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王安石在相位

王安石在相位

时间:2023-05-29 18:22: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王安石在相位,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为什么要“对话”

司马光和宋神宗对话的时间在熙宁元年至三年。那时的宋神宗为收复燕云失地(今京津唐地区),充实国库,改变国家积贫积弱的局面,于熙宁元年(1068),起用王安石(江西抚州人),实行变法。王安石为了推行新法,设置变法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1069年设立,掌管国家经济,改变旧法,制定并颁布新法),大力起用拥护变法的少壮派,撤换不同政见的官员等。这些措施损害了一些官员的利益,违背了较为民主的传统,引起许多官员的反对。

司马光与王安石私人关系很好,都想治理好国家,但方法路子大不一样,王安石主张大改大变,司马光主张稍作修补,王安石重在开源,司马光重在节流,王安石用人看观点是否和自己相同,不强调人品,而司马光首先强调人品,王安石排斥不同政见,司马光则强调民主,两人关系渐趋紧张。

如何正确对待不同意见,成为宋神宗最为焦虑的问题,也是他与司马光谈话的中心。

第一次“对话”

熙宁二年(1069)10月3日,宋神宗任命陈升之(1011-1079,福建建阳人)为宰相,下诏后,问司马光:外边对此有何议论?

光:陛下擢用宰相,臣愚贱,怎敢议论。

神宗:你谈一下吧!

光:现在已经下诏,臣说有何用呢?

神宗:虽然如此,你还是说说吧!

光:福建人狡险,楚地人轻率,现在两位宰相(韩琦、陈升之),两位参知政事(王安石、吕惠卿)不是福建人就是楚地人,他们必将引用老乡,充塞朝廷,天下风俗怎能变得更淳厚?

神宗:现在大臣中没有更合适的人选,唯有陈升之有才智,通晓民政边事。

光:升之确有才智,但恐怕碰到大事未必经得起考验,汉高祖用鲠直的王陵作右丞相,又用多才智的陈平去辅佐;宋真宗用有才的丁谓、王钦茗为宰相,又用正直敢言的马知节辅佐。凡是才智之人,必须有忠直之人从旁制之,这是明主用人的方法。

神宗:对,升之的毛病,朕已经告诫过了。

光:富弼(1004-1083,河南洛阳人,北宋政治家,为官清正)为人老成、有威望,离开相位,太可惜。

神宗:朕曾极力挽留,是他坚持要走嘛!

光:他所以要调任地方官,是因为他的意见未被采纳、与同事意见不合之故。

神宗:如果他真有作为,因朕不听从而去是可以的,自他担任宰相后,没有新的作为,只知调走,还说虽然看到国家大事,也不想参与,那就只好批准他调任了。

神宗:王安石这个人怎么样?

光:有人说他奸邪,太过分。他的毛病只是不太懂事,又很固执。

神宗:韩琦(北宋政治家、名将,河南安阳人)敢作敢为胜过富弼,只是太倔强了。

光:琦有忠于国家之心,短处在于不敢抵制错误的东西,反而顺着它。

神宗又问了几个大臣,当问到吕惠卿(1032-1111,福建泉州人,王安石变法的第二号人物)时,司马光说:惠卿是个巧伪人,王安石信用他,才受到舆论的谴责,近来,他的越级提拔,大家非常反感。

神宗:惠卿应对明辩,也还像个英才。

光:惠卿确有辩才,但其心术不正,陛下可慢慢考察他。

神宗又转移话题,谈到负责提意见的台谏(御史)上。司马光说:台谏是天子的耳目,陛下应当自己挑选,现在凡是敢给掌权者提意见的都被赶走,全换成掌权者的亲信,臣恐怕皇上会受到蒙蔽。

神宗:谏官难得,卿可推荐一些人。

事后,司马光推荐了苏轼等4人,称苏“晓达时务,劲直敢言”。

第二次“对话”

熙宁三年(1070)4月24日,司马光在迩英殿,为神宗讲解《资治通鉴》,讲到汉代贾山上奏直言时,强调从谏之美和拒谏之祸,指出当时掌权的大臣凡逆己者贬官,顺己者越级提拔,这样,拍马的越来越多,正直的愈加疏远,这可不是庙社之福。

讲完课,神宗留下司马光,对他说:吕公著(1018-1089,官至御史中丞)说,要动用晋阳的兵马,清君侧。这难道不是谗言?

光:公著平日和我们说话,常三思而发,为何在帝前随便这样说,大家都怀疑,这不像是公著的话。

神宗:这就是《尚书》里说的“静言庸违”(言行不一)嘛!

光:公著是有罪,但不在此,而在以前,朝廷让他推荐台谏官,他却全推荐条例司中的官员。使他们势力膨胀到这个地步,现在迫于公论,又说他们不好,这才是他的罪。

神宗:王安石不爱官职,可称为贤者。

光:安石是贤,但太固执,他不应当信任吕惠卿,以致天下骂安石为奸邪。

神宗:有人写谤书,说“天不保佑陛下,以主没有儿子”,有人说是卿所写,也有说是韩琦。

光:臣上的书,陛下都见过,臣从来没有给别人看草稿。

神宗:是的,卿说的,外人不知道,但台谏的话,朕尚不知道,而外界已广为流传了。

光:陛下应该审察是非,现在条例司的措施,只有安石、韩琦、吕惠卿认为对,天下都认为非,陛下难道只和这三人治理天下?

司马光说完,便告退回家。

第三次“对话”

熙宁三年(1070)8月8日,宋神宗在垂拱殿召见司马光,光要求离开中央,出任地方官。神宗说:卿怎能出外,朕还想重申上次旨意,命卿升任枢密副使(宋朝的枢密院,是掌管军事的参谋机构,枢密院的长官是枢密使,相当于参谋总长,枢密副使即副总长),卿应当接受。

光:臣旧职都难以再任,要求下放,怎能再进用?

神宗:为什么?

光不直接回答,只说:臣必不敢留。

神宗沉吟好久,猜到司马光是为避开王安石才要走,便点破此事,说:王安石和卿关系一向不错,卿何必自疑?

光:臣一向与安石不错,但自从他执政以后,和他观点不同处甚多。现在苏轼因为观点不同,得罪安石,平日节操都被诋毁,几乎被法办。臣不怕贬官,只想保全自己节操。臣和安石关系不错,但还不如吕公著与他密切,安石当初推荐他,后来又贬斥他,同一个公著,为什么前是而后非呢?

神宗:安石与公著如胶似漆,以后公著有罪,安石不隐瞒其恶,这正表明安石有至公之心。

神宗又说:青苗法已取得明显效果。

光:此事,天下都说非,只有安石之党以为是。

神宗:苏轼不是佳士,韩琦送他银300两,他不接受,却去贩卖盐和苏木、瓷器。

光:凡谴责人应当考察具体情节,轼真要爱财,应当接受赠银,它比贩盐等小利要大得多,安石一向讨嫌苏轼,陛下岂能不知?他以亲家谢景温为鹰犬,使他攻臣,臣岂能自保,不可不早点离开都城。再说,轼虽不佳,总比不服母丧的李定强,然而安石喜欢李定,总想提拔李定当台官。

第2篇

先说这“久”。

记得20世纪80年代末,中央电视台来南昌录了一期《东方时空》节目,节目内景,用的是一幕墙书法――那是写满自陶渊明而下,差不多两千年来江西前贤的名字。江西学术,其道也长,其任也久。

如何诠释这个“久”字?可略举两点:钟鸣鼎食,江西学人以家族为依托而“窝出”。清代有一联:“数百年人家无非积善,第一等好事还是读书”。该联或传形容道光师傅许乃普学士,流传甚广。而笔者以为,用它来形容江右望族,则更恰如其分。仅北宋神宗年间,江西“清江三孔、临川三王,南丰三曾”在当时就流为美谈。不唯如此,江右学人父兄相继,子孙接替者比比皆是。“南丰三曾”之曾布(曾巩弟,王安石变法之助手)曾有“三世文章称大手,一门兄弟独良眉”的诗句,虽自誉,却是实情――自其祖曾致尧被荐为翰林,到第三代曾巩曾布曾肇,一门“三曾”均获此资格。徽宗继位,曾布为参知政事(宰相),而为皇帝起草诏命的学士,就是他兄弟曾肇。接下来的故事是:曾布与蔡京不和被黜,一时间甚严,凡入元党籍者及家人,流徙后不得入京。而曾布之子曾纡(号空青),偶涉都下,因歌词出色,徽宗皇帝竟自犯禁律,将其引入大内。他得意地指着曾纡对侍女们笑道:看见没?我带来了,他就是你们热爱的空青词人!

山谷道人黄庭坚以诗鸣,穷极变化,世与东坡并称“苏黄”。而其荣誉对黄氏后人的影响,则达数百年之久。翁方纲乾隆年为四库馆臣,家中来了声名藉甚的青年诗人黄景仁。翁写道:仲则(黄景仁字)为文节公(黄庭坚)后裔,每来吾斋,拜文节公像,辄凝目沉思久之。予亦不著一语,欲与之相观于深处,而孰知其饥寒驱迫,无晷刻发箧陈书之隙,而其精气已长往矣。长往往何?如黄仲则之“悄立市桥人不识,一星如月看多时”、“如此星辰非昨夜,为谁风露立中宵”等为人传诵的名句,翁方纲上文给出了靠谱的说明。

南宋金溪三陆(陆九韶、陆九龄、陆九渊),以象山陆九渊最为知名,也是江西古代最重要的哲学家。其父亲生有六子,素无田产,蔬畦不盈十亩。但却聚食逾千指,合灶达二百年,一门翕然。

说江西学术之“久”,我们还可以庄子所言的“美成在久”来解释。“涓流积至沧溟水,拳石崇成太华岑。”(陆象山诗句)江西学人的成就,无论是曾巩文章之精严,黄庭坚书法之雄浑,还是汤显祖戏文之典雅,山人绘事之简略,皆艰难曲折,老而有成。而那种万众瞩目、一蹴而就的天才际遇,除了极个别的,比如北宋晏殊,似与江西人无缘。

其次说这“大”。

一般而言,如果真有广为人知,并可指称的地域学术,它必然大,且可以化育后人。

江右学人最惊人的话语,莫过金溪陆象山的“宇宙便是吾心,吾心便是宇宙”、“宇宙内事是己分内事,己分内事是宇宙内事”。当然,没有后一句,可指其近禅;而有后一句则为象山之发明,见其大。黄宗羲、全祖望的《宋元学案》在“述象山学案”中说:“陆象山之学,先立乎其大者,本乎孟子。”然而,如果将目光前后移转,如陶渊明以诗立名,自适旷达之情感,成为中国士人永久的精神家园;欧阳修、曾巩继韩愈之后,立一代文章之典则,天下从之;王安石以所学为政事,史称“王氏新学”,他一面行法,一面著书立学,王安石著《三经新义》一书,开科取士,影响两宋达四十年之久,江右学风被于天下。即便到了异族称皇的大元帝国,崇仁布衣吴澄与其弟子虞集,先后入国子监与翰林院,为数十年的国师。《元史》举吴澄弱冠之年的话说:道之大原出于天,神圣继之……近古之统,周子其源,程、张其亨,朱子其利也,孰为其贞?未之有也。然则,可以终无所归哉!叹息吴澄以斯文自任如此。然元朝的学术,因吴澄师生,几可说就是江西的学术,而吴澄本人也被追谥为“文正”,实现了年轻时的自期,不亦“正”而且“大”乎!至于陆象山学术在浙东甬上的传播,王阳明光大其后,思想史家将两人并称“陆王”,而阳明学术对近现代中国的影响,又岂可以言语尽之?

“为学先立乎其大,不废改过迁善”、“严于律己,事必亲躬”、“践行重于问学”等,中国士人烂熟于心的警语笺言,无不是江西学人用来润身课徒之具。南宋浙东人黄震,在言及江西诗派鼻祖黄庭坚时有一段话:涪翁(黄庭坚)之说,能垂芳百世者,实以天性之忠孝。吾儒之论说,读其书,而不于其本心之正大,不可泯灭求之,岂惟不足知涪翁,亦恐自误。黄特检出“本心正大”一语,发人深省。

接下来说这“刚”字。

江西学术不重权威,就其品性而言,可以“刚”字来形容。特点为元生自足,不傍人樊篱,真所谓“人人握龙蛇之珠,家家抱荆山之玉”。钱锺书先生在《谈艺录》中,例朱子二语:其一,“江西士风,好为奇论,耻与人同”。其二,“大率江西人,都是硬执他的横说,如王介甫、陆子静”。朱熹并举“王陆”,可见是一种风气。当然,朱子此语,因学见与陆相异,含微意,我们难与之计较。而在陆象山本人那边看来却是:今人略有些气焰者,多只是附物,元非自立也。陆象山甚至宣称:即便陆某不识一个字,你亦须还我堂堂地做个人。

坡在黄庭坚岳父处初见其诗作便赞:“耸然异之,以为非今世之人。”又说:“观其文以求其为人,必轻外物而自重者。”刚介独立,不与人同,非真正汉子,其孰能与于此!

江西学术“性刚”之论,还有一注脚,即江右学人各自爱重,却并不抱团。明人茅坤首印《唐宋家文集》,“唐宋八家”之名固焉,而他批王安石文说:“荆公为人多气岸不妄交,所交者皆天下名贤。”欧阳修为晏殊门生,同朝为官,脚步却未尝到其檐下。后来欧阳修文名满天下,修书问师座起居。晏殊看了,仅以数字相酬,连其家人都觉得简慢。福建子吕惠卿才性坚狠,为王安石一手提拔(后也登相位)。但在王安石罢相后,吕欲陷师座不义,为神宗皇帝所警觉作罢。事过之后,吕过金陵,欲拜望老师而有所申说。然荆公拒绝,并言有所异同为国家,与公无私怨也。这应是典型江西人身上才会发生的事。曾巩与王安石声气相投数十年,当神宗问及曾巩王安石为人,曾直答曰:吝于改过。

可以说江西人不仅师友,甚至父子兄弟,皆各学其学,术其术,未尝少借于人也。诚然,江右学人的这种品性,不利于江右学术的被采用、传播以及门派之壮大,但笔者以为,对于江西人砥砺学风,维持学术生态的多样性,却有莫大的好处。

最后,江西学术就其面貌而言,还有一“尖”字可言。然则笔者之所谓“尖”是“尖新”的“尖”―――容易辨认,一望而知之。苏轼有一则评论黄庭坚诗文的笔记,最为形象。他说:鲁直(黄庭坚)诗文如蝤蛑江瑶柱,格韵高绝,盘尽废;然不可多食,多食则发风动气。苏轼说黄诗极美味,然警告沾溉既深,不免移人魂魄,反忘记自己所学。

说到“尖新”,笔者可另举江西当代画家黄秋园为例。20世纪80年代初,美术界清算了极“左”思潮,然而中国国画界,却一度陷于“失语”的状态,人们在问:该如何画下去?碰巧,这时江西画家黄秋园遗作展在中国美术馆展览开幕,一时称空谷足音。人们似乎重新看到了希望。而以银行职员终其身的黄先生,画作地道传统。界画不必说了,就连元明后绝迹的骷髅皴法,在他的笔下都获得了生机。然而,黄先生决不守旧,他也画革命圣地井冈山,至于黄宾虹的小笔头写意,李可染的大块晕染,凡时人巧妙,黄画中都能找到,且有新意。

第3篇

关键词 法律文化 法律格言 中西差异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中西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差异,这从中西方对法的认识和表达上可见一斑,其中,法律格言是中西法律文化中一种新颖的比较研究路径,本文试图通过对中西法律格言进行比较分析,找到中西法律文化中的某些差异。

法律格言(legal maxims)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以其简洁、精致的语言承载和表述法律规则、法律的原则,乃至法律的精神,凝聚着千百年来广大人民的实践智慧,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其中,法律格言还可大致分为法律人对法的认识和表达和民间智慧对法的语言浓缩。老百姓对法和法律文化的认识表达往往简洁直白,诙谐幽默,像“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而知识分子特别是政治家、思想家和改革家对法的认识和表述则很精练和深刻,往往直接是对法的本质、功能和作用的总结,如“法者,定分止争也”,这些在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中更具代表性。本文暂只比较从中西方著作和言论中流传下来的法律格言。培根曾经在其《格言集》的序言中指出:“愿拉丁格言的使用能够……使法律论证得以体现更加健全和完备的法律思维、纠正粗俗的错误、乃至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我国法律的性质和外观。”希望中外法律格言能够帮助我们认识法律文化,并在此基础上更加理性地适用法律!

1 中国法律格言映射下的法律文化传统

中国古代法律格言一部分都出自于当时政治家、思想家、改革家和知识分子的著作、言论和思想之中,集中体现的是君臣对于法的认识和看法。“明主治吏不治民”,一方面,知识分子运用自己对法的理解和实践取得君王的信任,跻身政治和官吏之列,另一方面。君王又利用知识分子产生对法的认识和总结进行国家的统治和官吏的有效管理。从古至今,我们如数家珍的名字有管仲、孔丘、孟子、商鞅、韩非子、司马迁、长孙无忌、王安石、司马光、沈家本、梁启超等等。这些历史名人传流下来的格言至今影响着人们。

《管子・任法》篇有言“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即要求君主和官吏在适用法律上要“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管仲将法律称为“公法”,认为法具有最高权威,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功能,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置于法外,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法自君出,但是法律高于意欲,君主也应带头遵守法律,君主不得随意更改法律,也应有悟守法律的义务,并要求官吏和百姓同样遵守。

《论语・为政》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指用政令引导人们,用刑罚整治人们,人们为了免子处罚而服从君主或勉力按法令去做,但他们并不知道违法犯罪是可耻的事情。在孔子看来,只有发自内心深处的感情和理念,才是最真、最美、最有效的。

《孟子・离娄上》中“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是说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意谓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

“法者,定分止争也”、“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则体现法的功能和作用,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意指执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日明刑不戮。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所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其乱也”充分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家的“重刑主义”,以此实现重刑惩奸,以刑去刑。

“札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惩其未犯,防其未然”、“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位表里”及犯罪预防原则。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伸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以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过邪僻,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等法律格言体现近现代在受西方法律文化影响后对法的理解,开始用法去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权。

以上法律格言映射下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可总结为一个国家的良好秩序和有效管理在于要有“良君、良吏和良法”、“有国家无个人”、“外礼内法,礼法结合”、“刑治主义”等。

2 西方法律格言反映出的法律文化传统

在西方法律格言的流传方面,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是古代西方(如古希腊古罗马等国家)很早就出现了法律职业家、教育家和思想家,而绝少出现“法自君出”的现象。所以,今天我们能看到的法律格言,从古希腊柏拉图开始到近现代马克思、恩格斯(虽然中间有断代,不像中国的法律格言那样具有历史连续性),他们的职业中很少是官吏,更多的是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等;也有法律职业家、法学家,如盖尤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保罗、莫迪斯蒂努斯、西塞罗、贝卡利亚、梅因、耶林、萨维尼、哈耶克、霍姆斯、弗里德曼、庞德等;以及政治家、教育家、改革家、法官、律师和作家;很显然,这些不同的社会阶层所代表阶层利益更加广泛,同时对法的认识和思考会更加深刻和全面。

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在以下西方法谚中明显表现出“自由平等秩序”、“法律至上”、“权利至上”、“正义至上”、“程序至上”、“权力制约”“民主法治”等原则。

(1)“自由平等”原则:“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2)“法律至上”原则:“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就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言,不管在哪个国家中,哪儿没有法律,哪儿就没有自由。自由使我们免于他人的强制和暴力,而这在没有法律的地方是不可想象的”。

(3)“权利至上”原则:“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法律没有禁 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4)“正义至上”原则:“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5)讲程序、重秩序原则:“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首要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正义要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6)“权力制约”原则:“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7)“民主法治”原则:“民主并不是什么好东西,但它是我们迄今为止所能找到的最好的一种制度”、“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8)“公平公正”原则:“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3 中西法律文化传统之间的差异

语言能表达出什么内容?法律格言能还原多少法律文化传统?经过对中西法律格言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1)在我们比较的这一部分法律格言中,比较的客体大致相同,都是中西方各个历史时期的精英人物对法的认识和表达,具有可比性:(2)这些法律格言能够流传至今,它们本身就是中西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能够充分体现中西法律文化传统;(3)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形成和发展都经过了长期的历史积累和沉淀,纵向来看,我们可以比较中西法律文化的整体差异,相互之间有何优劣,取长补短;横向来看,中西法律文化的形成和转变都经历过几次重要的历史时期,截取同一时期的历史人物的法律格言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中西之间法律文化曾经惊人的相似,似出同源,中国法律格言“惩其末犯,防其未然”和“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则与西方法律格言“智者非因犯罪已然发生才去惩罚,实乃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责”和“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相得益彰,但二者在历史的长河中又流向不同的方向。其根由是一个值得我们继续探索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中西法律格言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发现二者之间的差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为有治人无治法、重良君良吏良法、重国家轻个人、重刑轻民、隆礼重法;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则体现为法律至上、正义至上、程序至上、权利至上、权力制约。这些差异从法律格言中体现出来,更反映到了中西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4 学习与借鉴