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8:22: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理学试题及答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刑法学;课堂教学;司法考试;关系
2008年6月,司法部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参加司法考试。这意味着大三的在校生也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这一规定极大地改变了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教育的关系,反响强烈,因为在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几乎从一入学就把目标对准了司法考试,司考辅导用书替换了高校教材,司法考试辅导班直接渗透到了大学校园。在此情势下,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不能不对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索与探索。
一、司法考试对刑法学教学的促进作用
刑法作为一门极其重要的部门法,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同时又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户”,每年都占80分左右,所以会引起考生的特别关注。笔者认为,在教学中适当引入司法考试的内容对高等院校的刑法学教育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首先,司法考试统一的理论观点,有助于统一理论纷争中的不同观点。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尽量用明确的条文告知法律的意义,但语言是抽象的,法律规范不能够涵盖一切生活事实,所以刑法理论的争议点也是很多的。这就造成当前许多法学本科教材存在着一个通病,就是理论争议介绍太多。司法考试对刑法中争议的理论点以通说的形式进行考试,而不再展开抽象的理论观点交锋,有助于在刑法教学中深入浅出地向学生讲解理论难点。
其次,司法考试集中十余个部门法的知识,要求在考试中一次性通过,这种高强度、高集中式的复习方式对考生的学习方法、学习能力以及忍耐力是一个极大的挑战。特别是刑法学知识,如果要通过司法考试,必须对刑法规范和理论知识有一个全面的掌握。
再次,司法考试会促进高校教师改进教学活动。长期以来,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在“统一大纲、材、统一进度”的理念下,采取灌输式的“讲授”手段,重视对刑法理论、观点交锋进行解说,重视抽象思维能力,忽视了刑法理论与刑法法条的衔接,忽视案例教学。而司法考试要求刑法理论与法条并重,会逼迫高校教师改进长期以来坚持的教学方式,更多地结合司法考试试题、案例进行教学,从而促进刑法学教学活动。
二、司法考试不能替代高等院校刑法学教育
司法考试的内容不能完全涵盖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梁根林教授认为,在刑法学的内部应当分为三个基本的分支学科,即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刑事立法学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应然规范”的体系,研究哪些行为应当犯罪化和刑罚化,另有哪些行为应当非犯罪化或者非刑罚化,也包括研究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技术、方法。刑法解释学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实然规范”体系,它以注疏论证刑法规范为其基本任务。刑事法理学是有关刑法规律、刑事法理的知识体系,它超越了个别刑法条文和具体刑法规范,并对刑法现象进行哲学思考和价值判断。冯亚东教授将刑法学按研究对象细分为三个类别:一是运用注释方法专门研究实在法条文的注释刑法学。二是提供概念、原理及方法的概念刑法学,三是面向立法及司法的观念方面运用多学科的原理、方法研究刑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刑法学。刑事定罪的理论既是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刑事实体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实体法学中的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因果关系理论,集中地体现了刑法对刑事定罪思维的研究。司法考试的内容,更多地体现在刑法规范及其解释这一方面,请看下例: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
该例中不仅描述客观方面行为特征,而且出现了大量的心理描述用语,如“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不知情的丁”、“ 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背着乙向丁谎称”、“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等,都清楚地交待了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因此,该案例表面上看起来是具体案例,但由于其主观方面是清楚可知的,所以如何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规范层面上的考察,刑法规范层面上的考察是针对某一类案件,而非针对一个具体案件。所以说,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大部分都对主观方面交待十分清楚,其对考生的考察方向是刑法规范层面上的。但现实中发生的案件并不同于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如:甲一家三口被杀死在卧室,侦查人员在现场发现血指纹一枚,并据受害人其他亲属反映现场丢失首饰等财物若干。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乙,并在其住处搜查出甲住室丢失的财物,经过比对,现场发现的血指纹系乙右手中指所留,乙拒不承认有杀人行为。另外,甲曾因盗窃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如何判断甲的行为性质?
这起案例充分反映了司法人员针对一个具体案件所面临的困难,其考察的起点是分散的证据,这与司法考试中直接归纳出来的案件是完全不同的。有的学者认为,统一司法考试在有限的考试内容之中,必然着重考查应试人员实践方面的技能。事实恰恰相反,司法考试虽然大量的运用了案例,但也只是通过案例来考察刑法规范的运用,忽视了实践技能的培养。因此,在本科生的刑法学教育中,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教学的首要目标,只要考生能通过司法考试找到工作,其他一切可以从简的培养模式是令人担忧的。高等院校必须重视学生学术素养、法学思想以及司法实践综合能力的培养,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式教育对司法考试也许不会直接起作用,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是有很大好处的。
三、妥善处理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司法考试与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在教学内容、教育目标等各方面均与司法考试有一定的差别。当前,高等院校法学学生除了要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外,另外还参加各种各样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有的学生甚至直接把司法考试的辅导书当成教材来使用,而放弃学校指定教材。这对于教师和学生两方面都造成了困惑:对于教师来说要迁就学生,认为学生只要考过了司法考试,找到了工作,即使达不到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也是无关紧要的;对于学生来说经济负担加重,大笔开销投入在培训班上,往返于多个课堂之间,精力严重透支,上课出勤率有一定的降低,师生矛盾明显。从长期来看,高校在法学本科教育中不可能不对司法考试做出回应。
首先,要利用多媒体教学工具对司法考试的试题进行适度讲解。法学本科的刑法教学很多是讲理论,而司法考试针对的是案例,是具体操作方式,两者的结合可以让学生对刑法理论有直观的理解。司法考试主要是客观题,可以利用多媒体教学工具进行讲解,要求学生认真审题,把握住题干中包含的各种信息,分析其命题意图、答题思路、答题角度、答题要点、解题技巧。在对司法考试试题的讲解上,不必追求面面俱到,选择有典型试题进行讲解即可。
其次,对有争议试题也有必要抽出来重点讲解,特别是历年试题中题干相同而答案不同的试题,要抽出来对比分析,分析其不同点,以消除学生疑惑,使其认识到司法考试中也有不同观点存在,也有不严谨的试题存在。
再次,重视司考但不偏向司考,除了在刑法学理论中穿插入试题外,还应重视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在多元的法律流派中养成从多个视角观察问题的能力。在教学目标上,不惟司法考试是从,要重视利用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养成学生分析、解决各种类型案件所需要的法律能力,注重在刑法教学中教导学生把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学知识如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相融合,最后达到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1]梁根林,何慧新.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下)――反思与展望.载《中外法学》,1999(4):8.
关键词: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民法教学;改革
从2008年开始,在校本科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生就等于拿到了就业的“敲门砖”。因此,司法考试通过率影响就业率,就业率影响高校的办学声誉乃至招生指标。学界关于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作用和影响褒贬不一、喜忧参半。
作为地方院校,如何在高校林立、法学专业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情况下,求得生存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是每一个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努力探讨的问题。与名牌高校以及专业性政法院校相比,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在办学条件、人才培养以及生源素质等方面,无疑都处于劣势;如果一味地效仿重点大学的做法,就会缺乏特色和个性,以致使学生丧失了应有的社会竞争力。因此,地方高校必须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发展目标,注重学生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为学生未来长期的发展奠定基础,同时,更是一种以能力为本的教育,培养、训练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提高学生适应当前与未来产业发展和技术变革的创新性能力,为学生进入就业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充分发挥地区优势,突出为地方服务,开辟自己的发展空间;应区别于重点大学,改变过分注重法律学术教育、过于注重法律学术训练,忽略法律职业训练的状况,应踏踏实实地立足地方,服务地方。如果能培养更多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毕业生,必将对地方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对学生的及时就业大有益处。
一、民法学课程在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中的地位
民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律科学中,民法学是历史最悠久的法学学科,其他法学学科大多借鉴民法学的理论成果,民法学的理论成果是法理学的最重要源泉。在法学教学体系、课程设置中,民法学是最基础的专业课程。该课程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民法基本制度为中心,以培养运用民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为学生大学毕业后所从事的法律实务工作或者进一步深造奠定基础。
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中流传着一句话,所谓“得民法者,得司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卷在整场考试中的重要性。民法的内容博大精深,在司法考试中民法的试题又往往不是考察一个知识点,而是注重对考生的民法知识的综合、体系化的考察,尤其是案例分析题,涉及不同的知识点的综合运用。因此,首先应当对民法的体系有较全面的把握,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以及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其次,应当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最后,通过以上内容的全面掌握,应当学会综合运用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基本理论对于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能够得出有依据的结论。
二、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和司法考试中的区别
司法考试是国家选拔法律专业人才的一个基本途径,鉴于我国目前法律专业人才还相对匱乏的情况,司法考试较为重视考察考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对于考生的法律理论的要求尚不太高。这不仅体现在司法考试的重点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而且在考题的设计上注重的是考生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因此,许多考生把复习的重点放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记忆上,甚至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一本法律汇编就可以应付司法考试了。但是,以这样的态度来准备司法考试,尤其是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是极端错误的。
民法作为实体法,当然具有实用性,实践中的各种民事关系的规制都要依靠民法。司法考试试题中无论是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题,大都是根据实际生活的实例提炼出来的,这就需要考生熟悉和理解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学会在解决一个具体问题或者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时能够以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这里还要特別指出的是,有些单行法的法律条文比较原则、粗放,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则相对比较具体、细微,因此司法考试的许多题目都是针对民事司法解释的。准确理解这些司法解释,适当地对其基本、重要的内容进行记忆,都是非常必要的。
民法作为实体法,又具有强烈的理论性。民法规则不是一些简单的实用规则,每一规则的背后都有着深邃的理论基础。如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这些基本理论,不仅对民法的制定有指导作用,而且对民法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考试中,不仅许多试题是直接根据民法的法理进行命题,而且在选择题的选项、案例分析题的设问的设计上很多都是以民法法理为依据的。民法的基本理论是考生选定正确选项、排除干扰选项以及正确、简洁地分析案例的基础。因此,对于民法部分的考前准备,仅仅有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字面理解、泛泛了解是不够的。还必须对民法的基本理论有一个全面、充分的掌握,在熟悉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了其背后隐含的法理。这两者都要兼顾,偏执任何一方都不能取得好的成绩。
在正确处理理论与实务的关系问题上还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一个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考生来讲,其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的掌握基础较好,可以将复习的精力主要放在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熟悉上。而对于一个没有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考生而言,即使其以后取得了法律的硕士,甚至是博士学位,在准备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时,也应当以较多的时间加强对民法的基本理论的复习。
三、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 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克服其理论脱离实践的缺点
纵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体制,会发现其内容设计与表现形式等方面都长期存在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之目标相脱节之处,法学教育本身远远落后于法律职业的时代要求,也与司法考试的要求多有不协调乃至格格不入之处。大学法学院所传授的知识与法律职业的需求相脱节,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执业技能也成为法学院忽视的对象。就目前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内容而言:存在侧重于抽象理论知识灌输而轻司法实务知识讲授的明显倾向。我国法学教育偏偏过于忽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尽管近年来的多项改革措施的推行使得状况有所改变,但本科法学课堂教育流于纯粹理论知识的灌输
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的改观,法律实务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技能方面的能力培养在多数大学法学课堂教育中仍付之阙如。长此以往,以至于“受过法律训练的学生不知道怎么去找法律,不知道法学词典和法律百科全书。不知道某门学科重要的前辈法学家的著作,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如何形成共同的法言法语?”更有实务界人士尖锐地抱怨:“现在的法科毕业生多是次品。”而在司法考试的指引下,法学教育要逐渐克服理论脱离实践的现象。在民法学课程中,体现更为明显。结合真实的案例,分析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传授学生如何分析案情,如何运用民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如何做出正确的裁决,无疑是学生学习法学的良好方法之一;民法就在我们身边,我们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生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设置法律咨询,进行社会调查,实施法律援助,都是学以致用,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2 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
如前文所述,司法考试的考点,重心在于现行法律制度与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在这个考察目标之上,大学民法教学的目标与之有相互重合之处。这种重合,构成了大学民法教学有可能作出适应于司法考试之要求的基础。
司法考试的实行是一个制度事实,它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带来了契机。面对统一司法考试的挑战,法学教育必须及时应对,实现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结构重整,主要包括课程结构和教学方法两方面。首先要解决课程结构的问题,只有在正确的课程结构的引导下,从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人手,全面调整法学本科教育观念,才能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突破。
(二)负面影响
1 “应试考试”教育冲击法学本科教育
在校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其考试时间是在大学四年级的第一学期,而在这之前,为了准备复习司法考试。有的学生甚至从一年前就开始准备考试,另外,再结合各个地方院校课程设置,大学一年级、二年级主要是公共课的学习时间,进入大学二年级、三年级才进入法学的专业课程的开设和学习,这无疑是重要的宝贵的学习阶段,对于培养学生法学的学习习惯和法学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慢慢积累的法律素养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这时为了准备考试,学生把主要的注意力和精力都转移到了考试上面,为了应试,反而忽略了法学基本理论的内涵,缺乏理论的系统、深入理解和掌握。针对民法学这门课程而言,体现得尤为明显,民法理论博大精深,其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脉络,在加之,我国民法的有些理论吸收了其他法系的内容,但在我国适用时又有所修改,其中原因,如果不结合历史背景和制度根源,是不能够透彻了解的,但是学生急于应对考试。学习的重点、难点即以司法考试的真题为指挥棒,偏离了民法学习的方向,进而直接影响法学的本科教育。
2 影响学生的就业
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客观存在的,在某网络进行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调查问卷中显示:问题1: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高低是否证明大学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高低,回答“是”的占55.1%;问题2:通过司法考试与否,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情况,回答“影响很大”的占72.9%;问题3:司法考试通过率高低对大学法学专业的声誉,回答“影响很大”的占71.4%;问题4:衡量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最重要的客观指标,回答“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占68.1%,回答“研究生考试升学率”的占31.8%;问题5:法学本科教育最主要应该培养学生什么能力,回答“法律应用能力”的占76.3%,回答“理论研究能力”的占23.6%;问题6: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应否考虑司法考试因素,回答“应考虑”的占79.5%。从这份调查数据中,我们已经清晰看出,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强烈冲击,我们不仅不能回避,更应积极地应对。
四、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民法学的教学改革
(一)新形势下民法学课程的新特点
1 民法领域新法不断出台加重教学任务
民法学本身体系庞大,内容丰富,传统理论的讲授就已经占据了大量课时,一般要进行两个学期的讲授才能完成民法的课程。这无论是对教师还是对于刚刚接触法学不久的学生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加之近几年《物权法》、《侵权法(草案)》等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相继出台,《专利法》大幅修改,这些内容都成为司法考试中的新增重点、难点,所占分值都很大,这种情势也给民法教学带来了挑战。怎样调整教学计划,将新增内容融人到民法教学当中,使学生能够充分理解消化,进而有助于其在司法考试中运用这些理论,同时又兼顾传统民法理论的传承是所有民法学教师共同面,临的问题。
2 民法学的教学体系及模式需推陈出新
民法的“博大精深”就在于其理论体系的完整性。民法理论的学习也罢,民法理论的考试也罢,其实都离不开构成其完美体系的那些基本要素,即通常我们所谓的理论要点。在司法考试中,往往功利性很强,仅仅将当年的考试作为重点来讲授和学习就会违背民法的精神,这样不仅不利于学生对民法学的整体掌握,也不利于他们对实务的处理。从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可以看出,对考生理论素养的考察越来越多,因此法学本科的教育必须为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学不能像司法考试培训那样偏重重点,而耍体系完整。传统的法学院往往在教学模式上也很传统,虽然借助现代教学辅助手段,但是仍然显得陈旧。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地方院系民法学教学的改革
地方院校,应立足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特色的法学专业发展目标,虽然说,司法考试不能作为衡量法学教育的唯一指标,但是它确是目前可以直接量化的参考指标,进而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就业率,学校的声誉和学校的发展。所以地方院校,不能忽视司法考试的导向作用。另外,高校本科法学教育不能唯“司法考试”是瞻,一方面,民法教学在司法考试面前必须保持其独立性,不能围绕着司法考试转,使民法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在国家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所进行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要坚持自身固有的学科要求和特定的发展规律,而不能完全地附和国家司法考试,因为这两者的目标和功能存在不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着重考虑到学生对司法考试的实际需要,抓住国家司法考试带来的积极影响而加快自身改革,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由此出发,大学民法教学,尤其是大学民法本科教学,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乃至改革,以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
1 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改革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法律,法律问题,法律分析和辩正的学习成为法律课的核心。因此,法学教学改革后集中于学生洞察力的增强,提高学生自身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在民主现代社会里作为管理工具的作用。在现行的法学教育方法中,老师是教育的组织者,学生是被动接受的对象,老师的观点是唯一的正确标准。学生很少会形成自己的观点,他们习惯于服从老师讲述的答案,而不去考虑标准的多样性和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变化性;他们习惯于被动的思考而不是主动的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到所谓的“标准答案”并不存在。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优秀的教学方法,如诊所式法律教育,它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要求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老师讲述的案例,要求学生将案件事实始终结合有关法律条文和原理来寻找答案。为了使学生真正能够开动脑筋发挥主角的作用,老师也要采用启发式、引导式、提问式的方法组织教学而不能简单地给学生一个标准答案,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进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使学生不但掌握从法律角度观察问题的方法和特有的法律推理技巧。而且还养成及时吸收新知识的灵活反应能力、获取新知识的大胆探索的能力和创造性、多思路地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应对将来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
2 强化对民法概念、原理、制度的精确性讲解
传统的大学民法教学,以民法的概念、原理和制度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试题,同样也是以此作为考察的对象。因此,对于民法的概念、原理和制度而言,大学民法教学与司法考试在对象上,是相互重合的。然而,作为一种“考试”,由此性质所决定,司法考试对于民法概念、原理和制度的考察,更侧重于对考生知识掌握上的精确性要求。为了实现这一考察目标,司法考试的题目往往大量使用相近概念、原理的辨析、法律条文的“关键词”考察等方式,尽可能做到考察对象的细致化与精确化。
3 注重对司法解释的讲解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居于重要地位。与民事法律相比较,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更为具体、细致,操作性更强,因而也更为司法考试所关注。对于大学本科民法教学来讲,如果培养学生的民法实务能力,仍然是教学工作的目标之一,那么对于司法解释内容的介绍及其适用方式的讲解,就应当成为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在现行大学教学体制下,教师的授课内容,基本上以教材为基础;而由于篇幅和体例的约束,大学本科教材在阐释概念、原理、理论和学说之外,对于“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部分,往往仅列举最为基础性的法律规定,而对于以此为基础而详尽展开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则无力涉及。因此,在以教材为蓝本而设计的本科教学内容,对于我国民法规定的介绍,通常也局限在基础性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而鲜有提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由此所导致的结果,不仅在于系统学过民法的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在应对司法考试时,对于考试中所涉及的大量司法解释的内容仍然感到陌生,而且在他们专业实习之中和就业之后,在知识储备上也无法直接胜任法律实务工作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稳步推进。社会的发展要求整个社会的教育水平也要随之不断提高,其中当然包括法学本科教育。厘清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更要保持清醒,客观应对,在坚持改革基础上,努力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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