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9:21: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审计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确保“五个到位”,力促政策跟踪审计开展
一是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稳增长政策跟踪审计工作要求高、政策性强,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市县两级政府都相应成立了稳增长政策跟踪审计领导小组,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跟踪审计工作的通知》,在全市审计工作会上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稳增长政策审计工作做了再动员、再部署,并先后3次召开全市范围内的座谈会和研讨会,深化了思想认识,增强了开展政策跟踪审计工作的紧迫感。
二是确保工作责任到位。从全市范围内抽调了即懂政策又懂审计的骨干96人组成审计组。针对开展政策跟踪审计过程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以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加强政策审计和责任分工的通知》,理清了审计思路和县区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了领导包部门、包单位和包科室的工作机制,极大的推动我市政策审计工作。强化县区局、部门考核,以量化指标打分,决定表彰名次,形成追赶超越的势头。
三是确保机构调整到位。为确保政策审计工作保持稳定性、专业性和连续性,便于政策审计工作的整体推进,在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市审计局增设了政策审计科,各县区也仿效市上做法,专门成立政策审计机构,截止目前,11个县区基本成立政策审计科,选调配强专职审计39人。同时,整合资源,属于其他业务科室的行业审计的政策审计内容,政策审计科派员参加或共同组建审计组,明确各自重点,信息共享,成果共用,解决了政策审计人员少、审计内容不深化的矛盾。
四是确保督导检查到位。为将政策跟踪审计抓好抓实,抓出成效,由市政府督察室、市监察局、市编办组成联合督察组,分赴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察,有力促进了审计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落实。
二、突出“四个重点”,扎实履行新任务
一是突出对重大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紧盯国家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战略,按照国家新发展理念的“五大任务”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结合建设“真美汉中”要求,对汉中市全力打造追赶超越三大项目支撑体系,全面推进“十大工程”、倾力打造“一环、两城、三园、四极”重大项目,以及对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健康养老等重大民生建设项目开展审计。重点审查政策落实和简政放权,关注规划立项、投资审批、项目建设、资金保障、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等各个环节任务完成情况,督促各方落实责任,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促进128个重大项目加快建设。
二是突出对财政资金跟踪审计。各级审计机关主动作为,充分发挥“财政卫士”的监督作用,加大对市县(区)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力度,重点解决了财政资金应投未投、该用未用、效益低下、突击支出的问题,盘活存量资金10亿元。加强对民生改善、结构调整等重要领域专项资金的审计,深刻揭示专项资金多头管理、多头分配、交叉重复、拨付链条长、下达滞后等问题,推动同类别专项资金整合优化,促进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制度建设22项。
三是突出对重大政策落地跟踪审计。把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民生、开放开发等政策措施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跟踪审计的重中之重。财政政策方面,重点关注了各县区是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财政支出进度,在建项目资金保障是否及时到位。货币政策方面,重点关注各县区是否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产业和民生政策方面,重点关注各县区是否加大对养老、健康、保险、科技等各类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新能源、装备制造等产业支持力度,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开发开放政策方面,重点关注“一带一路”等重大发展战略落实情况,关注各县区、市级各部门是否根据中省市部署及时制定区域发展规划、建立区域发展协调机制、落实分工任务、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等。
四是突出对简政放权跟踪审计。重点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进度和效果,密切关注政府职能转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推进情况,取消合并行政审批事项155项,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五是突出对金融风险跟踪审计。重点对政府性债务风险、跟踪存量债务的潜在风险、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变化进行审计评估,跟踪反映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民间金融发展情况和跨境资本流动趋势变化,推动各县区、各部门建立健全防范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安全、健康发展。
三、做到“五个结合”,着力提高审计效果
一是加强与政府投资审计相结合。着力检大项目落地、项目开工、工程进度、资金到位、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效果,严厉查处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和改变资金用途等问题,查错纠弊,督促整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建设进度,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二是加强与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优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全面推行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着力解决收入不在“预算笼子”、债务不在“账本笼子”、支出不在“科目笼子”等不合规制问题。加强对“八项制度”、“六条禁令”的跟踪审计,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成本,促使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三是加强与民生项目资金审计相结合。紧紧围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移民搬迁、保障性住房、精准扶贫、教育、医疗、养老、饮水安全、棚户区改造等重点领域加大审计力度,着力揭示和反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效益不佳等问题,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
四是加与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加大对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重点关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各项改革措施的有效贯彻落实,督促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着力纠正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改变政治生态环境,促进干部作风的持续好转。
五是加强与绩效审计相结合。着力关注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深刻揭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党政决策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充分发挥审计在政策落实中的“督查员”作用。
四、抓好“五个环节”,确保政策跟踪审计落实到位
一是学政策。一方面,认真组织各级、各部门对稳增长政策跟踪审计形势任务的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另一方面,要求各级审计人员及时收集中省市县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度、文件,采取集中培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方式,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精准把握,确保政策跟踪审计有的放矢、有序推进。今年,市局按照政策审计内容要点,开展政策审计文件汇编工作,形成指导政策审计工作的工具书。
二是严审计。我们普遍采取“听、查、看、走、评”等方法严格审计。“听”就是听取政策执行部门、重点单位、重点乡镇的汇报政策宣传落实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绩效情况及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落实情况,索取书面资料;“查”就是查阅相关政策执行的资料和重点资金拨付使用的账薄及报表;“看”就是深入现场实地查看项目进度情况;“走”就是走访群众和社区、农户,了解政策宣传落实情况和群众的呼声;“评”就是评议被审计单位在贯彻落实中省市重大部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及下一步工作努力的方向。着力揭示不作为、不到位、打折扣、放空炮等问题,力促政策措施得以有效落实。
三是善总结。一方面,将工作中形成动态消息、署名文章及时在中省市级媒体、网站刊登;另一方面,为了活跃审计文化,开展了政策审计论文研讨会,全市审计人员积极参与,共收到研讨文章100多篇。
四是勤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精心梳理,认真研究分析,以审计专报、审计要情及审计建议书等形式及时送党政主要领导,并向有关部门反馈,为领导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可靠依据。2014年9月至今,实现领导批示的审计要情、审计报告、工作动态、审计建议书达256份。
【关键词】 环境审计; 审计; 综述; 统计分析
【中图分类号】 F23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3-0112-04
一、引言
近两年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大气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用行动表明了我国政府致力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决心,也为我国环境审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将在理论和实践上极大地促进我国环境审计的发展,由此确有必要回顾我国环境审计研究近年发展现状以判断未来发展方向。
二、近五年我国环境审计研究统计分析
(一)样本选取与统计方法
本文采取如下方式选取样本: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高级检索/关键词“环境审计”,检索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数据(更新截至2016年8月20日),通过人工筛选剔除与环境审计主题无关文献,最终选取样本文献共计687篇。本文按年度、来源期刊类型、研究内容与方法进行分类统计,望能清晰描述我国近五年环境审计研究状况,并以此为据提出展望。
(二)年度与来源期刊类型
本文对该687篇环境审计样本文献按其发表年度与来源期刊类型进行统计。从论文数量年度分布看,大体呈上升趋势,环境审计依旧是学术界热门研究方向。从来源分布看,来源为核心期刊的文献共计205篇,约占30%,与张长江[ 1 ]2011年统计数据相比,比重有所下降但数量仍大幅增长,从侧面反映了非核心期刊对环境审计关注度显著提高。在核心期刊中,会计、审计类期刊仍占主导,但经济、环境、农林等其他类期刊比重接近21%,涨势明显,表明环境审计研究在非会计审计以外的学术界受到更多重视和参与。
(三)论文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本文借鉴潘煜双[ 2 ]的研究,将论文研究内容分为基本理论与综合、环境审计实务、环境审计方法专论、国外环境审计介绍、环境审计规范专论五个方面(表1)。本次统计中,归为基本理论与综合类的样本文献所占比重为63.61%,与潘煜双[ 2 ]统计数据79.83%相比下降明显;关于环境审计实务的研究占13.25%,环境审计方法专论占14.26%,二者较均衡;国外环境审计介绍相关文献相对涨幅不大,占6.55%;但关于环境审计规范专论的文献五年内仅有16篇,比例甚至有所下降,仅占总体2.33%。
从研究方法和手段来看,仍多采用常规方法进行研究,但多样与新兴的研究方法也开始运用到研究中来。在环境审计实务文献中,大多数学者运用常规研究方法(如表2所示),此外,有3篇文章采用实证研究法,有7篇采用跨学科研究法,有3篇采用模型法进行分析研究。在环境审计方法专论文献中,方法的多样性体现得更为明显,费用效益分析法、生命周期评价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被运用于环境审计评价体系的构建中,还有学者引入未确知测度等数学工具以构建相关模型对环境审计风险进行计量评价。
三、我国环境审计研究特点评述
(一)环境审计基本理论研究内容丰富
1.环境审计的概念
国内学者对环境审计的认识大致可以分为独立监督论、鉴证评价论及环境管理责任论三种。张丽华[ 3 ]等学者认为环境审计是一项促进和加强环境管理的经济监督活动;王淡浓[ 4 ]等学者指出资源环境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有关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管理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评价或鉴证工作;张莹[ 5 ]等学者则认为其产生于环境受托责任背景下,并以解除受托环境责任为目的;黄道国[ 6 ]提出由多个审计主体、不同审计客体、不同角度、多种审计方式组成的多元环境审计构想。
2.环境审计的主体
我国环境审计作为审计的一个分支,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织是主要的实施主体。张爱民[ 7 ]等众多学者认为环境审计主体由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三部分构成;左睿[ 8 ]等则认为在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下,政府审计应积极倡导并逐步推行环境审计,以企业内部审计为主,加强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二次审计;刘静[ 9 ]指出我国碳减排审计主体单一,未能充分发挥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与企业内部审计的协同作用。
3.环境审计内容与目标
环境审计的内容主要围绕资金、政策、管理、项目四个方面展开。黄道国[ 6 ]指出多元环境审计内容覆盖以上四点,具体涉及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审计、金融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企业审计、农业审计、外资运用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境外审计九类;唐洋[ 10 ]认为环境审计的内容涵盖合规性审计、环境管理体系审计、环保资金审计、废弃物和有害物质的处理审计、清洁生产审计、环境友好型产品审计及环评报告审计七个方面。关于环境审计目标,我国学者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一元目标论、二元目标论和三元目标论。李曼静[ 11 ]对比上述三种理论,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符合国情的环境审计总体目标、中间目标和具体目标;李雪[ 12 ]等学者重新构建环境审计二元目标体系;沙珍珍[ 13 ]等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环境审计二元目标研究;时军[ 14 ]则分析指出环境审计目标设置应具有预见性、可操作性、特定性以及清晰性,并在终极目标指导下针对不同审计主体设立相应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二)环境审计研究地域特征明显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自然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状况大不相同,相应的,各地环境审计也呈现明显的地域特点。例如,江苏省位于东部长江三角洲,河川交错,湖泊密布,自然条件极好,经济发达,环境审计开展较早并取得一定成效,该省环境审计从水审计、资源审计、农业资源审计、农村环境绩效审计到清洁能源审计、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绩效审计等均有涉及,相关文献内容丰富。中部地区中,江西省及周地区的环境审计研究多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这一重要国家战略规划展开;湖南省及周边地区环境审计注重对高污染、高能耗、高物耗产业聚集且生态系统严重受损的湘江流域治理的研究;汉江流域资源要素密集,也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区及主要商品粮基地之一,湖北省近年来关于该流域的环境审计研究迅速发展。西部云贵地区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系统多样、物种多元且不乏珍稀濒危物种,环境审计研究也多围绕保护资源、物种多样性等展开。
(三)注重环境审计的跨专业多学科交叉
近年来,众多学者在环境审计研究过程中引入多学科的不同方法、理论与模式进行创新,取得丰富成果,环境审计学科正从单一性学科发展为多种学科交叉的新学科。例如,秦荣生[ 15 ]利用物理“无影灯效应原理”探讨政府环境审计,吴洁伟[ 16 ]将模糊数学与层次分析法相结合对地区环境审计作出客观评价。除了与物理和数学等基础类学科相融合,我国环境审计也与其他人文、社科类学科相交叉,例如:李兆东[ 17 ]等将能质流分析法运用于新型企业环境审计模式构建,杨柳[ 18 ]等将生命周期评价法与环境审计相结合,宗元勇[ 19 ]从道教哲学的角度探讨了环境审计的原则体系,陈波[ 20 ]指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形成与发展基于资源环境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融合。
(四)对国际经验的分析研究热情不减
我国环境审计在国际上起步较晚,为更好地顺应国际环境审计发展潮流,我国学者一直注重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侯婷婷[ 21 ]等对比我国与加、德、印环境审计各组成要素,李明辉[ 22 ]等评述大量国外环境审计理论研究,游春晖[ 23 ]等对美国环境审计制度变迁进行了回顾,张珂[ 24 ]选取与我国环境审计起步时间相仿但后来居上的日本为对象进行研究。除分析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审计模式外,我国学者对在环保方面有成熟经验的不发达国家环境审计模式也有所关注。例如,杨丽萍[ 25 ]对南非政府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方面的经验进行分析,为我国政府主导环境审计工作提供了诸多启示。
(五)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成为热点新命题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制度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后迅速得到学术界关注,成为环境审计研究领域的热点新命题。林忠华[ 26 ]、蔡春[ 27 ]等学者围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理论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探讨研究,丰富并完善了相关理论;湖北省审计厅课题组、安徽省审计厅课题组就本省自然资源资产专项审计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和理论探讨研究;张宏亮[ 28 ]等设计了主副指标相结合的资源环境管理指标体系,构建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独特模式、方法及应用体系并通过案例证明其可行性,为相关实务的开展提供了指导。
四、我国环境审计研究展望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对未来环境审计研究方向提出以下展望:第一,探索构建创新型环境审计理论体系。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阶段,这一特殊经济背景对环境审计理论体系提出更高要求,为了适应国内和国际经济环境的深刻变化,不断创新环境审计理论体系、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实施机制将成为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第二,加强环境审计评价体系研究。环境审计评价体系是环境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南,目前对评价体系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可操作性差,缺乏实际应用价值,实际工作中也常面临诸多困难,因此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存在理论必要和现实必然性。未来应加大对环境审计评价体系的研究力度,更多运用实证检验研究成果,并不断结合实际加以改进和完善。第三,深入环境审计法律制度体系研究。环境审计法律制度体系是环境审计的基础和保障,我国环境审计法律制度基本确立但仍存在立法体系不完善、内容不充足、实践不充分等问题,未来学者应更注重分析研究环境审计法律制度,为我国建立健全完善有效的环境审计法律制度体系提供理论指导,有利于尽快实现环境审计法制化、规范化。第四,加大对民间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关注力度。民间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是我国环境审计的重要主体,应积极探索有利于我国民间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的有效路径,丰富相关领域研究。第五,进一步促进环境审计跨专业多学科交叉融合。环境审计与其他专业、领域的融合,有助于开阔研究思路,通过多元化的研究视角进一步丰富我国特色环境审计内涵。
【参考文献】
[1] 张长江,陈良华,黄寿昌.中国环境审计研究10年回顾:轨迹、问题与前瞻[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3):35-40.
[2] 潘煜双,李云.中国环境审计研究述评:基于国内1997―2008年研究的分析[J].财会通讯,2010(33):65-68.
[3] 张丽华.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研究[J].财会通讯,2011(12):121-124.
[4] 王淡浓.加强政府资源环境审计,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J].审计研究,2011(5):18-23.
[5] 张莹,宋传联.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谈中国环境审计关系人中存在的问题[J].生态经济,2013(7):85-87,92.
论文关键词 第三人救济 救济事由 投诉受理机构 暂停措施
一、救济制度类型看似全面实则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从我国《政府采购法》“质疑与投诉”这一章的内容来看,我国政府采购规定的救济制度类型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从救济制度的类型来看,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得比较全面,但让人觉得过于追求面面俱到。”这种面面俱到多层次的制度类型真正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吗?
我国的询问与质疑制度近似于GPA(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的磋商机制(GPA第20条第1款规定:“对于一成员方做出的有关影响本协定实施的任何表现,每一成员方都本着给予友善考虑和充分给予机会的立场进行磋商。”)均是鼓励供应商与采购人/机构双方和平友好地解决争端,这有利于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同时这种友好的方式不易给双方带来精神负担,特别是供应商一方。但是这种制度需要双方之间存在着和平友好的环境,因此,GPA也规定,供应商可以选择磋商来进行救济,也可以直接选择质疑制度进行救济,也就是说GPA的磋商制度并不是必经程序。我国《政府采购法》并没有明确指出质疑程序是否为投诉的前置程序,关于这个问题学界有两种观点:以曹富国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持肯定观点,以谷辽海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持否定观点。笔者认为通过研读《政府采购法》第55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投诉。”,应当认定立法将质疑规定为投诉的前置程序。《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提出质疑。”明确将质疑作为投诉的前置程序。但这样的明确规定并没有打消理论界的争议,谷辽海先生始终认为“行政规章前述所明确规定的质疑前置程序,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内容相冲突。”并且,学者们一致认为,将质疑作为前置程序有着不妥之处:这使得供应商不得不先经过质疑才能走到投诉这一步。之前笔者阐述过,无论是GPA的磋商机制还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质疑制度,均是基于和平友好的环境才有可能获得令人较为满意的解决结果。但是这种和平友好的环境并不时时存在,那么,对于供应商来说,采购主体对自身的审查往往也意义不大。也有学者说“一个寄生于体制内的监督程序,是无法根本性的起到体制监督作用的,寄希望于自查自纠是体制软弱的表现。”这样一来,供应商向采购人/机构提出质疑即等同于做无用功的现象频繁出现。质疑程序浪费了宝贵的时间,过程走完,即使获得了支持,采购合同可能早已经履行完毕,这样的救济程序并没能够为供应商带来好处,相反还会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这些极大地损害了供应商提出质疑与投诉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多层次的救济制度设计本身就是要方便提出救济方根据现实情况和自身的利益自由选择。规定质疑前置不可取,一定要先经过此程序才能进行下一程序,无疑是给供应商强加了更多的义务。我国《政府采购法》应当改变现有的做法,允许供应商在质疑与投诉之间进行自由选择,甚至二者可以并行不悖。这样更符合救济程序从供应商角度出发,体现出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
二、提起救济的事由限定过窄
《政府采购法》第52条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都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时,方能提起救济。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将供应商提起救济的事由限定为这几项。
GPA没有对质疑的范围做出具体要求,只是抽象的规定供应商可以对与其存在或者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整个采购活动中可能违反GPA的任何情况提出质疑。相较之下,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救济事由的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式方法并且是穷尽式规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这几项可能涵盖了整个采购活动的大部分内容,但是在实践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出其不备的情况。笔者认为,以前没有发生过不代表将来不会发生,法律条文是滞后的,可是现实却是不断推陈出新的,立法应当给这种新情况的出现留一个豁口,而不应采用穷尽式规定将其封死,特别是在赋予供应商提起救济之权的立法中,采用这样的立法方式显得尤为不妥,很可能会限制供应商提起救济的权利。
在这里,我国可以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规定,《示范法》第52条先抽象规定:“任何声称由于采购实体违反本法对其规定的责任而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失或伤害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可按照要求进行审查。”之后又规定将“采购实体对采购方法以及评标程序的选择、对供应商国籍的限制和拒绝全部投标、建议、报盘或报价的决定”排除于救济制度的适用。这种先概括后排除的立法方式显然要比一一列举的方式更能保护供应商的权益。
三、投诉的受理机构缺乏独立性
GPA第18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当建立或者指定至少一个独立于采购实体的公正的行政或司法当局,接受并审查供应商提起的异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投诉需要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而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则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虽然《政府采购法》同时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表面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采购机构是各自独立的,但是“从目前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情况来看,采购机构还是与财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目前我国供应商投诉的受理机构在事实上并不独立。
从目前其他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处理供应商投诉的工作,一般都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受理。美国和日本均是GPA的成员国,我们来看看他们的做法。
在美国,对于合同授予争议的处理,可以向采购机关、联邦会计总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GAO”)或联邦赔偿法院提起。GAO由多名律师组成,他们都是资深的政府采购法律专家,直接向国会负责,因为GAO的独立性,高效和专业性,GAO成为美国供应商提起救济的首选机构。
日本成立了两个政府采购审查机构: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和政府采购审查局。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的职责是制定并监督实施申诉的审查程序。政府采购审查局是独立运作的单位,主要负责处理申诉案件,其成员均是专家、学者和政府采购官员。
对比之下,发现我国目前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笔者建议,应当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尽快建立我国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来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以符合GPA的要求。
四、暂停措施规定得过于简单
我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暂停”救济方法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57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该规定存在着以下缺陷:有权作出暂停决定的主体仅限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于暂停措施只能在投诉阶段使用,因此采购人无权决定自行暂停);“视具体情况”也说明是暂停是非自动的;另外,由于本条规定得过于简单,并没有说明何种情况才可以使用暂停措施。
暂停在整个救济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供应商费劲一切周折提起质疑、投诉乃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无非是想争取一个商业机会,如果在这期间,采购过程仍然继续进行,采购合同很可能很快就履行完毕了,供应商即使艰难地获得了支持但商业机会早已不在,“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整个救济制度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暂停不可避免地会干扰到采购活动的向前推进,造成其他主体的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完善对暂停机制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82和84条规定:申诉审议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暂停采购程序,同时,招标机关在评估异议和申诉理由之后可以自行暂停。没有将暂停限制在投诉期限内,同时,也没有限制采购人自行作出暂停的权利。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规则》规定了暂停措施:当采购机构收到审计总署发来的受理异议立案通知后,一般情况下,采购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合同的授予,除非,采购机构认为情况紧急而迫切并且严重影响国家利益从而不允许等待审计总署决定的作出,或者合同授予很可能在30天的书面调查期间作出。这些理由应当有采购机构书面向审计总署作出,并且在书面理由送达之前合同不得被授予。由此可见,美国采取的是自动的暂停措施,并且规定了暂停措施的例外适用条件。
《示范法》规定的是半自动暂停措施:如果投诉满足以下条件:该投诉不是轻率的,而且包括一项声明,该项声明的内容如证明属实,将显示不暂停采购进程,该供应商或承包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该项投诉很可能获得成功,而且准许暂停也不会给采购实体或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那么采购进程或采购合同的履行即应当暂停7天。之后采购机构或者行政审查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同时也规定了适用暂停的例外条件:出于紧急的公共利益的考虑,则不得适用暂停。
我国应当参考台湾地区的规定,赋予采购机构自行决定暂停的权利,引入《示范法》的半自动暂停方法,并明确只有在公共利益的考虑之下不适应暂停措施。
论文摘要:回顾IS审计的发展历程,进而披露IS审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最后对如何构建完善的Is审计模型提出解决策略。
Is审计,是指Informationsystemauditing,即信息系统审计,它是指审计组织以信息技术为手段,组织计划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的全过程,以判断该信息系统是否安全、可靠和有效,并对信息系统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做出判断或单独提出信息系统审计报告的全过程。以确认审计风险或评价企业信息战略、优化组织运营为目标,对组织营运所依赖的信息系统进行独立、客观确认和咨询活动。信息系统审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所开展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即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CAAT);二是指审计部门以组织的信息系统为对象,以风险评估或内部控制检查为手段,对该系统所产生的会计信息系统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确认或通过优化企业信息管理,增加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即信息系统的审计或EDP审计。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ISACA成立于1969年,最初称为EDP审计师联合会,总部在美国的芝加哥。目前该组织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设有160多个分会,现有会员两万多人。是信息系统审计的专业人员唯一的国际性组织,CISA(CertiifedInformationSystemAuditor)也是这一领域的唯一职业资格。该组织通过制定和颁布信息系统审计准则、实务指南等专业标准来规范和指导信息系统审计师的工作;它还设立了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基金会,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以使该组织的成员能够享用其最新研究成果;通过在世界各地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增进国际间同业人员的交流。ISACA每年还举办CISA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员可以申请CISA资格,符合ISACA规定的工作经验及其他相关要求的申请人会被授予CISA资格。
1IS审计发展历程回顾
在信息系统审计的萌芽阶段,人们称之为电子数据处理审计(electronicdataprocessingauditing)或计算机审计,它是作为传统审计业务的扩展发展起来的。早期的计算机应用比较简单,相应地,计算机审计业务主要关注对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的取得、分析、计算等数据处理业务,还称不上信息系统审计。从财务报表审计的角度来看,这一阶段的主要业务内容是对交易金额和账户、报表余额进行检查,属于审计程序中的实质性测试环节。此时,它只是传统财务审计业务的一种辅助工具,对客户的电子化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为财务报表审计人员提供服务。
随着计算机技术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展,计算机对被审计单位各个业务环节的影响越来越大,计算机审计所关注的内容也从单纯的对电子的处理延伸到对计算机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进行了解和评价。在制度基础审计的模式下,计算机审计的业务内容已经扩展到了符合性测试领域。风险基础的审计模式的采用以及信息技术在被审计单位的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与其所服务的组织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并且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风险的评估必须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纳入考虑范围。发展到这一阶段,计算机审计的业务范围已经覆盖了一项审计业务的全过程,计算机审计这一概念已经不能反映这一业务的全部内涵,信息系统审计的概念随之出现。
1.1在建立信息系统审计制度,开展信息系统审计研究方面,美国走在前面
早在计算机进入实用阶段时,美国就开始提出系统审计(SYSTEMAUDIT)。1969年在洛杉矶成立了电子数据处理审计师协会(EDPAA),1994年该协会更名为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INFORMATIONSYSTEMAUDITANDCONTROLASSOCIATION)即ISACA。美国是首先对网上财务信息的审计直接颁布指导性文件的国家。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为指导其会计师事务所成员,于1997年1月颁布了名为《互联网上的财务报告》(FinnacialStatementsontheIntemet)的指导性文件。该文件于1999年8月15日更新,是现阶段的最新版本。该指导性文件详细表明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和鉴证组成员的立场。他们指出网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不同于传统印刷版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网上披露财务信息只是一种营销手段,网络为企业提供了时常更新其信息的可能性。
1.22001年1月,英国审计职业委员会(APB)颁布了
《网上审计报告公告》(ElectmnicPublicationofAuditorsReports)该公告主要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1).检查电子版财务信息的生成。(2).审计报告的用词。在对应印刷版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审计报告往往通过页码范围来确认已审计的财务报表。然而在网站上所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中,使用页码范围已不合时宜,因此APB建议直接使用财务报表名称来取代页码范围;同时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指出所使用的通用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国籍。(3).信息间的链接。APB非常关注已审计信息和未审计信息之间使用超链接的问题。APB建议审计师应要求“在信息使用者通过超链接从已审计信息跳到非审计信息时,网站应能向使用者发出警告信息”。
13澳大利亚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AustralianAuditnadAssurnaceStnadardBoard,AASB)AASB是最先对网上财务信息审计作出指导的审计准则制定者。AASB于1999年颁布了审计指导声明(AGS)1050《与电子方式呈报财务报告相关的审计问题》。AGS1050的目的在于“当公司利用信息技术在公共网络如互联网上已审计财务信息时,就一些问题为审计师提供一定的指导”。AASB在AGS1050中重述了审计的基本准则,并强调“电子方式财务报告并没有改变管理当局和审计师的责任”,即财务报告的主要责任仍在管理当局。
1.4日本的系统审计是从八十年代开始,1983年通产省公开发表了《系统审计标准》,并在全国软件水平考试中增加了“系统审计师”一级的考试,着手培养从事信息系统审计的骨干队伍
2IS审计在我国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剖析
近年来,我国审计信息化建设在纳入国家信息化建设(即:金审工程)范围后,有了较快发展。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方面逐渐形成体系,审计业务软件开发应用中也有了较快发展。但审计信息化建设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将影响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发展进程。
2.1审计人员对信息系统审计理解偏差,信息系统审计水平匮乏
在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由于我国CPA的市场化建设及推行较晚,现行的CPA的素质较低。同时在CPA的考试中也没有计算机方面的要求,因此绝大多数的CPA运用计算机的水平很低。CPA的审计工作仍然是传统的手工审计。计算机仅仅用作文字处理或者基本不用。有些单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只占在职人员总数的5%左右,与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同时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与知识更新培训的不足,许多审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及相关技能无法得到同步提高,计算机应用仍停留在较低水平上,计算机功能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体现在应用意识不强,操作技能还不熟练。因而审计系统计算机人材缺乏的问题,也是制约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因素之一。
2.2信息系统审计理论研究几乎是空白
信息系统审计工作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成型的专业规范理论结构。会计、审计界所进行的一些信息系统审计的探索和尝试以及开发的一些信息系统审计软件,还大都停留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进行处理的阶段。
2.3信息系统审计硬件条件严重不足
2.4信息系统审计软件条件严重欠缺
虽然我国的网络财务软件较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不大,但是由于推出较晚,目前使用面还不广。同时网络财务软件的设计没有考虑审计软件设计的需要,使得审计软件的数据收集以及其功能的发挥受到很大的制约。
2.5IS审计信息化建设效益低
2.6IS审计成本不断攀升
2.7IS审计业务水平不满足信息化发展的的要求
2.8IS审计准则及专业规范不到位
我国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成形的专业规范。目前我国会计审计界所进行的一些计算机审计的探索和尝试以及开发的一些计算机审计软件还大都停留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进行处理的阶段。运用传统的会计审计知识已经不能对这样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内控测试与评价,从而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基础模式”的审计业务,影响我国会计师行业审计业务质量。这一现状使得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与国外大型会计公司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基于新经济时代的完善的IS审计模型的构建策略
新经济是建立在网络经济和技术创新基础上的一种经济形态,以信息网络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正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发达国家飞速发展。因此,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关系到我国审计事业的兴衰,体现着我国审计事业发展水平。为此,构建完善的Is审计模式成为当务之急:
31构建完善的Is审计准则体系
目前,我国的Is审计准则比较分散,不统一,执行起来具有很大难度。现有审计准则既有审计署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又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而且只有一般性原则和指导意见,缺乏具体的实务公告和行业指南。并且《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方法》只是涵盖了审计工作的一部分,针对我国目前审计实务界的现状,广泛采用的仍是系统打印出来的数据进行手工审计,即绕过计算机审计,如何对其进行规范,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准则。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准则。因为这套准则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和指导,又有具体的准则和实务公告,从独立微机到联机系统,再到数据库系统的审计和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内容比较全面并且结构性强。
3.2构建完善的Is审计实施体系
信息系统审计实施体系是指由IT和审计相关的学科为理论基础,以传统审计为实践基础,以审计指南为指导,以审计工具为辅助,以审计业务为核心的有机整体。构建信息系统审计实施体系的目的在于全面了解信息系统审计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有助于该领域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也可更加有效地指导实际的审计工作。完善的Is审计实施体系如图所示:
3.3构建全面的联网审计系统
联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网络互连后,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测评和高效率的数据采集与分析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实时、远程检查监督的行为。随着近年来一些地方联网审计试点的开展,有数据显示,在2003年,审计署对中国工商银行进行了联网审计,和1999年相比,全部参审人员仅为1999年人工现场审计的1.1%,人均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却是1999年的38倍。
联网审计正悄悄改变着延续了100多年的传统审计模式。联网审计是顺应信息化发展的产物,不论在亚洲还是在欧洲、美洲,联网审计都处在试点阶段。据悉,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正式完成。《工作方案》规定,审计重点是国家工商总局等四大中央部门,将首批执行联网审计。该方案根据《审计署2005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2004至2007年审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和(2005年财政审计应用计算机技术工作意见》制定。审计人员坐在办公室内就能动态甚至实时跟踪、查看被审计单位预算资金动态,从资产负债变动、预算经费收支、大额支出、预算指标执行、行政性收费等多个角度进行数据分析,发现疑点或异常后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努力把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对具体项目审计中,大量的审前调查在自己的办公室内完成,进驻被审计单位前已经确定了审计重点和审计实施方案等,审计员在被审计单位的主要工作不再是查账找问题,而调查取证联网审计发现的疑点。
但联网审计,包括其试点活动都在近三年内才开始启动,联网审计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一些法律、技术、规范等多方面的难题。
(1)法律盲区是联网审计的主要障碍之一。比如,按照现有审计法规,审计机关能否具有与被审计单位联网取得数据的权力,有没有随时获取被审计单位数据并进行审计的权力,在发现问题后有没有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的权力,被审计单位有没有相对应的义务等。
(2)信息系统审计技术急需跟进。在开展联网审计前,应首先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进行审计;要探索适用范围更广的公网传输机制;要研究数据库技术、联机分析技术、数据挖掘技术等在联网审计中的应用;要通过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联网,建立审计数据中心,为审计业务提供支持。
3.4运用信息技术支撑审计管理的科学化
通过审计项目管理系统,审计人员可获得自己所需要的项目信息或上报自己的审计情况;审计组长可对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并掌握审计进度情况;专职复核人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对审计项目进行监督复核;本级审计机关领导对审计项目进行查询、指导和监督。新晨:
3.5尽快弥补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知识结构缺陷
论文关键词 调查权 调查取证 民事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权行使的保障性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其中,新增的第二百一十条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权:“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民事检察调查权已经入法,但是该项权力的内含、范围、手段、程序等等却尚未明确,制约了其在司法实践中作用的发挥,亟需加以探讨和研究。
一、民事检察调查权的发展过程
1993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始负责民事、行政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1998年,高检调整了工作思路,强调“侦查权”归口,规定非反贪和反渎部门不享有侦查权。2000年5月,高检又确认民行检察部门的初查权,即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可以进行初查,查清后送交自侦部门。2001年9月30日,高检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高检《办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民行案件,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第十八条对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涉案证据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调查两部分。2004年9月23日,高检发【2004】21号文《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规定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民行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经检察长同意可以进行初查和直接立案侦查。2010年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但同时在第十条规定“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对渎职犯罪的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其他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办理”,实际上就是将民行检察部门的直接立案侦查权划归渎检部门,仅保留初查权。
2013年1月1日,民行检察部门的调查权历经几次反复调整,最终落在了《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二百一十条中,即“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民事检察调查权的概念和内含
民事检察调查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活动中就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是否具备法定再审事由,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时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采取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非强制性措施予以调查核实的权力。”
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权这一概念具有以下含义。(1)权力来源的派生性。民事检察调查权是由民事检察权派生而来的,是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2)调查目的的监督性。民事检察调查权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活动中享有的一项权力,调查的目的是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调查从监督的角度开展,不同于法院调查取得证据以查清民事案件争议事实、调处当事人纠纷,也不同于当事人的举证。(3)调查手段的非强制性。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手段属于非强制性的调查手段,与强制侦查存在明显区别。(4)调查地位的中立性。在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贯彻始终,检察机关不是一方当事人的“人”,而是代表国家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处于超然、“居中”的地位。(5)调查范围的有限性。
民事监督调查对象主要是法院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公权力行为,包括:调查取证权,即对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违法行为调查权,即对法官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本文仅探讨调查取证权。
三、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是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目的是为了查明法院的生效裁判、调解书是否存在错误、违法的情形,主要是针对案件是否具有抗诉相关事由进行调查。
(一)调查取证的原则
1.“确有必要”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检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而不是“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需要调查进行一定的筛选和判断,而标准就应当是“确有必要”。非确有必要,一般不予“调查取证”,目的是防止检察机关包揽查证,把过多的精力投入到大量的“调查取证”上。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必须始终基于“法律监督”这一根本目的、仅仅围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进行,脱离了上述限制,调查就不具有必要性。
2.“保持中立”原则。申请检察院监督的主体多是败诉的一方,申请的目的是想通过检察机关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从而改变原裁判。因此,检察机关很容易被放到申请人人的位置上,如果在调查取证的标准上把握不准、处理不当,就会破坏民事诉讼中两造的平等地位,从而导致被申请人的不满而上访。
3.“以申请为主、依职权为辅”原则。民事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当事人因主观原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即使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也只能作为启动调查取证权的一个辅助情形,防止以办理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方式来办理民事案件,因此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启动,必依职权的调查为辅。
(二)调查取证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高检《办案规则》以及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高检《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调查取证的范围主要有:(1)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没有依当事人申请依法予以提取的;(2)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有疑义需要核实的;(3)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矛盾,需要核实的;(4)因勘验和鉴定,需要主持和召集双方当事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的;(5)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其中,对于法院应依职权收集而没有收集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而向法院申请后法院仍未收集的证据,检察院应当在原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权。同时,对于纯粹当事人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争议且与国家和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受理后需要调查取证的,一般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诉进行。
(三)调查取证的效力
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调取的证据,具有作为抗诉(建议再审)决定作出的效力,但并不当然具有定案根据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进一步重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所得到的证据,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即可以作为抗诉或发再审检察建议的依据,启动法院的再审程序。但是,上述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程序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直接赋予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以定案的效力,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如果赋予其当然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就使得它与其它诉讼主体提供的证据在证明力上有了强弱之分,破坏了民事诉讼中两造的平等地位;二是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接受庭审阶段的“审查核实”具有监督监督者的功能,对于防止检察专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市场化改革;现状;问题;前景
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现状
(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我国于1997年12月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2001年我国又出台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对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实行价格听证制度。毫无疑问,以价格市场化为标志的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00年三种价格形式测算结果的通报》,经过20年努力,工业消费品市场、农产品市场以及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的80-90%是由市场和供求关系决定的。国家管制价格的商品只限于少数基础工业产品和生活必需品。
我国各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虽然不平衡,但市场化的整体进程也在加快。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取得重要进展,货币化达到了较高的程度;证券市场发展较快,经济的资本化程度有很大提高。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迈出重要步伐,主要是: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初步建立,同业拆借利率越来越真实地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成为金融市场最有影响力的一个指标;国债进行市场化的招标发行。当然,我国专业银行的商业化还刚刚起步,经济的证券化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综合起来看,金融市场的发育还是相对滞后的,但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有了一个大的框架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
国有企业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规范化改制力度不断加大,垄断行业改革与重组已取得阶段性成果。非国有经济发展迅速,成为支撑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总量中来自非国有经济的份额逐步上升。1978年至2001年,非国有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由42.2%提高到67.2%,年均提高2.04%;工业总产值中非国有工业总产值所占比重由22.4%提高到76.8%,年均提高5.5%。198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经济投资占81.9%,集体经济投资占5%,个体及其他经济投资占13.1%。到2001年,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经济投资占50.12%,下降了近32个百分点;集体企业占14.58%,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个体企业及其他经济投资占35.29%,上升了22个百分点。城镇从业人员中非国有部门所占比重从21.7%提高到68.1%,年均提高2.1%;财政收入中非国有经济的贡献率由13.8%提高到52.9%,年均提高1.7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国有部门投资所占比重由1980年的18.1%提高到2001年的49.8%,年均提高1.5%。到2000年底,全国注册的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达3000万户,从业人员达7000万人。其中私营企业发展尤快,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计报告,截至2001年度,全国私营企业已达2002.85万户,从业人员2713.86万人,注册资本达18212.24亿元。
(三)政府与市场关系趋于改善
第一,政府逐步取消了生产的指令性计划,让市场导向生产,让企业决定产量。现在,我国工业品生产的指令性计划只局限于木材、黄金、卷烟、食盐和天然气5种,其中木材、天然气和黄金只是在某些环节或部分产品上实行指令性计划。中国农产品生产的指令性计划已全部取消。第二,全面放开了对价格的管制,市场价格成为基本价格形式。第三,在放松对一些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方面,近年取得很大进展。我国在电信、航空、铁路、电力等自然垄断产业的进入管制上都有一定程度的放松。第四,政府对各类国有企业的财政性补贴基本取消。第五,企业商贸具有了市场环境和条件。我国内外贸体制逐渐从高度集中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国家管理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下的内外贸体制。对商贸企业以政策指导取代了原来的直接管理,而更多的协调职能已由行会组织所取代。在外贸方面,关税和规范的非关税壁垒的作用逐步代替了行政管理。连续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税率,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水平基本一致,实行许可证管理和配额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品种也大幅度减少,多元化的内外贸主体已成长起来。第六,中介组织的发展弱化或取代了政府的行政干预。我国现有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近万家,资产评估机构近4000家,律师事务所5万多家,公证机构3000多家,仲裁机构6000多家,税务中介机构大约4000多家,土地估价机构500多家,产权交易机构近200家,行业协会近5万个,县级以上的商会3000多家。中介组织充当着微观经济主体和政府宏观调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着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使政府与市场关系更加弹性化、间接化。
(四)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
通过三次修改宪法,已明确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各种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市场规则,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明确了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根据WTO规则和我们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的1200件司法解释或答复进行了清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780多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140件。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彻底清理。这项改革对最终解决计划经济的弊病,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有极其重大的意义。1PVuz_=u6EqS=jZvW+~qJB4\Npoecq法律论文EGbdDj;3fsq@QbXgaTbC_#T9
(五)入世使我国市场改革取得了新进展
首先,中国以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了承诺。关税降低方面已完全兑现了承诺,减少了受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同时还认真履行了向世贸组织通报情况的义务。其次,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中国以全面、积极、建设性的态度参与了各项活动,并开始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和规定,在遵循法律框架基础上,实施和
运用了经贸纠纷与争端的调解机制。再次,进一步对外开放,扩大对外贸易,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2002年初我国又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放宽了外商投资限制,扩大了开放领域。
二、我国经济市场化的问题与前景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市场机制已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起了重要作用,但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市场化进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力市场:由于我国经济正在经历从未有过的经济结构调整,因此出现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下岗洪水”、“失业洪水”。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3月的资料显示,从1998年-2001年,全国国有企业累计有2550万职工下岗,有1700多万人实现再就业,占2/3,还有300多万人企业内部退养,有500多万人待岗。如果计入国有事业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在岗职工数,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5月的资料,2001年全国不在岗职工2100万人,相当于全国在岗职工总数的19.5%,其中内部退养职工477万人,占不在岗职工的22.7%。根据2002年《中国统计摘要》最新统计,2001年全国国有在岗职工数比1995年减少了3621万人,下降了32.2%,城镇集体单位减少了1856万人,下降了38%。由此可见,劳动力市场化的进程还难以适应经济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
2.农业、农村、农产品市场: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开拓农村市场,搞活农产品加工业,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农产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仍然是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具体看来:第一,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开始,过渡问题显现。旧的粮棉流通体制必须改革,但如何与现存市场格局和国家既有政策相衔接,减少市场波动,保护农民利益,仍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二,农产品市场建设仍然薄弱,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验检体系、市场交易体系、市场信息体系等很不完善,有些重要的市场规则、设施建设还是空白,这对于改变目前农产品污染严重、有毒有害物残留超标,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十分不利。第三,资金严重不足,融资困难。由于市场供求、体制变革、自身能力等多种原因,县乡区域内经济主体的资金十分不足。乡镇企业、粮食企业、供销社的负债率普遍偏高,不少地方和部门全系统资不抵债。银行因此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由于各专业银行的贷款权上收,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发育不足,多数县乡区域吸收外资能力很弱,县乡经济主体的发展极为困难。一些地方的涉农服务系统实际已经名存实亡。第四,县乡经济统计数据不实的情况十分严重,不利于决策部门采取正确对策减轻农民负担。据媒体披露的情况,目前相当部分县乡经济统计数据的“水分”不少,国民生产总值、农民纯收入、财政收入、乡镇企业产值利税的主要经济指标水分高达3040%。据此计算,很多地方农民纯收入只有1500元左右,农民负担率在10%以上。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误导了决策者的市场判断。
摘要:近年来,国内外大量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经营,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事件频繁见诸报端,引起了大众、学术界以及企业界对企业内部控制的高度重视。本文拟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企业内部控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强化上市公司内控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基本理论
内部控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企业外部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内部强化管理的需要,内部控制的内容日益充实成熟。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借鉴国外先进理念、立足于我国实情 2008 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内部控制是嵌合在公司治理之下的五目标、五要素、五原则。其中五目标分别是:保证经营合规性;保证资产安全性;保证财务信息真实性;提高经营效率;保证企业战略目标实现。内部控制五要素与美国COSO报告的五要素是基本趋同的:分别是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其中内部环境是其他四要素的基础。五原则分别是指: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性原则。
二、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现状
目前,国内的大多数上市公司都主动的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完善自身的内部控制系统建设,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也加强了对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监督,伴随着一系列内部控制法律规章政策的出台,我国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有了较明显的提高。根据深圳迪博企业风险管理公司调查的《中国上市公司2012年内部控制白皮书》调查显示:在中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340家公司中,内部控制水平为较高的企业占总样本的2.44%,共有57家;内部控制水平为中偏高的占总样本的22.52%,共有527家,内部控制水平为一般的占比为44.40%,有1039家企业;内部控制水平为中偏低占总样本的29.23%,共684家;内部控制水平为较低的占总数的1.41%,仅有33家公司。该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整体水平较之前三年均有所提升。
虽然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实施上取得一些成效,但由于我国内控水平整体不高,基础薄弱,从内部控制要素的角度分析,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环境相对薄弱
内部环境是企业内部控制其他四要素的基础,是企业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奠基石,内部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内部控制的相关措施在施行中的效果。总的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与企业文化等等。
目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环境薄弱主要是由于不合理的组织结构,不完善的公司治理造成,其具体表现为内控体系混乱,权利过于集中,各职能部门权责划分不到位,导致公司运营效率低下;部分企业尤其是一些有家族企业发展起来的企业,董事会以及管理层以“自己人”为主,且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很难发挥制衡和监督的作用,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企业文化不鲜明,员工缺乏激励,凝聚力不强等等。
(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水平较低
作为内部控制的关键组成要素,企业应该加强辨识风险、分析风险的工作,及时确认高风险领域并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方案。同时,管理层还须谨慎注意各部门的风险,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部分企业的管理人员还没有在头脑中树立起风险意识,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设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及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对风险投资缺乏严格的审批决策机制。特别是在我国的一些国有企业中,由于企业内控制度的缺陷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往往为少数人操控,使企业蒙受巨大风险。
(三)信息系统不健全,沟通不畅
信息与沟通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平稳运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起着衔接作用,信息系统的不畅,而容易造成信息两端者的信息不对称。就目前来看,我国企业内控中信息沟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对外信息披露不规范。由于我国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的强制性不高,没有相应的法律义务要求,同时,标准也不统一。因此,大部分上市公司对于信息披露的态度较为消极,不太主动、拖延披露或者不披露2)与利益相关者没有进行有效沟通。客户满意程度的下降、投资者投资意图的减弱弱以及行政审批效率的低下等等,正是由于与客户、投资者、政府部门的沟通不畅所导致。
三、基于公司治理的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议
(一)加强董事会的建设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中心枢纽、连接纽带。同样董事会内部控制中也处于重要位置,是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者,董事会的建设对于公司良好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我们应该要曾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严格限制大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增加独立董事人数,且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董事会成员与公司经理层人员不得重叠;其次,提高董事会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可通过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并选派专业人员担当,并保重这些机制的独立性;最后,应将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与董事的薪酬挂钩,让董事会成员更加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
(二)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
企业的监事会在企业的成长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监事会对企业出台和制定相关的内部措施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监事会主要职责就是对企业在执行内部控制相关措施的时候施行监督,而监事会的灵魂和核心在于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因此,企业应该保障董事会的独立性,可以参照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外部人员担当独立监事,防止其受到来自大股东以及管理当局的束缚。
(三)建立健全对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激励奖惩机制,提高管理者薪酬,给予一定的股票期权奖励,使经营管理者的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趋同,有力的保障内部控制的相关措施有效的执行。
(四)改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对外披露,可以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进一步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公司治理的优化完善,帮助企业管理层及早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其扼杀在摇篮中,确保企业朝着一个健康、合法的方向发展。另外一个方面是通过企业信息的对外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了解到企业的相关财务情况和运营状况,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企业,首先应该对自身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视,制定并规范相关制度,从而保障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符合能与我国当前法律要求想匹配。作为证券市场主管部门,证监会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具体内容和格式做出详细规定,并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文件,用以规范上市企业的披露行为,当然,也不能仅靠企业的自律,同时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也应该加强,对于不履行者给予相应的惩治。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紧密联系、互相融合的,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有效运作的环境基础,但同时,有效的内部控制的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阎达五、杨有红.内部控制框架的构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杨有红、胡燕.试论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对接.会计研究,2004
[3].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相关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全,2005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捐赠制度
文章编号:1008-4355(2011)02-0010-07
收稿日期:2010-02-16
基金项目:2010年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完善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研究――基于非营利组织视角的分析”(10JD20)
作者简介:李玉娟(1977-),女,贵州遵义人,贵州省教育厅经济学发展与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贵州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2.02
中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发展以2008年作为一个分水岭,就在这一年,旨在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法律政策相继出台。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时生效实施;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同时生效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同年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3月10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年11月28日财政部印发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如此密集的法律措施,与之前已经实施的法律法规存在哪些区别?这些措施会对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实践中这些措施还存在怎样的问题?本文将在对新旧法规对比的基础上,结合非政府组织的具体实践,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为促进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一、我国非政府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最新发展
非政府组织的税收优惠问题属于非政府组织理论研究的传统内容。在2008年之前,早已有学界前辈进行过研究。最早的经典论著当属1999年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苏力等人的著作《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但这本书涉及第三部门的整个法律环境,并不局限于税收领域;紧接其后,张守文教授于2000年在《法学评论》发表了《略论对第三部门的税法规制》一文,专门讨论第三部门的税法环境。这篇文章可以称得上该领域的奠基之作,后来的研究者几乎或多或少都受其影响。之后随着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迅猛发展,对该领域进行研究的人越来越多,但受到当时中国法律现状的制约,这一时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介绍国外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及中国存在的差距。代表性的译著有:贝尔,布查尔特,艾德勒,等.通行规则:美国慈善法指南[M].金锦萍,等,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代表性论文有:安体富,王海勇.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国际比较与改革取向[J].地方财政研究,2005,(12);代表性硕士论文有:陈丽.我国非营利组织税制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07。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专门成立课题组在《税务研究》2004年第12期发表文章《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研究》。从一般意义上讲,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第二层次是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的税收优惠。本文对2008年新法规的剖析也将从这两个方面结合法规的具体规定而展开:
(一)对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4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但并未给出具体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回答了“什么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这个问题。根据该条例第84条的规定,所谓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条例第85条回答了第二个问题:“什么是符合条件的收入”。非营利组织获得的国家财政拨款、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社会团体所收取的会费免征企业所得税,但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无论是否与其宗旨相关,所获得的收益都将被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的税收优惠
1.企业进行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
1993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3%到12%,提高幅度之大,远超过许多业内人士的预计,这样规定可以更好地激励企业进行公益捐赠。
2.企业进行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税基发生变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税基是年度利润总额。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呢?《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简单地说,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各项扣除。收入总额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利用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那么,何为年度利润总额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年度利润总额是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年度总成本,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盈利。年度利润总额是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年度总成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年度收入额减去成本,还减去允许的各项扣除。也就是说,在年度收入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年度利润总额大于至少是等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在比例一定的情况下,以利润总额为基数计算扣除,一般都大于至少是等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计算的扣除,但都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以利润为基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表明对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在增大。
3.对个人进行公益捐赠时的税前扣除比例予以明确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2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明确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
非营利组织要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向其捐赠,前提条件就是要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种资格的申请条件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中表述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条件,它包括:(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支持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语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物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针对第9项的兜底性条款,《通知》第4条作出了概括性界定:(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1)项到第(8)项规定的条件;(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3)基金会在民政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登记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登记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条件;(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通知》的界定非常具体,将指标进行量化,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了过去行政审查的随意性。同时,资格的申请和民政部的年检挂钩,资格的获得不是一劳永逸的;当年检不合格、达不到上述条件时,资格将被取消,这种动态的监管方式更有利于鞭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四)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程序日益完善
2008年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陆续授予特定基金会和社会团体捐赠人税前扣除资格,共有20个左右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获得其捐赠人的税前全额扣除资格,50个左右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获得税前按比例扣除的资格。但由于这些税前扣除的资格都是国家税务总局逐个审查通过,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程度的行政随意性,并且因为税收优惠在程度上的人为差异,导致慈善资源向个别非营利组织过度集中的不公平现象[1]。但《通知》明确规定了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程序:(1)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2)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3)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3)组织章程;(4)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5)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检结论、评估结论。
二、现行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尽管与2008年前的无序状态相比较,目前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制度已经基本形成体系,既有对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也有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企业或个人的税收优惠;既有法律层面的宏观把握,也有行政法规的具体细化。这种变化一方面是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我国非营利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然而,从非营利组织的具体实践来看,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税收优惠仅仅涉及所得税,其他税种尚未完善
现在政府开征的税种有21个之多,但由于非营利组织的业务大都比较单一,日常真正要交纳的税种大概只有6、7个。除了企业所得税外,主要有:第一,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该规定显然是针对科研、教育机构和残疾人福利组织的。第二,营业税。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较多,主要体现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该条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项目主要有: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等[2]。第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从中可以看出,除了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种的优惠都还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法律位阶较低,分布散乱,有一定的执行难度。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依然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未考虑大量的草根非营利组织
从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的法条来看,现阶段我国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的税收优惠,无论是对非营利组织本身的优惠还是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企业或个人实施的优惠,都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民政部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换句话讲,那些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众所周知的原因即是我国目前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的“双重登记管理体系”,为避免冲淡主题,笔者在这里不再累述该制度的缺陷,相关的论述已经非常多。未能在民政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尽管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尽管在各自的领域内运作得有声有色,甚至在国外也有一定的影响力,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享受这样的税收优惠。为了能够享受政策优惠,很多优秀的非营利组织不得不另辟蹊径。早在2007年,借势中国红十字会,著名影星李连杰就成立了“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计划”。就在第二年10月,非公募机制的上海李连杰壹基金公益基金在上海民政局注册成立。为什么李连杰在拥有了公募基金身份的“壹基金计划”外,还要注册一个非公募基金呢?原因就在于“壹基金计划”只是红十字会下的一个计划,不是法人实体,没有注册登记,无法获得法律上的合法身份,很多活动都不能开展,包括申请税前扣除资格。与国内著名基金会合作,借用它们的账户,是不少草根民间组织的折中之举。比如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接受捐赠就合法了,但花钱的时候必须经他们同意,还要交5%-10%的管理费[3]。这些规定极大地制约了草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执行效率较低,导致实践中非营利组织积怨较大
2008年密集的法律法规的出台,让长期压抑的非营利组织受到极大鼓舞,他们对新法的实施曾经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甚至有媒体预言:这标志着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春天终于到来了。然而,由于长期积累的官僚作风和官僚习气,这些曾被寄予厚望的措施并没有如想象中那般鼓舞人心。相反,由于预期过高,部分非营利组织甚至感觉到比过去更苛刻。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青基会)是中国成立较早、声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公募基金会。它成立于1989年,早在21年前即发起实施了具有广泛声誉和影响的民间公益事业――“希望工程”。但在2008年底它却收到了税务机关开出的5500万元的天价税单。这笔税来源于2008年汶川地震期间青基会接受的4亿元捐款,其中2亿元被拨付灾区,结余款仍有2亿元,按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计征,青基会就要掏出5500万元缴付国库。当然青基会早就申请了免税资格认定,但认定过程之复杂远远超过他们的预期。从2008年底三部委联合《通知》以来,一直到2009年8月20日,三部委才公布“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全国共有66家非营利组织获得资格,同期也公布了“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只有3家非营利组织榜上有名。在此期间,青基会为了免交这笔天价税单,联合国内另外几家有类似遭遇的基金会联名进行抗议。具体的案例,参见:章剑锋.中国公益基金会“抗税”实录[EB/OL].[2010-12-11].省略/articles/1942/single.这种抗议活动不仅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我们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征税令人困惑
新法明文规定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应当按规定征税。根据目前的法律,公益性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总支出额必须达到上一年净资产余额的8%。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基金会如果把当年的收入扣除25%的所得税后,达不到8%的公益支出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动用本金,将导致本金趋于减少,增值收入不能持续,基金会规模将日益萎缩。私募基金会的日子更不好过。因为私募基金会不像公募基金会可以通过广告进行公募,他们要募款本身就很困难,要将慈善公益金进行保值增值又陷入困境:放在银行里,看似保险,却是负利息,本金不少,但不能跟CPI(居民价格消费指数)竞争……买股票、买基金等看似受益高的领域又冒大风险。“运气好的靠投资挣到了些钱,但统统又得先上交25%的税,而一旦投资失败,基金亏空,那就自己哭天喊地去吧。”目前国内私募基金会的领军人物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就面临同样的问题。2009年友成增值3000多万元,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要上交750万的所得税。这极大地挫伤企业办大型基金会的积极性,对于企业出资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来说,把原始基金控制在最小,花多少注资多少倒是最省心的运作模式了。北京万通基金会是第一个吃螃蟹的机构。2008年4月注册成立时,原始基金数额为400万元人民币。到了2009年,已经变更为200万元。作为全国原始基金数额最高的非公募基金会,华民慈善基金会2008年3月注册成立时原始基金是2亿元,曾经信心勃勃地宣称要在10年内做成百亿元的基金会,但现在却积极主张把基金会的原始基金缩小到法律允许的最低限度――在中央政府有关机构登记的以2000万元为限,在地方政府有关机构登记的以200万元为限[4]。不少基金会对此问题都很困惑,他们认为既然是非营利组织,所有的收入不能用于分配,那么无论收入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为什么还要对营利性收入征税呢?
三、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观念,放水养鱼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美国联邦税务局免税司2008年11月的年度报告称,美国全国享有联邦免税待遇的组织大约有180万个,它们拥有的总资产超过3.4万亿美元,雇佣的工作人员达到940万人,约占美国总就业人数的7.2%[5]。根据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布的统计数据,截止2008年底,全国共有民间组织413660个,职工4758332人,远远低于美国水平;同时,作为接受捐赠的主力军,中国的基金会规模更不能适应当前中国捐赠事业的发展。截止2008年底,全国共有基金会1597家,其中公募基金会943家,非公募基金会643家,境外基金代表机构11家,当年捐赠现金收入535983.6万元,实物折价171102.7万元。上述数据是笔者根据中国社会组织网(chinanpo.省略/web/index.do)公布的统计数据计算而得。根据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统计,2009年中国所有基金会的资本规模,包括政府拨款、会员费用和捐赠,共有1800多亿元,远远不如美国盖茨基金会一家的资本规模[3]。非营利组织目前的状况和当年民营企业的状况非常相似,不同的是,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从上到下都给予了很多扶持,但对于起步阶段的中国非营利组织而言,其发展环境就困难了许多。因此,解决上述问题的首要前提还是要转变观念。调查表明,目前在政府层面真正意识到非营利组织的重要性并予以扶持的并不多,而且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样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应。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对非营利组织的政策环境越宽松,该地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势头越好。以2008年为例,我国基金会数量排名全国前五位的省份依次是: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北京。资料来源:《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二)对营利收入不应进行征税,而应通过信息公开,加强监管
从通常的法律分析角度看,非营利组织也是特殊企业,就像不事经营的事业单位一样,当他们取得了应税收入时,就要交税。有的法律专家认为,免税收入只限于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发生了营利性收入,自然属于应税范畴,否则社会上所有饭店开业前都先找非营利组织合作,或者先成立非营利组织,再以此名义开饭店,就很方便避税了。站在法律的角度看,这样的观点无可厚非,但持这种观点的人显然对非营利组织的具体实践并不了解。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收入征税的不利后果。笔者的观点是:对这一块收入不是不应该监管,而是监管的方式不对。应通过信息公开,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2010年7月8日,基金会中心网(省略.cn)在北京宣布启动,全国1858家公、私募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在这一天正式向全社会公开。然而,在所有基金会中,仅有620家公布了财务信息,而公开项目信息的只有24家。《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近日公布的“捐款透明度公众调查结果”显示,“透明度”是当下中国公众对受捐机构的首要要求;对目前公益机构的信任度表示“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公众占到31.9%。针对这项调查,零点研究调查咨询集团董事长袁岳表示,此项数据是通过网络调查而来,更全面的数据恐怕会更不乐观。在基金会中心网上,网友可以通过关键词和地理位置找到自己关注的基金会。目前网上可以看到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等,在基本信息外,网友还可以看到部分基金会的财务报告、项目运作情况[6]。因此,与其通过征税的办法进行监管,不如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所有公、私募基金会必须通过网站公布其财务信息,毕竟“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三)加强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建设
无论税收的政策如何优惠,都仅仅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要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最根本的还是应该加强非营利组织的自身建设。如果非营利组织自身的问题太多,外部的政策再优惠也无济于事。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治理问题,本身也是一个大的话题。笔者在这里只能简单地进行分析。首先应加强非营利组织专业化建设。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许多非营利组织的积极参与极大地推动了中国非营利组织建设的进程,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稚嫩。在巨大的灾难面前,许多非营利组织普遍表现出经验和专业知识不足,无法提供及时救助和支持;很多非营利组织在成立之初仅凭发起人的一腔热血,缺乏发展规划和明确的工作目标,工作随意性加大。其次应加强非营利组织人才建设。目前非营利组织中的人员结构呈现出“两头高中间低”的特征,即低龄和老龄人员较多,低龄主要是在校学生,高龄主要是一些离退休人员,中年人较少。这当然与中年人工作、家庭负担较重有关,但也与整个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可、支持不够有关。中年人往往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在智力、财力、人生阅历方面都占有优势。今后非营利组织的建设要更加重视人力资源建设,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度保障,鼓励更多的社会精英投身于非营利组织。
参考文献:
[1] 金锦萍.论我国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法理基础[J].求是学刊,2009,(1):91.
[2] 陈风,张万洪.非营利组织税法规制论纲――观念更新与制度设计[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2009,(5):610.
[3 ]曾言.麦田基金会诞生记[J].南风窗,2010,(23):33.
[4] 张本兰.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缩水[EB/OL].[2010-11-17].省略.cn/newsview.php?id
2676.
[5] 徐彤武.美国民间组织:身份、事业和运行环境[G]//黄晓勇.中国民间组织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95-198.
[6] 黄英男.基金会中心网开启公示之旅,完全透明仍任重道远[EB/OL].[2010-07-12]. epaper.省略/html/2010-07/12/content_567697.htm.
The Newly Development of NPO in China aboutTax Allowance and Existing Problem Analysis
LI Yu-juan
(Research Center for the Development & Application of Marxist Economics, Guizhou Provincial Educational Bureau, Guiyang 550025, China)
关键词:财政学;实践教学;实验教学
一、财政学类专业实践教学的总体情况
为深入了解和掌握目前国内财政学类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本课题组向国内开设财政学(含税收)专业的高等院校发放了调查问卷。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48份,占目前国内开设本专业的高等院校117所的比重约为41%。本次问卷调查内容分为四个部分:一是被调查学校及所在财政学科的基本情况;二是财政学类专业实践教学的内容(具体包括校内实验课程设置情况、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情况、假期社会实践情况、毕业实习情况、其他实践教学形式情况);三是财政学实践教学的管理情况;四是财政学实践教学效果与评价。
调查结果显示,样本高校财政学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在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大多数院校都采用了设置校内实验课程、建设校外实践基地、利用假期进行社会实践、毕业实习、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校园实训等实践教学形式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部分院校还设有专门的职业资格培训教育和产学研合作教育。
校内实验课是各院校开展财政学实践教学采取的最为普遍的形式,在课程设置方面多数院校分门别类地设置了包含政府预算、税收征管等在内的财政学实验课程体系,实验课程以技能型实验和仿真模拟型实验为主。多数院校实验室硬件建设基本能够满足教学需要,并根据不同实验课程的需要,平均拥有4-5套教学软件,主要包括用友政务软件、兰贝斯财政管理系统、福斯特纳税申报模拟实习软件、CTAIS税务软件和新中大财政管理软件。
此外,大多数院校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企业等校外组织机构协同建立了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学校一般都要求财政学类专业学生利用假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并将毕业实习作为检验学生大学本科理论学习程度的重要实践内容。
同时,各院校开始重视实践教学的制度建设以及专门的管理评价体系建设,并在实践教学方面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其中最主要的成果形式是精品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教学成果奖。部分院校将本校的财政学类专业实验课作为区域内的共享资源与其他院校分享,并撰写了有价值的实验教材。这些成果为继续探索财政学实践教学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
二、财政学类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通过调查发现各高校财政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实践教学师资建设、教学形式和方法以及资金投入方面,绝大多数样本院校认为从事财政学实践教学的教师缺乏专业实践经历,使得实践教学仍然与现实脱节,且与理论教学方法区别不大。2/3院校认为校内实训的教学方法过于单一,无法展现实践教学的优势。1/2院校仍然囿于实践教学资金投入的不足、教学形式不够丰富。近1/3院校认为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存在不足,缺少实践教学评价标准。近1/2院校认为实践教学管理中对软、硬件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不足。此外,实践教学课时少、教学内容缺乏前沿性和实践性、教学体系缺乏完整性也是目前实践教学亟待解决的问题。除了实践教学本身的不足,学校和上级单位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也会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建设程度。
1.实践教学经费投入不足
近年来,包括财政学类专业在内的高等教育正在完成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过渡,与急速扩张的学生规模相比,高校办学经费普遍紧张,实践教学经费更加捉襟见肘。从调查结果来看,仅有1/10的样本院校经费投入能够满足实践教学,其余高校都存在实践教学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尽管各院校普遍提高了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多数高校的硬件建设基本能够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但是对软、硬件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和毕业实习的投入明显不足,无法充分满足实践教学深入的需要,直接影响着学校发展和应用人才培养的质量。
2.实践教学体系缺乏完整性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校内实验课程、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假期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是各院校财政学实践教学普遍采用的实践教学形式。但从整个实践教学体系来看,各类高校所开设的实验教学项目数量、实验教学项目类型、实验教学课程内容等存在较大差距。
多数院校的实践教学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与理论教学衔接不紧密。问题突出表现为_第一,缺乏明确的实验实践教学功能定位;第二,实验实践教学体系设计缺乏总体规划;第三,专业实践教学课时安排较少,缺乏对理论教学的有力支撑;第四,实验类型设置单一,不利于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第五,实验课程设置缺乏灵活性,无法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比较薄弱,专业实践能力无法得到显著提升。
3.实践教学师资能力不足
调查结果显示,近3/4的样本院校认为实践教学师资薄弱是制约财政学实践教学发展的主要问题。实验课教学任务多由专职实验课教师与非专职实验课教师共同承担,近1/2的院校没有专职的校内实验课教师,一般由非专职实验教师担任实验教学任务。
同时,担任实验课程教师中超过20%从来没有在财税部门和企业工作或锻炼的经历,这些教师对税收征管、政府预算管理实践自身都是门外汉,又怎么能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向学生有效传递实践知识和能力?
目前大多数高校考核制度中赋予学术能力的权重较高,教学能力权重较低,而实践教学能力权重就更低了,缺乏鼓励教师进行实践教学的相关措施,导致教师更多地将有限的精力投入到科研活动中。调查结果显示,对担任校内实验课程的教师,1/10的样本院校并未采取任何鼓励措施,只是将其纳入正常的教学工作量核算中,与其他教学形式没有任何差别。仅有不到1/5的院校将承担实验课程作为教师评优或职称晋升的参考条件。对于校外实践教学,部分院校也是采取将其作为教师评优或职称晋升的参考条件,但多数院校仍然只是视其为一般理论教学统一计算教学工作量,1/4院校未采取任何鼓励措施,教师带领学生进行校外实训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 综上,实践教学师资基础相对薄弱、实验课教师缺乏相关实践和培训经历、高校缺乏鼓励教师进行实践教学的措施共同导致目前财政学实验课程的师资建设状况良莠不齐,高水平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人才奇缺,现有的实践教学效果大打折扣,既定的教学目标难以实现,实践教学呈低水平运行状态。
4.实验课教学方式亟待创新
从调查结果来看,目前实验课教学方式仍受传统教学的影响,与传统教学并无太大差异。授课地点基本上在实验室,由于财政学类专业本身的特点,没有太多的动手实验,老师讲授的内容多为理论内容,学生仍然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即使多数院校引进了实践软件,大多也是与理论课程配套的模拟软件。而且从实际来看,学生对软件本身很容易掌握,但对软件操作背后的理论联系与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并不是很清楚。
5.实验课程教材有待统一规范
从调查结果来看,目前实践教学教材建设滞后,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在开设财政学实验课程的样本院校中,仅有不到1/2的院校拥有专门的财政学实验教材。实验课程教材的缺乏直接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提升,而且即便是有教材的院校,多数教材中也缺乏鲜活的实验素材、实验案例,类似于软件操作说明书,无法满足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培养的要求。
6.实验教学平台建设有待完善
调查结果显示,虽然样本高校教学软件的数量和质量基本能够满足教学目标的要求,但超过l/3的院校没有建立教学软件更新制度,无法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扩展与实时动态更新,无法跟踪财政税收实践部门业务流程的改革与发展。此外,各样本高校普遍缺乏较高水平的实验室管理人才,有时候存在软件无法维护或者软件遗失损坏的情况,极大地影响了实验教学的组织和教学目标的实现。
7.实践教学考核与评价制度不健全
一是对学生的实践课程的考核方式有待创新。目前实践教学考核形式较为传统,主要是采用实验报告、调查报告结合学生实习心得、实习单位评价等对学生进行考核。这些考核方式普遍存在重视结果性考核,忽视过程性考核等问题,与理论课的考核基本类似,使得许多学生平时不上课,考试时“临时抱佛脚”,甚至不惜采用一些作弊手段(包括获得用人单位的虚假评价等),最后大部分学生都能顺利通过。这种考核方式已经不能满足财政学实践教学的需要,亟待改革和创新。
二是学校对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不健全。学校开展实践教学评价工作是促进实践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调查发现,样本高校大多缺乏健全科学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接近1/2院校未制定专门的实践教学评价管理制度。近1/3院校认为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存在不足,缺少学监控与评价标准,是实践教学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实际上,各高校对于理论课程教学水平评价一直缺乏科学并具有公允性的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对于开展时间不长的实践教学来说,建立统一的教学监控和评价标准也是非常困难的。
8.实践教学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高效规范的实践教学管理团队和管理制度是保证实践教学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保障。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仍有1/3样本院校未设置专门的实践教学管理机构,导致实践教学管理缺乏规范性。此外,在校外实践教学管理方面,各院校的管理水平普遍较弱,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和制度,也无法从根本上指导和干预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践方式,只能依靠实习单位最终的反馈信息,造成学校对校外实习学生监管不力,实习过程基本失去监控,实习内容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实习效果难以保障。
三、完善财政学类专业实践教学的基本路径
1.加大财政学类专业实践教学投入力度
如果没有充足的财政投入,任何教学模式的开展都会受到硬件设施的束缚,同时由于实践教学的特殊性,需要大量的教学软件以及具有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只有加大投入,才能解决硬件和软件不足的问题,只有加大投入,才能快速培养高校自身具有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同时还可以聘请校外实践指导教师,构建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真正做到实践教学各环节有机衔接,校内实验紧密结合社会实践,实习环节做到有效监督和指导,社会调研和创新创业训练落到实处,既提高了学生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科研能力,又增强了学生进入实践工作的动手能力。
2.完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一是重构实践教学体系。从专业实践能力提高的渐进性来看,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应该是渐进的过程:专业认识――课程实验――综合实验――毕业实习――创新创业。其中专业认识主要通过对入学新生进行的财政学类专业介绍课程,使学生了解财政学类专业知识所包括的主要领域和内容,对将来自己所从事的专业有一定的了解。课程实验主要是在课堂内依托实验室进行的仿真式和验证性实验课程。综合实验是指将各种片断化的实验课程整合构建综合实验课程,如要将税收征纳、税收稽查两门实验课程构建税收管理综合实验课程,将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指标分配、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决算、政府会计、财政审计整合为财政管理综合实验课程。毕业实习就是结合自己所学财政学类专业知识和实验课程到校外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企业等进行实地学习。创新创业实践主要指目前国家开展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从财政学实践教学的环节来看,包括“实验、社会调研、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五个环节。从实践教学可以植入的课程来看,无论是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专业方向课程、专业拓展课程等都可以渗透实践教学,可以开设相应的实验课程,可以采用实践教学的方法。从理论课程与实践教学的构成和衔接来看,可以根据本校财政学科培养目标的定位,看培养目标是单纯的应用型人才,还是应用研究型人才或者是单纯的研究型人才进行实践教学体系的规划和设计。
二是加强实践教学课程设置与执业考试对接。我国目前有关财政学类专业重要的财经类执业考试,如初级、中级经济师、会计师和注册类税务师、会计师等执业证书,不允许在校大学生参加考试(如注册税务师为经济类、法学类本科毕业2年),学生步入社会以后不得不边工作、边参加培训与考试。可以考虑在应用研究型大学或者应用型大学尝试允许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将执业资格考试与实践教学安排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不仅可以缩短专业知识向专业能力转化的时间,而且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此外,我们建议在教育部本科专业设置中,将财政学类专业核心课程的“国家税收”、税收学专业核心课程的“中国税制”,改为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课程“税法”;在会计学专业中的核心课程中增加“税法”等,其目的是使学生在校所学内容与注册类执业证书考试内容相衔接。 3.实现校内实验课程考核办法多样化
在设计实验教学方法时,以培养学生能力为目标,实行弹性实验教学。对基本的原则及方法采用教师实验室授课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课堂讲授,随后利用软件公司提供的经修订过的数据,设计交易,指导学生进行处理,使学生能熟悉并掌握目前该领域最新的管理技术及方法。为了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应增加开放时间,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自选实验内容,自行安排上机实验。通过网上预约和到实验室登记等方式进行实验,增强学生实验的自主性。
财政学类专业课程实验的考核方式应实现多样化,注重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考核的重心应向学生创新能力倾斜,以构建有利于全面素质提高的评价体系。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必须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学生参与实验教学活动的整体情况,采用分组形式进行的实验项目,应将单个学生的考核与小组的考核相结合,以促进学生团队精神的培养。课程实验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构成,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来确定,如参与情况、个人能力、实际结果的优劣等综合评判。在对学生的实验过程、实验质量和实验结果做出及时、客观和公正评价的基础上,给予恰当地评分。
4.加强高素质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为解决当前各学校普遍面临的财政学实践教学师资缺乏的问题,各高校可根据财政学类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的要求,师资队伍建设可实行“理论型”和“双师型”复合型教师结构。“理论型”教师主要是服务于理论课程的教学以及社会实践问题的探讨和解决,其研究水平和方向分别体现基础理论功底及地区优势和特色,如“财政理论与政策”“财政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对“理论型”教师要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年轻教师继续深造,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以适应本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而“双师型”教师主要服务于专门的校内实验课程的需要,他既是“教师”,又是“实验师”,这种类型的教师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执业能力,主要讲授专业实验课程,有助于训练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适应能力。针对“双师型”教师,学校要创造条件,制定一定的激励措施,鼓励他们定期到有关部门、基层、企业挂职锻炼,与专业技术人员接触交流,或参与具体项目,以帮助他们丰富教学内容,转变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水平,促使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服务于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针对目前各高校在激励教师从事实验教学的措施方面仍然缺乏的现状,各高校应从实际出发,向“双师型”教师进行一定的倾斜,在教师评价、职称评审、奖励制度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从财政学类专业所在学院来说,也可首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有意识地对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进行一定的激励。
此外,在一些知名企事业单位、包括实习基地在内,聘请一些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实验课程的兼职教师、调查报告的指导教师、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兼职导师等,定期可给学生开办专题讲座、指导实际业务操练等。
5.探索形式多样的教学模式
针对目前财政学类专业校内实验课程大多数仍然采用以教师授课为主、学生被动接收的模式,应该探索更为适用的实验课教学模式。目前在授课过程中引入了相应软件,学生对软件的操作流程掌握普遍较快,但对操作流程背后的道理了解并不深刻,财政学类专业实验课程变成了简单的软件操作。从本质上来说,财政学类专业的培养目标与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是根本不同的,不仅掌握一定的实践知识,更为重要的是明白实践操作背后的机理,能够成为将来工作中的改革者和开拓者。因此,财政学类专业校内实验课程同样要采用引导启发、问题研究、案例教学、课堂讨论,从而充分调动和引导学生积极思维,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和研究能力。在实验教学过程中,也要进行符合学科特点的“科研渗透”和“现实问题渗透”等探究型教学模式。将科研思维、科研方法、实验设计进行学用结合,全方位、开放型的教学模式不仅可以让学生的思维方式、学习能力和应用知识的能力得到充分发展,也能促进学生的创新品质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6.重视校外实践基地建设
加强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可以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多个功能的实现。实际上好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不仅可以覆盖本科生还可以辐射到硕士生及至博士后工作站各个层次,不仅可以接受学生实习,还可以聘请兼职硕士生导师、开展横向课题研究、专业人才定向培养、实践型师资培养、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等等,因此,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非常重要。但是,财政学类专业校外创新实践教育基地一般建立在财政、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较多,建立在企业机构较少,加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甚至部分企业由于对工作连续性和保密性等诸多方面的考虑,导致财政学类专业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实际开展的合作并不是太多,前些年开展很好的实习现在也越来越少了,使实践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
解决的方案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继续加强与财政、税务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合作,可以选择一些可以开展的公开领域进行,如一些关系民生的社会调查活动,利用学校人员充足、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优势,可以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调研。二是大力开展和一些企业的合作,结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财政税收问题开展相应的课题研究、财务人才培养或师资培养。
7.规范财政学实验教学内容和教材编写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财政学类专业实践教学教材建设滞后,在开设财政学实验课程的样本院校中,仅有不到1/2的院校拥有专门的财政学实验课教材。在出版的一些教材当中,关于财政学类专业实验课程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多数高校的实验课程是基于财政收支管理领域来设计的,如政府预算模拟流程、政府采购流程、政府会计实验、税收收入征收、税务稽查等,其教材基本上是基于实验软件的操作流程编写的。少数高校是将财政收入预测分析等一些经济模型引入到实验课程中,类似于统计分析软件在财政学类专业领域的应用课程。因此,教育部财政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在充分调研和研讨的基础上,规范财政学类专业实验教学内容,制定相对统一的财政学实验教学大纲,以规范适合学生使用的实训教材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