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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承包合同

时间:2023-05-29 17: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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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承包合同

第1篇

乙方:

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学校食堂、商店捆绑式承包给乙方,甲、乙方经充分协商后签订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严格执行,以保证办好食堂、商店,服务广大师生。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一、乙方承包期限为X年,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X年10月15日止。

二、承包费为元(小写元)。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交清全部承包费。

三、甲方应享受和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

1、只提供食堂、商店基本房屋设施,不再添制任何设备,乙方所许的设备自行解决;承包期内食堂、商店内的甲方固定资产由乙方负责管理使用,维修年检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2、学校一概不负责食堂、商店工作人员的体检费和卫生、工商、税务部门所需的任何费用。

3、学校有权对商店出售的商品进行抽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乙方出售不合要求的食品学校有权给予没收。在甲方召开膳食工作会议时,乙方(承包者)应亲自到场参加,听取学生代表及职能部门意见,及时改正,提高服务质量以利于乙方将食堂、商店办得更好;若两次不亲自参加,当作不亲自经营管理,视为违约。

4、在甲方对乙方经营的食堂、商店存在卫生、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有检查监督权力,乙方应服从甲方职能部门管理。

5、承包期内学校执行正常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正常的节假日放假,不应因节假日延长承包期或者引起其他争议。

6、乙方对食堂的水、电装修及房屋结构改造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乙方应享受和履行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所请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凭体检合格证上岗。依法经营,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甲方的监管,热情为师生服务。

2、乙方对其承包的食堂、商店享有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营自。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乙方不得随意中途停止营业或不正常营业,或转包他人经营。搞好商店内的环境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和防止中毒投毒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3、乙方不得出售上级卫生、工商、教育、安全等部门规定的禁卖商品(食品),不得出售有任何问题和“三无”商品。如发生事故,将追究承包人的相关责任。

4、乙方在承包期内对食堂、商店、经营负全责,必须参与有效管理,不能转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甲方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其手续必须由乙方亲自办理(不得委托办理)。

5、注意节约水电,本食堂、商店的水电费由自已负责。

6、食堂、商店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班时间不得做任何有损学校教职工形象的事。

五、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

1、乙方若中途停止营业,所交纳承包费作为乙方不正常营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补偿,不予退还。

2、乙方因违反《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给学校及师生造成损失,乙方应负相关法律责任及全部经济责任。

3、合同期满后,甲方所有固定资产应完好交还学校,否则甲方将按实际收取修理费或赔偿费。

4、乙方逾期无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因乙方不具备上述两证而被卫生防疫部门处罚,乙方应承担责任。

5、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甲方将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

6、甲方若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甲方应赔偿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六、免责条款

若因国家发生重大政策性调整,或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均不负连带责任。

七、担保人责任

担保人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希望双方共同遵守。

第2篇

为加强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食堂(简称“食堂”)财务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师生权益,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研究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食堂财务管理基本原则。食堂工作是中小学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的饭菜质量、价格和服务直接影响到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影响到学校稳定,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单独核算。要以保证食堂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为目标,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合理选择经营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食堂收入核算。食堂收入系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1.食堂一般应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时,以师生实际支出的伙食费作为食堂伙食收入。如确有少量以现金直接结算餐费的食堂,以食堂收取的餐费现金总额作为伙食收入。上级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爱心营养餐”等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2.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学期初预收(或按月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实行多退少补。每月末,食堂以当月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学期末以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学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找补的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规格和伙食费收取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具体标准各校应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

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月收取,据实结算。

3.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以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三、规范食堂成本支出核算。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不包括各项财政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应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1.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内容和其他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2.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等。学校教师等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支出等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其在维持学生用餐秩序等方面提供的劳务补贴,应纳入绩效工资考核内容,统筹安排。

3.设备折旧成本。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

四、建立和完善食堂财务控制机制。实行食堂财务单独核算,学校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实行成本核算。对于只提供学生蒸饭服务的小规模学校食堂,鉴于在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已将蒸饭费纳入财政保障的公用经费范围,可纳入学校行政事业财务账中统一核算,不单独设置食堂账。

1.按成本补偿原则建立餐饮定价机制。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须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实行包餐制食堂的就餐价格要实行最高限价。在正常情况下,食堂财务状况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各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结余进行核算,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价格,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4%以内。

2.严格成本和质量控制。食堂主要原材料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有条件的要对采购的食品索取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保证饭菜的数量和质量,努力做到荤素合理搭配,品种丰富多样,满足中小学生身体健康成长的需要。

3.规范使用食堂经营结余。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食堂的设施、设备。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3篇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理想的状态应该是:学校开发和利用可以盈利且实际具有盈利能力的资产(主要包括校内商店、食堂、文印室等),恰当地发挥学校资产对教育教学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千方百计保证国有资产的平安、稳定和增值。学校重视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本着合法性、适度盈利性、安全卫生及民主管理等原则,在管理过程中保障师生权益,提高管理效能,并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与之相对照,该市大多数学校存在着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不到位、不规范的情况。一些学校由于决策不当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并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学校的权益。

一是缺乏经营意识,坐失校园市场。

从理论上讲,学校是公益性单位,学校所有资产存在的目的是为师生服务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但是鉴于基础教育学校普遍存在教育投入不足的现实情况,学校适当开发和利用校园市场、获取一定的收益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必须的。有需求就有市场,如果学校不去开发和利用自己的市场,社会力量就会无偿占有业已存在的学生市场。

一些规模很大的城区学校及乡镇中小学没有或关闭了自己的校办商店,他们的理由是“不差钱”或“管理难”。事实上,“不差钱”不是理由,有了更多的钱就可以更好地改善办学条件;“校办商店会给学校管理带来难度”是因噎废食的想法,管理效益高的学校是无需因影响校园卫生而直接停办校园商店的。即使从方便学生、服务学生的角度来说,校园内也必须存在校办商店。事实上,凡是没有校办商店的学校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着流动商贩围堵校门的现象,同样地给学校管理带来了压力。

二是经营行为随意性较大,有的未签合同,有的因合同内容不规范、不严密,导致学校权益受损。

2004年前后,由于“六有”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原因,该市中小学大都面临着巨大的债务压力。很多学校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长期出租校内商店、食堂等经营性设施的办法缓解资金压力。一半左右的中小学校办商店出租10年以上,出租时间最长的达到25年。一次性长期出租学校经营性设施,解决或缓解了学校一时之难,但从长期来看却给学校利益带来了损害——学校无法因生源增长获得相应增加的经营性收入;一旦因学校方面的原因中止合同,学校即需赔付一笔巨额的违约资金。

在置办经营性设施时,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的现象。如一所中学大门旁边的浴室,当初是学校为了解决学生洗浴问题,招募社会人士在学校属地上建设了房屋,由学校供应水电开办的。但是后来该建房户获得了浴室的房产证。学校现在面临的情况是:向该浴室免费提供水电,但是师生洗浴却是自费的,浴室的污水还得向校内排放。再如一所小学的校办商店,2002年学校签订协议由一名社会人士出资为学校建了厕所,学校将校内商店免费交给该社会人士经营10年。但是现在学校面临的情况是:由于校长、会计的更迭,一些重要的资料丢了,学校找不出协议依据,该社会人士声称学校当初承诺其经营的期限是20年。

一些学校存在着“一校多店”的乱象。如一所高级中学一校三店,另外两所初级中学一校两店。这些学校共同的特点是商店租金低,管理难,取缔更难。如上述高中的三个商店用房都是经营户在校内自建的,签订的合同是无期限合同,商店无需向学校交一分钱。现任校长要将商店收回管理,但是却无法解决经营户的巨额建房赔偿要求。这些承租户不仅用其所极纠缠学校,而且互相之间常常产生利益纷争,学校不得不出面调处他们之间的矛盾。

个别学校的合同签订存在着严重漏洞甚至是暗箱操作之嫌。如一所中学当初与一名村民签订的商店经营合同竟没有至关重要的承包起讫时间,成了永久合同。一所小学将其教学点承包给一名教师栽树,校方的盖章是“××小学教导处”。该教学点现需要建设教学楼并恢复完全小学,但该承包人向学校提出了巨额赔偿要求。一所一贯制学校有中小学、幼儿园学生2400余人,学校在教育局文件出台、明确要求学校经营资产承租合同一年一签之后,仍然违规一次性与承租户签定3年承包合同,并且租金过低,商店承租户每年仅向学校缴纳租金1万元。

极个别学校的经营性资产为黑恶势力所操控。如某学校的校园商店承租房,原先一分钱不交,后来学校费了很大的力气才要来了每年4000元的租金,学校现在生源增加,想提高租金,但难以做到。根据约定学校必须用该商店提供的饮用水,而单是饮水费用一项学校每年即需付给该商店5000多元。学校领导及教职员工对此是敢怒而不敢言。

三是收入管理不规范,坐收坐支等违规现象仍普遍存在。

绝大部分村小实际上存在着校内商店,但是与商店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正常收取租金并上缴财政专户的比较少。中心小学、中学也有个别学校存在这种现象。如一所中心小学将校内的一间商店免费交给一位教师家属经营,置换为该位教师家属的护校报酬。这些做法都违反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务管理原则。虽然涉及的金额很小,但是教职工的意见还是有的。

一些规模较大的学校也存在着用所获得的实物或服务直接冲抵承租金的现象。如一所高中学校的校园超市一年多未向学校缴纳约定的租金,原因是学校在此期间在该商店购物的金额已经超过了商店应缴的租金;一所城区实验小学的打印社是外包的,学校也用自己应付的文印费冲抵了应收的承包款;而一所初中学校打印社的承包方式是学校与承包方商定打印价格,然后“两不找”,这实质上也是一种“冲抵”。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本,具有严肃的约束力。但个别学校存在着有合同可依时仍然不收或延迟收取承租金的现象。如一所初中学校的几家校内商店,每年四五百元的租金现已经停收,学校称是在为取缔这些商店作准备;一所小学校园超市已经经营一年多了,但仍没有收取租金,他们还以为应由教育局勤工办与承包方商定并收取租金的。

总体上看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现状是城区学校好于农村学校,规模大的学校好于规模小的学校。大部分学校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行政管理方面的原因。为此,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和改进管理工作。

1.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要有明确的管理方式导向。

学校的经营性资产主要指的是商店、食堂、文印室等,但食堂涉及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很难监管,文印室几乎唯一的营业对象是学校集体,不必外包,所以,学校经营性资产中最重要的项目是校园商店。所以,“食堂原则上不再对外承包,改由学校自主经营”,应该成为刚性要求,学校食堂是特定的服务于学生的设施,必须“低成本、零利润、让利于学生”,一些实行食堂托管(学校不收承包费、经营者自带设备从业)的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卫生状况和价格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和承包方微利经营。从《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中的“制定食堂卫生制度和采购验收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来看,在食堂管理上,我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管理主体为学校。《中小学食堂管理制度》对办好学校食堂提出了13条明确细致的管理要求,一旦食堂外包,这些要求大多会成为摆设。从该市一些学校的实践来看,学校完全可以自主经营好自己的食堂。该市几家学校将文印室外包经营的方式各不相同,一所高中学校收取租金的方式是按其总经营额的20%计算,另外三所初中学校采取的办法是经营者让利、经营后“两不找”,不管何种方式,都意味着有一种力量助推着学校的文印量越来越大,无形之中会造成浪费并损害学校的利益,所谓的经营收入其实也还是学校的正常公用经费支出,因此,文印室租赁毫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作出这样的明确要求:商店必须招标后租赁经营(合同最好一年一签),食堂、文印室应视同非经营性资产,一律自主经营。任何学校原有的合同到期后都不得继续外包食堂、文印室。较大规模学校必须建立校园超市直营店或加盟店,所有的学校都必须维持且只能维持一校一店的局面。

2.学校要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常态管理。

学校要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领导组织,对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管理。日常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学校经营性资产台账,掌握学校经营性资产的规模和收益情况。如果学校经营性资产有变动的要及时掌握变动情况,参与和主持经营性资产的招租工作,考核承租人的资质和信用情况,与承租方签订好租赁合同,并备案保存;及时收取租金,并上缴财政专户;对所属的商店、食堂、文印室等进行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承租户及学校的经营利润;对商店、食堂等进行质量和卫生方面的管理;化解经营性资产管理方面的各种矛盾纠纷;研究、开发新的经营性资产项目,等等。通州市(现为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新沂市教育局、盐城市亭湖区教育局都曾出台过文件,对学校在经营性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等作出规定,专门用以规范这方面的管理。学校是其经营性资产的直接管理者,必须建立起如同对待教学一样的、包括经营性资产管理在内的后勤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和考核。

3.加强对校产承租户的教育和管理。

校园是育人的场所,校园内的商店、食堂、文印室、卫生室、报刊亭等都是校园环境的一部分,在这些处所工作的人员包括承租户等都自然地扮演着“兼职教师”或“临时教师”的身份。校内承租户需要学习,需要提高素质,其一言一行要与学校的育人氛围相协调,他们要在经营过程中体现对学生的爱心和学校的关心,应该传递一种积极的影响。因此,对这些承租户进行教育甚至是考核都是必要的。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应对校产承租户进行文明礼仪、质量安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培训、考核,考核的结果可以作为他们续租的依据。

第4篇

第一条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一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

第三章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校总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区教育局关于“节能减排”和“创先争优”的通知要求,牢固树立服务教学、服务师生、服务学校发展的思路,坚持严格管理、勤俭节约、高效节能的原则,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工作目标

1.全体后勤工作人员必须确立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的宗旨,加强业务培训和政治学习,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落实岗位责任制,把制度内化为自己的自觉行动,使服务意识转化为自主的行为,进一步增强后勤教、职工的忧患意识和紧迫感,激励每个后勤工作人员爱校、爱岗、敬业、奉献。

3.围绕学校教学中心工作开展总务工作,抓好常规管理,保障教育教学和校际交流顺利进行,确保各项物品和工作及时到位,提高工作到位率和师生满意率。

4.加强对校舍设施的安全检查、提高防范意识。把师生的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加强门卫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岗位业务、纪律培训,提高认识,严格岗位职责,严格实行外来人员出入校登记,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5.加强食堂的监督和管理,认真贯彻《食品卫生安全法》,定期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安全卫生知识的知晓率。加强饮用水供应管理。

6.加强财物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收费制度,加强仓库物品保管,严格履行采购、领取、审批手续。

7.做好本学期维修、设备和物品添置计划,确保新学期按时开学。

三、具体工作

月底~月初:

1.认真做好新学期开学准备、添置、调配教学办公用品、清洁卫生工具。要求各班对饮水机进行消毒、清洗。打扫校园环境卫生,清除杂草。

2.召集后勤工作人员会议,对后勤人员进行分工,明确后勤人员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责任,提高后勤服务意识。

3.督促会计室做好开学收费核查、核实工作。

4.加强食堂安全卫生、门卫和生活指导的岗位管理。

5.做好新添设备的申请和添置工作。

6.由黄为信老师下发新学期学生课本、作业本及教师办公用品、实验器材和教学用具等。

7.做好信息化管理的制度和台帐(准备)工作。

8.做好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月中旬~月中旬:

1.加强对食堂用餐与饮水的监督和管理,加强门卫及寝室各项安全工作。

2..监督做好小型维修验收及校园附属工程建设工作。

3.召开后勤工作例会,加强纪律意识,培养服务观念。

4.落实绿化、茶园、水电、门面等承包制,签订承包合同。

5.加强校园文化氛围的布置和建设。

6.做好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月中下旬~月中旬:

1.加强对校舍、器材和物品等方面的管理。对校内各类用房作一次安全检查及财物检查和通报(含期中)。

2.召开后勤工作例会,进行阶段性(期中)小结。

3.加强后勤常规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教育教学各项活动顺利开展。

4.加强对食堂的监督和管理,加强门卫、寝室安全工作。

5.协助体育组进行秋季运动会,做好相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6.做好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月底~月:

1.安排仓库及财物保管人员对仓库物品和校产进行检查核对。

2.做好中考安全保卫、饮食卫生、物品供应和各项服务工作。

3.做好办公室、教室的贵重物品等财物的回收、保管工作(清单)。

4.做好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年元月初:

1.对后勤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评定绩效工资等级。

2.安排过年的团圆饭及寒假安全巡查人员。

第6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 审计风险 防范措施

按照招标投标程序要求,工程量清单由具备编标资格的单位和具有工程预算编制资格的人员编写,编标水平在不同的部门和人员之间差距甚大,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出现的问题较多。

1.工程量清单中“量”存在的常见问题

1.1工程计量违反工程计量规则。如抗震加固工程计价表的计价规则明确规定,单层建筑高度在3.6米以下的工程不得计算垂直运输机械费,檐口高度在20米以内的建筑物不计算垂直运输台班费,但实际编标时往往错误套用土建定额。

1.2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清。如某学校校舍工程更换门窗,一般认为装饰门应包括门、门套、五金材料等,但实际操作中因没有写明五金材料,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会要求学校进行增加签证。

1.3定额套错。在某学校校舍加固项目中,学校要求原有钢窗要更换成塑钢窗,按计价表拆除钢窗应按樘计算,而编标人员却按平方米计算,就一个子项目,相差金额近3万元,实际操作时,一般是以料代工的。

1.4计量单位错误。2010年某学校加固项目中封阳台工程,砌砖一般以立方米计算工程量,但工程量清单中误将计量单位写成平方米,而单价是按立方米计算,当时投标报价时工程量为18立方米,实际送审达到230平方米,相差金额要接近5万元。

1.5数量计算错误。建设单位和编标单位误认为工程决算最后以审计为准,编制工程量清单仅是为了投标报价,有个数就可以了,如某学校食堂装修工程中布线,工程量清单量仅为8米,实际施工达到2000多米,相差甚远,为不平衡报价埋下伏笔。

1.6漏项、重项时有发生。常见问题主要体现在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施工单位以图纸施工,一旦发现图纸有、清单没有,施工单位会主动要求业主签证,但在决算时,工程量清单有但图纸没有的项目,施工单位一般不会做减项处理。

2.工程量清单中“价”存在的常见问题

招投标环节,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采用不均衡报价和模糊报价方式,来提高或变相提高工程价格。

2.1不平衡报价。所谓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在建设项目投标总价基本确定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组成投标总价的各子项目清单价格,使某些项目清单报价明显高于正常价格,某些项目清单报价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简单地说,子目有赚有亏,从而达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投标人为了实现投标总价最低,而高价结算,往往对施工中可能变更调增的项目(如桩基工程)的清单价报的较高,而对可能变更减少或取消的项目的清单价报的较低,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价,通过高、低价项目清单量的增减调整,相应提高工程结算总价差,取得不合理的超额利益。

2.2模糊报价。所谓模糊报价,是指投标人的报价中,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的材料,只报材料品名和单价,材料的产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不注明,而施工中则使用低规格材料,以低价材料代替高价材料,变相提高清单价的行为。常见的如地砖、瓷砖、地板、涂料等主要材料,不同品牌、不同等级,价格相差甚远。

3.风险防范措施

3.1提高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减少设计模糊地带。设计图纸是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的依据,设计阶段对项目投资控制起决定性作用,其影响程度达75%以上。建设单位一方面可以通过开展设计监理工作,层层把关,来提高设计深度,减少设计错误,使设计合理、经济适用,减少工程实施中的设计变更,另一方面,尽量避免边设计、边招标,尽可能在施工图设计完成之后再进行施工招标,尽量防止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

3.2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和施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工程量清单应做到清楚、全面、准确地描述投标人需完成的详细工程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应做到准确,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重算、不漏算”,尽可能少留暂定项目,使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工程量清单尽可能符合工程实际,千万不要有“工程量只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最终按实计算”的思想。另外,在编制工程量清单中要有预见性,可增列部分可能发生的项目,并科学地估算工程量,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则可以按承包商投标时的报价予以支付,也不会对工程报价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招标前审计人员通过对标底的审查,使标底做到基本合理及保证标底的有效性。为防止模糊报价,建设单位在投标文件中选择三个以上同规格、同型号、同等质量的主材供投标单位选择。

3.3重视回标分析和评标工作。开标后、正式评标前,由招标单位对投标报价作系统分析。回标分析时可设定一个参考值,参考值可以是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也可以是学校事先编制的参考造价,或是二者的加权平均值。评标时对投标人每个清单项目的投标报价与参考值进行比较,当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偏离参考值,可视为“不合理报价”,甚至判定为废标。但这种办法一定要谨慎围标现象的发生。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对中标单位的询标工作,对含糊不清的问题,要求以书面形式澄清和承诺,以减少隐患。对可能出现不平衡报价的分项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及计算依据,以便招标人审查其报价的合理性。这些分项工程包括:合价金额较大的项目、工程量较大的项目、主要材料单价较高的项目以及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大的项目等。

3.4签订严密的施工承包合同,加强合同管理。建设单位通过标底审查、回标分析,寻找工程量清单中的风险点,然后在施工合同中加以规范,如可参照FIDIC条款作以下限制:“当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工程量清单数量的10%时,超过部分可以重新组价,调价系数为0.9”,该条款能有效地预防和限制不平衡报价。

3.5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和签证。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勘察设计不足或不可预见的自然、社会等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工程变更几乎是无法避免的,而工程变更又会导致工程造价的变化。为了防止施工单位通过工程变更实现不平衡报价,学校、监理、施工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执行统一的工程变更审核程序,力争把问题解决在现场,解决在发生时,避免在审计结算时发生纠纷。

总而言之,不平衡报价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灵活报价的产物,对投标人而言不仅是一种投标策略,也是获得更大利润的一种手段;对于招标人而言,正因为这把“剑”的存在,才能更好地督促招标人从源头抓起,层层监督一项工程中可能够存在的种种弊端,把所有的不利因素扼杀在摇篮里,并制定有效的防范对策,这样既可以保护招标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将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的竞争转向自身实力、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竞争上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理低价中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