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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条例

时间:2023-05-29 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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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条例

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

农民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暂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黏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建筑物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人身健康安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审计、税务、工商、供热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规划区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发展应用以新建民用建筑为重点,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技术开发、生产和建筑节能相关的活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推广生产、使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非黏土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以及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二)新型墙体节能技术;

(三)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四)节能门窗保温和密闭技术;

(五)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六)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七)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八)建筑照明、采暖、通风、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

(九)其他节能效果显著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新研发的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依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以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名义销售、使用墙体材料和建筑产品的,应当取得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

需要进行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标准、新产品鉴定书等资料。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对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予以确认,并颁发确认证书。确认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外埠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应用的,应当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确认或者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目录。

第十四条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使用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确认或者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禁止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实心黏土砖生产设施、扩大生产规模或者使用客土生产实心黏土砖。

对已建成的占用耕地的黏土砖瓦窑(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逐步复垦;占用非耕地的,建设、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扶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和临时建筑设施,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县(市)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停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为保持原建筑风貌,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维修项目,可以使用实心黏土砖。

第十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使用或者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进行工程建设;

(二)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违反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设计,予以审查通过;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擅自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或者搭建临时建筑设施使用实心黏土砖;

(五)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允许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施工;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行为。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市、县(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财政、审计以及上级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墙体抹面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接到核查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出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证明。

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不得将返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二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

(六)代征手续费;

(七)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本条前款(一)、(二)、(三)、(四)、(五)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二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计划,由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四章建筑节能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建筑节能规划。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本县(市)建筑节能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节能专篇,并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

(二)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第二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一并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经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监理。凡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节能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实施建筑工程保温体系隐蔽工程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组织进行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形成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第一个供暖期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物热工性能和能耗指标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测评定,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墙改节能管理机构颁发建筑节能测评认定证书。

第三十二条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应当逐步进行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空调通风、供电照明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

大型公共建筑应当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

对既有建筑实施大型修缮的,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十四条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建筑物能耗情况测评。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以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公示或者载明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可靠。

第三十六条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标准。对超过用能指标或者未达到室内环境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不得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和室内采暖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实心黏土砖生产设施、扩大生产规模或者使用客土生产实心黏土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使用或者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实心黏土砖量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罚款;

(三)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设计中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擅自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或者搭建临时建筑设施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实心黏土砖量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罚款;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违反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设计,予以审查通过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允许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施工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责令停止施工,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单位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按照单位工程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将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按照单位工程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情节严重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五)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节能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的,按照单位工程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组织验收或者重新组织验收;逾期不整改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的,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第3篇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领域尽管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付出了能源环境被破坏的沉重代价,能源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在能源消耗中,据不完全统计建筑物的能耗占全球能耗的30%[1],而且有进一步发展上升的趋势。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实施节能环保措施已刻不容缓。

1国内外建筑节能环保立法现状及启发

如何实施建筑节能环保举措,离不开国家的立法。国家制定充分的法律法规,从而保障建筑节能环保的顺利开展。因此,通过国内外节能环保立法的对比,寻找我国立法的差距及不足,进而有效的推进建筑节能环保的开展。

1.1发达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立法现状

1.1.1美国

由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能源与环境设计规范》是一个较为完善的规范体系。该规范标准为“绿建筑”的发展提供了具体可行的市场方案,被认为是集设计、建造和认证于一体的前沿性评价体系。

1.1.2德国

德国于1976年通过了第一部建筑节能环保法规“ENEG”,被用来制定建筑物保温、供暖制冷、照明、通风设备所应符合的标准。随后在2007年德国政府通过了最新的建筑节能环保规范。“ENEG”因其修改完善频率之高,从而保证了评判标准的最新最全面。

1.1.3日本

日本在建筑节能环保管理体制上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其完善的能源管理机构从中央到民间普遍存在。日本政府早在1979年便颁布了《关于能源合理化的法律》,随后又先后制定了许多可行的监督措施和节能标准,并制定了明确的节能环保目标[2]。

1.2我国节能环保立法现状

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建筑节能环保工作上起步较晚。国务院在1986年《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提出建筑物在设计上保证室内合理生活环境,同时减少照明、采暖及制冷的能耗。2008年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开始对建筑节能工作强调及细化。该规定在不增加新行政许可条件下,对新建建筑节能环保实行全程监督管理。该条例的出台大大提高了各级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环保上的执法力度,从而使节能环保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1.3国外节能环保立法对我国启发

由于我国能源消耗量大、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这些现状到目前仍未得到改善,尤其对建筑节能环保上的关注度较低,工作步伐缓慢,所以在建筑节能环保方面取得的成效微乎其微。现有建筑中95%达不到节能标准,新建建筑中仅不足20%达到节能环保标准[3]。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发达国家建筑立法给我国的启发有三点:首先,为全面有效地实施建筑节能环保战略必须依靠健全的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其次,建立建筑节能认证体系,通畅节能信息;最后,充分结合法律效力与市场作用开展建筑节能工程。

2实施建筑节能环保

2.1节能环保型建筑的设计与应用

国际上设计最新节能环保建筑的指导思想,就是从原先的控制单项建筑维护结构(如:墙体、窗户、屋顶)的最低保温隔热指标转化为控制建筑的能源消耗量,从而达到有效的能好控制,为人类带来宜居的环境。总体而言我国在建筑设计上真正实行节能环保还处于起步阶段,当下建筑节能环保设计及应用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2.1.1墙体节能环保设计及应用

墙体是建筑保护结构的主体。墙体结构在节能环保设计上,应采用节能的材料组合。另外,通过在外墙外表面上做保温材料达到建筑外保温效果。这样减少热桥产生,保护外墙免受太阳辐射造成的应力损害。墙体结构上应用的节能组合材料有:砖混结构采用:240厚粉煤灰烧结多孔砖+60厚聚苯板保温+120厚粉煤灰烧结多孔砖;框架结构:180-200厚粉煤灰烧结空心砖+60厚聚苯板保温+120厚粉煤灰烧结空心砖[4]。墙体隔热材料应用:采用低廉环保的空气层隔热方法,即将“空气”做成隔热材料。

2.1.2门窗节能环保设计及应用

门窗节能环保性能衡量指标有四点:采光性、隔热保温性、空气渗透性、隔声性。由于门窗传热能力远大于墙体,所以在门窗节能环保设计上要充分利用隔热保温性能好的门窗,有效的降低建筑的能耗。应用:采用中空玻璃塑钢门窗,这是一种具有良好隔热保温性能,同时拥有隔音效果的门窗。

2.1.3屋顶节能环保设计及应用

由于建筑物屋顶直接受到太阳辐射,造成屋顶应力受损,同时遭受雨水冲刷,导致屋顶老化,所以屋顶设计上采用高效保温防老化材料。应用:目前国内常用的几种节能型屋顶有:高性能保温材料屋顶、架空型保温屋顶、浮石砂保温屋顶及倒置型保温屋顶。其中平面型屋顶:采用混凝土加气保温手段,其厚度增加50-100[5],或采用水泥聚苯板、数你珍珠岩、浮石砂等保温材料;坡屋顶:采用在坡顶铺设玻璃棉毡或岩棉毡。

2.2装饰装修工程应用于环保节能建筑

第4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和建筑规模迅速扩大,建筑用能也随之迅速增加。

(1)建筑状况。

到2008年10月底,乌鲁木齐市现有的各类建筑约9600万平方米,其中民用住宅建筑约6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约3600万平方米,每年新增建筑约500万平方米,其中大部分建筑是93年以后修建的(仅乌鲁木齐地区1993年以来新建单位公房达2910万平方米),这些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性能差、采暖能耗高。

(2)建筑能耗状况。

乌鲁木齐市的能源结构以煤为主,据统计:每年全社会用煤约900万吨,其中仅冬季采暖耗煤就达350万吨,约占总耗能的38.8%,人均耗煤约3.96吨,位居全国城市人均耗煤量第一位,是全国人均耗煤量的近4倍。据2004年乌鲁木齐44家供热单位统计,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采暖耗原煤约47公斤,最高达81.8公斤,是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17公斤标准煤的2倍多,是发达国家的5-8倍。从整体来看,乌鲁木齐市建筑能耗状况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

(3)建筑节能目标。

到2010年,完成新建节能居住建筑2500万平方米;完成新建节能公共建筑60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1800万平方米。

通过建筑节能和污染减排,到2010年达到年节煤能力110万吨,实现累计节煤425.96万吨,累计减少烟尘排放34077吨、减排SO268153吨。为乌鲁木齐城市空气污染指标降低目标贡献率达50%以上。

2存在的问题

通过几年来的努力,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目前建筑节能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健康发展。主要有:

(1)缺乏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相应的经济激励政策,难以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

(2)部分监理起不到应有作用,施工未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单位有些细部构造做法、使用的新技术和节能产品说明不明确;部分建筑节能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监管难度大需要强制性行政许可管理;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备案表未列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不能有效全面监督建筑节能工程。

(3)供热体制需要改革,亟待建立能耗考核制度尤其是供热行业的能耗管理;实现采暖用“热”商品化,将采暖费由暗“补变”为“明补”,将居民个人利益同建筑节能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结合起来。

(4)目前,社会自发进行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现象较多,但施工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农业大学居民自发改造山墙出现成片掉落,无施工资质、无施工手续、无材料认定),需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

3对策分析

为了治理大气污染,乌鲁木齐市组织实施了“蓝天工程”,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得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但城市冬季大气严重污染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国内外有关城市治理大气污染的经验与教训都表明,治理大气环境污染,应把开展建筑节能作为第一优先途径。通过以上分析,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大力开展建筑节能工作:

(1)新建建筑强制执行节能50%设计标准。新建居住建筑从2003年4月15日起强制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新建公共建筑从2006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同时实行了建筑节能工程节能设计和竣工备案制度。2005年至2006年底,已通过设计审查的居住建筑895项,858.48万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273项95.8万平方米;竣工备案的民用建筑493项。同时开展建筑节能、新型建材专项检查,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2)率先在全国启动政府资金引导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列入到乌鲁木齐市十大工程之中。截至目前,共计投入3260万元,其中政府投入的专项资金2180万元,完成既有建筑改造面积近15万平方米。据不完全统计,通过政府资金带动全社会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近200万平方米。

(3)逐步完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依法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2005年颁布实施了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同时制定印发了一系列有关的办法,初步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并着手研究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政策和办法,目前,《乌鲁木齐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节能建筑认定和标识暂行管理办法》正在修改中。

(4)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和规程,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

积极参与配合自治区研究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和规程,2006年从城市维护费中和墙改基金中安排270万元专项资金,开展了节能65%居住建筑技术和标准以及既有建筑和供热采暖系统能耗能源审计、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技术开发、应用等项目的研究。

(5)开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试点示范工程。

通过组织实施华美·文轩家园太阳能与建筑结合应用技术研究与示范工程,“新能家园——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节水等住宅综合配套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研究和探索太阳能光电、集热以及热泵供热技术的技术和经济性,为大规模推广应用奠定基础。

第5篇

江苏省于2001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其中明确规定:南、东、西窗均应设置遮阳设施;遮阳率应达到80%。并指出:南向窗仅设固定遮阳设施就可满足以上要求,东、西向窗则必须另设活动遮阳措施。在江苏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我省民用建筑中应当全面采用断热铝合金中空门窗、塑料中空门窗等节能门窗和复合卷帘式和水平百叶式等各种建筑遮阳技术。

但上述标准和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得到普遍执行。为何设计图纸上明确的遮阳率和遮阳措施均不执行呢?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从行政层面上讲,主要与基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不重视、不作为密切相关。现在的建筑市场仍然是卖方市场,建设单位、开发商要降低成本和追求利润最大化,只要“可以省”的钱是不会主动用的,而用户和业主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对于像建筑外遮阳这样的“新生事物”,尤其需要我们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责尽力地大力推行。通过广泛宣传、热情指导、严格监督、严肃执法来确保有效施行。我国目前全面贯彻建筑节能政策既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而能否积极贯彻执行,这其实也是对各地政府建管部门行政能力的一种考量。

第二,从思想认识上来讲,对建筑外遮阳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建筑节能存在“木桶效应”。建筑节能讲究系统性、有效性,单一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再先进也不可能达到最好的节能效果,决定其实际效果的只是“木桶最短的那块板”,建筑外遮阳目前就是这样的一块“短板”。只要存在这样一块“短板”或是板间结合不紧密,节能效果将事倍功半,甚至功亏一篑。

第三,从管理层面上来讲,建筑节能工程存在施工、检测、验收和监管上的脱节。目前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节能工程的验收普遍处于应付状态,基层政府建管部门的监管往往流于形式。现在工程节能验收主要是看保温做没做、窗户是否使用中空玻璃,对于为何不按设计要求做外遮阳,为何不执行强制标准,实际工程的节能效果能否达标,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等问题却置之不理。

国家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建筑节能上的职责早就有一系列的明确规定,不履行职责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违反条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均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

建筑节能利国利民,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对全体建筑界同仁而言,这既是使命所系,也是职责所在。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忠实地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努力把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第6篇

关键词:建筑;节能技术;保障措施

Abstract: Our country has entered the construction of well-off society, start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goal of strategy of the third pac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enth five year plan, accelerate advance socialistic modernization new phase of development. Keep the energy,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environment we face is a major strategic problem.

Key words: building; energy-saving technology; security measures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划成为国家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建设的首要任务。但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容忽视。本文将从城市规划现状入手,分析当前我国城市规划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城市化进程;城市规划;可持续发展;问题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society, city changes a process to be accelerated ceaselessly. City planning is the primary task to become a national advocate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ity. However, in the city in the process of problem not allow to ignore. This article from the proceed with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city planning, analysis of current problems in city planning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measures.

Key words: city to change process; city plann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blem

中图分类号:TU201.5

节约建筑用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实施科教兴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施建筑节能,必须要对建筑节能及其技术有深入的了解,正确理解建筑节能技术政策,建立科学、有效、适用的建筑节能保障措施,才能够保证建筑节能技术能够广泛推行。

一、建筑节能的概念

建筑节能的研究与开发从上世纪七十年代至今已经历了二个阶段。简言之,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提出的建筑节能,其本质内涵仅仅着重于通过能源节约以降低资金投入,是最浅层次的建筑节能概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提出建筑节能己经将其升华至节约资源的高度,是基于资源有限论的理论框架而得来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重提建筑节能,则把建筑耗能与自然生态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是最具积极意义的节能概念。此概念的要义在于,人类社会要发展,而且必须发展,能源则是其发展的动力之源,也就是说人类社会必须以耗能作为其发展支撑平台。这种最具科学意义的建筑节能概念并非不要消耗能源,而是需要大大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即为居住者所提供卫生舒适的居住条件与所消耗的能源量之比),大幅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这实际上也就是“生态建筑”、“绿色建筑”的重要内涵。

就建筑节能的整体框架思想而言,建筑节能应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尤其是在其运行使用期间),尽量减少宝贵的稀缺的常规能源的消耗量。

建筑物在运行期间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主要来自采暖与空调能耗、炊事和饮食能耗、热水供应能耗、家电能耗以及照明能耗等方面(各部分能耗大体比例见下表);所耗能量资源主要是化石类燃料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液化气等)、电能和热能(如热水、热气)。在国际上,它是与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能耗并列,属于民生能耗,一般占全国总能耗的30~40%左右。由于建筑用能关系国计民生,量大面广,节约建筑用能,是个牵涉到国家全局,影响深远的大事情。

建筑能耗各部分所占的比例

建筑能耗的构成 采暖空调 热水供应 电气 炊事 备注

各部分所占的比例(%) 65 15 16 4

二、建筑节能技术与建筑节能技术政策

建筑节能技术是一门以建筑节能科学为基础,同时需以不影响人们感觉舒适度为前提的包含了建筑、施工、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电器、建材、热工、能源、环境、检测、计算机应用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技术。技术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规定的有着技术发展的行动准则.建筑节能技术政策属于技术政策范畴。建筑节能技术政策是以促进建筑节能技术发展,利用建筑节能技术减少建筑

耗能、提高建筑中的能源利用效率,为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人居环境和健康等服务而采取的集中性和协调性的措施。建筑节能技术政策主要研究政府促进建筑节能技术发展的政策以及利用建筑节能技术服务建筑节能的政策两个方面,重点是促进建筑节能技术新产品、工艺和服务的政策。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推选建筑节能,其总体思路是由北而南,由输入型节能为主向输入型与输出型节能并重转变。从内容上看,我国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的历史演变可分两大部分:节能技术行业标准的演变和其他技术政策的演变。

三、建筑节能保障措施

1、政策保障

(1)施行节能性能化政策

在与现行相关建筑规范的有效衔接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性能化政策,积极推进节能建筑性能化设计和评测。建立健全科学、量化、可评价的节能性能化指标体系,减少法规对设计创新的限制,通过一定的绿色建筑评估标准或绿色建筑性能化规范(如美国的LEED标准,我国的《建筑性能评定标准》等)对建筑进行广泛的性能评定。还应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报告制度,掌握分析建筑节能进展情况。

(2)制定节能激励政策

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研究制定节能经济激励政策,从财政投入、税收、金融等方面支持建筑节能,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对于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应享受减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税收优惠和经济上给予贷款、贴息等倾斜政策。对于节能产品应给予税收优惠和贷款支持。建筑节能科研开发推广项目,应列入地方科研计划,增加财政拨款和信贷,增加资金投人强度,并形成多方位、多层次的科技资金投入体系。同时实行精神奖励与经济激励并行的节能激励政策,实现建筑节能的新飞跃。

(3)制定高能耗建筑、材料及设备应用制约政策

制定高能耗建筑、材料及设备应用制约政策,各类高能耗建筑、材料及设备的能耗规定指标,对这些高能耗建筑和企业的耗能量进行严格限制,建立能进能出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原有高能耗建筑、企业必须进行设备、工艺、技术的更新改造;一些产能过剩,设备、工艺、技术落后,能耗和单位产出能耗过高的企业要被淘汰;大力支持高能效设备的研制和生产,淘汰低能效的设备;在建筑节能和设备应用等各方面推行有效的节能措施。

2、管理保障

(1)完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完善宁波地方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把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在对设计环节严格监管的同时,要加大对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坚决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跟踪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机构,充实机构人员,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机构建设,强化机构职能。统筹协调建设各部门工作分工,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健全领导工作机制。增强综合协调能力,建立健全各部门互相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增强宏观调控力和微观控制力。

(3)规范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结合国务院《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建立建筑物全生命周期内相互衔接的节能监管体系。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要点,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阶段、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备案阶段,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抓好市场准入关、节能设计图审关、工程监理关、验收备案关,在建设各阶段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各级管理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管上,领导专门负责,部门之间相互衔接,联动监管,使建筑节能进入全过程封闭式管理,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建立违规举报制度。各级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违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4)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为使建筑节能有序地开展及可持续发展,应发动社会力量,设立各环节的能源服务公司,开展建筑节能服务工作,可以从方案策划、设计评估、施工管理、用后评价体系诸方面进行科技咨询,使建筑节能更具科学性、严谨性,起点更高,以市场来引导宁波建筑节能的健康发展。

3、技术保障

(1)技术优化

加大优化技术体系的推广应用力度、制订和实施优化技术体系的生产标准和建筑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为建筑节能工作的推进提供技术保障.大力推动节能型堵体材料、门窗、保温及采光技术的优化;建筑低能耗围护结构组合设计方法的优化;低能耗建筑的综合设计、环境控制和节能设计的优化;新能源供热制冷成套技术的优化,包括地热能、太阳能、地下和地面水体蓄能等的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建筑和节能设备优选和集成,以及相应节能设计软件的优化;利用相变贮能推动建筑物节能降耗技术的优化以及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研发、示范和应用。

(2)技术评佑

第7篇

关键词:建筑节能;评估;方法;体系

建筑节能已成为现代城市建筑的一个重要标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建筑节能问题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现今,我国的建筑能耗一般占总能耗的25%,而对比同纬度国家的建筑能耗,我国的建筑能耗要高出2--3倍,造成能源的极大浪费,所以科学的评估建筑能耗,节约能源支出,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现代城市建筑节能评估的主要依据出发,论述了建筑节能评估体系的关键因素,并详细的分析了建筑节能评估的主要方法。

一、现代城市建筑节能评估的主要依据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能耗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建设部与中国建筑设计院也出台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节能系列图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指出我国建筑节能中因技术、设计、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节能漏洞,意在施工与设计阶段处理好建筑的整体节能,以减少建筑运营中的能源消耗。以上标准与规范都是建筑节能评估的重要依据,其覆盖的内容较为丰富,其中包括:建筑外墙、门窗、采暖、空调、动力、给排水、电力电气设备节能、地源热泵等。建筑建设过程中要严格的按着以上标准与规范进行施工,以此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筑节能评估体系构建的关键因素

(一)立足点与目标

建筑节能评估体系的立足点要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要以绿色建筑的决策与设计为指引,提高建筑的环保标准与节能标准,同时评估体系的目标要经得起市场经济范围内的考验,并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建筑节能评估的考核办法和框架,促进建筑节能的规范化发展。

(二)关注点与专业性

建筑节能评估体系应明确建筑的分类及组织体系,切实的把关注点放到可持续发展与评估标准的制定上,准确的理清节能评估标准的定性与定量,为评估工作提供更为清晰的理论依据。评估方法上要体现其专业性,同时数据与方法的评估不意味着评估过程的全面,所以评估过程还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对比,例如:同类建筑能耗对比、墙体材料对比、采暖方式对比等等。

三、建筑节能的评估方法

(一)节能综合指标限值法

指标限值法是建筑节能评估方法的一种,其评估内容是在规范与条例内进行的,符合我国建筑节能评估的标准,评估方法主要是以建筑物自身的采暖年耗电量和空调的年耗电量之和为依据,对比同一城市内相似建筑的能耗,如果计算值高于规范的限值,则认为该建筑没有达到节能要求,此时需要对该建筑热工性能进行调整,直至满足规范要求为止。建筑节能评估也要适时的对比不同城市的气候条件,例如:对两栋相同建筑面积的楼体进行空调耗电量的模拟,其建筑都是南北朝向,4个单元每层3户,每户建筑都小于80 m2,分别为2个 卧室,1个起居室,1个厨房,空调主要控制卧室和起居室的换气次数与温度,窗户都有水平遮阳,其中一个建筑外墙的传热系数为1.32W/(㎡*K),楼顶传热系数为0.85 W/(㎡*K),另一个建筑外墙的传热系数为1.87W/(㎡*K),楼顶传热系数为0.63W/(㎡*K),两栋建筑的相关数据还有很多,对比过程中需要把这类传热数据按采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回归,以此得到建筑耗热量(耗冷量)指标和采暖(空调)年耗电量关系根据回归得到的关系式计算并绘制出对应不同采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下的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限值的数据表格,通过这种计算可以算出建筑节能的综合指标,并确定多层建筑全年的采暖和空调的耗电量,不同纬度的建筑要考虑到四季气温和日照的变化。

(二)对比评定法

对比评定法主要是利用建筑物采暖空调的能耗与相应的建筑物的采暖空调进行对比,并依据对比结果来评估出建筑物是否符合国家的节能要求。对比评定法的关键因素在于对比建筑是虚构出来,对比过程中需要对建筑物的外形、方向、建筑面积、主体结构、外墙面积、屋面面积等数据进行细致的分析,同时对参照的虚拟建筑数据进行统计,其中参照建筑朝向的外窗面积应减小到,使该朝向窗墙比达到规定的上限值。如果建筑的能耗与参照建筑的能耗对比值较大,应认为此建筑不能满足节能要求,应进热工系统的调整。

参考文献:

[1]范宏武,卜震.高层建筑节能评估方法研究[J].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05,5

第8篇

关键词:节能建筑;发展;问题;前景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资源数量的枯竭以及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资源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话题。但是由于人们对节能建筑认识不够,近年来随着建筑数量和规模的扩大,“低效高耗”成了我国建筑行业的通病,我国建筑能耗逐年增多,已经占到我国总能耗的19%~20%左右。日益增多的建筑能耗不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还严重的制约着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现阶段急需加强建筑的节能方面的研究,探讨更为科学有效的节能设计方法或节能措施。

二、我国节能建筑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存在主要问题

节能建筑是指遵循气候设计和节能的基本方法,对建筑规划分区、群体和单体、建筑朝向、间距、太阳辐射、风向以及外部空间环境进行研究后,设计出的低能耗建筑。

1、我国节能建筑的发展历程

自20世纪80年代,节能建筑在我国起步之后,先后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

(1)起步阶段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节能建筑设计理念被逐步引入我国,并很快得到了国内建筑行业人员充分的重视。由于当时我国正处于高速的发展建设时期,经济发展主要以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能源消耗极为严重,因此为了缓解能源供应紧缺的状况,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对节能建筑非常重视。这一阶段的节能建筑主要以减少采暖能耗为主,多集中在墙体改革方面的研究。

(2)快速发展阶段

自1986年随着我国建设部第一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颁布,我国节能建筑的发展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新阶段。《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新建居住建筑的通用设计能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满足这些新的建筑节能要求和标准,我国建筑节能设计人员不断创新节能设计理念和节能措施,促进了我国节能建筑的快速发展。

(3)全面发展阶段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节能建筑在我国进一步得到重视,节能建筑的发展也进入了另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1990年我国建设部提出了“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的战略目标。为了鼓励节能建筑的发展,我国对北方节能建筑实施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5年为了促进节能建筑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了修订,对建筑节能指标要求提高到了50%。同年伴随着《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建筑节能技术政策》、《市政公用事业节能技术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我国节能建筑的发展方向更为明确,地位也进一步提高。

(4)完善发展阶段

进入21世纪以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我国建设领域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更为明确,建设科技工作也将“四节一环保”作为科技攻关的主要方向。2008年伴随着《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标准的施行,我国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已基本形成,形成了以50%为主,65%节能为辅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体系。近年来随着土地资源节约、室内环境优化、居住人的健康、节能节水节材等新世纪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提出,我国节能建筑逐步向绿色建筑方向发展。

2、我国节能建筑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节能建筑在我国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型式的建筑我国已经出台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及条例、标准,但是这些标准都只是一个总体的要求,对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气候环境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很不适应,因此适用范围比较小,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

(2)节能设计理念、技术还比较落后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节能建筑的节能设计理念、节能技术措施还比较落后。比如一些节能产品仍然采用空口粘土砖、加气混凝土等科技含量比较低的节能材料,整体节能效率不高,而且对于建筑保温材料、保温技术措施等方面的开发还比较落后,多数产品、设计应用性不强,不能应用到实际建筑当中去。

(3)建筑节能管理不完善

节能建筑的节能效应发挥,很大部分在于后期的节能管理。但是目前由于重视程度不够,我国对于节能建筑的管理还不完善,很多管理机构的人员、设备配套不全,而且对于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直接影响了节能建筑的节能措施发挥和节能效率。

三、节能建筑的发展趋势与前景

节能建筑的节能效率与气候条件、建筑型式、建筑朝向、建筑体型、建筑面积等方面有关,目前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一些新型节能材料、结构的出现,新型的节能建筑更加注重水、土地等资源的节约利用,以及自然环境的保护,未来的节能建筑将是兼顾土地资源节约、室内环境优化以及居住人的健康的绿色建筑。

1、新型墙体材料

墙体是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墙体材料在节能建筑中发挥这重要的节能作用。未来随着更多专家学者投入到新型墙体材料方面的研究,墙体材料会按照建材绿色化要求融入更多的高科技元素,不仅能够改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还会有效利用当地资源,比如未来墙体材料会综合采用砖、块、板等多种类型,更多的将粘土空心砖、加气混凝土、轻质板材、复合板材、掺废料的粘土砖作为墙体材料,不仅降低了施工难度,还增加了墙体的绝热性能,有利于生态的平衡以及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

2、新型防水密封材料

防水材料是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在桥梁、隧道、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和、国防军工等行业应用广泛。未来随着高科技元素的融入,建筑防水材料将不再局限于纸胎油毡,而会更多的采用沥青油毡、密封材料、建筑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堵漏和刚性防水材料等产品。

3、新型墙体隔热材料

墙体保温性能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节能建筑的节能效率。未来随着建筑工艺和技术的不断进步,保温隔热材料会在结构上有更多突破,以往硬质的保温隔热材料将会被泡沫塑料类和矿物纤维类保温隔热材料所代替,胶粉聚苯颗粒外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无网聚苯颗粒外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有网聚苯颗粒外保温等,兼具有涂料与保温双重或多重功效的保温隔热材料会得到更广泛应用。

四、结束语

总体来说我国的节能建筑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要注意从单纯的节省模式向可持续的绿色建筑方向转变,在保证建筑满足节能、功能性方面的要求外,更加注重土地资源节约、室内环境优化、居住人的健康、节能节水节材等方面的要求,建设更为绿色的节能建筑。

参考文献

[1] 陈震. 节能建筑现状与发展前景探索. 企业导报,2009,7:64

第9篇

以新建建筑节能推动绿色建筑的对策

1)健全法律法规。太原市在全国省会城市中率先颁布实施《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条例实施办法》,把政府意志转化为全社会共识,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

2)完善标准规范。太原市在全国省会城市中制定出台了第一部绿色建筑标准《太原市绿色建筑标准》及相关的配套技术规程。实施了覆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太原市绿色转型标准框架体系》,及《太原市绿色学校标准》《太原市绿色园区标准》等一批综合性、专业性标准。

3)加快技术创新。太原市注重发挥科技先导和支撑作用,围绕应用可再生能源和“四节一环保”,初步梳理出一批能充分展示人文与建筑、环境及科技的和谐统一的在太原市有一定代表性的建筑纳入绿色建筑推荐项目。

新建绿色建筑项目的具体措施

太原市小店三中项目,位于太原市小店镇晨光西街的小店三中,2010年被纳入到“百校兴学”行列中。该项目占地面积33000m2,总建筑面积18000m2,是山西省第一座纯钢结构绿色校园示范项目;绿色、节能环保玻璃建材———Low-E中空低辐射镀膜玻璃、TDL柔性饰面砖外墙外保温系统、微孔混凝土墙体材料蓓佳外墙板、装配式墙体施工技术、太阳能光伏发电、智能型对流式自动化供暖系统、无源无线技术等将集结在小店三中项目的建设中,使该项目在节能、环保、低碳运行、可循环利用等方面,成为山西绿色校园节能减排的先行者,将为今后全市乃至全省全面建设绿色校园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太原十二院城项目,位于太原市和平南路139号,太原十二院城总建筑面积845000m2。十二院城以“新东方主义”与“集成式家居”的理念,萃取盛唐“里坊院落”精髓,以街、曲、府、坊、市、瓦子,规划社区网络体系,将项目划分为12个组团。从外部看,里坊式布局,使十二院城具有城池般的气势。在内部,里坊的围合感为十二院城创造出内部小型的社会交往空间,缩短人与景观、人与人、人与各项配套设施之间的距离。建筑分别在采用绿色、节能、环保玻璃建材———Low-E中空低辐射镀膜玻璃、国际上先进绿色环保建材、围护结构节能、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水、光伏发电、照明、新风机组的空调系统等节能方面各具有不同亮点。

太原万国城MoMa项目,位于太原市长风新区的太原万国城MoMa项目,总建筑面积650000m2,采用可再生能源,四季恒温恒湿,倡导“高舒适度低能耗”的生活理念,达到国际公认的人体最舒适环境。

大唐双喜城项目,位于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的大唐双喜城项目,占地面积10667m2,总建筑面积48万m2,绿化率40%,65%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太原星河湾项目,位于太原市南部小店区,龙城南街以南,南高速环700m绿化隔离带以北,滨河东路以东,太茅路以西。规划总用地面积为91.36hm2。星河湾规划以注重强调环境内外结合、建筑与环境有机结合、环境与功能紧密结合、观赏性与实用性有效结合、环境与人性化合理结合为原则,同时提倡建筑与园林,环境与人居,观赏与实用性相融合的理念。景观设计以实现大园中有小园,近景外有远景,充分体现建筑园林艺术现代版的“园冶”。太原星河湾绿化景观注重与建筑结合,体现“以人为尊,融于自然”的设计原则。绿化以实现园林景观和谐流畅,连绵不断效果。

太原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启示

在取得建筑节能效果的基础上,对太原市如何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建筑工作,通过分析问题,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未来工作重点。

第一,为提高能效,政府部门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监管。要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高到75%标准,执行更高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节能省地及绿色生态的要求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把能耗标准作为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要求,设计不达标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着力提高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加大对施工现场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和稽查力度,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予以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施工阶段的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技术,抑制高耗能建筑建设,引导新建建筑由节能为主向绿色建筑“四节一环保”的发展方向转变。

第10篇

关键词:国内外;绿色建筑节能标准;对比分析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1国外绿色建筑节能标准

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对绿色建筑的节能工作极为重视,不但起步时间早,绿色建筑及节能标准体系健全,而且还通过不断的修改、修订来不断提高绿色建筑节能标准的水平,总之,发达国家的绿色建筑节能已经逐步跨过了主动式绿色建筑节能的阶段,正在陆续进入被动式绿色建筑节能的崭新阶段。

1973年能源危机后仅一年,法国就出台了本国的绿色建筑节能标准,将新建建筑的节能目标设定为25%,这一量化做法成为欧洲乃至全球各国的绿色建筑节能标准制定中的统一模式,我国目前也沿用了这种模式。1982年,法国绿色建筑节能目标提高到50%,并开始对公共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提出了明确的节能标准。1989年,法国再次提高了绿色建筑节能标准,将节能目标规定为75%,在绿色建筑节能领域法国已远远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到目前为止,法国在绿色建筑节能技术和建材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围护结构采用了结构墙体与保温材料合一的先进工艺,采暖设备的热效率也达到80%以上,绿色建筑节能方面的卓越表现使得法国的建筑能耗在国内总能耗的比重降低到了约25%。

德国政府非常重视绿色建筑节能领域的立法工作, 2009年,德国国会通过了第三版《建筑保温法规》,即EnEv2009,进一步提高了绿色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在原有的能耗基础上再降低30%,该法规的核心思想是,在控制单项建筑围护结构的最低保温隔热指标的同时,强化对建筑物屋顶能耗的控制,并实现严格有效的总体能耗控制。该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有:试行建筑能耗定量化及建筑能耗证书系统。新建住宅必须提供采暖所需能耗量和住宅能耗核心值。

2国内绿色建筑节能标准

8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绿色建筑节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1986年,我国了第一部绿色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绿色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1986,开启了绿色建筑的启蒙时代。2005年,《公共绿色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绿色建筑节能工作在设计阶段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随着《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颁布实施,绿色建筑在我国的制度建设开始逐完善,各项支撑措施体系完善建立,我国的绿色建筑事业随着标准建设的深入进行而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经历了两次修订,每次修订都伴随着我国建筑节能标准的跨越式提高。1986年标准规定我国的建筑节能目标是30%, 1995年标准则规定2000年建筑节能目标为50%。即要求新建建筑必须在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的基础上节能50%,其中建筑节能30%,采暖系统节能20%,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控制在20.5W/m2

以下,该标准同时对护传热构件的气密性、热桥和地面以下墙体的保温性能都做了要求。

(2)《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1993:根据1993牟建设部正式颁布的《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1993》,我国气候区划分为为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对热工分区的设计要求做出了规定,并对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设计标准进行了细化;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是对国家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的

最低限度的热工要求。

(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该标准先后颁布了两个颁布,即2001版及2010版。2001版标准指出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 ,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达到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标准的情况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相比,采暖空调能耗节约标准为50%。

(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该标准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针对公共建筑节能的设计标准,是在总结多年来民用建筑建筑节能标准应用的经验基础上,吸取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建筑节能最新研究成果,针对能耗大户公共建筑量身定做的设计标准,在指导我国公共建筑节能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该标准根据我国公共建筑能耗明显大于普通建筑的现状,制定了合理的节能目标和公建筑节能设计参数,较好的在为绿色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设计人员提供了方便的计算和审核依据。该标准在绿色建筑节能设计中,引入了两种计算模型,即"规定性指标方法"和"性能性方法",分别采用了定量和定性的方法,较好的解决了软件计算与人为认定之间的矛盾,也消除了建筑设计中采用单一计算方法所带来的呆板、枯燥的建筑类型。该标准首次提出了制冷机组的"规定性指标方法",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和制冷机组的能效限值基础上,这样的规定使我国制冷市场中的先进设备有了用武之地,对制冷事业也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06年,我国颁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标志着我国政府主导的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全面展开。2008年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先后组织修订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准体系进一步趋于完善。

(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及改造、建筑用能技术做了统一的规定。

(7)《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3国内外绿色建筑节能标准对比

3.1管理体制的差异

发达国家的绿色建筑节能是一种以市场力量推动为主、政府为辅的二元制经济,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政府在推动和引导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负责建筑节能的政府机构,并成立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管理机构,通过发挥政府职能不断强化建筑节能标准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力量则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这样的管理体制既能实现政府的管理和引导职能,也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和社会资金的作用,将政府部门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更专心的为市场提供支持。我国当前的绿色建筑节能管理体制,主要还是政府主导,市场力量极为微弱。相比之下,我国的政府承担的责任更大,而效果却相距甚远。

3.2节能标准体系的差异

发达国家的绿色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相对完善,与法规、政策能过互为支撑,互相配套,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上具有较高的效率。发达国家在制定标准时,相互间的协调非常好,每一个标准前都要充分征求关联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虽然反复时间相对较长,但是制定的标准相对科学,执行中阻力极小。而我国的标准体系往往与法律脱节,在工作中的法律依据往往缺失。

目前国内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仅有《建筑法》和《节约能源法》中的只言片语,没有专门针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法律。而我国目前的建筑节能标准,主要还是集中在设计阶段,对运行阶段、能效标识、新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标准还很欠缺,绿色建筑内的这些指标在实施中往往遭遇标准不明的困境。

3.3建筑节能标准的管理差异

美国的建筑节能法规推行新建建筑节能的市场准入制度,从设计之初就设立了准入门槛,直到施工、运行都有严格的法规来约束,节能管理做到了全程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必须先后通过设计方案的节.能审核、施工中必须严格按节能法规和节能方案实施、竣工验收时必须通过能源审计。这一系列的程序确保了新建建筑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虽然也有相应的审核制度,但在执行中力度偏弱,各方的意识不强,在竣工验收阶段仅依靠过程验收文件来验证建筑的节能性能,增加了作假的几率,不利于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田斌守.绿色建筑节能检测技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第11篇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建筑节能的发展状况,提出了目前节能工作中存在的几点重要问题,然后指出了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同时详细分析了我国建筑节能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相关建议。

关键词:我国;建筑节能;重要性;发展现状;政策;发展趋势

文章编号:1674-3954(2013)09-0007-02

1 引言

对于人们工作、生活场所离不开的建筑来说,目前倍受关注也非常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节能。建筑节能是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将成为全球建筑发展的主要潮流。随着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国外一些国家很早就致力于建筑节能的工作,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我国可持续发展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因此,我们必须抓紧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探讨与科研,这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工作。只有将这项历史性的工作做好,才能够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向前迈进。首先,应当正确看待我国目前建筑节能发展的状况,才能够作出正确的发展航向。

2 目前我国建筑节能的发展状况

2.1发展的情况

和国外的发达国家比较而言,我们的建筑节能开始的时间晚了一些,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第一次颁布了关于建筑节能的法定文件,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提出了节能率达到30%的要求,这成为我国建筑节能事业发展的良好开端。1998年的1月1号,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这是一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法定文件,它成为立法依据,用法律保障了我国建筑节能事业的前行。至今,建筑节能已经是我国的建筑界研究和探讨的热点,并且,成功的生态型建筑在不断建成。

2.2存在的问题

2.2.1未能意识到建筑节能的重要性

①相关节能的法令条例还不够成熟与完善。在城市规划,农村建设的道路中,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维护健康的生态环境,建筑节能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手段,然而,对于这项有利的节能手段,却没有全面有力的法令条例来保障它的实施,使得工程在实际开展时,受到了阻碍;②作为建筑的使用者――人民群众,还没有正确看待建筑节能的意义,没有认识到建筑节能将带来的重大效益,从而,工程展开过程中,没有体现出良好的节约行为;同时,一个地区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成效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地方领导的决策,但是不少地方政府对建筑节能的态度不够明确,没有在政策上予以良好的指导。

2.2.2给予相关节能技术的支持力度不够

由于建筑节能工作所包含的内容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要获得成效需要依靠先进的生产技术,质量过硬的建筑产品,而这些就需要技术上以及经济上的大力支持。我国建筑节能工作推进过程中,技术力量薄弱,创新成果不多是比较明显而重要的一个问题,现在,过渡地区的建筑节能标准将颁布实施,南方地区的节能工作也已启动,有关工作的顺利展开依赖于质量佳,技术新的产品,然而,在这方面,国家所给予的支持力量还是有所欠缺的。

2.2.3国家与地方对建筑节能的鼓励政策不够充分

对我国而言,建筑节能还不是一项发展成熟的事业,仍然需要更多的宣传、提倡以及鼓励工作。比如工程中的甲方,仅仅依靠他们自己来做到对建筑节能的实施,短期内还是不能实现的。但是政府对建设相关单位的经济等鼓励并不是充分的,建筑节能若不能得到有力的经济,技术,或产品的支持,将会是十分地缓慢。

2.2.4目前供热收费制度不合理

现在的供热收费不是按照热量而是根据建筑面积计算采暖费,系统采用垂直单管串联方式,不仅用户不能调节供暖量,外网亦不能适应系统动态调节控制,造成严重浪费。如此使得供热企业缺乏自主经营的动力,使得用户缺乏积极性。现在,北方采暖地区已建成非常多的节能建筑,保温效果明显增强,然而因为未去统计供热热量,且用户无法调整房间温度,热时开窗散热,造成了节能建筑并不能够真正地节能,反而浪费的情形。

3 我国建筑节能的发展趋势

3.1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

建筑节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缓解能源资源的紧张局面,建筑节能是发展建筑业的需要,建筑采暖和饮食用能量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建筑节能是减轻大气污染的需要。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建筑节能范围包括:建筑采暖、空调和照明的节能,建筑节能可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建筑热环境的质量,舒适的建筑热环境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需要。如今的建筑节能工作必须与改善建筑舒适性相结合。

3.2中国建筑节能发展趋势

(1)《建筑节能技术政策》与《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都是我国法定颁布的,对于引导建筑节能技术进步,促进各地抓紧建筑节能工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购房消费已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家住房货币化政策的实施,人们改善建筑热环境的要求日益迫切,在10年前,北方采暖能耗占建筑能耗的主要部分,建筑节能也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启动的。建议可以加快节能示范建筑、示范区、示范村建设,南方地区建筑节能的工作也将得到推广,让更多的群众从亲身的感受中得到启发,进而推动我国建筑节能事业的更快发展,形成共识,得到实惠,并从中获得宝贵的经验。

(3)在当前和今后若干年内,建筑节能依靠立法和执法,它的进展主要靠政府的强制推动,只要各级领导重视,就能使建筑节能工作出现一个崭新的面貌,政府目前需要做的就是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监督。

(4)建筑节能是世界建筑发展的大潮流、大趋势,也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件大事,我国建筑节能事业,从总体来说还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我们要做的是,加快技术、组织及政策方面的措施落实,接近或赶上发达国家的节能水平,在不久的将来,建筑节能定能结出丰硕之果。

第12篇

关键词:建筑节能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建筑规模迅速扩大,建筑能耗持续迅速增加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建筑能耗包括建造能耗与使用能耗两大部分,即涉及以下诸方面:一是建材、建筑设备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消耗掉的大量能源;二是在施工安装过程中,消耗掉的大量能源;三是在使用和消费中消耗的大量能源;四是许多基础设施和建筑,特别是住宅,在没有达到使用年限时,结构还相当好,设备也可以利用情况下被拆除,造成巨大的浪费;五是建筑垃圾的处理,耗费大量能源。

建筑节能的定义范围应该延伸为建筑建造与使用过程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即提高建筑生命期内能源利用效率,这样有利于生命期内节能最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已建成与新建住宅中节能住宅比例过小,目前全国房屋数量有400亿平方米左右,99%属于高耗能建筑,且在每年近20亿平方米的竣工面积当中,有97%属于高耗能建筑。我国绝大多数采暖地区围护结构的热功能都比气候相近的发达国家差许多,外墙的传热系数是他们的3.5至4.5倍,外窗为2至3倍,屋面为3至6倍,门窗的空气渗透为3至6倍。

1. 我国推广建筑节能存在的问题

1.1观念落后,认识不清,甚至将建筑节能简单等同于外墙保温

我国不少有关节能仅仅是补缺的观念仍然存在,能源供应稍有缓和就放松节能工作。无论是开发商,设计者,施工人员,设备制造商,还是最终的业主,运行管理人员都还没有普遍树立建筑节能的意识。

全社会对实施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急迫性和战略意义认识不足。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但不少地方政府未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未将其作为一项日常的重要工作来抓,没有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

公众建筑节能意识落后,也是制约我国建筑节能推进的重要原因。公众作为住宅的消费者,意识影响行动,决定了自身对住宅的选择,并进而影响了开发商开发什么样的产品。公众对节能建筑的意识不足,对节能建筑的需求不强,开发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导向,自然在操作中对开发节能建筑也缺乏热情。

现在很多人陷入一个误区,推进建筑节能,好像就是指外墙保温。建筑节能是一个全面的系统工程,外墙能量损耗占房屋能耗比重大,而门窗能耗也不可忽视,其他如楼间距、通风、采光、小区绿化环境、交通组织等都属于居住建筑节能的内容之一。

建筑节能工作除了应该注意建筑物的围护墙体节能外,建筑门窗、建筑屋面和采暖制冷系统的用能效率也是十分重要的方面,必须综合起来考虑。

1.2建筑节能缺乏全面的政策支撑体系

我国虽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但对建筑节能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建筑部颁布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虽然在推动各地建筑节能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力度远远不够,而且由于建筑节能涉及建材、煤炭、电力、天然气、石油、轻工、家电等许多行业,存在着职能交叉问题,需有法律以统一协调,才能规范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从建筑能耗的涵盖来看,建筑节能是一项牵涉面广的工作。我国对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非常重视,这是必要的。但与此不相称的是,建筑节能涉及到的其他方面都很少提及。我国至今没有建筑节能材料、设备等产品的有效认证和淘汰体系,节能产品良莠不齐,质次价高,技术水平更是与国际上相差很远,而专业、权威的建筑节能品质认证体系至今没有得到推广实行。

1.3缺乏有效的建筑节能激励政策

我国现行的供热收费制度是按建筑面积计算采暖费,采暖费用由国家和单位负担,用能多少与用户利益无关,而且供热采暖系统一直采用垂直单管串联方式,用户无法自行调控供暖量,外网也不能适应系统动态调节控制,致使能源浪费严重。中国目前能源价格偏低,对中国目前经济条件下的建筑业主来说,建筑后期运营的能耗费用对业主的影响不大,而建造节能建筑的一次性资金高于变通建筑,业主不愿投入,形成建造节能建筑积极性差的局面。

建筑节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作,长期以来,国家缺乏有效的激励政策引导和扶植建筑节能。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建筑节能没有可操作的奖惩方法来强制各方利益主体必须积极参与。建筑节能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我国建筑节能尚处于起步阶段,单纯依靠用户、建设方自发的行为无法实现建筑节能目标。而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原先对节能项目和产品实行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等激励政策措施大大减弱甚至取消,对节能十分不利。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制热供冷系统的改造工作量巨大,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急需政府出台相关的经济鼓励政策,引导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建筑节能发展。国外发达国家为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政策措施,如德国、丹麦、波兰等国家对旧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大量财政补助;美国、日本、德国对利用太阳能的建筑实行财政补助,效果很好。目前缺乏的并不是节能的新技术,缺的是市场的支持和政府的鼓励。政府对于利用新能源、新技术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鼓励措施。

2.对策建议

2.1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培训,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提高公众节能意识

提高全民建筑节能意识,普及全民建筑节能常识,促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和管理和社会各界尽快了解和掌握建筑节能的专业技术与政策,营造全社会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形成自觉参与和积极投入到建筑节能行列的共识,是建筑节能全面发展的关键。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黑板报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建筑节能和节约能源的重要意义。要求全国建筑院校有关专业必须有足够学时教授建筑节能内容,教师要参加培训学习。建议教育部将建筑节能基本概念纳入中小学教材。编印建筑节能通俗读物,从中选出一些片段在报刊发表。要求所有注册建筑师、暖通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师都必须参加建筑节能系统培训,作为继续教育必修课,并为此编写教材,培训教师。广泛、持久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活动和建筑节能科普知识教育;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分批、分期,针对不同对象、开展不同层次、适合不同阶段、循序渐进的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典型技术示范;应建立建筑节能信息网站,收集整理与定期国内外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等信息资料;应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和院校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尤其是在专业培训和舆论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同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通过适当的方式,结合相关产品的推介,举行以宣传建筑节能政策为主题的大型公益活动,以此吸引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把节能政策的宣传贯彻继续引向深入,提高市民节能意识。

2.2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突出建筑节能的重要地位,利用条例、规章完善可操作性,突出强调可执行性和执行的监管力度。

建立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即包括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检测、运行标准等各方面标准的工作,应抓紧进行。要尽快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节能材料标准、应用技术规程、施工安装图集、质监验收规范、认定技术条件等配套性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住宅建筑节能围护结构施工安装应用图集、建筑节能认定技术条件和评定标准、公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并对每一项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其不断完善。严格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是保证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行政立法,把推广建筑节能从一种号召转变为一种强制,以全面启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并加强落实和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并带有强制性,使建筑节能工作步上法制化轨道。只有采取强化节能的措施和提高效能的政策,走“能源消耗最少,环境污染最小”的发展道路才能形成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新机制,为今后城市建设更长远的循环发展奠定基础。为便于今后进行实际能耗监督,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地区分建筑类型制定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能耗定额标准。

强化标准执行的监督,动真格检查,批评、曝光、处罚。在全国全面实施节能标准,真正实施严格的审查制度,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从设计起全过程的所有环节进行监控。

2.3建立建筑能耗评估体系、节能产品认证和节能建筑认定制度

建立建筑能耗评估体系。目前缺乏建筑能源消耗量的基本数据,建立起建筑能耗评估体系。要求所有的商品房在售房时必须出具评估机构给出的能耗及性能指标,同时不断地、广泛地向消费者讲解这些指标的含义,消费者在用其半生积蓄购买房屋时,不可能无视这些指标,开发商也会利用这些指标作为推销和竞争的手段,建筑节能这场大的比赛就会蓬蓬勃勃开展起来。

通过建筑节能的评估、标识,可以使公众更容易了解建筑物的能耗或对环境的影响,促使建设商将建筑物是否节能作为一种市场营销的指标。在外国,节能产品评定和标识的方案很多,它们的发起机构往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以及第三方(如环境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目前,全世界有37个国家实施了“标志”制定,34个国家在使用能效标准。实践证明,通过认证和能效标识,可以取得以下效果:节约能源;制约能源增长但不限制经济增长;较容易量化受益情况;改变厂商的行为和指导消费者;平等对待厂商、经销商和零售商;节能效果十分明显。既然许多发达国家有丰富的节能经验,我们完全可以结合实际地取其精华。

建立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认证、认可体系。目前我国的外墙外保温体系、供热计量设施等关键技术和产品均由外国企业占领,而国内市场上产品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为规范市场,扶持民族产业的发展,形成自己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节能产业体系,我们要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有关规定,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参照外国的先进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建筑节能认证和认可制度。

建立节能建筑的评定体系。其它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建筑是否达到节能标准或者是否具有节能性能、节能多少是需要进行评定的。这也是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及改造后评价的十分必需的手段。为此,需要建立相应的评定体系。这个体系有别于产品的认证、认可体系。产品的认证、认可体系应该在现有的国家认证、认可体系内进行扩充,但节能建筑的评定应该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2.4制定激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