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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条例

时间:2023-05-29 18:04: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监管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市场监管条例

第1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确保”工作目标,以《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农药管理法制体系、工作体系和制度体系,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主体为抓手,以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和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农药产品质量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深入普法和严格执法,逐步建立健全农药管理法制体系。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与经营、使用培训,组织水稻、蔬菜、水果、茶叶等农作物用药调查,开展高毒农药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市场秩序,确保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农药标签检查合格率达85%以上,确保不发生因农药残留超标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发生因农药使用引发的。

三、主要任务

1.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宣传落实工作,开展条例解读、培训。

2.加强市场监管,不断规范农药经营市场秩序。一是开展农药经营现状调查,彻底摸清经营单位数量、人员素质、经营资质等情况,建立农药经营动态管理档案,实行产品追溯台帐管理信息化等制度。二是开展市场巡查和专项检查,对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专项巡查和标签检查,坚持“检打联动”,开展监督抽查与执法打假。三是开展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加大高毒禁限用农药宣传力度,落实农药“黑名单”管理,提高违法经营失信成本。

四、重点活动安排

1.全年开展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

2.3-5月开展农药经营现状调查。

3.6-8月开展蔬菜用药调查。

4.4-7月开展农药市场监管与执法打假。

五、保障措施

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围绕市委、市政府积极打造“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优”发展环境的要求,按照“宽进严管、行业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防止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后出现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确保全区交通运输经营市场监管高效、规范、有序。

二、交通运输系统监管工作机制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局主要履行全区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和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负责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业管理;指导并监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多项工作职能。

(二)我局主要负责的涉及市场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事项有2项(其中挂起1项),即: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三)我局负责统筹协调市场准入与监管工作的科室是局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改办”),局办公室负责局改办日常具体工作。局改办接到工商部门提醒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登录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取市场主体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

(四)局改办在提取基础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梳理分类相关信息,分送到相关的区交通运输单位。

(五)区交通运输有关单位接获相关信息后,在4个工作日内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或赴现场巡查,督促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或制作执法检查记录;在接获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需将审批结果、监管情况等报送给局改办。

(六)区交通运输有关单位每月一次将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录入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

(七)上述事项中,“港口经营许可”的行政审批是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我局虽无权限对该事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进行查处,但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后续监管:1、告知并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2、报请及协助上级部门跟进监管,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委托放权监管;3、将掌握的信息主动上传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对市其他职能部门进行风险预警。

三、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加大清理力度,配合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将执法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无证照的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

(二)加强信息沟通,对市场主体作出的处罚结果及时录入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市场主体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相应业务进行重点监管,提高该主体的违法成本。

四、保障措施

(一)查处交通运输有关经营市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规范执法,积极开展风险管理和行政指导。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告知其办理许可证的合法、有效途径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引导其领取相关证照或其他批准文件。

第3篇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食品药品质量管理水平,预防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对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实施约谈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约谈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为防范和控制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除在日常执法中因调查取证需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之外,针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通过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面对面谈话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分析原因,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单位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约谈情形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约谈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需督促其整改的;

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响较大的;

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或严重不良信用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约谈原则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食品药品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理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单位进行约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单位组织约谈:

(一)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重大(Ⅱ级)及以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突发事件;

(二)违法违规行为在本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组织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中发现问题且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接约谈的;

(四)上级部门指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约谈的;

(五)其他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约谈的。

第七条:约谈对象

被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员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产品质量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而授权其他人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书按时参加约谈。

第八条:约谈内容

约谈内容一般包括:

(一)通报被约谈单位违法违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二)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督促被约谈单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告诫被约谈单位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了解被约谈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管理状况,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听取单位陈述;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针对约谈的内容制作《行政建议书》。

若被约谈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整改,并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明确整改的内容和期限。

第九条:参加约谈人员

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名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参加约谈,组成约谈小组,并安排专人记录。

约谈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相应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主持进行。必要时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主持约谈。

约谈小组成员与被约谈单位或被约谈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着装要求

参加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应着制服、佩戴徽章。

第十一条:约谈通知

约谈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单位的应制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约谈通知书》,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主要参加人员,送达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第十二条:约谈程序

约谈应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核实被约谈人身份;

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了解及询问有关情况;

被约谈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情况进行陈述;

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针对问题提出单位整改内容和期限,必要时送达《行政建议书》

第十三条:约谈记录

约谈应当做好记录并制作《约谈记录》,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约谈主持人(或相关处室、科室负责人)、被约谈单位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约谈记录应载入单位监管档案。

第十四条:情况反馈

被约谈单位应根据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并根据期限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行政处罚过程中已下达责令整改要求的,可与约谈的整改情况一并反馈。

第十五条:回访检查

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约谈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回访检查,针对约谈所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约谈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约谈或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列入信用档案,加大检查频次;

(二)事后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相同原因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作为从重处罚的裁量因素。

第4篇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监管特点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1-0029-03

离岸金融市场相对于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而言是一种全新的资金运作模式,作为国际资本转移的场所,其在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国际金融紧密联系的作用是其他国际金融市场和转移渠道无法相比和无法替代的。本文力图通过对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和其监管内容的分析,探寻到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特点。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两个特点

离岸金融市场,是不同于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和国内金融市场的一类新型市场?熏它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定义。按照传统的概念,是指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在美国IBF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创设的背景下,离岸金融市场是指在货币发行国国内金融循环系统或体系之外,采取与国内金融市场隔离的形态,使非居民之间在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方面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国税收和外汇管制及国内金融法规影响,同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的可进行自由交易的市场。虽然两者对离岸金融定义的表述不同,但都把握了离岸金融的特点。

首先,离岸金融市场具有“离岸性”。从交易资金运行的方式来看,在传统概念中,指出所交易的货币在货币发行国以外进行各种金融交易,例如:欧洲美元市场、亚洲美元市场和拉美美元市场,它们都是在美国之外所形成的以美元进行交易的场所。在第二个概念中,将“岸”的范围扩展到一国国内金融的循环系统,在这个系统外进行的金融活动为离岸金融。

其次,离岸金融具有“两头在外”的特点。从交易主体来看,在离岸金融市场中,主要是境外债权人与境外债务人的交易,资金的供给者与需求者均为非居民。这一特点揭示了,在离岸金融交易中,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国外资本,资金的运用也为国外筹资者,可以说是一国金融市场的延伸。

二、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内容

各国根据其离岸金融市场的类型不同,对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侧重点不同,但都体现在三个方面的监管,即市场准入的监管、业务经营的监管和退出市场的监管。前两个方面可以归结为预防性监管,后一个则是事后补救监管。

准入监管是监管的第一道防线,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筛选出合格的机构进入市场进行金融活动。因此,各国政府对于进入离岸金融市场的机构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标准,例如:在新加坡对申请开办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它们的管理水平、信誉状况和资本实力颁发三级银行牌照有着不同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区域,即普通执照银行、全面执照银行和离岸执照银行。

业务经营的监管是对业务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管。例如:其中一项是对交易货币的监管,即将全球离岸金融市场分为像美国和日本那样本币作为交易货币和其它国家本币不能作为交易货币两类。另外,各国管理当局会在准备金、外汇管制和利率等方面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例如:在东京离岸金融市场中对法定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没有要求,不交利息预扣税,不受利率管制。

退出监管是在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变为现实风险时采用的监管措施,是监管目的最终实现的手段之一。例如:1933年在美国成立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起到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目的;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于1979年建立了统一预警机制制度对金融机构加强监测。

三、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特点

(一)离岸金融市场受到来自多方面的监管

考察和认识离岸金融监管的前提是要搞清楚离岸金融市场是否有监管、监管的程度和特征。在有关论著中,通常可以见到有人认为由于离岸金融市场从事的是非居民的境外货币的借贷,所以是不受任何一国国内金融法规管制的市场。相反,由于离岸金融的特性,它不仅有监管,而且受到多国监管,接受多国法律和有关机构规则的约束。具体体现如下:

1.市场所在国的监管

一是对准入的监管。尽管有关国家对离岸金融市场准入限制较少,但都制定有规则并由有关机构监督实施。例如:美国国会于1991年通过的《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中规定外国银行在进入IBF或扩大其业务时,须事先征得联邦政府的审查和批准;美联储对经营IBF的外国银行在美国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因此,外国银行除非经过授权,否则将难以开展在美国的业务。

二是对经营活动的监管。例如:美国对国际银行业务单位的规定十分严格,其规定将国际银行业务单位账户上的美元与国内美元严格分账,单位所能吸收的存款也必须符合美联储D条例的规定,其中主要是向非银行的外国居民提供的大额定期存单,向若干特定对象主要是境外美元的持有人和经营者发行票据,且吸收存款的最低金额不能低于10万美元。对于IBF的贷款,D条例规定由IBF向非银行外国居民提供的贷款,只能用于这类借款人在美国境外开展的业务活动。因此,离岸金融机构要想开展经营活动就要遵守市场所在国的这些管理制度。

2.离岸货币发行国的监管

从目前离岸金融的实际状况来看,离岸货币发行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影响至少有两方面。一是离岸货币发行国通过清算渠道对以其货币进行的离岸金融交易行使有效监管和控制。由于离岸货币的特殊性,即它只是在货币发行国外或货币发行国金融循环系统外的账户做出与货币发行国在岸金融机构的账户相对应记载和反映,是账目,而有形货币并没有离开发行国,因此,离岸支付不得不通过具有能够收取和清算有关货币的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进行。二是离岸交易必须遵守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货币是各国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如果离岸金融交易违反了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当然会招致发行国的干预,从而可能导致交易的无效。有鉴于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8条第2款(b)项规定,任何涉及会员国货币并与该会员国外汇管制相抵触的外汇合同在其他会员国领土内均为不可履行的合同。例如:在离岸银团贷款协议和离岸证券发行的文件中都包含有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它们都规定违法或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无效。

3.离岸金融机构母国的监管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离岸金融市场中介是连接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的桥梁,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巴塞尔委员会的两份文件的规定中,可见离岸金融机构母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一是巴塞尔委员会推行的跨国监管所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任何外国银行机构都不能逃脱监管,而监管必须是充分的。这两条分别从监管的广度、责任和监管的深度、标准进行阐释。二是1992年巴塞尔委员会的《国际银行监管最低标准的建议》规定由能够行使并且监管的母国监管当局对国际银行行使并且监管,银行跨境设立机构要经母国监管当局同意,母国当局有权收集跨境设立的银行机构的信息。母国当局有权对其海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等安全稳健经营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作为离岸金融机构母国时还加强了对市场中介经营活动范围的控制。1933年美国在银行法的四项条款中规定美国银行在海外离岸金融市场的分支机构能否参加离岸证券的发行、销售、交易等,都取决于美国监管当局。

4.投资者母国的监管

投资者母国的监管对离岸金融市场影响是很大的。例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据法》以及美国SEC根据联邦证券立法的授权制定的大量规则,将离岸证券包括在证券的定义中且美国证券法一直被美国法院和SEC认为是域外适用,因此,美国证券法对离岸证券市场的潜在影响是很大的。此外,投资者母国有权规定本国投资者是否能够投资于离岸金融产品以及投资的类型、品种。

5.筹资者母国的监管

筹资者母国的监管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同时也是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外汇管制、对外债规模管理、借贷期限及利率的管理。离岸金融交易的各方若想使交易在合法下进行,就必须遵守上述管理的规定。为此,筹资者在签订离岸银团贷款协议和离岸证券发行协议时都要先取得有关授权、许可、批准等,以免违反这类规定,从而造成不应发生的风险。

6.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

在离岸金融市场特别是离岸证券市场上,最为重要的自律组织是国际证券市场协会(ISMA)。IS-MA于1969年成立,约有成员800个,主要是规范离岸二级市场。1988年ISMA获得了在英国投资交易所的豁免地位,为解决ISMA规则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的关系问题铺平了道路。由于其规则被广泛认可,在离岸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无论是ISMA成员之间的交易还是非ISMA成员的交易,几乎都在遵守着ISMA制定的规则。

7.国际组织机构的监管

在国际上,对离岸市场统一监管的机构是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该机构于1980年成立,较为广泛的覆盖了世界上主要离岸中心,其宗旨是提高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标准,增进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一直致力于在离岸市场上实施巴塞尔委员会所确定的标准。该机构对离岸银行业市场进行监管的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离岸金融市场是监管宽松且不受单方面完全控制的市场

上面提到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受到来自七方面监管的市场,可以说是从离岸金融市场是否有监管的定性角度进行的分析。下面则从离岸金融市场受监管程度的定量的角度进行阐释。从表面上看,离岸金融市场受到多方面监管会造成监管交织、重叠,这样可以更好的规范离岸金融市场。但是,离岸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正好利用各国管理体制的套利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监管宽松和高效率运作的目的。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宽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离岸金融市场受到来自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的一些监管标准、办法免除适用的优待。例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对D条例和Q条例作了若干次重要修改,最终取消了对IBF存款利率上限的制约并将存款准备金率降为零,IBF还可不受美国政府适用于其他金融领域的税收政策的限制。在日本离岸金融市场不提交存款准备金、不缴纳利息、预提税、法人税、进行存贷款交易不受利率管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的约束。在巴林离岸金融市场也受到在类似方面的优惠。

第二,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宽松得益于其他有关国家法令中的豁免性或例外性规定。虽然这些规定适用范围广、执行严格,但是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又具有一些灵活性和例外性的变通。例如:美国在信贷方面于1963年通过的条例规定了存款利息的最高限额,但这项措施不适用于境外银行,境外银行的离岸美元存款利率完全由市场供求规律决定,不受任何法规监管。另外还有M条例,其规定了美国银行对国外银行的负债必须缴存存款准备金,但国外机构离岸美元存款则可以不用缴存任何存款准备金。正是由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于国内金融的规则免除适用于离岸金融市场,使得金融机构在离岸金融交易的设计运作上利用这些优待,从而达到在宽松的经营环境下经营的目的。

第三,有关国家在监管上的冲突和矛盾在客观上也使得离岸金融市场难以实现完全、有效监管和控制的原因之一。一方面,离岸金融市场具有国际性,与离岸金融交易有关各国都在此交易中有着重大的利益,它们都有行使监管的权利和合理根据,但是对由哪个国家对离岸金融市场行使完全管辖并承担责任就很难达成共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以及它们相互间进行金融交易的作用,使得离岸金融市场变为一个具有复杂的国际间连锁关系的市场,因此,要想在其中分清责任,实行严格监管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和论证,可以得到以下结论,离岸金融市场具有“离岸性”和“两头在外”两个基本特征;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虽然受到多头监管但经营环境依然宽松、自由且不受单方完全控制的市场。

参考文献:

[1]张忠军,1998:《金融监管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

第5篇

2005年,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不断推进制度创新,深化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和监管方式改革,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一年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认真总结和巩固扩大几年来制度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基础上,扎实推进各项监管制度改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能力进一步提高。

(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改革阶段性目标提前实现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6个副省级以上工商局与总局实现了联网,通过联网共拥有897.1万户企业的基本信息;全系统已对671.35万户企业实行了企业信用等级分类,分类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63.43%。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增加了企业信用的透明度,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了部门间的横向交流,提高了维护市场秩序的整体合力;提高了监管执法效能,发挥了全国工商系统整体监管优势;规范了监管执法行为,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全面开展

截止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了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一些地方还将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与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结合起来,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大格局中,提高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效率和动态监管水平。

(三)商品准入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全国大部分地方实施了以食品为重点的商品市场准入制度改革,进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开办者责任制度、销售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商品准入制度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关、把不合格商品堵在市场门外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农资市场监管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总局制定了《关于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各地结合当地工作基础,稳妥推进了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建设。一些信息化建设较好的单位,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建设已取得可喜的成绩,体系在提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水平方面已显现出重要作用。

(五)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逐步建成了以企业登记和信用监管、商标管理、12315体系为主体的信息网络体系,提高了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为促进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在深化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和监管方式改革,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水平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以“三项整治”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继续推进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加强法制建设,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完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的起草,已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修改完成,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出台了《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召开了《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并已形成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商标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

(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按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进管理,优化服务,积极促进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大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认真做好港澳个体工商户登记服务工作。同时,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肃查处“三无”企业。全系统共查处无照经营案件59.9万件。

(三)认真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大力支持区域经济和农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一是积极支持区域经贸活动,加大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力度。参与支持举办了“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商贸活动,推动泛珠三角地区广泛开展区域合作,为促进东中西部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制定实施鼓励政策,加大了支持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力度。三是进一步推进了东部地区执法协作,加大了促进东部地区加快发展的力度。四是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大了支持“三农”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了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保护工作,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扶持发展“订单农业”,加强涉农合同监管,努力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四)切实执行国家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促进了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管理服务,积极引导下岗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二是积极支持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吸纳下岗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支持国有集体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发展社区餐饮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拓展了就业空间。三是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作用,开展咨询服务,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了下岗失业等人员的就业再就业能力。四是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和各类劳务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骗取求职人员信息费等欺诈行为,创造了良好的就业再就业环境。

(五)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尽职尽责完成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任务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171.41万件,总案值286.37亿元。一是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二是深入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加大了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力度。三是集中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了广告行为。四是严厉打击了各种违法经营行为。

(二)

2006年,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监管服务职能作用,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继续推进法制建设和制度创新,着力提高监管执法效能;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为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场监管新体系做出不懈努力。我们的改革重点是:

一、加快立法立规步伐,进一步健全市场规则

根据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适应“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十一五”立法规划,积极促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继续做好制定《商事登记法》、《反垄断法》的有关工作,积极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抓紧制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商标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继续推进监管方式改革

近年来工商系统推行了一系列监管方式方法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将在巩固、完善、提高上下功夫。

(一)继续深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全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网络

2006年,是工商系统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5年工作目标的攻坚年。我们将继续扩大联网范围,争取实现90%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局与总局联网,为实现2007年全国联网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同时,将在强化联网应用方面下功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机构将按照已下发的《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采集业务工作中生成的企业信用数据,进一步充实全国黑牌企业数据库,并充分使用全国企业信用共享数据,在对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及市场经营行为监管中,发挥整体职能作用,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管。

(二)继续推进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制度改革

2006年,工商系统将在总结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制度改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食品及涉及消费安全的商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为重点区域,推进和规范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流通领域商品准入体系,扩大商品准入制度的覆盖面,促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继续推行和深化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改革

2006年,工商总局将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分类监管指导意见》,规范委托授权登记和分类监管的形式、程序和标准,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监管工作统一纳入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和分类监管机制。

(四)继续推进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建设和应用工作步伐

2006年,全国工商系统将按照总局《关于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加大建设和应用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12315行政执法监管体系,规范工作程序,建设具有“相对集中受理、分工协作办理、应急指挥调度、信息汇总分析”功能和运行机制的12315行政执法监管体系。以建立消费维权“一会两站”(乡镇建立消协分会,行政村、居民社区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为重点,大力推进12315进农村、进村镇,把工商市场监管触角延伸到乡镇、农村,有效地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好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努力创新监管机制

第6篇

从某种意义上说,纤维制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正日益成为影响人民群众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一件大事,不得不引起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了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要求,应对国内纺织品、服装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满足消费者对纤维产品质量的迫切要求,我们必须加快纤维制品立法,加强各地专业纤检机构对纤维制品质量的监管职能。

当前,我国各地专业纤检机构承担纤维质量监督职能的法律依据可概括为“一条例”“七规章”。“一条例”是指:《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七规章”分别是:《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这七部规章都属于部门规章,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实施。从以上法律体系可以看出,只有一部规章是属于纤维制品监督范畴的,即《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其他都属于对纤维的监管范畴。

从以上法律体系还可以看出,我国当前对于纤维的立法体系是比较健全的,但与之不协调的是,我国现行的对于纤维制品的专门立法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仅有一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针对纤维制品立法的。而像纺织品、服装、床上用品等等这些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而且直接影响人体生命健康安全的纤维制品,尚未制定一部法规或规章来进行规范和制约。这与当前我国纺织品服装行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必然的质量安全隐患是不相适应的,与妥善、快速处理国家纺织品进出口贸易进程中的产品质量纠纷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与老百姓对于纺织品、服装的质量安全期盼和对监管部门的履职要求也是不相适应的。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国内市场目前的纤维制品质量状况,加快纤维制品立法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打击假冒伪劣纤维制品违法行为提供法律武器,以确保群众的穿衣安全。

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有其专业性和科技性,同时具有管理对象众多、流通环节复杂、产业链长、市场分布广等特点,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是一项艰巨而繁重的基础性工程。为了加强纤维制品的市场监管力度,国家在加快纤维制品立法的同时,应授予专业纤检机构独立的纤维制品行政监管职能,这与《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直接授予专业纤检机构对于纤维的独立监管职能是相辅相成的。

目前我国纤维制品市场质量监管的现状是:由各地质监部门统一组织本辖区纤维制品的监督抽查工作,由专业纤检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同时,委托当地专业纤检机构开展对纤维制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有的地方由质监部门直接履行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管职能。毋庸讳言,委托执法与法律授权执法在法律效力、执行力方面还是有差异的。

虽然近几年各地质监和工商部门对纤维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监督抽查频次和抽查范围有所增加,但由于某些监管部门专业技术方面的局限,以及纤维制品市场分布范围广、管理对象众多等特点,无形中增加了质量监督管理的难度和执法成本,造成市场监管盲区,老百姓的穿衣安全得不到切实有效保障。

各地专业纤检机构作为国家设立的纤维公证检验机构,承担着国家法律授权的纤维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具有纤维制品检验及监督的先天优势。如果在法律层面上赋予专业纤检机构独立的纤维制品行政监管职能,则有利于我国纤维制品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和纤维制品质量水平的整体提升!

(作者单位:渭南市纤维检验所)

第7篇

一、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和决策信息的公开

(一)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市局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及时更新调整权责清单,并按照要求公开。除事项外,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专栏进行集中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权力调整后,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上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行政权力清单。全面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并公布内设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等信息,全面展现市局权力配置情况。

(二)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全面梳理细化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按照《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2020年11月底前,在市政务公开办指导下完成编制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公开的事项可以在承诺公开的平台渠道中查阅到对应公开的信息,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三)强化政务信息规范管理。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制作、获取、处理等制度,对政务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动态管理机制,对于已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重要政务信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逐步整理形成本系统制度文件汇编,并集中统一对外公开。构建权威、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不断降低政务信息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以政务信息管理的现代化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现代化。

二、聚焦“六稳”“六保”工作加强政策解读

(四)助力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扎实做好市场监管相关政策举措解读力度,特别是结合“三抓”“三早”和工业服务、消费供给、投资增长、招商引资、营商环境建设“五项攻坚”行动,切实采用多种形式、丰富解读内容、增强传播影响、释放积极信号、营造良好舆论、抓好政策落实,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应。

(五)助力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紧紧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增强发展新动能、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扩大内需、激发市场活力、保障改善民生、稳定外贸外资、稳住企业就业,实时保市场主体相关政策信息,解读好政策措施,发挥好工作成效。着力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的政策公开,加大激发市场活力规模性政策的公开力度,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惠企利民。

(六)强化监督考评,提升解读质效。加强对政策解读工作的监督,着重从政策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开展解读。坚决杜绝庸俗化解读,如把“纸上写的”解读为“实际做的”、把需要努力才能实现的工作目标解读为群众已经实际享受的政策红利。市局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解读人”职责,带头解读政策,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同时,注重对基层一线政策执行人员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确保实际执行环节不遗漏、不走样,增强政策解读实际效果。

三、以政务公开助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七)建立涉企政策统一公开和辅导机制。围绕贯彻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立涉企政策统一公开和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公开形式,提高市场主体对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切实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未完全打通、创新服务意识相对较弱等问题,保证企业及时准确了解和查询政策信息。

(八)推动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公开透明。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并向社会全面公开。围绕“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新任务新举措,加大市场准入门槛、市场公平竞争、事中事后监管、“好差评”结果、政府信用信息等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市场监管的公平公正。加强窗口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便捷的政策咨询。

四、围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政务公开

(九)及时准确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并食品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防控措施、事态进展、处置结果等信息。加强保护个人信息,应对突发事件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管并妥善处理。综合运用政府网站、新闻会、政务新媒体和各类新闻媒体等信息渠道,全方位国家有关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和本地区重要工作举措,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有力支撑。

(十)推进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及时权威公开群众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监管领域信息。坚持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食品安全事故工作,让公众实时了解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进展。

(十一)切实做好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公开和宣传培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依权限及时公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食安委(市局)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特别是执行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订完善,切实提升应急预案的实际效用。

五、全力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执行

(十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20〕49号)通知要求,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从严把握不予公开范围,对法定不予公开条款坚持最小化适用原则。按标准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按文书样本规范答复,确保答复内容合法合规、准确严谨。

(十三)加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集中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要全部公开到位。利用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和市场监管部门微信公众号做好信息以及政策解读等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完善12315热线服务,实现统一受理、解决、反馈。

(十四)提升政务新媒体建设水平。进一步理顺政务新媒体管理机制,按照“谁开设,谁主办”原则,做好开设整合、内容保障、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等工作。以内容建设为根本,明确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定位,发挥政务新媒体的优势作用,不断优化、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协调联动、融合发展,提升信息、解读回应、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的整体水平。

六、强化政务公开的各项保障

第8篇

一、红酒市场乱象存在的原因

一是受经济利益驱使。据来自英国佳士得的统计显示:红酒投资30年的回报率为37.69倍,是中国古典字画、陶瓷汇报率的16倍,是投资黄金回报率的1.68倍;据伦敦国际红酒交易所资料显示,名酒50指数仅2010年就上涨57%。正是在高额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方面红酒销售商囤积红酒已获得高额汇报;另一方面因市场上销售的红酒不足以满足消费需求,部分销售商就直接玩起‘分装酒冒充原瓶酒’或者直接销售‘假冒红酒’的把戏,来坑害消费者。

二是消费者认知不清。在国内,红酒消费者关心的是酒标而不是关心酒品和酒庄的文化底蕴,更多看重的是品牌,以价格来太高自己的身份,不少消费者或是听说有“拉菲”这个品牌,而不知道酒是依据年份、产量以及酒庄底蕴来定价的;或是消费者到酒店,直接要最贵的红酒,然后‘一口一杯’,以此来标榜自己有身份。

三是存在监管盲区。根据《省酒类管理条例》规定,一方面,酒类市场的执法部门有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税务等部门,但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工商部门的流通领域食品监管职能已划转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然后,根据酒类市场存在的虚假宣传、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又归工商部门管理,从而容易导致在市场监管中存在“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另一方面,根据《条例》规定:“同一行为谁先立案谁查处,不得重复处罚”的规定,工商部门对红酒市场监管出现:发现违法行为,但其违法行为已被其他部门处理。

二、红酒市场乱象存在的问题

(一)、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一方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严禁“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那么‘用分装酒假冒原瓶酒’就是属于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因为市场需求量大,部分红酒商家在投资渠道不通透、产业链条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回扣、返点以及配额的方式争夺市场,导致行业无序竞争,红酒价格虚高,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二)、诚信市场受到挑战。由于越来越多的资本和机构融入红酒市场,为了使收益达到最大化,出现违法经营行为。一是假冒行为,红酒商家冒用知名红酒商标(品牌),以专卖、专营或总总经销等形式,使消费者误以为是该商标(品牌)经营者,以及“专卖(专营)店”销售假冒伪劣酒,欺诈消费者;二是出现傍名牌行为,在进口红酒市场,“拉斐”和“卡斯特”是被傍得最多的品牌。仅“lafite”,就发现有“大拉菲”、“拉菲正牌”、“拉菲副牌”、“拉菲传奇”等上百个品牌;三是出现注册空壳企业炮制“假名牌企业”。部分商家花少量钱到国外注册一个洋品牌,过包装、虚假宣传等行为,号称是产自国外的百年品牌,然后再国内一些小酒厂灌装低质酒,在市场卖品牌价。以上经营行为,严重影响红酒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导致消费者对红酒市场越来越缺乏信心。

(三)、消费维权困难。一方面,因为国内红酒质量等级标准缺失、消费者缺少品鉴能力,在红酒消费过程中无法辨别买到的红酒是否是正品;另一方面,在县级执法机构没有对红酒质量好坏的鉴定能力,并且对红酒的成分鉴定,只能鉴定其是否是过期、参假,而其品质的好坏一般都是由红酒品鉴师在完成。工商部门接受此类情形的投诉,如果商家不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那么,消费者通常都因为因举证困难达不到有效申诉的标准,而无法正常维权。另外,高昂的鉴定成本致使绝大部分消费者最终不得不选择放弃维权。

三、红酒市场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是引导商家诚信经营。通过工商红盾信息网、日报·工商版等媒体,采取集中培训、讲解红酒选购指南、诚信宣言和消费警示等形式,倡导红酒商家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明白消费,避免盲目跟风,进一步增强红酒商家诚信经营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加强行政指导。建议加强行政指导,进一步加强对黄金饰品销售的指导监督,消除霸王条款,引导经营者树立起立足长远、诚信经营的思路,提高社会信誉度。

三是健全维权网络。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监管平台,及时曝光红酒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同时,一方面,进一步健全消费维权网络,采取商场进驻、店铺巡查的机制建立消费维权联络站。另一方面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红酒市场监管联系机制,定期组织红酒抽检工作和现场快速检测工作,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有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9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第10篇

为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环境,提高旅游产业综合水平和能力,整体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行业监管水平,提升游客满意度,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2009-2015)》精神,结合我市旅游工作实际,市旅游局决定,在全市旅行社行业和旅游星级饭店行业中开展“旅游质量年”活动。为使活动扎实有效的深入开展,并取得实际效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围绕“旅游质量年”活动的工作部署,组织旅游企业、从业人员

以标准化建设为基础;以狠抓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强化职业培训、加强从业人员教育为突破口;以诚信建设为重点;以社会监督为动力;以游客满意为目标。通过开展服务创优活动,全面提高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水平、业务技能、服务质量、管理能力,全力营造优良的旅游环境,树立新形象,推动我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1、旅行社。以学习贯彻执行国务院新的《旅行社条例》和国家旅游局新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为重点,以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提高企业和员工的素质为抓手,以游客满意为目标,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细微化服务,打造诚信服务品牌,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1)认真组织员工学习新条例、新细则,要求全体员工熟悉、掌握、理解并接受其对旅行社经营、管理、服务所做出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奠定思想认识基础。依据新条例、新细则等,制定、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制度及岗位工作规范。目前的重点是将新条例、新细则就合同的签订和履约的相关规定、精神贯彻落实到位。

(2)对照新条例、新细则检查、分析自身在企业管理、经营服务、团队运作等各方面的状况,主动纠正、改变存在的不相符、不合理、不科学的制度和行为,特别是在业务机构设置、劳动用工、业务操作模式方面的做法及其指导方针、思想观念等问题,立足于从思想根源到具体行为等各层次、各方面,规范管理、科学经营、细微服务、诚实守信。

(3)狠抓安全责任制落实,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规范签订租用旅游团队业务用车合同,做到不使用无营运资质、证牌照不全、保险手续不全、车况不佳的车辆,确保游客出行安全;增强游客安全意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4)加强导游人员管理,突出抓好导游服务这个关键,制定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推广人性化、细微化、亲情化服务。以热情服务、规范讲解、遵纪守法为重点开展活动,擦亮*旅游窗口。

(5)建立公开合理的薪酬、执业等保障和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以基本工资加导游服务费为主体的旅行社专职导游薪酬制度,同时,积极探索社会导游管理新模式,稳定导游队伍,提高服务质量。

(6)实行旅游合同价格“透明制”,建立旅游报价体系管理制度,规范签订和严格履行合同。要向社会和游客公开包价旅游的各种自费项目并写入合同、行程表中,保证自费项目行为合法、内容公开、价格合理、选择自主,让旅游消费者享受“阳光价格,透明服务,一次收费,全程旅游”。

(7)组织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旅行社总经理培训班,提高旅行社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8)继续开展诚信旅游、平安旅游、文明旅游创建和放心消费活动,年终实行旅游质量年活动达标考核和服务优胜排行榜制度。

2、旅游星级饭店。以《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和《星级饭店访查规范》行业标准为依据,以旅游星级饭店内审复核为手段,以企业遵守服务标准和强化服务规范为基础,以提高员工素质为中心,以提升饭店产品的舒适度和游客的满意度,满足不同消费层次和不同类别客人需求为目标,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使饭店在规范服务基础上,凸现个性化、细微化、亲情化服务特色,打造饭店服务品牌。

(1)认真组织学习“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对照标准开展严格细致的自查。对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等进行增置和改造时要强调星级饭店的整体性。要强化员工的星级意识,加大软件建设,完善服务与管理评价制度,注重服务质量的提高。

(2)立足岗位,强化培训。制定长期和短期员工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工作投入,继续抓好一线员工的英语达标工作,大力推广普通话。要强化员工业务知识、服务技能的培训,提高星级饭店服务技能。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争先创优等活动。

(3)充分发挥饭店星级检查员作用,建立健全星级饭店复核的内审、互检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明查暗访,服务质量评价符合访查规范。重点抓好服务质量、人员培训、规范经营和饭店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等工作。

(4)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大对安全设施的投入,强化安全监控制度,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全年力争做到“无食物中毒、无安全隐患、无人员伤害”。

(5)增强社会责任,认真开展创建节约型企业和争创“绿色饭店”活动,积极推进节能、节水、节材、减排和能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保护、利用好各类资源不受侵害和浪费。

(6)按照餐饮服务标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质量达标活动,使餐饮服务质量有一个明显改观。做到餐饮经营有特色、餐饮供应品种多,菜品创新有成效,就餐环境氛围好。

(7)组织参加国家、省、市旅游饭店技能比赛和美食节活动。

(8)继续开展诚信旅游、平安旅游、文明旅游创建和放心消费活动,年终实行旅游质量年活动达标考核和服务优胜排行榜制度。

三、工作步骤

旅游质量年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5月至6月,为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下发实施意见,对开展旅游质量年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各市(县)旅游局要根据旅游质量年活动实施意见,针对本地旅游市场上存在的服务质量主要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请将实施方案于6月15日前报市旅游局。各旅游企业在认真组织传达、宣贯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照新条例、新细则、国家(行业)标准、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和诚信服务规范等,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方案、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7月至9月底前,为调查摸底,明查暗访,集中清理整顿、查处阶段。各旅游企业要通过自查整改,在规范企业经营和员工行为及行业自律的基础上,依据新条例、新细则、国家(行业)标准等,制定、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制度及岗位工作规范,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我局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旅游企业开展旅游质量年活动工作的落实情况及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并实施明查暗访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推进旅游质量年活动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围绕新条例、新细则及国家(行业)标准的宣贯落实,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点与面相结合的方式,联合市整规办、公安、工商、物价、交通、税务、城管、质监、劳动保障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视违法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对查处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通过行业内部通报、网上公示和新闻媒体曝光,营造声势,以案释法,教育公众。

第三阶段:10月至12月为交流、总结、提高阶段。通过旅游质量年活动,各旅游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以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优质服务为核心内容的服务质量评价和保障机制及长效管理机制。我局年终将根据旅行社和旅游星级饭店旅游质量年活动达标考核和服务优胜排行榜情况,召开行业交流总结大会,表彰优胜单位。11月底,请各市(县)旅游局将旅游质量年工作总结上报我局。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是关系到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生存的大事,更是直接关系到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是我市巩固和发展旅游产业地位和优秀旅游城市成果的客观要求,是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前提,是搞好大型旅游活动的重要保证,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各市(县)、区旅游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责任制,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旅游行业实施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的宣贯工作,扩大影响,努力形成行业监管抓质量、企业经营重质量、消费者选择看质量、社会监督评质量的良好氛围,有序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

2、树立诚信意识,加快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今年我市旅游行业将继续开展“*市诚信旅游示范单位”的达标活动,并参加创建省级放心消费行业试点和诚信品质线路的推广工作,各市(县)、区旅游局要引导、指导所辖的各旅游企业按考评标准积极参与创建达标。要积极推进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和导游人员“诚信信息库”建设,引导诚信旅游企业和诚信旅游示范标兵个人成为“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主导力量,在“文明与旅游同行”的道德实践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有效引导旅游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对失信违规经营行为要予以曝光并严肃查处。

3、实施行业标准化,自觉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这是规范旅游企业服务行为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保证,必须字节遵照执行。今年为配合旅游质量年活动,我们还将出台《旅行社散客接待规范》(省级标准)、《旅行社业务广告制作、规范》和《外地旅游企业办事处管理办法》等。旅游企业通过贯彻执行行业标准,自觉守法经营,才能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有序竞争,促进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各旅游企业要建立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确保企业守法经营,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4、加强行业培训,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和服务技能。我局将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组织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学好国家和省市相关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将企业开展培训的情况,纳入行业管理和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各旅游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员工培训计划,把培训列入企业发展的重要日程,切实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岗位技能,适时组织不同专业的服务技能比赛,培养一批服务能手。

第11篇

8月30日—9月30日。

二、活动宗旨

1、宣传普及《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法律知识,促进《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贯彻实施。

2、普及安全优质农产品消费知识,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

3、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人才,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骨干、质量检测业务骨干、质量监督执法骨干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队伍。

4、宣传近年来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成果,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三、活动原则

全面宣传和重点活动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媒体宣传相结合、市局和各地互动相结合。

四、主要活动安排

1、召开贯彻实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现场推进会。参观农产品市场准入现场,交流市人大“关于加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决议”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落实情况,部署全市《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贯彻实施活动安排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2、下发《市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方案》。根据市人大“关于加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决议”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下发《市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方案》,明确我市农产品产地准出目标、工作重点和配套措施等。

3、开展多形式宣传活动。在“中国润扬农网”、《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简报》开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专栏,进行专题宣传,并及时全市贯彻实施情况。在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分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简易读本,让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学法、知法、守法。

4、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大比武活动。组织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县级农产品检测站的检测人员开展检测技术大比武。大比武活动采取理论知识考试和定性检测现场操作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理论考试主要考核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技术知识,现场操作主要考核蔬菜中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毒的快速测定。通过大比武活动激发和调动农产品检测技术人员学习专业理论、刻苦钻研技术的热情,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水平。

第12篇

为规范猪肉市场经营行业,全力防控非洲猪瘟疫病,保障辖区内猪肉及肉制品市场的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的要求,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经销的猪肉质量全面负责。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确保肉源的安全;建立清晰的销货制度,实行可追溯监管;严禁采购和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章、标识或检验检疫合格证章、标识不全的肉品;严禁销售注水猪肉、病害猪肉及来源不明等不合格肉品。

二、必须建立质量承诺制度,每周将进销货台帐向辖区市场监管分局报查一次。

三、发现“问题”肉类,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动检、卫生防疫等职能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做好市场供应工作,确保组织品质良好的肉品,做到不断档、不脱销,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五、加强部门协调,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不得阻碍或消极对待检查工作,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市场监管分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冷鲜肉经营户、市场监管局备案各一份。

非洲猪瘟防控责任书

甲方:洪山镇人民政府

乙方:      村(居)委会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责任,确保我镇辖区内无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和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保障我镇辖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责任明确如下:

一、甲方职责

1、履行《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

2、负责拟定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3、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人员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以及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4、负责组织实施非洲猪瘟疫病的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的组织领导。

5、负责制定洪山镇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实施非洲猪瘟疫情的控制、扑灭和处理。

6、负责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

7、负责辖区非洲猪瘟防控消毒灭源、物资筹备等工作。

8、负责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报表等资料的报送。

9、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交办给我镇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乙方的职责

1、履行《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

2、负责落实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责任,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落实到人。

3、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圈舍场地的消毒灭源工作,控制非洲猪瘟疫病发生、流行,圈舍消毒面要达到100%。

4、负责辖区非洲猪瘟防控物资领购,实行统一管理、发放和登记。

5、负责组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防控队伍,明确处置人员职责,加强处置人员技术培训和演练,组织实施非洲猪瘟疫情的控制、扑灭和处理。

6、负责辖区非洲猪瘟防控的“日排查制”,坚持每天排查,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和疑似非洲猪瘟病例,应即时上报。

7、负责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督查、指导、考核。

8、负责辖区非洲猪瘟疫情普查,协助兽医站对非洲猪瘟疫病流行病学调查、采样、监测等工作,普查、监测面要达到100%。

9、负责辖区非洲猪瘟疫病防控、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报表的报送。

10、负责辖区非洲猪瘟病例的集中无害化处置工作。

11、负责完成洪山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洪山镇人民政府         乙  方:       村(居)委员会

 

负责人:                         负责人:         

非洲猪瘟防控责任书

为及时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政治敏感性,积极主动,联防联控,明确职责,加大管控,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特制订此目标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