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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传销

时间:2023-05-29 18:00: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打击非法传销,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1、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起,传销就以传销企业的形式传入了中国。不久,就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了一种非法融资的诈骗活动,更有甚者变成了一种黑社会的组织。如山东聊城公安机关破获的“全国第一传销大案”——“3·01”传销大案,以传销广州天冀公司的“蝶贝蕾”化妆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全国15个省市、50多万人参与,涉案金额20亿元人民币(抓获A级、B级头目60多人)。

 

然而,无论我国政府怎样对非法传销采取种种措施,颁布种种《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种种打击,但非法传销的案件还是屡屡发生,屡禁不止。如上述聊城的“3·01”大案虽被警方破获,但有4名在逃A、B级头目却又跑到广州改头换面,以销售“露娜卡诗”化妆品为名,继续从事传销活动。这些屡屡发生的案件,充分说明了非法传销已经极大地危害了民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成为了一颗越滚越大的社会“毒瘤”。

 

2、非法传销的特征

 

实践中非法传销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二是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从多年来打击传销的实践看,传销已经从一种经营方式的违法活动逐渐发展成为有组织、有预谋、以“拉人头”为主要形式的诈骗活动,是危害社会的一颗“毒瘤”,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及解决民生问题之一大隐患。

 

首先,传销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破坏金融秩序。与传销相伴而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还违反了税收、金融等多个法律、法规,涉及人员多、地域广、金额大[1]。如江西的“红花国人”案,涉及到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市区。

 

二是传销破坏社会的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动摇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亲情、乡情和友情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剂,而传销组织正是利用这非常珍贵的亲情、乡情、友情,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骗来。传销直接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信任度的丧失,许多好端端的家庭被传销拆散,有的甚至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如四川泸州在校女生,暑假被人在网上骗到菏泽搞传销,被骗2万元后,仍执迷不悟,不仅开学不去学校,还把男朋友从吉林骗到菏泽。最后,逼得年近半百岁的父母给她下跪。可见传销对人的“洗脑”有多厉害。

 

三是传销引发了大量扰乱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案件。传销活动大都异地进行,占到95%以上。传销组织为加强对参与人员的人身控制,一般24小时派人轮流盯梢、监视,对稍有不从或反抗者,即施加暴力,迫其就范;对于举报者,更是变本加厉进行报复。

 

四是由于参加传销的多是农民、失业下岗工人、待业学生,他们希望通过传销摆脱命运,一旦败露,血本无归,就会成为“传销难民”,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综上所述,非法传销是一种“经济”,是一颗“社会毒瘤”。为了社会稳定、家庭幸福、人际和谐,必须坚决铲除掉,维系社会和谐,从而使民生问题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原因

 

1、由于非法传销具有获取暴利的假象,再加上群众对直销、传销活动的内容和危害性不了解,因而极易被非法传销组织鼓吹的暴利假象所蒙蔽,从而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传销组织利用低学历年轻人求职心切的心理,以招工为名,将其骗入“火坑”,再通过宣扬一夜暴富、不劳而获,使很多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以至伦理缺失、道德沦丧、诚信度下降,给家庭造成巨大伤害,给社会的文明与和谐带来了严重创伤[3]。

 

2、出租房管理不严,极易成为传销“窝点”。房屋出租户是阻止传销行为的第一道门槛,从目前办理的案件信息来看,传销的“窝点”多在市城郊的出租房里,出租户对于外来租住人员都不要求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这就容易造成传销者有地方“生根”。

 

3、非法传销案件的证据收集、调取、固定难。由于涉案人员众多,且被害人多数来自外地偏远农村,造成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困难、检察机关复核证据困难的“二难问题”。而且传销组织复杂,公安机关抓获的多是些“小喽喽”,上线等高级人员多为“摇控指挥”,难以抓获,很多涉案人员到案后均将责任推到在逃的上线身上。在被害人无法复核、上线在逃的情况下,对案件的证据收集、定性带来极大困难,也难以达到打击目的。

 

4、非法传销组织的上线难以抓获,无法对非法传销组织一网打尽。整个传销组织没有固定住所,各小组成员之间互不来往,只有小组负责人与上线单线联系。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窝点时一般只是查获一、二个传销小组,这对“不识庐山真面目”的非法传销组织的头目来说根本够不上威胁。

 

5、针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刑法目前并未规定有非法传销罪,那么,对非法传销的行为本身如何作质的分析,定罪处罚就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应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但在适用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一个具体的操作规定,增加了操作上的难度,且对此在全国各地关于传销一类的判决案例中,判决结果也各不一样,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针对传销人员在传销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其他违法活动,也是比照刑法条文中关于抢劫、绑架、诈骗等罪名的犯罪构成来定罪处罚[4]。

 

针对非法传销案件的特点以及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打击非法传销力度,预防传销活动的蔓延并解决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1、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群众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性的认识。这条措施应该引起充分的重视,因为这条措施是目前为止最重要和最为有效地手段。目前,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也是透明度最强,最有力的宣传和监督武器。所以,要充分利用这些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对直销、传销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对国务院颁布的《直销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中如何界定直销、传销概念及传销的危害进行重点宣传[5]。

 

2、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发挥社区人口管理的作用。这条措施就要求民众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监管,共同打击非法传销。

 

3、加强情报信息沟通,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传销活动具有诡秘性、反复性、对抗性特点,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就必须要将依靠广大民众和使用专门力量相结合,收集情报信息,及时发现传销活动的蛛丝马迹,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2篇

按照我国入世的承诺,2004年底前,我国必须对无固定地点的销售模式,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并制定相应法规,而直销正属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范畴。

3月12日,商务部直销立法考察团从美国回到北京。业界普遍相信,直销法很快将浮出水面。

传销只是直销的一个种类

熟悉IT行业的人士总是对“戴尔神话”津津乐道,在这样一个高科技行业里,缺乏核心技术和研发积累的戴尔公司,却创造了全球电脑销量第一的惊人业绩,2003年的营业额更超过了400亿美元,而戴尔的秘诀就是直销。

按照国际直销协会的定义,直销是人对人的销售产品或服务,不通过固定零售店铺进行。戴尔模式只是其中一类,我们平时接触到的电视购物、电话订购、邮购、自动售货机等都属于直销。

直销最早在1940年左右出现于美国,1990年,雅芳进入中国,也把直销带到中国,随后一批国际直销公司进入,到1996年我国共批准了41家直销公司。

但是,直销的方式不仅仅是上面提到的这些单层次直销,它还有很重要的一类就是多层次直销,即通常所说的传销。直销进入中国后不久,由于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传销方式被不法分子利用来骗取钱财、牟取暴利,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1998年4月,在著名的“爽安康摇摆机”事件后,国务院终于打出重拳,颁发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两个月后,国家工商总局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利、雅芳、玫琳凯等十家外资企业重新获得批准,改成“店铺+雇佣推销员”形式继续在华业务。

如何辨别非法传销

尽管1998年起就有了明确的禁令,关于非法传销诈骗的报道却一直不绝于报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怎样区分合法的多层次直销和非法传销呢?有关专家指出,“冷静期”和“退货制度”是两个重要指标。

所谓“冷静期”,就是在一定期限内,销售商或顾客可以终止所签的销售合同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并且所购产品也可以全额退还;而“退货制度”指销售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未受损害的、仍具有销售价值的产品退回给公司。许多非法传销公司表面上具备这两个条件,但往往设置苛刻条件,使其形同虚设。

业内分析认为,多层次直销是将优质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公司的退货保障政策可以保护推销员免受经济上的损失;而非法传销是基本依赖于拉人头,通过收取各种所谓的入会费来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专家还提醒直销公司的业务员们,如果需要交纳高额的入会费或认购相当金额的货品,如果收入主要来自介绍他人入会抽取的佣金而非销售货品的利润和业绩奖金,如果公司总灌输短期赚大钱的理念,如果公司不接受退货或退货期限极短,那么这家公司就很可能是一家非法的传销公司。

直销立法最大的难题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谈及直销立法时表示,很多国家对直销的管理都非常严格,我们要制定出一个既符合世贸组织原则,又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规定。

2月9日,商务部外资司官员在中美商务理事会经贸座谈会上透露,我国有望年内制订直销业相关法律;2月11日,部长助理黄海举行新闻会,确认直销立法进程加快,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加紧制定有关管理办法;3月12日,商务部直销立法考察团回京,与世界直销协会联盟部分成员商讨了我国直销立法事宜。

第3篇

20__年年,XX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市委、市政府和局党委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建设的大局,顽强拼搏,锐意进取,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积极会同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据统计,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全年大队共受理经济案件XX起,查结XX起,刑拘XX人,逮捕XX人,移送XX人,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XX余万元。

一、保护知识产权,成效显著按照省厅统一部署,XX市经侦大队于20__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山鹰二号”行动,共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7件,捣毁窝点5个,涉案值达200余万元。1、XX市绿星电动自行车商店涉嫌销售假冒济南轻骑摩托车集团“XX正三轮摩托车”案,该案于20__年4月9日由XX市技术监督局移送,大队于4月24日受理此案,经查:该商店法人在购买此批摩托车22台系不知情,XX市浩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故于20__年5月9日移送XX省XX市公安局处理。2、20__年5月12日,经侦大队接到ZZ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称:XX市XX化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美国磷酸二胺复合肥”,经查:20__年2月,犯罪嫌疑人XX在XX市XX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任总经理期间,在未等到美国“XX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从XX、XX等地购入的国产化肥(磷酸二胺)在XX市XX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车间内,串袋到由XX自己设计的包装代内,而XX设计的包装代外表上的“英文商标与图标”和“XX”二字与美国“XX公司”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注册的“英文商标与图标”和“XX”相近视,并突出“XX”二字,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而时任XX市XX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XX,明知其父XX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不加制止,任其生产、销售。当消费者提出疑意时,该人说没问题。20__年6日16日,经侦林队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嫌疑人XX刑事拘留,7月13日犯罪嫌疑人XXX被取保候审。

二、出重拳、严厉打击非法传销犯罪活动今年以来,非法传销犯罪在民间日益猖獗,其危害和影响有目共睹。鉴于此情况,经侦大队适时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传销犯罪的专项斗争。继去年成功破获了XX非法经营案后,今年初,办案人员继续深挖案件线索,又查破了9起非法经营案,刑事拘留6人、逮捕3人,追缴赃款229.7万元和价值30万元赃车一辆。

三、精心组织、严密策划、成功查获贩假窝点20__年X月X日,XX市烟草专卖公司移交经侦大队一起贩卖假烟案。大队于当天受案,经初查决定立案侦查。20__年X月X日,经侦查:一辆从XX开来的装载假烟的货运车将在XX区XX花园小区仓库卸货。侦查员与XX烟草专卖局联合行动,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XX(女,42岁,无职业,绰号“黑于子”,住XX市龙潭区,20__年曾因贩卖假烟被判处有期徒刑XX个月)、XX(男,18岁,无职业,XX之子),查扣XX、XX等品牌假香烟110件。随后,侦查员连夜出击,扩大战果,又分别在犯罪嫌疑人XX住宅、XX市XX路仓库查扣60余个品牌的假香烟,与现场查扣香烟总计16000余条,折合人民币价值50余万元。经审讯,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认了自20__年7月至今,从XX、XX购进各种假烟运到XX市后再销售到XX市和XX市各烟草点、数额达3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XX和XX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

第4篇

后来,他们儿子因性情内向与那氛围不相适应,已抽身而退;媳妇则如鱼得水,声称不管成功与否都要与丈夫离婚;父母的那点养老的积蓄也搭进去了,女儿这样一个弱女子陷入这赌局式的泥潭,恐怕也是不可自拔,或者欲罢不能。

我一听说这个情形,第一反应,这不是与臭名昭著的传销如出一辙,同一个套路么!

我的意见反馈到他们的女儿那里,回答是,我受“误导”了,他们这是正规直销,直销并不是非法传销。

那么,如何判别正规直销还是非法传销呢?

去年年底,从国外引进来的直销经营模式在我们国家“解禁”了,同时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直销企业分批申报、挂牌,申报的企业如过河之鲫,但正式公布挂牌的却屈指可数,第一批榜上有名的也就雅芳、如新、新时代、欧瑞莲等九家。珍奥一经挂牌就大肆炒作而遭停牌;连大名鼎鼎的安利如今还不得不在门外徘徊着呢。

什么是直销?有条例可查,有法规可循。你可以说一大堆,但简单扼要地讲,就如下两条:

——直销,是由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请注意:直销是“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比如上门推销。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报酬只能按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不得超过产品收入的30%。请注意:直销是“按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酬”。

而是不是非法的传销行为,如何判别?你也可以说一大堆,但简单扼要地讲,就看是否符合传销的三大特征:

——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再说得简单一点,就是:

一看他是不是纯粹的拉人头,即是不是以发展下线及再下线的数量计酬;

二看他是不是收取高额入场费(入门费),包括认购商品变相收取入场费;

第5篇

就目前的直销来看,主要的问题还是在单人次的直销当中,就是传销,只是与非法传销不能等同,所以在谈到传销字眼就会格外小心。

在直销行业中,市场出现的主要行业是医药、化妆品、家电、食品等,直观看,比较简单,所以整个市场态势主要集中在这几个产业当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医药食品与化妆品,现阶段就上述出现直销市场的一些问题作些说明。

直销产品的科技含量不足

直销产品的科技含量不足,一直制约着企业产品的销售,后路成为产品市场化的必然靠量,现在在做直销的产品几乎都是一些陈年产品,在传统渠道无法打开,市场销售一直不理想的情况下,当作一种新产品上市销售,重新包装成为一种手段的时候,产品的实际科技含量几乎不会被市场看好,所以通过直销进行销售成为目前的时尚,所以将严重影响到消费者对于直销产品信心的打击,可以说是在借目前的市场初期形势,在不断侵蚀市场,直销产品的科技含量直接就是一个企业与产品的生命力,如果运做不好将会毁了一个企业与产品在消费者的信誉,也将影响到其他传统渠道。

建议:直销产品需要研究市场发生的诸多消费者健康需求,需要提前介入研究产品的未来走向,真正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解决产品过于老化或者过于集中的问题,直销的根本需要就是要传播与众不同的科技产品。

直销产品的对象过于集中

直销产品对象过于集中的问题始终是一个问题,现在做直销的对象医药产品集中在中老年产品上,以补充身体元素与免疫为主,化妆品也是在食用为主,中年女性为使用较多,直销产品的对象过于集中影响到销售的情况已经出现,我们知道开发一个新的客户或者消费者是非常不容易的,也需要花费很高的单次成本,过于集中在一个领域的消费者会使得消费潜力的迅速下降,何况真正在购买产品消费的主要还是一些固定消费者,在固定消费者的带领下传播消费,是目前直销对象的主要经营目标,由此可以肯定,直销产品的对象过于集中的负面影响是比较大的。

建议:直销产品要区别对待消费对象,不要盲目跟在被的厂家或者产品后面,比如现在的健康产品上,保护心血管与免疫调节的产品重复现象比较突出,市场已经饱和,再深挖赢利的可能性越来越难。所以直销产品审视产品的消费对象非常重要,不要看市场有多大就能够产生销售,急于就成的现象已经在市场当中出现,需要谨慎!

直销当作非法传销出现苗头

现在国家进一步打击非法传销正在进行中,有关直销的界限与直销的法则也在规范之中,但是直销的行为已经在市场上出现比较高的濒率,关于直销的目前现状是具有店铺式的销售模式,通过店铺以外的渠道进行产品的直销活动,在市场营销上也惯称什么数据库营销、服务营销或者会务营销等,所以在掌握上是有一定的出入的。直销是没有通过正常的批发构架来直接销售的行为,往往许多企业为了节省费用,通过产品的直接上市,通过业务人员的直接面对消费者进行销售,这样一来,容易走非法传销的路子,企业在最终执行上也会出现以拉拢多少消费者为目的,进行高额奖励的办法,以消费者之间互相带动进行有偿销售,所以出现的苗头是有非法传销的行为出现。特别是现在一些个体商的介入直销行为,将更加不守规则,在市场上做出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将直接导致直销行业的“未开先衰”的局面。

建议:如果要加入直销行业,需要对企业直销的所有行为予以制度化,断绝非法传销局面的形成,同时需要以专卖或者加盟的形式通过直销终端解决,当然,现在大家以安利公司的销售方式在市场上推广,由于直销法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规范,有些区域在没有正式店铺式销售上打擦边球,也将被禁止或者视作违规,总之,市场出现的传销苗头对正在加入直销行业的企业或者商家需要警示,以免被拉下水。

直销资源问题激烈竞争

直销资源问题的日益缺乏已经在进入直销行业的企业中显现,目前直销资源的缺乏主要是直销管理人员、直销人员、直销消费资源、直销产品资源、直销区域竞争优势、直销专业专家的培养等,通常在直销当中,会发现真正能够管理与带领队伍的核心管理人员严重缺乏,导致整个直销队伍良莠不齐,市场容易出现人为的混乱,这是一个主要的瓶颈,另外直接加入的直销队伍由于社会岗位对于直销的不理解,对直销抱有偏见,所以很少有专业人员加盟进来,导致后劲直销队伍不足,对企业拓展直销产品多元化不利。直销消费者或者直销客户资源的竞争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有预测,直销将来碰到的问题就是客户资源的问题,是头号问题,所以客户资源的管理、发展、培养、服务等成为竞争的核心,打造忠实客户成为一种直销的主要手段。同类产品资源竞争也将出现,因为仿制成为我们营销的一大痼疾,已经烙在许多商家或者企业的心中,徒手获得是看作的一种捷径,所以历来市场无序竞争就这样开始的,同类产品的技术与服务成为直销资源竞争的强大对手。同样的问题出现在直销的区域市场上,比较好的市场容易启动,容易出成绩等,所以在区域竞争的格局已经出现,直销面临的问题在区域市场更加突出,建立区域防线成为市场保护的必要考验。

建议:资源问题的占有是非常现实的,如何避免与传统销售及直销领域销售资源出现矛盾,成为进入该领域的必要考虑,建议需要从内部培养人员开始,建立科学的客户开发与沟通机制,扩大产品的消费资源,加大产品实际使用功效的考核,应该具有自己的一套特色背景的直销供应体系与传播体系,直销核心部位的探索主要在人力资源与客户管理资源上,从简单的口碑传播到自主直销模式的创建,需要非常缜密、非常有优势的情势下展开。

直销目标完成率急速下降

直销市场由于不完整,直销行业季度反馈,直销费用支出在日益加大,主要是许多厂家竞争导致的市场开发性费用的增加,直销的整体量在上升的基础上,企业目标完成率在迅速下降,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也是直销下降的势头之一,直销行业整体竞争所带来的管理与经营费用增加投入,直接影响到直销企业对直销模式与体制创新的研究投入,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重复推广,增加直销的难度。现在直销难度的增加主要是单产量没有突破与服务没有更新所导致的,直销目前所采用的方式基本上是互相学习与复制的,大多数没有创新,靠嫁接得出的结果是直销手段的基本雷同,造成直销员面对消费者的直销习惯变成一致。引发销售成交量的下降,也影响销售结果。

建议:单产没有突破的情况下,在直销领域可以是捆绑销售,也就是产品的用量培增,把产品的时间提升到以年销售 或者季度销售为单位的目标上来,产品容量在价格上将平均分化。其次是迅速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技术水平,要不断翻新新的销售直销技巧,在附加的产品服务技术上采取新的手段,防止重复利用与低水平的技术出现,服务内涵的快速改变与提高将直接对直销的成交有非常大的帮助。

第6篇

关键词:传销犯罪;类型;基本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在传销刚进入我国的时候,主要以传销商品为主,参与人员用高于商品价值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购买商品,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然后从所有各级下线购买的商品中,以滚雪球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获取自己的销售收入”。[1]尽管这种行为对下线人员并不明显具有欺骗性质,但正如国务院1998年4月18日《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所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于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0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大体可以肯定的是,《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传销行为,并不一定或者说并不必然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

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被禁止的传销行为并不以骗取财物为条件。例如,前述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指出:“自本通知之日起,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三)假借专卖、、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国务院2005年8月23日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该条例第7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显而易见,这些规定所禁止的传销行为,并不以骗取财物为条件。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行为,也不必然包括骗取财物的事实。例如,1997年4月,郑某、李某夫妇以台湾华渝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湖南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成立了华良(长沙)实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海豹油等产品并进行传销活动。他们以按期返还高额红利的回报为诱饵,采取会员制网络传销形式,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传销人员发展下线,传销境内企业生产的海豹油、目脑灵、减肥茶、神仙养生酒等产品。被告人王某、杨某、甘某、方某等人也加入传销组织,并分别主管不同部门。从1999年12月27日至2001年5月,该传销组织非法经营数额近3亿元人民币。法院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2]不难看出,本案被告人虽未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但依然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的案件与判决并不少见。

由上可见,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前,之所以对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并不是因为传销行为骗取了他人财物,而是因为传销这种经营方式破坏了经济秩序。

“近年来,传销也不再要求传销人员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只要求缴纳一定的‘入门费’取得入门发展下线的资格,并直接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获得报酬。这种以发展的人头多少为基本计酬依据的传销方式,被形象地称为‘拉人头’。目前‘拉人头’式的传销已经占到所有传销的90%以上。……‘拉人头’传销,欺骗他人发展人员或者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取得入门资格,既没有商品,也不提供服务,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实际上也没有‘经营活动’,难以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给办案带来了困难”。[3]于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224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骗取财物”成为该条规定的传销活动的基本特征或者构成要件要素。甚至有人认为“: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传销活动的一切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骗取钱财。”[4]于是,只有当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具备“骗取财物”的要素时,才可能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便产生了本文所要讨论的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具备骗取财物的要素时(以下简称原始型传销活动),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以下简称为诈骗型传销活动),是否仅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组织、领导者之外的参与传销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与人员)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二、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刑事责任

“虽然国家明令全面禁止传销,但是传销活动仍然十分猖獗。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每年查获的传销案件涉案人数都在百万人左右。一个传销个案,参与人员达几十万人,涉案金额可达几十亿”。[5]例如,“全国著名的玛雅传销案,涉案人员达50万人;震惊全国的301传销大案,传销人员涉及18个省市,有60多万人,涉案金额20多亿元;而亿霖木业传销案骗取的资金则达上百亿元。据初步测算,全国约有上千万人参与传销活动,吸收上千亿元的民间资金”。[6]正是为了进一步打击传销活动,尤其是为了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活动,《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但是,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传销概念的外延窄于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所界定的传销概念的外延。突出地表现在刑法第224条之一要求传销活动“骗取财物”,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并不限于骗取财物类型的传销活动。此外,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在规定传销概念时使用了“等方式”的表述,而刑法第224条之一没有使用“等方式”的规定。值得思考的是,在传销方式不断演变,从传销“产品”向“资本运作”等名目转变,从收取入门费向“高额加盟”费转变,惩治传销活动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刑法就不需要“全面禁止传销”,只需要禁止“诈骗型传销活动”吗?换言之,在诈骗型传销活动盛行的当下,原始型传销活动就无罪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虽然当前的传销活动大多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但不能据此认为当前和今后不可能存在原始型传销活动。立法者与解释者都应当吸取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取代拐卖人口罪的教训:即使现实中行为人拐卖的对象几乎100%是妇女与儿童,也不宜人为形成处罚漏洞,将拐卖已满14周岁男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基于同样的理由,即使当前的传销活动几乎100%属于诈骗型传销活动,也不宜将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况且,倘若只禁止欺骗型传销活动,原始型传销必然更为普遍。

其次,虽然诈骗型传销活动具有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但不能据此认为原始型传销活动就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换言之,不能因为诈骗型传销活动危害更大,就认为原始型传销活动不具有可罚性。更不能因为诈骗型传销活动危害更大,就认为原始型传销经营已经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因而不再属于禁止之列。

以曾经发生的案件为例。2006年4月,被告人孙某与山东某公司签订合同,被该公司聘为副总经理,之后孙某便以该公司的名义开展非法传销活动。2006年5月25日,孙某开始以会员制销售药酒。其销售方式为:消费1000元为一单,购买价值分别为1000元、30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的药酒,可以成为相应等级的会员。成为会员的同时,介绍另一人加入并成为会员,可以自购买货物第二日起开始返利,返至购买货物金额的两倍为止。介绍人根据其会员级别,还可以分别拿到被介绍人报单金额的不同比例的提成。参加的会员销售量达到一定数额,可以得到奖励。为了大量吸收会员,孙某又设立“物流商”,“物流商”可以从其发展的会员报单款中领取5%的提成。经鉴定,自2006年5月18日至2006年7月5日,孙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09.044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7]显然,倘若这样的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就不可能将其认定为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为不具备欺骗财物的要素),只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仍然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概言之,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由于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行为,并不具备刑法第224条之一所要求的“骗取财物”的要素,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由于这种经营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并且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依然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与之相关联的问题是,如果原始型传销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答案应是从一重罪论处。例如,行为人非法传销伪劣产品的,其传销行为就是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由于只有一个行为,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0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作出的“实施上述犯罪(即因实施传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引者注),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对于处理原始型传销活动案件,依然是有效的、合适的。

三、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刑事责任

在刑法第224条之一将“骗取财物”作为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要素之后,对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是否只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呢?回答是否定的。

可以肯定的是,以传销为名骗取财物的行为,完全可能构成更重的诈骗犯罪(主要是集资诈骗罪)。一方面,不法分子在集资诈骗的过程中采用传销的模式诱骗他人钱财的案件并不少见;另一方面,在传销过程中,以销售林地、墓地等名义,以高利率、高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案件也并不陌生。例如,2006年12月,徐某与王某经过预谋,虚拟网上电子基金,欲通过出售美元骗取资金。他们先找到了电子基金网络蓝本,并租用美国服务器,然后指使闫某编制“美国科技基金”网站。随后,徐某、王某在该网站最高端根节点,虚构美金150万元,承诺投资100至1000美元者,可得50次返利,每天可得投资额的4%,总计可获投资额的200%;投资1100至3000美元者,可得50次返利,每天可得投资额的5%,总计可获投资额的250%;投资3100至5000美元者,可得50次返利,每天可得投资额的6%,总计可获取投资额的300%,被告人还许以“推荐红利奖”、“推荐培育奖”等鼓励投资者发展下线。从2006年12月中旬至2007年1月,徐某在杭州、宁波、绍兴、镇江等地通过他人发展投资者,伙同王某、闫某从被害人处共计骗取资金人民币888.5万余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王某无期徒刑、闫某8年有期徒刑。[8]由于刑法第224条之一基本上是对以传销为名的诈骗犯罪案件的描述,所以,上述行为也符合刑法第224条之一的构成要件。

但是,对上述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明显不当。

其一,集资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倘若将以其他方式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以集资诈骗罪论处,将以传销方式集资诈骗的行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明显违反刑法的公平正义性。况且,在传销活动日益猖獗、需要严厉禁止的当下,立法机关不可能反其道而行之,对利用传销方式的集资诈骗行为规定较轻的法定刑。可以肯定的是,倘若上述徐某集资诈骗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对徐某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最高处15年有期徒刑,就明显不合适。

其二,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前,司法机关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尽管如此,立法机关不可能因为以往对传销活动的定罪不一,就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或者传销组织)的行为一刀切,规定为一种中间程度的犯罪。根据正义的基本要求,对相同的行为应当作相同的处理,对不同的行为应当作不同的处理。原始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虽然外表相同,但其侵害的法益不同,违法性不同,不能作相同处理。所以,刑法第224条之一并不是根据手段的相同性将以传销为手段的诈骗犯罪统一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

其三,不能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与规定集资诈骗罪的第192条、规定普通诈骗罪的第266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进而对以传销方式实施诈骗的案件适用特别法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一方面,倘若认为刑法第192条是普通法条、刑法第224条之一是特别法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对以传销方式非法集资诈骗的案件,就只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上所述,这明显违反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那么,能否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是普通条款、第192条是特别条款,进而适用刑法第192条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刑法第192条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并无手段限制,而刑法第224条将诈骗的手段限制为传销方式,故不可能认为刑法第192条是刑法第224条之一的特别条款。[9]概言之,如果认为以传销方式集资诈骗的行为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要得出维护刑法的公平正义性的结论,就必须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与刑法第192条之间不具有特别关系。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集资诈骗行为。

另一方面,诈骗型传销活动,也可能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处罚的是特别的诈骗行为,亦即刑法第224条之一与刑法第266条是特别关系,那么,根据特别关系的处理原则以及刑法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以传销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的案件就只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不可能从一重罪处罚。可是,普通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这便损害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易言之,如果认为以传销方式诈骗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要得出维护刑法的公平正义性的结论,也必须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与刑法第266条之间不具有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诈骗行为本身。

由上可见,只有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处罚的不是诈骗(包括集资诈骗等)行为本身,才能得出公平正义的结论。

本文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进行组织、领导的行为。

首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指出:“当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七)》的宗旨就是处罚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组织的行为。

其次,笔者注意到,2008年8月25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条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2008年12月22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条改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组织、领导的对象由“传销组织”改变为“传销活动”,看似导致了传销立法模式的变化,但在现行规定之下,依然能够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所处罚的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进行组织、领导的行为。一方面,传销活动与传销组织具有密切的直接关联,因为实施传销活动的主体,必然是一个传销的网络组织。一两个人不可能实施传销活动,传销活动越多,传销组织便越大,反之亦然。所以,将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理解为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不存在障碍。另一方面,诈骗型传销活动,事实上没有传销活动,只是一个以传销为名的组织而已。因此,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其实就是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

再次,从逻辑上讲,将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对象,解释为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不至于不当缩小刑法对传销活动的处罚范围。例如,倘若按照字面含义,认为只有被组织者、被领导者客观上已经实施了诈骗型传销活动时,组织者、领导者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那么,对非法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充其量只能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预备犯加以处理,而不能将其作为实行行为予以处罚,这与我国严惩传销犯罪的立法宗旨不相符合。[10]反之,如若将刑法第224条之一理解为对诈骗型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行为的处罚,非法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便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实行行为,从而有利于禁止传销组织。

最后,笔者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行为,涉及如何理解法条中的“骗取财物”这一要素的性质问题。本文认为,“骗取财物”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的描述,亦即,只有当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时,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的是原始型传销活动,则不可能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显示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特征的“骗取财物”这一要素,并不要求现实地客观化。

接下来需要讨论的是,组织、领导他人实施诈骗型传销活动,骗取财物,传销活动本身构成普通诈骗或者集资诈骗等罪的,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倾向于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对此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其一,从现实来看,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与骗取财物,其实是一个行为。换言之,成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同时就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既然如此,就应认为这种情形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诚然,从理论上说,行为人仅设立了诈骗型传销组织,还没有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也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事实上,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过程,必须也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过程。因此,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不同于设立恐怖活动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后者而言,即使没有具体实施任何犯罪活动,也可能认定行为人设立了恐怖活动组织或者设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就前者而言,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就是骗取财物的行为。

其二,笔者注意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指出:“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的犯罪,对实施这类犯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但是,这是针对2008年8月25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条的规定而言的。亦即,《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条规定的是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而通过后的《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即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再是《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第4条。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说明,不再适用于刑法第224条之一。换言之,对刑法第224条之一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基本性质的理解,虽然可以部分地回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条上来(即处罚对象仍为组织、领导行为本身),但刑法第224条之一并不只是详细描述了诈骗型传销组织的具体特征,而是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条作了部分实质修改(即不实行数罪并罚)。法定刑的修改就说明了这一点,而且通过后的刑法第224条之一删除了原草案中关于“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其三,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倘若对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并骗取财物的实行数罪并罚,意味着对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行为本身就可能处15年有期徒刑,意味着诈骗型传销组织本身的危害性重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这恐怕是难以令人赞同的。

其四,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行为,同时主张当该行为触犯诈骗犯罪时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并无矛盾。因为如前所述,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同时就是骗取财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一行为侵害数法益、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如同盗窃罪的处罚对象是侵犯财产的行为,但盗窃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时成立想象竞合犯一样(反之亦然)。[11]另一方面,由于刑法第224条之一中的“骗取财物”只是显示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特征的要素,所以,既不应认为以传销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一概包含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也不应认为以传销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一概另成立新罪。概言之,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对象是组织、领导行为本身,而不是骗取财物的行为本身,并不意味着对其中骗取财物的行为必然实行并罚。

综上所述,组织、领导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以传销活动为外表的传销活动同时触犯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或者普通诈骗等犯罪的,应当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例如,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如果属于刑法第192条或者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以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论处;反之,则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样解释和适用不仅符合现实,更有利于惩治传销犯罪,而且能够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性。超级秘书网:

四、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24条之一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罚组织者、领导者。那么,组织、领导者之外的参与传销的人员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呢?

可以肯定的是,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言,参与人员不承担刑事责任。“修正案(七)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打击的重点。而对于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这样,有利于彻底瓦解、摧毁传销组织,防止新的传销组织产生,打击范围也不会过大”。12但是,这一解释只是说明了传销参与人员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问题是,当参与人员对其他人实施了诈骗等犯罪行为时,应当如何处理?对此应区分为两种类型。

首先,就原始型传销活动而言,参与人员仍然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在传销活动同时触犯其他更重犯罪时,参与人员仍然可能构成其他更重犯罪。因为非法经营罪的主体并不限于组织者与领导者,参与人员都可能成为本罪主体;当参与人员与组织者、领导者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时,不仅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其次,就诈骗型传销活动而言,参与人员仍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等犯罪。一方面,受害者并不是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充其量仅构成酌情从宽处罚的量刑事由。例如,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不仅造成他人伤亡,而且造成自己受伤,导致自己的机动车毁损的,并不影响其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另一方面,认定参与人员仍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等犯罪,能够维护刑法的公平正义性:组织者、领导者是诈骗犯罪的主犯,对参与人员可以作为诈骗犯罪的从犯乃至胁从犯处理。

当然,对于参与人员是否需要提起公诉和科处刑罚,则需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以案件具体事实为根据做出适当决定。

注释:

[1]、[3]、[4]、[5]、[12]黄太云:《<刑法修正案(七)>解读》,《人民检察》2009年第6期。

[2]《非法传销,构成非法经营罪》(原文未署名),/law1.asp?id=1018(访问日期:2009年5月16日)。

[6]王丽丽:《规定传销犯罪乃大势所趋》,《检察日报》2008年8月26日,第3版。

[7]高园:《大搞非法传销落法网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刑》,/a/20071013/000657.html(访问日期:2009

年5月16日)。

[8]东明、李建平、陈群:《3人模仿传销模式集资诈骗888万》,/200801/ca667430.htm(访问日期:

2009年5月18日)。

[9]倘若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与刑法第192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但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对以传销方式非

法集资的行为仍然以集资诈骗罪论处,也不失为一个思路。但是,这一思路不能解决传销行为同时触犯普通诈骗罪的问题。

第7篇

近年来,××县工商局扎扎实实地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全力加强软环境建设,通过放宽条件,降低门槛,使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更方便快捷地进入市场,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为××经济的快速腾飞发挥了积极作用。

××县工商局坚持大局观、发展观,把服务经济发展寓于各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当中。他们放宽政策,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通过落实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政策,允许××铸造材料公司等*户企业资金分期到位,缓解了企业的资金运转压力;通过降低冠省市名称登记条件,为××杂粮购销公司等*家企业冠注省名,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等××家企业冠上市名,提高了各类市场主体的知名度;为××户招商引资企业在缺乏非前置要件的情况下先发照,后补办手续等。同时,降低登记收费标准,累计为××木业、××风力发电、××发电等××余户次招商引资企业减免登记费××万元。与此同时,该局还深入落实“预约登记”等便民制度和延时服务、跟踪服务等高效服务措施。登记部门转变坐等年检的工作方式,深入到××户企业现场办理年检手续;对改制、重点项目、招商引资企业遵循“提前介入、参与论证、政策引导、完善方案”的原则,实行登记预约,全程服务。

安置下岗职工和做好帮扶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他们一方面为下岗职工、大学生、复转军人投资创业开辟了“绿色通道”,印发××份就业指南免费发给下岗职工提供就业咨询服务;一方面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实际困难。主动帮扶特困户、经营者本人有重大疾病等有特殊情况的个体户××户,免费及资助金额达××万元。

××县工商局积极发挥商标、合同监管等综合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深层次服务。大力实施商标兴农兴企战略,新办注册商标××件,仅涉农商标就达××件;认真开展了“守重企业”、“放心肉示范市场”等企业信用评比活动;利用合同职能,为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件,帮助企业融资××万元;落实“七帮措施”,抓好专业村屯的发展工作;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促进新农村建设。

该局还以深化“执法服务环境年”和“创建软环境最过硬系统活动”为载体,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县域经济保驾护航。通过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打击坑农害农行为。近年来受理解决涉农投诉××余起,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余万元。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禽流感”、“清查苏丹红”、“清查工业玉米淀粉”等专项整治行动××余个,查处案件××余件,查扣和销毁假冒伪劣食品货值近××万元;开展“红盾维权百日广告执法大行动”,对各类媒体的药品、医疗、农资商品广告等进行了重点监控和集中检查,对含有虚假违法内容的*条广告分别依法进行了现场停放、修正、告诫、立案调查的处理;开展“无照经营大清查活动”,重点解决了黑网吧、无照歌舞娱乐场所、非法传销、学校周边环境等政府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累计取缔非法传销窝点*处,遣散传销分子××余人,维护了××县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8篇

一、结合“双创双树”活动,全力扶持我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下一步我们要继续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将“双创双树”活动贯穿扶持县域经济发展始终,力争完成年初发展1200户个体工商户和120户私营企业的既定目标,努力推动县域经济走健康发展、和谐发展、繁荣发展之路。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扶持发展的优惠政策,激活创业主体,提高全民创业意识,真正掀起全民创业的热潮。二是积极组织召开个私经济座谈会,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搭建购销平台,加强个私经济主体之间的沟通,增强发展活力,拓宽经营思路。三是继续按省政府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省市局的要求,放宽政策,放手扶持。一要放宽经营范围;二要降低准入门槛;三要推进行政执法,完成从重收费向重服务、重监管的机制改革。四是深化服务理念,维护个私经济主体权利。继续开展上门走访、上门服务活动,疏通服务的渠道,拉近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之间的距离,将“双创双树”活动落到实处,全方位、多角度的为个私经济发展服务,从而更好的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下大力量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一要清无照,加大对非法经营、屡教不改食品户的处罚力度;二要加大检测力度,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食品消费环境;三要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和购销台帐;四要探索简便且行之有效的食品购销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事件在第一时间要及时报告,并加强对应急预案的演练。

三、抓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继续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抑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一、加大夏种、夏管期间种子、化肥、农药等重要必备物资的监查力度,强化日常巡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经营行为,杜绝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为广大农民群众创造一个购买放心、使用舒心的农资市场。第二、认真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整治工作。(1)与相关部门配合联动,以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危害社会的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为重点,开展一次以“构建和谐文化市场”为主题的专项整治活动。同时,县局将成立网吧市场稽查小组,加大对暑期网吧市场的监管力度,并向各分局下达任务目标,要求对辖区内的网吧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必须做到底数清、户数明,进一步规范暑期网吧市场的经营秩序,让青少年渡过一个健康愉快的假期。(2)继续保持对非法传销的高压严打态势。一是加强日常巡查与监管,加大排查摸底力度,深入乡镇、街道和农村,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辖区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全面掌控辖区传销动态,及时了解一手信息,切实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为实施打击做好准备。二是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全方位、多角度的揭示传销的表现形式、活动特点、危害及欺骗本质。组织打传志愿者开展“五进”活动,抓好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三是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及时通报情况,开展联打、联防,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让传销组织无处藏身,为创建无传销县目标奠定基础。第三、将节能减排工作进行到底。一是加大违法排污生产企业的整治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对无环保审批前置手续的,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同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搞好配合,利用动态巡查与突击检查的方式,加强对涉及环保企业的跟踪督查,及时打击和依法取缔污染环境的违法经营行为。二是将“限塑”工作作为节能减排的一项长期性工作来抓,继续对我县的商场、超市、食品店、集贸市场以及蔬菜批发市场进行跟踪检查,切实将“限塑”工作落到实处。

四、把“迎奥运、保平安、促发展”工作上升到政治高度,继续将其摆在日常工作的首位,认真排查迎奥运期间的不安定因素,一经发现,认真调查,依法处理,确保工商各项工作有序规范的运行。我局“迎保促”工作督查小组将实行不定期跟踪检查,并及时做好与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上报沟通工作。奥运会召开在即,在此之前的这一个月,是最关键的一个月,大战在即,我们将提高警惕,始终绷紧平安这根弦。①认真排查,查找不足,把“迎奥运、保平安”工作上升到政治高度,摆在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排查一些不安定因素,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一旦发现问题要在第一时间上报,②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干好自己的事。不因为执法不当、态度不当、处理面不当而引发矛盾,确保奥运期间平稳渡过。如果在此期间因为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县局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全面工作相结合、与本职业务工作相结合,奖优罚劣,以确保“迎保促”工作落实到位。

第9篇

关注行业的人会发现,今年上半年,各大直销企业在山西省的活动尤为频繁。自2005年底两个条例颁布以来,山西省打击传销的工作在全国各省市当中实属翘楚,不仅循序渐进,而且效果明显。但纵观往年,除了老牌直销企业安利,有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牌照的正规直销企业在山西省的活动始终鲜有生机,而今年大家选择“集体出动”,是该省强力打击传销为直销扫清了道路?还是国家政策和山西经济发展需求为直销打开了窗户?抑或者是十年磨一剑,今朝终成器?直销在山西的道路是自两个条例颁布7年来,直企和各地方工商部门迂回的一个缩影,对以山西为代表的中西部省份具有很大的探讨意义。

山西与中西部省份直销市场共进步

武汉城市圈、中原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皖江城市带、环鄱阳湖城市群、太原城市圈——打开中国版图,中部6大城市群正呼之欲出。曾经有人调侃,对于中部的一些省份,赶不上东部崛起,又列不进西部开发,是“不被国家疼爱的孩子”,山西作为中部典型省份,同时与陕西、甘肃、四川等12个西部省份有着相似经济情况和环境基础,在“去中部化”过程中,对直销市场的发展具有一定发言权。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达51.27%,“中部急需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中部作为重要粮食生产基地的定位不能变。而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在进一步解放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就业的同时,也为农业集约生产、延伸农业产业链提供了契机,并释放出巨大的内需空间。这一空间的扩大,正为直销的入驻提供了契机,与此同时,传销分子也趁机而入,作乱市场,其发展势头在河南、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山西这6大中部经济带省份中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性。

记者搜集整理了自两个条例颁发以来,中部6大省份打击传销案件的情况,发现三个相同点:一是传销组织和产品多数是东部省份进入当地,他们或者派人发展下线,或者在当地寻找人或加盟店;二是涉及产品以化妆品、日用品和保健品为主,也有做一个品牌的系列产品;三是传销活动的形式更加隐蔽和复杂,非法牟利的诱惑性更强。这些传销活动有的是采用两级计酬、分红消费、重复消费;有的是利用网络购物,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并建立循环链,反复获利;有的实行“分级晋阶”制,采取威胁、利诱手段,利用亲情、友情、乡情发展下线;有的以加盟店、专卖店为阵地,利用消费返利迅速发展下一代加盟商。这些传销活动“返利”形式更加隐蔽,有的叫循环奖励、有的叫消费返利、还有称“广告费”和“推广费”。传销活动有的打着“联谊会”的名义,还有的是“营销授课培训”。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是政府一贯的口号。在6大中部省份中,湖南有品牌直销企业绿之韵,带动湖北、江西直销市场发展;河南、安徽比邻东部沿海城市,其中正规直销企业诸如克缇、中脉,他们的宣传对当地直销思想的切入也是一剂良方;山西四面环山,相对封闭,从直销对社会的积极宣传来看,湖南最先,湖北随后、河南、江西次之,山西最后;而从与其一字之差“传销”的遏制当中,山西省首当其冲,在严防死守中,竟然让直销打开一扇门,可谓独辟蹊径,对同样受地理条件限制的西部省份具有参考价值。

山西与传销的较量

在《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刚刚一年的时候,山西省工商局局长王虎胜提醒说,中西部省份正在成为非法传销活动瞄准的重点地区,传销组织和人员可能利用部分群众对直销政策法规尚不熟悉的缺点,利用隐蔽手段混淆是非。其后,山西省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更大强度的清扫工作。连续几年,该省在晋中市、太原市、运城市、吕梁市、忻州市、临汾市等传销活动频发地区查处了几个大要案件,以此来震慑犯罪分子。如吕梁市“冬虫夏草”系列产品传销案、翼城县“天马”系列产品传销案、侯马市“永健”保健品传销案、临汾市“丹碧蔻”化妆品传销案、榆次“息斯敏黄金品”化妆品传销案等。此外,山西省工商部门还对转型企业违法招募直销员、违规计酬、违规培训等行为密切监控。2005年,山西省工商系统共查处各类传销案件192起,涉案金额141万余元,捣毁传销窝点162个,遣返传销人员2250人。2011年,查处各类传销案件57起,捣毁传销窝点92个,遣散传销人员3500余人。

法律控制的同时,山西工商部门也开展了多项教育措施。2010年,由山西运城市工商局牵头、运城市公安局配合编拍的全国首部打击传销数字电影《黑梦》上映,在全国开创了利用电影媒体宣传打击传销的先河;连续多年召开山西省直销企业座谈会,与山西省区域内直销企业相互交流,引导其开展规范宣传与教育、常规检查与自查自纠、直销员培训、活动报备等工作,同时倡导企业带领销售队伍从自我做起、规范经营、良性竞争、杜绝相互诋毁,共同树立直销行业的良好口碑,打造山西省健康的市场环境;去年,山西省工商局、团省委又为全省22所高校的打击传销志愿者宣传队授旗,以防传销进校园。对于传销,山西工商部门重重防守,严格监控。

山西与直企的融合

第10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领导重视,周密部署;设立机构,加强巡查和监管;分片包干,层层落实“打传”责任制;狠卡软肋,强化出租屋管理;多管齐下,及时端掉传销和变相传销窝点;打教结合,力促传销人员迷途知返,对工商局打击传销总结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常务副市长蔡理多次亲自组织专门会议,分析打击传销工作形势,组织制订专项行动方案并以市府办文件的形式下发、该市专门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工商局、公安局、东镇镇政府、市政法委、民政局、交通局、人民银行、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国税局、地税局、建设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从成员单位抽调执法人员27人组成打传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加强日常的巡查和监管、市政府与工商、公安、东镇镇政府等部门,工商、公安、东镇镇政府又分别与下属单位,级级签订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责任书》,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人,明确打击任务,做到“守土有责”,在全市建立起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工商所、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三级参与的纵横交错、内外结合、上下联动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网络体系、对传销人员集中的窝点和落脚点----出租屋,市委、市政府对症下药,采取五大举措加强出租屋管理,从源头上卡住传销的软肋,使出租屋主不想租、不敢租、不能租屋给传销人员,彻底铲除此了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土壤、一是深入调查摸底,严密组织布控,有的放矢地组织打击窝点。二是培养线人,端窝打点、首先是充分发挥舆论作用,全面构筑打击传销的思想阵地。通过电视台、报刊、宣传标语等形式,全面加强宣传攻势,使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具体材料请详见:

今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领导批示和全省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和茂名市政府、茂名市工商局的具体部署,结合**市的实际情况,采取六大措施保持打击传销高压势态,取得明显成效。仅今年1-5月,全市就出动执法人员3000多人次,车辆1000多台次,共查处传销案件20宗,捣毁传销窝点70个,遣散传销人员900多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3人;冻结传销人员的银行存款20多万元,罚没入库金额20多万元。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常务副市长蔡理多次亲自组织专门会议,分析打击传销工作形势,组织制订专项行动方案并以市府办文件的形式下发。每次打击传销的专项大行动,常务副市长蔡理都和该市工商局何文伟局长等领导亲自研究行动方案,并和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的领导亲临第一线指挥。

二、设立机构,加强巡查和监管。该市专门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工商局、公安局、东镇镇政府、市政法委、民政局、交通局、人民银行、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国税局、地税局、建设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从成员单位抽调执法人员27人组成打传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加强日常的巡查和监管。打传办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随时接受投诉,随时出动查处。

三、分片包干,层层落实“打传”责任制。市政府与工商、公安、东镇镇政府等部门,工商、公安、东镇镇政府又分别与下属单位,级级签订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责任书》,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人,明确打击任务,做到“守土有责”,在全市建立起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工商所、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三级参与的纵横交错、内外结合、上下联动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网络体系。

四、狠卡软肋,强化出租屋管理。对传销人员集中的窝点和落脚点----出租屋,市委、市政府对症下药,采取五大举措加强出租屋管理,从源头上卡住传销的软肋,使出租屋主不想租、不敢租、不能租屋给传销人员,彻底铲除此了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土壤。(1)停水。凡是市打传办核实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3天内遣散传销人员而逾期不行动的出租屋主,由供水部门对该传销活动场所实施停水。待业主书面保证不再向传销人员出租住房后恢复供水。(2)断电。凡是市打传办核实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3天内遣散传销人员而逾期不行动的出租屋主,由供电部门对该传销活动场所实施断电。待业主书面保证不再向传销人员出租住房后恢复供电。(3)新闻曝光。对提供场所给传销人员的出租屋主,通过当地的报纸、电视台进行新闻曝光。(4)“三停一限”。对有工作单位且提供场所给传销人员的出租屋主,由市打传办责成其单位对当事人实行“三停一限”,即停薪、停职、停工作,限期改正。(5)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凡是有干部职工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单位,经市打传办核实并通报有关单位负责人后仍不采取措施制止的,该单位当年不能评为文明单位。

五、多管齐下,及时端掉传销和变相传销窝点。一是深入调查摸底,严密组织布控,有的放矢地组织打击窝点。二是培养线人,端窝打点。三是加强巡查,露头就打,把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及时冻结被端窝点传销人员的银行存款,断绝传销人员的经济命脉。五是是集中力量,统一行动,清理传销人员,捣毁传销窝点。

六、打教结合,力促传销人员迷途知返。首先是充分发挥舆论作用,全面构筑打击传销的思想阵地。通过电视台、报刊、宣传标语等形式,全面加强宣传攻势,使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的氛围。其次在市区的大街小巷、电话亭、传销者聚集较多的出租屋等地方的显眼处用油漆喷涮该市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举报电话,并通过电台、电视台经常性播放该举报电话,使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举报电话街知巷闻、深入群众。今年3月18日,100多位被骗传销者在我局的强大宣传攻势下幡然醒悟,倒戈一击在该市绍秀体育馆广场包围了三名传销头目,并通过电话进行举报,打传办执法人员迅速将传销头目抓获。

第11篇

社会公众对直销的偏见,很大程度上与直销从业人员有关。也就是说,直销行业形象不太好,除了与一些企业急功近利的文化诱导外,与直销人员形象也有直接关系。

这话也许在直销员听来有点刺耳,因为直销行业形象不太好,与一些非法传销公司从事诈骗勾当有密切关系,而不能怪罪合法直销企业的直销人员。但那些从事诈骗的非法传销公司原本就属于另类,不在本文探讨之列。本文所要探讨的,是那些正儿八经做直销的真正的直销企业。

社会公众对一个行业的感受,往往包括间接感受和直接感受。

与其他企业一样,社会大众往往不会与直销企业直接产生关系,更多只是从媒体和口碑传播上间接获取一些企业资讯,但这些资讯并不会影响到社会大众的生活,感受往往比较轻微。相反,影响到社会大众生活的,更多是源于与直接接触,包括产品和服务,这种直接接触会影响到其生活,感受往往比较深刻。

在间接感受方面,去年直销企业比较注重企业公众形象,大众的间接感受有了比较大的提升;而在产品的直接感受方面,得益于直销产品良好的品质,也有了比较大的提升;而在直销员提供服务方面,则大大滞后于前几个因素的提升。正如安利的现状一样,营销人员的美誉度低于企业美誉度和产品美誉度,这种差距也反映了直销行业的现实。

与其他行业不同,大量直销员的存在,甚至比直销资讯更大范围地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直接决定着直销行业的形象。

北京大学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国直销行业就业研究报告(2010)》显示,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直销从业人员为300万人,而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这个数字被严重低估,如果再加上未获得直销牌照的“直销企业”,直销从业人员有上千万人。试想一想,这上千万人给直销行业带来的影响有多大。

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很多人没有在媒体上获知过直销信息、没有使用过直销产品,却是与直销人员的直接或间接交往才接触了直销。

直销员就像这个行业的神经末梢,社会公众对这个行业的感受,更大程度上源自于与直销员的接触一这就是说,真正能代表这个行业形象的,不是直销企业,不是直销产品,而是直销人员。

偏见产生于“财富谎言”

直销员公众形象为什么与企业形象和产品现象有较大差别?

其根源还在于这个行业原来甚至现在仍在倡导“暴富谎言”。

“直销一夜暴富”原本就是一个谎言,尽管现在宣传“一夜暴富”的少了,但过度渲染直销能带来财富仍在继续。

就像撒了一个谎需要继续撒谎来圆谎一样,为了让人们相信直销致富的谎言,直销员需要不停地撒谎――这就形成了直销人员的主流文化态势。

可悲的是,为了让撒谎变得理直气壮,很多直销员宁愿相信这是真的,或者被洗脑而认为这是真的,按照赵本山的话说,是自己先把自己忽悠了。撒谎让人反感,而撒谎还像真的一样更让人反感。

更加可悲的是,这种直销人被人反感自己仍不知道,或者装作不知道,为了达到所谓的暴富而急功近利,想尽一切办法让人购买产品或加入其队伍,死缠滥打成了最让人头疼的现象。

但社会大众是清醒的,他们“惹不起躲得起”,退避三舍,或者敬而远之,但直销员由此给社会大众带来的负面感受,则成了他们对这个行业普遍的看法。形象正在改变

可喜的是,这种状况正在改变。这种改变得益于五个方面:

第一是直销日渐趋于理性。一方面社会语境在不断迫使直销行业日趋理性,另一方面是直销企业日渐通过教育培训正面宣导理性。安利就反对激情式的培训,而是在培训中强调,即使顾客不购买安利的产品,不要让人反感。

第二是一部分直销企业已经完成了销售人员渠道建设,由过去注重拉人加入业务队伍转为现在的注重销售产品,少了急功近利,而多了理性的推销。

第三,除了培训让业务人员日趋理性外,同时直销企业也注重业务人员的素质培养。许多直销企业的培训都有着装、礼仪、交谈等方面的技能,让社会大众与直销员打交道时获得好的心理感受。

第四,直销企业在积极创造条件树立直销员的正面形象。直销企业大都积极投身公益活动,其中不乏直销业务员的身影。通过投身公益活动,直销员一方面净化了自己,另一方面也藉此获得了社会的认同。

第五,直销企业有意识地宣传直销员的正面形象。安利通过媒体合作宣传直销员形象已经获得了很好的效果。玫琳凯通过与湖南卫视合作《天下女人》栏目,出版《品味幸福女人》等书籍,展示营销人员生活的各个方面,也获得了社会的认同。

尽管状况有所改变,但提升直销员公众形象的路程仍很漫长。毕竟,直销人员人数众多、分布面广、素质良莠不齐,本来就难以统一协调,再加上急功近利的文化在短时间内不可能一下子就扭转过来。更有甚者,一部分企业仍在诱导这种急功近利的方式,直销员给社会公众留下的不良印象仍将长期存在。

第12篇

截止至____年__月__日,共查处案件___件(一般程序案件___件),罚没入库金额__._____万元。其中,查处产品质量案件__件,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__件,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_件,查处走私案件_件。没收违法物资有:服装_件,××奶粉__罐、“××”饮料_件(___瓶)、“××”油漆__件、××酒___箱(____瓶)、浴霸_台、假冒侵权卷烟_条、冻鸡肉__代、奶油_合、月饼(盒及散装)_合。货值金额_.____万元。

二、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农村家电市场整治

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我局组织开展了农村家电市场检查工作。查处家电案件_件,查获虚假宣传的洗衣机__台、虚假宣传的热水器__台,案值_.__万元,罚没_._万元;责令下架旧电视机_台。同时,成立了农村家电市场监管督查工作小组。督查组深入到各乡镇进行督查。督查中还发现的案情,及时移交辖区工商所查处。另外我局与市经贸局等相关单位在中山广场开展了“家电下乡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___多份,并接受了群众的咨询。

(二)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治行动。

今年共查处食品安全案件__件,案值_____元,罚没金额______._元。一是加强节日市场的专项整治。节日期间进行食品质量检测__批次___个品种,合格率__。查处销售未经检验上市羊肉案件_起,数量__公斤,案值____元,罚款____元;查扣未贴绿标____年_月__日前生产的乳制品___包(罐),案值_._万元,罚没金额元_._万元;二是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检查集贸市场__个、超市_户、食品批发户__户、食品经营户__户,对__种食品进行检测,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户__户;在__的行政村建立食品经营示范店;在乡镇食品批发企业安装电子台帐软件_户。三是开展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发现_户食品添加剂经营户经营方式有问题;督促_户食品潻加剂经营户,_户化工店完善进、销台帐;立案查处_起食品添加济违法案件,罚款____元。四是开展腐竹、糕饼、酒类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快速抽检腐竹_个批次,对_户糕饼销售店未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等强制性标识的进行立案查处,罚没____元,没收销毁__公斤无任何标识的月饼;五是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对_起未经检疫的羊肉进行立案查处,处罚____元。

(三)开展红盾护农行动。

落实农资商品“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充分发挥农资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立案查处农资违法案件__件,案值_.___万元,其中不正当虚假宣传使人误解的化肥、种子案件_起,销售不合格化肥案件_起,罚没款_.___万元。

(四)开展打击非法传销工作

共捣毁传销窝点_个、移送公安刑拘_人、驱散传销人员___人、解救人员_人、出动执法人员__人次、出动车辆_车次。主要做法:一是出台《工作方案》;二是做好宣传教育。张贴和散发《××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行为的通告》,向群众散发《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知识问答___份;三是建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促成我市政府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形成打击传销工作的联合机制;四是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共接待了_位来寻亲的外地群众,帮助_位寻亲人员找到子女;五是成立打传行动小组。我局与公安机关抽调执法人员组成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小组,行动小组的成立是工商、公安机关加强联合执法,注重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的重要体现。

(五)开展打黄扫非工作

一是把打黄扫非工作作为公平交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____年公平交易工作要点时,在绩效考评项目上明确了打黄扫非工作的内容;二是以查处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开展清查整治低俗音像制品专项行动、整治印刷复制企业、取缔黑网吧、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为工作重点,加强市场日常监管,加强与当地“扫黄办”的沟通和配合。今年我局打黄扫非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___人次,检查经营主体___家,地摊__家,立案查处黑网吧案件_件,罚没款_.__元,取缔黑网吧_户。

(六)开展打击走私工作 (七)开展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南平市和××市纠风工作的部署安排,今年继续牵头开展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专项治理工作。立案查处了_起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案件,一起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与房地产开发商签定预埋管线协议方式排挤其他电信运营商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对当事人处以罚款_万元;另一起是“自来水公司以店堂告示的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_.____万元的处罚。同时,还在南平市局的委托下,分别对××市供电公司和××供电局涉嫌向发电企业收取“电损费”案进行协查,涉案金额分别为__.__万元和__.__万元,共计罚没金额__万元。

(八)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

根据《关于深入开展____年全国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_______号),我局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对流通领域建材市场的监管,坚决打击各种假冒伪劣建材,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建材市场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__人次,出动车辆_车次,立案查处案件_件,案值_.____万元,罚没_.__万元,没收“立邦油漆”__件。

(九)开展网络案件查处工作

首先组织执法人员学习了《××工商行政管理互联网监督管理系统培训教程》、《××市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管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应用》等有关知识。其次是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通过网络监管立案查处了_起网络案件,一起是利用互联网虚假信息的行为案,当事人被我局处以_._万元罚款,目前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另一起是通过网络查处三虚一逃的案件,案值为___万元,罚没金额为_万元。

(十)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专项执法行动

一是发挥_____台、站、点维权网络的作用,对__起消费者的投诉情况进行了梳理;二是做好日常巡查工作,不仅集中检查,还做好日常巡查,发挥了片段长的作用;三是加大侵害消费者案件查处力度,共立案查处__起虚假广告案、_起不正当虚假宣传案、_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案、__起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特别是今年查处的_起公共服务领域侵害消者权益典型案件,共计罚没入库__.___万元,很好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十一)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我局还以开展电动摩托车专项整治、开展对不合格取暖器电热毯进行市场清查、开展对不合格电饭锅和溶剂型木器涂料进行市场清查、开展不合格饮水机检查、开展抽检不合格产品检查、开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拼装报废汽车专项整治行动等专项工作为契机,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力度。全年共查处假冒伪劣的商品质量案件__件,案值__.____万元,罚没入库__.____万元。其中,立案查处四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行为案,罚没入库_.__万元。

(十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加大商标执法办案力度,认真履行《商标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强化商标行政执法,重查大案要案。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__件,案值_.__万元,罚没_.___万元,其中万元案件两件。

(十三)加强广告监管工作。

一是制定广告业发展规划计划。制定广告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明确促进发展的具体措施;二是加强对××市电视台广告部的日常监管,加强实时监控,有效落实媒体记分制度,实行媒体逐级监管的工作机制。配合××市局开展对本市媒体广告加强的督查、督办工作,不定时开展对新闻媒体的抽查检查工作,有效落实违法广告曝光制度,把辖区广告违法率控制在_%以内;三是强化广告案件查处工作,查处广告案件__件,罚没_.__万元。

(十四)开展中介组织整治工作

共查处中介组织案件__件,案值___万元,罚没__.__万元,案件性质涉及无照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等。

(十五)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零售经营卷烟专项行动

通过调查摸底的有证无照___户,证照登记事项不符___户,无证无照__户。通过专项行动现在全市____余户经营户均已办照或通过验照,实现了___有证有照。

(十六)开展从事境外劳务等中介企业专项清理整顿行动

重点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违法广告、经纪人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等违法经营行为。清查从事境外劳务等中介企业_个。查处_起未取得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从事涉外劳务人员招收经营活动案件,案值_._万元、罚款_._万元,净化了境外劳务等中介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七)开展校园周边整治工作

检查学校及周边食品经营户___家、饮食店__家,引导学校及周边食品经营户规范办照__户,立案查处学校及周边无照经营食品店案件__件,罚没款____元,取缔学校及周边无照经营户__户,向有关部门抄告无证经营__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