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8:02: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规范;管理
建筑工程招投标涉及的基本概念有很多,具体的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人、评标、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当事人、建筑市场及建筑市场主体、串通招标等。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依据法定程序,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鼓励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通过评定以便从中择优选定得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投保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串通招标是指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等。
二、建筑工程招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系不健全。决策和实施两个阶段分别由行业和地方管辖,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标准,且标准互不相认。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现状不利于多元化、多层次招投标体系的建立,不利于市场竞争功能的发挥。
其次,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方、中介机构。然而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不成熟,市场主体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我国的招标机构也不成熟,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不能为招标单位提供评标、定标等相关的优质质询服务工作。
三是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本土建筑企业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政策差距明显。注册登记难、投标难、中标难、经营难,各地方政府对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增加了各种条目的摊派费用,使本就经营困难的外地企业雪上加霜,步履维艰。
四是建筑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市场监督约束机制的缺失,市场主体的行为得不到规范,很容易导致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获取不法收益不惜损害他方的利益现象发生。
五是建筑工程招投标机制不能有效运转,招投标过程的手段、程序,工作方式等都是机制的内容不能形成对主体行为的约束,不利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维持。
六是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我国建筑产品的价格却是在国家先关规定的指导下形成的,根本无法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最后是招投标方式繁琐、冗长,在我国,一个完整的投标程序包括三个阶段,招标准备阶段、投标阶段、评标定标阶段,共有19个小项的内容。整个招标投标程序异常繁琐复杂、耗时耗力,造成资源的浪费不说,更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三、解决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的策略建议
首先建立统一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监督机构,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改变现存的多部门监管的现状,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的监督、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统一的招标采购中心。
其次,加大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一是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完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建立完整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力度。二是对建筑施工方行为的监管,从道德和市场两个方面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三是对中介组织机构行为的监管,建立和完整中介组织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推出制度,形成一种优胜劣汰的市场净化机制,建立中介组织机构及其人员信誉评价制度,定期对其进行信誉评价,并予以公布,有利于中介组织机构的自律和管理。
三是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最大限度的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降低招投标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有利于政府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推行互联网招投标的前提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网络系统,方便发包方、承包方及中介机构在网络上进行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业务开展。
四是建立以市场竞争机制为主导的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竞争为主导的建造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且以此为基础进行投标竞价。有利于投标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价格和技术优势,并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竞争,最终形成一个良性的建造产品价格市场机制。
五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约束机制,工程担保是建造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方面,工程担保的推行,有利于规范我国建筑行业市场主体行为,有利于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的完善。工程担保的模式和类别有很多种,国际上通用的是以保函形式的保证担保,我国实行的是银行出具保函进行保证担保模式。其工作的重点是结合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及我国国情,从更深层此的探索和完善我国担保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机制。
六是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运行机制,为了完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必须完善招投标制度。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组建完全独立的招标机构,加强招标机构的管理,提高其从业人员素质等。为充分发挥招标机构在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是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体制,加强对招投标的体制建设工作,为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规范招投标过程中各方主体行为,为招投标工作的运行提供思想指导和策略指导。
参考资料
[1]姜宏梁. 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及量化管理[D]. 重庆大学 2008
[2]梁永泽. 基建项目招标管理模式研究[D].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10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时间、空间的运行规律,构成时间、空间的程序和内容,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由此可见,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缔约交易(招标投标)阶段管理和履约阶段管理。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1、建设工程风险的内涵与外延
市场经济商品交易活动中的风险,是一种未来损失或收益的不确定或与给定情形下预期可能结果的差异性,风险具有未来性、不确定性、会带来损失、特定根源、普遍性、损失可以通过概率测算、可转移性等基本特征。根据能否可以利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类:纯风险和投机风险。纯风险只会造成损失或不造成损失,而不能提供获利机会;但投机风险则既可能造成损失,又可能提供获利机会。这些特征和特点决定了风险的可防范性,风险损失也是可以控制的。然而建设工程交易不同于一般经济活动中的商品交易,它具有产品交易与要素交易的统一性、业主和承包商都是在不完全信息下进行交易、交易的多阶段性、交易合同条款的复杂性等基本特征。由于建设工程的这些交易特点决定了工程建设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形成建设行业高风险的原因有多方面,主要是由建筑产品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
(1)建设周期长。一般工程几个月,较大的工程一年以上,像三峡工程这样的举世闻名的特大型工程建设周期长达几代人。
(2)露天作业受到自然界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大。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实际上是人与自然的博弈和共存,承包商既要面对严酷的气候条件,如严寒、酷暑、台风和洪水等,又要处理复杂多变的地质条件,如滑坡、地陷、地下暗流等,以及地质条件的差异性。
(3)受到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变化因素的作用大。由于建设周期长,建设期间这些外部因素,特别是市场经济因素往往会发生频繁变化,最典型、经常遇到的是通货膨胀引起建设材料涨价带来的风险。
(4)受到人的因素影响比较大。建设工程交易中伴随着劳动要素的交易,假设交易的一方是机会主义者,甚至是不讲信用的人,就容易给另一方造成风险。
工程建设风险归纳起来可分为人为风险和自然风险二大类型。人为风险系指由人为因素直接引起的,或者是由于人类活动所伴生的其它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等间接引起建设工程经济损失的风险。自然风险系指恶劣自然条件、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包括气候、周围环境和现场条件等因素引起建设工程经济损失的风险。两种风险既可以各自独立发生,有时还能够相互影响。如人的建设活动能够引发自然灾害,如山体的开发容易引起山体滑坡,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反之自然灾害能加剧人为风险,特大洪水过后,建筑材料猛涨价造成工程预算失控。有时人的建设活动也能控制自然灾害,如水利工程对洪水的控制;自然条件好也能减少人为风险,深圳的冬天是施工的黄金季节,与雨季相比可以节省许多建设成本。
2、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法的风险类别
建设工程供应商有效选择由业主公开招标决定,且最低价中标法(又称为无标底的价格密封招标)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采用的基本招标方法。一般说来,在其招投标中的风险分为两种:一种是投标人根据以往工程建设或商品生产的经验能初步估计或预料到的先验风险,这在Rothkopf、Wilson、Milgrom、Milgrom & Robert、Maskin & Riley以及Offerman & Goeree等学者们有关投标与拍卖理论的文献中都已经作了大量的研究;另一种是投标人中标后对标的物履行相应合约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事后风险,如投标时对工程或物品的成本或价格估计不足甚至过低,而在履行过程中又发现工程或物品的成本超出了自己的投标价位而面临亏损,这在McAfee & McMillan以及Eso & White等学者们的文献中已经涉及到了。
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是由于建设工程市场结构或条件缺陷、人为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变化等综合作用引起的,与这种招标方法有关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是投标人投机风险。投标人利用法制不健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文件存在的漏洞,采取低于成本价中标,在施工过程中再实行高价索赔的投标策略,从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如果索赔不成,承包商则有可能因为亏损致使工程无法按照合同履约,也将造成招标人的损失。之所以能够发生这种情况,除了法律和合同方面的原因外,与没有完善的社会信用和个人信用体系有关,致使讲不讲信用没有大的区别,这个工程违约以后在别的工程照样进行投机活动。由于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中标价是经过激烈的价格竞争后产生的,即使中标价高于实际成本,但它的利润很薄,承包商抗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这也正是这种招标方法最受人们疑虑的地方。在目前我国建设法规不健全,人们的传统意识没有改变,即完全没有意识到工程建设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的时候,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到处充斥着投机行为。由于我国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处罚较轻,客观上鼓励了建设交易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建设市场中存在的个人挂靠或转包行为,也加大了投机行为的发生,因为如果中标后赚钱了属于个人的,亏损了可以推给单位或他人承担。在没有完全规范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同时存在三种不同风险偏好的投标人:风险追求型、风险中性型和风险规避型,不仅理论上已经表明风险追求型投标人报价比风险中性型和风险规避型投标人的报价相对低,容易中标,而我们的社会实践调查调查问卷结果也同样显示风险追求型投标人中标对业主风险大。
第二是投标人合谋风险。合谋风险又分两种,一种是投标人之间的合谋风险。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特点是招标人(买方)有效垄断的有效性在于多个投标人(卖方)提供“建筑产品”,在竞争中由最具价格优势的投标人胜出。那么,这种有效性就有可能因为投标人的合谋而失效。如果在投标前,投标人之间可以达成共谋,统一制定高报价策略,由此来轮流中标或是在其内部进行二次招标,将工程授予能给其它参与围标的投标人最大利益的投标人承担工程任务,或者是由中标投标人进行分配,几个投标人共同完成投标工程项目。这种现象发生时,通常被称之为“围标”和“串标”。当围标行为发生时,会打破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完全自由竞争,形成寡头垄断建设工程市场的寡头合谋,当一个或几个投标人通过围标或串标行为将工程项目垄断时,从其利益出发就一定会提高报价,使招标人受损。George Stigler (1964)指出政府采购采用密封招标(拍卖)方式应该说最能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但是,合谋阻碍了投标人进行公正合理的报价。
Larry Yuspeh (1976)通过研究实际建设工程招标案例证实了卡特儿(投标人合谋的形式)会显著降低竞争人数增加带来的竞争程度,并且会明显提高投标报价。另一种是内部人和外部人的合谋风险。是指招标人的内部人员与投标人的人员内外相互串通,帮助特定的投标人中标。这种情况在完全由招标人自己制定招标条件、编制密封标底、邀请投标人和组织评定标的情况容易发生。在那种情况下,知道密封标底就能中标,标底往往成为内外合谋的关键点。目前所有工程项目全部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已经实行公开标底,同时又采用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招标时,这类内外合谋的行为较难发生。因为任何投标人只要按照最低的价格报价,它就能够中标,即使该投标人完全不认识招标人,也对该招标项目完全事前不知情也无影响。这也可以被认为是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一大优点。
第三是投标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里所谓逆向选择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投标人为了中标,会隐藏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同时由于招标人不易获得这种信息,或是获取成本过高,无法了解到这种对工程质量或是造价有影响的信息。投标人的逆向选择会使得原本有效垄断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结构因为信息失真而引发风险,最大的问题是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出现鱼龙混珠的情况,使招标人有可能获得表面漂亮实质无效的标书和选择不合适的承包商,带来在建设施工中的潜在风险。建设工程交易市场需要一种机制能够揭示投标人的真实信息。事后的道德风险。因为工程招投标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先“下订单”再“生产”。也就是先确定买谁的,再让谁按事先约定的要求完成建设项目。因为合同的不完全性和风险的未来性和不确定性,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投标人的道德风险。在招标过程中,为了中标,投标人会尽量压低投标价,甚至以不到成本的价格报价,以此作为协商的开始,然后在后面的实质性技术谈判中改变方案和标准达到重新报价提高标价的目的,或者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增加现场签证等方法增加造价,使得最后合同价或最终的结算价高于原来的中标价格。另一个事后风险是由建设工程的特征之一建设周期长导致的。一旦招标过程结束,确定了承包商,事实上就是招标人有效垄断建设工程市场竞争的结束。承包商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或是因为原来合同价与成本价很接近,为了弥补损失承包商可能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来降低成本。
第四是招标方法失效风险。是指由于招标方法本身结构设计或操作流程设计上的缺点;或者是招标市场外部条件的缺失或变化造成的市场条件与招标方法不适应所引起招标方法低效或者失效,没有发挥招标方法应有的效率,没有起到降低工程造价的作用,变相增大了招标人投资的风险;或者是因为选择了不合适的投标人中标,而不合适的中标单位不能按合同要求履约,按时保质保量地向业主提供建筑产品,从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风险。如果招标方法在结构设计和操作流程设计上存在缺点,必将影响到招标结果,就达不到选优和降低造价的目的。除此之外,由于每种招标方法都只能适用于一定的外部市场条件和技术管理要求,即使招标方法本身在理论上是最优的,但是,如果没有与其相匹配的外部市场条件和技术管理要求,也将影响到招标方法有效性,可能出现招标的失败。
第五是工程不确定因素风险。工程建设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形成高风险的原因有多方面,工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是它的主要原因。它又分为人为不确定因素和自然不确定因素两种。建设工程产品的固有特性之一是建设周期长,期间建设工程生产要素成本容易发生变化,从而给工程造成损失,建设交易市场中生产要素的不确定性因素属于人为不确定因素;特性之二是建设工程受自然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大,并且难以预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经常遭遇到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袭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客观地说工程不确定因素风险对任何一种招标方法都存在,并不是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所特有的,只是由于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机制设计是迫使投标人只能以最低的报价才能够中标,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承包商的利润将大大减少,承包商本身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减弱,增加这种招标方法的使用风险。
3、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控制
3.1、风险的基本特征和特点决定了风险防范的可行性
风险的防范手段有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两类最基本的方法:第一是采用风险控制措施来降低招标人的预期损失或使这种损失更具有可测性,从而改变风险。这种方法包括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分隔、风险分散及风险转移等;第二是采用财务措施防范已经证明工程建设中经常发生的损失,包括购买保险、风险自留和自我保险等。
第一种基本方法是基于风险的可变特征,顺应规律,正确引导,以取得理想效果。世间的事物千变万化,任何事物的变化都离不开内因和外因及两者的结合。内因不变而外因发生变化会导致一种结果;外因不变,内因发生变化,又可能导致另一种结果;内外因在不同场合下的变化所产生的结果自然又各不相同。改变风险本身即是根据这一哲理采取相应手段以求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对不同的风险可以有不同的对策,阻止风险的发生,遏制风险的恶化,拒绝承担风险,避离风险,放弃可能遭致风险的意图等均有可能达到改变风险本身、减少损失的目的,而对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分析,对其发展趋势进行观察又可达到预测损失之效果。 转贴于
风险控制的另一种基本办法就是用经济手段即财务对策来处理确实会发生的损失。这些对策包括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以及自我保险等。所谓风险转移,系指风险转移人寻求用外来资金补偿确实会发生或业已发生的风险。风险转移包括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即通过保险进行转移)和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即通过合同条款达到转移之目的)两种,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实施手段是购买保险,而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要么是通过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开具保证书或保函,要么是利用风险中性化。风险中性化是一个平衡损失和收益机会的主程。例如承包商担心原材料价格变化而进行套期交易(按商定价格提前订货,按正常程序付款);出口商担心外汇汇率波动而进行期货买卖等。不过采取风险中性化手段没有机会从纯风险中获益。因此,这种手段只是一种防身术,只能保证自己不受风险损失而已。而风险自留即将风险留给自己承担,不予转移;风险自我保险系指企业内部建立保险机制或保险机构。
3.2、建设工程国内外常用的主要风险管理方法:工程保险与工程担保
建设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不确定因素,既有人为的也有自然的,这些不确定因素,在建设工程中称之为工程风险。将各种不确定因素,转化为可以预测、可以防范、可以控制、可以化解的确定性存在,这称之为工程风险的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现在通行的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工程保险,另一种是工程担保。工程保险是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风险管理措施,在我国的建设工程中,工程保险推广较早,加上日常生活中保险已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个人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等种类繁多的保险,保险概念深入人们的思想,成为人们的基本概念。同样,工程保险已经在工程建设行业内得到普遍认同,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工程保险已经成为工程风险管理的一般性措施。工程担保在国际上首先是由美国发源,然后迅速被其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所接受,专门针对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控制的一种比较新的工程风险管理方法。在我国开始推行较晚,人们对其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清楚,1999年12月建设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工程担保研讨会,2000年深圳市开始试点,已经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今后在全国全面推广应用这种方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前面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方法风险的分析可以看出,招标人的风险主要是由于有效垄断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失灵引起的,包括投标人的投机风险、投标人的合谋风险、投标人的逆向选择与事后道德风险等风险。这些风险由于建设工程交易市场本身的缺陷难以自身弥补,工程保证担保的方法,引入第三方保证人,将最大程度地弥补这一风险。一是由于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与信用水平作为保障;二是保证人对于双方行为的监督将是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角度;三是签署了这种工程担保保函之后,对于减少投标人的逆向选择行为,以及避免道德风险具有很大的威慑作用。
3.3、工程保险与工程担保的相互比较
尽管工程保险与工程担保的都有控制工程奉献的作用,但两者还是有重要的区别:
(1)涉及的当事人数不同。工程保险只涉及两方当事人,承包商与保险公司两方之间直接签订协议。工程担保涉及三方当事人,业主通过担保公司与承包商签订协议。
(2)保证的利益主体不一样。工程保险是由投保人投保来保障自己或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工程担保是承包商应业主的要求,提供工程担保来保障业主的利益。
(3)承保的风险种类不同。工程保险承保的是自然风险,承担的是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偶然意外的风险。而工程担保承保的是人为的风险,承担承包商的信用责任。
(4)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工程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承包商的或有自然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它只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无须承担其它责任。而在工程担保中,担保公司首先承担的是承包商的履约责任,其次才是承担它的违约经济损失。
(5)两者作用机理不同。工程保险的作用机理是将一家的风险损失通过保险公司分散给大家来分担,它的实质是一种经济补偿机制,具有转移、分散并且消化承包商风险的作用。而工程担保的作用机理是通过中间的担保公司将违约风险损失返还给造成风险的承包商来承担,它的实质是一种风险返还和违约惩戒机制,具有强化承包商风险而防范业主风险作用。
(6)思考问题的立足点不同。工程保险立足于“赔”,保险公司注重考虑赔多赔少,尽量减少赔偿的问题。而工程担保立足于“不赔”,注重考虑的是采取什么措施才能够实现不赔,以及万一赔了如何从承包商处追回赔偿损失的问题。
(7)保费性质不同。工程保险中承包商交付的保险费是用于保证目的,一般不能返还。而工程担保中承包商交纳的担保费只是相当于手续费也不退回,另外提供的保函才是用于保证目的。(8)风险转移主体不同。工程保险是实现承包商自然风险的真正转移,承包商买了保险就真的保险了。工程担保是实现业主的风险转移,承包商的违约风险没有转移,而且在承包商购买了担保保函后更加加大了违约风险。
4、建设工程的投标人风险及其控制
4.1、建设工程投标人的风险偏好类型
由于建设工程市场结构或条件缺陷、人为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风险主要包括:投标人投机风险、投标人合谋风险(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中个别工作人员的合谋)、投标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招标方法失效风险和工程中不确定因素风险。投标人对这些不确定因素风险的反应取决于他对待风险的偏好态度。通常人们对待风险的偏好态度被分为三种风险偏好类型:一些人对风险无所谓,这些人被称为风险中性型;一些人喜欢风险,这些人被称为风险追求型;还有一些人则回避风险,这些人被称为风险规避型。我们的调查结果表明,建设工程的承包商(投标人)对待风险的态度基本上符合三种类型的分类,其中自认为属于风险中性型投标人的占多数,自认为属于风险追求型和风险规避型的相对较少。在风险追求型和风险规避型的承包商中,不同的承包商风险追求和规避的程度也不同,少数特别追求风险,另有少数特别规避风险。因此,在研究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时,我们必须仔细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投标人的风险态度,它将成为影响投标人最终选择报价的重要因素之一,风险能够影响投标人决策的程度,还取决于投标人对待风险的态度。显然,面对相同的招标工程标的物,投标人的风险偏好不同做出的报价也就不同。我们对承包商的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正好说明了这个问题,有63.3%的被调查承包商认为在参加最低价中标法的投标时,风险追求型投标人的报价低于风险中性型投标人的报价,而风险中性投标人的报价低于风险规避型投标人的报价。而选择风险追求型投标人报价最低的承包商合计占78.9%。
国外大多数投标与拍卖理论假设投标人都是中性的,或者都是风险规避的同一种风险偏好类型,我国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正好相反,投标人中同时存在几种不同风险偏好的投标人,而且它们的报价会受到投标人不同风险偏好的影响。在这种情景下,哪类风险偏好的投标人中标会给招标人带来更大的风险,我们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83.3%的承包商认为有风险追求型行为的投标人中标会带给招标人最大的风险,只有6.7%和10%的承包商分别认为风险中性型和风险规避型投标人中标会给招标人带来最大的风险。招标人的风险态度对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研究也很重要。大多数投标与拍卖理论的文献都假定招标人或拍卖人是风险中性或者是风险规避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有其特殊性,实际上与投标人只关心工程建设阶段不同,招标人更加看重的是工程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产生的总体效益,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巨大而回报时间很长,理性和聪明的招标人不会为了在建设阶段节省一点投资而承担将来有可能失去更大收益的风险,这是建设工程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另外,我国的基本国情对招标人的风险行为取向也有影响,我国建设项目的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的特点是项目投资和收益归政府或单位,但是,根据项目终身负责制规定,建设工程无论在建设期间还是经营期间出了重大质量问题,风险责任由项目法人及负责建设的相关人员承担。国外建设项目的产权、收益权和风险承受人是一体的,在我国建设项目的产权和收益权与风险后果实际承受人是相分开的。由于以上原因,现实中我国公共工程招标人对待工程风险的态度应该主要表现出风险规避,次之为风险中性,表现出风险追求的应该为极少数。因此,我们假设招标人的风险偏好为风险规避型是符合我国公共工程招标大多数实际情况的。
4.2、投标人违约惩罚机制对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风险的防范作用:一个实证分析
招标方法的风险主要来源于投标人的风险行为,如果控制住投标人的风险行为,就可以有效控制住招标方法来源于投标人的人为风险。防范风险的方法有许多种,目前我国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过程的管理,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给予惩罚,惩罚作为政府管制的手段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到底会有多大的影响,它对建设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方法的风险控制能有什么样的作用。
在AA市建设局的支持下,我们采集在该市建设企业范围内(包括该市内建设企业和外地在该市登记的建设企业,也包括不同企业资质等级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对承包商在不同的违约罚金(罚金与预算工程利润的不同比例)下所表现出的投标报价行为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并最终获得90份有效反馈问卷。
可以发现,第一,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在违约罚金与预算工程利润的比例为20%时,承包商采取的投标标价行为与正常情况下承包商的风险偏好分布比较相似,采取正常报价行为(风险中性)的承包商占大多数(68.9%),采取较高报价(比较讨厌风险)和较低报价(比较喜欢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为16.7%和12.2%,采取非常高报价(非常讨厌风险)和非常低报价(非常喜欢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为1.1%和1.1%。说明当惩罚较轻时,惩罚对承包商的投标行为影响很小。当违约罚金与预算工程利润的比例增加到50%和100%的情况下,各承包商的投标报价行为发生了较大变化,采取正常报价的承包商的比例分别降低到51.1%和40%,而采取非常高报价(非常讨厌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增加到11.1%和23.3%,采取非常低报价(非常喜欢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降低到1.1%和0.0%,采取比较高报价(比较讨厌风险)的承包商数分别增加到26.7%和28.9%,但仍然少于正常报价的承包商数量,与此同时采取比较低报价的承包商数分别降低到10%和7.8%,说明当惩罚加大到一定程度后喜欢风险行为的承包商大幅减少,而讨厌风险行为的承包商数大幅增加,符合人们普遍害怕惩罚趋利避害的心理状态。在违约罚金对预算工程利润的比例为200%和500%的情况下,投标报价非常高的承包商数量有明显的增加并超过了按正常估价报价的承包商数量。采取较低投标报价的承包商数量也有明显减少,但是采取非常高投标报价的承包商的数量反而从0.0%分别增加到2.2%和4.4%。
第二,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在横坐标各个投标报价行为上,不同违约罚金所对应的承包商数量也表现出了一些规律性的差异:正常估价报价的承包商数量随违约罚金所占预算工程利润比例的增加而减少,而投标报价非常高的承包商数量随违约罚金对预算工程利润比例的增加而增加。投标标价压得非常低的承包商数量随着罚金对预算利润比例的增加,呈现先减少后增加的现象。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造价控制;合同管理
Abstrac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pattern of project quantity list valuation, project cost control methods. From the artificial cost management, cost of materials management, mechanical cost management and other aspects of cost management, discussed in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project cost control, puts forward the new ideas.
Key words: project quantity list valuation; cost control;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3
前言
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条件下,造价控制人员必须在施工建设的各个阶段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造价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控制方法和手段,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合理的控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结合自身情况,并考虑风险后,自主报价的计价模式。《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工程造价的确定。这一规范的出台,是我国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已同国际惯例接轨。本文通过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谈谈该模式下工程造价的控制。
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概述
1.1 基本概念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由招标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它体现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数量,全面反映了投标报价要求,是投标人进行报价的依据,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也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采用的单价是有别于现行定额工料计价单价的另一种单价,即综合单价,它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2 工程置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
通过制定统一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达到规范计价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定和办法是强制性的,工程建设各方面都应该遵守。
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规范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做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统一。并且要用规定的标准格式来表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如模板、脚手架、临时设施、施工排水等详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因为这些项目在各个企业之间各有不同,是企业竞争项目,是留给企业竞争的空间;《建设工程工程量情单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投标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的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报价权给了企业。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管理分析
2.1 工程量清单的管理
要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必须要有统一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其组成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下情况的有关资料;省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消耗量标准、说明、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以实体消耗费用为主,工程计价时,消耗量标准及其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必须严格按定额执行。属于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方面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工程、超高补贴、土方放坡系数、临时设施费、材料二次运输费、优质优价增加费、赶工措施等非实体消耗费用。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以“宗”或“项”形式出现,由投标单位自报费用,除合同约定以外,一般不允许调整。
工程量清单的每一个子项,应准确地列明定额的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及内容、工程量和工程计量单位。需换算、参照的子项,应在定额编号后注明“换”、“参”字,并在工程项目内容中说明。未能准确确定和计算的项目,而采取“暂定金额”和“暂定工程量”者,应当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若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通过招标补充通知或答疑纪要予以更正。招标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具有对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后修正的效力。
2.2 合同价格的管理
长期以来。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局限于工商管理部门对其合法、真实性的鉴证,而对合同造价和工期的合理性、实际履行中的监督检查甚少,缺乏有效管理,致使施工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部近期出台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暂行规定》中指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负责按规定范围的工程合同价的认证或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证工程”,所以,加强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采取“事后跟踪”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中标是施工单位对造价与施工条件选择的一个阶段,要使造价及施工条件落实,合同签证至关重要。建设主管和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签订前进行审核认证,审查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吻合,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有否附加不合理的条款,拨款形式与时间是否合理等等。以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2.3 结算价格的管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设计变更、地基处理、经济签证、材料价差等调整合同价格的内容,中标人应当通过办理工程补充结算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并不得更改中标价格或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采取“暂定金额”、“暂定工程量”的子项,由工程承包单位依据项目监理的指令,计算并提出书面意见,经造价工程师或项目监理工程师核实签证,可以调整该项的工程价格。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单位与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办理工程结算。工程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及有关结算资料,一并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经审定后。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3、结束语
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为适应市场需求,必须不断学习新的工程技术知识。学习国外造价管理中的先进经验和技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把自己锻炼成适应时代需求的造价工作者。
参考文献:
[1]陈凤兰,郭辉,试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业主的工程造价控制[J],长江大学学报,2005(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关键词:工程造价;编制要点;发展需求
Abstract: By describing the basic concepts of the mission and function of the project cost, combined with my some experience about the actual cost of preparation, put forward the main points of the preparation of project cost, as well as future development needs of the project cost, and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engineering design units and the cost of compilers.
Key words: the project cost;main points of the preparation;development need.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已加入WTO多年,在建筑市场日益国际化的形势下,研究如何提高工程造价编制水平,控制项目投资,科学地反映工程的实际费用支出,是摆在我们工程造价专业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1工程造价功能
1.1工程造价任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任务就是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决算价。在设计行业有的只有部分业务,有的却有全过程业务。
大型设计单位都具备前期咨询业务,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造价专业具有负责编制投资估算和技术经济评价的工作;编制设计文件中的初步设计概算;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
如果有总承包资质的设计院除前面所述的工作还有更多的任务,如投标报价、费用控制、编制标底、参加招标评标的经济评审、施工费用变更审查、审查竣工决算等等。
1.2工程造价作用
工程造价是贯穿在整个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从提出项目建议书开始,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到竣工验收决算为止,都离不开工程造价,由此可见工程造价在整个基本建设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从1996年开始在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中先后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重要制度,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经济的主体发生变化,经济观念也随之改变,经济核算已成为人们重点关注之一,建设的投资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设计费虽然只占工程全寿命费用1%-2%,但在决策正确的条件下,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可达到75%以上。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与之相适应而编制的估算、概算、预算,是一种由粗到细,前者控制后者,后者落实或修正前者的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紧密相联的关系。
2工程造价编制要点
2.1编制依据正确
(1)法律、法规性文件
必须遵循国家、行业部和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文件或规定,如估算编制办法采用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的通知(苏交计【2005】132号文);调整概算项目必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江苏省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执行《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项目概算编制有关问题的函》(苏高计(2002)89号)的规定。
(2)标准、规范
概、预算编制必须依据行业颁布的定额和编制办法,如公路工程概、预算必须执行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基本建设概、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等。
2.2 调查分析外业资料
外业调查工作是一项关系到概、预算文件质量的基础工作,与外业勘察同时进行。凡对施工生产有影响的一切因素都必须调查,如筑路材料的来源、供应价、运输方式及运输距离、运费标准、占用土地补偿费、菜田建设费安置补助费、拆迁各种建筑物、电力、电讯设备等,都应进行分析,对一些临时便道、便桥、电力等临时工程的设置、借土、弃土场的位置、运距等也需要了解现场,以保证概、预算的准确和合理。现场调查时,往往能发现降低工程费用函数的更佳施工方法和结合实际的技术组织措施。这是编好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和必要手段。
2.3 熟悉设计图纸和资料
编制人员应熟悉设计图纸、结构特点及设计意图,认真核对设计图纸及有关表格,如:工程一览表、工程数量表等。当设计图纸上的工程细目数量不能满足概、预算编制要求时,还需做必要的计算或补充,对设计文件上提出的不合理施工方案提出质疑,并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给予补充和完善。造价工程师结合长期的初中经验,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深入熟悉设计图纸资料,做好工程量的核对工作是确保工程造价编制质量的有效手段,对工程造价的合理可靠性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2.4 重视对施工方案的分析
对于与设计阶段有配套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认真分析其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因为施工方案将直接影响概、预算金额的高低和定额的套用。同一工程内容,可以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如:土方施工,有人工挖土方和机械挖土方两种,应根据工程设计的意图和要求、并同工程实际相结合选择最经济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法确定以后选配与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如:挖填方,既可以用铲运机,又可以采用挖掘机配自卸汽车,这就需要考虑运距的远近、经济运距等因素确定,施工机械的选择将直接影响施工费用。如水中桥梁基础施工,采用工作平台的施工方案和采用筑岛围堰的施工方案的造价完全不同。
2.5 正确计算工程数量
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对各分项工程量按工程量计算原则进行计算,一是正确摘取设计图表中的工程数量,并注意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应与定额的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一致。二对设计文件中缺少或未列的工程量进行补充计算。
2.6 定额套用
如果设计的要求、工作内容及工程项目、完全与相应定额的工程项目符合,则可直接套用定额。若采用了新技术、新方法使设计施工内容与定额工作内容不符,可做出补充定额(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套用。有些情况还可以对定额进行某些抽换,使定额的使用更切合实际。
[关键词]:合理低价中标法;评标方法;信用体系。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0 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基本概念
合理最低价中标法是在遵循最低价中标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用综合评价法的评标定标原理,根据不同情况全面衡量各种影响因素,最终确定合理中标者的全新评标定标方法[1]。
1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主要功能和优势
(1)加快行政定价向市场竞争定价的转变。
(2)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3)降低工程造价,节省投资效果显著
(4)有利于培育市场机制,促进源头治腐
(5)市场清出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2]
2合理低价中标与最低价中标对比
(1)“合理低价中标法”和“最低价中标法”的共同点
① 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的竞争引起的降价, 另一原因来自国家颁布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有较大差异。[3]
② 防腐倡廉效果好, 有效防止暗箱操作。
③ 操作简便, 简单的招标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
④ 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 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2)“合理低价中标法”和“最低价中标法”的不同点
“合理低价中标法”和“最低价中标法”两种评标办法存在不同点, 具体见表1.
表1 “合理低价中标法”与“最低价中标法”的不同点
序号 项目 合理低价中标法 最低价中标法
1 有无标底 有 无
2 报价程度 合理低价,高于成本 最低价,有可能低于成本
3 额外履约保函 可有可无 必须有
4 建设单位风险 较小 较大
5 施工单位风险 较小 较大
3合理最低价中标的问题和局限
虽然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只是本文提出的一种全新的评标定标理论方法,但因为该方法与合理低价中标法和最低价中标法有着密不可分的本质联系,同时也参考了其它一些评标定标方法的合理部分,因此在将来的实践运用中很可能出现类似但又不完全相同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部分施工单位在投标阶段不计成本低价中标,但在施工过程中为收回成本,谋取利润,实施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层层转包等违规行为,出现了恶意竞争的苗头,导致恶性循环。[4]
(2)由于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工程出现无利可图的局面,使许多企业不得不大幅度减少技术设备投资、压缩管理费用。
(3)在劳动力的使用上,以廉取人将在所难免。许多承包商大量雇佣外地民工,
由于人员的流动性较大,使得建筑工人队伍的素质得不到提高,并使本地的剩余
劳动力无法有效转移。
(4)由于建筑产品在建筑过程中的不明确因素较多,成本的计算往往很复杂,甚至不可能做到准确。许多承包商为了中标,把许多应该考虑的风险排除,盲目压低报价。
(5)评标过程的简单化虽然可以使评标过程的腐败现象减少,但却会有新的腐败行为滋生。
(6)实施合理最低价中标法之后,建设单位和评标委员会往往偏重投标报价,而忽视对施工方案等一系列技术因素甚至社会因素的考虑[5]。
(7)一些开发商和施工单位表面上制定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同,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但私底下又签定另外一份背离规定的合同,以致造成招标方与投标方签定“阴阳合同”的现象,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4合理最低价中标的体系构建和实践措施
(1)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要保证合理最低价中标法与国际接轨并能够健康发展,要完善市场机制和进行配套改革,最重要的就是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制和市场运作机制,建立和健全与之相配套的监督管理模式和方法,在建筑市场真正可以用法律为准绳来规范和约束其交易行为,创造依法者昌、违法者亡的法律氛围。
(2)逐步建立信用制度
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信用档案系统”,永久性记载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相关当事人的业绩、投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不良行为及奖罚情况等,并作为执法监督、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
(3) 加强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为了规避低价中标产生的风险,首先,应该立法规定并强制执行发包人必须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提供付款保函;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实行低价风险保证担保制度.。其次,要大力宣传实行工程保险制度(包括设计保险在内),制订保险费用来源和分摊措施,从根本上扭转缺乏保险意识的现状,使保险对工程风险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再次,应该强调担保者必须是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如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和专业担保公司等,以此提高工程担保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合理、科学地改进招投标制度
第一,应该有一支公正廉明、业务精通的评标专家队伍,这是做好评标定标工作的保证。第二,还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规范性评标说明制度,强制性要求对每一项工程评标情况均要编写评审报告。
(5) 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度
有了工程量清单报价这个基础,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就可以实行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即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材料品牌或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工程结算时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外,不再调整工程结算量;招标人编制招标工程最高控制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分别按工民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类别编制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6)规范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工作
为了使业主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时,既能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的原则,又能减少初选的工作量,并选出能够参加投标的切实可靠的承包单位,我们必须严格资格准入制度,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列出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如注册资本规模,行业资质级别,有些行业还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确保参加投标的企业一旦中标,不仅有资格而且有实力完成招标项目。
(7)运用 SMART 准则科学合理地设计评价指标体系
SMART 是五个英文单词的词首字母组合,这五个单词是:特定的(Specific)、可测量的(Measurable)、可得到的(Attainable)、相关的(Relevant)、可跟踪的(Trackable)。SMART准则主要是对一般评价指标设计的基本要求给予细致描述,强调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目的性和专门性,更好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服务,充分体现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公开、高效、竞争、权威”的特点[6]。
(8)转变政府角色,加大规范建设市场的力度
目前,企业缺乏自,大而全、小而全的大锅饭体制依然普遍存在,必须迅速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将政企分开,转换政府职能,积极引导建筑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市场体系,健全法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使其在竞争的海洋中学会生存,不断增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活力。
5参考文献
[1] 李建峰,王秀红,李晓钏等.合理低价中标法的理论基础及类型研究[J].建筑经济. 2005年第4期 .
[2] 朱建君,林勇,陆榕.合理低价中标问题的深入研究[J].江苏建筑,2005年第4期.
[3] 孙进.试析评标专家工作的问题及对策.工程建设与设计,2003 年第 1 期
[4] 刘尔烈,陈勇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务》.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 年
[5] 董振杰.谈国内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年第26期.
关键词: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编制方法;问题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基本概念
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在完成承发包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并交工验收之后,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合同的有关规定而编制的,向业主提出自己应得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工程造价文件。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报业主后,业主将自行或委托造价咨询部门审核,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它将直接牵涉到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如何把已实施的工作内容,该得的利益,通过竣工结算反映出来,而使自身利益不受损失,是每个施工企业应该重视的问题。同时竣工结算是施工单位考核工程成本进行经济核算的依据,是总结和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依据,通过竣工结算,可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找出施工浪费的原因,为提高施工管理水平服务。
二、竣工结算编制的方法
1、竣工结算中涉及工程单价调整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按已有的单价结算。
2) 合同中已有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3)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结算编制人可商洽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对方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2、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调整方法有如下两种:
1)以原工程预算书为基础,将所有原始资料中有关的奕动更改项目进行详细计算,将其结果纳入到原工程预算中进行增减调整。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价款= 预算或合同价款+ 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的数额-预付及已结工程价款-保修金
2)根据更改修正等原始资料给出的竣工图,重新再编制一个完整的预算。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使用前一种方法,只有当工程变更大,修改项目多,已经区别不出原有的预算和新增工程的界限时才采用后一种方法。
3、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应区分施工承发包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的编制方法: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
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计算或核对竣工图或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以及工程索赔等内容进行调整。
4、竣工结算编制又分为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08 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新提出来的1.0.4条文中首次提出在非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清单计价,当确定采用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是实体部位的净尺寸计算,对于同一项目不再按阶段或过程分为几项,而是综合到一起,工程量清单中的量应该是综合的工程量,而不是按定额计价的“预算工程量”。
三、工程竣工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1、开工前未进行预算审查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未进行过预算审查,导致工程施工中出现超拨现象的现象,一般在工程招标投标前未正式实施。这些工程施工单位不由招标的私营施工队,施工单位在预算报告中故意虚假高估工程造价,施工单位本身,缺乏专业估价人员根据,而不是预算申报施工单位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将资助项目工程造价和工程造价低,导致拨出的费用很难收回,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给国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2、结算送审不及时
根据建设部,国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商行政管理(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由雇主的合同,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提交承包商,以合同价格协议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特殊条款当事人依据,工程竣工结算。但仍有不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半年以上,而承包人未提交该结算数据。
3、结算资料不完整
在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对与结算工作相关的资料进行广泛收集十分必要,一方面它可保证结算编制内容的完备性,另一方面可保证结算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审核时产生过多疑问和矛盾。可是在实际的结算工作当中,有些工程送审的竣工结算资料往往残缺不全,招标工程无招标文件,内部议标无定标的会议纪要,竣工图纸不完整,有的工程干脆以设计施工图取代竣工图,导致结算编制和审核不能如期完成。
4、高估冒算
当前由于造价行业自律机制及行业约束还没有完善,承包方为获取更大的利润,同时由于造价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往往导致工程结算与实际造价偏差较大,高估冒算的现象比较普遍。
(1)执行定额时的问题:套用子目只按高价套,应换材料的未换材料,按取费文件的规定不应计算的费用仍然计算费用。
(2)工程量计算不按计算规则,多计工程量。
(3)专业交叉部位出现重复计算的现象或在不同的结算中重复计算的现象,施工单位利用审计部门不同的专业或工程可能由不同的审计人员审计,将某些工程内容在土建和安装中重复计算;主体工程与附属工程应分开结算的,在主体工程与附属工程中重复计算。
(4)按中标价增减结算的工程,应增加项目计算,应减少项目不计。
(5)索赔往往只有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的索赔,有几个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的索赔,如合同,一个项目超过了一天0.1%,而实际施工方的结算并没有扣除。
四、做好竣工结算编制的注意事项
做好日常结算管理工作,准确、及时地编制完成结算文件,使工程竣工后,还编制了结算文件。编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守执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2、结算总造价构成层次要分明,原投标价,签证增加造价,变更增加造价等,要让业主及审核人员一看就明白其来龙去脉,便于提高结算的审核速度。
3、做好各种竣工资料核对,对设计(竣工)图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有关资料要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沟通,细致认真的核对,确保工程结算的质量。
4、严格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业主及监理签字的施工方案、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编制。
5、工程量计算要准确,工程量是构成结算造价的实体,其准确度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高低,应该反复检查,认真核对,确保其准确性。
6、费率计取、让利比例是否与合同、补充协议规定相符合。
7、清单组价要合理,定额套用要准确,充分理解定额于目所包含内容,并且能结合实际情况对定额单价进行换算,准确理解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对能够计取、符合调整的费用进行调整;及时掌握材料计价信息。
8、及时掌握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政策,如各地的补充定额、规定调整的计价文件等,要理解透彻,准确运用。
9、编制好竣工结算的说明书。
10、竣工结算编制完成后要有专人进行复核检查,这样是编制竣工结算关键环节。
五、结语
作为建筑工程的最后一个环节,竣工结算的有效控制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作为编制人员要不断的总结竣工结算编制的经验,认真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掌握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政策,并收集相关资料为竣工结算编制提供充分依据,以此提高编制工作的质量,从而把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切实保证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路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公路在促进社会和保障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现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全国高速公路建设年均完成投资超过1400亿元,年均通车里程超过4000公里,截止2009年底,中国高速公路的通车总里程就已经达6.5万公里,紧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为了更好地保障公路工程的管理建设,笔者在本文浅谈公路项目建设中在资金管理方面应该注意的主要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对策。
公路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过程中常见问题
1、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
一直以来.主要把精力放在前期招标和竣工后结算的建设工程价上。而忽略了如何控制高速公路建设的前期阶段.这样做往往没有好的收益,只能是亡羊补牢。竣工以后的审计,一旦发现问题是无法整改的,即使可以整改。整改起来也很麻烦,显得十分被动。被整改后的资料前后不统一。会让人产生没必要的疑问。在高速公路建设上,资金使用是一大问题。比如很多资金使用的手续是否合理,审批的程序是否规范,有的表面上合理规范.但存在的问题不少。真正落实到实处几乎没有。任意挪用资金造成资金流失的情况不断发生。有的是财务管理人员不能跟踪监督工程的进度。预算不准确导致财务管理与工程进度不相符,所以有的工程已经竣工.但财务部门还没有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决算。
2、财务管理意识淡薄
当前。人们对许多高速公路项目财务管理意识淡薄,不管是公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还是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企业。都没有一套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来提高公路建设的效率和改变人们传统的观念。观念能影响人们的行为,假如改变不了传统的观念就无法加强财务管理、加强资金使用效率,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得不到保障。这样就会在高速公路竣工后或者建设过程中导致一些财务纠纷。从而引发各种高速公路的风险。所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改变传统观念,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3、狭窄的融资渠道
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向多元化发展,融资也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方式。但目前主要的筹资方式依然是银行贷款和政府投资。由于国内外银行是公路建设项目的主要支柱。因为他们贷款数额大。资金成本低。因此,主要的融资方式还是银行贷款。根据国务院“国发[2009127号文件《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5月25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其中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如高速公路项目75%的建设资金全部通过银行贷款来解决,这样会形成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局面。使行业金融风险和财务风险大大增加.造成很大的财务压力,国民经济得不到有效发展,也阻碍了高速公路建设、运营。
4、会计基础工作不扎实
由于距办公地点较远,企业不可能每个项目都派出一名会计人员驻扎工地,只能采取报账制,由于报账员大多是单位临时抽调人员,本身无会计工作经验,只能做到见票付款,不能对票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合理性以及票据的真实性做出正确的判断,这就导致当票据交到会计手中时已成“熟饭”,有些不合法票据也无能为力,甚至出现假发票现象,更有甚者,白条支出过多。由于突发事件较多,购买一些小额材料等无法索取正式发票,只能用白条,企业为了逃避税务检查,只能采取换票或另行处理,这就加大了成本支出。
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优化措施
1、工程建设资金封闭运行管理
应建立工程建设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办法,防止承包单位把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挪为他用。应明确要求工程所拨付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挪为他用,只能用于本工程;承包人不得将资金转回其总公司或总部,只有待工程决算后,方可将利润部分带走;要求承包商每月上报资金使用计划表,银行须按监理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表把建设资金拨付给承包商,以达到专款专用的目的。
2、计量支付管理
制定完善的计量支付程序,确定严格的计量支付时间。凡给予计量的工程项目必须资料齐全、质量检验合格:质量不达规范要求的工程项目必须要求承包人返工,经检验合格后才能给予计量支付。严格执行计量审核时间,一方面防止计量审核过程过于仓促、产生错误,另一方面能及时给予承包人计量支付,加快建设资金的周转。
3、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事前监督
(1)招投标过程事前监督
招投标过程是公路建设投资进入实质性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它不仅能从施工能力、施工信誉等方面择优选择承包商,也通过施工合同对投资、进度、质量进一步细化和控制,用经济、合同手段保证公路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因此招投标工作是否规范、合法,将直接影响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以及投资的经济性。从以往经验和教训来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关系标,人情标,不仅使招标的目的难以从合同价上表现出来,也会为以后施工过程中的投资失控埋下隐患。
(2)施工过程事前监督
施工过程是履行合同、处理变更、对实物工程量进行计量的过程,具有时间跨度大、可变因素多、矛盾集中、对决算价影响大等特点,因此也是我们工程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处理这个阶段的工程管理问题,应紧紧把握住合同这个
原则,这里所讲的合同是个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施工合同,而且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图纸等,如果遇到以上文件都解决不了的问题,则要依照《交通部国内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进行处理。强事前监督,使一些不正当的开支、不合法的操作断绝在萌芽状态,就不会让腐败分子乘机而人,就能确保公路建设资金落到实处。
4、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1)不断完善的财务知识体系
财务人员不仅要熟悉财务的基本概念,还要通晓财务通则、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等财务规范性、法律性的知识。财务人员只有拥有了完善的财务知识体系才能够正确地通过真实的会计核算和运用现代的会计手段,如高等数学、运筹学等数学工具和分析方法,综合分析单位财务经营状况,为单位今后的发展、投资、融资、上市、信贷等提供可靠的财务决策依据。
(2)开拓处理业务的创新能力
创新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特征,也是当代经济发展与增长的重要因素,更是财务人员与社会大环境相适应的必备条件。现代经济的发展、金融方式的多渠道、电子商务的产生,原有的借贷记账法、历史成本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对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些有形资产的确认、记录、计量、报告是行之有效的,但对于一些单位创新而产生的专利、商誉、市场开发、人才引进等等无形资产的
揭示则显得有些苍白无力,不能真实地、公正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真实的单位业绩。面对新的经营方式、新的经营理念,财务人员必然要有新的应对措施和正确具体的账务处理方法。
总之,资金管理是项目部财务管理的中心,资金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经济效益的好坏。加强项目部的财务管理,规范管理办法,能够强化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合理地使用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黄静怡.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存在的现象及对策阴.中国经贸.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