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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收藏

时间:2023-05-29 18:01: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文物收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文物收藏

第1篇

关键词: 大湘西 文物 收藏 保护

一、大湘西概况

大湘西是对包括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怀化市和邵阳、永州的部分县市在内的整个湖南西部地区的统称,境内有汉、土家、苗、回、瑶、侗、白等30多个民族。

湘西州有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凤凰古城,被新西兰著名作家路易·艾黎誉为中国最美丽的两座小城之一;里耶战国古城,考古专家称之为“北有西安兵马俑,南有里耶秦简牍”;八百年土司王都“老司城”,堪称“中国的马丘比丘”和“东方庞贝古城”。厚重的历史文化,孕育了民国总理熊希龄、现代文豪沈从文、著名画家黄永玉、民族歌唱家宋祖英等一批政治文化名人。

湘西有着浓郁的民俗风情。土家族山歌、苗族的对歌,曲调优美,悠扬悦耳;土家族茅古斯舞被称为民族舞蹈活化石,苗族鼓舞堪称中华一绝;酒鬼酒、土家织锦和苗族银饰、蜡染已成为游客珍藏的佳品。

二、大湘西文物保护现状分析

我通过对湘西州档案馆、州博物馆、里耶博物馆、各县市图书馆、民间私人收藏的物品、凤凰古城、湘西四大名镇(王村、里耶、蒲市、茶洞)等实地考察研究,发现我州文物收藏和保护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收藏意识不强,侧重点不同。

湘西人文化素质相对落后,对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湘西经济正处于发展中,通常,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国家对文物保护就越重视;居民生活水平越高,对文物收藏感兴趣的程度就高。处于发展中的湘西人,他们多数关心的是自己的衣、食、住、行,而保护文物耗费人力、物力,所以多数人都不关心此事。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条件较好的家庭有点文物收藏的动机,例如:龙山县里耶镇民和村1组张心民家收藏有清代张氏族谱。个别大湘西的行政事业单位个别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也只是收藏了与自己相关联的一些档案材料,如:政府文件、地方志等,并且年代不是很久远。以实物为主收藏的单位和个人相对还少些,文物时间超不过清代,以古墓碑刻为主。

(二)文物收藏保护者不多,发挥作用不大。

大湘西职业收藏者较少,文物爱好者不多,通过调查发现,收藏者主要是以下三类人群:

1.祖传继承者

这类人根本不懂文物,只知道是上辈人流传下来的东西,对文物的管理也是看前人怎么做就怎么做,没有鉴赏能力和市场意识,本着对先辈的尊重,他们不会轻易将文物卖掉,以至于这部分文物得以幸存下来保存完好,并且质量较高。

2.无意识收藏者

这类人本来没有收藏文物的爱好和兴趣,也不懂文物,其文物来源多数是别人的馈赠,他们也知道价格昂贵,但究竟贵在哪里,一无所知。因此,这类人中文物数量不多,但文物的品位和级别较高。

3.文物爱好收藏者

这部分人在大湘西人数较少,他们受经济利益驱使、地域条件的限制,到邻近周边大城市古玩店(如重庆、长沙)购买一些档次不高的仿制品,以次充好,做起了古玩小买卖。有时候民间文物真品也会流落于此,他们时而收藏,时而遇到合理的价格交易,有时难免会交“学费”,但久而久之,也具备了一些鉴定的初步知识。

总的说来,湘西文物收藏和保护的人群不多,发挥作用不明显,目前还看不到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文物管理没到位,服务意识差,宣传力度不够。

湘西人对文物收藏保护缺乏正确的认识,以致文物破坏严重,管理部门对文物保护跟踪没有落实。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上规定:“公民可以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以及保管、修复等技术方面的咨询和帮助。”而现实中,文物管理部门人员整天待在繁华的大都市,等待民间收藏者上门咨询,而收藏者认为这价值不一般的文物怎么肯轻易让人知晓,对文物管理部门不信任。文物部门也未开展义务咨询鉴定工作,民间收藏者得不到技术鉴定的服务,因此,收藏者和文物部门互不往来,甚至还有对立情绪。

湘西许多文物收藏保护者对国家给予的私人收藏保护的权限究竟有多大不知晓,分不清什么文物可以收藏,什么文物不该收藏。例如:湘西龙山县里耶镇在2002年36000权秦简出土时,当地老百姓就有私藏文物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主要还是因为文物政策法规宣传不够,老百姓缺乏认识。

文物管理部门对湘西人开展文物保护知识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局面,他们认为,让平常老百姓懂得文物专业知识,知道什么文物值钱什么不值钱后,老百姓会偷盗文物、损坏不值钱的文物、和国家争抢文物,走到了文物管理部门的对立面,危及湘西文保事业,给文物管理部门增添麻烦,如永顺老司城、凤凰古墓群的破坏就是如此。湘西人对文物认识的无知愚昧,破坏了很多珍奇文物。

(四)立法不明,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大湘西旅游业悄然兴起,民俗文化及文物保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对文物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明确,有法不依,有法难依。

《文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第三十条也有“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没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文物,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湘西当地群众的法制意识淡薄,少数民族的老百姓对此不了解,这对非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不法分子来说有了可乘之机。我在调研中获悉,2008年,一些不法文物商人私自来凤凰腊尔山低价收购文物,腊尔山与外界联系少,加上贫穷,家中一个不起眼的木雕石凳能卖到10元钱就大开眼界了。湘西其他地区文物流失事件时有发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又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5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费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但该细则中文物保护经费的多少无明确规定,因此,划拨经费可能是一张空白支票,特别是湘西地区部分县市财政相当困难,使当地的文物维护修缮的专项经费难以到位。例如:龙山县里耶镇的“秦简博物馆”,从开始到完工前后长达6年多时间,何谈保护。

《文物保护法》的操作性不强。在湘西没有专门的文物执法队伍,文物管理部门也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多数是依托工商管理和城建部门行使执法权,而他们对文物这一块的管理又不是很重视,这也不是他们的主要职责范围,文物保护和管理执法力度不够。

三、对大湘西民族文物收藏与保护的建议

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期文物工作方针,结合大湘西当前实际,我提出大相西加强少数民族文物收藏和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对民族文物收藏与保护的重要性认识。

大湘西是土家族、苗族、侗族等30多个民族的聚居区,各民族有着各具特色的文化底蕴,是湖南省的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也是湘西一道亮丽的旅游风景线,民族文物是民族传统文化的历史见证,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民族文物收藏和保护的积极作用,民族传统文化是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都起到重要作用。

(二)国家和民间共同保护。

我们要充分相信民族同胞有收藏和保护好文物的能力,改变过去用行政措施手段干预群众收藏文物的行为,“不要让民间留存文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观念是错误的。文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收藏者家中的文物安全,而不是收藏者本人。文保人员的主要工作是怎样让收藏者真正理解文物保护的法纪法规,通过宣传教育充分提高全社会共同收藏保护文物的行为。我们既要让民族同胞合法收藏、安心收藏,又要让收藏者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管理部门内部也要加强监管,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使国家和民间形成共同收藏和保护的新格局。

(三)完善立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

改革开放以来,湘西州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从形式上来看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但从当前实际和客观形势分析,《文物保护法》有待完善。例如:有些方面的立法(古籍管理、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法)不是很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给执法者带来困难。

从我在湘西州政府、县市区调查的情况看,各级人大从事立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素质并不高,多数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些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没有进行过正规的法律学习,对考古学、人类学、民族学了解甚少,这些人起草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执法人员难以操作。因此,我建议把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同志送出去学习,补习法律、民族学、考古学、人类学等基础课程;引进高校既懂法律又精通当地民族方面情况的大学生充实到立法队伍中来,使制定出来的地方性民族文物保护条例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近10年来,大湘西部分文物的流失,与执法不严有直接的关系,要加大执法力度,首先要加强认识,执法人员应把民族文物收藏保护提高到依法治国的高度来对待,充分认识文保工作在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执法责任心,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执法中要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对损害文物的个人或单位要坚决打击,真正把文保工作落到实处。加大监管力度,发挥社会、人民群众对执法的监督作用,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因素,也可借助网络,对文物保护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只有这样,大湘西的文物收藏和保护才能形成一个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四)规范流通市场,营造收藏环境。

湘西民族文物流通无序,我们应进一步规范文物流通市场,为文物收藏者或爱好者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进出渠道,不要偷偷摸摸,私藏文物。加强文物市场的经营监管力度,特别是文物拍卖会,提高湘西州文物拍卖的专业水平和级别。对于农村交易市场,有坑蒙拐骗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打击。

(五)出台可行性政策,引导和鼓励民间文物收藏。

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还未实质性涉及文物的收藏和保护,大湘西又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财力有限,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财力支持文保事业,在这种条件下,完全依靠政府财政资金保护文物是不现实的,但政府可以出台民间文物收藏的鼓励性政策,引导民间收藏。尽可能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参与,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或免税,还可以采取参股分红的形式。文物保护的经费方面还可以借鸡生蛋,把民族特色的文物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价值,自筹资金解决经费短缺问题,实现社会效益、文化效益、经济效益的三者统一。对那些勇于保护文物的行为,特别是从境外花财力抢救文物送回湘西的行为,要坚决予以表彰和奖励。

结语

大湘西民族传统文化的积淀是文物收藏与保护事业的必要基础,当然也需要强大的经济后盾,在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的收藏与保护更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做保证。湘西文物的社会价值、审美价值目前还没有充分体现,但它的经济价值可以预见,我坚信,大湘西文物收藏和保护的时代即将到来。

参考文献:

[1]方慧.云南少数民族文物法律保护的问题与思考[J].民族研究,2000,(4).

[2]贺卫兵.萍乡市古籍保存及利用状况分析[J].萍乡高等专科学校,2009,(8).

第2篇

他爱护藏品,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无论你是什么身份的人,如果他发现你脚无意间踏在藏品上,他会请你放下你的脚,即使搬运藏品,他也会仔细地包装,生怕碰坏。

在成都市青羊区送仙桥桥头一个朴素无华的“国先古艺鉴赏中心”,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前来寻国先喝茶、聊天的全国各地艺术家、古玩商,企业家,乃至政治精英们等不计其数。在这里大家喝着国先无偿提供的茶水,以茶论道,畅所欲言,感觉无比愉悦。正应了那一句话“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斯是陋室,惟吾德馨。”

按照国先之说法,这是感招来的。我尝以为,感动自己方能感动别人。我不知道国先是否感动于自己;但是接近吴国先的人都会为他为文物所感动的情怀而感动,为他质朴的为人,与人为善,虔诚的敬古、思古情怀感动,为他胜似战国孟尝、春申君般的豪情,大方所感动。

我们常常会看见他驻足于一件文物面前,驻足良久,情不自禁地发出感悟:素心、大美……即便是行走在成都市的大街小巷,他的眼睛并没有空闲,常常在一个花坛、一丛草地间,他会如获至宝般地发现前朝留下的文物,欣喜溢于言表。

他爱护藏品,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无论你是什么身份的人,如果他发现你脚无意间踏在藏品上,他会请你放下你的脚,即使搬运藏品,他也会仔细地包装,生怕碰坏。“藏品也有他的生命。”我把这种精神理解为至善,为文物所感动之后的至善行为。其实,接近、熟悉他的人都会发现,不仅对于文物,对于世间的一切他都充满博爱之心,他会将视野聚焦于一株再普通不过的豌豆苗,一颗枯树,一民平凡的磨刀人,哪怕是一滴雨水。他说他感动于造化。如果说国先为文物所感动,由此情怀之人,我想文物也会为他所感动吧!

国先的收藏包括几大体系,四川民俗文化,高古陶瓷玉文化,再有就是我们今天特别要说的茶文化。每一个体系都藏品甚丰。以茶文化体系来说,他的重器是一颗唐代的大茶球,是茶叶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发酵演化而成。

再有就是数量不菲的茶具。上自上古时代之汉、晋朝,中至中古之唐宋元朝,下至明清、民国、现当代的各类茶具、茶壶、茶盏应有尽有。“四川是一个茶文化高度发达的地区,收藏、研究茶文化离不开茶文物,这也是我从事茶文化体系收藏的初衷,而绝不是为了一个“钱”字就了得。他想建立一个茶文化博物馆,来展示和传播茶文化,及其精神,让这一些非物质遗产文化得以传承。上天爱戴厚德之人,祝福他吉祥,安好!

第3篇

我目前收藏了3顶红眠床,其中1978年草屯南埔民宅收到的是第一件。当时除了陶瓮、石磨、石臼等文物外,最特殊的就是红眠床。

这一户并不是大户人家,但为何会有这么讲究的红眠床呢?

经过考据,原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粮食都被管制,除了种田的会有些私房米外,草屯街上有钱也无米可买。而当时草屯圆环附近有几家家具行,因为没米吃,就用红眠床与农民换米,而当时的米都是藏在陶瓮中。

古文书

有关契纸(古文书)的收集,源于一次展览场上我与陈庆芳先生的收藏品一起参展。当时,我对他所收藏与草屯相关的2张契纸(包括契头契尾)很有兴趣,由于他不卖,但可以用收藏品交换,因此我就以所收藏的10件竹编与他交换。后来,我陆续在旧书摊也买到一些丈单之类的,还曾在古董店买到有关埔里眉社番的契纸一批,也有一些是交换得来的,这些大约在1999年之前购得。

古文书中会出现很多古地名,是考据的对象。有关草鞋墩(现为草屯镇)地名由来有几种不同的说法,如“林爽文事件(1786年)时,逃兵到此换鞋成墩”,或“清末挑夫担盐欲往埔里,途经此处在贩仔间歇息,换鞋成墩”,或是“郑成功带军扎营之处,士兵在此换草鞋成墩”等传说众说纷纭。其中一张乾隆二十三年(1758)的古文书,已出现“草鞋墩”这个地名,而郑成功此时并未离开台南,所以足以证明上述说法不是很准确。还有鹿港担埔社比“林爽文事件”更晚,亦可考据相关地名出现的准确性。像万宝新序现在多以新庄称呼,现庄外石头上所写“万宝新庄”是近年来才流行的,而所称万宝新庄是源于洪姓兄弟开设的万宝标局,类似现在的货运行运送货物,其有能力反清亦拜经营此一标局有武装兄弟的关系。由此可见,占文书的出现可作为考据的佐证资料。

丈单也是很有意义的古文书。我看到最早的是刘铭传时期的丈单,可了解当时是如何清丈土地,征收土地以增加税收,才得以建设台湾。在光绪年间就有火车、电灯等,这些都可从丈单中了解。

古书

古书收藏相当多,特举一例说明。有一本书《极乐台湾》在台湾曾掀起轩然大波,曾被禁过,其实这种书籍早在日本人统治时期即已刊行。我收集到一本《行乐の台湾》,为日本殖民台湾40年博览会配合各行业、针对日本民众前来台湾观光而刊行,除介绍博览会全貌、台湾著名的名胜古迹、交通、住宿信息与博览会的歌谣外,其中以更多的篇幅介绍台湾特种行业的女子与场所,而且每个艺妓的名字、相片、年龄、籍贯、专长、上班地点、电话等信息都介绍的很清楚,就像一本寻芳录,甚至日本人统治时期台湾最有名的“菊元百货”广告也在其中,资料详尽,现在看来非常有趣,从另一角度可看出当时日本人做事的方式及态度。这本书是向一位常骑着脚踏车四处收集旧物叫阿彬的人那里买来的,他有收到不错的东西都会叫我去看,我也会去买。

纸类的物品有很多,我在欣赏收藏时,对文字纸类的史料意涵较有兴趣。

古时钟

第4篇

这场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和报道的优先购买权纠纷虽然在文物行政部门的裁决下以凤凰集团和南京图书馆胜出而告终,但《文物保护法》第58 条规定的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在解释适用上所面临的诸多疑问却并未消失,学界对于此一制度也缺乏应有的关注和讨论。② 该优先购买权性质上虽然也属于形成权,但在制度价值、构成要件、行使规则、法律效果等方面却与民法中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存在重要区别。这些差异不但增加了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复杂性、多样性,也对在民法中构建统一的优先购买权制度造成了障碍。有鉴于此,本文拟以《文物保护法》第58 条为中心,结合实践中行使该优先购买权的具体事例,深入探讨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以期厘清其独特的构成要件、法律特征、行使规则及法律效果,揭示出该制度与民法中的各种法定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间的差异,为在理论上及立法中构建统一的优先购买权制度提供参考。

一、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在我国的确立过程

( 一) 国家征购阶段

1949 年以后,我国颁发了一系列保护文物的法令和办法。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60 年通过、1961 年颁发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做了规定。该条例没有涉及国内文物可否及如何买卖、流通的问题,只是在第14 条设立了国家对出口文物的征购制度,即对于报运出口的文物,必须由海关会同文化行政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不能出口的文物,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征购。此所谓征购,实际上是由国家按照一定的价格标准强制收购。至于对国内文物能否及如何进行征购,该条例未置一词。

( 二) 国家统一收购阶段

1974 年《国务院批转外贸部、商业部、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1974 年12 月16 日) 指出: 对文物商业市场,应当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价格、加强管理,今后各地文物应由文物商店统一收购。由此形成国家统一收购文物的制度。在1979 年至1982 年制定《文物保护法》时,因当时文物市场的混乱情况相当严重,有的地方投机倒把和文物走私活动猖獗,①该法从两方面规定了私人收藏文物的交易问题。其一,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第25 条) 。其二,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第24 条) 。该法正式确立了国家统一收购私有文物的制度。1991 年修正的《文物保护法》对这两条未作修改。199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32 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卖给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收购单位,明确了有权代表国家统一收购私有文物的具体单位。由于立法禁止私人买卖文物,文物经营权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即国有文物经营商店行使,实际上是对文物流通领域实行行政垄断,故当时的法律未对国家优先购买权作出规定。

二、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 一) 该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是国家,具体由拍卖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指定的国有博物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直接行使。① 这样可以避免由于中间环节过多造成文物的交接过频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②同时也与我国实行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统一归国家所有、可由不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分别收藏、保管的制度( 《文物保护法》第5 条第4 款第2项、第5 款) 相适应。兹对该要件分析如下:首先,只有拍卖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才可以代表国家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原因在于,根据《文物保护法》第56 条第2款的规定,拍卖文物的审核权一般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行使;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时,由国家文物行政部门行使审核权。③ 由此可知,在过云楼藏书之争中,北京市文物局作为拍卖人匡时公司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北京大学的申请指定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江苏省文物局若指定凤凰集团或南京图书馆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于法无据。

其次,被指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须是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包括设有博物馆或图书馆的高等教育机构,④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国有单位( 参照《文物保护法》第5 条第4 款第2 项) ,⑤也不包括私立博物馆、图书馆等非国有单位。例如,在过云楼藏书之争中,凤凰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就不能被指定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实践中,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既可主动请求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其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文物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情况等因素,指定某一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后,文物行政部门在指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时,应当综合考虑其文物收藏条件、保护技术水平、研究利用能力、文物管理水平乃至购买资金来源等因素。至于被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是否在文物行政部门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则非所问。⑥ 当两个以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均申请文物行政部门指定自己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综合权衡、比较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指定。例如,在过云楼藏书之争中,因南京图书馆已经收藏有3 /4 的过云楼藏书,故当南京图书馆和北京大学均具有购买能力并且都请求北京市文物局指定自己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时,北京市文物局应当基于让过云楼藏书归于一处以便利用的考虑,指定南京图书馆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实际操作中,北京市文物局复函拍卖公司称北京大学与南京图书馆皆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且均参与了过云楼古籍善本的竞买,言下之意似乎是承认北京大学与南京图书馆都可作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然而,该复函又称应根据拍卖规则确定买受人,要求拍卖公司据此与凤凰集团和南京图书馆进一步落实完善竞买及购藏事宜,却一方面忽视了凤凰集团因并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而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另一方面也未能注意到根据拍卖规则并不能确定南京图书馆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因为南京图书馆根本没有参加竞拍。此外,这种允许凤凰集团和南京图书馆进行联合竞买及购藏的做法,还会使所购过云楼藏书的权利归属变得模糊不清,为两者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埋下了隐患。

( 二) 该优先购买权的客体须是文物收藏

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收藏的合法珍贵文物( 《文物保护法》第50 条、第58条)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3 条第2 款) 。至于古文化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可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3 条第1 款) ,并不在珍贵文物的序列之内。可见,该优先购买权的客体仅限于可移动文物中的珍贵文物,这与我国台湾地区文化资产保存法第28 条①将不动产也规定为优先购买权的客体明显不同。是否属于珍贵文物,须由拍卖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文物时进行确定( 《文物保护法》第56 条第2 款、第58 条,《拍卖法》第8 条第2 款) 。当然,该珍贵文物应当是上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取得并可依法流通的文物( 《文物保护法》第50 条) 。对于圆明园兽首等非法出境、流失海外的文物,我国政府保留依法追索的权利,并不适用国家优先购买权。

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果

由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系在拍卖成交后的一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故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直接结果是在出卖人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成立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合同,由此形成出卖人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竞得人之间的一物二卖关系。有观点认为,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后,即可导致原来因拍卖而成立的买卖合同归于无效。① 这种观点一方面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1 号) 第21 条所体现出来的侵害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这一原理不符。

实际上,如果出卖人与竞得人之间因拍卖成交而成立的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效力待定等效力瑕疵的话,仅仅是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本身并不会导致该买卖合同无效,而是形成一物二卖的局面。这与民法中的法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结果相同。② 问题是,此时能否像后者中形成的一物二卖关系那样,由竞得人通过先受领交付而取得文物所有权,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只能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或者反之,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表国家优先取得文物所有权,竞得人只能追究出卖人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前一种方案忽视了国家优先购买权的对抗效力,不利于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的,故不足采。后一种方案承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代表国家优先取得文物所有权,这符合国家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效力的理论,也利于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原则上可资赞同; 但若认定出卖人须向竞得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则不尽妥当。原因在于,在因行使民法中的法定优先购买权而形成的一物二卖关系中,由于出卖人对一物二卖局面的形成通常存在着过错,且可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发生此一结果,故使其向不能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是合适的。与此不同,在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一物二卖关系的形成并非出卖人的过错所致,而是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然结果,出卖人无法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此一结果; 如令其向竞得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显然会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不够妥当。

笔者认为,在因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形成的一物二卖关系中,为避免发生出卖人向竞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当后果,可考虑运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理论来解释竞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也即认定该买卖合同系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拍卖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为解除条件。原因在于,当拍卖人在拍卖前通过拍卖公告等方式披露国家对某些拍卖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信息时,实际上就是通过要约邀请为之后因拍卖成交而成立的买卖合同附加了一个解除条件,也即以国家在拍卖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作为该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此一条件随着竞买人的竞买报价( 要约) 及拍卖人的拍定行为( 承诺) 而进入买卖合同中,转化为买卖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③ 由此,在拍卖成交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竞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即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失去效力,出卖人自不必向竞得人承担违约责任,只需履行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的买卖合同即可。在实践中,国家在拍卖前通过拍卖公司发出公示,表明国家对某些拍卖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就被认为与竞买人形成一种约定,参加拍卖即视为认可该约定。拍卖成交后,如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竞拍成功者须按事先约定无条件放弃购买; 若国家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公司则与竞拍成功者进行交割。这种情况即可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理论加以解释。

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与出卖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后,双方即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珍贵文物的所有权自其被交付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时起移转给国家( 《物权法》第23 条) 。这与意大利《关于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化财产的法律》第32 条规定的物品所有权自国家作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决定之日起转归国家所有的情况不同。即便拍卖人将珍贵文物先交付给竞得人,因竞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生效,故竞得人无从取得文物的所有权,国家仍可通过强制履行买卖合同而取得文物所有权。国家取得文物所有权之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即对该文物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54 条) 。

第5篇

其二,国家考古人员在福建平潭“碗礁海域”的一艘古船上打捞文物1.6万件,且“件件名贵,是我国有史以来水下数量最大的文物挖掘”,央视及福建广电集团综合频道连续5天现场直播近10个小时的打捞实况。

处于福清海口、长乐松下、平潭屿头的三县交汇之地的“碗礁海域”,附近渔民争相打捞,并从广东高价聘请“水鬼”(潜水员)进行“海底作业”。当地媒体报道,他们最少捞抢了五六千件文物,但知情者认为,这个数据无法确定,因为文物贩子等在岸边,捞出即卖。迅速流入市场,所以捞了多少,卖了多少,谁也得不出准确数字。而来自福建边防部门的数据显示,共抓获涉案人员252人,追缴文物4255件。

“一边是盗窃的猖狂,一边是走私和倒卖的猖狂。”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使用“失控”两字概括了近年中国文物保护的局面

对于这种“局面”,复旦大学文博系教授陆建松同样直言不讳,“文物非法交易,收藏与盗掘、走私之间存在着相互滋长和伴生的关系,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但由于文物市场监管中存在体制缺损和政策漏洞,使得国家对文物买卖和民间收藏的规定未能发挥行之有效的作用,往往是治标不治本。”

正规交易还是非法买卖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公布的数据,近些年来,全球每年约有1.5万件艺术品失窃,艺术品走私约达50亿美元。如果就犯罪金额而言,艺术品的偷盗已经成为继贩毒、军火走私、洗钱之后的世界第四大犯罪。而中国日益成为国际文物贩子觊觎的市场。

海关总署缉私局一名官员说:近年来,我国文物走私的规模越来越大,许多出土文物都以打上“出口艺术品”标签的集装箱成批出境,顺利通关。即便是一些体积庞大的地上文物也未能幸免,其中包括著名的龙门石窟唐代立佛,甘肃11层高的宋代石塔等。

从近年文物走私的流向看,香港是中国走私文物进入国外的主要集散地,也是世界文物走私的重要中转站。正如香港大学法律讲师戴维・墨菲所说“文物走私变得更为频繁,中国大陆及香港的海关时常截获文物,无法统计到底从中国大陆走私出境多少文物,但从文物市场上出现的文物看,这一数量无疑是惊人的。”而香港成为中国文物走私中转站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香港《基本法》中根本没有关于文物的条款,香港实行的是货物自由流通的政策。

海外文物市场对中国文物的强烈需求,不仅极大地刺激了国内的文物盗窃,更使中国文物的非法交易日益兴盛。目前国内兴盛的非法文物交易首先表现在文物市场和民间收藏的“严重混乱”。对此,国家文物局专家库成员、复旦教授陆建松称之为“一哄而起”。

陆建松教授告知记者,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至上世纪90年代末,全国有千余家拍卖公司从事文物拍卖,超过了国有文物商店,这在世界上是非常罕见的,难怪纽约一家媒体戏称我国的文物拍卖是“千万只槌子落下来”。集市式的民间文物市场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遍地开花”,少数市场甚至可以影响香港乃至国际文物市场的价格。

文物专家还透露了这样的“实情”:近年来市场上艺术品的年升值率已达到了30%左右,如此高额的利润令古玩市场史无前例地发展起来。据中国文物协会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古玩市场、艺术品市场和画廊等约有1000多个,仅古玩市场和艺术品市场,每年的成交额就三环南路的“潘家园旧货市场”,号称亚洲最大的旧货、收藏品、民间工艺品市场,现有固定摊位3000多个,从业人员近万人。

“这家远近闻名的旧货市场是1990年开张的。作为北京率先全国设立的三个试点古玩市场之一,这里一度成为全国文物市场的风向标。”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介绍,当时其他省市认为,全国各地的倒卖文物会因此集中到北京,其他省正规文物商店会收不到好东西,容易导致市场混乱。

两年后,国家文物局没有就此试点发表任何看法,于是,其他省市也纷纷开设民间收藏文物市场。

“在潘家园旧货市场能脱手文物”的说法不胫而走。1995年开始,潘家园街道办事处陆续投资350万元扩建市场,并正式定名为潘家园旧货市场。

“这个命名明显是经过考虑的,古玩、文物太惹眼,工艺品又不说明问题,旧货的涵义就宽泛多了。”国家文物局社会文物流通处资深调研员任杰介绍,按照设市之初的规定,潘家园由工商部门审批建立,文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只能出售1911年至1949年的旧货和文物。“但文物局哪有那么多专家整天守在市场上看着。”北京文物局一名官员说。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可以买卖的只能是世传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馆藏是不能买卖的,但庞大的市场使有关部门根本无法做到一一鉴别,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开辟了一条销赃渠道。

在任杰看来,民间藏品市场的出现,虽然暴露了老百姓手里的一些好东西,方便了博物馆和文物商店收购,但紧接着文物拍卖公司的出现,使得百姓自己的藏品可以直接通过拍卖公司拍出高价。市场的形成,反而以正规的交易形态掩盖了非法的文物贩卖,成为文物倒卖、走私的主要渠道。“十几年过去了,回头再来看潘家园市场的发展,对国家并无好处。”任杰说。

文物局“开设”拍卖公司

作为业界的知名学者,陆建松毫不含糊地对我国文物保护立法执法及制度设计提出质疑。

他认为,从体制层面看,现有文物监管体制难以保障国家关于文物市场法规的落实。一方面相对于庞大的集市式民间文物市场,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文物、工商、公安和海关部门难以形成合力,所以也不能有效遏止集市式民间文物市场上的文物违法活:动。

在文物拍卖市场的监管上,更存;在着体制安排上的严重缺陷:一些地方文物拍卖监管机构和拍卖企业存在着“姻亲”关系,不少拍卖企业的主要经营人员来自国家文物管理部门,一些在职或退休的文物管理干部和文物专家被聘为拍卖企业的顾问;有些地方的文物管理部门和拍卖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有些地方的文物管理部门和拍卖企业甚至情况。这使得国家对文物拍卖的管理从标的来源到拍出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以致违规经营、超限经营和暗箱操作严重。

从政策漏洞看,陆建松同样指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他指出,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旨在规范文物流通行为、保障文物市场有序开放的民间文物收藏的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给不合法来源的文物的流通和收藏以可乘之机,往往

今天的赃物就会成为明天文物市场上的“合法”商品,直接刺激和助长了文物黑市的泛滥。这也是我国文物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与此同时,国内亦有研究人员认为我国文物保护相关法律的惩罚力度难于震慑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盗墓的量刑则重得多,为3年以上直至死刑。而对于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量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上不封顶。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文物盗卖的整个过程,盗墓和走罚重,倒卖人员难以形成威慑。文物贩子宁愿冒着被抓的危险从事暴利的倒卖活动。

重庆大学法学院的两名学者黄锡生、晏晓丽则对我国对文物的商业性开发如何掌握一个“适度”法律的问题提出了思考。

他们认为,文物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能够在商业活动中体现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善于利用文物的商业价值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文物,但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把文物的商业开发分为禁止性与限制性两类进行管理。

我国虽然在1989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但该条例对水下文物禁止一切商业性活动并没有作出规定。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于2001年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明确规定,“反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尤其反对买卖、占有或交换水下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活动。”这一国际公约精神在2003年7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得以体现。

对限制性商业开发的文物可以进行适度的开发,但在文物保护中尽管对一些商业活动作了明确的禁比性规定,如“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等规定,但对文物可以进行的商业活动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一言以蔽之,在文物保护法中应当分别明确规定禁止性商业开发的文物和限制性商业开发的文物的范围,同时还要符合国际法精神。

完善监督势在必行

如何从体制和政策两方面加强和完善对文物市场和民间收藏的规范,就此,本刊记者与谢辰生、陆建松进行了对话。

作为复旦大学的教授,陆建松自2001年至今承担了6项国家级有关文物保护的课题。

谢辰生是我国著名文物专家、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国家文物局顾问,曾主持起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南风窗》(以下简称《南》):国家收藏是文物收藏的主要形式,民间收藏可以作为国家收藏的重要补充,但为什么现在许多收藏家并不是正大光明地进行收藏活动?

谢辰生(以下简称谢):不能公开、光明正大地收藏,说明他心里有鬼吧?合法收藏是受法律保护的,别人无权干涉。

陆建松(以下简称陆):按我们的法律规定,绝不允许个人买卖文物,要买的话,就去拍卖行竞标,但很多人手中的文物是非法所获。这里就牵扯到制度漏洞,核心问题是文物登记制度。

《南》:我国是否需要对民间文物实行登记和转让制度,对文物商品建立审查许可证制度?

谢:目前我国还没有实行这些制度,而且有很多人反对,嫌麻烦。国外已经这样做了,这有利于预防文物的盗窃和走私。

陆:实行登记制度才能对我国的民间文物摸清家底,搞清楚有多少存量。如果民间文物这一块管不好,直接影响国有文物的管理。现在我们个人文物的获得,通过合法继承、拍卖、转让、赠予或其他形式,文物没有登记,我们怎么知道它的来源?是不是盗窃、走私来的?没有登记制度,有的拍卖就成了销赃的平台。

我们有审查制度,问题是审查的部门是文物局,文物局下面就是博物馆和文物商店,商店下面又有拍卖公司和经营公司,这些公司的老板很多是从文物系统出来的,对于审查许可,他们都可以搞掂。所以,从体制上讲,当运动员的兼当裁判员,这对我国的文物收藏无益。

《南》:怎样看待目前我国文物拍卖市场链条上存在的诸多问题?

谢:我觉得我们的拍卖市场太多了,并且管理混乱,中国根本不需要那么多,全世界总共才有几个啊,我对我们的一些拍卖市场的合法性表示怀疑。

陆:很多拍卖公司本身与文物部门“沾亲带故”,渊源很深,利用政策打球。同时,现在的文物拍卖还存在故意炒作,目的就是哄抬价格。拍卖本应是一个中介平台,不对文物进行买卖,但事实上很多都在搞地下文物买卖,这样挣钱多。另外,拍卖行还有洗钱问题、文物的真伪问题等等。

《南》:收藏行业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律可依,文物保护法管的是出土文物的收藏与流通,市场法律法规管的是收藏市场的商品交易,全国收藏业也无政府部门专管,使得整个收藏界长期处于法律真空地带。

谢:专门关于收藏的法律还没有,但在文物保护法中有专门的章节谈民间收藏的问题,说收藏界长期处于法律的真空,我认为不太确切。

第6篇

近年来,各地电台电视台开办了一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为弘扬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个别节目过分关注文物经济价值,宣扬错误投资收藏理念,存在过度娱乐化现象。为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更好地传播文物知识、树立文物保护观念、正确引导文物收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7月4日联合《关于加强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规范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及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宣传文物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引导广大民众树立正确的收藏观,为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文物资源、促进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节目中出现的用于鉴定的文物必须为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节目中出现的用于鉴定的文物必须为法律规定允许买卖的文物;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开展模拟交易、广告推销等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三、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要坚持正确导向,科学展示文物鉴定的复杂过程,明确提示投资文物收藏的风险,文物估价要提供市场依据。

四、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中的专家必须是省级文物部门审核通过的专家库成员。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建立适应文物类电视节目需求的专家库,节目中出现的文物需提前由专家审核,对文物的鉴定须由专家作出,提高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威性,确保节目中出现的文物合法合规、文物鉴定程序严谨科学。

五、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日要内容真实。不得编造文物流传故事、诱导“持宝人”杜撰虚假收藏故事,不得在节目中由演员扮演“持宝人”,不得暗示或要求专家修改文物评估结果、高估文物市场价格。节目制作机构要提前对节目中出现的文物持有者、嘉宾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确保节目中所展示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六、各文物收藏单位要充分发挥馆藏文物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电视节目制作。各文博单位、文物商店、拍卖公司等具有合法文物收藏和交易资质的机构,要为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在文物遴选、估价、文物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等方面提供帮助。

七、自本通知之日起,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要对照相关规定,对已开办的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全面检查。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交流合作,互通管理信息,共同规范管理好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

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条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七条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

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七条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十九条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条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六十二条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六十三条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8篇

“公主府兴三百年,馆列群芳续华篇。今朝了却平生愿,放眼珠玑耀大干。”有这样一位老人,一辈子珍爱历史文物,爱好收藏,穷毕生精力,耗大量资财,苦心钻研,乐此不疲。然而,让人惊叹的是,这位老人竟作出惊人壮举――把全部藏品无偿捐献给祖国。他这样做只为文物不流失而找到好的归宿。这位可敬的老人就是著名的文物收藏鉴赏家杨鲁安先生。他所捐赠藏品现陈列于拥有三百年历史的清康熙和硕恪靖公主府旧址建成的“杨鲁安藏珍馆”。

杨鲁安先生1928年5月15日出生于天津一富裕的回族家庭,祖父爱好瓷器,外祖父是天津有名的古玩商、收藏家,父亲开过古玩店。杨鲁安先生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耳濡目染。

1951年7月,杨鲁安先生大学毕业后来到呼和浩特。在工作之余,他陆续收藏古币、玺印、铜镜、瓦当、六朝写经,以及历代碑帖拓本、名家字画等,并逐渐总结了自己的一套收藏理论。60多年来,杨鲁安先生收藏了大量文物,其间也历经坎坷、曲折。“”期间,家中祖传的宋代汝、哥、定、钧、耀几大名窑和清代康雍乾三朝官窑计200多件瓷器,被当作“四旧”砸得粉碎,18箱囊括几十位名家书画精晶300多件,甲骨金文拓片及汉唐碑志拓片2000余张。《泰山经石峪》大字拓片600余张,《好大王牌》旧拓2套,统统被付之一炬,许多其他文物珍品被席卷而去,至今不知所归。“”之后,杨鲁安先生重新振作精神,花大力气从事收藏。这一切都缘于他对祖国文化瑰宝的痴迷与热爱。他的生活,他的生命中不能没有收藏,他一时一刻也不能离开这些文物、字画。通过这些文物,杨鲁安先生在追忆往昔,叹历史兴衰。

杨鲁安先生告诉记者,在他的收藏人生中,有几位恩师对他有很大影响。一位是最早发现甲骨文的甲骨学先驱王襄先生。从1943年开始,杨鲁安先生就随王襄先生学习古文字学和书法。王襄先生曾对杨鲁安说:“你要把有文字的都收回来,认真研究。”这对杨鲁安的后来治学和收藏都有很大帮助。另―位是方药雨先生,这位碑帖和钱币收藏大家。著有《校碑随笔》、《言钱别录》、《古货杂永》,为世人所重。杨鲁安先生随其学习古文物的鉴定多年,收益颇多。此外,书法大师吴玉如,津门篆刻巨擘王雪民,甲骨学专家陈邦怀也对杨鲁安先生亲炙,产生巨大的影响。

一辈子与文物打交道,杨鲁安有不尽的感慨与叹息。当看到现在有很多人在拿着祖先留下的瑰宝搞倒卖、发横财、中饱私囊,见利忘义,他的心在流血,当一件件国宝几经泡桑,失而复得,更加认识到保护这一件件凝聚几代人心血的文化瑰宝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保护文物,谈之容易,可真正做起来,又何其艰难

当年恩师王襄先生将清代末年最早出土的5000多片甲骨都献给了天津历史博物馆。钱君甸先生也将自己毕生所藏晚清赵之谦、黄士陵、吴昌硕3家所治印章精品300方捐给了桐乡。在王襄、钱君甸两位先生捐献文物义举的感召下,杨鲁安先生终于悟出收藏的最高境界是应将这些文物捐给祖国。从藏宝于民到藏宝于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杨鲁安先生先后三次将文物捐给政府。1993年3月,他向呼和浩特博物馆捐赠了仰韶彩陶、汉唐铜镜和辽金瓷器等文物55件。捐赠之日,杨老欣然赋诗:“半生古物费搜求,论史说文梦里游。到老明乎身外事,晋钩辽器喜登楼”

1999年10月・,作为西泠印社理事的杨鲁安先生,向杭州中国印学博物馆捐赠了古代玺印和其他金石文物精品216件,并赋诗;“阮鉴翁题散氏盘,武丁甲骨契遗编。老梅远嫁西湖畔,不枉人间物我缘”。2000年7月以来,・杨鲁安先生先后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捐出了各类文物8000多件,图书善本2000多册。杨鲁安先生把几代人收藏起来的珍贵文物捐献给国家的义举,令人敬佩,但也有些人不理解,甚至有人曾劝杨老留下一些好的维持生计,杨老淡然处之,莞尔一笑!他认为人生要活得有价值,要为人民留下一点物质财富和精神力量不能一生钻到“钱眼儿”里,更不能沽名钓誉。

杨鲁安先生一身傲骨,待人平和,不事张扬,他勤于读书治学,耐心育人,因才施教,倾其所知,教化后生。杨老虽已年逾古稀,但他思维敏捷,凭着智慧理事。他才情过人,创作以情感人,更喜爱即席写嵌名联,以结友谊。杨鲁安先生捐献文物的义举,得到和呼和浩特市两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投资500多万元,在清公主府建起“杨鲁安藏珍馆”,

自开馆以来,各界参观者已逾数万人次。

杨鲁安先生的义举自有后人评说。

杨鲁安先生任中国西泠印社理事、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内蒙古北疆印社社、津印杜名誉社长、内蒙古书法家协会顾问、内蒙古钱币学会副会长、内蒙古文史研究馆馆员、内蒙古博物馆业务顾问、中国书画函授大学教授、内蒙古分校教授、呼和浩特书画院顾问。

第9篇

目前文物艺术品市场正在逐渐增大,文物收藏和经营者迅速增加,文物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流动周转资金出现较大缺口,而文物经营所需的高技术含量,致使银行等相关金融企业难以开展对文物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贷款项目,融资难成为了文物经营者面临的一个致命硬伤。

快捷方便的融资平台——云南支物艺术品“典拍通”

由云南省文物博物馆协会、云南雄升典当有限公司、云南省文物总店有限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典藏拍卖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文物博物馆协会鉴定评估中心、昆明广播电视台《盛世典藏》栏目等单位共同组建的云南文物艺术品“典拍通”部,系西南乃至全国首家推出的最全面的文物艺术品典当、拍卖、交流、融资一条龙服务之首例。

“典拍通”本着“公平公正,诚信为本,服务立业”的原则,从事文物艺术品的质押,为广大藏家、艺术机构和中小型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服务。全面打造鉴定、评估、展示、典当、拍卖、连锁化经营交流平台,为艺术品藏家提供快捷、方便、灵活、安全的融资方式。

“典拍通”业务范围涉猎广泛,主要开展各朝代瓷器、金石杂项雕件、金铜佛像、珠宝首饰、黄金、玉器、翡翠、书画、红木家具及其原材料等的质押典当;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委托云南典藏拍卖集团有限公司对绝当艺术品进行拍卖等业务,此举措能对云南文物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文物典当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目前在全国也只有北京和上海两个城市开展有相关的业务,云南文物艺术品“典拍通”部,以客观、专业、负责的态度,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诚实守信的担当精神,为艺术品收藏爱好者搭建一个健康、有序、规范的平台,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严谨专业的鉴定机构——云南省文物博物馆协会鉴定评估中心

“典拍通”部承接的文物艺术品质押典当业务,唯一指定委托云南省文物博物馆协会鉴定评估中心进行鉴定和评估。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引导市场朝着良性、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满足广大收藏爱好者对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的需求,云南省文物博物馆协会鉴定评估中心启动了对外开放鉴定评估服务。此项服务工作日后将常态化,永久向市民开放。

云南省文物博物馆协会成立于2000年7月,2010年12月重新换届,是省文化厅为主管部门的全省性文物、博物馆行业的专业性社会团体,对促进云南省文物艺术品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强省作出应有贡献。协会成立的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中心,将以较少的收费,面向社会和会员提供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服务。云南本土文物鉴定专业人员及在文物艺术品收藏领域有较深资历和名望的专家,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规范有序地开展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

打造健康规范的文物收藏市场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喜爱文物收藏的人越来越多,云南省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火热,但与此不相称的是,“文物鉴定”工作“乱象”严重,行业发展有待规范。为进一步引导市场朝着良性、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满足市场需求,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中心以及刚成立的云南文物艺术品“典拍通”部,就是为推动云南收藏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的一次积极努力和大胆探索。

第10篇

文物流散海外是中国百年近代史的缩影。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已查录者约二三百万件,时间跨度上迄新石器时代,下至明清民国,涵盖彩陶、绘画、玉器、青铜器、陶瓷、家具等种类。主要分布于美洲的美国、加拿大,欧洲的法国巴黎、德国柏林、英国伦敦,亚洲的日本。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海外文物回流普遍被国人视为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的标志。

流失文物的回归,常常要提到三种途径――作为外交行为的追诉、作为市场行为的购买、作为公益行为的捐赠,哪种手段更为现实?国家设立的专款、公益机构的募资、民间的商业行为,谁更具有潜力?

文物回流,路在何方?

三种路径

态度重于结果

――追诉,没有承诺的摸索

2000年,为庆祝大英博物馆扩建工程完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宴请了包括王室成员和各国使节在内的数百位贵宾,地点选在陈列帕台农神庙大理石雕像(又称埃尔金大理石雕)的大厅内。希腊驻英国大使桑迪斯拒绝与会,认为这件事“缺乏尊重”――“如果葡萄酒溅在雕像上,会发生什么事情?”

有2500年历史的埃尔金石雕是雅典卫城帕台农神庙的大理石雕刻精品,19世纪初被英国外交官埃尔金伯爵买下后切割,运回英国,成为大英博物馆“最具代表性的展品之一”。希腊人向大英博物馆提出归还埃尔金石雕的要求始于1829年,1982年时任希腊文化部长的梅利娜・迈尔库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体会议上提出议案,成为公开“要求大英博物馆归还埃尔金大理石”的第一人。20多年来,海外希腊人组建了14个讨还组织;2002年,在希腊提出“以贵重文物交换借展”的条件后,大英博物馆首次同意与之谈判,几个月后却强硬表示“绝不会把埃尔金石雕归还希腊”,建议希腊政府接受一个由英国科学家电脑合成的复制品。

原主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向现持有文物的国家、机构提出返还珍贵文物的要求,为一件文物成立专门组织不懈地争取其回归DD在希腊、埃及、尼日利亚、中国等文物流失严重的国家,这样的追诉与努力屡见不鲜。客观现实是:若干年的坚持常常换不回一件“最能代表他们民族文化艺术的珍宝”。

自己民族创造的、代表民族历史文化的珍贵文物为何无法顺利回归祖国,流落在外的人类宝贵遗产为何不能回到最能体现其价值的原生环境里展示与保护,文物现持有国家和机构为何可以完全不留余地的回绝“归还”的请求?

或许,国际法的不完善是可以解释这些疑问的原因之一。在流失文物问题上,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中国先后于1989和1997年加入), 具体到我国近代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可操作的空间十分有限――两者只为公约生效以后非法出口文物的返还提供了充分依据。《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规定“被盗文物的返还”仅适用于“该物品是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后从该国领土内被盗”,或者“该物品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后位于该国”的情况,对于生效前的非法出口文物,两个公约只是声明“不以任何方式证明发生在公约生效以前的任何性质的非法转移是合法的,也不限制国家或其他人根据公约框架外可援用的救济措施,对于公约生效前被盗或者非法出口的文物提出返还或者归还请求的权利”。

1998年3月,一艘名为“聪河”的巨轮驶离英国伦敦港;6月,一架由伦敦希思罗机场起飞的飞机安抵北京;8月,“打击文物走私成果”的展览在当时的中国历史博物馆展出――展示的正是从3月到6月间,由海路、空中运回的3000余件走私流失文物。从1994年得到线索,历时近两年调查、鉴定,1996年正式提出索回要求。英方(没有加入上面提到的两个公约)意图以本国法律判决文物归属,经对簿公堂,庭外和解,这批被封存伦敦苏富比库房3年之久的出土文物才回归故里。

这3000余件流失文物大多为我国加入公约后因盗墓、盗窃等非法途径走私出境的。对那些近代因战乱流失并被外国收藏的国宝,我们只有一再声明保留对公约生效前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收回的权利,很难真正依据现有的国际公约成功追诉。1997年11月初,季羡林、宿白、荣新江等20余位中国东方学、敦煌学、历史学、考古学家发出呼吁,希望流散海外的敦煌文物能够在敦煌藏经洞发现百年之际重归故土。从事医药领域生物工程技术研究的沈阳协和集团对此鼎力支持,在董事长陈巨余推动下,积极联络海内外社团及个人,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规的相关条款,授权美国律师马尔克姆・麦克尼尔博士通过法律手段,向世界上有关国家追索敦煌文物。遗憾的是,至2000年,失散的敦煌文物仍然天各一方。

没有硬性的国际法律的支持,文物现持有国的态度成了滞碍回归的决定性因素。大英博物馆的“坚决”可见一斑,置之不理也常常是追诉方得到的待遇。2002年12月,欧美18家博物馆联合发表了《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称“这些有纪念意义的作品在几十年前甚至几个世纪前就被存放于欧美的博物馆里,长期以来已经成为保管这些物品的博物馆的一部分,并且延伸为收藏这些物品国家的一部分…… 限制博物馆对不同和多元作品的收藏关注,就是对所有参观者的不尊重。”签署声明的博物馆中,大英博物馆、纽约大都会艺术馆、巴黎卢浮宫博物馆等收藏着大量中国近代流失艺术品的机构赫赫在目。另据2006年10月18日《纽约时报》报道,对中国政府2004年5月提出的严格限制中国艺术品和古董进口,以打击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美国国务院将作出决定的时间至少推迟到明年初。或可为文物回归之艰难做一注解。

更多时候,追诉更像是一种姿态,一种表明不放弃维护尊严和的态度,其结果却常常令人无奈。

追诉之路漫漫,在态度之外、结局之前,绝非仅有一步之距,积极地调查、收集信息,合理的规划,充分的资料,不断地实践与摸索,才能在“机会”来临之际有的放矢。

河南安阳殷墟在今年7月跻身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这个被夏鼐先生誉为“具备都市、文字和青铜器三个因素的灿烂文明”如今却面临着这样一个现实――100年来自小屯发掘出土的近16万片甲骨片中,只有8至9万片还保存在大陆,2万片在台湾,余者分藏于十余个国家;而日本的馆藏青铜器中,有80%来自安阳殷墟……对于流失在海外的“至少5万件殷墟文物”,世界文化遗产的地位能否带给它们一丝回归的希望?

行动源于自信

――购买,便捷有效的回归路径

2006年10月7日,在香港苏富比公司秋拍“佛华普照--重要明初鎏金铜佛”专题拍卖上,英国收藏家斯比尔曼珍藏的15尊明永乐和宣德年间御铸的鎏金铜佛像拍出了3.24亿港币,厦门“心和艺术”拍卖公司老板蔡铭超以1.166亿港币竞得“大明永乐年施”款鎏金铜释迦牟尼坐像后表示:“这是属于中国人的,只是借我的手回到了中国……在我的有生之年,它不会再离开中国。”

作为流失海外中国文物的一种回归途径,购买已成为民间力量参与文物回流直接、普遍的方式,也是国家“专项经费”、各文物收藏机构使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接受中国文物报记者采访时曾说过:“正如流失文物渠道不只一条一样,促使文物回流的努力也是多方面的。由国家出购买是文物回流的一种方式。”

“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启动之初,即斥资2999万元定向拍得北宋米芾《研山铭》;今年6月,在中国国家博物馆举办的“文化遗产日特别展览DD国家珍贵文物征集成果”首次亮相的商代“子龙鼎”是2005年使用“专项经费”从日本收藏家手中购回的;上海博物馆、故宫博物院等也屡现拍卖场举牌竞拍。

民间参与文物回流经历了资料搜集和直接购买两个阶段。著名学者陈梦家先生上世纪40年代留美时,将能见到的公私所藏845件中国青铜器拍照、记录,1963年出版了《美帝国主义劫掠的我国殷周青铜器集录》;南京艺术学院教授林树中先生,自1985年秋便与其学生在美国、加拿大、日本、英国、德国、法国、比利时、瑞典、韩国等国搜寻,寻找到流失海外名画二三万件,1998年出版了8卷本的《海外藏中国历代名画》。1999年,又一个名为“海外遗珍”的大型综合性文化项目面世,项目“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大力支持”,由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俱乐部协会全国联合会、北京东方收藏家协会主办,北京万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办,拍摄散落在世界各地的中国文物文献艺术片,编辑同主题的大型画册,只是未见后续进展。

上世纪90年代,企业介入文物回流的运作,揭开了经济目的的回流序幕。辽宁大连万达集团旗下“非营利性机构”h宝斋专事艺术品收藏,类似的企业与机构并不少见,北京华尔森集团和根荣艺术、中国保利集团和保利艺术博物馆、浙江金轮集团和金轮艺术馆……2000年后,海外回流更呈现了不可阻挡之势。当陆俨少作品在新加坡标价每平尺5万元,而国内已达15万元时,回流就成为自然的事了。民营企业是艺术品市场中最活跃的一支,也是目前的主要流向。北京收藏家马未都认为,这一阶段恰逢西方经济低潮,中国经济则表现强劲,但是,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不会持续多久。一旦西方经济回暖,中国人就难以与之竞争。曾有经济类媒体质疑避税是民营企业对艺术品投资青睐有加的“动机”,然而,客观而言,的确越来越多的流失文物通过他们之手留在了国内。

对于购买,各方看法不一。文物专家提醒要“区别对待”,因为“海外流失文物的背景十分复杂,对于其中那些被掠夺、盗掘以及一些涉案文物,需要慎重对待,应当根据国际公约选择适当的回流方式”。在操作上,“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张习武认为,在坚持“区别对待”原则的同时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通过非法途径流失的文物,要保留、强调我们的和追诉权,但是从法律来讲,提出追诉是要有证据的,而有些物品流散一二百年了,几易其手,证据收集有难度,追诉也有困难。这些珍贵文物出现在市场上了,我们是否也一概不买?”

据统计,2005年,北京市44家拍卖行上拍文物艺术品71285件套,海外回流占总量的30%左右,且回流文物首次超过外流;2006年头9个月,北京海关报关入境的文物超过1万件。在今年9月北京市文物局的《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中,“力争境外回流文物占到拍卖总量的35%”成为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之一。

回流文物品类越来越丰富,成交价不断飚升,艺术品拍卖市场充斥着对回流文物的顶礼和亢奋。于是有人说,“文物价格的‘回归’,进一步促进了海外文物的‘回流’,从根本上改写了100多年来中国文物外流的历史”。

然而,花团锦簇的背后,一个不能被忽略的事实是――任何一种市场行为都存在其自身的问题或弊端,艺术品拍卖也不例外,“海外回流文物”也不例外。

“过度繁荣”的文物艺术品市场上,拍卖公司“无序竞争”、艺术品“鱼龙混杂”渐渐成为一些艺术品经营者的担忧。“书画三成假,古玩七成假,六成回流文物并非‘回流’”是某报提到的业内人士的看法,“回流文物的名声有不好的趋势”。有人呼吁,艺术品市场亟待“明确的鉴定体系”以及“可操作性的”法律和规范。

张习武的看法比较轻松。在他看来,法律规定拍卖行不必对文物的真伪和瑕疵负责,“眼力”就成为民间收藏的关键;而文物拍卖在中国兴起仅十几年,尚未培养出一个健康的、水平很高的收藏家群体,“买到假东西也是正常的”。他指出,文博界雄厚的技术力量如果能够逐步深入民间的文物回流,为社会提供适当的鉴定服务,不仅有利于规范市场、保护收藏家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文物机构了解、掌握更多流失流散文物的信息。

健全的管理体制、可操作的市场规范、权威的鉴定体系、客观的宣传、道德、责任感……回流文物市场期待更为理性的发展。

“收藏家和投资者、投机者各不相同。

收藏家收藏是为了研究和欣赏,他注重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投资者会考虑一件东西是否能够在一段时间后升值;而投机者纯粹是要变现的。

于是文物市场上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买文物不看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仅关注其市场价格,能赚钱的才买。”

公益遭遇“功利”

――赠与,缺乏激励机制的尴尬

当“海归”文物在各地拍卖市场上红透半边天时,公立收藏机构的认捐部门却是“门前冷落车马稀”。

“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被写进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而捐赠者可获得哪些奖励,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尚缺乏专门且具体的法规或明确的措施予以支持和说明。

美国华裔陈哲敬2005年将十几年前几乎为之倾家荡产购得的7件龙门石窟佛教造像送还祖国。迎接他的不仅有对他爱国义举的感谢与赞扬,更有一番争议――几件国宝回国,“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支付给陈哲敬一笔款项,虽然与市场价天差地别,但是,对于陈哲敬“捐赠”的性质,舆论质疑:收了钱,这还是捐赠么?

法律规定对于捐赠行为可以给予奖励和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陈哲敬拿到的这笔钱是奖励,补偿,抑或转让,买卖?他陷入一种尴尬。张习武认为,这是一种有偿捐赠行为,“是不是捐赠,要看我们是不是以它的市场价得到。文物价值和其他商品价值不同,珍贵文物如果放在博物馆里,其价值是无法估量的,但是,可以参考同一时期同类拍品的市场价。这个时候,可能会给捐赠者一些钱,但是数目远远低于市场价,所以,仍是捐赠行为。付钱算是奖励形式,我们叫它‘有偿捐赠’。如果说‘奖励’除了物质外,还涉及表彰、宣传、证书等,‘有偿捐赠’就是将这些以经济形式体现。”

在欧美许多国家,捐赠是博物馆藏品来源的重要途径。大英博物馆的许多展品介绍都有“某人某年”的捐赠说明,甚至著名的“罗塞塔石碑”两侧加刻了“1801年由英军在埃及获得”和“国王乔治三世捐赠”的字样,中国馆许多珍贵文物也有或简或繁的捐赠说明。在美国,纽约大都会博物馆90%的藏品是私人捐赠,企业若向公益机构捐赠会得到30%左右的免税,名利兼收。在中国,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完整的捐赠奖励规范,各收藏机构对捐赠者的奖励往往“视情况而定”;同时,税收减免政策激励力度不够,社会力量对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捐赠寥寥无几。在1999年6月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被定义为公益性捐赠,而国家又规定内资企业只有向12家非盈利机构的社会捐赠才享受免税,文博机构无一在列。

捐赠者可以享受的税收等优惠措施很少,加之舆论的质疑,在经济当道,言必谈效益的当今社会,难以有效的促进――甚至可能会打消――社会力量捐赠文物的积极心理。

束手无策并非唯一的选择,在吸引文物捐赠方面,上海博物馆是一个积极的例证。1952年,上海博物馆成立之初,馆藏文物约9000件,如今藏品增至近百万件,近十分之一是接受捐赠所得。“社会号召力”是他们吸引更多捐赠的“法宝”之一 。1998年,钱币收藏家施嘉干夫人及子女将其生前收藏的4000多枚钱币(占上博钱币收藏的一半以上)赠与上博。近年,施夫人重病,上博主动为其支付了上百万元的医疗费,既表达了对捐赠者的尊重与感谢,也加强了捐赠者特别是他们的后人,对上博的感情。上博大厅有两面纪念墙――一面刻满馆藏文物的捐赠者名单,另一面刻着为博物馆提供财力支持者的名单;展厅名字也较其他博物馆不同,“徐展堂中国古代陶瓷馆”、 “屈桂流中国古代雕塑馆”……被冠于其上是捐赠者的名字。举办隆重的特别展览,为捐赠者出版收藏研究著录,对受捐藏品的积极展示、研究,与捐赠者的感情维系,不失时机地宣传……“社会号召力”为“上博”赢得良好口碑的同时,也赢得了越来越多收藏家的青睐。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在今年的政协提案中,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建议,建议研究修订《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部分,将法规性文件中关于对文化事业公益性捐赠的减免税规定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款;请有关部门研究放宽对用于工艺文化事业捐赠的所得税优惠幅度,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更加充实到位的减免税政策。

两笔资金

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

2002年10月,财政部专门设立“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这可能是世界上唯一由政府设立的文物回流专项资金。该项目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实施项目管理,每年从中央财政专门划分5000万元。经费运转4年多来,斥资近2亿,征集流失海外的重点珍贵文物204件及6万多件皮影文物。

作为第一次由国家财政单独列支的珍贵文物专项征集资金,“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颇受关注,而2003年北京故宫购藏《隋人出师颂》更在全国引发争议,媒体质疑定向拍卖和场外议价是否有暗箱操作之嫌,问题的实质就是纳税人的钱该如何花。

“专项经费”如何运作?“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鉴定研究室主任张习武如是说:

信息中心是“专项经费”的操办单位

从管理体制上看,“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是由财政部管理,国家文物局审批,专家鉴定并技术把关,中国文物信息中心具体承办。运作程序是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得到信息后,进行简单分类与梳理,请专家提出初步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征集计划,之后请专家做进一步鉴定,并对专家意见和鉴定结果汇总、整理,上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审批同意后,信息咨询中心根据专家建议价格和国家文物局审批价格,再与持有者洽谈、签定合同,并处理运输、报关、付款等一系列后续的工作和手续。

征集经费由国家文物局直接支付;由于审批、技术鉴定和具体操作的机构、人员是分离的,应当说,这是较严密的机制。决定买不买、以何种价格买的有两个层面,一是专家意见,二是国家文物局行政审批。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主要收集信息、整理专家意见、汇编成告等具体工作。

“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也有专门实施意见。征集什么样的文物,是根据国家确定的珍贵文物标准选择,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对此标准也有相关规定。文物专家原则上是以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为主体,另外有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不能涵盖领域的带头人DD他们在相应领域内都有精深的造诣,掌握话语权。

文物回流要强调有序性

首先,文物回流要有序进行是指根据文物不同的流失背景采取不同的回流方式。散佚在海外中国的文物艺术品情况复杂,它们中很多是由于盗掘走私或列强掠夺而流失的,也有商业贸易出口或正常交往赠与的,这个“有序性”就是指对不同渠道流失的文物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如近代因侵略战争被掠夺的文物,国家一直声明保留我们的追诉权,但是对历史上因商业贸易而出去的珍贵文物,要想它们回归祖国,往往就要采取其他如购买、吸引捐赠等方式。

第二个“有序”――不管是国家,还是企业、个人,用于文物回归的经费毕竟是有限的,流失在外的中国文物太多,们只能选择最有代表性的、最好的、最有历史价值的优先回归。希望各方面的力量能够更多、更集中地去宣传、购买重要文物。

另外,在国际市场竞买,常有自己人和自己人竞价的情况,有时会变相抬高价格。要做到有序性,就要加强回流文物的政策研究,加强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的力量,逐步建立一些导向性的民间组织。从中华民族发展史的角度来讲,被谁买回中国都是件好事。

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个方面。中国现代文化是向西方学来的,但是中国传统文化却常常受到西方推崇。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滞留在国外,实际上对传播、宏扬中国历史文化,促进中华民族的凝聚力都有积极作用,也是各国人民了解中国的窗口。因而,所谓有序回流,应当有计划有重点进行。被掠夺的文物该追诉还是要追诉,代表我们国家历史文化进程、国家象征的也要争取回来;而对于那些一般性却能够起到传播文化、架起友谊桥梁作用的文物艺术品,应有选择地留在国外,成为国家间交流的手段和途径。

期待一个健全的中介机构

希望能够出现有引导能力的、规范的、健全的服务性机构,中立于拍卖行和收藏家之间,是为收藏者服务,并且规范这个行业行为的。比如制定规范、提供资讯、鉴定真伪、评估价格、指导购买等等;或者协助收藏者进行调查、出列流失海外文物的名录,以便文物回流的民间力量更集中、更有规划。

拍卖即时性强,价格没有准儿,容易出现控制不了的情况。另外“征集经费”购买文物有一个详细的审批过程和专家给出的限价,在拍卖中,实际操作有困难。

日常的征集、购买在时间上更充裕,与文物持有者的沟通可以更充分,对文物的了解能够更透彻,专家也能对文物进行更详细的研究、鉴定,上报、审批、决策的过程可以更从容。

因此,张习武认为,对于征集经费的具体使用,征集比拍卖更适合。

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

同样在2002年10月,中国第一个以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为宗旨的民间公益组织――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成立,该基金隶属于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接受的第一笔捐赠(也是基金的注册资金)400万元来自于保利集团公司。2003年7月,“专项基金”启动了以抢救历史上因战争、非法盗掘、走私等不道德手段流失的文物为目标的“国宝工程”。

2006年5月,“专项基金”展开“国宝工程・海外淘宝行动”,组织藏家赴海外搜购中国文物,首站日本。关注与争议接踵而至――“淘宝行动”真的能“抢救流失文物”吗?11月,“淘宝行动”又踏上了欧洲之旅,各大拍卖会成为主要目的地。为何组织海外“淘宝”?“专项基金”如何运作?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主任张永年如是说:

公募、淘宝 并行不悖

作为全国性公募型基金的一部分,“专项基金”主要来源于向社会(组织或个人)公募;而社会力量向“国宝工程”捐款,也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项基金”直接用于流失文物的保护资金有两部分:自有资金(也是公募而来)和为某个项目募集的社会资金。“专项基金”运作的目标是珍贵文物,价格较昂贵,而有限的自有资金往往不足以承担,往往采取联系捐赠的形式,以需购文物作“标的”,找人捐款购买。如2003年9月,购买圆明园十二生肖水法的猪首铜像需600多万元,“专项基金”自有资金不足,所以与何鸿鱿壬商议,由他向基金会捐资,得以购回了“国宝工程”运用民间力量、通过公益方式抢救回国的第一件国宝,并根据他的意愿收藏在保利艺术博物馆。与一般的慈善活动募集资金相比,以“抢救流失文物”之名募资较困难。自有常备资金还没有购买过珍贵文物。

“专项基金”业务运作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部分是基金的起点――最初募集的自有资金;而眼下主要通过活动来增加资金。“专项基金”重点是集中社会力量直接参与文物回流。当然,先募集资金,再通过我们买回来是理想方式,但因群众得不到直接利益,公募困难。相较之下,推动、组织社会力量到国外去购买,是较易实现的方法;由于能使收藏者结合自身利益、根据收藏兴趣去选择,也可以说是投资的一种方法。公募与组织活动两种途径并行不悖,如“淘宝行动”不仅淘宝,也借此宣传公益事业和文物保护,从而推动资金的募集。

全球寻宝 摸清家底

“专项基金”致力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然而,从哪里起步呢?首先是摸清家底。怎样摸清家底?我们的理念是“走出去”,但以我们的力量去国外专门调研很难实现,因此只有借助社会力量。我们提出了“全球寻宝”的概念,采用海外淘宝的形式,将个人的兴趣爱好及其利益与我们的理念结合起来。这个办法虽不是直接为“基金”服务,但也实现了我们的一些目的――了解了文物在各个国家的流失情况。

组织“淘宝行动”的目的就是要出去看文物,不仅看那些博物馆里的静态的文物,还有更多的在社会流通的文物。“行动”本身是有三个层次的,如在日本,第一看市场,让收藏者知道日本市场上流行哪些中国文物;其次看拍卖会,了解一些流失出去的文物的情况及其流失背景;再次组织一些在收藏方面有较高修养的人,在日本联系一些收藏珍贵文物的大收藏家,介绍他们见面接触,有可能的话,就将珍贵文物买回来。当然,购买是买卖双方的问题,有可能觉得价钱合适,当时就买了,更多地可能是充当媒介――看到有这么件东西,去的人可能没有能力购买,但是可以介绍给更多有实力的收藏家或国家收藏单位。

对“淘宝行动”的争议,可能在于“抢救珍贵文物”的宣传与看似“做小买卖”的活动的不协调。作为民间团体,开展“淘宝行动”是比较现实的方式。“海外淘宝”虽然与旅行社合作,但与一般观光完全不同,行程几乎全部是博物馆、艺术馆、拍卖会、艺术市场。这种全球寻宝的实践,较之坐在办公室里面对资料要灵活的多。

走出去、群众参与、了解情况、甚至买回来――“寻宝”是我们当前的重要事情之一。

信息共享 规范指导

第11篇

老秦确实又很穷。走进老秦家,各朝各代、各式各样的文物占据了绝大多数的空间,他没有多少家具,没有冰箱,一台21英寸的彩电还是前不久买的,这对一个全家人都在效益相当不错的国有中型企业工作的家庭来说,委实也算“贫困”了。

老秦家的钱哪去了呢?老秦说:“全用来买那些别人看来不顶用的古代钱币、烂铜烂铁、旧瓷旧瓦、废木废纸去了。”

小文物藏着大道理

老秦今年68岁,矮墩墩的身材,虽然是退了休的老工人,但依然脸色红润,精神抖擞,说话乐呵呵的,要不是头发稀疏,仍不失当年飞行员的风采。老秦1976年复员,先被分配在湖南省东安县工业局工作,后调到湘南器材厂,担任过质量管理科科长。他总是穿着一身旧的中山装或军装,走到哪儿身上都带一只军用水壶。谈起古钱币和文物老秦总是满腹经纶:“其实小小文物藏着大道理哩。它能反应一个朝代的兴衰。”他拿起一枚长满绿锈的小小铜钱,说,“看看这枚铜钱,铜质差成分不足,做工粗糙,这是‘靖康通宝’,北宋末钦宗在位时的铜钱,亡国之君,铜钱也显出个样子来。”老秦说,由于铜质差,难以保存,“靖康通宝”留世不多,成了珍品。接着老秦又选出一枚亮闪闪的铜钱,说:“你看这枚钱什么样?这叫‘罗汉钱’,康熙大帝70大寿发行的新币,据说把一金罗汉推到化铜炉里所以钱内含金,金光闪闪。”老秦转过身,从一堆陶器中捡出一个锥形的东西,说是“陶权”即秤砣,他解释说:“这说明我国古代早就使用了杠杆秤。”他扫视桌上一排排的古钱币和屋内的一件件文物,像是一位将军检阅他的士兵。

爱国心激发收藏情

1980年,一个偶然的机会,他了解到有人把祖国宝贵的文物古董往外国倒腾,心里很不是滋味。“文物保护也应‘藏富于民’,提倡民间收藏。有财力的都来同走私贩子争夺文物,国家损失就会减少。”他这样一想,便动起了收藏文物的心思。恰好这时,他手头上有几枚祖辈留下来的古币,再加上老家卖房子分得的1500元钱,老秦便凭着这点本钱干起了业余收藏历史文物的事业。

先是潜心研读《古钱大辞典》和《中国货币史》等,4000多种古钱谱烂熟于心,打下了鉴赏古钱的根底,然后又涉猎古木雕、陶器和日常生活用品等领域。他虽然没有成为大学问家、大鉴赏家,在收藏过程中也上过当、吃过亏,但他毕竟心里有谱的时候多。于是,挑货郎担的主动找上门来,把他们走村串户收购来的小玩艺转让老秦选购,而且往往能够得个好价钱;于是老秦广泛收藏文物的消息不胫而走,许多业余“信息员”主动为老秦服务。“某某地方发现了几样古文物,老秦,快去看看!”对这样的人,老秦也酌情给予奖励,“信息费嘛!”老秦慷慨地说。

有一次,正是半夜,有一位“信息员”突然来敲门,告诉老秦城郊挖出一批古钱,老秦二话没说,拿起手电筒就走。田野里黑灯瞎火,老秦不时摔跤,摔得满身泥污也全然不顾,疲惫不堪地赶到出土地点,看到一堆铜钱时,他心里比吃了蜜还甜。他每每都这样形容自己。

27年来,老秦因公或自费到过许多省市,每到一地,他不顾旅途疲劳,办完事情,首先到废品回收公司去“买宝”,然后再到当地博物馆去“看宝”,最后又到交通不便的乡下去“寻宝”。他水壶不离身,渴了喝口水,饿了啃块饼干。他可以花上几元、几十元、上百元、上千元买一件文物,却舍不得花几角几块买瓶饮料。

耳濡目染。在老秦的影响下,他当小学教师的妻子、中专毕业的儿子都迷上了收集文物,而且全力支持老秦的事业。他们一家人都说:“尽管我们的日子过得很清苦,但我们的生活很充实。”

第一家民间“历史文物展览馆”

老秦收藏民间历史文物的事迹传开后,《人民日报》海外版、《北京古钱币研究》等报刊都瞄上了他;他的名声渐远,成了著名“民间收藏家”。

面对自己和一家人用27年心血收藏起来的2万多枚古钱币和3000多件其他历史文物,老秦常常想:该将它们派上什么用场呢?

开始时,他把自己的“宝物”全部拿出来在湘南器材厂办起了展览,一连几天,厂里厂外来参观的人络绎不绝,有人起初是来看“稀奇”的,但看着看着便看出了感情。一些老人看到民国时期发行的纸币,回忆起解放前一捆票子买不到一升米的苦日子,鼻子酸酸的;一些妇女看到“三寸金莲”便想起女人过去的苦楚和今日的甜蜜;一些年轻人看到科举时代的试卷,便感到封建社会的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是那样的迥然不同,陡然生出要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宏愿。老秦从这次展览中得到启发,便常想:要是能够在一个适当的地方办一个博物馆或者展览馆,把自己收藏的文物分门别类进行展出,那影响不是更宽、教育效果不是更好吗?

在东安县委宣传部、东安县文化局、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的支持和帮助下,老秦的美梦终于圆了。去年春天,湖南永州市第一家民间“历史文物展览馆”在东安县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舜皇岩管理处挂牌开馆,老秦笑逐颜开,内心充满了喜悦。

走进老秦经营的“东安县历史文物展览馆”,人们不仅可以看到历代的钱币,还能看到大量的民间文物。这些文物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这里有目前在中国境内发现的最古老的牙刷、最完整的花轿、最早的炭斗、最小的秤、最早的考试卷等等。

如今老秦和他的老伴一边精心管理着这座展览馆,热心地接待每一位参观者,一边又在筹划着新的项目。

前不久,记者随老秦考察了邓三凤的故居。邓三凤是北宋时的礼部尚书,其故居在东安县大庙口镇,现在虽然有些破烂不堪,但当老秦看到那新旧不一、粗细不一、一根根一扇扇雕刻着不同图案的廊柱、窗户时,惊喜不已。他说,邓尚书的故居虽然看起来有些破败,但这是他目前看到的保存最完好最有发展潜力的一套建筑,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近千年的历史和木工工艺的变迁。虽然囊中羞涩,但他却说,哪怕是贷款,他也想买下一套旧房,可惜的是,现在房主无意卖房,老秦只得依依不舍地摸摸门窗,说以后再议。

老秦还有一个计划:他现在已经收藏了900多尊大小不一、形态各异、质料不同的菩萨,一旦收藏超过1000尊,他将组织一次浩浩荡荡的“千尊菩萨下岭南”的活动。

第12篇

2010年8月23日,引领昆明时尚生活消费的《大观周刊》联合位于昆明市中心盘龙江畔的“盘龙十七号”带来了一场以“收藏”为主题的欢乐私享晚餐――“‘盘龙十七号’大观饭局”。盘龙十七号别墅餐厅

盘龙十七号滇味家园。坐落于昆明市中心盘龙江畔,闹中取静。竹柏成萌之间掩映着两幢两层法式建筑,独门庭院,颇具神秘魅力。儒雅厚重之中印证着六十年沧桑岁月。“大隐隐于市”。绿草茵茵,流水潺潺,锦鳞游泳;阳伞藤椅、阳光充沛,情调雍容。

《大观周刊》总编辑王永刚、云南省警卫局局长舒明、云南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王昆、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张永康、拍卖公司季永红、国家一级演员、青年古筝演奏家钱樱、著名旅行家、策划家金飞豹、老照片收藏者殷晓俊、《大观周刊》副总编辑陈子慧、云南银通经济信息有限公司总经理汪从波、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渝波、谭晓春、易才集团总经理李虹、著名平面设计师胡亚雄等多位嘉宾悉数出席,由著名拍卖师张艺宵主持,嘉宾积极就收藏的话题,和大家分享各自的收藏心得,不少嘉宾还带来了自己的私家收藏品。并进行现场点评,气氛相当热烈。

作为《大观周刊》总编,我真诚地希望众多收藏爱好者能从周刊中受益,也希望周刊所组织的活动能成为我们收藏者、投资者及感兴趣朋友们的交流平台,在共享收藏历史及美感所带来的乐趣的同时提高相互间文化品位,使周刊真正做到引领昆明时尚消费文化生活。

张永康 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

作为一名收藏者,应在了解历史文物资料的基础上,能对自己的藏品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但无论怎样鉴别都是需要多看、多记、多认识真品,而鉴定一般要经过三步骤:辨伪、断代、价值评估,这些步骤需要反复训练,长期学习,才能掌握真品这种由无数细节组成的物质。

王昆 云南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

现在的收藏市场鱼龙混杂,收藏者不毹太过相信一些所谓的“专家”,必须用自己的眼睛仔细辨别、确认。由于真品相当稀少,所以收藏者需要多多练眼,这其中就包括收藏知识及历史知识的丰富,收藏文化涵养和品位的提高,再就是对判断真假的练习。随着云南文物收藏市场的升温,出现了一些不理智宣传炒作。建议收藏者应冷静分析市场行情来选择藏品。

金飞豹 著名旅行家、策划家

我主要收集了主题性的纪念品。从2008年起,在奥运大主题的影响下,我开始收集奥运邮票,至今达到一万五千一百三十枚,经吉尼斯总部证明,这可是世界上最全的奥运邮票。“驾驶帆船环游世界”是我的下一个目标,至今也收集了超过一万枚的帆船邮票。殷晓俊著名摄影师、老照片收藏者

过去的人们用画笔来记录历史,而我则用映像记录历史。至今已收集了五万二千多张老照片的我,甚至还存有了1860年,第一次爆发时,圆明园被烧毁之前和之后的珍贵照片。接下来我即将出版《近代映像史》,和众多同样爱好收藏老照片的朋友一同分享收藏乐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