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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直辖市

时间:2023-05-29 18:02:00

第1篇

关键词:直辖市;批发零售业;空间;迁徙

中图分类号:F253.4 文献标识码:A

批发零售是现代城市的重要功能,也是商品流通领域的主要环节。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四大直辖市产业结构和区域功能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传统第三产业部门的批发零售业在空间布局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利用1996年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和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通过对城市各区域批发零售业单位就业人数变动情况的分析,来研究该行业城市空间布局的变化。以上海为例,1996-2004年,上海市批发零售业单位就业人数略增了2.68%,绝对数量为1465963人,居全国各城市首位,占上海市第三产业单位就业人数的比重高达34.84%。

一、就业人数变动情况

统计数据显示,上海市中心区批发零售业单位就业人数大幅下滑,区有所下降、郊区和远郊区人数明显上升。

2004年,中心区批发零售业单位就业人数为269353人,比1996年下降48.59%,在上海市各区域中下降幅度最大;区就业人数为427115人,比1996年小幅下滑了5.64%;近郊区就业人数为404832人,上升了59.73%;远郊区就业人数为364663人,上升了84.53%,其中金山、松江、青浦就业人数上升幅度均超过了100%。也就是说,伴随着中心区和区批发零售业就业规模的减小,近郊和远郊区就业人数反而出现了大幅上升,批发零售产业从中心区向外迁移的特征非常突出。

二、就业构成比变动情况

就业构成比是指某区域批发零售业单位就业人数占本区域所有行业单位就业人数的比重,通过考察批发零售业就业构成比的变动情况,可以判断出该区域批发零售业产业功能的变化情况。根据相关数据显示,1996年至2004年,上海市中心区和区批发零售业就业构成比较高,近郊区和远郊区较低;其中中心区构成比明显下降,而区、近郊区和远郊区明显在上升。2004年,中心四区批发零售业就业构成比为20.07%,比1996年下降了3.88个百分点,说明中心区随着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批发零售业的产业功能有所削弱。区、近郊区和远郊区批发零售业就业构成比为21.27,12.33%和14.18%。比1996年分别上升了5.15、2.46和4.03个百分点。其中,区的就业构成比已高于中心四区,在四大区域中居第一位。近郊区和远郊区也有一定幅度的上升,但构成比仍明显低于中心区和区,说明近郊区和远郊区产业功能以第二产业为主,产业功能比较单一。

三、就业比重变动情况

就业比重是指各区域单位批发零售业就业人数占全市单位批发零售业就业总人数的比重,通过考察城市各区域就业比重的变动情况,可以判断出城市批发零售业空间布局的变化。根据相关数据表明,上海市中心区和区批发零售业就业比重明显下降,而近郊区和远郊区则有明显上升。1996-2004年,上海市中心区批发零售业就业人数大幅下降,郊区就业人数相应增加,导致全市各区域批发零售业就业比重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即由原来的中心区最大、次之、远郊区最小的格局,演变成2004年区比重最大、近郊区次之、中心区比重最小的新格局。从发展趋势看,中心区批发零售业就业人数占全市的比重下降最快,8年下降了18.33工百分点,远郊区和近郊区上升最快,8年分别上升了11.03和9.86个百分点,近郊区和远郊区的比重未来一个时期可能进一步扩大,批发零售业空间布局由市中心向外扩散的趋势十分明显。

四、其他直辖市的情况

从就业人数变动情况来看,2004年,北京市中心区批发零售业就业人数为203909人,比1996年下降了26.26%。同时,区就业人数却大幅上升了74.83%,就业人数达502956人,区已成为北京市批发零售行业就业容量最大的区域。近郊区就业人数有所上升,远郊区则出现了小幅下降。天津的情况则是中心区和区就业人数下降,近郊区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远郊区有所下降。1996-2004年,中心区和区就业人数分别从158799人和106152人下降到104504人和65088人,近郊区就业人数从75582人上升到92072人。重庆市情况是区有所增加(7.56%),但中心区和郊区就业人数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20.99和51.87%)。总体来看,伴随着市中心区批发零售业的相对萎缩,批发零售行业就业新的增长点大致介于城市区和郊区之间的位置。

再看就业构成比及其变动情况,截至2004年,北京、天津、重庆三市市中心区批发零售业就业构成比分别是13.20%、14.89%,15.89%。其中北京的情况和上海类似,中心区批发零售业构成比和1996年相比出现了显著下降,天津和重庆则出现略微上升,这可能是因为这两个城市与北京、上海相比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北京和上海市中心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较快,区域功能趋于多功能化,从而使批发零售等传统第三产业行业部门向转移。

五、结语

综上所述,1996年以来,四大直辖市批发零售业空间迁徙的主要特征是:中心区就业人数大幅减少,批发零售业由城市中心区向和近郊区迁徙的特征比较明显。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第2篇

>> 年轻直辖市的新梦想 天津成为首个获“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的直辖市 “美丽中国·2013全国画报媒体重庆采访周”年轻直辖市的新梦想 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为在西部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四直辖市党委换届 改革中国的直辖市模式 直辖市的新对策 四大直辖市“十二五”发展目标数字解读 增设直辖市,还是增设“特别市”? 高铁,让直辖市真正“直”起来 我所知道的重庆成立直辖市经过 黄红云:与直辖市一起成长 大连银行大踏步占领直辖市 近期直辖市党委常委职务调整 王安顺:直辖市最年轻市长 组建大西安不是为了设直辖市 各省(直辖市)疾控中心联系方式 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 四大直辖市创新型城市测评:北京第一 全国直辖市及省会34城市“住房痛苦指数”7年比较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政治 > 它们在口水中梦想成为“第五直辖市” 它们在口水中梦想成为“第五直辖市”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吴久久")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2009年2月24日,厦门海面被浓雾笼罩,鼓浪屿东侧的郑成功雕像清晰矗立。厦门告别计划单列市成为下一个直辖市,已“被传谣”至少15年。

一个传言,一个隔三差五就出现的传言,在中国几座大城市徘徊。

厦门、西安、武汉、南京、广州……这些传言总是让这些城市的居民感到兴奋,他们言之凿凿:“中央确定××成为中国第五个直辖市。”

尽管一次次传言都最终落空,但它再次出现时,人们又难以抵挡。026,这个空缺的电话区号,像一个诱人的胡萝卜,悬挂在中国的城市上空。 13000亿元2013年全国城市经济总量排名中,苏州以创造13000亿元的GDP位列第五。排在它前面的五个城市中,分别是直辖市(北京、上海)、副省级城市(广州)、经济特区(深圳)。排在它后面的重庆也是一个直辖市。也就是说,苏州创造的GDP水平与它的行政级别并不对等。 谁想当第五个直辖市?

仅仅在刚过去三个月的2014年,有关直辖市的传言就已涉及到至少四个城市。

先是厦门。2月,当地的论坛和贴吧中就开始盛传厦门要成为第五个直辖市的消息。传言还给出了详细报批方案:将泉州市下辖的县级市—晋江、南安、石狮归入厦门,漳州的龙海市整体并入厦门,设立厦门市晋江区、南安区……撤销晋江市、石狮市……

这样一来,厦门直辖市将成为一个管辖十个区、约877万人的庞然大物,GDP可望达到6000亿元左右,几乎是现在的一倍。

最重要的是,厦门直辖市将获得一个新的电话区号:026。

然后是南京,从2007年起,它就被网民推上了“候选直辖市”的名单。坊间传闻它将成为一个新的、人口规模达1250万的“特别市”—这是一个建国后就消失掉的城市行政级别,但是南京人并不陌生,因为民国时期南京确实曾经是八个“特别市”之一。

在这个南京重获“特别市”身份的传闻版本里,它将合并附近的马鞍山、滁州,为了让这个传言显得更加可信,有人甚至设计好了市旗在互联网上供人观赏,南朝陵墓石雕的辟邪形象尤其显眼。

在传言中,想变成直辖市的还有哈尔滨。哈尔滨想以此恢复它曾经的东亚国际化大都市地位,沈阳则以更高的经济总量,对哈尔滨的野心表示不屑。

而深圳成为直辖市的声音显然更加有分量。这个消息来自今年的全国两会。政协委员、深圳报业集团兼香港商报社社长黄扬略提交提案,建议从国家战略出发,将深圳、东莞、惠州三市所辖行政区域合并,设立新的深圳直辖市。他认为,现在时机不仅成熟,而且很有必要。

此前的2012年,深圳成为直辖市的消息已一度沸沸扬扬。另一位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中华文化总会会长、新恒基集团董事局主席高敬德表示,希望能将深圳设为直辖市。高敬德构想的画面是,不出30年,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深圳直辖市为核心的大珠三角,能轻松秒杀纽约大都会。

如果把时间继续往前推,那么卷入“直辖市传闻”的城市还有西安、武汉、广州、洛阳、郑州……其中乌龙闹得最大的要算西安。

2011年7月8日,《甘肃日报》报道说,北京财智经济战略研究院院长、著名战略咨询专家“王志刚”透露:“西安已被确定为国家第五个直辖市”。股市的陕西板块在这条消息刺激下一度飙升—其实这篇报道将人名都写错了,“王志刚”应为“王志纲”。他出席了当年的“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并发表一个关于西部发展的演讲,但从未提到西安直辖的问题。他对前来核实的记者说:“这么重大的消息,怎么可能由我来呢?”最后这场乌龙以《甘肃日报》承认内容失实、发表更正收场。 想成为直辖市,面积太小不行,经济太弱不行。更重要的是,经济相对太强也不行-因为一旦直辖,省内找不到“接班人”。 省部级官员周期性辟谣

在连绵不断的传言笼罩下,地方官员不得不一次接一次站出来辟谣。

2012年,针对当地市民街头巷尾热议的“深圳市申请直辖市”话题,深圳市市政府副秘书长高国辉在一场新闻会上公开予以否认:“深圳只有1953平方公里,就这么大面积,它不可能成为直辖市”“深圳市市委、市政府从未申请成为直辖市。”

同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终于有记者忍不住向山西省省委书记赵正勇求证“西安直辖”的真实性,赵正勇说:“我在陕西这么多年,从来没听说西安去争取中国第五个直辖市。”

出来辟谣的还有南京。

2011年9月,对于“南京直辖已正式列入计划,年内将正式启动”这一传言,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置之一笑,说近几年,各种关于区划调整的说法五花八门,而且都说得还挺像那么回事的,但其实这些都是民间传言。

连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都忍不住,2013年10月,他在厦门为网传“厦门将升为直辖市”的消息“辟谣”。说,按照网上流传的方案,福建经济实力最强的区域会被厦门直辖市划走,大量GDP就离开福建,使福建省的经济受到巨大影响,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几乎每一个直辖市在直辖时,都会经历这样的阵痛。

以重庆为例,它直辖时不仅要妥善处理与四川的关系,更要与直接领导—中央把“利益”谈妥。《城镇化与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研究》一书就披露,首任重庆直辖市市长蒲海清1996年与中央领导讨论重庆上缴中央财政的数额时,就与中央领导争了起来。

中央开出的条件是:给中央的13亿元减1.5亿元,一共减五年。蒲海清坚持要减6亿元。在场的时任国务院总理“一下子生气了,批评了我一顿,他说:‘蒲海清,你不要讲了。你老讲困难,现在中央这么支持你,你还叫穷。’”

最后的结果是,重庆与中央各让一步,每年上缴中央财政的数额减少3亿元。同时,还从总理预备费中拨出一亿元给重庆,作为直辖市的开办费。 直辖市、中央、地方省的复杂心思

各地想升级为直辖市的传言一直不绝,各地也说法各异—能拉动长三角,能推进西部大开发,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都是这些城市愿意摆在台面上的理由。 6除了国家中心城市,中国官方现在还划分出了6个区域中心城市,分别是沈阳(东北)、南京(华东)、武汉(华中)、深圳(华南)、成都(西南)、西安(西北)。就像以前争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一样,现在许多城市也在争取进入区域中心城市的辐射范围。

但其实从中国城市经济总量排名来看,只有排名靠前的城市,才会想尽办法想升级。GDP排名进入前20名的城市中,有五个计划单列市,十个副省级城市,剩下的五个城市,诸如苏州、无锡、佛山,虽然富可抵省,但只有地级市的规格。

于是就会发生这样的情况:《21世纪经济报道》披露,佛山市顺德区的GDP达到5000亿元,比有些省份都多。但顺德区行政体制采取的是县级市的政府配置,完全不匹配。

在一些发达地区,由于当地外来人口众多,经济发达,远远超出了过去公务员编制管辖能力,比如像消防部门,一度申请增加公务员编制,但是都被打回。不少部门为此只好增加联防队员或者协警,或者民间力量来解决各种公安治安和消防能力问题,但是仍显得不足。

事实上,永久性解决类似问题,也是某些城市不断申请直辖的强劲动力。

但是,光有GDP还不行,只说操作层面,就还有一对颇费拿捏的顾忌。

首先,经济太弱不行,这个好理解。其次是,经济相对太强也不行。武汉多年来一直有成为直辖市的传说,理由是中部地区还没有直辖市,而武汉作为九省“通衢”,对提振中部地区经济有巨大影响。

但武汉对湖北太重要。2013年武汉GDP达9000亿元,占湖北省的37.5%。如果将武汉直辖,湖北省一级财政将失去三分之二的税收来源。湖北社科院副院长秦尊文也指出,如果武汉直辖了,很难找到能成为湖北省省会的城市。

如果西安直辖传闻成真,它也将面临着相似的问题。

西安市GDP占全陕西省三成,相当于关中四市总和。陕西有学者分析,假如西安直辖,不仅陕西经济遭重创,而且陕西省也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利益,可能将所有资源和项目都转移给宝鸡等其他城市,使西安后继乏力。

而陕西省城市经济文化研究会会长张宝通则用“灾难”来形容西安直辖的后果:“省会城市把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金融、商贸、交通整个资源都占了,一旦直辖,我们解放后60多年来积累的资源就被省会城市少数人占据了,省里本来需要支援的地区就失去了这些资源,根本无法发展。” 2011年春末,爬满绿植的南京汉中门。 直辖市争夺战升级

不过,对所有“候补直辖市”来说,今天,“升直”已经逐渐成为一个不那么具有吸引力的话题。他们更关注的是一些新的头衔,比如“国家中心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

2010年2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明确提出建设五大国家中心城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这类城市有可能发展成为亚洲乃至世界的金融、贸易、文化、管理的中心城市,对内则在行政、经济和文化上起到引领、辐射、集散作用。

第3篇

对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代表名额及比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四百至七百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三百至四百人,党员和所信党组织较多的七百至九百人。

省辖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四百至六百人。

自治州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五百人。

直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人。

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五百人左右。

代表的人选,应注意先进性和广泛性。要尽量减少与人代会代表的交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占百分之七十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一般应占百分之八左右。、武警部队等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二左右。妇女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年龄在五十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县(旗、币)、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一般应占百分之十八左右。、武警部队等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二左右。妇女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分配以及各方面代表的比例,由同级党委参照本规定的限额,按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二、代表的产生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辖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也可召开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上级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不能召开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这些机关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可由所在直属机关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组不能召开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这些单位及其直属企事业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可采取不同办法。有的参加直属机关党委召开的党代表大会;有的参加所在地方党委召开的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有的可以将代表名额直接分配到直属企事业,由企事业党委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代表候选人名单,可由党组织或选举人提出,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丧失工作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同志不要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在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三、代表资格的审查

审查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入选,由上届党委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通过。

为了给代表大会审查代表资格作好准备,在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各级党委可责成有关部门,对代表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手续或代表不符合代表资格的,应及时建议原选举单位撤换。原选举单位来不及或不同意撤换时,应提交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交代表大会审查决定。对暂时查不清的,代表大会闭会后仍可责成有关部门继续审查,如确有问题、不够代表资格的,要作出取消代表资格的决定。撤销代表资格,要经原选举单位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有关部门订代表选举和代表资格初步审查情况后,进行正式审查,然后向大会报告,提请大会审查通过。

四、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任务

代表大会正式举行前,由上届党委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

1.通过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名单。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3.通过代表大会议程。

4.通过有关确认事项。

五、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及其任务

代表大会设主席团。大会主席团由上届党委或各代表团提名,经代表酝酿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通过。

大会设秘书长一人,大会主席团设常务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主席团常务委员,由上届党委提名。秘书长的产生,在大会预备会议上举手表决通过。主席团常务委员的产生,在大会秘书长主持的第~次主席团会议上举手表决通过。

大会执行主席分别由大会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

大会主席团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是有关会议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它的主要任务:

1.按照大会议程主持会议。

2.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3.主持大会的选举工作。

4.组织讨论通过大会的决议。

六、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六十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五十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八十人左右。

自治州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二十至三十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四十人左右。

省辖市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四十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三十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五十人左右。

直辖市的区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一般为二十至四十人。

县(旗、市)、自治县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二十至三十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四十人左右。

省辖市的区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一般为二十至三十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候补委员一般占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州、市、县、省辖市的区党委的候补委员一般占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委员、候补委员的安排,要注意年龄、知识、专业结构。应注意有熟悉经济、文教、科技等各方面的人参加;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同志。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中,少数民族要占适当比例。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参照本规定的限额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委决定。

七、顾问委员会委员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四十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三十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五十人左右。

中央规定设顾问委员会的省辖市顾问委员会委员名额二十至三十人。

八、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三十五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二十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五十人左右。

自治州、省辖市和直辖市的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股为十五至三十人。

县(旗、市)、自治县、省辖市的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十至十五人。

九、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常委或由代表团提名,经代表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集中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提交大会选举产生。

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

党的委员会委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经同级党委全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十、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一般为十一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九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十三人,个别省、市不超过十五人。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般为四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三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五人。

自治州党委常委,一般为六至十一人。书记一人,副书记二至三人。

省辖市党委常委,一般为七至十一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十三人。书记一人,副书记二至四人。

直辖市的区党委常委,一般为七至十一人。书记一人,副书记二至三人。

县(旗、市)、自治县、省辖市的区委常委,一般为七至九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十一人。书记一人,副书记二至三人。

十一、顾问委员会常委、主任、副主任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常委,一般九至十五人。主任一人剧主任二至三人中央规定设顾问委员会的省辖市顾问委员会常委,一般为七至十一人。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十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名额

省和自治区、直辖市纪律俭查委员会常委,一般为七至九人。书记一人,副书记二至三人。

省辖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一般为五至六人。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

十三、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顾问委员会常委、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顾问委员会常委、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分别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党的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各委托一位委员主持。

十四、选举办法

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的具体形式有两种:一是采用预选办法。大会主席团根据上届党委或代表团的意见,提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参考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预选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预选。主席团常委会根据预选结果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各代表团讨论通过后,进行大会正式选举。二是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选举时,提出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对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要向选举人进行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各种质询,要作出负责的答复。

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党委的正式委员候选人落选,列入候补委员候选入选举。

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顾问委员会常委、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由上届党委提出候选人名单、分别经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选举所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移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

大会设总监票入、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数由大会主席团确定,监票入由各代表团推选。总监票人由主席团确定,由大会通过。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当选人得票必须超过到会选举人数的半数。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人数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中谁当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接近应选名额,经大会主席团酝酿,并征得代表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当选的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分别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党的委员会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得票相等的核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顾问委员会常委、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

常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按上级党委批准的排列名次排列。

十五、报批手续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都要按照规定按期召开党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的,必须经上一级党委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召开代表大会以前,应将党代表大会召开时间、代表名额、选举办法,下届党的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名额,报上级党委批准;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预备名单,经上级党委原则同意后,方可召开代表大会。候选人预备名单是对选举结果的一种希望,它在最后是否有效,要由选举的结果决定。选举结果,委员、候补委员报上级党委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4篇

关键词:技术市场 成果转化 密切值法 绩效评价

对技术市场成果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其目的就是了解技术市场成果转化的情况,并对成果转化绩效的好坏进行评价。本文用密切值法对我国四个直辖市技术市场成果转化的绩效进行了评价,使我们对不同区域技术市场成果转化绩效有了较深的认识,从而为提高我国技术市场成果转化绩效提供了依据。

技术市场成果转化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根据技术市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特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指标分为以下几方面:

投入能力(A1):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A11);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A12);科技活动经费支出(A13)。

技术交易能力(A2):成交合同数(A21);成交合同金额(A22);专利授权数(A23)。

企业引进技术带来的经济效益(A3):年创产值(A31);年创利润(A32);年增税金(A33);年出口创汇(A34);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比重(A35)。

密切值法运用技术市场成果转化绩效

密切值法是把多个目标综合成一个能从总体上衡量效果优劣的单目标,然后进行排序。其具体步骤是:先从众多评价对象中找出最优值和最差值;然后求出各评价对象与最优值和最差值的差距;根据每个评价对象接近最优对象,远离最差对象的程度,据而对各直辖市技术市场成果转化的绩效进行排序。

建立指标矩阵并规范化

设评价对象Ai(i=1,2,∧,m)在指标Sj(j=1,2,∧,n)下取值为aij,得到指标矩阵A=(aij)m×n。对指标矩阵进行规范化处理。

技术市场成果转化绩效的排序

Ci的大小反映了评价对象偏离最优点的程度,Ci 最小的方案就是满意方案。这样,可根据Ci 值的大小对几个直辖市技术市场成果转化的绩效进行排序,Ci 越小所对应的直辖市技术市场成果转化的绩效越好。

实证分析

选取四个直辖市,北京市(A1)天津市(A2)上海市(A3)和重庆市(A4),其技术市场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指标如表1所示,试比较这四个直辖市技术市场成果转化绩效的好坏。

表1中列示是各直辖市技术市场成果转化的原始数据及规范化数据。

由表2可得该评价系统的最优值(A+)和最差值(A-):

A+=(x+1,x+2,∧,x+n)=(0.8,-0.05,-0.08,0.71,0.86,0.71,0.72,0.92,0.79,0.79,0.72)

A-=(x-1,x-2,∧,x-n)=(0.21,-0.89,-0.83,0.03,0.14,0.185,0.21,0.05,0.18,0.026,0.29)

再计算各直辖市与最优值和最差值的差距d+i 和d-i,然后根据d+i 和d-i计算出各直辖市的密切值Ci,见表3。

最后,根据密切值的大小对各直辖市技术市场成果转化绩效进行排序可知A3最好,其次是A1,再次是A2,A4排在最后。

由上述评价结果可知,上海市技术市场成果转化绩效最好,其次是北京天津,重庆排在了最后。

利用密切值法对技术市场成果转化绩效进行评价是一种新的尝试。本文认为,用密切值法评价技术市场成果转化绩效好坏是一种较为实用的方法。

参考文献:

第5篇

(一)市辖区的权力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市辖区作为一级行政建制的合法地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了市辖区享有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计划、城建、社会事务等行政管理权限。但由于和地级市的关系密切,在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策权等方面,市辖区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地级市的管理和制约。市辖区作为一级政府,不能和县(县级市)一样对所辖区域行使完全职能。与县(县级市)相比,其职权不够完整,财权与事权不够匹配,管理的驱动力不强,起不到一级政权应有的作用,是一个不完善的管理层次。由于市级部门既是权限划分规则的制定者,又承担市区管理的某些具体职责,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在职责划分上不可避免地带有倾向性。因此,市辖区自设立以来,在制度设计上一直处于被动、劣势地位。由于近年来国家不断扩大垂直管理部门的范围,使得市辖区的调控领域和管理权限愈加缩小。一些地方以维护城市规划发展的权威性为由,不断将市辖区权力上收到地级市,市直部门向市辖区派驻分局实施管理,使得市辖区对所辖区域的管理控制能力进一步削弱。

(二)地级市与市辖区“职责同构”问题突出。除不具备的职责外,在能够掌控的范围内,市辖区的职责仍与市级有关部门存在交叉。市辖区政府部门的设置往往是简单模仿地级市,行使的职能和提供的公共服务也基本相似。由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存在市、区两个行政主体,条块矛盾极易产生。重大项目、重要审批的权限往往集中在市级部门,市辖区的很多具体事务往往需要地级市审批,在实际运行中呈现出极强的局限性和依赖性。相对于市辖区而言,市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的成分往往大于指导的成分。特别是在城市管理领域,由于管理方式和组织结构决定了往往更强调部门管理,弱化了区级政府的管理职能。“条条”因为力量有限管不到底,“块块”则因为权力有限管不到边。条块之间往往相互推诿扯皮。市级有关部门集权过多、统得过死,没有切实划分管理层次,影响了市辖区的积极性。

(三)地级市与市辖区争利让责现象严重。长期以来,由于在管理体制上过分强调集权,在市与区的关系上过分强调集中统一,使区政府在行使某些职责方面处于被动地位,突出表现为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有些部门习惯“一竿子插到底”,使市辖区无权完整地规划、安排本区的发展和人民生活。随着财政分灶体制的推行,地级市与市辖区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不但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存在竞争与对抗的关系。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双方在权力、利益、资金、项目等方面的争夺也日趋激烈。为了提高本级政府的可用财力,市辖区越权审批、违规建设等现象时有发生。而在义务教育、文化、环境卫生、市政公用等关系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由于需要大量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地级市与市辖区往往更加强调对方责任。市辖区与市直部门存在利益纠葛,是市辖区权力难以到位和地级市权力下放的最主要障碍。

(四)权责不对等。一是权力与责任不对等。比如,在一些地级市,土地、国税、地税、安全等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规划、房管、环保、公安、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由地级市直接管理。在这种体制下,一旦发生土地、食品药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辖区的行政首长往往要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这违背了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二是事权与财权不对等。由于预算内收入的大部分归地级市所有,除经济条件较好的市辖区外,区级财政要维持一级政府的正常运行已非常困难,但还要负担市区相当数量的基础设施建设、教科文卫设施建设以及提供其他公共产品,市辖区“小马拉大车”的现象普遍存在。另外,现行的税务征管方法是根据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的层次来划分地级市和市辖区财政收入的。从实际情况看,尽管纳税户在市级和区级之间互有流动,但总体上纳税户由区级向市级转变的倾向较为明显,这将使得财政收入向市本级进一步集中。市辖区的土地、房屋、规划、市政配套费等收入,一般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除个别工程项目可向市级申请外,其他均需区级财政负担。这也就进一步加剧了区级财政的困境。

二、原因分析

(一)地级市设区及市区职责划分均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首先,地级市设市辖区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根据这一条款,只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才能设区。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984年,国务院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批准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重庆市等十三个市为“较大的市”。后又相继在1988年批准宁波市,1992年批准淄博市、邯郸市和本溪市,1993年批准徐州市和苏州市等6个市为较大的市。1997年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此后较大的市维持18个。但从实际情况看,除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以外,地级市设区现象普遍存在。根据民政部统计资料,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地级市284个,市辖区857个,平均每个地级市有3个市辖区。尽管1985年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但对于地级市设置市辖区,法律法规都没有做出过规定。其次,职责法定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但从政策法规看,我国关于市辖区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设置的条件,承担的职责,以及与所在市如何划分职责,均缺乏明确的规定。另外,由于对市、区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不足,一些改革实践和政策上的难点虽已提出多年,特别是在与法律法规和实践出现冲突的一些问题上,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上述问题的存在,是造成市、区矛盾难以通过法制化渠道解决的根源。

(二)地级市政府的职能具有两重性。我国的地级市大多从地区一级演变而来。市政府的职责,本来只是管理与城市发展有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随着20世纪80年代市管县体制的推行,一些地区“撤地设市”,市政府除管理原来的“市”以外,还要管理县及县级市,角色就出现了两重性。角色的两重性决定了职责的两重性。首先,作为承接原地区行署的机构,要承担统筹所辖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区、县、县级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职责。其次,作为一级城市政府,还要直接管理市辖区某些具体经济社会事务。从管理职责上看,市政府既涵盖微观层面,也涵盖宏观层面。当行使具体职责时,特别是在处理与区的关系方面,市政府往往出现角色错位。本来应当由区承担的职责,往往抓住不放;其他一些应当由市政府管理的事务,却按照对县(县级市)的管理模式,交由市辖区管理。市政府角色的错位,是造成地级市与市辖区矛盾的重要原因。区与县(县级市)不同,县(县级市)一般离市中心较远,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而区是城市的中心区域,在各方面比县(县级市)与城市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但恰恰是这种更为密切的联系,导致了市辖区与地级市的职责难以划清。

(三)职责划分的随意性较大。在科层制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地级市与市辖区在职责划分中处于不平等地位,主动权掌握在地级市。市与区职责的划分,往往受行政力量的干预而出现扭曲,表现出明显的非公平性和非规范性。在调节市与区的关系方面,地级市往往重视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解决,而忽视用法律的和制度的手段解决分工方面存在的争议和问题。区的职能往往取决于市本身行政管理的需要。解决的方案,往往以地级市主要领导的看法和认识作为依据和标准,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鲜明的个人风格。市与市辖区的行政权力之争,则始终处于“收―放―收”的循环过程。市辖区行政权力的扩大与消减,会因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或不同领域的差异,在收放持续的时间、广度与深度上有所区别。

(四)地级市与市辖区存在竞争与冲突。独立行政主体地位与独立利益的存在,是地级市与市辖区竞争及治理困境产生的重要原因。计划经济时期,地方政府没有独立的预算,上下级之间的竞争与冲突处于隐性状态。1978以来,随着财政权、税收权、投融资权和企业管辖权的下放,地方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政府间的竞争也逐渐显化。特别是由地区改革而来的市,更是急于“由虚变实”,往往就对自身可调控余地相对较大的市辖区采取收权、收利等举措,矛盾由此产生。在财权的划分上,地级市往往将一些能收费的事项尽量上收,各种需要花钱的事项则尽量下放。在资产的划分上,往往将主要的国有资产、重点企业、重点资源等收归地级市,将盈利能力弱、规模小、数量小的企业及资产留给市辖区。而在现行的干部考核机制和政绩评价体系下,官员的晋升往往与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呈现出高度的正相关,这就进一步加剧了政府间的竞争,地级市与市辖区也不例外。市与区两级都有潜在的冲动寻求自身财政收入的最大化。在国外,市与区是平等的。而在我国,在与地级市的竞争与谈判中,市辖区往往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和地位,由此导致的最终解决方案往往不够公平合理,而这恰恰又成为下一轮市、区竞争与冲突的根源。

三、理顺市区职责的主要途径

(一)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应修改宪法,规定地级市可以设区。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修改为“直辖市、较大的市、地级市可分为区、县”,从而使事实上已形成多年的地级市设市辖区合法化。其次,应制定《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可设置市辖区的地级市的规模大小、市辖区设置的标准条件、市辖区政府应履行何种职能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市与区的职责划分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管理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第三,全面清理现行的界定市与区权力的法律法规。应当由区级行使的管辖权,但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行使的,要做出相应修改。

(二)明确地级市的定位。近年来,国家正在开展省直管县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如果全部实现省管县体制,地级市将成为与县及县级市平等的行政主体。省管县的体制调整到位后,地级市将面临被虚化的尴尬局面。一方面,管辖空间和地域将会大幅缩小;另一方面,与市辖区竞争与矛盾将会进一步凸显和空前激烈。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将来地级市不再管县,则市与区将面临更为激烈的权力博弈。实施市与区深度整合、市加大对区的控制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市辖区的权力将被进一步上收,区级将逐步弱化乃至撤销,市直接管理乡镇(街道)也将成为一种可能。从国内的情况看,地级市不设区而直接管理乡镇(街道)的情况已有先例,比如中山市、东莞市、三亚市、嘉峪关市。为减小行政管理层级调整带来的震动和不利影响,中央应尽快明确地级市的改革目标和改革走向。实施市管县体制的,要予以明确;不再实施市管县体制的,也要予以明确。避免地级市在改革前出现“刮县”、“扩区”等短期行为,也为地级市适应新的管理体制设置一定的缓冲和调整时间。

(三)市与区的职责应各有侧重。对市、区管理体制的探索,要围绕市辖区在城市管理中占什么位置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这是划分市、区职责的基本出发点。制度经济学认为,政府的大量职能都可以被分散化,并由相互竞争的机构承担,因此应该将集体行动中的每一项任务放置在尽可能低的政府级别上。行政架构中处于较低层次的政府与民众更接近,能够更好地反映公民的偏好。因此,只有当下级政府不能在技术上承担行使一项权力或者职能的责任时,才应当将其指派给一个更高的管辖层次。作为城市,既要强调市的集中统一,又要适当分权于区。从目前的情况看,区没有承担一级政府完全的管理权。向区放权,使地级市的主要职责放在统筹全局、发展经济方面,市辖区的主要职责放在服务城市、服务社区、服务民生方面,是划分市与区权限的关键。适当放权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释放区级政府的活力与优势,使城市由“强市弱区”向“强市强区”模式转变。这种双强模式并不意味着相互倾轧、相互对抗,而是根据各自特色,发挥潜力,实现优势互补、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状态。当然,市辖区的职能应该是在有限的领域有所增强,而非在面上全部铺开,总的原则是“分工明确、有机结合、控而不死、活而不乱”。在市与区界定职责前,应划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边界,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市与区级政府都应当加快职能转变,由“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有限型”政府,并按照分工进一步构建“部分功能型”政府。另外,从市辖区的类型看,相当一部分是撤县(县级市)而来,辖区中相当比例的区域为城市化水平很低的城市远郊区。这类市辖区不同于以城市中心区域为主的市辖区,与县(县级市)更为接近,在职能配置上应更加突出其权力的完整性。

第6篇

1、不属于哪个省,重庆是直辖市。直辖市属于省级行政单位,是直属中央政府管理的省级行政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特别行政区4种省级行政单位,其中,共有4个直辖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3、重庆,简称渝或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西部唯一的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国际大都市,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金融、科创、航运和商贸物流中心,西部大开发重要的战略支点、“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重要联结点以及内陆开放高地;既以江城、雾都著称,又以山城扬名。

4、重庆地处中国内陆西南部,东邻湖北、湖南,南靠贵州,西接四川,北连陕西。总面积8.24万平方千米,辖38个区县(自治县);2017年常住人口3075.16万,地区生产总值19500.27亿元。有中国火锅之都、中国会展名城、世界温泉之都之称。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中国目前的行政区划存在: 行政层级过多,以至于机构繁杂臃肿,造成了政令滞后; 行政区划单位名称概念混淆,层次混乱,造成了较多同音甚至同名的行政区划; 直辖市数量太少,导致各省之间、市县之间发展水平悬殊等问题。我国现行行政区划在中国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区划已然难以适应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需求,其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 一) 我国行政区划层次过多

我国现行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省、县、乡三级。但在经济较为繁容的地区,为改善城乡和工农的管理、沟通隔阂,打破条块管辖的障碍,充分提高城乡各方面的能动性,开始施行市管县的行政区划制度。于是在市管县的地方实行区划四级制度,即在省和县中间增加市一级的行政区划。中国在这种的情况下,机构繁杂,工作人员众多,不利于对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滋长了官僚主义。并且,由于我国层次划分过多过杂,导致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大大降低,上下级之间信息传递与反馈效率低下,导致信息失实,进而对上下级政府之间决策的落实、执行产生影响。

( 二) 行政区划单位名称较为杂乱

行政区划的单位名称,应当具备特定性与高度区分性。所谓高度区分性,就是指从行政区划单位名称就能知道其历史文化背景与地域特征,进而与其他行政区划区别开来。而我国现有的行政区划单位名称杂乱,存在一名多义与一义多名的现象。首先,一名多义主要体现在对市和区的多义,致使行政区划不具有特指性。例如在我国现行区划中,可以将市分为直辖市、设区的市以及不设区的市,此外还有副省级市以及省辖市。除此之外,我国一些乡镇地名也带有市字。以至于让人无法分辨市字在我国究竟属于哪级行政区划。再者,涉及区字的行政区划单位名称也具有多种含义: 有一般的地级市辖区; 相当于县级的特区; 相当于地级的地区。可见我国目前所有的层级中,都有以区命名的行政区划,其涵盖范围已复杂到了滥用的地步,国家应出台新的规定对区滥用的现象加以规制。

再者,一义多名突破了行政区划名称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因此应尽量清除行政区划单位名称的多义性,做到并实施一词一意。最明显的例子是我国县级行政区划过多,致使其名称繁冗复杂,不再简便易记。据统计,我国现在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旗、自治旗、市辖区、特区、林区等八种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因为全国目前自治旗、特区、林区一共只有六个,因其数量之少所以将县级行政区划改为五类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并且应该尽可能地用单字词,并做到见词知义。

( 三) 直辖市数量略少,城市发展水平差距大

实践充分证明,特大城市作为国家或大区域的经济中心,起到了普通中小城市不可替代的效用。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政治、经济条件下,我国目前的四个中央直辖市对国家政治稳定、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存在数量不足、地区分布极度不平衡的问题。北京、上海、天津三市均位于沿海,重庆位于西南地区,因此西北、华中、华南和东北仍缺少直辖市的布局。我国目前的四个直辖市,都是经济发展水平位列全国前几名的大都市,它们经济基础宏厚并不断的快速发展,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具有不可比拟的影响力,带动着邻近地区的经济不断发展。因此,伴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效益,我国可以在直辖市空缺的地区增设若干直辖市,例如深圳、武汉、厦门、长沙、西安等城市,利用的地理、人文优势,充分发挥其经济、政治效益。

二、我国行政区划改革的思路

( 一) 将市管县体制改为省直管县体制

要改革现行区划制度,取消市直管县的设置,将不设区的市的经济管理权力直接下放给一些重要的大县,在经济管理方面形成类似于省管县的布局,建立由省直管县的省- 县- 乡三级区划体制。这不仅反映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时代性、科学性,也反映了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省直管县的优点在于: 有利于很好的解决市管县而出现的信息滞后,决策不够及时的问题,使省政府对县级基层政治情况直接掌握,以弥补处理不及时、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并且,县级政府可以越过市级政府直接向省级政府请示,从而提升行政效率。除此之外,省直管县还能够增强县( 不设区的市) 级财力。如省对县的转移支付补助直接下发和拨付到县,避免了市的截留、挪用,县的财力明显增加,财政明显有了进一步的保障。

( 二) 缩省并县

若实施省直管县后,省级政府管辖地域过宽和管理的有效化降低的问题也会接踵而来,因此我国可以借鉴中国历史与国外区划的经验,采取缩省并县的措施: 通过增加直辖市的数量和重组省县规划的方式以此适当增设省级政府。与其他国家的一级行政区划设立数量相对比,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数量明显偏少。

参照全世界其他国家的行政区划数量,我国中央以下的省级单位数量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再增设2030个,而省以下的县级单位合并缩减之后可以尽量控制在120 个以内。如此再实行省直管县,明显在省级政府的调控范围之内。

截止至2015 年底,全国30 万人口以下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共计700 多个,其中人口少于20 万的有300 多个,人口少于10 万的也有200 多个。由此看出我国的县级行政区划数量过多,导致省级政府工作负担过重,无法兼顾各个层面以至于行政效率低下,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因此,我们要从源头解决,即适当缩减县级行政区划的数量,从而有效合理的配置行政管理成本并节约效率。

综上所述,并县的优点在于使县级行政区的数量与中国的发展趋势相符合。缩省的优点在于能够增加省直管县的可行性并强化政府的权威。因此,我国目前将县级行政区划调整对中国的发展存在诸多益处,并且已经达到了调整的时机,应该着手科学、合理规划并对市级、县级行政区划数量和规模进行调整,将缩省并县工作提上日程。

( 三) 设立直辖市

我国共有四个直辖市: 分别是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以及重庆市。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直辖市的数量较少。因此,对于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可以从调整幅度、减少层次、增强活力等方式进行改革和完善,而其中的最佳模式就是增设直辖市,以此做到划小省份、增设县市。从经济发展前景上看,直辖市的发展速度远超省辖市,例如直辖市的GDP 是各平均数的3 倍甚至在3 倍之上。因此增设直辖市具有很强的经济带动性。国家可以从整体规划,选择条件好的副省级市采用分步试点、逐渐到位的方案。同时,我国西中部地区地大物博但是人员稀少,故可培育成直辖市这样的大中城市,特别是除省会以外的大城市。

三、我国行政区划改革的建议

( 一) 应当考虑分等管理省辖的县、市

我国城市目前存在市、县本身经济发展悬殊,不同市、县贫富差距严重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将市县分级管理。我国现有的2862 个县在人口密度、经济实力等方面具有较大差距,例如东北部的很多大县人口是华东的偏远山区县人口的数十倍,又如福建的建宁县人口仅有14 万,并且人口逐年流失严重。而在我国现有的661 个市,包括4 个直辖市,283 个地级市,以及374 个不设区的市之间的面积、人口、经济差距也很悬殊。以湖南省为例,长沙市与株洲市同为地级市,但城市人口相差约4 倍,国民输出量总值更是相差甚远。并且全国各省区都有类似情况。这种不合理的空间配置可能导致同一级别的市县之间工作量严重不平衡,打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负面的影响。因此,为解决以上困境,可以采取市县分等管理的措施,按照行政区划人口数量、面积总数、经济发展水平等要素综合考虑,将市县分成不同级别,再按照不同的级别、职能出台相应的规定和措施。

( 二) 应当考虑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规范化

第8篇

第一条广播电视大学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广播电视大学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大学是指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地方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教学管理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三条广播电视大学应以“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为办学的指导思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四条广播电视大学应加强同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第二章性质与任务

第五条广播电视大学是采用广播、电视、印刷和视听教材等媒体进行远距离教学的开放性高等学校,是在教学上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远距离教育系统。

第六条广播电视大学的主要任务是:举办以高等专科为主的学历教育,同时,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社会各界的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继续教育提供教学服务。

第三章设置原则

第七条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工作站,应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和办学条件的可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处理好发展广播电视教育同发展其他各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关系,讲求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置。

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含地级市,下同)可根据在籍学生人数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市,可根据办学任务及在籍学生人数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分校或工作站。

县(含县级市,下同)和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在籍学生人数及其他类成人教育的需要,统筹设立相应的工作站。

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及工作站,根据教学管理的需要组建教学班。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可举办实验性直属教学班。

第八条广播电视大学设置专业和课程,应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符合通用性强、适应面广、学员视听率高的原则。

广播电视大学高等专科专业,可分别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及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分校设置。

广播电视大学可按以上原则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委托设置专业和课程。

第九条广播电视大学可根据人才需求附设中专部。

中专部的专业或课程,可分别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及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分校设置。

第四章设置标准

第十条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熟悉远距离教育规律的专职校长和副校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和专职或兼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设置工作站,应当配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达到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文化水平的专职负责人。

第十一条设置广播电视大学,须配备与教学任务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师须具有与所担任教学工作相适应的学术水平,懂得远距离教育的教学法,并具有编写辅导教材和进行面授辅导的能力。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大学的专任或兼任教师,均须通过任课资格审查,方可担任课程教学,其资格审查和聘任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播电视大学每个专业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任或兼任教师两名,每门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务的专任或兼任主讲教师一名。辅导教师的配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开设课程的主讲教师和教材主编应从全国范围内择优聘任。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大学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办学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学员人均经常费开支标准和解决办法,应区别不同的办学层次,学科类别及学习年限,按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设置广播电视大学,须具有与学校任务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校舍、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有相对稳定(含租用)的教学实习、实验基地。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的设置和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市区分校或工作站的设置和变更,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县和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的设置和变更,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设置专业的科类计划和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继续教育的课程及附设中专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及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分校设置专科专业和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继续教育的课程及附设中专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规定职权内,依照本规定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分别对广播电视大学申请设置或变更学校专业及课程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六章职责

第十八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职责:

举办全国统一开设的专业科类,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和统一开设课程的教学大纲;

负责编审统一开设课程的印刷教材,制作视听教材,并出版发行;

负责统一开设课程的考试和命题工作;

加强师资、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开展远距离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

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学业务工作。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的职责:

举办面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统一开设的专业,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自行开设课程的教学大纲,编写自行开设课程的印刷教材及教学辅导资料,制作自行开设课程的视听教材;

组织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统一开设课程的考试及评卷,负责自开课程的考试和命题等工作;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教学、教务、考务、学籍等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录取新生,颁发毕业证书、单科证书、结业证书;

培训师资,开展教学研究,总结交流办学、教学经验;

指导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和工作站的教学业务工作;

指导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市区广播电视大学分校或工作站的职责:

按照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学计划,组织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考核、实验、实习、毕业作业(论文)等教学活动;

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关于教学、教务、考务、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制定的相应的管理细则;

负责所属工作站、教学班的组建和教学管理;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颁发结业证书;

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分校须负责面向本地区自办的专科毕业及其他层次教育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的职责:

聘请辅导教师和非学历教育自开课程的任课教师;

负责各教学环节的组织工作和教学班的各项管理工作;

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教学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大学面向全社会实施开放教学。采取视听、自学、函授、面授辅导相结合的教学形式。以视听和自学为主。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学过程采用全国统一开设课程和地主自行开设课程相结合,以全国统一开设课程为主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学历教育,学员须通过国家规定的入学考试,方能取得学籍。学籍管理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和学年制,并逐步向完全的学分制过渡。

实行学年制,应根据全日学习或业余学习和学科类别的需要确定学制。

实行学分制,应根据学科类别的需要,确定各门课程的学分。适当缩短或延长学员的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大学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与各类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联合办学。在相同层次、专业范围内逐步实行广播电视大学和其他类成人教育相互承认学分或成绩。

第八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属高等学校,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教学业务接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指导。

第9篇

第一条为保障本世纪末在全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在大部分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对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市辖区,下同)进行评估验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评估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教育委员会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初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五年、六年制的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三年、四年制的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第四条评估验收工作,应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在2000年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普及情况,分段或一并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教育阶段普及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小学三年或四年义务教育的县,可组织阶段性评估。

第六条评估验收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第二章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七条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入学率:

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其他县达到95%左右。

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辍学率: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分别控制在1%以下和2%以下;其他县应分别控制在1%左右和3%左右。

完成率: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达到98%左右。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文盲率: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下同)。

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估验收。

第八条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大多数能入学。

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5%左右。

适龄女童入学率、辍学率和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文盲率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小学、初中教师都能达到任职要求。

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达到90%以上;初中达到80%以上,确有实际困难的县在1995年前亦不得低于70%。

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均符合国家规定。

小学、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小学、初中的设置符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小学、初中校舍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标准要求,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

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配备标准要求,满足教学基本需要。

第十一条教育经费的要求

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了“两个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

财政拨发的按年度每生平均计算的公用经费达到省级制定的标准,并逐年增长。

教职工工资(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在城乡均按规定足额征收了教育附加,并做到了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坚持依法集资办法、捐资助学,开展勤工俭学。

第十二条教育质量的要求

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凡本章已量化的指标,各地不得自行降低要求;凡本章未量化的指标,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别不同类型地区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对已经普及初等教育,但居住特别分散的边疆地区、深山区、牧区等,因自然条件不利,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可对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的要求做适当调整,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的村办小学,可先要求做到:班班有教室,校校无危房,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教师教学有教具和必备的资料。

第三章评估验收程度

第十五条按省级确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期限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先根据本办法认真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县,应组织教育和财政、人事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按本办法进行评估验收。凡达到各项要求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即成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县。有关评估验收的报告、资料等,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地级人民政府在评估验收工作中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七条国家教育委员会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报评估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责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复查,并有权对复查结论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八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工作和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进行评估。

第四章表彰和处罚

第十九条凡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称号,发给奖牌,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凡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称号的,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公布名单。

国家教育委员会定期组织评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先进县,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评估结果,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凡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在接受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消其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称号,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一)在评估验收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10篇

一、审查范围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批准。

二、审查原则

(一)保护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机动车造成的空气污染。

(二)促进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简化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便于标准贯彻执行。

(四)严格控制制定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城市数量。

三、审查依据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规定。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国家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

四、审查条件

(一)即使全面实施现行机动车大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由于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空气污染,使环境空气质量仍不能达到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要求,或者使环境空气污染状况仍在加重。

(二)城市一年中一氧化碳(CO)或二氧化氮(NO2)日平均浓度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30天以上,或者一年中发生臭氧(O3)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30天以上,并且在城市空气污染物排放量中,机动车排放的一氧化碳和二氧化氮的分担率分别超过40%和30%。

(三)与国家排放标准体系一致,污染物项目和测量方法等同于下阶段实施的国家排放标准。

(四)城市具备实施国家排放标准的基本条件,经与油料供应部门协商,可以组织供应符合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质量要求的油料,已经颁布或拟订配套的地方法规,具备适合标准实施的检测能力等。

五、审查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编制完成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报批文件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申请文件。

2、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正式文本、编制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

3、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城市最近一年的环境质量状况报告,主要空气污染物监测报告,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占城市空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比例的测算报告,全面实施现行机动车大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而无法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控制目标的论证报告。

4、当地油料供应部门的燃油供应方案及燃油质量报告。

5、实施标准城市相应的地方政策措施和配套立法情况报告。

6、城市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机构和检测设备情况报告。

(二)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批文件,批转国家环保总局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三)国家环保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报批文件提出初审意见,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家环保总局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家环保总局。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若有不同意见,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协调。

(五)国家环保总局在综合和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集中对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审批意见,于每年年底前呈报国务院审批。

(六)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环保总局行文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通知、文件和公告中可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字样。

六、其他事项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制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出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三十二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出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12篇

丰都是重庆直辖市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隶西南区川东行署区涪陵专区。1952年9月,隶四川省涪陵专区。1958年县名酆都改为丰都。1968年至1995年,丰都县隶四川省涪陵地区。1996年设立四川省地级涪陵市,丰都隶属涪陵市。1997年12月,丰都县正式由重庆直辖市管辖。

丰都县位于长江上游地区、重庆市东部,地处三峡库区腹心,丰都县旅游资源以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为主,主要有丰都名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双桂山(国家级森林公园)、鬼国神宫(中国最大的动态人文景观)、鬼王石刻(中国最大摩岩石刻造像)等景观。2017年10月,丰都县通过国家专项评估检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退出贫困县。2019中国西部百强县市。2020年7月29日,入选2019年重新确认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名单。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