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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

时间:2023-05-29 18:03: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业养老保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商业养老保险

第1篇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融合

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视的内容之一,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保障人们老有所养的基本途径,以免退休之后生活质量急剧下降。但是,受到信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影响,人们的经济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人们的人均寿命在不断延长,这和社会养老金缺失、通货膨胀等问题出现了十分尖锐的矛盾。所以,如何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将二者进行融合,是当前有关部门研究的重要内容,这也对推动两种保障制度的共同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 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也被称为老年保险,这种保险制度是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以强制的手段征集社会养老保险费,以此构成养老基金,在劳动人员退休之后将之前所缴纳的退休金以支付的形式退还,对劳动人员的基本需求进行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养老保险业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商业养老保险的最终目的是收获养老金,属于长期人身险的一种,同时也是年金保险所包含的一种形式,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也被称作退休金保险。立足于经济学角度,商业保险其实是以融资的形式分摊意外损害的一种形式,也就是利用保险合同的方式,以营利为基础的一种保险模式,商业养老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专门的保险企业。在缔约商业保险关系时,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缔约的合同关系,而投保人则要依照合同的规定,将保险费支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在合同的基础上承担因事故或是被保险人死亡、疾病、达到年龄期限等导致的财产损失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2 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区别

基本性质不同: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劳动人员以及企业务必参与,且社会养老保险不具备盈利性质,主要体现的社会福利性质,既属于公益性事业,同时也是法定保险的一种,在性质上与九年义务教育类似。而商业养老保险则是以商业性为属性的经营活动,参与双方以自愿为前提签订合约,参与的期限完全靠被保险人的意愿决定,属于约定保险的一种,其性质与高等教育类似。保险对象与目的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为劳动人员,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劳动人员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能够满足其基本需求。而商I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则是自然人,参与保险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能够在被保险人出现合同内规定的事故之后,向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中经济补偿主要是保险公司承担。管理制度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直接管理者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并由专门的社会养老保险部门进行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并且具备一定的垄断性。而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有一定的竞争性特点。社会养老保险的承办人只有政府,政府部门通过指定的形式委托给一个部门经办,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部门只能将社会养老保险委托给一个部门统一办理,不能同时几个部门共同办理。商业养老保险是保险公司负责经营,是一种国民经济性质的金融体系,商业养老保险负责的只是经济损失的补偿,并不包含补偿之后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可以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办理相同的险种,也能够自己设计、经办任一险种。立法范畴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由国家制定,并以立法为基础实行,是社会劳动立法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也是国家立法的一种,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质,要求单位与个人必须参与其中,体现了强制性、福利性以及普遍性的特点。而商业保险属于金融性质活动的一种,是经济立法的保险制度。权利和义务不同:社会养老保险中强调的是,劳动人员务必要对社会做出相应的贡献,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后,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福利,在此基础上实现义务和权利的对等。而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是依据投保人缴纳保险金的数量决定日后获得的补偿。保障水平不同:社会养老保险致力于对劳动人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使社会得以安定,重点在于劳动人员的长期生活保障。确定基本保障水平,不仅要对劳动人员的生产水平、平均消费水平、国家部门对于财政的基本承受能力进行考虑,同时也要随着平均工资以及物价指数改变而改变。但是商业养老保险是一次性的经济补偿,资金的赔付是受被保险人之前投保的金融决定。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是当今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内容,并且以其不同的侧重点发挥不同的作用,共同为社会和群众提供保障服务。

3 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融合几点建议

基于我国国情,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保险不断融合的重要途径,重点突出商业养老保险对于社会保障的推动作用,不管是现实需求的角度还是社会发展的角度,都对我国的养老制度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基于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合,文章主要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1)从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有关部门需要探究适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融合的全新途径,在结合市场分析的基础上,了解保险市场中对于养老保险各个方面的需求,从而推进我国养老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2)对两种保险模式进行对比,并归纳出商业养老保险中社会养老保险不具备的优势,分析对我国现行养老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了解其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时加以改进。(3)巩固商业养老保险的稳步发展,以此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市场,从发展形式、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保险市场的研发等多方面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从而促进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合。

结束语

当前阶段,为了实现社会的稳步发展,不断发展、创新养老保险制度是其中最为有效的举措。社会养老制度和商业养老制度共同为我国养老市场的发展贡献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为了更大限度的保障我国居民的生活经济水平,实现二者的融合十分重要。文章中针对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合,从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融合的基本内容等几方面入手,提出了几点建议,这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1]陈韦潮,毛超.“新农保”实施背景下商业保险发展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11(07).

第2篇

一、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内涵

1.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国家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人民的体质和劳动力资源情况来规定一个年龄特界限,当劳动者达到这个界限时则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从而保障其晚年最基本的生活。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普遍性,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参加,对于符合养老条件人则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通常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2.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合同为依据,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一旦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或是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及达到约定的年龄和期限收需要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商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长期人身险,作为年金保险的特殊形式,是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融合发展策略分析

1.加快现有社会养老保险的改革和完善

当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较窄,针对于这种情况下,需要加快推进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尽可能的做到应保尽保。当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空账行为,这充分的表明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因此政府财政需要加大补贴的力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采用国有持股减持方案,也可以将土地批租收入划出一部分来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充实。对于各级政府,需要每年都要在财政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到养老保险基金中来。另外,还可以通过发行养老保险债券或是养老保险福利彩票等方式来进行资金筹集。通过对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从而使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保障。

2.为商业养老保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建设过程中,国家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参与。对于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行为,国家都需要通过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从而为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前保险业已成为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各地开始争夺的潜力资源。但由于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在投资、土地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制定一定的优惠政策,充分的利用商业养老保险公司的资金优势,同时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要加强战略合作,从而为商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3.加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首先,当前保险行业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这就需要当前养老保险产品要能够针对市场的需求,更好的满足老年人的差异化需求。因此需要深度挖掘现有业务和老产品,针对市场的实际需求来对原有保险产品进行不断优化和升级。随着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增加,其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心理、生理和社会经济地位上都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在物质和精神上的要求也不同其他年龄段的群体。这就城需要保险行业要针对老年人的实际来设计出具有针对性和个性化的养老保险产品,全面提高商业保险的服务水平。

其次,尽管各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加强了对业务员职业道德的培养,开通了绿色理赔快速通道,但理赔难、业务员误导等问题仍未很好的得到解决。因此,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讲,还需要努力提高商业养老保险的服务水平。

4.加强保险行业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首先,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行业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管时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加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时,保监会应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加强保险公司准备金监管。

其次,严格的制度规定及经济形势使得我国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单一,投资回报率低。但如果单单为了规避投资风险就不对保险资金进行投资运营的话,那么随着通货膨胀率年复一年的上升,保险资金必将大大缩水。因此,应允许保险资金在更广泛的范围投资于债券市场,加大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并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公共基础建设。

最后,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制止不平等竞争,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清理非法中介机构,并加强对保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资格的认证工作,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3篇

一、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一)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是保险公司获得更深层次发展的主要渠道保险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于金融与经济发展大融合的背景下,商业保险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保险这一主体的盈利空间,在另一方面还发挥着资金融通,提高投资效率等积极作用。截至2014年底,瑞士再保险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在过去的10年时间里,新兴市场的商业险保费每年以14%的比例上升,是发达市场的2-3倍。与此同时,中国商业险保费以32%的比例呈直线增长,大大超过GDP的增长速度。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中国保险市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两者间还存在很大差距。倘若站在保险行业的角度来看,衡量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保险业发展水平的两个重要参考依据是: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在查阅相关资料结合我国实际后发现,我国2008年-2014年,我国的保险密度从629.12元上升至1323.13元,增长近乎两倍;保险深度也由2.43%上升至3.75%,从中也就不难发现,保险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而社会各阶层民众接受和运用商业保险的程度也不断提高。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社会保险市场存在的空白不能简单依靠国家和政府予以填补,相反需要商业保险的加入,无疑为各个商业保险公司获得更深层次发展提供了机遇,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商业保险之间的竞争也将日趋激烈,基于此种背景下,商业保险要想在同行业中获得更大竞争优势,除了要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投资回报和服务质量外,还要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预测市场的扩容方向,明确市场定位,进而积极的参与到社会养老体系的构建,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的服务于民众。个人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元素,养老更是亘古不变的话题,从传统的养儿防老逐渐向投资防老的转变,所透露出来的种种都反映了人民更多的关注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财产分配。加上商业保险个性化一直是社会各阶层关注的重点,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提高自己养老的隐形替代率水平。与此同时,个人商业保险也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并没有违背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原则,当然也需要商业保险自身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发展计划,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开发新产品,用市场运营效果验证商业保险的竞争力,因而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具有必要性。

(二)个人养老的选择就我国目前形势而言,养老保险在原有基础之上都有了广度和深度上的拓展,但是从社会保险的性质和运作方式来看,其不能够有效解决新形势下每个人的社会养老问题。与此同时,基于现收现付的社保体系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的“空账”问题也受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早在2013年7月,社会科学院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就明确指出:“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记账金额在2012年底为2.9万亿,其中实账部分仅为其十分之一,“空账”高达2万亿。从中也就不难看出。“空账”金额巨大,从某种意义上也就透露出“裸老”人口的养老问题还存在或者潜在着巨大风险,因而新形势下为孤寡老人或者是失去劳动能力的部分人群寻求一种行之有效的保障途径显得尤为重要。新形势下和谐稳定社会建设是一项科学化、系统性强的工程,并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相反其需要长期努力和探索。站在系统工程的角度出发,其不仅整合了各方面因素,其还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提供了内在动力,而保险业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甚至可以说其实社会民生的“必需品”,是建设和谐稳定社会的助推器和剂。从中也就不难发现,缓解我国矛盾需要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相互作用,因为养老保险解决了民众“共性化”需求,而商业保险则解决了民众“个性化”需求,两者都在养老产业链上扮演者着重要角色,基于此商业保险在实现自身发展过程中,要明确自身定位,在这个基础上与新农保、企业年金甚至于城镇养老保险试点等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为更好更快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商业保险的高效率运行有助于降低空账率众所周知,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企业法人,其初衷和目的便是追求市场利润。同养老保险相比,不管是在组织形式或者是人员服务上都有着绝对优势。当然者都依赖于垂直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组织模式和直接性的全国统筹管理,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能。保险公司能够依据市场变化调整发展计划,并且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计划对各个地区的保险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再者,商业保险能够充分利用自身存在优势,例如:服务网点、人员服务等,在这个基础之上收集相关养老信息,结合精算技术能够准确计算出不同种类的保费率,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出新产品,满足民众高层次要求。从另一方面来说,养老保险出现的“空账”效应会“倒逼”商业保险,使其全身心投入到管理和运营当中,唯有如此其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而在这个过程中各个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市场需求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管理,在这个基础之上成立商业养老保险基金,而此类基金运作应当交由专业人士进行监管和执行,为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创造一个有利环境。从养老保险所特有的社会功能考虑,稳定、风险小是养老基本首要考虑的因素,自然而然的债券成为投资的首选。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形势变幻多端,很难保证养老保险能够真正发挥出其养老作用,而商业保险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在各方面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为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营造了一个良好环境,加上各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不断推出新养老险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满足了民众高层次要求,延伸了社会成员可选择的途径,为商业保险更好的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奠定坚实基础。

二、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发展建议

(一)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发展计划,确保养老金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新形势下要想根本性解决或者缓解社会养老问题,推动养老金体系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就我国目前形势而言,建立健全养老金制度具有紧迫性和有利性。紧迫性表现在我国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城市化率上升至50%以上,换一种方式来说,城市化的稳步推进割断了传统社会保护网络和土地之间存在的关系,因而加快养老金制度改革具有紧迫性。有利性表现在,我国有一部分城市人口呈现出幸福指数不高的特点,当然这也给予国家和政府逐渐推进养老金制度改革预留出一部分时间,但是这个时间是相对短暂的。在查阅相关资料结合实际发现,截至2030年中国城市化率将上升至65%,倘若纯粹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将难以支撑其养老机制的可持续运作。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直接关乎到中国千千万万民众的切实利益,而这也是其受社会各阶层广泛关注的原因所在,同时也涉及到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这也就需要相关部门充分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改革计划,进而为商业保险获得政策支持创造条件。

(二)保险业应加强研究,提高参与效率尽管新形势下我们全面认识到了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并且在这个基础之上,对相关领域进行了不懈探索,甚至于借鉴和学习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养老体系,立足整体,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能效度还比较低,其效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在参与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矛盾急需解决。基于此,新形势就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强企业年金以及加大商业养老保险相关领域的研究力度,为商业保险更好的参与养老保险创造条件,进而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随着我国保险技术的不断发展,养老保险向专业化方向转变将是未来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趋势。换一种方式来说,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应当不断提高保险经营的专业化程度,在特定条件下甚至于可以通过合资或者吸收外资参股,以此增加养老保险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各方面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实现最专业、最有效的对接,这都是极佳选择。目前,保监会经过多方面考核已经批准了太平洋养老保险和平安养老保险两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今后保监会也会依据我国养老保险实际情况,鼓励各个保险公司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增强自身竞争力的同时,为民众提供更加优质服务,为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领域的优势全面发挥出来奠定坚实基础。从另一方面来看,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发展严重不协调。不可否认其受多种因素影响,但最关键性因素是受政策限制,加上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自身定位,不能根据市场需求适当调整发展计划,基于此,新形势下商业保险行业应该积极调研市场需求,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发展计划,并且紧跟政府相关政策,进而为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罗采薇 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第4篇

本文主要写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背景,历程及当前现状。第二部分主要包括了养老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三部分主要写了未来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 老龄化 保险 对策

一、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背景

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口基数呈指数增长,人们生活安定安稳,而后为了控制人口基数过大,资源稀缺等一系列问题导致的经济发展以及可持续问题。在20世纪初期提出了计划生育改革,并在1970~1980年间,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形成并全面推行。在长达40多年之久的计划生育实行过程中,虽然我国的人口总数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新生儿的增长率大幅度下降,人口基数大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是计划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未富先老的格局。而且在计划生育的影响下,青年壮年的人口也在不断的减少。此外,当今中国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经济增长速度快,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人均寿命也在不断提高。在这两方面的影响下,老龄化的不利影响逐步显现出来,国家也在近几年中不断提出解决方案来解决实施老年人的保障问题。

(二)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1.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初步探索阶段(1986~2000)。中国保险业自上个世纪80年代复业以来,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就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是保险产品的重要产品之一,在保险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随着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老龄化问题,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第一次提及实行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职工养老保障的补充。

2.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加速发展阶段(2001~2007)。从21世纪初以来,商业养老保险的年平均增长速度达15%,超过同期GDP的增长速度。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和国家也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等保险产品。

不仅积极发展传统养老保险,而且对纯养老型的商业养老保险的固定利率改革创新成浮动利率的养老产品,更有投资连结产品的产生,让商业养老保险不仅仅只能提供保障,而且可以进行投资理财,获取红利。

3.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阶段2008年~至今。保监会实施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完整、专业的商业养老保险的法规。在推动保险行业在养老保险事业上进一步向专业化纵深发展提供了政策基础。

(三)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从几乎没有保险机构的产生到现在保险系统机构数增加至180个,保险集团公司机构数也有十个之多。通过长达半世纪的实践检验,我们渐渐意识到保险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从图中可以看出,从2000年以后到现在,商业保险的迅猛发展呈直线上升,有着质的的飞跃。特别是到了2002年,保险密度由最早的3.16元/人到2002年的237.64元/人,净增长了74倍左右,在此之后,保险密度都是成直线增长。再上升至如今的20235亿元。如此可见,商业保险在国内金融中介机构的地位逐渐提高,这是由于(1)根据总人口基数大,老龄化增长率高这一基本国情,商业养老保险参与我国老年人的保障过程中,不仅可以提供企业年金的资源配置需求,而且可以弥补仅仅由社会养老保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赔付比率低,覆盖面不广等多带来的不良的影响,满足大众的需求。(2)商业养老保险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战略构想,为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提供可靠有利的政策支持,有利于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同国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目标。

二、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品种不丰富,人群范围适用较窄

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是商业保险获取盈利的一种保险产品,所以产品自然有他的规格,它大都都有一定的门槛和限制条件,比如投保人的年龄,生活工作环境,最低的保费要求等,产品的种类比较单一,而且有较多的限制因素,选择范围小。因此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补充性的养老保险,对于收入较高的人群而言,可以通过商业养老保险获得比社会养老保险更多的保障和补偿收入。对于一些个人收入水平低的家庭来说,他们即使想增加商业养老保险来让后半辈子过的尽可能安稳,但是由于较高的保费而打消这个念头,故适用人群较窄。

(二)老龄化趋势加深,赔付金额增大

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从图表1可以看出,在2005年时,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就有10055万人,占总人口130756的7.69%,更是随着时间推移,在近十年内,老龄化比例从7%左右到8%再到如今的10%,老龄化程度日渐加剧,他们的一切生活保障问题亟待解决。但未来几十年里,老龄化浪潮将会席卷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例将会迅速提高。

(三)受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影响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未富先老”的问题不断突出,养老保险作为一种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经济制度,其覆盖面不足,保障力度低等缺点,势必需要进行大力度的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低主要体现在一是优惠比例较低。二是优惠地区有限。只有在进行优惠试点的地方才能享有优惠待遇,但是其他地区的并不能享受此优惠。三是渠道单一。目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国的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保费缴纳只能从企业的自有资金或者说是奖励福利资金中支出,对于其余的资金投入并不能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这对整个商业保险机构而言都是都有抑制作用,不利于商业保险公司扩大经营渠道和业务范围。

再者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营利性机构,为了达到营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性原则,对个人购买养老保险会有一定的要求,虽然国家一直大力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提高保障力度,但是并没有考虑到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税收的优惠力度。一是对个人购买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没有税收优惠。二是对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没有税收优惠。

三、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提升其竞争力和吸引力

保险业,在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下为大多数人熟知,虽然业务量增多了,但是养老保险的产品品种还是沿用过去的产品品种,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我们应该增加同种保险险种,不同保费和保额的商业养老保险,针对不用收入水平和需求的老年人而言,提供不同收益和缴纳保费的养老保险产品。其次,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期限进行调整,对年龄,最低保额限制等适当放宽,扩大销售途径和范围。

(二)加大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优惠

税收是国家政策之一,也是国家实现财政收入的最大的经济来源,而财政收入的支出也主要用于一些瓶颈问题,在当前,老龄化,养老保险是一个重要的瓶颈,尤其是当前没有足够的国家财力像发达国家那样保证所有的老年人得到较高的保障。因此,中国十分有必要通过扩大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来稳定老年群体。不仅可以减轻国家在社会保障建设过程中的压力,而且可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商业保险机构的快速发展。

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优惠可以通过(1)提高企业年金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如果能够获得税收优惠,可以通过除企业自由资金和奖励福利基金来增缴以外,还可以通过其他的资金来增缴。这样的话,不仅可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保险机构的发展。(2)增大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力度。在过去,对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商业养老保险没有优惠,会降低个人增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可以放松在对个人增缴部分的养老保险的税收管制。(3)扩大优惠区域。不能仅在试点区域能享受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区域取得成功以后,扩大范围至全国的养老保险,并且不断根据当前基本国情扩大优惠力度,真正意义上解决老龄化的问题。

(三)普及保险知识,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就是个农业大国,农民的比例占一半以上,对于文化程度而言,文盲和半文盲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也不低,就是现在很多的大学高校,保险学课程的开设没有全部普及。很多人并不了解商业养老保险的意义以及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别,商业保险对养老保险是一个补充作用,它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自主灵活,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为目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只有在普及了大众保险知识以后,我们在创新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可以集思广益,创新的过程就是为大众更好的服务的过程,当更多的人投入到保险的行业当中,对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必然是有益而且有效的。

(四)政府力挺商业保险进入养老产业,缓解老龄化,加强监管

养老保险是属于国家社会基本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国家应该积极鼓励和引导商业养老保险进去养老保险产业,让家家户户了解商业保险对于国家和他们自身的意义,提倡在当前财政资金紧张的环境下,积极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缓解“一床难求”的局面,尽可能多的让更多的人晚年能够得到保障。

四、结束语

当今世界,老龄化问题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的问题,但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还是有一定的差距,虽然我国GDP总量跃居前三,但是人均GDP还是比较落后,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养老保险体制较为完善,政府严格监管,有一系列完善的措施施行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保障。但是在我国,老龄化程度较发达国家更深,养老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存在无法实施人人养老保险,在财政资金不是很雄厚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解决当前的抚养比过高,老龄化程度加剧,完善养老保障体制等有重要的作用。商业保险机构作为金融中介机构也应该积极配合政府和国家的政策和基本国情的需要,努力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推广商保,让更多的人能够得到保障。另外,也要严格自身要求,一心为国家和大众着想,最有效的克服我国老龄化带给我国的困难,让中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不断完善养老体系以及不断提高我国综合实力和经济发展实力。

参考文献

[1]冯晓增.应实行商业养老保险优惠[R].两会专题,2015.

[2]任延鹏.我国城市商业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2014.

[3]李刚.我国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研究[D].广西大学,2014.

第5篇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

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发展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允许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强化基金养老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相关资质,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面向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优化相关服务,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提供商业服务和支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精算管理和服务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利用资产管理优势,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

第6篇

1.1老龄化的社会现状

分析中国人口发展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到2020年,中国的老年人口会达到2.48亿,到2050年,中国的老年人口会突破4亿,急剧增加的老龄人口直接推动了养老问题的扩大化。政府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均会承受巨大的压力,同时中国老龄化问题表现出的城乡不平衡及地区不平衡也会加剧养老问题的恶化。因此充分研究养老保险的发展,构建养老保险的商业化发展模式成为解决养老问题,尤其是占60%的农村老龄人口养老问题的根本出路。

1.2农民市民化的新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深入发展以及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城务工以及小城镇的不断建设使得农村市民化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尤其是近些年来,更多的农村土地成为工业用地,失地农民生活成为社会学领域关注的重要问题。失地的这部分农民需要被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畴中,但现阶段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无法在短时期内充分吸纳如此多的人口,因此充分挖掘养老保险的社会属性,对养老保险进行产品定价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有效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重要途径。

2模拟农村养老保险产品定价

2.1模拟农村养老保险模型的基本思路

从商业属性分析农村养老保险产品,其价格包括纯保险费用与交易费用两部分,其中纯保险费用为收缴部门为投保人提供的养老保障,即规定年限后收缴部门向被保险人支付养老金。交易费用为投保者支付给收缴部门的保险费减去收缴部门向投保者支付的养老保险产品价值。模拟农村养老保险主要是指养老产品的需求者将养老保险费用的一部分资金用来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在达到领取保险金年龄时领取的为其年轻时所节省下来的收入,即养老产品需求者在其年轻时的投资与储蓄在年老时成为积蓄来完成自己的养老行为。养老产品的需求者可以从成本的角度分析,是从收缴部门购买养老保险来获取产品的价值还是选择模拟养老保险方式获得产品的价值。

2.2模拟农村养老保险模型的基本假设

假设1:投保者在劳动阶段将其部分劳动收入用来投资,在其养老阶段其需要的资金来自于其投资的收益。假设2:投保者在工作阶段投资的收益成为其养老阶段养老金的来源,即投保者的投资收益完全被自己的养老所消耗。假设3:投保者购买养老保险的目的仅限于养老,而不是意外保险等,其投资的目的也仅限于获取与养老保险产品价值等同的养老金。假设4:投保者在养老阶段领取的养老金可以按月领取,每年领取的金额相同,也可以在不同阶段领取不同金额的养老金。假设5:投保者养老保险产品按年缴纳保险费用,每年缴纳的费用相等,如果投保者按照模拟养老保险的方式,则在其工作的阶段中每年用于投资的金额也相等。假设6:投保者缴纳的养老费用仅考虑个人的养老问题,而不考虑个别的投保者在工作或者养老阶段死亡而对纯保险费用产生影响。投保者完全自己投资自己养老,不依赖别人养老,同时也不为别人养老。假设7:投保者采用模拟养老保险的方式进行养老投资,投资的收益按照复利方式计算,且保持相等的投资收益率。

2.3模拟农村养老保险产品的价格

根据上述假设,本文提出,假定投保者在劳动阶段,其起始时间为年,在年年末开始缴纳保险费用,持续m年,即在年初停止缴纳。每年缴纳的保险费为,在假定货币时间价值恒定的状况下,投保者共缴纳元保险费,在第年时投保者停止加纳保险费,且从年年初开始领取养老金,持续领取n年。投保者每年领取的养老金为元,;假定货币时间价值恒定,则投保者获取养老金为元。

2.4模拟农村养老保险产品价格的比较

为方便对模拟农村养老保险产品价格与实际养老保险产品的价格进行比较,假定投保者在购买养老保险产品是采用年初缴纳报销费的形式,缴纳的年限与模拟养老保险产品形式相同,实际缴纳的年度保险费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现值为,则从投保者角度分析,与差为投保者获取养老保险产品价值的现值,交易费用大,则养老保险支付的保险费价格就高。同样也可以用与的比例值来分析投保者支付保险费用现值所获取的养老金现值,这一比例越小,则说明其所获得的养老金越少,养老保险的相对价值就会提高。在养老保险产品的价值固定时,养老保险的保险费用与模拟养老保险的费用比值就能反映出投保者获取元养老保险现值的养老保险产品所支付的保险费现值。

3结语

第7篇

(一)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种类

目前我国存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种:

1. 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方面,相比较城镇职工,农民工在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12%,农民工个人缴费4%至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发方面,以缴费15年为界,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转移接续方面,在不同城市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时除个人账户资金外还可以转移12%统筹基金,但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其他保险则只能转移个人账户资金。

2. 实施新的农民工专项保险制度。例如上海市为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了综合保险制度,除外地施工企业外,综合保险费率为12.5%,费基为上年度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的7%为养老补贴,总费率负担仅为城镇职工的l/4。

3. 在原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三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评价

三种不同的保险模式分别针对不同流动性的农民工群体,各有各的利弊,也产生了不一样的问题:

1. 第一种制度,主要问题存在于转移接续和最低缴费年限两个方面:

(1)转移接续。主要是可转移接续的资金额度少和办理转移接续业务的效率低。因为根据我国现有的规定,农民工只有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才能将个人账户资金连同12%的统筹账户资金一同转移,而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到新农保则只能转出个人账户资金。这对于农民工来说十分不公平,并且可能造成农民工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资金缺口买单,承担原本没有享受到的社会福利而带来的隐形债务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保异地转移并没有完全实现全国联网操作,办理手续时甚至需要使用挂号信进行沟通办理,效率非常低,即使是按规定可以进行转移接续,等待时间也过长。

(2)最低缴费年限。根据《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所要求的15年的缴费年限对于流动性很强的农民工来说很难实现,使农民工很难享受规定中的待遇。

分析其原因:首先,根本的原因是我国目前仍然是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针对于不同的群体实施了不同的制度,并且不同的制度之间缺少相应的制度衔接,这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带来不少困难,其中近1. 6亿农民工面临的是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同时,农民工在不同城市之间进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也有很多障碍。根据规定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时只能将统筹账户资金的12%进行,剩余的社会统筹部分基金则充入转出地的社会统筹基金。这样的制度设计就使得转入地政府只接收到小额的基金,却要负责转入农民工长期的养老待遇,再加上我国长期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转入地政府必然不想要接收外地农民工职工的转入。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农民工的流动性大,这种特性与我国不同地区养老保险政策迥异的现状严重冲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保留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接续”。目前的保险社会化程度低,即使在同一个县、市范围内,农民工由于暂时失业或者工作变动,也会因手续繁琐而中断参保。因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使农民工很难真正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最后就是我国社会保险分立式管理体质的存在使得各统筹区域的管理系统之间没有统一联网,办事效率很低,而且很容易造成信息遗漏和失真。

2. 第二种制度,单独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体系实际操作简单,较好地适应了农民工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的特点,也克服了双低模式下存在的农民工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资金缺口买单的不合理现象。

但是,它的缺点也很明显:由于我国社保的总体发展方向是实现全国统筹,另外建立保障制度不利于其实现;也会使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赡养比显著上升,在一定时期内增加财政补贴的压力,增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本;同时单独建立的制度养老补贴的待遇水平偏低,难以有效防范未来的养老风险。

3. 第三种制度,安排农民工在原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做法也不妥当,这是对农民工这一职业群体养老保险的规避,我国现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体系不完善,保障水平较低,而且各地的缴费标准不一样,资金管理不规范,根本不能保证农民工养老的需要。

总体来说三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方面都有很多欠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总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大环境,以及由其导致的不同群体的保险制度分割,再加上现有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而且这些方面与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的特点都相冲突,而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不是短期内可以做到的。

在多支柱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发展变化的余地已经不大,同时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目前面临严重的赤字,难以满足未来养老保障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再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引入养老保险体制中无疑会加速这一进程。面对这一现状,我们在探寻现有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同时可以尝试引入农民工商业养老保险,并且商业保险相对于社会保险的种种优势也使通过商业保险来弥补目前的制度缺陷所造成的农民工养老保障的缺失具有可行性。

二、建立农民工商业养老保险的可行性

(一)商业保险有其自身的优势

这些优势不仅能够弥补上面分析到的社会保险所不能在短期间内解决的缺陷,而且还能更加有效率的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同时在解决这些缺陷和问题时不会给政府和现有保险体制造成额外的压力。

首先就是商业保险的开发、销售和管理都是全国性的,农民工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便,同时也提高了统筹的层次。相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产品全国联网统一管理,这使得两种保险形式在面临农民工这一流动性较强的群体时商业保险明显具有优势。农民工加入商业保险之后可以很方便的将自己的保险关系随着自己工作地点的转移而转移。

缴费方式灵活,不必局限于缴费年限和定期缴费金额。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缴费方式一般可灵活选择,一些产品可以不定期不定额缴费,即使投保人缴费中断,以前年度缴纳的保险费仍然生效,待投保人有条件缴费时,可即时续保,同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可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确定每次缴费标准。

在经营管理方面,商业保险也具有优势。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具有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高素质人才,而且作为自负盈亏的经营机构,商业保险在经营管理方面的效率更高,运行更加规范。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基金运营并实现保值增值,有利于农民工保险基金的良好运营。同时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运营也可以避免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基金为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缺口买单。

保险种类方面,商业保险种类多,可以通过开发不同类型的险种以及不同标准的保险金额来满足农民工的多种保障需求。

(二)政府方面,建立农民工商业保险可不增加或少增加国家财政负担

农民工加入商业保险其所获得的支付与其缴纳的金额直接挂钩,政府负责的是监管和风险担保,而且政府可以直接利用保险公司现有的人才队伍和服务平台,利用保险公司灵活的用人机制聘用专业人员,减轻政府新设经办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的压力,节省专业培训的时间和费用,在不负担或少负担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的条件下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有效覆盖,不给现有体系增加压力。

(三)从农民工群体来看也具有可行性

农民工商业养老保险在保障农民工养老权益方面确实具有可行性,但是将农民工养老引入商业保险并不是完全将农民工抛入商业保险而政府不负任何责任,农民工商业保险应该不同于普通山野保险,政府需要参与其中,通过企业、保险公司或者直接给予农名工参保方面的支持,保障其权益。

三、建立农民工商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发展农民工商业养老保险必然是与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同时政府参与其中,通过政策和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支持、监督和管理。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实行有差别的养老保险制度

通过政府或者由政府间接通过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的各种服务与目前农民工所参加的社会保险相结合,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保险的特点,针对不同地区农民工的差异性和其流动性,建立农民工商业保险,在政府的监管下切实根据农民工自身的不同需求,实行有差别的养老保险制度,为各层次农民工提供更多可选择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

(二)给予国家政策支持,对于愿意经办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实行相应的优惠政策

在保证农民工保险的政策性的同时,保证商业保险的利润,对于愿意经办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公司政府应该给予政策支持,采取减免营业税和设立保费税前列支财政补贴等一系列政策,鼓励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养老保险,进一步降低保险产品价格。

(三)大力开发适合农民工的险种

商业保险公司应基于农民工的自身特点来设计险种,根据不同的工作时段、不同工种、不同缴费能力等因素,设计不同缴费档次的保险险种,形成保费较低,保障适度,保单通俗购买方便实用性强等特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产品,满足农民工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需要。

(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农民工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经费来源、待遇享受、征缴办法、保险关系接转等问题,为农民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社会保障。同时,对于商业养老保险更加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国家各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要不断加强农民工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监管制度和法制体系的建设,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

第8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 社会公平 三支柱企业年金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保险业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保险业要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嫩系。养老保险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寿险公司有义务也有责任在实现客户、股东、员工三者利益科学、均衡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在养老保险领域的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推动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从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弊端、发展趋势及历史经验来看,寿险公司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既是制度的要求,又有市场的需求,更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一、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障体制与人民养老保障需求存在巨大矛盾。要求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人口的“未富先老”,也即财富积累速度严重落后老年人口对养老保障需求的增长速度。我国在2000年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仅为800美元,而发达国家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已经达到10000美元,积累的财富足以应对“银潮”。同时,我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施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也造成人口老龄化速度远远高于欧美国家(见图1)。这种“未富先老”以及老龄化速度过快的独有现象导致了我国现行制度出现诸多的矛盾和不足,也引发了一些社会不和谐的因素的产生。

当前我国急需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领域发挥作用,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职工缴费负担重,需要商业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其次,“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形同虚设,需要商业养老保障的积极参与。再次,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双轨制”,两类职工的养老金水平差距过大,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不公,需要大力发展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制度。最后,现有社保基金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需要借鉴商业保险资金管理经验。

二、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由单一层次向多支柱模式过渡。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创造巨大的市场空间

自1994年世界银行《防止老龄化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的报告,倡导各国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见图2)。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在经历了国家养老、企业养老、社会统筹以及统帐结合四个阶段后,也正在向“三支柱”模式过渡。而且在演变过程中,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在制度中的责任分摊机制将重新界定,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将实现统一。社会化趋势。资金筹集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养老金发放社会化,职工养老将独立于国家和企业之外。二是市场化趋势。基金筹集市场化,基金管理运作市场化。三是责任主体多元化趋势。四是制度化趋势。伴随法规的完善,养老保障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这种结构的调整和发展趋势为寿险公司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寿险公司通过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即可以参与社保基金第三方管理,又可以为企业年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服务,更可以发挥行业天然优势,开发销售个人养老储蓄产品。

三、世界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潮流,决定商业养老保险必然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过程,是随着社会财富的逐渐增加而不断调整的过程。从17世纪英国的《济贫法》到19世纪末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从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的颁布到欧洲福利国家制度的确立,直到应对人口老龄化而对“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的确立,国家在养老保障中承担的责任正在弱化,在权力与义务对等的要求下,企业的养老责任不断加强,个人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权力与缴费义务也将高度统一。在这个过程中,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得以凸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直至深入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各个层面,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同时,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还推动了一国金融体系和社保体系的有机结合,两个体系建立了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机制,形成了拉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内在动力。

四、寿险公司在“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作用发挥

我国已经建立了“统帐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且,随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的实施,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环境也基本成熟,加之个人储蓄性质商业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我国“三支柱”模式已初现雏形,寿险公司在“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将得以有效发挥。

1、寿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的建设。首先是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等社保基金提供“第三方”管理。保险资金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安全程度最高、收益最平稳、运营最规范的一类长期资金,适应社保基金市场化运营趋势,寿险公司提供的专业投资技术和投资管理服务,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在管理社保基金方面经验不足,缺乏保值增值和规避风险手段的现实问题。其次,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探索一条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农民、农民工、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不足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受制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完全依赖现有的制度安排提高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是不现实的。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尤其是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体系建设,让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成果惠及农民,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政府工作的重点,更是寿险公司扩大业务领域,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的本职要求。

2、寿险公司要抓住发展企业年金的机遇,推动“第二支柱”又快又好地发展。发展企业年金是金融体系和社保体系建设的共同要求,也是寿险公司发挥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功能的有机统一。寿险公司必须抓住这次做大做强保险业,提升行业地位的历史性机遇,动员行业整体力量和资源在企业年金领域树立先发优势。目前,寿险公司发展企业年金已经具备了充分的客观条件:条件一,从2003年起,在劳动保障部和中国保监会的推动下,太平人寿成功参与了辽宁省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试点工作,促成中国第一笔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为寿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条件二,全国已经有8家寿险公司获得了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资格,可以为企业提供包括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在内的“一揽子”运营服务;条件三,寿险公司在长期资产负债管理、精算技术及风险管理、账户管理与服务以及资金运营等方面具有其它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条件四,我国企业年金政策环境已经成熟,巨大的市场潜力正在演变成企业的现实需求,2006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存量已达600-800亿元,根据中国保监会的预测,到2010年市场规模可达1万亿元,2030年更将达到15万亿元。更加有利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6年9月1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对企业年金的规范发展设定了时间表,这是摆在寿险公司面前的一次千载难逢的“掘金”机会。

第9篇

【摘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所面临的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摆脱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和保障制度的持续性。在这一改革的不懈努力中,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研究养老保险制度的学术界都在积极研究当今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从而探讨出适合我国实际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老龄人口绝对数量大,社会老龄化速度快,人口老龄化形势异常严峻。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快于经济发展的速度,这种“未富先老”的状况无疑为我国面对老龄化,解决养老问题增加了难度。

二、应对我国老龄化问题的措施建议分析

(1)对退休年龄政策的调整。第一,普遍提高退休年龄宜缓行。从目前中国的国情来看,提高退休年龄应该有不可缺少的三个重要前提。一是就业形势必须要有明显好转。二是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必须能够真正起到“保险”和“保障”的作用。三是必须全面消除就业歧视。第二,适当提高女性退休年龄。目前我国规定男性职工60岁退休,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退休。女性就业时间缩短5年,使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劳动力浪费。这一改革政策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完成,可先在5年左右的时间内逐步将女性退休年龄提高到57岁。第三,可施行弹性退休制度。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对弹性退休制进行探索。从去年10月1日起,上海实施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并有关试行意见,规定延迟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2)中国三大养老保障体系。按照国际惯例,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通过征税或缴费方式,强制执行,覆盖全社会;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在政府鼓励下自行建立,采用个人账户积累和市场化运营模式;第三层次是商业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举办,个人自愿投保。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中国养老保障三大体系中的第一体系。然而,从2000年到2009年的十年间,几乎只着力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使得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陷入了一枝独秀同时日益孤独和脆弱、缺乏有效补充或替代资源的困局。一是没有有效解决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小部分社会成员获得了较高水平的养老保障。二是政府不均衡的财政福利补贴是一种低效率的干预。三是逆向干预下的基本养老保险蜕变为国家养老福利。四是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孤独性和脆弱性,其增长挤压了其他层次的生存空间,产生了严重外部负效应。第二,企业年金。一是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从个人角度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是比较低的,经过八年调整以后,人均是1700元;从国家角度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国家财政压力很大,因此发展企业年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二是发展积累制的企业年金。作为进行基金积累的主体,既可以由政府统一管理进行积累,也可以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进行积累,同时也可以由个人自行积累。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养老保险计划是较好的选择,既可以兼顾效率与公平,同时也可以降低风险。三是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措施。税收优惠使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能够获得规避税收、增加收益的好处,因此是政府鼓励企业年金发展的最有效措施。第三,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首先,政府部门与商业养老保险机构职责不清,造成了国家、企业负担过重,部分参与者无力承担,同时也挤掉了商业性养老保险发展的空间。其次,养老保险制度与国民收入分配变动的趋势不相适应。保监会统计显示,2006年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收入为626亿元,占GDP的比重不足0.5%,人均保费不到50元。第四,企业年金与商业养老保险协调发展的几点思考。一是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在各自领域范围内的“能动”作用,建立二者协调发展、互补并存的养老保险保障机制。二是完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受托企业年金的管理运作模式,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年金账户管理的丰富经验,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基础。三是通过商业养老保险完善的销售网络系统的强大资源优势,为企业年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四是营造企业年金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进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实现企业年金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双赢。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单单依靠基本养老保险已经不能满足众多退休职工的养老问题,因此,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受到了社会各个层面的重视。当前,在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和诸多相同的特征,它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不断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完善。

参 考 文 献

[1]俞贺楠,王敏,李振.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出路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1(1)

[2]章忠军.浅议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险[J].现代商业.2008(26)

第10篇

目前,我国大多数公民仍被排斥在正式的基本养老制度之外。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末,我国50%以上的从业者没有为正式的养老保障制度所覆盖,60岁及以上老人中约一半没有任何养老金。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例,基本局限于城镇职工,而灵活就业人员及农民工群体尚未被纳入。

“十二五”期间,我国的社保发展还将面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镇化加速、人口老龄化等新挑战。养老,让人人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是众望所归的理想境界。

阶段目标:人人有养老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于1995年建立,到2002年底,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11亿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44.9%。2005年,养老保险制度逐渐以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进一步扩大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自2007年开始,各地加快了省级保险统筹步伐,2007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85亿人。

根据国务院的规划,2020年之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而实际情况比推进得快,今后五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要全覆盖,2011年要达到40%。

数据显示,到2010年底,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2.57亿,与2005年相比,增长46.8%。其中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超过2.5亿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24%的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达1.43亿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总结“十一五”社保规划时说,在累计近5000户企业关闭破产中,妥善安置了1000多万名职工;尽可能把各类非公企业和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纳入保障范围,“五七工”、“家属工”等也陆续纳入制度覆盖范围。

然而,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城市,西部地区明显低于东部沿海地区,在被覆盖的群体和地区中仍有众多的人员游离于社保之外。清华大学杨燕绥教授透露,现行公务员养老金替代率达到85%以上,也就是退休金占退休前工资的85%以上,比事业单位高。相比之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替代率却不足50%。

总体估算起来,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中,仍然有约50%没有任何养老金,有50%以上的从业人员没有被正式的养老保障制度所覆盖。

现阶段,应当允许多元养老保障制度并存,也应当允许不同制度导致的不同群体之间养老金待遇差别的存在,现在应当追求的是,人人可以不同程度地享有养老金。

杯水车薪的“新农保”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一直采用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方式。这些年,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功能开始弱化。农村原来依附于集体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无存。土地对农民养老的保障功能逐渐弱化。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速度正在加快,家庭养老保障难以为继。农民养老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初,一些地方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尝试和探索的“老农保”并没有成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筹资模式没有政府补贴。最后演变为农民的自我储蓄,因而很难持续下去。以一位参保的农民为例,1998年9月其缴费金额为200元,2007年9月到领取年龄时每月只能领取3元养老金。

养老保障的目标定位是维护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在我国农村,原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农村老年人,其保障水平之低使得养老金只有象征意义。甚至有120万人月领取额在10元以下,占农村领取养老金总人数的36%。

2008年10月,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出台,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据统计,从2009年开展第一批新农保试点以来,海南、江苏等省份目前已经实现全覆盖。全国已有838个县共计1.43亿农民参保,其中有4000多万农民已经领到了由政府发给的每月最少55元的基础养老金。

现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虽然有所提高,但对于养老仍是杯水车薪,大多数农村居民依赖的仍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由于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保障能力有限,年轻农民参保率不高。针对这一现状,应结合农民的实际经济情况,制订灵活的个人筹资方案。既允许一次性缴纳,也可采取分期定额缴纳的模式。同时,建议在有条件的地区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适当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形成个人、集体、政府共同筹资的机制,提高基础养老标准,激发农民参保积极性。

商业保险助力

目前,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括:政府主导的三方缴费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企业主导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由于这个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困难,国家与企业承担的责任有限,所以个人需要对养老问题充分重视,及早规划,个人可以利用商业保险来补充社保养老金的不足。正因此,社保不仅不会冲击商业保险,反而会为商业保险发展提供巨大的空间。

养老险不仅要满足个人养老要求,也要满足养老金结构性需求。商业保险或许不会像其他投资那样帮你赚很多钱,但它带给你的是一个确定的未来。

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补充,商业保险在社保体系建设中具有多年累积的精算优势、营业网点众多、成熟的账户管理经验、严格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等几大优势。

从市场主体的投入来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越来越高。我国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主要涉及到养老险、健康险和农村保险三大领域。在养老险、健康险的发展上,主要体现在专业化保险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比如,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保险公司都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养老险公司,专门从事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服务。目前,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已经是国内企业年金市场管理资产规模最大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中国财险、中国平安等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健康险公司,并依托集团覆盖到全国各地,推动了全国健康保险市场的拓展:在农村保险的发展上,则主要体现在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覆盖率越来越高、服务功能越来越强,农民的生产生活得到一定的保险保障。

第11篇

6月27日,中国政府网《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其中提到“十二五”期间,中国将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

6月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官员在回答网友提问时,再次公开表示,推迟退休年龄是必然趋势,该部将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政策建议,相关调研工作,今年下半年将会启动。

其实,早在2008年11月,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负责人就称,相关部门正在酝酿,条件成熟时延长退休年龄,有可能女职工从2010年开始,男职工从2015年开始,采取“小步渐进”方式,每3年延迟1岁,逐步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在2030年前,职工退休年龄将延迟到65岁。有专家测算,退休年龄每延迟一年,我国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约200亿元。

然而,在有关网站进行的“你怎样看待弹性延迟领养老金年龄”的调查中,45万名网友参与投票,93.3%的网友投了反对票。

就算还是60岁退休,我们可以领到的养老金能有多少呢?且看下面一组计算。

比如一位老人,1978年参加工作,工作32年,2011年退休,工资一直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平均水平一致,并每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按照全国人均寿命74岁来算,那么等他退休后,能拿多少养老金呢?

根据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月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010年全国平均工资为37147元,也就是每个月3095元,33年中,总的工资收入为288274元。个人账户余额=288274×8%=23061.92元

那么, 基础养老金= 3 0 9 5 元×(1+1)+2×(1%×33年)=1021.3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1061.92/168=125.37元,每月领取养老金总额=1147元。

也就是说,从1978年工作到2011年,收入为全国工资平均水平的话,退休后每个月只能领到1147元的退休金。在物价畸高的今天,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问:这点钱够用吗?

1997年,中国政府在全国建立统一基本养老金制度;1998年,中国半数省市养老金收不抵支;2005年,养老基金空账已达8000亿元;2010年,缺口17557亿元;2075年,缺口可能达90000亿元。

统计数据表明,2000年各级财政补贴金额为338亿元,2006年为971亿元,2010年为1954亿元,2011年新增补贴高达2272亿元,财政累计补贴金额达1.2526万亿元。这意味着,近三分之二的养老保险累计结余(1.9万亿元),来自于财政转移支付。

到了养老金出现亏损的时候,应该由谁买单呢?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的出现,国家在酝酿出台退休年龄是合理的,既然是合理的,但是就必须考虑到普通老百姓的呼声,要充分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和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不利情况。

商业保险的市场良机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柱,由国家依法强制实施,带有社会福利性质保险。社会养老保险金分为基础养老金(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两部分,基础养老金部分主要由单位缴纳,缴费比例是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个人账户部分主要由个人缴纳,缴费比例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

按照目前的政策,凡是已达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或者1998年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满10年,规定实施后缴费满15年的均可领取。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按退休前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则等于个人账户本息之和除以支取年限。支取年限的计算方式是假设60岁退休,如果届时的预期寿命是75岁(不考虑利息因素),计发月数就是180。过渡性养老金只针对“中人”(1998年7月1日前退休的人)发放。养老金全部由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按月领取。

显然,仅靠社保便希望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就比较难。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也是为保障大多数社会成员年老时的生活而建立的,然而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用于在岗人员缴纳的养老费,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费,随着“生育高峰期”的一代步入老年,我国的社会养老制度将面临着巨大财政负担。

正因如此,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考虑:要想有优质的晚年生活,还得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基本养老保

险的补充。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目前商业保险中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定期保险,终身保险都可以达到养老的目的,也就是都属于商业养老保险范畴。

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有着显著的区别。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是投保人本人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缴纳,钱交给商业保险公司。社会养老保险对每个社会成员有统一的养老金领取规则。而商业养老保险则根据投保人购买的产品不同而有所不同。

同时,社会养老保险是低缴费低保障,保障相对稳定。商业养老保险是高缴费高保障,因为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挂钩,所以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稳定性。

在国外,商业养老保险是和房产、汽车并列的高档消费品。一个人在其一生之中从二十岁到六十岁只有大约四十年的时间有收入,因此必须考虑如何将这些收入连续的分配到没有收入的时间中去,购买养老保险便是满足这种需要的有效投资方式。

对生活水平快速提高的人群,尤其是那些年轻人来说,将社保和商业保险相结合是应对养老问题的最好方式。

商业养老保险丰富了社会养老保险的种类,社会养老金只能按月领取固定数额,商业养老险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可以是按月领、按年领、还可以是一次性领取一大笔资金,如两全保险;有的还可以在按月领取的同时在到一定年龄时再领取一部分养老金,如年金保险中给付的祝寿金、满期生存金。因此,消费者如果感觉每月或每年领取保险金很麻烦,或希望集中使用资金的话,在选择商业养老险的时候可以选择一次性返还的。

商业养老保险还拓展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功能,现在人们都开始注重自己资金的升值,也开始注重投资。商业保险就不再局限于单一养老的功能,而是顺应市场补充了很多新功能,如:分红功能、最低保障收益、设立投资账户。而且商业养老险在购买的同时还可附带很多其他功能的附加险,如:医疗、意外、健康等,使消费者得到更全面的保障,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需求的不同侧重点去选择。如果消费者是家里的经济支柱,或者想在身故后给家人留下一部分资金,就可考虑购买两全、或终身寿险。

社会养老保险虽然覆盖面相对广,但是一些边缘人群或特殊职业人被排除在社保之外,因此这部分人就一定要购买商业养老险来保证自己晚年的生活,建议这些人在购买养老险的同时,可附加一些其他保险,如:医疗、健康。一是这样的人群在各方面的保障都薄弱,二是这样购买产品组合也会划算些。

在目前的情况下,老百姓对社保存在比较大争议时,也是商业保险进入养老保险的最佳时期,作为社保的补充,商业保险也到了应该发挥作用的时候了,商业保险如果在这个时期加大宣传力度,应该说可以赢得不少的市场,从而一举奠定在养老方面的地位。

延税型养老险呼之欲出

6月29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陆家嘴论坛上指出,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已步入“刘易斯拐点”。过去,企业是金融业主要服务对象和利润来源,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和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劳动者将在国内财富中占据更大的份额,为居民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将成为金融业日益重要的内容。显然,保监会也意识到了国内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挑战。

保险业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保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保险业有自身的独特优势。如完善金融体系结构,提升金融体系的效率和风险防范的能力;健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加稳定的环境;引导长期储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项俊波还提出下一步保监会在养老险建设的工作重点:提升保险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能力,积极参与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行个人税延型的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企业年金。

作为保监会今年重点工作内容之一,个人税延型的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本刊曾在今年第5期做过专题报道)已提上日程。近日,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也表示,税延型养老保险年内会有实质性进展。从有关方面获得的信息来看,陈文辉所说的实质性进展应该是税延型养老保险年内在上海进行全面的试点,此前上海已经进行了多年的准备,各有关保险公司无论是在人员配置和办公场所都已准备到位,只等保监会的批文了。

延税型养老保险有三个好处:鼓励个人投保商业养老险,仅有社保对于“未富先老”的一代来说是根本不够的,延迟纳税可以让更多的人建立个人养老计划;可以抑制社会资金流动性过剩,将养老需求转换为购买力,也就是金钱留到退休时消费,这对稳定金融市场有很好的利处;个人也可以实现合理避税,推迟税收的收取时间,使得年轻时的收入所得能进行更好的时间更长的累计。

第12篇

【摘要】当前,河北省已经进入了严重的老龄化社会,60岁或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使得养老金支出难以为继,造成我省基本养老金支出压力急剧增大。而第二支柱中企业年金的发展仍不成熟;同时,对于个人储蓄养老而言,第三支柱的发展尚处于较低水平。合理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是减缓政府压力,应对老龄化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本文将剖析我省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一、二、三支柱的现状,再分别探讨其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多层次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商业保险

一、前言

国际上定义,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达到7%以上,就意味着该国或地区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通过河北省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了解到,65岁及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为8.24%,2015年河北省1%抽样调查这一数字已达到了10.17%,这标志着河北省早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随着我省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金支出逐年提高。据河北省人社厅显示,我省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提升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幅度按照2017年退休职工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5%左右上涨,而此番调整,已经是自2005年以来的第14次对我省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连续调整。养老金的持续上涨给财政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使得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障金逐年收不抵支的情况愈加严重。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第二支柱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建立。从我国人社部获知,截至2016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7.6万家,参与员工2325万人,基金积累额达1.1亿万元,与十年前相比,增加4.4万家,增加职工约1396万人,企业年金增幅高达108481亿元。近十年来,为积极响应国家在倡导企业年金中政策,我省越来越多的国企、私企及外企纷纷建立了企业年金,使得企业年金在助力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上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初步彰显了补充养老的作用。但是,由于企业年金起步较晚、覆盖面狭窄等问题尚未解决,导致我省在发挥养老助力作用上尚不显著。商业保险助力养老保险的发展是对河北省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目前尚处于探索和改革阶段。截止2013年底,中国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金规模达到1533亿元。为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提高全省养老保障水平,缓解财政压力,石家庄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其目的是为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最大化的满足我省人民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考虑到我省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内部诸多矛盾和各支柱间的结构性失衡问题,为合理构建我省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分析问题并提出具体性建议刻不容缓。

二、河北省多层次养老保险健康发展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统账结合”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政策的深入开展,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渐增大,参保人数也在不断上涨。其中,从2012年至2016年,河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由1125.62人增至1403.27万人,增幅约为24.67%。城镇就业人数也从2012年的1221.57万人上升到2016年的1461.39万人,增长幅度约19.6%。同时,随着我省老龄化的加剧,离退休人数逐年递增,其已由2012年的312.3万人增长到2016年的391.3万人,五年间增长了约为25.3%。此外,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了解到,2015年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440万人,参保率高达98.6%,基本实现了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因此,我省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也在同步上涨,截止2016年底,河北省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已达到12212784万元,与2012年的884亿元相比,增长了38.15%;河北省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已高达12694440万元,与2012年的772.6亿元相比,增幅64%。但是,据《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6》了解,如果抛开财政补贴养老基金的部分,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尚处于收不抵支状态,因此,为了填补养老基金缺口给河北省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二)企业年金。作为一项补充保险,企业年金对于提高企业职工的退休生活水平有明显的优势,但是企业年金覆盖率不高,企业年金职工人数仅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6.5%。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在2018年1月底公布的资料显示,第二支柱在养老保障体制中仅占总量的18%。2017年底,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了《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明确强调了企业年金制度的意义。但是,企业年金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资本市场的良好运行、法治环境的制约等多方面的配套,而我国的资本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政府监管责任缺位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从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其内涵不断在演变,体现了政策制定过程中一定程度上的反复权衡。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第三支柱仅占1.64万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3%,与第一支柱占比差值为3.1%,这意味着我国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规模太低,各支柱间的结构严重性失衡。而且,各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太多可供选择的养老保险产品,导致公众对产品的认可度不高,在个人养老保险很难吸引到我省市民的选购。

三、促进我省多层次养老保险改革的路径

(一)第一层次的改革。公共养老金制度的“慷慨”,往往会制约私人养老金的发展与进步。在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率太高,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企业年金及个人储蓄养老基金等。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为了实现养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养老责任势必要由财政下放至企业和个人。从这个趋势角度考虑,企业年金及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的地位会逐渐上升,因此,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是促进二、三支柱发展的现实需要。(二)第二层次的改革。中国企业年金替代率测算平均水平约为5%,与基本养老保险为58%左右的替代率水平(相对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比有较大差距。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属于自愿型补充养老作用的一种方式,在强制性养老金缴费率过高的背景下,增加一个额外的年金计划支柱,对于我省市民来讲是负担,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因此,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与,提高企业年金替代率,促进企业年金发展需要同步运行。(三)第三层次的改革。我国居民一直有储蓄的习惯,随着我省经济高速发展,我省的储蓄额逐年上涨。经验表明,我省居民储蓄大多针对于预防性储蓄。虽然公众也倾向于更高的资金收益,但是普通居民缺乏理财意识,因此商业保险公司设计高质量的养老产品,无疑能够吸引更多的平常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减轻第二、三层次的压力。此外,由于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养老需求,丰富多样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给个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构成了发展第三支柱的必要条件。同时,商业保险公司还应该关注一些特殊群体,开发某一种或几种商业保险也是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