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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论文

时间:2022-03-03 03:48: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养老保险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养老保险论文

第1篇

(一)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现状评述。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此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小,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国参加各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其中东部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已超过60%。参保人数比2002年的5,462万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310亿元,分散在1,905个县市。

2、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正在不断削弱,家庭养老面临挑战。主要问题:一是农村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二是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代际不平衡严重。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这些人无暇顾及老人;同时,这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三是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加剧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现象的增加。

3、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致养老更是奢望。而且现在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城市化的迅猛推进使得许多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农民所得到的只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4、老龄化加快。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农村已出现家庭小型化倾向,农民养老问题日益严峻。据2005年底开展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统计,全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0,045万人,其中农村约占老龄总人口的68%;中国农村平均家庭户规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国1,905个县,5,374多万农民参保,还不到应该参保农民总数的8%,仅有310多万参保的农民领取了养老金。积累保险基金310亿元,这些农保总体上属于早期农保性质。总的来说,早期农保试点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覆盖范围小,发展严重不平衡。已经筹集的农保资金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发达省市,多数地区难以为继。从基金规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苏、山东、上海、浙江和北京,这五个省市的基金共计221亿元,占全国农保基金总额的71.3%。

二是管理体制不顺,“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数省份,农保管理体制至今仍没有理顺,运作也困难重重,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在全国1,905个农保试点县中,多数地方的农保机构还在民政部门,农保在省级已经移交而市县没有移交,依然处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与此同时,很多内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顿”的一个通行的做法是简单退保。

三是基金分散,管理存在流失和损耗现象。目前,全国310亿元农保基金分散在1,905个县市。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全国清理整顿农保后,农保机构和人员的办公经费、工资多数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挪用农保基金发工资的事情相当普遍。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5年全国31个省份中,涉及1,905个县、2.6万个乡镇,农保系统大约有干部近1万多人。

四是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兑现,保障水平低。很多参加早期农保的农民在年龄达到60岁后,每月领取以前规定的养老金的承诺不能兑现。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还会相应增加。该制度的新颖性,首先在于各级政府和村集体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本文以成都为例,鉴于目前成都各区、市、县经济发展水准不一样、政府财政负担能力不一样、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也不一样的状况,成都于是按照一二三圈层分类划档逐步推进全市农村养老保险。

(一)从远郊区县——都江堰和金堂县来分析。金堂县从2007年6月1日最先按规定开始在三个乡镇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9月1日在全县全面推开农民养老保险。2007年全县GDP为79.1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690元。都江堰市从2007年8月初开始,分别选取了胥家镇、崇义镇各两个村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2007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16.2亿元,农民人均收入从2001年的3,096元增加到2007年的5,300元。两地属于成都市第三圈层,经济实力偏小。

(二)从近郊区县——双流县和温江区来分析。2007年双流县GDP为282.2亿元,财政收入17.6亿元,农村人均纯收入5,000元。双流县是四川唯一进入全国百强县的县,在整个西部排名第二位。2008年全县农民共计参保8,788人,其中从业年龄人员参保4,599人,非从业年龄人员参保4,189人,征收资金约1,200万元。

温江区于2007年4月在成都率先推行农民养老保险和提高补贴,按全市统一标准、年缴费基数的2%对农民实施补贴,直接计入社保基金。2007年GDP为120.4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245元。温江区在全国率先提出的“双放弃换社保”设想,即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可在城区集中安排居住,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保待遇。目前,温江模式得到广泛关注。

第2篇

论文提要:我国农村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农村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体系尚未形成。本文在此前提下设计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基本制度框架,特别是建立农保可转换为城保的通道和机制,对早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

我国农村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农村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农村大部分老年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他们成为整个社会中最边缘化和最弱势的群体之一,这个群体的规模越来越大,已经开始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一)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现状评述。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此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小,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国参加各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其中东部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已超过60%。参保人数比2002年的5,462万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310亿元,分散在1,905个县市。

2、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正在不断削弱,家庭养老面临挑战。主要问题:一是农村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二是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代际不平衡严重。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这些人无暇顾及老人;同时,这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三是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加剧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现象的增加。

3、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致养老更是奢望。而且现在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城市化的迅猛推进使得许多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农民所得到的只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4、老龄化加快。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农村已出现家庭小型化倾向,农民养老问题日益严峻。据2005年底开展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统计,全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0,045万人,其中农村约占老龄总人口的68%;中国农村平均家庭户规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国1,905个县,5,374多万农民参保,还不到应该参保农民总数的8%,仅有310多万参保的农民领取了养老金。积累保险基金310亿元,这些农保总体上属于早期农保性质。总的来说,早期农保试点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覆盖范围小,发展严重不平衡。已经筹集的农保资金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发达省市,多数地区难以为继。从基金规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苏、山东、上海、浙江和北京,这五个省市的基金共计221亿元,占全国农保基金总额的71.3%。

二是管理体制不顺,“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数省份,农保管理体制至今仍没有理顺,运作也困难重重,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在全国1,905个农保试点县中,多数地方的农保机构还在民政部门,农保在省级已经移交而市县没有移交,依然处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与此同时,很多内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顿”的一个通行的做法是简单退保

三是基金分散,管理存在流失和损耗现象。目前,全国310亿元农保基金分散在1,905个县市。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全国清理整顿农保后,农保机构和人员的办公经费、工资多数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挪用农保基金发工资的事情相当普遍。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5年全国31个省份中,涉及1,905个县、2.6万个乡镇,农保系统大约有干部近1万多人。

四是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兑现,保障水平低。很多参加早期农保的农民在年龄达到60岁后,每月领取以前规定的养老金的承诺不能兑现。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还会相应增加。该制度的新颖性,首先在于各级政府和村集体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本文以成都为例,鉴于目前成都各区、市、县经济发展水准不一样、政府财政负担能力不一样、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也不一样的状况,成都于是按照一二三圈层分类划档逐步推进全市农村养老保险。

(一)从远郊区县——都江堰和金堂县来分析。金堂县从2007年6月1日最先按规定开始在三个乡镇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9月1日在全县全面推开农民养老保险。2007年全县GDP为79.1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690元。都江堰市从2007年8月初开始,分别选取了胥家镇、崇义镇各两个村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2007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16.2亿元,农民人均收入从2001年的3,096元增加到2007年的5,300元。两地属于成都市第三圈层,经济实力偏小。

第3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现状困境选择

【正文】

一、现状:

(一)、制度“盲区”:保险对象游离于制度之外

在学术界,中国城市养老保险体系的涵盖对象被分为两部分:非正规和正规就业人群。那么,什么样的人才属于城市非正规就业人群?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刘贵平的定义是:非正规就业人群不仅包括近年来的下岗职工,还包括在城市的农民工、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以及自由职业者。在非正规就业人群中,有一半以上游离于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也就是说,中国整个养老保险体系在其覆盖面上十分有限。①是什么原因造成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在这一环节出现“盲区”?“这些人要么是老板没有为他们缴纳部分养老保险金,要么是没有老板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事宜,这就使得他们不仅失去了雇主缴纳所带来的那一部分经济利益,而且还必须自行承担制度风险,因此导致这部分人群在可能的情况下宁可选择个人储蓄和人寿保险,也不愿选择社会养老保险。”造成这一结果的制度原因是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成本昂贵并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扭曲。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缴费率高达薪金的20%,而雇员本人还需再缴纳8%。再加上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缴费,企业和员工的全部缴费高达薪金的40%多,在有些地区,实际缴费率甚至更高。这一缴费水平高于很多发展中国家和瑞典、美国等发达国家。如此高昂的劳动成本不利于鼓励雇主为员工利益买单。为进城农民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实体现了政策的人文关怀,但一波又一波农民工退保潮让决策者感到尴尬。率先在全国推广农民工保险的广东省频现退保高峰,退保率竟高达95%以上。仅深圳市每年退保的人数就高达12万以上,该市甚至还出现过一天600多名农民工排队退保的“热闹”场面。是农民工不领政府的情,还是和政府开玩笑?按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城市农民工每月上缴的养老金占到工资的8%,而且需要连续缴纳15年才能受益。每个城市的工资标准不一样,但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整齐划一:8%,很大程度上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能力。由于缴费期限固定不变且难转移和农民工的流动性。所以,对这些人来说,把钱拿在手里更妥当。

(二)、制度有效性缺失:已入保群体“悬”在问题中

对于城市正规就业人群来说,基本上不存在“8%”的缴付压力和15年年限的制约,但是,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也很“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给投保者的养老待遇过低。国有企业老职工退休后所能拿到的养老金平均只有三四百元,有些甚至不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而一般职工也只能拿到退休前工资的60%,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来说,差距则更大。这种状况已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问题。目前实行的养老保险是省级统筹,但一些地方连省级统筹也没有做到,造成不同地区保障水平差异很大,富裕地区不愿意为从穷地区转移来的人负责,再加上各个地区因管理机制不统一,不能做到很好地衔接。同时,制度体现在,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险与企业社会养老保障分属不同体系,前者的待遇水平要远远高于后者,造成流动困难。另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虽然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但保险体系没有改革,没有与企业保险统一起来,也表现为前者的保障水平大大高于后者,使得许多人因此不敢轻易跳槽。另一个关于养老金风险的问题却让入保者不得不忧心。已入保的职工每个月都在为自己的养老保险帐户“充钱”,但自己的帐户却是空的。因为这笔从在岗“年轻人”手中收来的钱被用来支付给当年已退休的“老年人”了。这种名义上的个人帐户,仅仅只能作为一种记帐单位,没有任何基金积累,究其实质,仍属于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体现为政府强制力主导下的代际间的收入再分配。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自我积累、自我保障,仍是政府主导下的代际赡养。体现了养老成本在代际间的分担,因此这种制度设计在实践中会遇到较大阻力,逃避缴费的企业和个人会增多。为什么要设立个人帐户?其吸引人之处是由个人帐户中的钱形成的储蓄基金可以通过投资来保值增值,在投保人退休后,他可以以年金的形式领取其本人投入的本金再加上可观的利息来安度晚年,如果社保基金不能保值增值,个人帐户也就毫无意义了。当下养老保险制度的尴尬就在于:一方面坚持搞个人帐户;一方面却对基金的保值增值苦无良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人口结构的改变,这种“空帐”运行状况难以得到缓解。因为现行的筹资模式是建立在人口结构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称:“中国养老体系面临严峻考验,未来养老金缺口高达9.15万亿。”对于这一巨额赤字,如果仅靠提高缴费来弥补,个人缴费率将不得不提高到缴费工资的37%,是现在个人缴费的4倍多。③按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处于中国人口出生高峰期的70、80年代生人,在30年后大部分均处于或接近于退休年龄,当这些人都面临退休的时候,他们的下一代由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即1:4的家庭结构的出现,又如何能负担得起这样庞大的养老金支出?而且目前,人口老龄化趋势已日趋明显。这笔钱会不会由后来的投保者来出?我们明天会不会无钱养老?即便最终由国家买单,投保者也要担负货币贬值的风险。对于养老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关的保障措施。(就目前情况看,所缴的养老基金)明的是增加了,但因为物价、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等因素影响,实际是贬值的。即便最终由国家来填补养老金缺口,付出的改革成本是不是过于巨大?

二、困境:

1、法律介入缺失或微弱。当下立法层面主要表现为一些法规、规章或通知、地方条例等形式。养老保险基本法尚未出台,而且由于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较强,经常变动,且存在明显的地方差异,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严肃性、规范性及权威性,且不利于中央宏观调控及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征收工作缺乏法律依据,仅靠行政手段,对单位或个人缺乏约束力。

2、缴费主体疲软。对于缴费主体企业来说,由于亏损等原因,一方面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无力缴纳正常的保险费,欠、逃费现象严重;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制度的运行,退休基金供款率需要不断上升,有些地方的供款率已达到工资总额的30%左右。这样,高费率,高逃费率,再提高费率已在一些地方形成恶性循环。

3、政府责任缺位。由于退休金保障制度的法制和资本市场不成熟,基金被挪用、滥用现象时有发生,基金安全问题凸显政府监管缺位。一个负责任、有决心的政府不可能因为财力的限制而承担不起人民基本生存费用,尤其是在成就了二十多年高速增长的中国,更没有理由拒绝通过充分参与和全民社保来彻底解决民生问题,造成财政缺口的不是经济落后,而是政策、管理滞后,贪污渎职等等。谁都算不清巨额的资产流失和浪费的黑洞有多大。不是没钱,是钱被花在了不应该花的地方或被少数人掠夺。而且,由于现有的制度是以城市为单位,由政府社会保障部门来管理基金,管理的手段被严格限制于银行存款、国债投资等,保值增值困难,致使广大应保未保人员处于制度的边缘地位。滞纳金制度形同虚设,而且提供了“寻租”的可能。

4、相关制度供给的缺陷。面对日趋严重的结构性失业、科技的发展和产业的升级,以及国企改制的推进,失业率逐年飙升。由于失业保障和救济制度滞后,转换机制困难,深化改革受到约束,已成为国企改革的制度“瓶颈”。现行的统筹政策分为城市和行业,起不到对新旧城市、不同行业、垄断行业和竞争性行业等之间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而且经济效益好的行业从各地社会保险制度中游离出去,影响了再分配的功能,弱化了社会保险的安全作用。由于企、事业单位的差距较大,且难以消弥,一些人便想方设法往行政事业单位挤,在这样的制度惯性下,企业领导在退休的时候要求个行政级别、复员军人不愿到企业,也在客观上造成了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膨胀。而所有这些目前仍没有一部相关的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各地都是从现有经济条件出发,制定相应条例并按各自的条例执行,有差别也就不足为奇了,正是这种各自为政的状况限制了地区和人员之间的正常流动和养老保险的转移,从而共济难以实现。当前,在企业改制中,对40、50人员实行退养,并对退休及这部分退养人员的养老金实行预留10年的政策。但大部分国企在改制过程中面临成本高、缺口大的问题。致使改制难以进行,很多地方政府为了甩包袱,使改制进行得下去,对这部分养老金实行只计不提的办法,这样,当一部分在改制时尚未来得及退休的40、50人员在真正面临退休时由于重组或改制后企业未缴足该部分钱而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从而积发了新的社会矛盾。

5、改变现有模式困难

5•1、我国目前的养老体系模式是从1995年开始由原来的“现收现付”转换为现在的“部分积累”模式。把当年从没退休的人手里收上来的钱给已经退休的人发养老金就是现收现付。部分积累就是适当提高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标准,以便滚雪球样的慢慢积累一部分基金,来适应人口结构变动的需要。在此意义上,部分积累制确实是一个较好的政策选择。但由于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绝大部分用于当年养老金发放,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实质上仍然是“拆东墙补西墙”的现收现付模式。而且基金管理的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很大,不少地方甚至悄悄打起了这部分积累基金的主意而任意挤占挪用,贪污。

5•2、在农村,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实际上已处于停滞状态,而在城市,有很大一部分应保对象游离于该体制之外,而占全国人口总数2/3的农村人口,这一制度的覆盖范围实际上已经小得可怜,据资料:目前,我国公共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只占人口总数的15%,低于世界劳工组织确定的20%的国际最低标准。就制度惠及主体的城镇各类就业人员而言,现有的养老保障制度也仅仅覆盖城镇职工的55%。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村人口基本上只能依靠土地和家庭养老,仍游离于社会化和共济性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在此意义上,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服务表现为供给严重不足。这也正符合当下我国由生存型向发展型社会转变过程中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按照社会正义的需要原则,社会保障应重视由于其大量需要而离常态最远的那些人。②即通过“社会统筹”的功能尽可能更大范围地实现社会公平,以最大可能地化解社会风险。

5•3、尽管面临当前的改革困局,现有养老模式将难以改变。除了制度的惯性外,还有一个巨大的转换成本问题。10年前我国养老体系转换为现在的部分积累模式后,国家付出了几万亿甚至几十万亿的改革成本,如果再次转换模式,同样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养老保险制度因在改革之初就存在着巨大的设计缺陷,导致现在的问题较多。

三、基于现有模式层面的政策选择:

1、推迟退休年龄。老龄化是目前一个政策两难的命题:推迟退休年龄会立即加剧已有的就业困难;不推迟又使养老金储备不堪重负。但迫于就业压力而放慢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速度,对迫切需要经济独立、安全的中国,实属下策。何况,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衰落是大势所趋。因此,政策选择的一个方向是适当推迟退休年龄尤其是持推迟女性的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是影响赡养率的重要因素,由于生活质量的提高、医疗水平的发展等原因,人口的平均寿命得以增长,为推迟退休年龄提供了可能,退休年龄规定得较高,则在职职工人数增加,退休人数相应减少,赡养率就较低;反之,赡养率就较高;同时,可提高基金积累数额、减少养老金的支出年限,化解“空帐”风险。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从防止资源浪费的角度,适当推迟女性退休年龄值得考虑。

2、强化政府责任。政府为什么要把教育和房地产做成产业,是因为内需不足,内需不足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老百姓没有保障不敢花钱,把钱都存银行里了,如果社会保障到位了,老百姓是敢于消费的,老百姓敢于消费就会拉动投资的增长。所以加大财政投入,实行全民社保。对于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单位养老金差额实行补足的政策。给予一些特殊人群如复员军人、企业领导等按贡献给以不同程度的养老金补足,以缩小行业间、部门间、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差距过大现象。同时,克服各部门、各地区利益对社会保障体制所造成的分割局面,在全国范畴内协调养老金的公共帐户,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进行共济。全国统一的社保体制不仅具有再分配个人收入的功能,而且具有缩小地区和产业差别的功能,而且可真正实现“东部支持西部”。

3、降低缴费比率。多渠道地适当降低缴费率以拓宽养老金制度覆盖面,从公有制部门扩大到私营部门及城市流动人口、农民工等弱势群体。通过覆盖面的扩大和全社会的统筹来分散成本和社会风险、扶贫济困并强化其共济功能,化解隐性社会保障债务问题。并确保企业在改制后必须缴清所有预留保险费。同时,拓宽筹资渠道,可将个人所得税及遗产税作为筹资的主渠道之一。由于个人所得税开征点已提高,而目前收入差距正日益拉大,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成熟。开征这两种税可以平抑企业的缴费率,又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养老体系中来,降低了经营成本。更强化了政府的再分配和资源配置功能,既提高了效率又实现了公平!另一方面,可发行社会保障福利彩票。在当前,财政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发行社会福利彩票筹资也是不错的选择。

4、让基金保值增值。把个人帐户实行企业化经营,与资本市场对接,由投资公司经营管理,可投资于国家长线重点工程项目如重大水利设施、高速公路等。政府加强监管。对于养老金等普惠性基金,可考虑在人大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定期监管,可以控制政府消费倾向的扩张,完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

5、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政府应该用强力作为的形象去管理社保基金。形成一部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基本法。明确缴费的权利义务关系,把养老金作为一条高压线,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不适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要从重从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6、征收社会保障税。改按比例征收养老保险费为按比例征收社会保障税,由于国企改制的推进,国退民进成为事实,而且现在很多县、市已基本不存在国有企业。因此,改征社会保障税具有现实意义。且有利于解决地区之间、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保额差距问题,同时,有利于财税部门介入,有利于加强基金的监管。

结语:

制度出生产力。其实任何制度的配套使用效用均会大于其单独之效用。提高政策的配套功能,充分发挥其整体效应,是决策者的应有之义。同样,单纯依靠某一项制度显然难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困境。中国的改革——哪怕移动一张桌子,也会引起全身的反应。在现今各方都不甚完善尤其是相关法律缺失的条件下,多管齐下,或许是应对养老保险命题的理性选择。

参考文献:

①刘贵平养老保险的人口学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1999

第4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1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

失地农民在计划经济的时代就存在。当时通过“以土地换就业”的方式,使他们在国有企业内就业,成为工人,从而很好的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传统的政府安置方式逐渐失灵。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普遍实行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由失地农民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由于货币补偿方式操作简便,失地农民可以直接获得一定数额的安置补偿费而不用担心政策的变动是否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领取,所以比较容易被接受。但是,这种方式并没有很好的考虑到一旦当失地农民花完这些补偿费,尤其是当这些人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由于他们的短视,他们往往会将这些补偿费花费在子女的婚嫁以及新家的建设方面,而很少的考虑到自己的养老问题,因此,货币补偿方式并不能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2现阶段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探索的几个模式

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养老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胜利这个总目标的实现。目前,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两种类型:(1)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实施部门,运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2)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商业寿险公司为主体,以各土地征用行政村为投保单位,各投保行政村交了保险费后,签订保险合同,按合同规定,商业寿险公司履行给付养老金义务。我国的各省、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不同的地区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本地区的关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无论采用的是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还是采用的是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或者是二者的结合,都有着各个地区自己的特色。下面将对几个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部分试点城市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分析。

2.1上海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上海市对失地劳动力的安置分为两种方式:失地吸劳和失地养老。失地吸劳是指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劳动力负责就业安置;失地养老是指对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直接纳入养老范围,每个月给予一定的养老补贴。近年来随着就业市场的变化,上海市将安置原则调整为“落实安置补偿,用于基本保障,适度生活补贴,进入市场就业”,其具体做法是:(1)先保障。由失地单位负责落实安置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解决失地劳动力的基本保障,由失地单位为失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保险和医疗保险,失地劳动力办理“农转非手续”。缴费标准可以由农民自主选择“城保”或者“镇保”。(2)再补贴。对失地劳动力落实基本保障后,失地单位从安置补偿费用中再给予失地劳动力一次性(在12个月到24个月城镇低保标准选择)生活补贴,以减轻失地劳动力“农转非”后不能马上就业的生活困难。(3)市场就业。失地劳动力在落实基本社会保障、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户籍农转非后,即成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劳动保障部门为其提供《劳动手册》,提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及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通过市场就业。

2.2江苏省苏州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2004年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规定在合理计算征地安置补偿费的基础上,将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等全部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将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立起包括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及再就业优惠的政策体系。具体做法如下:(1)对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每人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就业后按照新增劳动力进行管理,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对女性16周岁至35周岁,男性16周岁至45周岁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待遇。(3)对女性36周岁至54周岁,男性46周岁至59周岁的失地农民,以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止,按月领取不低于160元的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4)对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按月领取不低于200元的失地保养金。

2.3江西省上饶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上饶市的规定则有所不同:(1)该养老保险是处于自愿原则,按照失地农民自己缴纳多少,政府等额配套多少的原则,降低参保“门槛”,实行“低进低保”,缴费标准分为A、B、C、D四档。失地农民参保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但一经选定,则不得变动。(2)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的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从参保的次月其按现行失地农民养老待遇标准每月领取养老金。(3)个人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档次必须与其缴费档次相对应,也分为四档:即:A档每月150元;B档每月160元;C档每月180元;D档每月200元。(4)此外,每年的7月1日为调整失地农民养老待遇的执行时间。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凡失地农民开始享受养老待遇的时间至调整养老待遇的执行时间满一周年的,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5)失地农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收不抵支时,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2.4浙江省义乌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义务市失地农民的安置采用的是发放土地补偿款并利用商业保险为失地农民的养老进行保障的模式。具体如下:(1)土地补偿费按2:4:4的比例分配,村集体留20%,40%用于村民分配,40%由村集体统一用于养老保险。(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推出新险种“团体年金分红保险”等,规定统一由村集体投保,保险费从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签订保险合同,寿险公司履行给付金义务。(3)本金归集体所有,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5%的保证收益和不低于投资收益70%的红利来支付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的女性的失地农民的养老金。这种方法等于把失去的土地变成货币“存”了起来,有利于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从以上几个地区关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我们发现,尽管各个地区实行的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各不相同,但各个地区都综合考虑了本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并结合当地失地农民的现实情况,这些都使得失地农民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来社会生活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哪一种模式更适合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呢?哪一种模式更能给失地农民带来最大的利益呢?我想,这应该结合我们国家各个省、市(区)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或者,在目前的经济情况下并不存在哪一种模式可以完全适合现阶段中国社会的发展,但总的来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的出现,未来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将会越来越完善,且越来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转3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几个建议

从以上的几个模式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乡镇企业发达的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工作都完成的比较好。在这些地区,政府不仅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做了规划,而且对失地农民就业的培养更下了一番功夫,这样有利于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能够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并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他们所实行的“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是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我们应该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以土地换保障”的做法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一整套有利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办法。参考失地农民沪、浙、苏等地成功的经验及其他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为了真正贯彻落实党对“三农”问题、尤其是对失地农民的帮助政策,我们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应当适当降低失地农民缴交养老保险的比例,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失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这个生活支柱,加之在短时间内不能很好的适应城镇生活并取得收入,微薄的土地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整个家庭的开支并留下足够的余额缴交养老保险,这严重挫伤了失地农民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政府应加大对这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助,采用政府全额或者政府和集体共同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的模式,在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可以考虑由失地农民个人缴交少数,政府、集体缴交多数的这样一个办法,以保证失地农民真正可以做到“老有所养”。

(2)是要适当的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比例。在很多城市,失地农民由于身份的转变而要承担更多的消费支出,同样的东西由于土地的失去而使得他们的生活成本迅速提高。如果仍然按照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比如月160元,是不一定能够真正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的,届时政府要从别的渠道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与其在未来某一时间花费更大的精力来解决同样的问题,不如在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发放的时候适当的提高发放的标准,一次性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当然,这也要根据各个地方财政的实力而决定。但是,高额的土地转让增值收益应该是可以为失地农民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补偿的。

(3)要适当健全我国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以法律的手段来保证失地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对失地农民土地补偿金、失地农民的养老及就业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等。法律的健全有利于真正保证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4)除了政府要有所作为外,商业保险机构也应该顺应形式的发展,适时推出适合失地农民的险种,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提供一定的辅助作用。此外,家庭养老依然是失地农民养老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仍然要注重德教,注重对青少年尊老爱幼的教育,培养失地农民的子女使其有一定的生存及发展能力,真正使得失地农民可以做到安心养老。

总之,各地区的政府应对自己辖区内的失地农民有足够的关注,并制定出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策,真正从失地农民的角度出发,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等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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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瑞君.上海城市化进程中离土农民的安置和保障问题的研究[J].社会科学,2004(4).

第5篇

摘要: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事关失地农民切身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但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应该本着灵活性、可持续性等原则,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有效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原则;模式

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传统的做法是将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交由子女耕种,耕种收获基本能满足老人的生存需求,可见,土地又承载着养老保障的功能。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传统的、稳定的养老保障。因此,探讨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模式,不仅是保障失地农民养老无忧的迫切要求,也是赢得失地农民对城市化的支持,促进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更是保持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1.养老保险政策设计上的缺陷是失地农民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养老保险政策缺乏一定的强制性。调查显示,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仅占8.3%。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因此,仅靠“自觉”使更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很困难的,政府在制定合理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应加强引导,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确保失地农民养老无忧。二是个人缴费比例过高。调查显示,39.9%的失地农民因为个人缴费比例太高,而无法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失地后,一方面由于非农就业技能缺乏等因素使收入水平下降;另一方面,由于粮食、蔬菜等自给条件丧失,生活支出普遍上升。失地农民的缴费能力极为有限。不少地方在设计失地农民缴费比例时认为个人负担部分可从安置补助费支付,但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不足以支付养老保险费用,即使部分地区的安置补助费能支付也会对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各地在确定个人缴费比例时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现实,使他们不致因负担过高而无力投保。三是保障水平过低。调查表明,有22.1%的失地农民因为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目前各地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多在二、三百元,有的地区不到一百元,这种养老金水平在当前农村消费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刚刚能维持温饱。另外,农民失地后最终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转化为城市市民,城市消费水平和物价水平都远远高于农村,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在城市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当前的保障水平过低,不能真正保障失地农民安享晚年成为制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广泛开展的原因之一。四是保险层次单一,满足不了失地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比较富裕的失地农民希望将来的保障水平能高一些,即使个人负担的绝对金额高一些也无所谓,只要能真正实现养老无忧;经济状况较差的失地农民则由于受个人缴费能力的制约,只求将来能保温饱。但目前各地养老保险大都缺乏层次性,致使部分失地农民因保险层次过低不愿投保,部分失地农民又因缴费负担过高无力投保。

2.实施过程中的不足降低了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一是宣传不到位,影响养老保障工作的开展。调查显示,有高达43.3%的失地农民不了解当地的养老保险政策,54.2%的人表示了解一些,仅有2.4%表示非常了解。可以想见,即使当地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确实能够保障失地农民利益,43.3%的不了解这一政策的人恐怕也不会从腰包里掏钱出来买保险,政策的实效性也就可想而知了。在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所了解的人群中,通过“政府宣传”了解的仅占43.8%,近六成的人则是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的,这又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了解不全面的可能性。二是养老金不能足额、准时发放,影响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不可否认,56.5%没有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中,有一部分对此是持观望态度的:如果这一政策实施情况良好就参加,否则继续观望或转而求其他。调查表明,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有32.7%的人不能足额领到养老金,40.5%的人不能准时领取到自己的养老金。这表明拖欠失地农民养老金已成为比较严重的问题,这种状况不仅会影响到老年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而且会挫伤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三是实施过程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缺失,使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信任。因为对养老保险制度不放心而拒绝参加的占受访人数的25.7%,我们分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失地农民养老观念滞后、政府又未能很好的宣传从而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中,失地农民被剥夺了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放心。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缺失使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保险度”产生怀疑,影响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构想

1.“分年龄、广覆盖,低水平,多层次”的保险模式。“分年龄”就是对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应区别对待,总的原则是“高龄优先”,即年龄段越高的群体享受越多的养老照顾。具体做法建议以分四段为宜。一是征地时已达退休年龄的:一般而言,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一般以男60周岁、女55周岁为退休年龄),通过劳动满足自我生存的能力大大下降,这一年龄段的农民失地后靠打工和经营的能力更是处于劣势,自我养老能力更弱。因此,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应向这部分老年人倾斜,在养老保险费用分担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尽可能的使他们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对已达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由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一次纳15年养老保险统筹费,个人帐户部分以不超过安置补助费为限缴纳,从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养老保险金。二是处于“4045”(男45周岁、女40周岁)——退休年龄段的:这部分失地农民由于学习新的劳动技能的能力下降,非农就业困难,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可由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但个人帐户不享受退休年龄段的待遇。三是18岁-“4045”段的:这部分失地农民正处于接受新事物、新知识的黄金年龄段,对这一部分失地农民应办理“农转非”,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开拓新的就业途径,引导他们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18周岁以下的:对在征地时未满18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或在校学生,给予办理“农转非”,当其进入劳动年龄或学习毕业后,进入劳动力市场,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同等对待。“广覆盖,低水平”就是要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惠及尽可能多的失地农民,但由于失地农民自身的投保能力和国家财政补贴能力有限,只能给他们提供较低水平的养老保障。调查显示,大多数失地农民对这种模式是接收的:64.5%的失地农民愿意参加个人缴费较低、未来领取的养老金也较低(仅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既考虑了当前国家财政负担能力,又考虑了失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能力,有利于使更多的失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把握好“低”的限度:能够保障基本生活。“多层次”就是要针对失地农民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和享受标准。确定不同的个人缴费标准,交费越高,将来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既使缴费能力不高的失地农民能够参加养老保险,又使缴费能力较高的失地农民能够享受较高养老待遇。

2.“三位一体”的筹资模式。即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筹措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筹集:一是政府应在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中确定一个固定比例用于支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这部分资金用于保底;二是国家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部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部分所得、国有企业转制中的资产拍卖、变现所得和股权收益。三是政府土地出让金所得。集体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以下两方面:一是征地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部分土地补偿费。二是乡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包括集体资产改制中收回的价值形态的资产及股权收益、租赁收益等。个人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等征地补偿所得和农民的日常经济积累。这种筹资模式符合当前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而成为许多地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普遍采用的模式。

3.“政府管理,统账结合”的资金管理模式。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应实行“统账结合”的资金管理模式,政府投资部分计入统筹账户,用于最低养老保障和社会再分配,个人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集体缴纳部分按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2006年1月1日后,城镇养老保险单位缴纳的3%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但这不适宜于失地农民。失地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为此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引导、鼓励,把集体缴纳的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归失地农民个人所有,有利于调动失地农民投保积极性。在管理上,政府要积极参与,养老保险资金首先必须由政府专职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其次,要尽快改变我国目前养老保险费统筹层次偏低的现状,提高统筹层次,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金余缺调剂;再次,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基金,用于应对紧急情况或根据物价涨幅适时调整保障水平,确保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不“贬值”。

4.“多元经营,社会监管”的资金运营模式。“多元经营”就是要设法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死钱变活钱”,通过投资经营实现增值。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我们未必要将全部养老基金交由私营机构经营管理,可以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在引进投资机构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对这些公司的资质、经营状况、信誉水平等各方面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应引进多家投资公司,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多元经营,分散经营风险。要保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顺利保值增值,就必须实现投资方式多样化,应适当涉足实物投资、银行存款、国债及其他各种债券、股票、投资基金、抵押贷款、外汇、期货和国际投资等,但是这些投资领域的风险和收益具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必须加强投资的监管。“社会监管”就是要通过强化监管,最大可能的降低运营风险,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监管主体应包括两方面,一是政府要设置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加强对经营机构的监督,重点应集中于金融、财务和业务方面,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为防止舞弊行为,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的最低法定准备金和相应责任,建立财务公开、信用和绩效评级制度以及严格的经济处罚制度。二是应设立由投保人代表、村组集体代表和代表村组与个人利益的管理专家组成的监管理事会,理事会既监管经营机构的运作,又对政府监管机构进行监督。这既有利于保证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有利于防止政府监管机构的失职行为。

第6篇

其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不同之处,存在重视城市,忽视农村的倾向。比如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容越来越丰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仅仅涉及到农保和土保两个方面;其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存在不同之处,前者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形式来进行;而后者主要以个人缴纳,集体补助的方式来进行,这无疑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其三,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保险的方式不一样,城保属于强制性保险,有法律法规去保证其执行;而农保采取的是农民自愿和政府组织的方式来进行。

2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之所以倡导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是存在其深刻的原因的:其一,实现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之举。尤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过程中,贫困现象越发明显,养老保险的必要性不断展现出来;其二,城乡头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从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都是很有必要的;其三,在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国家政策也开始导向于这样的领域,也就是说当前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3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从整体来讲,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筹资模式、参保方式、社会化程度、保障水平和互济功能等方面的二元分割,使得农村基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稳定性和持续性远远落后于城镇,而且城乡保险关系转移存在严重的制度壁垒。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从上述的几个方面入手去进行改善和调整:

(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保险制度

统一化的保险制度,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问题。明确规定,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乡村居民,只要年龄达到要求,都可以参加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改变以往城市和农村的二元障碍,保证只要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都能够依照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要求,参与到社会保障中去。建立健全的城乡统一保险制度,为各项城乡保险工作的开展打下了信息基础。

(二)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规范

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和规范,不是以同样的保险价格来进行,而是依照以下的方式去进行改善和调整:其一,依照实际的城乡养老保险的要求,可以以年为时间单位去进行缴纳,规定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民居民上年收入的八个百分点,最高缴费标准为城市上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十个百分点。其二,对于集体补助部分,应该充分考虑区域的具体情况,将区域财政实力,城市发展水平来考虑进去,以保证其缴费标准和规范的合理性。

(三)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

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也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对此,应该明确以下内容:其一,对于已经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该根据个人的意愿,参与到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并且将原本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进行同等折算,将其纳入到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中去;其二,对于享受到集体补助或者财政补助的,应该按照新的标准规范来进行,查缺补漏,以保证养老待遇的平等性。

(四)注重城乡养老保险缴纳的管控

首先,应该以发展的观念去审视养老保险标准,如果经济发展水平,价格指数发生变化,应该以年度为单位去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缴纳标准的调整和改善;其次,制定更加严格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方案,保证能够做到专款专用;最后,建立健全养老基金的监督体系,对于在此过程中不依照规范做事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保证城乡养老保险工作的切实开展。

4结束语

第7篇

(一)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是保险公司获得更深层次发展的主要渠道

保险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于金融与经济发展大融合的背景下,商业保险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保险这一主体的盈利空间,在另一方面还发挥着资金融通,提高投资效率等积极作用。截至2014年底,瑞士再保险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在过去的10年时间里,新兴市场的商业险保费每年以14%的比例上升,是发达市场的2-3倍。与此同时,中国商业险保费以32%的比例呈直线增长,大大超过GDP的增长速度。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中国保险市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两者间还存在很大差距。倘若站在保险行业的角度来看,衡量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保险业发展水平的两个重要参考依据是: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在查阅相关资料结合我国实际后发现,我国2008年-2014年,我国的保险密度从629.12元上升至1323.13元,增长近乎两倍;保险深度也由2.43%上升至3.75%,从中也就不难发现,保险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而社会各阶层民众接受和运用商业保险的程度也不断提高。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社会保险市场存在的空白不能简单依靠国家和政府予以填补,相反需要商业保险的加入,无疑为各个商业保险公司获得更深层次发展提供了机遇,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商业保险之间的竞争也将日趋激烈,基于此种背景下,商业保险要想在同行业中获得更大竞争优势,除了要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投资回报和服务质量外,还要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预测市场的扩容方向,明确市场定位,进而积极的参与到社会养老体系的构建,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的服务于民众。个人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元素,养老更是亘古不变的话题,从传统的养儿防老逐渐向投资防老的转变,所透露出来的种种都反映了人民更多的关注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财产分配。加上商业保险个性化一直是社会各阶层关注的重点,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提高自己养老的隐形替代率水平。与此同时,个人商业保险也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并没有违背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原则,当然也需要商业保险自身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发展计划,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开发新产品,用市场运营效果验证商业保险的竞争力,因而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具有必要性。

(二)个人养老的选择

就我国目前形势而言,养老保险在原有基础之上都有了广度和深度上的拓展,但是从社会保险的性质和运作方式来看,其不能够有效解决新形势下每个人的社会养老问题。与此同时,基于现收现付的社保体系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的“空账”问题也受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早在2013年7月,社会科学院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就明确指出:“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记账金额在2012年底为2.9万亿,其中实账部分仅为其十分之一,“空账”高达2万亿。从中也就不难看出。“空账”金额巨大,从某种意义上也就透露出“裸老”人口的养老问题还存在或者潜在着巨大风险,因而新形势下为孤寡老人或者是失去劳动能力的部分人群寻求一种行之有效的保障途径显得尤为重要。新形势下和谐稳定社会建设是一项科学化、系统性强的工程,并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相反其需要长期努力和探索。站在系统工程的角度出发,其不仅整合了各方面因素,其还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提供了内在动力,而保险业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甚至可以说其实社会民生的“必需品”,是建设和谐稳定社会的助推器和剂。从中也就不难发现,缓解我国矛盾需要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相互作用,因为养老保险解决了民众“共性化”需求,而商业保险则解决了民众“个性化”需求,两者都在养老产业链上扮演者着重要角色,基于此商业保险在实现自身发展过程中,要明确自身定位,在这个基础上与新农保、企业年金甚至于城镇养老保险试点等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为更好更快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商业保险的高效率运行有助于降低空账率

众所周知,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企业法人,其初衷和目的便是追求市场利润。同养老保险相比,不管是在组织形式或者是人员服务上都有着绝对优势。当然者都依赖于垂直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组织模式和直接性的全国统筹管理,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能。保险公司能够依据市场变化调整发展计划,并且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计划对各个地区的保险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再者,商业保险能够充分利用自身存在优势,例如:服务网点、人员服务等,在这个基础之上收集相关养老信息,结合精算技术能够准确计算出不同种类的保费率,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出新产品,满足民众高层次要求。从另一方面来说,养老保险出现的“空账”效应会“倒逼”商业保险,使其全身心投入到管理和运营当中,唯有如此其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而在这个过程中各个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市场需求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管理,在这个基础之上成立商业养老保险基金,而此类基金运作应当交由专业人士进行监管和执行,为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创造一个有利环境。从养老保险所特有的社会功能考虑,稳定、风险小是养老基本首要考虑的因素,自然而然的债券成为投资的首选。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形势变幻多端,很难保证养老保险能够真正发挥出其养老作用,而商业保险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在各方面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为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营造了一个良好环境,加上各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不断推出新养老险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满足了民众高层次要求,延伸了社会成员可选择的途径,为商业保险更好的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奠定坚实基础。

二、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发展建议

(一)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发展计划,确保养老金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新形势下要想根本性解决或者缓解社会养老问题,推动养老金体系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就我国目前形势而言,建立健全养老金制度具有紧迫性和有利性。紧迫性表现在我国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城市化率上升至50%以上,换一种方式来说,城市化的稳步推进割断了传统社会保护网络和土地之间存在的关系,因而加快养老金制度改革具有紧迫性。有利性表现在,我国有一部分城市人口呈现出幸福指数不高的特点,当然这也给予国家和政府逐渐推进养老金制度改革预留出一部分时间,但是这个时间是相对短暂的。在查阅相关资料结合实际发现,截至2030年中国城市化率将上升至65%,倘若纯粹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将难以支撑其养老机制的可持续运作。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直接关乎到中国千千万万民众的切实利益,而这也是其受社会各阶层广泛关注的原因所在,同时也涉及到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这也就需要相关部门充分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改革计划,进而为商业保险获得政策支持创造条件。

(二)保险业应加强研究,提高参与效率

第8篇

一、城乡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存在的问题分析

农村保险制度与城市保险制度相比较,存在起步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体制不建全等系列问题。因而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并轨过程中的矛盾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养老保险存在的制度上的问题分析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导致农村社保制度建立起步晚。由于农村有土地制度保障的存在,城市与农村在对社会保障的认识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也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因素。在制度的建立思想与原则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以“自保为主,集体帮扶”为原则,这也是由于农村具有基本的生产资料保障,同时也受农村家庭保障观念的影响。然而,政府针对城市居民保障的重视程度与支持力度有明确的责任。从城市居民社保制度的执行手段来看,城市社保执行带有强制性的原则,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用人企业与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对于农村社保制度来说,是以农民自愿参保为原则,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带有强迫性,这也是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原则下逐步推行。由于性质上的差异,在城乡养老保险衔接与并轨的过程中难以契合,衔接难度加大。

(二)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城市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的差异相当明显。首先,从政策方面来看,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相对完善、规范。农村在社会保障养老制度上,政策与体系都还不健全,政策管理比较混乱,各个城市之间的政策缺乏一致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预算、制度结构及管理操作关系混乱。不同的保障标准、政策与管理制度形成了农村社会保障“碎片化”的现象,并轨难度不言而喻。其次,从管理技术方面来看,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工作落后。城市社会体系通过不断实践,统筹已经上升至省级基础,在全国范围内的统筹可能性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在社保体系中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而农村由于基础条件差、配套设施滞后,信息技术在农村社保体系中使用程度不高,农村养老保险数据未能实现信息化,在各地区之间,信息共享与工作协调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最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城市社保基金管理相对严格规范,而农村社保基金则归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征管,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统筹能力,管理存在漏洞。社保资金挪用现象严重。完善统一管理制度,从管理层面上消除差异,是城乡养老保险衔接与并轨的重要环节。

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并轨的有效策略

现阶段,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与并轨已在部分省市开始实施,由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向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方向发展和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向新农保制度方向发展两大部分组成。由于我国各个地区都存在养老基金严重不足,对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性带来巨大挑战。因而,建立新的保险制度,加强城乡保险制度并轨与衔接已势在必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并轨的制度基础农村养老保险起步时间短,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基础薄弱,增强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为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建设做好铺垫。首先,提高财政支出水平,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增强财政支持要提高养老保险金的基础标准,同时落实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的配套政策,为社会养老统筹基金打下坚实基础。其次,优化整合社保机构体系。随着新农保在各地区的实践,社保机构的主体责任必须进行明确划分,现阶段我国社保存在多头管理,责任划分混乱不清的问题,农村社保机构的管理缺失和业务需求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新农保业务的发展。加强以村为单位的农村社保管理制度,设立村级社保管理员,明确责任与工作内容。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业务办理与管理能力。为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性与统一性建设在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过程中,缺乏规范、长期的规划。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单位必须制订一套具有严格规范、长效机制、保持高度统一性的管理制度与经办流程,确保养老保险执行的一致性。同时,在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方面,要尽量与城市社保相结合,设定统一的缴费标准与时间,配设养老保险卡,方便缴费及养老金的发放,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体系,方便信息查询及资源共享,创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衔接契机。

三、结语

总之,加强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与衔接的研究,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流动人口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快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与完善,逐步向城市社保靠近,为城乡养老保险并轨衔接的制度打下夯实基础,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层次、缩小城乡养老保险差距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衔接的前提条件。

作者:苏广慧单位:山西焦煤社会保障事务管理局

第9篇

关键词:21世纪,养老保险改革,展望

养老保险改革

展望过去10华中,世界银行对各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构想和策略框架,反映了对各国颇有价值改革经验的系统总结,反映了世界银行与学术界和相关组织的长期对话与合作,以及国际社会对各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深入探讨与评估。无疑促成了一个富有创新意义的三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构架的出现:(1)强制性公共管理的非基金制确定给付层次;(2)强制性私营管理的基金制确定缴费层次;(3)自愿性退休储蓄。该构架正被扩展为五层次的框架系统。即:基本层次(零层次),基本目标是减少贫困。非缴费的第四层次,涵盖着更为宽泛的社会政策,如家庭保障、保健和家政服务等。

在应对养老保险改革的严峻挑战和对改革实践作长期不懈努力的过程中,调整单一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日趋凸显。各国的经验表明,多层次的设计有助于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多重目标——最重要的目标是减少贫困与实现和谐消费——追求更有效地处置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经济、政治及人口老龄化风险。新设计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更富灵活性并更有效地实现对老年人口的保障目标。选择预提积累的基金制仍然被认为是非常有效的政策主张,但基金制的局限性在某些情形显得格外突出。目前,世界银行支持各国养老保险改革的信念并没有发生动摇,相反,过去10年的改革经验使之更为坚定。世界银行发现,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体系没有充分体现既定的社会政策目标,而是在市场经济机制的影响下出现了严重的扭曲。此外,多数国家养老保险体系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根本无法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

改革的回顾和最初改革理念的演化

从1990年代初期以来,总结各国实施养老保险改革的一系列宝贵经验与教训,促使世界银行去反思和改进其引导各国改革的思路与策略。世界银行有关思路与策略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对养老保险改革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进行更深刻、更全面的领会。包括:(1)突破养老保险改革旨在解决其面临的财务压力和人口老龄化挑战这两大因素,进一步将养老保险改革的必要性拓展到化解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以及有效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2)全面了解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强制性计划的局限性及其带来的相关后果,特别是低收人群体面临的远比人口老龄化更为严重和迫切的若干社会风险;(3)进一步认识预提积累制养老保险计划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优势和局限,尤其是关注其增加劳动力市场供给和延期退休方面的积极效应。

2.突破三层次的传统多层次养老保险构架而形成五层次模式,并走出既有的仅关注第一和第二层次养老保险框架的误区。根据众多低收入国家的经验,如果要想将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面有效扩展到所有老年群体,就必须注重构建旨在缓解贫困的非缴费型的零层次或基本层次。而根据中低收入国家的经验,必须强化第三层次的自愿性养老保险计划,因为该层次能为高收人群体带来可观的收入替代水平,并且不会挤占过多的财政资金。另外,无论是何种收入水平的国家,都应该认识到第四层次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有必要塑造与强化第四层次的保险并明确将其纳入一国的整体养老保险体系予以考虑。第四层次养老保险涵盖了一系列宽泛的养老保险方式,包括:非正式的养老保险方式(如家庭保险),其他正规的社会保护项目(如健康护理计划),以及其他私人的资金性与非资金性资源(如家庭财产)。

3.有效整合各个层次的养老保险资源,实现最优绩效。包括整合层次的数量、实现各层次间的相互关联与平衡,以及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需要对各个保险层次进行安排。一些国家的养老保险体系仅仅由零层次(采取普遍保险的社会养老金形式)和第三层次的自愿储蓄组成,实现了较高的运行效率。而另一些国家在引入强制性的第二层养老保险计划之前,需要获得公众对第一层次养老保险改革的认同。还有一些国家基于自身的政治经济条件,考虑将改革后的强制性非基金制层次(第一层次)与自愿性储蓄(第三层次)相结合,成为改革的现实选择。

4.更深刻地认识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若干初始条件,以及改革进程中面临的各种潜在问题和局限性。人们日益深刻地认识到,一国的养老保险改革路径选择内在地受制于该国原有的养老保险体系,以及经济、制度、财政和政治环境等诸多因素,这些因素对推进平稳和现实可行的改革思路尤其重要。

5.对于由国家主导的、有关养老保险体制设计和改革实践方面的创新,世界银行均予以关注并提供大力支持。这些创新点包括:(1)非基金制的或名义账户制度,如引入非基金制的第一层次或对其进行改革;(2)构建旨在降低基金制私营养老保险计划交易成本的清算中心;(3)整合失业保险和为退休金储蓄账户提供服务性支付;(4)众多高收入国家实施的改进和完善治理结构条件下的公共的、预提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每项改革创新均需紧密结合国情进行评估,不应轻易套用其他国家的做法。

养老保险改革的若干关键原则

世界银行认为,尽管各国制定重要的改革策略需要充分认识到本国特色的情况,在具体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改革时也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但是以下的几项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一次成功的改革来说都是必须遵循的。

首先,所有的养老保险体系都应遵循提供基本收入保障和减少贫困这一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各国都应该构建基本保障层次,以便能够为低收入者和仅仅参加了有限经济活动的人在老年时提供一份基本的收入保障。这一保障层次可以采取社会救助、或者低水平的并需要接受收入调查的社会养老金、以及面向高龄人口的(如70岁以上的老年人)普遍享有的养老金等形式。养老保险目标的实现形式——保障的具体方式、水平、资格和支付——将取决于弱势群体的规模、财政预算上的可行性以及设计养老保险体系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二,如果条件允许,预提积累(基金制)养老保险改革不论在哪一层次实施,都将在经济和政治方面产生重要的积极效应。从经济上分析,基金制养老保险计划需要在当前积累资金,可以改善未来的政府财政预算约束,进而对经济增长和发展产生积极的贡献。预提基金积累是否有利,主要取决于是否引起净国民储蓄的增加。从政治上分析,基金积累制能够具备更好地履行和兑现养老金责任的社会能力,因为这一机制确保了养老金债务有合法财产权保护的资产来偿还,而不论积累的基金是采取政府债务形式还是其他资产形式。然而实施基金制需要精心考虑成本和收益,因为净收益不会自动得到保证,积累的基金也在相当程度上可能受到政治干预而陷于破产。此外,能否实行基金制还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实施与管理能力。

第三,在计划实施预提基金制的国家,可以考虑建立强制性完全基金积累的第二保障层次,但是应首先提供一个实用的具体标准(而不仅是一个蓝图)来评估设计的方案。上述标准既能作为政策选择与制定的依据,也可用于评估改革可能带来的社会福利的改进水平,以及评估一国是否具备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所需的财力。另外,该标准也可用于评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对退休储蓄是否具有积极的效应,如在大力发展自愿性私人养老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之前,应该首先利用该标准进行科学的评估。

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目标

养老保险的政策框架既反映了养老保险体系所应坚持的一系列核心原则,也考虑了各国改革在特定制度环境下取得既定社会经济效益的可能性,而不仅仅是勾画出一项改革计划的大致框架,或是指定改革的执行机构,或新体系的运行方式。着眼于实践层面,需要确定一系列目标和制定标准来评估各类改革建议。当某国以一种合适的方式推行福利改进计划时,养老保险改革的首要目标是提供有足够保障水平的、可负担的、可持续的和具有稳定退休收人的保障制度,具体表现在:

1.有足够保障水平的养老保险体系能够有效地为一国所有社会成员提供保障,防止老年人陷入绝对贫困状态,并且提供有效的方法来引导人们和谐消费,合理支配不同生命阶段的生活安排。

2.一个可负担的养老保险体系是将制度的运行成本控制在个人和社会财力限度内,不影响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利用,力求避免难以维持的财政危机。

3.一个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体系具有稳定的财政基础,并在充分估计各种因素条件下具备较强的调控能力和预测能力。

4稳定的养老保险体系能经得起巨大的冲击,包括应对来自经济、人口变化和政治等诸多方面的挑战。

养老保险体系的设计或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必须充分认识到养老金的支付需求同未来经济发展水平密切关联。养老保险制度为了实现主要的政策目标,必须对未来经济发展做出相应的贡献。因此,养老保险改革应当基于支持经济增长和发展的目标进行设计并实施,尽可能减少对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养老保险改革的次要目标——通过尽量减少养老保险制度潜在的消极影响,积极创造有利于发展的格局,即通过增加国民储蓄和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发挥的杠杆作用,养老保险体系完全有可能在劳动力市场和宏观经济稳定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评估标准

世界银行设定了四个针对改革内容的标准借以判断改革设计的优劣。

其一,改革措施的推行是否有助于养老保险体系社会政策目标的进一步实现?通过对老年群体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改革能否明显提高老年人抵御贫困风险的能力?改革能否使老年人在一国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维持均衡的消费水平,并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改革能否有效实现横向的收入再分配?在平等的基础上,对于那些非正规部门的劳动者和不从事经济工作的人而言,能否从改革后的体制中获得足够的退休储蓄和抵御贫困的保障?养老保险的财务负担能否合理地在代际间和国际内的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

其二,宏观财政是否有能力支持养老保险改革?是否具备适合养老保险计划长期运行并经严格测算的财务预算,是否充分估计在不同时间跨度下经济条件的变异程度?养老保险改革的财政计划受公共和私人资源影响的局限是否显著?养老保险改革是否与宏观经济目标相一致,是否具备适当的国家政策工具作为推行改革的条件?

其三,公共和私营机构能否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得以有效运转?政府是否具备适当的机构和设施去实施和运行改革中公共管理的养老保险计划的各个方面?能否有效发展相关金融机构以适应私营管理的养老保险计划之需要?

其四,是否建立起了监管机构和制度安排使基金制养老保险计划运行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限度内?政府能否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体系来监管和控制公共及私营管理养老保险计划运行中的治理、负债及投资问题?

经验表明,养老保险改革进程必须得到充分的关注,需要关注的制度条件包括:

1.政府是否会对养老保险责任提供长期可信赖的承诺?改革是否充分考虑了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是否具备足够稳定的政策环境,以全面实施养老保险改革,并保证改革的稳步推进?

2.是否具备现实的可行条件和有效的管理决策机构?如果没有遵循国情和未能获得大多数人的信任,养老保险改革即使在技术上准备得再充分也一定会失败。要达到这个目标,养老金改革必须主要依靠各国自己,通过本国政治家和专家的通力合作,并与社会公众进行充分的交流,为他们所接受。外界机构如世界银行,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建议和技术上的支持来加以协助,但是改革的主导权和公共支持必须来自各国内部。

3.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进行保险计划的设计和实施?养老金改革并不是简单的法律调整,而是涉及到退休收入调整等一系列复杂而敏感的利益分配问题。特别需要在完善治理结构、缴费的征收、档案记录、信息登记、资产管理、监督管理以及养老金发放等方面,实施全面的综合改革。为改革提供立法准备仅是一小部分工作,重点是要强调自身能力建设和提高基金投资绩效,并辅之以基层机构的不懈努力。当然,国际和双边机构在改革项目和调整贷款方面的帮助也应予以考虑。

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和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通过参与当事国养老保险改革实践和其他机构的相关工作,世界银行已经对有关养老保险改革许多方面的最佳操作方案有了一个清晰的理解,这涉及到改革的设计和实施中的大多数领域。然而,许多其他领域存在着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需要不断总结,并提出更好的解决办法和解决思路。

可行的改革选择

从总体的范围来说,相关项目包括:在原来的制度框架内进行的调整,一方面维持原有体系的给付结构、公共管理安排和现收现付的制度框架,并调整制度框架内主要变量。包括:(1)维持现收现付的财务机制,提高交费水平,并将给付养老金的替代率提高;(2)调整给付结构,推行名义账户制或相似的方式,但保持公共管理和现收现付的制度框架;(3)在私营管理框架下实施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采取完全基金积累(DB或DC模式);(4)公共管理框架下实行预提基金制的DB或DC模式;(5)多层次养老保险改革的思路,即在给付结构、管理和筹资方式等方面实施分散化管理。

上述选择体现了养老保险的首要和次要目标的不同层面。世界银行主张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构架(特别是包括一个零层次,以及适当的强制性和自愿储蓄安排相结合的形式),并认为无论是否采取名义账户制,第一层次的改革思路都是许多国家实现养老保险政策目标所必需的,尤其对终生贫穷人员、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的员工更为适合。

改革的相关选择依赖于各国特殊的国情和制度条件,特别是现行养老保险计划的特殊改革需要,以及管理能力和金融市场发展方面的条件和制度环境。这些因素与一国的发展状况和收入水平密切相关。经验表明,以减少贫困为导向的养老保险体系在低收入国家具有很大的政策效应。从实现和谐消费的政策目标分析,一个实行公共管理的、现收现付的收入关联型保险计划在高收入国家的多层次构架中举足轻重。可行的改革选择和实际的改革选择往往都是由既有养老保险制度和从非基金制向基金制转换的交易成本共同决定的。

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缓解贫困和再分配

每一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对于贫困救助的作用和能力、和谐消费和高收入者向面临老年贫困风险的群体再分配,不仅依靠制度设计本身和相关激励因素,也在相当程度上依靠管理能力的提升。需要在不同保障层次间进行协调和平衡,力求避免负面效应出现。在多数发达国家,任何一个层次的措施都有首要和次要的目标,尽管原有体系的惯性作用对改革中可供选择的层次有较强的限制。相反,发展中国家很少受限甚至完全不受限,而缺乏成熟的金融市场和执行管理新系统的能力很低,至少在短时间内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必须正视的不利条件。对于养老保险制度而言,有三个重要的建议值得考虑:

第一,构建基本收入保障层次(零层次)以减轻老年贫困,应该是任何完备的退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低收入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筹资压力将是一个挑战,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弱势群体如儿童、青年、残疾人等的保障需求,而整个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面临的挑战同样十分严峻,需要给予密切关注。这些包括制定合格的管理标准,以及有效地向尚未拥有各种正式经济保障体系的众多农村人口支付小额养老金。

第二,强制保障系统应当控制规模使其易于管理。在很多低收入国家,可以考虑构建一个基本的或者零层次,并通过第三层次的自愿性计划提供补充收入保障。如果强制的缴费型层次(无论是否采取基金制)能够有效运营,需要设计适当的替代率和适中的缴费率。

第三,在覆盖面较低的情况下,收入关联的保障体系应该弱化再分配功能,强化自我缴费机制,而不能过度依靠财政转移支付。应力求避免强制性养老保险制度与职业养老保险计划分别管理的格局,因为这可能阻碍劳动力的正常流动,而且对于部分人口群体而言,可导致成本的高昂的和制度运行的不可持续。各国的公务员养老保险通常是一国最早建立的保障计划,应该与常规养老保险体系进行整合,实现一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整体和谐。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应严格按照基金制方式构建。

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可持续能力

养老保险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增强制度的财务可持续能力。即根据设立的缴费水平筹集的资金足以支付当期和未来的养老金给付,而不是随意提高缴费水平、降低待遇或由政府财政预算弥补赤字。总之,养老保险制度财务稳定计划必须充分考虑近期和长期的资金流量和积累资产存量,以及投资营运绩效与评估。对于基金制而言,合理估计预期的收益率、国外投资分散风险及收益管理等三个方面的重要建议值得充分关注:

第一,养老保险改革建议如果没有根据现有的体系进行可靠的费用估计就不宜推行,也难以得到世界银行的支持。遵循这一原则,各国可以且应当采取多种模型进行评估(包括世界银行改革选择模拟模型——Toolkit—PROST模型)。评估项目在各国实施的差异性也应该得到理解并给予充分考虑。对一系列评估模型的使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不同模型假设前提的敏感性,进而更好地理解与改革结果关联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问题。

第二,评估财务的可持续能力(对非基金制至关重要)需要一种长期眼光并综合考虑流量与存量。对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的计划,存量反映了养老金隐性债务。考虑到概念和数据方面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应该精确到每日的债务水平进行测度。对于确定缴费体制,需要在科学设定账户缴费积累额和相应投资收益转化为年金产品换算机制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不同个体的目标养老金给付水平的多样性。而且需要在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基础上,设定能够满足养老金给付目标的缴费率指标,同时根据养老金总体给付水平预测结果的变化幅度进行及时调整。同样,基于人口因素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指标水平,对于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也非常必要。

第三,对于部分和全基金制计划,正确地估计资产和可持续的具有风险调控性的收益率非常必要。公共管理的养老基金在保持合理的投资收益率方面业绩欠佳,这导致了三种选择:(1)如果财政性的工具运行较差或者不具备应付政府随意干预的能力,那么将调整成非基金制计划;(2)保持基金制模式,容易调整为私营化管理和分散化管理方式;(3)改进集中管理模式的治理结构。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显示,对于决定投资业绩主要方面的投资策略而言,治理结构尤为重要。

管理和实施方面的限制

对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实施问题需要给予更为广泛的关注,然而即便是进行简要的归结也相当困难。

新型养老保险体系管理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引入个人身份识别系统和账户系统(尤其是DC模式),以及统一的缴费系统。最大的困难在于养老保险基金流在全国范围内的整合。从社会保障制度的视角分析,现金流应该注重分散化,然而数据方面应该强调集中处理。不论选择什么样的方法,在实施之前,制度构建需要技术上的支持,否则由于不当的原因,改革的路径可能受阻。有关数据流的集中处理需要设置一个信息清算中心,使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与第一层次管理机构或任务部门实现更好的协调和信息共享。信息清算中心的作用非常宽泛,这个宽广的领域包括运用国家机构或者半公共的管理机构来征收第二层次的缴费,并在第二层次计划内部分配基金。

养老保险的账户管理费用问题是一个明显充满争论并需要深入研究的领域。有三种策略应予以关注:首先,通过一个中央清算中心的设置,力求降低管理费用以限制总费用的增长,如降低费用征收和账户管理的成本;其次,通过限制在投资基金中的任意转换来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最后,通过限制个体的选择来限制资金管理费用,包括使用被动的投资产品管理,由雇主替员工统一选择投资管理者,并在有限的账户管理者中展开竞争性的投标。

金融市场的制度环境和监管问题

目前,存在激烈争论的领域是引人强制的基金制模式的制度环境,而且各界在这个方面要达成共识尚需时日,值得重视的相关问题有:(1)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能否引进基金制的养老保险计划?(2)需要哪些规则标准和操作方案来保证基金制计划的有效推行和安全营运?(3)监管制度建设方面如何改善?(4)推行基金制计划的可接受成本如何确定?如何利用基金模式的潜在优势分散营运成本?(5)对于仅拥有少量开放基金的国家,应当如何选择?

并非所有的国家都计划建立基金制养老保险层次,而且二些国家也不具备相应的条件。不过,基金制层次的引入不需要太苛刻的条件,既有的金融机构和产品都可以发挥作用。建立基金制层次的理想安排是分步骤引入,以便能够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基金制模式的成功需要具备一些最基本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稳定的银行体系架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以提供可靠的常规管理和资产管理服务;(2)政府追求优化宏观经济政策的努力,以及实施金融领域的改革;(3)强调围绕基金制计划的运行而构建的监管系统,并立足于长期战略促使监管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拉美和中东欧众多国家最新的养老保险改革案例,以及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的长期发展经验表明,金融市场的制度建设对于改革的成功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金融市场的各项监管规则应该尽早实施。(1)养老金计划营运机构必须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和前瞻性,以及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2)对执照申请的严格审查;(3)专门的监管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而存在争议较多的监管问题是:建立单一型监管机构还是复合型监管机构(如在智利率先采用的),或是对多个领域的监管机构如保险、证券、银行和共同基金进行整合;如何划定提供养老金产品的运营机构范围;如何在监管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如何建立监管者的高效服务和责任机制等。

具有一定开放的经济体如中美洲、中欧和非洲的许多国家正在实施基金制养老保险改革。在金融市场欠发达条件下实施这一改革,机遇和挑战并存。挑战包括:本国特殊的资源密集型发展和监管能力的提高;国家总体经济规模不大,而养老基金机构数量很少而管理的资产额相对庞大,形成很高的营运风险;有限的金融工具使投资风险难以分散。机遇在于:各国融人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程度加深,为分散退休者的养老风险创造条件,并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会。然而,前进的道路并不平坦,面临的选择包括:构建区域性基金制养老保险计划(该思路在理论上有很好的预期效果,但在实践中则很少被采纳),也可以参照众多国家的现行方式,采取中央统一集中管理(操作上很可行但并不令人信服);向外国机构开放金融市场,并使政府影响远离投资决策,但必须承担相应的机构设置、规则制定和实施监管所带来的较高成本。

养老保险政治经济问题的重要性

任何国家若要成功推行养老保险改革并实现制度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对政治经济问题有更深刻的认识。目前,世界银行从各国的养老保险改革中总结出来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是,高效的改革进程对于成功至关重要。我们可以借用政治学的概念来界定养老保险改革的三个重要阶段——改革辩论阶段、改革理念形成阶段和立法与实施阶段,这些界定适用于众多已经推行养老保险改革的国家。

第一阶段,改革辩论阶段。通常是耗时最长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需要各界人士参与对关键问题进行讨论,充分吸收各方观点,即便有严重分歧,也会在争论过程形成重要成果。需要对其他国家已有的改革经验进行介绍,普通公众和对政策制定有关键影响的群体都应获得有关这方面的充分信息,如议会、工会和新闻媒体。然而,将这一阶段的分歧公之于众,有助于在下一阶段达成共识。

第10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稽核工作;问题;对策

Abstract:socialold-ageinsuranceistoprotectourretireestosetupanormallifeofasecuritysystem,butonhoweffectivelytheold-ageinsurancefundstocarryoutauditwork,socialsecurityisadifficulttask.Basedonanalysisoftheauditworkoftheold-ageinsurancefrequentlyaskedquestionsanddifficulties,putforwardthesocialold-ageinsurancefundstocarryouteffectivewaysandmeansofauditing.

Keywords:old-ageinsurance;audit;problem;response

前言

中央党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课题组近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社会保障问题”被51%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居第一位。其次是“腐败问题”、“城乡差距问题”和“贫困问题”。而社保基金是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生命线,基金问题始终是社会保障的首要问题,它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影响改革的成败和社会的稳定。由于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因而客观上存在着相关的立法滞后、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把社保基金当成“唐僧肉”利用挤占、挪用、瞒报、冒领、欺诈等手段,侵吞、蚕食社保基金,造成基金流失。社会保险稽核就是通过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防止和杜绝缴费单位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通过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的资格、待遇水平进行核查,防止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通过对社保经办业务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控制,防止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简单的说社会保险稽核就是在社会保险领域进行反欺诈行为。

一、养老保险稽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难点

(一)在养老保险征缴稽核方面

1.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多年来,一些企业把“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屡禁不止。就其原因是:除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意识淡薄,逃避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外,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原因之一。

国家对缴费工资基数较明确的解释是,国发(1995)6号文《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这个文件有两个附件,对缴费工资的解释略有区别。附件一: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附件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附件一允许企业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不一致。因此一些师(局)为了眼前的经济效益和政绩,用养老统筹金来平衡利润,在制定统筹方案时,只考虑当期发放,人为降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出现个人缴费工资总额远远大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这也是养老统筹比例居高不下和养老基金没有积累的原因之一。如果均按附件二核定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各企业的缴费工资基数呢?最准确的办法,就是对每个职工上年各月实发工资进行统计,累计计算全年平均工资,再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相对比,以缴费工资大于等于上年平均工资的60%,小于等于300%的范围进行调整,确定某职工的缴费工资。这种办法,对于数千人的企业,耗用的人力是相当大的。在现有稽核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缺乏可操作性。

兵团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较明确的解释是,新兵社薪险发[2001]10号《关于规范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工作的通知》,文件对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确定原则、审核程序、农牧一线职工实际承包收入的计算办法等问题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随着兵团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职工身分出现了“协保”、“内退”、“自养”、“团场内部打工”等多种变化,生产经营形式有“两费部分自理”、“两费全自理”、“租赁承包”等。产品售销方式多样化:有的产品由团场统一收购(如棉花),但承包户用现金支付的短工费、拾花费、部分生资费没有进入承包户的生产成本账目中。有的产品直接由承包户自己售销(如果产品、畜产品、棉花)。因团场基础管理工作跟不上,很难计算出职工的实得收入,所以在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时,有的单位采取职工自报缴费基数的做法,造成接近退休的职工虚报高基数,年轻职工少报缴费基数,从而导致年轻的少缴社会保险费,年龄大的以后多套取养老金的违规行为。仅凭社保经办机构想把全师几万承包职工的缴费基数核查清楚几乎是不可能的。

2.缴费稽核偏重欠费收缴,轻视基数核定。目前,各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体系已基本建立,稽核业务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稽核常常偏重欠费稽核,没有将各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纳入日常稽核业务。由于部分企业没有及时建立健全各种统计、财务制度,工资发放随意化、多样化现象比较普遍。这些企业很难统计出一个准确的职工工资总额,给核定缴费基数带来了较多的困难。目前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社会保险事务,仅凭条例、文件等政策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甚至个别缴费单位主观上希望有关业务管理混乱,为缴费基数核查制造人为障碍,为瞒报、少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创造条件。

3.非公企业参保滞后,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范畴之外。多年的养老保险改革的制度构建,并没有完全走出传统的思维定式和传统体制范围的圈子。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企业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已基本实现。因此,一切形式的企业都是养老保险的覆盖目标。参加养老保险是所有企业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律不允许有任何超出其范畴之外的特区,非公企业也不例外。近几年,各师社会保险机构将非公企业列为扩大覆盖面的重点。但由于种种原因,收效甚微,扩面进度缓慢,部分非公企业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仍游离

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这就使部分缴费基数流失。同时又使部分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受到很大损害,并造成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负担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不公平竞争的态势。虽然兵团统筹区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从2001年的1048人上升到2005年的12.87万人。但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公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不容乐观,在总体上处于滞后状态。

(二)在养老保险支付稽核方面

1.社区建设滞后,对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虽然兵团各企业社区都设有劳动保障站,但由于没有人员编制,没有经费。因此,大多数社区劳动保障站只是挂了牌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统筹和社会化发放后,部分单位放松了对离退休人员管理,对长期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的人数、居住地的详细地址、生存状况等情况不了解不掌握。给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造成困难。2.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质量不高且费用较高。由于社保经办机构是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经费是上级按人员编制下拔,没有其它来源,因而办公经费紧张。实行养老保险兵团级统筹后,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责任全部落在了社保机构身上,加之养老保险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社保经办机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对居住在兵团辖区以外的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只能由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独自完成。按照兵团和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凡异地离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人员每年比对指纹3次;年龄在60~69岁之间的,每年比对指纹2次;年龄在59岁以下的,每年比对指纹1次。据统计2006年未农二师异地安置或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达1.1万人。如果采用指纹比对的方法进行生存认证,每人次费用在2元左右,全年费用需5.5万元。由于使用的指纹识别系统落后,离退休人员按捺指纹不规范,比对的成功率低,费用高。因此,大多数师每年对异地离退休人员指纹只比对一次,有的师甚至2~3年才比对一次指纹。造成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质量不高。

3.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增加养老保险负担。一些单位为了减轻负担,擅自更改有关记录,为一些要求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方便。一些单位档案管理混乱,给退休年龄的认定工作造成很大困难。还有一些单位将临近50岁的女性个体参保人员挂靠在单位,成为单位的在职职工而提前退休。因此类问题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处理难度较大。

(三)在养老保险稽核能力方面

1.稽核人员少,稽核队伍不够健全。按稽核办法,实施稽核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稽核人员共同进行,由于目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多只配备了一名专职稽核人员其他为兼职,很难抽出人员对统筹区进行全面实地稽核。

2.稽核人员业务不熟练,稽核程序不够规范。社保稽核是一项新的、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不仅需要稽核人员有敢想敢干、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的品德,还要掌握财会、审计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由于现有的稽核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稽核业务不熟练,在稽核工作中不易发现问题,有些问题因稽核程序不规范,增加了处理的难度。

二、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一)加快社会保险法律建设步伐

我国正在进入法制社会,法律观念已日益深入人心,依法办事逐渐成为准则。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完善的缴费基数管理、稽核程序,堵塞漏洞,以强化缴费单位据实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项业务核定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二)将实施稽核与政策宣传结合起来,清理参保真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社会公平

非公企业员工普遍年轻,企业和员工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或有偏差。目前,非公企业和企业从业人员游离于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之外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企业缴费比例比较高,负担重;二是企业和员工对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有偏差;三是企业用工不规范。企业与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四是员工流动比较大等等。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对非公企业参保的管理。一方面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另一方面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拒不参保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采取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纳税人资格等强制手段。促使这部分非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尽快纳入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

(三)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等级和信息披露制度

各师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本统筹区参加社会保险两年以上的所有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信用等级评选。单位信用分ABC三等级经过稽核确认,连续两年符合评定标准的为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基本符合评定标准要求并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确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已停产或半停产造成暂时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已制订还款计划并能自觉执行的,为社会保险B级信用单位;基本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或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却拒不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或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核的,为社会保险C级信用单位。两年内未经社会保险稽核的,视为B级管理。C级信用单位每年重点稽核

在无被举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前提下,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连续两年免予社保稽核、优先办理社保结算业务。社会保险B级信用单位每两年社保稽核次数不超过两次。社会保险C级信用单位将每年实行一次以上社保稽核,并可根据情况重点稽核、对其上报的资料进行逐项严格审核、提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可将其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公告。

(四)加强缴费工资基数的公示制度,接受参保职工的监督,提高缴费工资的准确性

(五)加快社区建设,将实施稽核与加快社会化服务结合起来

紧紧抓住社区社保工作平台,把稽核工作向社区延伸,实施全方位核查、立体化联防。

第11篇

(一)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现实需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城镇化进程中逐渐形成了2.6亿农民工群体,这部分农民工群体积极参与到城市化的建设中,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很难同城镇户籍劳动者一样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这已严重影响到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就养老保险而言,目前,农民工由于工作不稳定,在频繁的流动过程中,他们很难实现在一个地区累计满15年的最低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再加上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统筹层次低而带来的分割化和碎片化,许多农民工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而无奈选择退保,这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劳动权益,也有悖我国为劳动者提供退休保障的初衷。因此,如何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衔接,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参保权益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

(二)加快城镇化发展步伐的迫切要求

城镇化是人口向城市不断迁移而积聚的一个过程,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进程之中,且城镇化的速率呈现不断加快的趋势。据相关数据统计,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按常住人口测算已达到52.57%,若按现有的发展速度估计,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2030年则将逼近70%。快速的城镇化使得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农村迁移劳动人口在城镇的就业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截止2012年底,我国进城务工农民数量达到1.63亿人,占城镇就业的比例高达44%。然而,在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人口也面临着一定的阻碍,例如,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障碍。合理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法,可以促使农村流动人口更快地融入城市生活,同时也将促进城镇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在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中,研究城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具有一定的迫切性。

(三)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理念的必然举措

早在2012年,党的十报告中曾明确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同年,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2〕17号)也指出:“推进制度整合和城乡衔接,促进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见,政府对于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建设已给予高度的关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也一度成为最热门的词汇之一。而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城乡割裂已是不争的事实。通过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进行研究,将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壁垒,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以全面贯彻现阶段我国所倡导的城乡统筹发展理念。因此,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与衔接实为题中之义。

二、对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方案(暂行办法)的分析

(一)《暂行办法》的突破点

1.将新农保与城居保整合,实现城乡养老保险顺利衔接。《暂行办法》颁布以前,我国有关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方面的政策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社会保险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这些方案旨在对新农保与职保之间、城居保与职保之间以及新农保与城居保之间的衔接进行规定。由于所涉及到的项目过多,方案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显得较为繁琐。《暂行办法》的颁布,在承认将新农保与城居保整合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无需考虑城居保与职保之间以及新农保与城居保之间的衔接,明确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进行自由衔接转换,大大简化了方案的内容与操作过程。

2.设置合理的时点作为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标准。《暂行办法》在第3条中明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应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在此,《暂行办法》以是否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在职保缴费是否满15年作为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标准是该方案的一大突破点。这主要是因为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规定以缴费年限满15年作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且职保的待遇较高。依据规定,只要满足累计缴费年限15年无论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再次,考虑到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工群体,这部分群体中的一些人在城乡频繁流动,部分人在进城务工时会选择参加职保,其后又会因为返回农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能面临养老保险关系的多次转换。而统一在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确定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将有利于简化程序,降低社会的管理成本。

3.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暂行办法》颁布以前,我国所涉及到的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往往侧重于转移衔接的条件和方法,而对转移衔接的程序缺乏较为详细的论述。《暂行办法》中的第9条按照一到四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转移衔接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在程序上保障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的顺利衔接。

4.关于重复参保问题的处理。目前,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存在障碍以及各制度规定的缴费时间存在差异等原因,致使许多往返城乡就业人员中出现重复参保、重复交费甚至是重复享受待遇等现象。根据2012年审计署第34号《审计结果公告》的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重复参加三类养老保险的人数高达112.42万,而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则有9.27万人。基于此,《暂行办法》第7条和第8条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二)《暂行办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1.转移衔接的条件不对等。《暂行办法》中的第3条明确规定:参加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若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转入职保必须达到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最低要求,而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没有对参保缴费年限做出相应要求,这就使得从待遇较高的职保转移到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对容易,而进行反方向转换时则显得比较困难,致使部分在城乡频繁流动的农民工群体由于很难达到职保缴费年限15年的要求,而被迫转入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而影响农民工参加职保缴费的积极性。

2.城乡养老保险与职保的缴费年限折算政策不合理。按照《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在此,笔者认为,对于参保人员而言,倘若不属于对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重复缴费情况,那么此举措无疑相当于达到职保退休年龄后,他们被迫选择退保,稍微存在差别之处只是在于转换时,个人账户中的地方财政缴费补贴(30元/年)依然存在,但是,这些缴费补贴的累积数额毕竟有限。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转入时,缴费年限既不累加也不折算,实在是有失妥善与公平。其次,这在年轻人看来,一旦他们有自信参加职保满足缴费年限最低要求15年,那么他们目前参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终将会与退保的实质并无多大差异,何况,《暂行办法》也做出规定,不能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保待遇,因此,他们会选择放弃对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加入。这无疑不利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尤其是年轻人群体的参保缴费的激励,也会使我们计划中的转移接续工作失去意义。

3.职保的统筹基金不转移,有失公平。按照《暂行办法》中的第6条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而并未提及将职保的统筹基金进行相应转移。对此,官方给出的解释是:

(1)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如果职保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

(2)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影响参保人个人的权益。然而,笔者认为,在职保缴费的资金筹集过程中,参保者任职单位所缴纳的20%的部分虽然是纳入统筹基金,但这与参保者的劳动却息息相关,试想如果参保者并未给企业创造相应劳动价值的话,企业何来的资金为参保者缴纳保费。但是对于部分往返城乡就业的特殊群体而言,由于在城乡频繁流动,他们很难满足职保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要求,因而,最终只能被迫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倘若依据《暂行办法》的该条做法,职保统筹基金不进行相应转移,那么对于他们而言无异于为城市待遇领取人员做贡献,而自己本身的利益却受到损害,再加上转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他们所享受的待遇相对较低,《暂行办法》的该条规定实在是有失公平。

三、关于《暂行办法》完善的建议

(一)设置合理的年限折算方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的顺利衔接

针对《暂行办法》中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案对缴费年限进行折算,一是设置合理公式直接计算折算年限,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参照公平、合理的标准进行折算,在此,笔者建议采用职保制度最低缴费标准(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主要是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积累额相对较低,再加上农民工群体实际工资待遇水平普遍偏低,以此作为折算标准,可以确保农民缴费积累资金在年限折算过程中的价值。具体操作思路如下: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的缴费额分别除以统筹区对应年度职保制度最低缴费标准,最终所得到的各年限之和即为总的可折算年限。二是通过对差额补足后,可视同二者缴费年限。简单来说,按照职保缴费标准,计算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年份应缴的职保缴费额,再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抵冲职保缴费额,若存在差额,则需将其补齐,补齐之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份即可视同职保缴费年限,但不能重复计算二者交叉的年限。

(二)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统筹账户基金应按适当的比例随个人账户相应转移

第12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河北;制度

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特殊情况以及人们思想观念上的认识不同,到目前为止,河北省乃至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还没有形成一个成型并比较完善的制度,绝大部分农村地区面临的养老保障形势依然严峻,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养老社会保险势在必行。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及河北的特点

为了更好地解决好农民养老问题,中国政府从1987年开始探索,并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到1991年,民政部在国内调查的基础上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工作的正式开启。同年,在山东牟平县组织试点,随后在全国逐渐推广,但效果并不理想。河北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在《方案》下发后的一段时间内曾取得较大进展,但自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规范整顿,并停止开展一切新业务后,又一度趋于停顿,致使一些投保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失去信心,并在很多地方出现了农民大规模退保现象。此后,全省一定层面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及相应的改革探索虽然一直没有停止,并在部分地区和一些局部领域逐步走向深化,但总体进展缓慢,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还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制度。

从整体上说,农村老年人投保意识淡薄,在投保问题上顾虑重重,怕政策不稳。1992年颁布的《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要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一政策一直延续至今。在这一规定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基金积累式个人账户模式。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属个人所有。养老保险主要由农民个人缴纳,有条件的集体虽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但实际上因为我国农村普遍贫穷,享受这一待遇的农民很少。农民在达到一定年龄(一般为60周岁)时,可以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根据个人账户积累额和市场预期寿命来确定。1998年向5.98万参保人发放养老金,人均42元,月均3.5元。显然,这样的保障没有多大意义。

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特别是小农意识的制约,当前,农民对加入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障在认识上还存在偏差。据笔者在河北省部分县市农村访谈发现,被调查老年人只有少数人投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有20%的老年人比较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只有10%的农村老年人投过人寿或其他方面的商业保险。

就河北而言,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农村地区开展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农民自愿参加,筹资主要依靠甚至完全依靠农民个人缴纳,所采取的个人账户模式实际上是个人储蓄,缺乏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互济,这与社会保险应具有的强制性、互济性相违背,因此,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2)基金管理水平低,缺乏可操作性,县级主管投资空间小、收益差,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难以保值增值。违规投入非银行运营机构,挪用、占用农村养老基金的案例比比皆是。(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人群的实际政策指向存在偏差。从一般意义上讲,越是贫穷、年龄越大的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要越强烈。但是,目前的政策恰好相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走得是一条“保富不保贫”的路子。另外,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积累式个人账户模式,只能解决“未来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对目前已进入老年和即将进入老年的农民来说,没有任何意义。(4)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依据民政部下发的《方案》和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业务指导性文件,虽然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明确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权威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办法和规定仍未出台。

二、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体系

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养老保险的发展都有完备的法律保障。考虑到我国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险的复杂性,在目前构建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体系的同时,必须迅速制定相关配套的法律。法律的制定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和谐的立法价值选择,确定国家和政府的责任,明确农村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此外,还应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规章,并将这一层次的规章作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体系的主体。具体可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农村养老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税收减免办法等。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地区差距而造成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状况应尽快得到扭转和协调。

为了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稳步发展,实现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必须采取以下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

首先,加强各级政府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中,作为变迁主体的农民并不具备创新主体的资格。我国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为目标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政府主导的结果。政府主体利用其政治上的力量拥有资源配置的绝对权利,其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决定着制度变迁的方向、深度、广度和具体形式。从河北省来讲,除了力争尽快出台一套较完备统一的基本法规之外,必须加强省级统一规划,实行强制为主并与一定政策条件下的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强制程度。为此,有关部门应在缜密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摸清各地各类农民的经济条件,制定统一规划和适合不同收入层次的养老保险政策和实施方案。达到一定人均收入的地区,必须强制实施一定保险水平的社会养老保险。未达到规定人均收入水平的地区实行群众自愿,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旦达到规定的人均收入水平,就必须进入强制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行列。另外,在强制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下,对部分确实困难而不具备负担能力的农民可以实行减免政策。

其次,加强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力度,健全基金管理体系。资金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核心,纵观国外,日本和德国对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都在1/3以上。事实证明,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发挥政府在资金筹集中的支持和利益诱导作用,是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北京市大兴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就是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加大了政府的财力支持,建立了个人账户与储备调剂金相结合的新制度模式。另外,国家还应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让税政策,并承担养老基金运行的管理经费。在政府加大对财政投入的同时,面对庞大的养老基金,基金管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一个完备的基金管理体系应涵盖政策制定、基金监督和基金经办三个层面。基金管理政策的制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监督体系由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部分构成,外部监督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分为行政监督和内部审计稽核;基金经办职能由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履行。为防止基金被挪用,基金收支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再次,应着眼统筹发展全局,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相关制度建设之间的协调工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广大农民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除此之外,还有农村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险和农村社会救助等。养老保险的功能在于解决农民生活上的“远虑”,而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险的功能则主要是解除农民生活的“近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后者在保险农民生活安全上相互统一,相辅相成,但又存在着财力资源上的矛盾。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应纳入整个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局,与其他保险项目统一考虑,统一规划。对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先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险制度与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目前比较理想的选择。另外,城乡统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首要之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还应着眼城乡统筹发展的全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除农村务农的农民之外,还应包括被征地后失去土地的农民、外出务工者、个体从业者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覆盖的人员。在目前的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尽可能实现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衔接。

最后,除上述制度方面的建设之外,还应该大力培育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同程度。这对于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总之,农村养老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不断深化,构建和完善农村养老法律体系,确定国家和政府的主体责任地位,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不断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已是大势所趋。认真研究我国和各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国情和省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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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谭克俭.农村养老保障机制研究[J].人口与经济,2002,(2).

[3]王国军.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J].学术季刊,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