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及时共享。强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协税护税职责,形成协税护税网络,有效提高改革新形势下纳税人遵从度,提升征管质效。

(作者单位为广西税务干部学校)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S].税总函〔2015〕482号.

第7篇

一、出租屋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分析

1、出租房大多属于市民的闲置房,部分房子建造年代较久,个别甚至是危房,房屋的承重结构和屋面大多以木质为主,耐火等级较低,一旦发生火灾,蔓延速度快,且这些建筑经常成片相连。加之这些房屋所处地区的消防设施和水源不充足,火灾发生后水源和道路交通成了控制和扑灭火灾的最大障碍。

2、出租人漠视消防安全责任。许多出租人对出租房进行改造时,根本不考虑房屋的装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大量采用可燃材料装修,增加了火灾的负荷。承租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往往只注重房子的租金、地段、面积以及家具设施,而不考虑房屋的灭火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他们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防火安全意识不足,火灾发生后疏散逃生能力差。这是出租户当中发生火灾导致人员伤亡的一个重要因素。不仅如此,租住户为了节约开支,还经常将液化气罐及炉灶等放置室内,采用明火煮饭煮菜,使一间房子既当厨房又当卧室。

3、电器线路敷设不规范。出租户内的电器线路设置不规范,电器线路比较陈旧,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这些经常会造成短路、超负荷等情况从而直接导致发生火灾。

4、出租户大部分未能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缺乏初起火灾的自救能力。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比较少,且防盗的设施安装比较到位,防盗门窗、铁栏栅等成了火灾发生后人员疏散的最大障碍。

5、很多出租屋里设置家庭式小作坊,各种电器设备和明火为火灾事故埋下了祸根。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是某一个单方面的原因所导致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变化带来的一个新的问题,也是城市发展和文明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由于出租房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小,人员伤亡基本在十人以下,造成的社会影响面小,政府和消防机构在近几年的消防工作重点是在公众聚集场所和危险物品上。但随着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在消防机构的严密监控和业主的重视下,消防安全环境得到了很好的改善,近两年发生在公众聚集场所和危险物品上的重特大火灾的数量正在大量减少。社会关注的消防安全焦点和我们消防机构的工作重点也正在向居民和出租屋上转移。

二、隐患整治对策

出租屋的大量存在,它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衍生物。同时也给我们的消防安全工作也提出了考验。下面,笔者试就如何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如何充分贯彻落实部局关于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谈几点建议:

1、做好政府的参谋,加强城镇的消防规划,加大对老城区改造的力度,把那些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耐火等级低的老式居民区从城市中消除出去。对于一时难以落实改造的老城区,要加强对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的改造和建设,确保火灾发生后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2、加强社会面消防安全宣传,使我们出租户乃至每一个公民掌握一些基本的消防安全方面的自防自救知识。各级政府和消防机构当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画册等,!各种媒体做好消防知识的宣传。可通过居(村)委、派出所等基层工作单位通过上门的形式,发传单、贴画册等形式进行基本的自防自救技能的宣传,使我们的出租人以及承租者对消防安全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也可通过附近的学校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弟进行宣传教育。做好消防知识的宣传,使我们的群众掌握一些基本的自防自救知识和技能,这样的防火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同时也是一个事半功倍的工作。

3、充分发挥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目前各地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都在稳步推进中,大部分地区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和制度来保障派出所的消防工作。其中居民的防火监督检查、宣传、服务是派出所的一项重要消防工作,同时《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也明确了派出所对出租屋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我们可以通过户籍管理工作,通过对出租屋的监督工作,在租赁关系发生之前,通过对房屋消防安全状况的审核,以简易审核的形式对出租屋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器线路以及用火器材进行审核和验收,督促出租户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对于不能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进行租赁。同时民警在平时下地区工作的同时,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隐患的整改。

第8篇

1.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法理分析

1.1学生的权利、义务

高校虽然有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的权利,但学生也有参与制定高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权利;对于高校的一些处罚行为(比如涉及学籍处分等),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学生还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比如人格尊严、生命健康、语言自由、通信自由等)。同时,学生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的义务。

1.2高校的权利、义务

高校学生在高校接受教育,高校有管理学生的权利。倘若学生违反了高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到已经危害到了同学、老师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甚至情节恶劣到达到犯罪程度时,高校就可以根据我国《教育法》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犯错学生进行警告、学分处置、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相应处罚。同时,高校在新生入学后,有义务让新生学习、理解、领悟学校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最终明确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

1.3高校与学生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在学关系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高校对学生实行安全管理,双方产生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是构成在学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学生有严格遵守高校规章制度的义务;高校涉及到学生的基本、重大权益时,要以法律、正当程序和司法救济为管理原则;高校对犯错学生进行处罚,犯错学生有校内诉讼、校外行政诉讼的权利;在教育方面,高校与学生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而学生除了受高校管理和教育外,两者之间还存在一种属于日常管理的关系。例如,学生在高校餐厅内吃饭、在高校超市内购物等都不是受管理者、受教育者的身份,那么双方之间就是平等的关系。

1.4政府与学生、高校间存在的关系

我国各高校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相关政府部门起到监督的作用。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可以采取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相应方式对高校实施监管权,以此来保障各高校工作的安全顺利开展。而高校则有积极响应政府监管的义务。例如,消防部门有权利对各高校的校园消防安全状况实行检查指导;高校的行政主体驻校派出所,有对学生实行户籍管理、日常治安管理等权利;倘若学生违反高校安全管理规定或触犯国家法律时,驻校派出所有对犯错学生进行相应处罚的权利。

2.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建构

2.1高校必须构建完善的设备安全和教育安全制度

我国各高校的教学目的是为了完善学生的人格发展和个人发展。学生会作为校园内的安全管理机构,由它所组织开展的一些诸如趣味活动、体育运动、其他教研类的活动等,都有较为明显的学校色彩,倘若学生在参加这些活动时,造成受伤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就要追究高校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若此类型的安全事故是由学生来承担责任和后果,对学生而言则是不公平的,也给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加之发生事故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当然也不能片面的一概而论,而要结合实际的事故。倘若是事故学生自身责任,高校可以做出最低的补贴;倘若是其他学生的责任,那么就可以让第三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各高校还要随时、定期对各项课外活动设施实行安全检查;在组织、开展活动时,要加强对安全措施的检查、安全问题的预防等。倘若举行大型的校园球类比赛,务必要有校医在比赛现场,以防备学生受伤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高校在体育馆、游泳馆等校内公共设备的开放时间,一定要安排值班人员,防患于未然。2.2高校必须建立完善的校园保卫制度

在我国的各大高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就是保卫室和学生处。因此,各高校可以由学生处、保卫室组织开展学生学习本校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注重对学生进行治安、自然灾害的相关教育,比如可以对学生进行火灾等自然灾害逃生方法的教育。近几年来,国内国外屡屡发生校园安全危害事件,这就为各高校的安全发出了警报,也将各高校存在的不足表现的更为直观:各高校的园内警力明显不足;驻校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不符合高校实际的安全需求;高校保卫室缺乏相应的执法权力,不能及时打击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造成了高校的安全隐患。首先,要增强我国各高校的校内警力,比如可以在校内设立公安小分队等。其次,对高校警务室和保卫室的职责能清楚的进行区分。警务室享有执法权,对违反校园规定的行为能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进行打击和处罚;保卫室负责校园的安全教育工作、排除园内的安全隐患。

2.3高校必须建构完善的校园交通、卫生安全制度

我国高校的开放特性,使得公交车辆、外访车辆日益增加,迫切需要各高校对校园交通制定有效的安全制度。各高校的保卫室、警卫室要实行联合管理,规范校园内的行驶车辆,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校园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等相应规定。与此同时,各高校在食品、药品、医疗等方面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杜绝使用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学校和政府部门要严加监督,以此保障校园卫生安全。

第9篇

为强化税源管理,完善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税源监控工作

税源监控是一项通过对涉税经济活动和行为中有关信息和数据的掌握,全面了解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规范涉税行为,为税收收入的组织管理和税收政策提供决策支持的税收管理活动。税源监控是与税收管理各项内容均密切相关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它贯穿于税款征缴入库的各个环节,是政策调整和税制建设的信息源,是规范税收行为的必要管理手段。因此,加强税源监控对加强和完善税收管理各项活动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源监控工作,要通过对课税对象的精细化管理,最大程度地解决征纳双方涉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使应征税收接近法定税收;要针对税源监控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和规律性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操作性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强化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税源监控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

二、明确目标,准确把握税源监控任务

税源监控的目的是在规范税收行为的基础上,为组织收入、税收征管、税收政策执行提供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税源监控的性质具有两重性,即规范税收行为和提供决策信息。规范税收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监控纳税人纳税行为,观察纳税人是否做到如实核算、申报涉税信息;二是监控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了解税务机关征管工作质量和政策执行情况。提供决策信息,即通过对数据信息的处理和分析,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税基形成及纳税情况,为组织收入、强化税收征管、完善和规范税收政策提供参考信息。

根据对税源监控目的的认识,确定税源监控的主要任务是:

(一)全面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涉税经济活动和涉税行为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这要求税源监控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尽可能多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包括各类纳税人的组织形式、注册情况、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核算及资产状况、债务情况乃至信誉等级。

(二)解读纳税人涉税经济活动和涉税行为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从中发现纳税人涉税经济活动的真实性、纳税行为的规范性以及这些活动和行为的发展变化趋势。

(三)综合纳税人涉税信息,整理涉税经济活动和行为的典型性和规律性问题,为税务稽查等后续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对依法科学组织收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和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划分范围,实现税源分级监控

税源监控范围是指税源监控的覆盖面。从监控的税种、监控对象、监控主体和监控的指标考虑,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在监控税种上,涵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五个主要税种。

在监控对象上,涵盖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行业监控包括综合征管软件内置的96个行业的全部纳税人。

在监控主体上,依据效率原则和可操作原则,税源监控应坚持分级管理、多层监控、逐级细化的方式。省局负责监控:1.经营收入标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上年度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税金标准:上年度国内增值税、消费税“两税”或企业所得税(包括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下同)入库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市局负责监控:1.经营收入标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上年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税金标准:上年度国内增值税、消费税“两税”或企业所得税入库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如上述监控范围内企业提供的税收占全市税收总量的比重达不到80%,各市需要根据本地税源实际扩展监控企业标准和范围。基层负责监控:本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

在监控指标上,税源监控的基本指标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税收财务信息和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1.企业基本信息。即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隶属关系、税款缴纳方式等信息。具体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代码、企业名称、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行政隶属关系、主管部门、国税税务登记证前六位号码、地税税务登记证前六位号码、企业财务核算方式及报表期、增值税缴纳方式、消费税缴纳方式、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形式、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收隶属关系、增值税出口退税方式、集团公司情况、企业职工人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监管级次、主管税务机关等。企业基本信息表的信息应于每年年初重新核实,并整理修订一次。2.企业税收财务信息。即反映独立纳税人的税收缴纳信息和财务核算的信息。企业税收缴纳信息源于企业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数据,数据源为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企业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数据的对应科目;企业财务核算信息源于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数据源为“一户式”综合税收管理系统中企业财务报表的对应科目。3.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即以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和劳务为对象的税收缴纳信息,数据源于企业纳税申报表数据,可利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企业纳税申报表数据的对应科目通过数据处理转换生成。

各级国税机关要制定各类数据采集规范,明确各类数据采集岗位责任,逐步实现税收数据的电子化采集,严把数据采集质量关;依托省局信息化运行维护管理规定,建立各大应用软件集中运维机制,完善运行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软件操作培训,减少和避免操作失误;加大对系统基础数据的检测、通报、整改工作力度,将数据正确率和及时修改率纳入征管质量考核范围。以精细化的工作为保障,确保税源监控质量,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四、分类管理,突出税源监控重点

(一)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管理。市、县国税机关要依照省局有关规定,分别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及纳税规模确定重点税源企业。选派业务素质高、管理经验丰富的税收管理员管理重点税源企业。一是全面掌握税源情况。了解同行业信息和市场动态,加强对纳税人税源信息的收集,加强对纳税人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的巡查,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监控,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金流转以及原材料、产成品购销情况等各类信息。二是深入开展企业税源分析。掌握纳税人生产工艺、能耗物耗、财务比率等信息,分析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不断提高税源分析的质量和层次。三是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及时宣传送达税收政策,开展纳税辅导,帮助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准确进行应缴税款申报,融洽征纳关系。

(二)对特殊行业企业突出个性管理。根据特殊行业特点及税源分布、经营规模、征纳方式等要素,制定和完善行业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加强监控。一是对享受减免退税行业,特别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利用废旧物资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并抵扣税款的企业以及区域性特色行业企业,要根据工商注册信息、实际生产能力和生产要素分析测定销售收入、增值额、实现利润以及税负情况。二是完善重点应税消费品的税基控管,规范白酒、卷烟、汽车等行业消费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核定管理,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信息,测算应税消费品的最低计税价格,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交易降低消费税税负。三是加强房地产行业所得税管理,注重收集、掌握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投资、建筑面积、项目成本、销售收入等信息,加强税源跟踪和评估,实行预售收入按率预征、开发产品完工后确认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四是强化非居民所得税管理,监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防止非居民所得税流失。

(三)对个体工商户注重核定管理。完善个体“电脑定税”系统,严格参数指标采集,公开定税税额、公开调整定额,统一税负标准,不断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对达到建账标准的要实行查账征收,对定期定额户要求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税收管理员要加大对建帐户和定期定额户的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掌握经营户的发票使用情况,了解经营户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实施动态控管。

五、落实制度,实现全过程监控

(一)户籍管理制度。一是落实登记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各项规定,实行户籍巡查制度,定期组织漏征漏管户清理,摸清户籍底数。建立与工商、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信息交换渠道,定期交换和比对登记信息,分析差异,切实解决与其他部门登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注意与民政、编委等部门的协调,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务登记工作。加强与街道、市场、房产管理部门的联系,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特点和规律,管住户籍增量,逐步理清户籍存量。二是加强认定管理。对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各类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认定、享受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和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等,在认真审查报送资料的基础上,要实地调查纳税人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要加强信息比对和部门协调,认真审核把关,从源头上夯实税源管理工作基础。三是严格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注销户管理。按月公示停歇业登记和非正常户认定情况,要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掌握并监督纳税人停歇业登记、非正常户认定和注销登记情况,并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一经发现假停业、假注销的行为,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改组、改制、关停、空壳等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要重点监控,重点管理,防止纳税人利用企业经营方式变更等逃避纳税义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二)账簿管理制度。一是落实财务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征管法要求,督促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并要求其按时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等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二是提高账证质量。针对部分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簿设置不规范、账证不全,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不真实、虚报亏损的现象,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强化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提高建帐质量,督促纳税人据实记账,降低因账证混乱或不真而给国税征管工作带来的难度。三是加强个体建账管理。凡是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建帐,对应建帐不建帐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从高核定定额;对已建账的要加强建账后的税务检查,提高建帐质量,巩固工作成果。

(三)发票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发票信息审核。将所有发票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加强对纳税人领购发票的验旧供新管理,认真核查发票开具金额及使用情况,对纳税人申报情况严格进行票表(卡)比对。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查询,各基层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票开具金额与申报纳税情况的查询比对,强化监控分析。加大对代开发票的管理力度,防止利用代开发票转引、买卖税款。二是推行有奖发票。建立发票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发票有奖使用、有奖举报、违章处罚的“两奖一罚”活动,提高消费者依法索票、纳税人依法开票的自觉性,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发票管理。同时,加大对发票开具不规范,大头小尾、虚开、代开、借用发票的处罚力度。三是积极推行税控收款机。按照总局要求,尽快推动政府及有关部门完成招标选型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推广税控收款机。

(四)申报征收制度。一是加强异常申报管理。对连续零、负申报以及申报明显异常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分析。建立按季分析比对制度,重点对纳税人申报信息、发票验旧供新信息、代开发票信息、开业、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减免税资格信息、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等进行关联性分析,找出企业异常申报的原因,发现和解决问题。降低异常申报率,切实提高申报质量。二是规范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管理。依法规范延期申报程序,对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要求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预缴税款;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手续,对缓缴到期的税款,要及时催缴入库,杜绝新欠发生。三是大力清理欠税,严格执行滞纳金加收制度。认真执行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对欠税企业逐户下发核查信息,逐户核实欠税情况,分类掌握欠税结构,详细分析欠税成因。要依法、综合运用欠税公告、以票控欠、以欠抵退以及强制执行权力,加大清欠力度。坚持以核查促清欠、以清欠促管理,不断提高税源监管水平。与此同时,要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滞纳金的单位和个人。

六、界定职责,实现税源立体监控

税源监控工作职责根据各级工作侧重点的不同,有所区别。

(一)省、市级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国税机关税源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对下级机关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建立本级重点税源监管企业信息库,按时汇总、审核税源监管企业信息;

3.及时将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转发下级国税机关;

4.定期测算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上级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监管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查寻税负异常企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同级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5.定期对本单位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财务信息、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二)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税源监控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负责监管企业信息的采集、整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2.监控企业应交税金的核算和缴纳情况,追踪未缴税款的管理工作,及时向征收部门通报未缴税款大户的情况;

3.定期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对企业的收入进行分析和预测;

4.定期测算监控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对纳入本级监管的税源户进行筛选,排查税负异常企业。

七、注重考核,提高税源监控效率

有效的奖惩激励是落实税源监控工作机制,提高税源监控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税源监控工作流程,推行全方位税收质量管理方式,充分调动税源监控人员的积极性。

(一)制定税源监控工作规范。要从户籍管理、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申报监控、信息采集、审核审批、税收业务档案、税源分析、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税负预警效果、税负异常排查等方面细化规范内容,并与岗责体系配套衔接,进一步明确工作考核标准,体现考核导向,做到税源监控工作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第10篇

家电下乡是贯彻党的**和**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锦州,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与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家电商品销售网络,构建农村市场便捷、顺畅、有序的商品销售与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时间和推广品种

按照省统一要求,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时间为4年,即:20**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

推广下乡的家电商品为四大类,即: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

三、推广产品标准和补贴对象

(一)四类产品的价格:纳入推广范围的四大类家电商品,即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最高销售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籍并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规定家电商品的农民;补贴标准为购买家电商品销售价格的13%;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补助80%,省级财政20%;在一个补贴周期内,农民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四、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

**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及网点备案条件

1.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承担我市家电下乡任务的21家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集中到市商业局、各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市内销售网点到市商业局备案,各县(市)销售网点到各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备案)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2.销售网点的选定:市商业局会同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辖区内补贴家电商品的牵头经营单位(即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同为一个销售网点由一家中标销售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结合中标企业选定市辖区、县(市)区域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被选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企业,持营业执照、中标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作为中标企业销售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市商业局、县(市)商业主管部门登记确认,对符合条件并登记确认的可以作为销售网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消费品承办企业设在城区的总店,凡具有家电经营业务且具备条件的,在与中标企业签订加盟协议后,可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为方便农民购买,减轻农民负担,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要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点,一般每个乡镇可设立2-3个。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企业签订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可优先选择设点。

3.销售网点应具备的备案条件:(1)属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当地前列,具有经营场地、设施;(3)具备开具正规销售税务发票;(4)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5)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4.核准程序:选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报请市商业局审核,经市商业局、财政局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商业厅、财政厅备案。

五、商品货源供应及销售价格

(一)组织好货源。中标企业要制定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推广期间每月底各销售企业向市商业局或各县(市)商业(经济)局报送一次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网络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合理组织货源,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脱销,满足群众购买需求,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二)合理制定配送价格。中标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类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因由于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将取消其资格。

(三)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类商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零售价格,如自行提高零售价格者,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六、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现方式。

2.购买人自购买家电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凭据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凭据:(1)购买商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3)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当地农信社开立新账户)。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为校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规定的该产品最高销售限价之内;(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1台(件),每户购买数量是否超过4台(件);(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2)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购买人、乡财政所、县(市)财政局、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各1份;(3)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财政局留存联后并装订成册,便于审核、备查;(4)乡镇财政所按日编制《**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兑付补贴资金,同时抄报县级商业主管部门。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按《**省家电下乡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退货审核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征得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放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后,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七、应急处理预案

(一)网点供应及情况的处理。各县(市)区在选定销售网点并设立乡镇(办事处)销售点时,至少每个乡镇(办事处)要拟定1个备用销售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它紧急情况,可通过“先启动、后核准”程序,立即启动备用点,然后按程序报请核准。

为防止家电下乡推广期间由于集中购买而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延长营业时间等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经营场所安全。

(二)市场出现混乱情况的处理。事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案,并报请当地政府协调、消防等部门积极配合,杜绝出现抢购、挤购、踩踏等情况发生,一旦出现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的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派员现场维持秩序,采取措施进行梳理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

对群众举报经营场所设施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达标,管理混乱,服务态度差,引起群众不满情绪和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各县(市)商业部门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商品销售资格。

(三)货源出现断档情况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准关门停业,一方面要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作出公告,另一方面要立即向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报告,采取紧急调运措施,以最快的时间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它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等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加强对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以家电下乡名义,搞任何形式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县(市)区公安、商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处理。对审核发现或群众举报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认真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并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八、加强领导,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意义重大,影响广泛,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生产(经营)企业的社会声誉,事关人民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市政府建立家电下乡推广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主管市长为召集人,市财政局、商业局、市委宣传部、**、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业局,具体负责家电下乡的日常工作,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第11篇

关键词:未开放档案 档案利用 法规制度建设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某日,某律师事务所一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原告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某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来到某档案馆,要求查阅其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涉及第三人隐私,未提供该法院开具的有明确调查内容的协助调查函或调查令,接待人员拒绝了其查档要求。该律师对相关解释不认同,坚持认为受理案件通知书就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中所称的“证明材料”。次日,遂向区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后由于其他原因该申请人以“民事诉讼案情发展需要为由”主动撤回申请,该案件因此而终止,是北京市首个提起档案行政复议的案件。

点评分析

该档案馆认为,该案件中档案馆未允许申请人查阅未开放档案依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该案件中,申请人要求查阅其所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与第三方的婚姻登记档案,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依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形成未满30年(便形成满30年),因涉及个人隐私,属于未开放档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以及《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档案馆只向持单位介绍信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持法院的协助调查函、调查令的委托人、诉讼人提供所要查阅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因此,档案馆未允许申请人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依据充分。

该区政府法制办在该行政复议案件立案过程中认为:接待人员在办理查阅未开放档案的利用过程中,应留取或复印相关证件、证明等证据材料;对法规规章条款内涵不清楚的,不应以本机关的理解做出规定,应提请制发机关做出书面解释,在执行时依据更为充分。该档案馆已经就律师争议的“证明材料”的内涵,提请《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发机关民政部做出解释。

案件启示与对策

该行政复议案件对档案部门今后如何依法行政、依法利用档案具有导向和警示作用。通过办理该案件,笔者认为应该用依法行政的要求来审视区县级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工作。2006年以来,北京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法律为履行职责的依据,梳理、确认和公示了行政执法职权,在其他档案行政执法职权中确定了“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批类项目。同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服务”作为档案馆服务项目,以受理、审查、审定、告知等为办理程序,同时公布。但档案馆在实际提供利用中,对利用未开放档案的,仅要求利用者填写查档登记表,询问要查阅的档案内容;对涉及个人隐私档案的,只要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就准予查阅。对不符合要求的,口头答复予以拒绝,未按照程序办理。当今,我国处于黄金发展期,各种矛盾日益凸显,利益格局日趋多元化,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量大面广。①档案馆馆藏档案在为弱势群体解决落实政策、经济纠纷、维护权益、遗产继承等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来档案馆查档人员因档案当事人身体原因、外出(出境)、故亡等原因委托他人代查、继承人查阅的情况越来越多;面对查档人员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不同、人员素质差异大等情况,如何进一步提高档案利用服务水平还不完全适应;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提高,制订和执行便民、高效的档案利用规章制度还相对滞后;未开放档案、特别是专门档案利用的某些条款规定原则性多、不详细,有的单位要求出具档案证明的内容多样,法院等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证明格式内容不一。具体利用过程中对相关条款内涵理解不一、相关解释又不及时,导致执行不一等等。为确保档案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利用档案,正确作出未开放档案利用的审查批准决定,不致成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输家”,提出如下对策:

对策一:依法区分档案行政审批职能

近几年,北京市各区县档案馆利用人次逐年攀升,有的档案馆年接待利用者近万人次,其中90%以上是公众个人且几乎都是利用未开放档案。如果全部履行审批手续,工作繁琐且不利于利用。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对 “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审批项目、档案馆服务项目“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服务”中的未开放档案的内容以及利用者身份条件等加以区分,确定哪些实行行政审批固定程序审查同意准予利用;哪些由档案馆实行简易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利用。如可考虑对公众查阅涉及证明本人学籍学历、工龄、婚姻状况、财产(和本人继承财产)等类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实行简化利用程序:填写相关登记表格,接待人员审核,科长(或带班人)批准。而对档案当事人身份为外籍华人的、且查阅利用又涉及个人财产的;查阅《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控制使用范围以外的特定范围的未开放档案信息的,严格履行申请受理、审查、合法性审查、审核、审定和告知的审批程序。上述程序可以在经办和审批环节的分工上加以区分。如利用接待部门接待人员经办,科长(在人员编制许可的情况下由法规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建立网上和实体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填表说明、示范文本”使利用者一目了然,对低学历、年龄大、残障人员等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方便利用者。

对策二:加强利用环节法规制度建设

依法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其结果是要靠过程来保证的。应当由国家或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利用者身份审查工作规则、出具档案证明规则、无档证明办理规则,作为法规规章或行业规则予以贯彻执行。由档案馆或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制订查阅未开放档案的规定、查档接待人员行为规范、应对查档利用突况应急预案等。将上述制度的制订依据、办理程序和结果对外公布。上述法规制度都应与上位法的规定一致,条款细致,内容详尽,操作性强,确保档案利用始终依法规范运行。具体如下:

1.利用者身份审查工作规则。参照中国公证协会制订《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做法,制订档案行业《利用者身份审查规则》②。规定利用者提交的证件种类,证件必须是有接待人员可视读的照片、且由户籍管理公安机关或全国性行业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律师证等;建立审查证件的程序,核查利用者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与其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同一;建立审查证件的工作记录,如接谈笔录,复印或留存的相关证据材料等;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时的替代证件种类,如派出所证明、户籍簿,证明格式;委托他人代查代办的委托书规定格式、内容,是否需要留存原件等,特殊情况下的救济措施等。

2.出具档案证明规则。《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七条都规定,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某档案馆就曾有过一单位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档案馆在其提交法院的材料上盖档案馆证明专用章当证据的荒唐事,后被拒绝。这就要求对档案证明作出行业规范,避免证明被滥用。要规定对涉及工龄、婚姻、房产、学历学籍等身份的各类证明的格式,证明经办人、批准人等人员的权限;证明结果登记内容和方法;档案复制件上应标注的内容:如档号、使用范围,出具证明的时间,档案证明专用章加盖位置,页数,效力等等。

3.无档证明办理规则。近几年来,有关部门在办理婚姻、工龄确认等身份证明事项过程中,要求档案馆为无档者出具婚姻档案无档证明、或某人已查某某类档案证明的情况不断增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制定档案行业无档证明的办理规则,就哪类档案经档案保管单位查找后确无档案内容记载的,可以出具无档案的证明,并对该证明的格式、效力等做出规定。

4.利用未开放档案的规定。制定档案馆利用未开放档案的规定,可结合馆藏档案内容的实际情况由档案馆制订。应包括如下内容:未开放档案的定义、档案所属内容,利用者适应对象、档案的范围,查阅利用档案所持证件的种类,查阅特定档案的批准人和批准权限,对被委托人的证明要求,准许查阅内容,摘抄、复印等复制的批准与对外公布的限制,外借对象与范围;对专业专门档案的利用规定;对婚姻、房地产、会计、工商登记、人口普查等档案的管理规定,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专业档案法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搜集执行中遇到的规定不细致、理解执行易产生歧义等有关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加以解释,以便于档案利用部门操作。

5.查档接待人员行为规范。档案利用接待是一项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曾有一利用者与律师携录音笔前来档案馆查阅档案,接待过程中接待人员噤若寒蝉,不敢多说一句话,生怕会给单位带来不良后果。接待利用人员仅靠政治素质高、业务熟练、熟悉馆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未开放档案利用接待工作要求。应制定查档接待人员行为规范,对文明用语、服务忌语做出规定。制订接待回答用语规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修订,提高接待人员应答技巧;接待人员必须具备合理的能力结构,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公众交往能力、随机应变能力、适宜的心理素质。档案馆宜挑选开放型、稳重型、兴奋型性格的人员从事接待工作。

6.应对查档利用突况应急预案。近几年,醉酒查档闹事后拨打110报警者有之、因不合查档要求被拒绝后吵闹者有之,为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制订应对查档利用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就应急处置流程、应急工作原则、危险性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指挥机构及职责、现场处置、培训与演练、应急抢救组织纪律和奖惩、事后的总结与评估等内容做出规定。

对策三:梳理特殊档案查阅限制规定

《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据此,档案馆在办理单位和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应要求其出具书面限制利用意见,形成《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单位和个人限制利用意见汇集》,并将上述意见汇集在利用场所公示,供利用接待人员掌握,利用者周知,切实维护档案移交、捐赠、寄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策四:强化查档身份审查追溯管理

档案馆在办理档案证明时,它不仅涉及利用者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利用者身份审查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更面临对身份确认有误可能引发的诉讼,以及相关的财产经济损失赔偿等风险,且风险系数越来越大。在科技水平日新月异,造假花样翻新、真假难辨的情况下,肉眼识别、“表面审查”已经过时。③在档案接待利用的实践中,应通过制度设计、科技手段保障等措施,提高利用接待人员对利用者身份的识假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的服务。一是定期对接待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培训。对档案利用接待人员就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特点,机读视读防伪标识的内容、方法等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接待人员核查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的方法和技能。二是采取技术手段进行身份识别。如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安装识别身份证专业仪器,登陆相关网站核实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律师、记者等人员证件,提高识别身份准确性。三是建立利用者查档追溯档案。目前银行、通讯等单位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已经十分常见。档案馆在利用过程中应在审查身份证件的基础上,留存复印件,与利用登记档案一起归档短期保存,以作为审查证据。应要求当事人在复印件上签注“本身份证件仅限于×年×月×日查档之用”,防止复印件被别有用心之人滥用,引出新的麻烦。只要档案馆依法定程序,采取合理的方式、审慎地履行审查义务且无过失,才有可能在诉讼中免除或减轻档案馆的相应责任。

注释:

①蔡达峰常委代表民进中央:“矛盾凸显期”呼唤通畅的诉求渠道.中国政协,2009(6):13.

第12篇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力市场;政策;主体性就业

中图分数号:G6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3-0163-02

一、市场对人的发展要求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制定奠定了物质基础和制度条件,另一方面也对人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大学生就业政策别强调大学生个体的发展是完善市场经济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人的全面发展带来了机遇,创造了市场经济的自主性、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等特征,有利于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发展人的个性和开发人的潜能,同时,它的盲目性也对人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高校毕业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应对风云变幻国际形势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如果面对“人世”的挑战和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国家不能有合理地就业改革,不能大限度地调动大家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能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经济就无从谈起。因此,从我国就业政策的三个变化阶段可以看出,政策改变和制定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统包统分”的就业政策到双向选择为主的就业政策再到以“自主择业”为主的就业政策无不体现社会经济发展变迁。而且随着经济发展,市场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只有人才的多样化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而人才的多样化发展。需要宽松的制度环境,需要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政策支持。

二、劳动力市场需求现状

人口与人力资源严重供过于求。人口与人力资源数量众多并持续增长,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2000年我国人口达到12.165亿,人力资源数量已近8亿,这既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的人力资源,也对我国的就业增加了巨大压力。中国劳动力资源从2001年开始呈持续上升趋势,“十五期间”达到劳动年龄的新增劳动力较“九五”平均每年多290万人,平均每年新增劳动年龄人口1,000多万人,2003年,我国城镇新增劳动力近1,000多万人,其中上升幅度较大的是新成长的就业人员。

一是从目前到可预见的20~30年,我国的人口和人力资源供给数量还会有较大增加,人口峰值在2030年将达到16亿,人力资源在2010年将达到8.17亿,2020年将达到9亿,比现在净增1亿多。

二是日益增多的人力和人力资源要求国家不断颁布新的就业政策来促使大学生就业。一项政策所反映的价值取向与政策制定者和社会中主流的价值观念有密切联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政策的价值取向。同样,我国的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发展方向与现今主流的人才政策趋于一致。传统的人才政策以“对人才进行管理和控制”为价值定位,很大程度上把人才视为管理和控制的客体,压制了人才的主动性和独立意识,大大削弱了人才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在这种人才政策的影响下,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大学生就业政策几乎完全忽视了个人的特性,也很少考虑到用人单位的真正需求,导致了人才的极大浪费。而现行的大学生就业政策的价值趋向正是在“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和“以人为本”两种理念的要求下形成的。把人看作社会历史的主体,既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又是社会发展的归宿和目的,社会发展的历史从根本上说就是人自身发展的历史。正如马克思所说,历史不过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因此,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来说,人本身才是评价社会活动,社会进步的最高尺度。我们要把满足人的需要、促进人的发展作为评价社会发展的标准,作为社会价值取向的中心,把人的自我发展放到社会发展的中心位置上,即通过人才的培养、凝聚、开发,充分发挥人才所具有的人力资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作为为国家高级人才服务的大学生就业政策,应该把人本身的全面发展作为其价值目标之一,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

在“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理念指导下的新的人才政策为人才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环境,把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统一了起来。现行的大学生就业政策中的“自主择业”和允许“自主创业”的政策也正是符合了这一人才政策的要求。

三、就业观念的变化

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中国的就业制度和就业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大学毕业生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逐步过渡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制度,形成了国家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就业新机制。大学生也在逐渐摒弃过去等、靠、要的思想,积极在市场中寻找自身的位置。而且随着教育的迅猛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也从“精英教育”进入到“大众化教育”阶段,大学生要从“天之骄子”的优越感中走出来,以一个普通就业者的心态来面对现实。

同时,大学生作为社会中年龄、精力、知识、信息以及观念独具优势的群体,其价值不仅仅体现为在现存的岗位就业,面对社会数量众多的其他失业待业弱势群体,也在努力发挥自己的优势,广开就业门路,为社会上其他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许多就业观念的转变也要求我们的改革制定要顺应时代的变化,制定有效合理的就业改革促使大学生主体就业。

大学生主体性就业将促使大学生进一步改变择业观,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人观从而形成全新的就业环境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实行大学生主体性就业,有赖于社会其他政策的配套。但事实上,影响大学生主体性就业的因素还有:社会劳动人事制度、社会用人观念、户籍管理规定、社会保障体系等等。要建立更加开放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就必须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淡化户籍、部门、地域等因素对毕业生择业和流动的限制。在大学生主体性就业过程中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着眼于宏观管理通过制定具有激励性、导向性的政策宏观调控学生的就业行为,既满足国家建设重点、经济协调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又给予学生充分的自主择业权。

四、高等教育发展趋势

过去,我国的教育工作一向都是由政府统一管理,在实行统包统分的就业分配政策时代,就业也由政府统一安排,因此,教育体制与市场的脱节现象不十分明显。但在当今就业工作以市场为导向的情况下,教育体制与市场需求的不和谐性日益凸现。因此改革教育体制是实现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关键环节。只有在大学生中树立与时代同步的择业观和就业观,社会大众和高校毕业生都能以平常心态对待就业问题。毕业生就业顺利了,学生和家长了却后顾之忧,高等教育才能形成良胜循环;否则单纯的大规模扩招却忽视不断增多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只能是欲速则不达,甚至还会迫使我们不得不放弃持续、快速发展大众化高等教育的初衷,退回到缓慢发展的老路。从统一分配到双向选择,再到自主创业,几十年的改革经验证明,贯穿和推动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矛盾是社会对个人发展的要求和个体发展水平的矛盾,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正是基本矛盾的一种体现。结合我国教育形势的实际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大学生就业问题作为高校转变办学理念的长期工作来抓,注重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工作,切实将学生的学习与未来的职业趋向结合起来。

二是树立新的质量观,以市场为导向,以人才质量为标准,培养服务于社会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以真正适应市场需求。有些高职院校由于种种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而侧重于学历教育,学历不管怎样提高,也不能忽略高职教育应当培养蓝领人才这个基本的定位。学历可以提高到本科水平,但工作在基层这个定位不能变。高职教育的重点就应该放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的这个基点上,以能力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