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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的定义

时间:2023-05-29 18:00: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孤寡老人的定义,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孤寡老人的定义

第1篇

法国的卫生资源越来越昂贵,已经占到了法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2%,这是一个非常巨大的开支。

养老模式

对于老年人的养老模式,法国主张居家养老。75%的老年人(包括孤寡老人和有一定依赖性的老人)在家养老,并为他们提供各种各样的社会福利设施,尽量让他们生活在原有的生活环境中。25%的老人在机构里养老。

值得一提的是,法国的劳动力人口中有13%是在医务行业里服务,这为各种养老机构的运行提供了人员保障。

养老机构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法国的养老机构建设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养老机构的规模越来越趋向于小型化。法国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基本都在100~200床之间,甚至更少。二是越来越重视使用者的基本权利和老人的要求。

以前,我们的概念是将老人们都集中到一起,然后安排人员看护,简单地照料他们的生活,仅此而已;而现在,我们的目标是:让老人活得滋润点儿。

2002年,法国的养老法确定了两个重要的新目标,这在过去是从来没有强调过的:所有的养老设施和管理都要保证使用者的基本权利;养老院要符合老人的要求。

“依赖老人”养老院现代化的4个要素

“依赖老人”养老院与医院、老年公寓有所区别。医院里有老年科、老年长期护理科、老年康复科,能够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但是它侧重的是治疗,并不是一个适合生活的场所。

我们将“依赖老人”养老院定义为老年人生活的场所,并配备医疗服务,而不是医疗中心,需要满足老年人在生活上的所有需求。它位于城市和医院的中间地带,我们更希望它靠近城市,成为城市的延续,距离医院有一段的距离。

目前,法国拥有1万多家这样的机构,而且还在继续增加。这些机构有国家建设的,也有社会力量建设的,还有的来自福利基金会的。

20世纪90年代,建筑设计的不适是引起老人集体对养老不满的主要原因,那个时代的建筑没有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安全且噪音大,更不适合残疾人。那个时期的建筑设计理念妨碍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友情。

通过对“依赖老人”养老院的反思与研究,现在越来越强调生活空间、个性化、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友情的重要性,建筑和环境成为今天养老院现代化的基本要素和条件。

概括来说,现代化的“依赖老人”养老院有4个要素——

*个人空间、集体空间和花园相结合

适宜依赖老人居住的条件包括:有一组医护人员;适宜依赖老人居住的房间;餐厅和沙龙;外部环境优雅;标识清晰;配备一间健身房。

*标准化

特别是安全标准,包括良好的排污系统及卫生设施、防火安全、残疾人通道及设施、紧急事件管理、预防跌倒;等等。

*选址尽量在城市里

法国鼓励在城市里建设这种养老院,并且不允许开发商把位于城市的(甚至是巴黎市中心)养老院改为他用,还要求新建的社区里都要有为老年人服务的配备设施。

*医疗服务

第2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改革 分类征收 综合征收

一、分类征收制与综合征收制

(一)分类征收制的特点

分类征收制下,把纳税人定义为独立的“个人”或“自然人”,将每一位纳税人名下获得的各种来源及性质不同的所得进行分类,划分成十一类,然后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征税。

分类征收便于个税的征收管理,征管成本较低,且能够控制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但这种征收制度仅就纳税人个人的所得项目进行征税,不考虑纳税人家庭的实际负担。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以来,房价飞涨,房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项“奢侈”的消费品,为了能有所居住或改善居住,住房贷款占据家庭支出大部分。

21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在这快速老龄化的20年间,养老的中间力量集中在了七十、八十年代出生的人,这两代人生活在典型的“四二一”的家庭模式之中,夫妻两个人需要面临赡养四位老人,养老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2015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是解决社会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但生活成本日益上涨的今天,二孩的养育成本成为众多“观望者”踌躇不前的首要纠结问题。

(二)综合征收制的特点

综合征收制是以家庭为单位作为个税纳税单位的,将家庭各成员一年内的各项收入进行加总,再根据家庭情况适用费用减除进行计税的。这种制度是需要建立在完善的信用制度上的,每个家庭的成员构成关系非常明确,各项收入来源能及时获得。世界上适用综合征收制的国家有美国、法国、澳大利亚等。

综合征收制考虑了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特别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负税能力,把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成本纳入到计税范围之中,使得税收政策彰显人性化,体现出税收的公平性。以家庭为单位纳税,也符合我国传统的价值观念体系,合理分配家庭成员的工作任务,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些财产具备夫妻共有性质。”我国《婚姻法》也对此进行了定性。

综合征收制的实行也会带来一些问题,以家庭总收入为征税范围,如何能全面真实的掌握家庭的收入来源与支出情况,在我们国家,家庭的范畴很宽泛,可以是三口之家也可以是三代同堂甚至多代同堂,界定家庭成员及与之相应的生活成本是实际面临的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综合征收制也会容易产生一些社会道理伦理问题,比如“假离婚”、未婚同居、“丁克家庭”等,借此逃避纳税义务。这要求国家要有配套的信用体系、完善的税收征管基础设施建设和较高的征管水平,操作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

两种征收制度各有利弊,采用哪种征收制度取决于一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每一种征收制度在实行时都需要相配套的机制来规范、引导其良性发展,并不断修正具体措施。我国“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个税逐步由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过渡,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二、实行综合征收制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家庭成员构成的确认

在我国,传统的家庭构成模式是一对夫妻加孩子的形式,当然也有因各种原因三代同居或多代同住的情况存在。这几种常见家庭模式在计税时,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与未成年孩子的生活成本需要考虑按标准扣除,即使年轻人与老人不同住,也应当把养老的成本考虑进来,在计税时,可以要求提供相关养老的证明材料,以证实费用发生的真实性。老人与子女除医疗、教育成本外,生活成本可参照上年该地区人均消费水平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一个家庭中如果存在成年子女,有劳动能力和机会,却长期没有收入来源,仅依靠家庭其他成员生活,这种情形不应考虑费用扣除。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督促年轻人赡养关心老人,减少空巢老人生活窘迫问题,为两代人之间建立一个良好的沟通媒介;对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一味啃老、存在不劳而获思想的子女施加压力,借助社会与家庭的力量促使他们积极劳动,早日自力更生。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家庭模式,比如:失独家庭、孤寡老人、残障家庭等,在征税时需要进一步酌情考虑,同时还需要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去帮助他们。

(二)纳入综合征收的所得项目确定

实行了近40年的分类征收制度和我国实际国情,决定了个税征收制度不会也不可能直接由分类征收转变为综合征收,我们需要在过去分类征收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分类与综合征收之间建立一个适合我们自己的个税征收制度。在这一征收制度下,可以考虑纳入综合征收的所得项目有哪些呢?

在确定综合征收项目时,结合我国家庭的普遍情况,可先将属于家庭的一些稳定性收入、劳务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纳入其中,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经营、财产转让与租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这些所得是目前家庭收入中比较常见的,有些所得目前实行源泉扣缴,也为综合征收打下比较好的基础,确保税源不会流失。其他的所得项目可继续实行分类征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调整变化。

(三)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建立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税体制,费用扣除标准要改变之前的分类扣除,应综合各项所得,将一个家庭年固定收入总额,按一定标准扣除年生活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费用扣除标准中要考虑这个家庭有无重大支出项,比如之前提出的养老、二孩、房贷等。特别是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个税征收不适合继续简单区分收入类别计税,应全面考查一个家庭的收支状况,合理平衡税负计税。费用扣除标准也应改变固定的扣除标准,以合理灵活的扣除比例来代替,按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费用,物价指数的变动影响也应考虑进去,这样即可以体现费用扣除的公平性、合理性,也不会打击纳税人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薛耀洁.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D].兰州财经大学,2015

[2]何晶晶.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探讨[J].财税金融,2016

第3篇

[关键词]人口普查;花垣县;人口老龄化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084

进入21世纪以来,人口老龄化成为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世界性潮流,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人口老龄化标志着人类寿命的延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但同时其也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过快发展的老龄化增大了国家对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削弱了劳动力规模,加重了家庭负担,给政府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对于老龄化人口有两种不同的划分标准,一种是将老龄化人口定义为60岁(包括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达总人口的10%以上;另外一种是将老龄化人口定义为65岁(包括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达总人口的7%以上,只要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者地区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1花垣县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发展趋势

11老龄人口规模增大,老龄化进程加快

第五次人口普查时,花垣县总人口数为253750人,0~14岁的年轻型人口为71104人,15~64岁的成年型人口为163820人,60岁以上的老年型人口为27369人,年轻型、成年型和老年型人口占比规模为:2802∶6119∶1079,虽然人口结构仍为两头小,中间大,但是按照维也纳世界老龄问题大会上的划分,花垣县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数已超过了10%,说明花垣县在2000年就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与“五普”相比,“六普”时,花垣县总人口数达到了288581人,年均增长率为129%,年轻型、成年型和老年型人口占比为:2141∶6515∶1345,其中年轻型人口呈下降趋势,平均每年下降14%,而成年型和老年型人口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93%和355%,老年型人口占比越来越大,说明老龄人口规模在不断增大,而老年型人口年均增长率大于总人口增长率,说明花垣县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了。

12老龄人口高龄化、独居化呈上升趋势

一般认为,介于60~69岁之间的老龄人口为低龄老年人口,介于70~80岁之间的老龄人口为中龄老年人口,80岁以上的称作高龄老年人口。从“五普”到“六普”十年间,60~69岁的老人增加了6172人,平均每年增长了342%;70~79岁的老年人口增加了2826人,平均每年增长了27%;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增加了2435人,年均增长率达到了667%,不同阶段的老龄人口比例都有所上升,远远超过了总人口年均增长率和老年人口年均增长率。花垣县“少子化”的老人也在不断增多,“六普”时只有一对老夫妇的为1586户,比“五普”增多了539户;单身老人就有1829户,比“五普”增多了722户,这一系列数据都表明独居孤寡老人在不断增加。同时,青少年外出打工的增多也加大了空巢老人的比例。

13城乡之间老龄人口差异明显

根据“六普”资料显示,花垣县农业人口为239450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8297%,比“五普”时下降889个百分点;非农业人口为40744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412%,比“五普”时上升027个百分点。由此可以看出花垣县农业人口较多,但呈下降趋势,主要是由于出生率下降,大量年轻劳动力从农村向城镇转移的结果。从两次普查结果来看,花垣县农业人口中60岁以上的老人所占比重都在80%以上,“六普”时非农业人口中老人所占的比重只有10%左右,说明大部分老年人口都集中在乡村,但城镇的老年人口比例也比较高。并且,非农业人口的老年抚养比高于农业人口的老年抚养比,说明非农业人口中劳动人口负担比较重,而乡村老龄化程度与速度比非农业人口要快。由此可见,城乡差距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

2花垣县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

21家庭规模缩小,老年人赡养问题突出

随着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口不断增加,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日益突出。“六普”时全县家庭平均人数为318人,与“五普”的411人相比减少了093人。由此可见,花垣县的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家庭养老负担日益加重,老年人赡养问题不断增加。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竞争压力日益加剧,劳动年龄人口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威胁也与日俱增,以前多个儿女共同抚养两个老人的模式变得越来越少,而4-2-1的“倒金字塔”家庭结构逐渐增多,致使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老年人赡养问题日益严峻。

22老年抚养比上升,养老负担加重

老年抚养比越高,说明老年人口越多,家庭养老的负担越重。“六普”时花垣县以60岁为起点计算的老年抚养比为2064%,与“五普”的1763%相比上升了301个百分点。“五普”时每567个劳动年龄人口抚养1个老人,到了“六普”,每484个劳动年龄人口抚养1个老人,家庭养老负担越来越重。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使得养老保险资金增加,医疗补助逐渐上升,财政负担极其吃力,养老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23失能老人增加,社会保障制度亟待改善

据两普资料显示,失能老人数由“五普”的647人增加到“六普”的1088人,上升了4053个百分点,可见增长率之高。但是花垣县还未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没有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和专业的工作人员。虽然花垣县在养老服务机构上加大了财政投入,实现各乡镇都有敬老院,但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敬老院的入住率不高。并且社会制度不够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短缺、工作人员管理经验缺乏、素质不高等问题削弱了社会保障的能力。在生活服务和公共设施上更是无法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3应对花垣县人口老龄化的对策

31加大财政投入,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一方面,加大对福利院和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职工养老培训的投入。建立专门的养老服务培训机构,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培养不同的专业人员,如生活照料、医疗服务、保健护理、康复指导等项目。另一方面,加大对医疗保障的投入。要建立专门的老年病医院或者在医院开通老年人绿色通道,不断完善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时为他们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重点关注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的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

32强化家庭养老功能,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公共福利机构养老为支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保障的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地发挥老年人自身、家庭、政府和社会的最优效用。首先,弘扬尊老敬老传统家庭养老美德,强化家庭养老功能,建立老年人配套的公共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其次,健全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体系,包括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健康、文化娱乐设施、法律保障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最后,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鼓励民办养老机构的建立,真正地为老年人提供方便。

33以人为本,推行弹性退休制度

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和老龄化的加剧,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准备或者已经推行弹性退休制度。弹性退休制度是指劳动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地选择退休年龄、退休方式以及退休收入的一种制度。一方面,柔性延迟退休年龄。以人为本,对于技能人员、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推迟退休,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让体质好、学历高、经验足、工作热情高的劳动者发挥余热,为国家和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另一方面,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使养老金和劳动人员的退休年龄挂钩,对于延迟退休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适当提高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水平,不仅提高了参保人员缴费的积极性,还减轻了社会的养老压力。

34大力发展银发产业,促进经济发展

积极探索开发符合老年人需求的资源和产业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更可以满足老年人在精神、物质方面的追求。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作用,打造一批针对老年人的饮食、保健、旅游、教育、医疗护理、生活用品、文化娱乐、金融理财和各种老年服务的银发产业,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另一方面,还要加大对银发产业的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银发产业的发展、壮大。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同时加强对银发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银发产业的市场秩序,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推动银发产业的健康发展。

35加强老年人生活环境建设,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要为老年人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不断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使老年人能幸福地安度晚年。首先,积极推行家庭、社区生活设施的无障碍建设,为高龄、失能老人提供方便。加强老年人配套设施建设,利用现有的资源和配置创建各种老年活动场所,提高老年人生活舒适性。其次,充分开发老年教育,办好老年学校,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社会的需要,学习知识和生活技能。同时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利用老年人渊博的知识技能和资深的阅历,帮助教育辅导下一代接班人,参与科学研究、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最后,加大老年工作宣传和文化传播力度,针对老年人的兴趣和爱好,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不定期开展如广场舞、腰鼓、太极拳、垒球、象棋、桥牌等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比赛活动,并对优胜者给予一定的奖励,提高老年人的积极性和认可度。

参考文献:

[1]花垣县政府花垣县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Z].2000

[2]花垣县政府花垣县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Z].2010

[3]穆光宗,张团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及其战略应对[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9)

第4篇

老龄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尊重老年人,关心老年人,协助他解决实际困难,满足他物质和文化需求,使他共享全面小康社会的丰硕效果,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局部。根据联合国所定义的老龄化社会,如果一个国家65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超过7%这个国家就进合国所定义的老龄化社会范畴。从目前我国老龄化趋势来看,国到2020年,将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家庭将要呈现一种“8421结构,既一家庭有8个老人,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群体。4个小老人,2个青年再加1个孩子,越来越多的老人需要社会和家庭提供赡养服务,老龄化社会所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同时,未富先老的趋势在国家也是普遍存在发达国家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000-10000美元,而中国目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刚到1000美元,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养老、助老的国力财力远远不够。县是人口大县,也是老龄大县。目前,全县现有总人口58.23万人,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6万人,占到总人口数的10%而且呈现不时增长的趋势,预计到2020年我县将与全国一道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加快,将给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老龄工作面临的问题将更加突出,任务将更加艰巨。必需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严峻挑战,做到未雨绸缪、超前应对,充分利用现阶段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劳动力年龄结构相对年轻的黄金时期”抓紧做好各方面的工作。要以改善和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为老龄工作的目标,以法制化和社会化作为老龄工作的方向,不时加强老龄各项工作。各级党政部门一定要以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抓好老龄工作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神圣义务,千方百计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解难题,让老年人共享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效果,使他晚年生活幸福美满。

二、突出重点,明确思路.大力推进老龄事业快速健康稳定发展

统筹和加强城乡老龄工作,今后一个时期我县老龄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围绕“六个老有”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证制度,加快构建为老服务体系,着力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时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开创老龄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不懈努力。围绕上述目标,要突出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促进发展、坚持稳定、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和维系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社会养老的最大问题在农村,一)要加快建立健全老年社会保证体系。健全的社会养老保证制度。这是因为农村养老基本上靠家庭赡养,一旦遇到重大疾病,个人和家庭一般难以抵御。要真正解决农民老有所依、老有所靠的问题,就是要切实加快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证制度,用现代社会保证制度代替保守的家庭保证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依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老龄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对老龄工作的管理和扶持,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老龄工作机构、养老安全、医疗安全、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等养老保证体系。同时,要强化对养老各项资金的管理和监控,及时拨付各类养老费用和补贴。县老龄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县老龄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以好媳妇、好儿女等形式为载体,全县积极开展“家庭赡养协议书”等形式多样的尊老”活动,切实强化家庭赡养的保证功能。要切实加强对老年福利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助老资金的管理和引导,加强敬老院、老年公寓的管理,不时提高和改善孤寡老人的生活质量,切实推动老龄工作的健康、全面开展。

要加快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卫生保健、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和权益维护等服务。要加快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设施齐备、队伍严整、服务周到管理规范的养老服务网络,二)要大力推进为老服务体系建设。今后一个时期。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特别是要加大公共服务对老年人的服务力度,比如提供公交、公园免票等制度,切实给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社会公共服务环境。县老龄委要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保证老年人权益方法》继续加大发放优待证力度,力争让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全部领到老年人优待证”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全部领到寿星优待证”90周岁以上的老人全部领到保健补贴。县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确保落实到位,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当、优质的服务。

市场经济条件下,三)要依法加大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力度。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激进美德。人们思想观念日趋多样化,道德的规范和约束力发生了新变化,敬老养老助老的激进遇到一些新情况。有的地方甚至呈现了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的现象。针对这些情况,县司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大力开展法制教育,把《老年法》纳入到全县的普法计划之中,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增强维护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同时,要尽快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加快建设法律援助队伍,不时完善法律服务网络,使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优抚、就近的法律服务,切实把老年维权工作做在前面,落到实处。

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把发展老年文化、教育、体育事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中,整合现有资源,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发展老年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县宣传、文体广电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力量为老年人发明出更多、更好的优秀文化产品,四)要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繁荣和发展老年先进文化。让具有思想性、艺术性、实用性、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占领老年人的思想文化阵地。要积极实施老龄化战略,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切实推进全县老龄工作的科学发展。

三、狠抓落实,加强领导。努力开创老龄工作的新局面

大家要尽快将这次会议的精神传达到基层,一要迅速传达会议精神。会议结束后。传达到广大老年群众中。要深刻领会我县当前面临的老龄化现状,进一步明确做好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工作原则。各乡镇、各部门要依照这次会议精神,结合外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5篇

关键词:养老模式 医养结合型 空巢老人

1研究背景

伴随银色浪潮的到来,人口老龄化日益成为牵制我国快速发展的一大因素。在家庭功能弱化、社区服务严重不足的情势下,机构养老将成为解决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但我国大部分养老机构采用“医养分离”的方式,研究成果显示,医护能力不足,很多老年人的医护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同时,养老机构的风险回避造成养老机构市场辐射人群出现结构性失衡,最需要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人却被排斥在外。通过对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模式进行研究,以期对以上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医养结合型养老模式的定义就是“养老院+医院”,养老院与医疗机构结合,对于老年人出现的危机情况积极做出医疗救助的一种养老模式。该模式目前仅在我国个别试点地区运行,初步形成了养老院中增设医疗机构、养老和医疗机构共同合作、医疗结构内设养老院等发展方式,发展势头良好。就运行情况来看,群众反应普遍较好,对于身体状况不好的老人子女,更放心父母由医养结合型养老院照料。相比单纯的养老院并不能满足老人对于医疗的需求,医院又不能单纯作为护理的功能存在,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模式以“医养”为专注核心领域,充分考虑到老人身体机能的弱化,将躯体上的照料作为最关键的环节。

2 医养结合型养老模式的社会需求研究

2.1 失能老人护理问题突出

随着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增加,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日益突显,迫切需要长期医疗护理服务,且需求程度逐渐增加,因而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正在面临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

2.2空巢老人护理陷困境

我国家庭面临的问题一方面是日趋小型化,独生子女现象普遍,家庭人口数少,女性广泛就业,家庭结构的转变造成家庭照料功能的弱化,另一方面社会医疗水平进步,老年人寿命延长,“空巢老人”家庭数量增多。老年人身边经常没有子女照料,其日常需求、医护需求、心理需求很难得到满足,孤寡老人更甚。

2.3传统机构养老的医疗功能不足

机构养老无法全面满足老年人的就医需求,在长期护理中,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是密不可分的。失能老人大多患有慢性病,长期护理就更需要根据老人的健康状况,在日常护理基础上结合医药治疗、饮食调理、康健护理等更全面的照例。而单一依靠无医疗资质的敬老院的日常护理或社区服务中心明显无法全面满足老人长期“医护+护理”的需求。

2.4社会医疗资源匮乏

大部分具有医疗资质的机构无法为老年人提供长期住院服务,一些疾病恢复期较长和慢性病老年患者需要长期的专业医疗护理,一些老年患者虽可回家修养却不愿出院,“押床”现象屡见不鲜,事实上老年人赖的不是床位,而是在医院可以获得的优质护理资源、享受医保报销。虽然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医疗机构投入床位,对医疗设施的配备都给予支持,但对于社会养老问题的缓解来说力度还是不够。

3医养结合型养老模式与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对比分析

3.1与居家养老的对比

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按照我国传统生活习惯,在自己家中进行日常活动,平时由医护人员上门为其进行提供饮食、清洁、医疗护理等服务的养老模式。社区整合各种服务资源,医护人员上门服务避免了失能老人行走不便,发生危险的情况。老年人可以在熟悉的环境中获得照料,相比在养老院感情淡薄的感受居家养老更为温馨自在。其医疗服务相对滞后性恰恰是医养结合型养老模式能够补充的。在医养结合型养老模式下,老人在充足并且有服务人员照料的区域内活动,方便对紧急情况特别是老年人需要救护措施时迅速做出反应,这就弥补了由于无法监测老人在家中的情况,导致不能及时提供医疗服务,影响救治效果这一缺陷。

3.2与社区养老的对比

社区养老是将机构养老的服务引入社区,向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主要服务的养老模式,最佳集中点社区将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有机结合。例如像社区老年大学这样的机构,还提供“老有所为”的机会,使老年人能够发挥所长,获得自我价值的提升,这种享受是医养结合型养老模式无法带给老年人的,但医养结合型在“医养”方面的特性是社区养老需要强化的,社区养老中的护理功能不及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全面、专业。

3.3与机构养老的对比

目前,投资一所养老机构,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在设施配置、服务质量、医护人员水平、等方面更需要悉心构建,这就使得养老机构的运营成本较高。同时,由于老年人的收入主要靠退休金、养老金或子女亲属供养,多数老人经济上不很宽裕,即使其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却迫于经济压力而选择更廉价的养老方式,这就造成了养老机构入住率低问题。因此,机构养老具有高投入、低产出的特点,特别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医疗在内的各种设施配备能力上也相应减弱。而医养结合型养老则是注重医疗设施的配备,有重点地建设,医疗护理方便,让老人和儿女放心,其他方面也有专人照料,相比之下,机构养老服务宽泛却缺乏重点,容易因为资金影响而偏离重心,反而忽略了老年人真正需求。

4 医养结合型养老模式的运行研究

4.1 存在的问题

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存在着较严重的供求矛盾。身体状况较差的失能老人本是医养结合机构最主要的服务对象,但调研发现,并非所有失能老人都倾向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老人偏好、经济能力、家庭条件等多因素导致失能老人的养老意愿无法全部转化为有效需求。

医疗服务层次有待提高。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层次远高于传统养老机构,这一大优势是吸引投资、资源整合、拓宽市场的关键。医疗服务层次与发展前景和受众满意度密切相关,但实地考察中发现,现有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能达到较高医疗层次的较少,只有少数专业医院附属的养老机构或由医院直接转为养老院的才具有较高的医疗服务,大多数医养结合型养老仅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水平还达不到专业医准,医护水平偏低,在满足病患老人的需求时,稍显力不从心。

护理人员严重不足。人员短缺是当下养老机构面临的普遍难题,一方面,条件相对差的机构中,许多护理人员尚未接受过专业系统的培训,尚未取得相关专业资质;另一方面,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薪资福利较低,工作量大,即使有优秀的医护人员,养老机构也难以留住人才。这不仅关系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还影响着养老机构的信誉与发展。因此,医养结合机构护理人员的短缺成为了机构发展的掣肘因素之一。

4.2发展对策

首先对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政府应当适当参与并提供政策支持,对于总量供需矛盾的调和,政府应给与政策扶持、物力扶持,增设养老床位、设施,并对于医养结合的机构进行补助。其次,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自身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水平,不同医疗层次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应当分布均衡,尤其应当加大医疗水平较高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在这一群体中的比重。最后,在选拔医护人员时注重对其资质的检验,加强对医护人员岗前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福利待遇,增强其服务意识。

参考文献:

[1]何耀.我国的人口老龄化与健康老龄化策略[J].中国慢性病预防与控制, 2012(5)

[2]穆光宗,张团.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及其战略应对[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5)

第6篇

班主任老师首先要爱自己的班级,爱护每一位学生,让大家都觉得这个班级是一个温馨的家,同学之间亲如兄弟姐妹。因此,作为班主任,要珍视每一次校内校外的集体活动,如班级的环境卫生、墙报评比、校内运动会等,都要高度重视。动员每一位学生积极参加,展现出班级的良好的精神风貌。校外的一些比赛,也要尽可能去争取参加。这些都能为班级带来集体荣誉感,学生都会为生活在这样的班级里而感到自豪。班主任可以带着学生一道去养老院看望孤寡老人,可以去偏远山区学校看望贫困的孩子们,还可以参加很多志愿者活动,这些都能培养学生们的社会责任感。[1]

引入成功学理论增强学生的自信心

中职班主任一定要学习成功学理论,在工作中运用成功学理论去激励、启迪学生,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初中阶段,由于学习成绩不好,这些学生经常会受到老师和家长的批评,渐渐地对自己失去了信心。成功学的一个基本理论是人人都可以成功,人人都能成功。笔者让每一位同学给成功下定义。大家都能结合自己的想法,说出自己心目中的成功应该是什么样子。接下来,我们大家一起逐一分析要达到成功必须要付出哪些努力,帮助同学们制定出比较可行的方案。有一位同学说自己心目中的成功是有一个经营非常好的网店。这个想法得到了所有人的支持。有了成功的目标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接下来,这位同学认真学习开网店的知识与流程。从网店的策划、商品挑选、推广等,班主任和同学们都一道参与,献计献策。经过半年的运作,网店效益越来越好,信誉度越来越高,好评也越来越多。班主任老师及时用这样成功的案例,来鼓励同学们,只要我们自己不抛弃、不放弃,鼓起信心,朝着自己的梦想努力,一样会取得成功。同时通过网店的经营,这位同学深切地感受到个人诚信以及周围朋友的支持的重要。班上还有一位学生说想开一个“绿色回收公司”。我先让这个学生写出完整的方案来,在班上详细地向大家介绍自己的想法。我和同学们都一起讨论他的方案,大家都一致认为切实可行。于是我们在教学楼的一个偏僻的楼梯下面找了个地方,稍加布置,就成了办公地点了。接下来就是到各个班级收集矿泉水瓶子、废弃书籍等,还给老师办公室发了宣传广告,很多老师把不要的书籍、报纸等都送给了这个“公司”。目前“公司”的运营还真的很红火。班主任老师要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合理引导学生发挥自己的特长,张扬好自己的个性。[2]

对学生的尊重,是对学生最大的鼓励。我们要善于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放大这些闪光点,增强学生的自信心,让每一位学生在中职学校都能成长为人格健全的人才。笔者工作中曾经有一个学生,学习成绩非常不好,学习兴趣不高,还爱制造点小麻烦,成了班上的“头疼生”。有次我去他的宿舍,发现他的床铺叠得特别整齐,桌子上的物品也摆放得井井有条。我一下子眼睛亮了,大加表扬他之余,忽然有了一个想法。跟他沟通后,他感动得流下了眼泪。他一直以为自己一无是处,所以也就得过且过了。我的想法是他这么能打理好自己的物品,那完全可以去做校园快递。我帮他联系了外面的多家快递公司,凡是本校的快递邮件直接交由他来分发。就这样,他一步步地用一个职业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了。

明确人生目标帮助学生做好职业规划

中职学校重在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为学生未来职业发展奠定基础。中职学生年龄都还小,大多没有明确的人生目标,对未来发展也很茫然。班主任老师一定要帮助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让每一位学生都能有一个明确的追求目标。我们可以选取一些文化水平不高,但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成功的人士的案例,增强学生对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我们鼓励学生写出个人的职业规划报告,并在后期随着自己认识的深入而不断修正,使自己的规划更贴近现实。我们还组织职业生涯规划大赛,让同学们大秀自己的美好梦想。每次的职业规划大赛,学生都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活动,精心准备,认真对待。有个人的,也有团队的。从展示的电子课件以及大家踌躇满志的表情不难看出,大家都是在做了大量的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了方方面面的困难。每次印象最为深刻的部分,就是同学们对财务的预算和企业的运营,仿佛都像是在大型企业工作多年的干将,阐述得头头是道,有理有据。而职业规划大赛中最精彩的部分莫过于回答“评委”和观众的提问了。“评委”和观众一般都会提出非常刁钻的问题,当然提问题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规划者考虑得更加周全。有时候我们会为学生们口若悬河的应对而暗自喝彩。有了明确的人生规划,学生们就有了努力的方向,学习也更有动力了,一个健康向上、充满活力的班集体也很自然地出现了。同时,通过职业规划,学生懂得了思考自己的未来,并努力地去做很多调研,制作精美的课件,以及无数次的展示,举手投足之间都显现出学生越发的成熟了。职业规划是动态的。社会发展迅速,学生们的职业规划一定要紧跟时代的步伐。我们要引导学生学会分析当下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3]使学生意识到,只有当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实现自己的梦想。

开设心理咨询渠道架起心灵沟通的桥梁

班主任老师要多关心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心理异常的学生。中职学生生理年龄小,对事物还没有成熟的认知和评判能力。学生过早谈恋爱,很容易差生矛盾,失恋更容易导致有的学生难以解开心结;家庭的变故也是现在学生面临的一个心理问题,班主任要对单亲家庭的孩子更多一些关注;就业压力大,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学生的心理负担。开设心理咨询渠道对班主任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可以借助现代的网络技术,通过QQ、MSN、飞信、微博、邮箱等工具同学生建立直接的联系,也可以开通心理咨询博客,介绍一些心理调适的方法,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室,同学生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班主任要加强心理专业知识的学习,获得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把握当前社会热点现象和突出的心理问题,及时与同学们讨论分享这些现象和问题的理解和解决办法。对于很多学生来说,班主任只要做一个倾听者就够了,他们只是需要有一个倾诉的对象。细腻、耐心是班主任在做心理咨询工作时应具有的特质。

中职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挑战。但只要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一切为了学生”的态度,认真研究当前中职生的特点,加强业务学习,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班级管理的艺术性。班主任工作是一门学问,需要长期的探索、总结和提高。(本文作者:李慧单位:宿迁技师学院旅游管理系)

第7篇

[关键词] 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多元福利理论

[作者简介]刘 恋(1991-),女,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硕士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石人炳(1962-),男,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主要从事人口社会学、社会保障研究。(湖北武汉 430074)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人口老龄化与老年社会保障制度设计”(12JJD840011)

一、导言

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关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共有1.79亿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达13.26%,比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上升了2.93个百分点;全国65岁及以上人口共有1.19亿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达8.87%,比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上升了1.91个百分点,并且这种上升的趋势依然在持续。[1]

一直以来,农村老年人的社会支持体系问题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而关于“社会支持”的定义却莫衷一是。本文采用美国社会学家林南的观点,认为社会支持是个体处在危机之中可以获得的资源支持,这种支持来自他人、来自群体、来自社区等,主要可分为经济支持、生活照料与情感支持三个部分。[2]检索近年来国内相关研究,笔者发现现有研究主要关注于对于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现状以及影响因素的认识,而关于如何完善其支持体系的建议则较为理论化、缺乏具体的构建措施。在大量的建议中,现有研究主要强调了家庭的作用而忽视了政府的主导地位、强调单一资源提供者与老年人之间的互动而忽视了不同支持提供者之间的互动、强调了农村老年人需求的统一性而忽视了其个性化差异。本文则致力于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基于多元福利理论的视角,尝试提出在加强各种社会支持提供者互动的基础上的、充分考虑老年人个性化的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的重构。

二、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现状

为了解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现状与需求情况,笔者于2011年7月,在湖北省京山县和钟祥市各选取3个村进行了为期1周的实地调查,整个调查采取了问卷调查和半结构式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的样本对象是调查村庄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访谈对象包括老年人和村组干部。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93份,回收率98.6%。个案访谈共调查村组干部12人,老年人40人。

调查结果显示,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来源十分单一:在经济支持方面,老年人的主要来源是自己的劳动收入;在生活照料方面,家庭给予老年人的支持超过了90%;在精神慰藉方面,老年人主要通过打麻将、聊天的方式来打发时间。农村老年人对于社会支持的需求具有明显的选择梯度,具体表现为首先选择来自非正式组织,即家庭、亲友的支持,在非正式组织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才求助于政府。由于少有自愿组织和商业组织涉足农村,因而农村老年人难以得到来自这两方面的支持。在求助政府失败后,农村老年人大多落入无人照料的境地,陷入贫困之中。与养老保障相比,农村老年人对于医疗的需求更大。在被调查的493位老人中,只有48.5%的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却有95.3%的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26.6%的老年人表示目前最大的困难是“没钱治病”,而有31.6%的老人表示以后最担心的问题是“没钱治病”。基于此,尽管医疗服务内含在经济支持、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之中,笔者在后文中将把它单独列出讨论。同时,与低龄老人相比,高龄老人对于生活照料的需求度明显增加;在需求满足方面,呈现出越需要社会支持的人越难以得到社会支持的现象。

学者赵立新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居家养老主要分为以下四个类型:孤寡老人自理型、配偶互助型、子女照料型和社区服务型。[3]其中,前两种可以归属于自我支持模式,后两种可以归属于非正式组织支持模式。据笔者了解,当地的低龄老年人主要采取的是自我支持模式,即自己在子女家附近居住、单独开灶,间或接收子女给予的经济支持;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的支持主力慢慢由自我转变为非正式组织,具体体现在儿媳等人对他们的生活照料逐渐增加。近年来,由于城镇化进程加快,不少青壮年外出打工,空巢老人逐渐增加。有些老人表示由于子女外出或子女本身生活困难等原因,自己既使力不从心也只能慢慢“挨日子”,难以得到来自家庭的生活照料。随着价值观的多元化,传统的孝道也略有崩塌,也出现了一些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占调查总数6.1%的老人在需要照料的时候得不到照料。与有配偶老人相比,无配偶老人无人照料的比例从2.1%提高到15.1%。农村老年人越来越担心自己无人赡养的问题。杜鹏等人通过对四川南充的调查研究也表明,10%的老人表示自己最大的困难是得病后没有人照顾。[4]

在从非正式组织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部分生活状况极其困难的老人开始求助于政府。政府主要通过五保制度、低保制度和高龄补助三种方式给予支持。其中,除五保制度采取集中养老模式外,另外两种方式主要还是采取居家养老的模式。但是这三种来自于正式组织的支持的范围和力度都极其有限,既难以实现应保尽保的效果,又难以达到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程度。它们在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方面可能还有所作用,但是在老年人精神慰藉方面的的支持力度则基本为零。

综合看来,现行的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没有很好地考虑到老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差异性,体系内部之间少有互动,并不能很好地满足老年人对于经济、生活照料以及精神慰藉方面的需求。

三、重构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

多元福利理论认为社会与健康照顾的输送应由政府、志愿组织、商业组织以及非正式组织四个部分组成。在福利供给上,志愿组织、商业组织以及非正式组织应扮]更多的角色,借助竞争与监督机制,增进资源的使用效率,以回应民众的需求。同时,它还强调政府的角色应由服务直接供给转向着重于扮]财务、规制及监督评估的角色。但是目前我国在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构建上,只强调了政府以及非正式部门的作用,不仅忽视了志愿组织与商业组织的发展,而且还忽视了不同支持提供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2006年全国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农村79岁以下的老年人中认为自己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为7.5%,而80岁以上则占30.4%,高龄老人照料需求明显高于总体水平。[5]笔者认为,由于低龄老人处于老年的初级阶段,其生理机能与社会活动与其中年时变化不大,劳动能力较强,老人的主要需求是健康的维持与精神慰藉,这个时期更需要的是预防一些不好的生活习惯可能对身体造成的损伤以及子女对自己精神方面的慰藉。而高龄老人处于老年的最后阶段,其身体机能与自理能力显著下降,老人的主要需求则是经济支持与生活照料。

那么,如何设计一个良好的社会支持体系使得既能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又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呢?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两点原则:第一,年龄差异化原则,即在保障农村老年人生活的物质基础上,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在支持侧重点方面予以区别对待;第二,多支柱合作原则,即在明确政府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强化非正式组织、商业组织以及志愿组织对于农村老年人的支持,加强四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一)强化对低龄老人的医疗救助服务与家庭照料

在低龄老人社会支持网络构建方面,应强调建立完善的医疗救助制度与家庭照料激励机制,在高龄老人社会支持网络构建方面,应强调调动社会资源对其进行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

具体来说,对于低龄老人而言,首先,政府应该每半年或者一年组织一次针对低龄老人的体检。由于乡镇医疗资源较少,很多检查由于缺乏条件和设施难以开展,这种统一的大规模集中体检对于节约农村老年人看病成本以及我国医疗资源成本都是有利的。

其次,政府和志愿组织可以鼓励医学专业学生进基层服务。农村医疗问题有一部分体现在人才难以引进,国家或志愿组织出面组织大学生或者研究生进基层,一方面可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助于他们个人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相对提高农村的医疗水平,使得低龄老年人的一些疾病能够早发现、早治疗。

再次,政府应该改革现有的医疗体系,引进商业组织与志愿组织,建立健全、协调的城乡医疗网络。目前而言,我国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由于缺乏竞争性,医院医疗水平进步较慢,有些低水平的医院甚至会耽误低龄老人的治疗。因此,在医疗资源的选择上,应该把选择权留给老人,促进志愿组织、商业组织与乡镇卫生院三方的良性互动。

此外,政府还应该鼓励对于低龄老人的家庭照料,使得老人能够相对容易地得到来自非正式组织的精神慰藉。这种鼓励可以从经济激励和文化激励两个方面进行。在经济上,政府应该鼓励那些与低龄老年人居住在一起的家庭,在就业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待或者给予直接的经济补贴;在文化上,政府应该大力发扬我国的传统孝道,树立典型,营造敬老、爱老的社会风气;同时,志愿组织也应该在关爱农村低龄老人方面发挥自己的优势,把自身建设与政府导向结合起来。

(二)增强对高龄老人的经济支持与生活照料

对于高龄老人而言,由于其身体机能的退化,老人的主要需求由医疗服务和精神慰藉转化为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在这两方面上,也应强调政府、非正式组织、商业组织与志愿组织四者之间的互动。

首先,应由政府调动来自非正式组织的支持。一方面,对于那些不赡养老人的家庭,政府在法律上给予惩罚、在道德上予以谴责;而对于那些对把高龄老人照料较好的家庭,政府可以予以物质或精神表彰。另一方面,政府应该为家庭远距离照料提供条件,建立健全基础设施与服务体系,完善子女亲友与高龄老人的沟通渠道,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

其次,政府应该完善高龄老人社会救助制度,对高龄老人建立个人档案。在低保制度和五保制度上,应实现应保尽保;在高龄补贴方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对老人实行阶梯化补贴,一方面确保政府实现兜底责任,使得高龄老人免于贫困;另一方面也激励家庭更好地照顾高龄老人。

再次,政府应该大力发展养老机构,对高龄老人提供专业的生活照料。这主要是因为专业的生活照料者可能更清楚如何去照顾高龄老人,特别是患有特殊疾病的高龄老人。目前我国农村的养老机构主要是由政府创办的,商业组织与志愿组织鲜有涉足。政府出资开办的养老院虽然物质设备齐全,但却缺乏专业照料人员,照料设备少有人用,资源浪费严重,老人普遍觉得机构“冷清”。因此,在农村,商业组织和志愿组织存在较大的介入空间。政府退位鼓励商业组织与志愿组织的发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仅可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开展多种针对高龄老人自身不同需求的照料方式,而且能够优化对高龄老人生活照料的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R].2011.

[2]李建新.老年人口生活质量与社会支持的关系研究[J].人口研究,2007,(3).

[3]赵立新.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的社会支持系统研究[J].人口学刊,2009,(6).

第8篇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加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人们的健康水平普遍提高,寿命不断地延长,老年人口日益增加,我国老龄人口的比重日趋上升。老龄化社会到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正给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带来沉重压力,也给社会带来种种问题,其中包括老年人犯罪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老年人犯罪问题也变的突出起来。于是我们必须加紧对老年人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老年人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犯罪特点。本文就是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各种特点、不同原因以及如何预防老年人犯罪等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希望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探讨能对老年人犯罪的问题有个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并使老年人犯罪问题能得到很好解决。同时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应当列入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新课题之一。

关键词:老年人;老龄化;犯罪特点;法制教育;犯罪对策

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字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3亿,占总人口的10.41%其中65岁以上人口达到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依照人口年龄结构的标准,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5年60岁以上的人口将超过两亿,约占总人口的14%。随着老年人口的比重日益增加,社会家庭的环境对老年人的身心及自身诸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在社会犯罪占有的比重和数量也有增长的趋势。据统计,某地监狱在押犯常年1200人左右,而老年犯罪人员1998年占到在押犯总数的1.2%,1999年占到在押犯总数的1.4%,2000年以占到在押犯总数的2.1%。因此老年人的犯罪增长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本文就是从剖析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如何预防老年人犯罪即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对策等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谓老年人是指生物上的人体结构和生理上的衰老,受生物学规律和周围环境的制约与机体生长成熟这一序列同步,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老化,具有不可逆转性,但是由于人的生活环境不同,个人自身的生长条件和天生机体发育的差异,判断老年人的标准也有所不同,根据人的生理机能心理状态和角色作用,可分别从生理年龄、心理年龄、社会年龄来衡量。1982年在联合国“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将老年年龄的界限定义为60岁。我国若以退休年龄为界限的话,则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把我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60周岁以60周岁为标准便于正确的估量老年人口变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更适合我国现有的国情。

因此老年人犯罪概括起来说,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这是一种以年龄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下的定义。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可以区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狭义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由于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中而引发的犯罪行为。前者着眼于行为主体,后者着眼于行为特征。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所包括的范围较小,它把老年人实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

二、 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之处在于,老年人犯罪没有因为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反而因为年龄的增加而减少。然而 ,老年人犯罪也有自己特殊的犯罪现象、特点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我们注意。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老年人犯罪表现为不同的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上看,老年人犯罪多为孤寡老人,文化层次偏低。随着社会的发展,子女成家后大都与老人分居两处,致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孤独寂寞,单调乏味,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从而滋生犯罪。而且这些老年人多为文盲或半文盲,文化水平较低。

(二)从老年人犯罪的类型上看,男性多属猥亵、、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伪造、诈骗等,女性犯罪则以扰乱社会治安为主。

(三)从老年人犯罪的手段上看,暴力型犯罪较少。进入老年期后,由于不同程度的生理疾病的存在,使老年人存在着运动障碍,这些决定了老年人所实施的抢劫、杀人等暴力型犯罪较少,他们往往采取教唆、诱骗、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和间接性的犯罪手段。

(四)从老年人犯罪的对象上看,多为弱势群体。人进入老年以后,生理机能开始出现明显的衰老变化。因此,一些老年人往往把犯罪对象直接指向没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较弱的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者。

除了以上几个可以明显归类的特点,还有一些特点,一些老年人犯罪是低文化者较多,农村老年人犯罪较多。近年来还有一些退休老干部利用自己多年的人际关系网,为家人或他人谋求非法利益,这一点也值得我们注意。

三、 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原因

老年人犯罪除与未成年人犯罪、中青年犯罪和其他的各类犯罪有共同的主客观原因外,还有一定的特殊原因。以下从几个方面阐述并具体分析老年人犯罪的具体原因:

(一)进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身体机能和心理技能都面临明显下降趋势。在身体机能上进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许多器官和组织有相当程度的萎缩现象,如听力下降,视力减退。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减弱、反应变得迟钝。因此老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从心理机能上来看,此时老年人心理上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有些老年人变得敏感多疑。加上身体机能出现的衰退,自身抵抗能力的降低,使老年人对事物的认识出现了问题,从而引起了很深的猜疑心理和被害观念,总怀疑他人是否侵犯自己,往往由于猜疑被害而发生防御性的犯罪行为。有些老年人情绪不稳定以自我为中心,老年期的人在情绪方面出现重要变化,产生情绪回归现象,即老年人遇到挫折时不容易克制,常常失去理智,变得像儿童一样任性固执冲动。有时变得自私起来,整天怨天尤人、固执己见、缺乏宽容。这些心理倾向是由于他们身心衰退而造成的。他们往往会感到自己身体衰弱精力不济,不能恰当地解决遇到的纠纷,很容易因为小事而激起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出现攻击性的言语和行为,造成人际关系紧张,有可能导致攻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老年人在步入老年期以后,由于身体和心理的特殊变化常常会出现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

1.对离休,退休的不适应。对于大部分老年人来说,工作是他们生活的重心,工作收入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在工作当中可以全面的展现自我,体现自我价值,并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从中得到快乐与幸福感。对于退休的老年人来说,他们从忙忙碌碌的工作中一下子松懈下来,觉得自己的生活没有了重心,生活从此变得没有意义,个人价值也无从体现,于是变得消极颓废,此时最容易卷入违法犯罪的活动中。

2.对生活贫困的不适应,对一些老年人来说若有退休金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的话则出现有关财产犯罪的可能较小。但对于另外一些老年人来说,本身并没有很多的积蓄,一旦退休经济上的收入更少,不可能完全支付生活开支,加上老年人容易患病,更需要金钱来保证及时治病。对于农村老年人来说,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有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很容易发生赡养纠纷,当无人赡养又无经济收入时他们可能会进行多种财产犯罪活动,用来解决经济问题。

(三)与家庭成员的相处情况也会影响老年人的犯罪行为

1.与子女的关系影响犯罪行为。当老年人退休离休后,老年人的工资收入不再像以前那样丰厚,他们的地位权利也不如以前,给家庭带来的种种好处也不复存在,这样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动摇,以前家长形象逐渐减弱。对农村老年人由于年老身体机能的衰退,各种机能的下降,劳动能力不如以前,也不像年轻时撑起整个家,于是家庭中的地位也不如以前了。一些修养较差,缺乏道德观念,尊老养老意识淡薄的子女,看到这些情况很有可能以恶劣的态度对待养育自己多年的父母。同时老年人本身心理机能发生微妙变化,本身又会觉得自己为家辛苦操劳了一辈子做出了许多的努力,而当自己体弱多病身体不佳,正需要儿女照顾的时候却遭到如此冷漠的态度,老年人的心里肯定不是滋味,很容易产生绝望轻生无用等情绪,于是心理上便出现了报复心理,“我过不好你们也甭想过好”。尤其是那些老年丧偶身边无人陪伴,当在生活中遇到挫折,没有人可以安抚;当心中郁闷时没有人来倾听;当遇到生病时,没有人来照顾。长期的内心压抑情绪一旦爆发,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出现犯罪行为是很正常的。

2.与配偶的关系不睦造成犯罪

当老年人退休后没有工作来充实生活,心中不免有失落感。对新生活也会出现不适应,使老年人变得敏感多疑,情绪不稳,以自我为中心。这些心理上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大多老年人容易激动往往无缘无故大发脾气,把夫妻间往年的烂事抖出,互相揭对方缺点,引起双方的不满,各不相让往往会造成夫妻间的矛盾冲突演化为犯罪行为。

(四)由于恶习不改造成犯罪

少数老年人之所以造成犯罪是因为恶习很深,积重难返,不思悔改造成的。如三进宫的老年犯郑某,利用封建迷信欺诈胁迫等手段奸女。老年惯犯王某采用利诱的手段,先后多次利用看电视,给钱等手段对邻居家的小女孩进行猥亵。

(五)由于法制教育的不全面

在我国,尤其农村地区,老年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他们在为人处事是往往依照自己的经验和当地的风俗习惯,对于法律知识非常陌生,法律意识浅薄,也就无从遵法守法了。当前我国正在加大普法宣传,但往往会忽略对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农村老人。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很容易违法犯法走向犯罪道路。

(六)由于道德教育的不全面

人们往往认为老年人人生经验丰富,辨别是非能力强,因此人们在关心老年人晚年生活中,往往认为老年人不需要思想道德教育。忽视了对老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当今多元化发展的社会,不免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成员的思想价值观造成影响。加上一些老年人原本就存在一些不良思想意识,势必使这些老年人由于是非,善恶,美丑观念的混淆,比较容易主动或被动鼓励参与或组织如封建迷信,黄赌毒等丑恶行为活动,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以上是从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对社会的不适应,与家庭成员的关系,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不同角度对老人犯罪原因进行的分析,但这些分析在理论发展中还不完善,还没形成系统性和全面性。因此,当我们对老年人犯罪原因进行分析时要运用发展的观点,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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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防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对策

(一)建立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物质生活保障体系。目前,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经济,加强社会养老制度建设,实行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公平负担的原则。发展养老事业要学习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完善社区保障制度,解决老年人的社区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问题。加强老年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兴建,社会各界捐助赞助等多种形式兴建,如在社区加强老年医护,生活服务,文化体育等硬件设施,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服务软件建设。形成完善的老服务体系,使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医疗保健,文化娱乐

切实得到保障。

(二)建立城乡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必须调整现有的医疗政策,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尤其要保证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看病交得起费用。建立健全老年的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没有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及虽纳入但无法获得必要保障的生活困难的老人给予医疗救济,国家实力贫困救济医院,专门救济生活贫困人口,特别是老人。各个地方要经常组织医疗队伍下乡送医活动,

帮助贫困老人渡过难关。

(三)重点救助贫困,生活艰辛的特困老年群体。各级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贫困老人实行特别政策给予特别关爱。对贫困地区,国家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使贫困地区的贫困老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救助贫困老年专用基金,有个政府老年工作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级政府应创建条件,逐渐把有子女却无赡养能力的贫困老年人纳入乡镇五保供养范围。建立城乡对口医疗支援制度,定期为贫困地区的老年人防病治病。发动社会力量实施有针对性的特别救助等等。

(四)依靠发展老年教育提升老年人身体,生活,精神质量。发展老年教育事业,针对老年的教育特点和规律,应从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入手,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教育和科学健身活动,使他们在学习,健身中得到快乐和知识。必须以满足老年的实际需要为目标,解决老年人全体普遍关心的热心和难点问题,争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积极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充实精神生活,让有益的活动填补他们离开劳动岗位后产生的思想空虚,这样可以避免发生违法犯法的现象。要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加强普法教育时一定要注意对老年人的教育,努力使老年人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水准,争强老年人的法制和道德观念。另外,不能忽视家庭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不能因为作子女的工作生活忙而忽略了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慰藉,应当继承和弘扬尊老的美德,尊重老人的人格,加强与老人的交流,关注他们的精神生活,减轻他们的失落感,让他们幸福安度晚年。

(五)把维护老年人的权益摆在司法工作的重要位置。我国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们要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老年人的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对老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审判,须根据老年人的犯罪特点,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的结果综合考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尽量从轻判处。刑种选择,刑期裁量,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对于依法可判刑可不判刑的,尽量以不判为主;对于判刑可轻可重的,尽量以轻判为主;对于可关押可不关押的,以不关押为主。在审判程序和审判策略上,尽量照顾老年人身心特点,注意说服教育;审理用语规范化,保护老年人的自尊。区分具体案情,正确使用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老年人犯罪,除难以改造的累犯和惯犯外,一般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上老年体衰,再犯可能性也较小,除个别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外可以使用缓刑。对于身体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定保外就医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做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在减刑、假释条件上给予适当放宽,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就可减刑,假释。我们以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被害老年人。另一面对老年人犯罪也要打击,通过打击使那些在犯罪边缘的老人能悬崖勒马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从而起到预防老年人犯罪的效果。

(六)做好老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老年犯罪入狱人员比起其他年龄的罪犯相对较少,但随着老年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加老年罪犯呈上升趋势。由于老年人年老体弱独立生活能力差,加上社会关系来往少,这种情况下老年罪犯会变得心灰意冷对生活失去了兴趣,这会增加对他们改造的难度,介于老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改造机关应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尽量少分配繁重的劳动任务。在做好狱内老年犯罪教育改造的同时还要做好老年犯罪的出狱安置工作,防止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因生活无着,走投无路而再次犯罪。为此,家庭、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应及时解决刑满释放或假释后老年罪犯生活出路问题。各地老龄工作机构和民政部门应协调好工作,在安置上给予适当关注,落实生活保障措施,预防再次犯罪。

以上是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预防老年犯罪的对策与措施的,但我们还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我们要在现实条件下来谈论某种预防措施,不能一味的追求预防成效而忽略了现实的可能性。如:在建设各种老年服务基础设施时,应考虑本地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

2.对老年人犯罪应该综合治理,充分发挥行政的、法律的、政策的、社会的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3.我们应以发展的观点去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也会出现某些变化,我们的对策也应随之变化。

我们要把老龄工作视为社会主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都重视起来,努力创造一个适合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条件与环境,激发老年人为社会服务的意愿,引导老年人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充实他们的精神生活,使老年人安度晚年。这样老年人问题就可以得到圆满的解决的。另外,笔者认为在全国人口高龄化已到来之际,和现代社会小家庭日益增多的冲击下,对于老年人犯罪问题的加强研究,应列为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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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圣经.箴言》

作为一个故乡的人,不管你的身体是栖居在大地上的任何地方,你的心中永远都有故乡的记忆。或许在所有寂寞当中,只有故乡能真正把我带回到快乐的哲学之思当中。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种乡愁。只是在那些没有离开过故乡的人,从一生下来就栖居着,这种生命的本质注定了他们只能是作为一种劳绩地栖居而已。他们没有诗意,他们也没有故乡。因为这块土地就是他们本身固有的东西,何来故旧感,何来一种乡愁?故乡,是针对生活在别处的人而定义的。为此,许多诗人,都是流浪的精灵,因为作为神灵的传达者,他们要在神圣的黑夜中走遍大地,传达神灵的口谕,宣布世间的安宁。故乡,是诗人永远藏在心灵深处的历史记忆,是诗人在大地上最深刻最孤独的思念。

思念,是夜晚中的时间流逝的内心情感。时间它是绵延不断地永不回头地向前,而思念它越来越攫住了我的内心,并且轮回地在故乡的土地上摄影,那些熟悉的风景,总是带着乡土的味道在记忆的深处隐藏着无法抹去,更不可能把它抹去,因为我是永远的故乡人——农村是我的根。

我的故乡,是建在遥远的贫瘠的山坡上,在萧条的油桐树的荫罩下,横七竖八的几户人家,从傍晚时刻中,可见几缕炊烟,闻到几声鸡鸣犬吠。在这清凉的山寨里,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我家门前的一栋茅草屋,一个孤寡老人在这生活了一辈子。这个老人本身是不幸的,他的晚年更加不幸。在他即将要走的最后一年里,病魔把他摧残得已经不成人形。在他年轻力壮时,家家都请他帮忙活儿,而在他动不了时,没有一个人来看望他。惟有我的父亲——一个一辈子生活在地里的农民,不管农忙有多紧,都时时去看望他,照顾他,才是他的生命延长一年。一年的床上生活,听起来就像须臾间的事,但是,相对一个病人,该是何种程度的痛苦呢?我不能想象,我也不敢想象。为什么他要在离去的时候迟迟不走呢?或许他在年轻时做的那些伤天害理的事太多了,使他既无妻儿,而又在死前苦苦地挣扎。听说他是一个不怕死的人,然而在他卧病不起时,我也跟随父亲去看过他几回,从他的眼神中,我是看出了人都是怕死的。

他是土匪出身,于是死了也不得安宁。本来他的坟墓都已经垒好,可是,有些人说不能把他埋在那个地方,于是又把他的坟地迁向别处。我不知道,那些人为什么连死人都不放过,可能是他年轻时太败坏了?土匪嘛,杀人放火,抢劫掠夺,凡是能做的,无所不作。他说自己年轻时是如何如何地勇敢、厉害,可是,最后却连死都不能入土为安。或许这一切就是冥冥之中的因果报应。

故乡,不管过去了多少岁月,我依然站在远方瞧着它:永存希望。故乡的童年时光,就像一把锁,永远地锁住了我的灵魂。在完美的而带着忧伤的童年,我是放牛娃,在故乡的每一寸原野里,都留下了我的脚印,和我的羊群,我的牛,还有我养活的画眉鸟。在记忆中,难忘的是故乡的森林。我和伙伴们,像猿猴,在林中从一棵树跳到另一棵树,我们经常这样来取乐。有时,我们会爬到更高大的树上去摘鸟窝,或爬到果树上去摘果实。在整个童年时光,我就是这样在林中长大,于是我的爬树功夫是一流的。树林,是我的最爱,在我所认识树中,不管是知名的,还是不知名,我都喜欢把树籽挖回家来栽培。树,注定与我有不解之缘,我这样的一只猴子,离开了树就会失去自己的生存能力。当然,这样的树或许就是我的父亲母亲。

人类从来不曾是大地的儿子以外的东西,对于这一方养育我的贫瘠的山梁,我从未想过什么,也从未写过什么。只是我知道,我的一生终究是从这里繁衍而来,也将终究从这里消亡而去。但是我的母亲,我无法用言语来叙述。孩子们都长大成人了,还在艰苦地劳作,还在用汗水浇灌在亲切的大地。苍凉的大地磨砺着母亲曾经年轻的面孔,而今,我不敢去看母亲那斑白银发,那满脸皱纹,我怕控制不住自己的眼泪。都说一切是为了孩子,我知道母亲不图什么,只要她的子女平平安安,长大成人。母亲是伟大的,在于她创造生命、热爱生命、了解生命。可是,对于我的母亲,经历的苦难是难以用言语复制出来的。

我听一些老人讲过,我母亲有十二个兄弟姐妹,可是最后存活下来的只有两姊妹。在以前的那个时代,小孩得到那种叫做“水痘”的病,基本上无药可治,能够存活下来就是一个奇迹,一切只能靠命。母亲从未给我们讲过这些,或许那种失去亲人的痛已经深深地烙在了她的心里。可是,到了晚年,我大哥又年纪轻轻地得病去世了,这几十年沉积的伤痛又在她的心里涌起了通天巨浪。作为孩子,我无法能够替母亲分担痛苦,因为母亲自小就承受着巨大的伤痛。我不知该怎样去安慰母亲,或许我们活着的人只能好好地坚强地活着,这才会让母亲的痛楚能够减少些,能够安度晚年的生命。

沉寂的午夜,坐在黑暗中的门槛,满天星斗是那样地黯然无光,它们好像不是我故乡的星星,而是从其他星系飘来的,仅仅炫耀着它们那么微弱的冷光。那不是我故乡的夜晚,那不是我故乡的夜晚么?我已说不清楚。因为现在已夜深人静,只有思绪万千,我坐在家门槛,而心好像感到这已经不再是我熟悉的地方。黑沉沉的夜里,人们都沉浸在甜甜的梦乡,唯有我还在编织着梦的故事。我知道写梦人终究会是痛苦,但是,为了故乡,我只有熬夜描述那些沉在心里的痛苦。发黄的日子淹没了那种勤劳的快乐,放流的思想改变了那种沉郁的心情。人们似乎很懂得享受生活,可是他们忘记了农村人的生活是怎么来临的,他们只是一味地去追求那些物欲横流的现实,而忘记了农民的职责。

当我每次回家的时候,看到的环境状况一年不如一年,体会到的生活习惯一年更换一年,我不知道该怎样来认真描述那些细微的情节。森林的破坏,是我前所未有看到的。而这些出卖林木的人,用得来的钱,每天围在桌子上赌着。这种用环境作赌注的人,虽然说有些是目不识丁的人,但是这是一些成天无所事事的人。他们出去打过工,挣不到钱,反而回家出卖自己的林地。这种急躁的心里,正是卡夫卡所说的最大罪恶。尤其他们那种整天围在桌子上赌着,不管是农忙还是农闲,一切依旧,这种懒散的心态,一切都无法挽回了。正是由于这些人,已经把我出生的乡土搞得乌烟瘴气,一片狼藉。

“我活着是为什么呢?我的爱没有给任何人带来幸福,因为我从来没有为自己所爱的人牺牲什么,我是为了自己,为了自己快活才去爱的,我贪婪地啜尝着她们的恋情,她们的温存,她们的快乐和苦痛,只是来满足我内心奇怪的欲望罢了——可是我从未能使自己满足。”《当代英雄》的莱蒙托夫,给了我活着的困惑:或许是放弃自己的所爱,让别人尽情地带着爱的彩衣去跳舞。我从来没有给过自己所谓的满足,我一直都在追求无休无止的欲望极限。因为我是一个格格不入的故乡人,我只能用痛苦的眼睛来承担几代人无法透视的生命之重。爱,在我来说,已经不是爱一个人的绝对真实了,我已经把所有内心痛苦都付出在对这一土地的存在实在中。我必须挑起生命的荒凉与蒙昧,用思想来点燃这闭塞险阻的历史痕迹。尽管我的思想或许会给生活在这里的人们产生痛苦,但是我想他们会明白我一个思索者所深思的问题:这一切的问题终究是思想的贫乏引起的。所以现在我已经不能用朴素来形容这里的村民了。他们纯粹是带着野蛮,纯粹是野蛮地进行着现代生活。这种生活当然与目前的所谓小康相距甚远,只是偶尔有一点小康之味罢了。从这一点看来,落后永远是一种沉痛的爱。面对故乡的这一荒凉的土地,我只能用艾青的诗句来表达痛心疾首的乡愁:

第10篇

[关键词]村庄整治;农村; 弱势群体;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7-0022-05

一、问题的提出

村庄整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和政策体系,它不仅仅是农民居住方式、生产方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的过程,也是对传统农村社会的一次更新和重塑。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福利改善在群体内存在一种不均衡——农村内部不同群体因其自身资源禀赋的差异而面临不同程度的获益或损失,而在农民总体福利或平均福利改善的情况下,少数弱势群体却处于权利被侵犯、福利被忽视的状况。本文并未试图去全景式地扫描各个群体利益变动情况,只聚焦于农村弱势群体,从一个微观侧面考察村庄整治政策效果。本文的逻辑思路是:哪些人是村庄整治中的弱势群体?村庄整治对弱势群体的负面影响是什么?而更为关键的问题是要审问,这些现象和困境的根源是什么?关注村庄整治中的弱势群体,其主要意义有三:一是从法律角度看,村庄整治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关注弱势群体,通过村庄整治平衡农村内部不同群体间的资源分配,将增进农村社会结构的稳定性;三是从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理念看,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村庄整治的制度设计应该有利于全体农民包括弱势群体发展能力的提高。

二、研究综述

弱势群体,在官方文献中常称为困难群体,又称劣势群体、脆弱群体、底层群体等。王思斌(2006)对这几个本质含义一致的概念做了辨析,认为“弱势”更偏重于反映在利益竞争中被排斥和处于不利地位的含义。而在欧美社会政策文献中已经形成的学术传统是:弱势群体的概念可以包含劣势群体的涵义,但是劣势群体的概念通常不包含弱势群体(刘继同,2002)。

不同学科对弱势群体有不同的认识。许多学者从贫困的角度认识弱势群体,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陈成文,2000;沈立人,2005)。进一步地,由于弱势群体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标准,需要国家、社会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郑杭生,2002;孙莹,2004)。同时,“弱势”是个相对概念,这种相对性在法律相关语境下显得尤为突出。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少数)比另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多数)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李林,2001)。弱势群体应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余少祥,2009)。在这种更宽泛的概念下,“弱势”并不完全表现在经济上的困难,而是表现在利益表达与实现上的边缘性。比较流行的是国际社会和社会政策界的定义,即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是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万闻华,2004)。一些学者将弱势群体的特征概况为:利益表达与实现上的边缘性、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贫困性、心理承受能力上的脆弱性(梁铁中,2006)。

从成因上看,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他们在社会中较差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境遇来定义的,其直接原因是他们的个人能力不足,深层原因则是社会结构的缺陷,即社会制度安排有问题(王思斌,2002)。弱势群体形成的社会排斥是制度性排斥和弱势群体自身特殊因素所共同造成的(许小玲、魏荣,2012)。不同类型的弱势群体的成因也不尽相同,学术界一般是将社会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朱力,1995;冯招容,2002;孙莹,2004)。前者因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引起,有一些学者把妇女划分为社会弱势群体,也主要是从生理性原因而言的。后者的形成则是基本由社会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变迁导致。针对弱势群体的成因,学者们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法律救助、制度安排等方面提出改善弱势群体权利贫困和能力贫困状况的相关建议。

在中国二元结构社会中,农民被长期视作弱势群体(刘祖云,2005)。而在农村内部,弱势群体则主要是指目前在我国农村社会结构中,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的能力较弱、经济收入较少的社会阶层(胡武贤,2006)。从研究对象上看,针对农村弱势群体的研究主要是关注了老年人(颜宪源、东波,2010;王晓峰,2010)、妇女(项丽萍,2006;王仰光,2012)、留守儿童、农民工、失地农民等群体。从研究内容上看,现有研究主要关注了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孙莹,2004)、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周春霞,2005;潘秦保,2010;宋颖,2010)、受教育机会(许立英,2007;高昌明,2006)等。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农民整体的福利状况有了极大改观。但也有研究认为,部分公共政策也使得农村弱势群体的相对利益受到损失。例如,张娟、樊文星(2006)发现,农村税费改革取得巨大成就,但农村弱势群体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弱势群体收入、社会减免、社会保障等福利水平减少,受教育水平下降。

目前在村庄整理和集中居住的研究中尚未具体地关注农村某一特定人群的福利变化,因而也缺乏对这一过程中弱势群体的研究。但是,在城市拆迁改造过程中,同样存在大量弱势群体,梳理相关文献,对研究村庄整治中弱势群体保护问题有很强借鉴意义。在众多研究中,弱势群体迁居到安置地之后的生活水平下降问题引起了较普遍的关注,这些变化包括失业增加、社会网络断裂、公共空间消失等(何深静、于涛方、方澜,2001;邱建华,2002;黄亚平、王敏,2004;张伊娜、王桂新,2007)。这些研究表明:城市拆迁改造实际上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在这当中,弱势群体的权利、利益很有可能受到侵害。

通过梳理现有研究发现,较之城市弱势群体的研究,对农村弱势群体的研究还略显薄弱。更多地研究是将农民整体作为改革发展中的弱势群体进行相关探讨,缺乏对农村内部弱势群体的深入研究。已有研究多是对农村弱势群体现有状况的静态研究,而较少从动态变化的角度分析某一特定政策对农村弱势群体影响。特别是在村庄整理这项直接关系农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农村社会变迁活动中,尚无研究具体关注到其对农村弱势群体冲击和影响。正是基于现有研究的成果和不足,本文将研究视角聚焦于在村庄整治和集中居住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通过考察村庄整治前后农民福利状况、生活状况的变化,探究村庄整治中农村弱势群体的现状以及成因。

三、村庄整治中的弱势群体

村庄整治有效改善了农民的居住生活环境,提高了农村公共服务可及性,促进了土地的节约、高效利用,农民整体福利状况有了较明显改善。但是,村庄整治涉及对农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承包地等资源的调整与再分配,对农村社会关系和家庭伦理关系产生微妙的影响。在总体福利或平均福利改善的情况下,农村弱势群体的的状况却出现不同程度的降低。

2012年4月~7月,《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作用研究》课题组在河南省郑州市、新乡市、信阳市、商丘市、开封市、安阳市等6个市的25个开展村庄整治和农民集中居住的村庄进行实地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78份,有效问卷回收率94.5%。

调查样本中,受访者平均年龄49.8岁,其中40岁以下受访者占总样本的20.1%(76人),40岁~60岁受访者占56.6%(214人),60岁以上受访者占23.3%(88人)。为了更全面的反映村庄整治对农民的影响,调查中不仅访问了已经进入集中居住区生活的农民,也访问了部分未进入集中居住社区的农民,两者分别占总样本的83.6%和16.4%。

本文基于对河南省25个村村庄整治实践的观察,辅以农户问卷分析发现:老年群体、低收入群体和“4050”人员在村庄整治中处于相对被剥夺的地位,是村庄整治中的弱势群体。

(一)老年群体

老年人的住房安排是其晚年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老人晚年的生活质量。从整体看,村庄整治中的许多制度安排对老年群体较为不利,其福利状况在村庄整治过程中出现普遍性下降。

一是老年人群的独立生活空间受挤压。在集中居住新社区的房屋分配中,老年人往往被排斥在分配范围之外,无法获得独立的住宅:一类社区明确限制老年人的购房(或建房)资格,新社区住户数量按照“一儿一房”的不成文规定加以控制,使得老年人必须与子女(主要是儿子)同住;另一类社区虽未限制老年人购房,但由于经济原因,老年人根本无力独立负担一套房屋的成本,因而只能与儿子们共同生活。尽管部分社区在规划时也考虑到老年群体安置问题,在社区中规划一些面积较小的老年房,供老年人租住或购买,但这类老年房的数量极为有限,只能尽可能地照顾孤寡老人和经济极度困难的老人,无法顾及普通老人一般性的住房需求。

二是老年人群家庭从属地位被强化。长期以来,农村老人在生活上保持了较高的独立性。在住房上,当儿子成家后,老年人一般会与其分院而居,或是迁离到村中条件相对较差的闲置宅院中。在经济上,老年人更保持着相当的独立性,只要依靠自己的劳动尚能维持基本生活,他们就不会过多地依附子女。即使生活在同一宅院,父子两代也是分灶吃饭,经济上各自分属于两个较为独立的核心家庭。多数情况下,只有在老人因年迈或疾病确实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时,两个核心家庭才会融合成一个主干家庭。然而集中居住后,老年人群丧失了对房产的控制权,提早进入了这种附属性较强的生活模式中:他们或是依附于某个儿子的家庭,或是在几个儿子家轮流居住(因各村风俗而异)。但是,这种以外力推动的两个核心家庭的合并显然与传统的自然融入不同,极易造成两代人生活上的摩擦和碰撞,因而一些老年人在社区新房建好后仍会回迁到原村庄的旧房子里,这也导致了村庄整治中建新不拆旧、老村复垦困难。此外,村庄整治中往往又伴随着承包地的统一流转,过去子女在外务工,老年人通过种地对家庭收入的贡献也被每年固定的租金替代,他们愈发成为家中的“闲人”和“负担”,家庭从属地位被进一步强化。

三是老年人群的活动空间因“上楼”居住而缩小。对于在集中居住进入多层或高层楼房居住的老年群体,由于上下楼不便,老年人不得不减少外出活动的频率。甚至有些老年人因上楼困难,只能选择在没有窗户、缺乏用水等设施的车库中勉强度日。许多老人预见到进入集中居住社区后的种种不便,因而选择留在老村居住。在所调查的未搬迁人群中,60岁以上老年人的比例竟占到41.0%。

(二)低收入群体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中居民间的经济分化已经较为明显。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中国农民经济状况报告》显示,中国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在2011年已达到0.3949,正在逼近0.4的国际警戒线。比较所调查的6,000多户农村居民过去3年的现金收入,收入最高的20%样本农户与收入最低的20%样本农户的人均收入差距有10倍之多。人们对贫富差距“恶性扩大”的担忧已从城乡收入分配向农村内部拓展①。在收入分化和缺乏补偿的背景下,整村推进式的村庄整治和集中居住必然对村庄中的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一是超出其经济支撑能力的住房消费,使低收入群体的贫困程度进一步深化。在河南省各地开展的村庄整治中,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政府或企业投入,但农户也需要在建新房等方面投入较大的资金。而在调查中,按五等分法测算的农户家庭收入,收入最低的20%的农户(60户)户均家庭年收入仅为1.33万元,户均拆旧建新总支出却高达12.08万元,获得补偿或奖励的均值仅为1.69万元,户均拆旧建新总支出是其家庭年收入的10余倍,集中居住给低收入家庭造成的巨大资金压力可见一斑。

二是失去庭院经济的最后保障,低收入群体难以应对生活完全商品化的挑战。据统计,半数以上农户家庭开支因集中居住而增加,平均每户每年开支增加2,108元。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生活开支的增加与生活完全商品化有直接关系。在集中居住之前,农民的生活消费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自给性特征。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在宅院内种菜、喂鸡以及收获承包地里的粮食就可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生活自给程度较高。入住新社区后,由于上楼居住没有院子或是社区禁止农民在院内种菜、养殖,农民的生活几乎完全商品化,从而导致低收入群体生活成本上升的同时生活水平下降。

三是经济困难群体由于搬迁批次靠后,不仅享受不到先搬迁奖励,其住房区位也相对较差,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不容忽视。通常先搬迁群众可以选择经营门市或将房屋出租,获取租金收入,导致进一步分化。后搬迁群众都是别无选择的上楼居住,有些社区在位置较差的地方规划几处小房子安置困难群体,但容易出现房屋质量较差、配套设施不完备等问题,而且这种低收入群体聚居方式,也会加重低收入群体与一般群众的疏离,造成众多社会心理问题。

此外,由于经济负担重而无力搬迁,不少低收入群体成了旧村庄的“钉子户”。从总体来看,未进入集中居住区的农民平均家庭年收入47,475.6元,比已进入集中居住社区农民的户均家庭收入低19,670.0元/年。在未集中居住户列举的未搬迁原因中(多选题,有效回答85个),经济负担重是首要原因,占农户所列原因总数的30.26%。即使未参与集中居住,这部分人群的生活状况也因村庄整治的开展而变得更加艰难。一方面,为了保证村庄整治的顺利进行,许多村在若干年前就停止审批新宅基地,严禁在旧村庄建造新房,停止对旧村庄进行公共设施改造等,由此创造出了农民对新区房屋的刚性需求。此等做法虽然极大地降低了集中居住的推动阻力,但却是对未搬迁群体享受公共服务权利的侵害。另一方面,为了追求村庄整治进度,一些地方政府和村干部对“钉子户”的耐心和容忍度也较为有限,用取消低保资格或挖墙挖路、断水断电等软暴力方式胁迫低收入群体搬迁的案例屡见不鲜,甚至用暴力手段胁迫搬迁的事例也偶有发生。

(三)“4050”群体

“4050”群体指劳动力中处于40岁、50岁年龄段的人群。这一概念最初主要指城市中四、五十岁的下岗职工等就业困难群体,将其引申到农村劳动力市场也同样恰当。一般来说,“4050”群体通常肩负着“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重担,因而就业需求较为强烈,但同时,他们又因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较低、技能单一等原因,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表1和图1反映了调查样本中“4050”群体与青年劳动力②人力资本状况的差异:“4050”群体受教育年限均值为6.56年,比青年劳动力短2.33年,并且“4050”群体内部受教育程度的差异也更为明显;“4050”群体中身体完全健康者占该人群比重的88.8%,较青年劳动力的这一比值低9个百分点,而患慢性病者所占比重则比后者高出6.3个百分点;“4050”群体中有赖以谋生的特殊技能者占该群体的19.0%,比青年劳动力低3.8%。

在村庄整治中,造成“4050”群体利益受损的原因在于村庄整治后的土地流转。村庄整治与土地流转之间存在明显的互动。首先,促进人口集中居住、土地规模经营和产业集聚发展是村庄整治的重要目标,而土地流转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保障。其次,通过村庄整治将原本零散的农地连块成片,方便产业化运作,因而更容易吸引种田大户或专业公司接手经营,为土地流转提供平台。再次,将土地集中流转也是对农民迁入新社区“上楼”后的新生活方式的适应。在调查中看到,半数以上的村庄在整治后都将农民手中的承包地统一流转给合作社、公司等,按年给农民流转的租金,即使暂时未进行承包地统一流转的村庄,也已有这方面的计划和打算。土地流转改变了传统农民自雇性较强的就业方式,脱离土地的农民将被推入外部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而在这个过程中,农村“4050”群体的就业安全性受到极大挑战,其就业前景值得关注。

城市中“4050”群体的就业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对其就业和创业给予特殊扶持。而在农村地区,由于承包地的存在对农民就业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和缓冲作用,“4050”群体的就业困境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并没有特别凸显。但是,在土地流转之后,作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4050”人群就业竞争力不足造成了其家庭收入的不确定性风险提升。实地调研数据显示,24名农户因土地流转而失业,其中女性占75%,“4050”人员占50%。调查中,不少“4050”农民都流露出对日后就业的担忧,“我也没什么文化,进城干活怕被人骗”。他们意识到自己在就业市场上已不太占优势,更期望能在家门口实现就业,充实家庭收入。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对村庄整治的实践观察和数据分析,考察了在村庄整治过程中利益受损最为明显的3类弱势群体——老年群体、低收入群体和“4050”群体的生存状况。分析表明,在村庄整治改善农民整体福利的情况下,弱势群体的福利状况反而有所倒退,呈现进一步弱化的趋势。虽然各群体利益受损的表现形式不同,但根源都在于村庄整治中的制度安排忽视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甚至在一些时候刻意牺牲其利益。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既要讲求合法权益的保障,也要讲求道义层面的关怀。首先,村庄整治各项工作都应以法律为准绳,包括政府的行政过程和手段应该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农民的财产权、用益物权,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在整治过程中都不应遭受侵犯;而在实际操作中常被忽视的知情权、参与权、迁徙自由权等权利应该得到充分尊重。

其次,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的决策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公平的利益表达机制是社会公正的体现,它不仅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政治权力得以有效运作的重要条件。给予弱势群体充分表达自身意愿和诉求的渠道,有针对性地解决弱势群体的具体问题;尊重弱势群体的意见和意愿,不以任何强制性或软暴力手段强迫其服从村庄整治规划。

最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仅仅强调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基本生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借助村庄整治这一农村社会变迁的机会,提高弱势群体的发展能力。在新村庄建设的规划时,就应重视村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别是在村庄整治后进入大型农民集中居住社区的整治类型,更不能忽视社区发展的产业支撑。由于弱势群体获取社会资源和发展机会的能力较为有限,在村庄整治的制度设计、具体实施以及后续的公共服务提供中,都应该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注。

[注 释]

① 参见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课题组:《中国农民经济状况报告》2012年。

② 本文将青年劳动力界定为18岁以上、40岁以下的劳动人口(不含在校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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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娟,樊文星.农村税费改革对弱势群体的影响[J].经济问题探索,2006(1).

[3] 李迎生.社会转型加速期的弱势群体问题: 特点及其成因[J]. 河南社会科学,2007(3).

[4] 郝朝辉.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深层思考[J]. 农村经济,2005(2).

[5] 胡武贤.农村弱势群体的生成变动与评价体系[J]. 求索,2006(8).

Village Renovation and Rights Protection for Vulnerable Groups

Li Yue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2488,China )

第11篇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风险防范;措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最基本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服务从人的出生到死亡,提供连续性、综合性、可及性,全方位、全系统、全人群,包罗患患者群和健康人群,六位一体的服务,医疗质量是医院生存发展的永恒主题,而医疗安全则是医院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在当前的形势下,医患关系相对紧张,医务工作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患者的心理期待与我们所能提供的服务之间的落差,医学科学的局限性,患者的体质特殊,等等原因,在医疗服务中,将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医患矛盾不可避免的呈现出来:

医疗风险的特点:①不可避免性,很多医学诊断、治疗手段和方法都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如胃镜检查、各种活检等肯定会造成机械性损伤,这些损伤都是不可避免的。医生一般会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对患者损伤概率和严重程度小的比较可靠的安全方案,就这样慎密论证也不可避免发生医疗意外。②类型复杂性,既有病理因素,又有心理和环境因素;既有患者的个体差异,又有疾病的复杂症状;既有自然科学发展水平对医学的制约,又有医者的临床经验、医院的设备条件和医疗管理体制等因素的限制等。 ③危害严重性,导致患者死亡、致残或其他功能伤害;我国每年死于药品不良反应的近 20 万人,居然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两倍多。患者及家属因医疗过失争议赔偿问题到医院吵闹,甚至冲击、打砸医院,围攻、殴打医务人员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采取多方面的应对策略,积极吸收新的观念、发现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

1规范用人、优化人员结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队伍结构不优,不少人甚至没有从业资格,严重制约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带来安全隐患,这是需要通过改革努力加以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要通过改革将低素质的人员分流出去,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优化队伍结构,依法执业,诚信服务。

2建立和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特别是重点抓好核心制度的落实情况,首诊首问负责制、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等等,健全新药物,新技术的准入制度。推广应用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加强品、的管理。开展"三基"全员考核,提高实践技能,特别是要重视急救技能培训工作,确保急救患者在社区得到妥善处置。

3完善病历和有关资料保管归档的制度

病历和有关资料是法律的证据,在举证和免责方面具有关键的作用,写好一份规范的病历,也是对我们的自我保护,我们医务人员一定要有这种意识,日常病历书写及时、完整、整洁、工整、规范,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4加强职工安全教育

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使他们明白自己肩负的使命和承担的责任,作为临床工作者,应该时时处处自觉地遵守医德规范。可采取召开全院职工大会,座谈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牢记良好的医德是对我们的最基本要求,并与每位职工签订廉洁行医目标责任书。对全院职工进行普法教育,让每一位职工都清楚,按法律和规章办事,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树立:风险意识、服务意识、维权意识。

5个性化培养,提升服务能力、满意度

针对不同岗位的人员提供个性化培训,提高全员的知识水平及素质,每位员工从参加工作开始就会对自己的职业理想进行定义,有些人渴望晋升,有的人追求加薪,有的人希望学术上有所建树。要懂得如何去开发不同员工的能力,实施个性化培训,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激发其敬业精神。因为只有满意的员工才能创造顾客(患者)的满意。医院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周期长,专业性强,可替代性差。在医院管理职业化积极推进的今天,加强管理人员的能力培训与教育也刻不容缓,同时还要做好医院的其他基础培训。人的主动性、创造性、技术水平的发挥,是社区卫生服务活力的源泉,是增强和提高竞争力的关键,从内部员工的工作满意入手,提供能使顾客满意的产品及服务流程,创造良好的医院形象,进而使整体社会都满意。

6建立三级质控管理网络

确定质量控制标准,建立质控程序,一级质控即自查及科内相互检查阶段,包括工作流程、医疗文件书写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二级质控,由各科科主任负责实施,各种医疗制度、操作常规执行情况,各种医疗文书书写情况,临床及医技科室之间,相互反馈各种对对方工作的满意度,意见及建议等,以便及时沟通和改进;三级质控,院部质控,由考核组组织实施,对全院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建设性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以达到持续提高医疗质量于此同时采用激励机制,正向引导,对质量、服务好的科室给以表扬奖励,优先评选年度先进,对于质量、服务较差的科室予以批评,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找原因,认真整改,有效预防和控制社区卫生服务安全事件的发生。

7把握好重点

重点人群如年老、体弱、婴幼儿等等,重点时间如节假日、交接班时间、快下班时间,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容易麻痹,从而出现问题。要善于把握好重点人员、重点时间点的管理意识,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对风险的高度敏感性,采取现场检查和控制,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及时纠正。

8加强医患沟通

做好知情同意,操作前详细告知患者相关信息,取得其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疗信息不对称,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其合法权力最容易受到侵犯的是知情同意权。由于医疗服务自身的特殊性,使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很难作为平等主体进入医患关系中,因此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和责任,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利益的基础上作出自由选择。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有两重含义,①知情,指患者对病情、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费用开支等真实情况的了解、被告知的权利;②同意,是指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作为服务性行业,每位医务工作者要有服务意识,注重自身形象,热情服务,微笑待人。同时医院要畅通投诉、纠纷处理渠道,公布投诉电话、邮箱等,并有专人负责接待投诉、举报,将纠纷遏制于萌芽状态。

9努力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是管理上台阶的首选,内方外圆强管理,内方就是要在科室、医院内部管理上讲原则、讲制度,实行制度化管理,要依靠制度去约束人,外圆就是要认真对待中心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善于协调各方关系,处理好与周边的关系,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

10上门服务风险防范

第12篇

[关键词]孤儿;中国农村;社会福利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一、导言

(一)东亚福利模式(The East Asia Welfare Model)

自从Goodman,White和Kwon(1998)提出东亚福利模式的命题之后,东亚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就成为社会政策研究中的一个饶有兴味的主题。一般来说,福利国家的制度安排是现代国家对工业化社会中两个最重要的社会问题做出的回应:第一,收入保障问题:如何在分散的人群中进行资源统筹,分散各种风险,对所有的社会成员提供保障,使人们在遭到不测的时候,能够得到生活保障;第二,收入再分配问题:怎样进行收入的再分配,使人们能够均衡一生的收入,或者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减少收入的不平等。东亚福利模式最有吸引力的方面在于它对这两个关键问题做出的回应:在低税收的条件下,国家利用比较低的社会福利支出,相对有效地保障了遭到不测的社会群体,达到了社会安定,相对平等,经济发展。东亚国家怎样达到这样的结果,从社会政策的角度来看,是一个待解之谜。

根据Goodman等的研究,从制度安排上看,日本、新加坡等几个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福利制度具有类似特征,包括两个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为社会核心群体提供俾斯麦式的社会保险。以及非政府力量,如社区、企业和家庭在社会福利供给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东亚福利模式的其他特点还包括个人权利观念的不发达,低国家福利支出,和福利供给的部门分割等(Goodman等。1998)。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他们提到的东亚福利模式的两个主要制度安排,可以看到,俾斯麦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其实是非常“西方”的。从中无法得到对东亚福利模式之迷的答案。所谓东方福利制度中真正的“东方”因素其实存在于非政府的福利供给制度中。Goodman讨论过日本的儿童保护院制度(2000)。但是,在Goodman等提到的几种非政府的力量,如社区、企业和家庭网络中,家庭是最具“东方”特色的制度安排。理解东亚福利模式的关键,在于理解家庭网络在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作用,其制度优势和不足,以及家庭资源怎样补充了国家资源,使国家的社会福利投入最小化。在这个方面,实证研究还非常有限。

(二)研究目的、方法

在本文中,我们试图通过对郴州农村孤儿保护制度的个案分析,对东亚福利模式之谜做出我们的解释,并发现在中国社会中,在国家和社区作用基本缺位的情况下,失怙儿童是怎样得到保护的?我们试图回答这样一些问题:家庭网络怎样对儿童提供保护,在什么方面提供保护?它利用了什么资源?这种保护是否全面,是否能够有效地分散风险,保障未成年人的各种基本权益。在家庭保障的环境下,儿童能否健康成长,实现他们的全部潜能,获得公平发展的起点。家庭网络的优势和不足。最后,最重要的是,在家庭网络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国家是否应该干预,在什么方面干预,干预的程度应该如何,才能既对儿童提供足够保护,又可以避免家庭网络被“挤出”福利供给者的队伍。

本文基于2005年对湖南省郴州市农村地区的实地调查。这项调查是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北京师范大学、英国救助儿童会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合作研究项目(农村孤儿保护)的一部分。调查以深度访谈为主。访谈对象包括抚养孤儿的家庭成员、孤儿、村干部、乡民政专员以及市区一级民政干部。此外,还收集了郴州市统计局、民政局、物价局和教育局的相关统计资料和文件。

(三)主要发现

本研究的主要发现是:第一,在郴州农村,父系家庭和扩展家庭在孤儿养护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并提供了所需要的主要的经济和人力资源。因此,虽然国家和社区对孤儿养护只提供了极少的经济资源,在大多数情况下,孤儿在自己生活的社区中得到了照顾,维持了一个正常的成长环境。第二,在父系扩展家庭的范围内分散风险,由家庭和扩展家庭承担福利服务的成本,对家族成员提供照料,并且用极少的代价进行再分配,有效地减少了国家必须的福利支出,这口]能是对东亚福利模式之迷的答案。第三,虽然由于家庭内部的转移和投入,儿童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国家作用的缺位没有对孤儿的成长发生重大的负面影响。但是,家庭保护制度本身已经负荷过重。在儿童抚养成本中现金支出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农村家庭对孤儿的保护功能曰益削弱。如果国家和社区的支持继续缺位,贫困会对这个儿童群体的成长产生重要的负面影响。第四,传统父系扩展家庭在承担了对孤儿进行经济支持的同时,排斥了母亲对儿童的照料。是这项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从社会政策的角度看,目前最需要的是国家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和对家庭支持体系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同时,需要对传统父系家庭体系中女性进行支持。

二、当代我国农村的儿童保护制度

我国目前对于失怙儿童保护的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在这个制度中,国家承担对城市孤儿和被遗弃儿童的支持和养护责任。同时,农村失怙儿童主要由家庭和社区集体负责。因此,在这个制度下,农村和城市是两个不同的制度。根据民政部最近的孤儿普查结果,我国的孤儿总数达到57.3万,由国家养护的失怙儿童6万多名。

在城乡二元化格局的条件之下,国家对农村地区的孤残儿童不承担直接责任。农村孤儿的养护责任大部分是由孤儿的亲属家庭来承担。在农村,孤儿很容易为亲属家庭所接纳。在没有抚养人情况下,农村孤儿会被纳入到农村“五保’’制度之中。除了国家的儿童福利院养护的孤儿之外,绝大多数儿童得到亲属照顾,由扩展家庭进行养护。在调查地郴州,主要的儿童保护制度是父系扩展家庭对儿童进行照顾。

但是,在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我们农村儿童保护制度的实际状况怎样?它面临着怎样的挑战?存在什么问题?需要我们从哪些方面着手去应对?这是需要研究的。

三、调查结果

(一)调查地背景

2004年12月,调查组在郴州市北湖区保和乡、南溪乡和安仁县的坪上乡走访了13户孤儿家庭、当地民政干部和村干部。其中保和乡5户,集中在保和村;坪上乡5户,集中在高田村;南溪乡3户,分散在东溪村、南溪村和长塘村。

郴州市位于湖南省东南部,处湘粤赣三省边界,境内以山地、丘陵为主。现辖二区一市八县,即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桂阳县、永兴县、宜章县、嘉禾县、临武县、汝城县、安仁县、桂东县。国土总面积为1.94万平方公里。据2003年统计,全市总人口455.27万人,市镇人口145.

72万人,乡村人口309.55万人。根据郴州市统计局2003年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全市各县市农民经济收支状况为:全年人均纯收入为2812元,全年人均总支出为3390元。

(二)郴州农村儿童保护制度

1.孤儿的数量

在郴州农村地区,当地的村民和基层干部事实上所认定的孤儿,大多数是失去父亲的未成年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母亲仍然健在,但是不抚养儿童。不过,很多情况下,即使母亲仍在承担抚养责任,当地人也认为这样的儿童是孤儿。因此,在这项调查中,“农村孤儿”主要指农村户口的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和农村中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的未成年人。

下表是根据郴州市民政局2004年对全市孤儿的情况统计资料整理而来的,反映了郴州市农村孤儿的抚养状况。

2.儿童保护制度的现状

从制度设计看,郴州市农村孤儿提供救助的有三个供给者:国家、家庭和亲属网络、非政府组织。其中,百分之九十的农村孤儿由家庭和扩展家庭提供保护。虽然在统计表中,国家的作用很大,但是在深度访问中,在所访问的个案没有一个儿童得到了五保救助。同时,现代的非政府组织虽然开始发挥作用,但是其力量非常微弱。

第一,五保制度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二元化格局,国家对农村孤儿不承担直接责任。国家政策中唯

据郴州市民政局的2004年统计资料,全市4156名农村孤儿中有2503名孤儿享受“五保”待遇,比例达到60.22%。此外,还有近400名农村孤儿享受民政部门的定期补贴。

而“五保”供养的标准,按照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要达到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根据郴州农村人均年支出的数据来看,郴州农村“五保”的供养标准应该要定在1500―2000元之间。按照湖南省的规定,“五保”的供养标准是人平每年600斤稻谷,600元,还有油等由村组供给、保医、保葬。而郴州市民政局报给省厅的标准是人平每年900元。

但是以上的数字和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没有达到。参照郴州农村经济收入水平,即使五保待遇能够落实,农村孤儿也只能在贫困状况生活。而对于大多数农村孤儿而言,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能生存下来,而是能获得衣、食、住、行、医疗和教育等各方面的保障,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

除了标准过低和覆盖面太窄之外,替代性养护的问题不在制度设计的考虑范围之内。没有亲属寄养的农村孤儿,只能被安置在完全没有考虑到儿童成长需要的养老院之内。

第二,亲属寄养

从表一的数据可以看到,在郴州,由亲属抚养的孤儿占87%,是最重要的养护方式。由亲属抚养的农村孤儿数至少占到农村孤儿总数的92%。其余由国有儿童福利院和养老院收养的孤儿占孤儿总数的5%,由非亲属家庭收养的约占8%。

收养孤儿的亲属家庭以父系家族为主,包括祖父母和叔伯等。少数孤儿由母亲家族收养,包括外祖父母和舅姨等。这跟农村的社会生活形态和传统观念有关。少数找不到亲属抚养人的孤儿,会由非亲属家庭收养。极少数会由养老院收养,养老院一般不具备抚养儿童的功能,在郴州农村,养老院一般只收留孤寡老人。

第三,其他社会力量

随着社会的发展,非亲属和非政府的社会力量开始参与到儿童保护服务的供给中,但是这些组织和个人的影响还很微弱。表一对郴州农村孤儿抚养状况调查统计中可以看到,在对农村孤儿的保护中,个人起到了部分作用,有8%的农村孤儿被非亲属家庭收养。这部分孤儿多为被父母遗弃的孩子,因为身份无法确认,无法找到亲属,所以多为民间个人所收养。

此外,郴州的团委和妇联经常组织一些针对农村贫困儿童的救助活动。它们起到的是牵线搭桥的作用,一方面,他们在社会上作宣传,号召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资助农村贫困儿童;另一方面,他们帮助资助者寻找合适的救助对象,一般是农村贫困学生。两方面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团委和妇联就开展“结对子”活动,资助人直接为救助对象提供钱或物。

四、郴州市亲属寄养模式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见,农村中亲属收养和寄养是替代性养护的主要形式。我们的调查发现,失怙儿童的社会支持体系主要来自父系的家庭网络。按孤儿与抚养家庭的关系,我们可以将所调查的案例分为三类,即母亲全部或部分承担抚养责任,父系扩展家庭抚养、母系扩展家庭抚养。其中,母亲抚养的儿童不是孤儿,而是单亲家庭。但是,在父系扩展家庭的背景之下,这类单亲家庭表现出与其他类型不同的特点。可以和其它几种类型进行对比分析。

(一)父系扩展家庭背景下的“孤儿”和母亲的选择

在郴州,我们发现“孤儿”的定义主要根据主要赡养人是否健在来确定的。当地的村民和基层干部事实上所认定的孤儿,都是失去父亲的未成年人。在少数情况下,虽然母亲仍然承担部分抚养责任,儿童也被认为是孤儿。

在认定父系扩展家庭为儿童赡养人的背景下,母亲不承担抚养责任是农村孤儿形成的重要原因。这主要是由妇女在农村社会中的地位所造成的。在农村,大多数农村家庭的分工仍然是“男主外女主内”,即男性在外劳作,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女性在家里负责家庭劳务、养育后代、赡养老人。这样女性就处于从属的地位,在经济上依赖丈夫。所以当男性劳动力去世时,家庭很快会陷入难以为继的状态,女性很难承担得起全部家庭责任。所以大部分母亲会选择改嫁离开,将孩子留给男方家族。而且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男方家族通常不会要求寡母承担孤儿的抚养义务,她们不会背负很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当然也有少部分母亲承担起孩子的抚养责任。她们通常有几种选择:一是母亲留下来独力抚养小孩;二是母亲带着孩子改嫁;第三种方式就是母亲留在夫家招“上门”丈夫,代替前夫的角色,维持原有家庭的完整。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无论母亲采取那种方式,孩子由谁供养,所有被调查的男孩的户口全部被保留在生父家所在地。这些孩子保持着跟父方亲属的紧密联系。即使这些孩子在成长过程中被母亲带走,但仍然不会中断和父方家族的联系,而且通常都是母亲主动带孩子与父方亲属之间走动联络。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农村的社会关系网通常是依据父系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这些失去父亲的孩子即使随母改嫁,他的社会关系网还是在生父家所在地,这些孩子长大成人后很有可能是回到生父家成家立业的,因为他的血缘,生父家族是很容易接受他的。而如果他留在继父家的话,他有可能因为血缘而被继父家族的人所排挤而边缘化。

所以,在农村,男性劳动力的死亡,很容易造成孩子失去母亲的依靠,成为孤儿。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女性开始走出家庭,承担起养家的责任,具备越来越独立的经济地位。在所调查的保和村,商业化程度高,女性外出务工经商的比例较高,包括很多中年妇女,女性经济实力的增强,对于减少农村孤儿的产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父系家庭网络的作用

父系扩展家庭是农村孤儿替代性养护的主要依托。以上的调查分析中可以发现,农村孤儿在父系扩展家庭中寄养的比例很高。这和郴州农村中家族式聚居方式有密切的关系。

郴州农村以家族式的聚居方式为主,一个自然村落往往由少数几个同姓父系家族组成。村民之间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交织出一个社会关系网,这个社会关系网就是农民的社会支持网络。这种网络的形成跟农村落后的条件相关。过去,农村的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都很落后,核心家庭一旦遭受天灾人祸,很容易濒临瓦解。所以农村居民要以家族式的互助来抵御这些风险,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在三个调查地当中,高田村是最接近传统社会形态的。一个个案可以很形象地说明亲属网络对于农村居民的重要意义。上世纪50年代,高田村刘姓家族中的一个男孩7岁时成为孤儿,他的一位堂兄收养了他。十几年后,他长大成人刚成家的时候,抚养他的堂兄突然去世,堂嫂改嫁,留下两个孤儿。于是他又代替堂兄抚养这两个孤儿。这个故事说明,基于血缘关系的社会支持网络对于遭受打击的家庭的孤儿非常重要。按照郴州的风俗,孤儿通常由与他血缘最近的家庭收养,首先是祖父母、然后是叔伯。如果由叔伯收养,一般又有长幼排序,年纪越长的收养可能性越大。

此外,中国传统的宗族观念在农村孤儿抚养方面也有重要作用。调查中,一个女孩在父亲去世后,曾经被母亲送给姨妈收养。但是,她的大伯父觉得要为弟弟留下后人,所以又将她抱回来自己抚养,并且给了她很好的成长环境。从这里可以看到传统宗族观念的深刻影响。案例中的大伯父有很深的家族责任感,在弟弟去世后,他觉得自己有责任为弟弟延续香火。这种传统观念在其它案例中也有所显现,对维持传统家族的完整有重要意义,对于保护孤儿也起到了作用。

宗族关系也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大部分农村孤儿被父系家族收养,为母系家族接纳的孤儿较少。而那些随母亲改嫁离开生父地的孩子之所以要继续和父系家族保持联系,除开感情的因素之外,主要是因为他未来成年后的社会支持网络仍然在生父方,他还是要回到生父地成家立业的,因为血缘的关系,他很容易为生父家族所接纳。而在继父方,同样因为血缘关系,他始终都是一个“外人”,很有可能遭到继父家族的排斥。所以在调查中发现,有的母亲在孩子即将成年的时候,将他们送回生父的家乡。不过,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女孩可以留在继父家中。我们调查的一名女孩在她父亲死后,母亲将哥哥留在了爷爷家,而将她带在身边。她就随母亲改嫁到继父家。她的户籍也被迁到了继父家,改随继父的姓。这其中就有一个性别的差异。女性在农村仍然处于从属的地位,女性在结婚后,社会支持网络主要在丈夫家族,所以女孩随继父改姓,户口迁出生父地对她未来成年后的影响不大。由父系扩展家庭收养孤儿的家庭通常分祖父母抚养和叔伯抚养。

首先,祖父母抚养。

在祖父母健在,并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孤儿首先由祖父母抚养。这种类型的孤儿家庭有5个,孤儿的抚养责任主要由孤儿的祖父母承担。从5个案例综合来看,祖父母抚养孤儿的家庭具有以下特点:(1)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差;(2)其他家庭成员的资助;(3)这类家庭面临的风险很高;(4)祖父母一般比较疼爱孙辈,因此,在这种家庭中,孤儿能得到较多的感情依靠。

其次,叔叔伯伯抚养。

在郴州农村,孤儿如果没有祖父母,抚养责任通常会由叔伯来承担。如果由叔伯收养,一般又有长幼排序,年纪越长的收养可能性越大。这种类型家庭经济状况会好于由祖父母抚养的家庭。因为叔伯通常处于青壮年,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收入比较高也稳定。当然,由于这种家庭往往自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负担比较重。而且这种类型的家庭关系比单纯由祖父母抚养的家庭复杂很多,感情上没有祖孙关系来得融洽。在孤儿的父亲有多个兄弟的情况下,有时孤儿会由一个家庭照顾,但由多个家庭共同负担费用。这实际跟多子女分担赡养老人的责任是一个道理。这种平均分摊的做法可以减轻每个家族成员的负担。缺点在于如果有人不履行协议,就可能出现每个人都推脱责任,或者加重某个人负担的情况。这会造成家族成员关系的紧张和孤儿的困境。在我们调查的个案中,就出现了这个情况。当然,由于有社会舆论的压力,孤儿被家族成员抛弃的可能比较小,但是有可能会使他的生活水平下降,或者造成心理阴影。

(三)母系家庭网络的作用:外祖父母抚养

在农村,由外祖父母供养孤儿的情况很少。我们调查中遇到一例由外祖父母抚养孤儿的情况。访谈中,儿童的外公明确表示不想承担抚养责任,他认为这不是他应尽的义务,抚养外孙女是个额外的负担,但是由于找不到女婿家,只好勉强承担下来。相比由祖父母抚养孤儿的家庭,这个类型的家庭同样存在经济困难等问题。对儿童来说,因为在家里被看作是个额外的负担,所以比较压抑,小小年纪已经会看大人脸色行事了。

(四)综合评述

1.基本生活状况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父亲的去世和家庭的解散,使农村孤儿的生活短期或长期地陷入了困境。这些孤儿都被亲属家庭所收养,收养他们的亲属大多为父亲的父母和兄弟,个别孤儿被母亲的亲属收养。收养家庭承担了这些孤儿的衣、食、住、行、医疗和教育等各方面的支出和养护的责任,使孤儿不至于流离失所。

2.教育情况

所调查的农村孤儿都接受了教育,但是他们面临辍学的风险比一般农村儿童要大。因为他们的抚养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同时抚养人供孤儿读书的主观意愿不高。这些家庭能够负担的教育年限相差很大。在调查对象中,目前最好的读到高二,最差的只到小学四年级。由于家庭贫困和教育费用偏高,农村孤儿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辍学现象。已经辍学的儿童都表现出较高的读书意愿。理论上,孤儿应该享受一定的学杂费减免,但真正享受的只是个别情况,这跟孤儿抚养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有关。

3.身心健康状况

根据被访人的描述,这些儿童除了一名身体残疾外,其他都发育正常,比较健康。所有的家庭,包括贫困家庭,基本上都能保证儿童的温饱。从心理发育状况看,孤儿因为从小经历变故,普遍早熟,独立意识比较强,较小年纪生活就能自理。但是由于所处家庭不完整,这些孩子普遍表现出对父爱母爱的渴望。由于老人经常灌输悲观和消极的观念,他们容易形成自卑心理。

4.人际交往状况

孤儿的人际交往正常,尤其和同龄人的交往频繁。周围人对这些孩子一般持同情态度,再加上有抚养家庭的保护,他们没有受到明显的社会歧视。

五.农村社会的变化对传统模式的挑战

从上述分析可见,农村中亲属寄养是替代性养护的主要形式。寄养家庭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抚养责任,包括孤儿的吃、穿、住、行、医疗和教育。收养家庭很少有来自国家和社会的资助,在遇到困难时,给予收养家庭的援助仍然来自亲属家庭网络。这样的儿童保护体制对农村孤儿提供了有效的保护和支持,避免了孤儿流离失所或陷入犯罪。

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儿童保护体制面临问题和挑战,越来越难以为继。同时,这样的支持体系在对儿童提供生活照顾和基本生活保障方面虽然基本可以,在满足儿童的发展权方面则很不够。

第一,家庭规模小型化。农村家庭结构由原来的大家庭向核心化家庭发展。这样发展的趋势

使传统的宗族影响力下降,亲属网络由紧密向稀疏变化。由于孤儿完全依赖亲属网络生存,他们从亲属网络中获取的资源减少,同时面临的生活风险增大。

第二,随着人们对于抚养孤儿的责任感,亲属对孤儿的抚养逐渐从义务向慈善转化。孤儿不再享受接受照顾的权利。他们在寄养家庭的生活逐渐具有了寄人篱下的色彩。

第三,抚养成本提高。与过去相比,对一般家庭来说,农村儿童抚养的目标已经从满足儿童生存需要变为各方面的全面发展,所以儿童抚养成本大大增加。

六.结论

在本文中,我们分析了郴州农村中存在的非正式的孤儿保护制度。我们发现,这个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父系扩展家庭和宗族网络在孤儿保护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这表现为:

第一,家庭网络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从郴州儿童保护制度的经验看,和单独的核心小家庭相比,父系扩展家庭起到亍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1)扩展家庭的规模比单独的核心小家庭大,由扩展家庭对孤儿提供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风险;(2)从对儿童提供替代性养护的角度看,这种家庭保障制度有几个优势:首先,成本低廉。在这种保障制度中,外在的、昂贵的再分配体系没有介入。主要发挥作角的是家庭内的或代际之间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的成本比较低。其次,儿童可以得到亲属照料。与把儿童寄养在没有血缘关系的家庭中相比,在亲属寄养的条件下,儿童面临的照料风险少一些,特别是当独立的监控体系缺位的时候。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由国家对儿童提供的替代性养护是非常昂贵的制度安排。同时,儿童面对的风险也比较大。再次,儿童可以在自己的社区内得到照料和成长,而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对儿童进行的从原来的生长环境“移出”式替代性养护,使儿童脱离了自己原来的成长社区,对孤儿的成长不利。

第二,个体的权利和家族的利益

Goodman等人的研究发现,在东亚福利模式的制度安排之下,西方式的独立个体的权利观念不发达。在我们研究的个案中,我们发现,在传统的制度安排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从父系血缘关系的角度进行定义的。在这个制度中,儿童受到保护,不完全是因为儿童的权利,而是因为儿童是延续父系家族血缘系统的必要的一环。因此,在父亲去世之后,养护的责任是按照由父系血缘定义的亲疏关系分配的。这样,祖父母、哥哥姐姐等直系亲属,在替代性养护中承担最大的义务。在直系亲属缺位的情况下,叔叔伯伯等间接的亲属,也有义务分担一定的责任。在分担责任时,是按照年龄的长幼分担照料责任,按照平均的原则分担经济负担。而儿童的母亲由于和父亲一方的家庭网络没有血缘关系,没有义务抚养儿童。

由于亲属网络的这种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个体在这个网络中既有提供服务的义务,也有享受照顾的权利。因此,在这个网络中提供服务,是个体成员的义务,接受照顾,是个体成员的权利。同时,孤儿长大之后,在需要的情况下,有义务“反哺”赡养自己的人。因此,孤儿得到的这种照顾不是慈善,孤儿不必为接受别人的恩赐而感恩戴德。

不过,这个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只能为孤儿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即保障父系血缘关系的延续。对儿童个体发展的需要,则需视情况而定。因此父系扩展家庭对儿童支持的强度,没有严格的定义。我们的调查发现,如果支持费用过高,亲属支持就不能到位。例如,有的个案中,亲属对儿童教育费用的支持已经发生问题。

第三,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

在郴州,除了非正式的家庭网络对孤儿提供保护之外,还存在着正式的社会保护制度和经济制度。从理论上看,这些制度也为孤儿提供保护。那么,非正式的制度和正式的制度安排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首先是农村的土地制度。在郴州,农村中目前存在的土地制度并不是传统的,而是在经过了、和改革开放等历史事件之后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在这个制度之F,农村的土地严格地按照人口数量平均分配。个体家庭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不能买卖。因此,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土地分配的不平等并不存在。这种土地制度本身对弱势群体有保护作用。因为所有的家庭,即使是孤儿,都拥有小片的土地资产。这个制度能够和父系家庭网络的保护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土地的分配是按照父系家庭的系统分配的。儿童只要不改姓,不转户口,他们在父亲所在的村庄中总能保有一块土地。在这个基础上,扩展家庭利用自己的剩余劳动力,耕种孤儿的小片土地,为孤儿提供一定的收入。我们的调查发现,承包地的收益是孤儿最可靠的收入,只是数量非常有限。

农村中对孤儿提供保护的另一个重要制度是五保制度。从政策设计的角度看,我国目前的五保制度在理论上包括父母双亡的孤儿,同时需要以户为单位确定获得资助的资格条件。在实践中,民间认可的孤儿主要是爹死娘嫁人的孩子,不符合五保制度的保护条件。由于存在着以扩展家庭为基础的儿童保护体制,即使是父母双亡的儿童,由于孤儿已经被扩展家庭收养,按照以户为单位的资格条件,很多孤儿不再符合五保救助的条件。在我们访问的个案中,儿童都没有得到正式的救助。即凡是得到了非正式制度帮助的儿童,基本没有得到正式的制度救助。

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反映了国家和家庭之间在农村孤儿保护制度中的分工。从目前的国家郴州的情况看,在对这个儿童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国家的作用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