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8:22: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专项奖励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二条“社区科普益民计划”由市和区县两级实施,采取自愿申请、集中评审、重点支持、追绩问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益民专项资金”按照“定额资助、定向使用”的原则,实行专项转移支付,纳入市对区县专项补助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益民专项资金”奖励优秀科普社区、优秀基层科普场馆和优秀社区科普宣传员,资助市政府确定的三个重点新城的新建社区、全市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社区及户外科普园地,完善科普设施功能,让科普直接惠及百姓,提升科学文化素质。
第五条奖励资助标准为优秀科普社区10万元;优秀基层科普场馆5万元;优秀社区科普宣传员0.5万元;重点新城新建社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社区10万元;户外科普园地40万元。“益民专项资金”的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益民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设施(设备)和专用资料费,包括:用于科普活动室的科普图书、科普互动设施、科学实验器材、科普产品、音像设备的购置和维护,以及科普画廊的设立。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社区居民和青少年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社区居民和青少年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益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社区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用“益民专项资金”购买和制作形成的资产,奖励资助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益民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组织实施程序执行。
(一)每年8月20日以前,区(县)科协填写《“社区科普益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详见附表1),并编制本区(县)《“社区科普益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汇总表》(详见附表2),经区(县)财政局审核后,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市科协;区(县)财政局通过市对区县专项补助项目库申报下年度预算。
(二)每年9月初,市科协对各区(县)上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后,并按照预算的编制要求,将下年度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审核后,按预算审批要求,在下年度年初批复各区(县)财政局年度预算指标,各区(县)财政局将预算指标下达各区(县)科协。
第九条受到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益民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应当在预算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全额支付完毕的,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获得“益民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益民专项资金”由获得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区(县)财政局和区(县)科协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对“益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年底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全面验收。区(县)科协和区(县)财政局于11月31日前将项目的验收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科协。
对使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将追回其相应“益民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或取消对所在区(县)的支持额度,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分。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区(县)“益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要求,汇总上报“益民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近日,北京《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2015~2016年)》。方案所称老旧机动车是指登记注册使用6年及以上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不含出租汽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黄标车)。
根据方案,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经解体厂报废解体的老旧机动车可享受政府补助。老旧机动车报废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时间为准。
具体补助标准为:6~10年的小客车可获8 500元补助,10年以上的小客车可获8 000元补助,高于旧方案的7 000元和6 500元;大型载客汽车最高可获补助21 500元,比旧方案的16 500元高出5 000元。
载货汽车方面,6~10年的重型货车可获17 500元补助,10年以上的重型货车可获15 500元补助,高于旧方案的12 500元和10 500元。
据北京市环保局有关人士介绍,与2013~2014年实施的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相比较,2015~2016年新方案在保持现有补助办理模式的基础上,主要将报 废车辆补助车均提高了2 000元,对转出车辆不再予以补助,加大了重型柴油车报废鼓励力度,并与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同时享受。
在企业奖励方面,新方案提出,报废老旧机动车的车主在更换新车时,其新车车型属于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公示车型的,以企业奖励凭证冲抵车款方式获得奖励。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加大对报废车辆后购置新车的车主奖励力度,建议奖励额度不低于政府补助标准。
北京市环保局数据显示,2014全年淘汰了老旧车47.6万辆,提前完成国家下达的39.1万辆任务指标。2015年北京还将再淘汰老旧机动车20万辆。
(再协)
一、资金来源
近郊游奖励扶持资金由区财政统一拨付,每年不低于200万元,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年初纳入财政预算,年终实行决算。
二、奖励扶持对象
近郊游奖励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星级农家乐和A级景区创建、农家乐发展先进单位进行奖补。
三、奖励扶持办法
1.农家乐提升档次奖励:按照《区农家乐旅游项目奖励办法》(试行)进行评级和奖励,当年被评为一星级农家乐的奖励0.5万元,二星级农家乐奖励1万元,三星级农家乐奖励2万元(不累计)。
2.农家乐特色化改造补助奖励:对原农家乐进行基础设施改造、绿化美化、特色装饰装修的给予一定补助,当年每投入改造费用1万元补助0.2万元,每个农家乐最多补助2万元。
3.新增农家乐的奖励:镇办在其辖区年度发展农家乐达5家的,根据各个新增农家乐的总投资额度的10%对镇办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5万元,超过5家的,每增加1家奖励镇办0.5万元;行政村年度发展农家乐达3家的,根据各个新增农家乐总投资额度的10%对村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3万元,超过3家的,每增加1家奖励该村0.5万元。
4.农家乐宣传促销奖励:所在镇办、村和农家乐自身出资,由区旅游局统一组团参加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的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的,分别给予投资主体50%、30%、20%的展位(或布展)费补贴;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自行组团参加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的旅游推介促销活动,报区旅游局审核后,分别给予投资主体20%、15%、10%的摊位费补贴;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在国家、省、市三级媒体上宣传推介其旅游项目的,报请区旅游局审核后,分别给予投资主体50%、30%、20%的补贴;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设置符合要求的宣传标识、标牌、广告,组织宣传推介活动的,报区旅游局审核后,给予投资主体50%的资金补贴,每个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此项补贴每年不超过2万元。
5.景区(点)创A级奖励:经有关部门核准,创建升级为AAA级景区(点)的,奖励景区(点)5万元,奖励所属镇办2万元;创建升级为AAAA级景区(点)的,奖励景区(点)10万元,奖励所属镇办5万元;
6.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奖励:镇办通过对外招商引进旅游项目的,按照区政府招商引资相关规定,由区商务局、旅游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奖励补助。
7.镇办对辖区内的近郊游产业和农家乐的发展,也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拿出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和扶持。
四、资格审核
农家乐经营单位向所在镇办递交奖补申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由镇办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旅游局。之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卫生局、市政局、创建办等单位进行审核,最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汇总。
五、奖补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拨付程序
(一)申报条件。景区(点)和农家乐自身必须符合《区“十一五”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和经营条件,文明经营、依法纳税。新建或改建后的农家乐正常营业时间不少于3个月。被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受到群众多起投诉的、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发生安全事故的以及有偷税漏税行为的旅游景区(点)和农家乐经营者不得申请奖励扶持资金。
(二)申报程序。农家乐经营单位填写《区发展近郊游工作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应的硬件建设正规发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原件、复印件及其它书面材料;申请宣传促销补贴的,需提供正规缴费发票、报刊杂志的原件、复印件,通过电视、广播等有声媒体宣传促销的,提供录制光碟或录音。各镇办依照农家乐建设标准及资金管理办法,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及申报材料递交区旅游局。然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组织区财政局、区市政局、区卫生局、区创建办、区审计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最终审核,确定补贴额度,最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汇总。申报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
(三)拨付程序。区旅游局对需奖补的资金进行统计、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区旅游局,由区旅游局直接拨付到各奖补单位和经营户。拨付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六、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范围。本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乐特色化改造,农家乐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设备更新补贴,近郊游工作的宣传推介,A级景区的创建。奖励镇(街道)、村的资金要用于发展辖区近郊游工作;奖励、补助农家乐、旅游企业的资金要用于基础设施的改造、绿化美化、特色装饰装修。
(二)监督管理。奖补资金的正常运转直接关系到我区近郊游产业的发展,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旅游局和各镇办要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补贴资金拟拨付前需在所在镇办、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区审计局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1次专项审计。
(三)违规处罚。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用、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政府将取消其奖补资格,收回全部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它事项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120号)及市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惠府〔*〕28号)、《*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惠府〔200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以降低全市单位GDP能耗为目标,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公平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严格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会同市经贸局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市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第二章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
对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2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2000吨)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2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可申报国家或省的节能专项资金奖励,不再纳入市节能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的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按实际节能量对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国家重点支持的节能工程技改项目给予奖励;
(二)补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等项目;
(三)补助研究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四)奖励节能降耗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企业;
(五)补助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六)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经验收合格,获得市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给予奖励;
(七)补助资源节约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监测、评估、合同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服务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耗工作所需支出。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市经贸局、财政局按照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一季度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联合发出申报通知。县、区经贸局和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共同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工作。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申报节能技改奖励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用地、环保等各种手续完备;
(四)项目已经建成投产或已经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五)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以上。
第九条申报研发示范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的补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较强的研发或推广能力;
(二)项目内容属于我市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明显的示范作用;
(三)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可行的工作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控制措施,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条申报节能技改奖励或研发补助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节能技改或节能先进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的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用地、环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项目材料;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及审计报告;
(五)节能技改项目还须提交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节能技术研发示范推广项目须提交项目工作方案、经费预算、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以及项目控制措施;
(七)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八)市重点用能单位应出具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现场核查意见;
(九)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申报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四)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五)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节能中介服务机构推广节能服务项目,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节能量的核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愿选择并委托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具有节能服务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节能量审核确认办法,审核出具报告并承担责任。
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具有省节能服务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选定公布,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区经贸局和财政局应当对属地企业(单位)上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形成奖励或补助项目初步计划在市经贸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县、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六条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市财政局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县、区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节能奖励资金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二)收到补助金的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行政单位的,通过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通过拨入专款进行核算。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对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从公布的名单中予以删除,并依法追究审核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项目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中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条为创新发展模式,培育发展我市自有品牌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东委发〔2004〕21号)以及《关于印发东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4〕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自有品牌企业是指我市拥有自有商标知识产权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中国专利奖、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专利奖、市著名商标、市专利奖称号的生产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自有品牌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设置经济实体。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负责培育自有品牌企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在市发展“两自”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市经贸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成立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工作。
第三章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由市质监局负责,会同市经贸局、市农业局等单位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东莞市争创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发。由市工商局负责,会同市经贸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东莞市争创驰(著)名商标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发。
第六条市质监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工作;市工商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和组织评定“东莞市著名商标”工作;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和组织评定“东莞市专利奖”工作。
第七条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组织市经贸、质监、工商、知识产权、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建立自有品牌企业信息库,确定培育自有品牌重点企业,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同时,加强对已有自有品牌企业进行跟踪服务。
第八条各镇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情况的摸底调查,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每年培育自有品牌企业计划,拟定培育自有品牌重点企业名单,报各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根据有关的标准确定最终名单后报市经贸局。市经贸局据此编制本年度的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计划和重点企业名单,由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审查核准后向全市公布。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各部门、各镇区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九条市经贸局对自有品牌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按照《东莞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优先列入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计划;市科技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对自有品牌企业申报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各项奖励基金的项目,也要给予优先列入相关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申报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十条自有品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扶持。参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展览会,其展位费由上述资金给予50%的补贴;参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重要展销会,其展位费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给予50%的补贴。自有品牌企业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经商务部批准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费。
第十一条市在经营权、用地、项目方面优先向自有品牌企业倾斜。
第十二条自有品牌企业可申办“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享有《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大型企业优惠措施的通知》规定的各项优惠。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部门对经确认的自有品牌产品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
第十四条对自有品牌企业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收费,其标准须经市物价局核准,并一律按下限收取。中介机构的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按规定标准收取,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五条自有品牌企业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国家、省科技计划的项目,金融部门在贷款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建立名牌(包括名牌产品和商标)质押贷款机制,建立技术创新风险投资机制,多方面开拓自有品牌企业融资渠道。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统一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会议,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和“东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市政府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专利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东莞市著名商标”、“东莞市专利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得上述两类以上奖项的,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第十八条由市经贸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协调质监、工商、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做好每年度奖励自有品牌企业财政预算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各镇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增自有品牌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宣传保护
第二十条东莞电视台、东莞电台、东莞日报等媒体要对自有品牌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各镇区的媒体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有品牌企业进行宣传,各部门要在各自的网站刊物上,在有关场所对自有品牌企业进行推介。
第二十一条经贸、质监、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严厉打击侵犯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自有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争端应对和预警机制,帮助和指导自有品牌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和贸易争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企业按照本意见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研发、冲减利息支出、技改或扩大再生产等,纳入相应的财务科目,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所得资金、奖金。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完成县计生局下达给我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不断提升全乡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
二、活动目标任务
全乡在专项整治时间内征收社会抚养费28万元,向法院移交案件30起。
1.在7月20日之前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缴通知单送达到全乡所有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通知单送交15天后,对象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继续送达第二轮催缴通知单。
2.对所有的违法生育对象将材料做齐,在第二轮催缴通知单送达后15天内没有来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征收。
三、活动时间
本次活动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8月31日
四、活动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本次活动以管区为单位,各管区要强化做好这次活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管区总支书记和管区主任亲自抓负总责,确保人力、精力、经费保障到位。驻管区负责人要组织和督促管区开展好本次活动,并带头抓好所在联系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2.本次专项行动以管区为单位,各管区的基础工作任务为较场、环山管区各10万元,管区8万元,协助计生办向法院移交案卷任务为环山管区为10起、管区为9起、较场管区为11起。
3.明确工作责任。本次活动采取党政领导、办点干部、村干部联片包村包对象,责任到人的办法,要充分调动乡村两级干部的积极性,逐级抓好落实。
4.强化工作措施。各管区要彻底澄清底子,对此次活动中应征收的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
5.严格依法行政。在本次活动中,要注意工作方法,要坚决杜绝因处置不当或违法行政导致发生计划生育恶性事件。
五、奖惩措施
各管区要对本次专项行动制订严格的奖惩措施,对工作措施得力、任务完成好的村和个人给予重奖,对工作不力、未全面完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
1.各管区按照分发〔2013〕20号文件制订的标准依法征收,完成全部工作任务的,工作经费按任务基数的20%包干到管区,在专项行动期间,所有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费用开支全部由管区负责。
2.各管区超额完成基础工作任务的部分按50%的标准奖励到管区,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2.两次催缴通知单按程序及相关要求100%发放到位的管区,奖励1000元一个管区,未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
3.向法院移交案件全部完成任务的按300元/例的标准奖励到管区,未完成的不予奖励。(向法院移交的案件计算时间推迟至10月31号)。
专项工作推进会主持词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现在开会。
为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深化社会治理创新,贯彻落实区委“515”领航工程的重要举措,推动市、区关于物业管理和垃圾分类工作在基层落地生根。同时希望通过党建引领,以创新方式,助推完善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自治共治,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此召开**镇“党建引领红色物业,联动推进垃圾分类”专项工作推进会。
参加今天会议的领导和同志有:**镇党委副书记沈军,**镇副镇长、居民区党委书记余剑秋。出席的人员有:镇居民区党委、综合党委、房管办、社区办、网格化中心负责人,居民区党总支部,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业委会负责人,共计80人。
会议的议程有四项:
一是传达学习《闵行区关于加强“党建引领
红色物业”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闵行区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示范创建验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
二是解读《**镇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考核试行方案》;
三是解读《**镇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评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
四是部署2019年“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工作
五是领导讲话
现在进行大会第一项议程。请xxx同志宣读《闵行区关于加强“党建引领
红色物业”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闵行区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示范创建验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
现在进行大会第二项议程。请xxx同志解读《**镇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考核试行方案》
现在进行大会第三项议程。请xxx同志解读《**镇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评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
刚才,听了xxx等3位同志对红色物业和垃圾分类文件的解读,这些经验都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形式给我们以不同的启示,为推动物业管理和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兼具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的宝贵经验。
接下来由xxx同志部署2019年“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工作。
进一步对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对我们了解和把握党建工作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不懈地推进物业管理和垃圾分类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最后由xxx领导讲话。
(一)通过专项治理,消除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线下焚烧、堆放杂物等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依法拆除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理树障,消除安全隐患。
(四)集中查处电力设施外破典型案件,重点查处若干起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典型案件;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站点进行整治、清理和查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收赃者的责任。
二、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成立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区经贸委、区城管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规划分局、区园林局、区农业局、区建设局、区拆违指挥部、区法制办、区综治办、供电公司、昌供电公司、青山供电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委。
三、工作安排:
(一)整治违章建筑:
1、8月10日前为拟定整治方案阶段。由供电部门提供相关的法规依据和整治标准,确定需要集中整治违章建筑的具体点位,由区城管局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
2、8月10日至8月14日为调查核实与宣传自拆阶段。
由区拆违指挥部、城管局与各供电公司组成联合调查小组,核实整治的点位,确定近期急需拆除的违章建筑。
根据确定的拆违点位,由区城管局与供电部门下发拆除通知和危及电力设施的隐患整改通知,加强政策宣传,鼓励群众自拆。
3、8月15日至8月20日为集中整治拆除阶段。
在前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未采取自拆的违建房屋和构筑物,由联合调查小组提出整治拆除方案,由区拆违指挥部组织依法进行整治拆除。
(二)整治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
由区公安分局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电力设施盗窃和破坏案件进行侦破,供电部门配合蹲点设伏,力争查处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对犯罪分子从重从快处理,刹住器张气焰。
由区工商分局会同公安部门对辖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进行一次清查整顿,对涉嫌销赃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进行严肃处理,堵塞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
(三)清除树障:
1、8月10日以前为拟定方案阶段,由供电部门确定需要清理树障的具体点位;由区园林、农业部门提出树障清理方案;责任主体的界定由区法制办负责。
2、8月11日至8月14日为调查核实阶段。区园林局、区农业局分别与各供电公司组成联合调查小组,核实树障清理的点位,确定清理范围。
3、8月15日至8月20日为整治清理阶段。区园林局、区农业局依据前期调查核实的范围,进行清理或砍伐。供电部门要协助配合,提供相关清理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宣传,营造良好的电力设施保护氛围。此次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由区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发动各街、镇、乡、社区(村)组织社会宣传,形成工作氛围;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闻媒体,强势宣传整治行动和成果,形成社会氛围。
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拓展之年,我们将在认真总结“”期间基本工作经验,巩固近年来开展专项整治及成功创建市食品安全示范街、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镇活动成果的基础上,以“深化、规范、提高”为工作主题,以“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序可控”为工作目标,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推进重点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车墩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食品药品安全水平整体提升。主要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网络建设
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完善安全监管体系。一是根据区食安办下发的全年工作方案,拟定本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方案、机构职责,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镇食安委的牵头作用,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流通领域和餐饮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合作。二是强化“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村(居)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探索成立食品药品社区监管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形成重心下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管理模式,继续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基层单位的目标考核范畴,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向纵深发展。三是建立健全食品经营户动态信息,每月进行信息上报、核报,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有证户、无证户、注销户、歇业户、备案户的基本情况,做到上下联动,情况清楚,登记完整,内容正确。
二、各方联动,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餐饮服务行业经营行为,巩固和扩大食品安全示范镇示范效应,结合区食药监局下发的《区无证餐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今年全镇将专门制定整治无证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专项整治工作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疏堵结合”为实施原则,坚持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取缔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坚决遏制增量、有效解决存量、确保减少总量”为工作目标,全面准确摸清辖区内有证和无证餐饮服务单位底数,集中开展地下加工、无证生产清理整治取缔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无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分析汇总,找准问题原因和症结,联合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共同破解无证难题,为全区统一设立“规定时间、规定区域、严格监管”的流动摊临时疏导点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各部门要资源共享,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领域安全监管
重点整顿建筑工地食堂、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无证餐饮单位;查处餐饮单位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非法加工提炼使用地沟油等行为;加强对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领域,以及熟食卤味、生食水产品、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日常检查和新证核查。按照区食药监局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业、企事业单位食堂、现制现售等行业的日常卫生检查;对新发证户在收到新发证户名册后二周内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确保检查覆盖率及检查频率。
2、加强歇业单位和注销户监管。对在检查中发现已歇业或停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调查和追踪其歇业或停业的时间,做好检查笔录取得店主、邻居、现有的经营户等人的旁证并签字,及时向食药所报告并协助办理注销卫生许可证的手续。
3、加强对企业小食堂的备案工作。继续开展30人以下的社会食堂(含工地食堂)备案工作,对30人以上的社会食堂和其它餐饮单位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督促其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进一步提高食堂办证率。
4、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的处理。一是设立镇食品药品安全举报电话,利用政府网站举报信息,对群众市民的举报一经核实,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经济奖励,奖励办法和资金来源另行安排;二是对区食监所转发过来的举报,在接到举报后的最短时间内,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如实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结合实际做好处理工作,及时反馈信息,并做好登记记录及汇总以及单位(人)的回复工作。
高校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拨付的除基本支出以外的,用于高校完成特定工作和事业发展目标而下达的资金。它是针对某一特定用途的资金,具有主题目标明确、资金数额较大、约定时间限制、实行专款专用、需要追踪问效等特点。根据规定,高校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即要对高校专项资金从立项、实施到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但目前,我国许多高校的专项资金管理还很薄弱,仅在会计核算方式上采用专户核算,却忽视了对资金使用过程的控制与管理,从而直接影响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质量。
一、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专项资金申请困难,因此许多高校非常重视项目申报,却忽视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造成挤占挪用情况严重,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例如,有的高校存在项目可行性论证不严密、项目重复申报、资金预算方案模糊、资产重复购置等现象。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差,预算执行无力,常被高校日常公用经费挤占挪用。许多高校缺乏绩效评价意识,在项目完结时仅以一份专项资金决算报告交差,而对于项目的预期效果、购置设备的使用率等方面不予关注,资产闲置率高,甚至存在专项设备购入几年都不拆包装的情况,出现专项资金困难与损失浪费并存的怪现象。
二、TQM理论应用于专项资金管理的适用性
全面质量管理(TQM —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是指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TQM 理论认为产品质量形成于产品全过程,因此质量体系应贯穿于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在实现方法上,TQM使用PDCA循环运行模式,即P(Plan)— 计划;D(Do)— 执行;C(Check)— 检查;A(Action)— 处理。TQM 所制定的计划和目标是结合组织自身制定的自我约束的管理体制,其检查方主要是组织的内部人员,检查方法是考核和评价。TQM作业只限于一次,目标实现后,管理活动也就结束了。高校的专项资金管理也具有以上特征,因此将TQM 理论应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三、运用TQM理论构建专项资金管理体系
根据全面质量管理原则构建的专项资金管理体系是对每笔资金的使用质量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主要包括立项的科学性、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资金申请的可行性、资金使用过程的遵行性、实施过程的检查与控制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及改进措施等环节。高校可以成立专门的专项管理部门,对每个项目都实行单独的项目管理,对每个管理阶段的同类事项都建立通用的工作模板和相应的质量标准。根据PDCA 循环方法,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可分为四个阶段,即立项阶段、执行阶段、使用过程的检查与控制阶段和绩效评价阶段。
1.立项阶段
根据TQM 理论,立项阶段是整个专项资金管理的基础性阶段。专项管理部门应充分了解学校的发展目标及战略优势,研究行业及地区发展需求,调查项目实施单位所申请项目的管理目标、发展状况、业务流程、技术条件、资源配置及立项价值等背景信息,做好项目的策划与设计,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专家等全员参与编制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设计方案初步编制完成后,还应邀请校外专家对立项方案进行评审,着力于立项的科学性、预算安排的合理性、资金申请的可行性等方面,及时发现方案设计中的问题和不足,加以调整和改进,提高立项方案的科学性、效益性和可操作性。立项阶段的过程管理应有质量记录,包括文字、数字、表格等形式,对专项资金申请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载,如立项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预算方案、项目操作规范、可利用资源调查表、相关或类似项目调查表、时间及流程确认书、专家反馈意见信息表、资金落实情况确认书等。通过制定统一的操作流程、实施方案等工作模板的形式,达到作业标准化,从而减少重复性的管理行为,缩减专项资金的申请时间,也可以提升资金申请的成功率。
2.执行阶段
项目的执行过程也就是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是专项资金管理中最重要的阶段。专项立项之后,专项管理部门应针对该项目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并对实施小组全体成员开展前期培训。项目实施小组应按照专项设计方案开展工作,明确专项执行过程中各个工作步骤及作业程序,负责本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实施小组中全体成员都应遵循统一的操作流程、控制要素和工作要求,完成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实现专项实施全程规范化管理。同时将项目实施小组的每名成员还应对照工作模板和质量标准开展工作,做好工作记录,严格按照专项资金安排执行。年末应及时对账,对照预算及使用情况结转未完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申请结项,做好专项资金的结余处理,注销账户。把握住专项实施过程中的每一个节点,保证项目执行的质量,才能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质量,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检查与控制阶段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专项管理部门应组织独立于项目实施小组之外的审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组,通过信息化手段或实地检查等方法,同步审查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进度及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等方面。当然,检查与控制的范围不应仅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按程序审批、预算执行率高低、项目支出是否超范围,还应包括预算安排是否合理、项目内容调整是否经过评审及审批,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是否及时准确。专项资金使用过程有没有相应的记录和说明,是否按规定检查工作记录。项目完成时,是否按要求结项,是否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并销户。检查中,如果发现没有按规定及预算安排执行或执行不利的项目,专项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项目实施小组进行整改。
4.绩效评价阶段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不应仅限于依据财务数据计算是否超预算、是否履行审批手续、经费报销有无挤占挪用情况。专项管理部门应先组织项目实施小组进行自我评估,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并对项目组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然后,组织项目实施小组以外的专家、使用单位、审计及财务人员,对项目目标的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通过对项目完成的及时性、专项资金落实的时限、资金的配套情况、预算方案的偏离程度、资金的结余率及对已有资产的利用率、新购置资产的闲置率等指标建立通用的工作模板,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进行客观的、全面的评价。同时,要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于资金使用效率低、出现资产闲置的单位可以减少或提前收回项目资金;对于有效利用现有资产或节约使用资金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项目的申请、审批等各环节紧密结合,从而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刘晓玲.高校专项资金核算探讨[J].教育财会研究,2011,(2).
一、申报内容、范围
(一)企业开展循环经济项目。
1、对列为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省循环经济“911”项目建设的企业,通过审核验收的,奖励10万元。
2、对列为温州市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温州市循环经济“551”项目建设的企业,通过审核验收的,奖励5万元。
3、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但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企业采取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并达到节水标准要求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但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5、对国家和省级鼓励推广的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但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清洁生产项目。
1、对列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清洁生产试点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5万元。但属强制性清洁生产并通过各级审核验收的企业奖励3万元。
2、对开发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经验收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但单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
(三)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省“绿色企业”项目。
对通过“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或省“绿色企业”审核验收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年*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一)。
2、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主要内容、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效等。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节能、节水等项目设备投资的相关发票复印件。并填写“*年*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额汇总表”(附件二)。
5、涉及研发、推广应用的节能、工业废弃物回收利用资源化新技术项目的,需附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或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意见。
6、所属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纳税情况证明和今年上半年的财务报表。
7、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创建绿色企业和清洁生产项目,除填写“*年*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外,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证书。
三、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须同时提供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成册。
2、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3、实施清洁生产高/中费方案的项目,限定通过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
4、申报日期:于2008年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经贸局综合科,经经贸局初审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文件表格可在*市经贸局网站:
四、联系方式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药品药材市场一系列的通知和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市局、县(区)局、工商所(队)三级市场监管网络,做到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查处与规范相结合,建立确保药品药材市场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
交易中心分局、谯城区局、开发区分局辖区是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各自辖区根据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
(1)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药品药材及其种苗、饮片的违法违规行为。
(2)配合交通部门开展药品药材托运行业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3)加强香料市场的监督检查。
(4)加强药品药材市场的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5)规范专业市场和专业市场以外“三园”、十九里、五马等香料和原药材市场经营秩序。积极与乡村、社区和市场开办者沟通,及时掌握辖区经营户数,加强市场巡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的工作方法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要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点加以整治。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20日起至10月25日)。
1、本单位召开动员大会;
2、向辖区经营户广泛宣传,督促其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
3、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专项整治阶段(10月25日起至11月15日)。
各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围绕工作目标,稳步开展整治工作。要集中查办一批案件,同时加强新闻报道。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三)、总结阶段(11月15起至11月20)。
各单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整理案例材料,按要求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保证药品药材市场安全的重要性,深刻认识开展药品药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各县、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也要根据各自实际,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三)周密部署,实施责任追究。加强市场巡查,以查破案件为突破点,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工作不力造成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