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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算

时间:2023-05-29 18:20: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所得税计算,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个人所得税计算

第1篇

2022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现在扣缴是按总年度6万的起征额度扣缴个税,而不是按月了,若果当年从一月份累计,只要总收入(应纳

税额)没有超过6万,是一直不需要扣缴个税的。

累计应税额≤60000元,不扣缴个税

累计税额60000元,需要预扣预缴个税

即在纳税人累计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当累计收入超过了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

【例】小王是A单位员工,1-6月份收入8000元,7-12月均4000元,年收入总额72000元,暂不考虑各项

扣除的问题。

那么到9月底收入正好6万,所以九月底之前,一直不需要预扣缴个税,第10月才开始扣个税。

10月累计收入64000,则需要缴税:(64000-60000)*3%=120元

11月缴税:(68000-60000)*3%-120=120元

12月缴税:(72000-60000)*3%-120-120=120元

所以全年共交:120+120+120=360元

份,再预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2篇

【关键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在财务执法检查中,许多检查人员时常会遇到被查单位代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由于个人所得税知识掌握的不够专业,对被查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少扣现象,心中存有疑虑。同时,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政策及计算方法知之甚少,并不知道自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作者通过所掌握的税法知识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详细介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及相应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自然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共列出了11项个人应税所得。在这里我们只讨论研究这11项中的第1项,即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款是按月计征的,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要正确掌握工资、薪金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需要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应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在此需要明确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关系: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免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二)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六)取暖补贴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发放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不予免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一)对于单位按期发放、人人有份的所谓误餐补贴,或者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

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质的支出。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

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3篇

1、工资薪金按月征收,想要计算个税就要知道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扣减当月工资的3500元,外籍人员扣4800元后再扣减三险一金等费用。

2、确定好应纳税所得额后,找到个人税率表,然后按照剩余的金额选择适用的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即可。

3、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当月工资减3500减当月应扣除的费用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乘适用税率等于速算扣除数。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2019年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了,也就是说月工资不超过5000元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应交税部分的税率也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和以前一样,税级还是7级,但是前面4级的税率略有降低。也就是中低收入者降税更明显。

速算扣除数是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常用的,速算扣除数产生的原因就是个人所得税是阶梯税级。是一种方便计算的方法。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扣除社保后的月工资-起征点5000元)*工资所在级别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工资扣除社保后有12000元,则个人所得税=(12000-5000)*10%-210=490元。

主要有住房贷款、租房房租、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几个类别,满足相应类别并进行申报后可以在工资基础上扣除相应金额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例如工资扣除社保后有12000元,同时赡养老人每月抵扣2000元,子女教育每月抵扣1000元,则个人所得税=(12000-5000-2000-1000)*10%-210=190元。

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就是说大家2019年1月份就可以少交税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部分税收流失最为严重。

(二)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不足。只计算财政发放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收,单位发放的奖金、福利等没有并入基数一并计算缴纳,这部分税收流失也较为严重。

(三)集资发放的利息没有按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征管部门出现征管“盲区”,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

(五)少数征管人员在稽查过程中不坚持原则,计算基数不准确,也造成了少部分个人所得税流失。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征管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工作不够到位,广大群众除了对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略有了解外,对个人所得税的其他征收对象和内容知道的不多。

(二)部分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按《个人所得税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有意或无意少代扣代缴和不代扣代缴。

(三)税务部门征管力度不够。一是个人所得税税源较为分散,征收和监管的难度较大;二是税务部门受人力资源的限制,人手不足和部分税务人员的素质不高。

(四)部分单位会计人员素质的制约。少数会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法》理解、认识不足,不能准确计算个税,以致不能完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几点意见

(一)加强税法宣传。通过宣传,使绝大多数纳税人了解、掌握《个人所得税法》,取得广大群众对个税征收工作的支持,使个税征收工作深入人心,以保证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二)加大执法力度,争取应征尽征。税务部门一要坚决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履行职责,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和内容、适用税率及扣除标准依法治税。二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严格内部控制制度,推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严格实行办税公开,杜绝为税不廉现象,以保证应收尽收。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管理规范,努力将个税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6篇

(一)年终一次性奖励计算个人所得税

年终一次性奖励是根据对职工全年工作的考核与评价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包括年终奖、目标奖、承包奖、年薪制下的绩效年薪等。根据(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励,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励的当月,员工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励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分摊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计算公式为:1、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励-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1:王某2014年元月的基本情况如下:当月基本工资6000元,兑现上年度一次性奖励75000元,“五险一金”个人缴费金额2300元,则王某元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为:当月工资应纳税:6000(当月工资)-2300(允许扣除的五险一金)-3500(个税费用扣除标准)=200元,适用税率3%,应纳个人所得税:200×3%=6元年终一次性奖励应纳税:75000÷12=6250元,由于王某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高于费用扣除标准,王某的年终一次性奖励不需弥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5元,一次性奖励个人所得税:75000×20%-555=14445元。例如2:王某2014年元月的基本情况如下:当月基本工资5000元,兑现上年度一次性奖励75000元,“五险一金”个人缴费金额2300元,则王某元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为当月工资:应纳税所得为5000(当月工资)-2300(通话扣除的五险一金)-3500(个税费用扣除标准)=-800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一次性奖励:75000÷12=6250元,由于王某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王某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可以弥补当月工资薪金800元,直接适用税率仍为20%,速算扣除数555元,一次性奖励个人所得税:(75000-800)×20%-555=14285元。

(二)不同支付方式对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仍然沿用前述例1,假设王某全年收入包括两部分,即月度基本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励,月度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个人缴费金额保持不变。支付方式1:集中支付一次性奖励75000元(也是目前很多企业最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则王某2014年月度基本工资应纳税额:12×6=72元,一次性奖励应纳税额14445元,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72+14445=14517元,占全年收入的比例为:14517÷(75000+6000×12)=9.9%支付方式2:将全部一次性奖励75000元分12个月兑现,即每月6250元。则月度总收入6000+6250元=12250元,应纳税所得:12250-2300(五险一金)-3500(费用扣除标准)=645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元,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450×20%-555=735元,全年收入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735×12=8820元,比支付方式1少缴个人所得税5697元(相当于一次性奖励递延支付的资金收益),个税税负为8820÷(75000+6000×12)=6.0%。支付方式3:对王某的年终一次性奖励采取集中支付(金额39000元)和分月支付(金额36000元)相结合,即集中支付39000元,另36000元按每月3000元分12个月支付,则:集中支付一次性奖励39000元,应纳税计算为39000÷12=325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则一次性奖励应纳税额:39000×10%-105=3795元;月度收入6000+3000元=9000元,应纳税所得:9000-2300(五险一金)-3500(费用扣除标准)=32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每月应纳个税:3200×10%-105=215元,全年小计215×12=2580元。全年收入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580+3795=6375元,比支付方式1少缴个人所得税8142元(相当于一次性奖励递延支付的资金收益),个税税负为6375÷(75000+6000×12)=4.3%。比较上述三种支付方式,支付方式3税负最低,支付方式1税负最高。

(三)不同支付方式对个人所得税税负影响的原因分析

比较三种支付方式,年收入总额相同,却因为支付方式不同,产生了较大的税负差异,主要原因:1、个人所得税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征收,即在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当前的年终一次性奖励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下,年终一次性奖励作为单独取得的一个月工资薪金收入,虽然按12个月进行分摊计算商数,但速算扣除数只扣减一次,如果分成12个月平均支付,则可享受12次速算扣除数,从而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负。2、在支付方式3的情况下,相当于把一次性奖励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金额进行两次分摊,把原来全部按20%税率计算的收入分解成集中支付和按月支付两部分,税率相应降低到10%,从而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负。3、如果某人平时月收入太低,扣除五险一金后不足以抵减费用扣除标准,而年终的一次性奖励又比较高,在当前的一次性奖励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下,年终一次性奖励也只能抵减发放当月不能弥补费用扣除标准的数额,也就是只能弥补一次,其他11个月的未弥补金额就白白浪费掉了,从而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税负。

(四)建议

1、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年终一次性奖励计税政策的研究,对年薪制下绩效年薪的结算、目标考核责任制的结算、年终奖励等具有全年考核性质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允许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切实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保障职工应得利益。2、税务机关对固定工资加考核奖励工资结构的职工,对月度固定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不能弥补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允许用年终一次性奖励全额弥补,不能局限于只弥补发放的当月。3、企业可通过月度预支考核奖励、分月兑现年终一次性奖励或分月兑现与集中支付相结合的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合理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

(五)结束语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现实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的确存在一些缺陷,虚增了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需要税务机关、企业和员工共同加以解决,切实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保障职工应得利益。

作者:谢勇

第7篇

    根据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二手房的交易税费种类,主要分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其中常见且额度较大的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三大类。

    各类税费根据不同的情况,缴纳的标准也不一样。具体情况主要划分为三大类,包括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产权满五年与未满五年、首次置业与二次以上(包括二次)置业。

    根据当前实施的税费征收规定,产权未满五年的房产,需缴纳5.6%的营业税,1.5%的个人所得税,在此前提下若为普通住宅,且首次置业,那么契税缴交标准为:90平方米以下1%,90至144平方米1.5%,144平方米以上3%;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购房则无论面积大小均为3%。

    产权满五年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契税的缴纳标准和上述一致。营业税方面,普通住宅可以免交,高档住宅则要按差额缴纳,差额即为本次交易价减去原来购买价的数额。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买方得缴纳契税,卖方则要承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北京市最新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如二手房交易中房屋性质属于普通住房的,购房者属于首次购房,其契税税率为2%,非首套房则是4%;如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契税减按1%;如果卖房者住房满5年,只需交1%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满5年,除了交1%的个人所得税,还需要交5.6%的营业税及附加。

    也就是说,二手房面积在90至140(不含)平方米,如果是首套房超过5年的,房屋买卖双方只需交3%的税;如果非首套房且住房不满5年,双方就需要交10.6%的税。

    如交易房屋是非普通住宅,买方则按4%的率税缴纳契税;卖方房屋如果未超过5年则全额缴纳5.6%的营业税及附加和1%的个人所得税;超过5年的,差额缴纳营业税,也就是按本次成交价款缴纳1%个人所得税后,再用本次成交价格减去上一次完税价格的差额乘以5.6%合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第8篇

股票期权所得纳税几何?

企业雇员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雇员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雇员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雇员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股票期权的时候,除另有规定以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员行权的时候,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由于雇员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特殊情况,雇员在行权日以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雇员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雇员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区别于行权当月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雇员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计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的商数,对照上篇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

案例

在我国境内上市的某公司规定:其雇员只要在本公司工作满12个月,就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期权奖励。职员齐某2005年1月进入该公司,到2005年12月工作即满12个月,于是该公司允许他以每股4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股票1万股。2006年1月4日,他以4万元购得该公司股票1万股,当天该股票的市场价为每股10元。如果他当天将这些股票出售,可以获利6万元(为了简便说明问题,这里暂不考虑相关的税费)。由于该公司经济效益比较高,股票被投资者看好,他并没有将这些股票出售。齐某2006年1月的工资为3000元,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元-1600元)×10%-25元=115元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0元2×15%-125元)×12=7500元

退职费纳税几何?

由于工伤、疾病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又没有达到退休条件,按照规定离开工作岗位的退职人员领取的退职费,不超过原工资、薪金40%的部力’,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按照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职员张某因病退职,其原月工资为10000元,退职以后每月退职费为6000元,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免税所得=10000元×40%=4000元

应征税所得=6000元-4000元=2000元

应纳税额=(2000元-1600元)×5%=20元

上述情况以外的人员领取的退职费,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补偿纳税几何?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的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的时候一次性代扣代缴。考虑到这种收入数额可能比较大,而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以内没有固定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的部分可以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以内平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是:以这部分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最多以12年为限),以其商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时,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扣除。

案例

具有12年工龄的职工王某在企业改组中被解雇,取得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10万元,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万元,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收入=100000元-20000元×3-10000元=30000元

按照12年工龄计算的月平均工资=50000元÷12=2500元

第9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征管; 弊端; 对策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弊端

(一)税率偏高,税率档次设置不合理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香港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15%,新加坡的为2%―28%、马来西亚的为1%―29%、日本的为10%―37%、美国的为15%―39%,与这些重要的贸易伙伴国税率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45%,明显偏高,而且税率档次的设置不合理。这使得我国出现收入大户偷逃税款,税款严重流失的现象。按收入来源不同分类征税,虽便于操作,但显失公平;如果不考虑纳税人负担的不同而以统一税率征税,也有悖公平税负的理念。

(二)模式有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无法按不同家庭负担和支出情况的不同做到区别对待,难以实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纳税人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这不仅在代扣代缴制度贯彻不利的情况下造成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现代税制实施所需具备的重要条件。

(三)征管手段单调,征管技术落后,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财政、政府等部门的联网。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加上个人所得税的专职稽查人员不多,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则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国际经验表明,单一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必须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才能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充分发挥整体调节作用。

二、解决对策与手段

(一)加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税务机关要在全社会倡导“缴税光荣,偷逃税可耻”的观念,形成“公平税赋”的良好氛围。建立个人所得税遵守情况评价体系,将其与职位的升迁、先进的评选、执照的申领与年检挂钩,以此约束个人纳税行为、督促其依法纳税。可以通过举办讲座、税收相关知识的咨询以及税收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他们了解为什么纳税、纳多少税和怎么纳税等问题。同时,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自身要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充实稽查力量,广收案源信息,开展各项征税内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着力程序化,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扩大税基、调整税率、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中国经济增长,大部分人的工薪收入虽有所提高,但物价也在上涨。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人群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第二位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第三位才是民营企业主、个体户、大明星等这些富者。我国应看到世界减税趋势,应对工资、薪金计税依据起征点重新设计,将扣除数提高,税率参照别的国家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对家庭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应采取低税率计税。着重加大对高收入人群和非劳动所得的征税力度和监控力度,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用切实手段及有效措施使其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并提高征收比例,必要时可采取加成征收的办法,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其它税种进行双重调节,以免其偷漏税,使损失最小化。

(三)建立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建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以综合收入为税基,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综合所得税制。正常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除此之外其它收入由职工自行主动申报,由纳税人将统一制发的表格填好后交税务局,这实际上也是对纳税人自觉程度的一种考验,若有隐瞒欺骗,一经查出,都得课以重罚。同时财政、税务部门运用税收的再分配属性,在个人所得税调节方面对低收入贫困人群进行政策倾斜,制定相应的优惠、福利性政策和措施。

(四)加大征管手段的科技含量

要建立信息化,提高征管水平,建立具有开放性、监控性、标准性、高效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公民收入监督信息共享体系,有效地对公民收入所得进行监督,使个人所得税公民据实申报,打击偷逃税行为。开发适合实际情况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软件,运用高科技手段,对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监控。条件成熟时,可实行网上申报和银税联网,使税收征管发生质的飞跃,工作效率显著提高,从税收预测、办理登记、纳税申报、报税审核、税款征收、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控制、税源监控等环节广泛地依托现代科学技术。另外,也可仿效发达国家建立个人税务号码,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转;也可建立个人收入申报档案,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强化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

(五)加强部门合作

第10篇

[关键词]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完税证明

一、职工有收入所得后的扣缴方式

一类是单位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职工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收入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一类是自行申报自行缴纳。需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形式

包括三种形式: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议论纷纷的月饼税不是一个新税种,就是上面第二种所得以实物形式发放的所得,折算金额后加入收入中纳税。事实上很多单位的员工工资在去除掉“三险一金”之后并不能达到允许扣除额度3500元以上,并不需缴税。

三、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项目

主要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两项所得为主。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区别: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容易混淆的几点情况:

1.发放的职工津贴、在职人员领取的各类奖金(税法规定免税除外、各类加班费、夜班费,补助、保健津贴、讲课费、监考费、先进奖、论文评审费、答辩费等)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无论是一次性发放,还是分开发放,都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绩效奖、专项奖、劳务提成等奖金,由单位分到各科室,再由各科室二次分配到个人。由于各科室二次分配表格上报不及时,致使有的单位各项奖金没有全部纳入工资表。部分奖金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有的单位的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减少工作量,统一按一个税率扣缴个税。这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个税就是对收入不同的人进行纳税调整,一定据实按职工收入逐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3.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4.独生子女费和托儿补助不予征税。

5.有些单位除向职工发放工资、薪金以外,还根据职工从事本单位其他专项工作情况,以劳务费等名义发放所得,这种所得实际是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组成部分,应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属于个人离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四、职工能涉及的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

3.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

4.保险赔款;

5.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8.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的费用也不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用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即为该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

六、税率

1.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所得项目不同分别确定。

2.应纳税额的计算。

简便计算法: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七、所得的申报

1.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向职工发放所得时就进行了代扣代缴。

2.需自行申报的,向受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送。

八、税务局开具完税证明

税务局将采取两种方式为已实行明细扣缴申报的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一是年度终了,税务局通过邮寄向纳税人寄送完税证明。二是纳税人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完税证明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税额后,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每个单位的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提高正确纳税和扣缴义务的意识和能力,营造法治、有序、公平、和谐的税收氛围。

参考文献:

[1]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王浩然.

《辽宁经济》,2007年8月.

[2]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

几点建议.徐晔.《税务研究》,2007年6月.

[3]对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李学翠.《科技

信息》,2007年8月.

第11篇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提高税后可支配利润,增加个人财富。这一概念越来越被人们所熟悉,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并在各税种中都得到广泛运用。就全年一次性奖金而言,一般数额较多,个人所得税税负也较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如何科学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实现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提出以下筹划方法。

1、 纳税时间上的筹划

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形式和名目多样,发放时间也有所不同,有的在当年年末,有的在次年年初,税收法规对此没有明确限制,但在计算方式上却有着严格要求:“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据此可根据不同月份所发奖金数额的不同来选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时间,其条件是不同月份所发名目的奖金均不是《国税发[2005]9号》文所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比如:某公司员工王某月工资均为4000元,2012年12月份取得年度绩效工资10000元,2013年1月份取得2012年全年加薪17000元。如果选择2012年12月份取得的奖金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则2012年12月份应纳税(4000-3500)*0.03+10000*0.03=315元,2013年1月份取得的奖金则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1月份应纳税(4000+17000-3500)*0.25-1005=3370元,两个月份合计交税3685元。如果选择2013年1月份取得的奖金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则1月份应纳税(4000-3500)*0.03+17000*0.03=525元,2012年12月份取得的奖金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12月份应纳税(4000+10000-3500)*0.25-1005=1620元,两个月份合计交税2145元。由上述事例可以看出:王某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选择一次性奖金确认的时间不同,应交个人所得税相差1540元。所以,在预先知道奖金数额的情况下一般应选择取得数额最大的一次奖金收入所在月份确认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月份,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 奖金数额上的筹划

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通过合理配置,改变或部分改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性质,并在应税所得各项目之间合理转化,将其变为月度嘉奖等发放名目,合并计入发放当月的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尽可能降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这样可以获得更好的节税效果。比如:某公司员工王某2012年12月领取工资5000元,年终奖金合计70000元,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0.03+(70000*0.2-555)=13490元。如果改按月工资5000元,月度奖16000元、年终奖54000元发放,则本月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6000-3500)*0.25-1005]+(54000*0.1-105)=8665元。如此,把工资与奖金的发放名目及数额做一调整,可以少纳税4825元,相当于节省了一个月的工资。对于高收入人群,应该增加平时收入,而减少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尤其是很高年薪制的人群,更需要合理调整月度收入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如年薪50万元的企业高管,可以在和单位签订合同时将月薪约定为每个月3.5万元,其他8万元定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每月3.5万元的月薪可将原适用30%的税率降为25%。

综合上述分析,了解相关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政策,对于降低个人税收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将员工每月的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员工的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时间和分配比例,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更应该具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研究并应用可行的节税方案,科学筹划,帮助单位和员工降低税负成本。(作者单位:北方夜视科技集团公司)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12篇

一、施工中遇到的奖励款问题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收到建设单位的奖励款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施工单位开具建安发票并以银行存款收到或挂应收帐款。

2、施工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到的奖励款,并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二、分析奖励款的性质:

会计中建安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设承包商与施工单位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施工单位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合同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根据合同的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针对第一种情况分析,对于施工单位合同的收入是以施工单位这个整体为接受单位的,奖励款项符合合同收入的内容。在符合奖励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

如果施工单位针对有功人员奖励有关个人,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按施工单位正常的业务处理。

针以第二种情况分析,建设单位的奖励款主要是针对人的,并不涉及合同收入的确认,故不应该做为合同收入的内容,仅涉及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在具体实际中又有以下四种形式

1、受奖励个人直接从建设单位领取现金,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2、施工单位以现金收取并发放给受奖励个人,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3、奖励款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发放给指定受奖励个人,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4、建设单位打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做为整体奖励施工单位个人,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一种形式,由于受奖励个人直接从建设单位领取现金,施工单位无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故受奖励个人应合并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个人所得税,扣除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个人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补交个人所得税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二种形式,由于施工单位以现金收取并发放给受奖励个人,施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故施工单位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三种形式,奖励款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发放给指定受奖励职工,施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故施工单位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四种形式,建设单位奖励款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做为整体奖励施工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由于建设单位无受奖励个人名单,无法计算代扣代缴施工单位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款,施工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第一种形式,如果建设单位并未代扣代缴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受奖励个人应合并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扣除施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个人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补交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第二、三种形式,如果建设单位并未代扣代缴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施工单位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三、会计帐务的具体处理:

1、针对第一种情况:

举例:建设单位甲公司与施工单位乙公司签订一份总金额为1510万元的合同,工程已于2005年4月11日开工,2007年4月完工,该项合同在2005年末预计总成本为1200万元,截止2005年底实际发生成本240万元,2005年底因施工单位乙公司主厂房节点工程按时完成,特奖励施工单位乙公司10万元,并要求开具建安发 ,工程结算(含奖励款)为192万元,(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

2005年完工程度=240/1200*100%=20%

2005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510+10)*20%=304(万元)

2005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1510+10-1200)*20%=64(万元)

2005年度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920,000元

或应收帐款 1,920,000元

贷:工程结算

1,920,000元

在考虑奖励款的合同收入下做相关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00元

工程施工—毛利

64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40,000元

2、针对第二种情况:

举例:建设单位甲公司与施工单位乙公司签订一份总金额为1510万元的合同,工程已于2005年4月11日开工,2007年4月完工,2005年底因施工单位乙公司主厂房节点工程按时完成,特奖励施工单位乙公司个人10万元,其中建设单位甲公司已代扣0.7万元个人所得税,结合施工单位乙公司的个人收入应再补交0.3万元个人所得税

(1)针对第一种形式:

如果是受奖励个人领款,施工单位不做帐务处理。受奖励个人应补交个人所得税0.3万元。

(2)针对第二种形式:

收到奖励款时:

借:现金 93,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奖励款 93,000元

发放奖励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奖励款 93,000元

贷:现金 9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000元

(3)、第三种形式:

收到奖励款时:

借:银行存款 93,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奖励款 93,000元

发放奖励款时:

借:现金 90,000元

贷:银行存款 90,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奖励款 93,000元

贷:现金 9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000元

(4)针对第四种形式:

举例:建设单位甲公司与施工单位乙公司签订一份总金额为1510万元的合同,工程已于2005年4月11日开工,2007年4月完工,2005年底因施工单位乙公司工业主厂房节点工程按时完成,特以施工单位乙公司个人整体奖励,建设单位并未代除个人所得税,也并未要求开具建安发票,结合施工单位乙公司的个人收入应补交1万元个人所得税。

收到奖励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奖励款 100,000元

发放奖励款时:

借:现金 90,000元h

贷:银行存款 90,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奖励款 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