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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固体废物污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 半固态废弃物质。固体废物按来源大致可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种。此外,还有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废料及弃土。固体废物如不加妥善收集、利用和处理处置将会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危害人体健康。
工业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危害性较小,如钢渣、锅炉渣、粉煤灰、煤矸石、工业粉尘等。
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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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的物质称之为固体废物,简称固废。
固体废物的种类很多,通常将固体废物按其性质、形态、来源划分其种类。如按其性质可分为有机物和无机物;按其形态可分为固体的(块状、粒状、粉状)和泥状的;按其来源可分为矿业的、工业的、城市生活的、农业的和放射性的。
此外,固体废物还可分为有毒和无毒的两大类。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和传染性的固体、半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在没有利用之前纯属废物,它对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污染大气固体废物对大气的污染表现为三个方面:1.废物的细粒被风吹起,增加了大气中的粉尘含量,加重了大气的尘污染;2.生产过程中由于除尘效率低,使大量粉尘直接从排气筒排放到大气环境中,污染大气;3.堆放的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由于挥发及化学反应等,产生有毒气体,导致大气的污染。
(2)污染水体1.大量固体废物排放到江河湖海会造成淤积,从而阻塞河道、侵蚀农田、危害水利工程。有毒有害固体废物进入水体,会使一定的水域成为生物死区。2.与水(雨水、地表水)接触,废物中的有毒有害成分必然被浸滤出来。从而使水体发生酸性、碱性、富营养化、矿化、悬浮物增加,甚至毒化等变化,危害生物和人体健康。在我国,固体废物污染水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如锦州某铁合金厂堆存的铬渣,使近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水质遭受六价铬污染,致使七个自然村屯1800眼水井的水不能饮用。湖南某矿务局的含砷废渣由于长期露天堆存,其浸出液污染了民用水井,造成308人急性中毒、6人死亡的严重事故。
(3)污染土壤固体废物露天堆存,不但占用大量土地,而且其含有的有毒有害成分也会渗入到土壤之中,使土壤碱化、酸化、毒化,破坏土壤中微生物的生存条件,影响动植物生长发育。许多有毒有害成分还会经过动植物进入人的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一般来说,堆存一万砘废物就要占地一亩,而受污染的土壤面积往往比堆存面积大1~2倍。
(4)影响环境卫生,广泛传染疾病垃圾粪便长期弃往郊外,不作无害化处理,简单地作为堆肥使用,可以使土壤碱度提高,使土质受到破坏;还可以使重金属在土壤中富集。被植物吸收进入食物链,还能传播大量的病源体,引起疾病。
关键词:广州市;固体废物;二次污染
1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1.1 广州市工业废物污染现状
近年来,广州市工业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急剧增加,组成成份日趋复杂。2005年全市固体废物产生总量达2334万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就占有1400万吨,该市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总量虽接近1000万吨,但现有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数量上远远不能满足废物处置需求,设施建设普遍简陋,达不到“无害化”的标准,二次污染严重。
1.2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现状
目前广州市平均日产垃圾6300吨。生活垃圾,主要在位于黄埔区的大田山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生活垃圾在处理过程中又给当地的居民群众造成了较为突出的二次污染。尤为令人吃惊的是,已开场10多年、并计划将于年内关闭的大田山垃圾填埋场,其污水处理系统至今还处于调试阶段,大量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涌里。
1.3 广州市有毒化学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目前广州市每年的危险固体废物产量约为2万吨,废旧电子电器12万吨,废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32万吨。其中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处置的只有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等3家,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达标率只有40%;大量的危险废物被不规范焚烧或倾入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甚至直接排入环境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1.4 广州市白色污染现状
广州市目前使用的是EPS(俗称白色)泡沫塑料快餐具,其年消耗量在20亿~30亿只,大量弃掷的泡沫塑料快餐具形成“白色污染”。21世纪广州市的白色垃圾有300多万吨。由于EPS泡沫塑料消耗的是无法再生的石油资源,用作发泡剂的氟利昂是对地球大气臭氧层造成不可逆转破坏的“元凶”,它埋在地里会使土壤劣化,焚烧处理又会产生10余种有毒气体污染空气,故而成为灾难性的“白色污染”。它已同汽车尾气、有磷洗涤剂一起被列为我国环保治理的三大重点。因为白色垃圾需要百年以上时间才可以在自然界自然降解,所以解决它的污染问题被称做百年难题。
2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对策
2.1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治理对策
(1)冶金废渣的治理对策。
①高炉渣:高炉渣的产量随冶炼技术及矿石的品位不同而变化。高炉渣属于硅酸盐材料。它化学性质稳定,并具有抗磨、吸水等特点,可供广泛应有,国内对高炉渣的应用都很重视,美、英、法、日本等国高炉渣的利用率已达100%,甚至出现了很多专营高炉渣商品的公司和工厂。我国高炉渣的利用率已达85%以上。为了适应不同的用途,高炉渣可分别被加工成水渣、矿渣碎石和膨胀矿渣等几类主要产品。
②钢渣:钢渣是炼钢过程中排出的固体废物,包括转炉渣、电炉渣等。炼钢过程中的排渣工艺,不仅影响到炼钢技术的发展,也与钢渣的综合利用密切相关。目前,炼钢过程的排渣处理工艺大体可分为如下四种:冷弃法;热泼碎石工艺;钢渣水淬工艺;风淬法。
(2)化工固体废物的治理对策。
①对硫铁矿烧渣,应根据其含铁量的不同确定其用途,铁含量高的应回炉炼铁;低铁、高硅酸盐的硫铁矿烧渣宜做水泥配料。
②铬渣可代替石灰石作炼铁熔剂。在冶炼过程中铬成为金属进入铁组分中,可彻底消除六价铬浸出的危害;根据铬渣在高温下能还原成低价态无毒铬的原理,可将铬渣掺入煤中用于发电、用铬渣作玻璃着色剂或钙镁磷肥和铸石。还可利用碳对铬渣进行干法还原除毒;用电解法处理铬酸、生产铬盐精、回收原理含铬硫酸氢钠等。
③烧碱盐泥可采用抽滤、沉淀过滤法进行处理,或用于制氧化镁等;含汞盐泥可用次氯酸钠氧化法、氯化-硫化-熔烧法进行处理,并回收金属汞。
④电石渣可制水泥或代替石灰作各种建筑材料、筑路材料等,还可用来生产氯酸钾等化工产品。
⑤其它化工废物,如,磷渣可烧制磷酸;甲醇废触媒可生产锌-铜复合微肥;溶剂厂母液可生产二甲基甲酰胺等;染料废渣制硫酸铜等产品;胶片厂的废胶片和废液可回收银。
2.2 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对策
(1)填埋法。
①垃圾填埋场的选址。选址时遵循的原则是:远离生活区和水源地;避开上风口和水源地上游;自然地理条件不适宜飘浮扩散和渗漏。
②对填埋场需要进行严格的防渗漏处理,以免垃圾中的有害物在雨水或地表径流的冲刷下随水渗漏,污染地下水和相邻土壤。
③垃圾场表面覆土和排气管网设置。
(2)堆肥法.
堆肥生产的主要工艺过程是:生活垃圾-分类-破碎-发酵-烘干-磨粉-配料-造粒-干燥-包装-出厂。如果是生产一般堆肥,则在发酵工艺完成后,即可直接使用;如果生产有机复合肥,则在配料工艺需要添加一定配比的化肥。有机复合肥的有效肥力是一般堆肥的4~5倍。目前广州市的固体污染只有少量是用的堆肥法处理。
(3)焚烧法。
广州市现在有1座大型垃圾焚烧厂――李坑垃圾焚烧厂。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是广州市重点工程项目之一,项目总投资7.25亿元。投入运行的一期工程设计日处理垃圾1040吨,占目前广州市日产生活垃圾量的约1/7;该厂年发电1.3亿度,能满足10万户家庭生活所需,是符合广州特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利用垃圾发电、“变废为宝”是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别于垃圾填埋场的一大亮点。该项目还是国内第一个采用中温次高压参数的焚烧发电厂,通过提高蒸汽温度和压力有效提高蒸汽回收效率,使发电量增加20%以上。此外,与垃圾填埋场需大量占用土地不同,该厂在设计原则上尽可能节约用地,目前一期用地仅为3.2万平方米,是兴丰垃圾填埋场的1/10。
3.3 白色污染处理方法
①实行垃圾分类,以利回收利用。清洁的废塑料制品可重复使用、造粒、炼油、制漆、作建材等。而从垃圾场重新分拣废塑料制品,则费时费力,且塑料的利用价值也很低。所以一定要在废塑料制品进入垃圾流之前将其分类回收上来。目前,发达国家大都走回收利用的路子。我国城镇尽快推行垃圾分类弃置已势在必行。
②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可降解塑料。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研制成功以植物淀粉为主要原料的可降解塑料,大大缩短了其可降解周期。广州市新型塑料的研制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已经和正在开发出以淀粉、秸秆纤维、天然草浆等材料制成的“绿色”替代品。
③加强立法,强化管理,尽量减少或控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的生活用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生产者、各级销售者和消费者回收利用的义务。目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快餐餐具。广州市也为此专门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扼制“白色污染”的污染源。
2.4 广州市垃圾二次污染的防治措施
(1)填埋场场底防渗。
为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必须在填埋场底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以前垃圾填埋场底部都铺放一层防渗材料,主要有黏土、沥青、塑料膜等合成橡胶等。近几年国外开始采用人工合成防渗层,有的采用双防渗层,效果明显好于前者。垂直防渗可采用帷幕灌浆、不透水布等。各填埋场可根据具体工程和水文地质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2)渗滤液的收集处理。
垃圾渗滤液的处理方法包括生物、物化及土地处理法。生物处理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厌氧 -好氧处理。物化法主要有化学混凝沉淀、电解氧化、活性炭吸附、密度分离、化学氧化、化学还原、膜渗析、汽提、湿式氧化等多种方法。和生物法相比,物化法受水质水量影响小,出水水质稳定,尤其对 BOD/COD 较低而难以生物处理的垃圾渗滤液有较好的处理效果。由于物化法处理费用较高,一般用于渗滤液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渗滤液的土地处理包括慢速渗滤系统( SR )、快速渗滤系统( RI )、表面漫流快速渗滤处理系统( ARI )等多种土地处理系统。土地处理主要通过土壤颗粒的过滤,离子交换吸附和沉淀等作用去除渗滤液中悬浮颗粒和溶解成分。通过土壤中微生物作用使渗滤液中有机物和氮发生转化,通过蒸发作用减少渗滤液量。
(3)填埋气的处理和回收利用。
①填埋气的收集。由于大部分沼气在填埋场填埋过程中就已形成,所以沼气采集应在填埋过程中就开始实施。在荷兰,对正在使用的垃圾场,主要采用立式或水平式收集技术。立式采气系统是在垃圾场的填埋过程逐步建造成的,其方法是在填埋场内均匀分布竖立大口径钢管,在每个钢管外砌筑竖井,当填埋厚度达到 2 ~ 5 米时,将钢管向上抽一部分,并继续砌筑,直到填埋场达到设计高度,然后将钢管移走。
②填埋气的净化。溶剂吸收法是目前较为成熟的沼气净化方法,如采用双塔式溶剂吸收法提纯垃圾沼气,设备简单、成本低、操作简便,净化效果好。
2.5 广州市固体废物优化方法
1)用作生产建筑材料。许多工业废渣的成分,性质类似于天然建筑材料或人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如含有钙、硅、铝等氧化物并具有(或潜在有)水硬胶凝性的废渣,可作水泥、砖瓦等墙体材料;具有一定强度、体积稳定的废渣和废石,可作混凝土骨料。目前,利用热电厂的粉煤灰筑路,利用燃煤的灰渣做钢厂铸锭保护渣、岩棉制品、水泥原料等,不仅获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也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2)回收资源和能源。许多废石、尾矿、废渣等都含有一定量的金属元素或含有提炼金属元素所需的辅助成分。若是用于冶金、化工生产,可收到良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每年从废物中回收利用的金属在各种金属产量中所占的比例为:铝18%,铜50%,铅50%,钢铁31%。回收垃圾中的废纸可节约大量的造纸木材,还可以减少由木材造纸工艺中的一系列污染
参考文献
[1]米歇尔.E.亨斯脱壳.城市固体废物的处置与回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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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均科.塑料废弃物的回收与利用技术[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0.
【关键词】船舶维修 固体废物 环境影响 污染控制
一、引言
目前,随着水运交通的发展,我国修船业也在逐步走上正轨。然而应该正视的是:当前的修船技术和手段依旧沿用了传统的劳动密集型模式,这种模式能够节约成本,但是对废物排放和环保并未重视,因此很容易由于固体废物以及粉尘的过度排放给当地环境带来损失。当前,国际的修船业均已开始注重环境保护和降低污染,因此如何才能尽量避免船舶维修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是修船业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我国的修船企业目前的生产运营模式一方面占用了大量土地,另一方面还产生大量的固体废物和二次扬尘,导致环境的污染及资源的浪费。只有通过增强自身的技术实力,引入更加环保的修船模式,才能符合环境需求,响应市场变化,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本文首先分析了修船业的固体废物对环境带来的污染与危害,在此基础上从固体废物产生过程的管理、收集过程的管理、综合利用过程的管理、处置过程的管理以及环保新技术的应用等方面,阐释了船舶维修固体废物的污染控制,为修船企业的环保的发展之路提供有效的借鉴。
二、船舶维修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分析
我国已经对各类行业的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严格的标准,船舶维修企业的固体废弃物一方面侵占土地、破坏景观,另一方面则污染环境,影响健康。其主要的环境影响分析如下。
固体废物对生态的破坏。船舶维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当地生态会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由于废弃物的堆积,导致大量的地表被侵占,当地的生态承载力逐渐难以跟上,会对农业耕地、植被、森林等环境带来直接的影响,甚至导致动植物的物种减少,水土流失等生态灾难。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破坏。固体废物由于长期露天堆积,逐渐在风化和雨雪冲蚀的过程中变成粉尘,随着空气流动而污染周边环境,而金属废弃物则会在雨水的作用下导致水体发生酸化反应,增大水体中重金属离子的含量,造成严重的污染,危及人体健康。
三、船舶维修固体废物的污染控制
固体废物产生过程的控制。船舶修理企业在制定自身的长期发展规划时,便应将环境保护列为重点,只有进一步引入节能减排的生产模式,才能真正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从而促进企业的升级和发展。因此企业应将节能降耗和减轻污染排放作为自身的发展原则,通过污染责任制管理和排放限额管理,实现生产模式的创新,通过引入清洁生产的标准化评估体系,引入环保的设备和工艺,从而实现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控制。
固体废物收集过程的控制。船舶维修企业有义务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收集,通过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能够实现更加合理的处理。固体废物由于其不同的产生来源及其固有特性,可以将其归类为一般固体废物与污染固体废物,进而将一般固体废物再归类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个类别,其中,把不可回收的废物类别继续分类为有机与无机两个类别,通过对不同类别的针对性处理,实现废物的循环利用,也实现了环境的保护。
固体废物利用过程的控制。船舶维修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开发与利用,并争取和上下游产业紧密配合,实现废物价值的再次挖掘,一方面能够为企业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也通过循环利用,使固体废物能够发挥作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固体废物处置过程的控制。船舶维修企业应该在废物的处置方面,结合企业产生的废物种类,进行针对性的填埋,或者送往合格的废物回收单位进行专业化的处理。在处置过程中通过评估固体废物的实际产量以及可再生、可回收利用等指标,将其归类为可再生利用与不可再生利用两个类别,前者进行循环再利用,后者则送往固体废物填埋场来处置。
固体废物存储过程的控制。固体废物如果存储不当,很容易在风化或者雨水侵蚀的作用下形成粉尘或者污染水体,所以在存储过程中不能掉以轻心。雨水的淋溶作用会使固体废物逐渐释放出污染周边环境的物质,因此首先应该进行防雨处理,可以在废物库区设置防雨棚,为避免有害物质随雨水流失,还应布设防渗膜等。其次,由于固体废物会由于潮湿等原因而排出渗滤液,其中的不少有害充分会污染周边环境,所以在固体废物的填埋场必须设置渗滤液的引导口,并周期性地检测其周边环境。
固体废物监测过程的控制。在船舶修造固体废物污染的监测项目上,应涵盖颗粒物水平与种类的检测、SO2排放水平的监测等,除此之外还应该对周边的水体质量进行检测,包括重金属离子浓度等,在企业生产的旺季,应该增多监测的频度,从而尽可能地减轻重金属污染的概率。引入技术过关、类目全面的检测体系,由于固体废物的到渗出液会由于废物种类的不同而呈现酸性或者碱性,因此在排放管道与防渗膜的选择上应注重其对于强酸和强碱的耐受性。此外还应制定废弃物渗漏处理的紧急预案,一旦发生大规模的渗漏或者扩散,应该有相应的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防止污染加剧。
引入环保的新工艺。我国大部分修船企业目前依旧沿用着传统的作业工艺,而随着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国已经出现了不少先进而环保的新工艺和新技术,我国的企业应该通过引入环保修船技术,实现更加科学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已被社会充分认识和高度关注。我国近年来已经将环境保护列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工作,要求以最小的资源消耗与环境代价来实现尽可能多的经济收益和社会发展。所以,修船企业应该通过技术创新和课题研究,使自身的修船工艺和材料使用得到科学的发展和优化,从而攻克固体废物控制技术,避免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与综合竞争力提升。
参考文献: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 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 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必面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 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 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用作原料的, 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 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 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三十三条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本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
在限期内,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缴纳排污费措施的单位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 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
第四十条 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不处置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 置的设施。 第
四十八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 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运输危险废物, 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五十三条 收集、 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 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直接从事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产生、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八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四)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 项、第(二)项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 项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50%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六十三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三) 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五)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六)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七)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八)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第六十五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 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 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 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对已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 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七十一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本条罪的,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二)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五)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 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排入大气的废气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关键字: 固体废弃物;处理;方法
Abstract: 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social progress, the geometric population has growth and limited resources is reduced, the number of global solid waste production is growing, complex types of pollution incidents is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it has receiv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of people around the world. At this stage, municipal solid waste treatment facilities lag far behind the amount of solid waste. Solid landfill also takes up a lot of land resources and triggered a series of problems. Therefore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understanding and handling of solid waste wanted.Key words: solid waste; processing; method
中图分类号:U664.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2-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口几何级增长以及有限的资源减少,全球固体废物的产量日益增多、种类日益复杂,污染事件逐年增加,收到全球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现阶段城市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严重滞后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固体填埋也占用了大量土地资源并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因此对固体废弃物的认识和处理就想的尤其重要。
一、固体废物及其特性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它的主要特征就是“四最”。
1、最难得到处置:固体废物为“三废”中最难处置的一种,因为它含有的成份相当复杂,其物理性状(体积、流动性、均匀性、粉碎程度、水份、热值等等)也千变万化。
2、最具综合性的环境问题:固体废物的污染,从来就不是单一的,它同时也伴随着水污染及大气污染问题。因此,在绿色北京法规标准栏目中也收录了不少关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的法规标准。仅在对固体废物进行最简单符合环境要求处理的垃圾卫生填埋场,就必须面对垃圾渗沥液对地下水的污染问题,必须具备污水处理及对排放的填埋气体适当处理的能力。我们无法回避其给我们生存空间、给人类可持续发展带来的影响。
3、最晚得到重视:在固、液、气三种形态的污染(固体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中,固体废物的污染问题较之大气、水污染是最后引起人们的注意,也是最少得到人们重视的污染问题。
4、最贴近的环境问题:固体废物问题,尤其是城市生活垃圾,最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因而是与人类生活最息息相关的环境问题。
二、固体废弃物对环境污染的表现
固体废物在没有利用之前纯属废物,它对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污染大气固体废物对大气的污染表现为三个方面:
(1)废物的细粒被风吹起,增加了大气中的粉尘含量,加重了大气的尘污染;
(2)生产过程中由于除尘效率低,使大量粉尘直接从排气筒排放到大气环境中,污染大气;
(3)堆放的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由于挥发及化学反应等,产生有毒气体,导致大气的污染。
2、污染水体
(1)大量固体废物排放到江河湖海会造成淤积,从而阻塞河道、侵蚀农田、危害水利工程。有毒有害固体废物进入水体,会使一定的水域成为生物死区。
(2)与水(雨水、地表水)接触,废物中的有毒有害成分必然被浸滤出来。从而使水体发生酸性、碱性、富营养化、矿化、悬浮物增加,甚至毒化等变化,危害生物和人体健康。
3、污染土壤
固体废物露天堆存,不但占用大量土地,而且其含有的有毒有害成分也会渗入到土壤之中,使土壤碱化、酸化、毒化,破坏土壤中微生物的生存条件,影响动植物生长发育。许多有毒有害成分还会经过动植物进入人的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一般来说,堆存一万砘废物就要占地一亩,而受污染的土壤面积往往比堆存面积大1~2倍。
4、影响环境卫生,广泛传染疾病
垃圾粪便长期弃往郊外,不作无害化处理,简单地作为堆肥使用,可以使土壤碱度提高,使土质受到破坏;还可以使重金属在土壤中富集。被植物吸收进入食物链,还能传播大量的病源体,引起疾病。
三、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固体废弃物处理通常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物化及生化方法把固体废物转化为适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过程。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目标是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前采用的主要方法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固化、焚烧、生物处理等。
1、压实技术:压实是一种通过对废物实行减容化,降低运输成本、延长填埋场寿命的预处理技术。压实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固体废弃物预处理方法。如汽车、易拉罐、塑料瓶等通常首先采用压实处理。适于压实减少体积处理的固体废弃物还有垃圾、松散废物、纸带、纸箱及某些纤维制品等。对于那些可能使压实设备损坏的废弃物不宜采用压实处理,某些可能引起操作问题的废弃物,如焦油、污泥或液体物料,一般也不宜作压实处理。
2、破碎技术;为了使进入焚烧炉、填埋场、堆肥系统等废弃物的外形尺寸减小,预先必须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破碎处理。经过破碎处理的废物,由于消除了大的空隙,不仅使尺寸大小均匀,而且质地也均匀,在填埋过程中更容易压实。固体废弃物的破碎方法很多,主要有冲击破碎、剪切破碎、挤压破碎、摩擦破碎等,此外还有专用的低温破碎和湿式破碎等。
3、分选技术;固体废物分选是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的重要手段,通过分选将有用的充分选出来加以利用,将有害的充分分离出来;另一种是将不同粒度级别的废弃物加以分离。分选定基本原理是利用物料的某些性质方面的差异,将其分选开。例如利用废弃物中的磁性和非磁性差别进行分离;利用粒径尺寸差别进行分离;利用比重差别进行y1d1ss分离等。根据不同性质,可以设计制造各种机械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选。分选包括手工捡选、筛选、重力分选、磁力分选、涡电流分选、光学分选等。
4、固化处理技术;固化技术是通过向废弃物中添加固化基材,使有害固体废弃物固定或包容在惰性固化基材中的一种无害化处理过程。理解的固化产物料位开关应具有良好的抗渗透性,良好的机械特性,以及抗浸出性、抗干─湿、抗冻─融特性。这样的固化产物可直接在安全土地填埋场处置,也可用做建筑的基础材料或道路的路基材料。固化处理根据固化基材的不同可以分为水泥固化、沥青固化、玻璃固化、自胶质固化等。
5、焚烧和热解技术;焚烧法是固体废物高温分解和深度氧化的综合处理过程。好处是把大量有害的废料分解而变成无害的物质。由于固体废弃物中可燃物的比例逐渐增加,采用焚烧方法处理固体废弃物,利用其热能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以此种处理方法固体废弃物,占地少,处理量大,在保护环境、提供能源等方面可取得良好的效果。欧洲国家较早采用焚烧方法处理固体废弃物,焚烧厂多设在1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并设有能量回收系统。日本由于土地紧张,采用焚烧法彩页印刷逐渐增多。焚烧过程获得的热能可以用于发电。利用焚烧炉发生的热量,可以供居民取暖,用于维持温室室温等。目前日本及瑞士每年把超过65%的都市废料进行焚烧而使能源再生。但是焚烧法也有缺点,例如,投资较大,焚烧过程排烟造成二次污染,设备锈蚀现象严重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弃物”作了明确的定义和分类: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态废弃物理学物质。法律上将固体废弃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废物和危险废物,这样便于管理,同时又涵括了较广的范围,突出了管理和控制的重点。固体废物主要有以下特点:
1、时间性和空间性:即固体废物作为无使用价值而被人们丢弃的物品,其并非绝对的没有价值,而是对应一定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对于相对的过程和特定的人而言的,所以,一般的也有将固体废物成为放错地方的资源的说法。
2、源头性且危害长远:相当部分其他类型的污染是由于固体废物处置不当所致,如填埋处理不当会污染土壤;其浸出液接触水源又形成了水污染;细小颗粒、粉尘还会随风飞扬,增加空气的可吸入颗粒物。
3、数量庞大、成分复杂:由于人们不可能完全利用和消耗从自然界所取得的资源,所以从工业下脚料到矿山的废石,再到食物残余等都能够产生固体废物,几乎遍及日常工作生活的各个环节。
4、处理代价昂贵:除了循环利用固体废物外,一般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主要有两种手段——填埋和焚烧。如果采用填埋的方式,每填埋1万吨固体废物就需要占用近1亩的土地如为对大量有机固体废物进行焚烧,虽然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固体废物填埋量、破坏大多数有毒有害物质并且可以利用产生的热能发电,但是焚烧有机固废却会生成某些新的特定的污染物。②
二、固体废物处理法律体系我们应当借鉴德国经验
由于德国的立法例和我国相似,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可参考德国经验。③通过对德国相关立法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固体废物处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施行产品责任制。产品责任制是德国推进循环经济的重要经济政策手段之一。按照《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规定,谁开发、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产品,谁就要承担满足循环经济目的的产品责任。为了履行产品责任,产品生产者应最大可能地在生产中避免产生废物,保证有利于环境的利用,确保在利用中产生的废物得到处置。
2、确立抵押金制度。德国环境部制定了抵押金制度,抵押金制度是为了提高包装品回收率。德国包装法明确规定,如果一次性饮料包装的回收率低于72%,则强制性的押金制度必须实行。德国开始强制实行该项制度以来,顾客在购买所有用塑料瓶和易拉罐包装的矿泉水、啤酒、可乐和汽水时,均要支付相应的押金,顾客在退还空罐时领回押金。
三、我国固体废物法律体系的构建
处理废物并使其资源化,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化系统工程。只有加强法规建设和配套的政策,才能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1、建立统一完备的资源综合利用法规体系。虽然我国环保法中已有若干资源利用的规定,但宜将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纳入环保体系,在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和谐一致、统一完备的资源综合利用法规体系。首先,应个性修改、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的内容。该法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但该法在固体废物处理及资源化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其次,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法、国土综合开发法、废旧物资再生利用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标准法规、资源综合利用监督法规,以及包含在其他部门法中有关调整资源综合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
2、加强专项立法。不同种类的固体废物在处理、处置及资源化等方面应分别加以规范,这就需要加强固体废物的专项立法。针对目前我国固体废物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及处理、处置状况应进行以下几项专项立法:(1)针对目前“白色污染”问题的产生,主要根源在于大量的产品包装物,尤其是朔料包装得不到有效的处理,而这方面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现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没有针对性,且该法侧重于污染防治,因此对于包装腔作势废物的处理及回收利用均没有具体规定。制定《包装废弃管理法》,应以实现包装废弃物质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等三化为指导方针,具体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回收利用废旧包装物的义务和法律责任。(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法》。我国由于危险废物管理起步较晚,因此在法律体系上尚不完备。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仅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做专章规定,其他法律规定则散见于部门规章当中。因此,要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的控制能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们的生命健康,必须加快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立法工作和技术标准制定工作。此外,要加强配套的技术政策、财政优惠政策的制定,扶植环保产业的发展。④(3)加强医疗固体废物专项立法。医疗固体废物是一种危害极大的特殊废物,它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还含有其它有害物质。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制定医疗固体废物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在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时,应充分体现强制实施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集中控制和区域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的原则,还应明确主管部门、协同部门、医疗废物产生者、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体制,提供法律保障。
总之,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受到制度和法律的制约,还受到技术因素、环境因素、社会因素等的影响。然而,一项战略的实施,一种理念的渗透,制度和法律应行。因此,新的固体废物管理模式和法律制度的构建将是我国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的前提和保障。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②柯坚.关于我国清洁生产法律规制的恩考,中国软科学,2000.9.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七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五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关键词: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环境;腐蚀性
中图分类号:X758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生产行业的发展壮大,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类型和数量都在逐年增加,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来源较多,主要包括:化工厂的化工渣;发电厂的粉煤灰, 炉、窑、灶的煤渣;金属冶炼厂的冶炼渣等等,传统的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方法包括填海、倒入大江大河等,然而,固体废物的长时间露天堆放会对环境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因此,对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弃物进行密切监测,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理措施,避免破坏环境卫生,逐渐成为环境管理部门关注的焦点。
1 固体废物处置现状
1.1 冶炼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
冶炼厂生产过程中会形成包括污泥、烟尘、熔炼炉渣等在内的多种废渣,利用后处置是现阶段较为常用的处置方法,而对于危险程度较高的固体废物,则通常指定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针对性处理,但通常存放于固体废物建渣场内,现阶段,固体废物建渣场的设计建设均采用了较为先进的淋溶水收集处理技术和防渗措施。
1.2 矿山固体废物的处置
(1)尾矿库。选矿过程中通常会形成部分尾矿,而无法利用的尾矿则需要建库统一存放和处置,所以,尾矿库指的就是用于堆存选矿尾矿的库。现阶段,通常使用山洼建库的方式建设尾矿库,工程设施主要涉及回水设施、放矿设施、排水构筑物、堆积坝、基本坝等。尾矿中砷、铅、硫等有害物质的含量较高,且尾矿浆pH值通常大于9,因而有必要采取适当的防渗措施。
(2)废石场。采矿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石渣土,需要在采区边界外选择适当的位置进行堆存。部分废石可以堆浸回收或是充填井下,而大多数的废石则需要建设专门堆场进行适当的堆放和处理。然而,废石场的建设易造成水土流失,且占地面积较大。经雨水淋溶后,重金属矿山废石会发生氧化,进而形成重金属水污染,所以,有必要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根据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对Ⅱ类一般固体废物或是危险废物的废石进行相应的淋溶水收集和防渗处理。
2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技术展望
2.1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技术
根据国家固体废物资源化“十二五”规划的相关固定,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开发利用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水泥生产中铜熔炼渣选铜尾矿再选铁及尾矿的利用。优质强氧化熔炼炉渣含有大量的铜,需利用炉渣贫化将铜回收,选矿贫化和电炉贫化是现阶段较为常用的处置技术,该方法的应用有助于渣铜含量的减少。(2)规模化消纳技术和赤泥低成本脱碱技术。赤泥多组分预处理或脱碱回收后,可用于复合肥、流化床脱硫材料、路基固结材料、环保修复材料、环保建材等的生产。(3)全尾矿胶结充填技术。大泵量高浓度井下输送设备开发和全尾矿胶结生产高效胶凝充填材料技术也是近年来坑采矿山尾矿处置技术的主要发展方向。
2.2 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技术
(1)废水处理泥渣。按照废渣的鉴别结果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废水处理渣处置技术,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规定和一般固体废物处置要求进行相应处理。按照条件送尾矿库堆存矿山废水处理渣,废水处理渣在进入加工厂和冶炼厂进行处置前,通常需要进行相应的固化预处理,并按照危险废物的需要,经定化/固化预处理后置于渣场。
(2)冶炼渣。按照废渣的鉴别结果和性质堆放废弃的冶炼炉渣,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 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
(3)赤泥处置。氧化铝生产所用赤泥的主要包括Al2O3,Fe2O3,SiO2,CaO等。赤泥附液pH值通常在13~14。受到赤泥产品使用和销售的限制,赤泥通常需要进行建库存放。因为赤泥固结快本身具有较强的防水效果,因而干式堆存不会对地下水造成不良影响,拜耳法赤泥是现阶段最为理想的处置技术。
(4)选矿尾矿处置。若没有选矿尾矿利用技术,其通常需要存放在尾矿库内。在设计建设尾矿库时,需要严格执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要求,对Ⅱ类尾矿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相应的防渗处理。
(5)采矿废石处置。现阶段,采矿废石的处理方法通常为就近堆放,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和《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2007)的相关规定,对废石场进行设计建设和地址选择。对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为Ⅱ类一般固体废物的废石,其所堆放的废石场需加强防渗处理,对于危险程度较高的废弃物,需要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首先进行无害化预处理。
2.3 管理支持
(1)监督和管理。建立现场检验检查、在线申报登记和固体废物台账相结合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2)技术经济。相关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减税政策,加强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设备和技术的开发力度,并采取一定的低息贷款优惠和财政资金支持措施。
(3)标准、法规、政策。现阶段,我国仅仅推行了城市污水处理污泥污染防治技术和相关政策,而对于污染风险较大、数量不等、种类繁多的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相关措施和政策仍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固体废物处置分类技术规范的制订以及废石、尾矿、炉渣等鉴别标准的研究。
结语
随着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生产规模的日渐扩大,有色金属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也实现了相应的发展,例如,化工渣中铬渣具有较强的毒性,因而仅有少量可用于玻璃着色剂,多数仍然需要在人迹罕至的废物厂矿院内或是山谷地进行堆放;化工渣中硫铁矿渣可以用于制砖,电石渣可以中和酸性废水或是用于筑路;煤渣能够代煤再燃烧或是用于制砖等等。通过综合的处理和利用,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实现其减量化和资源化,防止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危害环境。
【摘要】本文介绍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制成上点火型煤。符合国家“三废”综合利用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采用多种工业无机固体废物为添加物进行粘结和固硫,按一定比例掺入原煤里制成上点火型煤、充分利用固体废物的潜能。该型煤比传统型煤具有成本低、节约煤炭、使用方便、清洁卫生、降低污染等特点。为城市煤炭开发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开辟了新的途径。
煤炭是人类生存重要的能源之一。防治燃煤的污染是世界各国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绝大多数采用煤散烧的方式,从而成为煤烟型大气污染和能源利用率低的主要根源,尤其北方冬季采暖期长,各商服摊区以及居民取暖厨房作业等,燃用大量煤炭既浪费能源又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利用上点火型煤技术可以提高燃煤的热效率,削减二氧化硫、烟尘、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减轻煤烟型污染。此外,上点火型煤以一些工业无机固体废物(如:亚麻麻尘、电厂粉煤灰、电石渣等)作为粘结剂和固硫剂。掺入煤里起到催化、氧化、固型等作用。同时治理了其他形式的工业污染、达到以废治废、综合利用的目的。然而以前传统的型煤研究着重有关型煤的生产工艺、型状等方面,对型煤成份及燃烧的特点研究甚少。而以前在使用型煤过程中往往出现接火困难、燃烧不彻底有黑渣等现象,限制了型煤的推广使用。为此对型煤燃烧特点进行分析研究、采用上点火明火反烧方式,解决了传统型煤燃烧时的缺点。本文将着重介绍利用工业固体废物来充当上点火型煤的粘结剂和固硫剂。选择一定比例掺到原煤里制成上点火型煤。该型煤具有成本低、着火性能好、燃烧持续时间长、热利用率高、清洁卫生、降低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1 试验部分
1.1 粘结剂的选择
选用来源广泛的固体废物,并能在燃烧中起到催化、氧化作用,不产生新的污染的固体废物。经燃烧试验选定电厂粉煤灰、麻尘等无机固体废物为粘结剂,按着不同比例掺到原煤里,在同等条件下,将5升凉水烧沸,用秒表计量,用相同重量的型煤进行燃烧。观察着火状态,燃烧持续时间和燃烧后的灰渣的状态。重复四次试验,取平均值进行对比。见表1(略)。从表1,看出粉煤灰与麻尘的重量比为1∶1时水烧沸比较快,着火旺、燃烧持续时间长,燃烧后灰渣炼成一块成型好,所以选电厂粉煤灰与亚麻麻尘的重量比为1∶1做为上点火型煤的粘结剂。
1.2 固硫剂的选择
选用工业排放的废电石渣为固硫剂,其主要成份为氢氧化钙。主要反应方程式为:
型煤燃烧时产生的二氧化硫,在有水蒸气存在与电石渣作用生成CaSO3、CaSO4或Ca(HSO3)2、而沉积于煤灰渣中,降低了空气污染。该灰渣能够制砖或制成建筑用陶粒等。
2 试验生产工艺
选定电厂粉煤灰、亚麻麻尘、电石渣等无机固体废物为添加物掺到原煤里,制成上点火型煤,其生产工艺为:
原煤+固体废物--粉碎--筛分--搅拌--压成型--干燥--型煤成品
制成上点火型煤其规格:外型尺寸俯视正方形边长为100毫米、高度为100毫米,垂直均匀分布直径18毫米的9个小孔,重量为1公斤左右。
3 试验结果
本文采用本地区广泛使用的有代表性原煤作为试验用煤、试验样品分二类:一类将原煤按传统的粘土加原煤的方法制成型煤,另一类取同样原煤加入固体废物作粘结剂和固硫剂等无机添加物制成的型煤。制成的二类型煤送到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环保监测站进行燃烧检测,其结果见表2。
表2 型煤质量检测和环保空气排放检测结果
序号
灰分Ag%
挥发酚vr%
全水分mad%
低位发热值
MJ/kg
全硫
st、ad%
烟尘mg/Nm3
二氧化硫
mg/Nm3
1
38.77
14.89
3.95
18.27
0.13
25.6
45.7
2
40.75
12.06
3.82
17.80
0.14
28.7
42.5
3
38.95
13.49
3.90
17.78
0.10
22.2
43.6
平均
39.46
13.48
3.89
17.95
0.12
25.4
43.9
4
43.25
9.75
4.10
17.46
0.11
43.1
134.4
5
47.28
13.26
3.80
17.52
0.14
38.5
128.2
6
42.78
12.17
4.05
17.24
0.12
45.4
123.6
平均
44.73
11.73
3.98
17.40
0.12
45.7
125.4
注:表中1、2、3为加入固体废物上点火型煤4、5、6为传统型煤。
从表2看出利用同一种原煤试验,发现固体废物作添加物的上点火型煤发热量平均为17.95MJ/kg、灰分平均为39.46%,而粘土作添加物的型煤发热量平均为17.40MJ/kg,灰分平均为44.73%,显示前者燃烧的热效力优于后者。
4 试验分析
4.1 电厂粉煤灰对型煤作用
电厂粉煤灰中含有部分炭的存在,当型煤点燃后,随着温度升高粉煤可以灼烧、热度比较恒定,温度变化波动小持续时间长,使煤灰渣熔炼成一起,易除灰飞尘小,清洁卫生。
4.2 亚麻麻尘对型煤作用
亚麻麻尘含长短不一的纤维,极易点燃、起火快,能增加火焰高度,提高发热值,使型煤与型煤之间接火好,不易有黑渣产生,燃烧彻底。
4.3 电石渣对型煤的作用
用电石渣制成的型煤,主要去除二氧化硫,型煤在燃烧中随着温度变化电石渣生成CaSO3、Ca(HSO3)2或CaSO4而沉积在煤灰渣中,从而减轻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4.4 上点火明火反烧的作用
采用上点火明火反烧方式,将该型煤点燃时,固体热传导方式向下伸延,煤体强热温度下分解出可燃性气体及通过型煤均匀分布的9个眼孔析出可燃挥发份和未燃成份。在供氧充足下随吸入空气沿煤孔上升,遇炉火高温燃烧作到完全彻底燃烧,达到消烟节能。
5 结束语
煤炭是城镇居民生活能源的主体,由于长期原煤散烧、煤炭的利用率低、浪费大量的能源,从而污染了我们赖依生存环境,使空气污染加重。上点火型煤利用工业固体废物作添加物、变废为宝,减少了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充分利用固体废物的能量,节约煤炭资源30%,降低型煤生产的成本。
上点火型煤采用明火反烧方式,干净卫生火力集中、持续时间长,热效率高,燃烧效果好、减轻劳动强度。经试用受到人们普遍好评,使用方便、上火快。上点火型煤各种理化性能均符合国家GB/T13593-92标准,烟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固硫完全。该型煤比传统型煤燃烧时向空气排放的一氧化碳降低80%,二氧化硫降低57%,烟尘降低45%。达到无烟无味,降低燃煤对空气的污染,净化环境,解决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制成上点火型煤的研究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该型煤具有推广应用价值,造福于人民,具有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作者单位:参考文献
关键词:固体废物;发展道路;静脉产业;循环经济
引言
2008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固体废物所产生的环境问题即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热议。由于我国对固体废物问题认识比较晚,在较长的时间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管理相对薄弱,立法进程缓慢。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委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固体废物的管理法规,以及十几项固废污染的控制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制定了若干个鼓励对固体废物实行综合利用的政策和办法。固体废物管理是一个内部各子系统既相互作用又相互联系的系统工作,必须从整体出发,以系统的观点来看待固体废物的管理。如何将管理的实效性最大比例地作用在固体废物的防治上,是我们的管理者努力想要实现的目标。
1 我国固体废物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工业固体废弃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8%[1],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加,预示着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压力逐渐增大。分析、总结所存在的问题是污染防治以及管理工作过程中最重要环节,只有认清问题,才能对症下药,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政策与规划,我国固体废物主要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是技术问题。我国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水平低、处置能力明显不足,二次污染现象明显增加;低级的垃圾分类、分离技术,导致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不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20%左右[2]。
二是来自管理方面的矛盾。管理“异体化”现象凸显,我国对生态环境的管理不是作为一个整体,固体废物作为一个环境生态要素由不同部门分管,行为交叉及政策异同势必会使各部门之间导致趋利性和推责性;综合管理理念薄弱,“哪里污染哪治理”的现象普遍。从现实来看,为“急于求成”而制定更多的标准是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避免污染现象的发生,为了通过检查而“迅速达标”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管理“失重”现象。目前,我国仍没有完全摆脱末端治理的管理模式,对固体废物的收集、分类、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相对薄弱,认识不到位,仍然没有找到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地方政府部门、经济发展部门与固体废物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现象。在面对着眼下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势,地方政府以及经济发展部门的行为则与环保部门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个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三是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工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我们可以通过清洁生产工艺来实现其源头的治理,而人类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需要通过怎样的措施加以有效的控制呢?单单从政策角度限制是远远不够的。虽然我们提倡了这么多年的环境保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所看到的是人们对固体废弃物的随意处置,国人淡薄的环保意识难免不会使我们对环保宣传与环保教育的效果感到忧虑。
2 国外综合管理经验的借鉴
国外一直非常重视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等环节的工作,制定出了一系列完善、严格的法律法规,为适应相关法规的要求,固体废物的综合管理方式也不断在发展。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选择的是分层管理策略,回收利用只能在所有减排的工作完成之后才进行,相似的废物转化也只能在所有能回收利用的物质全部得到回收后才开始实施。在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是由政府负责对整个生活垃圾进行管理,但是有些国家对一些特定种类的垃圾制定了单独的管理制度。例如,让某些社会或私营组织负责管理包装废弃物从收集到分拣再到最终利用的整个资源化过程,一并承担所需经费。在日本,建筑垃圾的处理厂全部为民营,完全是企业行为,这类处理厂经济效益显著,然而最大效益还是在于它的社会效益。通过对建筑垃圾的处理,使资源得到了有效再利用,并极大地减少了垃圾的数量,节约了大量宝贵的土地,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3]。
3 我国固体废物管理发展道路的决策分析与建议
在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的发展道路上,建议应该着重做到以下五点:
(1)进一步重视固体废物管理。固体废物管理的技术和工程方面不可能再真空中实现,决策者必须了解他们的行动所造成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在大力倡导COD、SO2减排的同时,要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加强环保、经济、财税、贸易、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综合管理力量,改变目前环境监管不到位、相关制度法规不健全的状况,防范表面上“发展循环经济”、实际上以再次污染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问题发生。
(2)大力发展静脉产业,保障循环物流的顺利实施。最有效的运行机制应该考虑市场激励,这种方法后面的概念非常简单,确定总体目标,然后放手让那些能以最经济有效方法达成目标的人去做这件事。静脉产业贯穿固体废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拆解分类、资源化或最终废弃处置的全过程,它实质上是实现各类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循环经济产业,离开静脉产业就无法完成物质和能量的循环。静脉产业收获最大的是社会效益,本身“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难以实现,为了促进静脉产业的发展,政府需要采取一定的优惠措施进行扶持,并制定出台相关的保障措施与监督机制;
(3)制定合理的综合管理方案。成功的综合管理系统推动立法工作,而不是被法律所推动,更多的法律不一定促成更多的减排和回收利用。制定一个好的固体废物管理策略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总体来说,这个系统应具有全盘、总体性,它的每一个部分都有自己的目的,与其他部分前后配合,就像一台机器中各个制作精密的部件。这也像一台机器一样,除非有一个专门的设计团队,这个团队能理解他们的目标、与供应商和消费者一同工作,否则就不可能设计出高效、全功能的产品来。事实证明,实施综合管理,发展循环经济、搞活静脉产业,提高处理技术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固体废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理量,以便形成资源的闭合循环;
(4)保障固体废物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建立科学的、完整的固体废物法规政策体系和法律秩序,以保障综合管理的实施;加强省、市环保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管理专职人员的配备及固体废物管理基础性工作的建设,建立起完整、详实的档案和数据库,真实反映实际状况;
(5)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环保意识。人类是固体废物产生的始作俑者,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是贯彻“减量化”原则最根本的做法,改变以往单一的宣传教育方式,附加道德及法律约束,不乏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做法。
4 结论
适宜的管理方案必须基于有效的数据、公众的态度、必须遵守的法律条文才能制定出来。固体废物管理领域处于经常变化的状态,因此适宜的管理方法必须是创新的,同时应该技术先进、经济可行。通过对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现状的分析,以及国外综合管理经验的介绍,对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的发展道路提出了几点建议,即必须改变传统的环卫管理体系和末端处理处置的模式,实施综合管理,以循环经济为核心,大力倡导静脉产业,改进宣传教育方式,推进科技创新,注重治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法律紧密结合管理向前推进。
参考文献
[1] 黄希,赵由才.固体废弃物实施进展以及对我国的启示[J].有色 冶金设计与研究2008,29(1)
[2] ,陈雯,汪茜.固体废弃物资源的综合利用及管理探讨[J].2008
关键词: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处理、利用;发展趋势、对策
中图分类号:V444.3+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定义及分类
工业固体废物指再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固态的、半固态和除废水以外的高浓度液态废物,产品的生产过程就是废物的产生过程。
工业固体废物按危害状况可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炉渣、尾矿、工业水处理污泥、煤矸石及工业粉尘等;危险废物指易燃、易爆,具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有毒有害废物,除固态废物外,半固态、液态危险废物在环境管理中通常也划入危险废物一类进行管理。工业固体废物以产生的行业划分主要包括:冶金废渣,采矿废渣,燃料废渣,化工废渣,放射性废渣,玻璃、陶瓷废渣,造纸、木材、印刷等工业废渣,建筑废材废渣,电力工业废渣,交通、机械、金属结构等工业废材,纺织服装业废料,制药工业药渣等,食品加工业废渣,电器、仪器仪表等工业废料。
深圳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基本情况
1、2012年,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量为489.84万吨,无害化处理量为465.98万吨,无害化处理率为95.13%。主要采用焚烧和卫生填埋方式处理,基本做到日产日清。深圳市现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共有9座,其中:卫生填埋场3座,垃圾焚烧发电厂6座。(如图一)
2、深圳市在建工程排放的余泥渣土约2500万立方米,其中,装修、装饰和改造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约1000万吨(660万立方米)。主要处理方式为填埋,回填利用和综合利用等,建筑垃圾(不含工程弃土)综合利用率为35%。全共有12座余泥渣土处理设施。
3、深圳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为136.5034万吨,综合利用110.2431万吨,无害化处理处置25.3533万吨,处置利用率为 99.14%。主要来源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
4、深圳市工业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为31.2693万吨,其中综合利用15.8362万吨,处理处置15.4331万吨,处置利用率为100%。主要有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2含铜废物、HW34废酸、HW46含镍废物等35类。
5、深圳市医疗废物产生量为8718.98吨,无害化处置8718.98吨,处置率为100%。
深圳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处置情况
2012年5月深圳市龙岗区东江工业废物处置基地建成投入使用,并取得省环保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总处理规模24050吨/年,其经营范围包括无害化处理和安全填埋处置两大方面。由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深圳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已基本完成建设,并于2012年12月开始进行点火调试,该焚烧处置工程的设计规模为10000吨/年。这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建成投产,进一步提升了我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
严控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泥质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泥定期进行抽检,全年共抽检414厂次,各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泥含水率基本都控制在80%以下,满足污水处理厂运营相关质量标准;规范污泥运输管理,污泥运输通过实行市场化运营,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了专业化的污泥运输队伍,有效防止了污泥运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严格执行污泥转运处置联单制度,污泥运输管理严格实行四联单,并定期查验和汇总;强化污泥处置场所运营管理,加强污泥处置场运营日常巡查,督促污泥处置单位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污泥处置的操作规程,优化污泥处置工艺,最大限度减少臭气扰民(如下图表一)。
表1 2012年深圳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固体废弃物的危害与影响
1. 污染水体:固体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随意堆放,将随天 然降水或地表径流入河流、湖泊,长期淤积,使水面缩小,其有害成份的危害将是更大的。固体废物的有害成分,如汞(来自红塑料、霓虹灯管、电池、朱红印泥等)、镉(来自印刷、墨水、纤维、搪瓷、玻璃、镉颜料、涂料、着色陶瓷等)、铅(来自黄色聚乙烯、铅制自来水管、防锈涂料等)等微量有害元素,如处理不当,能随溶沥水进入土壤,从而污染地下水,同时也可能随雨水渗入水网,流入水井、河流以至附近海域,被植物摄入,再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影响人体健康。
2. 污染大气:固体废弃物中的干物质或轻质随风飘扬,会对 大气造成污染。焚烧法是处理固体废弃物目前较为流行的方式,但是焚烧将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和粉尘,一些有机固体废弃物长期堆放,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下会被微生物分解,同时释放出有害气体。
3.污染土壤:土壤是许多细菌、真菌等微生物聚居的场所,这些微生物在土壤功能的体现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与土壤本身构成了一个平衡的生态系统,而未经处理的有害固体废物,经过风化、雨淋、地表径流等作用,其有毒液体将渗入土壤,进而杀死土壤中的微生物,破坏了土壤中的生态平衡,污染严重的地方甚至寸草不生。特别指出,污泥的施用会对农业用地造成明显的影响,一方面可使土壤中重金属含量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同时使土壤中形态分布发生变化。土壤中重金属移动性增强,促进重金属进入土壤溶液,或向地下水扩散,导致地下水污染。或进入植物,在植物的根茎叶和果实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危及人类健康。像塑料、金属和玻璃等难降解物质,它们进入土壤后,将数十年乃至数百年,完好地残留在土壤中,影响土壤的通透性,是植物难以生长,而垃圾堆放或填埋过程中,经降水淋溶,冲刷以及地表水的浸泡,则被淋出,进入土壤,致使土壤中重金属、有毒有机物以及有害微生物显著增加。露天的垃圾堆放,未经处理,或未经严格处理的生活垃圾,直接进入农田土壤,破坏了土壤的团粒结构或理化性质,使土壤的保水、保肥能力降低。
4. 侵占土地:许多城市利用大片地城郊边缘的农田来堆放日益增多的固体废弃物,使得农田面积大规模减少。固体废物不像废气、废水那样到处迁移和扩散,必须占有大量的土地。城市固体废物侵占土地的现象日趋严重,我国现在堆积的工业固体废物有60亿吨,生活垃圾有5亿吨,估计每年有1000万吨固体废物无法处理而堆积在城郊或公路两旁,几万公顷的土地被它们侵吞。我国个别城市的垃圾填埋场周围发现,地下水的浓度、色度、总细菌数、重金属含量等污染指标严重超标。
5.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固体废物在城市里大量堆放而又处理不妥,不仅妨碍市容,而且有害城市卫生。城市堆放的生活垃圾,非常容易发酵腐化,产生恶臭,招引蚊蝇、老鼠等孳生繁衍,容易引起疾病传染;在城市下水道的污泥中,还含有几百种病菌和病毒。长期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有毒物质潜伏期较长,会造成长期威胁。城市的清洁卫生文明,很大程度同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有关,尤其是作为国家卫生城市和风景旅游城市,对固体废物不妥善处理,将会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
固体废弃物处理的主要技术对策
填埋处理
填埋是大量消纳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的有效方法,也是所有固体废弃物处理工艺剩余物的最终处理方法。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直接填埋法。所谓直接填埋法是将固体废弃物填入已预备好的坑中盖土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填埋处理方法是一种最通用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方法,它的最大特点是处理费用低,方法简单,但容易造成地下水资源的二次污染。随着城市固体废弃物量的增加,靠近城市的适用的填埋场地愈来愈少,开辟远距离填埋场地又大大提高了固体废弃物排放费用,样高昂的费用甚至无法承受。
焚烧处理
焚烧法是将固体废弃物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种方法,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供暖。焚烧处理的优点是减量效果好(焚烧后的残渣体积减少90%以上,重量减少80%以上),处理彻底。但是,根据美国的报道,焚烧厂的建设和生产费用极为昂贵。在多数情况下,这些装备所产生的电能价值远远低于预期的销售额,给当地政府留下巨额经济亏损。由于固体废弃物含有某些金属,焚烧具有很高的毒性,产生二次环境危害。焚烧处理要求垃圾的热值大于3.35MJ/kg,否则,必须添加助燃剂,这将使运行费用增高到一般城市难以承受的地步。
堆肥处理
将生活垃圾堆积成堆,保温至70℃储存、发酵,借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将有机物分解成无机养分。经过堆肥处理后,生活垃圾变成卫生的、无味的腐殖质。既解决垃圾的出路,又可达到再资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量大,养分含量低,长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质变坏,所以,堆肥的规模不易太大。
固体废弃物资源化
固体废弃物资源化是指采取管理和工艺措施从固体废弃物中回收物质和能源,加速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创造经济价值广泛的技术方法。固体废弃物资源化途径包括一下3个:(1)物质回收,即处理废弃物并从中回收指定的二次物质,如纸张、玻璃、金属等物质。(2)物质转换,即利用废弃物制取新形态的物质,如利用废玻璃和废橡胶生产铺路材料,利用高炉矿渣、粉煤灰等生产水泥和其他建设材料,利用有机垃圾和污泥生产堆肥等。(3)能量转换,即从废物处理过程中回收能量,包括热能和电能,例如,通过有机废弃物的焚烧处理回收热量,还可以进一步发电;利用垃圾或污泥厌氧消化产生沼气,作为能源向企业和居民供热或发电;利用废塑料热解制取燃料油和燃料气等。中国的资源利用率较低,大力推广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在中国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
结论
总之,城市垃圾处理问题既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纷繁巨大的系统工程,既涉及技术问题,又涉及政策管理问题。从管理的角度来说,关键是要转变传统的观念、建立新的调控管理手段和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发展模式,真正使城市垃圾处理成为以企业为主体投资经营的经济活动,走上产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发展轨道。如此,才能改变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城市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