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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

时间:2023-05-29 18:00: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市规划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城市规划法

第1篇

【关键词】法制规划 问题分析 城市规划

中图分类号: 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规划法》是建设系统的一部大法,是搞好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法律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执行好坏。是城市规划能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关键。目前《城市规划法》在执法过程中有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从而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近几年来,我国大部分城市在规划建设中都没有按基本方针的指导来进行,进而不断出现了一些与方针背道而驰的现象,由于规范的脆弱这些现象也屡见不鲜。为此,我们的国家、政府和城市居民已付出了沉重的政治和经济代价,对产生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机制已刻不容缓。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以下法律部分: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军事法。其中行政法又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无论是一般行政法还是特别行政法又都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

1、 实施阶段的问题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法律的实施就是法律在生活中的具体应用,从而实现目的的行为。是法律运行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这对于法律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制订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法律的实施,实现法律中涉及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使法律意志得以明确的实现。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曾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中国古人徐干说:“赏罚者不在于必重,而在于必行。必行,则虽不重而民肃。不行,则虽重而民怠。”

1.1 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活动方面来看

因为没有成套的法定方法和步骤即程序法,由于它对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城市功能体现、发展方向的明确、建设目标方向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方针进行科学的评价,这样一来就较易受到领导和执行者个人行为的影响和干扰。

1.2 从守法方面来看

由于规划设计单位是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和管理,当政府部门的执法过程出现偏差时,设计单位和专业设计人员往往难以用基本方针去说服上级主管和政府部门的领导对这种偏差进行纠正,也就是说,城市规划设计人员的守法行为缺乏基础,从经济和体制上也不可能按照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方针来编制城市规划文件。

2、执法中的若干突出问题

2.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亟待明确

《城市规划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二条则规定:“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这使得行政主管范围与法定实施范围不一致。而且对于城市规划区的确定,则显得法律严密性不足,随意性较大。在每次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中,都需要对城市规划区的范围进行调整。近年来出现的城郊结合部、规划区与非规划区的边缘建设管理失控,出现了许多违章建筑;属于不一定分布在规划区范围的工程建设,如航空港、码头、铁路枢纽等等的合理布局规划,往往失去有效的规定管理。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上述因素有关。

2.2 加强对城市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力度

按现行《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从停工处罚— — 行政复议或法院诉讼—— 裁定或判决——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起码要数月甚至几年,这样规划部门只能眼看违章建筑从基础开始直到整栋搂层差不多完工而不能直接拆除,等到执行时劳民伤财,损失惨重。这种有法不能执行的状况,加大了规划执法的难度。这就需要法律规范在结构上包含有能够作出迅速、有效、有力的强制处罚的内容。法律必须赋予规划部门能将违法违章建设工程消灭在萌芽状态中的权利。

2.3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影响城市规划的处罚依据必须重新界定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可视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归纳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另一类是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由此可见,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的唯一依据是影响城市规划的程度。但是,由于《城市规划法》对违法建设行为影响城市规划的程度规定过于原则,对违法建设行为中哪些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哪些属影响城市规划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详细定性,只是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这可视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很明显,这样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许多地方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对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情形的规定也同样较为原则,难以操作。

规定指出:1、对用地性质、城市景观、城市环境、文物保护、风景名胜、重要工程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2、侵占学校、医院、体育和公共活动场所用地的违法建设;3、侵占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管线、人防、消防或防洪排涝通道及设施、规划保留或保护的水体、广播电视或电讯通道及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的违法建设;4、侵占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用地的违法建设。实际上,这些行为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是不言而喻的,因为上述情形中违法建设者进行的建设活动往往发生在公共或他人用地上,而不是发生在自有用地上。在实际生活中,违法建设行为大多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而在自有用地上进行的。因此,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情形的法律规定应更多关注自有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唯有这样才能为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更加丰富的法律依据。

3、实施监督的问题

在当今社会,法律监督制度有待加强和完善,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维护法律最严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制约权力集中、抵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我国目前的城市规划的制定和管理体制中,没有任何专门机构能够政府在能否按规定行事中行使执法并对其是否科学进行评估,司法机关只能对其是否违法进行监督,对其是否按原则和方针办事则是无能为力的。

从事设计的单位人员在设计过程中主要根据任务书进行方案设计和规划。在这个委托直至审查通过的范围里,对守法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政府和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设计资质和执行规程规范方面进行审查,但在任务书的内容违背城市规划的原则和方针时,整个设计和方案审批的过程却没有一个步骤来对此进行监督和评价。

从法制的角度来看,上述原则和方针并没有很好有效地落实,也没有什么监督机制和体系,更谈不上相应的处理措施了,所以单单只靠执法者和守法者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更不能为贯彻实施方针和原则作保证,由此可见,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些原则和方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待加强,这种情况下出现偏差也是在所难免的。

结语

我们应该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上,认清全球化、外来资本和文化对我国空间规模和生产效率的影响,避免我国已经存在的地理空间不平衡进一步扩大,通过执行城市规划原则和方针,提高我国的城市空间效率,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我们认为,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必须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体现正当法律程序的精神和彰显城市个性与文化特色的新思路进行整体性的理性变革与重构,从而重新界定与配置政府的规划职能,以推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罗毫才.中国行政法讲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

第2篇

关键词:主干法 可操作性 法律监督

欧洲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发展背景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体系发轫于欧洲,最先出现在英国。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宣言法阶段和主干法阶段。所有早期进入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一部国家级城市规划专门法律 , 都带有明显的宣言性倾向, 并以此作为一个国家统一的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体系的初步基础。1848年英国诞生了一部《公共卫生法(Public Health Act )》,从此,现代城市建设拉开了法制化发展的序幕。

各国在本国的城市规划宣言法诞生之后 , 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和修订阶段 , 使城市规划法 的可操作性得到了不断的加强 , 城市规划法的涵盖面得到了不断的补充。城市规划法系的建设从 宣言法阶段进入主干法与辅助法相结合的阶段。 德国在1987 年编制了《

建设法典 》就是主干法阶段的代表。

德国城市法规体系历史沿革

德国在20世纪之前只有一部 《城市公共建设法》 。并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规划法。1868年以及1875年,巴登和普鲁士分别颁布了《建筑红线法》,标志着德国城市规划法的诞生。直到1960年颁布的《联邦建设法》,这才是德国的第一部全国性的城市规划法。

1970年后,德国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有了重大发展,由于城市建设的兴盛,颁布了众多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了完备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针对德国城市的快速发展,部分城市的旧城区面临大量拆建,1970年德国颁布了《城市建设促进法 》 ,制订了特殊的规划措施和财政资助等条款。1976年,为适应石油危机造成的城市产业结构变化,保护和更新现有城市结构,颁布了《联邦建设法补充条例》 。1980年代起,德国改变了60、70年代大面积、推平头式的旧城改造,转向小步骤、谨慎的城市更新,这一条例简化了旧区改造的法律程序。

1987年颁布了新的《建设法典》。综合了《联邦建设法》和《城市建设促进法》两者的内容,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新增了新出现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重新利用废弃土地、旧房更新、旧城复兴等方面的内容,这部法律是德国规划管理法规的核心法律。

德国城市规划核心法解读

1987年颁布的《建设法典》确定了德国城市规划法的基本框架。这部法律后来通过多次修改,但是依然保持了主题框架,作为现代德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和心法存在。德国的整个城市规划法规体系都是建立在这部法律的基础之上。在整个世界规划法规体系当中,都是非常具有代表意义的。

根据德国城市规划的法律体制,《建设法典》本身并不涉及建筑的具体法律规范,主要从城市规划出发,处理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包括保障并能征购公共建设需要的用地;将公共和私人建设项目纳入城市结构秩序和城市形式秩序设想的框架。

《建设法典》共分一般城市建设法、特殊城市建设法、其他法规和以前法律的过渡和终止规定等四大部分。一般城市建设法以《联邦建设法》为基础,特殊城市建设法以《城市建设促进法》为指导。

一般城市建设法的主要法律手段是制定建设导则和建设规划。 主要对城市这个层次上的建设指导规划进行了划分,将其分为预备性建设指导规划(即土地使用规划),以及约束性建设指导规划(即建设规划)。

特殊城市建设法是针对旧区改造和城市开发的特殊问题而制定的。城市建设中的旧区改造措施、城市建设的开发措施、保护条令和城市建设命令、社会规划对困难者的经济资助、租赁关系、与改善农业结构措施有关的城市建设措施等都属于特殊城市建设法的范畴。

德国城市规划编制流程解析

德国城市规划编制流程和我国的相仿,也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组织、编制和实施。

在规划组织阶段,德国的镇、区肩负着管辖地方权限之内的自治管理以及作为国家派出机构的委托管理两方面的职责。而从事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机构形式和从属关系几乎是相对独立的。在德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机构形式可以根据各个城市议会和市政管理当局之间不同管理权限进行划分。

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许多问题通过企业化的途径加以解决更快。因此,德国不少镇、区成立或者组建了为城市更新和城市改造服务的市场化公司,以便利用市场的优势。

在规划编制阶段,镇区政府对规划编制的只保留委托权,以及镇、区议会对规划的审议权,特别强调公众参与,分为2个阶段:一是在规划编制之前,邀请有关部门和市民就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提供建设性意见,二是在规划编制完成后,通过规划展示向市民征集批评意见。

在规划实施阶段,为了保证建设导则的顺利实施,尤其是为了保证建设导则要求的维护全民福利所需要的公共用途的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公共开敞绿地、公共建筑用地的征用,德国制定了强行征购、禁止改建等法律手段。

由于制订具有法律约束作用的规划控制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所有地区的建设发展都需要在共同的建设目标下得以控制和引导,在法律上对不同地区的建设发展采取了不同的法律手段,但是又都将它们纳入统一的规划目标框架之内。

德国城市规划法规的借鉴与总结

德国是一个非常严谨的国家,法制化程度也很高。从它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当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值得借鉴的特点,用于指导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建设:

一、对土地使用者的约束力很强。

德国城市规划法除了含有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内容之外,主要还是土地使用的法律,严格规定了土地使用者在自由支配土地财产的同时承担相关的法律义务。

二、规划控制更加细致有效

在德国,由于起法律约束作用的规划是建设规划(类似于修建性详细规划)而不是城市的发展规划,规划的实施能力和法律约束力都要更加细致和便于实施。

三、重视公众参与,并有明确的实施规定

德国的建设法则明确规定,在规划制定过程中必须尽早告之市民有关规划的目标、规划方案和影响,以便于及早听取市民的意见进行规划修改。建设指导规划在接受市议会审议时必须向公众公开展示听取意见一个月,这些都一直被严格地执行。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问题;策略

城市规划管理作为一项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管理的一种类型,具体而言,是指对一个城市的规划编制、规划许可、以及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工作,城市规划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从其管理对象来看,城市规划管理主要以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社会公共资源为主要对象。从其管理范围来看,其包括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的管理等。城市规划管理具体是指城市政府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等等。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对于城市规划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但是与之相矛盾的是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城市规划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低大多数城市更注重经济的增长、 而忽视城市环境质量的提高,表现在工业用地比例偏高,公共绿地及公共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偏低;过分追求超大马路、大广场,在城市路网结构中,主次干道的比例偏高,支路严重不足,路网结构不合理,造成城市交通拥堵。同时,由于城乡体制的制约使城市和镇村各自为政,土地利用呈现散乱、无序的状态,土地开发处于粗放式经营状态,土地利用率低,土地资源的浪费现象较为严重。

其次,规划编制主体多,规划区重叠从的规划结构来看: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城市总体规划下一层次是分区规划,再由分区规划具体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原则上,上级规划划定的规划区包括下级规划时,下级规划不再重新划定。 但由于现行规划管理的体制尚不统一,市、区、镇各级均可设规划管理部门,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很难避免。 城市和建制镇需要编制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需要编制村镇规划,所以市、镇、集镇和村庄均在编制不同的规划,再加上各类园区,产生了各个层次规划之间的矛盾。 各编制主体各自编制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的分区规划在规划边界、基础设施配套、道路交通、生态廊道控制等方面存在矛盾, 导致总体规划意图难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

第三,缺乏公众参与。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治民主化的趋势,政府开始给予公众参加城市规划的权利,并将这种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然而,我国原来的城市规划法规,对公众参与规划的对象、机构、内容、程序、深度、职责、权利、义务和监督保障等体制和机制,均无明文规定,使得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由上所述,目前在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之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革新。

首先,以《城乡规划法》为中心和基本依据,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国家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城市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城市各项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关系日趋复杂,城市土地各项建设活动日趋频繁。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遵循统一的行为规范准则,才能够保证城市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这就需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法定要求和规定来约束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行为和管理行为。

其次,设计有效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要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遵循城市发展与规划建设的客观规律,就必须按照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来进行。也就是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土地和各种建设活动,都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经过申请、审查、征询有关部门意见、报批、核发有关法律性凭证和批后管理等必要的环节来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审批工作中的随意性,切实制止各种不按科学程序进行审批的越权和的行为发生。对于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要严格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管理。也就是要以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法则为依据,防止和抵制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行为,对一切违背城市规划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法则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在我国,规划常常仅限于政府和专家之间的交流,普通大众对规划缺乏应有的了解,也缺少对规划的支持和参与,致使随意更改规划、规划服从项目的情况时有发生。城市社会的主体是居民,城市文明的主要创造者和享受者自然也是广大市民百姓。在城市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只有居民的直接参与和管理,才能培育居民的社区归属感、认同感和现代感,才能有效地整合与发挥城市自身的各种资源。从这个意义_匕来说,居民的社会参与是城市发展的内在动力源泉,离开了居民的积极参与,就没有真正的或完整意义上的都市文明进步。换句话说,没有大多数居民的积极参与,就没有城市现代化的内在发展,就可能出现“有增长(有建设)无发展”的局面。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既是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也能够使公众更易理解和认同城市规划的意图,顺利地实施城市规划。目前,海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己经通过政务公开、规划网站等途径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城市规划,但是让公众真正参与到城市规划管理中来,除了行政许听证外暂无其他方式。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向美国、法国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做法较好的国家学习,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让市民更多地参与到城市的规划与建设中去。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之中的相关问题的更好解决。

参考文献

[1]薛刚,张明远.谈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2,(05) .

[2]方华,唐良云. 浅析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科技信息, 2009,(27) .

第4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  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保证金。

    规划保证金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交纳。

    规划保证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其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已交纳的规划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九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使用期满30日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清场,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拆除、退地。

    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按期拆除、清场退地的,其规划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规划保证金用于拆除临时建设等的各项费用。临时用地逾期不退出的,按城市规划对违法用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其规划保证金用于清场退地等的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5篇

关键词:旧建筑; 改造; 利用; 更新

一、美国城市成长阶段

从哥仑布发现美洲新大陆,到美国现代城市规划专业的形成,其间经过了400多年的发展历程。回顾这段历史,可以清晰看到美国城市成长的三个阶段。

1.在独立前约300年的殖民地时期内,美国的城镇从无到有,属于前城市化时代。

2.从朗方规划美国新首都华盛顿哥仑比亚特区,到19世纪末的芝加哥世界博览会,是美国城市化急剧发展的时期。

3.从20世纪初开始,在强大的美国城市经济的支持下,城市美化运动与城市土地区划,分别从城市景观环境和城市房地产开发两个方面,奠定了美国现代城市规划的基础。

二、美国城市规划的行政管理

按美国宪法规定,在联邦、州、市三级政府中,市政府拥有对用地管理直接控制权,因而拥有强有力的规划管理机构。美国城市管理机构有多种组织形式,如议会-市长制、委员会制和议会-行政长官制等。

美国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中心工作有三项:一是编制综合规划并依法编制区划法规和土地细分管理条款;二是管理城市用地使用的日常事务,审核建设项目,颁发用地许可证;三是利用联邦政府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提供的社区发展基金,从事社区建设、工业发展、职业培训等各种项目。由于美国大多数城市已经进入成年期,新开发区很少,因此,现在美国的城市用 地规划多属修订规划,它们或是地区性的(如某市南部地区再发展规划),或是局部性的(如市区衰退地段整治规划),或是专题性的(如公交系统发展规划)。

芝加哥是美国城市中最早编制总体规划的城市,因而芝加哥市的城市规划机构也比较齐全, 在美国城市中比较具有代表性。历来芝加哥的规划机构分为两个系统,一是经济发展规划局,主要职能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促进国际贸易机会,制订城市经济发展政策;二是城市建设规划局,主管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制订执行规划法规。

三、目前美国城市规划研究的几个热点问题

1、城市土地蔓延

城市用地的不断蔓延,造成交通量不断增加、城市设施维护费用不断 增加等问题。

2、市中心更新

在六十年代,美国大城市的制造业几乎全部前往其他地区或国家,许多象底特律等"老牌"的 大城市缺少将第二产业转为第三产业的政策与措施,市中心经济空洞化、城市设施空心化, 呈现一派颓败的景象。因此,城市更新是许多美国大中城市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3、新型的交通规划

如何使就业与居住在空间形态上到一个新的平衡点,是美国城市交通研究的首要问题之一。交通堵塞一直是城市的一个疑难问题,智能化交通研究正在美国许多城市中兴起。

4、城市规划管理

美国新经济形势下的城市规划管理在构成要素和行政手段上都在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特别是城市规划的数字化管理已经进入全方位的阶段,美国的城市用地基本都已建立了地理信息系统,城市规划的决策大多建立在多重量化分析的基础之上。

5、全球经济转型对于城市规划的影响

由于新经济代替了原来的第二产业,新经济对于自然资源的依赖很小而对于人才的依赖极大。新经济时代中的任何一个城市不再和以往一样,只要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能否营造出吸引技术人才的城市环境,正成为影响美国城市兴衰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对我国城市规划的发展和启示

(1)思维观念方面的借鉴与启示

我国是一个受计划经济影响较为深刻的国家,在一定的程度上还仍束缚区域观和经营观的形成和发展。我国首先必须利用中央集权的政府宏观调控力度,要加强区域规划研究的力度,从行政法律角度确立区域规划的合理地位,以适当的经济手段来推动区域规划的开展,从上到下来推动城乡规划区域整体观念的形成。在此基础上,各地方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树立城市规划的区域整体协调观念和经营管理观念,必须以市场经济的思维理念为基础,分析各自的优劣势,然后经营性地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经济优势,而制定各种城市规划策略和措施。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补的一课,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2)规划编制方面的借鉴与启示

首先,在编制原则上,要充分体现自主创新、民主法制、区域特色、整体协调的原则,在研究中创新,在编制中不断体现区域特色,在修订中不断体现民主法制、公众参与,在全过程中不断体现整体协调。只有这样,城市规划才有实践理论的技术技撑,才能具有强有力的可操作性。

其次,在编制内容上,要加强非物质性规划的力度,强调非物质性规划对物质性规划的指导作用,只有这样,物质性规划才不具有盲目性;只有这样,规划才有实践的灵魂。

最后,在编制目的上,要培育城市自我发展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物质性规划和非物质规划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使规划具有更大范围的可操作性。我国城市规划有待进一步提高上下关联、内外统一的大局、长远的城市规划编制目的和意义的意识。所以,我国城市规划发展,必须加大非物质性规划内容研究,以领悟城市规划编制的真正目的和意义。

(3)实施管理方面的借鉴与启示

要想解决目前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难的问题,就需对规划部门和相关部门管理体制进行创新,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合机制,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充分体现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服务化,实现对城市发展的宏观调控。具体可以从美国借鉴如下几点:

首先,要在政府相关规划部门的运作机制上进行突破,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合协作机制。

其次,要加大城市规划的立法力度,树立规划法律的权威性。我国城市规划的立法力度,必须从区域发展规划到开发控制规划的各个层面上予以加强,树立规划法律的权威性和连续性。

再次,要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充分体现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民主化。

最后,要加强政府规划部门实施管理的服务化意识,对城市发展的宏观调控意识。

参考文献:

[1] 张宁:《旧建筑的改建与再利用》,重庆大学,2002 年4 月.

[2] Donald.Elliott.美国土地利用法体系.国外城市规划.1995(2):2~11.

第6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规划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而城市规划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性技术行政管理工作更是重中之重,城市规划管理很好的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划管理相对滞后,以至于不能满足于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需要。

普通老百姓对城市规划缺乏应有的了解,也缺少对城市规划的支持和参与,由此城市规划的管理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其他问题,本文对我国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策略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分析,探索解决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问题思路。

一、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缺乏法制保障,导致规划缺位,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规划审批权。当前缺乏完善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规划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不对称,缺乏对违法建设直接当事人的处罚,另外地方性法规不完善造成规划权威性受损,同时规划行政处罚权分割影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影响城市规划管理的规范化。

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规划审批权,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城市规划受政府和规划部门双重领导。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各个部门在不同层次不可避免地存在既得利益冲突,由此所制定的政策,就难免会影响政策的贯彻和执行。

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大众监督。缺乏大众监督是城市规划管理遇到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我国的很多城市规划决策往往还停留在领导者才是“决策者”,规划决策权集中领导和少数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的决策。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少约束和监督机制。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既是规划管理者又是规划单位的直接上级,这就使得规划管理和实施一直是处于规划管理者单方面的动作之中,这往往会造成决策主体的错位,使得决策缺乏大众监督,容易滋生社会等问题,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背离城市规划目标,同时公共利益会被某些群体利益所替代,造成最终使城市规划管理的方向偏离原有的发展轨道。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也会造成一些政府官员利用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建设进行干预,谋取个人利益,并产生各式各样的寻租行为。

二、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1.首先是要完善规划法规

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各项活动都纳入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统一管理,这样才能够保证城市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实搞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保证。这也就要求各级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抓紧法制建设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注意运用法制手段维护城市规划及其管理的权威,将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节制规划许可自由裁量权,使遵守法定程序,严守合理性原则,逐步推行城市规划审批法制化、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化,最终组成严密的管理体系,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

2.其次是设计合理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和管理体制

要使城市规划管理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就必须按遵循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也就是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必要的环节来进行。这样就有效地防止审批工作随意性,制止各种行为发生。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严格的审批程序是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条件,对于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也要以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为依据,对违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另外一个就是改革管理体制,有效发挥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作用。要改革规划行政管理体制,就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机制,城市规划管理的重点由开发转向保护。

3.再次是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城市规划部门要把规划实施的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做好土地使用建设活动审批后的各项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城市规划违法活动,及时发现纠正,督促提高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质量水平。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将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对于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城市规划管理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权益。

最后是要完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有效防止决策的片面性,提高规划实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总结

城市规划要充当与其对应的社会角色,就必须加快城市规划体制改革步伐,使城市规划管理体制适应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只有制度创新,才会有新的发展活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符合现代化和市场体制管理要求,具有中国城乡规划管理特色的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从实际出发,通过改革,使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适应,与城乡规划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相适应,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城乡总体发展效益的最优化。

参考文献:

[1]任致远.透视城市与城市规划.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第7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1(C)-0130-01

引言: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规划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而城市规划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性技术行政管理工作更是重中之重,城市规划管理很好的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划管理相对滞后,以至于不能满足于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需要。普通老百姓对城市规划缺乏应有的了解,也缺少对城市规划的支持和参与,由此城市规划的管理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其他问题,本文对我国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策略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分析,探索解决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问题思路。

一、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缺乏法制保障,导致规划缺位,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规划审批权。当前缺乏完善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规划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不对称,缺乏对违法建设直接当事人的处罚,另外地方性法规不完善造成规划权威性受损,同时规划行政处罚权分割影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影响城市规划管理的规范化。还有就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规划审批权,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城市规划受政府和规划部门双重领导。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各个部门在不同层次不可避免地存在既得利益冲突,由此所制定的政策,就难免会影响政策的贯彻和执行。

还有就是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大众监督。缺乏大众监督是城市规划管理遇到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我国的很多城市规划决策往往还停留在领导者才是“决策者”,规划决策权集中领导和少数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的决策。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少约束和监督机制。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既是规划管理者又是规划单位的直接上级,这就使得规划管理和实施一直是处于规划管理者单方面的动作之中,这往往会造成决策主体的错位,使得决策缺乏大众监督,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背离城市规划目标,同时公共利益会被某些群体利益所替代,造成最终使城市规划管理的方向偏离原有的发展轨道。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也会造成一些政府官员利用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建设进行干预,谋取个人利益,并产生各式各样的寻租行为。

二、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首先是要完善规划法规。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各项活动都纳入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统一管理,这样才能够保证城市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实搞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保证。这也就要求各级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抓紧法制建设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注意运用法制手段维护城市规划及其管理的权威,将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节制规划许可自由裁量权,使遵守法定程序,严守合理性原则,逐步推行城市规划审批法制化、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化,最终组成严密的管理体系,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

其次是设计合理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和管理体制。要使城市规划管理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就必须按遵循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也就是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必要的环节来进行。这样就有效地防止审批工作随意性,制止各种行为发生。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严格的审批程序是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条件,对于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也要以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为依据,对违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另外一个就是改革管理体制,有效发挥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作用。要改革规划行政管理体制,就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机制,城市规划管理的重点由开发转向保护。

再次是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城市规划部门要把规划实施的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做好土地使用建设活动审批后的各项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城市规划违法活动,及时发现纠正,督促提高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质量水平。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将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对于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城市规划管理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权益。

最后是要完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有效防止决策的片面性,提高规划实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作者单位:江苏宿迁学院

作者简介:施凌凯(1987― )男,江苏省启东市,在校本科大学生,研究方向:城市规划。

参考文献:

[1]任致远.透视城市与城市规划.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第8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城市规划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城市各项建设的运行和发展来实现,因此,城市规划管理主要是对城市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它是一种行政管理,具有一般行政管理的特点,是以实施城市规划为目标,行使行政全力的过程和形式。具体来讲,就是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批转的城市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行政的、法制的、经济的和社会的管理手段,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进行控制、引发、调节和监督,使之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确保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健康有序。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奠基石,也是确保城市的开发经营活动是否能协调进行、土地是否能合理利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还是确保城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因此,要使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能够顺利进行,就必须注重合法、合理和科学。而虽然近年来我国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水平逐渐地提高,但是其在法律、体制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针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制保障、监督体制、生态环境建设等三个方面对其解决措施进行了浅要的分析和探讨。

1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进入21世纪以后,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伴随着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城市房地产出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在此过程中,规划管理方面的新问题随着市场制度的逐步建立而不断涌现,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

1.1规划法制意识不强。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虽说经过大力宣传使社会各界对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有了一个全方位的认识,但是部分群众特别是部分干部对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法律性的认识还不足,“人情规划”现象还很严重,这给规划的实施管理造成一些困难。例如:某些单位转让土地不经过当地规划部门批准,某些项目少批多建,某些开发商在拍得土地后,受利益驱动想方设法钻政策和协议文书的空子,要求更改规划有的甚至擅自变更规划。

1.2规划执法环境日益严峻。一是规划执法矛盾大、难度大,拆除违法建筑往往会导致建房户倾家荡产。二是政府倾力打造和谐社会,违章建设方往往以破坏和谐局面为手段要胁政府妥协认可其违法行为。三是部分县(市)规划执法权在县(市)综合执法单位,因执法交叉且执法力度不足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屡禁不止,执法人员经常遭受谩骂和围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难以获得效果。

1.3规划缺位或干预乏力。城市规划的缺位或干预乏力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城市规划自身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我国的城市规划由于缺乏完善的法规体系支持,规划的干预缺乏力度,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规划管理中自由裁量权限较大,对开发商而言,对应于项目开发的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寻租”的空间和动力也会趋大。这些就是导致规划行政管理领域中产生腐败的内部和外部原因。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规划部门行使规划审批权。当前,我国城市各个行政单位之间的协调并不充分,规划局在“规划审批权”的行使上必然会因地方政府的要求而放弃从全市整体利益出发的规划原则,即城市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到规划局正当行使“规划审批权”。尽管在权力监督机制上,备案制度可以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存在着及时性的问题而造成监督乏力。

1.4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公众监督。在我国许多时候的城市规划决策,往往是只有领导者才是“决策者”,规划决策权集中在书记、市长、四套班子及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闭门造车式的决策。规划师和公众只是决策的执行人和贯彻人。地方政府和部门规划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制度和监督机制。

1.5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缺乏长远、科学的规划。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城市建设也逐渐提速,尤其是中小城市建设已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一些城市的规划建设中,由于缺乏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意识,造成了许多问题。有的城市缺乏长远、科学的规划,甚至完全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列入规划中,或者相关的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和长远性。有的城市在规划建设中没有进行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布局极不合理,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混杂,从而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无形损失和浪费。有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严重不足,使得企业排污、生活垃圾、水土流失等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导致生态环境逐步恶化,破坏了本来良好的生态环境。有的城市在环保投入方面与环保工作的需要完全不相称,环保机构又不健全,环境监管力度也不够。还有的城市在规划建设中不顾客观条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存在盲目攀比、盲目扩张、盲目跟风的现象,片面地强调工业化或者一味地追求招商引资,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缺乏足够的认识。

2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的措施

2.1加强规划宣传力度。建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列入普法宣教重要内容之一,并将每年的1月1日确定为《城乡规划法》宣传日。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方式,加大对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重点增强领导干部特别是各乡(镇)长的规划意识,全面杜绝“人情规划”,逐步在社会各界形成自觉遵守规划、维护规划的良好氛围。

2.2健全规划法规体系。在城市规划的领域内,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将逐步走向规范,行政决定的依据必须明确,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不合时宜。要节制规划许可自由裁量权,使它符合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设计规范,遵守法定程序,严守“合理性”原则,就必须使规划编制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规划技术性规范更加充实和严密,逐步推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法制化、城市规划技术标准法制化。在规划的立法中要建立起规划审批与法定规划、法定通则的羁束性联系,使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我国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最终组成一个严密的管理体系,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和法制化。

2.3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城市发展建设的长期性,决定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不间断的长期工作。要保证城市规划能够顺利实施,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为了建立有效的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实现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通过上级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划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这样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建立快速反馈和处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由于违反规划带来的损失。

2.4做好城市生态环境的科学规划。生态环境的保护是规划建筑中的重要内容,而科学的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基本要求,以自然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等为依据,避免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最终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协调发展。而且中小城市往往受到各种条件制约,因此在规划建设中,必须尊重资金限制和区域现状等客观情况,正确地认识地区差异,充分地利用当地的特色与优势,做到扬长避短。同时,城市的规划建设应充分结合本地特点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并通过多渠道地筹集资金,来加快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方面采取相关的优惠政策来推动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另一方面要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既能保证稳定有效的环保资金来源,又能有效地控制对生态环境进行的行为。另外,在城市的规划建设中,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评价和激励机制,不断地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及领导责任制、部门负责制,并加大各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管水平,从而形成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合力。最后,城市生态环境的规划建设还应借助教育、法制、宣传等手段,普及环保知识,使人们正确认识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生态观,从而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并能够投身于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行列中去。同时根据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来对资源消耗大和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通过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来提高人民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第9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法,测绘法,五个统一

 

一、提高认识、加强机构建设

为了促进城市测绘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程序化,使城市测绘事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1989年建设部相继发出了《关于加强城市勘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的通知》。这些文件的制定和颁布,明确了城市勘测工作的方针、任务、职责和管理体制,对于推动城市勘测行业的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城市规划法》第十六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必要的基础资料”。这从法律上明确了城市勘测成果是城市规划、建设不可缺少的基础资料。实践证明,城市勘测成果缺乏,就会影响城市的规划、建设,进而影响城市的繁荣和发展。因此,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抓好城市规划工作的同时,也应该花大力气抓好城市勘测工作。要加强管理,没有机构不行,没有人管不行,我们必须严格依据《城市规划法》、《测绘法》的法规,建立健全城市测绘管理机构,迅速开展切实有效的城市测绘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以防止城市测绘市场失控给城市规划、建设造成危害。

二、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市场管理

目前,城市测绘工作还没有普遍被人们所重视,社会地位相对还比较低。人们对城市测绘工作还存在着不少误解,片面认为,城市测绘工作是城市规划部门为收取建设单位费用而变着法子开展的一项活动,是可有可无的一项行业。论文格式。要提高测绘工作的社会地位,就要搞好立法,加大《城市规划法》、《测绘法》宣传力度,加强法制建设,以法加强管理。长期以来,由于测绘管理工作未能及时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测绘市场机制不健全,造成测绘市场的混乱,一些非法测绘单位及个人在从事测绘,绘制的地形图在使用;有的地形图用的是假定坐标、假定高程,地形图的比例尺、坐标、高程系统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正常实施,影响到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测绘法》明确规定了必须杜绝无证测绘,所有的测绘单位必须接受资格审查,在取得相应的等级资格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工作。严格控制无证施测,加强城市测绘市场管理。论文格式。从城市发展和总体规划的要求看,从事城市测绘都应该具备测绘资格和遵守城市测量规范,任何无证单位及个人在城市进行测绘是不允许的,任何测绘单位要进行城市测绘必须依照城市有关管理法规,向城市测绘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进行严格审查,然后发给城市测绘资格证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五个统一”,即统一坐标系统、统一高程系统、统

一图幅分幅编号、统一技术要求、统一资料管理。

三、加强城市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勘测主管部门还必须督促城市勘测单位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城市测绘质量管理,有利于加强对城市测绘工作的领导,有利于测绘市场的治理整顿。提高城市测绘成果、成图质量,是保证科学地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的基础。城市勘测单位要树立以质量求生存、求发展的观念。按照建设部部署,由城市勘测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全面质量管理达标检查验收,以推动勘测单位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城市测绘是城市规划、建设的先行工作,它为城市规划提供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是城市各项用地和建设项目定点、放线的基本手段。论文格式。它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各项规划、建设工程的设计质量和进程。优良的城市测绘成果是城市规划设计的科学基础、城市建设效益的可靠保证、城市现代化管理的必备条件。这就要求我们所有测绘战线的工作人员,对成果成图质量负责。在工作上严格要求,一丝不苟,所测的一切成果成图力求高质量,坚持自检互检的好作风。各级检查验收人员都应严格按照测量规范、图式和测区技术设计书的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对不能满足精度要求的成果成图,违反规范作业的成果成图有权拒绝检查验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盲目施测,将给国家建设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我院在质量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措施,一贯以质量求生存、求发展,对所有的成果成图实行三级检查,二级验收、总工程师负责制度。所有工程都有任务书和具体要求,大型工程、重点工程都有技术设计书。我院依靠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测量手段,可靠的质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不断得到发展、壮大。测绘成果是否满足精度要求,关键在于单位是否严格实行检查验收制度,是否重视质量管理。因此,加强技术业务管理,提高成果成图质量,确保测绘资料的真实性,是目前测绘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

城市勘测单位在进行城市工程测量时,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具体要求和条件进行,绝不能违背规划要求测量。特别是一些道路中心线定线、楼房施工成线等,必须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实地放线,决不能有半点差错,否则难以保证城市规划的正确实施。城市规划能否正确实施,完全靠勘测单位的严格把关,所以,我们的工作心须认真负责,在精度和操作上严格执行测量规范。在征地、施工放线中,必须满足规划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城市规划的正确实施。城市测绘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成果审验制度。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测绘成果、成图须由主管部门审验,不经审验不得使用。同时,应严禁使用假定坐标、假定高程,一个城市只能使用一套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以及图幅和编号,决不允许另设第二套,确保测绘资料的统一性、系统性、完整性。

四、加强工程实施竣工验收测量

目前道路、管线、地下人防工程还未实施竣工测量验收,建筑物定线验线也没有采用解析法采集数据;城市基本地形图按照常规方法测图的周期长,不能及时反映现状。因此,城市规划建设信息得不到及时反馈,影响了有效的城市管理与决策。尽管测量单位有先进的仪器设备,采用新的测量手段,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施工各项技术要求实地放线,但由于施工单位技术力量还不是十分雄厚,仪器设备也不够先进,在施工过程中很难保证质量,特别是一些缓和曲线、曲线等路段。另外,有些房屋开发公司为了增大建筑面积,施工时不严格按勘测单位放线进行施工。所以,加强工程实施竣工测量检查验收是完全必要的,将实测成果及时提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为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也是确保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

总之,要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其重要的是要有科学的、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而城市测绘成果、成图则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基础资料,是科学合理地制订和实施城市总体现划的基本保证。加强测绘市场管理,确保城市测绘市场步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刘绪争. 加强城市规划监督之我见[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08, (10) .

[2] 刘学. 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 2009, (11) .

第10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实施;违法建设

一、城市规划发展与违法建设之间的博弈

从狭义来看,违法建设其实就是指没有获得城市相关规划部门的审批所进行的建设,或者其建设违反城市规划部门所审批规定的相关要求。违法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违法建筑与违法用地,所谓违法用地未按照《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来进行土地的应用,包括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以及非法审批土地等;而违法建筑则是指未按照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规所实施的建筑建设活动。城市规划发展与违法建设之间的博弈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人口增长速度的加快。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对于其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当前这种社会情况,城市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建设,但是由于政府在城市房屋建设过程中予以了相应的规定,致使城市房屋建筑和基地审批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第二,招商引资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在城市规划发展过程中,政府在进行招商引资时,建设项目的依法申报和建设行为的规范化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在未通过规划和审批以后就开始进行建设,在没有通过施工许可以后就开始施工,最终使得城市规划发展与违法建设之间的矛盾逐渐增大。除此之外,因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自身缺乏合理且科学的制约制度,造成部门中的相关管理人员不正当或者不正确地应用手中的规划许可权,最终造成违法建设现象的出现。

第三,监管工作不够到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所采取的管理措施未落到实处,就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城市监管部门对于城市非重点位置的监督力度较低,其监管工作没有做到位,相关责任没有落实,造成在查处阶段,一些违法的建设仍旧在继续施工,当下达处罚决定的时候,其主体建设已经基本完成,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执法的成本,加大了依法处置的难度。

第四,管理方式与手段较为单一、滞后。在现行的这些法律法规中,规划管理部门所拥有的权利仅仅只有责令停工建设权,缺乏一些具体的制止措施,而这也表明其在管理权上缺乏一定的强制性,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常常出现白天停建和夜晚施工等现象,造成这些违法的建筑得不到及时地拆除。此外,还存在着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即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城市规划发展过程中,部分公众对于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认识还较为浅,尤其是审批程序和申报程序这两方面的内容,更是缺乏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为了自身的利益,随意进行房屋建筑的建设和改造。

二、城市规划发展中违法建设的整治措施

(一)基于《城乡规划法》,构建更为完善的规划管理法律法规

国家进行《城乡规划法》的制定,其主要的目的就是利用法律自身的权威性与强制性,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的制定,确保其科学性以及合理性,以此建设和谐社会城市,推动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鉴于此,在政治城市规划发展中的违法建设时,首先应该基于《城乡规划法》,完善其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对《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法律责任重新进行界定。在该法中补充被许可人相关违法行为以及其法定义务的界定,在被许可人自身法定义务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即行政许可方面的申请、如实提交材料给规划管理部门、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查,在行政许可规定的范围来开展相应的活动。而在违法行为上,除了包含原有的这些规定要求以外,同时还包括了非法进行转让获得规划许可、在提交相关材料时隐瞒或者虚报、对规划许可的相关证件进行涂改或者将证件出租和出借、利用一些失效证件来实施建设等。

第二,在规划许可中,撤回、注销以及撤销为常用的三种处理方式,鉴于此,在该法中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应该予以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应该添加关于经济利益上的相关内容,将违法建设和经济性后果有效地连接,通过经济处罚这种方式来提高人们的违法建设意识。

第三,加大社会公众的参与力度,体现其规划管理的公正性与公平性,使其规划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以及意志,确保其法规的时效性以及公平性,合理安排规划许可中的办事程序,对于每一环节在时间上均应做出明确的要求,从而确保对各种信息可做出及时且正确的反馈,使其下达的行政命令更为准确,确保其建设工作的正常实施。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批程序

为了使城市规划管理满足城市的发展情况以及其规划建设规律,就必须要按照合理且科学的审批程序来执行。简而言之就是在城市规划发展过程中,土地的使用以及各建设活动的实施均因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来执行,通过申请和审查,向相关部门进行意见的征询,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性文件的报批、核发以及批后管理等系统化程序来执行,避免在审批工作中发生越权或者问题。对此,必须要对其审批程序进行认真地审核,一旦发现其存在着不合理且不科学的内容,要及时进行修改,将其固化,这样才可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充分发挥其所具备的制约作用。

(三)加大违法建设打击的力度与法律宣传的力度

在进行违法建设的整治时,着重强调的是预防,加大监管力度,在城市规划发展过程中,一旦出现违法建设,就应立即制止,对于不接受处罚或者影响较为恶劣的,可加大其处罚的力度。在执法过程中,尽量做到公正、公平以及公开等,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以及违法必究。同时在整治过程中,还可采取教育与惩罚结合的方式,在进行违法行为纠正或者进行处罚前,应加大其法律教育的宣传,使人们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法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了解,采取讲道理的方式,使违法者能够真正从其内心深处来接受教育和处罚。此外,在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时,应该由相应的执法部门来实施,若条件允许可赋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相应的强制性执行权。

(四)构建健全的监管制度,增强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

基于城市建设发展自身所具备的长期性特点,为了确保其规划发展工作得以顺利且正常的实施,必须要做好其监管工作。首先应该构建健全的监管制度,对于土地的使用以及其建设活动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加强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构建相应的反馈机制与处理机制,确保这些活动可严格按照城市的规划发展需求实施建设。在监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或者偏差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以此提高其规划管理水平,有效避免或者降低因违法建设所带来的损失。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城市进程速度的加快,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问题也在不断地增加,为了有效消除这些问题以及矛盾,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文章就城市规划发展与违法建设之间的博弈进行了简要地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违法建设政治的相关措施,望通过本文内容的阐述可为今后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提供相应的建设依据,确保城市的健康发展与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姜慧,陈曦,刘庆文等.天津市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30).

[2] 王东波.丰台区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D].北京师范大学,2010.

第11篇

近几年来,我市郊区建设发展很快,促进了城乡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但是,在建设过程中,违反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现象也比较严重。不少单位违反《城市规划法》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不领取“一书两证”(指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擅自开工建设;有的单位在接到规划部门的定点意见或规划方案审定意见后,不再办理“两证”手续就开工建设;同时,一些部门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无形中也助长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上述问题破坏了城市的合理布局,扰乱了建设秩序,妨碍了城市的健康发展,给城市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为了迅速制止郊区建设中的这些违法行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及郊区各项建设的健康发展,现对重申郊区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禁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省人大批准颁布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城市郊区属于城市规划区,特别是近郊区,即将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地区。因此,郊区内的各项建设不论是国家建设项目,还是乡(镇)村企业、城乡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的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办理“一书两证”手续。

二、凡需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取得用地红线后,方可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凡需建设各类建设物、构筑物,必须按照《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或区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郊区各级政府及城建、规划、土地部门不得违反国家、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扩大审批范围。凡属违法越权审批的,审批文件一律无效,所批土地或建设工程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程处理。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市规划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一律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五、市规划部门应积极为郊区的各项建设做好服务工作,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12篇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尽快收回下放的规划管理权限理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建规〔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领会《通知》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省部分市、县(区)城乡规划仍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现象,《通知》进一步明确:“城镇规划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规定,是国家和省政府三令五申明令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的重要工作,是实施城镇规划、促进城镇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各地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园区的必备条件。”“各设区市规划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并督促所辖有关市、县尽快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将下放的规划管理权收回,由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全面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早有明确规定,先后下发了《关于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字〔20*〕32号)及《**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府令〔20*〕第3号)等文件,明确规定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通知》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对各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集中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按照《通知》要求逐条进行清理,查找是否存在违背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情况。对违背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在2009年5月8日前书面报市人民政府。

三、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规划行政管理职能。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制度。在日常规划审批管理中,严格执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制度,实现规划许可“一书两证”全覆盖。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规范乡村建设审批程序,逐步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

四、严格城乡规划的制定、调整和实施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城乡规划制定的规定,明确各级规划的编制主体,进一步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充实规划内容,落实规划的红线(道路)、绿线(绿地)、蓝线(水域)、紫线(文物)等“四线”强制性内容。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各级规划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逐级进行备案。

严格规划的变更调整。各级政府批准的规划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各类城乡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要依据规划审批城乡建设项目,坚决制止规划实施的随意性。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实行严格的规划竣工验收制度,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杜绝违法建设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