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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建设公司

时间:2023-05-29 18:00: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路桥建设公司,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路桥建设公司

第1篇

关键词: 公路;施工;管理

公路工程特点是线性工程,具有线路较长、所在区域地质情况有变化、地形有起伏变化及不同公路等级所对应的规范不同等特点,这使得公路工程施工管理难度较大,在进行公路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稍有大意,便会造成工程质量下降,甚至引发工程事故。下文将从公路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的技术及质量管理的角度对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建设管理进行说明,并加入工程实例进行分析。

1 加强技术管理

进行技术管理主要是针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技术进行一定的组织、协调、指挥及控制等管理工作,以达到制定的预期控制目标,是保证公路工程项目顺利、高质量完成的重要手段。在实际的公路工程建设实践中,应首先对工程的实际特点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针对重点施工工序进行重点把握,并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规范,严控施工质量。

1.1做好基础工作

在公路工程项目实施前,应有针对性地建立以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为首的,一个实行自上而下的技术业务统一领导及分级管理的管理系统,并合理设置技术管理系统的机构组成及工作成员,并明确规定出各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建设并完善各级责任制。可通过建立以下的管理制度来管理公路工程中常见的技术活动,如施工日志及施工记录制度、工程材料验收制度、图纸设计变更技术审核及会审制度、技术交底制度及公路工程验收制度。

1.2施工准备阶段的技术管理

技术管理在施工的准备阶段的工作应该按照公路工程在准备阶段的特点来进行,主要对所建公路工程的工程特点进行了解与分析,并研究工程的进度安排,进行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条件及周边环境进行考察,并设计出合理、适用的各项施工方案,并从材料、技术、组织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协调安排,保证项目施工开始实施后,能够实现均衡、连续地实施。

1.3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

进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是指对施工现场用到的施工技术进行技术管理,常进行如下几种管理,即做好图纸会审工作,努力保证按图施工;重视技术交底工作,遵循制定好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重点工程部位及隐蔽工程做好施工及检查记录,确保该部位的施工质量;在施工方案的编制过程中,应根据实际的工程实际特点及实施情况进行方案选择及优化;对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施工计划的实施状况应进行实时监控,保证公路工程的施工工作能如期完成;对施工资料应做好整理及存放工作,并按照施工进度进行管理。

1.4工程实例

①实例表述

2002年在河南省实施的某全长为15.1公里的公路工程,由于在公路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技术的原因,河南省平顶山市某路桥建设公司与该路段的公路管理所双方进行协商后,对部分工程的施工工作进行了一定的变更,但关于因工程施工方案所产生的工程款却未达成合作协议。施工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某路桥建设公司在2009年1月将该路段的公路管理所告上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经过法院的研究及2009年2月进行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路段的公路管理所虽辩护称该工程有省、市、县三级财政投资,被告不是投资主体,如果有下欠工程款未付,也不应由被告支付,并且根据上级规定,被告成立了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资金由项目办设立专户。但最终法院还是决定由被告向路桥建设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

②实例分析

总结上述案例可发现,在公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的方案变更问题如若技术经济处理不当会造成很多的麻烦,出现施工方垫付较多的工程款及工程甲方恶意拖款等不规范行为。如果能在公路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进行合理到位的技术管理,则会有效避免出现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问题,减少因公路工程变更所引起的纠纷。

2 加强质量管理

“百年大计,安全第一”一直是我国工程建设的重要的指导方针,近年来质量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重庆綦江彩虹桥”、 “九江长江大堤”及“浙江防海大堤”等工程出现的安全事故在不断地提醒我们,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不容许丝毫的松懈。只有我们在工作中切实加强公路工程的质量管理,才能避免出现安全事故,才能避免对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才能保障国计民生及所有工程现场的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2.1加强施工前质量管理

为使得施工单位的自检体系运行正常,以保证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应保证施工单位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并将编制好的施工方案报至负责的工程师处进行审核,按照审核后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现场的资源配置;还应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建立预防措施,即进行预先控制。

2.2加强施工中质量管理

进行施工工程中的管理即对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应针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等重要施工环节,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及全过程的现场管理,进行图片或文本的施工记录,并及时、果断地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突发状况。而对非重要性的施工环节,则要实施巡查与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切实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3加强完工后质量管理

在施工工作完成后,工程管理的工作人员应积极做好施工资料的整理及存档工作,按照“完整、及时及准确”的原则对施工资料进行整理,并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此项工作。

2.4工程实例

①实例表述

2005年,在河南省某县农村公路建设中,河南省某路桥实业有限公司承建了C002至经坊寺和X013至三星村项目,河南省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G312至黄堰村项目及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G312至新建村项目。经查,上述3家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质量意识淡薄,违反施工操作规程,有的项目在温度不满足施工要求的情况下施工,有的项目在雨后路基未干的情况下铺设路面,且未按规定程序报验,并无视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上述四个项目在通车未满一年的情况下,即出现了大面积的坑槽、面层松散和麻面等病害,个别路段已基本断行,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出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该县监察局、交通局已依法追究了该县相关乡镇公路管理所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当地司法机关正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鉴于上述三家公司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造成的严重质量问题,为严肃法纪,杜绝“豆腐渣”工程,经研究,对上述三家公司给予全国通报批评。

②实例分析

不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措施,不仅会受到有关部门的批评及处罚,还会引起诸多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质量问题的难度很多时候远远严格施工的难度。

3 结语

比较成功的公路工程施工管理能较好地提高劳动工作效率,并能合理配置有限的资源,降低工程的总造价,并能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希望各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公路建设的监管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及时查处存在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第2篇

2002年6月1日,孙某以江苏民工队的名义与某路桥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一份“公路工程用工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孙某负责组织民工,孙某必须服从该公司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安排,如孙某不能保证劳力数量,影响公司工程进度,公司有权辞退或罚款;施工期间公司支付给孙某所组织的人员部分生活费,余下费用待工程结束完工后一次付清;公司按孙某的工程量收入总额的11%给孙某作为施工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保福利、办公费、差旅费等。

合同签订后,孙某组织了刘某等20余名工人到工地施工。同年7月9日,负责工程计工的管理人员刘某在施工中被搅拌机搅伤右臂。刘某入院治疗24天,医药费已由公司支付。2002年12月13日,刘某、孙某与公司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公司除垫付上述医药费2万元外,一次性给付刘某4万元作为日后一切治疗、残疾者用具、残疾者治疗期间误工补助、赡养、抚养、交通等费用开支,刘某放弃向公司索赔的权利,该协议并办理了公证。

刘某获得公司赔偿后,其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伤残四级。遂以和孙某是雇佣关系为由,将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其交通费400元,误工费、护理费1560元,营养费5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7390元,残疾赔偿金521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7950元,合计人民币112957元。

庭审中,孙某则认为刘某与其不存在雇佣关系,且刘某的损失已由公司赔偿,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孙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应依法判决孙某赔偿刘某误工费2146元,营养费93元,护理费291元,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347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695元,医药费20000元,合计人民币66005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以“江苏民工队”队长的名义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包括工人的管理、工资分配与结算、福利待遇及工程结束的退场等内容,实际上是代表22名工人与公司签订的一份不定期劳动合同,孙某和刘某之间不具有雇佣关系的特征,刘某在施工过程中所受伤害应由公司赔偿,鉴于公司已与刘某、孙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了公证,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刘某的损失已获赔偿,不能因同一损害事实再行主张权利,故应驳回刘某的起诉。

笔者认为,本案的原告刘某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这一点是无可非议的,但应当由谁赔偿,这是本案的关键。孙某以“江苏民工队”队长的名义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从表面上看是孙某承包工程之后,刘某受孙某雇佣而从事工程施工,双方形成雇佣关系,但该协议对工人的管理、工资的分配与结算、福利待遇及工程结束的退场等都作了明确约定,所有工人的工资以及保险金、福利费等都是由22名工人直接从公司领取,至于另外的11%,那是管理人员(包括记工的刘某)的工资,且也是从公司领取,从该协议的内容不难看出,所签的“公路工程用工协议书”实际上是孙某代表22名工人(包括孙某和刘某)与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的依据,刘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第3篇

[摘要]:建设工程分包活动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运作中经常接触的业务,当前建设工程市场混乱和无序的现状催生了这一领域的立法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分工更加明确,规范有序的分包活动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联系必将更加紧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彰显重要,本文从案例入手,通过对建设工程分包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透过表层,探寻立法及判例投射出的工程分包立法、司法的新动向。[关键词]:建设工程分包发包资质连带责任

一、分包案例

20__年,辽宁省A路桥建设公司在承建南(阳)邓(州)高速公路NO.1合同段工程后与河南南阳B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由B公司承包其部分工程,B公司又与C某(包工头)签订了《内部施工劳务协议书》,将承包的钻孔灌注桩工程交由C某施工。C某又与D某(包工头)签订了《承揽钻孔合同》,D某雇佣民工孙某等为其工作。8月,孙某在打工时因他人操作失误被从钻井架上摔下致重伤。后孙某因人身伤害赔偿问题同A、B、C、D四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见人民法院网20__年)。

本案涉及到建设工程分包资质及安全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涉案的辽宁省A路桥公司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B公司承包,B公司继而层层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导致生产隐患存在直至发生安全事故,由于辽宁A路桥公司与B公司、C某、D某是内部劳务关系,后三者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辽宁A路桥公司首先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或单位进行追偿。

该案例的审判过程中,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__年5月1日施行,下文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笔者注意到,近几年,最高院及国务院相关部委对建设工程分包领域给予了极大关注,或直接或间接涉及工程分包的立法密度极大,笔者认为,随着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的加剧,建设市场合法有序发展的目标与不规范现状的矛盾日益突出,工程纠纷与日俱增,国家势必通过加大立法力度来保证该领域的和谐有序发展,从这一点来看,近年建设工程立法、司法领域诸多大的动作当属必然之举。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来说,司法领域的这几个新动向是值得予以极大关注的,它将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管理和运作。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力求通过对分包等相关理论的探讨,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来理解立法内涵,探寻司法动向。

二、分包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概念的区别

1、建设工程市场图示

B(分)发包

(分)承包

建设A发包施工总(分)发包专业工程(分)发包劳务分

单位承包承包企业(分)承包承包企业(分)承包包企业

A发包

承包

如图所示,施工企业(也称承包商)与建设单位(也称业主或开发商)在工程承、发包活动中形成的平等的财产关系构成建设工程一级市场,在这里,施工企业直接面对建设单位,构成图中的A类合同关系。B类合同关系中,工程承包人面对的是一级市场上的承包人,是施工企业之间基于工程承、发包活动形成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因此通常称建设工程二级市场,即建设工程分包市场。

建设工程二级市场是相对于一级市场而言的,它包括专业工程承、发包市场和劳务分包市场两块,它们共同构成统一的二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一级市场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统一的建设工程市场。

建设工程分包市场发展具有必然性,最深层次的原因是工程建设市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其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则是人们对工程建设市场效率的追求和实现有序竞争的愿望,积极发展建设工程分包市场是加入WTO后工程施工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

2、分包

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这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包管理办法》)对分包的定义。

3、分包同发包(承包)

发包(承包),指建设单位与勘查、设计、施工方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施工方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为此支付报酬的活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是从不同主体的视角对同一法律行为的描述,在这一法律行为中,建设单位是发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方是承包人。

分包和发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主体不同。分包活动实质上是发包(承包)行为之特殊情况,区别于发包(承包)的是在这里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均是建筑业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发包并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发包的建筑业企业是分发包人,相对一方则是分承包人。

交付标的或对象不同。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前者合同之交付标的是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部分。后者合同交付标的是劳务作业。在发包活动中,合同交付标的只能是总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不能成为其交付对象。

4、分包同转包

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对分包和转包的区分主要是看分包合同中是否对全部工程进行分包,如果总包企业承担了部分主体工程的施工,即使只有一项,也应认定 为非法分包,而不是转包行为。

《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此条对非法分包转化为转包行为的规定也是分包同转包的重要区别。

转包行为以赢利为目的,全部转嫁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的质量、技术、法律等责任,辜负建设单位对其资质和能力的信任,完全背离了工程招投标活动之原意,因此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行为。

三、分包资质管理的规定

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

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

劳务分包资质

类别

特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工程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类,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分包资质包括分发包资质和分承包资质两方面。建设单位即业主只有通过招标发包工程的权利,不具有直接分包工程的资格,但对非主体的专业工程的分发包,具有决定权;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具有总承包建设工程和对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权利,但主体工程不得发包;专业承包企业既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的专业工程进行承包,也可以分承包总包企业的工程,但其分发包行为仅限于劳务作业部分,否则即构成层层分包行为;劳务分包企业的权利仅限于对工程劳务作业部分的分承包。

对不同序列,不同级别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均设定了比较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规定了不同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程序。

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__年7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诸如资质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书等证明文件。《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这些规定出于对建设工程市场特殊性的考虑,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分包市场的有序、规范发展。然而,另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工程分包市场的发展,尤其对于劳务分包企业来说,本来就属微利行业,申请资质往往成为空谈,至少目前在劳务分包市场上,此条规定尚停留在纸面。

四、分包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1、分包――并存的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形。

一级市场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资质、能力等条件信任的基础上,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只有承包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完成工作才能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承包方如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完成,即属于债务不履行,应负违约责任,当然,承包方独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包人不能得到别人的协助,而是指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来完成承包任务,对于合同的辅助部分或次要部分可以由第三人来完成,对于这种辅助工作的转让,承包人应当就转让的工作成果对发包人负责,因为这种转让并未改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上文已述,《分包管理办法》将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视同转包行为,由此推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建设单位,债务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合同--特殊的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指承揽人与定作人约定,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分包合同同承揽合同均是基于双方约定,一方按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交付并负对待给付的合同,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而分包合同中分承包人的工作必须要在分发包人的严格监督管理下进行,不具有独立性。

3、分包合同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责任是债务履行和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担保,是一种法的强制,它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义务的违反为条件,无义务即无责任。因此基于合同义务的规定,建设工程中的合同责任主要有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廉政责任等,由于分包行为之特殊性,分包责任也区别于一般的承包责任,《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第十三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这是分包同一般承发包关系的重要区别,在这里,《分包管理办法》对分发包方发包工程后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由此推断,分包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当属必然。

五、分包违法及法律后果分析

1、合法分包的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内容要件、意思表示要件等。

(1)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

(2)客体要件。合同之债的客体为债务人的特定交付行为,对分包合同来说,即按时交付合格工程的行为,建设工程本身及为此付出的财物、智力成果、劳务等并非是债的客体而是给付的对象或给付标的。

(3)内容要件。债的内容是债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必须确定且具有实现可能。

(4)意思表示要件。分包合同的确立必须建立在分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真实,不得有胁迫和欺诈的情况,对非主体的专业工程的分包还需要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另外,分包合同还必须具有形式要件,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之一种,属典型合同、要式合同,这是由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决定的,也是建设工程外部管理的需要,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公证或签证程序。

2、合法分包的反面是分包违法,具体来讲包括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指定分包等,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违法分包A、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专业或劳务分包)B、总包合同未约定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专业分包)。

(2)非法转包A、全部发包B、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发包C、视同转包(《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A、转让资质B、出借资质C、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后未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无效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认定:

(1)涉及资质A、分承包人未取得资质B、分承包人借用其他企业资质C、分承包人超越资质

(2)涉及招投标A、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B、中标无效的

(3)涉及转包。转包行为,一律认定为无效。

4、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违法分包的直接法律后果便是分包合同的无效,由于无效合同多存在欺诈、胁迫缔约,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等行为,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因此,法律规定了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其直接后果有三:返还财产、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行政处罚,对因无效合同造成的建设单位或第三人经济或人身财产损失,合同双方负有责任的也应分别或共同承担。

(1)严格讲,分包方的施工行为无效,应当恢复原状,退回工程款,双方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一般情况下,分包的发包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我国目前在司法上没有达到如此严格的程度,在施工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一般不要求恢复原状,但结算不按双方合同进行,而是按照市场价格结算,由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赔偿。

(2)对分包方因履行无效的分包合同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由分发包方和分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办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该条规定排除了雇员和雇主有合法正式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切合目前建设工程市场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现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之前的立法中,对建设工程分、发包活动多数只有禁止性的规定,而对法律责任的设立则比较模糊,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将分包及其资质问题同人身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这是第一次,在崇尚人权,提倡法律人文关怀的当代,该司法解释对保护劳动者特别是民工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及时和必要的。

(3)对分包方因履行无效的分包合同所产生的合同之债,是否由分发包方和发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从法律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将是趋势。

对分包工程发生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既可以向分发包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承包人请求赔偿,分发包人或分承包人进行赔偿后,有权根据分包合同对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向另一方追偿。很显然,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增大分发包人的赔偿责任,才能促进其履约意识并加强管理。另外这种连带责任关系应属强制性规定,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如分包合同中有相反约定,则属无效条款。

(4)行政处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除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

任何立法活动都是建立在一定客观经济基础上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是从实际出发而又带有前瞻性和预见性的活动,其目的在于指导人们未来的日常活动,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维持社会的动态平衡。加入WTO五年来,随着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竞争的加剧,必将推动企业的深层次改革,国际竞争的准则便是分工明确、专业细化,这也必将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因此,加强对分包市场的规制和管理,使其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着力引导的方向。

六、分包管理实务及分析

尽管建设工程分包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探索对建设工程分包市场的科学管理却是近年的事,市场失灵的情形,在建设工程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毫不例外的存在着。目前,在建设工程二级市场上,具有专业分承包资质的企业数量较少,且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借用资质、借用技术人员等混乱现象,而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更屈指可数。众多的劳务作业甚至一部分极其重要的专业工程也在人情关系和经济利益的作用下被“分包”给了个人。

究其根源,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当前活跃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上的“包工头”、“老板”素质普遍较低,他们大多无能力成立、运作、管理一个符合资质的分承包企业,况且出于利益的驱动,他们也不愿成立企业。那些愿意成立企业的个人往往又被严格的资质申请程序,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挡在了市场之外,他们无实力成立企业。然而,那些有实力、有能力的潜在创业者又多数不屑于工程分包的较低利润,他们更愿意将资金投向购置大型机械设备、提供设备租赁和材料运输等暴利领域,因此,在二级市场上,符合资质的分承包企业,特别是劳务分包企业极其缺乏,在这里,法律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与现实脱节了。

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来说,众多施工队、建筑队等原始的劳动力组合方式充斥着建设工程的二级市场,满足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资源严重不足,在这样的现状下,建设施工企业往往被迫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者自然人签订合同,以求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然而,由于分承包人资质的缺失造成分包合同的无效。目前这仍然是建设工程分包市场之常态,这种状况也将在一段时间内存在着。

当前,对分包双方来讲,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就业和安全培训力度,排除隐患,减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当务之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也是方法之一。当然,这些只是权宜之计,根本上讲是有悖立法之原意的,对分发包方来说,严格对分承包人的审核和管理,剔除无资质的分包企业进入才是符合市场竞争和法律要求的终极选择。

七、分包立法的完善建议

1、《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第29条也作了同样的禁止,此处并未对分包进行定义和分类。前文已述,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如果按其规定,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在分包了总承包企业的工程项 目后则不能进行劳务分包,必须自行完成所有工作,否则便构成二次分包,如果这样,显然违背了分包行为设立之目的。

建设部《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和《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对此进行了细化和突破,允许专业承包企业在分承包总包企业的专业工程后将其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进行分包,实践中有利于推动企业管理型和劳务作业型的分离,适应专业化施工,劳务分工细化和建设施工企业结构优化的发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

《合同法》和《建筑法》在此的立法原意是禁止以赢利为目的,层层分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但规定不明确,造成法条竞合。因此,立法上应加以完善,将这一特殊情况排除在外。

2、建议立法中增加对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理内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已成为当前建设工程市场管理之痼疾,依靠行政首长及行政机关的命令来追讨工程款或民工工资是法律缺失的表现,建议通过出台相关规定或解释,使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有法可依,步入系统化、连续化、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资料]: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__年4月版

2、何伯洲主编:《建设工程合同实务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__年1月版

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法规、规章、司法解释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__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