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8:18: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所得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水平同周边国家和其他国家相比,并不高。从我国主要的周边国家和地区来看,企业(公司)所得税税率最高的印度为40%,最低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16.5%,其他国家如日本为37%,马来西亚为35%,韩国为34%,泰国为30%,新加坡为27%.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税率大多在25%-45%之间。而我国由于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相差很大。据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负担率为22%左右,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平均实际负担率为11%左右。所得税负的这种差别,给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带来极大的障碍。应该说,内资企业目前的实际负担水平是比较合理的,同世界各国相比也属于中等水平,而外资企业的负担水平明显偏低,统一后应同内资企业保持大致相同的水平。关于统一后应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建议采用25%左右的比例税率。另设两档较低的全额累进税率20%和15%.具体为:年所得额不超过3元的,全部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年所得额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全部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年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全部所得按25%的税率征收。
2纳税人的确定
统一后企业所得税,应该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民法中定义的企业法人为纳税人,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可以解决我国现行税法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纳税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而以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由于独立经济核算不是一个准确的民事主体的法律概念,容易产生歧义。(2)可以使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界限更加分明,前者以法人为纳税人,后者以自然人为纳税人。这种划分方法将有效地涵盖各种所得的征收面。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归属于某个法人组织集中缴纳,也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3)符合国际惯例。关于所得税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法人实在说和法人虚拟说两种观点。我国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采用法人为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必须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资产处理的方法和标准,也就是采取同样的程序和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是税负公平的前提条件。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经营出现多样化、集团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反映到税收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也越来越多,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应尽可能多地考虑这些情况和问题。
3.1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
(1)工资的税务处理。新的企业所得税职工工资的列支应摒弃现行计税工资的做法,采用目前外资企业工资列支的办法,即经董事会或企业决策层决定发给职工的工资,可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担心企业工资失控,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加以调节。为此应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上和征管上的衔接,一是个人所得税应采用综合税制,或至少各种劳动所得应采取综合申报的方法,以便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收入调节;二是企业发放工资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前提是必须标明所领工资的每个人的身份证号码,这部分信息应能自动进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系统,以便于税务机关的稽核,防止税收流失。
(2)公益或救济性捐款的税务处理。由于目前我国政府的财力还十分有限,因此企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或向受灾或贫困地区进行捐赠,是一种应该鼓励的行为。新的企业所得税对公益或慈善性捐款支出的税务处理的规定可以现行的有关规定为蓝本,并作相应的调整。必须明确的是,这种公益或慈善性捐赠支出是指企业通过我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或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企业不可以直接向受赠人捐赠,否则,这种捐赠不允许扣除。扣除方法应将现行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改为按照收入的一定标准从收入中扣除为宜。
(3)利息费用支出的税务处理。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利息费用的支出应采用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在提供付息的证明文件、且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4)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统一企业业务招待费标准,可以目前外资企业的提取办法为基础,分两个层次,把销售和经营区分开来,参照外资企业的提取标准执行。
(5)呆帐和坏帐准备金提取的税务处理。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坏帐的处理应采用现行内资企业的办法,按照年末应受款项余额提取,分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
3.2资产的税务处理
(1)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允许符合条件的所有内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这样既有利于鼓励资本投资,加快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又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生产技术进步,并同国际惯例相衔接。
(2)关于股票发行溢价的税务处理。股票超面值发行的溢价的部分,为股票购买的实际投入,属于股东权益,不宜征税。
(3)股息的税务处理。现行税法是对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对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征税。这种规定有其产生的特殊历史原因,但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需要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进行统一。按照向外资企业规定靠拢的原则,同时兼顾内资企业的实际做法,可以对不同的股息规定不同的处理方法:企业投资于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除外;企业投资于境外取得的股息已在外国纳税的,可按外国税收抵免的有关规定计算抵免。
(4)资本交易利得或损失的税务处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对证券市场的参与度迅速提高,不仅作为战略投资者长期持有其他企业的股票,而且还日益频繁地参与各种证券的短期炒作,资本利得已经成为企业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某些企业甚至将资本利得作为调整当期收益的一种手段。我国尚未开征资本利得税,对资本利得的处理成为企业所得税不宜回避的方面。但是我国现行税法没有对此作出专门的规定,一般的做法是将企业资本交易所取得的利得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征税,有交易而发生的损失则冲抵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以往我国企业的产权交易和证券交易尚不频繁的情况下,上述税务处理方法引起的问题还不很明显。
4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现行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最大的地方,也是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迥异的主要原因,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在选择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既要继续保持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也要逐步缩小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差异程度。
(1)缩小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巨大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缩小这种政策上的差异应是这企业所得税合并的重点之一。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特别优惠,如普遍性的再投资退税、对外资企业的部分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等。当然,为了吸引外资,可以有选择地保留对外资企业的部分个别优惠政策。
(2)确立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转移到以产业发展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上来,以贯彻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
(3)税收优惠政策应以间接优惠为主,配以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政策。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以加速折旧、放宽费用扣除标准、投资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为主,同时配以一定的减免税的形式。
参考文献:
[1]课题组:关于完善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构想《税务研究》2002年第1期
[2]王城尧:个人所得税政策目标的理性分析《财政研究》2002年第11期
[3]隋政文: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新思路《财政研究》)2002年第12期
[4]西安市税务学会课题组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存在问题的思考《税务研究》2003年第6期
摘要: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差异,这些差异,既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出了完善企业所得税制的构想。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制;问题;思考
建立科学、严密、高效合理的税收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得税是实现经济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其调节作用直观而有效。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近年来,随着企业制度改革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日益突出,再加上“入世”后需要面临一系列挑战,两种有差异的企业所得税制,既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现行税制、建立内外统一、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企业所得税制已势在必行。
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三档: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率为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率为33%.因此,仅从税率因素考虑,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就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假定某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元,则若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100000元,则应纳税额=100000×27%=27000元,通过比较我们发现,通过税收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为:33033-27000=6033元,显然,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是相当大的。
二、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根据规定,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再者作为公司,其营业利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对待,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例如,纳税人甲、乙、丙经营一家商店,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元。该商店如果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假定甲、乙、丙分配比例相同),应纳税额为(100000×35%-6750)×3=84750(元)。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3%,应纳税额300000×33%=99000(元),税后利润201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甲、乙、丙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67000×35%-6750)×3=50100(元),共纳税99000+50100=149100(元)。很明显两者税负不一致。因此,甲、乙、丙做出了不组织公司,而办合伙企业的决策。因此,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才能决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设立合伙企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
三、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例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是自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制定的对企业所得税纳税影响很大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及时抓住这一机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四、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例如某企业通过债券筹资,债券票面利率为12%,企业所得税率33%,则企业实际负担的税后利率为8.04%[12%×(1-33%)],借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可以起到节税作用,而企业普通股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和红利都必须由税后利润承担,实际成本等于其支付额。
五、对企业费用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2.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3.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4.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六、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使企业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收入安全地收回。
七、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一定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年限是有一定弹性的。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其次,还应估计净残值。我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的低一点,以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多一些,而各期的折旧额也相对多了,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
八、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期末存货的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从而得出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谈多娇。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J].财政与税务,2003,(1)。
[2]王静。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分析[J].财政与税务,2003,(11)。
内容提要:进行税收筹划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尤其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意义更为重大。本文从对企业组织形式、所得税税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资本结构决策、费用列支方法、销售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等8个方面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入手,提出企业所得税的8项具体税收筹划办法。
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的。
应纳税所得额=营业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额,一般都是按利润的25%缴纳。
会计分录计提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缴纳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期末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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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会计;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的统筹安排,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以获得“节税”(tax savings)利益的行为很早就存在。在我国,税务筹划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以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所重视,已经成为有关中介机构一项特别有前景的业务。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和单位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避税。
一、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是指企业的筹划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按照税法规章进行的合理纳税。纳税单位可以根据税法的要求,合理运用税法的知识进行优化选择,从而减少纳税负担。而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不履行纳税责任,以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要进行坚决的抵制。
2.筹划性。在纳税活动中,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企业经济交易行为结合后才进行纳税行为,收益进行分配结束后,才进行纳税活动。这就在客观条件上使纳税活动可以进行筹划。因此,筹划性是纳税的一个特点。税收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决定了税收待遇的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务筹划。
3.风险性。纳税筹划是有风险性的,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的进行减少交税,但是在纳税的实际操作进行中,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目的,这是受税务筹划的风险影响的。
税务筹划的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税收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含成本,比如聘请专业人员支出的费用,采用一种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另一种税收筹划方案所导致的机会成本。与此同时,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当或者是在执行中的偏差,都会使企业在不知不觉的情况造成了税务筹划的失败。或者触犯法律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都可能使得税收筹划的结果背离预期的效果。
4.专业性。税务筹划是比较专业的知识,是需要一些专业会计人员来进行的,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企业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性影响下,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收筹划是很难实现的,正因如此,税务、税务咨询作为第三产业便应运而生,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1.税收优惠的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税收优惠的方式和重点做了较大的调整,实行统一规范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二是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产业领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国民经济需扶持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如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老服务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也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所设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产业和项目导向的。另外,新制度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减免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固定资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方面都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2.税率的调整
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均适用33%的法定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国际税改趋势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基础上,将法定税率定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另外,新制度出于扶持弱势群体、鼓励自主创新以及继续吸引外资的政策目的,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均规定了不同的优惠税率。
3.资产的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分类、计价、扣除、处置等问题的处理,与财务会计规定尽量保持一致,同时对一些与财务会计处理不一致的特殊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这样,一方面减轻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税法优先的原则。
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3.减少纳税筹划的风险
要想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要领会当前立法的精神,还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进行合理筹划。同时,要对纳税筹划的风险有一个预测,
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行为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最后,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纳税筹划是一门复杂的学科,涉及的领域非常多,如会试、财务、管理、经济等多方面的知识,专业性较强,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一定要进行多轮的自我检测,由会计人员、财务人员、管理人员一起进行研究,制定出合理的纳税筹划,保持企业的最大利益,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4.培养纳税筹划人才
我国当前企业的多样性,税种的复杂性,纳税筹划的专业性,都对企业纳税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对税法有着很好的了解,而且还要熟悉最新的经济制度,同时,还要求纳税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与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要加大对会计人才的培养与职后教育,一方面,在高校开设与纳税筹划相关的专业,满足社会对纳税筹划人才的需要;别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进行岗后培训,定期举行业务讲座,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适应时代的需求。企业也应该加大对会计人员的考核,使会计人员有一种危机意识,不断的进行自我素质提升。
5.完善纳税筹划的法律环境
要想使纳税筹划可持续的发展,必须要对现有税法进行完善,避免一些真空地带造成法律的漏洞,影响纳税筹划的发展。一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应该不断对纳税进行立法的完善,由于我国税法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税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现有税法已不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新纳税法的立法是不可避免的。应对现有的纳税进行完善,把一些不公平、不适合当前社发展的立法进行修改。必须对已经发现的有关税法的模糊或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纳税筹划偏离税法制定的初衷,给税务部门、税务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另一方面,应试对责任进行追究,加大对税务中介机构的法律约束,如发现企业通过税务机构进行的纳税筹划若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要对企业进行法律制裁,同时也要对税务中介进行法律与经济方面的处罚,这样可以加强企业与纳税机构的管理,使企业依法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因此,研究和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是完全必要的。同时,也可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税收筹划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湘潮(下半月)(理论),2009(09).
关键词:新旧企业;所得税税法;差异比较
Abstract:onMarch16,2007,ourcountryannounced"People’sRepublicofChinaEnterpriseObtainedTaxlaw",thislawwillbecomeeffectiveinJanuary1,2008.New"People’sRepublicofChinaEnterpriseObtainedTaxlaw"willsubstituteforonApril9,1991toannounce"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ForeigninvestedcompanyAndForeignenterpriseObtainedTaxlaw"andonDecember13,1993issues"People’sRepublicofChinaEnterpriseIncometaxTemporaryregulation".Inviewofthefactthattheinnovationinaspectsandthepresenttaxlawandsoontaxpayer,taxrate,deduction,taxpreferencehasmanydifferently,thisculturalspycontraststheenterpriseincometaxAgenceFrancePresseoldlawmainpoint,preparesthereadertocompare.
keyword:Newoldenterprise;Incometaxlaw;Thedifferencecompares
一、纳税人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①国有企业;②集体企业;③私营企业;④联营企业;⑤股份制企业;⑥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税率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税率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税率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应纳税所得额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①生产、经营收入;②财产转让收入;③利息收入;④租赁收入;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⑥股息收入;⑦其他收入。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有: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扣除项目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扣除的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②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③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④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项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①资本性支出;②无形
资产受让、开发支出;③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④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⑥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⑦各种赞助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的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④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有关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税收优惠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③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④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⑤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等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1.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免税、减税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加计扣除。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③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六、特别纳税调整
(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调整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有:①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③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④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⑥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外,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还有征收管理上的差异: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外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12.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4.9.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三)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四)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五)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六)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七)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20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二、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三、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四、安置特殊人员
(一)安置再就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工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国发[2009]4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安置残疾人
1、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五、加计扣除
(一)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10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2、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八、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关键词]所得税准则所得税会计 影响
所得税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是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相互分离的结果。伴随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会计亦应趋于国际化发展。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所得税》(以下简称“新所得税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由收入费用观开始倾向资产负债观的一个较大转折,所得税首次作为一项独立的会计准则在核算方法、确认、计量及列报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废止应付税款法等现行方法,要求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企业的会计核算遵循会计准则,税务处理遵循税法,两者要求不同,分别计算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难免存在差异,解决办法一是会计制度服从税法,二是在尽可能协调的基础上相互分离。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就是解决差异的办法在核算中的具体体现。
在新所得税准则颁布以前,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主要以1994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和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为依据,企业可以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和债务法中选择其一对所得税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的债务法实质上是损益表债务法。应付税款法下,不要求跨期核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应交所得税,即税前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形成的纳税影响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本质是会计服从于税法原则的体现。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虽然也要求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但在核算时,首先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交所得税款,最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倒轧出本期的递延税款。
新所得税准则明确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费用进行核算,即要求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首先根据税法规定对税前利润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并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将两者之间的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作为会计报表中的费用项目,所得税费用应根据会计准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反映企业当期创造收益中应承担的所得税费用。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为会计与税法的分离在制度上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二、理论基础由收入费用观转为资产负债观
无论是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体现的都是收入费用观,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源自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上和时间上的不一致,并将差异区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体现的是资产负债观,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源自资产或负债由会计准则所确认的账面价值和税法所确认的计税基础的差额。资产负债观相较收入费用观,更为注重交易和事项的实质,以各时点上的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确保各期间损益的可靠性。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秉承资产负债观,以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首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进而由其变动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可以促使企业对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全面评价,提高预测价值,只要资产和负债的会计核算符合真实、公允原则,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就可以得到保证。
三、引入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概念
(一)计税基础
新所得税准则使用了“计税基础”这一概念。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在确定时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应严格遵循税收法规中对于资产的税务处理以及可税前扣除的费用等的规定进行。
1.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2.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金额。
(二)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暂时性差异与损益表债务法中的时间性差异不同,时间性差异侧重利润表,反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就同一交易处理的当期差异,而暂时性差异则侧重资产负债表,反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就同一交易处理的累计差异。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关系为: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未必是时间性差异。
四、所得税项目在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内容更详尽、完整、规范
一是资产负债表中不再设有“递延税项”项目,而是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反映所得税项目。二是企业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项目涵盖的内容扩大,不仅包括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还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三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计入权益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额等项目要求单独披露。
五、小结
新所得税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实现了与国际接轨,该准则要求会计人员既要精通会计准则,又要精通税法,这对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无疑是项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高金平.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税务筹划 企业利益
所谓税务筹划,就是企业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提供的多种纳税方案,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从而让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而企业税务筹划并不等同于非法的偷税漏税,这两者具有本质的差别。偷税漏税是国家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会受到国家的严肃惩处。而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税务筹划,它是一种积极的纳税行为,是国家所提倡的。通过税务筹划降低了企业纳税的数额,从而让企业为自身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金,国家也会因为企业发展而扩大了税收的基数,所以在长远来企业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是有利于国家税收增长的。现在企业的各种纳税种类当中,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纳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所以正确对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也成了各个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企业纳税的种类很多,如营业税、生产税、印花税等等,而在这些税种当中,所占比重最大的、影响最深远的莫过于企业所得税了,因为企业其他税种的税务筹划远远不像所得税这样与企业的实际所得利益挂钩,只有在企业扣除了所得税之后,才是企业真正的收益。比如:企业的生产获益是100万,通过税务筹划降低了30万的应缴税额,也就是说为企业增加了30万的收益,但是这一部分收益还是会被算到所得税的纳税基数里面。而如果直接筹划所得税数额,结余了30万,那么结余下来的30万资金,就不会再参与其他税款的征收,就是企业真正获得的节税收益了。
二、税务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以合法为原则
我国是法治社会,不论企业运用什么样式的税务筹划,都必须要以合法为原则。企业领导者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建设,税法中允许的可以尽量做得充分一点,但是不允许做的就坚决不能做,而法律规定应该要做到的尽量保证实施,法律规定不应该做的事情的就应该尽量的避免,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只有严格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的税务筹划方案,才是国家允许和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才有可能变成现实。
2、要坚持全局统筹的观念和原则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扩大企业的经济利益,实现企业总体的财务管理目标。所以在税务筹划当中,企业的总体纳税额也要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不能狭隘地只为了减少某一种税种的纳税额而匆忙筹划,却在无形间增加了其他税额的数量,企业进行这样的税务筹划是达不到从根本上降低纳税总额的效果的。而且进行税务筹划还必须要有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预测性眼光,要为企业将来的健康发展打下基础,如果为了节约眼前税款,而对企业的后续发展造成了额外的障碍,从而影响了企业长期发展,这样的税务筹划也是不成功的,甚至是对企业具有巨大破坏力的行为。所以企业税务筹划要坚持统筹全局的原则,在筹划一种税种的过程中要横向兼顾其他税种,而且还要纵向兼顾企业的现状和企业的未来发展,这样的税务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也才能得到有效的施行。
3、控制筹划成本的原则
税务筹划与其他经济行为一样,在运作过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必须要了解税务筹划活动需要的成本和可带来的收益,进而比较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是收益大于成本支出的,那么这样的筹划活动值得大力推行,但是如果支出成本还大于收益了,那么这样的筹划活动不但起不到增加企业收益的目的,反而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应该予以放弃。
4、要遵循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我国企业开始实行税务筹划的时间并不长,而成功的例子也不是非常多,所以对于刚开始实行税务筹划的企业来说借鉴一些成功企业的筹划案例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要注意企业税务筹划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所以在借鉴成功案例的同时,也要注意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不能盲目相信成功案例的效果,更加不能教条主义。而我国有关于税务筹划所运用到的法规政策也有时常有更新,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也需要根据法规的变化而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从而达到合法合理的效果。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探讨
1、合理成立子公司、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数额
根据我国相关方面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分为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而根据国家新出台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标准来看,所得税纳税人是以公司法人为限定的。而总公司旗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都要由总公司一力承担。总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单独履行纳税义务。所以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形式,来降低所得税纳税数额,或者降低企业办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但是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选择,不是固定不变的,设立什么性质的子公司需要根据设立公司的所在地的税率水平而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当地税率较低,那么设立子公司则可以享受当地低税率的好处。
现在市场经济正在快速发展,而对于即将进一步拓展市场的大型企业而言,设立子公司是必须要做的事情,但是由于拓展市场的前期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成本,而直接设立子公司就要作为独立法人履行纳税义务,总公司就无法将设立子公司所投入的成本拿来抵消销售盈利,不利于降低总公司所得税的纳税数额,所以应当先设立分公司,让所有的纳税责任都由总公司承担,这样可以将分公司设立的所有费用归结到总公司名下,用总公司的成本开支,抵消掉利润所得,以此降低公司所得税的纳税数额。等到市场开拓完成进入稳定时期之后,再将分公司登记为子公司。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让新成立的子公司享受税法对新成立公司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能有效地整体降低小集团应纳所得税的纳税额度。良好地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目的。
2、利用国家优惠政策,降低整体负税率
现在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创新,所以我国在成立的几个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都实行了企业所得税15%的规定。国家为了大力发展经济,在经济亟待发展的地区如发展水平相对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也都实行了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建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从而享受国家的优惠税收政策,达到总体上降低纳税额度的效果。
3、对纳税基础的筹划
所谓纳税基础,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数额的衡量依据,所以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时候最主要的工作应该放在尽量缩小纳税基础上面,这种缩小纳税基础的筹划方式就叫税基筹划。纳税人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方式来缩小税基数额,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效果。一般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税收额度和纳税基础成正比关系。按照会计核算规定,属于进货中的合理损耗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属于销售中的合理损耗计入营业费用;属于盘点中的合理损耗计入管理费用。但是,不管计入哪个科目,都是加大了成本费用,减少了利润。
4、对企业所在地实行税率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所在地的税率。企业想要有效地降低纳税额度,就要充分考虑到国家对某些产业、项目和产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积极跟随国家的税收优惠调整产业结构,享受优惠政策,这种筹划方式就是税率筹划。所以在税基一定的情况下,有效地掌握税率筹划的方法能够降低企业纳税额度,企业可以根据这个原则,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来达到降低纳税额度的目的。
(1)通过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现在有些大型集团公司都在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通过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是指在有经济联系的企业之间以非正常的价格进行交易,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均摊利润或者转移利润,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这种转移定价的行为在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之间运用非常普遍。一般是通过对人力、物资、无形资产等的互惠均摊等途径实现。
(2)筹划低税率,降低纳税额度
为了国内经济都能够均衡快速的发展,我国政府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地区等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税收政策来引导投资人的投资方向。在我国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也规定了比如国家重点扶持项目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纳税优惠政策,有的政策规定前几年免征所得税,从第几年到第几年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企业如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低税率项目发展生产,就能够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作用。
(3)对应纳税额的筹划措施
企业可以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度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的负税压力或者接触纳税义务,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减免税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企业如果购置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环保节能设备等,可以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度,而且如果地面额度不及设备投资10%的,还可以把剩余份额转移到下年度结算。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置办符合标准的机器设备,不但可以改善企业的生产力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还可以有效地降低所得税缴纳额度,是一个一举两得的好办法,但要注意的是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四、结束语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手段多种多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工作,但是所构想的税务筹划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还是要根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筹划方案的审查而定。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则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高标准和最基本原则,所以不管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多么高明,如果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那么税务筹划不仅不能实行,连同企业也会被税务机关处以重罚,付出沉重代价。所以那种不顾实际情况,为了避税而避税的做法,只是一厢情愿而已,任何筹划方式都要以法律允许为原则,否则结果肯定会适得其反。
【参考文献】
[1] 李春妮: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8(12).
[2] 蒙强: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途径与思考[J].会计之友,2008(34).
[3] 郭秀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23).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业务招待费 利息费用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思路为:使收入总额极小化和使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极大化。
一、缩小应税收入策略
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时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在实践中具体采取的方法有:
1.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
2.年度计算收入总额时,对预收货款、应付账款等项目也应予以减除,防止错记为收入;
3.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膨胀成本费用策略
1.分散利息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都可据实在税前列支。但有些企业筹集资金困难,不得不向其他企业拆借或向非金融机构私下高息借款,也有些企业为融通资金并且给职工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在企业内部职工中高息集资。以上种种情况,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外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所以企业筹集资金应尽量避免高息借款。一旦发生高息借款后,应考虑将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开支。按照现行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除了利息外,还有手续费、汇兑损益等也在财务费用中核算。金融机构手续费无限额开支。企业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向职工集资,部分高息可以转为金融机构手续费;或者在企业内部由工会组织集资,部分手续费等可分散至工会经费中开支;若是同行业互相拆借的高息支出,可以转化为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开支,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列支,从而扩大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
3.分散业务招待费
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列支标准部分,应于税后开支。
事实上,企业为顺利开展工作,业务招待费超支是正常的现象。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于申报前自行计算。若超过限额,企业应自行调整减除,将开支的招待费转移至其他科目税前扣除。例如企业赠送客户礼金、礼券等费用,可考虑以佣金费用列支,佣金支出也无限额限制,从而这部分也可以税前扣除,达到节税效果。此外,企业还可以把招待费作为会议经费,通过“管理费用”科目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样可以达到以上效果。
3.合理安排工资及工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针对上述有关规定,企业从获取节税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了消计税工资的规定, 这对内资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利好, 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 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否则, 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职工素质;(3)兼任企业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内部职工,可将其报酬计入工资薪金;(4)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4.合理安排对外捐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做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若发生捐赠支出,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应特别注意两点:
第一,认清捐赠对象和捐赠中介,即企业应通过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实施捐赠。
第二,注意限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额度,从节税角度考虑,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也可以“先认捐、后支出”,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年度,力争税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策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四档,即:基准税率25%与三档优惠税率10%、15%和20%。企业如果善于利用这种税收差异,努力创造条件使自己享受较低的税率,对企业来说可以减轻税负,国家也达到了调控经济的目的。
1.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纳税筹划的重点放在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上。为此,企业应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制订中长期研发计划,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并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项,形成研发成果档案。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要求,又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
2.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比一般法定税率降低了5个百分点。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从业人数,规模较大或人数较多时,可考虑设立为两个或多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20*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1978年以前,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无从谈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部门的不断重视,《新企业所得税法操作实务》、《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筹划的探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五种办法》等理论著作不断发表,标志这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已经成型。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纳税筹划整体水平低,纳税筹划受到不合理对待等等。某些企业纳税筹划仅立足于定性分析,缺乏合理有效的定量分析方法,筹划活动过于简单,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到位,对国家税收调整反应迟钝。此外,企业纳税筹划组织结构不明确而且责任不具体,难以调动企业纳税筹划的积极性,纳税筹划在流程设计上未达到科学有序的要求,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失真情况,企业整体筹划思路不清晰。税收筹划操作性尚待改进,纳税筹划水平和相关投入尚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原则
企业所得税筹划要以遵纪守法为根本,以减少税基为重要思路,其中所得税税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如上式所示,减少税基应该增加成本和费用摊销,主要的筹划技术有筹资方式选择、费用摊销、存货计价、折旧计算、资产租赁等,诊断分析的四个方面为:税收优惠、收入、扣除项目,临界点。并且通过对四个方面的分析比较进行整体评价规划,按照筹划的守法性原则、事先筹划原则、系统性原则和目的性原则完成税收筹划分析,着眼于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筹划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助力,企业税收筹划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应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成立合理的纳税主体,企业设立地点选择应该综合考虑特定区域和地区对企业的政策,比如民族自治地方企业、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和保税区等等。明确企业组织形式,权衡自身发展、市场风险和规模预测等因素。选择企业性质,小型企业按照20%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征税,高新技术税收优惠15%。重视印花税和资本金的筹划,一方面减少企业所得税,也能降低责任风险。
(二)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首先要考虑企业资金需求量,选择合理的融资结构,有效降低成本,比如债券利息费用可在税前列支等等。企业筹资除了资本金之外,还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通过发行股票筹资具有风险小、稳定、无固定利息负担,但是要征收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发行债券和借款具有资金成本抵税的优点,但是必须到期还本付息,所以企业筹资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选择企业合适的筹资方式。企业筹资还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避免长期拥有机器设备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通过支付租金方式冲减企业利润,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税负。
(三)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所以适当选择投资方式实现避税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直接投资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进行必要的项目评估和选择,比如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三废”利用企业具有所得税优惠待遇。间接投资相对简单,主要考虑企业税收后的收益。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准则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和权益法各有优缺点,企业应该巧妙、正确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为企业避税筹划提供必要的渠道。
(四)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要对所得税优惠条件进行全面分析,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各种矛盾,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拿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筹划来说,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会减少所得税总额,但是会提前或者滞后缴纳所得税税款,在税负既定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算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所以加速折旧能够尽早回收投资,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风险。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保证平均发放,避免超过额定限额。会计计算方法应该尽快调整,明确区分,及时补救、更正计算方法。公益、救济性捐赠筹划应该理性选择,争取自身税收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五)产权重组阶段纳税筹划企业产权重组纳税筹划将产权重组分为三个方面:分立、合并和清算。企业分立实际是在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组成新的企业,但是原有企业还存在,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企业分立将高税率企业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低税率企业,或者分立出高新技术项目,享受优惠税收,实现合理纳税。企业合并中高利润企业兼并高亏损企业会冲减盈利企业利润,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降低累进税适用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盈余补亏。产权重组要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强度,提高企业整体负债水平,获取最大的利息减税效应。
(六)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日渐完善,利用资本结构所得税实现纳税规划,比如加强节税、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减少纳税税额。借款费用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要尽可能加大借款费用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发行债券折价、溢价摊销方法的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所得税避税筹划。
四、结束语
[关键词]汽车集团;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DOI]10.13939/ki.zgsc.2016.02.138
1研究背景
DF汽车集团是一家集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生产、研发于一身的大型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目前国内汽车行业竞争非常激烈,DF汽车集团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企业所得税在DF汽车集团的纳税中占相当高的比重。因此如何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安排经营策略,通过积极的税负筹划从而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在DF汽车集团的必要性显而易见。
2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可以发现,增加抵免、减免数额,可以减少所得税支出。在保证合法和合理条件下,尽可能使允许抵减的各项费用在合适的计税期内实现抵扣。一般来说,如果早期在税前得到抵扣,那么当期实际缴付的税额也就比较少。如果再将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在内的话,当期获得的现金净流量现值就越大,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也就是税法中经常选择延迟交纳税款的根据所在。
2.1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本年度营业收入的0.5%与实际发生额的60%两者的较低者。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时候,我们要注意把业务招待费同会务费和差旅费区分开,因为只要是合理的并且取得了合法票据的会务费和差旅费支出都是能够在税前全额抵减的,而业务招待费则不同,它本身具有扣除比例的限制,抵扣的数额越少,公司缴纳所得税的金额相应的变大。
案例1:DF公司2014年实现销售收入9763.36万元,年利润总额为884.07万元,企业2014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55万,假设公司没有其他调整事项。
(1)可扣除限额为=9763.36×0.5%=48.82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884.07+(155-48.82)=990.25万元。
(3)应纳所得税=990.25×25% = 247.56万元。
2.1.1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由于DF公司是一个生产型企业,因此可以专门成立一个销售分公司,将货物先销售给分公司,然后由分公司出售给其他客户。假设本公司将产品以9000万元销售给分公司,分公司以9763.36万元向外销售,本公司和销售分公司各负担业务招待费75万元和80万元,则生产公司与销售分公司业务招待费对所得税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后一共缴纳所得税236.52万元,相比原来节税11.04万元。
2.1.2最大限度运用扣除比例
假设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X,业务招待费为Y,那么60% Y为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同时必须满足小于5‰X的条件,我们可以得出60%Y =5‰X公式,由此可以得出Y =8.33‰X,即在当期列支的招待费等于营业收入的8.33‰这个临界点上时,公司就可以充分利用好扣除限额的政策。
2.2对外捐赠、赞助的纳税筹划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额,按规定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抵扣。公益性捐赠首先要注意通过像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类的机构。其次注意捐赠限额,一般不应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限度(年度利润总额的12%)。若不得不超过这个额度,可以选择先承认要捐,等到以后年份再实际出钱,尽可能多的实现在税前减免。
案例2:DF公司2014年10月意欲向革命老区教育事业进行赠予,打算捐赠的金额高达6000万元。假定该公司2014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是40000万元,有三种不同的捐赠方法供企业选择:
方案一:不通过任何中介机构,自行捐赠给革命老区。
方案二:通过革命老区政府(属于税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实施捐赠。
方案三:在方案二前提下分两次进行捐赠,即2014年10月31日和2015年1月1日分别捐赠3000万元和3000万元。
以上几种方案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方案一:直接捐赠,实际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减,则2014年应缴纳所得税:(40000+6000)×25%=11500(万元)。
方案二:属于公益性捐赠,该捐赠采取一次性对外捐赠的方式,准予扣除的标准是4800万元(40000×12%),再有1200万元因为超过扣除限度而不能被扣除,此种情况下,2014年应缴纳所得税: (40000+6000-4800)×25%=10300(万元)。
方案三:分两次进行,即2014年11月21日和2015年1月1日分别捐赠3000万元和3000万元,那么在DF公司2015年实现利润不少于2014年的条件下,不仅前一次的赠予额能够在2014年度全额扣除,后一次的赠予额在2015年也可以全部抵扣掉,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
2.3DF汽车集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状分析
DF汽车集团的所得税税率是25%,部分业务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两类,分别是税率减按10%以及不征税税率0%,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直接影响DF汽车集团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之一。
2.3.1享受税率减按10%税收优惠
DF汽车集团由于研发业务需要,与国外非居民企业签订了大量的技术转让合同,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所得,居民企业要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DF汽车集团在与外国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对方要求分“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将金额列示于合同中,这样该笔税款将由DF汽车集团独立承担。因此DF汽车集团根据该税收优惠条款以“不含税价”金额为基数,10%税率计缴并承担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2.3.2享受不予征税税率0%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09〕87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文件所列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为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DF汽车集团对研发的汽车技术项目进行一系列费用归集整理,并成立专门申报小组对各项目进行财政资金申报。
3DF汽车集团企业所得税筹划措施的实施
企业所得税是DF汽车集团最重要税种之一,其筹划工作存在着内部条件、外部环境、法律法规的变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有些看来可行的措施,放到整体经营活动中或许就行不通,所以DF汽车集团的税务筹划措施需要认真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措施。故此,DF汽车集团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不断强化税务筹划意识
近年来,我国税收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也不断加强,企业因违反税收法规而受到严厉打击处分的案件也不胜枚举。因此,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不要以为税务筹划就是为了简单的节税,节税只是局部性筹划,而税务筹划却是整体性筹划,它的目标是企业利益最大化。
3.2注意税务风险的防范
税务筹划一般在经济业务发生前就进行计划,而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及其他客观因素是不断变化的。因此DF汽车集团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到筹划风险,然后再做出决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范税务风险,加强实时监控,一旦遇到了问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修正,从而最大程度上减少公司的损失。
3.3加强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的沟通
是否合乎税务法规、政策是权衡税务筹划是否成功的最重要标准。由于税务机关对税法使用的自由裁量权很大,那么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更多依赖于税务机关的意志,因此DF汽车集团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4结论
企业所得税是汽车制造企业最主要的税收支出之一,通过在汽车制造企业经营活动中加强税务筹划,是降低汽车制造企业成本的有效手段,节约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少企业资金的净流出。相对控制经营成本而言,通过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来降低成本和改善利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参考文献:
[1]蔡昌.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技巧「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2]盖地.税务筹划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