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7:59: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劳动保护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生理机能、身体结构的特点以及承担繁衍后代、抚育子女任务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它是妇女劳动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法律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是在劳动领域对女性实行一般生理保护和生育保护的一项制度。主要内容为:(1)普通女工保护。使她们避免在特定劳动场所(如矿井)、劳动环境(如接触某些化学品)和劳动强度(如第四级劳动强度)中劳动。(2)经期保护。同样是避免在特定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中劳动。(3)孕期哺乳期保护。(4)女工卫生设施和母婴保护设施。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立法大多制定与上个世纪,而且多数的法律法规为国有企业制定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1、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我国现行的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除一些由国务院颁布的法律外,其他的相关规定几乎都是行政法律法规,而且多数为“暂行”、“试行”类的规定。这样的结果是,对企业的约束力降低,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的忽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现象。
2、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立法具体的实施措施较少。例如,在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环境问题的规定上,《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仅原则性地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法》第54条)”,至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投入多少资金,为女职工提供怎样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才能达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要求却并没有具体规定。
3、救济措施不完善。例如,《劳动法》第95条对于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法律设定的惩罚仅限于行政制裁或经济赔偿层面,用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间接造成了一些企业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持无所谓或放任态度。
4、存在着立法空白或漏洞。如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电磁波、微波、电磁场、高分子化合物等造成的污染和目前还未认识的诸多隐性的有毒有害的物质,对女职工身心健康的影响巨大,但立法却是空白的。
三、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钩想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虽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我们应该有的态度是正视它的问题,不断地加以补充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化、法治化的需要。
1、提高立法层次,转换立法理念。妇女的劳动权利是妇女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实现妇女人权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妇女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最直接体现。因此,国家应该提高立法的层次,把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从立法上禁止和限制侵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的各种行为。
2、协调法律体系。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效力要高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因此,《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无需重复规定。这样有利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以达到法律适用的统一。
3、加大对女职工的权利救济。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我们可以考虑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侵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明确各级劳动主管部门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职责,以及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
4、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重新进行调整,将新出现的有毒有害工种予以及时补充,以弥补现行立法的空白或漏洞。国家也应该及时对由于高新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对女职工有害的工种予以重新界定,及时纳入《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之中。
5、重视女性健康问题,实现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妇科疾病是女性健康的杀手,定期体检、早期发现、及时治疗是保护性健康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时,增加这样的规定也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6、增加特殊工种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对一些具有节奏快、强度高、高风险和一些具有隐性伤害的工种,如从事电讯、电脑作业、一线流水作业、站立工作等的女职工,在休息时间、特殊保护措施等方面予以特别的规定。
7、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费用等方面问题完善。加大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中的作用等等,从而构筑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社会防线。
[总结]妇女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都与男子有很大的差距,在社会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如果在劳动中队妇女的这些情况不加以保护,不仅会影响女职工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还会影响下一代的素质。对现行法规的修订和完善,除要研究那些明显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内容外,也要考虑法规内容的可行性。对于法规中一些具体劳动标准,需要进一步仔细的研究和论证。立足我国的实际出发,适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应该是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应有选择。
参考文献:
[1]邵芬:《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2]马岭:《对的修改建议》,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3]谷盛开:《法学视野下的性别公正与妇女人权保护》,载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复旦人权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版。
途径之一:找准切入点,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对企业和员工的生产行为进行全面、全过程监督
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的现实途径就是对企业和员工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要加强对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督。企业的生产过程,也是工会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过程。搞好生产过程监督,要建立厂、矿和队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构建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使生产过程时刻处于监督状态;要发挥工会组织的“一长三员”作用,尤其是发挥工会小组中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要制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畅通劳动保护工作信息,使劳动保护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要加强对员工生产行为的监督。员工生产行为是实现劳动安全的必要保证。一方面,要加强对生产指挥人员的行为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员工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必须发挥好生产指挥人员的作用,对操作者进行有效监督,形成共保安全的局面。
与安全部门紧密结合共同监督。工会组织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要与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开展。
途径之二:抓住根本点,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能力和水平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根本保证,就是建立完善有利于企业和员工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这就要求工会组织必须借助企业行政的力量,本着关口前移、力求实效的原则,不断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的制度体系,增强员工自我保护的意识,使员工成为劳动安全监督检查的行为主体。
创建群众性监管制度体系,加大全员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大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定期重点对高危作业、事故多发行业和一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制度、奖励制度等,提高员工参与劳动保护监督的积极性;建立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工人监护责任制,使工会组织与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工人一起,共同监督生产现场安全;加强企业劳动安全民主监督与民主管理;建立事故处理制度,加强对事故隐患建档跟踪监督整改工作。
健全劳保监督培训制度,提高监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对《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培训制度,提高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借助网络、电视、橱窗以及会议等多种传媒形式,对监督人员普及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建立企业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工会干部、劳动保护监督员的监督能力和水平。
建立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劳动保护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体系,制定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和工会参与员工伤亡事故的规定,明确劳动保护监督人员的编制、任务、目标和职责,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各项制度更加齐全完善,实现监督有依据、处罚有权力、监管更得力。
途径之三:把握着重点,找准基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劳动保护监督工作
石油企业,是一种高投入、高危险的行业。作为油田的基层工会组织,做好劳动保护监督工作,就要抓住企业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基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积极查找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因素,确保工作有的放矢。
对企业定编定员管理进行监督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基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定编定员标准,按照定员标准配置人员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之一。要做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工会组织应积极向人事部门反映合理配备劳动力,并认真监督新员工上岗合格情况,保证员工在合理的劳动强度下工作。
对劳保产品进行质量跟踪是监督工作的难点。近年来,尽管企业在劳动保护工作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但仍存在劳保产品质量监督环节不完善的地方,致使个别不合格劳保用品进入生产环节,给员工劳动生产安全带来了隐患。因此,完善劳保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培育一支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质量监督检查人员队伍,把好劳保产品的购进、发放和使用“三道”监督关口,是基层工会组织充分发挥维护职能,做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难点所在。
在劳动保护监督过程中实现双向维护是监督工作的重点。工会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既维护了员工群众的健康、安全等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途径之四:抓住关键点,增强依法监督的意识,不断提高劳保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劳动保护检要意义的认识
物探队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钻探工程公司有关劳动保护检查的工作精神,提高对劳动保护检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把加强劳动保护检查工作提上日常议事日程,做到与其他生产经营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为做好劳动保护检查工作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加强领导,夯实劳动保护检查的工作基础
物探队十分重视劳动保护检查工作,根据上级部门与钻探工程公司的有关工作精神,结合本队项目实际情况,成立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队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各组负责人为组员,全面负责领导劳动保护检查工作。在各班组任命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负责本班组的劳动保护检查工作,及时向队领导反映劳动保护检查工作。与此同时,物探队制定劳动保护检查制度,严格按制度规定做好劳动保护检查工作;制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职责,要求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严格按工作职责,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三、狠抓落实,确保劳动保护检查的成效
物探队在成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制定劳动保护检查制度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职责的基础上,狠抓落实工作,确保劳动保护检查的成效,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维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着重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注意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和班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劳动保护的现象,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所有日常工作必须符合劳动保护的要求。二是注意生产过程监督检查。物探队始终认为劳动保护检查的关键在于生产过程,大多安全事故与不符合劳动保护的情况都出现在生产过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深入生产过程与班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一起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所有操作符合劳动保护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员工没有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的,第一次发现给予提醒、第二次发现给予警告、第三次发现给予惩罚。通过在生产过程中加强检查,有效增强了员工的劳动保护意识,切实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不受到意外伤害。三是注意特殊工种监督检查。特殊工种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容易受到劳动伤害。物探队始终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监督检查,确保特殊工种操作符合劳动保护的要求。
四、关爱员工,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物探队坚持以人为本,始终关爱员工,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由于涉及施工人员多,跨春、夏、秋三季度,物探队认真细致做好劳动用品发放工作,夏、秋装与劳保鞋、手套都发放到位。夏季施工把雨衣、雨鞋发放到每一位施工人员,对炮班、下药组发放防爆头灯、防静电衣服。对民工野外作业,水壶、鞋子、药品(十滴水、藿香正气水)等发放到位,夏季给民工发放高温补贴,每人10元一天。还派队医到野外巡诊,切实做到有病早预防、早治疗。
五、成绩良好,劳动保护检查取得成效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电力工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其生产运行的特殊性和发展的“先行性”对劳动保护工作更是提出了高要求。所以,电力工会能否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劳动保护权这一重要职责,对保持稳定、实现“安全发展”、创建和谐企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我作为一名基层电力企业的工会干部,在多年的工作体会中,我感到,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亟待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一、当前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电力企业各级工会组织,在制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监督体系,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活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电力技术和设备的不断更新,电力作业环境不断变化,现有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观念、工作方式等与新时期电力生产发展和保护职工劳动健康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意识相对淡漠。当前,个别领导和部分职工,特别是还有工会干部对新时期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是电力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现场作业人员的事情,安全生产由安监专责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由人力资源部发放,没有树立起全体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企业安全文化理念。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职工没有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及其环境对劳动者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健康的影响,对规避的方法和必要的防范措施等不知情。2、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档次相对较低。当前,基层电力企业的职工劳动保护,大多还停留在安全规程操作的监督和简单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上,更深层次的劳动保护还没有完全落实。3、电力企业劳动保护人员的能力亟待提高。电力工会是实施职工劳动保护最主要的主体。工会劳动保护专责人员的专业水平决定了全局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水平和职工劳动的安全健康水平。但是,当前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业务水平普遍不高,且专责人员变动相对频繁。其次是岗位也不能保证,特别是“三改”后,基层电力企业都大力压缩工会定员,劳动保护专责岗位只能兼职,有的还是三、四个岗位职责一人兼,穷于应付,严重影响职工劳动保护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电力劳动保护工作与发展不相适应的原因
电力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与新时期电力事业的高速发展存在许多的不适应,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1、认识存在偏差。电力企业普遍存在的重生产、重基建、重营销的倾向,对设备和人身的安全非常重视。但是,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在生产作业中的身体健康、工作环境对职工健康的影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2、配合不够密切。工会、职工代表和安监部门三者的配合协调不到位,导致优势不能互补。特别是在广大职工的认识中,都觉得劳动保护是工会的事,不能密切配合工会工作,形成了工会在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单打独斗”的局面。3、机制不够健全。由于激励机制不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不落实,以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权设定制约,使得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特别是班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做好新时期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思考
切实做好以群众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对于立足电力工业特性,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管理体制,落实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要坚定不移地依法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责。电力企业工会组织应充分行使《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授予工会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三个条例明确的各项职责,关心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切实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2、要协调好电力企业工会与安监部门的关系。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同安监部门和生产部门的目标相一致的,只是职责和运作方式方法不同。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工会应处理好与安监部门的关系,才能真正从根本上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标。安全生产管理是系统工程,在管理的机构、职责、制度、规章等方面,工会同安监部门各有侧重,要共同探索新时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的工作思路、内容、方式和途径。3、要全面提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安全生产人员与工会劳动保护专责人员要定期相互交流,提高全局劳动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解决工会劳动保护干部与所要监督检查的专业不对口造成的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同时,要调高劳动保护专责的岗级与奖金系数,吸引更多的有识之士加入到工会劳动保护行列,促进工会劳动保护护工作走向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另外,劳动保护工作应列入工会年度目标考核,促进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化。4、要认真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质量、足额发放是企业是否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重视安全投入的重要标志。工会组织应每季度派专人对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人员岗位变更情况以及劳动保护用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且要根据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确保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必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总之,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的首要权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历史赋予各级工会的使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人员要克服困难、不断创新,发动职工全员注重安全与健康,增动保护的意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与水平,组织职工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解决企业劳动保护的实际问题。如此,我们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就一定能消除与蓬勃发展的电力事业的诸多不适应,从而达到更高的档次与水平。
作者单位:岳阳临湘电力局
作者简介:卢涛,湖南岳阳人,大学文化,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助理政工师,岳阳临湘电力局
关键词: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
电力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属于技术与劳动密集型行业,其电力企业的工作具有危险性,保护好职工的生命安全十分重要,这一背景下则对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严峻的要求。其中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中需要积极遵循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并且要最大限度的对员工的自身利益加以维护,如此才能满足时代所赋予的要求,并且才能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实现电力企业的优化发展与进步。
一、做好民主管理工程
从本质上分析,电力企业基层工会最为主要的工作便是要履行自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对职工的各项利益加以保障。其一工会要对职工的安全进行保证,要积极提高职工劳动保护意识,其中在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行中,各类对职工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因素均需要加以关注,并及时做好督促与管理工作,通过宣传与教育提高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将可能出现的各类隐患及时处理与解决。其二是工会需要保证职工能够具备参与权,保证职工民主参与会议的制度加以落实,尤其是要对与职工密切相关的政策进行制定,并积极征求职代会的意见,在经过讨论之后实施。当然,工会还需要完善科学维权意识,要从根本上保证职工自身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甚至还可以实施自我保护。
二、对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形势加以认识
之所以实施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作用便是在实际的生产与劳动中保护自身安全,可以说这属于综合性保护措施。在相关政策的影响下,现阶段各个地区的电力企业已经纷纷响应国家口号,制定了多种形式并存在劳动保护监督检测网络,且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实现劳动保护的多元化。根据笔者的调查与分析,现阶段有大多数电力企业是从自身实际角度出发,并且将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健康问题列入其中,为电力企业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与保障。但是其中需要格外注意的一点事,因为时代在发展,其劳动保护工作要遵循时展的要求,定期将劳动保护制度加以完善。从另外一点分析,现阶段我国电力企业发展的速度非常快,且电力需求也逐年增加,电力企业工会在劳动保护中存在一些不足与差异,其一是电力企业在生产中存在重生产与重营销的倾向,越来越多的电力企业纷纷将工作重点放到电力生产之上,这样一来则会对电力企业职工安全问题有所忽略,仅仅是形式上的保护。其二是在电力企业制度方面,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自身的工作积极性没有得到发挥,导致职工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创造性。其三是在电力企业的整体发展中,其工会的劳动保护职责在范围以及深度上存在不足,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长此久往则会对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结果造成影响与制约。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目前电力企业的生产运行系统均处于大电网与高电压环境之下的,这种背景下电力企业对职工的生命安全保障要比其他企业要求更高,所以需要遵循以人楸镜幕本理念,针对实际的发展要求制定劳动保护管理体制。其一是从法律角度分析,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中需要严格遵循国家所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包括《工会法》、《劳动法》,对工会劳动保护职责加以落实,对职工劳动卫生条件进行分析,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做好监督与管理,教育与宣传,有关职工健康问题,则需要多角度的关注,并将工会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加以协调,在相互配合与相互监督中得到共同发展。其二是举办各类竞赛活动,在开展竞赛活动之前需要对电力企业加以分析,从其特点角度入手,尽可能的将劳动保护工会真正融入到竞赛环节之中,所开展的竞赛活动能够让员工对劳动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加以分析与了解,甚至在后期可以自觉抵制各类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其三是做好工会劳动保护队伍的构建。我国各个地区的电力企业需要将工会劳动保护条例加以落实,并且要从现实出发创建以职工为准的安全网,以此对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加以维护。另外还需要积极做好劳动保护队伍的建设与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各种集训工作,或者成立工会小组加以监督,开展培训工作,在潜移默化中真正提高我国电力企业职工的专业水平以及思想观念,值得注意的是在开展培训中还要与员工家属相互联系,对员工的家属也开展相应的培训,让家属能够随时提醒员工自身安全的重要性,这样才能为电力企业的发展以及劳动保护奠定基础。。其四是进一步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我国电力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还需要从当前的发展趋势入手,对电力工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以落实,派专人对用品进行发放,对职工岗位变更情况加以监督,并且还需要严格按照劳动强度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四、完善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
毋庸置疑,在当前电力企业劳动保护的整个过程中需要积极做好领导队伍的思想建设,要保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根据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领导体系,实施工会组织的完善性,推动领导管理的合理化。还有一点是要将电力企业工会协管干部的作用发挥出来,选择优秀的人才,做好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与此同时,在积极加强劳动保护领导队伍建设的同时,还需要积极做好工会劳动保护网络建设工作,这不仅是电力企业发展的硬件设施,并且也是推动网络建设,发挥其工会作用的关键所在,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提升服务基层工作的业务能力。当然,在劳动保护制度下,可以多方面的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提升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另外一点是要积极完善电力企业工会的工作方式,清楚了解基层工会与职工利益之间的关系,并且企业工会要提高认识,能够积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对职工的组织特点有所掌握,将自身的作用与优势充分发挥出来,真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工会与群众的相互联系。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我国电力企业的发展中积极做好工会劳动保护成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与内容,只有保障了员工的安全才能推动电力企业的发展,因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现阶段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受到影响,因此在新时期需要从现实出发,从电力企业的特点入手,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将职工在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加以解决,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推动我国电力企业的创新可持续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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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矿山劳动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劳动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劳动保护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和落实劳动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及用人单位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建立劳动保护专项基金,将劳动保护科研、技术措施经费和劳动保护监察业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和企业财务计划,并依据经济发展逐年增加。
对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省、地(州、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国家监察。
用人单位的行业管理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部门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管理。
计划、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行业规范,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改善劳动条件及组织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三)参与并监督用人单位研究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时的劳动保护措施的鉴定;
(四)组织安全检查,组织劳动保护措施效果、重大事故隐患综合评价和劳动条件监测分级评价;
(五)组织劳动保护检测检验和科学研究工作,推广科研成果;
(六)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劳动保护技术咨询服务;
(七)受理有关单位及劳动者对劳动保护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及时进行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劳动保护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国家和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发的证件和标志,从事危险性工作及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提供保健。
省、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机构。
第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劳动保护工作分级实行国家监察:
(一)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央、省外驻本省用人单位和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国家监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上述用人单位进行国家监察;
(二)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地、州、市属用人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和经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国家监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上述用人单位进行国家监察;
(三)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前两项规定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国家监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设置劳动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劳动保护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行业规范,制定并落实劳动保护责任制、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综合和分级评价,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用于事故防范、职业病防治、改善劳动条件和进行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及奖励;
(四)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发放标准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品,为接触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无偿提供保健;
(五)签定的各类合同中,涉及到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必须明确合同双方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六)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参加调查处理事故;
(八)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必须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劳动保护意识,掌握必要的劳动保护知识。
法定代表人、劳动保护管理人员和劳动保护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保护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档案,其中:
(一)对依法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
(二)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定期健康监护检查;
(三)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必须及时予以治疗、康复,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调换岗位,妥善安置。
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该职业的劳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其中省属用人单位,中央、省外驻本省用人单位和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审批结案;造成死亡事故的处罚,由事故审批结案的劳动行政部门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行业规范,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参加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可行性文件和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必须有劳动保护专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同时对劳动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批复。设计未经审查的或者经审查未同意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研究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采用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通过鉴定安全卫生确有保障的,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禁止向不具备有效防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具有职业危害的科研和生产项目;禁止引进、接受职业危害严重或者防护措施效果达不到国家、行业安全卫生技术标准的生产项目。
第十六条 劳动场所、劳动保护设施、各类作业必须符事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其中危险性、危害性较大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报警通讯装置和安全标志,并制定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处置和救援措施。
(二)劳动场所中有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中毒、高压等危险因素的危险性作业,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劳动场所中有粉尘、毒物、高温、噪声、强磁场和核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性作业,必须进行危害程度分级评价,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引进、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和执行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防雷装置、危险性游乐设施、漏电保护器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的用人单位,必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安全认证;
(二)制造、引进、出口、安装、修理和改造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必须经国家或者省劳动行政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劳动保护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和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防护器材、劳动保护检测检验仪器的设计、生产、引进、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必须符合和执行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
特种和专用劳动防护用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和定期检验;销售、购买、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和使用说明书。
不得销售和使用防护性能已经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逐步建立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照国家和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执行。
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的劳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一)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同意,擅自施工和投产使用的;
(二)向不具备有效防护能力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转让具有职业危害的科研、生产项目以及引进、接受职业危害严重或者防护措施效果达不到国家、行业安全卫生技术标准的生产项目的;
(三)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的;
(四)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未取得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和安全使用证,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未进行“安全认证”的;
(六)未取得资格,擅自生产经销特种和专用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和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未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按每侵害一名劳动者的权益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按规定给劳动者补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造成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事故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每重伤一名劳动者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每死亡一名劳动者处以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发生伤亡事故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按照工伤社会保险各项待遇标准支付工伤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造成事故或危害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在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和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抓好宣传教育。 在“春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之前,2月26日我们专门召开了一次动员会,组织全体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对 “春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我们还按照电业工会 “春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制定并下发了我局《关于认真做好XX年“春查”期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春查期间组织工会干部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认真学习了***总经理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题为“安全生产是企业改革发展的命脉”的讲话精神和新安规,要求广大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和自觉性,逐步提高开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组织基层职工利用安全活动日认真学习了各类事故通报、安全简报、《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安全生产法》等文件和制度。举办了“两票”学习班、交通安全培训班,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2、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主阵地作用,继续以“十个一”活动为载体,在职工中广泛普及劳动安全卫生知识。
组织全体职工深入开展安全“十个一”活动。在活动中,各工会小组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了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知识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我们还组织了安全生产签名、安全猜谜、周五事故反思、安全事故分析等活动,通过活动使劳动保护意识深入职工群众的内心,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使他们自觉做到遵章守纪,抵制违章操作,杜绝违章作业,营造出“时时想安全,处处抓安全,事事重安全,人人保安全”的氛围。同时,各工会小组还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广泛征求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工会积极向行政反映职工意愿和要求,真正为职工多办实事。
3、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
班组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为此我们把开展“三无”(无违章职工、无违章班组、无违章企业)活动作为推进班组安全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切入点,以推进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作业行为规范化为目标,使安全生产从重视事后监督向重视过程和事前监督转变,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地减少违章行为,杜绝因违章造成人身死亡、重伤和其他人为责任事故的发生。为此在春查内查期间我局工会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我局管辖供电范围内所属的15个基层农电所、站进行了自查工作。查评组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查阅了班组日志、安全记录、工作票、检修试验报告、专业报表和总结、生产计划文件、现场规程制度、技术图纸、运行检修记录等技术资料,并对现场设备系统进行了专业技术检查。通过自查发现了班组在生产设备、安全管理及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方面存在着一些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和隐患。为了从根本上消除这些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三定”为基础(即:定人、定责、定期)以考核为动力的严密细致的整改方案,进一步加快整改速度,同时要求各工会小组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作用,发动、组织班组全体成员参与班组安全管理,调动班组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加强班组安全检查,形成了职工自主管理,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4、群众性“反违章、查隐患、堵漏洞、排险情”安全活动取得实效
在开展“春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我局工会积极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广泛的群众性“反违章、查隐患、堵漏洞、排险情”安全活动,组织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深入一线,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和整理,并继续把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作为重中之重,在此期间,共试验安全工器具193付(双),其中拉闸杆49付,验电笔42支,接地棒47付,绝缘手套27付,绝缘靴28双。带电工器具50组,拉闸杆45根,更换不合格安全帽50顶、安全带35付、脚扣50付,淘汰了不合格有安全事故隐患的工器具,对不符合要求和不按规定配发的,及时督促行政进行了更换和补充,切实保障了职工的作业安全。4月6日——8日,局工会组织和抽调人员,对各基层小组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
5、加强领导,建立制度,大力推广和应用“一法三卡”工作法。
利用“春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我局工会通过局域网、工作例会等加大对“一法三卡”工作法的宣传,同时结合我局实际,认真研究,着手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逐步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下一步,我们将抓好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要面向广大工会小组长和基层劳动保护检查员举办专门的培训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对推广“一法三卡”工作法的认识、了解和重视程度,确保“一法三卡”的有效推广应用。
发挥职能优势,融入安全生产
在调研中发现,该钻井队结合实际,统一思想,党政齐抓共管,融入生产,发挥优势,成立了由工会主席(书记兼任)担任组长、队长担任副组长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落实监督检查和教育职能,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以活动促安全生产,以活动带动职工为安全生产自觉实践。
持续开展安全知识培训。职工通过单位编制的《劳动安全警示教育工伤案例宣传册》等资料,广泛宣传和传播安全文化知识、安全科学技术及不断更新的“四新”技术(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学习和培训,教育职工树牢安全思想,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使“安全第一,珍惜生命”的理念融入职工的言行举止,体现在具体实践中;定期组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员培训,学习工会劳动保护3个条例,树立正确的安全文明生产的思想、观念及行为准则,让职工具有强烈的安全使命感,让培训人员以点带面,以个体带班组,积极引导和感染周围职工,在队上产生一定的工作推动力,在安全上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
工会发动职工群众促安全。在班组开展了合理化建议和“金点子”征集活动,开展“查一起事故隐患,提一条整改意见”和以反违章、自查自纠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努力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形成“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良好安全氛围。同时,将重点岗位、劳动安全薄弱环节梳理风险清单,列为关键点,实行包保盯控检查,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卡控措施,确保各岗位作业、操作安全有序。
牢固树立“安全文化示范队”理念。近年,该队工会组织开展“忆事故、讲教训、反三违、保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家谈和安全漫画征集活动,将企业文化融入安全生产之中。在班组开展了“我当一天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活动,使员工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有了实质性的认识,强化了安全责任意识。在年度配合总公司工会优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评比工作,择优给予表彰和奖励,起到激励、带动和巩固作用,使理念入脑,行动入心,成果激励促实践。
开展“珍惜生命、杜绝违章、精心操作、落实责任、争创一流”的劳动竞赛活动。严格落实“查隐患、杜误操、保安全、促生产”的日查、周查和月查制度,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切实履行职责,配合安全员认真做好班前、班中、收工等关键时段以及重点工作岗位、大型作业的劳动安全检查,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平稳运行保驾护航。同时,利用“三个条例一表一卡”,对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和安全隐患,根据事故隐患的类别、时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下发“红、黄、白”通知书,并依据风险清单和《安全检查表》,对监督检查出的各种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落在实处。
狠抓岗位细节,对标实施检查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这个道理,该队管理者很明白。发动职工立足岗位,夯实基础工作,调动职工积极主动性,从岗位细节做起,每个岗位从管理者到操作者,从干部到工人,对标实施检查,使管理不留空白,操作不留死角,做到上下同心,步调一致,发动“群众监督”和“群众战争”,为队伍整体安全管理提升坚实基础。
职责到岗,责任到人。该队将井场按相关属地管理职责,具体划分到干部大班人头上,通过大班干部对照岗位职责标准自查,规定每个大班每日自查隐患不少于2起。然后通过本队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或项目部(上级部门)检查,月底进行梳理,对本队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或项目部(上级部门)监督、检查隐患多的责任人,在绩效考核中严格考核、兑现。
细节到点,责任到岗。对于队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提出的,部分岗位人员在岗位检查中走过场、敷衍了事普遍存在的现象,该队干部、大班在岗位人员进行巡回检查时不仅紧盯岗位的关键点检查和巡回检查过程,还有意识在班前会对岗位人员检查情况进行提问。通过上下联动,班组人员与大班人员互动,交叉检查,促使其他岗位员工做到“三细”(即:在岗位上看的细、交接班问的细、检查做的细)。
亮剑出鞘,直指顽疾。为了彻底根除本队岗位上顽固性违章隐患治理,该队充分发挥班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作用,梳理、整理出本队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风险清单,通过梳理发现诸如不戴护目镜、液气大钳用完不断气、用手扒钻具等问题经常出现,经过与岗位人员交流,认为对于习惯性违章要通过群防严抓来治理,对设备设施缺陷带来的问题,还是要从作业程序及改进工具上来实现。
强化人性管理,梳理工作短板
该队在开展基层劳动保护工作中突出人性化管理,发动职工全员行动,帮助队干部、生产骨干和班组长,不断查找问题,梳理队伍管理中的短板,积极增加应对措施,不断更新、改进、完善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职工健康保健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确保施工安全的过程中,除了靠制度约束,更好的方式就是真情关心职工。如施工的头一天叮嘱职工早点休息不要熬夜,避免第二天施工时身体疲惫,夏天大型作业实行午休。一线职工常年在野外作业,工作环境恶劣,因受实际环境、人为环境等因素的干扰,对于后勤生活保障,成了首要任务。针对此,该队统筹安排,及时提供后勤保障,该队在生活上及时调配,做到了严冬时补充热量,酷暑中送去清凉。从细微处关心职工身体健康,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作者:陈鸣 翁建清
2012年1月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将生产经营建设置于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下。《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是工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是工会工作的生命线。工会参与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维护职工群众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密切与职工的联系,开展服务职工活动,福建省总工会日前发出了《关于实施“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的意见》,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在推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一是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网络体系建设
为贯彻《指导意见》的要求,福建工会坚持在全省县级以上工会、企业和班组三个层面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格局中参与监督的职责。2011年4月13日,福建省总工会颁布了《福建省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管理办法(暂行)》(闽工〔2011〕39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群众监督作用。2011年我省基层以上工会聘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4585名,全省企事业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2.6万多个,在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6.8万名,逐步建立起了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全省聘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1600名,成为活跃在煤矿一线查隐患排险情的安全卫士。
二是切实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参与权
工会劳动保护的重点是事故多发行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要以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煤炭、建筑等高危行业和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为重点,组织职工群众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激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本岗位的各类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各级工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促进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冶金、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的工会组织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档案,落实隐患整改措施。要推动各级工会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重视发挥市县总工会对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作用,适时对各地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调研和检查,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推动该项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福建总工会坚持广泛发动职工,全面、深入查找身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努力防范、治理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2011年全年基层以上工会开展参加各类安生生产检查10163次,基层工会参加安全生产检查170932次。
三是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检查督查活动
福建工会认真履行工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调查处理职责,坚持依法参与,突出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职工对隐瞒事故和重大职业危害事件举报制度,推动各地工会组织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或规定。2011年我省基层以上工会共处理工伤事故564件,基层工会处理工伤事故5453件,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组织受理举报3600件,提请劳动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处理630件。
四是开展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各种群众活动
按照《指导意见》中关于广泛开展“安康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群众安全技术革新、班组安全建设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并把加强群众监督纳入安全生产总体部署的要求,福建总工会积极开展活动。作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职工安全素质有效载体的“安康杯”竞赛活动,福建省已连续开展十多年。2011年全省参加“安康杯”竞赛活动的企业达33107家,参赛职工403.8万余人,参赛企业数、职工数比上年分别增长11.3%和4.7%,其中非公企业27725家、参赛职工300.1万余人,已成为我省参赛企业的主力军。各级组委会每年都制定竞赛活动实施方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广泛发动企业和职工参赛。同时,还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并加强群众性监督检查,有效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的群众监督作用。
1 对工厂的安全工作负总的责任,并直接管理工厂的安全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各种规章制度;
3 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4 组织审定工厂制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5 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安全事故的原因,并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制定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发生;
6 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安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业务知识。
二 质检部安全职责
1 参与有关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规范、规程的制定和审查;
2 编制或修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时,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条件要求;
3 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等工作中,都必须考虑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应尽量采用无毒、低毒物品替代有毒、高毒物品;
4 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三 机电设备部门安全职责
1 负责工厂机械、电器、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的管理,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 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组织编制维修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确保其实施;
3 监督车间机械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4 编制厂内通用设备的维修规程和有关操作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 负责厂内的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或定期检查;
6 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制定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7 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8 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四 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 负责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物资和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要求;
2 负责对采购、保管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切实搞好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3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落实。
五 后勤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 在工厂主管领导下,负责全厂的保卫工作;
2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
3 负责厂内消防、有毒物品、爆炸物品、灼伤、触电等的急救措施,及时准确的进行抢救、报警;
4 负责厂内宿舍、饭堂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5 负责厂区的防盗工作,确保24小时有人巡查值班。
六 生产部门安全职责
1 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2 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3 在生产中发现重大危险,要及时进行调度指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做出详细记录报告分送厂安全部门;
4 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带负荷运行;
5 在安排生产的产量和品种时,负责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6 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七 车间主管安全职责
1 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在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1)
2 对新员工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
3 对车间进行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设备、安全装置、消防、防护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4 严格执行劳保用品及防护器材的管理,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教育员工妥善保管;
5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保护现场,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的意见,报工厂安全部门执行。
八 班组长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工厂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2 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 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清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4 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5 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并保证培训合格方上岗作业;
6 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九 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劝阻他人违章作业;
2 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要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3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果断正确处理事故,并及时性如实汇报,保护好现场;
4 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确保生产安全;
5 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告;
6 按规定着装上岗作业,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
民族: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聘用书: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期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部门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2、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时制度,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甲方应当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以及未成年工,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________________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规定乙方在一年内执行12分考勤制度,迟到一次扣2分,矿工一次扣6分,一年超出12分者自动离职。
(3)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二)
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2.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二)
乙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关键词:女工;合法权益;问题;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D442.6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国家经济、劳动和分配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女职工的群体结构、就业结构与方式、利益关系与分配方式及组织建设都发生了新的变化,维权需求也随之变化。当前,女职工下岗再就业困难,劳动权利维护成为突出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下降、政治、经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难等问题都愈加突出。计划经济时代的保护法内容、措施和要求都已落后,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致使难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落实,国家现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包括国家各种基本法律、单行法律法规等组成的法律体系,使其在法律上有了根本保障。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有必要进行及时修订。
二、保护内容
女职工在追索劳动报酬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主张加班费等方面,与男性无明显区别。女性具有孕育后代的特点,法律对其待遇进行了特殊的规定,且享有男性没有的特殊劳动待遇。《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对女职工的产假、哺乳假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禁止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其劳动权益的规定,体现了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性。但在实践中,还有不少女职工的权益常遭到损害。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劳动者维权案件激增,涉及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
三、现状分析
1、女职工就业率提高,就业范围和技能有所提高。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拓宽了妇女就业渠道。近几年,女性就业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渐趋合理。从产业构成来看,女性从业人员多集中在第三产业。随着各地再就业工程的启动,女性再就业率有所提高。相继都开展了针对女性的再就业培训,使其观念发生变化,技能不断提高。有许多工作岗位女性比男性有较大的优势,象服务业等。
2、企业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现在用人单位主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明显提高。
3、劳动监察力度加强,用人单位对保护女职工权益的重视度提高。针对女职工的特殊生理条件,对其不同时期的禁忌从事劳动范围、强度及生育待遇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也给予了监督,使用人单位提高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的重视。
四、存在的问题
1、问题分析。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有关法规尚不健全及执法力度不够,女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常处于弱势。近年来,侵害女工劳动权益案件频频发生,用人单位无视劳动法,侵害劳动权益问题突出。集中表现在:①安全生产条件差,劳动安全措施不到位。有的厂房及设备简陋,无安全、防毒、防尘、防噪音装置,通风、采光条件差,车间、仓库、宿舍三合一厂房存在大量安全隐患,女工伤亡、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不少单位劳动保护设施缺少,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难以落实,不愿在劳动保护设施上投资。②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并得不到或不能按时得到相应报酬。有的每天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拖欠克扣工资情况严重。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劳资纠纷80-90%都因拖欠工资引起。另外,多数企业没有执行国家有关法定假日及双休日的规定,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更少。如此的低工资低福利待遇,加之女职工的生育待遇无法落实,迫使一些女职工怀孕后不得不离开企业,回家待产。③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难以落实。一些企业虽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却加上了不利的条款,且不落实相关劳动保护待遇,并在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内违法延长劳动时间。有的出现随意解雇怀孕或哺乳期女工现象,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调离原岗位、待岗等形式大幅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还有不少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情况。④女职工健康得不到保障。在许多非公有制企业中女工就业根本无健康检查,劳动安全卫生档案和健康档案不健全,不能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使得患妇科疾病的比例非常高。⑤社会保障体系落实不够。一些企业往往以各种理由、名目剥夺女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不给女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有的企业给女职工还达不到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待遇。
2、原因调查。①就业形势严峻。资料显示,国家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向城市流动的规模逐年增大,巨大的就业压力使得就业岗位资源相对稀缺,而女职工对劳动机会非常渴望,往往为了保全工作,不敢主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②制度不健全。1988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滞后于当前经济发展。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规范。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出于对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也没有建立长效的监督和处罚机制,从而助长了部分企业无视女职工权益的态度。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女职工多集中在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且多为规模较小的个体、私营企业,其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接受过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和相关法律教育的比例低,这也是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事件频频发生的重要因素。③女职工劳动权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大部分企业中没有建立妇女组织,也没有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组织来承担反映问题、协调劳资双方关系和纠纷中为女职工争取合法权益的重任。发生侵犯案件后,女职工不知如何反映、不知通过何渠道解决,加上女职工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漠,使女职工在争取自身权利时常处于不利的地位。
五、保护途径
党的十,提出了要进一步尊重和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在劳动领域用人单位要合法吸纳女职工,有效维护其权益,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1、在立法上,通过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增加可操作性,特别应针对其特点进行规范,增加相应内容,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明确要求企业增加劳动保护投入,设置必要设施和条件。
2、在执法上,加大《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劳动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现有的多发事故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和重点检查,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3、在企业中普遍建立工、青、妇组织,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发挥各群众团体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优势,在积极开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法律的宣传,提高其法律素质,帮助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媒体和舆论的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发动社会讨论,争取全社会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状况的关注,培养公众监督意识和社会监督力量,促进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在社会保障制度上,加大推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的力度,从而发挥生育保险制度在保障妇女就业中的积极作用,体现对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的肯定。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与组织,可通过企业审批、年检等不同环节,开展针对企业经营者的法律、安全卫生等宣传、培训,并与女工劳动保护状况和企业的贡献率挂钩,综合评估。对于维权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及时表彰。总之,通过多种措施,促使企业自觉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