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8:02: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治理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七期: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检察院
活动做为头等大事早部署、早行动
根据省、市院以及市、区政法委统一部署,5月15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检察院召开动员会,要求全体干警高度重视,不走过场,认真参与第一阶段的活动,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此次活动的重要性。
李秀菲检察长要求全体干警要坚持用正确的思想统领工作,确保检察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要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党的思想理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指挥,始终在政治上、行动上与上级党委的要求和部署保持一致;要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贯穿于实际工作中,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增强公仆意识,努力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公正;严格依法办事,树立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意识理念,努力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上下功夫,以较高的时间效率和工作质量、较低的成本投入换取公正的执法效果;要增强责任意识,吃透上级精神,掌握法治理念的内涵,明确教育活动的深刻意义,按着上级的要求和工作内容,紧密结合思想、工作的实践切实把教育抓好,抓出实效。版权所有
第七期:友谊县检察院在开展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突出重点注重实践
友谊县检察院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践,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一是抓住重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夯实教育,端正执法思想,集中解决好“为谁执法”和“怎样执法”的问题;通过理清关系,增强执法意识,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实体与程序的关系、管理和监督的关系、处罚和教育的关系;通过完善机制,提高执法素质,即完善用人机制、培训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严格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公示制、考评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是立足实践开展社会主法治理念教育。该院对如何在执法实践中落实“三忠于”做了具体的阐释,即要忠于国家:落实到执法实践中,就是要政治坚定,立场鲜明,坚持原则,严格执法;要忠于法律和事实:每一个合格的执法者,都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落实到执法实践中,就是要无私无畏,依法办事;要忠于职守:落实到执法实践中,就是要做到:踏实勤奋、刻苦努力;勤政廉洁、公正文明;开拓创新、高效优质。
我区司法行政系统掀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热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专辑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抓好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确保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学习好、掌握好、贯彻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区司法局党组遵照区委、区政府、市司法局和区委政法委领导的指示精神,按照省委“举旗帜,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和市委“八项”规定要求以及区委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要求,以“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为目标,针对干警队伍实际,以“抓团结、促和谐、树形象、强素质”为切入点,扎实推进我区司法行政系统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
一、深入调研,制定措施
为了准确掌握干警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状况,自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以来,局党组书记××*同志亲自带队深入到城厢法律服务所、清泉法律服务所等基层单位开展调研和宣传动员,亲自与每一位干警交心谈心,掌握干警思想动态。在此基础上,及时召开党组会学习传达中央、省、市领导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的指示精神和省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握精神实质,提高认识,成立了领导小组,抽调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从组织上保证了工作正常开展,制定《关于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青司发[2006]19号),发放学习资料,使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充分认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层层动员,夯实基础
5月10日,自全省召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局党组在全局干警政治学习会上分两次传达学习了省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重点组织学习了省委、市委政法委领导讲话精神,全体干警积极参与学习交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6月13日,局党组组织召开了由各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和各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宣传学习了省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司法局、区委政法委的文件精神,征求了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层层传达和动员的基础上,局党组制定完善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成立了党组书记××*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和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了实施步骤、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和班子成员的联系点,为我区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版权所有
三、领导示范,掀起
6月16日,局党组组织召开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依法治国专题宣讲培训会,全体干警和各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局党组书记××*同志重点宣讲了第一专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就依法治国理念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地位,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以及司法行政系统如何落实依法治国理念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同时代表局党组要求: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务必正视队伍建设中存在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不高、创新意识不强、作风不深入、敬业精神不强、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以及团队意识有待加强等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结合各专题的学习,查找思想根源,端正法治理念,达到四个增强:增强法纪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增强团队意识,做团结互助的模范;增强创新意识,做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模范;增强服务意识,做群众满意的、领导放心的服务标兵。
最后,为了进一步丰富教育活动内容,局党组要求在精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的基础上,要引导干警带着问题学,要收集典型案例结合案例学,要跟着先进典型学,要联系实际学,把学习成果落实到工作实际,把教育实际成效体现在司法行政工作创一流业绩上。
法治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机构成,也是实现其他社会主流价值的保障。强调: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
面对身边的违法行为,是设法制止、还是听之任之;当出现矛盾纠纷时,是找朋友托关系“摆平”还是走司法程序合理解决?这些现实问题考验着社会大众的法治意识。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无视司法,意味着对社会主流价值的践踏。从这个层面上来看,法治水平的高低决定着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社会价值能否充分体现。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法治已经成为迫切的现实需求。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社会成员生活方式、行为习惯以及思想意识和文化取向的纷繁复杂,对社会治理方式不断提出新的挑战。
同时,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多个方面,我们还存在着一些与法治相抵牾之处。比如,少数官员法治观念淡薄,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很多新领域法律还存在缺位失语,法治透明度不够、基层法律观念不强等。
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各种杂音和噪声都难免发生,加之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种种杂音往往会被别有居心者有意放大、恶意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秦火火”、“立二拆四”这些谣言传播者之所以一度“大行其道”,正是因为我们在互联网这个新领域缺少应有的规范性法律,无法形成有效的价值引导。
现代社会,不缺知识,但缺共识。法治是凝聚共识的重要途径。 劳教制度该不该废除、上访能不能纳入司法程序、反腐如何实现长效化、制度化……这些讨论甚至争论反映了广大民众对司法改革的关注、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折射出“法治”理念在社会生活中潜移默化的影响。毕竟,真理是越辩越明的,在不断的争论中,“法治”才会深入人心。
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和宣传法治理念,离不开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积极作为、恪尽职守。只有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只有不断提高司法的公正度、透明度;只有在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改革事项,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医疗、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做到该制定法律的就制定法律,该修订法律的就修订法律,该废止的就废止。法律才有威信,才令人信服,才会形成强烈的价值共鸣。
法治社会的最终建成,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参与其中。只有让法治理念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让法律的价值诉求为大众所认可、所遵循,整个社会才会形成坚不可摧的主流价值。(执笔/蒋叶俊责任编辑/顾海凇)
关键词:巡回审判 冲突 调适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9-0004-03
我国的巡回审判作为人民法院贯彻便民、利民司法理念的一种灵活的审判方式,采用就地立案、就地审判、注重调解、就地执行等方法,所体现的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官审判原则深得民心,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显示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2]但是在实践运行中,又不可避免地与现代法治理念发生冲突。
一、巡回审判的理论界定
巡回审判是指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巡回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针对传统民事案件、简单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或案件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以及对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深入农村、牧区及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就地执行、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3]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研究的巡回审判仅指基层人民法院实施的巡回审判,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所采用的巡回审判。就其性质而言, 相对于通常的“坐堂问案”,具有“特殊性”,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特殊方式。参与巡回审判的法官一般要离开所隶属的法院或法庭等工作地点,到农牧户家中、田g地头或者案件发生地审理案件。就其实施主体而言,一般为法院特定的审判组织(派出法庭)或法院的审判人员。就其适用区域而言,通常适用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民群众诉讼能力不高的地区。就其内容而言,包括庭审在内的一系列司法活动,并不局限于庭审活动,通常伴随有收案、立案、调解、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文书送达等诸多与案件相关的内容,更多时候体现为巡回办案,而非单纯的巡回审判。
二、巡回审判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
(一)乡土秩序与法律法规的冲突
先生在《乡土中国》中称“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将差序格局比喻为将一块石头扔在水面上所形成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从而形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差序格局的影响下,乡土社会的社会秩序是以“一种社会公认的合适的行为规范”来调节[4],是蒙古族聚居地区,民族特色明显,基于土地和草场生活的人民具有鲜明的乡土特征,也就必然存在一些约束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秩序”。法官审理案件时,通常会遇到民族习惯、村规民约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裁判是法官必须面对的抉择。如果适用国家制定法和现代诉讼解纷方式,往往难以有效化解纠纷,反而容易激化矛盾。由于这些村规民约或习惯是世代村民围绕自身及乡村共同体利益不断选择的结果,有着历史的正当性和原始的合理性,是建立在大部分牧民普遍认可并自觉遵守的基础上,在村民心目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现有的国家立法没有对习惯等民间规范予以足够的重视,所以其与国家法律规定在解决纠纷时会发生冲突。大部分牲畜权属纠纷,如果依据国家法律及证据规则进行裁判,很可能因原告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而驳回其诉讼请求,长此以往,不仅增加了双方的诉累,还易引起牧民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不满,反而更容易激化矛盾。
(二)方便诉讼原则与强化程序理念的冲突
为充分体现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在巡回审判中只要有利于案件的处理与解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巡回审判案件审理的时间、地点、程序和旁听人员均可不受限制。如有时纠纷产生后未到法院,可能在巡回过程中经过法官的调解,当即达成调解协议,但是立案手续不完备,未经正式立案,没有立案审批表,收费方式也不标准,此种情况下,只能先给当事人出具收条,正式的诉讼费收据需要到法院领取或者等待巡回法庭再次到来时才能交给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而言,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对于法院而言,在方便审理案件的同时,也给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带来了冲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程序公正的观念被逐步引入到现代司法审判之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均是司法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程序公正要求在审判活动中遵循一定的秩序,既可以确保法官保持中立,也可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秩序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审判,才能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司法实践充分表明,程序公正可以减少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制止裁判的任意性,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实体结果才具有正当性。离开了程序上的公正,实体上的公正便无法保证。在巡回审判过程中,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与强化程序公正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冲突,如何调和这种冲突,在坚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如何兼顾程序规则,是巡回审判制度规范化、长效化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执行与立审执分离原则的冲突
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出发,巡回审判采取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执行的“三就”原则。立案是诉讼的第一道程序,为方便群众诉讼,巡回法庭在深入牧区巡回办案时,牧民可现场口头或书面直接立案、预约立案,也可委托立案。针对案件事实清楚、关系明确的案件,争取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可以就地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设置专门立案机构专司负责立案工作,确立了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进一步促进立案工作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立审分离,是为了避免审判业务庭在案件实体审理之前先入为主地介入案件,难免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偏颇,造成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的不平等,直接影响整个诉讼活动的公平、公正。然而巡回审判制度最大的特色也是最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就是就地立案、及时审理,也就是说,在巡回审判的过程中,案件由巡回法庭立案受理后,仍由巡回法庭来审理,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而且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但根据立审分离原则,由巡回法庭立案后,须将案件移交到其他审判业务部门,这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相背离,也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审执分离是为了避免法官权利过度集中,从而引发司法腐败。但现实情况是,巡回审判通常受理的是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在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后,法官已经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所了解,进而对各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若调解成功,在双方均同意就地执行的情况下,可对案件执行完毕,之后待回到法院后制作正式的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即可。这样的处理模式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也达到了定纷止争,案件事了的效果。但按照立、审、执分离的制度,这一环节应由执行部门来完成,对当事人而言,奔走于不同部门,造成了不必要的诉累,不能充分体现便民、利民原则;对于法院而言,巡回法庭要将案件移交给执行部门,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还有可能出现延误和推诿的现象。因此,巡回审判所采取的就地审判、就地审理、就地执行的审判模式与“立审分离”的制度相冲突。
三、妥善处理巡回审判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
(一)尊重和运用少数民族习惯
“地方性知识”是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吉尔兹的著名论断,他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5],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道德、村规民约等组成的一套知识话语系统,它为地方社会的成员所熟知、信奉,从这套知识系统出发,形成了判断是非和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从而形成地方性秩序。蒙古族在草原上世世代代的生活经验积淀成了特有的游牧文化,造就了牧民特有的“地方性知识”。除蒙古族,我国其他少数民族亦具有其独特的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在处理纠纷时,从当地人的角度出发,灵活地把法律规定与地方性知识连接起来,但这并不等于完全抛弃地方性知识而理性地选择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应该正视已经存在的地方性知识,肯定其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特殊意义,在法律与地方性知识的碰撞与融合中找到连接点,从而有利于达到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6]
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解决族群内部纠纷和维护地方秩序,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民族习惯法。尽管习惯有时是概括的,不足以阐释事物发展的深层原因,但其作为一种巨大的力量对社会生活发挥着重要作用。少数民族习惯作为地方性知识的一种形式,在特定地域的纠纷解决中具有其自身运作的逻辑和价值,不可用普适化的知识和价值简单解读地方性知识,如果这样做,并不一定可以真正理解地方性知识的内涵与价值,也无法理解当地人的真实需求。[7]习惯法是对制定法的补充,可以克服与弥补制定法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不足,避免出现国家制定法企图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又可能无能为力的尴尬局面。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如果一味强调适用制定法进行裁判,裁判结果可能无法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当事人若对裁判结果不服,还可能使得矛盾激化。[8]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由知晓当地社会风俗和蒙古族习惯法的法官通过运用游牧民族特有的生产经验可以有效地化解纠纷,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还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随着现代法治向农村牧区逐步推进的步伐,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不断融入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个过程是少数民族地区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法和习惯法难免会产生博弈和对抗,要正确处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与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的关系,促进二者逐步协调互动、融会贯通。在处理民族地区的矛盾纠纷时,充分兼顾时间、空间等各种因素,加强国家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与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使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更大程度上达到统一。
在蒙古族聚居地区多元纠纷解决实践中,蒙古族习惯法调整着蒙古族聚居地区的生产、生活规范,是重要的解Q纠纷的依据,有利于蒙古族聚居地区纠纷的解决、秩序的稳定,对民族地区的司法工作具有重要影响。民族地区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习惯法在案件审判中的运用,了解和熟悉生产生活中的习惯法,在审判工作中,采取不同形式加强对法官适用习惯法进行培训,邀请当地通晓习惯法的嘎查领导或人民调解员开展座谈,以充分发挥民族习惯法的积极作用,达到有效解决纠纷的目的。不仅要强化蒙古族习惯法在司法适用中的重要地位,还要建立国家法为主导、习惯法为补充的格局,由国家法律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吸收或者通过单行条例等立法手段实现法治,既尊重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又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培育多元的解纷理念,建立和完善解纷体制,充分发挥蒙古族习惯法在多元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和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在少数民族地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运用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审判,更有利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二)兼顾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
关于巡回审判过程中的具体运行规则及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并未对如何具体操作进行详细规定,只是明确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司法而言,程序是为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制定的规则、方法和步骤,现代司法的基本特征就是法官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出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对政治稳定的追求,巡回审判强调案件的社会效果,注重案件的审判效率,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要求就地立案、及时审理,因此难免对审判的相关程序进行缩减,有可能会造成案件的部分事实未查清,从而导致案件的最终结果出现偏差。[9]巡回审判体现了效率优先的价值需求,但绝不能以牺牲法律的公平、公正为代价,若一味追求办案效率、忽视法律的严肃性,则达不到巡回审判的真正目的,有损司法权威,使“司法为民”流于形式。因此巡回审判的案件在方便、快捷,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还要坚持司法公正。要不断提高法官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全方位、多角度思考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和要求,最终实现巡回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就需要建立巡回审判的基本审判程序规则,使得巡回审判的庭审程序得以规范,还应包括巡回周期、巡回模式以及巡回区域等多项内容,体现法律的权威性,避免审判程序的无序化。同时,应当考虑巡回审判的特殊性,其遵循的方便当事人原则,在采用就地审理时应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是否是事实清楚、关系简单、标的额较小,当事人是否同意采取就地审理的方式,当事人是否要求给予答辩期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采取就地开庭审理或执行。在巡回审判过程中,兼顾程序公正和实质正义,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同时也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三)科学规范开展立、审、执工作
一般情况下,法院受理案件均由立案庭完成登记备案后,转入各相关庭室审理。但由于巡回审判的特殊性,巡回法庭受理案件后,采取就地开庭和在法院开庭相结合的形式,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来决定开庭的地点,如果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距离较近,则可以就地开庭审理,若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相距较远,那么将各当事人传唤到固定审理点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当事人极不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或当事人不在同一辖区的,一般会传唤到法院开庭审理。针对巡回法庭就地立案、就地开庭的情况,若案件标的额较小,通常在巡回法庭法官的主持下完成交付,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由巡回法庭随立随审随执的案件,在办结后及时到立案庭进行审批、登记,补充立案手续,在立案庭统一编排案号后,由巡回法庭出具正式的裁判文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这样既有利于减轻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同时大大提升了司法效率。
立审分离、审执分离,虽然能够体现程序的严密和法律的公正,但要根据具体情况认真分析适用,不能简单地照搬照用。在少数民族地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通常都是标的额小、法律关系简单的纠纷,如果片面坚持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的原则,则从立案开始到开庭审理,最后到申请执行,当事人需要在住所地和人民法院之间往返很多次,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最后事情还不一定得到解决,容易造成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埋下了长期上访、缠诉的隐患。案件审结后,当事人申请执行,巡回法庭将案件移交给执行部门,执行法官不了解案情,不仅增加了执行的难度,而且执行成本也会提高。片面追求审执分离,不仅不利于案件的最终解决,还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因此,基层工作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做出相应调整,应侧重审执结合,而不是过分强调审执分离。积极推动立审执对接协调机制的建立,实现各个诉讼环节的良性互动。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把案件的执行效果作为条件考虑,不仅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还要考虑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将裁判结果可否完全履行作为目标。针对巡回法庭采取随立随审的案件以及由巡回法庭执行更加方便人民群众的案件,由于巡回法庭的法官更加熟悉案情并且更加了解当事人的情况,所以执行工作也应由巡回法庭来完成,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针对社会影响大、执行难度大的案件,需要由C诺囊滴癫棵鸥涸鹬葱校因而巡回法庭应及时将案件转入执行部门,从而保证案件的执行效果。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出发,把纠纷化解和服判息诉工作贯穿案件审判的全过程,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实现良性互动,将法庭执行与执行部门执行二者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由法庭巡回收案、审判并兼顾执行,具有快捷便利的优点,同时也要注意审执不分有可能出现的监督失衡,有损于人民法院的权威,因而要加强巡回审判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总之,在巡回审判中贯彻审执结合为主、审执分立为辅的原则,利大于弊。
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实施巡回审判制度,妥善处理巡回审判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有利于我国本土法治资源优势的发挥,有利于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利于维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团结稳定。
参考文献:
[1]周守忠.新时期巡回审判制度运行之完善[J].人民司法,2006(12):30-34.
[2]姜盼.当代巡回审判制度的思考[D].内蒙古大学,2011.
[3]李唐,李学峰.巡回审判的理论与实践[J].法制与社会,2010(34):144.
[4].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5][6][7]韦志明.乡村社会中的地方性法治――基于电影《马背上的法庭》提出的命题[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5-83.
■司法机关应提倡十大法治理念
1.执法为民。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执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执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
2.崇尚法律。增强对法律精神的感悟和体认,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学习法律知识,维护法律权威,严格执行法律。
3.司法公正。既全面履行司法职责,依法惩治各种犯罪,监督纠正司法不公;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4.保障人权。认真贯彻执行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既依法履行司法职责,又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亲属、证人等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5.法制统一。正确理解和适用国家法律,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和纠正因地方、部门利益而破坏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问题。
6.法律平等。不分贫富、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国有民营、不分内资外资,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视同仁地提供法律服务。
7.司法效率。自觉消除执法中的,努力提高执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涉案单位正常秩序。运用先进理论、科学方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规范各项制度,提高司法效率。
8.程序正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自觉防止和纠正法外程序、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9.司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完善司法公开的内容,丰富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执法和谐。
10.司法文明。坚持以人性化的方式对待案件当事人,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活动的人文关怀。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处理,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版权所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从六方面开展
1.积极发动思想。深入分析司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司法机关法治理念存在的不足,抓好动员部署,激发司法干警自觉参与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他们扎实开展法治理念教育的责任意识和学习热情。
2.注重正面教育。总结以往“五年普法”工作的有益经验,坚持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组织广大司法干警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开阔法律视野,钻研法学理论,提高专业技能,树立和培养现代法治理念。要组织编写有针对性的教育读本,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内涵、特征和基本内容,廓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西方法治理念的区别,对有关盲目崇尚西方法治理念、不加批判地引进西方法治思想的倾向与做法予以批判、纠正,教育和引导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
3.采取丰富形式。如采取举办读书班、研讨会、学习培训、演讲比赛、写读书笔记、举行考试考核、建立学习档案等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形式,使法治理念教育贴近司法工作实际、容易为干警接受,从而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
4.要集中研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既要总体安排、整体推进,又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突出当前迫切需要树立和强化的法治理念,分列专题进行集中研讨,及时形成一批理论成果,推动教育活动不断深入。
5.坚持与有关工作相结合。坚持把法治理念教育同执法工作有机结合,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执法工作,在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中落实和强化正确的法治理念;把法治理念教育同队伍建设有机结合,通过教育活动促进队伍素质提高;把法治理念教育同专项整改活动有机结合,从执法思想、执法理念的高度深入剖析和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把法治理念教育同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组织开展执法规范制度清理工作,对违背法治理念要求的要予以废止、剔除,对与法治理念要求不完全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完善,对反映法治理念要求的要建立、推广,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以制度化、程序化。
心设计,实事求是,
力争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有一个好的开头
检察长李秀菲
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从今年开始对政法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了使我院教育活动取得实效,我们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精心设计好这项活动。在教育活动的开始阶段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使全体干警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及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五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是每一个干警最基本需要掌握,而且必须牢记、必须铭刻在心的。这五个方面内容的相互关系也是必须掌握的。具体是: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在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初始阶段,干警掌握这些内容就可以了。然后,随着教育的深入,再通过学习,逐步对每一个内容进一步深刻的理解。二、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开展好社会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基础是学习好基本的理论基础知识。要取得好的学习效果,必须采取好的学习形式,使干警乐于接受。如:采用演讲比赛,知识竞赛,调研笔会等方式。三、要解决实际问题版权所有。要联系实际,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解决自身存在的与社会主义理念不协调的问题,然后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正。做到边学习,边对照,边改正,争取在短时间内取得实际效果。四、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长期任务来抓。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主义理念也不断发展,我们已经解决的自身存在的和社会主义理念的不协调的问题之后,又会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这种现象可能长期存在,我们只能把这种差距缩小,很难消灭,更不会通过一次教育就把问题永远的解决了,那即不现实也不可能。所以我们必须把树立社会法治理念教育作为长期任务来抓,才能使我们这只政法队伍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成为人民满意的的检察队伍。
根据市局统一安排,20__年7月份,我队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入对照检查阶段,在对照检查阶段,我队认真组织民警紧密联系思想实际、岗位实际和执法活动实际,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个渠道,广征谏言,广收意见,深入查找问题。现将我队在法治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剖析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观念方面:一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刑侦工作有差距,围绕公正执法深化刑侦改革步伐不快,创新意识还不强。二是个别干警执法思想陈旧,现代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仍不同程度存在“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思想,受传统的有罪推定的影响,未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漠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个别干警为民执法的思想尚未牢固树立,缺乏服务大局意识,满足于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就案办案,没有设身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四是一些干警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轻视办案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个别案件不能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执法水平方面:一是公诉到法院的个别案件定性有偏差,偶有出现部分定罪证据未被审判机关认定的现象;二是个别案件的审查报告制作不规范,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没有进行综合分析,给领导审批决断带来困惑;三是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规律研究不够深入,突破案件的办法不多,个别案件初查不够深入细致,证据收集和固定证据不力,导致个别案件质量不高;四是个别办案人员粗心大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内卷材料不全,卷宗归档不及时。
(三)执法作风方面:一是个别办案人员没有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保密意识不强,偶有出现有意无意泄露案件秘密的现象;二是个别干警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依法表明身份不明确,有时没有完全告知当事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三是在办案中过分强调案件的“神秘性”,一些应该公开的事项没有及时公开,一些当事人有权知情的事项没有及时予以解答说明;四是个别干警接待来访群众态度生硬,对无理纠缠的来访人,有时不能作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五是个别干警不注意维护刑侦警官的职业形象,在某些场合不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损坏了刑侦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没有彻底端正执法观念。近年来,通过各类主题教育活动,我队执法观念和执法思想在整体上有了很大的改观,一些旧的执法观念和错误作法被摒弃,与法治文明相适应的执法理念正逐步得到普及。但是,少数干警的执法思想和执法行为仍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一些陈旧、落后的思想和观念在一些干警头脑中根深蒂固,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监督,“只要办成了案子,追究了犯罪,其它问题可以忽略不计”的错误思想在一些干警头脑中仍没有剔除,自觉不自觉地沿用不合时宜的习惯做法办案,导致执法中出现各种错误和偏差。
(二)宗旨观念没有牢固树立。某些干警执法为民意识淡薄,“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没有时刻把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时刻把群众的冷暖疾苦挂在心上,没有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统一起来,没有摆正公仆位置,认为到群众中去是找麻烦,浪费时间、人力、物力;认为调查取证可以走群众路线,处理案件就不一定要走群众路线;认为群众不懂法,走群众路线是走形式,不起作用等等。
(三)刑侦干警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与当前不断变化的新形势的要求有一定差距。部分刑侦干警的文化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刑侦工作的高要求,知识理论水平不高。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经济交往频繁,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违法犯罪手段也更加先进和隐秘,要求执法人员有过硬的业务能力,而现在执法人员业务技能还有相当差距。
(四)执法监督制约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难以落实。
(五)执法环境不够理想。法律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中应具有的崇高权威和地位并没有在人们头脑中真正形成牢固的观念,现实生活中“以权欺法”的事屡有发生。
三、下一步改进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专人负责。支队成立了由支队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参加的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支队法制工作专班及法制员制度,明确一名支队领导主抓法制工作。同时层层签订执法质量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工作目标、任务、权责细化分解,具体落实到每个探组和每位民警身上,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主动抓的局面。
(二)坚持“月考季评”,做到奖惩分明。按照市局的要求,各大队加强执法管理和建设工作,认真填写执法台帐,建立执法档案,并对日常执法状况进行翔实的记载,为半 年和年终考核评议提供了可靠依据。同时,各执法办案大队结合实际,每月组织进行一次执法质量月考自查,发现的执法问题,载入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并按月在单位内进行排名、通报。支队每季度开展季评,会同局法制科部门开展年度最佳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的评比活动。同时把执法质量与岗位目标考核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与领导的政绩、晋升挂钩,与民警的提拔、立功受奖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院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培训阶段立足“早”、“实”、“新”的工作导向,以重点领会开展此项教育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为启动点,领导带头,全员投入,在学习培训阶段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立足于早,保证学习活动及时有序的展开
东安院为了及早的启动此项教育活动,主要抓了三个"早",一是早行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下发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利用每周五的全体干警集中学习时间进行了对有关材料的学习。这就为全市检察系统的教育提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早建组织。在接到市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施方案后院党组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张雪彤为组长、各副检察长为成员的7人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小组成立后立即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如何开展好学习培训阶段的各项工作。次日,在全院的早会上宣布了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活动”作为全院的重点工作的决定,并做了认真部署和指导。检察长张雪彤在会上做了动员讲话反复强调要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在保证程序的前提下创造性地开展好活动。三是早作计划。根据市院总体安排,该院较早制定了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从而使该院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有章可循,按部就班地创施良好开端。
二、立足于实,保证教育活动突出实效
为了保证学习效果、培训阶段不走过场,他们采取了“三个定实”的具体工作方法,以保证学习内容保质保量的完成。
一是把学习时间定实。首先确定了理论学习的时间,从5月10日开始,他们保证了每天利用一个小时的集中学习或自学,在保证完成工作的前提下无一人旷课2学时以上,可以说他们的理论学习首先在时间上确保达到了上级的要求。二是把学习内容定实。学习内容紧紧围绕中政委和省、市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的五个专题。使干警普遍认识到,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对于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永葆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本色,更好地履行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三是把学习方式定实。为了灵活多样的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开展的更有实效,他们采取了三种学习方式。首先是班子成员专题辅导。五位正副检察长分别结合五个专题以集中授课解读教育读本和听课人员做笔记的方式基本将规定的材料内容传达给干警。此外,检察长张雪彤还做了题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的由来两次专题辅导。要求每位干警必须做出完整的学习笔记,截止目前每位干警手里已经基本有了一份万字的学习笔记。其次是认真组织收看市院聘请的党校老师和省院宣讲报告团的讲课。第三是以集中学习为主,自学为辅的形式。要求干警在工作之余将学习形成一种风气,自觉学、主动学。通过报纸、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多样的渠道对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荣辱观有了更全面了解和认识。
三、立足于新,保证教育活动有本院的特色
对这次教育活动,东安院力争有自己的特色,立足于在传统的学习方式方法上大胆创新,增强了教育活动的吸引力,学习领导小组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在全院开展灵活多样的“四个一”活动,即:一是班子成员每人做一次专题辅导。二是建立一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交流学习园地,全院50多名干警全部上交了学习体会。三是召开一次主题调研笔会,有9篇调研文章在会上进行了发言交流。四是召开一次专题组织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本着民主集中制原则,交流畅谈了学习体会,查摆了自身存在的问题,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把这一成效落实到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每个干警的具体行动中,努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切实肩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
按照院党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院长的具体安排,我在**院长的带领下,先后到**法院、**法院对两院思想作风整顿、集中执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这三项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我们先是听取了两院对三项工作的汇报,然后传达学习了省委政法委第8次会议纪要精神,宣读了**市两级法院案件评查方案,并对两法院案件评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最后,**院长对两法院前一段三项工作进行了点评,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结合两法院工作实际,对下一步如何搞好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现把两院三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思想作风整顿情况
这项工作,两院都进入了查摆问题阶段,他们都能按照省委督导组的要求,一是都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并按方案要求先后开展了个人自查、大接访、大走访活动。二是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函、调查问卷、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整改阶段的进行。三是坚持边整边改,完善各种制度,强化了院政管理。四是对上级督办的案件和本院接访案件,查出原因,限期办理。
两院对省市督办案件、接访案件办结的具体情况是:
**法院:
省人大督办案件1件,已办结;
省政法委督办案件11件,已办结6件,正在办理5件;
省法院督办案件7件,已办结2件,正在办理5件;
市委督导组督办案件1件,已办结;
市中院督办案件7件,已办结3件,正在办理4件;
县法院接访案件55件,已办结20件,9件法律咨询,正在办理26件。
**法院:
省政法委督办案件3件,已办结2件,正在办理1件;
省法院督办案件5件,已办结1件,正在办理4件;
市委督导组督办案件1件,已办结;
县法院接访案件23件,现场解决9件,已办结12件正在打印阶段,正在办理2件。
二、执行工作情况
**法院:
共清理积案929件,截至目前,已执结412件,执结率44.3%位居全市前列。采取的方法措施:一是广泛动员,建立了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二是争取县委、人大的重视,支持执行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执行环境。三是认真清理执结案件,做到了五个到位,即:1、清理到位;2、原因分析到位;3、责任到位;4、集中执行到位;5、采取措施到位。四是讲究执行艺术,改进执行方法,提高执行的社会效果。
**法院:版权所有
共清理积案1855件,总标的8060801149.65元,截止目前执结411件,执结率22.16%,执结标的12817600元。采取强制措施73人,扣押财产26万余元,目前执结率居全市落后地位,存在很多困难,为改变落后局面,**法院下一步执行工作的打算是:一是在全县形成人人支持执行的大环境,建议县委成立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分别由人大、政协、公、检、法及县直各有关负责人组成,在全县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执行格局。二是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制度,联席会议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排除执行障碍。四是建立慈善救助组织,对弱视群体,实行政府救助,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五是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将被执行人信息通报给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六是建议县委、人大关注**事件,督促检察院尽快解决此事,稳定干警的情绪。
三、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情况
分院党组:
根据地区分院、林业局政法委的安排和部署,全区检察机关从今年五月份开始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我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念,提高执法能力,促进影响我院检察事业发展和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际问题,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干警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增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构建林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林区提供坚强的法治保证。原创: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院党组积极组织全体干警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现将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全院共有干警19名,活动参与率达到100%。在学习培训阶段,院党组组织全体党员认真通读中央政法委编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学习同志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重要讲话;学习、同志在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地委政法委副书记朱洪祥、地委政法委书记郝敬江同志在全区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鼓励干警积极参加省院、分院和林业局组织的培训活动。按中央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有效方式,组织全体干警分五个专题进行大学习、大讨论。并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整个学习培训阶段的始终。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我院党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在分院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开展工作,院领导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活动的开展,并做了周密安排和部署,随即抽调人员组成“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学习培训阶段全院干警认真参加每一项活动,把每一项活动的开展都作为提高自己政治素质、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执法能力素质的一次机会,真正做到了“内化于心、外鉴于行”,达到了省院提出的“六个进一步”。
在开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专项讨论中,每名干警均认真撰写发言提纲,在五次专题讨论中都做了专题发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院领导亲自抓日常工作、亲自撰写理论文章、亲自记学习笔记、亲自总结心得体会,并把“三个到位”和“四个带头”的每一项工作认真落实到位。
二、认真学习,初见成效。
在学习培训阶段,我院党组采用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与此同时院党组还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对学习内容进行统一,使全院干警的理论知识得到很大提高。通过政治理论知识学习,干警们端正了学习态度,全院把此次理论知识的学习,当成一次提高整体素质的有利时机。在整个集中学习过程中,我院干警没有一人无故不参加学习,都能认真的记好学习笔记,在每次学习后都记了学习心得体会。我院五名党组成员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的“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五章内容分别进行了专题讲解。在学习同志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重要讲话;学习、同志在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地委政法委副书记朱洪祥、地委政法委书记郝敬江同志在全区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后,每名干警都撰写了深刻的心得体会,在通过集中学习,提高了干警自身整体素质,干警们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学习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培训全体干警们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作出新的贡献。
提高认识加强学习用实际行动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首先,坚持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提高思想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是行动的指南。一个人,特别是作为执法机关的干警,执法理念是指导工作的基石。不可否认,在我们中间确实存在这样一些人,他们理想信念动摇,思想灰颓,道德水准低下,工作不思进取,因此面对现阶段政法机关的工作形势和任务,已经不能适应需要,是到了必须该认真解决、统一法治理念的时候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解决人的头脑问题,开展这项活动很有必要性,那么我们无论何时何种情况下,都必须围绕中心,心系全局,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要做到真正学、真正懂,严格要求自己,明确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立党为公、执法为民。
其次坚持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用五个方面内容指导工作实际。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正确处理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坚持执法为民就是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耍特权,不推诿逃避,只要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以最好的态度回答当事人提出的各种问题,使他们满意。坚持公平正义就是在执法活动中坚持依法、合法、合理,保证在工作中及时高效、程序公正,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以法律为准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坚持服务大局就是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不断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
第三坚持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指导工作,提高效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体现在具体的工作中,必须明确思想认识,必须提高自身本领,丰富工作手段,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做为树立正确执法理念、提高思想意识、加强执政能力的必要条件,并将其落实在工作上。要更加勤奋地工作,兢兢业业创一流的工作业绩,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我们会以踏实的努力提升执法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法治理念教育巡回宣讲活动的通知
各分市院:
按照高检院和省委政法委的部署和要求,省院决定组成全省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宣讲团,从6月中旬开始赴各分市院进行巡回宣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讲内容
宣讲团将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重点是围绕公平正义、执法为民和模范遵守检察职业道德,着眼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内容,进行专题宣讲,引导广大检察干警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明确这一先进理念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二、宣讲时间地点
每个分市院半天。
1、时间:6月15日开始至7月初结束。
2、地点:各分市院。
具体日程安排见附表。
三、宣讲团成员及宣讲题目
1、魏艳玲:全国先进工作者、第六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密山市检察院党组成员、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宣讲题目:用生命诠释人民检察官的职业操守。
2、吴国友:全国模范检察官、海伦市检察院监所科驻所检察室主任
宣讲题目:立足本职岗位尽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写人生。
3、王秀娟:全国模范检察官、同江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宣讲题目:以朴素的情感追寻公平正义。版权所有
4、卢亨喆:全省政法系统公正执法标兵、多次荣获哈尔滨市劳动模范称号、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
宣讲题目: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永恒追求。
5、孙晓光:省院个人二等功获得者、全省检察系统控申工作“三个百分之百”先进个人、伊春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
宣讲题目:用真情诠释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6、滕岩松:市院个人三等功获得者、桦南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
宣讲题目:牢固宗旨,执法为民。
7、陈玉庆:省检察院教育处副处长(正处级)
宣讲题目: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
领队:孙英达(省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
李道申(省检察院政治部宣传处处长)
谭玉君(省检察院政治部宣传处副处长)(正处级)
四、参加人员
听讲对象为:各分市院全体干警;就近所属基层院全体干警;当地就近农、林、铁检察分院所属基层院全体干警。
五、具体要求
1、各分市院要认真做好组织安排工作,确保参加听讲人数。
2、集中宣讲活动后,各分市院要组织进行学习讨论,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和模范遵守检察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邀请当地新闻单位采访并报道宣讲活动。
4、宣讲活动结束后,请将学习讨论的情况报省院政治部宣传处。
附:全省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讲团日程安排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