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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

时间:2023-02-19 15:20: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广告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广告监管

第1篇

一、行政命令效力式微

中国广告监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文件很多。单就电视挂角广告来说,2003年广电总局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2 2条明确规定:电视播放企业或产品冠名的节目、栏目时,企业或产品的标志不得大于台标,不得遮盖正常节目的字幕。2004年,广电总局再次强调这一点并要求各省自查自纠上报总局。2005年广电总局又专门下发了《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可时至今日,各地仍有很多电视频道被禁止的现象。

一方面是层出不穷的行政法规和命令,一方面是居高不下的广告违法率。在这种僵持局面中,政府部门的威信日渐式微。

二、高额的违法广告所得与无关痛痒的违法广告处罚

先看两个案例。2006年,北京新兴医院通过公布267名治愈者病历电话、联系方式等以患者名义的形式违法广告。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分局按相关广告法规,只能以最高限额处以5000元的罚款。2006年因虚假广告宣传被曝光的欧典地板,最后被工商部门罚款740万元。但该地板仅2005年的销售额就有1.2亿元。还有很多违法医疗、药品广告致使消费者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甚至致残的案件,行政处罚的额度与违法广告的收益同样悬殊。

另一方面,广告监管主要针对广告主而很少去触动新闻媒体。事实上,在违法广告活动的链条上,媒体不仅是形成犯罪事实的重要一环,也是获利丰厚的受益者。根据北京某报在5周年特刊上所载的数据,该报2005年广告收入是8.7亿元,且自言其广告收入每年以亿元递增。北京市工商局广告监测的数据则显示,该报2006年的广告违法率是2.16%。我们就算它在2006年的广告收入是9亿元,其违法广告收入就有1944万元。如此巨额的非法所得,该不该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先进的广告手段与落后的广告监管方式

不少地方的广告监测还停留在相对原始的阶段。广告监管主要就是翻阅报纸。总之,碰到哪个是哪个,而且只能以平面媒体为主。广播、电视的广告一闪即逝,违法事实的取证存在困难。

近几年,全国很多地方都在加强广告监测的信息化建设。上海、北京、浙江、深圳等地已经建成了比较先进的广告监测系统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目前广告监管技术的研发和建设仍然跟不上飞速发展的广告手段。手机短信广告,楼宇广告,巴士、出租汽车、飞机和火车等交通工具上的移动媒体广告等等,也在快速发展。这些新型的广告形式,侵害消费者和危害社会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果广告监管对此“无计可施”,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四、变化多端的广告市场与模糊滞后的广告法规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广告法律模糊和违法成本很低而广告行业自律又严重发育不良的情况下,大量打“球”的变相违规广告屡屡得手。

广告法因模糊而难以援引,还因为滞后性而无从援引。网络广告目前就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网络广告的分类、广告活动主体的确定和非法所得的计算等等这些难点和特点,决定了针对传统媒体的现行广告法规不完全适用于网络广告。比如,现行广告法规对广告的调整是建立在三分广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并赋予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之上。而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网络广告主体的界定远非易事。ISP(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多是集广告经营者与广告者于一身;宣传自身产品或服务的网站则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于一身。

五、壮大发展的广告市场与捉襟见肘的监管力量

20多年间,中国媒体市场和广告市场经历了高速增长。无论是媒体的数量、广告从业人员的数量,还是广告经营市场的规模,都已是今非昔比。

但是,作为政府主导型广告监管体制中核心力量的行政监管队伍,始终没有也不可能随着广告市场的膨胀而不断扩编。这让广告监管陷入了疲于奔命的窘况。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以来,整治活动一直如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所言,采取“分阶段、分品种、分时间”来开展。这是一种策略安排,恐怕也是无奈选择。这种无奈的策略选择,很容易掀起阵阵的监管风暴和产生阶段性的监管效果,但也很容易风声过后“涛声依旧”。

第2篇

关键词:电视广告;智能化监管;广告自动发现;广告自动拆分

电视广告以其直观形象、感染力强、方式灵活多样、覆盖范围和受众面广、送达率高等优势,仍是大多数行业进行推广宣传的主流形式。现如今,各级广电监管部门对广告节目进行自身行业监管时,也是以电视广告节目监管作为重点。近年来,为了改变人工监听监看广告节目的工作方式,各级广电监管部门以科技手段辅助广告监管工作,通过建立广告监管技术系统,取得了一定效果。目前,针对电视广告监管,大多数广告监管系统的主要技术策略是利用人工制作出的大量广告视频样本进行基于音频特征的识别比对。此种策略仍受制于广告的发现过多依赖于人工每天制作的大量广告样本模版,从而造成对广告样本库的维护工作量很大、节目监管范围有限、未能及时发现新广告等不足,相比于最传统的人工监听监看方式,还存在工作量较大的问题。另外,由于监管系统采集到的电视节目源的背景音复杂多样,采用音频比对有时也会具有一定的误差,从而影响识别效率和结果。因此,为了提高广告监管的效率,改变人工大量制作模板的工作模式,通过新的技术手段建立一种更加智能化、自动化的广告监管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电视广告节目播放特点

每个电视频道播出的广告节目一般来说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每条电视广告一般都具有重复性,这种重复性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一条广告一天内会重复播放几次;另一种情况是一条广告每天只播一次,但在一定周期天数内还是会再次播放;(2)每个电视频道每天具有相对固定的广告时段,在广告时段内将连续播放一条以上的广告节目;(3)考虑到商业利益和广告宣传的因素,电视台制作的广告节目只播一次不会再次重复播放的情况很少。

2技术思路

本文研究的智能化广告监管系统,主要基于视频识别比对技术来实现,因此,首先需要对系统采集到的所有视频进行视频特征提取处理。根据上述电视广告播放具有重复性和相对固定播出时段的特点,本文提出以下主要技术思路:首先,在系统的建立初期,先由人工创建初始化的视频广告样本库,通过采用基于色彩特征和纹理特征的视频比对检索技术,将电视频道全天视频源节目的视频特征与广告样本视频特征进行比对,比对后全天视频源将被自动划分出已知广告时段视频片段和疑似广告时段视频片段,识别出的已知广告会进行自动定位并拆条编目形成广告节目串播单;接着,针对疑似广告时段视频片段,采用基于递归比对算法的视频广告识别发现技术,将重复出现次数达到预设阀值的视频片段定义为疑似新广告;然后,通过基于特征索引的切割技术自动生成疑似广告片段样本视频文件,提供给工作人员审核。最后,监管人员通过系统生成的疑似广告片段的视频摘要关键帧图和GIF动态图,即可快速判断确认目标广告。确认后的广告视频片段将自动被拆分并形成编目,完善之前生成的广告节目串播单,同时该视频片段也自动变成新的广告样本添加进广告样本库。每个电视频道的广告样本除一开始建立初始样本库时需要人工制作一遍外,往后均由系统自动发现和制作生成。这样一来,整个电视广告节目的比对、识别、发现、拆分等过程基本都是由系统自动完成,监管人员只需进行少量的确认和审核工作即可完成广告监管的日常工作,大大降低了人工参与的工作量,由此大幅提升工作效率,并提高了广告监管系统的智能化水平。系统总体技术思路框图如图1所示。

3主要关键技术

3.1基于色彩和纹理特征相融合的视频片断比对检索技术

要对监管的视频源进行视频特征提取,系统需要设计一个视频检索子模块对图像数据进行特征提取和索引,提取的特征包括视觉色彩和纹理,提取后进行相应索引。色彩特征和纹理特征是反映一副图像基本信息的典型特征。但是单一的色彩特征或纹理特征只能反映某一方面的信息。如果只用色彩特征做为区别两幅图像的依据则会因为不同场景具有相同的色彩分布而出现大量的错误匹配结果;同样单一的纹理特征匹配也会出现大量的错误匹配结果;如果将这两种特征通过加权的方式同时作为图像判断依据则会大大减少错误匹配概率。因此,通过这两种特征融合的方式和合理利用视频片段的时间比较,本文提出一种有效的视频片断比对检索方法,利用视频比对的方式对视频片段进行比对识别,视频主要利用视频帧的方式进行匹配,该方法原理的具体步骤如下。(1)对视频进行抽去色彩特征和纹理特征并且划分镜头的预处理,把每一帧的特征、时间和镜头编号写入特征文件;(2)输入视频片断寻找其对应的特征文件,并且读入媒体库的特征数据;(3)在媒体库中查找与视频片段开始帧匹配的帧;(4)如果某一帧和输入视频片段的开始帧匹配,则让媒体库的下一个镜头开始帧和输入视频片段的下个镜头的开始帧进行匹配,依次逐镜头进行匹配直到出现不匹配的镜头;(5)判断匹配上的视频片段和媒体库中的视频片段的时间长度差,如果时间差在合理范围内则判断两个视频片段为匹配视频片段。基于色彩和纹理特征相融合的视频片段比对检测技术是广告监管系统实现基于视频比对识别的关键,该技术的识别效率和准确率直接影响着系统的性能指标,通过实验和实际应用证明,该技术已具有较高的查全率和查准率,并且具有较高的效率。

3.2基于递归比对算法的视频广告识别发现技术

本文根据电视广告播放具有重复性和广告时段相对固定的特点,采用递归比对算法,识别出疑似新广告片段,通过人工核定,即可方便快速地识别定位。此技术首先通过基于色彩特征和纹理特征的视频比对技术进行广告视频时段划分,再利用递归比对算法进行新广告发现,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广告样本匹配,第二部分为划分疑似广告时段,第三部分为递归比对,第四部分为新广告发现,具体步骤如下。(1)广告样本匹配:利用初始建立的视频广告样本库中的各广告视频样本识别出已知广告节目片段及已知广告时段。(2)划分疑似广告时段:根据广告样本库匹配上的广告按时间顺序排列,在已匹配上的广告视频片段或连续广告时段的前后各设定一个可预设时间,把这两个前后视频片段作为疑似新广告时段划分出来,再对所述疑似广告时段进行定长切割为各视频片段,并对其进行特征提取,这些视频片段通过每天的积累将形成一个广告时段特征库用来进行递归比对。(3)递归比对:将广告时段特征库中各视频片段按时间顺序排序,从第一个视频片段开始比对,将第一个视频比对上,则用第一个视频片段和第三个视频片段进行匹配,直至最后一个片段;再利用第二个视频片段和第三个视频片段进行匹配,如果比对上记录下匹配上的时间位置信息,如果没有比对上,则用第二个视频片段和第四个视频片段进行匹配,直至到最后一个片段;以此类推;最后将所有相似片段进行记录并对近邻片段按匹配时间进行重组切割,得到固定阀值下的重复相似片段;(4)发现新广告:由于递归比对得到的大量重复的视频片段中,可能含有一些同样会重复播放的节目片头片尾等非广告片段,因此再利用预先建立的一个非广告样本库将非广告片段进行匹配过滤,最后通过人工审核结果,确定新广告视频。基于递归比对算法的视频广告识别流程图具体流程如图2所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广告时段特征库每天都在不断的积累,所以基本上保证了在特征库中进行重复性比对时,那些在一天内或一定天数内重复播放的广告都可以被发现识别出来,而只播放一次再无重播的广告由于不是特别多,再加上在系统建立时还要考虑设计生成频道视频摘要关键帧和全天视频片段GIF动态图作为人工审核辅助手段,监管人员在每天审核完系统自动生成的疑似广告片段后,再通过关键帧和动态图快速浏览,也可发现和补充系统未自动发现和生成的新广告节目,因此,整个系统还是能够保持较高的新广告发现能力。

3.3基于特征索引的视频片段切割技术

由于采集的每个视频文件,都对应含有一个索引文件,文件格式主要为二进制形式,包含的信息主要是视频播放的时间信息,文件大小等,系统根据此索引文件可以便捷地对视频文件进行IO流的切割、合并等操作。利用此特征索引文件可以通过对基于递归比对算法得到的目标广告样本进行快速切割,并自动归类,分级存储在系统中。具体流程如下:(1)系统根据视频片段特征自动识别出样本片段,并提取样本片段的开始和结束时间;(2)系统根据非广告样本片段自动过滤已识别出的样本片段;(3)系统根据视频索引文件利用IO流自动将已过滤的样本片段进行切割合并,并自动分类,并将关键信息入库。基于特征索引的视频片段切割流程图如图3所示。

4系统技术特点

采用上述基于视频特征的关键技术构建的电视广告监管系统,与其他广告监管系统相比,应具备以下创新的技术特点。(1)通过基于色彩和纹理特征融合的算法,提取视频片断的特征,进行有效的广告视频片段比对检索。(2)自动划分广告时段与疑似广告时段视频片段,对已识别出的广告能自动编目,生成广告节目串播单。(3)通过递归比对算法对相邻视频片段进行重组切割,得到预定阀值下的匹配时长相似片段,从中发现新广告节目。(4)采用视频特征索引切割技术,系统自动切割广告样本片段,智能化创建样本库,取代传统依靠人工制作广告模板的工作方式。(5)广告样本比对性能不受样本库大小的制约,且进行样本比对后能从视频源中自动拆分出广告节目。

5结语

广告监管系统中使用到的广告识别一般都基于广告样本片段进行,因此,对广告样本库的维护要求很高,且实时性也较强。本文提出基于视频特征进行广告检索识别,且只需要进行最初的广告样本初始后采用基于递归比对算法的视频广告识别技术即可自动发现新广告,再根据视频特征索引对广告样本进行自动切割,这些过程全部先由系统自行完成,几乎无人工参与,从而形成了广告自动发现识别、广告片段自动切割的技术方法,有助于推动广告监管技术进一步向自动化、智能化方向的发展。经过研究开发和对实际应用表明,利用这些技术方法构建的广告监管系统具有较高的性能:通过应用系统同时对40套电视频道节目进行监管处理,系统对广告节目的识别查全率和比对识别正确率以及广告样本匹配准确率都能达到90%以上;系统对单个电视频道全天24小时视频片段的检索速度在6分钟以内;每个监管人员通过系统巡检审核一个电视频道所有广告节目的处理时间约为0.5小时/天。系统的高效智能化大幅降低了监管人员的工作强度和难度,在提高监管工作效率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了监管范围,有效实现了广告监管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参考文献:

[1]耿国华,王克刚,李康.基于色彩纹理特征的图像分类及应用[J].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1):53-56.

[2]余时强,张铮,张为华.近似重复视频检索方法研究[J].电子技术应用,2016(5):24-26+35.

[3]陈康睿.视频分割算法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5.

第3篇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道路、桥梁、广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或空间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橱窗、招牌、实物造型、布幅、充气物、彩旗、拱门、护栏、围墙等广告;

(二)利用各种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或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店招的审批、管理由县规划建设局依照职责进行。

第四条设置本办法所指的户外广告,均应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社会公众。

户外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书写规范准确。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牢固安全,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

固定式、永久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划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七条利用公共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

县政府投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统一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管理、维护。县级以上政府机关需要征用广告公司合法取得的广告设施公益性户外广告的,通过延长被征用广告设施使用期的形式给予广告公司补偿,延长期限为征用时间的1.5倍。

其他投资主体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招商期间,设置人应公益宣传内容。招商内容可与户外公益广告同时,但招商内容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五分之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和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者应当确保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和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必要的维修、更新。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实行电子并联审批方式进行,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审查人员初审通过的,出具《户外广告登记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受理后,审查人员根据户外广告的形式、场所、设施等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通过电子并联审批流程发送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审批事项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意见发回;不批准的,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

(三)审查人员根据相关部门签署的意见,批准的,向申请人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委托人证明(单位加盖公章);

3.户外广告样件;

4.户外广告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5.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6.广告设置场地照片和平面、立面安装示意图;

7.大楼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供大楼物业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意见;

8.户外广告设施及大于30平方米的店招广告设施设置时需提供有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报验及继置的须提供有安全检测评估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检测评估报告;

9.广告合同;

10.受委托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烟草、医疗、医疗器械、兽药、农药等商品广告,应提交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和其它证明文件;含有获奖及专利技术的广告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广告证明文件;

12.气球条幅广告,应具备《氢气球施放资质证》;

13.车身广告的,应提交机动车行驶证;

14.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设置和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计图、效果图等内容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登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应当同时户外广告登记文号。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期限设置。需延长设置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各街道、乡镇应统一设立公共张贴栏,方便群众张贴与日常生活相关的印刷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污和覆盖。

经审查批准的张贴广告,张贴者必须在公共张贴栏内指定的位置张贴,不得随意乱贴。

禁止在公共张贴栏以外的任何户外场所张贴广告及其它印刷品。

第十五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县规划建设局负责户外广告的统一布局及日常管理工作。

交通、旅游等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规划建设局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应当依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加强对辖区内宣传栏、宣传标语、布幅、招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等户外广告的管理。

设立县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规划建设局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履行承诺,协调配合,为户外广告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规划建设局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者对户外广告设施未及时维护、更新,致使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4篇

一、网络广告发展现状

1994年10月在美国WLRED杂志网络版的主页上诞生了世界上首个商业广告,紧接着1997年中国搜狐主页上也出现了第一个旗帜商业广告,短短十几年间,互联网上的网络广告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为207.4亿元,2010年则突破了300亿元,它打破了传统电视、报纸、杂志、广播四大媒体的传播框架,成为当今网络经济时代创造无限商机的重量级广告媒体。

二、网络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工商部门监管能力不足。

一是网络广告监测信息技术缺乏。当前,网络广告的监测还主要是依赖于执法人员手工在网络上搜索,缺乏高效的信息收集和过滤系统,面对网络中海量的信息时显的力不从心,造成网络广告监测效率低下。

二是网络广告取证困难。网络信息的更新非常便捷,特别是对采用FLASH技术、音频视频技术的广告,工商机关在查处网络广告案件时取证比较困难。

三是网络广告管辖权确定困难。由于网络的无区域性,造成对网络广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认定存在争议,导致工商部门的管辖权难以确定。

(二)网络广告的界定问题。

由于网络广告形式的灵活多样性,应运而生了许多“隐形广告”,诸如产品信息、商品新闻、论坛帖子等形式,这种形式成本低,影响大,却与现行的《广告法》第13条规定的任何的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不符,很难被认定为广告。

(三)现行法律的滞后问题。

网络广告行业的快速发展凸显了我国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完善滞后的问题,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只能沿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监管,但是由于网络广告的无区域性,工商部门实践中在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上就会存在一些冲突和困难。

三、加强网络广告监管的对策

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监管是工商部门的职责所在,尽管存在着种种困难和不利条件,但是我们也可以针对具体问题,深入分析研究,对症下药。况且广告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这过程中,还会不断出现许多新的问题,网络广告管理也将在发展中不断完善。

(一)提升监测水平,建立科学监管机制。针对网络广告的特点,可以建立全国、省两级的网络广告监测中心,投入专项资金配置先进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开发专门的网络广告在线监测系统,实现统一监测,属地查处的科学监管机制。

(二)改革监管模式,严把主体准入标准。改变传统的广告监管模式,将网络广告的监管重心从广告主向广告者转移。网络广告的者一般都是各个网站平台,而所有的合法网站都必须经过工信部的ICP备案,备案信息是通过实名认证的。如果工商部门能够与工信部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查处联动机制,那么在查处网络广告时就可以根据网站ICP备案信息快速精确锁定广告者,并据此查到广告主。同时工商部门可以将查处的网络违法广告案件信息反馈给工信部,将相关网站经营者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通过对网络广告主体准入的严格控制,切断违法网络广告的传播渠道。

(三)推广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应用。可以借鉴公安部门使用的电子数据取证技术,采用介质分析办法,实现系统信息提取、用户痕迹调查、即时通讯解析、邮件调查、文件分析、关键字搜索和文件签名比对等功能,实现网络广告证据的快速固定保全。

第5篇

其中,互联网广告贡献巨大,成为一支异军突起的重要力量。根据艾瑞咨询的中国网络广告核心数据,2014年度国内网络广告市场规模达到1540亿元,同比增长40.0%,与上年持平,达到新的量级,预计2015年整体规模有望突破2000亿元。

易观智库的《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季度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一季度中国互联网广告运营商市场规模为400.1亿元,同比增长39.6%,环比下降14.9%,到三季度,市场规模为582.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3.8%,环比增长9.5%。有业界人士分析提出,2014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收入已仅次于电视广告收入,预计到2016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收入将超过电视广告收入,成为中国最大的广告市场。

毫无疑问,互联网广告已迅速崛起为新的广告媒介,并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但不可否认,虚假广告、违禁广告、强制推送、不正当竞争等乱象也频频曝光,成为不得不严肃面对的监管难题。2015年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施行。国家工商总局于7月1日《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互联网广告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预计到2016 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收入将超过电视广告收入,成为中国最大的广告市场。

互联网广告的监管直接关系到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创新发展,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因此,互联网广告监管首要考虑的问题至少包括:哪些是应该被严格监管的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监管边界在哪里?互联网广告应该怎样审核监管?本文拟结合互联网广告办法征求意见稿,谈几点建议。 什么应该被严格监管

在传统商业广告活动中,广告主体可被严格区分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监管机构可通过设定许可,加强内容审核制度,对这些广告活动主体进行管理。但是,互联网广告主体难以用传统分类法来区分,主体界限明显模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设立网站或者主页直接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也可以委托网络服务商广告。

新《广告法》还引入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这一主体,综合《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该主体应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的网站,如此宽泛的概念实际上能涵盖所有信息的网站。

因此,继续按照传统方式区分,将使互联网广告活动主体错综复杂,容易重叠,权责义务关系也随之复杂化。

主体错综复杂,互联网广告的形态也难以界定。新《广告法》将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界定为“商业广告活动”,互联网广告办法对此原则予以遵循,在界定互联网广告时突出了“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这一媒介,同时新增一个条款,对互联网广告形态进行了列举。

本文认为,上述定义将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互联网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界定为互联网广告,有待商榷。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一切网上呈现内容均为互联网信息,在新《广告法》无法对广告、商业广告下定义的前提下,将其中符合商业广告活动特征的信息界定为互联网广告,该定义本身就十分含糊。

若依照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颁布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将通过互联网媒介资源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甚至包括“用户评价等信息”、“须经依法批准或备案的产品的文号”)明确为非互联网广告信息,而将这之外涉及“商品详情”、“商品介绍”、“商品描述”信息界定为互联网广告,这一“二分法”与《广告法》第八条关于“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是什么逻辑关系,是否符合《广告法》关于“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精神,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市场规则,是否便于执法人员掌握,很值得探讨。

另外,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是否属于互联网广告,在理论、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有被裁判为广告的,有被裁判为付费技术服务的。对此,广告行业主管部门曾在2013年时谈到,“无论司法机关做出怎样的认定,从执法机关角度来讲,总的原则是,只要是违法就要受《广告法》的规范管理……”该表述似有先入为主的意味,且因果关系不明。

从广告的属性讲,互联网广告英译为Net AD或Internet AD,但不能简单理解为“网络”+“广告”。以搜索推广为例,它是由计算机系统根据一套复杂算法,综合推广网站的质量度、出价高低等因素计算而出,技术性、信息检索服务特征十分明显,并非是互联网+商业广告信息这么简单。好比“互联网+”,并非各行业领域的简单互联网化,不是“+互联网”,而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

最近,国务院的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治理意见(〔2015〕77号),对提供付费搜索服务网站的明确表述正是“提供商品竞价排名搜索服务的网站”。

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新应用更迭日益加速,尤其是新《广告法》对广告、商业广告无法作出指引性规定的情况下,对互联网广告形态无论是单一列举,还是“概括+列举”,都容易造成疏漏,引起认识上和执法上的偏差。

因此,建议主管部门合理界定互联网广告形态,采取宜粗不宜细原则。应深化调查研究,广泛征求、认真吸纳各方意见,慎重进行制度设计,尤其对一些涉及互联网广告行业运营机制的表述和部分概念,需慎之又慎,以免立法缺乏前瞻性和包容性,有失科学性合理性。对在实践发展中需纳入监管的互联网广告业态,可参照工信部依据《电信条例》、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做法,不定期进行调整公布。 监管边界

2015年国务院的“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顺应世界“互联网+”发展趋势,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需求导向,突出企业主体作用,大力拓展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着力做大增量,培育新兴业态,打造新的增长点等。诚如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所言,“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互联网广告行业正是积极落实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典型。

实际上,作为互联网行业的重要收入来源,互联网广告的市场竞争已经非常充分并不断加剧激烈化。而互联网广告行业既要按照“营改增”后的税制缴纳增值税,又要按照国家政策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负担不可谓不重。此外,互联网广告行业还是具有文化创意属性的行业。2014年国务院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明确提出着力推进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2014年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提升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推动网络广告、移动媒体广告和社交媒体广告等新型广告形式健康有序发展,努力提升广告设计、创意策划、媒介投放、效果评估、产品展示等产业链关键环节的发展水平。

因此,建议对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监管采取更为审慎的方式,在“史上最严广告法”已施行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下,适当淡化监管色彩,处理好行业发展与市场监管的关系。

国内外实践证明,严苛的法律手段未必是唯一选项,技术手段、行业自律也是重要方式。

英国施行Interception Modernisation Programme(现代拦截计划),就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互联网广告实行监管。美国广告行业自律非常发达,可以说是自律主导型管理模式的代表。美国广告业设立了众多自律机构,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共同参加的自律组织,也包括其各自加入的自律机构,这些自律机构制定了大量自律规则,发挥了重要作用。加拿大的广告管理主要依靠发达的行业自律,广告业自身形成了专门系统的自律体系和组织网络。

实际上,我国互联网企业在行业自律方面已作出了积极探索,社会效果良好。例如,2015年10月,百度等六家互联网公司共同发出《关于“清朗网络空间,文明网络行为”的联合倡议》,呼吁互联网从业者努力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做出贡献。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细化该规定,出台对互联网广告行业组织务实有效的扶持推动措施,弥补行政监管力量不足的短板。同时,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的研发应用。 怎样审核监管

互联网广告在审核监管上天然有难度。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对所的广告内容负有审查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者不得。”这些行为规范在传统广告领域易于操作,在互联网领域则无法简单实行“拿来主义”,这主要是由互联网信息制作、、传播的根本特点决定的。

据初步统计,一些广告主每日向互联网广告推广系统发送物料量达4500万次,存量已积累到30.4亿,每小时约有近25%的广告主更新物料。

据专家分析,以目前主流的程序化交易广告系统为例,广告主从开始竞价到完成投放的一系列过程仅需100毫秒,全部依托机器完成。不同的人打开同一网页看到的是不同的广告内容,即使是同一人在不同时间段打开同一网页看到的很可能也是不同的广告。

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上的消息无处不在、随时、不断增长,也可随时修改删除。面对海量信息,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者有心也无力承担传统广告媒体的逐条、人工审核责任,使得传统监管模式只能是“事后的、被动的、随机的”。

互联网广告办法第十条直接沿用了上述内容审核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鼓励支持互联网广告经营者、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互联网广告发展”这一少有的鼓励性条款,同时又规定如违反相关规定,即便《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也要予以行政处罚。如此“纠结”、“矛盾”,行政监管之难可见一斑。

从审核监管力量上看,新《广告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但实践中,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对传统广告的管理都应接不暇,对数量大、来源复杂、互动性强、管理权限不明的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更加力不从心。

从审核监管手段上看,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网络证据灭失快、固定难,技术手段难以实时全面,调查取证成本高,取证标准不明确,都影响到主管部门取证的准确性和效率。同时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违反《广告法》行为,主管部门必须7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这无疑给主管部门带来很大的监管压力。

与此同时,多数互联网企业认真落实内部审核责任,通过建立专职队伍解决违规信息清理,搭建风险防控机制,运用技术手段监控、拦截、过滤有害广告信息,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因此,建议采用科学合理的互联网广告审核监管模式。

新《广告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送、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6篇

讯:近日据相关报道,国家药监局酝酿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禁止非处方药(OTC)在大众媒体上广告。国家药监局相关人士表示,办法的修订结果将对外公布,目前尚无最终定论。

无论这个修订是否最后会实现,我们都应该理性讨论一下药品广告的规范问题。自2001年新《药品管理法》颁布以来,中国实行了处方药退出大众媒体、OTC等不受限制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为此,OTC进入了以电视媒体为主阵营的大规模广告投放时期。而由于大量OTC广告带有夸大功能和疗效等不实之处,民众对OTC在电视无节制的广告颇为反感。市场普遍认为,一旦严禁OTC退出大众媒体市场,将会给一些药企带来发展模式的深刻变化,即依靠广告效应的“哈药模式”将可能不复存在。

目前大量OTC广告带有不实夸大之辞,但其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民众的医药专业知识,部分缓解了民众与药企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也增加了居民选择同类药的选择权;同时,常见性病痛等问题,消费者不再直接到医院排队,在客观上缓解了医生与患者的专业信息不对称风险。

对于规范OTC广告,或许可以考虑对OTC广告采取多管齐下的治理,更能达到趋利避害之成效。首先,有效规范OTC广告市场,需强化对整个OTC广告产业链的监控和整治,即在构建药监局、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的监管联动体系下,一旦发现OTC广告存在夸大疗效等不实广告问题,监管部门不仅可对直接涉事的药企进行惩罚,而且通过相关立法授权监管部门,对刊登该广告的媒体、广告企业及广告代言人等进行相应惩罚。如细化执法流程,压缩相关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对涉嫌连续投放违规广告的药企,实行取消药品生产资格之处罚;对刊登和播出的媒体实行一定时期的禁播广告处罚等;同样,对广告公司和广告代言人,给予取消广告业务资格和禁止其代言任何广告等处罚。

近年来尽管加大了对医药广告整治行动,但效果不明确。未来,药监局、工商部门等执法体系的衔接需要加强,需要从OTC广告整个产业链展开调查整治,解决实际执行成本过高等问题。

其次,需要鼓励和培育市场内生的激励相容机制,规范OTC广告市场。目前对OTC广告的整治还主要依赖监管部门执法。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应该考虑引入市场制衡机制,如构建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辩方举证制度和和解制度等,赋予消费者用手投票之权利,将有助于在OTC市场形成内生性激励相容机制,从而极大地降低监管部门的执法成本和信息搜集成本。如若某药企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依据《广告法》、《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委托律师对药企进行连带性的集体诉讼,并对媒体、广告公司和广告代言人进行连带诉讼;法院在受理后,要求药企等进行自证清白的辩方举证。同时,对社会影响较小、危害不大,双方愿意和解的,启动和解制度,以节约司法资源。

总而言之,针对一些涉嫌误导消费者的OTC不实广告,亟须通过强化监管联动协调机制,实行整个产业链的规范布控,提高风险监管覆盖度,并实行行政监管与市场自律相结合之手段,加以规范,以避免采取部分药企以身试法,全行业吃药之单纯禁止手段。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第7篇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及广告业的发展,医疗广告的刊播载体日趋多样化,既有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新闻媒体,也有派发、邮寄的印刷品广告和张贴的户外广告。与此同时,违法医疗广告日益增多,不仅扰乱了广告市场,阻碍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甚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危害。为了整治医疗广告市场,国家曾出台了多项政策和规定,各职能部门也加大了监管力度,但收效不大,就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一些不正规的医疗机构和私营诊所,其医疗规模和医资力量无法与正规医疗机构相提并论。只有在对外宣传上挖空心思,利用患者病急乱投医的迫切心理,虚假宣传自身在某个医疗领域有超人一等的医疗效果或者虚假宣传自己是某个医疗领域的专家,同时利用一些患者不真实的医疗事实作为宣传,并在广告用语上夸大其词、用有关法规上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来吸引患者,误导患者前来医治,达到抢占医疗市场的目的。如在某新闻媒体上的《牛皮癣不再“牛”了》、《南京有个“排石王”》等违法医疗广告。

2、由于现在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同处在一个地区的医疗机构,为了各自的利益,抢占该地的医疗市场,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各自的医疗特色,他们在宣传过程中可以说是绞尽脑汁,明明是一般医师却被说成“XX博士”“XX专家”,只是一般的门诊却吹嘘为“专家会诊”。甚至公然违抗法律,擅自改变《医疗广告证明》批准文号或超《医疗广告证明》中的内容医疗广告以及未持有《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来吸引患者,达到赢利的目的。

3、一些医疗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将其诊所、有关医疗科室承包给个人经营,暗地里搞起了院中院。而这些医疗机构对所承包的诊所、科室缺乏管理,造成承包人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下里各类非法、违规的医疗广告,欺骗、误导患者,给一些患者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失。

4、法律规定广告经营者和者具有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责任。而一些广告经营者和新闻媒体的广告单位由于利益的驱动,为了留住自己的广告客户,往往把广告主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将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丢之脑后,主动为一些想要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出谋划策,想方设法帮助他们打法律的“球”,钻法律的空子,甚至还主动到一些医疗机构去要求为他们定时、定期、定版面医疗广告,并附加优惠条件,从而造成医疗广告市场的混乱。

5、一些新闻媒体的广告单位虽然形式上从其主管部门脱离开来,但实际上与其主管部门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明脱暗不脱。这就造成了这些广告单位虽然在广告经营活动中走向了市场,但在其观念中,仍然认为是政府的一个部门,经常利用政府职权开展广告经营活动。在触犯《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时,总感觉自己丢不下面子,态度傲慢,对处罚难以接受,甚至将其主管部门拉过来出面讲情,阻挠执法部门执法。

6、执法监管的力度不到位,《广告法》对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罚没有规定可以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大部分是以广告的费用来处罚。有些违法、违规广告所的费用并不大,对其行为的处罚也不重,但其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却是非常严重的。这就为一些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造成了只要认罚钱,什么广告都可以做的观念。往往是被处罚了以后,仍然照常违法、违规广告。使得执法部门在打击违法广告经营行为时就象在水中按皮球一样,按住了这里,那里又冒出来了。造成了违法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局面。

违法医疗广告言过其实,混淆概念,误导消费,影响了消费者对广告的信任度,也影响了社会对媒体的信任度,损害了广告业的形象,也直接制约了广告业的发展。违法广告居高不下,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特别是医疗广告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危害更大。据对我县媒体所的医疗广告的监测情况来看,我县的医疗机构均未取得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因此所的关于我县医疗机构的广告均为违法、违规广告。如何规范我县医疗广告活动,强化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杜绝违法广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一)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广告法制意识。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自己的广告经营行为;其次,要在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健全广告审查员制度,严格把好广告审查关,对在一定时期内累次违法广告的,要追究广告审查员的责任;再次,要面向社会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对违法医疗广告的辨别能力,同时根据我市今年八部委所发《关于加强治理整顿房地产、医疗机构、药品、保健品广告市场的通知》文件精神的要求,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严格按文件精神行使各自的职能,从而形成全社会对违法医疗广告共同谴责、抵制、打击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广告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广告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种单项法规和配套措施不断出台,目前除了《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外,涉及广告的国家工商总局文件已有几十个,规范性文件、规章有近百个,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监管人员熟练掌握广告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从而为强化广告监督管理创造必要条件。

(三)加大广告监管力度,推进职能到位。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是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为此,一是要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精通的广告监管人员,形成一支强有力的广告执法队伍。二是加强对媒介广告的全程监测,健全媒介广告监测、记录、通报、“三示”、查处等工作制度。三是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随时通报广告市场监管中的动态信息,搞好医疗广告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督间的衔接,形成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共管机制。四是切实做到违法必查,执法必严,依法加重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幅度。

第8篇

一、影视剧中隐性广告的发展概述

电影、电视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一种大众文化,它们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反映着人类社会生活和内心世界,以最形象、最生动的方式切入到寻常百姓家,成为产品最有效的广告宣传。世界上最早的电影置入式广告出现在1951年《非洲皇后号》(TheAfricanQueen)中,男女主角有畅饮戈登杜松子酒的镜头及其商标。而1982年《外星人》是电影隐性广告发展的里程碑,主人公用一种叫“里斯”的巧克力豆吸引外星人。此后影视作品中的隐性广告越来越受到世人关注。我国的电影隐性广告起步较晚,1990年前后《编辑部的故事》首次采用类似植入广告的表现形式。随着中国影视的发展,隐性广告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没完没了》首开电影隐性广告的先河。之后,《少林足球》中有三菱车的出现;《无间道》中有VISA、东芝电视、摩托罗拉、凌志等品牌现身。2004年贺岁片《手机》刮起我国电影隐性广告的狂潮,片中摩托罗拉手机的铃声响遍大街小巷。《天下无贼》更是把电影隐性广告发挥到极致,嵌入的隐性广告品牌达到14个。中央电视台的春节联欢晚会也大量植入商业广告。总之,影视剧中的“隐性广告正以‘不可挡之势’和‘日渐其新其貌’冲着业界”。

二、隐性广告的法律缺陷

植入广告在影视作品中的普遍,这是时代和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我国在这个领域的管理是一个空白,现行法律也存在着规范漏洞和盲点。

(一)影视剧中隐性广告的“隐蔽性”与法律规定中广告的“可识别性”产生冲突《广告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法》第13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具备可识别性,所谓“可识别性”,指的是广告应当与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作为新兴的广告方式,植入式广告与以往的广告最大的区别在于———从显形转变为隐性。不再通过传统的直白诉求模式唤起受众,而是通过精心策划将产品或者品牌安排到电影的某个情节当中,使它们成为电影故事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更加隐蔽、积极、动人的形式潜入观众视野,轻而易举地突破受众的心理防线。比如在影片《手机》中,角色所使用摩托罗拉手机,和男主角到哪里都开着的宝马汽车,无所不在的它们是广告?是陪衬的道具、背景?还是故事情节?观众显然无法明显区分。严格地讲,影视剧中的隐形广告并不具备我国广告法所规定的“可识别性”,因而这种广告形式目前在国内是没有合法地位的。现行广告法对影视隐性广告不具有法律的约束效力,同样也缺少了相应的法律支持。无论是植入广告还是软广告,这些说法在我国广告法中都没有严格界定。影视剧中给某商品或商标一个镜头,只是我们主观判断它是广告,广告法只对商业广告起作用,没有法律依据来判断。完全可以推诿说是出于艺术创作需要,因为并没有介绍产品信息,原因倒也冠冕堂皇。如果出现产品推介广告语,可视为广告法之广告。但只要不恶性贬低其他同类商品,也没有违法之嫌。就算有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广告法没有相关的操作细则,对很多违法行为没有现实的处罚方式;而且往往是不告不管。如果不进行完善,将有越来越多的法律球。

(二)影视剧中隐性广告的不可选择性与民法的公平自愿原则的冲突公平自愿是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精髓。在法治社会里,我们要求所有的市场经济活动都要遵循这一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广告投放领域,就是广告主有依法广告的权利和自由,而广大受众也有选择看或不看权利。在传统的广告是在影视剧的间隙插播广告,如果人们没有兴趣可以选择换台,丝毫不影响欣赏剧情。而隐形广告则不然,因为跟剧情浑然一体、不可拆分,人们就没得选择,看电视电影就必须接受广告的轰炸。比如2010年的春节联欢晚会中,小品《五十块钱》里,那卖包子的两口子戴着“鲁花”花生油的围裙;刘谦变扑克魔术时,刘大魔术师还喝了一口“汇源”果汁并特地把‘汇源’两字说出来。春节联欢晚会如今是中国人过年年俗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全中国绝大多数的老百姓到年三十必看春晚,那也就意味着老百姓看广告没商量。在爱情大片《非诚勿扰》中,秦奋喝酒结账时,特写镜头聚焦“招商银行”,我们在欣赏剧情的同时,也被迫接受了广告。

(三)影视剧中的隐形广告有可能与法律公序良俗规定存在冲突民法领域有着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及善良风俗”,简称公序良俗。我们中华民族的优秀道德和善良风俗有很多,比如勤俭节约,不奢侈腐化,遵纪守法、尊重逝者敬畏死亡等。优秀的影视剧作品,应该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向上意义及进取精神,这是我们对于艺术性的要求。广告究竟能不能脱离商业的外壳,以一种艺术的形式和影视剧融为一体?北师大艺术系教授周星表示:单从艺术上讲,电影欣赏是观众对审美的追求,是人们超越了物质层面的情感升华,片中的广告依然是一种物质上的宣传。这种倒错的审美关系,必定会影响电影本身的艺术性。甚至有编剧抱怨说“如今的编剧不是考虑人物性格塑造,而是考虑怎么在电影中塞进更多的广告。”比如《天下无贼》火车站一场,盗窃团手上举着印有“淘宝网”字样的小旗,这可能给淘宝网带来不良影响。《大腕》葬礼一场中,死人的眼睛也要放入镜片。在中国文化视死亡为庄肃的背景下,这种安排会被认为是很不道德的。在灾难片《唐山大地震》有一段是徐帆和孩子吃火锅的情节,但是镜头却特别关注喝的“剑南春”酒,极大地削弱了影片的悲伤氛围。此外,李晨外出闯荡回唐山后,穿Kappa羽绒服开是宝马车,也似乎有骄奢之嫌。2010年电影《杜拉拉升职记》中,植入广告包括Gucci古奇、Dior迪奥、Chloe科洛伊、Chanel夏奈尔、OZZO欧尼迩、COGI高姿、Rado雷达等等让普通老百姓望尘莫及的奢华品牌,再度将植入性广告推上了风口浪尖。

三、影视剧中隐性广告的立法及监管法律建议

影视剧中的隐形广告作为一种大众化的广告传播方式,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是广告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了解、关注它,并在法律上给予合理引导和规范。笔者认为,影视剧隐性广告应当纳入广告法监管范畴,但要考虑到影视媒介与隐性广告的特性,因地制宜,量体裁衣,进行不断探索和创新。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修订原有的广告立法,新增隐性广告的针对性条款。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是1995年实施的,现在已经过去了16年,社会经济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部法律的某些条文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应当尽快修订完善《广告法》,出台隐性广告的实施细则,将隐性广告纳入法律规制范畴。要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对隐性广告特别是影视剧作品中的隐性广告的界定、审查、、责任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建立隐性广告市场准入制度。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目前中国电影隐性广告的运作,为中国电影隐性广告的战略发展提供一个优质平台。

2.建立并完善隐性广告审查制度。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影视制作公司、导演的在广告过程中法律责任,在影视剧隐性广告领域增加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员范围。对于参演的主要演员,还可以明确他们承担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3.加强培训和交流,提高工商队伍对于隐性广告的监管能力。要强化对执法干部的广告知识、执法能力方面的业务培训,经常开展执法经验交流活动。同时还要引进一批精通影视技术的人才,建立专门的影视隐性广告审查监管部门。

4.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多方配合,齐抓共管。影视剧隐性广告的一个特点是隐蔽性和灵活性,而且广告数量繁多。工商部门可以和广电总局及各级地方影视监管部门合作,共同完成对影视剧作品的隐性广告的监管。

5.加强影视行业的自律,对影视创作者给予必要的法律培训。影协要强化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影协可以组织剧本的创作者与影片的拍摄者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广告法律知识,了解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增强他们在影片创作过程中的甄别能力。

6.推动专业电影隐性广告公司的出现。在美国就已经出现了这类公司,他们和电影制作方合作,对电影隐性广告进行策划与创意指导,让电影隐性广告制作的专业化、标准化成为可能,这也可供我们借鉴。

第9篇

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周密部署。该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排查清理工作,分管领导多次深入到股所部署指导工作,要求相关业务股室和各市场监管所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集资广告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务必把思想统一到全局的工作要求上来,周密安排部署对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工作,认真落实好排查相关工作。同时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将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充分立足职能,全力加强排查。该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认真排查。一是参照《广东省2018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工作方案》的分工原则和要求,对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媒体广告情况进行监测检查,重点检查辖区范围内的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经营性网站等媒介广告以及微博、微信、手机app等相关资讯信息,加强识别以教育、咨询等软文方式,或者以诱导“入群”“加关注”等间接方式实施的非法广告宣传行为,确保各媒介无涉嫌非法集资类广告,做到排查全覆盖、无死角。二是加大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媒体的广告监测力度,将涉及融资集资内容的广告纳入广告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切断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传播途径。三是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线索,依法立案查处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涉嫌犯罪线索的及时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进一步规范融资类广告经营行为,切实防范非法集资广告的传播。四是在商场、农贸集市等人员密集区域对群众宣传非法集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同时在辖区经营户的微信群中非法集资的危害和识别方法等资讯,加强群众对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认识。

三、积极沟通联系,加强宣传引导。该局积极与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沟通联系,联合指导广告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工作指引,严把广告审查关。同时督促大众传播媒介要认真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规定》,加强广告审查意识,明确广告审查原则,规范广告行为,强化自律,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广告。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非法集资广告的,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四、发挥协调作用,强化联合执法。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协调议事作用,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和执法联动,加大对非法集资广告综合惩治力度,联合监督检查,增强工作监管合力。对情况复杂、认定难度大的广告资讯信息及时提交广告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制定出具体措施,确保每条违法违规非法集资广告得到有效处置。

第10篇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8)03-0049-06

随着互联网新媒体的兴起和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维护客户关系和开展广告营销。由于社交媒体具有可转发、受众广、传播快等特点,在内部控制、风险披露等方面对现有金融广告监管形成了挑战。近年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以下简称“FCA”)和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FFIEC”)分别了金融机构使用社交媒体的指导意见,对我们加强社交媒体金融广告营销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英美金融监管机构对社交媒体的主要做法

(一)FCA的主要做法

FCA于2015年3月了《社交媒体与客户沟通――基于社交媒体的金融营销活动指引》(以下简称《FCA指引》),对金融机构使用社交媒体进行广告营销的风险提示、信息转发、审核记录等合规要求作了解释和指导。《FCA指引》的主要内容:

1.社交媒?w的范围。FCA认为社交媒体可以被定义为:“使用户能够创建和分享内容或参与社交网络的网站和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比如推特)、社交或职业网络(比如Facebook、Linkedin、Googleplus)、论坛、图片和视频分享网站(比如YouTube、Instagram、Vine、Pinterest)等。

2.社交媒体信息构成金融营销的标准。社交媒体的信息是否构成金融营销,主要看信息是否包含邀请或引导消费者从事金融活动的内容或者传达信息时是否属于“开展业务过程中”,“开展业务过程中”的判断基于“传达信息一方的行为出于商业目的”。FCA强调,社交媒体信息是否构成金融广告营销是根据信息内容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信息主体。比如公司用其企业账号在社交媒体上非商业信息不属于营销,而公司员工出于业务目的用私人账号产品信息的行为则可能构成金融营销。

3.社交媒体金融广告营销的性质。根据英国和FCA有关法规,广告营销按照通讯特点可以分为“实时”和“非实时”,按照消费者意愿可以分为“许可”和“未经许可”(主动式营销),不同类别适用不同的法规条文。FCA明确社交媒体的金融广告营销属于“非实时、未经许可” 的广告营销。FCA提醒金融机构注意:即便社交媒体从技术上看是实时的,但却仍属《金融营销规则》定义的“非实时”范围;即便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社交网页进行了“关注”、“喜欢”等操作也不能改变其“未经许可”的性质。

4.社交媒体的金融广告营销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同时做到清晰、公平和非误导。一是明确相关法规中“特定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包含风险提示和声明”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的媒体,包括社交媒体。比如广告词提及业绩就必须披露近5年的真实业绩;二是要醒目显著,广告营销内容要遵守FCA的《关于金融营销显著性要求的指引》及其他法规的显著性标准;三是要确保的初始信息即便最后传达给了非目标群体(通过其他人的微博“转推”或脸谱上的共享等手段传播)仍然能够保持清晰、公平和非误导;四是要考虑在有字数限制的社交媒体(比如推特)上营销复杂金融产品是否合适。

5.社交媒体的广告营销应符合“单独合规”原则。FCA要求社交媒体上的每条信息(比如每条微博、每个Facebook页面、每张图片)需要单独考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比如强调收益的内容与风险提示不能分属不同页面。“风险提示”和“单独合规”两个原则对那些使用有字数限制社交媒体的金融机构形成了挑战。FCA强调,如果社交媒体金融广告触发了风险提示和相关披露要求,则以下几种情况不合规:一是“一键链接”,在强调产品收益的网页上提供链接,点击一次即可另页显示风险提示;二是插入图片,用文字强调产品收益,用插入图片进行风险提示。虽然文字和图片在同一页面,但社交媒体图片实时显示或预览功能可以被消费者设置为关闭,导致文字与图片不同时显示;三是“路标性”文字表达不当,用简短的文字引导消费者点击页面链接,但路标性文字触发了风险提示和相关披露。以上三种情况都不符合“单独合规”的要求。

6.社交媒体信息转发传播的责任问题。在社交媒体上进行金融广告信息转发(比如“转推”),责任在转发者,但创建信息的金融机构仍然要承担原始信息的合规责任。如果是金融机构转发消费者的信息,则视转发的内容情况决定是否构成金融营销并适用相关法规。例如,公司转发消费者对公司“周到服务”表示满意的信息不属于广告营销,因为客户服务不是受监管活动。如果消费者发表认可金融产品服务收益的信息,公司共享或转发此信息将构成广告营销,即使公司没有制作信息内容,仍将为此负责。

7.社交媒体信息的审核与记录。FCA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工作机制:一是由金融机构中具备能力和资质的人员审核社交媒体的信息;二是充分保存社交媒体信息记录,不能依赖社交媒体渠道保存,因为社交媒体可能删除旧资料;三是其他适用于印制物、广播和户外媒体的审核记录规定同样适用于社交媒体;四是要按照FCA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和内控制度的要求加强管理,防范法律、声誉等风险。

(二)FFIEC的主要做法

2013年12月,FFIEC代表其成员机构(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家信用社管理局、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州监管机构联络委员会)向金融机构了《社交媒体:消费者保护的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FFIEC指引》),对有关法规在社交媒体上的适用包括金融广告合规问题进行了解释和指导。《FFIEC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

1.社交媒体的范围。《FFIEC指引》对社交媒体的定义是:“社交媒体是一种交互式在线交流方式,用户可采用文本、图像、音频或视频来生成和分享内容”。社交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微博(比如Facebook、GooglePlus、MySpace和Twitter);论坛、博客、点评网站(如Yelp);照片和视频网站(比如Flickr和YouTube);职业社交网站(比如LinkedIn);虚拟世界(比如Second Life)和社交游戏(比如FarmVille和CityVille)。FFIEC认为单独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不构成社交媒体。

2.金融机构应建立使用社交媒体的风险管理计划,使其能够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风险管理计划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应与社交媒体的使用深度相称,应由技术、法律、人力资源和广告营销等方面的专家参与设计,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有职责明确的社交媒体管理机制,由高级管理层直接指导;二是制定社交媒体使用和监控的政策和程序;三是对社交媒体相关第三方的选择和管理应建立风险管理流程;四是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单位、个人使用社交媒体的政策和程序,界定不允许的行为;五是监测由金融机构或第三方管理的社交媒体网站信息;六是审计社交媒体使用的合规情况;七是定期向高级管理层评估报告社交媒体风险管理情况。

3.社交媒体开展金融广告营销的合规要求。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社交媒体开展广告营销的行为,《FFIEC指引》强调了下列合规要求:

(1)《诚实储蓄法》及其实施规则《DD条例》、国家信用社管理局规则第707节。存款机构应按照上述法规要求披露存款产品的费用、年度百分比收益率和其他条款,不得以误导、不准确或歪曲陈述存款合同的方式对存款账户进行广告营销。例如,社交媒体广告如果包含了“奖励”或“年度百分比收益率”等触发词汇,则必须清晰地披露获得此奖励或收益率所需的最小存款余额。

(2)公平信贷类相关法律。《平等信贷机会法》及其实施规则《B条例》禁止贷款人在广告营销行为中以不恰当的理由阻碍借款人申请贷款或跟踪申请情况。《公平住房法》要求广告陈述中不得含有基于种族、肤色、宗教等的限制或偏好。另外,如果金融机构从事住房抵押贷款并在社交媒体上有主页,则公平住房的LOGO必须在其页面上显示。

(3)《诚实信贷法》及其实施规则《Z条例》。《Z条例》将广告定义为:“宣传消费信贷的任何商业信息”。贷款人通过社交媒体宣传信贷产品应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披露贷款条款、年度百分比率等情况,广告提及的条款必须是贷款人能够真正提供的条款。另外,如果社交媒体广告触发了相关披露要求,《Z条例》允许披露的信息与广告分属不同页面,前提是广告中醒目地链接到披露信息所在页面或位置。

(4)《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金融机构通过社交媒体的广告不得有“不公平、欺诈或滥用”行为,应确保在社交媒体网站上传达的信息准确且不会产生误导。

(5)存款保险和股份保险相关规定。参加存款保险(对信用社而言是股份保险)的存款机构应当在其存款?a品广告中声明该产品受保,投资产品则声明不受保。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社交媒体广告。

(6)《反垃圾邮件法》和《电话消费者保护法》。如果金融机构通过社交媒体向消费者发送未经许可的通信,可能涉及这两部法律的适用。

(7)《公平信用报告法》。金融机构利用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社交媒体向消费者营销其金融产品应遵守《公平信用报告法》的要求。

4.金融机构使用社交媒体应关注三类风险。一是法律风险。除了前述直接涉及广告营销的法规外,还要注意社交媒体的使用是否违反《公平债务催收法》《银行保密法》《社区再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声誉风险,包括社交媒体可能涉及的欺诈、第三方管理、隐私、消费者投诉咨询、员工使用社交媒体等问题;三是操作风险,包括内部人员操作问题以及外部攻击等信息安全问题。

二、我国社交媒体金融广告营销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对社交媒体广告营销的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对海南省19家银行的金融广告营销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7家银行未制定统一的广告营销制度,建立制度的12家银行中仅有1家明确规定广告内容应经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审核,多数银行都是由企业文化部等部门进行品牌、外观、费用等审核,由发起的业务部门进行内容审核;有16家银行在微信上建有自行管理的公众号,2家银行有新浪微博账号,但其中仅有7家银行制定了社交媒体广告营销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也存在缺陷,比如局限于对企业公众号、微博号的管理,缺少对员工使用社交平台的规范;侧重于保密、声誉风险管理,忽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审核等。

(二) 社交媒体的金融广告违规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应当进行风险提示。然而目前社交媒体金融广告的违规情况仍较为常见,比如未进行“广告”标注、未进行风险提示、过分夸大收益等。实际上,上述法规生效后,新浪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的广告投放系统已经进行更新,金融机构通过系统投放的批量广告已经自动合规,但在社交媒体主页产生的零散广告仍有较多违规的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部分金融机构未对其社交媒体管理团队进行充分的广告法规培训,导致有些管理团队没有意识到其的内容已经构成了广告,也不清楚需要进行标注和风险提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对辖内19家银行的调查,只有5家银行的社交媒体平台管理员接受过《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培训。

(三) 社交媒体金融广告缺乏行业合规标准

一是缺乏认定标准。由于社交媒体和金融产品的特殊性,对于图文分离、文字链接、金融机构转发消费者言论等情况是否构成广告,还没有界定标准。二是缺乏显著性标准(视觉标准)。虽然《广告法》等法规要求标明广告和进行风险提示,但未规定字体、大小、颜色、位置等视觉标准,有的金融机构将广告和风险提示用非常小的字体在边角处显示,消费者很难察觉。目前社交媒体广泛推送的信息流广告与非广告内容高度相似,缺乏视觉标准让消费者更难区分。三是缺乏风险披露标准。《广告法》等法规并未明确详细的风险提示内容,这使得目前金融产品的风险提示都是“投资有风险”等口号,无助消费者对真正风险的把握。四是缺乏适当性标准。微博等社交媒体属于开放平台,同时又有传播速度快、长度展示限制等特点,使用此类平台进行复杂金融产品的广告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较高的风险,目前尚未有相关的负面清单、目标群体限制标准。

(四)社交媒体金融软广告具有较大的潜在危害性

“软文”(软广告的一种)是社交媒体特别是微信公众号常用的广告形式,其语言与内容极具隐蔽性,往往能让消费者信服而又无法识别出是广告。比如某银行撰写的软文,没有生硬要求消费者购买其理财产品,而是以与银行无关的“理财高手”身份,用大量收益数据和客观比较证明该银行理财产品优于竞争对手。这样的软文一旦不标注广告及来源公众号,经过朋友圈转发后消费者更难辨别。如果金融机构使用软文的形式营销复杂金融产品,将对消费者形成较大风险。由于“软文”模糊了广告与普通文章的边界,在判定、监测和处理方面存在困难。

三、启示和建议

(一)健全金融机构社交媒体广告营销的内部管理机制

可以借鉴FCA和FFIEC做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社交媒体管理机制。一是建立综合性的广告营销制度和社交媒体管理制度,规范总部、分支机构和员工个人使用社交媒体的行为;二是制定完善的社交媒体广告流程,对广告内容至少进行业务审核、合规审核和消费者保护审核;三是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应包含《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四是监测和评估社交媒体广告效果,以及员工使用社交媒体的行为;五是完整归档社交媒体广告情况,并定期进行审计。

(二)制定社交媒体金融广告的合规标准

金融管理部门可联合工商管理部门共同制定金融行业的社交媒体广告合规标准。对于认定标准,可以借鉴FCA做法实行“单独合规”,即每张图片、文字、链接都作为单独的广告考量。金融机构虽然没有制作内容但转发消费者评论的也可根据实际判定为广告;对显著性标准,可以规定广告和风险提示的字体不小于正文字体,信息流广告可以通过边框涂色与非广告内容区分;对风险披露标准,不同类别的金融产品实行不同的风险提示内容,同时借鉴英美做法,实行触发式披露;对适当性标准,可建立金融产品负面清单,禁止复杂金融产品通过社交媒体广告或定向推送给不适合的客户群体。

(三)加强对社交媒体金融软广告的规范引导

第11篇

一、江西广告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广告业发展现状

江西广告业经过30年的恢复和快速发展,正朝着一定规模化集约经营、专业细分化的趋势升级发展,分众传播、精准传播、传播与营销互动等各类传播形态相互结合和补充;新技术的竞相运用、新媒体的开发及与传统媒体的相互融合和提升,让广告倡导健康消费、装扮美化环境、引领当今时尚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广告已经成为人们物质文化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从下表可以看出,我省广告经营额增幅基本与全国持平,但是明显低于其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从业人员的增幅,也低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这表明我省广告业发展速度正在放缓。户均从业人员超过全国,说明我省广告业在安排就业方面相对贡献较大:户均和人均广告经营额都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并且降幅较大,表明广告经营仍处于相对较低水平,非理性的低层次价格竞争因素凸现生存的巨大压力,单个经营产出能力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广告经营额占GDP的比重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很大,表明我省广告业发展既前途光明,又任重道远。

(二)广告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省广告业经历了30年的恢复、快速发展,但并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低门槛的准入导致行业进出频繁,缺乏持久发展能力;广告总量较大,单个经营规模和能力严重偏弱、偏小,抗风险能力不足;竞争活跃而且惨烈。竞争层次较低,广告秩序相对较乱,没有充分体现广告作为“创意”产业的核心竞争优势。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

1、广告业的产业地位、性质认定与国家政策不相配套。广告业属于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但是在税收政策上却等同餐饮业和娱乐业,不能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待遇;资质不明、低门槛的准人条件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定位不相吻合。

2、广告市场环境的制约。对广告市场重视培育不够,缺乏政策扶持,基本上处于一种自生自灭的发展状态:城市管理规划缺乏前瞻性,户外媒体审批程序性不规范,合法的户外广告媒体有时会遭遇强势的城市管理被拆除,阻碍了户外广告的良性发展;一些依据不足、标准不明的乱收费、乱摊牌伸向广告业,造成发展后劲不足。

3、滥用广告优势资源。一些报纸类媒体以低于成本方式倾销发行,不计成本抢占广告受众,增大了经营压力,加大了对广告的追逐与渴求,在不良广告的利诱面前失去抵抗能力,放弃媒体广告审查把关责任:媒体在大资本面前献媚,滥价销售版面与时段,打压中小实体企业参与广告营销的热情,人为造成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创业环境,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广告零费率的恶性竞争凸显了广告公司不能以合法的收益模式生存的尴尬,使创意综合型的广告公司失去了尊严降格至从属地位,再加上新闻媒体利用话语权侵入广告经营,低成本采用新闻形式广告,加剧了广告策划创意的衰落。

4、广告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广告主体信用体系不健全;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问题广告甚至是虚假广告;广告监管部门和消费者还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获知广告活动主体的不良信用记录信息:诚实守信者遭受不法者的围堵侵害:违法成本不高,致使不良广告活动主体不断改变名义、方式、地域从事虚假违法广告宣传活动。虽然目前重大恶性虚假广告较少,但在省以下电视、广播、生活类、都市类报刊杂志中,一般性违法广告仍然较为突出。

5、广告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目前全省负责广告监管的专职人员240余人,同时要承担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一些县区局甚至没有监管广告的专门机构与人员,客观上不能保证做到违法必纠。由于被查处的违法广告占违法广告的比例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被违法行为人钻了空子。加之监管技术手段相对落后,一些地方仍然依靠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通过电视机、录像机采集数据,逐条查看广告,建立台账式广告监测记录,取证缓慢而且困难,面对媒体群每天庞大数量的广告,广告监管应接不暇,监管的效果也事倍功半。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一)深入理解科学发展观,推动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一,客观地评价和认识我国广告业的发展现状。既要肯定发展主流,又要不回避问题和矛盾,引导和促进广告行业把握发展规律、抓住发展机遇、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注重提高广告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第二,树立正确的发展观、价值观,倡导遵循诚实守信的基本经营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鼓励引导公益广告创作,促进广告业提升发展水平,增强广告的核心竞争能力,拓展广告业发展空间。第三,加强广告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从业道德、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再教育。充分调动广告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广告人智慧和劳动,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广告创作,要给予积极引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作为广告创意创作的目标和追求境界。第四,统筹兼顾广告市场主体各方利益,着眼大局,立足长远,合理配置和运用有限广告市场资源,完善广告产业链条,形成共赢局面。

(二)加大广告市场的扶持培育力度,积极营造广告业的良好发展环境

广告业虽然是经济依附型产业,更多地依赖实体经济的发展,但是广告业具有智慧型、技术型特征。凭借广告营销整体策划、分众精准传播、互动营销等优势,能够化解企业经营困境,迅速抢占市场份额,树立良好品牌形象。因此,政府要加大对广告市场的扶持培育力度。一是利用高校优势资源有计划地培养广告专业英才,鼓励广告企业大胆运用新技术,开发新的广告媒体;采取优惠措施,把户外广告纳入城市管理的统一规划当中,广告为城市装扮,城市因广告而生动,户外广告与城市环境和谐相融,相得益彰,相映生辉。二是推进广告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跨行业、跨区域、跨属性的企业兼并重组和改制,拓展广告业投融资渠道,制止各种不合理收费行为,规范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提高行政办事效率。三是严格规范竞争行为。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各类广告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性创业发展氛围。四是支持数字化音频视频、动漫和网络等新技术在广告策划、创意、制作和等方面的应用推广,鼓励新媒体的开发和环保型广告材料的广泛运用,改革出版发行方式。设置电子显示阅读报刊系统,降低报刊媒体发行成本,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置。

(三)加强广告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建立广告监管和自律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布广告活动主体信用信息,把“诚实修身,信誉立业”的价值取向植根于每个广告活动主体的心中,激励和表彰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强化退出市场机制。

三、创新广告监管方式方法。深入整顿规范广告市场秩序

(一)创新监管机制,完善广告监管体系。科学合理地划分广告监管事权,明确责任分工,增强监管的责任意识和主动性,消除监管盲区;把握不同类别广告的季节性规律,加强广告监管指导,使广告监管由专项整治运动型向自觉自主常态型转变:强化重点类别广告抽查监测,增强广告监管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置机制:加速推进监管政务电子化,优化广告监管流程,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二)创新监管手段,做到“四个统一”。从促进广告业发展出发,开创性地开展广告监管工作,不断改进广告监管方式方法,做到监管与发展统一;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服务寓于监管之中,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做到监管与服务统一;认真维护广告主体及消费者权益,化解矛盾,推进社会和谐,做到监管与维权统一;创新广告监管手段,通报广告监测情况,加强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增强监管广告能力,努力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做到监管与执法统一。

第12篇

(一)在*年116个农贸市场规范管理示范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巩固和维护已升级改造的市场秩序,提升我市农贸市场管理水平。

(二)突出清理市场内无照经营,规范亮照经营,进一步加强对无证市场的清理整治。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经营行为,开展对农贸市场、动物市场的督促检查,落实防控禽流感工作。

(四)认真贯彻落实创建星级卫生街道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发动,提高对全市开展创建星级卫生街道工作的认识水平,服从大局,维护大局,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评星”要求明确市场创建标准、申报程序、考核办法,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完善管理机制,确保创建工作日常化、经常化、制度化。

(五)继续做好“限塑”工作。一是做好建立限塑长效监管工作,将“限塑”工作纳入日常监管。二是做好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对重点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的宣传教育。三是继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打击市场内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以及无偿提供合格塑料购物袋行为。

(六)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屠管工作水平。将花都区和番禺区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纳入信息化监管,增加21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信息化监管,到2010年底对我市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厂(场)实行信息化跟踪监管系统。推进我市现代化屠宰加工中心项目的建设。

二、食品安全工作计划

(一)2009年计划。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的具体内容,针对不同食品经营主体,分门别类地建立健全两项制度,既确保可追溯,又方便易行。当年通过市工商局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进行食品备案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达2000家以上。

2.为全市工商系统一线执法人员配备3000台移动执法终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

3.全市建成12个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采用先进的分析检测技术与设备,健全亚运食品质量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二)2010年计划。

1.建成全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数据库、食品质量监测数据库和食品质量监管技术支撑数据库。

2.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力度,增加抽查食品的品种,特别是占我市市场近70%份额的外地生产的食品,改变目前抽查食品品种仅占市场总量10%的状况。当年对流通环节外地生产预包装食品品种的抽检覆盖率达30%以上。

3.根据食品安全形势发展需要,组建市工商局食品质量监测室,配备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和先进的精密检测仪器,承担亚运食品质量检测项目,掌控市场食品安全最新动态,为领导决策和有针对性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4.针对亚运会要求,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锻炼和提高应对亚运食品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2011年计划。

1.在全市工商系统和大中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全面推广使用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移动执法终端,实现对食品的准入、仓储、销售、退市等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2.建立食品信息显示系统,在大型食品批发市场内建立电子触摸屏诚信查询系统,公开业户和食品质量、来源等诚信情况实现对食品市场的信息化监管。

三、广告宣传及整治计划

(一)2009年计划。

1.以即将出台的新的《*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为契机,确立在户外广告、招牌广告管理中的规划设置、建委拍卖、工商登记、城管拆除等职责分工,依法理顺各方面的相互关系,促进我市户外广告实行以“制度完善、规划领先、登记确立、监管到位”为特色的科学管理模式。

2.建立市局统一部署,分局组织实施,工商所贯彻落实的户外广告、招牌广告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分级落实责任,在迎亚运活动中及时发现并遏制违章广告的出现和蔓延,切实巩固户外、招牌广告的整治成果,保障监管职责的落实到位。

3.依法整治违章户外广告、招牌广告。按照《*市违法户外广告整治通告》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按照登记要求的户外广告、招牌广告组织治理,各分局和工商所要对本辖区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广告对照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在户外广告、招牌广告登记工作中认真依法把关,核准其设置要求,指导企业规范设置招牌。

4.依法加强对本区商业场所内部的店堂广告,外部以及书报摊、人行道的各类广告宣传品的管理,对各类不规范摆放拉挂、派发张贴的广告宣传品进行及时治理,巩固提高创建文明城市的整治成果。

(二)2010年计划。

1.建立实用精干的广告监测中心,及时掌握动态。掌握广告动态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和依据,计划在年内按照实用精干的原则,建立我市的广告监测中心,力争年内基本完成监测中心硬件、软件建设,培训专业的广告监测人员,对我市的各类广告活动根据点面结合和轻急缓重原则进行抽查式的监测,为准确科学地开展监管行动提供依据。监测情况的概况通过《广告监测提示》在*工商红盾网公布。

2.落实广告监管辖区责任制,以广告办案系统作为载体,加强对各类广告的监管。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分局对本区(市)的报纸、电视、广播、期刊广告要依法实施监测和管理。广告监测情况定期向媒介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通报,以引起其重视并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专业市场分局要在原有广告监管工作基础上,继续加强对委托项目的监管工作。

3、以亚运会为契机,做好公益广告的宣传。

(三)2011年计划。

1.通过执法手段坚决打击屡劝不改和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活动,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理危害性强的违法广告,把违法广告的影响制止在初始阶段。加强广告办案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对屡劝不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广告必须坚决查处,并定期对典型违法广告通过《整治违法广告公告》在*工商红盾网公示曝光,以达到行业关注和社会监督作用。

2.加强对媒体单位的指导,建立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动机制。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牵头组织作用,主动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全面落实媒体广告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指导和督促媒体强化广告审查把关责任,履行法定审查义务,加强自律与管理。

3.通过行业协会,为企业搭建平台,提升广告的创意理念,加大对*创文工作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