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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族风俗习惯

时间:2023-05-29 18:20: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各民族风俗习惯,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各民族风俗习惯

第1篇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第2篇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人格受尊重权正是宪法及民法通则规定的各种人身权保护原则和制度在消费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民族风俗受尊重权,体现了宪法规定的精神,对预防民族纠纷,促进各民族团结,保护各民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利益,都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我国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的。

《旅游法》第10条的规定的旅游者受尊重权源于宪法,同时参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其中《旅游法》增加了对旅游者的尊重,内容更丰富,权利范围更广,从而实现了对旅游者更为充分的保护。

所谓旅游者的受尊重权,是指旅游者在从旅游经营者处购买、使用旅游产品以及接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应当得到旅游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尊重和保护。《旅游法》之所以规定旅游者的受尊重权,保护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首先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相一致,是在旅游这一特定的消费领域里确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其次,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的目的是追求精神的享受和满足。

一方面,只有在他们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得到充分尊重的情况下,这种目的才能够达成。

另一方面,旅游者也往往把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得到尊重作为其旅游活动的组成部分。另外,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从常住地到其他地方,各地之间的风俗习惯、种族习性、文化传统存在较大的差异,文化之间的激烈对撞容易产生冲突,尤其是当文化差异涉及不同民族和不同时,冲突就会更加激烈。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可以减轻降低文化冲突,减少旅游纠纷。

人格尊严是受到我国《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其作为一个“人”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自然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等。也有学者认为:人格即做人的资格,是指人作为人、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尊严是指可尊敬的、尊贵庄严的身份和地位。人格尊严,即指人作为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尊贵庄严的身份和地位。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就是指人作为人的尊贵庄严的主体身份和地位不受侵犯。这两种观点都能体现出人格尊严的基本性和主客观复合性。因此,判断某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否被侵害时,不仅要从主观的角度考虑该自然人的自身感受,还要从客观的社会一般人的角度考虑该自然人作为“人”应享受的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

在实践中,旅游经营者侵害旅游者人格尊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旅游者进行侮辱、诽谤、诋毁、殴打;

2.非法搜查旅游者的身体和携带的物品;

3.侵犯旅游者的人身自由,进行非法扣押、拘禁;

4.对特殊旅游者的歧视。

除了人格尊严以外,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也应当得到旅游经营者的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由民族普遍流行的价值观念决定的,通过民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体现出来并长期传承的行为心理和行为方式,并反映着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生产方式和心理感情。是指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们对所信仰的神圣对象(包括特定的教理教义等),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这种思想信念和全身心的皈依表现和贯穿于特定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中,并用来指导和规范自己在世俗社会中的行为。它属于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现象。无论是民族风俗习惯还是都切实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是值得被尊重的文化。旅游者的受尊重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必须提供完善的保护方式,以保障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得到尊重。比如在宣传旅游产品和服务、介绍旅游线路、接受旅游者咨询时要充分考虑不同民族、不同的旅游者之间的差异性,对旅游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充分的提醒。在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应当平等对待不同民族、不同的旅游者,并且应根据情况满足旅游者因民族、的不同而产生的特别需求。

在实践中,旅游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尊重旅游者民族风俗习惯和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用言语或行为嘲笑、诋毁、蔑视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

(2)违反旅游者基于民族风俗习惯和而养成的生活习惯和行为准则。比如,有些民族的观念认为左手是不洁的,因此绝对不可以用左手去摸别人的头。如果旅游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明知某位旅游者有此种习惯,还用左手去摸他的头,就是对旅游者民族风俗习惯的不尊重。需要注意的是,此种不尊重旅游者民族风俗习惯和的情形还应当包括下面这种行为:旅游经营者强加给旅游者所没有的民族风俗习惯和。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习惯 行政法 风俗习惯 国际惯例

行政法的渊源有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之分,我们耳熟能详的行政法的渊源几乎全部来自于正式渊源,比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及国际条约等成文法,至于行政法的非正式渊源却很少得到重视。“习惯”作为行政法的非正式渊源,其重要性主要表现为立法者对“习惯”的重视,并通过某些法律条文明确“习惯”对行政活动的指导作用;与此同时,“习惯”在行政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日益明显,所以有必要强调“习惯”在行政法中的存在地位。

一、“习惯”为行政法的非正式渊源

(一)行政法的渊源涵义

行政法的渊源是行政法理论基本范畴之一,一般来说,法律渊源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等。行政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非正式渊源通常又称间接渊源,指经国家认可的,由国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共政策、法律原理、判例等。

(二) “习惯”的涵义

习惯作为行政法渊源之一,与其他渊源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由萨维尼和普赫塔所阐发,并被埃利希表述为:“习惯法既是行为规则,也是裁判规范;更确切地说,它始终首先是行为规则,通过行为规则才变成裁判规范。” 作为法律渊源,除了要求有一定的形式外,还要求人们在心理能够形成心理确信,即由最初的“它部分地在法学家们的确信、部分地在法院的适用中来实际地确认有效”, 到发展为近当代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当中对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效力根据则要求“有法的确信”这一指标。 习惯作为行政法渊源之一,在我国当代行政法律当中主要被用于填补制定法规定的不足及漏洞,其本身更多地体现为 一种补充性法源。

(三) “习惯”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涵义

“习惯”作为行政法的渊源是指某些习惯经制定法的认可起着行政法规范的作用。与行政习惯同类的行政法正式渊源空白时,在不与宪法、基本法律抵触的前提下,该行政习惯具有法律效力,可结合宪法、基本法律的原则条款一并适用。

虽然本文肯定了行政习惯作为行政法渊源的地位及存在的合理性,但并不是说在某些范围内的行政习惯优于行政法律我们就应该抛弃行政法律,却遵从行政习惯。众所周知,法律具有滞后性以及存在法律漏洞,而在长期的行政实践活动中会形成行政习惯,这个时候行政习惯也许更符合社会利益,而正施行的行政法律对此并未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全面。行政法律体系本身就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不能像民商事法律一样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且未违背社会利益时民商事主体可根据长期以往的民商事习惯进行民商事活动的往来。这与民商事活动遵从私法自治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保护民商事主体的合法的经济活动,这是为了繁荣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行政法体系就不能采取这样的方法,因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特殊性,其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权力的行政主体,为了维护行政活动的正常高效运行,行政法一般规定较为详细的行为过程,以防止损害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一方的权利。因此,行政习惯不能在行政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的不够全面的情况下使用,除非法律在该情况下明确表明适用行政习惯的规则,否则,行政习惯不可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自主选择。

行政习惯指的是行政过程中的惯常做法,并未有充分的成文法上的依据;惯例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先前行政案件时一贯遵循的准则。由于我国是非判例法国家,因此,在将习惯和惯例作为行政法的非正式渊源时,必须与其他非正式渊源结合起来。 与此同时,不能否认行政习惯对于行政法律的促进作用,在行政法律与行政习惯出现不一致时,立法主体为了保证行政法律的一致性以及连贯性,会适时通过调整法律来使出现的行政习惯得到制定法的认可,使其合法化。

二、 我国当代行政法中的“习惯”存在概况

(一) 行政法中的“习惯”的分布范围

在行政法律中有11条涉及“习惯”的法律条文,分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驻外外交人员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人民警察法》、《法》、《监狱法》中;行政法规中有关“习惯”的条文较少。行政法中的“习惯”数量较多,且在近些年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可,使其成为行政法可参考的渊源之一;与此同时,也说明了行政习惯在当今行政活动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当然,这都是建立在制定法对习惯加以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的基础之上。

(二) 行政法中“习惯”的文字表达方式

1. 法律中对于“习惯”这一概念所采用的具体文字表述而言,多部法律之中存在着多种的表述方式。一般有:“风俗习惯”,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第16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生活习惯”,《监狱法》第52条:“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习惯”,《监狱法》第70条:“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国际惯例”,比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22条:“国家对归侨、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给予保护”。

2. 行政法规中的情形较为类似,条文中多使用“风俗习惯”,“风俗、习惯”,“习惯”,“习俗”,“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国际惯例”。

有关“习惯”的词语在行政法律、行政法规中出现的频率较高,足以体现出其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其不仅表明了行政法对风俗习惯、国际惯例的尊重和保护,而且也通过确认“习惯”作为行为规则的法律效力,明确其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说,在少数民族事务上管理、特定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特定行政主体的约束、国际惯例的遵守等方面都要遵守或者尊重相应的“习惯”,这不仅是由于特定的历史文化所要求的,而且也与特定的国际背景有关:既要保护国内的历史人文,也要接受国际上的某些文化规则。

三、 “习惯”在行政法上所体现的价值

根据上文的分析以及相关数据的展示可以看出我国“习惯”行政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且国家对于不同的“习惯”形式给予不同的态度。“习惯”在行政法中体现出不同的价值:意识通过规定参照、根据习惯处理某些事项,体现出对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表示继续沿用,而不对相应的情形予以重新规定,这是一种比较积极、主动的态度,国家不仅承认习惯具有法律效力,还要求必须按照习惯行事;二是国家也规定了对待习惯的尊重和保留的态度,不强制要求人们去按习惯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三是规定不得侵害某些习惯,这主要是通过禁止性的规定对该习惯进行保护,从而体现出“习惯”在行政法上具有否定性的价值。综上,“习惯”在行政法中所体现的价值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 风俗习惯的价值

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强调了对于风俗习惯的尊重和保护,这是习惯在行政法中体现的最重要的价值。我国历史文化悠久,其传承下来的风俗习惯非常丰富;加之,我国少数民族数量之多,其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也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景象。因此,尊重和保护风俗习惯是我国法律的应有之意,更是传承我国的历史文化法律所体现的必有之意。当然,保护风俗习惯也被宪法作为基本权利所确认,《宪法》第54条第4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样,保护风俗习惯在行政法中也得到了详细的贯彻,与此同时,制定法也对某些“习惯”予以认可,使其发生法律效力。

1. 突显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价值。现行有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制定法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较为概括,其形式一般均为“尊重和保护当地的风俗习惯、按照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等等。这就是通过制定法对习惯进行确认,认可其存在的合法性,进而确认了其法律效力:具有当地特定风俗习惯的特定事项依据当地的习惯处理。当然也有制定法仅仅是规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没有规定某些事项必须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办理,这时候“习惯”就变成了可参考使用的规则,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2. 突显保护涉外主体风俗习惯的价值。比如 《驻外外交人员法》第8条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这体现的是涉外人员对外国的风俗习惯予以尊重,这是一种外交上的礼节,并不是认可外国习惯、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此时,习惯也仅仅是参考的作用。

(二) 国际惯例的价值

随着国家交流的增多,世界呈现出融合之势。在长期的交往之中形成很多国际交往上的惯例,有的制定法直接明确规定在特定活动中需要遵守国际惯例,此时就是赋予国际惯例以法律效力,这个时候的“习惯”就成为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在具体的法律活动中按照习惯行事将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又如《宗教事务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但是适用国际惯例有一个大前提就是不能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这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状况有关,有些国际惯例并不适应我们的国情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4篇

关于少数民族对婚姻法变通这一规定,应该从上世纪50年代说起,该法规定在少数民族密集地,省市地区和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少数民族婚姻法的具体状况,对本法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变通。随着婚姻法的不断改革,后来的一些法律法规,婚姻法也开始确定在民族地区内实施变通。近年,我国共建立了多个民族自治区、自治县和自治州等,其中有1/3的地区已经将婚姻法做了新的变通。婚姻法的多次变通,也使得国家婚姻法的各项规章制度越发完善,从而受益于更多需要被婚姻法保护的人群。

一、变通在民族地区婚姻法中的应用

万物每时每刻都在变化。所谓变通,就是在保持基本原则的同时,要打破常规,放眼看待一些事物。变通是理性的认识,是根据具体的目标,通过合理的变通达到所预期的效果。我们国家民族地区在婚姻法的变通上,应该依据当地民族的各种政治文化等进行必要的变通,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更好的适用于各民族和地区。我国婚姻法的种种条例规定,虽然在婚姻法开始实施时就确立了它的基本原则,但是这并不代表着能同时应用在人民的现实生活中,白纸黑字没错,可是与彻底的实施通用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尤其是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都没有真正实现婚姻法带来的改变和革新。传统老套的婚姻家庭观念,仍然存在于这些民族和地区,甚至会越来越明显。所有的规定在出台以后,都是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过渡,才能真正发挥它的效果,婚姻法的变通实施的过程,也是需要时间的,我们国家对民族地区婚姻法变通的这一规定,有着诸多方面的原因和依据,也具有比较深刻的意义。我国是人口大国,地域辽阔,有着56个民族和诸多的民族自治地,因此,针对于民族和地区的法律变通,是相当必要的。每个民族都有其自己的特色和宝贵的传统文化,民族地区的变通,就起到了维护少数民族自身特点的作用。这种特点主要是关于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更多的是关于人民婚姻和家庭方面的风俗。所以,婚姻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变通次数最多的法律,就是为了能全方面的维护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

二、关于民族地区婚姻法变通的法理可行性思考

民族地区的婚姻法变通主要依据几个方面来完成:

(一)婚姻法的变通要有哲学依据

凡事都有一定的共性,做任何事情的同时,都应该从实际出发,理论结合实际,体现出马克思唯物主义的中心思想。然而我国的婚姻法的各项规章制度,也是根据当时社会的特点和汉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共同制定的,而对于少数民族的种种风俗习惯、地域文化、社会发展等不能详细考虑,因为某些内容根本不适应少数民族应有的特点。所以,我国婚姻法在变通时,首先考虑到的是民族地区的风俗人情等特点。

(二)婚姻法的变通要有法理依据

法律是衡量人类道德标准的唯一手段,法律是最公平公正的,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群分散广,要想做到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对少数民族来说,更是不可能完全公平,我国少数民族大都集中在偏远、条件恶劣、经济发展缓慢的闭塞地区,这些地区的经济生活水平相对落后,公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思想较为薄弱,对于传统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意识等,长时间的保留,而这些传统的东西会严重的阻碍公民接受和适应国家法律。国家在这些地区的法律变通上,也一再追求实质平等,尽可能的使少数民族公民与汉族公民享受平等的权力。

(三)婚姻法的变通有法律依据

国家宪法和法律明确的规定,民族享有婚姻立法的权力。民族地区还可以根据地方情况执行法律,民族地区的法律变通也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的规定,足以证明我们国家法律的变通是受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保护的,这些法律和宪法的名门规定都是婚姻法变通的主要依据。婚姻法变通还来自于自治权。自治与他治不同的是,制定团体章程不是通过不相干的外人,而是由团体内部的成员根据本质来制定出相关的规章制度。民族自治机关还可以根据一些相关法律规定权限来充分行使自治权。自治区是国家法定的,为保障少数民族、行政区实现平等而制定的有利措施。法律变通权也是自治权的重要部分和核心内容,法律变通权是通过自治权产生的,法律所赋予自治机关的权力就是变通,这是与地方机关不同的一个标志。民族地区在婚姻法上的变通,也有着其漫长的发展过程,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众人平等。

三、婚姻法变通的部分变通规定

我国婚姻法的变通除了那些重要规定外,还有一些相关的变通规定。

(一)关于男女结婚年龄的变通

我国最早的婚姻法曾规定的法定试婚年龄是男20岁,女18岁,那时的经济文化水平都还相对落后,人民群众对于这种规定的接受能力与当时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后来,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开始关注自己的身心健康、提高自己的自身能力,和计划生育工作等;再者考虑到自然因素和农村实际情况,不适合将法定试婚年龄提的太高,所以规定了男22岁,女20岁。但在很多少数民族和偏远地区,还存在着早婚私婚等现象,这就是残留在部分民族地区的传统婚姻习俗。要想婚姻法实施在民族地区内,必须做出变通。在少数民族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只有一个地区还坚守着男22女20的规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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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多数民族地区已经将婚姻法变通为:男20岁,女18岁。但由于使用面不同,很多都用在偏远的少数民族和汉族的部分偏远县城等。

(二)是关于不准近亲成婚的变通

所谓近亲结婚,就是指具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两个男女不可成婚。少数民族地区,大都地处偏远、人口稀少的山区或边疆地区,交通不便,使得人接触外界的能力有限,通婚的范围也就特别的小,很多民族就规定只与本民族的异性成婚,导致了近亲结婚的人数居多,有的地方更是有表兄妹成亲的习惯。后来,很多民族自治地方在近亲结婚上做了变通规定,像内蒙古、贵州苗族、甘肃某自治县等地方,就明确的规定不可近亲结婚,而且有的提倡四代或七代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回族更是推迟时间执行本规定的。这些例子就是根据少数民族不同的风俗习惯,来完成婚姻法的变通。

(三)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改革和变通

国家发展到今天,人名的文化素质也都在随之提高,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但对于不同的地区和民族,国家也有不同的政策规定,有关的区域自治法就规定,民族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实行适合于本民族或自治区的规章制度。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稀少,关于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也是党和国家比较重视的人口政策问题。各少数民族有其各自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包括不同的信仰和文化,要想形成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有一定困难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国家采取的相关措施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的对待,民族人口不足千万的可以生二胎或三胎,个别地区和人口实在较少的民族地区,可以生育四胎或是不限制生育问题。这样的方针策略,既照顾到国家的利益,又照顾到各民族特点,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四、婚姻法变通具有深刻而长远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关于民族地区婚姻法的变通,很好的维护了少数民族和地区的婚姻问题,公平的对待每一个民族地区和每一个公民,56个民族真正是一家,坚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实现全民统一。少数名族在我国人口非常少,并且其风俗习惯等都独具特色,然而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正是代表一个民族的宝贵历史遗产,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年代,一点点积累发展而成的,具有深刻的意义。说到风俗习惯,就不得不想到文化,文化既是一个民族最显著的特点,也是一个民族最优良的传统美德,文化是最具民族尊严和价值的产物,每一种文化,都应该被世人保存和尊重,发展文化也是每个民族地区所特有的权利,是整个国家整个人类都为之崇拜的。而实行民族地区婚姻法的变通,必须遵循少数民族地区的这些人文特点,在不破坏其特色的基础上实行必要的变通措施,变通后的婚姻法能真正受益于每一个民族地区的公民,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很多民族和地区具有不同于汉族的传统习惯,尤其是在婚姻方面,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一个重要问题,婚姻法就是维系一个家庭和谐关系的有利保障,只有民族地区在婚姻法上做好变通规定,为了更好的维护每一个人民群众婚姻关系。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特色,依据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文风俗习惯,在婚姻法上做出相关的变通,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结语

第5篇

一、文化心理对道德观念的影响

道德社会化的目标是形成符合社会要求的道德观念。由于个体的道德成长是社会化的过程,就人作为一个自然体来说,文化是他们的一个参照系;要成为一个道德人,道德文化是他基本的参照系。

道德是蕴含在文化之中,通过文化心理的外化作用实现的。从人的心理、意识、思想的内在联系入手,可以发现人的心理、意识、思想具有相通性。其中,心理是基础,在心理基础之上发展为意识,在意识的基础上经过理性思维上升为思想。[3]

道德的本质就是一种社会意识,意识是心理的高级形式,是在心理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意识的发展是受心理的影响和制约的。可见,道德的发展受文化心理的影响和制约的。

个体的道德社会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个体从出生到道德规范、观念和善恶标准的基本确立是个体道德社会化最重要的时期。道德的获得存在着无意识和强迫性两种习得方式这两种习得方式是两种不同的认识方式即习惯与反思性。[4]这两种认识方式都可以从文化心理角度出发进行解释,少数民族的宗教心理就是一种反思性的道德认识方式,而少数民族的文化中的风俗习惯造就的文化心理是一种习惯性的道德认识方式。

其一,少数民族的宗教心理与道德观念的形成密切相关。由于历史、社会的原因经济条件落后,宗教在道德中的权威性突出。徐复观认为“原始宗教,常常由对天灾人祸的恐怖情绪而来的原始性地对神秘力量的皈依”[1]少数民族先民认为宗教能够解释生活中的困惑是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因此,少数民族往往把道德义务看做是神灵的力量,有时候甚至把个人内心深处的自我谴责看做是外部力量的惩戒。道德上的“他律”强于道德上的“自律”。[5]

我国少数民族都不同程度地信奉宗教,而且所信奉的宗教种类复杂、教徒众多。宗教与民族的历史文化、道德伦理规范和生活习惯的关系尤为密切相关。西北的十几个少数民族主要信仰伊斯兰教,藏族的藏传佛教、云南地区的上部座佛教,这些宗教文化中关于道德规范的要求通过传说和史诗口耳相传,成为少数民族文化中的一种宗教心理传承下来。

各少数民族在宗教仪式和宗教祭奠中营造出的一种宗教氛围,他们对宗教教义的认同增强。维吾尔族作为虔诚的伊斯兰教教徒继承了伊斯兰教教义中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恶报应、各得其所”的主张,纳西族信仰的善神和恶神,认为效法善神给人带来好处的人的行为就是善行,效法恶神给人带来坏处的人的行为就是恶行。这样一种宗教文化内化为少数民族的心理意识最后导致少数民族对宗教教义的遵守。

其二,文化心理具有塑型的功能,文化心理的塑型功能主要说来就是文化中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文化心理对大学生道德的塑造、规范作用。文化中包含的许多内容主要是从心理的角度出发使受教育者接纳的。

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道德的形成是与他们身处的少数民族文化密切相关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作为一种文化形式与道德融合在一起。藏族的“献哈达”、傈僳族的“同心酒”、拉祜族的“敬客酒”、哈尼族和傣族的“牛亲家”等具有民族特色的风俗文化经过千百年的传承融入少数民族人民的内心,道德正是通过这些行为的表现展现出来。

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道德还没有作为一种完整独立的意识形式从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关系中分化出来,它同生活习惯相融合,上辈人调节人际关系的一定行为便是下辈人的道德准则,世代相传。各种各样的善恶观、荣辱观、互助观、集体观、责任观以及对义务、幸福、良心、正义、勇敢、勤劳、节制等道德范畴的理解,都蕴含于风俗文化中,这种风俗中的道德具有纯洁性、古朴性的特色,它是各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又未达到充分发展程度的历史状况在道德上的表现。

所以,少数民族的各类文化表现出来的文化心理经过千百年的延续和继承,内化为少数民族心理的一种文化意识,这种文化意识就是少数民族的道德观。

二、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文化心理特征

1、民族性突出

民族性是指本民族全体成员共同具有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那一部分的特有属性。[5]民族院校的大学生,绝大部分来自于民族地区,有着较强的民族心理、民族文化等民族性特征。其思想和行为带有明显的民族烙印,有着较强的民族敏感性、民族自尊性和民族情结。这些民族性的文化属性对于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观念有着不同程度的显性和隐性的影响。

作为一个单一的民族共同体,由于某些相似或相同的经济条件文化背景和民族文化心理必然会存在着某些相似或相同,而又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特有道德属性,从而影响其道德生活,并进而展示出不同的道德规范。

虽然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心理具有强烈的民族性,但文化心理的影响作用还使得各民族的道德生活具有了超民族性,因为各民族在共同的民族、国家体内必然由于紧密的联系而共同拥有着一致的道德价值判断,并且也是基于此种体现共同性含义的道德生活才有了互相比较的基础,各民族道德生活才有了趋同的可能。

2.民族宗教背景复杂

民族院校作为多民族的大家庭,几乎集中了所有类型的民族学生。学生的民族宗教背景、民族宗教成分较为复杂。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宗教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不同的文化特征,不同的宗教仪式。另外,他们在程度上、范围上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有些民族的宗教信仰习惯十分突出,其文化有着浓厚的宗教文化色彩,民族宗教意识十分强烈,表现出较强的保守性和排他性。[6]不同的民族属性、不同的宗教信仰在同一时空共存共生,必将引起文化激荡,形成文化涟漪。

另外,不同的民族宗教文化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道德的价值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消解核心的价值观的道德教化作用。民族宗教背景成分的复杂多样性,对道德社会化工作形成了挑战,要求我们不能采取单一的固定的模式,而应灵活多样。

三、少数民族大学生社会道德化教育的启示

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社会化教育应从本民族的道德特性出发,认清中华文化是多元一体的,本民族道德只是一部分,不能封闭性的对待,要用文化接受心理,开放包容的对待中华民族的道德观。此外,要注意少数民族道德中不适用当代社会的地方,用“扬弃”的态度对待少数民族道德。

1.用开放的心理接纳高尚道德内容

针对少数民族道德的地域性特征,在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社会化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少数民族大学生长期接触本民族的道德文化,在心理上对本民族道德认同大于其他民族,而大学是一个各民族交融的场所,必然会出现民族文化碰撞的情况,因此,要重视在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教育中文化心理的引导,各民族既要保持本民族道德具有较强生命力的积极成分,又要大力破除道德因受地域制约所带来的封闭性,还要扩大与其它民族道德的交融面。

对于少数民族大学生,我们要从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上入手,首先对他们的风俗尊重并习惯,然后再以此为突破口对少数民族大学生展开道德教育,了解他们每个民族的文化心理,重视什么,强调的是何种道德,结合当前的教育实际,以建立更高层次的道德观为目标,加强引导。要从实际生活和遇到的问题入手,真正地对他们关心,坚持以真正解决问题为道德社会化的目标,最终实现针对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社会化工作的效果和时效性。

2.重视文化心理的引导

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心理在少数民族道德观中具有权威性,少数民族大学生自小也受到宗教文化的影响。他们对宗教的信仰很大程度上是受家庭和周围环境的影响,宗教在长期发展中有积极的道德观念,也有盲目落后的道德观念,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形成的宗教心理,一种是崇敬心理,一种是盲信心理。

在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社会化教育中,要重视盲信心理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影响。盲信心理与少数民族宗教中不合时宜的教义结合在一起不利于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道德社会化。

因此,在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道德在其所信奉的宗教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其一,宗教道德虽然与非宗教道德不同,但宗教本身是一种道德现象;其二,有些道德虽然以宗教的方式体现出来,但宗教并非能包涵道德的全部内容,只是在某种意义上道德通过宗教来表现;其三,从少数民族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来看,宗教道德中的确有值得借鉴和利用的东西。[7]

3.注意校园道德环境对文化心理的影响

第6篇

【关键词】异族文化 认知能力 英语教学 交际技能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15-0069-01

大学英语课程不仅是一门语言基础知识课程,也是拓宽知识面、了解世界文化的素质教育课程,这就对大学外语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英语教师,如何使学生将英语这门语言学得更好,如何提高学生在社会环境中的语言交际能力是教师经常思考的问题,也应成为英语教学目标和教学最终目的。

一 语言、文化和文化意识的培养

语言是社会的产物,是文化的一部分。各民族的语言都反映其独特的文化。语言与文化是相辅相成的。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是文化的表现形式,包含了大量的文化背景知识;文化是语言的内涵,不断丰富语言的内容。在目前的大学英语教学中,过分偏重语言知识的传授,忽视背景知识的学习,普遍存在把背景知识与语言知识割裂开来的倾向。

对目的语国家民族价值观念的认知是整体文化认知的关键。不同民族的价值观念千差万别,蕴藏在语言中并通过语言这一形式反映出来。因此,对目的语国家民族价值观念的认知对于学生的理解和交际能力培养都是非常重要的。相比之下,西方人更加注重个人价值的体现。整个社会倡导的是弘扬个性、表现自我,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价值。这种个人价值至上是西方文化的特点,或者个人主义是西方价值体系的支柱。异国文化的这种价值观念与我国学生平时所接受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高于个人的一切”是正好相反的。所以,在从事英语教学活动中,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对异国文化中的价值观念的认知及评判能力是相当必要的。

认知异族文化的思维方式。只有了解和掌握目的语国家民族的思维方式,才能真正运用英语思维,与交流对方思维同步、感情发生共鸣,达到彼此交流思想、传递信息、交换观点看法等真正意义的语言交流之目的。由于不同社会历史、文化、背景的影响,东西方思维模式存在着明显差异。英语思维模式中占主导地位者是一般特殊型,又称直线型,最初源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及古希腊的演说历史文化,要求直截了当,直奔主题。而东方的思维方式属螺旋型,往往揭示主题前先作铺垫,用思维内容推理暗示,然后由暗到明,阐明问题。没有理由说哪种方式更为优越,但进行跨文化交际时,如果缺乏对对方思维模式的了解,往往会出现障碍。因此,在教学中,应有意识地训练学生的思维模式。风俗习惯是构成异国文化认知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文化积淀。有目的、有意识地了解目的语国家的民风、民俗,可以更好地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以免引起误解甚至敌意。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无论是日常生活中的打招呼,还是关乎其民族尊严的事情,都应得到尊重。在教学中教师应有意识地介绍英语国家的风土人情。

二 在语言教学中融入文化教学

语言与文化紧密相连,同样,语言教学与文化教学也是密不可分。学习语言绝不能与学习社会文化知识割裂开来。不懂一个国家的文化、历史、社会,就很难掌握它的语言。传统大学英语教学注重的是语言知识的传授而在某种程度上淡化了文化知识的教授,从而导致学生的应试能力高而交往能力欠缺。因此,应加强大学英语中的文化教学,使学生对异族文化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

在教学中帮助学生了解西方人的价值观念。如上所述,西方人注重自我,尊重个性,因此也注重隐私。应对学生阐明英语中的诸如讨论天气,周围环境等话题。在我校,大家习惯课下一人问问题,其他人围在一起听,也要让学生了解西方人不习惯于此。他们认为这是对提问的人的不尊重,他们会排队等候。随便去拜访别人被看作是对他人生活的干扰,也是不受欢迎的。总之,西方人的自我意识渗透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日常交往中要处处留心。

由于思维方式的差异导致的交流障碍时常出现。西方人习惯于开门见山,直奔主题,而我们习惯先作铺垫。到别人家做客,主人招待客人饮料时,我们通常回答“随便”,这往往会使西方人不知所措。各民族迥异的风俗习惯导致的误解也屡见不鲜。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对三者的学习应联系起来,以求互相促进,从而对整个异族文化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文化意识的培养和对异族文化的认知不是一日之功,特别是训练学生的英语思维方式更不可一蹴而就。因此教师应根据课文自己制作课件,使学生对课文里所包含的文化有能参与进来的感受和体验。充分利用幻灯片、电影、电视、计算机等多媒体教学手段为学生提供形象、动感的异族文化材料,使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最后要明确的是,英语教学中注重异族文化的渗透并不是对此文化全盘接受,而是借鉴和吸收外国文化精华,去其糟粕,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

参考文献

第7篇

教学理念是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模式与教学评价等设计与选择的“指南针”。基于民族舞蹈的地域性、民族性与文化特点,许多学生在学习民族舞蹈时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使他们对民族舞蹈失去学习的兴趣与动力。为此,舞蹈教师应当努力探索科学、新颖的教学理念,以此指导民族舞蹈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模式与教学评价的制定,提高民族舞蹈教学效率。

二、新时期民族舞蹈教学理念创新研究

在民族舞蹈教学实践中,舞蹈教师应当正视新时期国内外舞蹈互动交流与发展的趋势,在认真分析我国教育部门对民族舞蹈教学提出的方针、政策基础上,对民族舞蹈教学理念进行大胆的创新。

1.“情技结合”理念

我国民族众多,由于地理位置、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的差异,每个民族的舞蹈在“技”(民族舞蹈表演时的肢体动作)与“情”(民族舞蹈表演时的面部表情、内心情感等)上有着很大的不同。传统的民族舞蹈教学过多地将重心放在“技”上,对“情”关注不够,这样培养的学生虽然民族舞蹈技能较高,但缺乏对民族舞蹈情感的把控与呈现。为此,在新时期下,舞蹈教师应当坚持“情技结合”理念,在教授民族舞动作技能之前,要求学生了解与学习各民族的历史文化、民俗生活、饮食起居,在感受民族精神风貌的基础上加强他们对所学民族舞蹈的情感体验。

2.“民舞育人”理念

民族舞蹈相比现代舞、国标舞等舞种,具有较强的民族性、地域性与文化性,正是这些特性使民族舞具有非常强的育人功能。舞蹈教师给学生讲解民族舞蹈时,会将民族舞蹈的诞生与发展,民族舞蹈历史名家与代表著作等知识传授给学生。通过学习这些知识,学生对我国各民族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有一定的认知,提高他们的民族意识与爱国主义情怀。例如,舞蹈教师在教学生跳蒙古族舞蹈时,舞蹈教师应当将蒙古族人的历史文化、性格特征、风俗习惯等知识传授给学生,让学生在学习蒙古族舞蹈基本动作的同时,享受到蒙古族人剽悍、豪爽、自由洒脱的性格。

3.“人才培养”理念

“民族的就是世界的”,这句话充分强调了尊重本民族文化的重要性。新时期,世界各国舞蹈艺术发展迅速,舞蹈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各国为了突显本国的舞蹈艺术魅力,传承本国的舞蹈文化,都将学习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舞蹈教师应给他们制订系统的教学、训练体系,定期组织他们参加各种民族舞蹈交流会与比赛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邀请其他学校知名的舞蹈教师或社会舞蹈家到校对这些学生进行培训。

4.“创新发展”理念

新时期,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学生可以在互联网上搜索、观看、下载各类型的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及音视频)。同时,随着智能手机的出现,以微信、微博为代表的交互软件极大地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拓展了信息传播的广度与深度。这一切应用到民族舞蹈教学上都能产生非常高的价值。就目前来看,我国学校所用的民族舞蹈教材所涵盖的内容不丰富,即使有大量内容也仅局限在民族舞蹈的动作技能内容上,而对民族舞蹈的起源、发展以及各民族舞蹈所在地的相关情况介绍甚少,这不能满足当代学生学习民族舞蹈的需求。通过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等,舞蹈教师能将那些与民族舞蹈密切相关的知识传授给学生,进行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实时交互,进一步提高民族舞蹈教学质量。

5.“快乐舞蹈”理念

新时期,虽然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生活、学习与工作节奏的加快经常让人们深感疲惫,身体素质逐渐降低。为此,我国政府提出了“全民健身”号召,鼓励人们通过健身运动的方式放松身心,提高身体素质。在此号召下,民族舞蹈凭借其优美的旋律、动作以及浓厚的地域性、民族性与文化性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与喜爱。为此,舞蹈教师应当在民族舞蹈教学中坚持“快乐舞蹈”理念,让学生在一种轻松、自由、愉快的氛围下学习,这不仅能够有效提高教学质量,而且能够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

三、结束语

我国民族舞蹈种类繁多,异彩纷呈,学生了解与学习民族舞蹈,不仅能提高他们舞蹈技能,更能提高他们的民族情怀与爱国主义精神。舞蹈教师应当根据当前国内外舞蹈交流与发展情况,积极创新适应新时期舞蹈学生的民族舞教学理念,确保我国优秀民族舞蹈的传承与发展。

作者:彭飞 单位:陕西艺术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晶.浅谈民族舞教学中的情感表现[J].长江丛刊,2016

[2]李天方.试析我国民族舞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4

第8篇

【关键词】民族高校;外国语学院;思政教育

我国有五十六个民族,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不同历史阶段,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创造等方面的地位与作用不同,但各民族都为中华民族的文化成就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中华民族的文化构成中包括主流民族文化和少数民族的文化。正如斯大林所说:“每一个民族不论其大小,都有它自己的本质上的特点,都有只属于该民族而为其他民族所没有的特性。这些特点便是每个民族对世界文化共同宝库的贡献,补充了它丰富了它。”[1]因此,在多民族国家中,应该包括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教育。如何在民族高校中有效地开展思政教育―――既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又照顾到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文化背景。民族高校外国语学院则又有新的文化交际,在学习外语过程中,必然要学习外语母语国家的历史文化和风俗等。因此,增强思政教育的的实效性是目前民族高校外国语学院思政工作面临的重大理论课题。

一、西南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多元文化存在的现状

西南民族大学有56个民族师生近2.5万人,少数民族占65%,其中外国语学院有1280人,少数民族495人,有满族,朝鲜族,蒙古族,藏族,彝族等30多个民族,占全院的38.6%,现有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硕士学位点一个,有英语、日语、法语、朝鲜(韩)语四个本科专业,一个应用英语专科专业,并且承担全校非英语专业的大学英语和研究生外语教学。在社会主义主旋律教育中,还存在着各少数民族文化之间的沟通以及外语国家母语文化的交际,表现出多元文化共存的现象。这就要求思政工作者在思政教育方面积极思考,做到几个方面的兼顾,让学生在学习外语、接受外来文化的同时,既宣扬主旋律的思想教育,又发扬传承本民族文化。

二、民族院校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多元文化下存在的主要思想问题

1.人际交往和心理健康方面存在的问题

少数民族大学生大多数生活在民族地区,在一个比较淳朴的社会群体中长大,大多数少数民族同学比较粗犷、热情、好客。很多同学都是由于上大学读书,第一次来到大城市,大城市的文化氛围等和他们以往的生活环境截然不同。加上受到当地一些相对较为落后的生产方式,以及各民族的生活习惯、、语言文化和思维方式都有各自特点的制约,使很多少数民族同学陷入人际交往的边缘,人际交往的范围更加狭窄,与其他民族同学交往少,人际关系单纯,社会化程度还不够高。

笔者从事多年思政工作,发现很多少数民族同学在新生刚入学期间,大多数以同族或者同乡之间交往联系,而且有些同学在大学四年的择友改变不大。比如,新疆的大多数维吾尔族同学,由于语言和民族习惯,基本上是本民族交往比较多,很好的朋友也都是本民族同学,还有一些就是地缘和风俗习惯相近的(哈萨克族、回族等)民族进行交往。

外语学习跟外语基础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地方性差异,东部发达地区的外语教学水平要高于西部民族地区,很多民族在初高中阶段又是母语授课,汉语水平也不高,导致很多同学学习跟不上,丧失学习信心和兴趣。一部分新学生入学后,发现自己的在专业上没有任何优势,加之经济生活困难等,很容易产生自卑、封闭、孤独的心理,为他们人际交往带来负面影响,给少数民族大学生带来困惑和压力。

2.在学习外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外国语学院的学生,从新生入学开始,所有的骨干课程基础都接触外国文化。从外语专业学课程分布的情况来分析中外文化的交际,以西南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为例:大学一年级上学期开设基础英语(一)6个学分、英语口语(一)2个学分、英语听力(一)4个学分,英语阅读(一)2个学分、英语语言2个学分,下学期开设基础英语(二)6个学分,英语阅读(二)2个学分,英语听力(二)4个学分,英语口语(二)2个学分,英语语法2个学分;大二阶段开设基础英语(三)6个学分、英语阅读(三)2个学分、英语听力(三)4个学分、英语口语(三)2个学分、英语写作(一)2个学分、基础英语(四)6个学分、英语阅读(四)2个学分、英语听力(四)4个学分、英语口语(四)2个学分和英语写作(二)2个学分。基本上是一个学分一节课,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按修读指南要求须修满179.5个学分方取得毕业资格,其中有88个学分是英文授课的,而英语口语等课程则全部由外籍教师授课。

在英语专业大学本科一、二年级期间,专业课程受英美文化影响较大,很多专业教科书都是英美的专家编著,其中作品都赋予作者所在国家的文化和背景。在大学三,四年级还会增加高级英语,英美文学等课程,教师要进一步分析作者的背景,西方的文化等情况。很多同学(包括汉族)就在学习中盲目的崇拜西方的文化,认为西方的道理伦理和社会制度比较优越,开始学习西方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个别部分同学还出现了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极端现象。这样就会危及民族高等院校校园文化建设,危及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民族大团结。

3.社会主义主流文化教育中出现的问题

在当今社会,我国的社会主义主流文化就是:以为指导,吸取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世界优秀文化遗产的、具有先进性并体现时代精神,为人民服务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它是我国根本价值观之所在,是我国社会强大凝聚力之源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以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更加集中、简洁地表达了我国当今社会主义主流文化的科学内涵。[2]一些少数民族大学生思想成长于本民族的宗教社会文化环境之中,潜移默化地接受着本民族固有的、理论道德、行为准则等,由于长期受民族心理的熏陶感染,在他们的心目中,与本民族的文化习俗、信仰相符的道德感、美感等定势心态早已形成,因此在引导少数民族大学生加强主流文化教育过程中,存在着“先入为主”的现象,一小部分少数民族同学在接受主流文化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

三、民族院校外国语学院思想教育工作的对策

民族院校外国学院校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新问题很多。随着改革开发的的深入,少数民族大学生思想观念也在不断变化,这本身就是民族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时刻关注和探索的课题。为了使民族高校外语学院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顺利,笔者从多年思政工作实践中,认真研究和思考,注重如下几个方面:

1.加强大学生心理教育,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在新生入学后,很多高校都开展了新生入学前的心理辅导等,但是由于民族院校的特殊性,加上学习外语后可能出现的多元文化的冲击,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外语学院专门的长期心理干预体制。新生入学初,由于大多数少数民族大学生受民族地区发展滞后等影响,存在一定的民族狭隘心理,像自卑、多疑、敏感等不健康的心理特征及行为倾向。这就要求思政工作者,在开学初期就跟同学做好心理的沟通,消除他们自身的不足,通过开展班级活动,增加同学们的友谊,消除摩擦。要耐心指导学生适应新的环境,要满腔热情地帮助有困难的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在毕业时,鼓励少数民族同学回到西部民族地区就业,利用他们自身的语言和文化优势,更好的促进当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使各民族共同繁荣。

2.勿忘民族文化,强化教师自身的民族文化素养

这里的民族文化包括社会主义主流文化和各少数民族文化。在学习外语过程中,思政工作者要时刻注意大学生的思想变化,积极和外语专业老师沟通,强化教师自身的民族文化素养。使同学们在学习外国文化时候勿忘民族文化,引导同学们思考跨文化交际中的差异问题,培养学习者的文化差异敏感性,增加主流文化教育,在跨文化交际中,区分丑美善恶。既帮助学习者了解文化的多样性,又扩大了视野,形成对世界各族文化的正确态度。

3.在各方面充分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民族学家教授说:“一个民族总是要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的特点,赋予强烈的感情,把它升华为代表本民族的标志。”[3]少数民族成员有自己不同于其他民族的文化的各个方面,如语言服饰、节日礼俗、生活习俗等。思想政治教育是做学生思想的工作,要从细微着手,在各个方面关系和照顾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他们的权益。建立起班级干部与辅导员合作的工作机制,在组织班级活动,比如出游,聚餐等,要充分考穆斯林同学的饮食习惯等。在少数民族节日时,班级同学一起祝福参见等,增加集体友谊,让各民族同学感受到家的温馨。

4.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开展专题主题活动

民族高校的将《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课作为必修课,对少数民族大学生进行马克思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为基本内容的教育,包括民族实体,民族发展,民族关系,民族问题,民族观及民族政策等[4]。每个民族大学生都应有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和责任,任何出于狭隘的民族意识的利益之争都是有害的。但是理论学习与实践是有差距的,因此要开展丰富的民族团结的主题活动,增加同学们的主流文化意识。西南民族大学着力构建以“五讲五做五风尚”为主题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将每年的9月确定为“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月”,在“主题月”期间,学校将集中开展多项以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动员全校各单位和各族师生广泛参与,引导全校各民族师生弘扬“和合偕习自信自强”的民大精神,争做民族团结的模范。外国语学院在结合本专业特点,开展团支部风采大赛,西南民族大学外语戏剧节等活动,把专业知识和主流文化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结合起来。

总之,随着民族高校外语学院少数民族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针对性地做好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根据民族高校,外语教学,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特点,应着力从形式、方法、机制等方面进行理论创新和改革,更好开展社会主义主流文化,民族高校少数民族文化,外国语学院外国语母语国家文化等多元文化交际,使民族高校外语学院思政工作更上一步,促进我们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参考文献

[1]斯大林.与民族、殖民地问题[M].张仲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381.

[2]陆岩.试论社会主义主流文化建设[J].学习与探索,2007(2):14-16.

[3].关于民族识别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1980(1).

第9篇

论文摘 要:语言和文化相互依存,密不可分,本文从语言和文化的关系入手,针对我国英语教学的现状,对英汉文化差异进行了剖析,从而揭示出英语教学中培养文化意识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同世界其他民族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多,跨文化交际的重要性也愈发突出。如何培养英语学习者的文化意识,成为中国外语教学界争论的热点。在最新版《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上第一次明确地阐述了文化与语言的关系:外语教学要重点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同时也要注意培养语言能力。前者是语言教学的最终目标,而后者是取得该目标的必要手段。因此,在强调语言知识的同时,外语教学也应教给学生其他相关知识,尤其注意培养他们的跨文化意识。这无疑对传统的语言教学提出了挑战。

1 语言与文化

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历史条件、地理区域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总体长期记忆,具有其特殊性。而语言作为一定范围内社会约定俗成的语音符号和书写符号,反映着使用该语言的地域特征、经济发展、风土人情、行为准则等。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文化又时时刻刻影响着语言,使语言为了适应文化发展的需要而变得更加精确。不同民族有着不同的文化,历史,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等,各民族的文化和社会风俗又都在该民族的语言中表现出来。因此,有些专家说:“要掌握两种语言,必须掌握两种文化”。不了解一门语言所承载的文化,也就谈不上真正掌握这门语言。

2 中国英语教学现状

完整的英语教学应该是语言教学与文化教学的有效结合,英语教学中不能将文化因素排斥在外。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的英语教学中语言和文化的这种关系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纵观当前我国的英语教学,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重读写,轻听说的现象。学生上课侧重于语音、语法、单词的模仿、操练及背诵,却忽略了向学习者输入文化方面的信息。结果是学生可以在试卷中取得好成绩,可是口语考试却不尽人意。在这种应试教育体制下,传统的英语教学方法弊端日益暴露。“高分低能”(交际能力)的学生,说着“哑巴英语”、“聋子英语”,越来越不能在当今竞争激烈的社会上立足。交际能力不但包括对语言形式的掌握,而且包括对语言使用的社会规则的了解和熟悉,即对其文化的了解。由于不了解语言的文化背景,不了解中西文化的差异,在英语学习和用英语进行交际的过程中,误解对方的意思,语用失误现象层出不穷。那种认为只要进行了听说读写的训练,掌握了语音、词汇和语法规则就能理解英语和用英语进行交际的想法是行不通的。沃尔夫森(wolfson)说:“在与外族人交谈时,本族人对于他们在语音和语法方面的错误往往比较宽容,与此相比,违反说话规则则被认为是不礼貌的”。学习语言的过程也是文化交流的过程,因此在英语教学中必须得注意英汉文化的差异。

3 英汉文化的差异

(1)生存环境的差异。社会学家认为,一个民族的语言文化都与其人们的生存环境密切相关。英国是大西洋沿岸的一个岛国,四面环海,航海历史悠久,所以许多英语语言就来源于海洋生活。比如:a drop in the ocean(沧海一粟),go with the steam(随波逐流)等等。相比而言,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汉语中有许多与土地、农业有关的习语,如:斩草除根(to stamp out the source of the trouble),顺藤摸瓜(to track down somebody or something by following clues)等等。比喻某人花钱大手大脚,汉语是挥金如土,英语是spend money like water,而不是spend money like land.就“东风”、“西风”而言,在英汉两种语言文化中内涵截然不同。在汉语文化里东风(east wind)是春天的象征,而西风则是寒冬的代表。这是因为中国地势西高东低,西部为山,东临大海,东风出来,无比舒适,可是来自西伯利亚的西北风,则刺人肌骨。但是英国位于西半球北温带,属于海洋性气候,因此春天的象征就是西风(west wind),著名诗人雪莱shirley的“ode to west wind”《西风颂》正是对春的讴歌。英国夏季气候凉爽宜人,英国人形容夏天是如“爱人”般可爱、温柔、美好。莎士比亚在他的诗句中把夏天比作人。“shall i compare thee to a summer’s day? thou art lovelier and more temperate.”(我能不能拿夏天同你相比?你啊比夏天来得可爱和煦。)可是在中国夏天常用“骄阳似火”、“赤日炎炎似火烧”等句子描述。“夏天”带给中国人和英国人的联想竟是如此的迥异。原因同样是双方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2)风俗习惯的差异。不同民族有着不同的文化、历史、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等,各民族的文化和社会风俗又都在该民族的语言中表现出来。比如,中国人见面就喜欢问:“what’s your name?”“how old are you?” “where are you from?”“what do you do?”等一系列问题。而在以英语为代表的西方文化中,年龄、地址、工作单位、婚姻、家庭情况、信仰等话题都属于个人隐私,忌讳别人问及。英美人寒暄最喜欢说“lovely weather,isn’t it?”之类谈论天气的话语,而在中国,人们见面后总少不了要问句“吃饭了吗?上哪去?”英美人可能对此会很茫然,有时还可能引起误解。因而我们在学习英语语言时尤其要注意各民族语言习俗的差异。(3)宗教信仰的差异。宗教在语言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同的宗教对语言和文化有着不同的影响。佛教在中国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在中国各宗教派别中占据核心地位。人们相信有“佛主”在左右着人世间的一切,主宰人的命运。与此有关的习语很多,如“佛口蛇心”、“借花献佛”、“不看僧面看佛面”等等。在西方国家,尤其英美国家人们信仰基督教。《圣经》被看作是基督徒的圣书,是西方国家文化艺术及意识形态的基础。因此,许多语言都出自《圣经》,如“doubting thomas”怀疑的托马斯,现在代表那些“不肯轻易相信别人的人”。主和上帝是许多西方人的主要宗教信仰。(4)思维方式的差异。思维与语言密切相关, 是语言生成发展的深层机制,它以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表现于某种语言形式之中。思维方式的差异,正是造成语言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说汉语的人与说英语的人有不同的思维方式。汉民族对客观事物总是用直观思维。而西方注重科学、理性、分析和实证,重视对抽象思维能力的运用。这种思维差异表现在语言上为:汉语惯用具体、形象的词来表达虚的概念,英语则擅长于用抽象的概念表达具体的事物,这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无疑会对语言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汉语有句谚语“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瓜和豆就是两个具体的形象,这句话的含义用英语来表达就是“as a man sows, so he shall reap.”因此,思维方式上的不同形成了民族语言表达方式上的种种差异。综上所述,英汉文化差异对英语和汉语两种语言的构成和使用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在英语教学中,应该既要重视语言知识本身的结构,更要重视与英语教学密切相关的跨文化的种种社会文化因素,做到语言教学与文化教学的有效结合。

参考文献

[1] 陈志立.英语习语的特征与翻译[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5,8.

[2] 胡文仲.跨文化交际学概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

[3] 王振亚.语言与文化[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第10篇

多姿多彩的民族----

苗族

苗族是一个古老而又多姿多彩的民族,人口众多,分布辽阔。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苗族在服饰、节庆、婚嫁、丧葬、娱乐、礼节、禁忌、饮食等方面,形成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苗族主要居住在与湖南、贵州、云南接界的广西北部、西北部和西部的山区。苗族聚居的苗岭山脉和武陵山脉气候温和,山环水绕,大小田坝点缀其间。出产水稻、玉米、谷子、小麦、棉花、烤烟、油菜、油桐等。除此,还蕴藏着丰富的木材资源和矿产资源。苗族最大的特点是盛产各种木材和土特产,保持灿烂古朴的民族传统文化。

苗族节庆较多,除春节、春社、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与汉族相同的节日外,最具表性的有赶年场,樱桃会,赶秋场。苗族过去信仰万物有灵,崇拜自然,祀奉祖先。“祭鼓节”是苗族民间最大的祭祀活动。一般是七年一小祭,十三年一大祭。跳芦笙舞,祭视先人。邀亲朋共聚一堂,以求增进感情,家庭和睦。被纪念的民族人物,既有反抗封建邪恶势力的民族英雄和勤劳勇敢的祖先,也有抗击外来侵略者和保卫边疆的英勇战士。这些反映苗族历史的风俗习惯,千百年来都一直鼓舞着苗族以及苗族地区的各族人民坚贞不屈的斗争精神,激励各民族积极向上。

但其中最隆重和内容最 丰富的就是苗年。过苗年的时间,各地并不相同。 苗族过年,食品也多种多样,有米饭、糯米粑、酸肉、酸鱼等,还有一种特殊的食品叫“辣椒骨”,它味香而辣,可增进食欲,驱风御寒,防治感冒,是苗家常备的食品,也是待客的佳品苗年隆重热烈,除祭祖、饮宴之外,还举行各种活动。新年来临,全家守岁。吃了“过地餐”----这是苗家人与在阴间的祖先共进的团圆餐,拜过年,人们就开展各种活动。祭龙潭、祭田神、吹笙伴舞,热闹非凡,是苗年最隆重的场面。祈神求丰收,是苗年活动的一个大主题。这些具有浓厚的民族风格的盛大节日,生动地反映了苗族人民对生活的热爱。

苗族男子头缠布帕,身穿对襟衣,袖长而小,裤筒短而大,包青色裹脚,花格衣最具有特色。苗族妇女的衣服裤短而大,腰系围裙,胸前、袖口、围裙、裤脚习惯滚边,绣花或排纱,并加栏杆于其间,五光十色,焯烁眩目。 首饰是苗族妇女喜爱之物,种类繁多,造型美观,有 金饰、银饰、铜饰、玉饰之分,以银饰最为普遍。以耳环、项圈、手镯、戒指为常戴之物。苗族妇女每当出嫁、串亲、做客、赶集、节日赴会等均佩戴银饰。

苗族的音乐舞蹈历史悠久,群众喜爱的芦笙舞,技艺很高。苗族的挑花、刺绣、织锦、蜡染、首饰制作等工艺美术,瑰丽多彩,在国际上享有盛名。此外,在三月三传统歌舞节苗族人民自动集中到约定的歌场上,参加对歌、听歌、跳舞、观舞,尽情欢乐,别有一番乐趣。

在饮食居住方面,苗族由于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生活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由于气候炎热,多雨,潮湿,因而喜欢居住干栏建筑,但也有瓦房,草房,薄石板房,平房和吊脚楼。而且不论谁搬家,村里人都来帮忙祝贺。他们把要搬走的东西放在院子中间,吹芦笙、吹唢呐,弹三弦,大家围着家具起舞,歌舞一停,主人忙给客人敬酒。把家具搬放在新房院后,再次围成圈跳起欢快的舞蹈。跳舞的圈子十分讲究,中间一圈是小孩,象征苗家的希望和未来;第二圈是姑娘,象征美好的花朵;第三圈是小伙子,象征着苗家兴旺坚强;第四、五圈是老人,表示苗家儿女在老一辈培养、教育下茁壮成长。

热情好客的苗族人民为我们众多华夏儿女作了榜样,同样也在世界上留下了美名。

第11篇

关键词:德宏傣族 生态文化 和谐相处

党的十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而德宏的傣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注重生态保护、爱护环境、热爱自然、与自然为善的少数民族。他们认为,人类与自然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整体,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离不开自然,依赖于自然。他们的这种意识已经内化为本民族的一种共同信仰和个人终身信念并使其能够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始终与自然和谐相处。

1 德宏傣族的基本情况

1.1 人口情况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地处祖国西南边陲,云南省西部,是云南省8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之一,全州总面积11526平方公里。截止2012年末,全州总人口为122.94万人(含外来常住人口),五种世居少数民族(傣族、景颇族、德昂族、傈僳族、阿昌族)总人口567688 人,其中傣族354472人,占全州五种世居少数民族总人口的62.44%,占全州总人口的28.83%,全州各县市都有分布。

1.2 居住环境 据宋蜀华在《百越》一书中的解释:傣族就是“住在坝子上的人”,以此区别于住在山区的民族。所以,傣族的居住地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居住在平原低地或靠近江河湖海水道纵横的地区。德宏傣族村寨最主要的特点是平坝临水而居,环境幽静,寨傍均有大河、小溪或湖沼鱼塘。寨内的房屋坐向排列整齐,住房四周,均围着竹篱笆或木制篱笆,篱笆内种植果树、花木、或薪炭林(多为黑心树)。凡有佛寺的村寨,寺傍均有菩堤树,使整个傣族寨子掩映在绿树翠竹之中,成为一片绿色的园林。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凡是傣族居住的地方,房前屋后绿树成荫,院子里各种鲜花四时不断;佛寺周围林木成荫,草木葱郁。这时你就会深深感到,这里人与自然一直完好地结合在一起。正如傣族谚语:“寨前渔,寨后猎,依山傍水把寨立。”

2 德宏傣族的生态文化

袁国友在《中国少数民族生态文化的创新、转换与发展》一书中指出“我国少数民族生态文化既包括各民族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形而上学的思考和认识,也包括各民族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的经验性感知,当然更包括居住在特定自然生态条件下的各民族在谋取物质生活资料时由客观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主观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交互作用而形成的生态文化类型和模式。”而学者郭家骥则在《生态文化与可持续发展》一书中对生态文化的定义:生态文化就是一个民族对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环境的适应性体系,它包括民族文化体系中所有与自然环境发生互动关系的内容,主要是这个民族的宇宙观、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组织、、风俗习惯等。笔者认为生态文化就是:各民族与自然环境互动的影响和产物,包括蕴含各民族相互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风俗习惯、和生产生活方式等。

我国各少数民族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创造出了自己独有的生态文化。德宏傣族的生态文化具有鲜明的自然环境和民族文化特征,体现在、生活习俗、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多个领域,所涵盖的内容十分丰富。

2.1 德宏是多宗教并存流传之地,境内6个主要民族(傣、景颇、德昂、傈僳、阿昌与汉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既有远古流传至今的自发性原始宗教,又有从内地传来的道教、大乘佛教和伊斯兰教,还有直接从境外传入的南传上座部佛教、基督教及天主教等,其内容十分丰富。尤其是傣族的原始宗教与南传上座部佛教,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和生态内涵。

2.1.1 原始宗教 在南传上座部佛教传入德宏之前,傣族先民居住地区早已存在原始宗教,原始宗教根源于万物皆有灵,灵魂不灭的思想观念。傣族的原始宗教经历了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的发展过程。

①自然崇拜。自然崇拜是最古老的一种原始。远古时代的傣族先民,由于生产力低下,无法全面、系统地认识自然、解释自然,于是对其生产、生活周围所依赖的自然物就产生了一种神秘感,对那些人们无法驾驭的自然力本能地诱发出一种无以伦比的恐惧感,长期以往便随之产生了对自然物和自然力的崇拜。

第12篇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悠久,渊源流长,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风俗习惯,凝聚了各个民族各自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从这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了解不同民族文化特色和独特有趣的婚俗习惯,领略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性和特有的民族风情,感受淳朴的民族特色文化。

跳洞舞与神秘的苗家“洞葬”紧密相联。每到春节,花溪高坡的苗族同胞总会在洞穴里跳舞,以祭奠祖先,这个“洞”就是祖先的墓地,而这个舞蹈就是跳洞舞。

高坡乡杉坪村的洞穴,是当地比较有名的“洞”,站在村口,隔着几块稻田,就看到“洞”。当地人说,那个洞可以容纳300多人。每年正月初四,附近县、乡的苗家人都会聚集在这里跳洞舞。这个舞蹈,男的吹芦笙,女的跳舞,排列成圆弧形,一队一队首尾相接,形成一个个大圆圈。由于是在洞中,伴奏的音乐有了天然的共鸣效果,音量大而低沉:音色浑厚而润。有意思的是,舞者的第一步是在音乐的第二拍――弱拍上,这与现代人习惯的强拍出脚正好相反,形成了独特的韵味。

作为丧葬舞蹈,跳洞舞不光是春节进行,有丧事的人家也会举行跳洞舞。一般是在家里设立灵堂,亲戚带上芦笙,用舞蹈来悼念死者。据介绍,以前进行丧事活动时,人们会在洞中跳舞,但现在基本没有“洞葬”,跳洞舞也仅限于在家里进行,所以也有人称之为“跳场舞”。举行跳洞舞还有一项职能就是联谊。正月期间,远近的苗家人都聚集在一个个有“洞”的村寨,一个“洞”跳一天舞,亲戚朋友之间也借机联络感情,而对于青年男女来说,则是一个“相亲”的机会,通过跳洞舞认识、熟悉。

传说,跳洞舞源于一个凄美的爱情故事。很久很久以前,一对苗家青年男女――地玉和地利相爱,由于得不到家中父母的许可,两人双双来到一个洞穴中,自杀殉情。后来,苗家人便开始在洞中跳起舞蹈,以悼念这两个有情人。

“洞”刘于高坡苗家人有着特殊的意义,每年春节在洞中跳舞,不仅是为了缅怀祖先过去的生活,也是在“洞”中寻找情义,这似乎恰恰与地玉和地利的故事相对应,寄托人们美好的愿望,而这一切都发生在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