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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能

时间:2023-05-29 18:01: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职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行政职能

第1篇

一、强化认识,强化领导,强化规范管理

环保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本身工作性质所决定的。几年来我局在自身的实践中,深深感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实践告诉我们:只有认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证环境保护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运行,推进环保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我们的工作才能让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理解、认同和支持。同样,只有基层和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在我区贯彻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才能在环保事业中得到落实。因此规范行政、规范执法、“开门行政”、“开门执法”、接受监督,成为我局每一个人员的自觉行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主要领导负责的、部门领导直接参与并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环境行政执行政执法体系。把环保行政执法责任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科室和各执法岗位,使每一名执法人员都能明确自身的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目标,从整体上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

从98年起,为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系统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局内部针对性的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制定一系列制度和规范。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等,专门编制了《行政执法规范》。每年局主要领导和相关科室都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每个科室和人员的执法任务、责任、要求和考核奖惩办法。如环境监察大队必须达到每年环境执法工作中行政诉讼应诉败诉率为零,缴纳风险抵押金,达不到要求的,抵押金一律缴公。从而进一步规范每一个人员的行为,也使各企业、人民群众对我局办事人员的监督评价有了直接明了的依据和标准。

二、严明职责,严明纪律,严明监督体系

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环保执法规范体系,我局组织专门人员对环保执法依据进行认真梳理,使执法工作做到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按各级环保局行政职能的规定,我们分类归纳环保各科室的法定职责,确定行政职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省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权力予以确定,并以此为依据,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进行明确,在此基础上,把执法责任、执法要求落实到各个执法科室。各执法科室再对本部门的执法任务进行细化,以任务分解的形式将执法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者。我局执法工作分成三个方面:第一是现场执法队伍,第二是业务主管科室,第三是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按查处分开的原则,以上三个方面分别承担排污收费、现场检查、现场采样、监督监测、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具体工作。在我局编制的《行政执法规范》中,各科室、各执法人员有什么职权,承担什么责任、做什么、怎样做,有什么标准与要求,有什么监督手段,一目了然,达到“效能统一,责权一致,监督有效”的要求。

我局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始终把建立健全制度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其中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管理制度、环境执法公示和公开制度、环境行政执法投诉接诉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现在,在我局执行行政审批、处罚程序的各项规定,无不置于制度的保障之下和监控之下,有效地防止岗位失职、渎职和权力的滥用、错用。

在强化监督方面:首先是公众监督污染。近二年,我局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环保“110举报联动制度”、“环保有奖举报制度”、“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制度”,使人民群众能够采取多种形式参与环境管理,监控环境污染。

第二是公众监督环保执法。自98年起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启动,充分利用各种政务公开的载体和手段如电子触摸屏、政府网站、报纸、电台、电视、服务大厅公示栏、向企业和公众发放宣传资料等,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排污收费全方位公开,使环保和执法过程“一切在阳光下进行”。

自去年四月,我局聘请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和个体业主组成的环保行风监督员,定期召开会议,巡回上门听取他们的意见。对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执行,局内部进行严格考核。同时,我局还开展“明察暗访”活动,由局支部组织,到企业中和个体业主中对本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考核检查。从各方面情况看,没有发现违纪违规行为。收到良好监督效果。各种制度和各种监督手段,形成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激励和制约力量,成为一个执法人员的行为重要标尺。

三、服务群众,服务大局,服务“两个率先”

近几年,我局重点针对人民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是对饮用水源地、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得到人民群众拥护、社会各界肯定。如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已有效缓解,今年中高考期间,群众投诉同比下降60%。今年1-6月,群众污染扰民投诉举报同比下降了40%。

国家和地方虽然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但在现实中“执行难”现象依然存在。近几年,我们积极促使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环保执法机制的形成。环保与计划、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各负其责,行政执法与司法双管齐下,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如个体业主要办餐饮店,为防止油烟噪声扰民,先由环保部门发放问卷表,充分征求拟建餐饮店附近群众意见,对个体业主提出环保要求,从而在源头上把住了污染扰民关。尤其是我们充分运用法院强制执行这个手段,保证了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证了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作为”。去年到今年,法院强制执行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共有18件,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人民群众正当的环境权益。

第2篇

1.1从所属国家的阶级本质划分。从所属国家的阶级本质看,可以划分为剥削阶级历史类型国家的行政职能和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职能两大类。前者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奴隶制国家的行政职能、封建制国家的行政职能,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职能。甚至还可以作更多的划分,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行政职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行政职能等。

1.2从作用的领域来划分。从作用的领域看,可以划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职能等。这些职能集中体现了国家在全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整体作用,因此,有人格这些职能称为行政管理的总体职能,也可以称为基本职能。1.3从管理过程和方式来划分。从行政管理的过程和方式看,可以划分为计划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控制职能等。这些行政职能不仅为不同类型的国家所必需,而且为不同领域的行政管理所必需。这是行政管理作为一个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为维护自身良性运转所必须具有的共同的职能。与行政管理的总体职能相对应,有的人将这些行政职能称为分部职能或者运作职能。

1.4从作用性质来划分。从作用的性质看,可以划分为统治性职能、保卫性职能、管理性职能、服务性职能等。随着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科技等的发展,相应地,有些职能逐渐强化,有些职能逐渐弱化。

1.5从所控制的幅度来划分。从所控制的幅度来看,可以划分为高层次行政职能、中层次行政职能、低层次行政职能。

2基本职能

2.1政治职能。这是行政管理员主要的职能,从世界范围来说,任何一种类型的国家,都无不以政治职能作为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它最鲜明地反映国家的本质以及一定时期政府活动的基本方向、方式和作用。政治职能也称阶级统治职能,它是指通过行政强制力机构(加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情报机关等等),行使约束性、控制性、防御性、保卫性以及镇压性的功能。以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及内外环境,这是任何国家的行政管理都不可缺少的职能。

2.2经济职能。这是行政管理员重要的一项基本职能。从国家产生开始,就以不同方式并在不同程度上实际存在着这一经济职能。它鲜明地体现着上层建筑决定于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特性。国家的经济职能是通过国家的经济管理部门(如经济计划部门,农业、工业、商贸部门,交通部门等)对社会经济的领导、组织和管理来实现的。

2.3文化职能。这也是行政管理最古老、最主要的职能之一,只是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内容和管理方式。文化职能一般是通过文化督理机构(如教育部、文化部门、科技卫生部门、体育部门等)实施领导、指导以及管理实现的。

2.4社会职能。这是行政管理内容员为广泛、丰富的一项基本职能。一般地说,凡致力于改善、保障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事业和措施,均可以包含在此概念之中。按照的观点,凡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功能,即与阶级统治职能或政治职能相对应的管理职能都称为社会职能。行政管理的社会职能一般是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如民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对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事业实施管理来实现的。

3运作职能管理的运作职能

第3篇

职能的策划在组织设计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这里的“上”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战略任务和目标,“下”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结构的框架,即承担各项管理职能的各个管理层次、部门、职务和岗位。

1、加强计划职能策划,增强管理预见性

计划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各级教育行政管理者为有效地利用资源条件、把握发展方向所进行的预测未来、设立目标、决定政策、选择方案的连续程序,是制定计划的管理过程。计划职能策划可分为七个步骤:(1)估量机会;(2)建立目标;(3)确定计划的前提;(4)确定抉择的方案;(5)评价各种方案并择优;(6)制定派生计划及相应的预算;(7)计划的执行。

2、加强组织职能策划,注重管理实效性

教育行政组织结构从机械官僚制占统治地位到特别专案制日益普及的进程,其实就是组织的正式化程度不断降低,等级的垂直分布不断减少的过程,也即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逐步失去市场的过程。金字塔型的教育行政组织结构有许多弊端:(1)过度集权化;(2)组织的中间管理层较多,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3)无法根据工作所需灵活机动地调整组织的营运方向。要克服这些弊端,组织结构就应趋向扁平化。随着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行政效率成为影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教育行政组织朝着高效的方向发展,扁平化的组织设计有利于这一目标的达成。(1)结构精简,组织能轻松上阵。(2)决策权分散到员工手中,一方面,增强了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能自主地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重新配置组织提供的资源,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组织因而既有效率又有效益。(3)普通工作人员得以摆脱重负,从工作中体会工作的意义,感受工作的乐趣,并由此激发无穷的创新精神,使工作常做常新,进而营造出整个组织的创新氛围,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3、加强控制职能策划,降低管理风险性

在任何一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控制就是核实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是否符合所规定的计划、所的指示以及所确立的原则,其目的就是要指出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以便加以纠正和防止重犯。控制在每件事、每个人、每个行动上都起作用。控制作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和保证,贯穿在计划执行的每个阶段,每个部门。因此,实施控制职能是每一位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主要职责。虽然管理对象千差万别,但控制的基本程序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三个步骤:(1)确定控制标准;(2)衡量实际成效;(3)分析偏差并予以纠正。

二、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建议

1、坚持教育督导“督政”制度,转变教育行政管理模式

教育督导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对其所属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我国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督政”,二是“督学”。“督政”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征。教育督导作为一种教育行政监督手段,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是教育督导本质和我国国情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过去,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习惯于命令和布置任务,淡化了监督和调控,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决策上的偏差和执行效果的不理想,也助长了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之风。开展“督政”,就是为了加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教育行政行为的监督。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许多权力下放到学校,学校办学自扩大,对教育的管理必须从以指令性为主的领导模式转变为以指导性为主的领导模式。实现这个转变,必须在宏观上加强管理,以强化反馈、监督功能为前提。建立教育督导“督政”制度是教育实行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督政”是弥补教育行政管理某些缺陷的有效措施。由于在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中,教育部门与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之间、与下级政府之间,不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因而教育管理中的有些工作,出现“管不到,抓不了”的局面。通过教育督导,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职权,就可以与同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形成一种正常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法定的教育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落实到位。

2、促进教育行政职能的重心转移,提高教育质量

从静态的角度看,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行使着较为相同的职能,但是从动态的角度看,由于各国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时空差异,造成不同时期的国家和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之间教育行政职能的侧重点不同,这也正是教育行政职能历史性发展的重要表现。由于在那些现代化比较早的国家,教育的发展经历了由数量到质量、由精英模式到大众模式的过程,从数量上看,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在数十年前,普遍达到9年以上。如果从普及的角度来看,发展水平则更高。例如美、日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高中就学率已达到90%以上。因而,教育质量的提高就成为这些国家共同关心的首要问题,各国为此在政策上调整了自己的工作重心。美国自从1983年发表《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质量调查报告书之后,首次在全美教育目标的制定、教育标准的全国统一以及成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教育质量委员会、全国共同教育目标委员会等改革无一不在强调:在21世纪,美国的教育政策要进行从机会平等到提高效能的重新定位。

3、注重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

在不同国家中,各级政府之间、国家与社会和个人之间的职能、权力划分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行政化,二是法制化。前者是指这种形式的职能划分缺乏法律基础,任何涉及中央与地方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和变动都是以上级政府的单向命令或两级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因而行政化命令和指示的使用较为频繁,这样也就容易引起摩擦和权责混乱的后果。后者的职能划分有明确和系统的法律依据,职能的变动也要以法律的变更为准绳,以使管理有法可依,这不仅可以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权责混乱和管理的随意性,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教育行政职能作为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它也带有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和区别。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教育法制化的普及和深入,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也受到重视,如美国、日本等国家不论是在相关的《宪法》、《教育法》中,还是在专门的《文部省设置法》中,都明确而严格地规定了国家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学校在教育事务中各自承担的职能和拥有的权力。这对于教育的长期和稳定发展是必要的。

第4篇

【关键词】行政职能;转变;发展

中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仍然是当前普遍关注的问题。之所以关注,在于当前中国的形势:一方面社会进入全面转型时期,另一方面政府职能成为顶层设计的重要问题,成为能否顺利深化改革的关键点。政府职能的主体扮演是国家行政机关,他们因自身具有的社会公共权力而产生,包括其在社会中的职责、功能和定位,其核心价值在于政府能力能否最科学、最恰当的发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了战略部署,政府治理能力与行政职能密切相关,行政职能框定了政府能力的基本内容和发展方向;政府治理能力的大小强弱决定了行政职能的实现程度。二者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一、我国行政职能转变的必要性的分析

(一)行政职能转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原有行政职能的配置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改革开放30多年来,虽然我们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存在问题还很多。一是职能越位、错位问题依然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还在直接干预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甚至包办代替企业招商引资和投资决策,经济管理方式方法亟待改变;二是职能缺位。一些该由政府管的事没有管或没有管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体系不健全,公共服务意识比较薄弱;三是职能交叉。一些政府部门权责脱节,有权无责,出了问题无人负责,有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不高,这些问题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充分发挥,也影响政府职能的转化。因此,必须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推进行政职能转变,使政府正确履行职责和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

(二)行政职能转变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需要

当代经济全球化趋势愈益增强,世情、国情发生了深刻变化,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前所未有。我国能否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关键在于政府。这无疑对政府职能转变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首先,政府应弱化某些职能。要着力解决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问题,彻底改变政府参与企业经济管理的方式,减少政府对经济领域的行政垄断和干预。同时,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其次,政府应强化某些职能。全球化时代,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必然伴随着许多危及民族国家经济安全、政治安全、社会安全的因素。政府必须提高应对能力,加强对涉外经济的调控和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强化监督和监管体系,以确保我国在对外开放中的经济安全与国内政治稳定。再次,政府需要增添新的职能。必须积极培育金融、劳动力、土地、技术、信息、服务、房地产、外汇等生产要素市场,开放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完善生产要素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跨地区跨省的全国大市场,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政府还必须参与各国治理世界市场失灵的全球性“集体行动”,如共同承担全球性环境保护、流行病的防治等。

(三)行政职能转变是机构改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简政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是简政并非简单的撤减、合并,而是精简政府机构,提高执政能力,使经营管理权下放到企业。精简政府机构,首要在于“精”,在于理顺政府职能关系,明确政府机构职能,合理划分部门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将该整合撤销的整合撤销、该增设加强的增设加强,并且更在于提高政府工作的有效性和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过去常把机构改革看成是单纯的机构分合,似乎机构、人员数量减少了,机构改革的目标就达到了。因而往往追求“精简机构”、“缩减编制”的表层目标,忽视了以转变职能为基础的原则。由于没有转变职能,政府还是在管那些管不好、管不了、不该管的事情,使得精简下来的人员又重新回到政府机关,撤并了的机构又重新恢复,冲抵了改革的成效。这是导致机构周而复始恶性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我国行政职能转变的重点及举措

党的十指出,要建设职能科学的政府,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现阶段我国行政职能转变的重点在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与社会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政府部门之间关系。

(一)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总原则是:市场起决定作用,且与有为政府的结合。所谓市场起决定作用是指市场机制能解决的,让市场解决,充分发挥市场在创造财富和提高效率方面的优势,政府应该向市场放权。所谓市场决定作用下的有为政府,是指与“全面政府”有所区分,既强调了政府在宏观方面对于市场局限性的引导和警示,又强调了政府职能的界限和有限性。可以说,政府只管市场做不好和做不了的事,政府引导市场,市场调节企业。另一方面,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不否定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对市场宏观调控,作用是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是对市场机制作用的方向和后果作必要的干预和引导,矫正市场失灵,而不是取代或取消市场机制在经济生活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客观上要求把市场对社会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指导性作用以及公共服务提供的有效性有机结合。

(二)理顺政府与社会关系,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很多功能和事务矛盾都集中于政府,政府直接面对社会,从事大量具体微观的管理活动,其弊端显而易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改变政府管理范围、模式和方法,实现政社分开,把过去属于政府的权力转给社会组织行使。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的基本职能就是组织“公共物品”供给,管理好社会公共事务,改变了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包揽一切的状况。为此,要求政府社会管理实现三条转变:管理范围由政府包办一切社会事务的做法转变为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管理模式从“大政府、小社会”转变为“小政府、大社会”;在管理方法上,从以行政方法为主转为以法律方法为主。

(三)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如何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间的关系,是我国政府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过去,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上级,形成头重脚轻的职能架构,难以发挥地方和基层积极性。中央既管宏观又管微观、既管行业又管企业,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微观调控职能交叉混合,没有中间层次、环节,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质上是权力配置关系、利益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必须在合理划分事权、财权的基础上,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关系,并用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中央政府代表国家整体和全局利益,承担整个国家的宏观管理职能,提供全国性的公共物品,同时承担着对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地方政府一方面是国家利益在地方的代表,另一方面又是地方局部利益的代表,承担着中央宏观政策执行职能和对本地区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提供地区性的公共物品。中央政府需要与地方建立有效的制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避免发生“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问题;地方政府则需要增强大局意识,更好地肩负起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

(四)理顺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健全部门职责体系

政府部门之间需要进行科学的职能分解和分析,严格按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从制度上解决职能不清、人浮于事、多头领导、政出多门等弊端。此外,部分职能存在重叠不清的现象,需要确定各部门之间的权力边界以及协同的范围,解决遇事相互推诿,效率低下等一系列的问题。

总之,行政职能是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的基本职责和功能作用,主要涉及管什么、怎么管、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它是国家职能的具体执行和体现,其行使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反之,它发挥的程度又制约和影响其他国家职能的实现程度。

参考文献

[1] 楚德江,黄昕.政府执行力:阻滞因素与政策选择[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4).

[2] 靳琳璐.论现阶段中国行政环境与行政系统的互动关系[J].创新科技,2013(11).

[3] 魏礼群.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J].改革与开放,2011(11).

第5篇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科学发展的要求呼唤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取得实质性进展,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相比较,与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相对照,转变政府职能的任务重要而紧迫,主要体现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等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尚存在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管力度不够、对微观经济活动直接干预过多、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依法行政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不高、履职重管理轻服务等问题。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假冒伪劣产品、小微企业融资难、“三公消费”与少数领导干部腐败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有关。

如何使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新进展,是当前深化改革面临的紧迫问题。政府职能转变,关键是解决“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核心是权力的正确行使,重点是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着力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使政府真正成为经济社会运行规则的制定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维护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望者。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关键是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增强群众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要切实摆正政府权力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时刻牢记权力来自人民,必须为人民谋利。要坚持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做到权责一致,防止出现行政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现象。要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为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从而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深化改革,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坚持走群众路线,才能最大程度地赢得社会共识。只有当自上而下的推动与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才会有强大的动力,进而不断向前推进。(新华社评论员)

(摘自4月27日“新华网”)

第6篇

转型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是在五十年代初期,依据中央《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开展粮食经济管理工作的。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相继调整和出台了许多有关粮食经济管理、粮食购销等政策措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也随国家大政策的调整得到不断深化。20__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法律形式授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权,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管理部门职能定位的法律依据。《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这就明确了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法律监督。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州、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主要有:一是粮食收购者的资格审查、认定、审核;二是粮食从入库到出库的质量监督管理。三是粮食经营者储藏、运输粮食的技术规范的监督管理;四是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的认定和监督;五是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六是对粮食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 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七是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履行好监管的职责

按照《条例》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必须实现几个方面的转变。一是在思想观念上,由过去的行政命令式向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转变,强化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二是在管理角色上,由过去的“裁判员”、“运动员”双重身份向“专职裁判员”转变。要致力于建立公开、公平的流通规则,通过公开、公平履行职责和搞好服务来赢得良好的管理地位;三是在管理对象上,由过去直接管理国有粮食企业向管理全社会粮食经营者转变。必须加强调研,加强学习,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出好的管理方式和手段。真正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四是在管理的重点上,要由管理经营向规范粮食流通转变。在计划经济时期,粮食管理部门的管理重点要具体到粮食企业的购、销、调、存、加,而市场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管理的重点应向建立健全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粮食流通规则,规范市场秩序转变;五是在管理手段上,《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粮提供了法律依据,由过去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转变。对《条例》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行使好职权,力戒随意性;六是在管理方式上,要由过去的事前审批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转变。粮食购销市场放开之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只注重事前审批,忽视粮食流通环节的法制化管理。现在《条例》赋予更多的责任,在收购、储藏、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在粮食质量标准问题上,粮食部门必须要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需要加大转变管理方式的工作力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做好的有关工作

按照《条例》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必须抓好的几项工作是:

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条例》颁布实施三年了,但在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上还有很大差距。目前,还有相当部份粮食经营者对《条例》了解和掌握甚少,全社会知晓程度更底,所以,应把《条例》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具体的管理办法的宣传作为重点,让粮食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让广大消费群众懂得运用《条例》维护自己的利益,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部、职工熟练掌握《条例》,尽快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经营、依法管粮,规范流通的氛围。

二、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去年《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__〕16号和省政府川府发〔20__〕26号、州政府甘府发〔20__〕1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要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政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巩固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成果。按照现行体制和市场管理的需要,要把县一级作为行政执法的重点,通过不懈地努力,逐步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三、尽快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精通业务、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粮食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经费的“三落实”工作,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全面加快粮食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的基础和前提,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面履行《条例》赋予的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职责的组织保障,是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的基础,必须狠抓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要求,认真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是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的需要。

第7篇

关键词:医院管理;行政管理;工作效能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3)-02-0228-01

医院行政职能部门作为医院管理的重要机构,其工作效能直接影响着医院的服务质量和社会声誉。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的提高,是建设责任、法治、服务、和谐型医院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医院管理体制的具体体现。在医疗卫生改革不断深入,医疗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着力提高医院行政职能不能的工作效能,无疑是强化管理、创优服务、提升形象、推进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提高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医疗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提高医院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效能,提升医院服务水平,是当前医院管理实践中面临的重要课题。其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深化医疗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医院服务质量的需要。随着医疗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看病难”一直是群众反响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医疗卫生单位亟需解决的难题。这其中就涉及到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问题,若能得到有效改进,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医疗单位社会形象和社会满意度。因此,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应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2)提高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是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作为临床一线,更需要行政职能部门提供高效的工作指导和服务,特别是在学科发展、科室运营、科学管理等方面给予专业化的工作指导、政策咨询、管理支持等服务,让临床科室专心致志投入临床服务工作。

(3)提高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是帮助职工成长成才的需要。行政职能部门规范高效的工作环境、科学管理工具运用等等,都是职工成长成材的有效约束和帮助,特别是对刚刚步入职场的职工更会产生深刻影响和帮助,有利于职工树立职业生涯目标,建立良好的工作习惯,创造优秀的工作业绩。

二、提高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的途径

从前文分析可知,提高医院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效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该采取什么样的途径与对策来实现,则是我们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体会,谈以下看法与建议:

(1)开展科室岗位职能分析,明确职责要求。做好医院行政工作,首先要岗位设置合理和个体分工,才能提高个体责任心和能力、增强整体工作效能。应对行政职能岗位职责范围进行分析定位、归类定档。在此基础上,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合理的岗位分工和明确的岗位分析,具体负责哪些工作、达到什么要求、什么时间执行、需要哪些资源等明确的细则要求。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又积极倡导分工不分家、项目负责人制度,做到人尽其才、彼此支持和帮助的格局,以实现个体能力的发挥和整体效能的产出。

(2)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医院行政工作服务质量,取决于行政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个别行政人员因自身素质不高,平时对自己要求不严,因此工作状态不是很好,导致一线人员的不信任。因此,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摆正位置,要强化服务意识,要善于换位思考,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将管理职能寓于服务之中,讲效率,重质量,为一线排忧解难。各职能科室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相互协调,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3)加强工作计划,规范工作流程。由于医院系统工作繁杂且容易变化,因此如果缺乏计划性,直接影响着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效能。加强事前、事中管理显得尤为突出和必要。因此,要加强工作计划,从时间安排、目标要求、配合部门等方面,组织院领导、职能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每月制订计划,通过月初召开职能部门例会讨论协调,明确各部门当月工作计划要求并接受监督,同时通过会议加强协调达到部门合作支持。同时,要规范工作流程,结合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对现有工作流程进行梳理,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总结分析具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完善,形成相对规范、固定的工作制度、流程。最后,应建立工作台账,许多日常工作有其基本规律,但往往由于疏漏、遗忘等原因,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可以通过建立每天、每周、每月等阶段性工作台账,确保常规工作定期、有效开展。

(4)实施和谐绩效评估,增强工作主动性。绩效评估,就是对工作活动的效率、效益、效果和能力、成绩的衡量与检验,它既是组织管理的重要手段,又是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导向。管理、协调、服务工作是否得到认可,必须通过绩效评估来检验。同时,可以促进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因此,和谐的绩效评估是提高效能的重要手段。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规范、到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精神、物质奖励;对于与组织目标、制度要求存在一定偏差的,应当加强重视和支持,重点指导、先进帮带、工作交流等形式,帮助其改进提高,最终营造科内内部良好的工作氛围。

(5)从能力上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医院行政管理人员是医院行政职能科室的主体,他们的工作素养水平必然会对行政效率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提高行政主体的工作素养对提高工作效率也就显得非常重要。应积极组织行政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要定期进行业务相关的理论学习和知识的培训,加强他们了解本职工作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使他们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同时,要强化政治修养、职业心理素质培训,使他们拥有健康的心理素质,以适应工作的需要,提高工作效能。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效能的提高,是提升医院服务水平,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在现实情况中,存在着一些有待改善之处,这需要我们重视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的问题,进而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为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教育 行政管理 职能策划

一、加强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职能的策划与设计在组织设计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这里的“上”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战略任务和目标,“下”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结构的框架,即承当各项管理职能的各个管理层次、部门、职务和岗位。

1.加强计划职能策划,增强管理的预见性

计划工作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各级教育行政管理者为有效地使用资源条件、把握发展方向所进行的预测未来、设立目标、决定政策、选择方案的连续程序,是制定计划的管理过程。具体而言,计划职能策划的步骤可以分为七个步骤:①估量机会;②建立目标;③确定计划的前提;④确定抉择的方案;⑤评价各种方案并择优;⑥制定派生计划及相应的预算;⑦计划的执行。

2.加强组织职能策划,注重管理的实效性

工业经济中,教育行政组织结构从机械官僚制占统治地位到特别专案制日益普及的进程,其实就是组织的正式化程度不断降低,等级的垂直分布不断减少的过程,也即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逐步失去市场的过程。

金字塔型的教育行政组织结构有许多弊端:①过度集权化;②组织的中间管理层较多,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③无法根据工作所需灵活机动地调整组织的营运方向。要克服这些弊端,组织结构就应趋向扁平化。

随着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行政效率成为了影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教育行政组织朝着高效的方向发展,扁平化的组织设计有利于这一目标的达成。①结构精简,组织能轻松上阵。②决策权分散到员工手中,一方面增强了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能自主地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重新配置组织提供的资源,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组织因而既有效率又有效益。③普通工作人员得以摆脱“金字塔”的重负,从工作中体会工作的意义,感受工作的乐趣,并由此激发无穷的创新精神,使工作常做常新,进而营造出整个组织的创新氛围,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3.加强控制职能策划,降低管理的风险性

正如法约尔曾指出的:“在一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控制就是核实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是否符合所规定的计划、所的指示以及所确立的原则,其目的就是要指出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以便加以纠正和防止重犯。控制在每件事、每个人、每个行动上都起作用。”控制作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和保证,贯穿在计划执行的每个阶段,每个部门,因此,实施控制职能是每一位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主要职责。

虽然管理对象千差万别,但控制的基本程序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三个步骤。①确定控制标准;②衡量实际成效;③分析偏差并予以纠正。

二、关于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几个建议

1.坚持教育督导“督政”制度,转变教育行政管理模式

教育督导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对其所属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我国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督政”,二是“督学”。“督政”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征。教育督导作为一种教育行政监督手段,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是教育督导本质和我国国情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习惯于命令和布置任务,淡化了监督和调控。在整个教育管理的运作中,“计划”占据主导地位,“指挥”、“执行”环节得到了较充分的强化,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决策上的偏差和执行效果的不理想,也助长了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之风。开展“督政”,就是为了加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教育行政行为的监督,以防止和纠正教育行政工作在决策、指挥、管理上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同时,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许多权力下放到学校,学校办学自主权扩大,对教育的管理必须从以指令性为主的领导模式转变为以指导性为主的领导模式。实现这个转变,必须在宏观上加强管理,以强化反馈、监督功能为前提。建立教育督导“督政”制度是教育实行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督政”是弥补教育行政管理某些缺陷的有效措施。由于在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中,教育部门与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之间、与下级政府之间,不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因而教育管理中的有些工作,出现“管不到,抓不了”的局面。通过教育督导,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职权,就可以与同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形成一种正常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法定的教育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落实到位。 2.促进教育行政职能的重心转向提高教育质量

虽从静态的角度看,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行使着较为相同的职能,但是从动态的角度看,由于各国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时空差异,造成不同时期的国家和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之间教育行政职能的侧重点不同,这也正是教育行政职能历史性发展的重要表现。由于在那些现代化比较早的国家,教育的发展经历了由数量到质量、由精英模式到大众模式的过程,从数量上看,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在数十年前,普遍达到9年以上。如果从普及的角度来看,发展水平则更高。例如美、日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高中就学率已达到90%以上。因而,教育效能(主要表现为教育质量)的提高就成为这些国家共同关心的首要问题,各国为此在政策上调整了自己的工作重心。美国自从1983年发表《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质量调查报告书之后,首次全美教育目标的制定、教育标准的全国统一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教育质量委员会、全国共同教育目标委员会的成立等改革无一不在强调:在21世纪,美国的教育政策要进行从机会平等到提高效能的重新定位。

第9篇

摘要:大足石刻是重庆市极具特色的一流景区,市委二届九次全委会决定推荐大足石刻旅游景区申报全国AAAAA级景区。为确保申报成功,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旅游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健全旅游产业各要素、各环节之间公平合理的权益保障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大足县旅游市场主体规范化、市场分工合理化、市场竞争有序化,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努力提升大足旅游新形象。

一、严格控制旅行社的市场准入

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前置审批手续,规范准入秩序,将不符合条件的挡在旅游市场之外,县外旅行社在大足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禁止未依法取得旅游经营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严禁旅行社挂靠承包经营,确保旅游市场主体质量。二是强化旅游市场主体监管,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复查,重点是查处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三是加强对旅行社的调控和监管,建立健全旅行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旅行社资质等级评定,建立违规旅行社退出制度。支持和鼓励市内外、国内外有实力、有品牌、带客源的旅行商落户大足。四是健全导游人员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监管,建立导游人员的自律机制。五是结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条例》的颁布实施,采取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取缔与疏导、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大力整治“黑社”、“黑导”、“黑车”、“黑店”,严厉打击假冒旅行社名称非法从事旅行业务行为。五是建立旅游市场主体电子经济户口,运用先进技术对旅游市场主体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网络化监管。

二、实行上下联动,形成新型监管体系

营造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涉及食、住、行、游、购、娱等多个行业和部门,覆盖面广。因此,在旅游市场的监管上,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属地管理的优势,全方位地运作经济户口综合监管系统这一平台,并按照层级分工、效能成本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系统的执法体系,调整执法管辖权,合理界定执法办案的层次,完善案件督办、协调制度,充实基层执法权限,解决基层工商部门因执法权限受到限制而影响履行监管职能的矛盾,形成反应灵活、运作高效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逐步构建起以属地监管为主、落实AB岗、监管责任量化到人的监管模式,实现监管信息互动共享、动静结合、优势互补的双轨监管,促进监管职能到位。

三、严格执法,大力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是加强对上市旅游商品的规范管理,认真查处旅游市场商品销售中的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和虚假宣传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旅游消费中欺诈宰客、胁迫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充分有效地发挥好工商市场巡查作用,针对节假日、“香会节”、“黄金周”等旅游旺季旅游消费投诉比较集中的特点,开展旅游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主动出击,强化旅游市场的巡查,增强快速机动反应能力,对敏感地段、敏感行业及有经营劣迹的经营企业实行重点监管,改变“民不举,官不纠”的被动监管方式,使“区域巡查、上下联动、所为基础、综合执法”的巡查模式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加大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力度。三是整顿旅游区点)及其周边秩序。重点整顿宝顶、龙岗、龙水等景区旅游环境秩序,清理“小广告”、强买强卖、价格欺诈等欺客宰客行为,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四是加大对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经销无质量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质量标准、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加强旅游商品市场监管,积极开展市场巡查,坚决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欺诈和诱骗游客购物消费的行为;五是加大对旅游广告和旅游合同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旅游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和曝光虚假、违法旅游广告,坚决制止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旅游市场消费提示、警示信息,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六是充分发挥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积极调解消费纠纷,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防止的发生。

此外,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旅游市场的竞争行为,加强旅游市场信用建设,完善旅游消费投诉举报网络,推进旅游市场文明建设,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力度。

第10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二、区属初中学校、普通小学学生免学、缓学、休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监护人应提交延缓入学申请,延缓入学30日以内的,由学校批准;超过30日的,由该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

3.《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因特殊原因无法入学的,监护人必须出具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并提交免学申请,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的由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幼儿园、托儿所开办、撤销、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1.《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条:“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规划;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联合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

2.《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核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书面告知理由。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托儿所。”

3.《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托儿所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的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幼儿园、托儿所因故终止,应当在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机关提出停办申请,经批准后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

四、区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法律依据:

1.《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开办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学校及教育机构改变名称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改变层次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及教育机构改变专业设置、教学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及教育机构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五、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六、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8项。

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共43项)

一、不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3.《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送或阻碍监护人入学或者迫使被监护人中途停学、退学而造成辍学达10日以上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监护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促使被监护人就学。”

二、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六、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七、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八、幼儿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九、幼儿园或幼儿教师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十、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是备的;”

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十四、未经批准或登记设立民办学校办学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办学的,予以撤销,责令退还所收学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十六、擅自设立民办学校分支机构或专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民办学校)违法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十八、民办学校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十九、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2、《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滥发学历证书的,责令收回,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十、民办学校未按原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未按原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的或管理混乱,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十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二十三、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民办学校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二十四、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十五、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二十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二十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二十八、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二十九、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三十、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一、民办学校未按规定缴纳或拒不缴纳社会力量办学基金款的

处罚种类: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缴纳社会力量办学基金款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十二、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十三、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十四、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十五、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十六、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三十七、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八、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三十九、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十、未经批准,合并、拆迁、撤销义务教育学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合并、拆迁、撤销学校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城市中小学校舍场地管理不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学校负责人对本校校舍、场地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应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教育师生员工爱护校舍场地,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对危险校舍,应及时上报,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校舍、场地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为改善办学条件,确需改变学校闲置房屋、场地用途的,各区属学校必须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学校必须经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勤工俭学用房的管理。勤工俭学不得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不得从事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污染学校及周围环境的生产。

勤工俭学已经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的,应限期调整;已经造成危害和污染的,应限期治理,难以治理的,应予停产。”

四十二、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十三、违用字规范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社会用字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共5项)

一、撤销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停止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取缔非法健身气功活动

法律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利用健身气功从事非法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必须倡导科学文明,以发挥其在全民健身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中进行带有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

禁止举办‘带动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禁止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禁止出售‘信息物’”。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三条:“开展涉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健身气功活动,按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取缔或撤销原批准文件,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和健身气功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以下材料:

(一)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或活动的申请书;

(二)培训或活动的方案;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予以批准的,还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选择,不得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不得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门周边地区以及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和中小学校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

不得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悬挂、张贴、散发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相抵触的宣传品。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得为未经批准的健身气功活动提供场地。”

四、取消违法健身气功辅导员资格

法律依据:

《健身气功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健身气功辅的人员,或拒不服从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健身气功辅导员,由体育行政部门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从事健身气功技能传授的人员称健身气功辅导员。经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健身气功辅导员,方可取得传授或指导健身气功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相应等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的培训、考核、审批、奖惩和年度检查工作,并可受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内较高等级的健身气功辅导员进行日常管理。

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健身气功辅导员,必须在批准授予部门规定的地域内开展活动。”

五、取消体育竞赛

法律依据:

1.《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行政竞赛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由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举行处罚。”

行政确认(共3项)

一、国家三级体育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法律依据: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法律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三、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法律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6项)

一、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3.《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4.《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因工作失误造成义务教育规划和计划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三)开除在校学生或以其他手段迫使学生退学的;

(四)对学生的辍学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五)不使用规定的教科书、违反规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或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摊派的;

(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七)有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行为的。”

5.《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8.《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10.《**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地方性体育竞赛登记

法律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三、跨行政区域举办体育竞赛登记

法律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条:“跨行政区域举办的体育竞赛,申办人必须到比赛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并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体育经营备案

法律依据:

《**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体育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二)场所、设施、器材等证明材料;

(三)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证书;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五、体育设施备案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2.《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6.《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7.《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8.《**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奖励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重视、支持幼儿教育事业成绩显著的。”

9.《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一条:“执行本条例,有下列突出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普及义务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区(市)、乡镇、村;

(二)在普及义务教育中成绩突出的学校;

(三)在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义务教育工作者;

(四)在普及义务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其他单位、个人。”

10.《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执行和维护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11.《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执行本规定,在推进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主管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七、抽样监测

法律依据:

《**省体育条例》第十条:“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公民体质测定标准,对公民体质进行抽样监测,适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指导全民体育锻炼和科学健身。”

八、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查

法律依据: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

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九、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4.《**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体育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监督。”

5.《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二款:“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服务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省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场地设施的保护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8.《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法律依据:

《**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组织和培训。”

十一、改变体育场地设施用途审查同意

法律依据:

《**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改作他用。确因城市规划或改造需要占用体育场地设施时,必须经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同意。”

十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法律依据: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该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法律依据:

1.《反兴奋剂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2.《全国田径业余锻炼等级标准实施办法》第四条:“实施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条件组织实施。可结合本单位的春、秋季运动会进行,也可专门组织达标比赛。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田径协会有义务宣传、指导《标准》的实施。”

十四、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申请材料的审核

法律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十五、教育系统因公负伤伤残等级初审

法律依据:

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文件〔89〕财文字第455号):“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后,应给予积极治疗。对负伤致残者,在医疗终结后,凭指定的县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由所在单位按评残条件评定伤残等级,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2.《转发国家教委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育事业单位公办教职工因公负伤评残的审批权限如下:市(地)、县属中、小学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的因公评残经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地教委(教育局)批准。”

十六、统筹管理教育费附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11篇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问题与对策

自党的以来,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在新时期又面临着新任务,当前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事业进入到创新和完善职能的新阶段。这需要在科学定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梳理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错位的主要表现及其原因,为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提出建议对策。

一、正确认识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定位

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监管和执法者,对其明确而科学的定位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依法赋予的职能。市场和政府之间既有明确的界限,又有紧密的联系。一方面,二者有着各自独特的运行逻辑和发展规律,不可相互替代或侵占;另一方面,只要发展市场经济,政府就有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这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中必然包含着工商部门的职能,即“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做好市场秩序的坚强卫士”。工商行政部门的这些职能是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中通过法律确认的,如市场准入法、市场行为法、市场交易法等都为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和执法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向社会提供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良性经营秩序这一公共产品。这里面有三个关键概念:一是“经营”,这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二是“秩序”,这就指明了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是提供市场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以维护市场经济正常发展为宗旨;三是“公共产品”,这一概念就确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属性,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提供,全体社会公民从中受益。只有深刻理解这三个概念,才能科学定位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

最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表现为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市场培育和市场服务。市场准入主要指的是依法对进入市场的主体进行审查、登记、变更等,这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起点。市场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控制,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构建健康的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培育是在市场监管的基础上对市场发展环境的培育,促进市场各因素不断完善和成熟,不断提高市场整体规范程度。市场服务职能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向市场主体和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市场服务,如市场信息、商标注册、消费者维权、企业资质和信用查询,等等。

二、当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错位的表现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从计划经济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尽管历经了30多年的市场经济考验和锻炼,但在机构设置、制度模式、工作方式等方面难免有旧体制的痕迹和路径依赖的惯性,这些都会影响到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的职能错位,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泛化。从现实情况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没有专门性法律去确认去职能范围,因此各个法律都有可能涉及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这导致了其职能泛化和模糊化;并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政府、职场主体、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的交集中,致使其职能多样。这种职能的泛化、模糊化、多样化的现象在总体上是对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弱化。

第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越位。这主要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了一些本不属于自己的职能,行使了一些不属于自己的权力,代替市场和社会做了一些不属于自己的工作。如工商机关背离自己的监管和执法职能,而直接参与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有的工商行政部门甚至公然介入到地方的拆迁工作中;还有的却在从事着一些本应由市场或社会组织承担的工作,如市场消防安全、物业管理等。民间“工商部门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空气”的说法就是这种职能泛化现象的生动写照,这既不利于工商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进步。

第三,工商行政管理体系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其职能难以有效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之后,如一些该出台的法律未能及时出台,一些该赋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权力未能有效赋予,一些该废止的法律(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法律)未能及时废止;另一方面,垂直管理贯彻不彻底,尽管我国实行了省以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垂直管理,但由于这些部门总是生活、工作在特定的政府管理之下,其市场监管和执法必然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影响、干预甚至控制,这严重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能的独立性。

三、全面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的对策

针对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科学定位,全面整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力促进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工商行政管理的力量。

第一,整合核心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国加WTO之后,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吸收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管理理念,整合工商行政管理的核心职能,这样才能保证不缺位、不错位。这主要包括四大安全体系:生产安全、交易安全和品牌安全和生活安全,涉及市场进出、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商标管理、市场案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只有做好这些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核心工作,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核心职能的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才能健康发展。

第二,将监管、执法和服务结合起来,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虽然是政府部门依法授予的监管市场和依法行政的部门,但它并不是冷冰冰的衙门,而应该是将监管、执法融入主动为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当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转变管理观念和思路,依法运用自身掌握的大量市场信息,积极开展一些高端服务,为政府宏观决策、市场主体发展和消费者维权提供职权范围内的服务活动。

第三,提高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能力,努力化解市场经济的深层次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的一系列深层矛盾不断显现,能否化解这些矛盾直接决定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效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担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市场秩序等常规性工作上,还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络市场监管、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商标保护等新任务。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深层矛盾,也是老百姓关注度很高的民生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解决这些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上做出更大、更有力的贡献。

第四,紧跟时展,运用新科技成果,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和日益普及的今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该积极融入这种时代潮流,运用新科技技术来提升履职效果。如,加大网上办公力度,开展网上审批、网上办照等,减少人工审批环节,这既可以节约市场主体的时间,还可以提高市场准人速度和透明度。通过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机联网,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网络咨询、申诉、举报以及消费安全预警、查办案件、行政执法的综合体系,这样既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效果,也实现了依法行政的科学化、网络化,全面提升了工商行政管理效能。

第12篇

关键词:茶产业;发展过程;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发挥;公共管理

事实上,在当前人们对健康养生的诉求和重视程度不断提升的大背景下,茶叶产业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全新阶段,出了经营资源的多样化外,经营内容的丰富与完善,也成为现阶段整个茶叶产业经营发展的全新现象。而茶产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相关负面影响,尤其是如果不能采取合理完善的监管政策,那么不仅很难有效避免茶叶产业成熟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也限制了茶产业的成熟度与完善度。而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和作用,不仅是一种价值凸显,也是完善市场监管制度的必然诉求。

1转型调整、复合提升:当前茶产业发展背景认知

就当前社会发展的整体状况,以及时代特点看,当前茶产业发展背景呈现为:转型调整、复合提升,所谓转型调整,其主要侧重的是目前我国茶叶产业大多处于传统阶段,尤其是很多茶叶企业的经营思维仍然与时代诉求之间有着较大差错。因此,在当前特殊的时代氛围中,如果茶叶产业自身不能奔着转型升级、优化调整的思路进行发展,那么其很难具体满足茶叶产业的转型发展诉求。茶叶产业是一项融入生态、绿色健康的产业机制,其中所包含和阐述的素材内容,不仅是一种绿色生态的产业观,同时也是满足社会大众消费诉求的重要内容。客观来看,在人们消费思维日益成熟的大背景下,整个茶叶产业的具体经营与发展,需要在时代诉求下,通过合理优化和多样参考元素的融入及应用,从而实现茶叶产业经营发展的最佳效果。而就茶叶产业的经营发展诉求看,其整体发展方向和趋势主要展现为产业化、科学化和体制化。而这些元素内容,都是目前茶叶产业发展的必然抉择。在整个茶产业发展时,其中涉及的元素内容和主动力量极其多样。除了市场认知和消费需求的直接影响外,政府公共管理也有着深层次影响。因此,在茶叶产业成熟发展的大背景下,如何更好激发行政管理的职能与作用,不仅是主导茶叶产业发展力量的关键,同时更是整个茶叶产业市场成熟发展的重要诉求。尤其是在对整个茶产业进行监管与把控时,必须客观、精准认知茶叶产业发展中潜在困难与危机,才能实现整个茶产业发展的最佳效果。

2行政管理职能的定义内涵及价值作用认知

行政管理是整个市场运行过程中,政府自身的功能定位,以及政府自身价值发挥的必然所在。客观来看,行政管理活动是弥补当前市场运行过程中,市场监管机制相对局限的具体诉求。做好行政管理活动,就是指通过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从而实现整个茶叶产业的市场化发展与建设。发挥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更好发挥自身价值所在的关键与前提。行政管理职能是自身职责与管理活动集中统一的具体诠释与表现。结合当前整个时展特点看,时代的多变性和内涵的多样性,以及其职能发挥的综合诉求,需要构建在时展氛围的前提下,通过做好规划布局和整体谋划,从而让行政管理职能实现最大价值的发挥与彰显。因此,当前在做好行政管理工作时,必须在立足时展诉求的前提下,完善行政机制的元素应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不已经达到极高成熟度,市场规律等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及价值进一步凸显,但是与此同时,其中所具有的弊端和不足也进一步凸显。因此,只有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才有可能为各个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环境。尤其是对于整个茶叶产业来说,其不仅是当前整个经济创新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融入了多样化价值元素的必然诉求,无论是茶叶经济,还是茶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其都处于起步阶段,而追求利益最大,就成为整个茶产业的普遍诉求,因此,只有完善发挥行政管理职能,才能为其发展“保驾护航”。

3目前整个茶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具体诉求

在行政管理职能发挥过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其实际上是关系多样化内容的活动,当然,如果想要最有效的发挥其职能,就必须从精准定位认知入手,特别是认识到行政管理活动与茶叶产业的市场发展之间有着深度融合,因此,做好行政管理活动的关键所在,是茶叶产业成熟发展的必然诉求。当然,对于茶产业来说,其中包含的元素内容也是多样的。而茶叶产业发展过程中,多数茶叶企业经营规模较小,加上市场经营的经验较为不足,因此,在整个茶叶产业转型背景下,只有充分发挥政府自身的功能价值,才能有效解决和克制茶叶产业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规范特性。通过激发市场的创造性,深化茶产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元素内容,结合价值诉求的整体发挥,从而弥补茶叶产业自身的欠缺。比如,茶叶产地政府,要结合多样产业元素的综合融入,特别是需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整个茶叶产业市场的科学构建。事实上,在整个茶叶产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完善的行政管理职能不仅仅是发挥政府机制的关键和本质所在,同时也是我国茶叶体系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我国茶叶产业的多样性和地域化特色,使得形成了很多具有自身优势的茶叶品牌。但是受到保护主义狭隘思维的影响,其很容易使得各个地方会制定保护自身茶叶产业的政策,这实际上会对其他茶叶产品产生直观营销冲突。

4茶产业发展过程中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作用

对于茶叶产业来说,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结合,其将有效消除茶产业转型发展过程中所潜在的各种问题不足。客观来看,现阶段,茶叶产业正在经历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无论是具体的产业元素,还是茶叶产业的市场认知度,都实现了成熟而跨越的发展,而相对于社会大众自身的消费诉求看,虽然其为整个茶叶产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和氛围环境,但是更重要的是茶叶产业在发展时,要注重整个产业品质的优化与创新,尤其是通过合理调整,进而提升茶叶产业的具体经营品质。当然,最为关键的是,就我国茶叶产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看,其中最大的不足在于我国茶叶产业的品质相对较差,结合当前整个时展诉求看,只有注重全面提升茶叶产品的品质内涵,才能充分有效满足社会大众自身对茶叶产品的实际诉求。而结合行政管理职能的价值发挥,其将为整个茶叶产业的优化升级争取到资金与时间,从而实现其职能价值的根本性发挥。结合茶产业发展来看,其中包含诸多元素内容,完善的职能机制,将让茶叶产业元素实现深度应用。我国茶叶产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其突出不足在于我国多数茶叶企业自身规模较小,无论是企业经营的成熟度,还是其对市场的品知与把控能力都相对较弱,而这与市场发展的诉求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因此,想要满足具体的应用诉求,就必须注重提升自身经营品质的基础上,通过丰富经营思维,从而使得整个茶叶产业经营发展与时代诉求之间形成深度结合。当然,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发挥具体职能价值,也是当前政府自身功能价值诠释的必然诉求。

5茶产业发展过程中行政管理机制的构建思路

如果茶叶产业在发展时,地方政府能够充分有效利用自身的角色功能,调动自身掌控的各项资源,尤其是通过对时展特征进行精准识别,从而确保政府在服务茶叶企业经营过程中,发挥相应价值。实际上,发挥行政管理职能是综合性活动,除了对整个茶叶产业市场发展状况进行监管外,还要注重发挥法律、法规职能,将茶叶产业纳入科学、法制的轨道之上。当然,对于整个茶叶产业经营来说,其中所包含的元素内容是多元化的,尤其是茶叶产业作为第一产业,其实力相对薄弱,政府要从管理思维,适当调整为服务职能,所谓服务,就是要尽可能为茶叶企业的经营发展调动各项资源,营造良好的氛围环境。茶叶产业想要实现系统化发展,其需要始终保持在一个较好的层面之中,除了完善应用产业元素外,也要自身加强自律建设,尽可能适应整个市场发展的各项要求。事实上,对于茶叶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自身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权限与力度,应该是区别看待或者在不同时期,其职能的具体应用应该有着相应不同。比如,在转型发展的初期,更多需要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行政管理活动此时更多履行的是自身职责,例如,制定良好而完善的法律法规机制,为茶叶企业发展制定政策优惠,为整个产业科技创新与优化引入必要的政策支持,同时也要结合茶叶产业发展的庞大资金需要,为其解决资金不足这一局限。当然,我国作为茶文化的发源地,茶产业发展必须纳入完善而科学的体系之中,不能盲目,因此,在整个行政管理活动实施时,也要注重做好科学规划,进而满足该产业的创新优化。

6结语

当前,优化茶叶产业体系、融入多样化茶叶产业元素已经发展成为现代茶叶产业机制构建的重要内涵。除了发展绿色生态茶叶经济外,茶文化旅游活动的开发也是整个茶产业成熟发展的重要诉求。在整个茶产业经营体系中,其中存在诸多不足,尤其是市场的盲目,产业的脆弱等,成为限制该产业发展的障碍性因素,而只有发挥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通过精准定位,加上服务体系的有效贡献,从而为整个茶叶产业的发展创新塑造理想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建坤.产业园区同质化问题的创新之路———以郑州云海科技园区为例[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6):247-249.

[2]曲铁华.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分析及创意产业园区建设策略[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8):179-182.

[3]刘友开.中部崛起战略下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5):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