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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23-05-29 18:02: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1篇

(一)缺少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但在笔者调研以前,宁国市尚未出台畜禽布局规划,更没有界定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规模,环保部门对家庭养殖是否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审批无所适从。辖区内养殖业绝大多数是家庭养殖,未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进行布局、建设,绝大多数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给相关部门的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职责不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一般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管理,但一旦出现环境问题,群众直接向环保部门投诉,而家庭养殖业未通过环评和审批,基于上述原因,对这类家庭养殖业产生的污染投诉,环保部门没有依据进行处罚。环境监察人员只能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养殖户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对涉诉双方进行协调。乡镇、村在整个养殖污染投诉处理过程中处于配合地位,乡镇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能未能发挥,农业(畜牧)的行业主管功能得不到体现,农业、环保、乡镇政府监管责任不清。

(三)选址不当。在调研中发现,青龙湾辖区乡镇畜禽养殖业的选址多数在居民区内,还有部分在河流边,养殖户缺少环境保护的意识,一切从方便饲养、运输、销售出发。养殖规划滞后,选址缺乏指导,管理服务不到位,造成选址不当。随着城镇开发建设,原远离居民小区的养殖场,现今又相邻居民小区,有的养殖场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扩大规模,环境隐患突出。

(四)设施缺乏。调研中发现,198户养殖户中,除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养猪场建有配套的规范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余197户养殖户均无规范的污染防治设施,少量的农户建有沼气池,大部分都是化粪池,无干湿分离设施,未建规范的废渣储存场所,废渣随意露天堆放,粪尿流淌或渗透入河沟随处可见。

(五)污染严重。由于选址不当、缺少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不善,青龙湾辖区乡镇养殖业污染问题突出。在198户养殖户中,近一半养殖户靠近河流,近六分之一离河流不足500米。据初步计算,每年将近1000吨废水排入河流,其中约750吨废水进入青龙湾水库,造成库区水体富营养化,给水库水质带来严重威胁,这也是每年4月底至5月初库区水体产生严重水华的原因之一。养殖粪便未经发酵处理,直接露天堆放,或堆于农田、竹林、山地,造成面源污染严重。

二、防治对策

(一)科学规划。严格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制定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科学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在制定畜禽养殖规划过程中,要充分契合全市总体发展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等规划,避免和上述规划发生冲突,切实发挥养殖布局规划的指导作用、长期效应;要深入乡镇踏实开展调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要综合考虑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当地畜禽养殖业发展趋势、养殖业特点、养殖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对畜禽养殖业发展有指导意义的科学规划。

(二)合理选址。畜禽养殖业项目选址和一般工业项目选址有所不同,除了避免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域选址外,还要考虑所选场址的常年主导风向,以及卫生防护距离、动物卫生防疫条件等要求,特别在青龙湾水库上游区域,养殖业选址要把下游的饮用水源地保护作为前提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此外,选址还要符合当地的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要求。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再考虑水、电、路等和项目自身相关的便利条件。总之,畜禽养殖业的选址要符合环保法规要求、规划要求、产业布局要求、卫生防疫要求,饲养便利要求,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的发生。

(三)严格审批。畜禽养殖业的审批必须按照法规,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审批:一是严格执行政策规划要求。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必须符合养殖业布局规划要求、选址要求、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要求、污染防治设施要求。二是严格审批程序。在部门间审批程序方面,坚持环保前置,必须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乡镇同意,农业(畜牧)审核通过,发改委立项批复,再编制环评文件报批。在环保审批程序方面,最重要的是选址勘察工作,必须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实地严格勘察选址,不符合选址条件的一律不批;符合选址条件的,在乡镇同意项目落户、畜牧部门审核通过、发改委立项批复后,由环保主管部门的项目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保项目审查的科学性。环保部门审查通过后,再由项目业主编制环评文件报批。三是严格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环保验收其实是环保审批的延伸,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过程中,关键是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形式,审查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情况,项目验收一定要严格按照环评及审批要求,逐项核查,检验污染防治设施的效果是否满足环评要求是关键,保证验收的项目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四)强化监管。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防治工作,除了科学布局、合理选址外,最主要的工作是对养殖场建设和运行的环境监管。要取得好的污染防治效果,在项目可研阶段,环保部门就应该提前介入,指导项目业主从环保角度进行场区平面布置设计,畜牧部门从动物防疫角度指导设计,力求养殖场将来运行时对周边的环境影响最小。在项目建设阶段,环保部门要主动跟踪服务,做好养殖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三同时”监管工作,确保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在日常监察工作中,要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废水、废气、废渣的规范处理方面,要坚决杜绝废水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即外排,影响下游河流或青龙湾水库水质的违法行为。在监管工作中,若遇疑难问题,最好请专家会商,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方案,保证污染处理效果。

(五)生态养殖。为有效缓解养殖业对青龙湾库区的环境压力,在养殖业发展过程中,要着力推广种养循环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按照“植物生产、动物转化、微生物还原”的思路,坚持养殖业布局与种植业发展相对接,发展种养加循环、林养加循环,推行“畜—沼—菜”、“畜—沼—果”等循环经济模式,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力度,发展有机肥加工等新兴产业。要把养殖业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起来,努力实施清洁生产。发展畜禽养殖业,必须配套搞好沼气池建设,抓好废物综合利用,有效降低畜禽粪便对对周边环境影响。

第2篇

关键词:农村;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S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432218

1 九龙坡区农村面源污染及防控体系现状

1.1 农村面源污染防控体系

九龙坡区农村面源污染防控主要由区农委、区环保局负责,各镇街配合。区农委主要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2 九龙坡区蔬菜及养殖业基本情况

九龙坡区常年蔬菜种植面积19km2,常年播种面积53km2。基地主要分布在白市驿、走马、西彭、金凤等4镇(占总面积的60.5%)。九龙坡区无畜禽养殖适养区,存栏生猪0.92万头、牛羊0.18万头、家禽 18.21万羽;养殖总面积408hm2,养殖规模最大的是西彭镇(占全区总面积的45.43%)。

1.3 农业面源污染来源

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来自蔬菜生产上农肥、农药的大量使用以及畜禽养殖等几个方面:

蔬菜生产上早春蔬菜底肥采用悬耕机耕翻的方式,以减少人工的代价,增加了肥料用量。据2007年九龙坡区农业面源污染调查,九龙坡区施用化肥5920.04t。肥料流失总量62.32t,以表径流流失为主(占总氮流失量的81.05%);总养分流失184.10t,其中氮流失169.91t(占流失量的92.29%),磷流失14.19t(占流失量的7.71%)。表明九龙坡区蔬菜种植地施用氮肥和磷肥是肥料流失最严重的区域。

九龙坡区散养殖户畜禽养殖污染经过治理后已实现0排放;限养区内14家畜禽养殖企业有12家采用干清粪处理工艺,其中8家未配置固液分离;13家企业已做雨污分流;5家未修建沼气池,3家未修建沼液池。养殖企业的治理工艺为“种养结合”,均不在控制区内。

九龙坡区水产养殖饲料使用总量7808.32t,药物使用总量15.42t,肥料使用总量600.37t(水产养殖普查单元共排放化学需氧量67.88t、总氮7.33t、总磷1.41t、氨氮1.56t、铜34.92kg、锌9.72kg。

2 九龙坡区农村面污防控措施及成效

2.1 开展农村环境整治

分批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0―2013年启动了共2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涉及8个镇51个行政村。通过整治,实现了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保护目标水体水质满足水域功能要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60%;强化污水治理。建有10个生活污水处理厂、完善6个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中梁山以西片区日处理生活污水3.83万t。

2.2 推广科学种植技术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技术培训3000人/a,开展试验示范200多个,完成3100个土壤样的采集分析化验;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引进水肥一体化核心技术比例施肥器,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与水肥一体化施肥技术融合,节肥50%~60%,肥料利用率提高40%左右;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

2.3 推进养殖污染治理

九龙坡区2008年开始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整治。2011年投入1432.2万元专项资金,对禁养区内存栏量20头以上生猪、5头以上肉牛、3头以上奶牛或200只以上禽类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取缔或搬迁,共取缔畜禽养殖场478户,处置存栏畜禽131.54万头。2013年又取缔养殖场2家,处理牲畜240头。

3 农村面源污染防控存在的问题

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措施不完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行后《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尚未修订完善,给高毒农药监管造成不便;农村环境治理投入不足。农村面源污染防控历史欠账多,在农村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以及科学种、养殖技术推广、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标准化生产等方面投入不足;农村面源污监管难度大。农村面源污染点多面广,难以监管,区、镇2级农技推广、监管力量比较薄弱;农民群众环境意识不高。农民群众对农业污染问题重视不够,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防治意识。

第3篇

关键词:合肥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中图分类号 X7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7-0098-03

近年来,合肥市先后实施畜牧业发展、升级和转型计划,在政策、市场和效益推动下,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快速转变,规模化畜禽养殖快速发展,这使得粪污排放集聚度不断提高,养殖污染问题一度突显。由于巢湖流域水域污染严重,巢湖及流域河流水体富营养化状态不断加重,区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被认为是主要面源污染源之一。为掌握合肥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现状及问题,笔者进行了实地调研与论证。

1 合肥市畜牧业养殖现状

合肥市畜禽养殖品种主要有生猪、肉鸡、蛋鸡、蛋鸭、奶牛、肉羊,以猪禽为主。据2016年底统计,全市生猪年出栏271.2万头,期末存栏132万头;家禽年出栏1.4亿只,期末存栏4 800万只;奶牛期末存栏2.7万头;羊年出栏13.7万只,期末存栏14.7万只。按照农业部畜牧规模养殖的统计口径,2016年底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共有1 115家,其中养猪889家,存栏81.58万头;蛋鸡97家,存栏115万只;肉鸡108家,存栏765万只;奶牛17家,存栏2.7万头;肉羊41家,存栏3.5万只。

2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

2.1 粪污排放情况 根据环保部门制定的排放标准测算,理论上我市上述规模化畜禽养殖年产生粪便约119万t、尿110万t,其中含氮约1.6万t、磷1.1万t。从养殖排污量分析,生猪养殖约占总排放的80.2%,居首位;肉鸡占12.4%、蛋鸡占3.7%、奶牛占2.7%、肉羊占1%。生猪和家禽排放的氮、磷是畜禽养殖业污染的主要来源,占排放总量的91%以上。据调查,生猪和奶牛的粪污含水量大,实现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的成本较高,治理压力大。肉鸡、羊的粪便以干粪为主,容易制成有机肥,实现资源化利用,治理难度相对较小。

2.2 污染治理情况 近年来,合肥市高度重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治理工作。市人大颁布了《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纳入其中。市政府将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实行年度考核,与“一票否决”和“区域限批”挂钩,先后出台了“全面加强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规范文件,并在全省率先完成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率先实施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全面关闭和拆迁工作。目前全市约3 300km2禁养区内的754家畜禽养殖场(户),已全部关闭和拆迁。

市畜牧、环保等职能部门积极推进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改造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先后多次组织召开全市畜禽污染减排工作现场会和推进会,推进规模畜禽养殖工程治理减排项目,按照“一场一策”原则,制定治理方案,将不在禁养区范围内的1 055家规模畜禽养殖场列入限期治理计划,加强督促指导,限期建设和完善粪污处理设施。目前全市现有的1 05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中,已有914家配套建设了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废水贮存设施,占总数86.7%。在加强治理的同时,积极推广绿色生态循环养殖模式,有关养殖场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实施“猪+沼+果(菜、粮、鱼)”、“有机肥+生态农业”相结合等模式,大大提升了粪污资源化利用率。

据对部分规模畜禽养殖场调研,发现其粪污治理措施形式多样,效果好,基本实现了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粪污流失量较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大。说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只要方法和措施得当,完全可防可控。目前生产有机肥、采用沼气生物发酵处理是规模化生猪、奶牛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普遍做法,其方法是:将粪便采用干清粪方式收集,经干湿分离,制作有机肥;粪污通过沼气池进行生物发酵,降解氮、磷和COD;对有配套土地消纳的养殖场,沼液和沼渣作为肥料施用农田、菜地、果园等;对没有配套土地消纳的养殖企业,沼液采用多级氧化池处理后,循环用于养殖环节用水。肉羊和肉禽养殖场污水排放少,粪便较干,一般直接制作有机肥或出售作有机肥原料,用于周边农业生产。

3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3.1 规模化畜禽养殖点多面广,治理压力大 合肥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仍以中小规模为主,数量约占70%,分布较散,多数经营管理粗放,污染治理设施落后,技术力量薄弱,容易造成污染隐患,是今后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同时各级环保、畜牧等部门管理和执法力量不足,容易顾此失彼,产生盲点。此外,有的地方重视不够,存在部门职责交叉,与抓秸秆禁烧工作相比,畜禽污染治理力度远远不及,有待加强。

3.2 存在养种脱节现象,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推进难度大 坚持农牧结合,推行绿色循环发展,是当前国家实施畜牧业转型升级战略,从根本上解决畜禽污染治理的重要措施。据调查,合肥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土地的情况不容乐观,有的只注重发展规模和速度,缺少考虑配套相应的土地消纳粪污。主要原因是养殖场并不承包土地,有的是养殖规模扩大后,又无法配套足够数量的土地消纳粪污和沼液、沼渣等。没有相应配套的土地消纳,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就会失去支撑。

3.3 治理设施建设不足,整体推进难度大 按照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治理的建设要求,需要配套建设节水、雨污分离、干湿分离、沼气发酵池、贮粪场和污水贮存池等设施设备,而在合肥市有现1 05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中,尚有141家未完成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设施的改造任务,导致治理设施建设存在短板,整体推进治理难度大。这些企业总体经济实力较弱,填平补齐改造和后期维护运转需要大量投资,加上养殖行业波动性较大,仅凭一已之力难以承担,致使积极性不高。这也是导致对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难以执行到位的主要原因之一。

3.4 治理资金投入不足,政府支持力度偏弱 畜禽养殖属微利行业,比较效益低,而规模化养殖又会产生大量粪污,处理量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大多数企业自身投入不足。据了解,近几年各级畜牧业项目资金侧重于发展生产,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投入相对偏少,远不能满足治理需求。如在巢湖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上,现已启动实施1~3期,动用资金500亿元,涉及河道综合治理、防洪工程、生态修复等,但尚未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治理列入其中。同时金融部门的信贷积极性不高,也是导致污染治理资金短缺的原因之一。

4 对策建议

4.1 贯彻落实治污法规,推进法制化治污 虽然国家已颁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和合肥市也已经出台《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和政策文件,但这些法律、政策可操作性不强,未规定统一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治理标准,存在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明等问题,执行难度大。因此,建议由政府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排放治理标准及技术方案等,进一步明确属地管理,细化相关部门职责,落实责任主体,并将区域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纳入“河长制”管理范畴,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加大相关法规和政策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发挥公共监督作用,增强养殖企业的自觉治污意识。

4.2 统筹编制治理方案,推进精准化治污 考虑到各地畜禽规模养殖情况不同,应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措施精准。建议政府结合已经划分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尽快推进各地合理制定地方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养殖规模控制、结构调整、资源化利用等一系列对策,从产前、产中、产后几个方面进行具体规划和实施,重点突出以下3个方面:一是聚集畜禽养殖集中度高的重点区域;二是提高中小型规模养殖企业(场、户)自我处理能力;三是优先将生猪、奶牛、蛋禽养殖场作为治理重点。

4.3 强化种养产业联动,推进资源化治污 统筹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治理与新型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推进建立新型的种养结合利益连接机制,大力发展生态友好型农业,从根本上改变养种脱节问题,解决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瓶颈。建议政府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流转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建立畜牧业生态风险补偿机制,给相关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合作补偿服务,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生产和施用有机肥等环节进行补贴,以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化建设,减轻场(户)治理压力。

4.4 强化污染治理监管,推进常态化治污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难题多,应建立严格的常态化监管制度,督促场(户)切实承担起责任和义务,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保护政策。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坚持疏堵结合,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重点对规模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的设施设备改造和正常运转等情况进行整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考核,建立日常z测监控系统,对整治后排放仍不达标的予以取缔。由于该项工作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全力协作,建议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协作机制,以责任制落实为抓手,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作用,以推进资源化、无害化治理。

4.5 加大污染治理投入,推进长效化治污 畜牧业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是当地各级政府。畜牧业发展关系到市民的菜蓝子、农民的钱袋子,统筹发展与治污并举意义重大。虽然国家规定污染治理的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承担了社会供给等多重重要社会属性,不能仅限于治污而予以关停。考虑到畜牧业是弱势产业,要做到粪污达标排放,过高的建设和运行成本企业难以维持,同时污染治理是社会受益,污染治理应由场(户)和社会共同承担。建议政府加大该方面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在相关土地使用、贷款等方面予以优惠政策,进行统筹统管,以推进畜禽养殖治污长效化。

参考文献

[1]王劲龄.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入湖河流沿岸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及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5(34):155-156

第4篇

1临泽县以畜牧业为核心的农业循环经济概况

近年来,临泽县以打造绿洲奶肉牛养殖示范基地和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为主线,以粪污无害化处理为重点,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促进了以畜牧业为核心的农业循环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临泽县畜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建设符合农业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和发展理念,解决了畜牧业发展污染环境的问题,基本形成了农业资源的三段循环利用。第一段是以种植业为基础,为畜牧业提供丰富的农作物籽实和秸秆;第二段以畜牧业为核心,用饲料饲喂畜禽,生产肉、蛋、奶、毛皮等畜产品和产生粪污;第三段以粪污资源化利用为重点,用畜禽产生的粪污通过厌氧发酵提取生物质能(沼气)产生生活用能,将厌氧发酵后剩余的沼渣及沼液制成有机肥料,用于生产饲草饲料[3]。自2005年起,临泽县开始发展住宅、畜圈、卫厕、沼气、种植“五位一体”的标准化生态家园。家庭沼气池上连养殖业,下连种植业,形成了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全县已有63个行政村实施了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项目覆盖了全县87%的行政村,累计新建“一池三改”10m3农村户用沼气12476口,全县农村户用沼气累计达到13904口,户用沼气普及率达到42%。农村沼气建设对于调整农村用能结构,满足农村能源供应需求,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减轻农村环境污染,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循环农业发展有重要作用[4]。随着临泽县畜牧业的发展,临泽县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小区)不断壮大,临泽县雪莲乳品有限公司奶牛养殖场按照能源生态模式建设沼气工程,建成2500m3厌氧罐1座及配套脱硫塔1套、分离设施1套;1000m3贮气柜1座;1400kW沼气发电机组1套;沼液喷施系统1套。年产沼气72万m3,发电108万kW·h,完全满足了本场用电,形成了“饲料加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的良性处理系统。通过沼气工程将养殖粪污转化为沼气、沼液、沼渣,沼气用于发电,沼渣用于生产复合有机肥,沼液用于饲草基地、周围农田的浇灌、施肥。养殖场生产沼气实现了能源、种养同步发展,沼气生产使畜禽养殖的废弃物得到充分利用,改善了养殖场的卫生环境条件,为降低有害气体排放和农药、化肥的使用量,促进农业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和粪污资源的再利用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临泽县科学规划农业生态循环格局,按照种植业和周边环境的承载量,科学规划畜牧业的布局和规模,大力发展以畜牧业为核心的农业循环经济,按照畜禽排泄量和外部消纳量相配套的原则,引进甘肃长业集团生物有机肥料项目,对农牧产生废弃物及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再利用。项目投资2.5亿元建设生产线、生活区、种植区、养殖区、物流区、研发中心等工程,该项目建成后,对农牧业产生的废弃物及粪便进行集中处理,解决了畜牧业发展污染环境的问题,将全面推进临泽县农业生态循环经济的产业化经营水平。

2临泽县以畜牧业为核心的农业循环经济存在的问题

发展以畜牧业为核心的农业循环经济是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对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临泽县以畜牧业为核心的农业循环经济形成了家庭式住宅、畜圈、卫厕、沼气、种植“五位一体”的循环经济,养殖场(小区)“饲料加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的循环经济,对畜牧业生产的废弃物及粪便集中进行处理的循环经济3种模式,互相交错在临泽县农业循环经济中,为保护临泽的生态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随着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土地规模化流转经营,畜禽养殖方式由分散养殖向规模化养殖发展,劳动力输转力度加大,农民居住向集中化、楼宇化方向发展,以家庭住宅、畜圈、卫厕、沼气、种植“五位一体”的循环经济已不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由于资金、规模、综合生产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全县具备发展“饲料加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的循环经济能力的养殖场比较少。由于养殖户分户经营,养殖小区更缺乏统一自筹资金、统一运行管理的能力,在大部分养殖场(小区)推行“饲料加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的难度较大。对畜牧业产生的废弃物及粪便集中处理的循环经济,克服了家庭式“五位一体”的循环经济和养殖场(小区)循环经济的不足,有利于畜牧业生产的废弃物及粪便进行三段循环利用,进行产业化经营,是将来最具前景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应该大力推广和应用。但目前,集中对粪污无害化处理还没形成产业化经营的规模效应,还缺乏将养殖场(小区)与龙头企业甘肃长业集团通过利益关系进行有效联结的机制。

3今后临泽县发展以畜牧业为核心的农业循环经济的方向

为使畜牧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农业循环经济,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势头,临泽县应加大宣传和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关于参与对粪污无害化集中处理的养殖场(小区)在贷款贴息、使用有机肥补贴、染疫死畜禽尸体处理补助等方面财政资金、优惠政策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巩固以住宅、畜圈、卫厕、沼气、种植“五位一体”的循环经济和养殖场(小区)“饲料加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的循环经济。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积极为养殖场(小区)和甘肃长业集团牵线搭桥,大力引导缺乏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设备的养殖场(小区),委托甘肃长业集团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使养殖场(小区)与甘肃长业集团相互合作,组织协调养殖场(小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达成利益共享联结组合机制,促进以畜牧业为核心的农业循环经济的产业化经营水平。临泽县发展以畜牧业为核心的农业循环经济符合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和发展理念,解决了畜牧业发展污染环境的问题。今后如何使以畜牧业为核心的农业循环经济在全县得到全面的推广应用,形成产业化经营的良性农业生态循环经济,还需临泽县人民政府和全县人民凝心聚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把临泽县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畜牧业生产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加工业科学组装到农业生态循环经济的三段循环系统中,形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加工业种植业的良性农业生态循环系统,对资源进行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现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即3R原则),达到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使临泽县以畜牧业为核心的农业循环经济真正成为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创新型经济发展模式。

作者:李建伟 李如意 单位:甘肃省临泽县畜牧兽医局

第5篇

认真扎实开展动物及产品检疫监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率达100%,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档案规范化管理达95%和100%。强化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及时果断处置突发性动物疫情,确保全镇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促进畜禽养殖健康发展。按照省州马传染性贫血病消灭计划,扎实抓好基础性工作,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2整合发展力量,聚焦肉牛产业

各村委会要把畜牧业发展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着力抓好肉牛养殖,同时统筹抓好猪、羊、禽等畜牧业发展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切实帮助规模养殖户在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镇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在养殖业用地、项目整合、资金扶持、环境保护、项目申报等环节注重程序、简化手续、强化服务,全力支持,确保全镇肉牛养殖为主的畜牧业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3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肉品安全

保供给、保安全始终是畜牧业发展的最大任务。要依法强化畜牧业监管,加强畜牧兽医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畜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加大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屠宰检疫责任落实、狠抓日常动物卫生检疫和重大节假日监管等关键环节,严把饲料、兽药准入关,加大规模养殖企业(场、户)养殖环节的监管和廋肉精等检测力度,认真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定,严肃查处贩卖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检疫,实现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率出证率100%、畜牧行政违法案件查处率100%,严防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4推行种养结合,严防养殖污染

一是要加大《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养殖场户守法意识;二是落实养殖场户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通过新建或改造设施设备、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三是推行种植与养殖相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畜禽粪污通过无害化处理还田利用,规模养殖场要大力推广干清粪、雨污分流、三级沉淀发酵等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达到畜禽养殖污染排放防治要求;四是畜牧、环保等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场户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排放养殖污染物和病死畜禽的行为。

5保障措施

5.1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工作落实2015年是“把姚安建设成为全省30个肉牛基地县之一”的开局之年,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肉牛养殖为主导的畜牧业发展作为乡镇和部门的工作重点,制定肉牛产业发展规划、细化发展措施、精心组织,及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动物防疫、科技推广、人员紧缺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按照“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做实产业发展基础,全力推动产业发展。

5.2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发展合力各村委会、镇级各部门要按照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发展责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镇畜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6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一)城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05年底前停止养殖,其他的应在2006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

(二)禁建区内养殖场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在2006年5月1日前全部达标排放。

(三)加强对禁建区内监控,禁建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场。

三、工作职责

(一)成立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为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

(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农业局:

(1)负责养殖场污染整治的牵头工作。

(2)推广先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技术,发展“猪—沼—果”等形式的立体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县环境保护局:

(1)积极配合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2)检查督促禁养区内养殖场按期关停;指导督促禁建区内的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要求限期达标。

(3)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猪场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4)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3.县国土资源局:

(1)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2)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4.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1)做好违章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

(2)积极协助县农业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5.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1)组织对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的养殖场情况进行摸底。

(2)开展有关污染整治法规宣传教育。

(3)做好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养殖户的思想工作。

四、时间安排版权所有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6~8月)

1.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县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2.利用县有线电视台播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广电局)。

3.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别入户调查宣传,掌握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确定禁养区内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养殖的养殖户名单,以及禁建区内养殖户的名单,并发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二)综合整治阶段(2005年8月~2006年5月1日)

1.由县环保局、县农业局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通知禁养区内第一批禁止养殖的专业户在2005年12月31日前停止养殖,第二批在2006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通知禁建区内养殖场禁止改、扩建,并于2006年5月1日前完成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做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2.协助需搬迁的养殖场做好选址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

第7篇

一、整治目标

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积极主动作为,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开展整治,倒计时安排,在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二、整治任务

整治任务:拆除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禁建区内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下发以后新、扩建的规模养殖场和禁养区外治理未达标的规模养殖场;加快对禁建区内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下发以前建成的规模养殖场以及适度养殖区内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整治重点:《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督促市区进一步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的函》和《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函》中指出涉及区域的养殖场污染整治。

三、整治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森林条例》、《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整治工作。

四、整治要求

(一)分类整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作为整治主体,按要求、按进度认真抓好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改落实,确保整治任务不留死角。

1、拆除工作。禁养区内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下发以前建成的规模养殖场必须于月底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同时取消拆除奖励。禁养区、禁建区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下发以后建成的规模养殖场,必须于月底前自行拆除,拆除不予奖励;逾期未拆除的,由乡(镇)、街道组织依法。

2、治理工作。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内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下发以前建成的规模养殖场,必须在月底前完成污染治理,实现养殖污水零排放或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的,取消治理奖励,并采取断电等措施予以关闭。适度养殖区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下发以后建成的规模养殖场,也必须在月底前完成污染治理,不予奖励;逾期未完成的,采取断电等措施予以关闭。在完成治理之前,各养殖场养殖污水要实施堵、截等措施,禁止养殖污水直排。

3、坚决制止新、扩建养殖场。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适度养殖区“三区”划定,成立联合执法巡逻队伍,加强巡查力度,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力量,建立投诉、举报、奖惩等有关机制,坚决禁止新、扩建养殖场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4、奶牛场整治工作。各奶牛场要确保治污设施正常有效运行,若治污设施破损,应立即修复完善,实现养殖污水零排放或达标排放。各有关乡(镇)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奶牛场治污设施监管力度,对奶牛场偷排、漏排、超标排放行为,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罚,直至关闭拆除。

(二)整治措施

1、乡(镇)、街道要列出本辖区内养殖场拆除和治理对象,于月日前上报区政府、区重点流域整治办。列出整治时间表,任务层层分解,建立镇干部挂点包片、村干部包户包场等工作机制,每个养猪场都要有一个工作组,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对在月底前自行拆除的禁养区内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下发以前建成的规模养殖场,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给予奖励150元/平方米,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给予奖励180元/平方米,转为它用给予奖励80元/平方米。

3、对在月底前完成污染治理并通过环保验收的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内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下发以前建成的规模养殖场,给予奖励投入资金总额的30%。

4、国土、林业部门要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发现未经审批用地的要立即予以制止。

5、电力部门对未批先建的养殖场坚决不予供电,对各乡镇、街道上报需要断电的养殖场坚决予以断电。

6、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排污口以及小流域交界断面的水质监测;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污水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7、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严格控制养殖规模。

8、监察、效能、“两办”督查室要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督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9、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制度,督促养殖户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对乱丢弃病死猪行为的要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10、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养殖规模、饲养密度、土地载畜量等控制标准,控制养殖规模;对超量养殖的要按照养殖总数10%—20%的比例逐年减少养殖数量。对已通过环评的养殖场要督促其严格按照环评审批的规模进行养殖,严禁超量养殖。

11、对不配合我区开展重点流域整治工作的养殖场,乡(镇)、街道将其列入影响生态环境的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业主,今后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方面暂缓执行或取消。同时,由乡(镇)、街道将黑名单上报至区畜牧、工商、银行等部门单位,区直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或不予信用支持。

五、组织领导

1、高度重视。挂点乡(镇)、街道的区领导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精心组织,迅速落实。根据本意见,制定本辖区流域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大力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每周二、周五上报整治工作进度(附表)至区政府、区流域整治办。

第8篇

“以前没有化肥,田地里泥鳅黄鳝很多。如今,田里连吸血的蚂蟥都没了。”在农村生活了50多年的杨大妈如此感叹。生物链的改变很大程度是由于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

据介绍,近年来,浙江省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开展“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至2009年底,全省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县已达72个,基本实现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累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6019.43万亩(次),建成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控害示范区60多个;建立农药减量工程示范区436个,推广实施面积638万亩。

执法检查组发现,由于我省复种指数高,每公顷播种面积平均施肥、施药量分别为373.65公斤和26.11公斤,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化肥、农药有效利用率又都在30%左右,大部分直接进入河流、湖泊,污染水体。

除了化肥以外,畜禽粪便是氮磷的又一重要来源,对水环境影响较大。因此,不断扩张的畜禽养殖业对农村水环境也构成了严重威胁。

2010年6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明率领的执法检查组来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陈良村、新簧社区检查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情况。

据介绍,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凤桥镇,平湖市曹桥街道,海盐县西塘桥镇地处三县(市、区)交界,水系相互贯通,简称“新三桥”,当地百姓戏称“猪三角”,是嘉兴市生猪养殖最密集的地区,仅占全市7.8%的耕地上饲养了全市近1/4的生猪,年存栏生猪62.27万头,年出栏生猪118万头。

生猪养殖在给当地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随之而来的粪便污染也成为当地环保部门头疼的事情。陪同检查的当地领导坦言,经过近几年来的整治,该区域畜禽养殖污染虽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下的散养户直排现象仍然存在,治理任务依然艰巨。

统计显示,2007―2009年,嘉兴市建成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66个,全面完成了5208家存栏生猪50头以上养殖场(户)的治理任务,但对小规模、家庭分散式养猪户的治理工作,仍缺乏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监管难度很大。“农民要增收,我们也不能明令禁止散养户。”当地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对此颇为无奈。

省农业厅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畜禽规模场排泄物综合利用任务繁重。“201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任务有4596个,为前4年治理总量的一半多,涉及79个县(市、区),分布广、规模小、治理难度较大,且今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缩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地治理工作进度及养殖场的治理积极性。”

可喜的是,最近几年,浙江省已经开始对畜禽排泄物进行了集中“手术”。在陈良村畜粪收集处理中心空旷的生产车间里,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们看到,二三个工人正用铁锹将堆积的干粪便铲入均翻机。经过打碎、翻匀,采用生物技术的处理,这些原本让村民头疼、严重影响村容村貌的畜禽粪便将摇身一变,成为畅销的有机肥。

据悉,至2009年底,全省已有88个县(市、区)划定了禁、限养区,完成年存栏生猪200头以上、牛20头以上养殖场治理7894个,累计建成各级生态畜牧小区675个,其中省级204个,入区从事畜禽养殖的经营者达5287户,并带动3.59万农户发展畜禽生态养殖。全省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已超过80%,全省采用农牧结合型治理模式规模场占85%以上,落实配套农田果园鱼塘12万亩,创建了宁海、南湖等一批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典型。

检查中,检查组也发现,由于农村环保基础设施薄弱,加上受经济条件和传统习惯的影响,一些地方的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已经对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农村居民生活污水绝大部分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农村生活垃圾大部分被农户随意堆放或倾倒于河道两侧,河道成了天然的排污沟和垃圾场。

材料显示,目前,已有13000多个村庄实施了生活污水治理,占全省行政村的40%以上;在平原地区,普遍推行“户集、村收、镇(乡)中转、县(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不过,目前农村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清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滞后。”省环保厅的同志对存在的问题并不讳言。

“相对工业污染治理来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起步较晚,重视程度还不够,而且造成面源污染的主体是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民,在认识上没有面源污染的概念,面广量大点多,农业面源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浙江省农业厅科技教育处的工作人员如是说。

第9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标准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水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情况,编制《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功能区划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和出境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安排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安排资金,扶持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促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

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停产整治等措施;可能威胁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还应当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的信息。

第四章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区域、水体符合功能区要求:

(一)主要河流源头区;

(二)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

(三)风景名胜区水体;

(四)重要的湖泊、湿地;

(五)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森林;

(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水体。

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水环境功能确定为一、二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建设的项目。已建成的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依法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控制化肥、农药对水体的污染。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存贮、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排泄物。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采取财政补贴、减免费用等扶持措施。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使用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品种和密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水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江河、湖泊、运河、水库、渠道、河道、沟池等开展清淤保洁工作,提高城乡水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九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水质不符合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

第三十一条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一)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二)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三)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

(四)向环境排放餐饮污水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

(二)有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和物资;

(四)重点排污单位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证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水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还应当载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排污许可证的有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其中,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逐步推进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偿使用和转让。在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一流域内,依法有偿取得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节余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污染治理

第三十五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完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加强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

乡、村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

第三十六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工业废水的,其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八条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环境超标排放以及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外,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加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九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过纳管标准时,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的纳管设备阀门等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划定重点监管区,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和企业,限期整治。重点监管区未达到整治目标的,应当暂停审批或者核准流域、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水环境质量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达不到功能区水质要求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强制措施,确保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

第六章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监控体系,完善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提高相关部门之间的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跟踪评价水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变化趋势,统一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四十四条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

第四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设置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还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联网,并提供在线监测数据。

第四十六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或者避免污染事故,并向所地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水行政、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污染事故受理电话。

第四十八条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海事、农业、渔业、水行政、国土资源和安全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和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排污单位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

第五十一条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及时公布重大水污染违法情况。

第五十三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定期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的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未依法作出处理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作出处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同级其他部门,对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未依法作出处理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污染物,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应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第五十八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五十九条排污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行试生产,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六十一条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任务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审批、核准项目的;

(四)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违法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七)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履行执法职责的;

(八)因监管不力造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长期或者严重超标排放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排污单位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拒绝、阻扰、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尽管乐山市现代生态畜牧经济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社会稳定和农民增收等作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近年来规模养殖比例不断提高,已达50%左右,产生的COD(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量十分巨大,同时因规模场和养殖小区畜禽养殖饲养量相对集中,造成了畜禽粪污排放量相对巨大,给治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据统计,全市去年规模养殖COD排放量达到了7110.85吨,氨氮排放量达到了581.09吨,对环境的污染也日趋严重。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污水污染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工厂化养殖在乐山刚刚兴起,由于缺乏环保观念,为了省钱省力,大多都采用水冲式方法清理畜禽粪尿,造成排污量大,有的猪场未经处理或经过沼气池简单处理后直接排放,污水渗透到农田,烧死农作物的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全市畜禽养殖排放到溪沟、河流污染水体现象比较突出,渗透到地表浅层污染地下水也十分严重。

(二)空气污染

随着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养殖规模越来越大,但同时养殖设施设备简陋,大多采用开放式圈舍,一个村里每家都养,或者一户养上千头猪、万只鸡,数公里之外都能闻到畜禽粪便的恶臭气味,一些村遇到雨天粪水到处乱流,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还引发纠纷。

(三)规划滞后

在城区和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原来的农村变成了市区。而产业规划的滞后使一些地方出现了城中村。在这些地方搞养殖,不仅污染环境,与城市的整体发展也是极其不协调的。

(四)利用不合理

在经济发达地区,人们的主要收入不依靠农业,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耕地撂荒现象。由于没有耕地吸纳,畜禽粪便对环境的污染随之出现。有的猪场、鸡场的粪便,即使经过发酵处理、晾干后做成有机肥料白送都没有人要,大量的畜禽粪便堆积无法处理。

二、促进现代生态畜牧经济发展的措施

(一)明确治理目标

“十二五”期间,乐山养殖环节的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量应在“十一五”的基础上减排10%,新增的畜禽养殖量产生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量要在当年消化掉,到2015年,畜禽养殖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控制在19125.9吨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224.8吨以内。所有新建规模养殖场全部实现零排放或农牧综合利用,70%以上旧规模养殖场通过省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或农牧综合利用。

(二)理清治理模式

经充分调研,以下四种模式比较适合乐山实际:1.农牧结合模式。即坚持畜禽养殖规模应与可利用土地资源配套,做到畜禽粪污就地利用消纳。今后兴建规模养殖场,应参照每亩地消纳3个猪单位粪尿配套农田、土地,并根据土地规模修建足够的粪尿储存池,满足植物季节性施肥的特点。积极开展“畜-粮-草-果-蔬”等种养循环模式,就地解决畜禽粪尿,变废为宝,生态循环,健康发展。2.集中处理模式。规模养殖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必然结果,规模养殖场粪污产生量巨大,在局部区域、养殖密集区,仅靠当地土地可能难以消化。因此,采取集中处理生产有机肥料模式,集中进行生物发酵、亚临界等先进技术生产绿色有机肥料,用于土地种植绿色蔬菜、水果等。3.林下养殖模式。即利用丰富的林地资源,按照合理的饲养密度(每亩林地不超过50只)饲养适合本地气候条件的优良地方土鸡,达到资源利用与生产发展以及森林(竹、果)共生的目的。乐山市马边、峨边、沐川、峨眉山等地的养殖实践证明,该模式是生产绿色、有机畜产品的有效方法,也是打造地方优势特色畜产品的有效途径。4.干湿分离模式。在养殖密集区域,土地无法配套,不能实现粪污就地农牧综合利用,且养殖场在修建时其清粪工艺采用的是水冲式清粪,因此,采取干湿分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模式是一条好的路径,即粪污用机械先干湿分离,干粪堆积发酵用作有机肥料,污水经过建立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排入生态塘,再经过水生植物和水体自洁后达标排放。但此模式是在附近河流有排放容量的情况下使用,否则,其处理水只能用于灌溉。

(三)强化工作措施

1.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畜牧业的发展与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以及增加农民收入密切相关,如何既稳定畜牧业发展,又保护环境不被污染,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大难题。建设美丽中国、发展美丽乐山,各级党委和政府应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矛盾的问题,将畜禽粪污治理、环境保护作为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惠民工作来抓,深入调查研究,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的组织实施。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一是逐步推行养殖准入制度。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二是强化养殖场环保设施改造。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逐步对重点江河流域的规模养殖场按“雨污分流、干粪清理、沼气处理及综合利用”等综合治理的要求,进行粪污治理设施改造,提高养殖场粪污治理能力。三是严格审批制度。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新建适度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把环境评估关,依法按规定完备相关手续。凡是未经环保评估备案批准的,畜牧部门一律不得进行前期备案登记发放手续;发改部门未见畜牧、环保部门意见的,一律不得予以立项。

3.强化执法,规范行为。一要加强宣传发动,提高环保意识。要通过标语、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开展广覆盖、高密度的持续宣传,采取“零距离”交流服务的方式,向群众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条例》、《畜牧法》、《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广大养殖场(户)认识粪污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要着力执法督查,加大惩治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农村地区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宣传工作力度,采取专项督查和日常监督等多种方式,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要强化农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逐步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纳入环保部门监测范围,对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不到位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责令限期完成治理。要强化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擅自向水体等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依法进行处理。各级环保与畜牧部门要联合成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合检查组,定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

4.科技领先,示范带动。要依托大专院校和畜牧科研单位,结合乐山实际,加强生态畜牧业发展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组织实施科学养殖、废弃物循环等重大科技攻关。积极推广畜禽粪污生物发酵还田(地、林、果、草)与集中工业化亚临界技术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积极开展有机肥利用,建立农牧结合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第11篇

当前,我县生猪生产发展迅猛,养猪规模不断扩大,为调整我县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生猪生产所产生的粪尿污水对当地环境和地下水源造成了污染,为改善这一状况,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规模养猪场(户)沼气工程建设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年,全县凡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户)都要兴建环保沼气工程。

二、工作要求

1、登记造册。各乡镇场(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填写本辖区内已建成或在建的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户)登记表,载明养猪场(户)的地点、存栏规模、计划建池容积和时间,于6月底前报县沼气办,以确保在20*年内完成环保沼气工程建设任务。

2、建设标准。实行了固液分离的规模养猪场(户)按每10头猪一个立方米沼气池的标准建设,没有实行固液分离的则执行每5头猪一个立方米沼气池的建设标准。

3、确保质量。环保沼气工程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沼气施工队进行施工,以确保建池质量。

4、严格执法。凡列入建设环保沼气工程的规模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间内既未建设环保沼气工程又未建设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将严格进行查处。(1)由县环保局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每月每头生猪0.7元收取排污费;没有按标准建设相应规模沼气工程的,对不足部分按上述条例规定征收排污费;对环保沼气设施不正常运转的,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征收排污费。(2)责令限期治理。对在规定时间内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除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征收两倍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再按每头猪5元处以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5万元),对拒不接受整改治理的养猪场(户),责令其停业或关闭。(3)对新建的养猪场,在建设养猪场的同时,都必须按要求兴建环保沼气工程。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成立奉新县规模养猪(户)环保沼气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各乡镇场(办事处、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规模养猪场(户)的环保沼气工程建设工作,设立专门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做好规模养猪场(户)的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3、县沼气办负责对环保沼气工程建设质量实行全程监控,接受市沼气办的督查和验收。

4、县环保局要加强对规模养猪场(户)的监管,严格执法。根据规模养殖场(户)的实际情况,对未按标准建设、造成超标排放的,要视情节提出限期治理意见或处罚,并督促规模养猪场(户)搞好环保沼气工程建设,达到排放标准。

5、县畜牧水产局要在加强养殖技术指导的同时,引导规模养猪场(户)建设环保沼气工程,确保农民增收、环境整洁。

第12篇

[关键词] 农业 禽养殖污染 治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 X7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10-0277-02

一、如东县传统农业基本现状

长期以来,我县种植业一直以千家万户式的小规模经营为主,品种、技术、管理、产品都难以标准化,效益不高。目前,全县种植业拥有100亩以上连片设施农业园区32个,其中千亩以上规模的设施种植园区8家;家庭农场194家,注册176家,涌现了众多种田大户,示范发展的200亩以上全托管服务,目前也达到几十家。畜牧业生产上,全县畜禽养殖规模化、集约化率逐年提高,生猪大中型规模养殖比例为41.05%,其中省级规模场39家,规模占比12.49%,市级规模场312家,规模占比27.02%。肉鸡规模养殖户1063家,规模占比98.06%;蛋鸡规模养殖户506家,规模占比99.12%。山羊规模养殖户621家,规模占比52.07%。

二、如东县传统农业面临的发展困境

1.传统种植业转型升级困难,农业增效缺乏竞争优势。目前,本县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产量水平已经达到较高水平,统计显示,去年全县水稻平均亩产已经达到635公斤,二麦平均亩产达到389公斤,油料平均亩产达到205公斤,短期内难以较大幅度提升,片面追求单产还导致化肥施用水平不断提高,加剧了农业面源污染。大宗农作物及果蔬产业区域特色不明显,缺乏市场竞争优势,农民增收困难。

2.畜禽养殖业规模过大,粪便污染导致农村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前些年畜禽养殖行情较好,也确实为本县农民增收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由于多数地区在规划控制、养殖用地等方面监管不到位,导致本县畜禽养殖业出现过度发展和无序发展,区域性养殖规模已经超越了生态承载能力,严重影响了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制约了我县新农村建设。

3.农业产业化程度低,龙头带动作用不强。我县目前已拥有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8家,但总体上原料基地订单化比例小,辐射带动能力不强,产业链不紧密,农产品加工科技含量不高,市场知名度较小,品牌效益不高;原料基地不固定、原料品质无保障,难以保证产品品质和安全,我县曾经就有稻米加工企业误购外省转基因大米加工米粉,而列入欧盟等相关国家黑名单,从此一蹶不振。

4.合作经济组织不强,市场体系建设滞后。我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很多,但真正发挥带动作用的较少,更缺乏行业协会的支撑。缺乏从田头到市场的信息平台,容易出现一哄而上、一哄而下的局面;虽然毗邻长三角城市群,具备发展鲜活农产品基地的的区位优势,却因为达不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的要求而无法实现,接轨上海、融入长三角城市群的路还很长。

三、适合如东县发展现代农业的路径选择

由于各地的资源禀赋、经济基础、区位条件、技术能力等不尽相同,发展现代农业的路径与模式也就不能不顾条件地照搬照抄。根据本县传统农业为主、农村劳动力老龄化、设施种植技术水平落后、畜禽养殖规模庞大、县域经济不甚发达的基本现状,我县不可能大面积发展以蔬菜大棚为主的设施农业,更不可能大面积发展城郊型农业和观光农业,必须立足传统大宗农作物为主体品种的实际,在单产水平难以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从转变资源利用和生产方式入手,用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的理念发展现代农业,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标准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最经济、最实际的途径,实现我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华丽转身。

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现实意义

1.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是解决我县畜禽粪便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

目前我县畜禽粪便直排和农作物秸秆焚烧问题十分突出,生态循环农业是将农业生产中的畜禽粪便、秸秆等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有效途径。对于畜禽粪便和作物秸秆,无论采取什么强制手段、也无论配套什么处理设施,只要不最终实现资源化利用,就永远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2.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是转变资源利用和生产方式的迫切需要

传统农业沿袭着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粗放型模式,遵循着“资源―产品―废弃物排放”的单向流动的线性发展模式,片面地追求农业数量型增长,导致化学投入品不断增长,严重阻碍农业可持续发展,使农业生态环境状况进一步恶化,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实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循环型物质流动模式势在必行。

3.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是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有效途径

生态循环农业按照“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循环型物质流动模式,能有效地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开发,带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通过优质农产品种植基地建设,实行订单化生产,将种、养、加工等环节有机地联结起来,顺应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的关切需求,带动我县农产品加工业的转型升级,延伸了农业产业链,增强了农业发展的后劲,有效地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水平。

4.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实行集约化经营,提升农产品品质,深化农产品的加工,改造传统农业等,都会增加和拉长农业产业链条,带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这既可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创业门路和就业机会,又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从而为农民增收开辟新途径。

五、适合如东县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思路

根据我县传统农业发展现状与发展困境,我们应该立足本县实际,通过政府规划引导与资金扶持,将农村畜禽粪便治理与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在逐步解决农村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问题的同时,推进我县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对接龙头加工企业,整链打造生态循环农业,从而提高我县农产品核心竞争力,最终实现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的和谐发展。

六、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措施

1.制订畜禽养殖业布局规划,严控区域范围内畜禽养殖量

各镇按照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划定畜禽养殖业空间布局,实现区域布局科学化、养殖技术生态化、废弃物排放减量化、产品质量优质化,努力保护水资源与生态环境。

主要内容:

1.1明确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列出整改时间表,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污染综合治理等。在限养区或适养区内,从畜禽防疫和农牧结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实际需要出发,镇域、村域农业发展规划,都不应该人为地将畜禽养殖业与种植业远距离区分开,特别是沿海新垦区,更需要通过农牧结合改良盐土。

1.2明确区域养殖总量红线:规划的限养区、适养区要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周边消纳粪污能力,确定单位面积适合养殖总量红线,不得突破;再根据周边土地对畜禽粪污的消纳能力,及各养殖场粪便处理能力,核定每个养殖场养殖规模,不得随意扩大养殖规模,扩养必须重新申请环评审批,从源头上控制、整治畜禽养殖业无序发展的局面。

2.制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出台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管理办法,明确养殖场配套最基本的粪污处理设施。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明确畜禽养殖场有建设粪污收集、储存、发酵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责任,同时还有资源化利用的义务,绝不允许直接排放河道、沟塘,造成污染环境。

主要内容:

2.1强制配套“三分离一净化”粪污处理设施。“三分离一净化”即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固液分离和三格化粪池沉淀加过滤净化或沼气发酵净化的方法,其中,在养殖场设计上,散养户起码做到“两分离一净化”,即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加三格化粪池沉淀和过滤净化,县级以上养殖场必须做到“三分离一净化”。如果全县猪场经过改造后,室外粪槽与雨水彻底分离,室内采取干清粪工艺,尿及冲洗污水与粪分离并收集,将大幅度减少全县粪污排放总量;收集的干粪可提供给蔬菜或苗木种植基地做肥料;经过固液分离机处理的干粪,更方便运输或田间施肥;剩余的粪尿,可以输入沼气池发酵净化,或者经三格化粪池沉淀过滤后,储存于储液池里,用于还田。粪污经过过滤净化后,虽然仍然达不到排放标准,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明显减少,这在马塘镇如东嘉佳养殖场得到证实。

2.2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加大对畜禽养殖场巡查与处罚力度。2014年开始执行的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门必须担当起监管责任,加大巡查频率。各级政府在清查所有养殖户粪污产生量、处理方法及排放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管理办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安排监管员每天巡查,并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措施,确保不直接排放。

2.3采取激励措施,加快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政府按照“三分离一净化”建设标准,奖补畜禽场粪便治理工程建设,继续扶持养殖场建设以沼气工程为核心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没有达到配套标准的,不能认定为县级以上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不能给予项目扶持。同时,要打破终身制,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后续监管发现不能达标排放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该直接除名。

七、生态循环农业推进措施

1.将畜禽粪便治理与规模化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就近消纳畜禽粪便,有效带动农业规模经营快速发展与优质农产品种植基地建设。

主要内容:

1.1根据畜禽养殖业布局规划核定的区域范围内畜禽养殖量,测算其粪污总量,本着全部还田、就近消纳的基本设想,测算其粪污消纳半径,同步规划生态循环农业种植基地规模。

1.2根据规划的生态循环农业种植基地,逐步搞好土地流转或全托管服务,落实生产订单,实行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统一品种、技术、管理。

2.扶持规模化生态循环农业基地沼渣沼液储存利用设施建设,在实现土地流转的前提下,优先为农业园区、家庭农场提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基础设施配套,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主要内容:

2.1扶持生态循环农业种植基地建设沼渣沼液储存利用池,解决储存难题。现实矛盾是,养殖场粪污储存不了时,农田往往又不需要施肥,造成直排污染;耕种季节急需要沼液施肥时,又来不及运输。建议在生态循环农业种植基地,按照单季作物每亩基肥施1.5立方米的原粪(或沼液)的施肥量,利用零地或沟塘,均匀配套储存池,如果是收集的散养户畜禽粪便,最好增加辅助发酵设施,促进全部腐熟,防止烧苗。

2.2扶持生态循环农业种植基地购置运沼车及抽渣泵,解决输送难题。由于畜禽养殖场与种植基地距离比较远,一般需要5吨以上的运沼车运输,与其政府花钱自己收集,不如扶持种田大户自己运输储存,同时配齐喷施到大田的抽渣泵,将极大调动其利用畜禽粪便发展循环农业的积极性。建议政府在种田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园区等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地方,利用零地沟塘,优先扶持发展以“贮存池+运沼车”为纽带的循环农业,就近消化畜禽粪便,在取得规模效益示范效果后,逐步规划、推广到其它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一举多得、也最为有效的畜禽粪便消纳办法。

3.扶持发展以畜禽粪便和秸秆为原料的生物有机肥加工,缓解养殖场储存压力,促进废弃物的循环利用。生物有机肥不同于一般腐熟粪肥,具有与沼渣沼液相似的优点,其经高温腐熟,杀死了大部分病原菌和虫卵,能减少病虫害发生;还添加了有益菌,由于菌群的占位效应,能减少病害发生;有机质丰富,能改良土壤、促进土壤中固定养分的释放;经脱臭、并过筛均匀,更便于人工施肥,容易被农民接受,可以作追肥施用。

主要内容:

3.1扶持畜禽养殖场干粪收集场建设和固液分离机购置。马塘镇率先出台的畜禽粪便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扶持了畜禽养殖场干粪收集场建设和固液分离机购置,为实行干粪统一收集处理创造了条件。

3.2扶持生物有机肥加工企业建设。生物有机肥加工企业需要较大的堆放场地,在用地上,政府必须予以扶持。

3.3组建镇级干粪集中收运服务专业队,确保全部收集到位。由于养殖场分散,干粪收集难度大成本高,政府组建集中收运服务专业队统一收集,送到加工企业加工处理,确保每个养殖场干粪都能收集到位。

4.组建村级专业服务队伍,破解农户出粪难题。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在作物播种季节,很多农户的粪源不能下地。多数农户化粪池建在屋后沟旁,可能人都难以行走,更不可能用车辆收集。很多户用沼气和养殖场沼气工程,由于多年未出料,发酵产气效果明显下降。在岔河、马塘等镇,便产生了专业化出粪队,实行有偿服务,利用泵及输送管,直接将人畜粪便从池子里抽喷到地里。政府可以在补助设备购置的同时,为确保运行,应该确定户数与面积,实行总承包奖补的方式,确保服务到位。

八、整链打造生态农业产业,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现代循环农业不仅仅是第一产业内部植物生产、动物转化、微生物分解的良性循环,而应是一、二产业融合的循环,乃至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循环,只有实现“生态种养-精深加工-品牌销售”的整体联合,不断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才能真正体现生态循环农业更大的价值。

1.加快土地流转,加快发展种田大户或全托管服务,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用,实现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规划建立了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如果还是一家一户各自为政的生产,还难以生产出品质、规格一致的农产品,只有通过土地流转集约化经营,或者全程实现全托管服务,确保了品种、技术、管理的统一,才能达到订单化生产的基本要求,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2.加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实行订单化生产,逐步实现加工原料本地化。我县拥有不少大型粮油饲料加工企业和蔬菜加工、出口企业,在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建设之后,通过招商,就能吸引种田大户来集约化经营,使订单化生产得到保障,加工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就能得到体现。如果我县农产品加工企业全部实行原料本土化,我县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诸多问题,都将得到解决,实现多方共赢。

3.加强市场体系建设,打造生态农业示范县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