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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式

时间:2023-05-29 18:00: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供货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供货方式

第1篇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货款支付方式,而对于第三方贸易如转口贸易或中介交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是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第三方贸易的共同点在于供货商和进口商不直接进行交易,而是由中间商(第三方)分别与供货商和进口商进行,从中赚取差价利益。对于信用证的受益人――实际供货商,接受哪种信用证对自己的收汇安全最有保障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在形式上,两种信用证都是由中间商在进口商申请开来的原信用证基础上通过新的开证行向实际供货商开立,都要联系各自的原证一起共同完成一笔业务在进口商、中间商和实际供货商之间两次连续交易的结算。因此,无论从涉及两种信用证的当事人,还是信用证的内容上有许多相似之处,而且这两种信用证所涉及的环节、程序比一般信用证要复杂,所以在实务中时常被混淆。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rable L/C)指受益人有权把信用证的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其他人使用的信用证。根据UCP600,只有开证行明确规定“可转让”(Transferrable)的信用证方可转让。例如,信用证中规定:This credit is transferrable by……那么这个信用证就是可转让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出口商)常常是中间商,以期赚取差价利润,他往往还需要把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其办理出运手续。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又称“转开信用证”,“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 Credit, Ancillary Credit),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若出口人为中间商,则请求原证的通知行以其所得到的信用证为基础,开立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新信用证,即对背信用证。

实际供货商收到的可转让信用证一般是原证申请人(进口方)申请开立的,而对背信用证往往是原证的受益人(中间商)申请开立的。两证的开证行、开立或转让的条件、某些当事人的责任、使用目的、使用程序都有所不同,所以对实际供货商而言,面临的收汇风险也不同。从规避风险的角度,可转让信用证对于实际供货商来讲,在信用证项下受到的保护非常弱,与D/P并无多大差别,存在较大收汇风险。

二、两种信用证的比较

(一)交单保障

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由实际供货商依照转让的信用证条款交货,提交规定的单据给转让行。UCP600第38条k款规定实际供货商或代表实际供货商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所交单据必须符合转让的信用证条款和开证行的要求,才算完成交单任务。

可往往实际供货人所交的不符单据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而是其他原因。中间商需要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实际供货人的发票和汇票以便履行原证。如果中间商用存在不符点的发票和汇票替换会遭到开证行或付款行拒付。这种情况可能是中间商的疏忽,也可能是中间商与进口商串通故意换不符单据。还有,中间商并没有将原证的修改内容通知给实际供货人,如果原证被开证行修改,而实际供货商未根据变化后的信用证条款制作单据,一般不能做到与开证行的要求相符。另外,虽然实际供货人在最迟交单期内交单于转让行,但转让行在等待中间商换单后才将收到的单据交给开证行,致使向开证行交单逾期。

而转让行在转开信用证时擅自删减原证中规定的条款致使实际供货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的实例在贸易中也比比皆是。转让行只能对原证中的七项内容进行改变,即五减(单价、到期日、交单期限、最迟发运日、发运期间),一加(投保比例),一变(申请人名称),除此之外,原证其他内容仍对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商)具有约束力。所以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常因为自身之外的原因导致实际供货人交单不符。

对背信用证是对背证开证行以原证为担保开立一份内容近似的第二信用证给实际供货人,因而原证与对背证互相独立。实际供货人只能得到对背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不能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保证,其单据不可直接寄向原证开证行索偿。所以只要实际供货人提交符合对背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就可以完成交单任务,其交单不符的风险不会是自身之外的原因导致,其交单风险远远小于可转让信用证。所以在对背信用证项下的交单是实际供货商可以自身控制的行为,不存在不可控因素。

(二)收款保障

如果遇到中间商与最终买主(开证申请人)联合欺诈故意换不附单据或转让行的责任使实际供货人提交了不符单据,其收取货款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而且实际业务中,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会附加陷阱条款:“本行只负转让之责,其余概与本行无涉。货款须待开证行支付后再付给第二受益人”(We hereby transfer the following letter of credit…Payment under this transferred credit will be effected by transfer-ring bank upon payment by the original documentary credit issuing bank.),这使实际供货人的收款存在风险。

实践中,同时作为转让证和原证付款保证人的原证开证行,已由中间商和进口商合同选择,实际供货人大多被动接受,特别在跨国转让证中,实际供货人与原证开证行相距遥远,对其资信不了解,一旦遭拒付又无法从转让行得到付款,收款风险极大。

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实际供货商)的收款保障和普通信用证受益人的收款保障相同。只要提交了符合主证的对背信用证下的全套货权单据就可得到对背证开证行的付款。因为中间商作为对背证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将其在主证下的所有权益让于了对背证开证行,开证行只需掌握相关的开证技术,按照主证要求合理变更对背证的内容以保证第三方单据符合主证,而且开证行付款后,货权单据即成为银行的质押标的,所以对背证的开证行愿意承担付款责任。

由此可见使用对背信用证的收款保障远远大于可转让信用证。

(三)融资保障

实际贸易中,一些银行不愿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商)进行资金融通。因为在可转让信用证下,实际供货商只能通过中间商或以中间商的名义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而不能向开证行直接交单,也不能通过往来银行向开证行交单。因此,出口地银行不能以“单证一致”为由,主动向转让行催收货款,这种收款的时间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使得出口地银行根据可转让信用证对实际供货人进行资金融通的风险比其他类型信用证要大得多。虽然根据 UCP600 第38 条 j 款规定,在要求转让时,中间商可要求在信用证转让后的兑用地,在原证的截止日之前,对实际供货商承付或议付。这说明UCP600旨在保护实际供货商利益,允许转让行对实际供货商支付。但是转让行或出口地银行通常不愿为实际供货商融资。我国一些银行甚至明文规定,原则上不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商)进行资金融通。实际供货商想从转让行或出口地银行获得融资仍将十分困难。

而当一些进出口商的贷款因为需要大公司担保、 资产抵押等受到限制时,就可以对背信用证进行融资。对背信用证包括背对背信用证、前对背信用证,通常被称为结构贸易融资。例如在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下,银行开立信用证时一般不要求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或开证保证金,而是以文件及权益单据作为开立信用证的保障,其中包括信誉好的银行开立的主信用证;严格符合主信用证的对背信用证下提交全套货权单据;中间商提交的发票、汇票、装箱单等单据,以替换对背证下最终供货商提交的相应单据。也就是说中间商在申请开立对背信用证时,不需要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或开证保证金,这对于受资金限制的中间商很有吸引力。另外,实际供货商可直接向对背证开证行议付;或根据中间商申请开来的对背信用证作抵押,向当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

可见,使用对背信用证的融资保障大于可转让信用证。

(四)物权保障

有时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会使实际供货商丧失物权保障。例如中间商在申请转让信用证时要求转让行开立转证条款中规定海运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为自己,做成指示提单。也就是说实际供货人将货物装船完毕,须取得载明托运人是中间商的海运提单,这意味着,实际供货商无法控制物权。

而对背信用证时,也会以原受益人为海运提单的托运人,由实际供货人负责装船交货,实属名义上的象征性装船交货,这对实际供货人的物权保障带来一定风险。要想规避此风险,可以不接受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为中间商的条款,先发货给中间商,取得自己为托运人的货运单据。中间商先收货再办理发货至进口商所在地。

三、实际供货商选择对背信用证对收汇安全更有保障

一般情况下,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中间商会申请开立对背信用证给实际供货商。但多数中间商为了避免开证麻烦,会要求进口人开立可转让信用证。而对于实际供货人而言选择对背信用证风险小于可转让信用证。原因包括:

第一、对背信用证中实际供货人对业务活动有相对预期。可以对开证行做充足的资信状况的调查,也会在对中间商信誉状况比较了解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不像可转让信用证,选择什么样的原证开证行已由中间商和进口商合同决定,实际供货人只能被动接受,在跨国转让中,实际供货人与原证开证行相距甚远,对其资信不甚了解,加大了收汇风险。而且在转让信用证中,中间商可以不将原证修改通知实际供货人,致使实际供货人难以把握自己所交单据是否合格,而对背证中,任何修改都须经实际供货人同意,不存在上述问题。

第二、对背信用证由新证开证行提供付款,其付款保证更直接。

第三、对背证的交单、融资保障优于可转让信用证。而且可以在交易中掌握主动权,规避信用证条款中不利于自己拥有物权的条款。

但在对背证中,也会有不利于实际供货人的方面,比如中间商为确保自己能按时交单议付,往往规定对背证在中间商所在地议付有效,从而迫使实际供货人“异地交单”或承担单据邮程风险。实际供货人可以争取要求在本地交单,从而避免单据的邮程风险。

所以实际交易中,虽然可转让信用证有利于实际供货商研究对方的商业秘密,但其受到的保护较弱,因此供货商要力争选择对背信用证结算。如果不得已选择了可转让信用证也应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包括严格审查中间商和开证行的资信、审慎审核信用证,避免当中载有诸如 “本行只负转让之责,其余概与本行无涉。货款须待开证行支付后再付给第二受益人”此类的“陷井”条款。此外,还可以增加转让行的责任,譬如,可以要求中间商提交银行保函,避免由于中间商不及时换单、错误换单而给实际供货人造成不利影响,否则将由担保银行承担实际供货人所遭受的损失。最后,还可以要求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时加具保兑,这样转让行就会履行保兑行的付款责任。

参考文献:

[1] 李左东. 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实务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364.

[2]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7年修订本.

[3] 周英芬. 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10,(8).

[4] 黄满盈. 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J]. 对外经贸实务, 2011,(2).

[5] 沈克华.由一则案例探讨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J]. 对外经贸实务,2010,(8).

第2篇

需 方:

审核情况: (章)

审 核 人: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项目名称)(招标编号:lczXX017)招标文件、“______市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中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采购的产品所需资金来源构成为:

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

付款方式为:会计核算中心支付( )。

以上按实际情况打“√”确认,涂改无效。

二、空调品牌、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

──┬────┬──────────┬───┬────┬────┬────┬─────

│序号│ 空调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基准价 │ 优惠率 │协议供货│  小计  │

││ 品牌 ││ │││ 价格 │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

注:1.若单次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20万元,采购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确定采购方式。

2.优惠率=(1-投标报价/基准价)×100%

三、保修期:

上述产品的保修期为( )月;免费更换时间为交货后(  )月

故障响应时间为: ( )小时内;故障排除时间为: (  )小时内;

备品备件提供时间为:( )小时内。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供货商于年 月 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采购单位指定收货人:

1.供货商应在交货前向采购单位提供交货计划;2.运输、保险和装卸的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3.协议定点采购单位均免费送货上门。

五、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验收标准:

1.《市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第三、五、八、十二、十三条。

2. 装箱单;

3. 供货商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98%(百分之九十八)。

六、货款结算:采购单位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供货商货款。(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七、违约责任:

1.供货商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采购单位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滞纳金;供货商逾期30日不能交货的,应向采购单位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且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

2.采购单位逾期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供货商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滞纳金;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供货商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的,将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损失赔偿不足部分,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外发生质量问题的,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八、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可多选)

(1)双方协商解决( );

(2)向供货商指定协调人反映( );

(3)向采购中心反映( );

(4)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

(5)提请仲裁( );

(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九、其他约定事项:

(1)采购单位凭“______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通知和验收结算单”与供货商签定本合同,“供货结算单”应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中采购产品的品牌、型号、数量等应于“供货结算单”上所限定的相一致。

(2)______市政府采购中心空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采购编号:lczXX017)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询标纪要、“______市政府采购供货协议”、“______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3)本合同一式3联,供货商、采购单位、招投标中心各1联,由供货商每月在结算时统一向县招投标中心汇总上报。

(4)本合同需经县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审核并加盖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5)本合同经供货商和采购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购单位(签章)供货商(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第3篇

需 方:

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______市采购中心一体机(速印机)协议采购(招标编号:lczXX018-1)招标文件、“______市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中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采购的产品所需资金来源构成为: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 付款方式为:财政直接支付( )。

以上按实际情况打“√”确认,涂改无效。

二、货物品牌、型号和复印速度、单价、数量、金额

货物名称及品牌 表一

──┬────┬──┬───────┬────┬─────┬────┬─────┬────

│序号│ 型号 │数量│印刷速度a4纸张│ 基准价 │ 协议供 │ 优惠率 │ 运费 │ 合计 │

│ │ │ │ 数/分 │ │ 货价格 │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选配件 表二

──┬────┬────┬─────┬─────┬──────┬──────┬─────

│序号│ 选配件 │ 数量 │ 适用型号 │ 基准价 │ 协议供 │ 优惠率 │ 合计 │

│ │ │ │ │ │ 货价格 │ │ │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耗材 表三

──┬───┬──┬────┬────┬─────┬────┬─────┬────

序号│耗材 │数量│适用型号│ 基准价 │ 协议供 │ 优惠率 │ 运费 │ 合计 │

│ │ │ │ │ │ 货价格 │ │ │ │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1、非免费送货上门范围为的运费最低要求为:每台复印机或一体机(速印机)的运费1台不得超过____元,每一批次不得超过____元,具体运费标准以投标人承诺为准。

2、若单次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____万元,采购单位必须报请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重新确定采购方式。

3、耗材送货方式及运费按承诺执行。

4、“实际采购价格”=“标配产品协议供货价格”+“选配件协议供货价格”+“耗材协议供货价格”+“运费”。

5、如表格中某项内容没有,则用斜线划去。

三、保修期:

上述产品的保修期为( )月;免费更换时间为( )月;响应时间为: ( )小时;故障排除时间为: ( )小时;备品备件提供时间为:( )小时。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供货商于 年 月 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

供货商应在交货前向需方提供交货计划;

运输、保险和装卸的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五、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验收标准:

1. 装箱单;

2. 供方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____%(百分之____)。

提出异议时间:

六、违约责任:

1、供货商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需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二的滞纳金;供方逾期____日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且不再退还质量保证金。

2、需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供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二的滞纳金;需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供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的,将予以没收质量保证金,赔偿损失部分,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外发生质量问题的,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七、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供货商指定协调人反映;

(3)向采购中心反映;

(4)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5)提请仲裁;

(6)向人民法院提讼。

八、供货商指定协调人电话:

九、采购办投诉电话:

十、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市采购中心一体机(速印机)协议采购(招标编号:lczXX018-1)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______市政府采购供货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本合同一式三份,供货商、需方、县招投标中心各一份,由供货商每月在结算时统一向采购办(或采购中心)汇总上报。

本合同应经需方单位和______县招投标中心审核并加盖专用章方为有效。

本合同经供货商和需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方(签章)(以及

财务部门章) 供货商(签章): 地址: 地址:

第4篇

第一条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实施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其所提品的品名、规格型号、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并以承诺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因特殊情况,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可通过其他采购方式确定。

第四条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可适当采用协议供货形式开展采购活动。

适合协议供货形式的服务类采购项目,也应当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第五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商品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协议供货形式采购。

第六条县、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协议供货项目采购活动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法制定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办法;

(二)审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范围、采购方式和实施方案;

(三)受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备案;

(四)审核拨付采购资金;

(五)受理投诉事项;

(六)对协议供货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协议供货的招标程序

第七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用协议供货形式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第八条协议供货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采购机构应当在协议供货项目实施前,制定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协议供货实施方案包括协议供货范围、中标比例、评标标准、协议有效期、协议执行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十条参加协议供货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或其委托的商。

第十一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供货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供应商应当随投标文件提交协议供货承诺书,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价格等事项作出承诺。

第十三条协议供货项目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同类同规格产品的中标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具体确定中标人时可采用比例淘汰法。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淘汰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四条协议供货事项确定后,采购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同时报财政部门。

第三章协议供货的执行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协议供货事项以文件形式印发采购人,同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也可以授权集中采购机构印发文件。

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及其价格和配置、售后服务、商联系名单、供应商承诺书、财政部门规定的执行要求等。

第十六条公布的协议供货文件是中标供应商取得协议供货资格的证明,中标供应商据此和投标时提供的协议供货承诺书向采购单位提供协议供货项目及配套服务。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应当执行协议供货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另行组织招标,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如果协议供货范围不能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应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价格或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时,可以与供货商就价格或优惠率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在同一地方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

第二十条采购人应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内或者超过保修期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在投标中应当作出承诺。

第二十一条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产品的市场价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同比例调整中标价格。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产品。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中标产品价格调整或替代情况在财政部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可以不再另行印发通知。

第二十二条协议供货项目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格式合同》。使用其他形式合同的,为无效合同。

第二十三条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履行合同,组织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采购资金。其中,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应由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供货商指定账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或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自行向供货商支付。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应维护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或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应对协议供货供应商履约情况作出诚信评价,并将意见及时反馈同级财政部门。诚信评价的内容主要应包括:

(一)供货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中标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

(三)供货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中标供应商应当履行各项承诺义务,及时将中标产品价格调整或替代情况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采购机构应当及时将协议供货项目的统计情况报财政部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全面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重大违约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采购机构应当对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开展市场调查,并配合财政部门对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中标供应商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采购机构、中标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法》和现行有关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中标供应商及其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中标供应商资格。

(一)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标准的;

(二)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的;

(三)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四)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型号的产品的;

(五)利用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或采购人员的正常采购活动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的;

(二)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产品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5篇

乙方(出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石材供料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合同标的物

甲方因位于 的 建设工程需要,向乙方购买石材(石材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和暂定总价等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石材供料清单》)。

二、关于质量要求

本合同所涉石材质量采用以下第( )方式确定: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企业标准。双方约定根据 企业标准确定本合同石材质量标准。

4、封样标准。如采用本质量标准,须根据石材质量鉴定需要,将相应石材进行封样,甲、乙双方各持同质同量的石材封样样品一份。

5、特别约定标准。甲、乙对石材质量特别约定如下:

三、关于石材色差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石材系天然产品,故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石材若存在合理范围内的色差,甲方对此予以谅解。乙方应尽可能减少所供石材的色差,并将色差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如果石材色差超过合理范围,甲方有权要求调换。但是,如果各批次供应的石材色差可使用于建筑物不同立面或处所而不致影响建筑物整体视觉效果的,则甲方对此予以谅解。

四、关于石材加工。

本合同所涉石材乙方有义务按标的物约定的规格要求进行一般加工制作。如甲方对特定石材需要进行异形加工,需向乙方提供异形加工图样并附具体加工要求的书面说明。乙方可自行加工,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加工。异形加工的加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关于供货期限

本合同的供货期采用以下第( )方式确认定:

1、自本合同签订后之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供货。

2、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供货。但是,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乙方供货,则该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乙方应当开始供货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供货应提前 个工作日,作为乙方备货的合理期限。

3、按甲方通知在 个工作日内分批供货。自甲方通知该批次供货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该批次石材的供货。但是,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乙方供货,则该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乙方应当开始全部石材供货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作为乙方备货的合理期限。

4、特别约定期限。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供货期限为:

六、关于交货方式与交货地点

本合同交货方式和交货点采用下列第( )方式:

1、甲方在乙方营业地或乙方指定的位于 材料仓库自提。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关于石材验收

1、甲方指定 为验收人。但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和签订本合同的人视为当然的验收人。甲方的办公电话和上述人员的通讯电话分别是 。

2、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即乙方送货方式交货的,甲方须在乙方将石材运至交货地点并通知甲方验收人后的6个小时内受领货物,并完成货物数量和表面质量的验收。

3、甲方不能及时验收的,乙方有权进行提存。有关提存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在数量和表面质量进行验收后的十日内完成实质性验收。如有质量异议,应当在实质性验收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并向乙方附送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否则,视为实质性验收符合合同约定。

5、甲方将石材使用于建筑物,视为甲方已完成对石材的实质性验收。

八、关于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 元,其中石材价款为人民币 元,加工费为人民币 元。供货结束后,按实结算。

2、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即计人民币 元。货到验收合格后,提一批货结一次款,最后 %的货物在预付款中扣完为止。

十、关于合同的担保

本合同签订后的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合同价款的30%的款项即人民币 元作为定金。如果甲方违约,则乙方有权不退还定金;相反,如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十一、关于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提出变更,需经另一方的书面认可。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对增加的供货数量的验收视为书面确认。

2、合同的解除。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诚信履行,不得随意解除。如经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则双方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但在下列情况下,一方享有解除权:(1)甲方迟延付款达30日以上或迟延付款的数额在应付货款的30%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供货迟延达30日以上或迟延履行数量达应供货数量的30%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二、关于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付款,应按迟延支付的货款的日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迟延供货,应按迟延供货的货款的日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一方违约而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另一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三、关于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关于其他约定

十五、附则

1、本合同表面清洁,没有任何涂改。如有涂改,则需双方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捺指印方为有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第6篇

甲方:**市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采办字[**]11号《关于做好**年第4季度、**年第1季度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的《中标供应商授权函》关于确定为本次计算机协议供货商之一的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中标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中标货物

中标货物的型号、规格、价格、优惠率及调整要求等均与《通知》中的规定保持一致。

第二条甲方和乙方

**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包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

乙方为中标供应商在本地区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之一,乙方代表中标供应商履行送货、售后服务、维修及资金结算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

供货期限:自本供货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年5月31日止。

供货对象:**市本级行政事业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供货方式及限额标准

采购单位在定点、协议的品牌和供货商范围内,直接与供货商联系,选择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并由供货商出具“定点(协议)产品供货意向单”(详见附表),然后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直接报市采购办审核。供货商凭已审核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与采购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供货。供货时间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供货数量较大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若单一合同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30万元(含)或数量超过30台(含)时,采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另行确定采购方式。(单一合同指一个采购单位单次成批量向一家中标厂商订购同一包货物所形成的合同)。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前须交入5000元人民币/品牌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货款的支付

在乙方完成合同项目供货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要求,将已落实的采购资金,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乙方。

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原件、验收单应及时到市级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支付结报手续,将货款支付供货商。

采购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货款的,乙方有权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获得违约赔偿。

第七条其他约定

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2.乙方对到其处购货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计算机采购情况,并负责每个月按照甲方提供的报表格式报送报表。

3.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协议供应情况进行检查。

4.其余条款及未尽事宜按《**省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

货协议书》和《通知》执行。

5.若乙方被有效投诉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将被取消该品牌的协议

供货资格。

第八条协议生效及修改

1.下列文件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中标供应商授权函》;

(2)**省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3)**省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

(4)协议供货产品一览表,协议供货产品配件、耗材、选件表,协议供货产品服务计划表;

(5)《通知》

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经乙方和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一份。

4.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协议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附表:1、定点(协议)产品供货意向单

2、计算机采购情况统计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受委托人(签字)或受委托人(签字)

地址:**市**区人民中路29号7楼地址:

电话:**电话:

第7篇

为促进图书市场的繁荣与发展,进一步完善供需双方的经济责任,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本图书销售合同:

1.订货方按供货方提供的图书目录进行选订,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交送供货方,做为供货方给订货方的发货依据。

2.供货方接到订货单后,及时按所订图书品种及数量发货到指定地点。

3.订货方收到货后应及时对照供货方随包发货清单进行清点核对,如有错发、少发、破损等问题,请于10日内回告供货方,并将差错清单寄给供货方,才能做为结算依据。超过10日以后视为发货无差错,应按发货清单予以结算。

4.供货方自发货日期起 3个月后,以发货清单为依据,与订货方进行书款结算,订货方在接到供货方结算发票后应予以配合,不得无故拒付或拖欠。

5.从发货之日起,订货方有责任将滞销的图书及时办理调退货,超过一年以后办理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订货方负责承担。

6.办理退货注意事项:(1)退货前应与供货方取得联系,共同协商退货品种、数量及退货方式。(2)单一品种图书只剩一、两本的不予退货。(3)破损、脏污的图书不予退货。(4)在退货的同时将退货清单及提货单及时寄给供货方,以便能够及时收取退货,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7..订货方订货一般不得少于一个标准铁路件,并允许供货方为运输方便在数量上做适当调整(特殊情况除外)

发货折扣为 % 运输方式:(1)铁慢 (2)汽运

8.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遇合同纠纷双方协商无效时可通过法律解决。

第8篇

建筑材料采购协议书范本一

购货单位:

供货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供需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购买建筑材料明细

备注:以上单价、数量均为暂定,供货单位与购货单位以进场时市场价格及实际数量进行结算(运费300元另行结算)。

购货单位购买的建筑材料的总金额(暂定)人民币¥1117.85万元;购货单位扣除供货单位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建筑材料的质量保证金,待购货单位收到所购材料30日内未发现质量问题后给付供货单位,在购货单位收到所购材料30日内如建筑材料有质量问题供货单位负责履行退换等义务,否则购货单位有权扣除质保金作为罚款。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货单位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供货单位所供的建筑材料成批量生产以前须由供货单位送样品至现场经购货单位确认后合格后方可成批量生产。

2、供货单位所供的建筑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进场提供厂家资质、检验报告、合格证。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材料采购合同规范》 (GB50411-2019)标准。如购货单位收到材料后发现有不合格材料(外观、尺寸、质量等出现与供货单位提供的样品不符),供货单位应无条件负责更换。

三、交(提)货地点和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供货单位根据购货单位要求的供货地点和方式,(书面通知)分批提供,交货地点汉阳铁厂至施工现场,若未按购货单位要求时间供货至现场,由供货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四、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装卸费用负担:由供货单位负担全部费用。

五、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供货单位负担全部费用。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运输过程中所有损耗由供货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国家标准、双方确认的样品、技术交底函件、洽商记录或其他书面约定等;货到指定地点三日内,购货单位组织并完成验收,若有异议当即书面通知供货单位,24小时内将标的物全部退场,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以及工期延误的损失(含经济损失)。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随标的物备齐,与标的物一并移交。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7天内支付人民币贰佰万元保证金到甲方帐户。

2、购货方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剩余资金1000万元转入供应方指定的帐户。

十三、违约责任:供货单位未按购货单位要求时间供货的或因标的物不符合要求退场重新加工订货的,每延期一天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十四、如需要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未达成书面仲裁合同的,可向武汉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货款付清后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肆份,供货单位贰份,购货单位贰份。

十八、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1)建筑材料到达现场后,由供货单位负责卸货。若未取得购货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随意在现场卸货,处合同总价款 5%的罚金,由此造成货物的损坏、丢失等情况全部由供货单位承担。

2)供货单位在施工现场卸货时,若造成现场物品损坏或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供货单位承担。

3)供货单位未按购货单位要求时间将建筑材料送到施工现场,处合同总价款1%/天的罚金,并承担由此给购货单位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4)出现不合格建筑材料,供货单位无条件退换。若供货单位未能及时退换不合格建筑材料,处合同总价款 10%的罚金,由于出现不合格建筑材料所给购货单位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供货单位承担,且购货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5)若在双方未协商的条件下,供货单位中途停止供应建筑材料,对供货单位处建筑材料合同总20%的罚款,赔偿由此给购货单位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且购货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6)购货单位和供货单位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违反本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7)购货单位购买的建筑材料,在购货单位未验收交接之前均由供货单位保管,无论丢失、损坏与购货单位无任何关系,供货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8)购货单位购买的建筑材料,经购货单位现场人员验收后发生的建筑材料损坏、丢失与供货单位无关。进场未验收的建筑材料由供货单位负责保管,损坏、丢失供货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9)本合同是依据双方签订合同之前认可的资料,如有更改,须另立书面洽商记录。与本合同有关的报价单、洽商记录、往来函件和售后服务记录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合同一并执行。

10)材料进场时间列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以及结算依据。

供货单位单位(章): 购货单位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材料采购协议书范本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

需方(甲方):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

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条 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

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

_________。

第四条 验收方法

_________。

第五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_________。

第六条 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

3.交货日期:_________。

4.运输费:_________。

第七条 经济责任

(一)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2%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

(二)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_________%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_%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八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三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_________%的补偿金。

第十条 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_________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如一方对仲裁不服,可于接到仲裁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相关的合同范本办公家具采购合同水果(苹果)采购合同粮食竞价采购合同农副产品采购书茶叶采购合同食品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书建材采购合同木材采购(订货)合同第十六条 本合同共一式__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并报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第9篇

论文摘要:业主方与项目管理方通过建立互信的合作关系及签订具有风险共担和激励机制的合同,以达到利益一致。在PMC模式下业主方与项目管理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双方在设备供货分包的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管理工作范围内各自的责任、义务以及相关接口。

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为满足中国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调整能源结构,国家发改委于2007年11月2日正式我国《核电发展专题规划(2005-2020年)》,我国核电产业发展目标逐渐清晰。到2020年,我国核电运行装机容量争取达到约4 000万kW,届时核电总装机容量将占全国电力总装机容量的4%左右,核电在中国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作为承载我国发展和建设第三代核电站的核心企业,随着一系列主供应合同、施工合同于2007年末至2008年中的顺利签订,本核电项目下的《常规岛设计与供货合同》中采用了全新的设备采购与供货合同模式。

本文首先通过介绍PMC( 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即项目管理承包)的特点,简论了业主方的合同管理方式及方法。

1、PMC合同的特点

PMC是当前世界上较流行的项目承包及合同管理模式,即由业主方选择并聘请管理承包商代表业主方履行对工程的整体规划、工程招标、项目设计、设备采购及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管理。在PMC项目管理模式下,业主方面仅需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决策,而绝大部分的项目管理工作都由项目管理承包商来完成。由于管理承包商从项目初期就开始全面参与,因此能够从项目建设的全局出发,综合考虑项目的建设成本和各项投资控制以及设备采购、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以全局的角度进行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比较,从而达到项目寿命期成本最低、质量最优。此外,项目管理承包商还可以通过合适的方式进行设备供货和施工阶段的招标,尽量缩短工程设备制造的周期,同时加快工程施工阶段的工期,为业主方创造最大程度的效益。

在PMC项目管理模式中,业主方、项目管理承包商和设备供货承包商/}工承包商三方构成一定的关系。其中,业主方与项目管理承包商和设备供货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可以共同或分别签订合同,同时,业主方和项目管理承包商之间签订带有风险共担和激励机制的合同,以使PMC项目管理方与业主方的利益一致,共同承担风险。其中,PMC项目管理方可以承担以下风险: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投资控制目标、项目工期目标、现金流量目标。设备供货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则承担技术风险、经济风险、完工风险等。通过上述合同安排,业主方由传统方式下承担项目建设期的全部风险,转为承担部分风险。业主与管理承包商和设备供货承包商/施工承包商之间合理地分配了设备供货及工程建设风险,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2、业主方的合同管理方式

业主方在2008年与设计、设备供方联合体签订的《常规岛设计与设备供货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供方联合体牵头方,即与业主方同一集团下的成员企业,在其设备供货范围内按PMC模式开展合同管理以及各项设备采购及供货工作,由业主方直接对其设备供货分包商支付合同价款,同时双方约定项目管理方供货范围内的设备总价采用开口及固定总价上限,如设备总价超过固定上限,则双方按比例共同分担超过部分的投资风险,如低于固定上限,则业主方将给予项目管理方一定奖励。

同时,业主方与PMC项目管理方签订了《常规岛设计与供货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要求项目管理方按以下方式履行其项目管理责任、义务。

2.1提供预算

根据项目管理方以往的设备采购和供货经验,向业主方提供其供货范围内设备采购详细预算。

2.2编制进度

项目管理方应根据项目2级建造进度计划,编制并提供3级设计、采购进度计划文件,以便于设计、采购与交货控制。3级设计、采购进度计划与采购相关的内容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包号、计划签约日期、计划装运和抵达日期。项目管理方应根据进度计划定期报告并预告工作进度。

2.3月度报告

项目管理方每月5日前向业主方提供上月月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设计(文件、图纸交付)、采购(签约状态)、制造(设备交付);文件、设备的交付状态,每月更新,详细说明上月交付内容及下两月的交付计划;根据3级进度计划每月报告和预告设计、采购、交货状态;合同商务、财务状态,包括设备供货分包商履约、支付、变更及争议。

2.4项目管理

为执行本项目应提供的项目管理服务包括:总体项目设计、采购管理和协调。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项目协调会,讨论重大技术、商务事宜,检查项目执行状态,讨论工作程序的出版和升级情况。

2.5设立并报批项目组织机构

一旦项目管理方组织机构经业主方批准,未经业主方同意不能擅自变更,反之,业主方有权要求项目管理方变更。如经批准修改,项目管理方应立即将其修订后的合同管理机构详情提交业主方审批。 转贴于

2.6建立采购制度、程序

项目管理方应建立专项或适应性的采购制度及程序,这些程序文件应满足合同及业主方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项目管理方应根据现行有效的工作程序开展和完成各项设备采购活动,并对采购设备的质量、制造、交付过程负责。业主方有权参与采购过程,具体的参与方式方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按照业主方与项目管理方“补充协议”中的原则约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业主方与项目管理方关于“设备采购与合同执行管理工作的接口程序”当中进一步确定业主方与项目管理方在合同执行与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与接口,界定双方的工作范围与运作边界。

2.6.1招评标阶段

①采购启动会议。项目管理方负责组织编制设备供货采购文件模板,包括各种形式的招标书、合同、协议,并报由业主方批准后出版实施。项目管理方应在各设备采购启动招/议标工作会议的前2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业主方指定的接口人。项目管理方提供的启动会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设备名称及代码,采购范围描述,预计的设备招标方式,是否与其它项目的同类型设备捆绑执行集约化采购,启动会时间及地点等信息。业主方在收到上述启动会通知后,应在启动会召开前以电子邮件方式确认参加启动会人员名单。业主方应在启动会上明确是否派遣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招评标小组。不具备参与条件的,如公开招标以及集约化采购的项目,业主方不参与评标工作。采购启动会上,业主方与项目管理方参与人员共同讨论设备采购策略、采购方式、采购计划以及本项目对供应商的要求等内容。

②招标及澄清。业主方应根据项目管理方关于发标、收标及技术、商务澄清的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向项目管理方确认是否参与澄清,必要时也可对具体参与事宜提出不同意见及建议。

③评标。项目管理方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并征求业主方意见。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进行,其成员可从采购小组成员中产生,也可重新确立,业主方有权指派最多各一名商务、技术人员代表业主方参与评标委员会,并进行商务、技术评标(打分)。此外,业主方也可以指派其他人员参与评标委员会协助评标,人数不受限制,但不可进行商务或技术评标(打分),业主方参与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遵守评标规则,并按照事先确立的评标方法、标准,独立进行评标(打分)。评标委员会任何成员在评标阶段不得就任何评标过程中的敏感信息向其行政领导汇报请示,评标委员会每个成员意见仅代表其各自独立意见。评标委员会中业主方成员如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围标串标现象、信息泄露、投标人投诉等,应及时向业主方商务授权人汇报,并根据商务授权人的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工作,必要时做好相关记录。业主方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保留意见的,可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的同时,说明不同意见,完全不同意评标结论的,有权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应以书面方式说明其理由。所有人员在参与评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

2.6.2合同签订及合同执行阶段

①合同推荐和签订。所有设备采购的最终评标报告文件以及草签的合同文本应由项目管理方提交业主方审批。在项目管理方收到业主方的审批结果后,向设备供货分包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项目管理方与设备供货分包商完成相关合同的签字、盖章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原件以邮寄至业主方指定接口人。业主方收到合同原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字、盖章,并返还项目管理方,如业主方无法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则应在限定日期内告知项目管理方原因以及预计完成时间。

②保函。设备供货分包商开具的保函受益人为业主方。无论业主方是否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都将全权负责评标过程中的偏差处理,对于保函内容不满足业主方基本要求或内容存有较大争议的,应评标委员会要求,业主方可提供审查意见。在合同签订后,由业主方负责保函的接收、审查、修改以及管理工作。业主方在收到保函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向项目管理方反馈结果并提交复印件。

③合同变更的处理。在设备供货分包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设备供货分包商提出合同变更建议,项目管理方应在完成变更分析及评估后,提交业主方对合同变更进行审核,如业主方同意合同变更,则项目管理方按照其内部有关合同变更程序的规定开展变更处理工作,同时,业主方有权在项目管理方组建变更处理小组时,派人参加变更处理工作。

④合同执行及管理。设备供货分包合同的执行及管理工作由项目管理方负责,业主方按设备供货分包合同的约定,并根据项目管理方提交的支付申请,直接对设备供货分包商支付合同价款,并于付款后的1周内向项目管理方反馈支付情况。

第10篇

第二条凡是商业部门、供销社经营农药的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取货地点和方式

第三条经营农药原则上采取用货单位取货制,即在供货单位指定的工厂、仓库、港口(码头或仓库)交货。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也可采取送货的方式。

第四条用货单位可采取自提或委托供货单位代办运输两种方式,不论采取哪种方式,供需双方都应遵守合同条款或协议。如违约,发生的一切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一)自提:用货单位自提的农药,应在提货单开出十五日内提清,逾期不提,用货单位应承担逾期保管费。

(二)代办运输:用货单位无力自提的,可去函或电报委托供货单位代办发运,以铁路运单作为交货凭证(汽车运输凭运单作交货凭证)。代办运杂费由用货单位承担。

第三章运输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五条用货单位应按合同或计划规定日期提前三十天,以函电形式向供货单位提报运输计划。所提报的运输到站应是陆路及水陆有关部门受理的危险品的整车(船)或零担的营业站(铁路专用线除外)。

第六条用货单位提报的运输计划,承运部门延期、削减或不予受理时,供货单位应及时通知用货单位重新提报或自提。供货单位可协助用货单位跨月提报运输计划或计划外申报。

第七条用货单位提报的运输计划一经批准一般不予变更,因救灾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应由用货单位所在地政府或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由调出单位负责申报变更计划。非特殊情况变更计划,应由调入单位提出申请征得调出单位同意,并由调出单位负责申请变更计划,经运输部门同意后方得变更。变更中发生的费用由用货方负担。

第八条铁路运输计划经承运站核定发运后,供货单位应及时将日期、车号、品种、数量、件数、包装及投保情况电告用货单位做好接货准备。

第九条为确保农药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农药运输须按有关规定投保。如不投保,出现问题由供货单位负责。如用货单位提出不办理保险,则运输中出现问题由进货单位负责。

第十条用货单位提出撤销或削减调运计划时,应在运输计划审批前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经供货单位同意方可调整。如运输计划已经批准或货物已经发出时,用货单位不得拒收或拒付货款。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代运农药运抵第一站(港)后,用货单位要会同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凭运单对车(船)进行验收。发生短件、破损、重量不符、雨湿、污染等异常情况,须出事故记录或铁路普通记录,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如货物已投保,须速通知保险公司验货,由保险公司出据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索赔。

(二)属于原(车)包短件、重量规格不符、商品质量问题的,由供货单位负责处理。

(三)属于铁路、水路运输部门责任或人力不可抗拒发生的损失,由用货单位直接向承运部门或当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四)属于装卸时人为造成的损失,由用货单位向造成损失的责任方索赔。

第十二条用货单位对调入的农药应在下列期限内进行检验。

(一)无论哪种调运方式,发生农药品种、规格包装与调单或合同规定标准不符时,用货单位应在四十天内,以电文、函件等书面材料通知供货单位。

(二)供货单位在收到用货单位函件后七天内给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的,则按调入单位意见处理。

(三)供货、用货双方对农药质量检验如有异议时,应共同取样,送据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机构检验仲裁。在处理农药质量异议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十三条无论哪种调运方式,发生农药标量不足时,用货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量,按总量的百分之十抽样,并在十五天内将检量单和处理意见报供货单位,逾期则视为无误。供货单位在收到用货单位的函件后立即给予答复,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十四条因错报、错发运输到站、收货人、品种、数量等发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农药的包装及途耗

第十五条农药包装应按国家有关部门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运输途耗,实行代办运输的农药,在货物到达第一站(港)的合理途耗,粉剂为千分之二,乳剂为千分之一。不超过途耗的均按原发重量结算。超过部分按第十一条事故处理解决。

第六章货款及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条款结算一般实行托收承付,也可按双方协商的结算办法处理,提货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用货单位自理。

第十八条用货单位自提时,应先交款后提货,自提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调入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用货单位委托供货单位代办发运的,由发货单位通过银行将其货款和代垫的有关费用向调入单位办理托收,用货单位应按期承付,不得无故拒付货款、费用或商务事故损失等。否则,用货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供货单位按用货单位计划代办发运过程中,因包装、车型等原因发生尾数上超、欠等情况时,供货方应及时通知用货方,并协商解决货款和费用。调入方应按实际发货数量办理货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调入单位可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其它情况不得拒付货款。

(一)因供货单位错发到站(港)、品种时;

(二)托收价格、金额计算有误错托部分;

第11篇

关键词:供应链;供应商;交货期;研究

所谓供应链,主要是指在产品从供需关系成立到供需交易完成之间所有的生产销售环节。供应链模式就是指为了实现生产集约化,降低产品的成本,使供应链中各个企业的生产利润达到最大化而形成的一种产品生产、销售、管理为一体的管理模式。在供应链模式中,供货商是该供应链的基层,而消费者则处于供应链的最顶端。简单来讲,只有供应商提品,才能给制造商安排生产任务,才能将生产的产品分销给各个商,再分销给零售商,最终销售给消费者。因此,供应商在供应链中是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的。其交货期是否合理恰当对于供应量的整个循环过程都起到很大影响,必须要制定合理的交货期策略。

一、供应链模式下供应商交货期策略研究背景

目前在信息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快速发展进程中,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形成与应用,使得商业信息得以快速传播交流,资金与信息能够在短时间内流动到全世界的每个地区。因而目前企业所面对的市场竞争可以说是高度竞争,是充满了极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竞争。事实上,目前市场竞争的形式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原有的企业竞争已经转变为供应链之间的的竞争,而原本的质量价格竞争也已经开始向基于时间的竞争开始转变。由此可以看出,当前企业若要更好的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立足发展,就必须要加强基于时间竞争的供应链管理,以此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而供应商作为供应链的基层,其交货期的时间确定对供应链的整体运行速度是有着直接影响的。为此,研究供应链模式下供应商的交货期策略是很有必要的。

二、供应商交货期策略研究

就当前的供应商供货形式来看,其完成订单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最主要的两种供货形式主要是按订单生产(MTO)和按库存生产(MTS)。不同的供货方式,其交货期策略的制定是有很大差异的。以下笔者就从这两方面来对供应商交货期策略进行研究探讨。

1.MTO下的供应商交货期策略

(1)按订单生产的供货特点

由于当前市场环境变化较为迅速,很多商品都是具有时效性的,即在某段时期内需求大量的产品,而过去这段时间则需求量就相对较低。这样以来,在某段时期内就供应商就会街道较多的订单,需要按订单进行生产。因此可以说,按订单生产就是定货生产。这种供货形式下的供货特点是产品的品种较多,但需求并不稳定,很难预测市场需求量大小以及需求时期长短,其在市场竞争中主要是以增大产品差异化以及提高对市场需求的响应速度来作为最佳竞争力的。生产能力不明确、生产计划方式为拉动时,对交货期的要求较高,一般不会出现成品积压的现象,但在制品或半成品则有很大的积压风险。

(2) MTO下的交货期策略、

基于MTO生产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出,该供货生产形势下的供应链模式对于交货时间的要求较高,具有很大的时效性,可以说,时间就是最大的竞争力。若交货期制定的不合理,很容易出现在制品积压的问题,造成供应链运行失衡的现象。在此情况下,供应商可以采取三种基本的交货期策略来吸引消费者或者MTO下游买方。第一种策略是尽快满足顾客需求的策略,即不向顾客承诺特定的交货期,只承诺尽可能快地满足顾客需求。第二种策略是交货期商定策略,即就每个订单供方和买方都需要商定交货期,根据商定和协议的交货期供货。第三种策略是承诺交货期策略,即向所有潜在顾客公布交货期,承诺在交货期内完成顾客订单。许多企业向所有顾客或下游买方公布一致的交货或者服务时间,并承诺在交货期内满足来自下游的每一个订单。

2.MTS下的供应商交货期策略

(1)按库存生产的供货特点

对于一些日常生活用品、生活必需品以及标准件、原材料等社会生产的必需品,都是处于需求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中,因此对于这些产品一般都是选择按库存生产的方式进行生产供货。因此,按库存生产又可以称之为备货生产。备货生产一般是在未接到订单之前就开始计划生产的,并且将生产完成的成品放入仓库,当订单达到时,就可以直接发货而无须买方等待,并且能够根据对市场需求的预测来决定生产进度,适量的对库存进行补充。采用MTS的供货形式与MTO有着很大的区别,其产品的品种一般都较为单一,并且多为标准的产品或服务,不会出现太大变动。MTS生产产品的需求较为稳定,能够做出相对准确的评估预测。其在市场竞争中主要是以价格与可获得性为主要的竞争力,生产能力明确,生产计划方式是以推动式进行生产,对交货期的要求并不是特别高。一般在制品或半成品的积压可能性较小,而成品的库存积压量则相对较大。

(2)MTS下的交货期策略

由于MTS生产供货与MTO生产供货的特点有很大差异,对供货期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因此其交货期策略也是有很大区别的。对于按库存生产(MTS)的企业来说,库存成本是影响其利润的关键。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供应链模式下,要想使供应链中供应商获得更大的市场竞争力,就必须要对其供货交货期进行合理的确定。对于按订单生产与按库存生产这两种不同的供货方式,需要根据供货商的实际能力与供货需求采取不同的交货期策略,只有这样,才能在基于时间竞争的环境下促进供应商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第12篇

床上用品购买合同范文1供货方(甲方):___________

采购方(乙方):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供货方和采购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床上用品购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床上用品基本情况

编号 内容 数量 单价 总价

1 被子 400 198 79200

2 褥子 400 120 48000

3 床单 400 150 60000

5 被罩 400 148 59200

6 枕套 400 30 120xx

二、价款

民币整(大写)。最终金额以采购方实际购买数量为准。

三、交货

供货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数量送达采购方指定的地方交货。

四、验收

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采购方应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应向供货方提供收货凭证。

五、付款结算

采购方验收五日内向供货方支付货款。

六、违约责任

1、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合同的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为伍仟元人民币整,并赔偿对方因合同被解除所受到的损失。

2、供货方逾期交货的,每日按照合同签署时的暂估总金额的3%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

3、采购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照合同签署时的暂估总金额的3%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床上用品购买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购进床上用品一批,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经双方认真协商达成合同如下:经甲方对床品市场充分考察后,甲、乙双方多次协商,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为甲方配制处床品一批。床品配制总造价(大写): 元预付订金(大写): ¥: 元。其中棉被 套、被套 套、褥子 套。后附配制规格清单。

一、付款期限和供货期限:

(1)甲方方必须在合同签定之日起 天内付清货款。

(2)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交货。

二、产品质量要求

(1)乙方为甲方配制的床品,必须严格按照甲方选定的样品配制,否则甲方有权退货,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保证货物包装的完整性。

三、送货方式:乙方按事先约定,将甲方所订床品按时运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

四、退换货: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更换。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及时付清货款,乙方可以拒绝发货。

(2)乙方未能及时供货,从而影响到甲方的正常经营时,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酒泉市人民法院处理或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两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床上用品购买合同范文3甲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互利平等的原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进行产品营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采购产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

总数量及总金额依货单及收据为准。

第二条 付款期限和供货期限:

(1)乙方必须在合同签定之日付清首批货款,其中货款按货批支付,除首批货外,均发货后支付货款。

(2)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交首批货,并且后批次货物必须在乙方指定时间内满足数量要求。

第三条 产品质量要求:

(1)甲方必须要保证每件产品均由正规厂家生产,并且经相关部门检测达到合格标准。

(2)甲方方必须保证货物包装的完整性。

第四条 送货方式:

由乙方到甲方处接货,装货由甲方负责,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售后退货:

(1)乙方保证所退货物完整。

(2)乙方销售期结束后,若货物尚有剩余,乙方每种产品总进货量的20%范围内按原价向甲方退货,20%到50%范围内按原价九折向甲方退货。

第六条 换货及货品质量责任制度:

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更换,如果产品因质量伪劣问题致使消费者利益受到侵犯,责任由甲方承担,并且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及时付清贷款或未能协商其他付清方式,甲方可以拒绝发贷。

(2)甲方未能及时供货或货量供应不足(数量由乙方按销售实际情况分批次向甲方提出),从而影响到乙方的正常经营,甲方应承担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武汉市人民法院处理或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两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