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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职业年金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2-0063-03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渐被纳入到政府的政策视域之中。2008年2月,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确定在广东、上海、浙江、山西、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时隔一年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进行得怎样了呢?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当前五省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情况,分析改革试点遇到的困难及原因,进而探讨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对策。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
从现阶段所了解的情况来看,试点省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缓慢,普遍存在改革难以推进的现象。至今尚没有一个省市出台具体改革实施方案,也没有哪个事业单位真正启动了改革。其中,广东和山西两省在试点改革前期都在着力推动事业单位分类制度改革。广东省的部分地市已经对事业单位先期进行了分类改革试验,但仍没有给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改革的时间表。山西省同步推进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财政投人等相关配套改革。按照事业单位的职能划分。将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三个类型,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通过调整、剥离、转移等方式,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此外,上海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正在论证和调研中,有关部门表示,正在制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更加强调政策的连续性,对于因改革可能使事业单位员工损失的那部分养老金,计划通过增加职业年金缴付比例等方式加以弥补。浙江和重庆两省市的情况也相差无几。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困境
尽管2009年初广东、上海、浙江、山西、重庆5省市就已获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但至今仍无一省市出台具体改革实施方案。毋庸置疑,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改革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和阻力。具体来说,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引发公平争议
《试点方案》后,引发了改革的目标群体――事业单位人员关于公平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事业单位与机关都是国家财政拨款单位,二者实行退休养老制度。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员与公务员的工资和养老保险待遇基本一致。但此轮养老保险改革却独拿事业单位开刀,未将公务员纳入其中,而且公务员最终纳入改革的预期电不乐观。这样一来,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保持不变,而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将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实行社会保险制度,让个人与政府共同承担养老责任。如此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容易使事业单位人员产生对制度公平的质疑。其二,此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按照与企业基本一致的思路进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此前,据相关数据显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1200元左右,养老金替代率约为60%;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则接近3000元,替代率高达90%,显然,一旦按照企业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来发放,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肯定会大幅降低。这种待遇的落差很难不引发事业单位人员的心理抵触。另外,《试点方案》明确指出,改革的范围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这类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如果将这类群体的待遇调整至与企业退休人员同等的水平,势必会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
(二)制度设计存有缺陷
此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制度模式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基本一致,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中人搞好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直接按照新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但《试点方案》中却没有明确规定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和计发数额,只笼统的提到“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此外,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试点方案》提出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却又没有给出发放职业年金的具体意见与方案。同样只提到,“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没有明确的方案,如何进行改革?因而,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不完整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改革,必然使事业单位人员忧心忡忡,从而加大制度改革的难度。另外,《试点方案》完全是在政府部门主导下出台,方案制定过程缺乏公开透明的民主程序,未能征询相关利益者的意见,也未给他们以陈述意见的机会,缺乏各利益主体的充分利益博弈。很多事业单位纷纷表示,在《试点方案》出台之前都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改革的消息。因此,在这种违背程序正义的情况下制定的《试点方案》,很难被改革的目标群体所接受。
(三)改革缺乏统一的法律或政策支持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30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因而改革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统一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也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其实,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但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给予试点城市具体的政策指导和政策突破权限,致使改革情况不尽如人意。各级经办机构只是执行本级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办法,导致各地政策上的多样性和不配套性,方案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的实行全员统筹,有的实行部分统筹。改革最终因政策不统
一,遭受很大阻力而被迫停滞。然而,从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趋势来看,改革仍将按照先试点再推开的方式进行,即遵循自下而上的路径,这种改革路径很可能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和政策支持而难以推进。时至今日,国家仅仅出台了关于这项改革的一个《试点方案》,还称不上形成了统一的制度。况且,这一方案在很多问题上都没有给出具体的指导意见,要求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而各地自行制定的试点方案很可能五花八门,在费率、待遇、计发办法上出现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改革突破难度很大。
三、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对策
(一)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保险三支柱构成的养老保障体系,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改革的目标方向,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养老金计发采取缴费确定型,实行社会化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上一视同仁,以真正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为此,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同步进行,实行同一制度,而不能形成新的二元制度结构。因为事业单位人员与公务员都是国家的工作人员,二者只是分工不同而已。而且从职能上看,许多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直接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亦即从事着公务员的工作。另外还有许多公益性的科研或医疗机构则直接面向政府或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他们所从事的这种公共服务性质的工作与国家机关并无不同。
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全可以借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遵循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职业年金方面,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而言,其单位的平均缴费比例可以比企业的平均缴费比例适当高些,而且这笔资金应由各级财政负担。由此,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退休后领取职业年金时,其职业年金的平均水平将高于企业年金的平均水平,而公务员退休后领取的平均职业年金水平又可略高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领取的职业年金水平。按这种方式同步推进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仅有利于制度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同时也有利于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二)优化制度设计
事业单位应实行强制性的两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明确规定其制度模式、基本结构、计发办法、替代率水平、调整机制等内容。但此次出台的《试点方案》中没有提到替代率水平,因而需要对其进行优化。考虑到企业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为60%左右,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高达90%。因此,为了保证改革后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不至于大幅度下降,笔者建议在进行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的选择时,应以略高于企业为宜,同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等情况,相应地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对于职业年金计划,在《试点方案》中本应给出建立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尤其是要明确其中的经费来源与渠道问题以及明确不同类型的人员从职业年金中获得的收益水平。但这些内容在此轮的改革方案中都无法看到,因而在这方面也需要进行制度的优化设计。职业年金计划应强制实施,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计划可按20%的设计替代率水平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或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计划按信托模式运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构为计划的法人受托机构,基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投资运营由法人受托机构委托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承担。
关键词:企业年金 国有企业 替代率 成本测算
中图分类号:F27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I 2010)09-239―02
笔者对近几年在山西省企业年金市场上掌握的信息进行整理后发现,国有企业较之其他体制的经济实体对企业年金的关注普遍更追切些。国有企业职工人数一般较多,社会影响力较大,加之国有企业又是我国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贡献者,基本养老金确定的给付水平已经且势必越来越不能满足国企职工退休生活的保障需求。可以说,国有企业奉献给社会的养老基金远远多于本企业退休职工所能取得的报酬。为弥补政策缺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改革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目标是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障机制,即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支柱,企业年金是第二支柱,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及商业养老保险。这其中,企业年金(即第二支柱)无疑占据重要地位,将起到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以下,笔者从国有企业和职工利益角度出发,分别对企业年金在国企实行的意义、替代率及职工退休收益评估、企业内部平衡与方案设计和企业年金缴费成本与财务状况预测(税收优惠政策)等重点内容进行分析。
一、企业年金在国企实行的意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前提下,接受国家政策指导,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可以有效补充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从而提高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通过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和人才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从某种程度上说体现在人才的竞争上,吸引并留住人才,是企业成功的要素。根据针对国外企业的统计,长期激励在高管薪酬中比例高达60%以上(Mercer,2004)(具体比例如下图),
针对国内企业的研究则表明(TPP&IPSOS,2004),大多数的员工(70%)都比较关心退休后的收入水平,但同时大多数的员工(73%)目前都还没有开始为退休做财务方面的安排和打算。而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相对较高的薪酬完全在任期中实现,没有将收益延期到退休以后,经营者往往由于惧怕退下来以后收入的巨大落差,造成在任期间作出短期行为的决策,这一点也成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比较头疼的问题。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一方面能够丰富薪酬福利体系,体现公司对员工的长远考虑和关怀,从而可以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另一方面,通过设计企业年金权益的延期归属计划,可以为人才铸就“金手铐”。企业年金建立后,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资金并不即时归属个人,而是与员工效力年限及相关工作表现挂钩,这样,员工一旦中途离职,就会面临企业年金方面的较大损失,从而增大其离职成本,起到挽留员工的目的。
二、替代率及职工退休收益评估
替代率是指员工退休后每月可以支配的养老金占该员工退休前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员工退休后,与工作相关的支出会相应减少,因此养老金替代率保持在70%-80%的水平是比较合适的。70%~80%的替代率水平可以保证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与退休前相比不会有太大的落差。从而解决了员工退休收入问题的后顾之忧,使员工对企业产生归属感并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
在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员工退休后能够获得的养老金主要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基数的11%计入个人账户,领取时则每月领取个人账户累积金额的1/120;基础养老金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0%;“中人”(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由于个人账户累积量不足,还可以获得过渡性养老金,相当于对参加社保前的工作年限的补偿。
对于收入水平相当于目前山西省社会平均工资的男员工,其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大约在50%,收入越高,替代率水平越低;同时,女员工由于工作时间比男员工短,替代率水平也略低。因此社保养老金不足以保证退休后的生活,企业年金是企业可以考虑选择的有效解决途径。
企业年金替代率,可以作为评估企业年金计划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实现20%-30%的替代率,可以有效地提高综合替代率,从而保证退休员工的生活水平。以下举例说明企业年金收益评估:
假定一位男性员工,今年35岁,上年月工资2000元(即年缴费基数为24000元),缴费比例8%(企业与个人合计缴费),年投资收益为3%,年工资增长率为5%,则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累积示例如下表: 则该员工到60岁退休时,可以一次性获得127810元的退休金。如果将这笔资金转换成月领至身故(至少领取10年)的退休金,则每月可以领取675,73元(按照现行笔者所在公司转换年金条款计算),大约相当于退休前月收入(81273/12=6772.75元)的10%。相应的,同等情况下,35岁女性员工(55岁退休)的替代率约为6.3%,25岁男性员工的替代率约为16%,25岁女性员工(55岁退休)的替代率约为10.5%。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时的年龄越大,企业年金的替代率越低,女性员工的替代率低于男性员工的替代率(因为女性员工退休早,且由于女性预期寿命大于男性,转换年金的价格也比男性高)。
加上基本养老保险的50%替代率,达到60%的替代率水平,距离70%的目标值还差10%,可采用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来弥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制度主要采用确定缴费型,即DC计划,以上演示建立在确定收益的基础上,只是为了对替代率指标作出比较,企业可以据此调整缴费水平、评估企业年金投资效果。
三、企业内部平衡与方案设计
基于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相对传统,涉及员工利益的分配计划在运作上均要求简单、易操作,所以在实务中,企业年金缴费方案的设计一般直接采用与现行工资挂钩,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思路。这样的设计对现行工资制度的要求较严,工资高的,企业年金缴费也就高,退休后享受企业年金的收益也就多。但是,企业年金作为员工薪酬福利的构成部分,要符合企业人力资源战略,在长效激励设计上,还应考虑到企业内部各种关系的平衡问题。员工较年轻、流动性较大的国有企业,可以更多考虑业绩(工作表现)因素,与个人工资挂钩,同时,为了留住关键员工,可以对关键岗位进行适当倾斜;员工年龄较大、体制较为传统的国有企业,可以适当考虑工龄、同龄、级别等因素,并对临近退休的老员工进行适当倾斜;在某些行业,国有企业的重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大量即将退休、或未到退休年龄却被精简的人员,能否做好这部分职工的安置问题,关系到该类企业重组工作能否顺利进行,除了买断工龄、内退等措施,为这
部分员工提前做好企业年金计划,能使他们老有所养,后顾无忧,从而配合企业转制工作的正常运作,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可采用一次性缴费且完全由企业缴费的方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对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企业年金缴费,可根据其任期考核结果,适当提高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企业盈利并完成国资委下达的经营业绩指标,人工成本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人工成本指标控制达到国资委相关要求的,可按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盈利指标未能达到国资委核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企业亏损,以及人工成本指标较高时,应动态调整企业缴费水平或暂停缴费。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的缴费水平应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缴费水平,避免互相攀比。
四、企业年金缴费成本与财务状况预测
企业年金缴费,不能超过企业的财务能力。一般来说,首期缴费的规模比较容易控制。但是,企业年金计划是一个长期的计划,并且其缴费计划一般都在方案中明确,不宜频繁修改。这就需要对企业年金计划的中长期现金流进行预测,并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相吻合,确保企业年金缴费始终在财务允许范围之内。如果国有企业未完成国资委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或亏损的,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能继续企业年金缴费,也可以理解为,国有企业的企业年金缴费需要根据经营业绩情况做调整,企业缴费可能出现中断,待经营状况好转后,再延续缴费,个人缴费则不受此限制。
按照山西省企业年金税优政策,企业缴费占上年度工资总额4%的部分可在税前列支,以下举例说明企业年金缴费评估:
假设公司上年度工资总额5000万元,经过测算,企业年金缴费(企业缴费部分)大约占工资总额的4%,预计工资总额每年以8%的额度递增,则预计未来10年缴费规模为(单位:万元):
也即企业缴费在10年间增幅为100%,平均每年增加10%,这也是随着年度工资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企业年金缴费作为国有企业人力成本增加的一部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需要关注的是增加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对总成本和利税指标的影响,以下做简要分析:
企业年金缴费增加的是国企的人力成本,对于实行工效挂钩制度的国企来说,实发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结余是已经提取出来的费用,作为应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考虑列支4%以外部分的企业缴费。经了解,一般国有企业的总成本中,大约有10%为实发工资成本,以工资为基数提取的各项福利费用约占59%左右,具体为:
应付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1.5%,基本养老保险费20%。
基本医疗保险费7.5%,失业保险费2%,工伤保险费1%,住房公积金11%。
合计为工资总额的59%。加上企业年金占比4%,共计63%。其中企业年金缴费占福利费用总和的6.35%,实行企业年金计划前与后,对总成本的边际成本影响率为:
总成本×10%×63%×6.35%=总成本×4%.
对净利润的影响值为:
[关键词] 职业年金 政策模式 缴费模式
一、引言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8年2月29日研究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形式。职业年金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必然要求。职业年金在决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待遇水平、缓解改革的阻力等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加快改革现行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建立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到目前为止,国家和各个试点城市还没有公布具体的职业年金政策方案。本文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职业年金政策模式、缴费模式提出政策建议。
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政策模式选择
发达国家根据其法律规范的不同程度,在政策模式上将职业年金制度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第一类,强制性职业年金。即国家通过立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年金计划,并强制实施。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职工投保,职工也不得选择退出。英国从1959年的《新国民保险法》开始,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补充养老金计划。1975年的《社会保障年金法》又强化了对职业年金制度的国家干预,要求用人单位强制执行。补充养老保险已纳入英国国家福利计划。丹麦、法国、瑞士等国也采取强制性职业年金计划。强制性模式保证了这些国家拥有相对较高的职业年金覆盖率。第二类,自愿性职业年金。在这种模式下,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基本政策,用人单位根据经济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职业年金计划。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建立该计划,就必须按照国家的既定规则来运作,但用人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体实施方案、待遇水平、缴费方式、基金模式等。例如,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基本上是用人单位自主建立的,单位有权不实行私人养老金计划,但在招用人员时必须加以说明。建立私人养老金计划通常都是由职员组织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决定,用人单位一旦建立职业年金计划,则须覆盖全体职工。
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事业单位应实行强制性的双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实行法定职业年金计划,计划强制实施,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之所以选择强制性模式,一是因为强制性职业年金能够解决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中企业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问题。在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一体化过程中,如果以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标准统一全社会的养老保险计发标准,那么新制度实施后的事业单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数额要低于以前离、退休制度规定的标准。而且企业有补充养老保障即企业年金,因此,通过强制性职业年金可以保障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有效完成。第二,职业年金主要来源于事业单位及职工的缴费,事业单位大多是公益性单位,不具备盈利性,大多无法承担单位部分的职业年金,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强制性职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国家财政全部或部分承担,只有这样,职业年金制才能够真正建立起来。
三、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模式选择
纵观世界各国,根据缴费来源的不同,职业年金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国家财政、职员共同缴费的职业年金。双方缴纳的比例,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雇主和雇员各缴一半,以丹麦、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雇主缴纳2/3、雇员缴纳1/3的比例;第二类是只有国家财政缴费而职员不缴费的职业年金。例如,西班牙的职业年金计划保费通常由国家负担。
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应建立 “财政单位、个人”缴费模式。这种模式是在对事业单位的有效分类基础上进行的。根据事业单位职能不同基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纯公益性事业单位,一类是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指为了国家的公共目标、实现社会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位,如自然、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尖端前沿技术研究、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防疫等事业单位。准公益事业单位是指偏重于公共目标、为实现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而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位,如科技开发类研究、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事业单位。
纯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实行“国家财政个人模式”,主要由财政补贴和个人承担,其中财政补贴又可分为中央财政、省市财政或多级财政联合补贴。准公益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实行“国家财政单位个人模式”,财政应根据准事业单位的收入情况给予部分补贴,单位和个人缴纳其余的职业年金。
参考文献:
一、问题的提出和演变
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内部分经济学家在讨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框架设计的问题时提出,社会保障的职能要从企业转移出来,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看做是由过去的养老基金和医疗基金的积累所形成的划拨出来,由国有持股机构按基金预筹积累制进行委托经营(周小川、王林,1993)。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制度引进了个人账户,由过去的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所以产生了养老金隐性债务的问题。改革以前,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政府制定的公式,定期地从所在单位领取退休金;改革以后,这部分退休金的现值成为政府所要承担的养老金隐性债务。关于这笔隐性债务的规模,不同机构有不同的估计,最小的估计值是19000亿元(世界银行,1996),最大的估计值则高达76000亿元(国家体改办,2000)。
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改革方案在实施时都回避了新制度如何偿还这笔债务的问题。1995年的两个改革方案在制度设计上都是把转轨时已经离退休的职工(“老人”)、正在工作的职工(“中人”)和此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新人”)覆盖到同一个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之下,在财务技术上则采取了通过该计划中的社会统筹部分以及向“中人”和“新人”的个人账户积累借钱的办法,来支付同一计划覆盖下的“老人”的养老金,由此形成了个人账户“空账”的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积累的“空账”已近5000亿元。尽管如此,基本养老保险计划还是从1998年开始便出现了当年收不抵支的情况,于是中央政府不得不从财政收入中以每年数百亿元的规模用来填补该计划的缺口。1997年,中央政府曾经试图通过强制实行全国统筹等措施来解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但是一直无法实现。
在以上努力均未奏效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理论政策界提出了多种设想,包括开征社会保障税、向非国有企业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等。经过2000年的大讨论,国务院做出决定,以减持国有股的10%和中央财政特别拨款的融资来补偿养老金隐性债务,并成立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掌管和经营这部分资产。但是,国有股减持的方案一经提出,便遭到了股市投资者的激烈反对,不得不于2001伞6月份紧急叫停。国有股减持的紧急叫停也使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断了资金来源,不仅如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迄今也未形成一个明确的支出需求。
党的十六大以后,中央决定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国有资产实行基于行政层级的分级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的问题再度浮出水面。吴敬琏等经济学家认为,在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之前,应当先将部分国有资产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经营管理,专门用于补偿养老金隐性债务(吴敬琏、林毅夫,2003)。
二、可能的“划资”方式
如果把划拨国有资产的最终目的明确规定于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那么最基本的问题是由什么机构来接收划拨后的资产。事实上,划拨国有资产还应当产生另外一个作用,即有助于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帮助企业建立更加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把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理想的情况应该是接收划拨资产的机构能够在有效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同时,也能够在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
如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那么社保基金理事会自身几乎可以肯定不能成为所有被划拨国有股权的企业的一个合格股东,为了克服这个困难,社保理事会必然要聘请外部的资产管理机构来托管股权。还有另外一种设计思路,即将部分国有股的获益权赋予社保基金理事会,而国资委仍然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但是这似乎同样会带来权利割裂的问题,同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也就只能作为一个养老金现金流的出纳机构而存在了。从社会保障计划的财务原理上讲,这种情况下理事会未必有充分的理由存在:如果只是现金的收付,它可以完全由一个现收现付的计划所代替。
另一种方案是,由国资委对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债,后者对前者的债权形成资产,并对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债权人负债;或是直接以债权形式划拨给社保基金理事会,而社保基金理事会则要以此担负养老金隐性债务的负债。实行这种债权划拨方案,关键的问题是社保基金必须把债权变现,因此需要以与此债权相关的资产为抵押发行债券,于是,最终的问题是如何回购和兑付这些债券。
在股权划拨和债权划拨之间,也许08够找出第三种划拨方式,即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一个临时性持股机构持有划拨的股权,在其卖出股权之前,持股处于封闭期,对公司的控制权由国资委掌握;股权卖出之后,社保基金要以所得现金偿还养老金负债,而公司控制权也要从国资委转移到实际购买股权的投资者。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以上述咽附方式实施划拨,都还面临着另外—个问题,即划拨后的债权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家拥有,还是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多家社会保障基金事会。就此而言,可能的权衡有如下两个:第一、在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可能需要每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单独成立一个社保基金保障会,来接收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基于划拨国有资产的债权,并发行债券。
第二,不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制约,通盘考虑中央和各省国有资产需要和能够划拨的国有资产数量,以资产总量为抵押,按一定抵押率,分期发行债券,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按各地划拨比例进行分配;债券的投资收益分为两部分:如果实际投资回报率在约定回报率以下或相等,则按划拨比例向各省分配;如果投资回报率高于约定回报率,高出的部分可以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
我们还要从资本市场的视角来考察以上两种选择。首先,当投资工具供给因为划拨而增加时,如何使得投资的有效需求同时增加?其次,资本市场是一个存在多重均衡的市场,只有同类投资者的数量足够多时,才有可能形成这类投资者行为的一个局部均衡。这意味着,多个社保基金这样的长期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将会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这似乎支持第一个选择。但是,在第二个选择中,假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选择足够多的投资托管人,而这些投资托管人的行为又能受到切实有效的外部监管,那么这些托管人一样可以构成资本市场中的长期稳定的力量。最后,行为金融学的一个原理认为,投资者的多元化将有助于防范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那么,将划拨资产的投资纳入到现有的市场体系中来,抑或是另辟新的债券市场,哪种做法更有利于防范投资风险呢?
根据改革的历史经验,第一种选择也许更容易操作。如此操作的基本模式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接收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划拨出来的资产,同时,各省的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接收各自所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划拨出来的资产。这种操作上的便利性所要接受的代价是,划拨计划本身不会具备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所以各省主要凭借本地区国有资产的划拨来解决问题。采取第二种模式的主要障碍在于各地可能没有足够的意愿来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托管其划拨资产。
综上所述,可能的基本划拨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股权的集中划拨,股权的分散划拨,债权的集中划拨,债权的分散划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在以上几种方式的基础之上出现某些变式,如分散划拨条件下的集中委托经营或部分集中委托经营。具体采取什么方式应当是中央与各个地方政府协商的结果。
三、划拨后的运行方式—划拨资产的证券化
在股权划拨的方式下,社保基金资产出于变现的需要而不太可能成为一个(或一类)长期的持股机构,而是有可能成为一个(或一类)特殊的金融中介机构(SPV)。这种模式就其涉及的范围和运行的体制基础而言,与国有股减持是一致的,但国有股减持方案是先减持变现,后向社保基金转移现金,而股权划拨是先转移股权,后变现还债。
养老金基金等社会保障类基金具有较明确的收益率目标和支出公式,对投资回报最大化的追求并不是无止境的,通常只是要求一个稳定的长期投资回报率,所以会以权益性投资作为自己的投资导向。但是,目前中国的股票市场鲜有以权益性投资为导向的机构投资者。这使社保基金投资面临着一个两难困境:要么消极地等待着股票市场出现了足够多的权益性机构投资者以后再大举入市,要么大举入市以带动权益性机构投资者的成长。目前权益性投资的主体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但是他们并不是股票市场中的主导者。中小投资者还缺少一种能够代表其根本利益的组织化机构来他们的投资行为。建立作为独立投资主体的养老金基金或信托投资基金,也许可以有助于改善这种情况。
在增量的范围内,巨大的银行储蓄仍然有可能为资本市场注入更多的资金,但是,现在银行资金是通过某些灰色渠道(如不明确的银行表外业务),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负债扩张性投资而流入股市的,这也是银行体系高风险的—个源头。既然资本市场的运转实际上离不开银行储蓄资金的支持,那么将这种支持以透明的而不是灰色的方式提供出来,将会有助于降低银行和储户的风险。具体的做法是,银行改变其长期以来品种单一的储蓄产品结构,开发契约型储蓄产品,为储户提供养老金储蓄等契约型储蓄户头,提供高于一般性存款利息的利息回报;由此形成的契约型储蓄资金,在银行内部以独立基金的形态,交给基金托管部门单独经营,并且实行单独的风险内控和外部监管。在整个养老金体系中,这种养老金储蓄可以是第三支柱即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实现形式,不排除投资于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权或发行的债券,或者进行信托投资。这样,它可以以一种更加透明的方式来扩大资本市场中的投资。
提高权益性投资的比重及其组织化或机构化程度,将会从投资需求方面为资本市场注入更多的稳定性因素,却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当国有资产以股权形式划拨时,作为持股机构的社保基金理事会是否应当按与普通股同股同价的原则将所持国有股变现?如果是,那么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会受到相当程度的扭曲,因为变现的融资部分地被用作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了。如果定价高于普通股,则会引起普通股市场“剧冰”。这意味着,直接以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减持、在同一个股票市场上为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而融资,可供回旋的空间实际上是很小的。“划资还债”的一个好处是可以绕开上面的问题而开辟一条新的通道,例如在现有的股市之外建立非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新交易市场,其主要问题就变成这部分国有资产的定价问题。
如果是由财政部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于所划拨的资产发行抵押债券,可以避免对股票市场的直接干扰,同时也不会扭曲公司的市场价值。抵押债券的运作可以借助于债券市场来实现。在需求方面,银行的契约型储蓄将是一个重要的投资来源。
债权划拨的关键问题是债券的回购和兑现。在养老金债务偿还以后,债券应当被回购或兑现。一个附带有明确的回购条款的债券发行书,将有利于债券的销售。在财政状况允许时,政府要有计划地回购已发行的未到期债券或兑付已发行的到期债券。但是,债券的回购或兑付并非是唯一的最终手段,债转股也可以成为一种选择。所以,可以考虑把这种债券设计为可转换债券。因为被抵押的划拨资产与公司本身的融资结构无关,所以,抵押品既可以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也可以是非股份制公司的资产。
国有股减持受挫还证明了划拨资产运行策略的重要性。不应当让投资者形成这样一种心理预期,即“划资还债”是—个短期的工作,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按养老金隐性债务总量—次性划拨完毕,并全部推人资本市场。实际的划拨过程可能会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在这段时期内,资产划拨可以根据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每年现金流的需要而分期分批地进行;采取股权划拨方式的,可以小批量多批次地逐渐进入股票市场。
四、“还债”方式——支付方式的经济合理性
养老金隐性债务包括“老人”的养老金和“中人”以及“新人”的个人账户中的“空账”部分。“做实”个人账户的准确含义是以实质性资产偿还此前对个人账户的借款。这个实质性资产未必非现金不可。如果只是考虑以现金“做实”个人账户,那么短期现金流的不足将是一个决定性的障碍。但是,如果在实质性资产的基础之上充分运用金融手段,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期现金流的不足。因为“中人”和“新人”都还具有相当长的一段工作期才能退休,而他们只是要在退休以后才需要支取养老金收益的现金流,所以目前而言,他们“做实”以后的个人账户中的资产没有必要全部是现金,而可以是一个由流动性各不相同的多种投资工具、即到期日各不相同的金融资产组成的资产组合。所以,短期内可以用中长期资产偿还个人账户的“空账”,而支付相应的现金流则是一个长期性的需求。这样,以划投资产为抵押发行的中长期债券,以及以股权划拨形成的资产,都可以成为偿还个人账户“空账”的资产。抵押债券和股权划拨的作用是以实质性资产为抵押,把国家对个人养老金的欠账认可下来,并在个人符合受益条件的时候,将这部分资产变现支付给个人现金。用这样—个资产组合而不是单纯的现金来偿还个人账户的“空账”,有助于提高个人账户积累的比重。
以上操作思路可以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相结合,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内转移支付力度的不足。具体方式是,基本养老保险有实际积累的省份,可以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用其社会统筹现金收入的盈余部分购买基本养老保险无实际积累省份的抵押债券或股权,由此为后者支付养老金现金流;当然,无论是以哪个省份的划拨资产为抵押发行的债券,作为国有资产,其债券的信用等级或资产质量应当是相同的。根据这个要求,对分散划拨的国有资产实行集中化的委托经营,对中央政府而言更为有利一些。
至于个人账户中的现金积累如何投资,应当由账户持有人自己来决策,这属于个人的权利。如果个人对政府信用和经济增长具有足够的信心,一样会选择购买此类证券。政府对个人账户的作用在以下几点会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第一,切实保护个人账户所体现的个人权利,不应从中强制借款;第二,引导建立专业性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合格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个人账户管理,提高个人账户的组织化程度;第三,对个人账户的管理和运作实行全面和全过程的外部监管,并提供所需的公共服务。
偿还“老人”的隐性债务只能以现金支付。在与现行制度相衔接的划拨机制建立起来以后,这个现金需求主要以两个融资来源来满足:一是现行制度的社会统筹,二是划拨资产变现得来的现金。除此之外,可能还会有一些辅的财政来源,如没收者的非法所得,以及中央政府在特殊情况下的特别拨款等。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也为“老人”建立了个人账户,但是因为没有实际积累,所以只是一个名义账户。支付名义账户本质上仍然要以现收现付的融资为来源,所以它只能代表一种支付公式的改变,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转轨。如果是出于“划资”前后制度衔接的考虑,也不妨保留“老人”的名义账户,只是要通过划拨资产的经营来为名义账户的支付提供稳定的现金流,但划拨资产运营和养老金的支付是分开的。也许还存在另外的做法,比如同样以划拨资产来做实“老人”的名义个人账户,但是这样做需要事先就产生足够和稳定的现金流的能力、以及划拨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与运作能力进行分析,然后与前者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和风险集中度的权衡。另外,以上两种做法相比,后一种做法对资本市场的依赖性更大。
五、结论
本文仅仅是为权衡比较各种方案提供了一个初步的思路。这个思路的着眼点不在于划拨什么样的国有资产,而在于划拨的方式和划拨后的运行。另外,虽然本文的目的并不是要明确地提出一个“划资还债”的方案,但是分析过程隐含了—个原则性的考虑,即划拨资产需要进行较为充分的证券化。这是为了两个目的:第一,在良好的金融市场的帮助下,充分的证券化能够产生更大的现金流;第二,充分的证券化在相当程度上可以避免被划拨资产的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产生问题。
长期而言,“划资还债”和社会统筹两种方式的比例关系应当根据人口结构、经济增长以及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的体系依赖度等因素的变化而进行动态调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老人”数量逐步缩减,养老金体系的实质性个人账户的比例还应有所扩大。同时,对“老人”的受益资格以及“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内涵应严格界定,与“中人”和“新人”分开,与提前退休或失业者分开。至于“做实”以后的个人账户,长期来讲应当向着年金化的方向推进。
参考文献:
[1]吴敬琏,林毅夫:侧拨国有资产归还国家对老职工社保基金欠账),载<比较)策6辑,中倌出版社2003年版。
[2]周小川,王林,《企业社会保障职能的独立化》,(经济研究)1993年第11期。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农村老龄人口的基本生活、转变农民的传统观念、促进计划生育、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事业。
=、基本特点:(=)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以自我保障为主,不给政府背包袱;(=)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养老基金没有互济;(=)采取县(市)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基金运营方式为储蓄、购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与城镇养老保险比,农村养老保险没有历史包袱,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
=、参保对象:全体农民。我区村干、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和“双女户”结扎对象。
=、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线管理,并实施财务监督。
二、新洲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过程和现状
新洲区地处武汉北部,现辖==个街镇场区,+图面积====平方公里,总人口==万人,农业人口==万人。新洲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年开始启动,近十四年来,有起有落,有轰轰烈烈的时候,有停滞不前的时候,有萎缩滑坡的时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为保障农民“老有所养”,预防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冲击,以及稳定村干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启动发展阶段(====年—====年):==年我区被列为全国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区),全武汉市有=个。==年当年实现参保农民====人,征收基金===万元,==到==年每年平均征收基金近===万元,到==年底参保人数达=====人,基金达====万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较好,其主要原因有五:(=)国家大力推行,给予了政策上的扶持。==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号)将武汉市列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地区。以后民政部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年,民政部公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对象、保险费交纳和领取、保险资金的筹集、基金的管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积极引导。我区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纳政府工作目标,并将农保基金征收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政府。(=)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中心工作之一,并在各乡镇民政办增设=—=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较为充足。根据民政部民办发[====]=号文件,可以按当年收取的保险费总额的=%提取管理服务费。==到==年提取了管理费===多万元,一是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经费,二是作为乡镇完成基金征收任务的奖励,极大地提高了工作人员和乡镇的工作积极性。(=)养老保险承诺利率较高,==年——==年==月为年复利=.=%,==年——==年==月为年复利==%,==年——==年==月为年复利=.=%,利率较高较好地调动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调整整顿阶段(====年—====年):==年,国家发现农村养老保险存在基金挤占挪用、违规投资、乡镇和村截留保费、基金保值增值难等问题,决定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整顿规范,一是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移交到劳动部门管理,二是不得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三是清理整改基金违规问题。一方面由于工作关系未理顺(民政部门至今未移交工作到劳动部门),工作经费无着落(按财政应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经费纳入预算,但由于农保工作人员太多,我区乡镇==人,财政压力较大,并未将此列入预算),另乡镇于==年开始机构改革,农保工作人员进行了精简,区民政局只承认了退休的=人,使农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年由于银行利息大幅度降低,国家为了化解基金保值增值风险,对养老保险的利率进行了调整,==年=月降为=.=%(==年=月降为=.==%),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年省政府对养老保险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在农村养老保险整顿规范阶段不再接受新业务”,至此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停滞阶段。
=、停顿、半停顿阶段(====年—====年):由于受国家管理体制改革、利息持续下调和中央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变动的影响,到====年出现了退保人员增加、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难,近三年来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累计达==万元,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农民缴费收入很少,没有新的业务发生,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
目前我区的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可以概括为:低水平、窄覆盖、功能弱、效果差、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陷于停滞不前的局面。截止目前为止,参保农民=====人,退休人员===人,月支出养老金=.==万元,人月平养老金水平为==元,高的达===元,低的只有=.=元。基金累计收入达====万元,其中:缴费收入====万元,利息收入===万元,累计支出达===万元,滚存结余====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新洲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保险覆盖面窄。据统计,我区农业人口为==万人,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只有=====人,占农业人口的=.=%。从参保对象看,只有部分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和“双女户”结扎户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而其他广大农业人口均未参加养老保险,基金共济性较差,抗风险能力较低。
(二)管理较为松散。从我区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看,我区农村养老保险目前正处在停顿、半停顿阶段。在管理机构、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基金管理等方面均未形成完成的管理体系,只是靠着惯性的作用,维系着目前的现状。一是管理机构没有理顺。====年国家要求农村养老工作全部移交到劳动部门,但到现在仍未移交,致使管理职能不明,工作不得力。而且由于我区农村养老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少,管理服务难到位。现在各街镇原有==名专职工作人员都已取消,区民政部门的专职人员也兼职做其它工作,使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较为松懈,对退休人员更是谈不上进行生存调查,难以避免死亡后虚报冒领,造成基金损失。二是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力度不大。农村养老保险对保障农村老龄人“老有所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区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工作力度不大,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存在种种疑虑和担心,全区仅有==%左右的农户赞成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真正愿意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参保的农户不到==%。三是制度建设真正不完善。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确立,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使农村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特别是民政部颁布的《方案》过多地考虑到农民的保险观念不强而强调农民参保“自愿性”,资金筹集上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可以认为,这种保险模式基本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而是较多地体现出商业保险的特征,政府扶持职能缺失,不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三)政府扶持功能弱化。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为:“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上述三个渠道中,除了对个人缴费规定了具体标准外,其余两个渠道都缺乏硬约束。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普通农民很难享受得到集体补助。而《方案》又没有对国家的责任通过约束性的规范加以具体规定。据统计,我区只有少数村干部由村进行了补助,其它大多数农民未得到村级补助,而政府更是没有投入资金给予扶持。这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没有稳定的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四)保障水平偏低。根据测算,如果按照《方案》设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元/月缴纳保险费,==年之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调查表明,大部分参加保险的农民都选择了较低标准缴费,从而导致退休后退休金水平极低,我区目前退休===人,人月平养老金水平为==元,高的===元,低的只有=.=元,有==%的低于==元,很难保证“老有所养,老有所靠”了。不仅如此,《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使《方案》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
(五)农民参保意识差。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农村养儿防孝的思想还大量存在,特别是在目前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村家庭现金收入增长缓慢,增收困难,文化生活缺乏,束缚了农民思想认识的发展,形成了封闭落实的思想,特别是在一些僻远的山区,由于受传统的思想影响较深,与城市相比在思想认识上形成了差距,他们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却忽视了近期生存的艰难性和风险性,即便有些意识到了全区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却因为对农村养老保险了解不多,知知甚少,对农村养老持怀疑态度,因此,也不愿意参加。农民参保的态度和对养老保险认识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农村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发展空间和前景,而目前农民表现出的参保意识淡漠、参保的积极性不高,正是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出现扩覆不力、征收困难的真正原因。
四、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和对策,
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农村社会保障能力相对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便成了各级政府急待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从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看,农村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不能急于求成。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五个统筹”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理顺部门关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合理引导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把这项服务农民、服务农村的工作做好做实。
=、坚持“强制投保为主、自愿投保为辅”的原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凡达到全国农村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农民必须投保;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者鼓励投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可以按人群和地区分类、分步进行。首先在农村的不同人群中分类推进,如乡镇企业职工和民办教师,强制其必须参加保险;其次在较为富裕的地区,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资金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强制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然后逐渐扩展到其他地区。
=、积极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一是从扶贫资金提取一部分。我国农村开发式扶贫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年以后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后,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该进行必要的调整。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加之绝对贫困的消失,逐步转移并加大财政对农民养老的支持应该是可行的。二是从国家财政收取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消费提取一部分。三是从农村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农村税收包括对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个人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四是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交纳一部分。农民个人年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可按适当比例缴纳保险金。受保个人做一定奉献,也是国际社会保障制度通行的原则。不过,要以农民的收入达到一定的高度为条件,而且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加大“三农”投入,逐步改善农村软环境。“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那么在这个五年计划里农村必须将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如何改变农村落后的精神风貌,这既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也是我们财政部门急需解决的财政分配问题。要从农村基础设施入手,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结合区的“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明显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加大农业收入力度,促进现代化农业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投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农业设施建设,为农民增收夯实基础。农村经济综合水平提高了,就会促进农民思想意识的提高。增加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就会积极参加养老保险。
记者:我们听说,您是国内第一个大力宣传企业年金价值的学者,您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杨燕绥(以下简称杨):建立企业年金,是国际上养老保险的通行做法。我这么做,就是要让国人了解,企业年金对职工的老年生活是多么的重要。其实,养老金是人人关心的问题。人们总是听说,在欧洲和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政府提供养老金,老人生活是安逸的。可是,很少有人关心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养老金革命。
今天的养老金不仅仅来自政府,在“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下,养老金将来自政府、企业和个人账户。来自政府的养老金通常称做“基础养老金”或“基本养老金”;来自企业的养老金被称做“雇主养老金”“企业年金”“补充养老金”等。如今,自觉为养老而进行储蓄和学会管理养老金账户,已经是经济发达国家国民教育的主要内容。
记者: 你认为,企业年金如何进入中国比较稳妥?
杨:实际上,我国已经开始探索企业年金之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到:“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第一次正式使用了“企业年金”这一概念,这是总结世界一百多年来各类“职业年金”“雇主年金”“私营年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等补充养老保险的实践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做出的选择;这是中国探讨和推行企业年金理论和实务的开端。
企业年金源于自由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属于雇主自愿建立的员工福利计划。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其附加价值逐渐体现出来:(1)工薪者的主要储蓄和投资渠道,在他们达到退休年龄时可领取一笔数额不小的收入;(2)企业自我管理的主要资产;(3)国民储蓄的主要部分;(4)可进入资本市场运作的最大资金流。因此,企业年金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生活中显现出日益重要的作用,政府介入企业年金领域的程度也越来越深。
我认为,中国的企业年金不应当是欧美国家雇主养老金、职业年金和私营养老金的拷贝,而应当是由中国政府、企业(雇主)、职工与市场主体共同创立和管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之一。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由以下五个支柱构成:国家基本保障(政府担保)、企业补充保障(政府监督、企业和个人担保)、个人储蓄养老保障(个人担保)、家庭赡养型养老保障和社区辅助保障相结合的体系。企业年金作为企业(雇主)提供的养老金,在中国属于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
一举多得的工具
记者:企业年金进入中国以后,除了老年人的生活得到实惠之外,还有哪些方面能够受益?您能分析一下企业年金的社会价值吗?
杨:企业年金得以迅速发展,仅从老年人的经济安全角度来解释其原因是不够的,进一步说还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年金对雇主和雇员都有利;二是通过税收优惠的公共政策鼓励企业年金发展的结果。总之,企业年金是一个一举多得的工具。第一,它强化了劳资关系;第二,它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第三,它有利于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减轻政府负担。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好处:提高生产率;改善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金融机构和工具的衍生;改善退休人员生活水平,降低政府负担;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完善。
记者:职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之后,参保职工有哪些合法权益?
杨:参保职工是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人,也是受益人,在企业年金计划的产生和终止的全过程中他们都是最重要的角色。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运作的经验已经证明,受益人权益最大化是企业年金管理全过程的基本原则。职工在企业年金计划中享有多种权利,包括个人账户资产所有权、计划设计参与权、计划运行知情权、投资决策权、监督权、受益权等。
企业年金,想说爱你不容易
记者:现在一些企业觉得为员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都是负担,更别说提供企业年金了。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您认为对于企业来说,为员工提供企业年金有什么好处?
杨:企业的这一观念是不对的。现在特别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但不是企业办社会,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因为员工生活面临的风险多了,企业不仅应该为他们当前的生活提供一个好的待遇,还应该为他们老年的生活提供一个好的保障,因为企业使用员工,劳动力也有折旧。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企业也应该有一个计划,因为现在人才不仅关注现在的工资高或低,也关心有一个防范风险的措施。如果企业有一个员工福利计划和养老金,对员工的吸引力就会更强一些。如果只是工资高几百元钱,那这个企业的吸引力是不强的。所以无论是为员工今后生活考虑还是企业长远发展来讲,企业都应该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我们把它概括为企业的社会责任。
事实上,现在企业的收入分配不单是工资了,而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企业的工资方案已转为一揽子薪酬方案。这一揽子薪酬方案一部分是当期发的,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延期支付的,包括员工福利和养老金、医疗保险等。而延期支付的这部分很多是依托在员工福利计划上的,而且主要是指养老和医疗,以及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如果不做员工福利计划,如果没有任何延期分配,那么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就是空的。因为不搞人力资源规划的时候,当期的工资奖金也得发,工资奖金拉开差距是对的,但拉得太大了,倒起负作用了。现在企业也会慢慢明白,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以及社会生活风险越来越大,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是非常必要的。
记者:现在一些高薪企业或一些新成长的企业以高薪来代替保险,这种做法对吗?
杨:如果企业提供高薪,员工拿到钱以后去买保险,这样也可以。但如果另外一个企业不采取那么高的薪水,但有一个很好的员工福利计划,不仅是养老、医疗、理才服务、法律服务,还有其他的,员工会选择第二种而不选择第一种,因为职工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了。我知道当初有许多大型国企的年轻人在国企分完房子都走了,到高薪企业去了,但现在他们中许多人又都回来了,因为现在国企大多数有了社会保险,而他们在那些高薪企业虽然薪水很高,但看一个小感冒就要花个几百元钱,感到还是在有社会保险的国企有保障。所以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工也不一定只追求高工资了,而是追求一定的工资和能够帮助他解决后顾之忧的员工福利计划。从长远来讲,企业管理者应该看到这一点。
记者: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主要存在什么问题?
杨:我们在企业年金上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定位、如何规范。现在一些比较积极的企业在做,保险公司、银行账户和工会基金也在做,但都是不规范的,都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各种运用方式,并不是规范的企业年金。还有一个税收的问题。政府需要用法律政策的手段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在使政府的负担减轻的同时,人们养老金的水平不仅没有降
低,反而提高了。税收是政府的重要手段,而现在政府在这方面的政策上几乎是零。
记者:企业年金在中国全面实施还需要哪些条件?前我国在促进这一工作方面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表?
杨:首先是“三个规定”要出来,即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其次是要有税收激励。三是市场运用的主体、规则和监督机制要跟上。时间表我不好说,但应该快一些,因为它关系到我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问题,不仅是企业年金的问题,如它跟个人账户有什么关系,现在养老保险很难做,有没有一个结构调整的问题呢,这是应该研究的,快一些会促进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
记者:据了解,目前我国只有5%的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您认为影响这一进程的因素主要有哪些?这些障碍是来自企业的、政府的还是社会的?
杨:5%的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不管这个数字准确不准确,还是有道理的。因为,现在能够建立企业年金的还是一些年轻一点的、运行状况好一点的,或者说是一些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因为现在仅基本养老保险一项企业的负担已经非常重了,基本养老保险原来政府基本上没有出钱,企业缴费20%,个人缴纳8%,加上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几项,加起来企业要出60%了,企业没有能力再去建立第二个保险计划。现在中国的企业正在改革、转制,需要花钱的地方很多,有5%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已经不错了。我觉得,这种状况与企业状况,与我们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有关系,我们的制度还存在一些障碍。
记者:国家在辽宁进行的完善社会保障试点方案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0%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您如何评价这一政策?
杨:试点方案中的这个规定非常好,起码说,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为企业年金的建立开了道。这是第一个允许企业年金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规定。但我认为,仅有这一点还不够,它本身数额比较少,对企业年金的税收计划不仅仅是免税,还可以延税、减税、免税交叉来运作,这才是一个科学的有激励的税收政策。
前途光明,道路曲折
记者:请您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作一个展望。
杨我认为需要调整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首先我认为统账结合是对中国非常好的选择,这个不应该改变。因为我们肯定要做一点统筹,中国政府从1951年就开始做社会养老金,为什么要放弃这一块呢?第二,中国人口老龄化已经很严重,一定要积累,所以统账结合是对的。把养老保险账户做实,这是努力的方向。2006年以后,国外很多大的金融机构就要跑到中国来了。如果我们不做这一点,我们就失去了很多发展的机会,我们的金融市场长不大,我们的金融机构长不大,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养老金账户的规模太大了。美国政府为什么自信美国人富有?因为他们的钱大部分是养老金账户的钱。“9.11”事件后,美国股票市场下滑,但许多大企业的养老金债务上升,关系非常密切。
现在,我们应该讨论以下问题: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目标替代率支付是否可以降低,同时,企业对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税)义务是否可以降低,以达到降低我国劳动力成本(职工生活水平不降低)、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大目标;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是否可以合并,以承担较大份额的目标退休金替代率,同时降低管理成本三、探索适合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储蓄的法律法规、监督监管体系、经办机构、理财专家和养老金产品市场开发。辽宁试点要继续做下去,探索出管理个人账户的主体和市场机制,这样使个人账户和企业年金真正合并成第二支柱,给它相应的税收政策,让它真正发展起来,从而使第一支柱――统筹账户的政府责任下降到最低点。这是―个合理的养老保险计划。否则,如果把个人账户独立出来,又增加缴费标准,统筹户的缴费率又不下降,企业年金就更不能发展了,甚至就没必要发展了。
论文摘要:建认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不可少的部分浙江的农村社会保障面临挑战,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不容乐观,存在不少的问题二因此,应当建立城乡一休化的二位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推进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改革发展、
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浙江省不仅进入厂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位居全国第二位,由于浙江的社会经济较发达、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着,农村人口的老龄化速度上升迅速,浙江乡村衡量老年型人口的四项指标均高于城市地区‘可见,浙江乡村的老龄化程度比城市地区严重,面临的挑战比城市地区更大(见下表)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浙江作为全国第一个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的省份,更应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先行一步。
一、浙江省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浙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在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上有了拓展:一是集中在敬老院供养,由所在村提供粮食资金,由乡镇企业收人、乡村提留和地方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二是老年人分散供养,由村级基层组织给予照顾。但这一保障项日所涵盖的老年人口比重较小。农村老年人的社会救济,主要是建立在.“三提五统”基础上的“五保”制度。此外,浙江从2001年起,将农村居民也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中。当然,能享受到这一制度的人,目前所占比重较小。
目前,浙江的农村老人养老模式大致有三类:
一是家庭养老模式——养老经济上的支持力来源主要是来自家庭成员;二是自我养老模式——主要的经济支持力来自自我的储蓄或者其它的劳动所得和投资所得;三是社会养老模式——主要的经济支持力来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养老金支持或者是社会人道主义的帮助。在上述三类养老模式中,又以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为主。
在社会养老模式中,其主要经济支持力来自以下几种类型:
(一)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是浙江农村的一个新型养老模式,1995年在全省展开。由于目前农村养老保险正处于过渡期(由民政部转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有此交接工作还没有完成,所以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没有大的发展。
(二)农村社区农民退休金制度这是富裕农村社区为保障本社区老年农民养老的一种形式,其资金主要来自村办企业的利润、出让土地款或其他集体经济资产。村养老基金实行退休金制度,其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而定,不同程度地解决了本社区农民的养老需求。
(三)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等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与纯女户父母养老保险。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浙江提出了在全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重点对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社会救助.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近年有所发展,但目前浙江农村仍以家庭养老和以个人自养为主,作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城乡养老社会保障的差距仍然十分明显。其存在的问题十分尖锐和复杂。
(一)认识偏差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深受城乡二元结构理论的影响,从而形成了浙江省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最大误区:由农村解决自身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二)立法滞后农保工作至今尚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由人大通过的法律,导致实际工作中体制关系难以理顺,法律责任不明确,政策尺度难把握(如开展农保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等矛盾,直接影响农保制度的确立。
(三)基本方案尚需完善首先,方案需进一步精算。现行方案缺乏令人信服的坚实依据,尤其是在一些具体测算指标上尚无完整的体系。其次,如何体现风险共济的保险原则。目前浙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完全个人账户制”,这种方案权益关系明确、符合农民的心理。但它背离了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政府、单位和个人的基本特征。同时,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无法统筹、难以体现风险共济。这又背离了社会保障的根本性质。
(四)社会化水平低,投保人数占应保人数的比例小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对象为20 - 60岁的农村居民,但是目前浙江农村20-60岁的投保人数占应投保人数的比重不足50 % 。
(五)人均参保值低,根本不能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养老的需求到1999年底,全国有8000多万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累计收人保险金仅为184亿元、1998年向59.8万参保人发放养老金“人均42元”(中国社科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2000),略高于各地支付给“五保”老人的平均费用。这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只能起补充作用,而不能起保障作用。
(六)养老金缺乏适当的保值增值措施,投资渠道单一目前浙江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存人银行,二是购买政府债券。这两条途径的收益率都非常低。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实现当初农民投保时国家承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12.9%的利率,则养老金不仅不能保值和增值,反而会贬值。
(七)公平性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
(八)管理不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分散,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机构设置不健全,使得管理水平低下。加之将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使用集于一身,有悖于国际上将征、管、用分离的通行做法,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难以得到保障。
三、发展趋势——对策思考
对于农村养老问题,如果仍然局限于从农村寻找解决的途径,必然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我们应当看到,正是农村特别是广大的农民工对城市经济的无私贡献,推动了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21世纪,农民的养老问题陷人了困境。如果不能及时建立以社会公平为前提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来推动城市的发展,势必会极大地挫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要最终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只有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前提下逐渐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这样,广大农民才能真正公平地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真正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一个重要原则:损益补偿。也就是说,在此政策中受损的群体在彼政策中应得到相应补偿,以利于维护各种利益的均衡。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损益补偿”的具体表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大势所趋。浙江作为一个经济大省和一个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省份,理应为全国树立榜样。浙江以强大的经济后盾来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可行的。
(一)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支持条件
1理论支撑
(1)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符合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社会保障有两个基本理念:生存权和社会公平。首先,生存权具体表现为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全面性。其次,社会的发展追求两个目标:即“公平和效率”。市场经济自动倾斜于效率,社会保障则是通过国家干预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而向公平倾斜的制度。当然,这两者之间需要实现最佳组合。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上看,社会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是政府,其基本要求是保障每个公民基本生活的尊严。只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国家可以根据具体的地区条件,采取不同的方式,以体现保障水平的区域性差异等。但是,差异性必然以普遍享有社会保障为基础,必须以“社会公平”为前提。
基于社会保障的上述理念,构造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模式必须以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代际和谐,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发展目标。农村老年人同样是法定公民,政府和社会有责任来保障其晚年的生存状态;而他们无固定的养老收人、其生活风险和困难程度要甚于城镇老年人,从而更需要社会保障。
(2)浙江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迫切性和必然性。第一,浙江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日益提高的过程,实质上是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不仅是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消除城乡壁垒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第二,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应对农村老龄化的需要。浙江农村正面临自然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双重压力。大多数老年农民既无积蓄(或少得可怜)、又无保障(没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覆盖面小且保险水平低,其生活基本上依赖子女的供养。这种供养缺乏“制度”刚性,弹性余地很大)。农村老年人口的“老有所养”成为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政府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论文关键词:小康社会 农村养老模式 农村养老方式 农村养老保障
论文摘要:建认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不可少的部分浙江的农村社会保障面临挑战,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不容乐观,存在不少的问题二因此,应当建立城乡一休化的二位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推进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改革发展、
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浙江省不仅进入厂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位居全国第二位,由于浙江的社会经济较发达、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着,农村人口的老龄化速度上升迅速,浙江乡村衡量老年型人口的四项指标均高于城市地区‘可见,浙江乡村的老龄化程度比城市地区严重,面临的挑战比城市地区更大(见下表)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浙江作为全国第一个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的省份,更应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先行一步。
一、浙江省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浙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在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上有了拓展:一是集中在敬老院供养,由所在村提供粮食资金,由乡镇企业收人、乡村提留和地方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二是老年人分散供养,由村级基层组织给予照顾。但这一保障项日所涵盖的老年人口比重较小。农村老年人的社会救济,主要是建立在.“三提五统”基础上的“五保”制度。此外,浙江从2001年起,将农村居民也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中。当然,能享受到这一制度的人,目前所占比重较小。
目前,浙江的农村老人养老模式大致有三类:
一是家庭养老模式——养老经济上的支持力来源主要是来自家庭成员;二是自我养老模式——主要的经济支持力来自自我的储蓄或者其它的劳动所得和投资所得;三是社会养老模式——主要的经济支持力来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养老金支持或者是社会人道主义的帮助。在上述三类养老模式中,又以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为主。
在社会养老模式中,其主要经济支持力来自以下几种类型:
(一)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是浙江农村的一个新型养老模式,1995年在全省展开。由于目前农村养老保险正处于过渡期(由民政部转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有此交接工作还没有完成,所以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没有大的发展。
(二)农村社区农民退休金制度这是富裕农村社区为保障本社区老年农民养老的一种形式,其资金主要来自村办企业的利润、出让土地款或其他集体经济资产。村养老基金实行退休金制度,其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而定,不同程度地解决了本社区农民的养老需求。
(三)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等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与纯女户父母养老保险。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浙江提出了在全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重点对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社会救助.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近年有所发展,但目前浙江农村仍以家庭养老和以个人自养为主,作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城乡养老社会保障的差距仍然十分明显。其存在的问题十分尖锐和复杂。
(一)认识偏差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深受城乡二元结构理论的影响,从而形成了浙江省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最大误区:由农村解决自身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二)立法滞后农保工作至今尚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由人大通过的法律,导致实际工作中体制关系难以理顺,法律责任不明确,政策尺度难把握(如开展农保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等矛盾,直接影响农保制度的确立。
(三)基本方案尚需完善首先,方案需进一步精算。现行方案缺乏令人信服的坚实依据,尤其是在一些具体测算指标上尚无完整的体系。其次,如何体现风险共济的保险原则。目前浙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完全个人账户制”,这种方案权益关系明确、符合农民的心理。但它背离了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政府、单位和个人的基本特征。同时,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无法统筹、难以体现风险共济。这又背离了社会保障的根本性质。
(四)社会化水平低,投保人数占应保人数的比例小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对象为20 - 60岁的农村居民,但是目前浙江农村20-60岁的投保人数占应投保人数的比重不足50 % 。
(五)人均参保值低,根本不能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养老的需求到1999年底,全国有8000多万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累计收人保险金仅为184亿元、1998年向59.8万参保人发放养老金“人均42元”(中国社科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2000),略高于各地支付给“五保”老人的平均费用。这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只能起补充作用,而不能起保障作用。
(六)养老金缺乏适当的保值增值措施,投资渠道单一目前浙江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存人银行,二是购买政府债券。这两条途径的收益率都非常低。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实现当初农民投保时国家承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12.9%的利率,则养老金不仅不能保值和增值,反而会贬值。
(七)公平性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
(八)管理不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分散,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机构设置不健全,使得管理水平低下。加之将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使用集于一身,有悖于国际上将征、管、用分离的通行做法,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难以得到保障。
三、发展趋势——对策思考
对于农村养老问题,如果仍然局限于从农村寻找解决的途径,必然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我们应当看到,正是农村特别是广大的农民工对城市经济的无私贡献,推动了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21世纪,农民的养老问题陷人了困境。如果不能及时建立以社会公平为前提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来推动城市的发展,势必会极大地挫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要最终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只有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前提下逐渐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这样,广大农民才能真正公平地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真正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一个重要原则:损益补偿。也就是说,在此政策中受损的群体在彼政策中应得到相应补偿,以利于维护各种利益的均衡。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损益补偿”的具体表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大势所趋。浙江作为一个经济大省和一个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省份,理应为全国树立榜样。浙江以强大的经济后盾来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可行的。
(一)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支持条件
1理论支撑
(1)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符合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社会保障有两个基本理念:生存权和社会公平。首先,生存权具体表现为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全面性。其次,社会的发展追求两个目标:即“公平和效率”。市场经济自动倾斜于效率,社会保障则是通过国家干预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而向公平倾斜的制度。当然,这两者之间需要实现最佳组合。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上看,社会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是政府,其基本要求是保障每个公民基本生活的尊严。只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国家可以根据具体的地区条件,采取不同的方式,以体现保障水平的区域性差异等。但是,差异性必然以普遍享有社会保障为基础,必须以“社会公平”为前提。
基于社会保障的上述理念,构造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模式必须以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代际和谐,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发展目标。农村老年人同样是法定公民,政府和社会有责任来保障其晚年的生存状态;而他们无固定的养老收人、其生活风险和困难程度要甚于城镇老年人,从而更需要社会保障。
关键词:社会公益保障;农村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逐步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占全国近70%人口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而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改革势在必行。
一、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及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
(一)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
建国以来,二元经济制度的确立把城镇和农村严格地区分开来。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老年人主要是依靠集体(“大队”或“生产队”)发放很少一部分“口粮”,实行家庭养老。“五保户”以及“烈、军属”由集体统一奉养。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行后,集体除了代表国家政府向农民催缴农业税和各种提留外,其他费用很难向农民收取。因此,除了“五保户”和“烈、军属”以外,农民基本上没有享受到任何直接的社会保障,农民养老基本依靠家庭。
目前,我国60岁人口中靠离退休金生活的老年人主要分布在城镇地区。作为占总人口近70%的农村居民,因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收入增长缓慢、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投保观念落后等原因,至今仍是全国养老保险最薄弱的领域,其养老方式仍以家庭养老为主。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约占整个养老保障的92%。
家庭养老即由家庭承担赡养老人的功能,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家庭或家庭成员对上一辈老人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的养老方式。这实际上是以个人终生劳动积累作为基础,在家庭内部进行代际交换的“反哺式”养老模式。在农村,养老现状仍以家庭养老占主导地位,基本沿袭了以家庭保障为基础和主体,辅之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的传统模式。
(二)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
进入20世纪7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与农民养老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变迁,传统的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方式面临严峻的挑战。
1、加大了农民的经营风险。的推行,使家庭重新成为经济单位。在农村经济逐渐从单一产业向多种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日趋频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也日益加大。与此同时,农村居民商品性支出增大,自给性消费向商品性消费的转变使老年人经济供养来源对市场的依赖性加大,老年人供养状况直接受子女货币收入的影响,缺乏稳定性并且隐藏着风险。而目前我国农民家庭经济基础非常薄弱,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3255元,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493元。同时,农村地区贫富差距拉大。2005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8342元)与最低的贵州(1877元)相差4.44倍;而在1978年两者的差距是1.9倍(290元/98.40元)。在现实条件下,单个家庭保障能力有限,个人和家庭都难以抵御风险。
2、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的小型化使家庭养老功能大大削弱。由于计划生育的实施,农村人口出生率大幅度下降;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健康水平的不断改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已从1949年的35岁上升到目前的70岁。生育率的下降与平均寿命的提高,使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迅速上升。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96%,这说明我国已经属于老龄化国家。而农村人口的老龄化水平又高于城镇,农村为7.35%,城镇为6.30%。而且,目前及未来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农村经济仍然落后于城市,老年人的生活主要依靠家庭,必将使家庭养老的压力更加沉重。
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另一个结果是家庭呈小型化的趋势。据统计,农村平均家庭规模已从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2005年的4.3人。农村的独生子女在大幅度增加,“4-2-1”家庭结构家庭结构在逐渐形成,以家庭养老为主的老年保障模式将使子女在未来的养老问题上不堪重负。
3、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困难。中国经济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即传统农业与工业并存。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村中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青年人日向城市的转移。同时,随着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更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流动。其结果是农村人口结构老化,农村老年人缺乏年轻一代的赡养。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及人口流动等社会经济因素的变迁,导致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弱化。在养老保障领域,原有的制度安排受到挑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老年保障方式已经出现并且得到发展。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
我国政府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十多年的历史。1991年6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先是在山东等地组织试点,在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农村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基本方案》不仅规定了缴费的对象、费率、支付标准、基金的管理以及个人可能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等,还确立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的五个原则。可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截止到1998年上半年,尽管全国已有80%以上的县参加了保险,但只占应该参保人数的12%;也就是说,经过6年的推广、运行,仍有88%的农民游离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之外。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后,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更是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新鲜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不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平衡模式是个人自我平衡,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保险”的色彩很淡。它的个人账户是个人缴费的积累,不存在代际和代内资金调剂,也没有国家财政资金的资助,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具备统筹共济的性质,难以实现互助互济的原则。这种特征对于有稳定的较高收入的农村居民是适用的。而农村中的贫困人口,由于没有能力为自己的个人账户供款,到了晚年就很难依靠养老保险积累金生活。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又常要靠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自愿性原则。可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富不保贫,解决不了当前真正最需要保障的农村贫困人口问题。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凡是达到全国和全省农民人均收入的农村居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凡是已经解决温饱,且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方,坚持政府积极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凡是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的地方,暂缓开展这项工作”。我国目前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大多是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也几乎都是比较富裕的农村居民。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大多数不发达农村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村居民,实际上养老问题更加严重和紧迫,而按现行办法,这些地区和人群却没有条件参加养老保险。另外,《基本方案》只解决了未来农村老年人,而无法解决当下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全积累型的个人账户制,养老金水平完全取决于账户积累期限和积累规模,投保期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受益越多。目前,农村养老保险规定投保对象为20岁—60岁农村居民,如果一次性缴保费100元,对于现在20岁的人来说,到60岁开始领取保险金时,每月能拿到104元;对于现在40岁人来说,每月只能拿到11元;对于59岁人来说,60岁时每月只拿不到1元钱。因此,现行制度只能使“未来老年人”即现在的年轻人受益,而现实的老年人和中年人将成为农村养老保险的“真空”人群。
3、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实现保值增值的能力比较差,养老基金收益太低,不可能真正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按《基本方案》的规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人银行实现保值增值,不能直接用于投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自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基本方案》的推广和实施忽视了必要的法律基础,法律是社会养老保障实施的基础和可靠保障,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从上世纪80年代起到现在几乎没有一部成文法规。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销、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领导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不但如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案几易其稿,没有统一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因而也就没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广大农民对此缺乏依赖感、安全感和信任感,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基本方案》的实施难度。
三、改革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尽管存在以上这些问题,笔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人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有的是在执行过程操作不当造成的,可以通过积累经验、改进办法来逐步解决的;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可以通过制度变革或变通加以解决,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建议在现有基础上,针对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一,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效甚微的重要原因,就是在制度设计中没有资金甚至政策上的支持。《基本方案》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多数地区集体经济实力薄弱,没有补助能力;而国家政策上的扶持,也多流于形式。社会保障理论来源于社会保障实践。有资料显示,目前全球131个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模式中,至少有129个国家的资金来源是全部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无疑构成了社会保障的根本性特征。即是说,社会保障金主要不应由受保人个人出。然而,正是在这一根本性问题上,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中却存在着模糊认识,那就是:当问及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缺乏资金怎么办时,回答却是主要让农民自己出,或完全让农民自己出。所以,农民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只有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
第二,要树立明确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目标。从长远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最终目标就是要逐步消除城乡二元对立格局,建立城乡一体化、富有中国特色、一元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城乡一体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但是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具备充分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条件,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这些条件还不具备或还不充分具备。尤其考虑到目前农村劳动者缴费能力有限,不能按照与城镇同一标准缴费,并且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刚性非常强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的待遇水平一旦定在比较高的尺度上,就很难再往下降。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划的养老金替代率设计为70%左右,这样高的待遇水平如果承诺给了占劳动人口一半以上的农村劳动者,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的支付压力是难以想象的。因此,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不应将保障目标定得太高,不能期望领取的养老金能保持劳动者退休的生活水平不变。目前的保障目标是维持退休后最基本生活水平,这一保障目标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如农村社会救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制度相衔接。这样,既有利于避免农村新的贫困人口的出现,又有利于减少将来农村社会救济的财政压力。
第三,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法律法规,努力做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同时,要加强宣传解释力度,结合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的实际情况,抓住农民养老心态,做好示范、总结工作,使农民真正清楚这是为了自己的将来。从根本上讲,农民如果不知养老保险方案对自己有利,决不会由衷地参加和拥护。当前,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与缴纳各种集资费用的性质完全不同,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的收益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让农民像了解银行储蓄存款利率那样明白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预期收益,要充分考虑到农民养老的文化背景、敬老养老心态等,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是对家庭养老的有益补充。
四、结束语
最后,笔者认为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不可能成为我国农村惟一的养老制度。养老金的获取也不能解决养老的全部问题。老年人的赡养不仅包括收入来源,还包括精神安慰和生活照顾等方面。家庭有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是其他社会关系所不能代替的,因此,现阶段仍应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另外,在改革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应注意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考虑到未来的家庭结构,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将面临身边无子女的现象,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问题将日益突出,而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还比较薄弱。因此,应加强敬老院和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服务、老年娱乐等项目在内的综合性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
总之,未来中国人,口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将更多地依靠社会保障。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型和人口老龄化的过程中,改革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家庭养老和社会化养老结合起来,构建既符合现代社会保障理念,又与中国传统及现有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将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乔晓春:“关于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分析”,《人口研究》1998年第3期。
(2)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3”,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
(3)崔红志:《我国农村养老面临的挑战与思考》,中国社科院网站http://.cn.2003—7—30.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的“引擎”,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发展政策环境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瓶颈亟需突破。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
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体现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无论是从国务院和国家职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还是各地方政府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来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在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是不统一的。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与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关于企业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关于企业缴费的免税额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部分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国务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国务院在国发[2000]42号文中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额外负担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免税,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却没有说明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可以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只是规定了向企业年金缴费的最高限额。三是,各地方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方式也不统一,这不仅表现在各省之间,而且还表现在同级省政府不同地区之间:如,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有的优惠多,有的优惠少,有的干脆没有。2、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优惠不足并存
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政策规定上看,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税前列支,但试点工作目前仅在辽宁省、吉林等省和极少数试点城市进行;少数非试点地区(如上海、深圳、大连、浙江、安徽)也出台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全国大多数地区尚没有正式出台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从涉税环节上看,企业年金的税收涉及三个环节:缴费阶段——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运营阶段——涉及增值收益税;养老金领取阶段——涉及个人所得税。从国际看,绝大多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体现在前两个阶段,第三个阶段一般均纳税。在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对投资运营阶段,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投资收益仍需纳税;对缴费阶段中的个人缴费基本上也没有税收优惠,个人的缴费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企业年金的缴费也不是都免税。
税收优惠不足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优惠中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且灵活性太差。首先是税惠比例不统一,各省从3%到10%不等,缺乏较为合理的规范标准,各个地方各行其是,给监管带来不小的难度,也给不法之徒留下了违规操作的制度空间。其次,上述各地的税收优惠比例以5%居多,但实际情况是该比例明显偏低,无法激起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3、税收优惠规则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规则是以政府的《决定》、《通知》、《复函》、《试点方案》、《试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国家的立法机关及税务机关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更不用说有专门的法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缺乏严肃性。
二、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
对于养老金收缴环节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的现行做法是,无论是企业为职工还是个人自己向年金计划缴费,只要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作为即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环节的税收征免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应税的。
3、养老金领取环节税收征免规定
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狭窄,资金保值增值较困难,从长久来看,通货膨胀是养老金资产积累面临的重要风险。再加上我国的企业年金采用缴费确定制而非收益确定制,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本利和计发而不与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挂钩,这样,如果再对其养老金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无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收入一般是没有征税的,也就是说,虽然税收规则要求对养老金领取额征税,但是实际上没有征税。
结束语
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但是实际上实行优惠税收政策亦表明政府在养老金计划中承担的部分责任,我们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同时,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导向,促使企业年金向政府既定的方向发展,比如保护职工的利益,这将有助于促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促使资本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刘云龙.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与税惠政策支持[J].管理世界,2008,(10).转
摘 要 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它的投资收益关系着人们退休待遇的好坏,关系着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也关系着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金融市场的完善。今天,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障体制面临严峻考验,在这种情况,我国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年金制度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和迫切了。
关键词 金融危机 企业年金 风险管理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由三个支柱构成,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障。然而受全球老龄化趋势的影响,政府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负担越来越重,由政府主要负担的养老保障第一支柱作用正逐渐弱化。我国公民的未来养老保障在很大程度上还要靠企业年金来支撑。然而企业年金在我国发展极为缓慢,建立适合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很重要。
一、企业年金概述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包括两个含义:其主体是企业,其客体是养老年金,即由企业提供的养老金。我国进行的养老保险改革,就是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的性质和投资原则与基本养老保险有所不同,其投资领域与工具也不一样。基本养老保险是退休人员生活的基本保障,因此基本养老保险的投资更强调的是安全性,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再考虑盈利性,所以投资领域比较窄,工具较少。企业年金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只有保持较好的收益性,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因此企业年金投资必须同时兼顾收益性和安全性,这也决定了企业年金比基本养老保险投资的领域更宽,工具更多,所面临的投资决策更加复杂。
二、我国企业年金的特征
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着自身独特的性质,它具备了国家责任和商业运作双重属性,这也决定了它的投资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方面有其独特的要求。
(一)企业年金的双重性
我国企业年金具备双重性,即从宏观来讲,它需要体现国家的宏观指导和规范;从微观上讲,它可以理解为企业人力资本的投资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市场的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它是国家责任与商业运作双重性的有机结合。
1.国家责任
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发起的,同时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运营,国家需要一定的监管和法律法规来规范个体的行为,企业年金商业运作的特征本身要求国家责任的体现,企业年金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对安全性要求更高,这样国家有责任对投资者进行谨慎的限制和监管,以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2.商业运作
巨大的企业和职工的企业年金资产,必须通过投资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年金市场和投资市场两者之间如何匹配并各自获得满足,以及各年金基金如何实现令人满意收益率,这是商业运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企业年金投资的特点
企业年金的双重性,要求企业年金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提高投资收益率,保证其流动性需要。因此,企业年金投资具备如下特点:
1.安全性
这是企业年金投资的最基本原则。企业年金作为一种特殊债务,到期必须支付给计划受益人,否则就会影响广大计划受益人的生活水平,以及计划参与者的积极性。因此,企业年金不能承受过高的风险。
2.收益性
这是企业年金投资的最重要原则。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依赖于投资的收益性。在国外,企业年金投资获取比较高的投资收益率是吸引职工积极参与的重要因素。在具体的投资活动中,收益性原则常与安全性原则相冲突,这就要求投资管理人在项目投资决策时权衡收益与风险的关系,在符合安全性原则的条件下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流动性
企业年金主要进行长期投资,保持适度的流动性,一是可以促成企业年金资产的优化组合,即在适当的时候可灵活的调整投资组合,规避风险或实现收益最大化;二是可以满足临时的支付需求。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制度
(一)建立中国的企业年金信托制度
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管理方案主要有三种形式:行业型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型(集团)企业年金方案;地区性(社保机构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由于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建立进展缓慢,与企业年金管理运营相关的各类中介组织机构发育不足或缺位,因此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往往把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基金资产保管等多重角色职责集于一身,基本采用自我管理的模式,同时只接受来自政府监管机构的单一监管,常常发生年金基金被挤占、挪用、投资收益差的现象,使企业年金的一些实账变为空账。而企业年金信托制度以其特有的财产安全保障功能和灵活性(包括受益人保护制度,受益人权利限制制度,受托人资格认定制度,投资安全保障制度等),在企业年金的管理方面具有极大的优越性。
首先,企业所交付的年金成为信托财产后,受到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的保护。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年金在法律名义上的所有人,但该部分年金资金独立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从而保障了年金资金的安全。
其次,从企业方面来看,信托制度本身特有的灵活性使得企业可以在年金信托中保留若干权利,从而有效满足年金制度的各种特别要求。
(二)进一步以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
2000年,国务院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在通知的第二部分第10条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列支。”这是国家首次在税收政策方面做了突破,体现了国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发展企业年金的总体方向。但这一政策在具体操作中,尚有不明朗的地方。具体表现在:其一,工资总额是个笼统的概念,在具体的企业年金建立操作过程中,指导作用比较模糊;其二,没有考虑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可能导致对员工参与企业年金缺乏激励作用,如果没有员工的参与,企业年金缺乏群众参与的基础,实际结果可能与政府的制度设计初衷相违;其三,没有考虑不同企业、不同员工工资水平的差距实践中4%的比例比较单一。
(三)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督管理
对企业年金进行监管是由于企业年金运行风险的不可避免性。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两大方面:一是企业本身破产带来企业年金的中断;二是鉴于企业年金运行失误和破产风险。在企业年金制度中,政府不承担它具体运作的直接的经济风险,但政府有责任保障企业年金由最好的机构来运作,政府有责任监管和防范制度运作的风险,这是政府在这个制度当中最重大的责任。特别是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政府的监管责任对于建立一个新制度来说非常重要,而且政府监督监管必须是对筹集资金、基金运作和最后待遇发放实行全程监管。监管的重要目标是规范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运行风险,减少企业年金计划的中途破产,减少社会与政府的最终责任,具体措施如下:
1.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经办机构,对相关的管理、经办机构的资格进行审定和监管依据我国的国情和世界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趋势,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应为缴费确定型,实行以参保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基金积累制。
2.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与运营,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对投资范围、运营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控,最大限度地控制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风险。
3.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将使企业年金管理者和企业年金受益人获得充分的信息,减少因不完全甚至虚假错误信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企业年金受托投资营运机构必须定期将基金资产组合、投资的成本、效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公众披露,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监管机构则应着重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4.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政府对企业年金的监管一般包括对企业方案及实施情况的监管,保证其合法与公平;对企业理事会工作的监督;对投资机构的监管等。其监管的内容涉及基金投资是否得当、有效、安全,如发现投资有危机就令其纠正;雇主对年金基金是否有舞弊行为,如少提或挪用;雇主执行企业年金法规的情况等。
5.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政府应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为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确定一个最低收益保证,以作为保障基金积累水平、保护基金受益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建立最低收益保证的具体做法可借鉴智利的经验,即建立相应的盈余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当企业年金实际回报率低于最低投资回报率时,首先用盈余准备金弥补;其次用风险准备金弥补。从中可看出,盈余准备金是企业年金自身的资产,主要起到以丰补歉、防止收益过度波动的作用,风险准备金则是真正意义上的由受托的投资管理机构提供的风险补偿。
参考文献:
[1]王峰章,刘国红.建立我国企业年金的对策和建议.企业经贸.2008(5).
[2]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那么,养老金并轨最新进展如何呢?据了解,北京今年调研养老金并轨。
关于养老金双轨制,为配合完成此项改革任务,今年本市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开展前期调研工作,了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同时从制度完善、基金收支平衡、财政投入、经办能力建设等方面统筹研究,待国家颁布具体政策后,本市将按要求并结合实际进行落实。
此外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这意味着以延迟退休为突破口,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乃至社会保障制度将面临再次调整。延迟退休的事权在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进行顶层设计。本市将积极做好数据调查等基础工作,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制定本市的实施意见和落实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度的最终统一,也就是“并轨”,这个大方向是明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抓紧研究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方案,将在适当的时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方案成熟后,所涉及的各项改革举措将逐步实施。
胡晓义说,目前,国家已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动养老“双轨制”所导致的不合理差距问题的解决。一是从XX年开始,连续9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二是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三是加快推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进一步提高职工在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相关链接
“双轨制”是怎么形成的
胡晓义介绍,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逐步推开的,伴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性质,企业职工是“单位人”,在职时的工资、退休后的养老,完全由单位负责。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冲击了传统的劳动保险制度。为平衡不同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广东等地开始试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随着企业用工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
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企业大规模覆盖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当时,我国国有企业普遍经营困难,许多企业发不出退休金。有的企业用卖不掉的产品抵退休金,有的干脆不给办退休。在此背景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扩面,并提出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任务目标,解决职工“领不到养老金”这个最突出的矛盾。企业职工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
劳动部与财政部之间对改革方案的争论
随后几年,在波兰改革模式的选择问题上,波兰劳动部和财政部之间发生了严重分歧:劳动部的观点是在保留现有体系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改革,但财政部则企图将其转变为完全的积累模式。这两个部之间的争论异常激烈,致使改革进程被推迟了长达18个月之久。最后,终于在1995年秋,由国会批准了副总理和财政部长提出的包括一个强制性积累账户的养老保障体系计划。但是,由于政府转型等诸多因素的阻碍,推迟了改革进程。1996年2月,巴策科夫斯基(Baczkowski)被任命为劳动部部长。他上任后立即召集多名专家着手研究和制定改革方案,但这些方案的内容仅仅是对前面提案进行了某些校正和更新而已,显得过于保守。
1997年2月,最终修订稿《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巴策科夫斯基逝世3个月后得以完成并被公布;
1997年8月22日,政府通过了改革雇员养老金体系的法令;
1997年8月28日,通过了改革养老基金组织与运营制度的法令;
1998年10月13日,通过了关于社会保险计划的法令;
1998年12月,改革的最终方案得以确立;
1998年12月18日,通过了社会保险基金中关于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养老保险法令。
至此,波兰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工作暂时告一段落,制度架构基本建立。
卓有成效的社会宣传解释工作
早在1997年5月国会还在对“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提案进行讨论研究的时候,波兰的养老金改革委员会在公众中已经掀起了一场关于养老金改革的宣传讨论热潮。
政府非常重视改革宣传的重要性,向全社会解释现存保障体系的不可持续性以及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并且还进行了广泛的民意调查,组织了研讨会,设计了改革委员会的会徽,并培训社会保险局和养老保险改革委员会的员工,让他们掌握如何让公众们了解养老保障体系运作的基本原理和技术方法等,建立了专门的网站,针对雇员、工会以及不同的年龄群印发了大量的宣传手册,另外,他们还有效地利用传媒,安排了对改革主要设计者的专门采访。大量的媒体同国会议员、政府官员们一道考察访问了四个已经进行过改革的国家。这些媒体通过先报道养老金改革在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和合理合法的改革进程,再解释波兰即将进行的改革方案,使得他们的报道更具有说服力。
到1998年底,从几次民意调查中都发现,仅有大约 30%的人听说过养老金改革并且能够理解改革后的新方案,约55%的人只听说过但不能理解如何改革,83%的人认为他们并没有充分理解这次改革,而有77%的人想了解更多有关改革的信息。针对以上的调查结果,波兰政府不断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向人民群众大力、深入地解释这次养老金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于是,波兰政府于1999年3月开始了第二轮的社会宣传工作。这一轮宣传的目的是全面地解释新的养老保障体系。波兰政府第二轮宣传工作主要采取了如下手段:在养老金改革委员会的网站提供下载能够估算养老保险受益的软件,建立一个电话中心,该中心从1999年3月到12月间共处理了200万份调查,通过新闻、现场直播以及传单等手段协助电话中心与新的社会保险机构的宣传工作,约有96%的波兰人收看了四个电视台的现场直播节目,而传单则同每月的电话单一同寄出;由改革委员会对宣传的结果进行追踪,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宣传的方式方法进行一定的修正;此外,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方式其实是通过朋友间的交流、新闻杂志以及私人养老基金所提供的文献,社会保险局作为最后一个获得信息的补充渠道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同样也展开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建立了相应的会见制度,帮助雇主和各类机构团体制定自愿型的养老金“第三支柱”方案,参加了一系列电视和广播节目,出席各种研讨会,通过制作各种图表来帮助社会理解改革方案。总的说来,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在闪电式销售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建设性作用。
对波兰“名义账户”制度的一般评价
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由于波兰的养老保险改革是从1999年1月份才开始的,所以新体系下的养老金支付要从2009年才开始发生,因此,现在对新体系只能从体系结构和开始进行一些评价。由于养老保障体系具有长期性的特征,所以这些评价难免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暂时性。
波兰改革前的单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不具有可持续性,改革后新的养老保障体系比旧体系更具效率,更有持续性的优势,从制度上讲,波兰改革是成功的,这是许多经济学家取得的一个基本共识。
首先,增加了雇员对自己养老问题的责任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从养老金缴费来说,从过去的雇主单方缴费转变成现在的雇主雇员各承担一半,从而使企业的负担减少了,资金增加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另外,雇员已认识到在新体系下替代率可能会降低,据调查有47%的雇员都希望通过参加企业补充保险计划来对强制性养老保险计划进行补充。但是由于收入的限制,实际参加的人数并不多。
其次,激励了雇员缴费,减少了提前退休。由于在新体系下,养老金给付与雇员一生的缴费总额挂钩,为了今后能拿到更多的养老金,雇员们就不再乐意逃费了,也不会愿意提前退休。另外,由于政府对超过退休年龄还继续工作和缴费的雇员会通过增加养老金给付金额的形式予以奖励,因此实际的平均退休年龄增加了。
第三,改革后的养老保障体系分散了风险。由于新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名义账户部分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积累账户部分以基金积累为基础,因此从过去单一的劳动市场风险分散到劳动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共同风险。从而,体系的抗风险能力得以增强,体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也相应得以提高。
第四,改革后的养老保障体系更能抵抗政治风险。一方面是因为改革后的体系越来越透明,再分配因素随之减弱;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新体系下由于待遇水平的升高降低都是在一定的指数挂钩程序下进行的,因此,避免了因待遇水平降低而造成的政治风险。由于任何削减都是因为预期寿命增加、缴费人数减少和经济波动而自动地进行调节,因此不再需要额外的法定程序对其进行修改。
第五,养老保险基金成为国内资本市场的稳定因素。即使资本市场很不景气,养老保险基金的1/3都投资于国内证券市场,在很多国外投资者不敢进入的时候,为波兰的证券市场提供了长期性资金,起到了稳定市场的作用。据统计,到2002年11月底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总额占华沙证券交易资本总额的26.8%。
第六,国民储蓄率提高。提高国民储蓄率(储蓄总额/GDP)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主要手段。波兰养老制度产生的储蓄从1999年起就开始提高了,这是由于第一支柱中现收现付部分产生的余额以及第二、第三支柱中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共同作用的结果。显示了这两方面因素对增加储蓄率的影响:在开始时第一支柱中的赤字对储蓄率的增加并无贡献,但随着第一支柱中的储备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预计从2008年起就能发挥增加储蓄的作用;第二、第三支柱中养老金的投资回报将逐年增加,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GDP的3%。据有关部门预测,由养老体系产生的储蓄占GDP的比例将从1999年几乎为零增至2020年的5%。
第七,强制性的第一、第二支柱能够应对未来老龄化问题。尽管现阶段波兰的老龄化压力并不太大,但据预测,在未来30年内,60岁以上女性和65岁以上男性的总人数与年龄在18到60(65)岁的人数之比将从2000年的24%增加到2030年的41%。而新的养老保障体系实行的个人账户制将有效地避免过去现收现付制的财政压力,能够有效地应对未来的老龄化问题。
第八,将名义账户制作为最终向积累制改革的一个过渡,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实行名义账户制一方面缓解了旧体系的压力,避免了大量转制成本的发生,节省出更多的资金进行经济发展。如果波兰的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实行的是完全积累制,其隐性债务将超过其GDP的200%,而实行名义账户制就可有效地避免大量转制成本的发生。参加改革研究的官员学者们估计,在2010年至2012年间,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将实现收支平衡。据统计分析,在实行新的养老保障体系后,波兰的养老金支出占GDP的比例将从10.8%降至8.3% ,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波兰的支出将由走高逐渐过渡到走低的水平;另一方面,实行名义账户制还为向完全积累制方向发展作了铺垫。由于名义账户制提供了一个不必对其个人账户“做实”的“模拟运行”模式,从长期来看,可以使之成为一个最终向“做实账户”的“半积累制”甚至完全积累制过渡的途径。
尽管波兰的这次养老金体系改革颇有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教训:
第一,信息系统的建设没有跟上改革的进程。由于没有及时建立起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先期的管理出现混乱。造成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由于从1998年12月改革方案的最终确定到1999年1月改革开始实施,时间比较仓促,没有来得及建立好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其次,改革的设计者们低估了改革实施的难度,他们以为只要把最后方案制定下来,改革的设计工作也就完成了。另外,社会保险管理局对此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改革并没有降低缴费率。波兰的缴费率高达45%,在世界各国中名列前茅。本次改革只是从原来的雇主单方缴费改为雇主雇员共同缴费。这虽然使雇员承担起部分缴费的责任,但是总的缴费率却并没有因此降低。而由改革的高转制成本所带来的压力,又使得在新的体系下比过去更难降低缴费率。
第三,改革初期不景气的证券市场对养老金的给付造成了很大影响。在新制度下,养老金给付水平与基金在资本市场的运营情况相关,而改革后的几年里,证券市场不景气导致了养老基金的收益率不高,有5个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甚至低于银行利率。因此,改革后不景气的证券市场对养老金的给付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四,养老金给付水平的差异性越来越大。现在的养老金给付水平同个人缴费总额挂钩,对那些收入水平低且没有固定工作的雇员和那些在正规劳动市场工作时间不长的人,由于他们的缴费水平很低,长期看必将导致他们的养老金水平偏低。另外,由于女性雇员的退休年龄要比男性雇员早5年,因此女性雇员领取的养老金一般要低于男性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