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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破坏

时间:2023-05-29 18:20:12

生态环境破坏

第1篇

关键词:1、废弃矿山2、露天开采3、生态治理4、环境修复5、技术

中图分类号:TD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needs, but also brings a series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The development of opencast mining first need to do a lot of surface soil dissection, largely destroyed stable soil and vegetation, easy to cause the soil and water loss, form land barren, rock and bare, abandon ShiMan to mining desertification phenomenon; And it is likely to produce collapse, geological hazards, such as landslide, cause losses of lives and property and even casualties. The basis of opencast mining development phase is divided into new mines, the production of mining and closed down the mine. Accord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 xinyi municipal situation, main research has universality of opencast mining of the mining may cause of landform, land occupation, soil erosion, surface water quality, the landscape pattern of the influence of the environment, and a deep research of opencast mining mountain ecological restoration management technology, including the dew mining section repair management process, uncover the management of stope slope technology and dew stope the rehabilit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Key words: 1, abandoned mine 2, 3, ecological management in coal mining 4, environmental restoration 5, and technology

一、前言

(一)论文研究的背景

为加强废弃矿山矿业用地整治,是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江苏新沂市积极探索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废弃矿山矿业用地整治的新路子,在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实施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整治示范工程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历史的、技术的和资金的原因,废弃矿山的矿业用地整治任务仍然十分繁重、矛盾仍很突出。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市已关闭的44个矿山中,需要治理的废弃矿山20个,需要整治的矿业用地面积近万亩。从2003年11月起,新沂市国土资源局就致力于废弃矿山用地整治研究,把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特别是矿业用地整治,作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生态市”,为新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的重要措施,作为开发土地后备资源解决全市耕地资源紧缺的重要途径。根据全市废弃矿山分布区域和矿地整治的现状,选择了有代表性的马陵山风景区和北沟、双塘、王庄、新店等镇开展调研活动,实地察看了废弃矿山的矿业用地和正在治理的矿业用地现场,查阅了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提出新沂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矿业用地整治的模式和机制探讨。

新沂市马陵山废弃矿山紧邻249省道,坐落于马陵山风景区西部,紧邻黄巢关水库,总占地面积为8hm2。马陵山废弃矿山是走向近南北的一个废弃矿带,白垩系王氏组砂岩是废弃矿区的主要地层,岩层多呈厚层状一块状,较为坚硬。矿区的地下水类型主要为基岩裂隙水,富水性受地层岩性和构造断裂控制,单井涌水量多小于lOOm3/d。矿山停采后遗留下来的石堆、沟叉、坑穴和小型削壁导致该区域变得支离破碎,破坏了当地和谐的水土相融、季相更替的自然特征。

(二)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沂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本文主要研究具有普遍性的露采矿山开采引起的地形地貌、土地占用、土壤侵蚀、地表水水质、景观格局等方面对环境的影响,同时深入研究了露采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工艺技术,包括露采场采空区的修复治理工艺、露采场边坡的治理技术和露采场生态环境的恢复。

二、露采矿山生态环境破坏

新沂市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潜力大,矿山开采规模小,资源浪费严重,采矿毁坏土地和植被,破坏生态环境,对自然地貌景观破坏严重;采矿掘进面高差大,边坡陡立,埋下诱发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结合下图(图2-1)露采矿山破坏实景,总结出我国露采矿山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图2-1 露采矿山实景

(一)景观碎裂化

景观的退化从形式上可分为景观结构退化和功能退化。结构退化指景观中各生态系统之间的各种功能联系断裂或连接度减少的现象;而功能退化指由于景观异质性的改变而导致稳定性和服务功能的衰退现象。露天开采剥离表土,挖损土地,破坏地被,以及堆放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和冶炼渣,地下开采造成采空区,引发地面塌陷,造成地面建筑、管道、道路、桥梁等设施变形及破坏。土地面貌变得千疮百孔、支离破碎,直接影响景观的环境服务功能。

(二)污染及扩散

露天堆放的矿产品与废弃物,开采产生的矿井废水和有毒矿物元素等对周边地区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露天堆放的矿产品与废弃物易发生氧化、风化和自燃,大量如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有害气体及矿物灰尘会威胁人体健康,影响空气质量,污染周围环境。而露天堆放的矿物经雨水淋溶,地表水冲刷以及人为的洗煤会污染水系,形成浊流。同时有毒矿物元素会存在于尾料中,随废弃物堆放会加剧土壤的污染和退化,对植物的生长产生不利作用。

(三)破坏水的过程

采矿破坏植被,造成水分涵养下降,破坏了地表径流的下渗过程。河流作为水的运输通道,在矿区往往被作为废水排放的直接途径,河床常当作堆场阻碍行洪。而河岸植被带,如河岸防护林、乡土水生和湿生植物群落起着涵养水分、提供生境的作用,但往往在固化处理中被破坏,直接影响河流的生态效应的发挥。

(四)破坏生物栖息生境

生物多样性降低采矿活动破坏了一些地区的原生生境,如作为物种源的大型植被破碎为一些小型的残遗斑块,影响作为跳板的林地斑块的功能发挥,造成生物迁徙受到阻隔。乡土植物群落并且受到破坏,植被急剧发生向下的演替过程。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内部物种的数量和质量,造成野生物种如鸟类栖息数量和种类的减少,多样性降低。

(五)诱发灾害

地表植被的破坏,水系的紊乱以及采空区的形成会加剧水土流失,带来极具破坏力的灾害,如泥石流和山洪暴发,更严重可能会加速荒漠化。如北京房山区地处首都西部,被称为北京市“五大风口”之一,但由于采矿活动十分严重,因此作为西部生态屏障的一部分,其生态恢复和建设意义重大。

三、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研究

露采矿废弃地的生态恢复与重建的核心在于恢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进而提高生态系统生产力和稳定性。因此,通过工程技术和生物技术等措施进行生态恢复与重建,使之恢复到可以再利用的状态,是采矿废弃地可持续景观设计的基础。根据新沂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我国露天采矿场生态恢复与重建目前根据实际情况主要包括露采场采空区的修复治理工艺、露采场边坡的治理技术和露采场生态环境的恢复。

(一)露天采矿场采空区的修复治理

露天采矿场采空区是指露天剥离与回采后形成的空场。露天采空区地表自然景观与生态环境遭到了彻底的破坏,自然恢复过程相对缓慢,因此必须进行生态重建。目前我国露天矿采区生态重建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农林利用生态重建模式

对于较平缓或非积水的露天采空可以采用农林利用为主的生态重建模式。具体的工程措施是将露天采空区充填、覆土、整平,然后进行农林种植。根据充填物质的不同,又可将其分为剥离物充填、泥浆运输充填和人造土层充填 种重建类型。

2、蓄水利用生态重建模式

对于常年积水的挖损大坑,以及开采倾斜和急倾斜矿床形成的矿坑,可以作为蓄水体加以利用,如渔业、水源、污水处理池等。

3、挖深垫浅,综合利用生态重建模式

对季节性积水或某 不积水的挖损坑,可采用挖深垫浅的措施,一部分开挖成水体,发展水产养殖、用作水源等,一部分发展种植业。

4、此外,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如离交通线或者旅游点较近,且可视面积较大的采空区,可以考虑结合城市片区规划和小区设计,从文化艺术与体育的视角进行整治,对采空区进行景观再造,或用植物造景,美化环境。

(二)露天采矿场边坡的治理

露采石矿大多位于人们生产、生活频繁出入的区域,因此,对于已经废弃的露采石矿,在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工程开始之前,应首先了解露采场边坡的特点,并进行露采场边坡的安全评估,然后开始治理。

1、露采场边坡的特点

在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工程时,矿山边坡治理是“复绿”的基础工作,其中边坡的稳定性治理是生态治理的前提,它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边坡的特点主要有:

(1)露天矿边坡一般比较高,走向长从几百米到数公里,因而边坡揭露的岩层多;各部分地质条件往往差异大,变化复杂;

(2)边坡最终是由上而下逐步形成,上部边坡服务年限可达几十年,下部边坡则服务年限较短,底部边坡在采矿结束时即可废止,因此上下部边坡的稳定要求也不相同;

(3)在未停采的石矿,由于矿场每天频繁的穿孔、爆破作业和车辆行走,使边坡岩体经常受到震动影响;

(4)边坡是用爆破、机械开挖等手段形成的,暴露岩体一般未加维护,因此边坡岩体较破碎,并易受风化等影响产生次生裂隙,破坏岩体的完整性,降低岩体强度。

2、露采场边坡稳定性治理

结合露采场边坡的特点,边坡生态环境治理,主要是边坡的排险,消除崩塌和落石隐患,这是生态恢复的基础。

一般石矿边坡的治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1)对于坡度不符合要求,开采面已过山顶的边坡进行削坡减载。对于高度不大的此类边坡,也可填方乐坡脚;

(2)对富水地区边坡必须进行疏f排水,必要时可钻引水孔排水;

(3)对于地质条件易造成滑坡或小范丽岩层滑动的岩体,须采用抗滑桩、挡石坝方法治理;

(4)对局部受地质构造影响的破碎带,采用锚杆、钢筋网喷砼护面;

(5)对深部开裂、体积较大的危岩,宜采用深孔预应力锚索、长锚杆进行加固;

(6)对于边坡石质较软,岩石风化严重,易造成小范嗣塌方的削坡后低处宜用挡土墙支挡,高处可采用框格式拱墙护坡;

(7)为防止滚石伤人,坡面要进行严格的检查撬毛工作,然后可结合绿化下程存坡上铺设金属网或塑料格栅网挡石;

(8)对于地势较高的矿山,须检查矿山废碴场(堆)有无可能形成泥石流和坍塌,若不符合安全要求须进行清理或建拦碴坝拦挡;

(9)此外,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如离交通线或者旅游点较近,且可视面积较大的石壁,可以考虑结合城市片区规划和小区设计,从文化艺术与体育的视角进行整治,对石壁进行景观再造,将石壁整形、雕塑或用植物造景,美化环境。

(三)露天采矿场生态环境的恢复

露采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主要是植被的恢复,充分发挥植被的固土、滞尘、涵水、同化和改善气候的生态功能,这是治理的目的。

1、植被的恢复

(1)矿区的表土和植被往往被破坏的面目全非,整体的生态系统受到损害。短期内采矿地植被恢复的主要目标是控制水土流失,减少灾害,且对保护土壤防止侵蚀、促使形成良好的微粒及聚集营养等起到重要的作用。生态系统的恢复可以通过自然的过程来实现,即通过生态演替。利用乡土植物来恢复植被群落十分重要。通过观察什么样的植物在废弃地最先自然的生长出来,而不是人工引种的,可以合理选择植物种类。尤其那些在矿业废弃地上自然定居的植物能适应极端条件,具有很强的忍耐性和可塑性,与栽培植物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可以形成多结构的生态系统,应该作为优先考虑的植物。恢复需要以低成本和有效的方式来进行,因此利用自然演替是较为可行的途径。

(2)国外由于采石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岩质边坡坡度超过60°时一律要求台阶式开采,所以石壁很少有陡高坡,因而国外采用种子喷播法、客土喷播法、植生卷铺盖法、纤维绿化法以及客土袋液压喷播植草法等等一系列的坡壁绿化工程技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石壁的坡度都超过60°甚至达90°,因而直接模仿和引进国外技术方法,效果不甚理想,而且成本过高,不适合我国国情。如目前国内较常用的喷播技术,由于喷浆与岩体的黏结很差,防护效果也不理想。石壁实现绿化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坡面上必须有植物能赖以持续生长的种植基质;二是种植基质能永久固定在岩面上。

四、废弃矿山矿业用地整治的特点及对策

(一)新沂废弃矿山矿业用地整治的特点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为符合现行的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规范运作,达到整治恢复用地的目的,新沂市废弃矿山的矿业用地整治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矿山开采的年代久、规模小。

新沂市的原有矿山大部分为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产物,多以集体企业为主,近10年多以个体企业为最。一般规模比较小,年开采量不大,约在3万吨左右。因规模小,占用土地面积少,达不到土地复垦的立项标准。

2、矿地整治的成本高、周期长。

一般矿业用地经开采后,残壁断垣,高低不平,甚至峻峭陡立,需要削减坡度,降低标高,回填整平,挖沟、造渠、修路,资金投入量大,加之复绿费用,所需的成本较高。而且整治工程复杂,工程量大,一般需要1―2年才能完成。

3、矿地整治的土地收益差距大。

马陵山风景区内的矿业用地经整治后可作为景观用地,经济效益很快显现出来,有些土地的产出效益抵不上治理成本,影响了矿业用地整治的积极性。

4、部门管理职能分割、矿地整治难度大。

废弃矿山的治理和矿地整治涉及到农业、园林、旅游、水利、环保等部门,必须由政府协调。

(二)废弃矿山矿业用地整治的对策

根据新沂废弃矿山矿业用地整治的特点,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废弃矿山矿业用地的整治纳入国土资源工作的重点,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加以扶持,制定标准加以规范,发挥矿地整治后的作用。

1、加大整治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干部群众思想认识。

新沂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稀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激增,土地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加强废弃矿山矿地整治,无疑已经成为我市开发土地后备资源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要大力宣传废弃矿山矿业用地整治的目的、意义和作用,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高度关注这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

2、加大规划管理力度,认真做好矿产资源规划修编。

《新沂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明确提出了“打造绿色矿山”的目标,对废弃矿山的矿业用地坚持因矿制宜的原则,“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景则景、宜复垦为建设用地则复垦为建设用地”,充分利用闭坑矿山的每一寸土地,把矿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矿地整治资金筹措机制。

废弃矿山的矿地整治不同于土地复垦和园林绿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将有条件的矿业用地整治项目列入省政府的“百矿整治”计划,接受省政府资金的注入。

4、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整治工作新机制。

需要建立以“政府主导、部门参与、企业为主体”为主要内容的废弃矿山矿地整治工作的新机制,全面实行市场化运作,同时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治理资金投入和利益补偿机制,推动矿山矿地整治工作的开展。

六、结语

采矿地类型多样,应根据实际问题采取措施。相关生态和工程学科的协作可以对废弃地退化景观进行处理,而通过景观设计学,可以达到重新利用和“变废为宝”的目标,以平衡生态退化带来的土地资源不足,遏制环境进一步恶化。因此,采矿废弃地的生态恢复与可持续景观设计涉及生态、工程、美学、经济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研究价值和广泛的现实意义。我国的采矿废弃地、垃圾堆场以及工业废弃地等退化景观规模巨大,针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应力求通过对退化景观的治理与可持续利用来达到缓解人地矛盾,争取更大的社会经济发展空间,推进我国建设资源保护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未来退化景观的恢复与设计领域将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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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白中科,赵景逵.试论矿区生态霞建[J].自然资源科学报,1998,14(1):35―41.

第2篇

新中国成立以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我认为:主要是决策失误。由于是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造成经济损失大反而效果不理想的后果。

关键词:预防环境恶化生态破坏 从决策开始

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决策失误。

由于诸多原因,上个世纪我国在制定重大经济决策时很少甚至没有考虑决策可能产生的环境后果,以致于在执行的过程中引发了大面积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至今遗患无穷。在“以粮为纲”的思想影响下,全国性的毁林开荒、毁草耕田、围湖造田一浪高过一浪,结果引发了水土流失、湖泊萎缩、草地沙化、洪水泛滥。

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的“大矿大开、小矿小开”、“有水快流”的资源开发政策,乱采乱挖之风到处蔓延,在大量浪费资源的同时,也极大地破坏了生态环境。

80年代末制定的支持乡镇企业政策,导致包括“十五小”企业在内的乡镇企业遍地开花,“家家点火”、“村村冒烟”工业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城市蔓延到农村,对水环境的污染尤其触目惊心,江南一些水乡出现了“家住江边买水吃的尴尬。。。。。。”

这些环境损害一经发生,要恢复和逆转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迫使我们不得不投巨资还历史欠账,实施“三湖三江”等重点环境工程,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湖,退耕还牧、关闭小矿小厂等。以关停耗能高、污染重的“十五小”为例,仅1996年就关停了65000多家小企业,有些地方至今天还关而不死,死而复燃。历史的教训说明:政策、规划和计划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具有宏观性,累计性,长期潜在性等特点,如果在决策时不考虑环境问题,往往会造成灾难性后果。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政策、计划和规划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在举行的中加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研讨会上,中外专家一致呼吁:应在目前实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称战略环评)。

战略环评:预防环境破坏从决策开始

中国环境科学院院长陈复介绍,战略环评是指对政策、规划或计划及其替代方案可能产生的环境进行规范的系统的综合评价,并把评价结果应用于负有公共责任的决策中。它是为了针对项目环评的缺陷而提出的。自从项目环评实施以来,在控制和减少环境负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不足也日益明显:建设项目处于整个决策链(战略-政策-规划-计划-项目)末端,因此项目环评只能作修补性的努力。对单个项目的认可或否决,并不能最初的决策和布局。而环境问题在人们着手制定政策、规划和计划时就以及潜在地产生了。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欧美一些国家开始把环评应用扩展到规划层次。80年代初期,又将环评提高到政策层次。到了80年代末,战略环评开始得到世界范围的广泛接受。加拿大在1990年以《内阁指令》的形式,要求政府各部门在战略层次考虑环境因素,进行严格的环评,并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评价局。在美国,环保、能源、住房与城市发展、交通及林业等部门都积极参与战略环评,20世纪80年代仅环保局每年完成约40项战略环评。

我国的项目环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完善,已成为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2000年环评执行率达到93.6%,在控制新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国家环保局指出,现行的建设项目环评难以在宏观决策中发挥作用,无法解决开发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累积影响、间接影响和诱导影响。要实现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方针,必须实行战略环评,防止重大决策失误和环境破坏。

令人可喜的是,我国的一些城市已经开始了战略环评的探索。如天津市针对污水资源化政策进行了战略环评,兰州市和济南市分别开展了西固区区域开发和舜耕社区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评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的环境政策和行动计划,体现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将战略环评充分纳入到战略的制定和决策中去尽可能在战略制定的早期阶段进行战略环评,充分考虑替代方案,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建立有效的合作交流机制,让公众广泛参与。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那么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并且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环评法》总则提出: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出台,对于控制新污染的发生及预防为主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任务更加艰巨。真正的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实施战略环评是防止决策失误,把环保纳入综合决策的有效途径。有关部门应该抛弃狭隘的部门利益,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进行战略环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今后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第3篇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指导思想

(四)适用范围

(五)审批及修订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二)应急现场指挥组

(三)应急信息保障组

(四)应急技术组

三、事件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四、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

(二)坚持以人为本

(三)坚持统一领导

(四)坚持平战结合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三)协调和指挥

(四)污染处置

(五)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

(六)污染跟踪

(七)调查取证

(八)结案归档

六、附图

(一)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程序图

(二)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流程图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全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综合应对能力建设,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我县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将突发危机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三)指导思想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规范和强化本县环境保护机构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环境污染事故侦检、善后工作为重点,形成本县环境保护机构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四)适用范围

凡属xx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

2.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他严重污染事故;

4.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5.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

(五)审批与修订

本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实施具体情况需修订的应报县政府批准,本预案由xx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1.成员

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环保局长、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县安监局局长

成员:县环保局、县经贸委、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 国土资源局、县电信局、县供电局、县机关事务局、县气象局、县旅游局、县供销社等部门分管领导及有关乡镇主要领导。

2.职责

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统一协调,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减少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危害,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建立健全我县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组织监察和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下级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县应急现场指挥组、应急信息保障组、应急技术组。

3.成员单位职责

(1)县环保局:履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调;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防止污染扩大。

(2)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具体参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实施。

(3)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贮运中发生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按照危化品应急救援预案的程序负责组织本县的危化品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省级安全生产专家到场,对本预案提出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救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派员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置。

(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剧毒危化品生产、经营和贮运中发生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以及警戒区内群众疏散等工作,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协调县消防大队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和抢救救援。

(5)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县财政局:为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提供经费保障。

(7)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燃气等领域造成环境污染,致使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重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8)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通航河道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负责协调组织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

(9)县水利局:负责事故发生时的水源供给保障和协调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县农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农业损失提出处置意见,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县林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林业损失处理提出建议,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可能造成的地质灾害提出处置意见。

(13)县旅游局:在旅游景区景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负责采取措施,疏散和撤出旅游团体和个人,禁止旅游团体和个人进入。

(14)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的实时监测,并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5)县电信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的通讯畅通。

(16)县机关事务局:负责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

(17)县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电力安全和电力供应。

(18)县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化肥、农药品运输、经营、储存中发生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应急现场指挥组

1.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副指挥: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县经贸委、县卫生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供销社、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旅游局分管领导以及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2.职责

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小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小组展开行动;通知监测站按照“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技术组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小组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指挥污染物的处置工作;负责现场调查、事故处置、调查取证、形成报告;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等工作。

(三)应急信息保障组

1.成员

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成员:县环保局、县机关事务局、县交通局、县电信局、县供电局、县气象局分管领导

2.职责

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负责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以及确保应急处置现场供电、通讯畅通,提供 处置事故需要的气象数据资料;负责与上下级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四)应急技术组

1.成员

组 长:县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

副组长:县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县环境监测站站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及安监局、农、林、水利等有关部门专家、危化品处理专家及技术人员。

2.职责:制定现场监测方案,及时提供污染监测数据,负责确定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方案,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意见。

三、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事故;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破坏。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泄露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事故;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破坏;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环境污染造成3000亩以上农田污染、农业生产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或对种养业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因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或进口货物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的群体性影响。

四、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二)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首先开展疏散、救援工作和控制事件扩大的应急行动;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统一领导。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四)坚持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各类专家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并提供给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后,应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置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采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的事件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主要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三)协调和指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知各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各应急小组必须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应急状态时,应急技术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需要取得上一级业务技术支援的,应及时向省、市环保技术部门汇报,取得技术支持,包括人员、装备、技术等。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价。

(四)污染处置

应急现场指挥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技术组意见,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责令、监督、指导有关责任单位、人员或专业处置单位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环境污染。涉及大气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或查取事故发生地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等);涉及水污染事故的,现场监察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做初步调查。

(五)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现场指挥组向应急领导小组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应急现场指挥组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后可受县政府委托警报决定。

应急现场指挥组要组织各应急小组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由应急信息保障组负责对新闻媒体污染事故信息。

(六)污染跟踪

应急现场指挥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故污染清除、警报解除。

(七)调查取证

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收集相关证据,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结案归档

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附件1:

xx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

注:领导小组成员变动须报组长审批。

附件2:

xx县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

为加强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管理,及时掌握污染事故情况,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除核污染事故、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外)的应急监测管理,具体可分如下5类:

(一)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大面积泄漏等事故;

(二)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

(三)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他严重污染事故;

(四)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五)其他突发性的污染事故。

二、应急监测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通过媒体宣传和环境管理途径,强化预防措施,积极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力争减轻或消除其危害,做到事前预防,事后监测并作出安全评价。

(二)就近应急,建立网络。

根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来势猛的特点,按照就近应急的原则,建立纵向和横向的应急监测网络。

(三)有备无患,反应迅速。

成立机构、落实人员、配置装备、储备技术、明确程序。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监测处置系统,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可能造成危害,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根据xx县产业结构、污染事故的类型,突出重点,有区别、有针对性地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逐步形成完整的应急监测系统。

(五)技术支撑,信息联网。

建立和完善xx县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品档案库。危险品档案库包括其理化特性、监测方法,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置技术和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各种不同类型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

应急监测小组设组长1名,由县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副组长2名,由副站长和副总工担任,小组成员由科室主要业务骨干组成(见附表),应急监测小组主要承担:

1.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应急小组接到监测指令后,启动应急监测程序,快速组织各工作小组成员或应急监测网络成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监测。

2.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污染事故的信息和应急监测状况,评估污染事故的污染程度,提出污染事故处置建议。

3.负责应急监测人员专业技能、防护措施的培训、快速测报方法的研究及相应的软件、硬件设施(应急监测仪器、通讯、防护设备和工具等)的建设。

(二)工作小组

应急监测小组下设现场监测组、分析测定组。

现场监测组:主要承担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采样监测任务。具体人员如下:

杨飞、陈亮

分析测定组:主要负责实验室内的分析测定。具体人员:

王水琴、林淑君

(三)应急监测网络

纵向监测网络: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横向监测网络:联合本县专业测试机构,组织横向应急监测网络。

在本站遇到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暂时没有能力进行分析测定的项目时,可向技术网络成员寻求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援助。应急监测网络的构架如下图所示。

(二)应急监测速度及注意事项

应急监测小组接到监测指令后,应在最短时间内成立以应急小组成员为主的现场监测组和分析测定组。现场监测组应尽快赶赴现场采样监测,分析测定组在30分钟内赶到实验室,进行分析准备工作,并在样品送达实验室后,立即进行分析。现场监测组和分析测定组成员在布点采样和分析测试时,应遵守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精确性和可靠性。结果按数据审核规定进行审核后,根据监测项目的不同,本着尽快报出的原则,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现场监测中要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采样。

附表:

xx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小组成员名单

……

附件3:

常见环境污染事故一般处置方法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由于其发生的突然性、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应急处理处置的艰难与复杂,通过了解 一些常见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性质、掌握一些基本的应急处置技术,对我们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当涉及到某一特定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参照相关处置技术进行处置。以下一些步骤或原则可供参照。

一、确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和危害情况

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应尽快确定引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或种类)、数量、形式等基本情况,为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提供第一手资料,这对减少和降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至关重要。

(一)对固定源(如生产、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通过对生产、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关人员(如管理、技术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调查询问,以及对引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位置、所用设备、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等的判断,一般可较快地确定引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等信息;也可通过污染事故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等,有时也可作出初步判断;通过采样分析,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污染范围等。

(二)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所引发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可通过对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询问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外包装、准运证、上岗证、驾驶证、车号等信息,确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也可通过污染事故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等,有时也可作出初步判断;通过采样分析,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污染范围等。

二、常见几种(类)危险化学品的一般处置方法

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将剧毒、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尽可能处理成无毒、无害或毒性较低、危害较小的物质,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尽可能减少和降低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可通过物理的(如回收、收集、吸附)、化学的(如中和反应、氧化还原反应、沉淀)等多种方法,进行处置。在可能的情况下,用于处置的物质应易得、价廉、低毒、不造成二次污染,或易于消除。同时,应确保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进入现场进行处置。

(一)溶于水的剧毒物氰化钠、氰化钾的泄漏处置

若固体物质泄入路面,可用铲子小心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尽可能地全收集;再在泄入路面喷洒过量漂白粉或次氯酸钠溶液,清除残留的泄漏物。

若氰化物溶液泄入路面,可在泄入路面喷洒过量漂白粉或次氯酸钠溶液,消除泄漏物。注意对周围地表水及地下水的监控。

若泄入水体、对少量泄漏,可在泄入水体中喷洒过量漂白粉或次氯酸钠溶液,清除泄漏物;对大量泄漏,必要时,应在江河下游一定距离构筑堤坝,控制污染范围扩大,同时在泄入水体中喷洒过量漂白粉或次氯酸钠,清除泄漏物,直至监测达标。

(二)微溶于水的剧毒物三氧化二砷(砒霜)的泄漏处置

若泄入路面,可用铲子小心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尽可能地全收集;

若泄入水体,可对水体进行喷洒硫化钠溶液,使溶于水中的三氧化二砷与硫化钠反应生成不溶于水的硫化砷沉淀,经监测水体达标后,还应对沉积于河床的三氧化二砷和硫化砷沉淀进行彻底清除,以消除隐患。过后,在水体后喷洒漂白粉或次氯酸钠溶液,以消除喷洒硫化钠溶液时过量的硫化物对水体的影响,并测定水体中的硫化物至达标。

(三)无机酸(如盐酸、硫酸、硝酸、磷酸、氢氟酸、氯磺酸、高氯酸)的泄漏处置

若泄入路面,对少量泄漏,用干燥沙、土等惰性材料洒入泄入路面,吸附泄漏物,收集吸附泄漏物的沙、土;再用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洒入泄入路面,中和可能残留的酸。对大量泄漏,一开始应避免用水直接冲洗,可在泄入路面周围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耐酸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中,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再用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洒入泄入路面,中和可能残留的酸。

若泄入水体中,在泄入水体中洒入大量石灰(对江、河应逆流喷洒),进行中和,至水体监测达标。同时应注意对氟离子的监测。

(四)碱(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的泄漏处置

若固体泄入路面,可用铲子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尽可能地全部收集。若液碱泄入路面,对少量泄漏,先用干燥沙、土等惰性材料洒入泄入路面,吸附泄漏物,收集吸附泄漏物的沙、土;再用稀醋酸溶液喷洒路面,中和残留的碱液;对大量泄漏,可在泄入路面周围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中,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再用稀醋酸溶液喷洒路面,中和残留的碱液。

若泄入水体,可在泄入水体中喷洒稀酸(如盐酸),中和碱液,至水体监测达标。

(五)相对密度(水=1)小于1、不溶于水的有机物(液体)(如苯、甲苯等)的泄漏处置。

若泄入路面,对少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或就地取材用如木屑、干燥稻草等吸附;对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中,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理。

若进入水体中,应立即用隔栅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小心收集浮于水面上的泄漏物,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理。

(六)相对密度(水=1)大于1、不溶于水的有机物(液体)(如氯仿等)的泄漏处置

若泄入路面,对少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他惰性材料或就地取材用如木屑、干燥稻草等吸附;对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中,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理。注意因向下渗透而造成对地下水的污染。

若进入水体中,由于比水重,沉入水底,尽可能用防爆泵将水下的泄漏物进行收集,消除污染及安全隐患。

(七)有毒、有害气体及易挥发性有毒、有害液体(如液氯、液溴)的泄漏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的风向,迅速划定安全区域范围,转移下风向人员至安全处。

如对液氯的泄漏,由于泄漏后即成气态,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同时,向泄漏源及上空喷含2%~3%硫代硫酸钠(大苏打)的雾状水进行稀释、反应。

对液溴的泄漏,若泄入路面,少量泄漏,向泄入路面及上空喷含2%~3%硫代硫酸钠(大苏打)的雾状水进行稀释、反应;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耐腐蚀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中,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尔后对泄入路面喷含2%~3%硫代硫酸钠(大苏打)的雾状水进行稀释、反应,清除残留泄漏物。

甲醛泄漏应急处理:疏散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厂商特别推荐的化学防护服(完全隔离)。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喷水雾会减少蒸发,但不能降低泄漏物在受限制空间内的易燃性。用沙土或其他不燃性吸附剂混合吸收,然后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经稀释的洗水放入废水系统。如大量泄漏,利用围堤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防护措施: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必须佩带防毒口罩。紧急事态抢救或逃生时,建议佩带自给式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相应的工作服。

手防护:戴防化学品手套。

其他:工作现场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

急救措施: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立即用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注意保暖,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第4篇

论文摘要:环境破坏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问题,引起了众多学科的重视。心理学认为环境破坏行为的产生与行为者的态度、动机、消极社会心理和非理性决策等密切相关。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如态度理论、社会影响技术和责任归因等有助于改变人们的环境破坏行为。

人类的环境破坏行为主要指个体或组织在生产、生活中影响环境的消极行为,例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等。当人类的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时,许多研究者开始反思人类的环境破坏行为,积极寻找全球性生态环境危机发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案和措施。经济学家认为人类破坏环境的动机滋生于“在环境中缺乏产权”和“很多环境服务都是由我们所有人共享的”,污染者通过污染把他们的一部分成本转嫁到别人的头上。社会学目前用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冲突论和建构主义等三种互有区别的理论模式来于阐释环境破坏问题。本研究尝试从心理学的角度来阐释环境破坏行为的动因,并探索相关的疏导教育。

一、环境破坏行为的心理动因

心理学认为环境破坏行为的心理根源是人类生态潜意识的抑制与生态自我的缺失。人类环境保护行为的背后最深层的情感根源是生态潜意识,它是人类的本性。那么人类为什么会做出种种破坏行为呢?主要在于生态潜意识一直被目前的政治模式、文化行为方式和消费方式等掩盖着、抑制着,使人与环境之间难以形成情感联结。而生态自我的缺失使人成为与自然分离、对立的个体,扩大了人与自然的疏离感。本研究主要就行为者的态度、动机、社会心理与非理性决策等几个方面阐释环境破坏行为的动因。

(一)消极环境态度

环境破坏行为的背后总会涉及有关的环境态度。Co-hen (1973)认为环境态度是个人对环境关怀的程度;国内学者石明卿(1989)认为,环境态度是对各项环境问题所持的观念与信念。由此可见,环境态度可以被看作是人对周遭所接触到对所有生态的一种内化过程的自我意识、看法、信念或反应程度性。研究认为一般环境态度预测一般环境行为,特定环境态度预测特定环境行为。

环境态度对环境行为影响,目前有两种比较重要的理论:一是阿杰恩(I. Ajzen,1991)提出了经典的“计划行为论,"(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TPB)。其认为人类有意识的行为取决于人们的态度、自身的主观规范以及人们所知觉到的控制感。指向行为的态度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人们对行为结果的信念,二是对这些信念的评价。如果个人对某行为的态度愈积极、所感受到周遭的规范压力愈大、对该行为所感知到的控制越多,则个人采取该行为的意图便愈强。二是Guagnano , Stern和Dietz的ABC理论。该理论认为环境行为(B)是个人的环境态度变量(A)和情境因素(C)相互作用的结果,当情境因素是比较中立的或者趋近于零的时候,环境行为和环境态度的关系最强;当情景因素极为有利或者不利的时候,可能会大大促进或者阻止环境行为的发生。而且一些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环境态度是预测环境行为的重要前因,与环境行为之间存在显著的联系。

如果一个人对环境问题知之甚少,或对周边自然环境不喜欢,或从无保护环境的行为准备,我们就不可能指望他们能做出更多的积极环境行为,而且一些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率可能会更高。

(二)行为动机

动机是推动并维持一个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心理倾向或心理因素,是促使人为满足自己的需要去从事一种活动的内在原因和直接的动力。动机具有唤起行为、选择行为指向以及保持、发展或削弱、终止行为等功能。其产生取决于两个必要条件,一是个体的需要(内驱力),二是行为目标(诱因)。有研究者认为,人们之所以作出环境保护行为,是因为其具有环保动机,并“将环保动机分为实用动机、末日动机、唯美动机和博爱动机四种”

行为者可能是环境保护者,也可能是环境破坏者,那么人们会基于什么样的动机作出环境破坏行为呢?这个问题较为复杂,关键要看当事人处于什么样的角色与环境下,例如,有些农民在贫穷的地方,采取极端的环境行为,多数是因为生存动机的影响;有些民众在解决生存的条件下,过度地攫取环境资源,则是追求发展的需要;有些地方官员不惜以牺牲百姓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为代价,盲目追求GDP的增长,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危机,则多是追求职务升迁等的驱动……。这些行为背后都存在一个共同点,即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心理学对动机与环境破坏行为关系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尤其是要重点考察在同一环境下,不同行为主体、不同环境行为的真正动机。

(三)消极社会心理

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社会心理会对其行为造成很大的影响。民众的消极社会心理是其消极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消极社会心理之一是消极从众,即指个体在群体压力下,放弃自己的原有正确的环保认识和积极的环保态度,采取与群体一致的行为,这些行为多数体现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上。许多人不愿意感受到与众不同的压力,尤其面对攫取自然资源,保证自己利益或取得更大的利益时,他们是不甘示弱的。因此,有人滥采矿产、滥伐树木、滥杀动物、过度放牧,其他人会纷纷效仿。消极社会心理之二是责任扩散机制下的旁观者心理,在社会心理学中指应急状态下旁观者介人的社会抑制现象。在环境行为中,个体其实也存在这种心态,集中体现在对公共领域的行为上。由于公共领域属于大家,每个人都有在公共领域中活动的自由,并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决定自己的环境行为,然而每个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分散的,责任扩散导致了人自身环境破坏行为的产生与强化,并对其他人的破坏行为熟视无睹。所以,公共领域往往是破坏、污染最为严重的地方。

(四)非理性决策

行为者的行为产生都会经历一个行为决策过程,按照理性决策的理论,任何决策会按照一定的决策程序,选择恰当的决策方法,建立相应的决策模型,进行客观公正的科学决策。但是,在实际的环境行为决策中,行为者会出现许多非理性行为。例如,为了蝇头小利而破坏环境;有些自然资源,自己得不到,宁可毁掉也不让他人染指,等等。

人们为什么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决策呢?其主要原因是人们认识自然环境能力的局限、决策时环境信息的缺乏、决策方式的错误等,也就是人们的理性是有限的。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是人们环境知识的贫乏与环境技能的缺失。有调查显示,普通民众对环境问题及其形成原因、危害程度知之甚少。环境保护信息的缺失,加之人们认识能力有限,容易在不能确定的情境下产生环境破坏行为。另外,在片面追求效益和刺激消费的鼓动下,在日常生活中“方便、实惠”原则的作用下,有些个体和组织以损害环境与生态为代价获得利益的行为非常明显,而且成了“习惯性行为”,这些破坏行为对环境的消极影响容易被大家忽略或被其他事物所掩盖。

二、环境破坏消极心理的疏导教育

如何促进人们的环境保护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呢?许多领域的研究者进行了积极探索,本文遵行“环境保护,教育为本”,针对环境破坏行为产生的心理动因,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环境破坏者的消极心理进行积极地疏导教育。

(一)改变消极环境态度,遏制环境破坏行为

既然环境破坏行为的背后总会涉及有关的态度,那么,改变人们消极的环境态度,对遏制环境破坏行为就会产生积极作用。怎样改变人们消极环境态度呢?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努力:

1.提高说服效果。研究者们在态度改变理论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劝导在态度改变中的作用,发现其效果受沟通的来源、沟通的信息、沟通的目标和沟通的情境等四个方面的影响。在环境教育与环境宣传中,工作者应该充分利用这些研究结论开展工作,例如:在沟通来源上,需要请有公信力(如环境保护专业人士、环保行政部门负责人等)和有吸引力(如影视明星等)的人来宣传环境保护,倡导积极环境行为。在沟通的信息上,已有研究证实,对文化程度低者,单方面论据的信息传播较能改变他们的态度,但对文化程度高者,则双方面论据的信息传播更为有效;对那些原先的态度与传播的信息不一致的,双方面论据更能说服他们改变态度,反之对那些原先的态度和传播的信息一致的,单方面论论据更能坚定他们已有的看法。因此,在环境教育与宣传中,应注重对受众文化水平及其当前态度的考察,不能“一视同仁”。

2.通过情绪改变态度。态度理论认为,通过引发受众适度的恐惧,并使他们相信聆听信息会教会他们如何降低这种恐惧,可以改变他们的态度。在民众消极环境态度改变的行动中,大众传媒应该制造足够的恐惧(例如吃果子狸可能会染SARS病毒,破坏臭氧会使人得皮肤病等),吸引人们的注意,但是不能过分,免得人们忽略或扭曲宣传的信息;与此同时,还要提供如何减少环境破坏的具体措施(包括国家宏观的和居民微观的),让大家相信通过组织和自身执行这些措施,可以遏制环境破坏,进而消除恐惧。

3.引发认知的不协调促进行为的改变。费斯汀格的认知不协调理论认为,“作为一种心理上的不适,不协调的存在将推动人们去努力减少不协调,并力求达到协调一致的目的。”这意味着,认知失调将会造成特定的心理压力,并使人产生一种求得协调的动机。其中一种具体的方法就是使大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自己所宣传的事情不相符,产生不协调,例如在社会的影响下,坚定地认为保护环境很重要,自己却总是破坏环境,进而促进破坏行为的改变。

(二)强化社会影响,促进环境保护行为

个体环境行为的形成既有主观原因,亦有客观原因,其中社会影响就是一个重要原因。心理学认为社会影响主要包括从众、服从等。如何利用社会影响促进人们有益行为?恰尔迪尼(R. Cialdini)、雷诺(R. Reno)和卡尔格伦(C. Kall-gren)已经建立了一个规范性行为模型:用社会规范微妙地引导人们顺从于正确的、社会倡导的行为。研究结果显示:在激发有益社会的行为过程中,命令性规范的社会影响比描述性规范的社会影响更加有效叫。命令性规范是人们知觉到的社会大众认同或反对的有关规范,例如乱砍伐森林是违法的、乱丢垃圾是不对的等;描述性规范是对特定情景中人们真实行为的知觉,不论他人是否认同这一行为,即指人们真正做了什么,例如有人在砍伐森林、在乱丢垃圾等。

基于此,在改变人们环境破坏行为,促进其环境保护行为中,要先建立相关的命令性规范;其次让人们意识到命令性规范的存在,有必要在相关的场景中设立醒目的命令性规范条令,同时让环境保护志愿者、媒介在各个层面,向人们传递这些命令性规范(破坏环境是不对的或违法的)。

(三)行为责任归因指导,改变环境破坏行为

第5篇

(一)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环境刑法共同特征

1.时间尺度特征是指对生态环境资源使用或破坏的时间长短。

在时间尺度上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具有短暂性,但对不同生态环境的影响是持续的或短暂的,要确保在时间尺度上对资源利用的持续性。如河南省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九十年代兴建了一批化工企业,留下了六百多万吨废料铬渣,因铬渣中含有致癌物铬酸钙和剧毒物六价铬且铬渣堆大多没有防雨和防渗措施,致癌物经雨水冲淋和渗透,成为持久损害地下水和农田的污染源。类似这种能导致持久性污染的违法行为,应从时间尺度上进行刑事处罚而且需从重处罚。因此,环境刑法的处罚需要依据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在时间尺度上影响的持续性和短暂性进行刑罚。

2.空间尺度特征是指生态环境资源利用或破坏在空间上的面积或体积大小的影响。

生态环境资源的利用具有空间约束,例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必须受到环境刑法的保护;不同生态环境资源在空间尺度上破坏的影响具有很大差别,例如废气排放、水体污染在空间尺度上具有跨国、跨地区的影响,动植物资源破坏在空间尺度上具有局部性。不同区域空间之间的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和利用应确保相互间不为损害或要满足相互间的物质能量交换。因此,环境刑法的处罚需要依据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在空间尺度上影响的面积或体积大小进行刑罚。

3.承载尺度特征是指生态环境资源依据本身的物质结构和生态功能的背景值

能够承载本身具有的物质或功能最大上限值和能够承载不是本身具有的物质或功能的下限值。例如鄱阳湖的重金属的铜背景值为0.0008-1.118mg/L,上限值为1.118mg/L,若某个企业或公民排污的水中铜的含量超过上限值多少倍进行环境刑法处罚。因此,环境刑法的处罚需要依据生态环境资源本身的物质结构和生态功能的背景值在承载尺度上进行刑罚。

(二)环境刑法实施目标

环境刑法要规范企业、社会和公民的行为,在生产经营程中,既要遵循生态环境规律,又要遵循经济发展的规律;环境刑法要保障“生态环境规律与经济发展规律”的作用和影响是互相联系、互为条件和相互制约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共存的和相互协调的关系;环境刑法要确保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循“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这一生态经济规律;环境刑法最终要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可持续性发展。

二、环境刑法的现状和缺陷

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先后制定颁行了一系列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法典式”是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主要立法模式,各种破环生态环境的犯罪在刑法典中都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法典式”立法模式有利于确保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达到威慑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科学化。

(一)环境刑法建设现状

我国刑法介入环境保护经历了近35年,跨越四个发展历程:

1.1979-1988个别条款阶段。

环境犯罪的条款始于1979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刑法》,在这一阶段中,我国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是在个别条款中出现,没有专门为保护生态环境设置章节,主要原因是当时我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的矛盾不够突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主要以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为主,刑法处罚为辅。

2.1988-1997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增补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对生态环境资源需求旺盛,各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日益增加,现行刑法中的个别条款不能对生态环境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凸显环境刑事立法的滞后。为弥补环境刑法滞后于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客观现实,我国通过制定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加以惩罚,如1988年通过的《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3.1997-2001设置专节阶段。

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中第一次对保护生态环境设置专节,为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刑法保障。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六节以专节形式设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9个条文,14种罪名,并第一次将单位规定为环境犯罪的主体,这表明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正式实行双罚制。

4.2001-2013完善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矛盾进一步加深,新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不断出现,为快速制止这种行为并在实际司法中有效处理,国家通过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方式,颁布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条文。如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环境刑法存在的缺陷

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规范经过35年的发展逐步完善,但环境刑法在现行的经济发展中也存在缺陷:

1.环境刑法立法理念未从保护生态规律角度修订。

我国所制订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是从某一生态环境因子考虑,没有从生态系统或生态规律角度去协调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近年来,有学者认为“搁置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争议,就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需要而言,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内在地要求以整个地球生态的均衡发展为目的来设计治理机制”。这种观点体现了人是生态环境中的一种生物,包含其中。只有保护好生态环境,人类才能生存,社会经济才能得以可持续发展。

2.保障生态经济发展的环境刑法法规没有发挥威慑功能。

环境刑法具有极强的威慑效果,体现在两方面:威慑已经环境犯罪之人重新犯罪;威慑一般人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经常伴随的是生态系统破坏和生态环境背景值改变,例如矿山开采导致植被生态系统无法恢复到顶级生态系统。由于生态系统恢复困难,因此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采用刑罚加以威慑。发挥刑法威慑功能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规律,防止环境犯罪行为的扩大。英美法系国家等采用刑法的威慑功能,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均已取得良好的效果。

3.环境刑法的刑罚配置体系不够完善。

除遵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外,环境刑法的刑罚配置还需要根据环境自身的特点设置。刑罚配置体系需要根据生态环境资源时间、空间、承载尺度特点来设置,因为不同的破坏环境行为具有不同的科学特性,例如重金属污染具有潜伏性、长久性、科学证明的复杂性等特点。通过刑罚配置量化指标体系建立,则可以依据环境犯罪刑罚配置数量和严厉程度对其进行刑罚。从量化指标解决刑罚判断标准,防止刑罚过重需要社会支出的绝对增加和刑罚过轻又不足以震慑环境犯罪,导致环境犯罪数量增加。

三、环境刑法实施的重点及难点

环境刑法在实际工作存在较多困难,但面对污染对生态经济的影响,必须在重点难点方面有所突破。

(一)严惩环境危险犯和过失犯罪

环境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从而造成了一种危险状态,对环境或人身、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4]。在日本和德国等国家,环境危险犯已从学术研究走向了刑法典。如日本《关于处罚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公害犯罪的法律》中有关排放有损于人体健康的废物的规定,德国《刑法典》中的“未经许可的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的交易”即为有关危险犯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5],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中有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负环境刑事责任,这将不利于生态经济健康发展。因此,过失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

(二)环境刑法实施的有效环境

在不遵守规范的生态经济发展行为过程中,环境刑法可以作为一种随后适用的惩罚机制。环境刑法立法上的快速进展与执法上的保守执行的矛盾日益突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现环境刑事立法的目的最终因执法不力或司法衰微而收效甚微,对于工业文明时代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得不到节制,更不能推动人类社会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刑法实施的重点突破

在生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案件中,若没有通过其惩罚手段让环境刑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尊重环境刑法本身,制定完善的旨在保护生态经济发展的环境刑法规范是不够的。此外,在环境刑法实施过程中,特别强调在环境检察官最有可能环境刑法的违法者,并独立于公共权力机构影响之外。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都是一个重点难点:环境刑法法规的违法者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刑事犯,而通常是社会上被尊重的企业家或政府官员等公民。这些人拥有更多的经济和政治权力,在一个环境诉讼案件中,他们会毫无顾忌地使用这些权力去规避环境刑法的制裁。只有当环境刑法能够承受这些压力并在违法者当中树立起对环境刑法的尊重,环境刑法法律的效力和质量才能显现,生态经济发展才能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保障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完善环境刑法的建议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稳步调整,只有进一步完善环境刑法立法,才能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我国的生态经济才能持续发展,最终才能助力生态环境的保护。本文提出理念更新、完善罪名和强化执法的建议。

(一)确立以保护“生态环境的时间、空间和承载尺度”的环境刑法立法理念

因人是生态环境中的一个生物因子,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本地受到“生态环境的时间、空间和承载尺度”的制约,要使人类经济、社会发展遵循生态规律,即控制经济发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条件下生态环境可承受范围之内发展,只有在生态环境可承受范围内才能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环境刑法立法理念中要确立“生态环境尺度”的理念,去掉“以满足人对生态环境需求”的立法理念。

(二)构建破坏生态环境的罪名体系

破坏环境犯罪罪名大都是针对自然的环境危害,要求必须产生实际的环境危害结果,属于一种事后惩治。这些罪名难以在执法过程中有效实施。应依据生态规律,建立以水、土壤、空气和生物多样性为背景值的量化定罪标准,以生态环境为客体的时间、空间和承载量的环境罪名体系。如设定“破坏生态系统恢复罪(生态系统需要恢复的时间尺度)、破坏自然保护区罪(自然保护区面积减少的空间尺度)、破坏环境背景值罪(生态环境能够分解污染物量的承载尺度)”。环境犯罪不同于人在生活中犯罪,环境犯罪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生态系统一旦造成损害就很难恢复或者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恢复,如果等到有实际危害出现才进行刑罚,则迟了一大步,生态经济发展必然倒退。

(三)强化执法的科学性和标准化

第6篇

关键词:生态观念;城市绿化;和谐共处

收稿日期:20120322

作者简介:吴春英(1967—),女,湖南怀化人,工程师,主要从事营林工作。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2)05013202

1引言

在城市建设中,绿化建设尤为重要的,做好绿化建设是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础,因此应当加强对市民的生态观念意识的植入,使市民能够在进行绿化工作的同时,发现各种问题的紧迫性,真正把城市绿化活动当成是自己的事来做。

2科学化的生态学习空间

2.1科学引导法

对于绿化宣传者来说,为使市民能够了解和掌握更多的生态知识,必须先将将这是进行系统,进行科学性的引导,给市民一个进行绿化建设的心理意识。

加强对市民的生态意识的培养,应该把市民清楚目前生态环境的各种不好的状况。由于工业经济的发展,多数工厂在进行生产制造时,都会产生出许多废弃物,严重危害着周边的环境,比如工厂排除的废水、废气、废渣,致使大气污染、水污染加剧,不利于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城市的建筑越来越多,致使很多可用的绿地消失,使人们越来越远离大自然,而且城市的建筑建设造成许多污染,其中以噪音污染最盛,严重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使居民无法正常的生息作业。

应充分认识这样的社会现状,使人民群众愿意加入到绿化队伍中来,不断增强生态意识,用自己的行动来制止和打击破坏城市生态环境的行为。

2.2生态知识的输入

市民应该转变观念,使自己的生存的家园更美好,必须先从改造现在的生态环境入手,从小我做起,再联合大众一起进行相应的城市绿化建设。

市民应该懂得更多的生态建设的知识。生态系统的核心是人,应明白绿色生态的环境才是长治久安的生活状态,人和自然和谐相处。

人们应该加强防患意识,进行有效的环境破坏防治,在源头进行有效的治理,相互监督,真正对环境污染、破坏等问题重视起来。

2.3在社会实践中加强生态宣传

在城市建设中,市民应该加强对绿化系统建设的参与,在进行防治和打击环境破坏的行为时,应该督促他们进行有效的改善,改变当前的生态环境,使城市绿化更加完美。

进行生态宣传和制止生态破坏行为,要进行思想教育,给建筑公司或者工厂企业一个生态概念形成的空间,帮助他们走出破坏环境的怪圈。

让破坏环境的人明白他们在制造生产过程中,也进行了环境破坏,进行科学性的引导,帮助这些人找到有效的防治和治理环境破坏的方法,帮助他们尽快加强对生态环境建设意识的培养,从心理上使他们认识到城市绿化的意义,并且从行为上督促和引导他们进行生态环境的建设,使城市的建设向着绿色生态的方向进行不断的迈进。

进行城市绿化的宣传,重点还是在于对城市居民的感染度,使大家都能够参与进来,把生态建设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对比,使人们真正意识到当前的处境。

3生态观念问题改变措施

3.1从身边环境得到启示

一般市民都会感受到这样的景象,就是不远处有大工厂的黑烟在空中飘着,进出是正在建设着的高楼大厦传出的建工噪音,在近处是小区公园绿地的垃圾成堆。这样的景象令人寒心,城市居民应该把这些现象都收集起来,让周围邻居看清社会环境的现状,这些现象严重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而且给城市绿色环境建设造成了危害,我们要从身边做起,督促这些环境污染破坏的行为。

年轻人是环境保护的生力军,他们富有朝气,有思想高度和环保知识,如果把环保的重担都交给年长的人士,他们也是在短时间内想不出很好的治理办法,更不会进行很好的环保实践。所以年轻人应该在上班之余应该从身边的环境中,得到有效的启示,使自己对环境保护重视起来,腾出一部分时间来进行环保知识的宣传和实践工作。

另外,市民应该把身边的绿色环境保护起来,如组织建筑商对身边绿地被破坏后,把绿色的家园进行修复,并进行有效的保护,就是保证我们有长远有效的生

态环境供我们使用。打消个人的种种破坏环境的意念,当我们在进行垃圾随意乱丢,或者浪费水资源的前一秒想到这样做的危害性,保障自己能够生活在一个自己建设起来的新鲜家园,这个家园就是生态环保的,使自己能够为城市绿化建设增瓦添砖,为生态环境的保护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3.2从大环境中发现端倪

人们应该发现世界环境破坏导致的危害性,各种地方性的破坏不但影响它的周边环境,还会带来沙尘暴或者海平面上升的危害,使整个人类的生活都受到破坏,不利于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从身边小事做起,保护环境。重视身边的环境破坏现象。从根本上进行环境的治理,应明白社会的有效发展离不开环境保护,而环境保护的主体就是我们自己。

3.3加强绿化建设

加大对绿化建设的参与力度,就是要把城市绿地加大铺设面积,市民应该在居住地附近进行树木的栽培和绿色植物的养殖;利用科学化的防护绿地的方法,对现有绿地进行有效的养护,对原有的绿化地区的养护主要表现在:对其周边垃圾的清理,对绿地的适时灌溉,防治病虫害等;加强对季节性和地方性植物的种植,同时也要对稀有绿色植物进行适时种植,增加城市地的绿化植物多样性。

4结语

进行生态观念的学习和实践是刻不容缓的事情,城市绿化建设离不开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大家都应该把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重视起来,转变生存发展思路,使环境保护真正能够得到实施。另外,转变现代人的生态观念尤为重要,大力进行环保宣传,积极打击身边的破坏现象,使大家能够真正为城市绿化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赵军.以生态文化理念强化民族地区城市规划建设[J].科学发展,2009(7):112~113.

[2] 陈秉钊.城市规划系统工程[J].城市建设,2010(6):56~58.

第7篇

【关键词】 生态旅游 环境影响 问题与对策

1 生态旅游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生态旅游开发对土壤和地质地貌的破坏。生态旅游开发是一些原本受到保护的生态区域对外开放,接受游客进入该区域观赏和游玩。旅游的过度开发使原本脆弱的环境遭到了破坏,地面裸露、土壤板结、小溪断流,土壤厚度减少。登山运动还会影响岩石结构,使山体的高度降低,开发旅游必然要大兴土木,修建旅游基础设施。严重地破坏了地质地貌,导致自然景观受损,水土流失加剧,生态平衡失调。

植物的生长受到威胁。火灾是破坏植被的最大隐患。自开发旅游以来,游客吸烟、野炊或者其它方式引起的火灾成为森林火灾的源头。在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如修建游乐设施、饭店宾馆、交通道路、购物中心、通信设施等时,必然会使大面积的植被受到破坏。游客践踏是破坏植被最为常见的方式,导致植物死亡,还会引起当地土壤酸碱性的变化,影响植物的生长,使物种结构发生变化,植物种类趋于减少,特别是一些稀有的植物面临着灭绝的危险。

动物的生存受到影响。旅游的开发破坏了许多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是大量的动物寻找新的家园,动物为了适应新的环境,使其生存质量下降。四川峨眉山由于大量游客旅游,使山上的野生动物逼迫离开寻找新的生存之地,由于蛇的减少,使山鼠繁殖过多,导致对植被的破坏,从而生态环境面临着失衡的危险,部分植被和动物绝种。游客在游玩时使用的各种设施设备,发出的噪音对动物也产生影响,如飞机、汽车、游船等的噪音,影响动物的生活。

垃圾、废水和废气的污染。旅游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消费,其不管在数量和种类上消耗量极大,而且排除放出大量的废弃物,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一些塑料制品的污染很难在几十年内消除。在一些风景区,旅游景区,面积过大,山高林密,游客分散,生活垃圾外运销毁比较困难,又无法清理,使垃圾在景区内随处可见,不但给植被的正常生长造成影响,也影响着游客的视线。在旅游中,游客和旅游设施产生大量的废气和废水,这些污染物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河流中,污染了河流,而且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汽车的尾气、宾馆的废气都会带来空气污染。特别是在山谷中,游客和机械排除的二氧化碳会污染空气,影响景区的气候,是景区的气候发生多变。

2 旅游中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

科学规划与建设。科学的规划与建设是开展生态旅游、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其目标就是要使旅游资源及生态环境得到有效利用和保护。在进行规划与建设时,必须要明确旅游地开展生态旅游后可以接受的生态系统变化的极限,不能超越这个极限,否则就会造成生态系统不可逆转的损害。如果缺少科学的规划与建设,开展生态旅游就会极大地破坏生态环境。

健全法律法规。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为了有效地保护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生态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执法方面,还应设置专门机构进行旅游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用法律的手段来惩治偷采、盗捕野生动植物、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态旅游的发展。

建立环境监测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包含两个层面的建设。一方面,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技术力量,定期监测,加大监管力度,对各旅游区环境进行评估、评比,参与决定各旅游区的定级评审项目,从政策上把握好生态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另一方面,各旅游区也应建立起自己内部的环境监测系统,开展定期的监测工作,对生态旅游活动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论证,特别是在游客集中的时期或景点,要准确地监测游客的数量和环境的变化情况,及时地作出反应和调整。

注重环保宣传与教育。旅游者是旅游

动的主体,人数众多,成分复杂,活动复杂,活动范围不定。从一定意义上说,提高旅游者的环境保护意识是生态旅游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从旅游宣传促销到旅游活动的开展都有必要引导游客认识、热爱和保护生态环境。对旅游者的宣传与教育应坚持寓教于游的原则,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全方位进行。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决定了生态旅游中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因此,必须对生态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环保宣传与教育,决不能让“生态盲”去管理和经营生态旅游。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导游人员要经过考核后持证上岗。对他们的教育,除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外,还要加强其责任心和事业心的教育,增强责任感。

强化旅游活动的日常管理。大量的旅游活动直接对生态环境造成冲击,为了保护环境,就要强化对旅游活动的日常管理。首先,应根据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控制游客总量。旅游市场具有极大的周期波动性,呈现出时间和地点的双集中特点。一些热点的生态旅游区在旅游旺季总是人满为患,这给旅游区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甚至破坏。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有必要控制每天的游客总量。其次,管理工作要职责明确。旅游地工作人员都应明确的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确保保护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可以将旅游地分片分段落实到人,谁管理的范围出现问题,就由谁负责,增强责任意识,防止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发生。

参考文献:

[1]张莹.生态旅游环境问题与保护对策初探[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中旬),2013(3):67-68.

[2]石登荣.农家乐生态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博弈分析[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8):134-135.

第8篇

生态脆弱性地区的开采活动改变的不仅是该采矿区域的生态环境,还引发了周围的生态环境系统的破坏。受当地自然和社会条件的限制,这些破坏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恢复,而且很难恢复到原有的环境状态。这也对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严重阻碍。因此,脆弱性露天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措施,无论是技术理论研究还是政策投入上都要有所突破,有针对性地治理脆弱性露天矿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1.脆弱性矿区生态环境现状分析

自然地理位置对矿山的生态环境影响很大,加之复杂的自然环境条件,不可避免会对矿区周围的生态环境,尤其是地质环境造成破坏。

露天采矿区大部分位于干旱、半干旱的生态脆弱区,海拔较高,气候干燥,气温年较差、日较差大,多大风天气。地形地貌复杂多样,其生态环境的基本特征是:干旱少雨,水资源短缺,森林稀少,植被覆盖率低;沙漠戈壁面积大,土壤贫瘠,大部分土地难以利用;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溴化、盐碱化加剧。恶劣的自然条件使露天采矿业始终面临着一些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缺少了优越的自然条件为物质基础,社会经济发展缓慢。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比较原始,人口素质及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等等一系列现状。还处于掠夺式发展模式中,植被的乱采乱伐,过度放牧,资源的无节制开采,加剧了自然条件的恶化。

2.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存在问题分析

2.1 脆弱性矿区生态环境破坏的不可逆性

露采矿山在开发过程中,实施露天表土剥离、废石堆放、交通运输等都将破坏原始地貌、毁坏植被、改变地表和地下水均衡,污染空气。引发露天矿区生态环境的恶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减少,主要表现:一是植被的退化,采矿区和排土场的使用以及地面生产系统的建立必定会造成该区域地表植被的破坏。随着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区域的植被破坏越来越严重,甚至造成原生植被的消失。二是水土流失加剧,基建期地基开挖及临时堆放弃土、采场的土层剥离、生产排土作业等扰动地表造成表土疏松裸露,造成水土流失,甚至因此所引起的自然灾害频发。三是污染物的排放,由于爆破、采掘、运输形成的粉尘较大,各种药剂的使用等都会污染原有的生态环境。

脆弱性地区露天矿开采带来的生物物种的减少甚至灭绝、植被的减少或是消失、水土流失加剧甚至因此所引起的自然灾害频发,以及各种废弃物对矿区生态环境所带来的污染负效应,破坏了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也不可避免地引发周边生态系统的破坏。受自然条件限制,加之政策投入的不到位,这种破坏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恢复,甚至很难恢复到原有的环境状态。造成了脆弱性露天矿区生态环境恢复的不可逆性。

2.2 环境保护意识及管理体制相对落后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自然资源人均占有量相对较少,正处于经济髙速发展期,而环境保护工作起步比较晚,管理手段也较为薄弱。环境保护意识还处于进一步提髙的转轨时期,远远没有跟上经济高速发展的步伐。

目前我国的环境监管是“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形成了“五级管理”“四级机构”的组织体系。该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也存在着不少的弊端,部门分散、地方分割、条块分离的现象比较严重。人员充足、技术设备好,对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比较强比较集中髙层的管理机构,而地方机构人员越缺乏,技术设备越差,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也越弱。因为环境本身具有外溢性和跨区域性等特点,各地区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就比较复杂,有些地区重视环保工作,有些偏重于局部、眼前的经济发展。由于环境的特殊性,很难全面衡量各地区治理环境的业绩,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流于形式。

2.3 脆弱性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缺乏和技术落后

资金和技术是脆弱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主要瓶颈。生态性脆弱的地区的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问题,包括采掘区、排土区、尾矿等生态恢复需要大量资金。一方面由于早些时候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环境监管体系不完善,也没有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致使一些历史遗留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也需要现在治理。另一方面从企业角度讲,在没有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还是会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不会积极主动地投入大量资金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中。所以,及时有效解决资金问题,是促进我国脆弱性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

脆弱性矿区的露天采坑、排土场和闭库后的矿山尾矿库好似小沙漠,随时会引发各种环境问题及地质灾害。在原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条件下,生态环境恢复不仅需要大量资金,还需要实用可行的技术措施。虽然社会上的环境保护评价和恢复治理专业技术参与到矿山企业的生态环境治理中,也提出了一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措施,但有些技术措施并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受地区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限制,有些技术措施因为实施成本过高也只能停留在文字上面,不能落到实处。脆弱性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因其地域、矿种和开采方式等方面的不同,所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及恢复措施也各有不相同。针对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污染与破环问题,在恢复治理方式和技术要点等方面要有不同的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3.脆弱性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

3.1 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管理的体制

在目前经济髙速发展期且对环境治理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建设,依法规范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行为,是控制矿山环境破坏的有效途径。目前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且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为使操作性更强,可以制定相关的细则和技术规范与标准,使矿山生态环境防治工作处处有法可依。

建立健全完善的矿山环境管理结构也是管理体制中的重要部分。包括政府部门和矿山企业内部均应建立专门的矿山环境管理机构,并配备有专业责任的管理人员。政府要充分利用其行政执法职能加大对矿山环境管理的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后监督、责任追究和执法检査等。借鉴国外先进管理模式,在矿山企业内部建立环境目标评估程序和决策模式,鼓励企业发扬主人翁精神,对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管理和反思,落实责任人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各项承诺,切实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此外,还应在管理机构及企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矿山生态环境防治工作科学开展。

3.2 脆弱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和方法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技术方法一直以来是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的重大课题。目前较为成熟并被普遍采用的技术方法,如实施清洁生产工艺、土地复垦技术等,还有一些技术方法在实践中逐渐完善。针对脆弱性矿区生态环境问题,我们必须从源头开始控制污染与破坏,在矿产资源开发时,应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减轻对环境的破坏。采用一些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绿色技术,比如采空区综合利用技术、原位浸出开采技术、无尾矿选矿技术、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技术等。

在脆弱性露天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技术的合理使用尤为重要。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技术是针对破坏地表生态环境、水土流失、破坏地貌景观的环境问题所采取的植树、种草等措施恢复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它的显著特点是成本低、易操作、效果好,也是国内外治理矿山环境普遍采用的措施。在采取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技术的同时,应结合所产生的环境问题,采用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3.3 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

脆弱性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是一个持续攻坚克难的巨大工程,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面广、治理难度大。为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成为关键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所需要的经费,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筹集。

(1)收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新建矿山可以适当收取环境治理保证金,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有了第一笔保障基础资金。在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下,要做到专款专用。

(2)提取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矿山企业可以从矿产品销售收入中逐次提取出部分资金,作为企业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矿山企业作为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直接制造者,必须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首要责任。企业在享受开发矿产资源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如何在权利与义务中间权衡出最大的经济效益,成为矿山企业发展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这也促使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初期就会努力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把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从源头上控制到最小范围内。从这方面讲,矿山企业提取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最有利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3)收取矿山企业的排污费。这有利于督促矿山企业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如何将排污费真正投入到环境的恢复治理中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4)从企业缴纳的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等税费中划出一部分,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基金。根据“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企业缴纳的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等税费都是归国家所有,国家获得了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等税费实质性收入,国家必然要承担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责任。按照收付对等原则,国家当然要支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促进国家相应机构行使矿山环境治理监督权,从而有利于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

(5)市场化筹资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可以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作为资源进行开发,使其尽可能地产生经济效益进行市场化治理,将需要治理的矿山生态环境区域承包给个人或其他组织来治理、种植和经营。这样不但解决了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问题,还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收入。

3.4 采取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

尊重自然、协调环境,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采矿业是以开采矿产资源为目的,在原始自然环境中进行的。因此在进行矿产开发时,必须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扰动自然环境。发挥自然的生态调节功能与机制,充分发挥自然系统服务功能。

科学开发,边开采边治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在矿山开发过程中,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提出治理计划,及时落实,不留新的生态环境问题。

农业科技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中的应用。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过程中,因地制宜、发挥特色优势,引用一些农业技术及科研成果,种植一些有经济价值的农业作物。在治理生态环境的同时也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4.结语

第9篇

关键词:矿区;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矿产资源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在其开发过程中,严重破坏了矿区的生态环境。但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资源短缺日益明显,资源与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矿山土地复垦率12%左右。每年矿区开采中由于缺乏必要复垦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生态恶化的现象频频发生,甚至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加强矿区开采破坏土地的复垦利用,做好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已经成为矿业可持续发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所谓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其广义定义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态系统恢复的综合性技术过程;狭义定义是专指对工矿业用地的再生利用和生态系统的恢复。我国是一个矿业大国,每年因生产建设带来的土地破坏十分严重。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是指在人工支持和诱导下,对采矿引发的结构缺损.功能失调的生态系统进行超前计划安排,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追踪评估采取相应措施,最终实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人口.土地及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矿区开采带来矿区自然环境的破坏

我国矿产资源的开采主要有煤矿开采.有色金属开采以及铁矿开采。在这些矿产资源开采中都会引起破坏和压占大量土地造成耕地面积减小甚至土地荒漠化,水体污染以及一系列地质灾害的发生。首先,矿产资源开采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土地资源的破坏是矿区环境破坏最严重的问题。矿区开采具有采掘量大,排弃量大的特点,引起煤矿开采引起地面塌陷.表土层的大面积剥离,大量沃土良田的不合理占用,耕地面积急剧减少(表1为我国露天煤矿对土地破坏情况表)。随着开采深度的加深,对土地资源的破坏情况会越来越严重。其次,矿产资源开采对水体的影响。矿区废弃物种含有大量硫化物及多种重金属,雨水淋溶的情况下容易造成造成水体和周围土壤的酸污染和重金属污染。酸性环境长期存在则会引整个水体的恶性循环,严重制约了矿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后,矿产资源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开采引起地表塌陷,加速了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进而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严重破坏矿区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表1 我国露天煤矿的土地破坏情况表

2.矿区土地复垦及生态环境恢复

矿区土地复垦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技术.组织和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工作,土地.矿业.财政以及农林等多个部门。在矿区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中,土地复垦与植被恢复是最有效的途径。做好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环境恢复工作,要解决好包括矿区生态退化机理与修复,矿区土地质量变化规律等在内的,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基础理论问题。加强植被恢复.土壤重构.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等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环境恢复实用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提高采矿技术,尽量减少采矿过程中土地破坏的面积和破坏程度(图1为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技术体系)。加强土地复垦与生态环境恢复技术的研究,增强国际技术的交流合作。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矿区土地与生态环境管理的综合研究。目前,充填和非充填复垦是矿区复垦技术的主要形式。土地复垦技术的形式要根据其破坏形式与利用方向进行选择。设立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环境恢复的专门机构,对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环境恢复统一实施与监督。

图1 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技术体系

3.结语

随着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人们对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的认识水平越来越深刻,加强矿区开采破坏土地的复垦利用,做好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已经成为矿业可持续发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环境恢复工作中,要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加大国家投资的力度,加强与先进国家的技术交流,调动人们参与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的积极性,探索适合我国矿区生态环境恢复的有效方法,确保矿产资源的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 娟,赵竞英,陈伟强.矿区废弃地复垦与生态环境重建.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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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国良.矿区土地复垦工程的科学和技术问题.金属矿山,1997;

[4] 侯湖平,张绍良,闫艳,郭士永,顿德光,金玉洁.??基于RS,GIS的徐州城北矿区生态景观修复研究[J].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 2010(04) ;

[5] 渠俊峰,李钢,张绍良.??基于平原高潜水位采煤塌陷土地复垦的水系修复规划——以徐州九里矿区为例[J].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008(02) ;

第10篇

关键词:环境侵权 一般侵权

环境权的分析

首先明晰环境权的概念。随着环境危机加深,人们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寄予很大的希望。对于环境权的概念,各方评说不一。吕忠梅教授将其列为两种观点:“一种将其理解为以生态为中心的,将人与环境等同起来的环境所拥有的权利,即环境的权利;而另一种则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为人所享有的法律上的环境权利”;笔者认为从强调法律对人类基本的生存发展权利的保护作用的角度来说,宜作第二种理解。本文的论述也采第二种理解。对于此可从环境权最早被提出时的目的进行解析。

最早提出环境权概念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对其的表述如下:“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有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从中告诉我们,人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在于人有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这正是环境权为学者一致认同为人权的原因。根本目的在于呼吁大家与环境和谐相处,而非指引人们凌驾于环境之上。若将此理论用于司法实践,则可将是否影响主体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判断是否侵害环境权的标准。

在众说纷纭的环境权概念中,笔者倾向于邹雄教授的观点:“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首先,确立了主体仅为自然人,排除了法人作为环境权的主体。有学者主张法人为环境权的主体的依据主要有法人应该有“劳动环境权”,但我们知道,环境权之所以在实体权利范围内得不到广泛支持的原因就在于环境权侧重主观感受,而法人的主观感受最终都来自于特定的人。笔者认为不宜将法人作为环境权主体。

对于环境权中的生态环境的权属问题,能否为传统的所有制体系所包含?笔者认为不可。原因在于生态环境的公益性。另外,环境权的客体是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依主观界定的,如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列举的公民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达滨权等(吕忠梅,2007),其中的空气、水、风景、宁静、风、日照均不为公民的财产;而后者的客体是客观的人身及财产。

环境侵权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并因此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或有损害之虞,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王明远,2001)。其中未将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的客体。而曹明德教授(2000)认为“环境侵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狭义的环境侵权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广义的环境侵权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即狭义的环境侵权的客体是将环境权包含在内的。徐祥民教授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应该是全人类,而非自然人个体;现学者们罗列的环境权内容,应该都可列为民法或其它已有的法律中,设想以权利制约权利的个体环境权在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的情况难以有效发展。并且提出解决环境问题关键在于对权利进行限制,而非进一步赋予权利。笔者不否认徐祥民教授对权力进行限制的观点,但是笔者认为环境问题在司法领域要受保护则需将主体范围缩小或者说主体范围需要明晰化才能实现司法效率与公平,若坚持环境权主体为全人类则不利于环境权的保障。如果仅是环境权受损,则只就基本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受害作为判断标准来主张司法救济,至于是否获救,可由法官以内心确证原则依证据判定。而若是由于施害人的对环境的直接侵害而导致受害人的损失的环境侵权,可由人身、财产的损害来主张司法救济。

另外,从设置目的来看,新设该权利旨在保护人类享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的权利,与环境侵权理论、环境权益理论所保护人类法律权益是有大小区别的,他们三者之间所保护的权益是渐次扩大的,故笔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客体不包含环境权。

环境侵权区别于一般侵权的特性

(一)间接性

环境侵权是指由于施害者对环境介质的污染与破坏,受害者因此而受到人身、财产上的损失。即施害者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本身或其财产,而是通过环境介质,侵害受害人的。

(二)持续性或突发性

从救济效益的不同来分析环境侵权行为的持续性与突发性。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容易找到原因,受害者只要证明自己受到了侵害就可以得到及时的救济。而对于侵权行为的持续性来说,则可从多种成因来解释。首先,自然环境的社会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环境侵权的持续性。其次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也是造成环境侵权行为持续的外在原因之一,因为人们即使找到原因,也因无法救济或救济成本太高,而习以为常。这与环境侵权的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性也有关系。

(三)违法性要件不适用

理论界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仍存在争议,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一般民事侵权的四要件说。但笔者赞同二要件说,即只要环境侵权产生了损害结果并且施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则施害者需要承担环境侵权责任。采二要件说的理论依据主要在于环境侵权的双重危害性、保护处于弱势的受害者及符合我国司法实践。其一,环境侵权不仅作用于环境而且作用于人。其二,由于人类对环境的侵害,往往难以找到解决的方法,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最终责任的承担方式还是会转向社会化(如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补偿基金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将问题的极端化转向平缓,但是不代表完全解决,全人类承受大型污染的社会化的能力是有限度的,所以控制环境污染重在防治。要求承担要件的简约化。其三,若要求行为的违法性,不仅会使政府为提升财政收入而包庇污染企业提供保护伞,也不符合中国当前寻求经济发展的国情。最后,我国司法实践也依两要件说。

(四)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环境污染对人类的侵害,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往往难以厘清其中的因果关系。另外环境侵权的主体地位不平等,获取信息不对称使得此特征明显化。因而有了环境侵权诉讼救济制度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生态破坏是否为特殊侵权的相关问题

有学者提出能作为特殊侵权的只能是环境污染而不包括生态破坏。其意义在于作为特殊侵权的环境污染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生态破坏仍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法条支撑有:在《民法通则》第124条中只对环境污染的责任原则规定为无过错原则。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的一般过错原则的规定可推知,被排除在特殊侵权之外的由生态破坏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应适用一般侵权的模式。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及其中《侵权责任法》第65条依然沿袭《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罗丽,2011)都表明只将环境污染列为特殊侵权之列。

也有学者认为现学界对于生态破坏已被包含在环境污染的范畴之内,即“环境污染”在私法语境下被称为环境侵权,他的理由是“理论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采用‘环境侵权’的概念”(朱鹤群,2011)。

笔者认为出于环境侵权的本质特征—间接性的理解,环境侵权中的污染环境与生态破坏同属于第二类环境问题,均是通过对环境的破坏进而产生对人类的人身、财产的威胁,因此笔者不赞同做出有违制裁环境侵权行为目的的二分法,将同属于次生环境问题的二者分裂开来。

当然,此处值得一提的是要注意对环境破坏问题的范畴进行清晰地界定。有学者将生态破坏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生态破坏侵权行为;另一类是间接生态破坏侵权行为。前者如直接破坏他人所有的林木的行为,不具有环境侵权的间接性特征,此处完全可以简化为侵犯他人财产权的问题,只是侵犯的财产属于重要的环境要素而已,此类行为属于能提前预见到对他人可能或必然造成的损害的行为,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侵权行为。而后者(间接生态侵权行为)可表现为由砍伐他人林木延伸出的案情:在夜深人静时去砍伐他人林木而砸伤他人的侵权行为,此处对于他人人身的侵害行为可以视为意外事件。对于间接生态破坏侵权行为,则较直接生态破坏侵权行为更为复杂,即行为人由于对生态环境进行破坏,结合当地不同的环境因素(如气候、地质形态)进而产生对人类的人身、财产进行侵害的各种灾害(如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对于此类行为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由事故原因的控制者承担责任能促使其减少此类风险的发生(薄晓波,2011)。对于这两类生态破坏侵权行为,笔者只承认间接生态破坏侵权行为为环境侵权行为,因其符合环境侵权的间接性、高风险性等特征。

环境侵权与一般侵权辨析

至此,我们再看环境侵权与一般侵权的总体区别,主要表现在环境侵权行为不要求是违法行为;其原因有二,其一是由于最终的侵权结果可能是由各环境侵权行为的累积叠加的效果导致的,其中的一位或多位侵权者的排污行为可能是符合环境标准的;其二,大型企业的污染行为多基于获合法授权的经济建设行为,对此类环境侵权行为归责若要求违法性则可能使得受害者的利益得不到救济。

再者就是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厘清了环境侵权的范畴,即包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间接生态破坏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另外还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差别等。

环境侵权救济的建议

(一)统一环境法律体系中的环境侵权的范畴

目前《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均仅对环境污染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等均未对生态破坏(间接生态破坏行为)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生态破坏侵权要得到有效的救济需要环境侵权概念进一步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得到统一和明确。

(二)环境侵权的特殊主体—农业环境侵权者

我国现代农业生产在日益增产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由于农机、农药、生化、转基因等现代化手段的介入或不适当介入,导致环境损害和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时有发生,风险和责任日益加大。农业领域的劳动者正在从环境侵权的受害者逐渐演变为环境侵权的施害者,在风险社会的当下及时抓住变化才能预防风险。与以往我们常见的工业领域的环境侵权者不同,他们不具有前者的优势地位,相反他们受知识水平低下、思想观念保守、侵权主体个体化、经济实力弱、信息资源缺乏等限制而处于弱势地位,随着农村劳动力选择性地向城镇转移,农民自身条件限制的加重将会使农业环境侵权问题更加棘手。

再者,农业的弱质性将使农业环境侵权的持续性、累积性、扩大性表现得更为突出;我国作为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是热点且重点问题,这些都要求我国的立法予以倾斜保护。故笔者认为鉴于农业环境侵权者的弱势地位,国家不仅要在政策上给予帮扶,在法律保障上也应该及时确立分散农民的环境责任风险的制度。

为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完善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风险防范和责任社会化分担,维护生态环境和食品的安全,在农业保险下设专门的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不失为一种良策。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原理[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2.邹雄.环境侵权法疑难问题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

3.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0

5.罗丽.再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评《侵权责任法》第65条[J].清华法治论衡,2011(1)

第11篇

我国生态环境脆弱。中国干旱、半干旱地区、高寒地区、喀斯特地区、黄土高原地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区占国土面积的60%以上,这些区域对人类的经济社会活动较为敏感,容易出现退化现象。生态环境压力大,所以,加强对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1.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过去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规定,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类推方式,即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比照刑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规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条或者第187条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43条也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 条或者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颁布专门的规定, 对刑法进行补充、解释,如1988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指出: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

2.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类别与要件

我国刑法典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规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污染环境类犯罪;另一类是破坏资源类犯罪。这里所述的资源包括水产品、野生动物、耕地、矿产、林木等,它们既是重要的资源,同时也是重要的环境要素,对它们的破坏,不仅是对资源的破坏,同时也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2.1对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

(1)犯罪的主体。污染环境类生态环境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人,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法人才有可能成为犯罪主体。但刑法典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则有了重大的改变,刑法典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只要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就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即主观罪过。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人的行为,如果缺乏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就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使其负担刑事责任。生态环境犯罪也不例外,如果污染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3)犯罪的客体。客体是指相对于主体而被主体作用的对象。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污染类生态环境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是一种环境社会关系。

生态环境犯罪的客体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客体。从我国的刑法典看,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作为生态环境犯罪的同类客体,刑法典侧重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因此,它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人们的环境权、财产权、健康权等等。

(4)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诸客观事实特征。污染环境的犯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及其社会危害后果等。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污染环境类犯罪主要包括下列三种罪名:(1)重大污染事故罪。(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污染环境类犯罪,除上述三种行为外,刑法典还规定,对行为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犯罪,以走私罪论处。

2.2对破坏资源类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

与污染环境类犯罪相比,破坏资源类犯罪,其犯罪构成有以下特征:一是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该类犯罪是出于故意而非过失,二是在犯罪的客体上,该类犯罪虽然同污染类犯罪有着共同的客体,即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刑罚规定,根据刑法典的规定,破坏资源类犯罪有十二种罪名,但生态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还不完善。虽然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侧重点不同,尚未形成系统的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刑法规定上下更大的功夫。

3.加强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对策

(1)加快生态保护立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立法工作。

(2)加强生态保护标准建设。抓紧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标准的制定。

(3)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资源开发单位和法人的生态保护责任,建立生态破坏限期恢复治理制度。

(4)加强生态保护监管能力建设。理顺关系,完善机构,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相关的生态保护监管职能。

第12篇

关键词:环境 经济 协调发展 分析评价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8-0115-01

一、引言

人类的延续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基本要求,每一代人的发展都应该为下一代人的更好生存和发展留下空间和条件。因此,我们发展经济,必须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既重视经济增长指标,又重视环境资源指标,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但环境事业的发展却相对滞后,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与安全保障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和挑战。党的十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对构建生态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些新形势、新要求都告诉人们,保护资源和环境,推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和谐发展刻不容缓、任重道远。鉴于此。作为一项重要的理论课题,加强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分析与评价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辩证分析

“协调”在区域环境与经济系统的关系当中,表现的往往是一种状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关系处理得好,就表明两者的协调度高,环境的生态效益与经济社会效益就能够实现融合呈现,整个生态与经济系统就能表现出“最佳”整体效应与功能。分析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从经济学层面上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中心”与“前提”之间的矛盾。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经济建设始终是我们的“中心”。但是,同时,世界各国正朝着可持续发展道路前进,过去先发展后治理的模式已经并实践证明不可行,而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的发展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环境破坏与污染,这些都一再警示我们。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必须首先保证环境生态这个前提不动摇。实际上,两者也并非不可调和,我国已经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付诸了大量的多年的实践。处理“中心”与“前提”两者的关系,关键在于能否做到在“改进人类的生活质量,同时不要超过支付发展的生态系统的负荷能力”,通俗地讲,就是要一切经济的发展都要在环境与资源允许的条件下进行。

二是“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经济要发展,就必然要对资源和环境进行开发利用。在工业经济条件下,利好资源和环境,经济的发展根本无法进行。但是,人类对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利用的确有一个限度、效益的问题。所谓限度,就是要限量、合理开发利用,不能为了一时的经济快速发展,对一区域的资源环境过度开发;否则,这个区域的资源就会迅速枯竭,生态环境容易造成毁灭性、不可修复性的破坏。所谓效益,就是开发利用资源环境要集约开发、高效利用,切实提高资源环境的单位利用率、效益产出率。实际上,如果人类能够做到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再同步强化对经济发展造成的轻度环境污染破坏的治理,“利用”与“保护”两者的矛盾就能实现“融洽”相处。

三是“破坏”与“治理”之间的矛盾。由于目前,我国的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生态环境具有一种“选择性惯性发展”,即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容易,恢复和治理很难,一旦污染、破坏了一个地区的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本远远大于开发利用该地区资源、环境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同时,生态环境是一个系统的、整体的概念,一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受了破坏,一定会对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产生“蝴蝶效应”。这就警示我们,对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不能成为破坏,一定要有两个阶段的处理方案。“最好的方案”就是,对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不构成污染破坏,这样就不存在治理的问题,这是最理想的状态。“最差的方案”就是,确实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坏,这时一定要遵循“限制开发甚至禁止开发,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在生态环境还未遭受毁灭性的破坏之前,实现“亡羊补牢”的最低目标。

三、环境与经济系统发展协调性的评价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整体处在“比较紧张”向“比较和谐”转变。总体上看,东部地区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走在全国的前列,但呈现出“发展初期环境破坏严重、发展中期环境治理力度加大、发展后期环境治理成效显现”的特点。这是因为,东部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发展速度快,生态环境也比较快。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为治理环境奠定了经济实力和技术支撑。而中西部地区环境与经济系统发展的协调度比较低,其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中西部地区自身对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粗放,有缺乏必要的治理资金和技术;二是东部地区对中西部地区资源环境的依赖和利用,造成了中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更为严峻。下面,笔者以东部发达地区作为评价对象,就我国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进行抽样式的评价。

笔者选取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三大经济圈的北京、天津、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11个省市,通过对这些省市经济系统内的经济规模、经济结构、经济活力、经济集约化水平、民众生活水平等评价指标的分析,以及通过对这些省市环境系统内的环境污染、环境治理、生态抗逆能力等评价指标的分析,综合评估形成11省市环境与经济系统发展协调度(如下图)。

根据下图,可以发现,11省市的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程度总体一般,协调发展程度最高的是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江苏和广东的协调程度比较好,而海南和山东的协调程度偏低,最低的是辽宁和河北。通过以上11省市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程度的评价,大体上可以评价出全国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程度所处的水平:全国多数地区的环境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程度处在中等水平,但处在较低水平的地区占的比例偏大。这就表明,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一定要特别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避免走发达国家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四、结语

综上分析与评价,笔者认为,中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将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建立起跨学科、跨行业、跨地区的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全新格局,坚持整体规划好区域性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工作,加快推进环保产业、循环经济发展,并加大环境治理技术研发力度,将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理念、思路和举措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各领域,推动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双向协同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胡超美,朱传耿,车冰清.淮海经济区区域系统动态协调发展研究[J].人文地理.2010(01).

[2]李仕兵,赵定涛.环境污染约束条件下经济可持续发展内生增长模型[J].预测.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