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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章程

时间:2023-05-29 17:59: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业合作社章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业合作社章程

第1篇

【关键词】新一代合作社 有限合作社 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F313 【文献标识码】A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发展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是伴随美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在美国农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直到今天依然在农业生产、农产品贸易、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依然是美国农业领域最为重要的合作组织。本文基于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中发展起来的“新一代合作者”(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与“有限的合作社”(Limited Cooperative Association)的发展历程,分析其组织、运行、绩效及与政府的关系等问题。

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

传统合作社在自由经济下的困境与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诞生于1844年英国的罗虚代尔先锋合作社被视为是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组织,由罗虚代尔合作社所建立的一些合作组织原则在1921年得到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的确认,一直被视为是合作社发展的经典规则:第一,社员入社自愿及社会资格开放;第二,社会享有平等的投票权;第三,严格限制股份利息收益;第四,合作社盈余用于合作社发展及物质交易;第五,为合作展开技术、教育等培训;第六,加强与地方、国家及国际间合作社之间的合作。这六条规则一直沿用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一直是按照这些规则组织发展起来的。

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化竞争越来越激烈,合作社之间的商业联合趋势明显,传统的农业合作社显然已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美国著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威廉姆森指出,传统合作社过于强调合作的非营利性导致了合作范围局限在成员经营活动的狭小区域,无法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导致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弱化了其市场竞争力;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开放,导致合作社经营资产不稳定,信用度下降。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代表人物萨克斯顿认为,传统合作社的一人一票制,没有考虑到社员股份大小,不符合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合作社平均主义的分配机制,导致了搭便车现象严重。①基于传统农业合作社在自由市场竞争下的困境,在坚持互助合作的前提下,必须要进行制度创新,适应大市场、自由竞争的需要。美国的新一代合作社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最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美国西北部的一些州,像犹他州、明尼苏达州的一些农场主,为了应对自由竞争的国际市场需要,对传统的合作社进行了一些改革,如改革股权、成员资格封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革投票机制,在生产模式、资金筹措、买卖交易的权利义务等领域有了较大规模的革新,这些改革后的合作社被视为是新一代合作社的开端。经过30多年的发展,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机制、股权分配、权责适配等制度有了很大的创新,完全适应了自由主义经济下国际大市场竞争的需要。

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机制。第一,经营方式的改变。传统合作社的运营目的基本是为了帮助农民解决原始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新一代合作社通常是着眼于农产品附加值的提升,对原始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成立于1989年的美国犹他州种植者面粉合作社,经过20年的发展,到了2009年就已经成为美国最大的面食供应商,拥有自己的品牌。新一代合作社在提升附加值的过程中,提高了农民在消费者支付额中的分享比例,加工后农民的利润一般能增加10%,②这样,合作社成员不但能够获得加工过程中的利润还能分享消费过程中的收益,社员的收益明显提高。在提升农产品附加值过程中,新一代合作社体现了其明显优势并由此发展起来,此后广泛存在于各种农作物种植与农业生产的各个阶段,市场占有率也越来越大。由此看来,新一代合作社已经成为美国农业经济体中不可忽视的一极。

第二,股权筹资。实施附加值发展方式,意味着在合作社的管理机制、筹资方式上向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迈进,这种经营模式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合作社的运行及在市场竞争中立足。

社员的交货股权。新一代合作社的起步资金大部分是来自于社员,但不同于传统合作社的集资形式,是通过向社员发行交货股权来筹措起步资金的。这种股份对持股人而言享有独占的排他性,同时享有向合作社交付一定数量初级农产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言,在丰收的年份,社员自身拥有的农作物大于交货量时,合作社必须收购持股社员的农产品,这是社员权利的体现;在歉收年份时,社员拥有的农产品少于交货量时,社员有义务从市场上采购农产品来完成股权中要求的交货量,这是义务的体现。合作社收购了农产品,再进行深加工,使得原始农产品增值,增值后获得的收益按照交货时候的持股权比例向社员返利。

社员的股东权。在新一代合作社中,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是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人合与资合的结合,社员是农民,是投资人,是股东,享有股东收益权。对这些社员而言,资金的投入是维系合作社运行的保证,同时也是他们获得农产品附加利润的渠道,合作社是社员们农场经营的延续。但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也仅仅限于此,一旦履行了交货的权利与义务,就不再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不干预合作社的加工与经营活动,合作社具体的经营活动交给聘请的经理人去完成。这完全是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的体现,新一代合作社很好地完成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产权清晰,提升社员们的积极性,也保证了经理们自主经营的信心与能力。

第三,权责明确的合作社章程。美国新一代合作社是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模式,合作社章程或大纲是规范合作社运作、实现交货权及投资人收益的重要连接点,也是规范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其内容主要有:交货的权利与义务;交货的价格;交货的数量及质量;交货的方式;货款支付;违约救济;交货权转让等。其中,违约救济方式与交货权转让是合作社章程的核心,是自由经济竞争下规范公司制的体现。一般在章程中规定社员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方式通常是以其股权利益减少为代价,这样能够约束社员对合作社负责。交货权的转让是社员们的一项权利,但事先需要获得董事会的同意,只能是在合作社成员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由社员们自行协商,这种内部的股权转让方式恰恰也印证了其公司化的封闭运行机制。

第四,绩效分析。新一代合作社经过30多年的发展,在美国农业经济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大大提升了农场主的收入,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了美国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的升级。实践表明,新一代合作社是非常成功的,其较好地将传统合作社的优点与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制有机结合起来,其良好的产权配置及治理制度安排,有效地整合了农业经济的各项经济要素。

从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来说,新一代合作社也是在社员资源联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但与传统不同,社员们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有着相同的价值观与物质追求,这样能较少地减少分歧。同时,由于社员资格的封闭性,成员比较稳定,对一个组织而言,有助于降低协调的成本,能够减少内耗。

从管理机制上看,在新一代合作社中不再局限于一人一票制,社员的决策权大小取决于认购股份的多寡,这更能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合作社可以聘请专门的职业经理人来管理,避免了投资的盲目性。从分配机制上看,社员获得的惠顾利益占到了合作社总收益的80%左右,其余20%一般作为追加股本,只有社员们股份转让的时候,才会结算这些剩余份额。这样既能够保证社员股东权的延续,还能有利于合作社资金的积累,有利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有限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

有限合作社的产生。在1999年末,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俄亥俄及周边的几个州的牧场主决定成立一个加工、销售羔羊肉、羊毛、羊皮的合作社,但是,在合作社运营过程中,这些牧场主发现无法按照新一代合作社那种按照农产品数目发行交货股权来筹措更多的资金。这个问题引起了俄亥俄州议会的重视,2001年,俄亥俄州率先通过了“俄亥俄州加工合作社法”,该法明确提出了对新一代合作社的改革,允许合作社在新一代合作社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寻找新的资金来源,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更加灵活。2003年,明尼苏达州也通过了类似的合作社改革法案;2005~2007年之间,爱荷华、田纳西、威斯康星等州相继也颁布了新的有限的合作社改革法案。2008年,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正式完成了“北美统一有限的合作社团法”(简称“统一合作社法”)的起草,2008年8月,来自于美国51个州的委员们一致同意向各州推荐该法,③到了2009年底,美国的中西部及五大湖区附近各州均采用了该法,由此标志着北美有限的农业合作社的诞生。正如美国农业部的有关专家表示,统一合作社法最吸引人之处就在于新的投资者能够自由投资各种农业合作社,合作社也不再因资金而发愁。

有限合作社的特征。第一,合作社社员范围扩大。在有限的合作社中,社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原有的惠顾社员,即新一代合作社中确立的交货股权持有人与投资人,与合作社之间是合作利用关系;一是投资社员,不持有交货股权,只为合作社提供资本的社员,在新一代合作社中没有这类成员。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均是惠顾社员,持有交货股权与投资证书,是合作社的股东;而现有的投资社员,则不持有交货股权,只能通过投资享有部分决策权的优先股来获取利益,成为合作社的合营者。换句话说,新一代合作社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方式,股东不能随意变动,不能发行股票(优先股)融资;有限的合作社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惠顾社员是创办成员,是原始股东,投资社员是购买优先股(股票)的股东,享有部分的决策权,类似于购买股份公司股票的投资者。

第二,惠顾社会员有优先表决权。惠顾社员的表决权优先,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惠顾社员的数量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像最早的“俄亥俄加工合作社法”规定,惠顾社员的表决票数不能少于51%,“统一合作社法”规定,在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上,如修改合作社章程,合作社解散、合并,合作社财产处分、转换等,惠顾社员的表决权不能低于一半。第二,惠顾社员的表决权按照整体计算,也就是说只有惠顾社员内部取得了大多数的一致,就应该视为整体同意。如惠顾社员是100名,60人投赞成票,由此确定这100人持赞成意见。④这样的计算方式是为了能够确保惠顾社员在合作社中的话语权,保证合作社的宗旨不变。第三,在董事会组成上惠顾社员的人数及权利要占大多数。俄亥俄州加工合作社法就规定,惠顾社员在董事会中应该占据多数席位,但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统一合作社法”规定,多数董事会成员必须由惠顾社员选出,惠顾社员在董事会中代表权利应该占据51%以上。

第三,惠顾社员的利润优先。有限的合作社是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利润的来源受到市场经济行为的限制,但是惠顾社员的总利润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威斯康星州规定,惠顾社员的总利润不能低于50%,如果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但不能少于30%,明尼苏达州的法律规定,惠顾社员的总利润不能少于合作社总利润的45%。统一合作社法中规定不能少于总利润的50%。

从上述分析可知,有限的合作社是在新一代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运作的,是为了解决新一代合作社在融资能力上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适应了自由主义大市场发展的需要。

两种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新自由主义经济的最大特征是强调经济组织运行的自主性,由市场来调节经济组织的运行,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政府也不能随意干涉经济组织的事务,政府只能扮演“守夜人”、“裁判员”、“服务者”的角色。从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与有限的合作社的发展、组织、运行、效益等方面来看,完全是在市场经济下发展起来的自由经济主体,与政府的关系比较松散,政府只是为他们提供服务,而不是干预。

提供服务。美国农业部下成立了农业合作社管理局,这个机构名为管理,实为服务,行政管理不是其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为全国合作社提供服务,及时收集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进行研究,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及建议,同时还会定期出版一些统计资料及相关数据,并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资助出版《美国农业合作社研究》等刊物,⑤密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为农业合作社的贷款融资提供建议与指导,从而保证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引导扶持。美国农业合作社委员会(NCFC)是一个非政府的民间合作社服务机构,是美国各种农业合作社自主建立起来的行业组织,其成员为各种农业合作社的代表,联邦政府的有关农业行政部门通过吸收NCFC的代表为其顾问成员,让这些代表在政府农业决策中发挥作用,这样能够减少政府在政策上的失误,能够及时了解合作社发展的需求。目前,NCFC所代表的合作社成员每年的生产总值占据全美合作社生产总值的80%以上,很好地成为了合作社与政府之间交往的桥梁,降低了政府行政与合作社经营成本。

不干预合作社内部事务。美国政府很重视合作社的发展,为其提供多种服务,但一般很少干涉合作社的内部事务。联邦政府及国会只是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法律及资金、技术上的支持,对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决策运行、财务运作、市场开拓等事项并不干预,合作社的章程可以自行规定这些事项,只要合作社章程通过了全体股东同意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作者单位:山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注释】

①吴易风:“西方经济学中的新自由主义”,《红旗文稿》,2014年第5期。

②赵玻,陈阿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组织特征、优势及绩效”,《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11期。

③张学军:“论美国农业经销合作社规范的演变及其启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年第4期。

④卢代富,谭贵华:“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形态法定化及其启示”,《法学论坛》,2012年第3期。

第2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对策

基金项目:2011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保定市蔬菜专业合作社发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102026)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10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在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成立的互经济组织,是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但是,由于农业和农户本身弱质性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发展,政府的扶持成为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因此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对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而西方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完善的管理模式和组织原则,因此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于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借鉴

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均在不干涉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法律、税收、财政等手段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一)法律保障。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发达国家政府都相继颁布相应的法律,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地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法国政府早在1894年就通过立法确立了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的合法地位,规范并促进了当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943年颁布了专门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1947年制定了合作社总章程。随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其立法也不断完善,又相继颁布了《农业指导法》、《合作社调整法》等法律,保证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美国是最早制定合作社法的国家之一,但是美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都是在州一级颁布的,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联邦政府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条款分散于相关的法律中。美国早在1865~1870年间,就有六个州分别通过了有关合作社的立法。1922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起决定性的合作社法《卡帕-沃尔斯坦德法》,鼓励农民发展农业合作社,并为他们提供反托拉斯豁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1926年出台《合作社销售法》进一步为农业合作社提供反托拉斯豁免条款,并要求农业部进一步加强对合作社的扶持,极大地促进了合作社的发展。1967年颁布了《农业公平交易法》,规定了农产品公平交易的六大标准,保障了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地位。

日本于1900年首次颁布了关于合作社的法律《产业组合法》,是日本合作社的基本法。该法对合作社的信用、采购和销售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1947年日本政府又制定实施了《农业协同组合法》,该法确立了农协的合法地位、经营范围和优惠政策,促进了农协基层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实施60多年间也多次进行了修订,使其不断完善,确保了农协的健康发展。1961年日本又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合并助成法》,推动了农协基层组织的合并、整顿和提高。

(二)税收优惠。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互经济组织,具有公益性质,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减税、低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地位。如法国政府规定:如果合作社只与合作社会员有经营往来并为会员服务,并且合作社遵循“一人一票”原则和合作社分红原则,合作社可享受免税政策;如果合作社与其他非合作社会员有业务往来,往来部分按照法国企业通行的33%税率纳税,其余部分免税。而美国政府早在19世纪末,就豁免了农业合作社的全部赋税,直到1951年以后,随着合作社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美国政府才取消了合作社普通赋税豁免制度,仅对那些根据税法取得免税资格的合作社实行税赋减免政策,但对于其他合作社分配给社员的红利、惠顾返还金以及其他收入,仍实行免税政策。另外,美国政府还对一些产业领域的农业合作社实行优惠税率,扶持该产业的发展。日本政府也一直对农协实施优惠的税率政策,如所得税,一般企业要缴纳62%,而农协只缴39%;法人税,一般企业要缴纳35.5%,农协只缴27%;各种地方税,一般企业要缴50%~60%,农协只缴43%。

(三)财政支持。在财政政策方面,法国政府通过发放补助金和提供优惠贷款的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例如,居马(法国共同使用农业机构合作社)在成立时,政府会根据会员人数的多少给予2.4万~3万法郎的启动费;对于居马所购买的机器,政府也会根据机器类型的不同,提供相当于机械购买价值15%~25%的无偿援助。此外,政府还提供特别中长期贷款,对于山区和经济条件较差地区的农业合作社,贷款最长期限为12年,年利率3.45%;平原地区,最长贷款期限为9年,年利率4.7%,贷款的优惠利率部分由政府补贴。在这方面美国政府与法国不同,美国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直接支持是很有限的,这是由于早在20世纪三十年代,美国政府就出资建成了世界上最完备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有效地解决了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但是当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遭遇困难时,美国政府也会给予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帮助农业合作社渡过难关。日本政府也对农协的基本设施给予了大量的投资和补贴,并且日本政府的支农资金大部分都是通过农协投放,有效地提高了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这些国家在财政方面实施的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非资金支持。发达国家政府非常重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资金支持,如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等。他们认为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是在微观层次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如:美国政府对此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他们积极地与教育培训机构、科研机构展开合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进行培训,对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为农民提供各种信息技术咨询,有效地提高了社员的素质,保证和深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五)实施监督和管理。发达国家政府除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各种扶持以外,还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管理、引导,以保障合作社健康发展。如,法国政府规定:合作社的建立和撤销必须经过农业部门核准审批,同时在合作社运行过程中,农业部的相关机构还要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是否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以及相关的财务制度,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启示与建议

(一)启示。发达国家发展经验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发达国家政府主要是通过以下手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1)提供法律保障;(2)提供优惠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3)建立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体系;(4)在不干涉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监督、管理。

(二)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探索适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府扶持政策。

1、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2007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规范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是,由于该法刚出台不久,所以该法的普及工作成为重点。因此政府应该加大普法力度,做好宣传工作,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2、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工作较发达国家严重滞后,并且还存在着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法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制定优惠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从法、美、日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来看,政府都以财政和税收为主要的政策工具,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政府也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制定适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在财政政策方面,我国应加大支持力度,我国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金,用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发展、技术改进、贷款贴息等等,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在税收政策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地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员的税负水平,对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实行减免政策,切实保护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4、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融资环境。我国应大力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有效解决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问题。另外,也应积极地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加强金融市场准入的立法管理,打破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垄断,增加竞争。

5、完善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等服务体系。我国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逐步完善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等服务体系。第一,建立多层次的培训体系。对政府工作人员、合作社管理人员、社员以及农民积极展开培训,巩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第二,建立深层次的理论研究体系。加强合作社的理论研究,提高政府指导合作社实践的前瞻性,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持续地发展;第三,建立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技术和市场方面的信息支持,政府应充分发挥现有农技系统的优势,提供技术培训与服务,支持合作社的发展。

6、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政策引导。政府应在宏观层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力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内部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和组织效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向进行政策引导。例如,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1]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

第3篇

“三农”问题一直是中国长期存在的问题,而农民的收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也是实现小康重要的一步。近几年,许多农户通过加入合作社获得额外收益,我国也大力支持和鼓励发展农村合作社,许多村陆续的建立起合作社,呈现兴旺的趋势。农业合作社具体指由农民在的基础上,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1]。合作社的宗旨是对合作成员不以赢利为目的,企业创造的利润在扣除成本和扩大经营所需费用外, 其余的要返还合作成员[2]。因此,合作社应该是农民自己的组织, 能真正代表农民自身的利益的合作集团。本文以南京侯冲村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例,研究了合作社对农民增收的影响。

1.合作社促进收入增长的因素

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侯冲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当地农科院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加速了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和推广。近几年来合作社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大力推广新技术,引进新品种,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提高了村民种地的积极性。在我们去种植基地的时候,在种植地右边有许多带有金色叶片的树苗,介绍人说这是有江苏省农科院引进的新品种,叶片和一般不同,是金黄色的。由于它的与众不同,在市场上的销路也格外好。

合作社和公司相结合。 侯冲村合作社机构下面成立了一个绿色园林公司,它对外起到了宣传,推广运营的作用。合作社顺应了农民增收致富的愿望,把从事同类型的农民联合起来,流转土地,进行适度的规模生产。生产资料从分散购买变为批量进货,获得优惠价格,另外国家在税收的方面对合作社进行免税政策,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通过公司的形式,将绿苗卖给周围的村民和买家,获得收入。据调查合作社成员的月收入平均要比当地非成员收入要高出几百元。

农民收入方式多样化。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自愿以股份的形式加入农业合作社。每个村民以200元每股的价格入社,在年底时再分红。另外该合作社对当地的失去能力的老人和残疾人也会发放福利,免费赠送几份股份作为他们的收入来源。农户在入社前收入范围普遍在2万在4万之间,而入社后,农户的收入一般集中在五万以上。这里需指出农户收入增加不仅是合作社分红一个方面的结果,其中分红和外出务工比例最大,加入合作社后,土地被征用,空闲时间变多,外出务工时间也就增加,致使务工收入增加,从而使得农民总收入增加。

2.侯冲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阻碍和解决建议

外部干扰太多,农民参与少。侯冲村种植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两者在发展中衍生出一种非常复杂的关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也通过依托或挂靠这些部门和实体寻求庇护和支持,致使农民本身参与程度少(村支部是合作社最大股东),合作社的管理和运营民主水平不高[3]。目前侯冲村政府在合作社的股份是51%,直接影响到合作社决策和分红大小,农民并不是很满意。调查结果显示,仅仅3%社员对合作社一般了解,而剩下的97%不了解。这大大的违背了当初建立合作社目的―建立农民自己的合作社。对此政府应从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借助合作社的作用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职能转移到抓宏观调控上来。这样合作社才能走上市场发展的道路,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产业单一化,发展受局限。侯冲村合作社所涉及的领域只有花卉和绿苗,品种缺乏多样性,季节性强。我们调查的时间是夏季,大棚里的花苗很少,地里的树苗也是零零散散地分布着。介绍人说他们的销售季一般是春天和秋天,夏天种植相对较少,冬天后又不适合种植,这样合作社在夏季和冬季的销售额很少。另外合作社的产后服务较少,收入来源窄。针对这种情况,合作社应大力的引进品种,规划好种植区的品种布局,做到每个季度都有适当的收入,并加快土地流转,扩大种植面。最后是产业渐渐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第三产业等。

运作机制不规范,发展壮大难。合作社内部结构混乱。这往往是合作社通病:重组建、轻管理,并在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民主管理、及时公布财务状况等工作做得不够好。在合作社的公布栏上,财务状况还是几个月前的,土地负责人信息从上个月就停止了更新信息栏。许多社员对《合作社章程》内容不怎么了解,参与合作经营积极性不高。另外,.调查显示,在2009年调查人中75人加入,而在2010年仅仅2人加入合作社,其中部分原因就是入社难度加大。合作社的农户都有一定的经济资本,经济条件差的农户无法入社,这不利于提高全村的参与度,减少了资金的投入,难以进行再扩张。其次更多人不入社的原因是对合作社不了解。调查中47%的人是因为不了解合作社。合作社处于初期,应该大力宣传本社,降低门槛,鼓励农民入社,增大自己对村民的影响力,扩充自己的合作社规模。

第4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

一、黑龙江省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显著效果。截止2010年12月,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达到14347个,其中农民成员148671个,带动农户110万户,从事种植业合作社的7496个,占总数的52%;养殖业3991个,占总数的28%;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合作社2258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6%;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有345个、运输的324个、储藏的合作社48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8%;从事技术、信息服务的的合作社182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3%;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的1069个,占合作社总数的7%,其他行业合作社1071个,占合作社总数7%。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运作多年的时间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产品流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降低农民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方面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其发展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二)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牵动作用还不够突出。农民商品经济意识和合作经营理念相对淡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带动能力弱等问题,而且全省各地发展不平衡,部分落后地区明显滞后,上述状况与我省农业大省的地位明显不相称,严重制约着地区农业发展。

(三)缺乏带头创办能人,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黑龙江省大部分农村地区缺乏领办合作社的带头人,会经营管理、能开拓市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缺少,农民普遍缺少合作意识。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一些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年农民多数外出打工,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还有一些能力强的“能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够了解,缺乏兴趣和动力组建合作社,牵头领办的意愿不强。

(四)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农民成员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保障。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等机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根本无章程,无账目,合作社的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章程内容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有的领办人把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与公司制企业管理相混淆,在民主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不依法办理。这些问题都影响到农民成员行使民主权利和切身的经济利益。

(五)匮乏资金以及科技支撑薄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障碍。2009年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出资额为89.72 万元,比全国户均81.05万元高出8.67万元,但并不证明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强。原因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没有验资程序,只是由成员相互认可并在申请材料和章程中做出记载即可,真正出资到位的极少;其次是农民以实物出资不需进行评估和过户,而实际上这些实物基本上还在农民自己手里,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流动资金。再次,得到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是过去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几年的发展有了自己的项目,而新创办的合作社则没有这样的待遇。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具有法人资格,但因其承担的有限责任没有实际资产做担保,因而贷款难的问题不易解决。一些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别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缺乏科技力量支撑和有效快捷的信息渠道,难以实现做大做强,只能是维持现状。

三、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二)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省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三)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政府应当安排扶植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等服务;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国土绿化等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委托和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另外要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等;另外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对农民合作社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问题。

参考文献:

第5篇

摘 要:随着党在农村一系列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国农村经济的逐步走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各类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先后涌现出来,特别是农民合作社正在逐步发展壮大,已经成为开发农业经济主要增长点。但是,农业合作社在逐步完善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文章对规范农民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相关要求进行简要的分析,仅供参考。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农村经济

现阶段,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之一,已经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收获了可喜的成绩,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认可。但是,农民合作社作发展过程中,还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对农民合作社的运行机制进行制度上的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更好的开发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

一、当前农民合作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农民合作社的认识不到位

农民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但从当前实际发展情况看,首先,部分乡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民合作社的整体了解还处于表面的初级阶段,对合作机制、效益提升和发展前景还缺乏深入认知,参与合作社的主动性较差,对于合作社组织的统一生产,统一经营认识不足;其次,乡村干部对合作社的扶持和帮助多数还仅表现在口头上,指导和服务上没有全面跟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质量和经济效益并不突出,市场竞争力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仍然比较弱;第三,在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和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广泛的市场调研、前景分析和风险预测,没能结合本地实际发展现状,没有科学选择和谋划自身具备发展优势的主导农产品, 缺少产业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部分合作社盲目扩大特色作物的种植面积,导致特定农产品阶段性供过于求的现象,不但影响了入社农民的稳定收入,还加深了农民对合作社的错误认识,对农民合作社的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致使打击。

(二)农民合作社的管理机制还不是很规范

首先,当前的农民合作社由于缺乏规范性指导和扶持,合作社的组成形式多种多样,龙头企业领办、家庭主导、合伙制等都同时存在,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往往只是流于形式,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章程规定不明确、内部控制制度缺失、民主管理不执行、成员帐户未建立、分配制度不合理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其次,部分合作社大小事情往往由出资额最多的领办人一个人说了算,社内运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很少公开, 发展运作与事务管理随意性较大,作为现代农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引领产业、规范发展方面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探索、完善和规范。

二、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基本思路

(一)加强宣传指导,提高农民对规范农民合作社的认识

当前,乡村干部与广大农民群众,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宣传和学习《农业合作社法》及其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大力宣传农民合作社的五项基本办社原则,让农民认清现代农业发展形势,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典型代表,被赋予了全新的内涵,既不同于政社不分的村级经济联合体,更不是改革开放前的“大锅饭”,各级干部与广大农民群众要提高认识,深入研究和实践,充分认清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合作社,最终都是要带领农民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收入这一根本目标,对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 加强农民合作社服务体系建设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 要加快建设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相结合的农民合作社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县、乡、村三级综合服务体系,努力探索公益服务、经营服务及合作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方式的新路子,推进农民合作社服务体系健康、规范、有序的发展。

(三)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近年来,农业部为了规范农业经济体制的运行管理,制定并下发了相关的工作意见,要求各地涉农金融机构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围绕方便农民,服务农村,互利互惠的原则,积极构建相应的合作互动机制,这些合作机制的运行,加强和改进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体系和广大农民的互助合作关系,降低金融信贷门槛,让农业民合作社可以得到快速的发展。同时,地方政府做为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上的引导人,要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投入力度,做好农民合作社与农村商业银行之间的衔接和沟通。

(四)加强农民合作社的竞争能力

增强农民合作社的核心竞争能力,政府部门要帮助农民合作社进行产业方向、资源 配置等方面进行科学的定位,对于农民合作社发展上的土地资源,资金融通以及合作资产应进行统一的规划与扶持,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推广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的“三产”融合发展模式,加大指Ш头龀至Χ龋推进农民合作社科学、规范发展。与此同时,还要注重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各类科学技术的综合运用与广泛推广,并把现代农业科技的应用和推广,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来进行推进,在原有技术人员的知识储备的基础上,还要多聘请高级的技术管理人员,加强职业农民技术培训,让农业上的科学技术可以得到及时的更新、实践和推广。

三、结语

为了让农民合作社得到稳步的发展,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人员的培训,提高团队带头人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让农民合作社的运行可以得到技术与人才上的充分支持,与此同时还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参与意识,在下一步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踊跃参与到农村经济体转型的工作中来,共同促进我国新农村的建设发展,早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吉林通化;东昌区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2-0296-02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组织和联合起来的经济形式,具有组织、生产、供应、销售、分配5个环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渐兴起,它的产生与发展,不仅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而且满足了农民的需求,在农户与市场、生产与技术的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提高农业整体效益,推动农业的产业化,已成为财政支农工作的重要任务。

1 通化市东昌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东昌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起步于2002年,截至2011年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发展到38个,其中:工商部门登记注册35个,未登记注册的3个;会员710人;覆盖全区3个乡镇,领域涉及种植业、养殖业、食用菌、花卉、农副产品加工、饮食、旅游行业等。社员人均纯收入7 100元,比当地农民人均增收380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办成了许多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农村基层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的事情。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走“自我服务、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创新”的道路,使资金、技术、市场供求信息流转,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合作社本着信息共享、技术共享、利益共享的原则逐步发展。加强技术、生产、销售合作,防止了分散经营的无序竞争等弊端,避免了单打独斗下的盲目性,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在产品的销售上政府牵线搭桥,帮助合作社寻找销路,发挥了更大的作用。2011年,全区农村经济总收入251 570万元,比2010年增长11%;农民人均收入7 920元,比2010年增长13 %;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8个,带动农户4 600户,农民人均增收380元,为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2 财政扶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效显著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近几年得到了农业开发政策的支持和财政资金的扶持,有利于推动农村基层组织的创新,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近3年来,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275万元,其中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157万元。

2.1 通化市东昌区5 000头仔猪养殖扩建项目

东昌区2011年度申报了财政补助项目―通化市东昌区5 000头仔猪养殖扩建项目。项目单位为通化市东昌区天禾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总投资33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30万元,省财政配套10万元,市财政配套45万元,区财政配套2万元,自筹资金24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有购种公猪22头,母猪260头;扩建猪舍6栋;建化粪池1座,排污管道及场内修路、建绿化地等。项目建成后,年新增总产值720万元,新增利税96万元。该项目实施后,有效地带动了合作社成员及周边300余养殖户增收,农户共计增收120多万元。项目于当年建成,并发挥效益,取得了预期效果。

2.2 金厂镇龙头村养猪合作社

该合作社是“能人大户+合作社+农户+基地”的合作组织,由专业大户和技术能人牵头,以合作经济实体为载体,联合农户走向市场。3年来,财政扶持合作组织资金25万元,用于猪舍设施建设。该社现有社员107人(户),养殖优质种猪120余头,生猪5 000余头。至2011年合作社实现销售收入500余万元,销售利润200余万元。社员年人均比常规多增收500余元,带动养殖户和饲料种植户1 000户左右。有效提高了农民收入,激发了农民的养殖积极性,形成了产业化经营。

2.3 金厂镇奶业合作社

该合作社是龙头企业创建的“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的专业合作组织。2011年财政扶持该合作社资金20万元,用于购置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仪器,实施标准化生产,建设仓储、厂房开展农产品加工。他们充分利用龙头企业的优势,发挥合作社组织的桥梁与纽带作用连接基地、农户与市场,结成紧密的产加销一条龙、贸农工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合作组织挂靠龙头企业,现拥有奶牛1 500头,2011年实现总收入350万元,社员人均收入比当地农民高31.4%,带动农户500多户,饲养奶牛8 000头,年产鲜奶1.2万t,实现销售收入3 000万元。人均年收入达6 700元以上,高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19%。

2.4 金厂镇无公害蔬菜生产合作社

该合作社是“部门+合作社+农户+基地”的合作组织。该合作社是由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利用部门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组成的合作组织。3年来财政扶持合作组织资金20万元,为合作社购买了微机、打印机、农药残留速测仪、气相色谱仪并提供培训费用。他们用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该组织现有社员103名,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面积17.3万hm2,年经济收入200万元左右,年人均收入6 800元。无公害蔬菜在该市凯玛超市、农贸市场及各大酒店、宾馆以无公害蔬菜品牌上市,日销量达1 t,发挥了品牌效益,达到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的目的。

2.5 金厂镇龙头村长白山特产营销协会

该协会成立于2006年6月,2011年会员数量增加到71户,农户专业生产、加工、销售人参、林蛙油、五味子、贝母、细辛等长白山特色产品,特产加工产业实现年产值1 700余万元,是创会初的6倍,直接带动300多名农民增收近200万元。2011年财政扶持合作组织专项资金20万元,改造厂房,建立市场信息网络,更新设备,当年实现产值比上年翻一翻的新局面。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长白山特产营销协会很快打响了自己的品牌,占领了一定的市场份额,所生产的“上龙头”牌人参、贝母、林蛙油等特产加工产品,在广州、深圳等地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

2.6 江东乡永镇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该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10月1日,于2008年12月15日在通化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之初社员有52户,现已登记注册14户,全体成员出资总额610万元,带动东昌区江东乡63户农民。合作组织主要进行生猪、蛋鸡、肉鸡、水产品养殖,社员养鸡30万只,养猪1 000头,带动周边农户养鸡10万只,养猪3 000头。该社产品在2009年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证,注册了春弘商标,认证了品牌。产品不仅销往通化市18个市场及超市,甚至还销售外省10多个超市。2011年,财政扶持该社资金25万元,对基地进行改造。合作社充分利用当地优越的资源条件,充足的劳动力资源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走出可持续农业产业化经营之路,形成产业化发展模式“龙头+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发挥龙头企业市场信息网络、现代企业管理、资金、技术、人才等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现代科技为依托,以产品加工为龙头,带动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优质化和商品化的方向发展,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种、养、加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格局,生产符合绿色卫生标准的高档畜禽蛋产品,满足国内市场要求,促进和拉动了畜牧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2011年合作社实现总收入650万元,盈余110万元。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30%。

3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

3.1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组织化程度较低

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具体章程,即使有章程的也不规范,缺乏具体的议事、监督制度。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小,难以实现产、供、销一体化,市场竞争力不强。

3.2 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缺乏

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长综合素质较差,懂技术、会经营、精管理的社长少,导致合作社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不强,缺乏市场应变能力,很难参与市场竞争。

3.3 资金短缺,抵御风险意识不强

由于合作社成立之初是为了形成有力的联合体,有的虽然有章程和制度的约束,但是入社时资金投入少,对社员的约束力不够,通常以家庭致富为发展极限,集体抵御风险意识不强[1-2]。

4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建议

4.1 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各级政府需制定相关的扶持发展政策,包括实行税收优惠和财政资金的扶持及农村信贷的支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风险防范机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政府的支持,有利于推动农村基础组织的制度创新和完善。

4.2 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规范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继农村实行之后的又一次体制创新,各级政府要积极宣传,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原则,引导合作组织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各级涉农部门要积极帮助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制定规范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使之健康发展[3-4]。

4.3 努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素质

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竞争力,对合作社的带头人的选择非常关键,必须选有开拓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必须有责任感、事业心。合作组织带头人需具有一定现代农业技术、信息网络、市场营销的知识和能力,才能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型组织立于不败之地,蓬勃发展壮大。

4.4 农业综合开发要对农业合作社增加投入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阶段,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因此需要加大财政投资力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农业综合开发从2009年开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力度逐年加大,但总体投入与实际需求相比,相差较大。一方面通过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投入,利用项目申报和建设,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从章程规范、制度健全、科学管理、提高效益、利益分配等方面入手,推动合作社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吸引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组织,要改变单一注入资金的方式,灵活运用政策引导、资金补助、贷款贴息、项目资金匹配等多种形式,协调、引导各相关部门和农民共同关注、支持、参与农民合作组织,做到扶持但不包揽,引导但不干预。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5-6]。

5 参考文献

[1] 刘灿辉,袁云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J].云南农村经济,2011(2):34-36.

[2] 赵兴泉.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机制的思考[J].农村工作通讯,2011(8):30-33.

[3] 沈永泉.德清新市吉祥蚕桑专业合作社初见成效[J].蚕桑通报,2011,42(1):21-22.

[4] 王西成.建立大别山区蚕农专业合作社的思路及探讨[J].中国畜禽种业,2010(7):31-32.

第7篇

一、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与主要形式

(一)发展现状

我国一直就有自发形成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但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快,农业难以单独应付市场行情,于是相继组建了一批专业市场、专业生产合作社、专业生产经济合作组织、农民联合体、经营大户牵头联办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以及由企业或技术服务单位牵头的产供销服务的经济组织,同时还涌现出专门从事农副产品营销专业户或经纪人,这些组织虽名称各异、形式不一,功能相同、组织层次有高有低,但在帮助农民进入市场,缓解产销矛盾,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深受农民的欢迎。

(二)主要形式

据调查,经济合作组织中,专业生产协会(学会),专业生产经济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三种形式,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1、专业生产协会主要是挂靠科技、农业、林牧等部门,依托农业技术服务部门,一般围绕某个集中产品,开展技术和经营,内部比较松散,一般不具实质性。如清苑县蔬菜协会,挂靠清苑县农业局;清苑县回鱼加工协会,挂靠在清苑县林牧渔业局,经费来源主要是社会集资、会员交一定的会费和从销售额提取费用等三个方面。

2、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主要是围绕某一产业或产品的经营服务,为农民自愿投资入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组织。一般实体性强,内部联系比较紧密,多数具有产供销全过程服务的功能,是目前农业中介经济服务组织中层次最高的合作组织。

3、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虽不具备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真正含意,但要经营加工的产品都是农民生产的某项产品,因而发挥着集聚吸纳农产品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巨大效应。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一般采取公司+合作组织+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以公司+农户模式与农户签订购销合同,同时预付订金或提供种申彩虹刘巧茹汤红娜子,交货时实行货款两清。

二、发展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主要经验与问题

(一)主要经验

1、领导重视一个好的协会往往都是领导重视的结果,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更是如此,这是因为协会没有刚性的约束机制,在内部存在一定的松散性,外部存在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等不确定性,领导历来重视协会在三农工作中的作用。为了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清苑县2005年实施了强龙行动计划,该计划中重点培植了一批农业经济合作协会和龙头企业,例如以合利的丰裕糖业公司为龙头的粮食协会,以宁富食品公司为龙头的生猪协会和以海马食品公司为龙头的水产业协会等。

2、部门参与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典型的好的协会一般都有县级部门的挂靠,比如清苑县农业资源开发局扶持的清苑县加工蔬菜协会,已经突显其协会作用,会员从中得到不少利益,在县级部门中,农业局、林牧渔业局、农工办等单位都帮扶了不少协会。

(二)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结果看,各类中介经济服务组织,组织程度还处在初始阶段,存在各项制度不健全,服务领域不广,综合服务能力不强;经济运作质量不高,经济基础薄弱;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力差;内部管理松散,综合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就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角度看,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协会的规模不大,发展不平衡主要原因是思想观念更新太慢,很多农业合作组织都是近年来才成立的,一般规模不大,很难形成聚合效益,例如甜瓜协会,主要是因为成立时间不长,规模不大导致效益上不去,难以吸引新的会员。

2、内部管理不严。外部环境不好有些农业中介组织发展不规范,章程不明确,规模较小,组织松散。主要表现在不照章程办事,理事会、监事会活动不正常,组织经济实力不强,只收取一定的会员费,销售一定数量的产品,吸引力不大。

社员的素质低,只顾眼前利益,市场行情好,不管合作组织订合同与否都往外销,市场行情不好,就找经济合作组织,致使运行困难。加之外部环境不宽松,主要表现在人才、资金、市场和优惠政策等方面,如果政府不出面协调,事情就很难办到,这也制约了中介经济服务组织的发展壮大。

3、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地位不明确现有的中介经济合作组织,一但遇到经济纠纷时,不善于用现有法律保护自己。

同时,我国到目前为止,对农业经济合作服务组织的性质、宗旨、服务等方面,在法律法规上缺乏具体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也未出台法律法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组织也未明确注册登记的部门,法人主体不明确,这不利于有序竞争和发展。超级秘书网

三、对发展中介组织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建议政府出台相应的扶持配套政策,如积极的优惠政策,信贷支持政策,用地优惠政策,项目优先政策。同时,每年要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安排专项资金,进行中介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培训和招商引资活动的补贴及必要的仪器、办公设备的添置。

(二)加快招商资力度

农业经济协会和龙头企业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清苑县的农业产业基础非常好,同时有了协会的指导,已经形成了良好的氛围。目前,清苑县的蔬菜种植面积和粮食种植面积均在省内占有一定的优势,而生产能力严重不足,急需招引农产品加工企业,既能够促进协会的完善和发展,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三)建章建制,加强内部管理

1、建立规范的组织章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完善统一的经济合作组织示范章程,搞好建章立制工作,完善内部组织运行机制和操作管理办法,使其走向规范化发展道路。

2、建立风险调节机制合作经济组织在产、购、运、销和加工经营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储备资金,以保证服务组织为农户服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8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天津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3.08.01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发展中一种重要的经营组织形式,对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1-5]。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施行,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和农民主体地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方向,预示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迎来快速发展时期。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农业市场化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6-8]。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提出,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和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是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最贴近农民的经营性组织。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可以迅速扩大服务的覆盖面积,缩短服务与农民的距离,有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基层生产问题。因此,提升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对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 天津市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历程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萌发于20世纪90年代,大体上经历了4个阶段[8-9]:第一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的萌发阶段,组织形式多以农民自发联合形成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主,主要从事技术交流和生产环节的服务活动,第二阶段是2001—2003年的正式起步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纳入了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各类合作组织由技术合作型向技术经济合作型升级,除了从事技术合作之外,还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产品销售、农产品贮藏及运输等项服务。第三阶段是2004—2007年6月底的积极发展阶段,登记制度逐步健全完善,章程、制度逐步规范,组织规模和服务带动能力日渐提高。第四阶段是2007年7月1日以后,天津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积极推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注册登记成立合作社的热情高涨。至此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高速发展轨道。可以看出,天津市农民合作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由初期的自发松散逐渐向规范有序发展。

2 天津市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现状

近几年,在沿海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天津市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继续予以了积极的推进。 2005 年,天津市政府批转了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经营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这些意见与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正确的方向快速发展。据市工商局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10月底,天津市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 949户,出资总额86.7亿元,入社成员总数达9万余人。

2.1 服务覆盖领域日趋扩大

截至2010年底,全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作社达1 800家,比2007年增长1 455个,年均新发展500个。从行业分布看,合作社覆盖了农业领域的各个行业:种植业合作社864家,占48%;畜牧业合作社522家,占29%;水产业合作社140家,占7.8%;林果业合作社94家,占5.2%;农机合作社135家,占7.5%;土地流转、植保、沼气服务、手工制作等其他合作社45家,占2.5%。从合作区域看,合作社的生产基地、服务范围乃至成员已由本村、镇逐步向外部扩展,很大一部分合作社已经扩展到外省市。

2.2 服务带动能力显著增强

一方面,合作社从向成员提供附加值较低、单一环节的生产服务逐步向高效益、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方向转变。2010年底,全市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社861家,占48%;仓储、运销、加工等较高层次服务为主的合作社345家,19.4%;生产服务为主的合作社594家,只占33%;各类合作社为农户销售产品26.4亿元,为农户购入投入品9.8亿元。另一方面,合作社的成员数量、服务农户数、以及产品与投入品占比3个方面的均明显增强。2010年底社均成员数量34人,较2007年增长70%;社均带动非成员农户数量116人,较2007年增长40%;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投入品占农户需求量的比例逐年增长,2010年全市平均占比60%,比2007年增长20个百分点。

2.3 服务内容不断创新

一是提供专业化生产服务。合作社围绕本地的主导产业、优势产品组织农民进行专业化生产,带动了“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的发展。2010年底,全市合作社共带动农户21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社带动农户144户,户数最多的达到1 100户。二是探索提升市场竞争力新模式。通过发挥合作社的组织载体优势,对内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对外统一质量、价格,提高了应对市场和技术壁垒的能力。2010年底,有65个合作社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76个合作社实行了依标生产,农产品“三品”认证232个,拥有注册商标191个。三是构建新型农村微型金融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部成员间组织开展资金互助服务,投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以互助会为平台调剂社员间的资金余缺,探索入股有收益、用款有费用、闲散资金得利益、急需资金得方便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担风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机制。四是创建农民增收的新模式。合作社通过盈余分配、股金分红,以及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据调查,2010年,全市合作社获取盈余4.9亿元,按交易量向成员返还盈余3.1亿元,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比不入社的农户户均直接从合作社获得分配收入1 200元。

2.4 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合作社的结构和功能与京沪存在较大差距。目前天津市全国示范合作社仅有5家,远低于京沪水平(两市均为12家),市级合作社仅占6.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缺乏科学管理制度、技术人才、合作机制,致使农资统购、技术指导、金融保险、产后加工等服务开展不畅。

合作社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与农民需求间存在一定偏差。随着现代农业的加速推进,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要由单纯的生产服务向技术、资金、信息、营销、金融、保险等综合拓展[10]。但目前合作社的功能仍偏重于生产服务,农业科技服务、农业信息服务、金融与保险服务、农产品流通、农产品安全等方面的服务相对薄弱。

3 提升天津市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的对策建议

3.1 规范合作组织建设

出台《天津市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条例》,制定合作组织以及合作组织联盟的管理办法、示范章程,鼓励并规范营销、储运、金融等服务型合作组织的发展,推进内部规章制度、信用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制度的建立,以及探索利益机制(资本股份合作、产品购销合作、生产技术合作、效益考核合作)和淘汰机制的确立。

3.2 加大政策扶持

解决办公休憩、农产品销售、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储运等非农建设用地;设立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在合作组织的建立、运行、提供社会化服务、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财政扶持,对合作组织提供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给予税费优惠。

3.3 增强综合服务能力

一是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围绕农业科技服务能力提升专项主要任务的开展,在健全高效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同时,政府通过政策指导、项目支持、减免税收等途径,引导合作社积极参与基层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建设。二是增强信息服务能力。扶持合作社农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库建设,开展合作社信息能力培训工作,将合作社吸纳入现代农业信息采集和体系。三是增强营销能力。财政支持合作社开展储运加工、产品销售、物流配送服务,鼓励大型企业、学校、饭店、党政机关、超市等直接与合作社之间建立订单农业。

参考文献:

[1] 魏平.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组织 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J].当代农机,2012,258(1):70-72.

[2] 苑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J].中国合作经济,2011,295(10):10-11.

[3] 苑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J].农村经济,2011,339(1):3-5.

[4] 曾福生,李小卉.农村合作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导力量[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2(5):39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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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杨良山,邵作仁.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浙江农业科学,2013,330(3):233-238.

[7] 赵美玲,马明冲.我国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现状与路径探析[J].广西社会科学,2013,212(2):111-115.

[8] 乐永海,陈华,农业社会化服务渠道选择及其满意度研究——基于新疆地区红枣产业种植农户的调查数据[J].天津农业科学,2011,17(6):63-69.

第9篇

关键词:农村;合作经济;合作组织;思考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一、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现状

1.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已经建立起来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偏小,利益机制不够健全,跨地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较少。据统计,大约80%以上的合作组织是由乡范围的成员组成,成员跨县的合作组织不到1%,产销衔接不够紧密,多数是买断型的,内部比较松散,没有章程。一些地方,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无序状态,基本上不存在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形式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建立起会员所有的产权制度,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二是没有形成会员控制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基本上“内部人员”控制协会运作,而普通会员的实际参与能力和参与效率明显很低;三是政府干预较多,许多协会经营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强,有问题就找政府,创新能力和自决能力太差。更有些乡镇,为了完成县(市区)里下达的指标和任务,只是虚晃一枪,挂着牌子、留下的是个形式上的壳子。

2.资金实力不足,综合竞争力不强

全国各地农民合作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部分来源于社员的自筹资金;一部分依赖于各种形式的混合投资,其余的来自当地政府、地方部门和企业。从实际情况来看,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由社员入社股金组成。由于社员人数有限,与组织发展需要相比是杯水车薪,而且根据退社自由原则,社员队伍不稳定,这造成了合作社不但没有实力,而且缺乏商业资信,没有资产作为抵押,交易中承诺的可信度也很低,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可约束性自然也是脆弱的。因此,其他经济主体一般不愿与合作社确定经济合同,导致合作社销售活动规模受到一定的限制。

3.牵头能人数量少

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牵头人,这种牵头人既要在当地有较高的威信,又要有甘于奉献的精神。目前发展很好的专业合作组织,都是有好的带头人。他不仅有丰富的经验与技术,而且善于经营与管理,乐于奉献,在当地具有很高的威望,许多农户入社是冲着他们的信誉来的。但目前在农村中有些地方缺乏这种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能凝聚和带领农民共同闯市场的能人。而有些能人宁愿自己单干,也不情愿办合作组织,他们担心其他农户加入会影响自己的经济效益。大多数龙头企业由于没有与农户来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与农户的关系属于松散型的,也难以办成领办专业合作组织的领头羊。

4.农民参与不够热情

一方面是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养成了分散经营,自产自销的习惯,加上家庭经营规模小,生产资料购买和农副产品销售的数量相对较少,对合作不积极;另一方面,也由于合作产生的效果不明显,对合作组织还有“搭便车”的心理和观望心理,形成发展农村合作“上级行政部门急,而农民不急”的态势。

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策

1.发挥政府在合作经济发展中的指导和扶持作用

当前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政府应通过信贷资金支持,财政资金扶持,促进各类合作组织的发展;应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如对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征收实行先征后返或全部征收部分返还的政策,使农村经济组织在与外部市场的竞争中发展壮大。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用于培育合作组织和规避风险。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至于企业无法按照契约规定价格进行农副产品收购时,政府动用基金予以部分补贴,从而稳定双方的契约关系。弱化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对合作双方的冲击。具体讲,要抓住农业企业化、农民职业化、种植规模化这三点。要进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土地流转,完善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配套,完善农业金融和保险等不同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培育职业农民,吸引高素质人才从事农业生产之外,还需要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并扎实扶持引导,采取加强农业组织化、机械化、规模化和信息化等综合措施,降低农民的劳动强度,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要推广规模种植,完善国家的农机具购置补贴,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降低农业生产对人工的依赖程度;把先进的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简单易学的适用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对农业的支撑作用;构建人力资本面向农业、农业园区经营、农村社会保障等制度等实效上来。

2.尊重农民意愿,切合当地实际

我国农业生产力参差不齐,由此决定的农民的认识水平和素质也有较大区别。一定要坚持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主体是农民,至上而下根据农民的意愿,考虑农民的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引导农民主动参与,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还要注意根据各地农业发展的不同层次,争取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如在产业化、市场化经营刚刚起步的地方,着重发展和规范合同和契约,发展竞争农业,建立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在农业市场化发展较好的地区,主要发展农村社会化生产销售一条龙综合服务合作组织;这一点浙江余姚临山镇葡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做的较好。在专业化经营基础较好农业经济组织初具规模的地方,通过建设规范有规模效益的经济合作组织,使农民长期稳定地分享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经营带来的利润,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可言“科学技术”和“规模经济”两股力量扭在一起,才是我国农业的根本出路。公司、协会+农户是推动农业企业化的一条出路。

3.必须完善合作社组织内部的运行机制

党的十六大提出“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作为专业合作组织,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章程和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就难以进行科学,有效地管理和运行。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完善合作社章程和与之相应的规章制度。特别重视制订财务管理,生产经营各个科室岗位职责以及合作社工作人员的绩效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在完善规章制度时,既要充分体现社员的民利,又要使合作社能够高效运行。在重大决策上要以社员是否拥护作为决策主要依据。在利益分配上,要使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增收,在赢利中分红,同时合作社自己也要有所积累,在财务上,则要强调透明度,让社员放心,在理事会、董事会中,应以农民占大多数。

4.应鼓励多部门牵头、能人牵头领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之所以难以发展,也与缺乏既懂技术又懂管理,既有威望又有风险精神的带头人有关。因此要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起来,一方面应重视在基层农技干部,农民中挖掘与培养带头人,另一方面,本着“谁有能力谁领办”原则,鼓励多部门牵头,多种形式发展;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具体途径,农业产业化经营, 使专业合作组织初步构建了政府扶持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参与、中介组织服务的发展机制。

5.坚持市场导向,在不断改革中保持农民合作经济的强大生命力

国外农协组织发展过程表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运行机制,服务功能等进行深化合理的改革是保持其生命力的关键。在坚持对内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打破封闭性的自我经营的疆界,大力兴办实业,实行开放型,市场化经营,把对外赢得最大利益摆在重要位置。这样既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谋取更多的福利,又可以提高组织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市场竞争中赢得有利地位。

三、合作经济发展的启示与思考

由于农业生产存在分散性、自然性以及经营基础的家庭特性,使合作经济较为普遍性。合作经济的出现并不代表取代农业的家庭经营,而是将农业的家庭经营视为合作经济的前提,这样家庭经营既要发挥家庭经营的优势,又要发挥合作经济的功能;合作经济,即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农业生产、农产品储藏加工及销售等环节的合作。这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模式的出现,是对传统的合作制度与合作观念提出的挑战。这种合作经济着眼于将分散的农民联合起来,以形成对市场的抗衡力量,并保护农民的基本利益;以纵向一体化为特点的合作经济,是传统农业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它与市场竞争相联系,引入了现代企业的运作机制,着眼于市场竞争与扩张。

以加入世贸为契机,我国农业将逐步与世界农业接轨,所遭遇的农副产品反倾销、反补贴会越来越多,现行农村合作经济所暴露出来的不足会越来越多,因此应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组织。首先切合当地实际发挥政府在合作经济发展中的指导和扶持作用;其次尊重农民意愿;再次必须完善合作社组织内部的运行机制;第四应鼓励多部门牵头、能人牵头领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五坚持市场导向。在不断改革中保持农民合作经济的强大生命力。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同时,也要思考合作经济,加深对它的理解,进而促进它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军.中国农产品遭受反倾销思考[J].中国农村经济,2002(01).

[2]闻海燕.浙江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J].农业经济,2002(04).

第10篇

4年的时间内,全镇累计办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面积34089亩,成立以土地为纽带的土地合作社15家,颁发产权证4417本,使用产权大证12本,通过产权登记交易后以土地使用产权为抵押办理抵押贷款570万元。徐庄镇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证明:土地流转是农业产业化的基础,只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将向农业经济规模化、市场化方向运作,才能使不同类型的土地得以更好的利用,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工则工,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效益,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在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全面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徐庄镇经管站站长高崇銮谈起这几年土地合作社的运作,自豪又自信的说:“当年三个全国第一让我们这里的老百姓逐渐富裕起来,今后围绕深化流转土地使用权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我们自己的新农村。”

“新”创下三个“全国第一”

徐庄镇经管站站长高崇銮是徐庄“新”发起者,2008年,做了22年农村工作的他发现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很多农民自己的土地都没人耕种,有人私下转包还经常引发纠纷。如果把这些缺乏劳动力家庭的耕地由一个专门合作社承包下来统一分配,既可以有效利用了耕地,又能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岂不是双方都受益?有了这个想法,他和土山村会计张凯华一起系统地学习了《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转办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费时一个多月起草了土地流转合作社章程,提出了一个“新”概念: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合作社拥有土地经营权。

2008年5月1日,按照章程,全崮山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成立了,位于全崮山下的土山、柿行、湖沟和前徐4 个村280 户以土地入股加入了合作社,入社耕地将近 3000 亩。7月15日,全国首家经工商注册的土地流转合作社成立。

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土地使用权无序流转现象,要解决这个问题,集中社员土地进行规模生产是关键,由于农户集资较少,缺少资金成了制约土地使用权流转瓶颈。为有效解决土地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山亭区政府探索实施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由政府向社员颁发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持证人产权期内,按照规定用途可依法使用、经营、流转,也可作价、折股为资本从事股份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抵押担保,赋予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以转让权、收益权和抵押权的造血式改革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运作。同年9月,徐庄土地合作社以334亩土地使用产权、评估价 102.5 万元为抵押从山亭区农村信用社贷款 30 万元,购买了化肥、麦种、农机等。至今,全镇土地累计抵押贷款达570万元。

为了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山亭区建立了全国首家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徐庄镇建立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所,农民拿着土地使用产权证可到服务所进行咨询,服务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土地进行等级评估,提供参考价格,促进公平交易。

高崇銮说:“向农民颁发《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用这个证抵押贷款使土地由无形资产变成了有形资产,这解决了规模经营中的土地面积小、地块零星问题,进而出现了一批粮食种植大户,种粮面积稳步增长,粮食安全也有了保证。”土地使用产权的改革尝试在市场环境下的流转带活了区域经济,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徐庄人探索出一条适合农村发展的土地使用产权合作之路。

“新”在实践中成熟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在“新”中探索前进的徐庄人没有因为创下了三个全国第一沾沾自喜而放慢了自己的脚步,在以土地使用产权流转为中心的系统工程中,他们为实现现代农业的目标继续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完善了经营管理体制、成功组建了多个专业的农产品合作社以及对流转之后的土地进行生产指导的做法,实现了农业规模化生产的目标,带动转移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让百姓的日子逐渐富裕起来。

土地是老百姓的命根子。百姓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难免会产生心理上的顾虑和交易过程中的纠纷,针对这些现实问题,合作社和服务所在实际的工作中总结经验,探索出一套有效的风险规避、利益分配和矛盾调解机制,从根本上保障了老百姓的利益。为防范农民失地的风险,合作社规定农民土地使用产权只能入股合作社不能入股其他企业,合作社成员农民不得低于80%,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保证农民对土地的绝对控制权,有效规避了农民土地用途“变质”的风险,同时为预防经营风险,土地合作社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使用产权证最多不能超过1/3,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年,确保合作社能拥有绝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在收益分配方面,农户以土地入股合作社,签订协议约定每年度保底利润,以不低于80%的比例二次分配给入股社员,仅这一项,入社农户比社外农户每亩每年增收500元以上。此外,区级土地合作社还专门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庭来专门调解土地使用产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作组织内部也设立了矛盾纠纷调处委员会,及时处理农民纠纷,让农民安安心心的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流转。

在完善保障机制的前提下,土地产权合作社和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所还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按照土地的质量和地面附属物进行等级分类和价格评估,一些农户家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产权交易,这样就为发展规模化农业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在政府的引导下,一大批依据当地优势资源的专业农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板栗专业合作社、金银花专业合作社和核桃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社的出现将徐庄镇农业资源的优势放大,集中大规模的生产使传统分散的农业种植走向了产业化道路。同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也妥善解决了合作社社员没有土地后的就业问题,各合作社根据用工需求优先安排社员上岗。其中,桑村民生蔬菜种植合作社就吸纳了200多名社员就业,社员在领取入股底金的同时还能挣取工资,年收入达1.9万元。

针对土地流转到种植大户后依旧延续粗放式的耕种方法,并没有将土地集中生产的效益优势发挥出来的问题,服务所的同志了解到情况后很是着急,经管站站长高崇銮说:“新不光是做土地流转的中间人,我们有义务让土地产金生银发挥最大生产作用。”对此,服务所牵头组织了多次农业技术指导,邀请了人民大学等多个高校的教授专家对农业土地利用和农业技术进行指导。

“新”带动城乡统筹发展

“新”带来了群众收入的大幅提升,富裕起来的农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围绕徐庄镇的“新”的一系列措施,顺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代要求,山亭区探索出适合自己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道路,以土地使用产权流转为契机规划出适合自己的发展蓝图:土地入社、农民进楼、企业进园。

第11篇

1农业经营向一体化发展

在社会大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背景之下,农业经营一体化已成大势所趋,实现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的一体化经营对农业的发展有很大的提高。农业经营一体化的规模效应比较大,有利于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同时对农业的标准化生产有很大的帮助。农业经营的一体化包括横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化和混合一体化,通过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之间的相互联合、不同阶段的生产企业之间的相互联合以及两者之间的联合实现农业经营的一体化。其中农业的生产企业同加工企业以及流通销售企业之间的联合是农业经营一体化的重要表现。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将可持续续发展的概念现在也应用到农业的发展中,是因为上世纪农业的发展片面追求其产量,不注重环境的保护,各种大量的化学产品和农药的应用,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把可持续发展应用到农业领域,目前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发展农业的趋势。具体来说就是要减少化学产品和农药的应用,科学施肥,减少病虫害,增加土壤的有机质,生产绿色、高效、无污染的农产品,注重科技在农业中的应用,发展有机农业和高科技农业,做到在不损害后代人利益的基础上发展农业,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1.5农产品向高加工化发展目前,世界各个国家都比较注重农产品的加工,其农产品的加工值往往超过了农产品本身的价值,加工食品在食物消费总量中的比重不断增加。加工食品的专用化是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选育栽培适合加工用的优良品种,例如生产优质的食用油就要选育栽培适合加工的专用大豆或者其他原产品。随着科技的发展,农产品的加工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还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提高消费者的生活质量。同时也调整了农业的产品结构,增加了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张禄祥,2007)。

2国外现代农业发展的经验

2.1欧盟现代农业发展经验(1)英国。英国虽然号称“世界工厂”,但是二战以后,英国就开始注重农牧业的发展,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英国发达的工业给农业的发展也注入了新的生命力。科技的不断创新不仅在工业领域应用广泛,在农业的发展过程中,英国也广泛应用了高科技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利用高科技进行动植物间的遗传育种、培育优良品种等等,利用高科技培育具有抗癌特性的农产品,同时还可以利用高科技对温度以及湿度进行控制,克服了农产品生长的季节性以及空间性。(2)荷兰。荷兰是仅次于美国和法国的世界第三大农产品出口国,是名副其实的农业大国,荷兰的现代农业有其独有的特色,在国际市场上仍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首先荷兰有其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有世界上第一大港—鹿特丹,水上运输和铁路运输发达,方便农产品进出口。在农业结构方面,荷兰利用优势条件,分工合理,重点发展园艺业和畜牧业,减少谷物等农作物的种植。荷兰发达的农业组织也是其现在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自发形成的农业合作社是最重要的农业组织,有着完善的立法,按照章程依法办事。荷兰农民不仅可以通过这些合作社购买农产品的原料,还可以通过拍卖市场交易农产品,这都给农民提供了较好的平台。同时,农业合作社还提供相应的社会救助,服务农民,帮助农民解决疑难问题。最后,荷兰完善的市场体系给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交易环境,荷兰的农产品交易必须在拍卖市场进行,由拍卖市靳晓华:国外现代农业发展的经验与启示场将生产者的农产品进行具体的分类,并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刘传初,2005),统一在拍卖市场进行拍卖,其特别的农产品销售方式,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也减少了农产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力。

2.2美国现代农业发展经验美国是个农业大国,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大的竞争力,这与美国直接用于农业的补贴政策有关,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降低了美国农民生产农产品的成本,进而降低了其价格,同时,美国专业化和规模化的农业生产也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美国地多人少的特点决定了美国要提高其土地的产出率,生物技术和化学技术的应用加速了美国现代农业的发展。

2.3日本现代农业发展经验日本现代农业的发展要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农业基本法》的制定,从此调整了农业结构,改变了其经营方式。日本现在农业发展的重要表现就是其观光农业的发展。观光农业就是以旅游为目的产生的新兴产业,日本的观光农业也叫农园,它根据农产品生产的适时性来决定农园的类别以及生产规模,例如适合种植果树的就叫果园,适合种植蔬菜的就叫菜园,并跟当地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和人文景观相结合,依山傍水,吸引游客。日本农园的经营大多是按照当地旅游景点的经营来进行管理,对游客合理收费,游客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应的农园来游玩。例如,想要在一天短时间内参观农园的可以选择离城市进,规模较小,人们可以直接接触并体验其种植过程的农园;对农园有较大兴趣的人们可以选择离城市较远,农园规模较大,并种植多种农作物的农园,这些农院一般般都设有住宿餐饮,方便游客有充足的时间了解、体验农园;对那些以游园目的的人们,可以选择离城市近,可以采摘农产品的游园式农园(蔡金华等,2008)。

2.4巴西现代农业发展经验巴西的现代农业比较发达,有许多农产品的产量在世界排名第一,现代农业的发展比较有成效。巴西现代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其丰富的农业资源,大面积的耕地资源、得天独厚的热带雨林的气候条件、丰富的水资源等等,这些都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巴西政府在发展现代农业的时候也比较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给现代农业发展带来的损害,并通过立法来保障生态农业的发展,鼓励支持农民生产绿色生态农业,并给这些农民给予资金技术方面的支持,例如降低其贷款利息。巴西现代农业的机械化程度比较高,种类齐全,在农产品生产的各个过程中都可以看见各式各样的机器,有专门播种的、有灌溉的等等,这些都节省了农民的时间,并提高了生产的效率。另外,巴西有比较完善的农业推广体系以及相应的服务体系,实行经营一体化,在各个区域设置农业站、培训部、研究中心等等,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包括提供优良种子、培训种植技术等。同时,巴西还设有专门的基金,为农产品生产者提供贷款、融资和担保,加强技术推广,这些都为巴西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物质保障和技术保障。

2.5以色列现代农业发展经验以色列的资源比较匮乏,但是其现代农业的发展很迅速。以色列拥有世界先进的农业技术,例如生物综合防治技术,提高植物的免疫力;滴灌技术则可以控制水量,合理进行灌溉,节省水资源;领先的多倍体繁殖技术则可以培育出高产量并成功率高的农产品,这些都相应的提高了农产品的生产产量,并且保证了农产品的质量。以色列的节约型农业的发展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表现,其水资源的匮乏决定了以色列要发展节水型农业,高科技的应用,大大减少了农业灌溉用水的使用;以色列还通过发展集约化生产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提高农产品的生产量;通过推广技术,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研究最新先进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现代农业的发展中。另外,以色列民间的从事农产品研发的机构比较多,涉及面比较广泛,其科研人员有较高的科研素质,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研发相应的技术,他们研发的技术有的甚至被应用到世界各个国家。这些都保障了以色列现代农业的发展。

3国外现代农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我国当今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是发展现代农业,但是目前我国现代农业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段距离,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资源浪费严重,不注重保护环境,科技创新在现代农业的应用中不充分等等,这就都需要我们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经验,来促进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

3.1大力调整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区域结构,实现农业资源区域性的优化配置,因地制宜发展农业,种植农产品;调整农业组织结构,加快农业合作社组织的发展;调整农业产品结构,发展高效绿色农业,生产环保无污染的健康农产品;调整农业技术结构,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保护环境的基础发展上现代农业。

3.2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创新”是当前我国三农发展的主旋律,要提升农业整体的竞争力,就需要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的步伐,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科技在广度和深度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距,原始创新和关键技术成果不明显,缺乏相应的人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任务仍然很重。在提高农业科技创新的贡献率的同时,加强教育科技培训,全面建设新型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切实发挥农村实用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12篇

关键词: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086-02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组织、中介、载体、服务四大功能和不改变成员财产所有权关系、进退自由、专业性强、民办民营民受益、合作区域可突破区域界限五大主要特征。因此,探索农民合作组织的有效实现形式,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良性发展,对加速哈尔滨市现代农业发展进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

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委、市政府的扶持引导下发展迅速,不仅直接带动了农业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而且对构建新型农业生产关系,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11年,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3288个,是2007年(158个)的20.8倍,带动农户15.8万户,是2007年(0.7万户)的22.6倍。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现以下主要特征。

(一)服务领域越来越广泛

完善的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几年来,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从单纯的服务于农业生产环节,逐步向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扩展,涌现出一大批水稻、玉米、马铃薯、肉牛、奶牛、浆果、蔬菜、农机等专业合作社,有力地促进了农业规模化发展和资源的整合,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民增收。2011年,在全市3288个专业合作社中,种植业合作社1965个,占总数的59.8%;养殖业合作社848个,占总数的25.8%;农机专业合作社312个,占9.5%;农副产品加工、经销及其他各类合作社163个,占4.9%。合作社开展代播50.2万亩、代收99.7万亩,代整地111.8万亩。

(二)组织带动作用越来越强

合作发展的优势在于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农业生产集聚起来,形成集团优势;把有限的资源整合起来,使资源效益最大化;同时促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2011年,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村土地流转面积72万亩,占全市农村土地规模经济面积的20.5%;合作社实现经营总收入6.8亿元,促进农民人均增收1 434.6元;建立农业生产示范基地百余个,推广示范水稻智能育苗、玉米膜下滴灌、测土配方施肥、棚室增温采光等技术210万亩次,促进了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组织形式更加多样

几年来,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由过去单纯的村集体创办向农村能人创办、城市资本下乡领办、龙头企业带动创办等多种形式发展。主要模式有四种:

1.村委会创办型。由村委会或村干部带领农民创办,特点是具有资源优势和群众基础优势,为合作社的主要类型。如双城杏山乡顺利村的顺利有机农作物合作社、呼兰区许堡乡蒲井村的蒲井农作物合作社等。

2.能人创办型。由农村经济人、返乡农民工等组织创办的合作社,特点是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和群众优势。如香坊区幸福镇农民韩文臣创办的北北食用菌生产合作社、巴彦县巴彦镇农民王立彬创办的立彬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等。

3.城市资本下乡领办型。由城市科技人员、工商业户、产业工人到农村带领农民创办,特点是具有科技、市场信息和资金优势。如五常民乐乡水稻专业合作社,是由哈市某大学讲师于松柏带领村民创办;宾县新跃农民合作社,是由职业党校教师陈海龙带头创办的,以种植黑加仑、黑树莓等浆果为主。

4.龙头企业带动创办型。由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创办,特点是具有资金、技术、加工、销售优势,产业链长,产品附加值高。如五常美裕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是依托中粮美裕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尚志市蚂蜒太和奶牛专业合作社是依托尚志市蒙牛乳业集团组建。

(四)品牌意识逐渐增强

品牌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质量是创建品牌的根本,标准化生产是保证农产品质量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通过规模发展,促进了农业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创立了自主发展品牌,逐渐形成了“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产业发展格局。目前,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58个,注册商标品牌186个。如南岗红星合作社的“红星特菜”品牌、呼兰大用合作社的“禾下土”品牌、五常丰粟合作社的“君丹”品牌、阿城金京合作社的“鸭稻米”品牌、双城顺利合作社的“双城堡”品牌等等。

二、哈尔滨市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规模较小,实力不强

我市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经营规模小、带动能力弱、产业层次低。2011年末,我市仅有5名成员建社最低标准的合作社为1709个,占总数的52%;能够开展生产、加工、销售综合性经营服务的合作社仅有62个,占总数的1.9%。全市多数合作社缺乏经营实体,服务功能单一,经营带动能力仍然较弱。

(二)内部运作不规范

许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意识淡薄,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重大事项不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财务管理、资金积累、风险保障、盈余返还分配等机制仍不健全;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利益联结松散,合作社《章程》流于形式等问题普遍存在。

(三)政策扶持投入不足,缺乏有效监管

几年来,各级政府虽然在财政资金、专业项目、经营税收等方面给予了合作社极大的扶持,但合作社的整体发展仍显得投入不足。在合作社运行的监管上,《合作社法》赋予了合作社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规定了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内部审计,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这种“内审”机制更多依靠的是经营者自身的自律性、廉洁性和公正性,因而极容易产生监管不力、违规操作的局面。

(四)合作社缺乏有实践经验的“带头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主要由其内部的农民来担任,他们在科技、管理、经营等方面的能力不高,应对市场经济的意识不强、信息不畅,对现代农业技术、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等缺乏了解,更谈不上灵活运用,从而导致产品竞争能力不强,经营规模难以做大,带领社员开拓市场的信心不断减弱,而对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依赖不断增强。

(五)资金问题比较普遍

由于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的入股资金、经营盈余提取的公积金、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和社会捐赠,加上合作社对社员服务的非营利性和发展起步阶段的现实,合作社普遍面临着资金紧张的困难局面。同时,由于农业投资项目周期长、风险高,以及合作社资金实力弱、缺少有效抵押物,因而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三、推进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合作,提高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载体作用

加强合作,一是要鼓励村集体、农村经济人等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发展专业生产基地、专业园区,将更多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产业规模共同闯市场;二是鼓励龙头企业、社会资本下乡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其技术先进、装备先进和信息渠道较宽的优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带领农民致富;三是强化合作社与农户、龙头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和风险共担责任关系,形成合作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良性互动的长效发展机制,真正走出一条合作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道路。

(二)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提高合作社的竞争能力

发展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要注重数量的增加,更要注重规模发展和产业水平“质”的提高。一是鼓励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装备入股、资源入股等形式,吸纳更多的农户加入到合作组织中来,形成土地集中、产业集中、资本集中的规模化发展优势;二是鼓励专业相同、产业相近的小型合作社,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建立规模更大的合作团队,发挥集团优势参与市场竞争;三是拓展服务范围,合作社的服务领域不但要在种植、养殖领域形成规模优势,在农产品的加工、储运、经销等领域更要向外扩展,尤其是农产品的经销服务,要打破地域,向国内市场、国际市场扩展,提高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使我市特色、优质的农业资源融入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的产业发展态势。

(三)政策引导,规范运作,建立合作发展的良性机制

针对我市合作社初级阶段的发展现状,政府部门要以“强化引导、适度监管、自我完善”为原则,促进合作社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一是对符合全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合作社,给予设备购置补贴、交易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二是适度监管,督促合作社规范发展。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规定了任何部门、组织不得干预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对合作社政务、财务不向社员公开且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政府给予合作社的直补资金、项目资金等运行情况,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监管。三是完善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融资安排、风险保障、体系建设、跨国经营、税收政策、行业监管等未予明确,应在今后的工作中进行补充和完善。

(四)加强培训,培育合作发展的“带头人”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关键是要具备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带头人。一是通过与企业对接、与科研单位对接等方式,加大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经营理念、管理能力和对现代农业科技的掌控能力;二是对懂经营、会管理的乡村干部、农村经济人、返乡农民工、小型合作社带头人等,通过提供装备补贴、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他们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鼓励大专院校专业教师、大型企业技术人员、城市下岗职工、个体工商业户等,利用他们的技术和信息优势,到农村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而形成全民参与、共谋发展、合作共赢的农业合作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