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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补贴政策

时间:2023-05-29 18:21: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节能补贴政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节能补贴政策

第1篇

有业内分析人士指出,短短半年时间,节能空调的市场占比快速提升,大大超出政策制订之初的预期。空调上收到的良好效果,将加速国家将这一政策从空调向冰箱、彩电、洗衣机等其它节能产品的推广实施。同时,现有的空调补贴政策也将面临取消。

空调补贴春节后或将取消

上述人士还透露,此次财政部公布高效节能空调的市场占有率,一方面是向社会展示国家补贴节能家电产品的成就,同时也向空调企业发出一个信号,即高能效空调器的推广补贴政策料将于春节后取消。

记者调查后发现,此前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司长赵家荣透露,政策推广期限将根据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确定。在推广初期,采取财政补贴方式给予支持;当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水平(如30%以上),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同时,记者还在《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看到,办法第五条明确指出,当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水平时,国家不再补贴推广。

据了解,目前共有27家企业4290个型号的高效节能空调纳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截至去年10月底,中央财政已拨付补助资金8.08亿元,其中美的、志高、格力、奥克斯、海信、长虹等企业成为其中最大的赢家,获得了中央财政的补贴资金。

不过,一些空调企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尚未得到补贴政策将取消的消息。去年的12月22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才公布第三批的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目录。

今年节能空调价格不会涨

据了解,自节能惠民工程实施以来,高效节能空调的市场平均售价由每台3000—4000元下降到2000元左右,与4、5级能效产品价格基本持平。其中,志高发起的“以5级能效产品的价格购买1级能效产品”活动,其中许多1级能效的空调价格均在1400—1900元不等,极大地刺激了消费者的购买能力。

不过,上述分析人士指出,就算国家取消补贴政策,也会给企业留下一定的库存消化和过渡期限,应该不会对今年旺季的空调市场销售造成冲击。政策很有可能以空调的生产日期为政策取消的截止期限,截止限期前生产的节能空调还将继续获得补贴。截止期限后生产的节能空调,将不允许加贴节能惠民工程的标识,不再享受政策。

一位不愿具名的空调企业人士透露,如果国家补贴政策取消,市场上的节能空调价格肯定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涨。但该人士也透露,价格上涨的幅度不会太大,预计会在5%—8%左右。毕竟经过半年多推广,销售规模提升,企业原材料采购成本有所下调。同时,再通过技术创新手段,也降低了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2篇

首先,要熟悉知规则,才能够服务好客户。

要抓住节能惠民政策的商机,首先就要深刻领悟政策的核心,熟知各项规则。由于节能补贴的具体操作与家电下乡有很大的差别,家电下乡是由政府将补贴直接补给消费者,而节能惠民是由政府补贴工厂,工厂补贴商或经销商,商再补贴至零售商,零售终端直接补贴给消费者的模式。它的一整套手续,要求非常严谨。而且后期会有两项的检查,一是产品质量的抽检,二是客户信息的抽检,这两项抽检的标准都比“家电下乡”更为严格。

正因为补贴方式的变化,企业对于整体操作的规则就必须要非常清楚,将政策吃透,细则搞清楚,才能够指导有服务好下级客户。否则很可能因操作流程不熟,造成无法领到补贴。因此,6月份节能惠民政策一公布,中韩科技就立即组织召开全国的销售会议,学习政策,研究具体实施的细则,就产品、渠道、补贴发放等各环节制定出相应的跟进措施,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展开。

其次,厂家要主动服务,把工作做细。

由于节能惠民的手续非常复杂,对于领取补贴的机器,从工厂生产环节开始,机器的生产日期,具体型号,库存量等等都必须要有详细的纪录。商在收到机器以后,要对每台机器做详细的入库记录,出库发货时,同样必须要有纪录,哪台机器发给了哪个客户,而且必须要开发票,还要保证发货的数据和对应的机器编号一致才可以领取补贴。可以说,每销售一台节能补贴的产品,商都需要做很多的登记手续及票据收集工作。

对于制造企业去来讲,做这些记录可能是很容易的事情,但对于商来讲,特别是中小型的商,虽然生意做了很多年,但他们的管理还是很粗放的,让他们弄懂这些规则,一是需要时间,二是很多商老板没耐心,认为太麻烦。因此,调动商做好节能惠民产品的销售,可能就需要企业多承担一些服务性的工作。中韩科技采取的措施是由工厂帮助商完成一部分工作。为此,企业在销售组织中,各地分公司增加文员的编制,为每个商配备一个文员,由这名文员去协助商做好节能惠民的手续。同时,在商上报补贴机型的手续时,由企业先进行一次自查,看商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消费者数据是否正确,然后再上报政府相关部门,以保证补贴兑付审核的准确率。

再次,通过销售政策积极促进节能惠民机型的销售。

由于部分地区家电下乡尚未结束,在补贴的标准上,冰箱的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最高达到325元,而节能惠民只有260元。而且产品的型号不能同时使用,企业在销售环节如何处理好与家电下乡的关系,如何更有效地推动节能惠民机型的销售,这些都需要企业在政策上进行好引导。

例如,针对节能补贴活动的特点,中韩科技针对终端网点做了一个进货送复印机的促销活动。由于节能惠民机型的销售,终端网点需要复印消费者的身份证、发票等。但很多县乡镇市场的零售店都没有复印机,如果让店主为了卖几台货,还要出去复印,他们就会感觉非常麻烦。而订货送复印机的政策,就是帮助他们解决这些麻烦。

第3篇

为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能源效率,促进产业升级,200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实施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而今年6月1日起到2013年5月31日,热水器也进入家电节能惠民工程。万和在此前公布的第一批热水器节能补贴名录,中标燃气热水器型号35个,空气能热水器型号16个,共有51个型号入围。其中燃气热水器中标35个型号,共70款产品,是中标产品最多的燃气热水器企业。

其实,万和能成为中标“状元”也不是侥幸,而是其多年的努力沉淀。万和高层在多年讲到节能型热水器的市场推广时谈到:“节能不等于高端,节能产品只有普及到广大消费者家中,才能真正实现节能。把节能技术放得高高的,把使用节能技术的产品标榜成高端产品,使节能产品只能为少部分消费者服务,这根本不是真的‘节能’产品。”万和的节能型热水器也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在不断的进行推广。在国家还没有考虑热水器产品进行节能补贴时,万和已经主动在做这项工作了。从2007年《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正式实施开始,曾联合国美、苏宁等零售商开展全国性的“节能补贴”普及冷凝式燃气热水器活动,实实在在的推动了节能型热水器在消费者中的普及。万和的努力被行业承认、市场承认,因此当仁不让的成为本次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热水器中标“状元”

曾经万和在推广节能型热水器时,最苦恼于政府参与得少,毕竟改变消费者的节能观念,需要整体行业的共同努力,一家企业的努力依然势单力薄。这次热水器进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名单,万和更是在全国市场上迅速做好了相应的部署:

市场推广方面,万和计划通过一年期的节能产品补贴,使符合国家节能惠民工程的节能产品成为热水器行业的销售主流,将低能效的普通产品逐渐淘汰出市场;同时定期开展公关活动,通过路演、消费者互动等方式宣传国家节能惠民政策及万和的节能产品补贴。

终端布局方面,万和要求各个终端扩大节能产品的出样面积及出样比例,要求达一级能效的热水器在终端的出样面积比例达到40%以上;而各省市终端卖场如KA大百货、专卖店、核心商业圈店、地方家电等,具有节能产品的终端出样的数量不得小于可控终端总数的90%;万和专卖店必须100%保证一级能效产品出样率达到40%以上。

终端建设方面,我们可以看见万和的所有终端通过海报、电子广告牌、看板等宣传方式传播节能惠民工程补贴的标准和执行细则;在所有入围国家节能惠民工程补贴的产品机身上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张贴节能惠民工程补贴的标识。

市场投入方面,万和为了方便消费者,最大程度调动消费者的购买热情,使节能热水器市场“热”起来,除了积极响应国家节能补贴政策之外,适时推出“节能惠民新举措”——“双补贴”,即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实行企业补贴,同时通过企业内部流程设置,实现了“现买现补”的一次领取补贴方式。

据此前的节能热水器补贴细则,一级以上燃气热水器补贴200~400元;二级以上太阳能热水器补贴100~550元;空气源热泵热水器补贴300~600元。同时规定,企业销售的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和空气能热水器分别达到3万台、5万台和1万台才能获得补贴,并且补贴款项由企业先行垫付。万和认为,目前入围补贴的达一级能效的热水器产品价格有些偏高,作为负责任的龙头企业,不仅要创造利润发展自身,更重要的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助力国家将节能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节能减排。为此,万和适时推出“节能惠民新举措”:凡购买万和入围中标的节能热水器产品型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财政补贴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产品型号享受100~1000元的企业补贴。

现行的节能补贴领取流程一般为:消费者在卖场购买获节能补贴的机型,待送货安装后,消费者需携带发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商品序列号条码原件,再次到购机卖场领取现金补贴。针对此类情况,万和从消费者角度出发,本着方便消费者的原则,通过企业内部流程的调整设置,把领取补贴的繁琐流程内部消化掉,实现“现买现补”的一次领取补贴方式。消费者现场买产品填资料就可以现场领现金补贴,不需要来回跑第二次,省去消费者领取补贴的时间和交通成本,麻烦留给企业,方便给予消费者,真正让消费者省时省心购买节能补贴热水器。

按万和对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重视和市场部署看,预期万和销售1级能效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年度销量超过13万台;太阳能热水器年度销量超过5万台;热泵热水器年度销量超过1万台。未来,万和将加大研发的投入,提升产品节能性能和技术含量。在产品结构方面,入围补贴产品清单的型号将成为万和重点推广的产品,加大公司节能产品的比重。营销策略上,万和将借此次节能补贴政策的春风,与家电连锁、各地卖场联手,通过节能热水器专场活动等形式,加大推广节能产品的力度,并且让消费者方便快捷地购买节能热水器,让节能产品进入千家万户,为节能减排做出贡献。

(责编朱禹韬)

第4篇

随着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各国对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从20世纪70年代提出建筑节能至今,建筑节能逐渐由消极转向积极,即由主要强调在建筑使用中节约能源(energysaving)逐步发展为强调提高建筑中的能源使用效率(energyefficiency)。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居民消费结构的转型,使得我国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比重逐步上升。一方面,我国新增建筑数量巨大,每年新完工的建筑面积高达16至20亿平方米,几乎比发达国家每年完成建筑面积的总和还要多(苏明等,2011)[1];另一方面,我国建筑能源使用效率低,存在巨大浪费,建筑节能面临严峻挑战。从1986年开始实行建筑节能以来,国家已经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等政策法规,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但是,由于节能本身具有的外部性及高投入等原因,加之我国普通民众的节能意识不强,国家的相关政策还未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因此,需要政府制定完善的财税政策加以引导,以实现我国建筑节能的目标和经济社会能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我国建筑节能存在的问题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在建筑节能的某些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起步晚,技术相对落后,依然存在众多问题。

(一)能耗高且能耗强度大

能耗高是指建筑能耗占我国总能源消耗的比重高,能耗强度大是指单位建筑的能源消耗高。静态看,目前我国既有城乡建筑面积约为400亿平方米,其中的节能建筑面积只有3.2亿平方米,不到总量的1%。截至到2013年末,我国95%以上建筑是高耗能建筑,建筑能耗达到10.5~11.28亿吨,占全社会终端能耗总量的近1/3[2]。与普通住宅相比,大型公共建筑由于外表华丽、大量使用中央空调而消耗更多能源并且排放大量温室气体,仅建筑用能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就占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25%[3]。而且,很多地区的建筑片面追求造型标新立异、建筑空间大,完全忽视能源消耗,成为建筑能耗高且能耗强度大的推手。动态看,我国目前处于建设鼎盛时期,如果按照每年新增16至20亿平方米的发展速度估计,到2020年全国高能耗建筑面积将会突破700亿平方米[4]。而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建筑规模和建筑能耗总量还将继续高速增长,建筑将成为最主要的用能增长点。

(二)技术落后且浪费严重

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建筑节能起步晚,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目前,我国北方城市已普及集中供热采暖设备,但由于技术有限,能源在转化和运输过程中造成大量流失和浪费,而且余热利用也不充分。例如,有些地方供热温度过高,用户开窗散热导致热量浪费;有些建筑已经实施了节能改造,但由于分户计量没有普遍推行,导致热能大量闲置。欧洲许多国家住宅的实际采暖已普遍达到每平方米每年耗能6升柴油,这一数字换算为标准煤,大约相当于8.57公斤。在我国,达到节能50%的建筑,每平方米的采暖耗能至少也要达到12.5公斤标准煤,约为欧洲国家的1.5倍[4]。

(三)建筑能源消耗的主要是不可再生资源

随着人们对建筑舒适度要求的提高,使用的家用电器的品种越来越多,使用时间也越来越长,建筑能耗的提高是一个必然。但是,目前我国能源消费的结构是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近70%,可再生能源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为13%。因而,建筑能源消耗的主要是煤、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资源。我国目前在建筑领域中,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最多最成熟的技术是太阳能热水器。虽然国家2012年末鼓励分布式发电,但目前家庭能够申请成功的多是知悉该领域情况的专家或爱好者,普通居民受技术、资金甚至没有屋顶搁置太阳能板的限制,申请的很少,总体发电量还微乎其微。

三、我国建筑节能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经济原因

建筑节能既有利于环境保护,也有助于提高个人居住舒适程度。但是,开发节能建筑和节能产品的投资较大,出于经济利益驱使,单纯依靠开发商和消费者的自发行为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是不现实的,必须依靠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我国节能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鼓励建筑节能的政策本来就不多,实质性的鼓励政策就更少了。对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即“穿靴戴帽”,以及对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对于高耗能的家用电器,能效为一级的往往价格高出普通产品很多,节能家电补贴给居民带来的实惠赶不上其他厂家的一个优惠活动,用户往往从成本考虑放弃选择能效高的产品。

(二)管理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目前我国关于建筑节能领域的两部大法,但前者所涉及的建筑节能领域有限,后者在节能方面的规定甚少,因而建筑节能工作基本依靠上级的红头文件以及行政性考核来推动。虽然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但在法律层面上还未能形成强制性的条文,致使许多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充斥市场。从管理层面来看,建筑节能涉及部门众多,管理分散,难以形成合力。长期以来,我国建筑节能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机构,建设部虽然已经成立了建筑节能协调领导小组,也设置了专门的办公室协调建筑节能,但建筑节能的综合性强,很多地方缺乏协调能力强的综合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导致建筑节能工作进展缓慢。

(三)其他原因

谈到节能,多数人认为是政府的事。由于过去唯GDP论,地方政府单纯注重经济的增长,未将节能工作当成一项日常重要工作来抓,更缺乏对节能技术研发的强有力支持。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各种建筑在我国如雨后春笋般遍地而生,但能耗标准基本没有什么大的变化,能耗高能效低就不足为怪了。节能行动实实在在是每一个人的事,但长期以来普通民众也没有对节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基本的认识,对节能建筑和产品的了解不够。此外,我国房价长期上涨,相对于高企的房屋价格,家庭用能的定价比较低,多数老百姓对建筑能耗的问题根本不关心,对建筑节能的有关规范、规定也不了解。

四、我国建筑节能的财税政策分析

(一)我国建筑节能的税收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规定,对投资北方节能住宅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为零;投资一般性住宅建设的,实行5%的税率;若用公款修建高标准、别墅式住宅的,按30%的税率征收调节税。1993年,又对北方节能住宅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1999年国家为鼓励投资以扩大内需,下发了《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增值税政策。《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文件和《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若原料中掺有不低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以及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给予免征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同时,国家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也给予了一定的增值税优惠。财税[2001]198号文件以及《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对一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给予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政策。对于西部地区的一些生产企业,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不达标的,在享受增值税减半优惠政策的问题上,也给予适当放宽。但是,上述政策目前已经进行了调整。《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严格了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条件,上述30%调整为60%,而且对上述免征增值税或即征即退的优惠变成了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政策。

3.所得税政策。建筑节能的所得税政策主要分散在节能节水设备、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条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所得,实行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部分建筑材料,减按9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购置的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可对投资额的10%进行所得税抵免。对于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国家对此也给予了一定的政策倾斜。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建筑节能的财政政策

1.专项基金政策。国家的专项基金的政策主要是针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早在1992年,国务院就提出了增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2002年国家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者均对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对墙改专项基金支持节能省地建筑工作提出了要求。2007年,国家印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558号)及《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以节能专项资金方式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做了有关规定。

2.财政补贴和贴息政策。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节能惠民工程的通知》,对部分节能产品的消费者实施间接财政补贴。具体办法是,中央财政对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补助,生产企业按享受补助后的价格销售,并最终让消费者受益。为鼓励能源消费结构的改善,国家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方面的利用进行扶持。财教[2007]558号规定,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的,中央财政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贷款贴息50%(地方)和100%(中央)。

3.奖励政策。国家对于建筑节能的奖励政策,主要体现在北方采暖地区和节能改造方面。财政部在2007年印发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并对奖励原则和标准进行了规范。《绿色建筑行动方案》([2013]1号)要求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该方案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并对节能改造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

(三)对我国建筑节能税收政策的评价

1.停征固定资产调节税,激励作用消失。曾经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1)对节能建筑投资实行零税率,而对普通建筑和高标准建筑分别实施5%和30%的税率。在这一税收政策的激励下,1991~1999年设计建造的住宅较之前建造的住宅节能30%[5],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虽然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社会投资,但对建筑节能的激励作用却消失了。

2.税收政策涉及面较窄。建筑产品从生产到消费涉及诸多环节,需要配套完善的税收体系共同作用以促进其发展。我国目前的建筑产品税收优惠只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切入多为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对整体建筑设计达到一定标准的建筑商以及购买节能建筑的消费者缺乏应有的税收激励,致使市场主体缺乏节能投资和节能建筑消费的积极性,最终难以对建筑节能工作起到较大的激励作用。

(四)对我国建筑节能财政政策的评价

1.专项基金用途有待明确和扩大。目前,不同省市都在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节能重点工程项目加以支持,但专项资金的使用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专项基金在使用上不透明,资金和项目做不到公开、公正,即使形成一套完整的节能项目评价指标,也难以对该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评价。再次,专项基金扶持的范围较窄。由于资金有限,只能对有限的项目通过评审制进行扶持,总体上对于建筑节能产品的开发商和消费者的扶持力度不足。

2.财政补贴政策设计不合理。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主要依赖政府的财政补贴。政府在设计补贴政策时仅把节能量作为奖励依据,对节能改造工作量、节能资金投入与节能效果对比等综合因素考虑较少。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有效的促进节能的机制,但目前的政策是,仅对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财政奖励,由于融资困难且补贴范围有限,合同能源管理大范围推广受阻。

3.激励政策不到位。目前,我国建筑节能的财税政策多是近十年建立的,而且多停留在法律法规层次,针对性不强,操作性和执行力偏弱[6]。而且,国家制定的与节能相关的经济激励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并且主要针对新建建筑,主要给予供给方经济激励,而对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需求方的经济激励不充分,政策效用大打折扣。

五、完善我国建筑节能财税政策的措施

(一)建筑节能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来说,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能建筑的发展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提供或购买符合节能建筑标准的生产者或消费者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二是对不符合节能建筑标准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征收额外的税收来增加其成本,从而达到减少高能耗建筑的生产和消费的目的。税收优惠的方式有三种,即税基式、税率式和税额式。适用税率较低时,常见的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基式减免如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得到的优惠就没有税额式多。若企业计税依据小,给予税收优惠意义就不如财政补贴大。所以,灵活的税收政策才能让企业切实得到实惠。税收调控的作用,主要是引导市场在节能建筑领域发挥作用。

1.对于消费者的税收优惠。(1)房屋卖买环节。契税是消费者购买住房时一次性缴纳的税种,是一个重要的地方税种,实行“先税后证”管理,具有较强的调控作用。在消费者购买环节给予契税优惠,能直接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更好地带动节能建筑的发展。如所销售的房屋达到当地建筑节能标准的,可对购买者给予低契税率甚至免契税的优惠。在房屋销售时,可考虑对节能建筑给予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的优惠。(2)房屋保有使用环节。房屋在使用或出租时一般需要缴纳房产税。如果所使用或出租的房屋达到当地节能标准的,可以按较低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如果该房屋能效极高,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可以免征房产税。同时,可以结合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税制改革目标,引入建筑节能改造投资税收抵免机制。如在一定时期内,对家庭实施供热改造或保温隔热改造,甚至购买节能家电,达到规定节能标准的,可凭发票申请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额抵免。节能投资个人所得税的抵免,可以促进民众对于节能产品和建筑的购买,把节能意识深入到个人,并最终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

2.对于开发商的税收优惠。开发商在销售建筑物时,涉及到的税收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由于土地增值税是对由土地增值引发的房屋价格增加进行征税,对其进行节能减税的理论基础不足。由于开发商为提供节能建筑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可在短期内对能效达到或超过标准的建筑给予一定的营业税减免。采用的方式可以是降低了的税率,也可以是营业收入减计。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附加在应纳营业税额之上,营业税的减免也即同时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了减免。企业所得综合反映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所得税则是对这种盈利进行调节的重要手段。当市场上节能建筑份额较低时,投资这种建筑可能会大大降低企业的利润,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此时,对该类企业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减免,直至市场形成一定的规模,非常必要。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方式很多,如加速折旧、成本加计扣除、降低税率、收入减计、免税期以及投资抵免等。

(二)建筑节能财政补贴政策

利用财政补贴刺激建筑能效提高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例如,韩国对安装太阳能电池屋顶和太阳能热水器的住户,补贴最高时甚至达到安装费的95%。财政补贴灵活简单,见效快且效果明显。财政补贴的方式有多种,但适合节能政策的基本上是直接补贴和财政贴息。

1.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通过在政府公共预算支出项目中直接安排节能项目支出的财政支持方式。经济利益是市场发育最有效的催化剂。由于节能建筑产品的成本远大于高能耗产品,政府采取一定的补偿措施,鼓励节能建筑的供给非常必要。直接给予节能建筑开发商补贴,可以降低其开发成本,增加利润,进而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特别是在开发者预期利润很低时,财政补贴比税收优惠更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增加节能建筑的供给。政府也可以对节能建筑产品的消费者进行补贴。稳定的需求可以为供给者释放一个稳定的预期。由于消费者对价格敏感,而节能产品价格偏高,此时政府对其给予一定程度的现金补贴,实际上降低了节能建筑产品的价格,税收的替代效应就会发生作用,节能建筑产品的消费需求就会增加。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对节能建筑的补贴采取“退坡机制”。“退坡机制”可以是补贴总额控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谁先申报谁先获得;也可以是时间控制,随着时间推延,补贴逐步递减。

2.财政贴息。对投资者来说,财政贴息可能是比财政补贴更具吸引力的优惠措施。财政贴息是指企业或个人就某项目进行投资需要向银行贷款时,财政代为企业或个人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的财政扶持行为。财政贴息是政策性融资的重要工具之一。由于节能材料、设备的投资需要大量的资金,财政补贴极为有限。通过财政贴息,企业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到足额的款项,解决制约节能建筑供给的资金瓶颈。

(三)其他财政政策

政府作为特殊的需求方,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节能建筑来促进节能建筑市场的发育。一方面,政府采购本身可以节约成本;另一方面,大量政府采购可以给供给方释放未来发展的信号,让市场更有信心。政府也可以设立建筑节能专项基金,专门用于鼓励节能技术的研发、节能建筑的设计等工作,还可以对企业完成的节能科研、技术实施购买,并在全社会推广使用,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建筑节能产品成本的降低。

(四)相关配套政策

1.转变宣传教育方式。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措施鼓励节能,但真正的行为主体是企业和消费者。过去我们过多从义务方面宣传节能,仿佛节能主要是政府的事,企业和消费者是在帮助政府完成任务。现在,我们应从企业和公民的责任方面加以宣传,提高每个公民的责任意识。节能不仅仅节约了我们的账单,更主要的是保护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

第5篇

内容摘要:广西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措施主要表现为节能减排和发展新能源的财政预算政策、节能减排和新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绿色采购等,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政策措施协同欠缺、手段运用不充分、绿色采购无法落实等不足。因此,笔者认为需从提高政策措施协同性、丰富政策手段、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低碳经济 公共财政 政策 广西

广西与发展低碳经济相关的公共财政政策现状

(一)节能减排和发展新能源的财政预算政策

1.广西支持节能减排的财政预算政策。主要包括增加节能减排的财政支出、整合现有涉及节能减排的专项资金倾斜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创新财政补贴方式等政策手段。一是增加节能减排财政支出。自治区本级财政用于节能减排的专项资金2008年2.1亿,2009年达到3.5亿,增幅66.7%;二是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向节能减排倾斜。广西整合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环保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水资源费等各项资金,倾斜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项目。节能减排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技改节能、淘汰落后产能、建筑节能、二氧化硫减排、化学需氧量减排以及节能减排监测能力建设等;三是创新财政补贴方式。2008年,自治区财政厅积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提出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实行财政奖励资金量与节能减排量挂钩的方式。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2.1亿元节能减排奖励资金与全区当年的节能减排目标挂钩,重点支持60个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317个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对部分节能减排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或前期经费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2.发展新能源的财政预算政策。《广西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到 2020年要实现新能源产业销售收入超过620亿元,建设全国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示范省(区)。为支持新能源发展,广西自治区积极争取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同时,积极出台扶持性优惠政策,增加政府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新能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能源清洁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等关键技术,以及核能等前沿技术的研发;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农村清洁能源工程、城市太阳能利用工程建设的支持等。具体财政支持措施主要包括:加大农村沼气建设财政投资和补助。2001-2006年,广西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沼气池建设的补助资金每年均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年均增幅达到14.7%。2006年广西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沼气池建设的补助资金达9800万元。2008年又投入资金1.1亿元,新建20万座沼气池;对非粮燃料乙醇的生产原料―木薯生产,依照国家有关原料基地补贴和示范基地补贴的规定每亩补贴180元。

(二)节能减排和发展新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0年,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下列税收优惠:对自治区级以上(含本级)主管部门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2010年底前,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为节能减排而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运用高新技术和环保技术、推广节能设备和产品等原因,导致自用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另外,为支持新能源发展,自治区积极向国家申请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以非粮作物木薯为原料生产的燃料乙醇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2008年3月1日起享受以下税收优惠:免征消费税,已征的消费税予以退还;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三)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2004年底,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出台了《节能环保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成为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促进节能与环保的具体政策规定。广西也出台了一系列政府绿色采购的地方政策,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内部制定了鼓励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政策,从招标文件的制定以及评标环节对产品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分,鼓励采购人购买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为了规范节能产品采购,广西还实施了一系列地方节能标准,如《通风与空调系统性能检测规范》、《路灯节能装置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

当前公共财政政策的成效与不足

(一)支持广西低碳经济发展的成效

广西自治区财政在支持低碳经济发展上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支持节能减排与新能源发展,包括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淘汰“两高一次”落后产能、推进城乡建筑节能、鼓励高效节能产品使用、加快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等方面。得益于上述财政政策与资金的支持,近年来广西发展低碳经济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节能减排方面,“十一五”前四年广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3.4%,完成“十一五”目标的89.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累计下降13%,完成“十一五”目标的130%;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累计下降8.76%,完成“十一五”目标的72.1%,为全面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打下了较好基础。2010年10月29日,广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消息,2010年1-9月,广西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3.1%。全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416户重点耗能企业,万元工业总产值能耗为1.238吨标准煤,同比下降3.93%,累计节约能源116.89万吨标准煤。自治区财政2010年安排节能、清洁生产专项奖励资金9500万元,支持了全区实施重点工程的节能、清洁生产项目124项,这些项目和去年项目的建成投产,为广西自治区重点耗能企业万元产值能耗同比下降3.93%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二是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目前沼气池入户率已超过40%,为全国沼气池入户率最高的省区;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利用,全区规划风电装机容量达到200多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利用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核电开发也进入实施阶段。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已经投产。三是政府绿色采购方面,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2008年广西区本级节能产品采购占到同类产品采购比例的25%以上。而在2007年,广西区本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规模为770万,仅占到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13%,节能空调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比重仅为2%,只有5.4万元。

(二)与低碳经济有关的公共财政政策的不足

1.政策措施协同性欠缺。使公共财政支持低碳经济发展成效最大化的关键是最大化相关政策的协同作用,最小化相关政策的制约作用。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运用公共财政政策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经验欠缺,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体系。从广西当前采取的一些支持节能减排和新能源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来看,各项政策措施相对孤立,措施间缺乏相应的协同促进能力,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发展低碳经济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导致政策措施结构断层和功能失衡,抑制了低碳经济政策整体功能的发挥,难以实现“1+1>2”的政策效果。

2.政策手段运用不充分。我国低碳政策工具主要以“命令-控制”类的行政手段为主,与发达国家以市场为主的政策工具有较大的区别。这也造成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时对以市场为导向的财税政策运用较单一。广西同样也存在财政政策手段较单一的问题。譬如,对新能源的税收优惠形式过于单一,以减税和免税为主,没有将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应用于新能源税收优惠中。

3.政府绿色采购无法真正落实。虽然广西制订了一系列旨在增加对节能环保产品采购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因为绿色采购成本过高、采购人员绿色采购意识不到位,以及采购人员不能有效的获取环保产品的信息等原因,无法做到真正的绿色采购。

优化当前公共财政政策的建议

(一)提高公共财政政策措施协同性

低碳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也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争取全球新一轮经济增长点的必然选择。低碳经济模式涉及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具有经济形态的网络性和发展的互动性。因此,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体系也必须适应这种新经济模式的内在要求,要注意政策的纵向上下衔接、横向相互协调。

从广西当前公共财政政策情况来看,要提高政策协调性,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开征企业排碳费。碳税是国外发展低碳经济重要的约束性财政政策手段,并取得良好效果。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碳税,建议先开征企业排碳费,对高耗能企业征收排碳费,如高耗能企业能完成规定的节能减排任务则对其免征。王金南等的研究成果表明,征收碳税对GDP的影响有限,最高只有0.45%左右,同样,开征企业排碳费对GDP影响也是有限的。但对“高耗能、高排放”的企业发展会形成制约,对抑制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作用较明显。二是完善低碳财政补贴结构,增加对居民低碳消费补贴。为促进低碳消费,国外对居民低碳消费补贴较普遍。广西应采取对居民低碳消费财政补贴的方式,来鼓励节能环保产品使用和消费。可以对居民安装太阳能设备等低碳消费给予适度的地方财政直接补贴。三是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通过上述措施提高广西公共财政政策协调性,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效用。

(二)丰富公共财政政策手段

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手段,主要包括:预算政策手段,如预算拨款、政府投资、财政补贴等;税收政策手段,碳税或类似税收、低碳税收优惠等;基金收费政策手段,如专项基金、排放费等。丰富广西发展低碳经济的公共财政政策手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设立支持新能源发展和节能减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建议在整合各项与节能减排相关的资金项目的基础上,专门设置新能源发展和节能减排的专项资金项目,各级财政应当将其作为重点项目专门立项,并且要保证每年一定的增长速度。在具体预算安排过程中,应当将每年财政收入增量的一定比例用于该项目。该项目资金具体用于:节能减排与新能源技术研发支出;节能减排与新能源技术推广应用支出;节能减排与新能源宣传与服务支出。支持核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开发、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应用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二是扩大低碳地方税收优惠。对从事低碳技术开发的企业,除享受自治区高科技企业所享受的全部税收减免优惠之外,还应允许这些企业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用于购置低碳设备的投资,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并对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低碳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另外,对低碳技术开发投资实行投资退税。对于节能服务产业,要落实2010年4月发改委等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中规定的税收扶持政策,暂免征收营业税、减免所得税。另外,还应将节能服务企业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建立自治区政府投资的碳金融公司,创新金融制度和金融工具,为低碳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加强政府绿色采购

首先,要严格执行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等绿色采购相关文件精神,提高采购人员环保意识;其次,要落实好优购政策、首购政策和订购政策,敦促采购人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应建全绿色采购标准,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统计体系,绿色采购清单,公开绿色采购信息等措施;第三,自治区应采取一些减税措施来降低“绿色产品”采购成本,各级政府应支持建立采购信息数据库,成立绿色采购网络组织,推动成立各地绿色采购团。

参考文献:

1.王金南等.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碳税政策研究[J].中国环境科学,2009,29(1)

第6篇

关键词:财税制度;低碳经济;不利影响;途径

低碳经济是遵照可持续发展观的一种经济增长模式,该模式不仅涉及到了循环经济的核心、原则,而且也明确强调了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致性,解决了我国资源不足但消耗量却大的问题,防止了我国资源在经济发展中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财政政策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不利影响

市场化机制对财政政策的激励与引导力度不够,管理与绩效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府现行的采购政策需要进一步健全。

二、税收政策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不利影响

(一)税收优惠方式过窄

综合而言,我国当前对发展低碳经济有较好作用的税收优惠方式只有减税、免税等优惠政策,不仅针对性不强,同时也未体现出灵活性,受益范围不大,在低碳经济方面缺乏必要的调控。

(二)税负偏轻

由于资源税中以差别定额税率为基础,导致资源税和市场价格背道而驰,将资源税在保障资源有效利用及减少污染方面的作用隐藏了起来;实际征收的关于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只有百分之十,对消费者没有起到任何的影响作用。

(三)征税范围有待拓展

资源税征收过程中,不涉及水资源、森林等对生态环境有意义的非矿产资源,没有很好的保护这些稀有资源,并且还为掠夺性开采提供了帮助,对发展低碳经济极为不利。

三、对发展低碳经济有帮助的财政政策建议

(一)有利于节能的财政政策

首先,加大节能技术的投入力度;一方面,要为节能技术研发做好充足的政府预算。用每年增加的一部分财政收入支持节能发展,贯彻落实各项制度如环境税制度、碳税制度等,不仅要对能源消费提供提供强有力的调控及引导,而且还要积极寻求更多的有利于节能发展的来源渠道。另一方面,要设置专门的节能专项资金;对节能范畴中的所有财政资金进行优化整合,设置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投入,寻求大量的能够保证节能投入的途径,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其次,优化调整节能财政补贴政策;选择适合各环节的财政补贴,使政策真正起到针对性作用。关于生产这一环节,在技术改革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补贴,并根据节能降耗企业的经营现状来考虑投资补贴的多少,从而提高企业改进技术的积极性,减少能源消耗。关于消费这一环节,要为节能灯等消费品提供相应的补贴。优化调整用户补贴政策,实现市场的规模化,从而将节能产品推广落实到实处。同时制定规范科学的补贴办法,以保证补贴资金真正到位。最后,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为用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增加用能企业对节能的需求量。凡事已经落实节能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都要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并倡导该企业通过完善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行节能项目。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一些条件满足的节能服务中心向节能服务企业方向发展,从而促进节能技术的商业化经营。而关于达不到企业化经营目标的节能服务中心,应加大相应的预算经费支持,营造有利于该中心发展前行的环境。

(二)有利于清洁能源发展的财政政策

首先,有利于清洁煤发展的财政政策;采用各类财政政策措施如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大力推广清洁煤技术。由核心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示范项目所需设备与技术的进口,不仅要为其提供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优惠政策,还必须加大其融资投入力度。关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清洁煤技术,应加大其财政贴息力度。其次,有利于太阳能发展的财政政策;对于光伏发电产业,应全面贯彻可再生能源基金及相关的优惠措施,重点为太阳能光伏发电核心技术研发工作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发挥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功能,合理节约成本,推动技术与设备的有效运行。当前,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在我国已经得到很好的应用,促进了太阳能开发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因此要将财政政策具有的杠杆作用全面发挥,通过市场化机制,以价格与补贴为中心,构建政府引导机制及市场推进模式。还要为光伏发电并网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快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建设力度。

四、对发展低碳经济有帮助的税收政策

(一)加强资源税改革

我国当前运行的资源税因课税领域狭窄,满足不了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所以有必要进行相应的调整,首先是对计税依据进行优化调整,摒弃从量计征的方式,以从价计征为主,以此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资源有效开发,提高企业对资金利用的积极性,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其次,拓展征收领域,把各类不具备再生功能的资源及各类需要较长再生周期的资源均归列到征税领域。最后,在确立资源税税率时,应根据资源的种类以及税收征管现状进行,对当前有关于征税资源产品的税率予以科学调增。

(二)碳税方面

当前,我国应引进碳税,不仅要降低碳的排放量,避免空气污染,改善能源结构,发展低碳能源,促进产业的优化调整。而且还要加快低碳生活的发展进程,从而使低碳技术潜移默化中得到有效开发及利用。征收碳税会使得化石能源产品价格一定程度上提高,但价格的提高能保证资金的节约利用,加大了化石能源以外的产品消费率,进而避免了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针对我国国情,应将重心放在气候变化税及产品碳税上。首先,鼓励重工业减少碳的消耗,可吸收英国的成功经验,开征气候变化税,并与重工业能源使用者签订自愿协议,若其可从其他的投资渠道达到排放标准,那么就不要支付全税,以防止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提高工业的能效和发展水平,促进低碳行业快速前行。其次,在适当的机会开征产品碳税,强化厂商对技术的创新力度,避免二氧化碳大量排放,构建低碳能源系统。最初实施过程中,应以碳税的征税领域及其对象为中心,由碳税纳税者对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与个人予以限定;从理论的角度分析,碳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二氧化碳的具体排放量基础上进行计税,不过由于技术实践操作难度大,所以最好以估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中心进行征税;碳税涵盖了生产与销售两个征税环节,虽然从消费环节征收能够很好的促使消费者降低能耗,但实践中,从生产环节征税更能够保障税收管理及源头控制。要想促进碳税征收的有效运行,就必须将碳税税收收入置于专项收入范畴中,将其作为政府低碳经济预算的资金来源,对于剩余的部分应作为低碳经济的投入资金。

(三)消费税方面

首先应扩大消费税的征收领域,将严重危害环境的原生性消费品及资源使用过高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对使用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消耗量低的交通工具应不征税或少征税。其次应适当整改当前运行的消费品税率。

(四)健全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利用延长纳税期限、优惠税率、减免税等多养护的税收优惠方式来实现低碳的生产和消费要求。关于流转税方面,可对企业购进的具有低碳排放、污水处理等功能的治污设施,为减少资源消耗的设备,准许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已经具备低碳要求的节能产业应适当降低征税;对负责宣传低碳技术、传播节能信息的机构不予征收营业税,并分担相应的技术研发风险,使低碳技术真正落实到位;对以低碳产品为生产中心或运用低碳技术的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扶持,并适当的减免税。关于所得税方面,对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循环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且实现了预期的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应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可对核心的节能技术设备与低碳生产标准设备实施加速折旧。当前,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凡是资源消耗大、排放多、污染高的项目,政府都要征收重税,从而打消生产这些项目的企业积极性,处理因高碳发展所引起的资源消耗与环境问题。实践操作过程中,应构建规范合理的产品能耗要求,凡是在产品能耗要求以外的项目,不得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凡是资源消耗量大、排放多、污染高的项目,应加大其税率;对进出口关税政策予以优化整改,严禁能耗大的产品出口,征收高弹模式下的进口原料的进口关税。建立健全能源消耗核算制度,凡是能耗高于标准规定的,计征企业所得税过程中禁止税前列支。

五、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政府应发挥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而财税制度对发展低碳经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我国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应紧跟低碳经济的目标要求,在税制改革的同时加强低碳经济政策构建。不仅要注重税收优惠政策,还必须落实一定的惩罚税收政策,促使政府明确清晰的低碳发展方向,从而建立健全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参考文献

[1]刘玲娅.低碳经济发展与税收创新[J].经济导刊,2015年07期.

[2]刘刚.低碳经济下我国财税政策的变革[J].财政经济评论,2015年02期.

[3]宋学红.改革财税体制促低碳经济发展[J].华章,2012年05期.

第7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财政政策;低碳税收;绿色采购

金融危机后,许多国家把发展新能源、低碳产业作为重振经济的重要驱动力,并成为各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环节。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阶段,面临巨大的资源需求和环境压力,需尽快转变发展模式,加快低碳经济发展。低碳经济既是世界潮流,也是中国社会关注的焦点。而这一经济模式的运作需要一系列制度和政策加以保障,其中财政政策是极为重要的手段之一。

一 、低碳经济的内涵

“低碳经济”理念最早见诸2003 年英国首相布莱尔发表的《能源白皮书》:“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低碳经济是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低碳经济是一场涉及生产模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价值观念和国家权益的全球性革命 [1]。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社会经济与物质需求的无止境追求消耗了大量的能源、严重地破坏了环境。人类对能源的渴求、对生态环境的索取大大的超越了地球的承载能力。优化生态环境,确保能源、环境、经济三大系统的和谐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低碳经济旨在解决的问题。

二、中国发展低碳经济面临的主要困难

中国人口众多、气候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是最易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应对气候变化走低碳经济的道路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从中国实际情况看,向低碳经济转型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内中国发展低碳经济还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 [2]。

1.能源需求加速增长,以煤为主的不合理能源结构难以改变。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之一,“富煤、少气、缺油”的资源条件,决定了中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的不可再生能源比重过大,核电和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电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发电比重小。加之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过程中,电力、运输车辆、建材、钢铁、有色金属、机械电子等产品已转化为对能源的巨大需求。从2000—2007年,中国能源消费量年均增加1.8亿吨标准煤,2007年达到26.56亿吨标准煤。到2020年中国能源需求量将达到50亿吨标准煤以上。这都使得低碳能源资源的选择有限。

2.产业结构不合理,节能减排和其他发展目标尚未实现统筹、协调发展。中国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耗能低、污染少的第三产业发展滞后、比重偏低,经济增长过于依赖第二产业,特别是重化工业,致使产业结构不合理。为此中央政府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适度控制经济增长速度,促进结构转变,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单纯追逐GDP增长,对节能减排不重视,从而加剧了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增长速度,使得中国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低碳经济发展形势不容乐观。

3.节能减排的市场化手段与经济性措施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低碳经济的核心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关键是低碳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尽管中国相关的主管部门曾制定并出台了一些与低碳技术研发有关的优惠政策,但是与节能减排所需的大量资金投入相比,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3]。中国在低碳技术研发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一方面,缺乏完整、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另一方面,节能减排方面的工作进展缓慢。

第8篇

一、我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财政政策

最近几年来,我国出台了很多关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节能环保产业的财政支持政策

政府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一是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中财政奖励资金的投入,奖励资金的额度是按照项目工程中节能技术改造以后,在实践中取得的节能量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确定的,这种财政政策有利于增加节能技术改造的动力,带动低碳经济发展。二是鼓励节能产品的研发以及惠民,比如说一些高效的节能照明产品的研发与使用,不仅减少了居民用电额度,也降低了能源的浪费。三是加大对再生节能材料利用时的补助,比如说,国家增强对于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补助,对这部分企业贷款贴息,或实行相应的奖励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的财政支持政策

该政策主要是针对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而言的,旨在通过财政政策的引导,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能源结构,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如对“金太阳”工程实行财政上的补贴;国家对“太阳能屋顶计划”的财政支持;对风力发电工程设置专项的财政资金;对秸秆循环利用实行的财政补助;对节能汽车或者新能源汽车在推广使用环节的财政补助政策等。

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制定的一系列财政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产业结构的转变以及调整,带动了我国能源的利用率,推动了我国能源结构的优化。但是,从发展低碳经济这一总体目标而言,目前的财政政策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首先,财政支持的投入力度不高,针对性不强,国家要想大力发展低碳经济,要面对的首要问题便是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问题,但是由于国家对于节能环保技术以及新能源研发与利用技术方面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仍然较低,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所以财政政策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国家还需要结合低碳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与支持的力度,以便使低碳经济处于一个长期稳定的发展环境之中。其次,现在的财政政策很多缺乏市场机制的有效引导,我国目前没有形成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财政政策体系,有关资金与担保方面的市场引导机制不够健全,这就容易造成财政政策的制定脱离低碳经济发展的市场需求,造成财政资金利用率偏低、针对性不强等方面的问题。此外,我国目前也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市场节能服务体系,这都不利于财政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再次,在财政资金的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国家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投入了大量的财政专项资金,但是因为资金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设相对滞后,所以在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以及行政审批等环节存在很多的漏洞,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甚至存在专项资金挪用的现象,导致很多节能工程无法正常的运转。

三、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

(一)规范财政资金的投入与管理

为了进一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财政资金的投入与管理。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这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在对低碳经济的财政投入中,应该重视有关节能减排、开发清洁高效能源、改造低碳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进而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投入,从而为低碳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长期的资金保障。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有关低碳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从而促进低碳经济持续发展。此外,政府还要明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不断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从而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进行。如加强科技创新方面的扶持力度,多开发一些低碳技术,优化能源利用结构,支持一些低耗能以及清洁能源企业的发展;要重视一些污水管理、新能源开发、环保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推动原有的大型企业以及建筑节能方面的技术改造等。

(二)完善财政补贴细则,引导企业发展低碳经济

利用国家财政补贴机制,引导企业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是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所以,各地必须针对当地的实际,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的具体细则。一是要利用财政方面的补贴,给予企业有关环境治理费用以及稀缺资源保护费用方面的补贴,从而引导企业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以及对资源的节约;二是对于一些开发使用清洁能源、对废物实行回收再利用的企业,进行贷款贴息;三是对自觉进行污水、排放气体治理的企业,在其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四是对使用的清洁能源要进行价格上的补贴;五是对企业能源、节能减排等技术方面的改造给予补贴。除此之外,利用国家财政补贴,引导地方政府在公交、私人汽车、出租车等汽车领域积极推广清洁能源以及节能汽车,也能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三)健全与之相关的财税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以及节能减排的实际状况,应该加大对现行税收制度的调整以及完善,形成对财政政策的有效补充。对此,要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环境方面的税收政策,实行环境税与碳税等新型的税种,保证环境资源有偿使用,达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目的。第一,要对那些使用之后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消费税,并且提高这些产品的税收征收标准,以资源的稀缺程度来制定产品的单位税额。对那些不可再生资源并且稀缺性较大的产品要提高征税比例,以此来提高对于这些能源的利用效率,避免资源的浪费。第二,要开征碳税,碳税的征收不仅有利于资源的节约使用,提高利用效率,也能够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免加剧温室效应。

(四)制定能源价格财政补偿机制

为了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我国应该把能源直接引入市场机制,并且根据市场中的价格规律以及市场的供需状况,对能源的价格进行有机的调节,最终让环境的成本能够在市场的价格中反映出来,建立起一个系统的完整的能源价格体系。伴随着能源价格体系的建立,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起科学的有关能源成本的核算体系,使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定价机制更加完善,让其可以及时准确地反映出国际市场中的价格变化情况,以及在国内市场中能源的供求平衡状况。在此基础之上,国家要进一步完善能源价格的财政补偿机制,即通过财政政策上的优化,鼓励开发与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当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价格过高时,要实施财政补偿,减少劣质煤、劣质油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能源,以促进我国能源结构的不断优化,更好地服务于低碳经济的长远发展。

四、结语

第9篇

最近,有关部门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纯电动车每辆最高补6万元,插电式补5万元。有关文件规定:补贴资金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按其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或租赁企业。

有关部门还开展了节能汽车推广活动,将发动机排量在1.6升及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车(含混合动力和双燃料汽车)纳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消费者购买这类汽车,将获得中央财政按每辆3000元标准给予的一次性定额补贴,其补贴办法也是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直接兑付给消费者。

此前,政府对公务采购的混合动力车最低补贴4000元,最高补贴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补贴6万元,燃料电池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的补贴最高为25万元。

对于直接补贴到生产环节的方式,业内有较大争议。之所以要将补贴直接发到生产企业手中,是因为2009年推行的“以旧换新”政策收效甚微,其原因之一是手续繁琐,有的地方完成申请补贴的手续,就需要到各相关单位盖16个章。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直接兑现给消费者,可以简化消费者购买过程中的繁琐手续,有利于激励生产企业对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投产、推广等。但是有的评论指出,并不是所有生产企业都有这样高的责任心。在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出台前,许多生产企业都高调宣布自已的新能源汽车项目,展出自己的新能源汽车车型,但是却没有将其产业化并投放市场,就是为了“等”、“靠”、“要”政策。也有的报道说,前段时间,曾经出现国内某自主品牌的新能源车型在深圳、东莞等地加价出售,而且加价达到了五六万元之多,达到甚至超过了国家的补贴水平。许多人认为这样一来,在政策执行过程很难做到透明化,消费者难以真正体会到补贴政策的存在。

2009年对汽车市场刺激作用最大的一项政策就是小排量汽车购置税减半,消费者购车之后,在纳税环节明明白白地得到实惠,收到了惊人的效果,在全球车市低迷的情况下,2009年的中国汽车市场增长50%。而减税的操作也十分简单,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手续。

有的企业认为,由于电动车的电池技术仍不成熟,所以在推广新能源汽车的过程中可能涉及组建电池租赁公司等问题,补贴方式最终直接补贴到了生产环节,是希望生产企业能够积极探索产业化的模式。据国外人士介绍,利用相关政策鼓励来推动新能源发展在国际上目前也处于初期阶段,现在还难以判断究竟哪种方式更好。

采用直接补贴到生产环节方式,其实含有政府另一项政策目标,就是鼓励自主品牌。这个补贴办法将混合动力纳入节能汽车,补助3000元,就是明显的例子。在发展新能源汽车问题上,国内“电动汽车产业联盟”明确了渐进路线:即由混合动力过渡到纯电动,因此当前应全面推广混合动力技术,加快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以促进电池技术的突破与发展。混合动力车采用传统燃料,同时配以电动机或发动机来改善低速动力输出和燃油消耗,其优点在于两种动力系统优势互补,在油耗低、污染少的最优工况下工作,行程与普通汽车相似。推广电动车显然更需要充电站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支持,且蓄电池储存能量有限,成本高、寿命短,续航里程和安全问题都仍有障碍。

另外一个需要研究的是地方政府的政策。深圳市政府宣布,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将为插电式和电动车分别最高追加3万元、6万元补贴,这样,深圳市的消费者可以拿到8万、12万元的补贴,政策鼓励作用更加明显。当然,有关部门并没有要求地方政府增加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但是这种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除了补贴之外,发展新能源汽车还必须克服成本、技术可靠性及配套设施等方面的障碍。 (作者系知名汽车专家)

第10篇

一、推广任务

省经信委、财政厅下达我市2009年200万只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分别是紧凑型荧光灯182万只、直管荧光灯(T5和T8)18万只和高压钠灯(暂不确定任务量,由企业按实际完成的推广量申报确认)。完成全部推广任务,预计总销售额为1800万元左右,预计可实现年节电4亿千瓦时(合13万吨标准煤)。

二、推广原则

1、政府主导。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提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方案,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配合落实推广任务,切实加强对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领导,加大推广力度。

2、企业实施。高效照明产品中标推广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广活动的一系列要求,根据本推广方案,在我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相关区域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

3、突出重点。通过社区、农村和企业、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重点推广,并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倾斜(原则上推广量不低于20%)。

4、全面推进。广泛开展宣传,鼓励全民参与,为全面推进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任务分解

为了有效落实推广任务,参照2008年市区和各区、县(市)推广工作完成情况并综合考虑市场等因素,将省下达我市的推广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

2009年*市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分解表

*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和我省对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部署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和推广企业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确保有序落实推广任务。

1、节能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订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并指导、协调、监督方案的实施,做好产品认购汇总、审核上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大力开展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的宣传工作,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财政部门:与节能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辖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会同制订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方案的实施;与节能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企业推广产品补贴的审核上报工作。

3、推广企业: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制定推广实施方案,并在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方案要求具体负责推广工作;配合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活动;全面履行承诺推广的各项义务,如:严格执行中标产品推广价格;在推广产品的外包装和本体上统一印制“财政补贴、绿照工程”标识;确保产品质量并承诺质保期(大宗用户不少于1年,居民用户不少于2年);原则上根据用户需求负责产品安装,为大宗用户提供必要的改造方案和技术支持;为居民用户协助推广单位(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和单位工会等部门)提供必要的宣传支持;保留供货协议和确认签章、居民用户身份证登记、联系方式等原始凭证,并如实统计安装数量。

五、推广方式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确保推广任务落到实处,就推广方式提出以下原则要求:

——关于产品推广:根据国家对中标企业推广产品的认定和省经信委任务分解,由*宇中高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齐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全市182万只紧凑型荧光灯的推广任务,由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市18万只直管荧光灯(T8、T5)的推广任务,由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承担全市高压钠灯推广任务。

——关于地区推广:承担紧凑型荧光灯推广任务的2家中标企业,根据浙江省下达我市的推广量和分解到市区和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推广任务,分别对应到不同地区进行推广;根据9月底以前各中标企业在各地区(部门)推广量的完成进度和工作状况,市经委在商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并征求省经信委同意后进行调整,由其它企业进入尚未完成推广进度的地区进行推广。

——关于大宗用户推广:推广企业与大宗用户签订供货协议并负责安装,填写大宗用户采购申购表,经用户单位确认签章后,由推广企业定期将销售汇总表及供货协议等资料报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市经委、财政局审核确认各地定期上报的汇总数据,并协助中标企业申请国家补助资金。

——关于居民用户的推广:面向居民用户的推广,主要通过城镇社区、农村村委会或常设经销点组织集中进行推广,也可通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向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推广,填写申购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得到社区、村委会、经销点或工会等协助推广组织的确认签章,由推广企业定期将销售汇总表等资料报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常设经销点可以由中标企业直接设立,也可寻找当地单位合作,经销点的设立必须经当地节能主管部门认可后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市经委、财政局审核确认各地定期上报的汇总数据,并协助中标企业申请国家补助资金。

——关于现场活动的推广:为达到广泛的宣传效果,鼓励各地结合各种主题活动开展现场推广。凡经市和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的现场推广活动,填写申购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得到活动批准单位的确认签章,即可计入销售汇总表逐级上报审核确认。

六、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6月30日前)

明确职能分工,分解推广指标,制订推广实施方案;推广企业进行销售渠道及产品生产的配套建设、设立常设经销点及售后服务点。

2、宣传启动阶段(7月1日至7月底)

各地和中标推广企业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通过媒体、印刷传单、广场活动等多种形式国家推广政策及本地推广工作安排、宣传并启动推广活动;推广企业配合省、市做好宣传和示范工作。

3、实施阶段(7月至11月底)

各推广企业按要求全面组织实施推广工作,各地、各部门协调支持。

4、总结阶段(12月份)

认真做好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的审核、汇总和国家财政补贴申报工作,并就推广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七、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和推广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推广工作,居民个人申购必须严格登录个人信息,原则上每人购买数量不超过30支,杜绝倒买倒卖行为;通过单位工会等组织个人申购的,一般限于机关等财政拨款单位,严禁大宗用户以个人名义申购;通过现场推广活动的,必须得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认可。

第11篇

河南省郑州市。阜上7点。程琴按惯例骑电动车送孩子上学后,返家开车上班。

“开车送孩子上学,不但耍提早出发,还有可能因为堵车而迟到。孩子怕受批评,所以一直不肯让我们开车去学校。”程琴说。

程琴供职于东风日产河南省最大的授权经销商河南威佳集团。身任集团市场总监的她,每天都在与各种各样的轿车打交道,但是作为普通消费者,她并未完全享受到轿车为家庭日常生活带来的便利。

近年来。包括郑州在内的多数省会城市及重要地级市,已经像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一样进入了交通无限拥堵的时代,而这种拥堵的背后,来自当地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

刺激乏力

“郑州的交通状况实在是不容乐观,这直接影响了很多人的购车热情。因为理性的消费者会认为,即便拥有了一辆私家车后,他们用于交通上的时间效率也没有明显的提高。”程琴说。

来自国家信息中心的统计披露,2009年二、三线市场汽车销量增速首次大幅超过一线城市。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部主任徐长明在北京北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举行的月度信息会上曾表示,二、三线市场有8亿人口已经进入了汽车消费的第一高速增长期。

按照国家信息中心对于市场级别的划定,将千人汽车保有量20辆以上的地区定义为一级市场,10辆至20辆为二级市场,5辆至10辆为三级市场。千人保有量5辆以下为四级市场。

郑州、武汉等中部城市正在处于快速增长的二级市场中。这些市场容量更为庞大的二、三级市场正逐步替代上海、北京等一级市场,成为中国车市增长的主力军。

据新华信国际咨询有限公司的统计报告显示,近几年来一级市场的汽车销量平均增长率保持在10%,而二、三级市场的增长率达到了20%以上,表现出良好的增长性。

伴随着国内一线城市汽车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与保有量的相对饱和,很多汽车生产厂家与汽车销售公司都着手加快二、三级市场的销售网络建设。

“过会儿我要赶去周口市开个市场会,那里也有一家我们的日产专营店。”程琴说。

据程琴介绍,目前河南威佳集团旗下有17家东风日产的经销店。另外还有包括英菲尼迪、北京现代、克莱斯勒和道奇联合品牌在内的6家4s店。遍布河南省内的各个重点城市,下半年还有几家4s店正在筹划和建设当中。

2009年威佳集团的汽车销量达到2.4万辆,其中东风日产单一品牌的销量达2.2万辆。仅从这一家河南汽车经销集团的数字来看,已经占到2009年东风日产全年全国销量的4%,直接反映出二、三级市场对于一家汽车公司的市场贡献度。

近两年。开征燃油税、降低1.6升及以下排量的小排量车购置税、启动“汽车下乡”政策、“以旧换新”政策以及对新能源车宴施补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对于二、三级汽车市场和广袤的农村市场都产生了强烈的刺激作用,使得部分城市及区域的汽车销量里现倍数级增长,这也是汽车公司及其经销商决心快速扩建网络的重要推手。

但2010年的汽车消费状况却不能与过去同日而语。

“今年市场降温比较明显。现存到店里的客流量并没有减少。但是,明显是看得多,买得少,进入了一个观望期。”程琴说,“我想这不仅是河南市场特有的现象,现在全国市场的走势基本都是一样。”

来自其他区域汽车市场的调查,也证宴了程琴的判断。

“目前唐山的轿车市场,在年初时销售情况还很不错,但是进人4月份开始下滑,现在大概下滑了两到三成。”唐山冀东物贸集团旗下《冀东车市》总编辑李庭芳说,“尽管轿车整体销量下滑速度还算平稳,但是1.6升以下车型下滑得很严重,就是有用车需求的家庭现存也不敢出手购车。”

冀东物贸集团目前经营的汽车品牌有40多种,其中斯巴鲁、奇瑞、上汽通用五菱等品牌销量名列全国同行业前茅。

“目前市场销量下滑,其中一个原因是今年购置税优惠幅度减少,对人们心理的影响不容忽视。”程琴分析说,“但更多的观望,还是人们对国内经济环境的观望,对汽车消费政策的观望。”

她举例说,2009年对1.6升以下小排量车减免了5%的购置税后,汽车的市场价格一直格外坚挺,没有出现过大幅度的优惠;但是2010年,像东风日产颐达、骐达等车型的优惠幅度开始加大。车价直接优惠的幅度已经超过2009年购置税减免的优惠。

“即便是这样,前来购车的人仍然不是非常积极,所以我们认为价格已经不是今年人们不买车的主要原因。更重要的原因,还是人们在观望目前市场环境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程琴说,“油价的居高不下、各种快速交通和高铁的发展,对于河南市场上60%购车目的是以家庭用车为主的消费者来说,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

“对于通胀压力的预期、房市与股市未来发展的不明朗,使人们对汽车消费信心不足,持币待购也就更加严重。”李庭芳对程琴的观点深表赞同,“现在对国内国际经济走势的观望,已经蔓延到车市。”

政策转向

“汽车消费政策已经从去年纯粹的刺激性政策,转变为今年的调控性政策。”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汽车市场分会常务副理事长苏晖告诉记者。

苏晖所说的调控性政策,包括5月起各大银行对汽车贷款利率上调30%、国家税务总局正计划按照汽车排量调整车船税征收方式、年初北京部分区域大幅上涨停车费等。

“现在传闻还要将征收机动车环境税纳入下半年的人大常委会进入讨论,或征收城市拥堵费。这些政策,都不是刺激汽车消费的政策。”苏晖表示,“包括刚刚实行的对1.6升以下节能汽车进行购车补贴政策,与去年降低同级别车型购置税相比,尽管金额上相差不多,但是本质上完全不是一样的概念。”

2010年6月初,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下称《通知》),消费者购买排量1.6升以下的节能汽车可获每辆3000元的定额补贴。《通知》从6月1日起实施。

之前,市场执行的是去年底有关部门宣布的政策“2010年对1.6L及以下排量车型的购置税税率优惠政策从原来的5%提高至7.5%”。此次3000元定额补贴的做法,直接导致2010年1.6升以下小排量汽车在前5个月的销量同比下降约20%。

“3000元的补贴,在实施过程中却需要经过政府及各级部门复杂的认证、车型申报,对于消费者来说,远没有直接少缴购置税来得直接。”苏晖分析说,“更何况,各种补贴渠道并不畅通。”

记者在山东、安徽、河北等地进行调研时也发现。尽管“汽车下乡”政策已经实施一年多的时间,但针对微客、微卡等农村用车的补贴截流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消费者购车长时间后仍拿不回补贴的情况也比较普遍。

“在唐山,‘汽车下乡’补贴到位慢、手续复杂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这一政策的刺激作用。”李庭芳证实,“如果能够现场拿到补贴。相信人们的购车势头会更加高涨。”

一个月前,有关部门颁布了购买节能汽车进行补贴的相关政策,但记者走访中发现,时至今日,这一政策尚未落地。

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的多家经销商表示,已获悉节能汽车补贴政策,但目前还没有一家经销商表示收到厂家通知。

“目前还没有实施补贴返还的具体政策,我们也在等待有关部门最后的确认。”崔东树说。崔东树任职于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公司的主销车型夏利也进入了本次节能汽车补贴之列。“对节能车的补贴政策,与去年减少购置税一样的政策,主要是针对车型结构的调整。对于节能小排量车的总体销量会有比较大的拉动作用。”

天津一汽2010年的销售目标为25万辆,计划依靠建立在地级和县级市场的500家销售服务便利店,完成其25%的销售份额,达到6.2万辆的销售目标。从计划来看,这一数字比2009年增长了3万辆。

第12篇

关键词:低碳建筑 市场竞争力 全生命周期 指标体系 政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

目前,中国正在向低碳经济转型,并将减排计划纳入了“十二五”规划。我国城市碳排放的60%来源于建筑维护功能本身,建筑消耗的能源为全国商品能源的25%-26%,目前我国每年建成的建筑中,0.95以上属于高耗能建筑,因此,减少建筑的碳排放是实现减排计划、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二、文献综述

低碳建筑之所以难以推行,是因为人们没有意识到为低碳建筑额外的投资可以弥补以后耗费的运营成本和能源消耗费用。因此,需要基于全寿命周期理论,使购买者认识到低碳建筑全寿命周期费用支出低于普通建筑。在20世纪70 年代,Anderson,M.K.等人将全寿命周期费用概念运用于建筑领域,20世纪80年代,G.Wagstaff. 等人在全寿命周期费用估算中考虑了建筑行业中在建筑物全寿命周期内资金的时间价值。此外,庇古提出 “庇古税方案”,提倡对有正外部性的活动给与补贴,以期增加社会福利。在本研究中,即为对投资“低碳建筑”的投资者进行有效的补贴。

三、指标选取

低碳建筑竞争力指标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性原则、系统性原则、稳定与前瞻性的原则、可操作性原则、重要性和灵活性原则。根据收益成本法进行分析:

1、节能收益:该收益相对于高碳建筑来说,比较的是节省的能源所带来的收益。贴现率则是考虑的是基于全寿命周期理论的建筑,其未来的现金流贴现到现在时所带来的收益。

2、消费者意愿每平方米比高碳建筑购买价格:对于衡量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消费者愿意为每平方米的低碳建筑多花的钱是投资者的收益。因此要鼓励消费者多消费低碳建筑,逐渐改变消费者的观念。

3、外部性收益:基于外部性理论,低碳建筑带来的外部性收益是全社会的收益中体现出来。为了减少无谓损失,应该考虑到使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4、政府的补贴:政府对低碳建筑的补贴或者是对高碳建筑的惩罚也是低碳建筑竞争力强弱的指标之一。政府补贴力度大,则低碳建筑竞争力强。

5、投资者使用新设备增加的投资:相对于高碳建筑来说,投资者在建造时需要使用比较先进的设备。而在其他方面的变化并不是很大。所以低碳建筑的投资者相对于高碳建筑来说新增的成本就是使用新设备增加的投资。

四、政策建议

对于建立的模型来说,若想估算出低碳建筑市场竞争力的值,则必须有数据作为支撑。根据上文建立的低碳建筑评价指标,可知模型所需数据需要政府的支持。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1、对能源局的建议:在上文所述模型中,对能源的价格进行贴现是模型的基本思路之一,因此,预测低碳建筑寿命周期内的能源价格是精确模型计算结果所必须的数据。建议国家能源局通过对过去若干年能源价格的统计分析,对其价格波动性具有的规律加以分析,在考虑未来可能因素的基础上利用统计学软件对能源未来价格进行预测。

2、对国家建设部的建议:本文目前研究的低碳建筑是相对于同类高碳建筑而言的,将低碳建筑追加的投资与通过模型计算出的能源贴现价格进行对比,从而将低碳建筑的市场竞争力进行量化分析。

3、对商务部的建议:衡量低碳建筑市场竞争力是基于双因素模型基础上的“消费者―供给者―调控者”三维模型来衡量的。笔者将消费者偏好分为节能偏好和绿色偏好两种。节能偏好通过节能敏感性衡量消费者愿意为低碳建筑的节能功能多付出多少钱。绿色偏好衡量消费者愿意为低碳建筑造成的正外部性,即环保效益多付出多少钱。上述两种偏好的测量可由商务部进行问卷的设计及发放回收,数据的处理计算。

4、对财政部的建议:由于低碳建筑具有正外部性,对环境保护具有积极效益,财政部可以考虑通过对低碳建筑开发商进行补贴的方式鼓励低碳建筑的开发,以期增加社会福利。补贴的方式有两种:一种为节能补贴,即计算开发商对低碳建筑比同等的高碳建筑追加投资的数额,另一种为环保补贴,即由于低碳建筑对环境造成的正外部性而进行的补贴。

目前我国的低碳建筑还处于起步阶段,其推行实施还存在着诸多困难,因此,需要比较低碳建筑全寿命周期中与传统建筑的成本,得出低碳建筑在经济和环境中的优势,量化其竞争力,而模型需要的数据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低碳建筑将逐渐深入人心,渐渐取代传统建筑,成为建筑业的中坚力量。

参考文献:

[1]孙耀龙.基于生命周期的低碳建筑初探[D].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2009

[2]朱静娟.基于系统动力学的住宅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研究[D]. 武汉理工大学, 2009

[3]陈菲.生态住宅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方法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06

[4]高宇波.基于全寿命周期理论的可持续住宅研究[D].2008.建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