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纳税评估管理

纳税评估管理

时间:2023-05-29 18:19: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纳税评估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纳税评估管理

第1篇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必要性

纳税评估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和手段。我国纳税评估概念是从国外的“Assessment”和“Au—dit转译而来,最早译为“审核评税”和“稽核评税”,总局正式启用纳税评估概念是在2001年l2月印发的《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评估工作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开始全面推行。如何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已成为各级税务部门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致力于征管体制和方式的改革,它们虽然在税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以“评税”、“计算机核查”等不同形式实施着这一相同性质的管理方式一一纳税评估,并且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由于实行纳税评估与税务审计密切配合这一管理制度,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得到令人信服的很大提高,同时也给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和启示。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税收征管改革,赋予征管工作新的内容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和服务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纳税评估不仅是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衔接点,而且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核心。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将引发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发生重大变革,并对税收征管产生深远影响。

(二)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漏征漏管,增加税收收入

建立在纳税申报基础上的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实施税收管理的“雷达检测站”,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将纳税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偷逃税款的错误及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从而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又能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

(三)纳税评估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由于目前稽查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管信息掌握了解得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减少了稽查部门对打击偷逃骗抗税款行为的盲目性,也有利于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

(四)纳税评估有利改善税收环境,促进诚信纳税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和依据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经营等相关信息。因而,采集的信息必须具有全面性、时效性,并能形成可利用的数据库。这些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基础信息和充分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都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二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指导下,我国的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了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税收征管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目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准确,内部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纳税评估对内是强化管理的手段,对外是优化服务的措施。因为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所以纳税评估不是法定程序,也就不带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当纳税人拒绝约谈或提供有关资料时,有的评估人员采取了罚款或停供发票等措施,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规范的做法。同时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这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约税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基础信息资料不够完整、真实、有效。

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收集的评估资料存在不全面和不充分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相关部门信息等收集不全,同时还缺乏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具有佐证作用的相关资料,从而使我国的纳税评估结果与客观实际有较大差异。同时税务机关取得的评估资料几乎都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而目前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质量不容乐观,有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难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可靠性和可用性不高。由于资料的不真实,评估结果误差大。

(三)纳税评估缺乏细致准确的指标体系。

科学的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系统评估筛选疑点纳税人的依据。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很不系统,有的指标实际操作性不强。行业税负和预警值设置不合理,因此现阶段评估人员主要凭借管户经验对企业进行历史时期纵向比较和同行业横向比较,局限性很大。

(四)多税种评估分别进行,增大成本,加重纳税人负担。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因此,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对同一纳税人进行不同税种的重复评估,避免评估人员多头多次下户,以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掌握各行业经营情况和特点。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三深化纳税评估的思考

在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中,纳税评估作为深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成为征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内容,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不断实践,其实效性已凸现无疑,但现阶段纳税评估开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解决好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问题。

当前,我国开展的纳税评估实质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这使

得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不理解、不重视。因此应努力寻求纳税评估的立法支持,给纳税评估一个法律上的身份。

(二)建立起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

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就是要将税源管理的分析、评估和实施三个不同环节统筹考虑,优化管理流程,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其核心就是要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三)要注意大力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

纳税评估效果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信息的占有程度。目前来看,缺乏全面、准确、有效的评估信息已经成为评估工作的瓶颈,必须花大力气解决。办法是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广泛搜集各类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如工商、银行、公安等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煤炭、燃油、水、电、汽、房屋、土地、车辆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等,为纳税评估提供充分准确信息。这在地方各税的评估工作中尤显必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实行综合治税的做法,是一个很好的拓宽信息来源、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办法。

(四)创新纳税评估方法。

目前普遍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指标分析方法,即用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确定指标预警值,将被评估企业各指标值逐一比对,就某方面问题提出警示,同时利用一定数量的税收和财务分析指标,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指标集,从多方面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合理性做出评析。其优点是能够指明纳税人某个财务指标处于非正常状态,能够指出纳税人财务指标的不均衡性和处于非正常状态的项目。这对于科学分析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和负税能力,明确加强管理和稽查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它们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无法准确定位纳税人财务指标不正常的原因;二是无法有效测量疑点纳税人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因此各地要在完善指标分析评估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数量经济模型深化纳税评估。这种方法是在总结指标分析定性评估优点的同时,针对其量化不足的弱点,基于经济学原理,利用数学模型技术来模拟企业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估算企业税基和企业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和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筛选疑点对象。今后的评估工作应逐步实现指标分析与模型分析的有机结合,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进一步促进税源管理。

第2篇

纳税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在提高征管质量,加强税源监控,优化税收服务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展现出了独特的优势。根据总局提出的“降低频率、加大深度、提高效率、注重效益”的评估原则,今年来我局积极实施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在专业化管理推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使其不断完善。

一、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的实践

1、完善组织形式,形成区局深度评估和分局专业化评估的工作格局。我局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征管的总体要求,挑选业务骨干成立深度纳税评估小组和专业纳税评估小组。深度纳税评估小组由区局税政科牵头、职能科室业务骨干参加,负责区局范围内的评估工作。专业纳税评估小组由基层分局业务领导、管理股长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分局范围内的评估工作。并通过集中培训、案例分析、考核评比等多种形式强化纳税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在评估实践中锻炼和提高业务技能。

2、开发税源管理平台,通过“五色预警”管理,实现科学选案。我局利用自主开发的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平台,按照行业税负偏差度大小,对纳税户实行“五色预警”管理。按照预警信息的异常程度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依此来筛选纳税评估对象,大大提高了选案的效率和准确率,收到了明显成效。全区纳税人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跃居全市前列,税负异常企业不断降低,低于税负预警值的纳税人由年初的296户下降到178户。

3、加强行业评估和重点评估,建立和完善行业评估参数及模型。我们根据辖区内税源分布特点,选择轴承、笔刷、碳素、皮毛、水泥等行业开展行业评估。通过评估掌握了行业经营特点、财务核算特点、行业涉税风险点、评估思路与方法等,建立了15个行业评估参数及模型,并且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加以应用和完善,体现了评估的深度和特色,强化了税源监控管理。

4、确立“服务型”的纳税评估,融洽征纳关系。在纳税评估中,我们将评估与服务相结合,通过约谈、举证等方式向纳税人说明、解释税收政策。同时,评估人员对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造成的非故意偷税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处理,为纳税人提供深层次的服务,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了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

二、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评估机构还不够健全,专业化管理水平不高。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要有专业化组织机构和专业化的评估人员,但目前纳税评估人员基本都是管理员,均为一人多岗,除正常的纳税评估工作外,还须承担企业的各类涉税管理事项,日常管理事务较多,难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工作,因而使纳税评估显效缓慢。另外,评估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实践中虽有一定的提高,却依然跟不上纳税评估深层次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很多评估项目深度不够,评估工作的过程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纳税评估认识上存在误区,操作上不能严格按照规程实施。表现在征税人方面,工作定位不准,有的认为纳税评估就是开展日常税务检查,有的认为纳税评估就是变相的税务稽查。在此模糊认识下,一些基层税务部门不能严格按照规程实施评估,轻评析重核查,采取全面调账专人抽查、出具报告的方式开展工作,纳税评估演变成了税务稽查,使评估监控职能滑出了税源管理的轨道,管、查职能紊乱,评估工作步入误区。表现在纳税人方面,由于宣传不尽到位,工作方法欠缺,一些纳税人从心理上未能把评估工作作为人性化服务和自我纠错的机会善待,而将评估人员的进户调查、约谈工作认同为纳税检查,产生消极抵触行为。

3、纳税评估指标存有一定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一般这种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都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也就是说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似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的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效果和开展方向。

4、审核评析的质量不高。纳税评估主要是通过对指标数据(而非实账)的审核评定及约谈举证过程来评审纳税义务履行程度。审核评析是纳税评估的中心环节,它既是对数据审核和指标测算阶段初步评价结论的再次认定,又是进行后续约谈举证、实地核实过程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重视审核评析质量,坚决杜绝轻评析重核查的做法。当前突出矛盾是在评估力量和户数限制下,评估人员由于时间有限,对相当部分评估对象简单过场,案头分析不深不实,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完成各项评估工作。单纯追求评估业户 的数量而忽视质量,或对疑点问题简单定性,打乱了正常评估程序,失去了评估的严肃性,没有真正起到评估作用。

5、评估工作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近年来纳税评估工作整体水平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有些环节还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主要表现在评估范围不全面,对象确定过分偏重于税负指标,而忽视了其他一些异常指标信息。评估方法单一,约谈、举证缺乏技巧,效果不明显。评估后续管理不到位,不善于总结评估经验,不善于推广应用评估成果。

三、提高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

1、建立纳税评估专业机构,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评估队伍。纳税评估具有内容广泛、专业性强、对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工作特点,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合理设置评估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可以借鉴一些地区做法,在市县级成立税收评估管理科,具体负责纳税评估的指导与协调。在基层管理分局内设立专业的纳税评估股,具体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施。同时要不断提高评估人员整体素质,把那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纳税评估工作第一线,并鼓励干部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不断“充电”,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2、完善纳税评估管理制度体系,建立有效的考评机制。推进纳税评估,流程规范、制度保障是核心。在评估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上,一要制定科学严密的纳税评估程序。要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纳税评估制度办法的基础上,与本地区税源管理实际相融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纳税评估规程,将评估信息采集、评估对象选定、评估分析、评估核实、评估处理、相关文书等管理内容制度化、程序化。使系统业务流程具有完整性、规范性,全面反映纳税评估的完整运作过程。二要精心设计纳税评估文书。按照合法、规范、科学适用的原则,根据纳税评估工作需要设计评估各环节的规范文书,使纳税评估从资料收集、通知、约谈、分析、评估、审核到结果处理整个工作流程,处于规范化运作状态。三要明晰岗位职责,强化责任管理。合理设置评估各环节岗位,明确界定岗位职责,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避免职责交叉或缺位,通过落实评估责任追究制,加大日常检查、考核、监督力度,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

3、改进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避免机械运用现行分析指标。信息利用的基本途径是建立数据分析模型,而目前数据库中已有信息不一定完全符合模型需要。因此一方面要不断调查修正评税指标,另一方面评估手段、方式需要科学把握,灵活运用。对指标体系中用途不大的可以不用,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的实用指标也可以使用。评估过程中,除了对纳税申报、财务数据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数据比对等定量分析外,还要结合纳税人自身特点,使评估人员对行业、企业情况做详细了解,将定性分析的纳税评估与定量分析的纳税评估有机结合,从而科学鉴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度。

第3篇

一调研内容

此次调查主要是以80户列名大企业集团为主,涉及具体493户纳税人。首先是对涉及纳税户纳税评估前后的申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了解纳税评估后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变化,以验证纳税评估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其次是对纳税人及办税人员进行调查,主要是通过电话访问、电子邮件问询等方式,以了解纳税人和办税人对纳税评估后的心理变化;最后是对所涉及到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后税收管理情况的直观感受,主要是通过个别访问、实地回访进行了解。从数据统计分析、纳税人(办税人)、基层税务人员三个视角,分析这一特定范围纳税人在履行其纳税义务中的情况,通过数据统计分析说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变化,用纳税人(办税人)自己语言来说明纳税评估的影响,再者基层一线管理人员的感受也是说明问题的一种方式。

二调研方式

(一)抽取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纳税人所有的税收数据都在省集中的征管系统中,是可靠真实的。主要抽取的是纳税人各时期的申报数据、纳税评估数据、税务稽查数据。由于纳税人税收政策都是统一的,特别是对同行业同类企业数据更具有可比性。纳税人在纳税评估后,其纳税申报数据的变化真实地反映其纳税态度的变化

(二)反馈调研

主要是针对笔者参与的几户集团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评估后向纳税人进行反馈调研,以期获得纳税人真实想法和采取的措施。一是询问对纳税评估方式的看法;二是收集纳税人反馈的后续税务应对措施;三是调研没有被纳税评估的集团成员单位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以及整改问题类型。本次调研28户集团企业,涉及纳税人191户。

(三)访谈调查

由于税收管理是一个层级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纳税评估仅仅是涉及层级不同,但面对纳税人是相同的,同时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并没有改变,日常税收管理及事务仍由基层税务机关承担,纳税评估后的后续管理情况,基层一线管理人员是非常有发言权的。同样是依据笔者参与的纳税评估户,对其主管税务机关个别基层税务干部进行了访谈调查。主要调查是:纳税人纳税评估后纳税遵从度的变化;基层税务人员对纳税评估的看法;同行业同类型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变化情况;被纳税评估过的集团企业整体税收遵从变化情况。本次访谈3个基层税务机关,涉及5位基层税务干部,其中基层领导3人。

三调查结果

(一)数据说明,纳税评估后纳税人纳税遵从度显著提高

对全省80户集团共计493户开展省局直接纳税评估是从2012年开展的,统计2012年和2013年数据①,比较发现2013年对纳税人的评估调整申报数据明显下降,有问题户数占比增值税下降11.83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下降9.56个百分点,消费税下降7.41个百分点,总体下降16个百分点,可以说评估效应是显著的。评估税款也呈大幅度下降,而自行申报税款呈微幅上升,考虑经济经济增长因素,可以认为是持平的。说明纳税人对评估是有敏感的,能够主动提高纳税遵从度。再从全省评估税款来看,除企业所得税下降外,其余两税种评估税款基本持平。由于80户企业集团总体税收占全省税收的60%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纳税评估影响是明显的,特别是对集团企业有扩散效应,而对中小企业来说,评估税款是呈上升,一是说明基层税务机关承担的评估任务也发挥了作用,二是说明中小企业对纳税评估是接受的。

(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辅导与执法并重的方式较为欢迎

在纳税评估工作实践中,我们对28户集团企业涉及191户纳税人进行问卷调研②,同时重点访谈了个别集团财务老总,询问了一些个性化的问题。本次访谈对象主要是全省的重点纳税企业,纳税意识和纳税水平较高,在代表性上具有偏向性,对中小企业可能不具有代表性。在调查的集团企业中,多数为国有控股集团、民营企业(上市)集团以及部分上市公司,纳税意识及纳税遵从度高。对税收政策及征管程序比较熟悉,有较强的法制观念。一致认为作为企业必须依法纳税,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监管,依法配合检查评估。认为纳税评估是一种柔性执法行为,能有效解决企业在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模糊问题,对以政策辅导,自查自纠,自行缴库,只加滞纳金不加处罚款比较认同,能减少对企业的震动,维护企业的信誉。在调查中,这些企业集团对加收滞纳金比较敏感,因为这是营业外支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部分是要向股东说明的。再者,企业集团对评估一户而由集团统一对成员单位自查,统一政策口径纠正税收差错也是认可的。从统计比例来看,对纳税评估的认同度达到90%以上,对处理结果在集团成员单位中的整改或者是申报修正几乎达到100%,但由于纳税评估目前的法律框架未构成,对其复杂还是存在疑虑的。总体看来,集团企业对纳税评估这一管理检查模式是基本认可的。对其执法与辅导并重,自纠与自查相结合,由点及面的整改政策效应是实现了税企双赢。

(三)基层税务机关认为纳税评估能有效促进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全省国税系统属垂直管理,各种情况基本一致,故选取具有典型的5位基层税务干部进行了访谈③,其中三位是不同单位的基层领导。访谈设计了5个问题,分别涉及机构设置、税收管理手段异同、存在问题、评估成效比较和规范完善建议等方面。通过访谈,基层同志基本认同纳税评估这种形式,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认为纳税评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取消专管员后的事务性问题;二是纳税评估能有效连接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间的管理脱节问题;三是纳税评估集检查与辅导一身能最大地取得纳税人的认同,特别是补税不罚款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四是纳税评估在实践中能“评一示百”的效果,提高了纳税人整体税收遵从度。当然由于身份不同,专管员更多地认为纳税评估实践中问题处理有难度,而基层领导认为纳税评估存在执法风险和程序规范问题,但一致认为纳税评估能有效促进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情况分析

综合数据分析及访谈反馈情况,纳税评估在税收管理实践中具有较高的认同和较好的管理效果。基于当前税收征管现实,纳税人遵从度普遍不高,征收成本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税收绩效管理建设刚起步,征纳双方互信不够等情况,纳税评估作为一种介于专管员管理和税务重点稽查之间的一种管理手段,具有较好优势。

(一)纳税评估存在法律地位支撑问题

1、现有纳税评估规定立法层级不高。当前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并无纳税评估的相关表述,作为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一环,我们必须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要将其写入征管法,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以免出现目前税务实践中的尴尬情况。目前可以运用的法律也就是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从立法角来看,立法层级、立法依据等方面都不是十分充分。纳税评估作为对纳税人申报缴税行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明确也是不合理的。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是由法律事实构成,以及对其法律后果进行处理的过程,纳税评估中的“进一步管理措施”并不能成为纳税评估的法律后果。现行纳税评估结果只能是与纳税人协商,由纳税人自行纠正不实的申报缴税行为,纳税评估没有任何的行政或法律的强制处理,否则就只能移交稽查。从这点来说,当前纳税评估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必须进行法律地位的设计与重构。

2、纳税评估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执法风险问题。由于前述纳税评估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在实际工作中的执法风险问题。主要表现一是纳税评估程序上的风险,税收管理是依程序进行的,纳税评估采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要求纳税人说明反馈问题、约谈纳税人作为证据或判断依据、向纳税人下达税务处理意见都不是规范的程序,若纳税人复议或是诉讼在程序上是立足不稳的;再者对纳税人涉税问题的处理存在实体上的风险,税收是依法征收的,对其处理应当是确认、确定的,不能存在模糊,纳税评估实践中往往多是辅导纳税人自查,对涉税疑点对照税法规定自行纠正、自行申报缴税、自行调整账务,税务机关予以默认,并不予处罚(仅加收滞纳金)。这将导致税务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或者渎职的可能性,导致纳税人未来存在查处并加处罚款的风险,同时税务执法人员有执法犯法的风险。

(二)纳税评估在实践执行中存在随意性问题

通过访谈,基层领导主要担心的就是纳税评估工作中的随意性问题。主要表现就是没有制约和监督机制,往往是由评估人员说了算,与纳税人谈妥了,由纳税人自查,评估人员反而撇清了所有责任,甚至个别人还会权力寻租,捞好处。对一些无法定性问题的,不深入检查;对纳税人不认同的问题,不追究;对模棱两可的问题,甚至不是问题的问题,刁难纳税人或是索要好处。这些随意性,更加大了基层税务机关管理的难度,加大了税务人员渎职失职的可能,更加大了纳税人税收不遵从的可能性。

五建议分析

(一)用法律形式明确纳税评估的地位

十提出要提高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也不例外。治理水平的提高是以法律为保证的,国家征税是依法进行的,不仅表现在实体上,程序上的法律固定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当前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并无纳税评估的相关表述,可以说税收实践中程序上存在缺陷,我们必须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要将其写入征管法,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以免出现目前税务实践中的尴尬情况。纳税评估作为对纳税人申报缴税行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明确也是不合理的。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是由法律事实构成,以及对其法律后果进行处理的过程,纳税评估中的“进一步管理措施”并不能成为纳税评估的法律后果。现行纳税评估结果只能是与纳税人协商,由纳税人自行纠正不实的申报缴税行为,纳税评估没有任何的行政或法律的强制处理,否则就只能移交稽查。从这点来说,当前纳税评估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必须进行法律地位的设计与重构。

(二)制定严密规范的纳税评估操作体系

纳税评估的效用体现,是征纳双方在税收成本、税收法律遵从以及整个社会税收意识提高等方面的显现。仅仅有法律地位的确立,没有严密规范的纳税评估操作体系,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征纳双方的博弈,也即存在本次实践调查中征纳双方陈述的情况,特别是基层税务干部的担心。首先,确定纳税评估的完整操作程序。即确定在达成征纳双方认可的、具有法律效用的评估结论时,需要经过的哪些程序是必定程序,哪些是条件选择程序,哪些是建议性程序。在纳税评估实践中,让评估人员和纳税人共同遵守。其次,确定风险防范规则,即在纳税评估实践中,如何确认评估结果,使得评估人员不能因纳税人的恶意而使得他们陷入渎职或者失职的境地,也不得让纳税人反复出现整改或者被动接受评估人员的刁难。再者,确定税收征管环节中纳税评估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征管中必经环节,还是选择性环节,是普遍运用,还是筛选使用都必须明确,以防止滥用或者选择性地寻租使用这一措施。由此做到程序规范和过程的全监控,让征纳双方,或者说是评估方和被评估方都会难越雷池,会使评估的效应及其后续效应最大化。

(三)完善纳税评估绩效考核机制

第4篇

关键词:纳税评估;法律地位;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142-02

一、纳税评估制度的起源及概述

1.纳税评估的起源。纳税评估在发达国家中已广泛被采纳并推广应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纳税评估制度起源于美国、日本、德国的税务评估制度中,英国、美国和法国的诉辩交易制度,日本、韩国的行政指导制度,是结合了以三种制度而成的新制度。

2.纳税评估的概述。纳税评估又称审核评税、税收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和信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估量和评价,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情况的管理活动。纳税评估在税收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税收管理系统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新的税收管理模式应运而生,纳税评估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往更好、更完善的方向发展。新的税收管理模式将会促使纳税评估在税收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

根据国家法制要求,任何活动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能逾越。当然,税务管理活动也不例外,税务管理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根据笔者对《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查阅,两者都没有提到有关税务评估规则的具体内容,原来国家税务总局除了在商贸企业和加油站的税务评估文件和一些文件中提到税务评估外,其他地方都未曾听说过。2005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章中定义纳税评估如下: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和信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估量和评价,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情况的管理活动。在一些地方性的文件中,对于税收征管工作的目标是加大征管统筹力度,全面地整合资源,对资源实行科学配置与管理,积极地推动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内部控制机制,税务部门队伍建设以及税务文化建设的有机结合,形成以纳税评估为重点,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格局,完善纳税评估的运行机制,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从这一点看来纳税评估在税务工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中国税务工作的开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根据现在实行的《税收征管法》中可以看出其给予税务机关的权力依旧模糊,税务机关并没有真正的纳税评估权。由此文献分析,纳税人可以拒绝接受这项义务,或者只能在强迫被动下接受,这对于纳税评估人执行纳税评估工作是非常不利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纳税评估缺少了以法律为基础的强有力的支持,这样联系纳税评估与纳税人之间的纽带关系的就只有税收和财产了,这就让评估在法律缺省的情况下,显得很没有可信度。纳税评估缺少一定的法律基础,没有行政执法行为的基础可以依赖,纳税评估工作仅仅只是对纳税人的税务信息进行审计核查,没有具体的管理意义,并且必须依靠目前存在的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去解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出现的矛盾;而在对涉税人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和分析方面,缺乏有效的途径和有力的证据,执行法律的手段和途径也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没有较强的执法力度。纳税评估工作和稽查工作不一样,稽查工作具有法律赋予它的手段、权限和保护措施,这些方面的缺乏使纳税评估工作难以真正的、有效地进行下去。根据笔者在税务局任职的调查发现,纳税评估工作缺乏实际操作的经验,不能很好地协调资料的收集、处理和核实的工作关系,这些问题给纳税评估带来了不小的困扰。纳税评估工作还缺乏其他工作环节的有效配合,确乏内部管理的有效手段。

三、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评估的观念不明确。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和全球化,纳税评估就应运而生,可以说纳税评估是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环境的产物,是税收管理适应经济的一种发展趋势。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发现,现在仍存在着对纳税评估的观念认识达不到深度的现象。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1)不了解纳税评估的概念和工作模式,对纳税评估的内涵意义认识偏少;(2)对纳税评估的实施流程及具体工作方法不了解,不同地方的纳税评估方法各不相同,会给评估工作带来一定的阻碍,导致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2.税务评估的法律地位不高。前文笔者已经分析过了纳税评估工作在法律中的地位,分析结果表明纳税评估工作现有法律依据层次不够、地位不高,评估工作无法按照章程执行。纳税评估的程序问题依旧是一个摆在台面上的问题,关于纳税管理员如何对税收进行评估、评估的人数、评估的方式、评估的程序、评估结果的有效跟踪落实等,以及评估过程中的知识依据、逻辑推理等实质性操作应用,无论是程序性还是实体性法理,都因为没有统一的规定,所以各地的做法不一致,评估文书不规范,可操作性小。

3.纳税评估的信息来源渠道过于狭小。在计算机已经深入到我们工作和生活各个方面的今天,计算机已经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一切,然而,在纳税评估工作中计算机信息技术并没有被相关部门充分地利用,很多税务信息来源仅仅依靠税务人员的手工收集或者财务人员的报表,没有建立纳税评估的信息网络,信息收集的速度慢,效率低,信息准确度不高。

4.纳税评估的范围过小。根据目前所依照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所提到的纳税范围,但是,如果落实到地方上,纳税评估的范围就局限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分析,对消费税等评估上,这类评估缺乏参照标准和参照指数,并且进行得非常缓慢。虽然对有的监控难度大,税款流失严重的小企业也进行纳税评估,但是其信息来源有限,所以效果很不明显。

5.纳税评估的实践经验缺乏。中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各种各样有关新的涉税情况不断出现,就出现了关于纳税评估经验不足的现象,对纳税评估开展的程序和方法不了解,处理纳税事宜不成熟等,都给纳税工作带去了一定的困扰。由于缺乏纳税评估的实际经验,在遇到新情况的时候处理起来就产生了很多困难。

四、纳税评估的改革措施

1.建立完善的纳税评估体系,注重相应机构的设置。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建立各级税务部门。因为,合理的税务机构的建立是高效、高质地完成税务工作的前提和保证。按照各税务部门所做具有的不同工作职能,建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如对收集涉税材料、处理税务资料和核查监督等具体部门。并且,这些部门之间要有明确的任务分工,要努力完成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且加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要坚决克服中国税务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等制度、等方案”的意识弊端,新加坡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就是其最好的体现;接着,就是制定合理的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税务评估的职能,如果需要评估体制有效地运转,则就要求三者之间有较好的合作性和协调性。

2.建立并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纳税工作需要获取、收集、分析、传送和处理大量的信息,如此大量的信息如果仅仅依靠人工去核查、分析、处理,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庆幸的是我们所在的时代,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给了我们十分便利的条件,建立一个高效、科学、先进的信息网络,可以让我们在工作的时候充分获得准确的有关税务的信息。根据笔者工作经验发现,税务信息获取不流通、信息可靠性差、信息量较少是影响中国税务评估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障碍,所以我们要建立、建全税务信息库,并尽快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还要逐步实现税务信息库向外的延伸,将财政、国库、银行、海关等总要部门链接起来,提高各部门间税务信息的联系。

3.制定科学的工作步骤,完善纳税评估流程。纳税评估过程可分为信息采集、案头评估分析、筛选重点评估对象、约谈举证、评估处理及评估结果反映、实地核查等七个环节。信息采集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主要的作用是收集足够多的数据应用于最后的评估分析。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很多,其中用条码扫描数据和外部导入数据调整是最常用的,也是最有效的办法。筛选重点评估对象是参照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利用先进的数学模型选择重点评估对象,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

4.加强工作人员的选拔工作,注重评估人员的素质。纳税评估是一项综合型的工作,它需要工作人员具备会计、计算机、管理和税收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评估人员还应该随时掌握各行各业的经营情况和特点,结合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较强的综合能力来完成税务评估的工作。加强对税务评估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训,使其完全掌握和了解与工作相关的税收业务,使纳税评估人员的素质得到提高。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可以从两方面来执行:一是加强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例如会计技能、计算机的运用等技能;二是参与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应该经常召开座谈会,把人员都集中在一起,进行相互的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升,共同进步。

五、结语

上述分析讨论了中国纳税评估工作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可以知道,在法律地位上,纳税评估工作还有一定的欠缺,应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法律地位。笔者在文章中还分析了目前纳税工作中出现的不足,并提出了解决的方法,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强调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 邵凌云.纳税评估的国内外比较分析与借鉴[J].滁州学院学报,2009,(6).

[2] 刘印平.对当前进行纳税评估的研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0,(10).

[3] 贺亚波.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1,(13).

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

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二条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

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十五条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七条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四)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五)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第四章约谈说明

第十八条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第十九条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二条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说明后,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四条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章评估处理

第二十八条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处理岗位人员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二)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三)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版权所有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第三十条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第七章评估复核

第三十一条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五)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复核岗位人员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三)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纳税评估工作所涉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条各省辖市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复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复查面不低于5%。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八条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应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第6篇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良性互动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工作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才能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才能保证税务工作各环节形成良性的互动,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虽然同为对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但还是有很大区别。从纳税评估方面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中《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从税务稽查方面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中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释,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互动

1.以纳税评估搭建税务稽查的信息平台

完整的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分为纳税评估信息的采集、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评估分析、核实认定、评定处理五个环节。

全面掌握涉税信息是有效进行纳税评估的关键,因此纳税评估信息应实行多途径、多方式的信息采集。采集的内容既要包括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也要包括税务机关外部的涉税信息,例如来源于其他行政管理机构、银行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综合治税信息以及来源于媒体、互联网等信息载体的有关资料。

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是指税收管理部门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智能化分析为手段,指标分析和综合分析相结合,对评估客体的各项涉税指标进行比较和分析、处理。

评估分析是一种逻辑性的分析判断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在此环节纳税评估人员依托计算机征管网络中该企业的相关信息,结合日常对所分管纳税人的情况掌握,与上年同期、历史同期和行业指标等进行比较分析,找出明确的评估疑点。

核实认定是指由纳税评估人员区分情况,分别以询问、约谈、实地纳税评估等方式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纳税疑点进行核实和性质认定。在核实认定环节,纳税评估人员通过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帮助纳税人更精准地掌握税法有效解决纳税人因疏忽或对税法理解产生偏差而产生的涉税问题,规避纳税人处罚“陷阱”,缓解征纳矛盾,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在评定处理环节,纳税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核实认定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给出纳税评估的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如:查无异常、自查补税、移交稽查等。然后区分不同情况,制作相关文书,层级报批,进行处理。

2.以税务稽查促进纳税评估质量的不断提高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对象的一种事后的、刚性的监督手段,是税务专门稽查机构,依据国家税收法律,税务行政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制度、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事后审核、监督,并对涉税违法行为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处罚的活动。务稽查具有监督、惩处和教育三大职能,它的基本程序是: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处理决定执行,这四个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稽查选案是在具有普遍意义的人工税务稽查工作经验标准化和数据化的基础上,根据计算机的数据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排列组合,列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实施是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方案所确定稽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依据稽查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它是税务稽查的核心环节。稽查审理是税务机关的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处以什么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过程。处理决定执行是稽查工作的最后环节,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确保稽查执法的最终落实,贯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税务稽查可以弥补纳税评估环节的不足。目前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获得的稽核资料主要来源是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多为静态数据,不适应动态分析的需要。且资料多是纳税人主动提供的,鉴于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的差异和某些主观故意,失真和虚假的财务信息难免存在,难以体现其真实核算情况,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估出来的效果会大大降低,导致评估资料失真。为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这时应配合以税务稽查,验证纳税资料的准确性及真实性,掌握企业的动态信息,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税务稽查可以反馈纳税评估的质量。税税务稽查的监督职能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与监督;二是对征税人征收管理行为及操作规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可以直接从管理方面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进行考评,防范税收征管工作的随意性,保证征管部门严格依法办事,按章征税。正是由于税务稽查具有的这种职能,可以考核纳税评估质量的高低,促使纳税评估部门高效率、高质量的运转。

参考文献:

[1]程明红:建立税收风险管理体系 提高税收管理水平[j].税务研究,2002年02期.

第7篇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事中税务管理、提供纳税服务的方式之一。通过实施纳税评估发现征收管理过程中的不足,强化管理监控功能,体现服务型政府的文明思想,寓服务于管理之中。以帮助纳税人发现和纠正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出现的错漏,矫正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纳税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

1.纳税评估工作的定位不确切。现在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表现形式为纳税评估工作是通过资料分析、评估约谈等方式查找税收问题,近似案头的纳税检查,其评估工作的目标和方法也是以查出问题的多少为发展方向。且为了与稽查工作区分,评估过程中一般不调取账簿凭证,不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方式上局限于查对相关经营报表、计算相关经营数据、与企业核实相关疑点等。静态的监督形式无法了解企业动态实际情况,其结果势必出现难以全面查阅、掌握纳税人的账簿凭证和企业经营过程的原始记录,只能发现一些表面问题或嫌疑问题,成效不明显。上述评估方式是否可定位为管理式纳税评估;另一种纳税评估的工作方式类似于税务稽查,但手段及与实际稽查又不完全相同,即可不按稽查工作程序进行,只针对疑点问题核查相关账簿凭证等,局限于个人操作的较浅的核查状态。同时,由于有效监控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纳税评估工作在设计上存在一些不足,无法掌握外部相关信息,形成一些评估盲点。评估人员受相关因素约束,没能全面发挥主动管理监控职能。而纳税人大多也未把纳税评估当作是一次自查整改机会。因此,对纳税评估工作应进一步明确定位,即通过评估手段和调查手段,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管理和监控。

2.信息资料拥有量不对称。无论采取何种纳税评估工作方式,都离不开拥有翔实的数据资料源,纳税评估过程中力求做到将评估对象的相关经营指标、实现税收指标、各指标的相关峰值等进行充分测算、比对、定量、定性分析,据以找准切入点。由此可见,缺乏足充的数据资料源,纳税评估工作就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现实中常常遇到因信息资料拥有量不对称的窘境,如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数据和财务数据、生产经营类信息、经营核算类信息以及其他诸如登记注册类、银行账户及账号、价格类等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涉税信息。而税收管理员就目前情况看,尚无有效渠道或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获取庞杂的信息,也仅能对纳税人已报送报表信息资料所反映的“税负”等表面问题问题有针对性评估,但由于信息资料源不完整或有可能错误,无法把问题完整地分析、查找出来,难免出现评估效率低,而且审核误差大。只有充分掌握了上述各类信息并进行测算、比对以及综合分析后,才能做出较为正确的评估分析和准确判断。

3.税收管理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无论是从现实税收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看,还是从税收征管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看,对税收管理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需要造就综合性、符合型的税收管理工作者,即既要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懂得企业经营管理、经济理论、财会技能等等,还要掌握税务管理、税收政策、税务稽查、统计分析等相关知识。但现在从事税收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从原岗位技能分离明晰下的专管员制运行一定时期改革后演变过来的,这部分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技能特点表现为技能的单一性较强,自身后续知识、技能的更新又跟不上纳税评估工作所需技能要求,他们中的税收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对经营管理、经济理论、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统计分析等知识面窄,技能单一。税收管理员队伍中缺乏足够的专门综合性、符合型的人才在从事纳税评估实践过程中起到言传身教的带动作用,必然造成开展纳税评估的思路不宽、方法不多,效率不高。有的只能完成一般意义上的看看表、对对数、查查票等浅层次评估,无法收集、分析、评估深层次、代表性涉税问题,使纳税评估工作效率和效益难以提高。

二、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之管见

1、要切实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效率和效益,关键在人!只有坚持不懈地通过各种途径、方式加强培训教育、评估实务演练等,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政治素养、各类相关知识、税收业务的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纳税评估工作需要评估人员既精通税收业务知识、财会知识,又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要求评估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具备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另一方面,由于需要评估人员进行约谈或举证确认,所以要求评估人员不但要了解企业经营特点,有过硬的业务水平,更要具有很强的职业敏感性和敏锐的洞察力、一定的约谈技巧。这对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一个较大的挑战。由此可见,只有大量综合素质较高的税收管理员从事评估工作才能促进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此,一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操作技能、各项评估应用指标的分析、与纳税人的约谈技巧等进行系统轮训。二是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通过评估人员对评估方法、约谈技巧、报表分析方法等进行交流总结,使纳税评估人员的评估水平在实务演练中得以普遍提高。三要加强评估工作考核,鼓励先进,带动后进。通过系统的组织学习、培训、交流、考核,进一步提高全体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使评估质量实现稳步提升。

2、努力加快搭建纳税评估信息平台步伐,建立充足的信息资料数据库。随着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加大了依法治税力度,促进了征管质量的提高,为搭建纳税评估信息平台创造了有利条件。但由于征管对象的多元化、复杂化,当前纳税评估的难点集中体现在现金交易的扩大以及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做假账、二套账等情况时有发生,偷税隐蔽性越来越强。若能尽快将金融保险、海关、工商、民政、统计、审计等等与税务机关充分运用金税工程、CTAIS、纳税评估等软件搭建纳税评估信息平台。对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评估。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难点问题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数据分析资料。因此,应该进一步拓展搭建纳税评估信息系统平台的涵盖面和数据量,为切实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提供有力的信息数据支撑。

3.提高信息采集、信息整合、信息分析运用能力。一是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相关单位或部门为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平台提供保障机制,同时还要通过完善法规、规章等法律形式,制定纳税人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以确保评估信息的准确全面;二是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三是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分散于CTAIS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系统、进出口退税系统、生产企业免抵退系统和工商、银行、地税等内部、外部系统的纳税人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整合,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四是要不断优化完善自身纳税评估操作软件,增强自动对比、计算功能实现快速、准确查找疑点问题。即根据每个不同行业,自行采集输入有关设备的产出量、耗用原材料、电、煤、工资等指标以及产品的正常价格,取行业平均数,计算出应有的销售收入和税负,对成本利润率、毛利率、税负差异率、库存变动幅度、应收应付账款变化幅度等疑点数据自动筛查,找准被评估对象。新晨

4、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将纳税评估寓于纳税服务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能较好地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状况进行及时、深入的了解和掌握,从而能有效地及时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他们正确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同时,通过约谈或质询等方式让对方说明、解释,并将评估结果通报被评估对象的过程,也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解释、帮助他们提高正确理解和正确履行涉税事项的有效的途径。纳税评估对非主观故意偷税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方式,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倡导的实事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和方法。解决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及时、不准确、财务核算不正确等因素而造成的非故意偷税问题,减少了纳税人进入稽查的频率,减少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后对案情分歧而产生直接冲突的可能,起到了服务纳税人、不断优化治税环境的作用,促进纳税人依法明白纳税、正确纳税、诚信纳税。

第8篇

关键词:纳税评估问题完善

一、前言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1998年,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中首次出现了审核评税的概念,这是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萌芽,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产物。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中明确“要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同时也提出合理划分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工作。2005年,《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出台,标志着我国纳税评估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二、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

纳税评估工作在国际社会中已经比较普遍,其最初起源于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税务审计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制。但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才刚刚起步,税收征管和纳税监控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纳税评估体系还有待完善。

1、对纳税评估缺乏深入理解

纳税评估在我国的开展的时间有限,配套法律法规滞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于纳税评估的内涵、作用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概念模糊,致使纳税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更有甚者,将纳税评估与税收稽查混为一谈,纳税评估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更谈不上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

2、纳税评估组织机构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三套评估系统同时并行,税政的成品油评估系统、外税的退税评估系统及纳税评估系统,每个体系的岗位设置有很大差别,管理制度也不统一。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的纳税评估工作由税收征管员承担,没有设置专职的岗位。税收征管员的本职工作是管理辖区内企业的日常涉税事宜,其本身的工作繁杂,专业素养也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有可能导致纳税评估工作仅仅停留在对企业提供的帐、表等表面数据的分析对比上,而不能挖掘出经济事项中深层次的涉税问题,评估工作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3、纳税评估方法有待完善

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采用的行业内平均值作为评价指标,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与企业真实纳税标准有一定差距。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企业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除此之外,部分评估指标计算公式,如综合税负率计算公式、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等指标都存在着漏洞,纳税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的局限性严重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

三、完善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纳税评估的宣传推广

纳税评估制度的推广完善首先要求税务机关内部能正确理解纳税评估的含义,充分认识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通过建立一整套的内部培训考核体制,将纳税评估理念渗透到基层税务机关。在加强内部学习的同时,将纳税评估与纳税辅导相结合,对企业进行跟踪服务,提高财务人员办税水平,降低企业风险,促进税企双赢。

2、完善纳税评估法律体系

纳税评估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首先应明确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法》中的地位,确定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的前置程序,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在金融、信用、会计等相关法律中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将纳税评估工作外延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为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3、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现阶段纳税评估岗位设置缺乏统一指导,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对于纳税评估工作的理解设置纳税评估岗位,岗位设置不合理,一人多岗或者空岗缺岗现象并存。建议按照纳税评估工作业务流程的需求统一纳税评估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权限。同时,有必要分清楚各环节之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以及责任,通过讲权责落实到个人来约束各岗位之间的传递和衔接,促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4、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有效的纳税评估应该建立在掌握丰富的信息资料和科学的指标分析基础之上。通过设置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满足对纳税人进行历史背景资料纵向比较、同行业背景资料横向比较、正常及非正常背景资料比较、国内外同类背景资料比较及相关背景资料比较等一系列评估分析的需要。确定纳税评估指标时,除了注重科学性,还应考虑实用性。实用性要求考虑到数据采集的口径和期间变化、采集指标与纳税人纳税能力的相关性、信息的可比性以及行业特点的方面。

5、重视税务师事务所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开展。在税收征管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纳税评估工作的往往没有得到全面系统的贯彻实施。建议税务机关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时候,可抽调具有相关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参与。一方面,注册税务师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更为直观的认识,有助于发现更多隐藏在经济活动下的涉税问题;另一方面,借助注册税务师的专业能力,能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节约税务行政成本。

参考文献:

[1]孟庆启.中国税务管理现代化概论[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2]孙玉霞.税收遵从:理论与实践[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3]陈金钊.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第9篇

一、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纳税服务既是税务机关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又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措施。作为执法机关,税务部门要依法征税、严格管理,同时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要为纳税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做好纳税服务,是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是改善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措施,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工作宗旨的体现,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转变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从全国文明单位评比和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评选上,可以看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是比较满意的。2005年全国评选的1003家文明单位中,就有110多家来自税务系统,占总数的11%;在1100多家创建精神文明的先进单位中,税务机关占13%。在每年各地党委政府行风评议活动中,绝大多数国税局、地税局都名列前茅。这是各地党委政府对税务部门的鼓励,是广大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肯定。当然,纳税服务工作还有不少差距,如“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有些地方甚至还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我们要正视问题,看到差距,正确处理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关系、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关系,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将纳税服务工作做得更好。

第一,要坚持秉公执法,依法征管。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努力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依法治税、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诚心诚意地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基本要求,就是希望税务机关能够秉公执法,公平税负。所以,依法征管,文明执法,这是我们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进一步优化办税程序,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办税条件,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要运用信息化等先进的手段,使纳税人各种办税事项更加便捷、成本更低。

第三,要注意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通过举办座谈会、走访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建立信息咨询窗口等方式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

第四,要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办税负担重是纳税人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比如,办理涉税事项申报资料较多,一些地方办税服务厅有时发生排队时间长的问题,等等。针对这些问题,要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措施逐一加以解决。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规律,认真分析和研究税收征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既有利于管理,又方便纳税人的基本要求,运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方法,优化办税程序,强化窗口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要切实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问题。目前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比较普遍的有三类:第一类是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件。第二类是财务会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第三类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需要让纳税人补充报送的资料,如重点税源户相关数据的统计表。另外,在办理纳税人一些具体申请事项时,要求附送诸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纳税人办税时要申报相关资料,这是法律规定的,是税收管理工作必要的,现在的问题主要是重复申报,加重了负担,对此纳税人反映比较多。重复报送的主要是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各种证件复印件。出现这种情况,既有多年来各种涉税事项办理要求累加出现重复的原因,也有部门工作协调不够,信息没有共享,多头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原因。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重复报送问题。要彻底清理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去除重复。注意一个口子接受并及时录入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注册时按规定报齐相关资料,以后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可运用已有资料进行审核,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诸如身份证等复印件。要研究合理归并税种申报资料,减少纳税人重复报送。要转变传统管理观念,善于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和应用现有资源,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负担。

要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税。这里要着重讲讲采取措施解决一些地方办税厅排队拥挤问题。要认真分析一下有些地方办税服务厅出现纳税人排队问题的原因。目前大多数地方办税服务厅建于十年前,以后没有增加。但这十年来,税收收入增长了6倍,纳税户也增加了好几倍,办税工作量大大增加,不少地方办税厅容量已经不适应,加上10天申报期纳税人往往到最后两三天来办税,这两天人就更多了,即使办理一户申报纳税只要两到三分钟,已经够快的了,但因同时来的人太多,也会出现排队现象。所以,要解决一些地方办税厅排队问题,除了在纳税户比较集中的城区税务分局增设一些办税厅,加强办税厅管理,改善申报办法等外,最现实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积极与纳税人协商,均衡分配纳税申报时间,有计划地引导纳税人分期申报办税。充分运用10天申报时间,均衡办税,错开高峰,避免拥挤。近年来,不少地方采用引导纳税的办法,有效地解决了申报期后两天办税厅排队拥挤问题,纳税人很满意,也都能积极配合,同时办税厅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也提高了。目前还存在排队过长问题的地方,要尽快采取这个措施,认真抓必有成效。要运用科学化管理手段,合理分配前台与后台的管理工作,在优化办税程序的同时强化征收管理,提高办税厅工作效率,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

要切实加强国地税协作。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开展联合办证、联合开设“12366”、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税务检查等工作。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检查或调查了解情况,要统筹合理安排。检查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在检查或调查时,尽可能将相关情况都了解清楚,不要多头、多次下户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加强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一,要使纳税评估工作经常化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申报的审核,是对纳税人应税能力和应缴税款的分析评估。它是基层税务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措施。要通过税收经济分析,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手段,对地区、行业以及相关税种税负状况和增长弹性进行评估,并对照企业纳税情况,及时发现异常问题。税源管理部门对申报异常的企业、重点监控的企业以及其他非正常户要进行深入的纳税评估,查找异常的原因。在评估时,要注意运用第三方信息,不能仅仅凭申报表评估申报数。过去,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工作比较薄弱,必须不断强化,一定要把纳税评估工作作为基层税务机关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努力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第二,要善于收集和运用信息

掌握信息对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具有重要作用。税务部门要善于收集各方面涉税信息,运用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要充分发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让税收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更加快捷地查询和应用信息。基础信息掌握得越多,运用得越好,纳税评估水平就越高。反过来,如果没有基础信息,纳税评估就失去了对象和依据,评估效果就将大打折扣。今年初开展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申报纳税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区都是基础信息工作做得好。要利用多种手段拓展信息来源,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了解各方面情况,包括跟纳税人沟通,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税收管理员要尽可能多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为开展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奠定基础。我要强调一下,地税系统要尽快建立起涉及个人财产、个人收入情况的数据库。

要积极推广应用税控器具和有奖发票。运用税控器具和有奖发票,是扩大信息渠道、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它不仅有利于流转税管理,也有利于所得税管理。从目前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情况看,进展比较慢,各地很不平衡。广东、湖南、北京、上海、大连和吉林等省市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工作,湖南已完成试点工作并计划今年年底以前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希望其他地方抓紧开展选型招标工作。各省市税务机关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倍努力,切实抓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要正确处理税源管理与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关系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手段。搞好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与加强税务稽查等,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这些方面工作的配合协调,建立和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申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于一般性问题,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补缴税款并督促其正常申报。对于涉嫌偷逃骗税的问题,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稽查。稽查部门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案件,要及时检查。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移送稽查,这是税源管理的工作成绩。稽查部门要坚持以查促管的工作要求,通过查办案件,惩处违法行为,查补税收收入,促进纳税人正常申报纳税,同时,针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促进税收征管工作。

税源管理与税款征收的关系也是相辅相承的。税款征收好不好,税源管理包括纳税评估等工作很重要。纳税评估工作做好了,就能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征收率就能提高。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能力和应缴税款的分析评估,并与其申报情况进行比较,发现异常约谈检查,查明原因,从而促使纳税人依法正常申报。对涉嫌偷骗税的问题,要进行稽查并依法处理。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收,不能简单地以评估分析数或行业平均税负作为税款征收的依据。某个企业税负低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偷逃税行为,必须查找原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三、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征管部门综合管理作用

第10篇

目前,只有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金税工程中的数据实现了自动采集,纳税评估所需的大量其他涉税资料仍然需要人工采集,效率很低。政府的很多部门都有大量可用于纳税评估的信息,但这些信息只在各个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纵向共享,部门之间的横向共享还没有开始,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已经成为制约各地纳税评估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瓶颈。

2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纳税评估工作专业性很强,对评估人员的业务水平要求相对较高,评估人员不仅要掌握税务系统的纳税评估指标,还必须十分了解被评估行业的生产工艺流程、懂得企业生产经营、精通财务核算、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等等。这就要求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较高,必须不断地学习提高自己,才能满足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

3更好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纳税评估对创新征管方式、提高税源管理质量、优化纳税服务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在我国这种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如何更好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把纳税评估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税务机关还将付出更多的努力。笔者就如何更好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3.1多渠道获取涉税信息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全面地掌握行业的涉税信息是提高纳税评估质量的关键所在。纳税评估的信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集:一是来自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直接信息;二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间接信息,如销计划、供销合同等。这些信息需要纳税评估人员下户调查研究,了解掌握;三是实现政府机构部门间横向、纵向的信息共享,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纳税评估信息更加全面、及时、准确。

3.2建立上下联动的纳税评估工作机制

税务机关应适时、有效、有的放矢地选取税收分析指标,进行综合税种、分税种税收分析,包括税收弹性分析、税负分析、税源分析等。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利用税收分析成果,开展针对本辖区企业的个案纳税评估工作,重点是对企业销售收入、生产经营成本、材料消耗、加工费、利润和税负率等指标进行分析和审核,查找异常企业,对其进行重点纳税评估。

3.3构建以行业为主导的税收管理指标体系

每个行业都有其独特之处,税务机关应通过典型调查,了解其生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能源耗用、行业标准等信息,找出行业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确定原材料、电耗、工资等主要指标的预警值,使纳税评估有章可循。本文来自于《财会研究》杂志。财会研究杂志简介详见

3.4实施多税种联合评估

第11篇

纳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事中监控的一种手段,可以弥补征管改革过程中管理弱化的不足,强化管理监控功能,体现服务型政府的文明思想,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它作为税收监控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帮助纳税人发现和纠正纳税上的错漏、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方面有着独特优势。

一、当前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评估工作定位不够准确。在纳税人看来,纳税评估工作是通过资料分析、评估约谈等方式查找税收问题,近似一种间接的纳税检查。而对评估人员来说,评估工作的目标和方法也向个案查出多少问题的方向发展。为了与稽查严格区分,强调评估时不调账,不下企业。因此不能全面看到可查阅的账簿凭证和企业经营过程的原始记录,只能发现一些表面问题或嫌疑问题。目前纳税评估的工作方式类似税务稽查,但手段和实际效果又不如稽查;定位是税务管理,又没有真正放到管理工作中去,还是处于仅个人操作和层次较浅的状况,因此成效不明显。同时,由于有效监控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纳税评估工作在设计上存在一些不足,对对报表、查查相关数据、与企业核实疑点问题等静态的监督形式无法了解企业动态实际情况,无法掌握外部相关信息,形成一些评估盲点。评估人员受相关因素约束,没能全面发挥主动管理监控职能。而企业大多也未把纳税评估当作是一次自查整改机会。因此,对纳税评估工作应进一步明确定位,即通过评估手段和调查手段,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宏观管理监控。

2.信息资料来源不够广泛。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数据和财务数据,不包括生产经营类信息、经营核算类信息以及其他诸如登记注册类、价格类等相关信息,因此,是不完整的涉税信息。只有掌握上述各类信息并进行处理、测算、比对以及综合分析后,才能做出较为正确的判断。税务部门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渠道获取这些信息,对报表和税负等面上问题有的虽有怀疑,但由于信息不完整或有可能错误,无法把问题完整地分析出来,不仅审核效率低,而且审核误差大。

3.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基本都是税收管理员,在负责征管的同时进行纳税评估,没有专门从事评估的专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有的只停留在看看表、对对数、查查抵扣发票信息的浅层次,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二、对深化纳税评估工作的思考

1.建立科学规范的纳税评估体系,强化税源管理。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加大了依法治税力度,促进了征管质量的提高。但由于征管对象的复杂化、现金交易的扩大以及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做假账、二套账等情况时有发生,偷税隐蔽性越来越强。纳税评估的开展恰恰能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应该进一步拓展评估范围,充分运用金税工程、CTAIS、纳税评估等软件,将纳税评估对象涵盖全部纳税人,对信息数据进行分析、评定,规范涉税行为,优化纳税环境。

2.确立“服务型”的纳税评估,融洽征纳关系。通过经常性的纳税评估分析,可以有效地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状况进行及时、深入的控管,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提高他们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同时,将评估结果与当事人见面,通过约谈或质询等方式让对方说明、解释,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解释、帮助他们提高纳税意识的有效的途径。纳税评估对一般涉税问题的处理解决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造成的非故意偷税问题,减少了纳税人进入稽查的频率,减少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后对案情分歧而产生直接冲突的可能,起到了服务纳税人、优化经营环境的作用。因此要树立服务的观念,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倡导纳税人诚信纳税。

3.提高信息采集量,整合信息。纳税评估受信息质量、系统软件、评估人员素质等诸多因素制约,以能获取和储存必要的涉税信息数据为基础,并依托符合工作实际的评估信息分析系统。因此,一是要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提供机制,税务机关通过法规、规章等法律形式,制定纳税人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以确保评估信息的准确全面;二是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三是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分散于CTAIS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系统、进出口退税系统、生产企业免抵退系统和工商、银行、地税等内部、外部系统的纳税人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整合,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四是要不断优化完善纳税评估软件,增加评析指标,如成本利润率、毛利率、税负差异率、库存变动幅度、应收应付账款变化幅度等,也可以根据每个不同行业,自行采集输入有关设备的产出量、耗用原材料、电、煤、工资等指标以及产品的正常价格,取行业平均数,计算出应有的销售收入和税负,与各企业自动对比查找疑点问题。4.高度重视约谈、举证工作。约谈、举证是纳税评估工作中认定处理阶段的重要环节之一,评估人员应在查阅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以及向税务机关其他岗位了解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状况、日常纳税情况、发票管理及税款交纳情况的基础上,做好约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拟好约谈提纲。只有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概貌,才能把握约谈的主动权。但在实际工作中,仅凭评估人员提出的疑点就想通过约谈来解决问题,显然不可能。企业解释“市场不好,亏本经营”等各种理由很容易搪塞过去。约谈除了需要纳税人配合、主动承认问题外,评估约谈人员的询问方法、技巧很有讲究。有不少问题要从生产工序、出入库手续记录、库存变化、销售数量差异、成本核算漏洞、毛利水平与应纳税金配比、预收应付账款的来龙去脉等各方面提问,并对应答理由是否真实合理进行即时分析反应,提出不同看法,巧妙利用谈话中的矛盾之处,找出疑点深入挖掘不放弃,才不会被表面现象和某种似乎合理的理由蒙蔽。

5.强化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纳税评估工作需要评估人员既精通税收业务知识、财会知识,又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要求评估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具备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另一方面,由于需要评估人员进行约谈或举证确认,所以要求评估人员不但要了解企业经营特点,有过硬的业务水平,更要具有很强的职业敏感性和敏锐的洞察力、一定的约谈技巧。这对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一个较大的挑战。因此,要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评估工作才能促进评估工作的发展。评估人员要坚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核算方法。一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操作技能、各项评估应用指标的分析、与纳税人的约谈技巧等进行系统轮训。二是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通过评估人员对评估方法、约谈技巧、报表分析方法等进行交流总结,使干部的评估水平在相互探讨中得以共同提高。三要加强工作考核,鼓励先进,带动后进。通过系统的组织学习、培训、交流、考核,进一步提高全体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把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12篇

随着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税务管理逐步迈向更高的台阶,征管分工进一步细化,“科技加管理”的征管体系正在逐步建立,管理分局的职能向“管理服务”转变已经确立。纳税评估作为税务管理事中监督的重要手段,正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对于震慑税收犯罪,遏制虚假申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在申报中的错误,都发挥着积极作用,许多基层管理分局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管理效果。毋庸置疑,纳税评估作用由于受到众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工作效率,产生的效能远远未达到我们预想的效果。

一、影响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因素

(一)会计信息失真是影响纳税评估工作效率的最主要的因素。会计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及处理经济信息的一个信息系统。从理论上讲,会计信息既要符合国家宏观管理和调控的需要,又要满足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还要满足企业相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转轨时期的许多不规范的经济因素存在,市场经济利益进一步多元化,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受到质疑,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内部缺乏管理制度的制约,外部监督不力,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大量的纳税人存在着财务核算水平不高,聘用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帐簿设置不健全,特别是企业大量的现金交易,以及库存商品的核算不准,给评估分析带来难度。日常管理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成立一个企业,聘用一、二个会计人员建立一套完整的帐簿内容,往往是根据企业主的需要而进行的,来应付税务部门的要求。税务部门做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其采集的信息就失去了真实性和应有价值,纳税评估就失去了基础,这是影响纳税评估效率的最根本的因素。

(二)数据采集不完整,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各种应用软件相互独立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致使数据采集不够系统、完整是影响纳税评估效率的一重要因素。我省目前统一使用的征管软件,包括高平台征管信息系统、金税工程系统、网络申报系统、重点税源调查系统、出口企业信息系统、稽查评税系统、增值税税源调查系统等,包括一些地方开发的管理软件,达十几种之多,函盖了征收管理的全过程,为日收管理工作带来的许多方便。但这些信息又是零散的,各系统之间,开发平台不统一,数据接口不统一,给数据的转换和应用带来诸多问题。资源不共享,重复劳动多,对纳税人的数据资料不能进行综合分析监控,如:高平台征管系统与金税工程仿伪税控系统信息不能供享,数据间逻辑关系无法核对,而我们目前使用的纳税评估系统的数据来源是高平台征管系统,其产生结果的全面性、可用性大打折扣。在实际纳税评估中,通过数据分析产生了大量的可疑户,而经过实际评估,才发现许多疑点是由于数据采集不完整和采集错误造成的。数据采集错误的原因大体看三个因素:一是纳税人申报错误。二是税务人员操作失误。三是系统频繁的升级、数据迁移带来的错误,等等这些问题,都使后期的评估工作的效率下降无效劳动增加。

(三)标准数据制定不科学,影响纳税评估的效能。标准数据制定的是否科学与合理,直接影响到纳税评估数据分析的结果,即评估对象的产生。在目前条件,各种经济成份,企业经营规模、行业分布状况、经营地点差异、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等等,都是影响标准数据制定的客观因素。据不完全了解,各地使用的纳税评估系统的参考标准数据与实际评估结果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不仅影响了纳税评估的工作效率,也使纳税评估的严谨性遭到质疑。由于评估分析产生指标与实际评估指标结果差异较大,而达不到实际的评估效果致使纳税人产生反感思想,税务干部容易产生应付、走过场的心态,使纳税评估的作用与效能严重降低。

(四)现行的纳税评估规程严重缺少可操作性,纳税评估的方法缺少规范性、科学性影响纳税评估的效率。基于以上几项基础性工作存在较多的问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未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有效的预计。恰恰相反,《规定》的出发点是建立在会计信息真实可靠,采集信息完整正确的基础之上,因而造成《规程》的具体操作内容与实际工作产生较大的悖离。评估对象的确立条件缺少针对性、评估分析的方法表述含糊。《规程》第十九条:评估分析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列入评估对的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在实际工作这种“方法”是很难掌握的。笔者在查阅相关的纳税评估资料、经验介绍及评估案例中,作者大都回避了评估分析的方法问题。从其列举的评估结果看只有通过稽查的方法才能被发现。纳税评估做为征管的一个独立管理层次被提出,它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怎样做好纳税评估,怎样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体现监督,应当是纳税评估工作解决的问题,作为税务机关,就应当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评估规范及操作方法,避免把评估搞成变相的稽查。

(五)评估人员缺乏思想能动性、评估监督体制不完善,影响纳税评估的效能。纳税评估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征管的细化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而被提出的。在纳税评估工作中,计算机在纳税评估的各个环节都挥着其重要的作用。而现阶段,我们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还很低,软件的开发还非常不成熟,许多税务干部的计算机应用水平不高,因而,在具体评估实践中,而又过分依赖于计算机,结果往往把人变成操作机器的“机器”,丧失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软件的不完善也成了部分干部推委工作、推卸责任的“法宝”。纳税评估作为一项新事物,我们更多的关心的是它的工作效果,而保障其实施效果的监督体系相对滞后。对评估过程的监督,不同于对稽查的监督,纳税评估没有一个明确法律地位,其工作程序并不向稽查程序那样规范。因此,对纳税评估过程中,评估实施者应当做什么?应当怎样做?怎样避免走过场?应达到怎样的工作效果?出现问题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都是我们急需进一步研究解决的课题。

二、完善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会计信息管理监督建立纳税信用体系。这是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管理与监督的基础性工作。《会计法》、《征管法》对企业的财务管理都进行了规范。在执行中存在对部分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存在“迁就”思想。久而久之,使会计丧失职业准则,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因此,要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严格执法。对做假帐者予以重罚,通过行政手段,对参与造假的会计人员永久性取消其会计资格。

(二)整合现有征管应用软件,加快纳税评估系统开发与完善。这是纳税评估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税收的信息化,目前,建立一套规范、统一的征管系统、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就我市和征管软件应用状况,开发新的管理系统,明显会造成巨大的浪费,而将现有各管理系统进行整合,通过数据接口转换,将各系统采集的信息进行二次转换,实现数据统一、信息共享,为纳税评估提供数据基础。目前使用的纳税评估系统存在问题太多,有必要进行“大手术”。

(三)提高数据采集质量。这是纳税评估的基础性工作,在整个税务征管中,数据的确是一个比较簿弱的环节。在我市正在使用的征管软件中,对税务登记信息、申报信息专用发票的数据收集是相对完整的,而可用于纳税评估分析的重要指标,许多则要来自企业的报表,银行结算等方面,对这些信息的采集,我们前期网络申报已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下一步的税银联网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和应用。同时加快本地区通用评估标准参考数据的调查与制定,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要进一步细化《规程》,使之更适应实际工作的要求,增加对纳税评估监督的相关内容,切实保证税评估的工作质量。另外,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新时期干部服务水平,进一步理顺“管理与服务”、“服务与监督”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